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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调查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10 21:35:02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产调查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财产调查报告【五篇】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的。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了改革改制,资产增减变化较大,有的债权债务人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摸清企业家底,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
为了挤掉“水份”,确保账实相符,有必要进行资财产清查;
为了整合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
为了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贡献率,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
为了清产核资,接轨新规,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所以,开展财产清查,是企业管理的需要,是发挥资产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协调,通力合作。首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领导,组织推动;
其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负责协调。财产清查,不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可明确财会部门牵头,实物管理、经营业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同时,与外部财政、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争取指导和支持,以利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讲求方法,提高效率。清查组织落实后,对本单位清查工作作一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对于实物资产清查,首先将账存实物资产全部造册,然后组织实物核查组,以实物为主线,将所有实物与清册核对,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账无实?哪些有实无账?做好详细记录,待研究对应处理。对于结算资产清查,采取面对面或征询函方式全面核对余额,对于征询不相符的、无回音的,要上门核对。在核实基础上,进行分类,对其中已无正常交往或接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落实清算措施。对于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针对性选用方法核查。时间安排上,登记造册、发送征询函在先,外埠对账和内部核查实物分别组织力量实施,外埠对账与落实清算措施结合进行。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有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就要付之行动,而且要抓紧实施,否则为了应付汇总上报,必然草草了事。同时,这次清查与补贴不相干,无利益驱动,不允许也没必要弄虚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实反映,实事求是处理。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战略指引下,不断加快海外并购的步伐。根据德勤的《崛起的曙光:中国海外并购新篇章》的报告。报告中称,20**年下半年至20**年上半年,中国的海外并购活动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中国境外并购交易总共有143宗,总金额达342亿美元。20**年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投资者中排名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法国。

虽然,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增速极快。但中国企业还普遍缺乏海外并购的实践经验,根据历史数据统计显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财务尽职调查流于形式、财务尽职调查不到位。财务尽职调查审计主要对尽职调查的调查方式的规范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调查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计,是完善尽职调查,防范企业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财务调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调查报告只是对于目标企业所有的资料进行简单的罗列

目前相当一部分财务尽职报告并未深入地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分析。这主要是由于目标企业财务及相关人员对尽职调查普遍存在抵触心理,而且目标企业大多数财务核算较为薄弱,资料管理较为混乱,财务部门迫于某种压力,存在很多隐瞒事项。因此,这种方法会削弱尽职调查业务的作用,拿不到并购方想要的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使得尽职报告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不甚明显[2]。

(二)对于并购方的投入产出价值调查不准确,容易落入并购陷阱

我国企业的许多海外并购案被媒体进行大肆宣传,但其结果并没有如预期的提高股东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对并购的投入产出调查分析不准,未能判断有没有控制并购风险的能力,对并购所要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估计不足,未能准确评价并购投资的回报率,未能有效地回避并购陷阱,导致并购失败。

(三)财务尽职报告过于高估目标企业的发展潜力

在并购亏损企业时,许多企业对于目标企业的发展情况盲目乐观。缺乏对企业财务承担能力的分析和考察,对企业的财务调查与分析只停留在账目表面,没有结合企业的市场份额、人力资源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来综合考虑,导致过高估计目标企业的发展潜能,分散并购方的资源,甚至使并购方背上沉重的包袱。

(四)对目标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调查分析不足,导致现金流危机

目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现金流的方向,在不同项目间进行现金流调整。经营性现金流通常被外界信息使用者关注最多,它最容易被调整,人为提高其报告值,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同时目标企业往往是出现财务困境的企业,企业不仅需要大量的现金支持市场收购活动,而且要负担起目标企业的债务、员工下岗补贴等等。这些需要支付的现金对企业的现金获得能力提出了要求,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现金流危机,使目标企业反而成为企业的现金黑洞。

三、审计在财务调查尽职报告中的作用

(一)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程序

财务尽职调查的目标是识别并量化对交易及交易定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主要的工作就是对收益质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实施阶段应根据详细的调查计划和企业实际情况,实施规范性的调查程序,促进调查结果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合理的判断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案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整体操作思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审计尽职调查设立的调查方案中有关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调查程序,从而促进尽职调查方案的全面性[3]。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方法进行审计。对于财务调查报告的整体框架进行审计,是否采用多种调查方法,以便得出尽可能全部的调查报告,避免做出不正确的决策。

再次,对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步骤进行审计。合理的调查步骤是避免并购陷阱的必要条件,审计人员应对每一阶段的调查进行审计,根据不同的并购类型、目的、内容来审查并购中财务尽职调查的处理步骤是否符合目标企业财务状况、资产价值调查业务规范、企业盈利能力分析规范等要求,确保企业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审计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

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并不是审计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而是了解并分析目标公司的历史财务数据。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现金流等财务指标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为企业的并购决策提供依据。

首先,对财务尽职调查的主体和目标进行审计。进行财务尽职调查要全面的理解企业的实施并购的目的和战略,从而把握调查的方向,确定调查的内容。为防止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调查目标和主体的不确定,审计过程中应加强对于尽职调查活动中的目标和主体的审核,以避免尽职调查的盲目性。

其次,对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和内容的审计。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并购决策,需要全部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支持。因此,尽职调查如果仅对财务报告及其附注实施调查程序,可能无法全面分析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于财务尽职调查范围和内容的审计主要包括:

对目标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审计,对于不同的评估项目是否确定合理的价值评估类型和评估范围,以及反映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内容进行有效的审计,促进企业资产价值评估调查的正确性。

对目标企业财务指标的审计,对于尽职调查是否全面了解目标企业的财务组织构建情况,以及目标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价值等进行审计。同时,审计尽职调查是否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促进财务指标调查的全面性。

对目标企业关联公司交易的审计,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使投资者对于目标企业的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尽职调查中目标企业关联方的识别以及对目标企业关联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合规性和实质性的测试。从而促进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能力的正确评价,促进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财产执行;财产申报;当事人

中图分类号:D91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4-0042-04

司法公正和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对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来说,公正是其权利合法享有并得以行使的情况下所追求的实体结果,民主是其实体关系结果有效性的要求。对当事人程序参与的权利和义务的设立成为现代刑事诉讼立法以及诉讼理论发展的核心内容。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较弱,特别是面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极为困难的现状,刑事诉讼当事人却基本未参与其中。本文以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为视角,拟阐述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参与对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重要意义。

一、 刑事案件财产执行难度大

多年来,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工作一直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难点,是诉讼当事人关注的热点,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刑事裁判的财产执行内容成了法律白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形象。如何维护刑事裁判的权威,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个痼疾?这需要具体分析疑难点。

刑事裁判中涉及财产内容执行的可以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三类情形。

第一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难以执行。一般而言,一部分是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而无力执行,还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刑事案件审判之前已经将财产进行了转移、隐匿或变更处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侦查、审查阶段,只能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只是记录在案,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判决生效时,无法查找可予以执行财产。

第二类,追缴违法所得执行难。我国追缴退赔违法所得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在赃款赃物的认定上,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之间有相互矛盾的地方;
赃款赃物的移送及发还手续比较繁琐且缺乏有序性;
除此之外,赃款赃物难以查找也是主要的原因。

第三类,财产刑执行难。财产刑在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方法,它和生命刑、自由刑、资格刑等共同构成了刑罚体系。但是,现行法律虽然对财产刑的适用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财产刑的执行则规定得较少,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法查清,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目前执行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发展和完善财产刑的症结所在和重中之重。

从以上原因分析可归结为:有效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利于帮助解决刑事案件财产执行的疑难问题。[1]具体表现为:第一,执行标的如果是金钱,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尤其是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执行能否顺利实现至关重要。第二,就交付特定物而言,特定物本身即为一种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首先要查找到该特定物,其后方能强制被执行人将其交出。在特定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机关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生效法律文书实现的效果如何,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2]刑事案件裁判财产内容的顺利执行关键点是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查找,而在查找中应充分发挥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作用,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作用,赋予其一定的义务。

二 、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申报义务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裁判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充当主要的角色。在刑事裁判生效后通常由法院刑庭或执行庭独立承担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角色,而当事人却在这个程序中无所作为,这是一个奇怪的、不正常的的现象。执行对象是被执行人(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自己的财产情况最为熟悉,他们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但他们在查明被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却不用承担义务。在这样的执行程序下,一般情况下,他们不愿意主动提供财产配合执行;
有的甚至消极对待执行,形成只有法院找到财产才能执行,找不到也就没有任何办法的局面。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的诉讼主体就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那么查明和证明被执行财产的责任也只可能是由这些主体承担。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司法机关在承担证明责任方面具有比普通公民强大得多的能力和优势。但是,加强诉讼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弱化司法机关的证明职能,是包括我国在内世界各国诉讼制度发展的潮流,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手段。因此,在查明执行财产的问题上,司法机关仅承担对当事人的财产申报情况和所提供财产线索的真伪进行审查,并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职责。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的弥补与诉讼的成败息息相关,刑事诉讼的结果与他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经历了犯罪事实,对犯罪的整个过程最了解,最有惩治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志。他是否能有效参与诉讼,将影响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然而,当前我国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财产状况普遍缺乏透明度,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体系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建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和登记的财产对利害关系人的公示制度。大部分案件的被害人,不熟悉法律规定的可执行财产范围及调查对象,在实践中,调查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能力较弱,故在法律上让被害人承担被执行财产的证明责任是行不通的,仅仅只能是要求被害人在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时应予以提供线索或状况,这种规定符合我国社会之现状。[3]

刑事诉讼活动是一种旨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权威确定的活动。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我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则称为“被告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死亡,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人物,具有十分重要的诉讼地位。在古代纠问式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诉讼客体的地位,而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普遍废止了这种做法。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指控者,处于被追诉的地位,案件审理的结果有可能对其定罪、判刑,从而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面是接受追诉和审判,另一方面可以积极主动地进行防御和对抗;
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兼具了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根本特征,刑事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具有两个根本特征:当事人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实体特征;
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包括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自己特有的诉讼权利,并能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果发挥比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大的影响作用,这是程序特征。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行、变化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当事人地位和当事人权利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其理应参与包括执行阶段在内的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作为涉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社会和国家有权利要求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做(或不做)某种行为。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财产状况的责任中,首先应当规定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财产申报义务。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相关财产责任,而承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就是如实汇报自己的财产情况。从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看,司法机关掌握的被执行财产的信息主要是靠调查取证所得,往往不可能掌握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而从我国现状看来,被害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能力极为低下,三者中只有被执行人自己是最清楚自己的财产状况。故从实现程序效益的角度看,由被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产生的经济收益相对最多,可有效节约司法成本。

在我国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民事执行中的强制制度,是在面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上,开始探索并建立起来的制度。2008年4月l日起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在形式上完整确立了我国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虽然是一民事诉讼中的制度,但是由于刑事裁判中涉及的财产执行的问题与民事案件执行难具有共性,所以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可在刑事诉讼财产执行中予以借鉴。

民事诉讼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照执行机构的要求真实全面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供法院执行或者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执行制度。[4]鉴于刑事诉讼区别与民事诉讼的特性,刑事诉讼中的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涉嫌实施犯罪,可能需要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按公安司法机关的要求全面真实地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以使司法机关掌握其财产情况,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三、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程序设计

(一)适用范围

刑事财产申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立案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承担财产责任的案件,具体为: 有可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追缴违法所得的案件、有可能判处财产刑的案件。

(二)财产申报期间

从实务角度分析,侦查阶段是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控制措施的最佳时机,而一旦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法院能够控制犯罪人财产的情况极少出现。有的罪犯在犯罪之后往往会隐匿或转移财产,在执行财产刑时查获这些财产往往极为困难,从而使生效的判决沦于空判的境地。同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拥有强大的侦查力量和丰富的侦查手段,发现犯罪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力较强,在侦查阶段规定犯罪嫌疑人财产申报义务能有效配合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人财产控制权的实施。所以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其因涉嫌的犯罪行为可能承担财产责任时就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及其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而犯罪嫌疑人自得到申报义务通知时起就应如实向侦查机关申报。

(三)在审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应配合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如实回答有关财产申报以及与财产申报相关的其他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其具有财产申报义务确有错误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应予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告知。

(四)财产申报的形式

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财产申报制度,但是关于申报的形式却没有规定。目前各级、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财产申报义务,并讯问财产情况;
在对财产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后,侦查机关应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进行控制,禁止犯罪嫌疑人处分受控制的财产。

(五)财产申报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申报的财产数额以其可能承担的财产责任为限,主要申报当时所拥有的财产,如申报当时的财产不能满足,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瞒报或虚假报告情况时,可继续要求其申报前一年的财产。关于财产申报的种类,应当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不动产所有权;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其他财产。

(六)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对拒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的,可以先罚款。(当然,在罚款缴纳期限前,犯罪嫌疑人主动申报财产的,可不执行罚款。)执行罚款处罚后,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申报财产义务或作虚假申报的,则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采取刑罚易科制度[5](P333)。

刑事执行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裁判的内容,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现行司法中对诉讼权利义务的设置以及规范存在极大的瑕疵,致使裁判的执行存在瑕疵,其中包括刑事裁判财产内容执行难的问题。

实现刑事裁判的财产内容,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完善的财产调查制度,而财产调查应包含财产申报,也就是说财产申报是财产调查的一种途径,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自行披露财产的义务,以达到准确、迅速地查清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调查制度。当然,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财产调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强制执行程序的一个重要步骤,因而必须与其他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发现执行财产的目的。

[参考文献][1]文宏浩.刑事案件财产执行制度确有改革必要[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1,(5).

[2]章武生.民事执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J].政治与法,2004,(4).

[3]陶福勇.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4]高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研究[D].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5]柯庆贤.刑法专题研究[M].台北:三民书局,1998.

[6]沈达明.比较强制执行法[M].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

[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J].西南政法大学.

[8]谭兵.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9]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0]胡志超.执行威慑机制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11]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2]H.盖茨.扩散利益的保护[A].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C].法律出版社,2000.

[13]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4]伍梅.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5,(4).

[15]刘家琛.当代刑罚价值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黄海霞.给假烟厂放哨老汉被判罚80万[N].法制日报,2006-3-27.

[17]徐莉,黄祥坤.主动交付罚金不宜酌情从轻处罚[J].人民检察,2005,(3).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提出调剂申请。由处置方(或需求方)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填报《资产处置(或资产需求)申请表》,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对各单位填报的《资产处置(或资产需求)申请表》进行审核,报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后报财政部门。(三)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资产处置(或资产需求)申请表》进行审核。(四)登记调剂信息。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资产处置(或资产需求)申请表》信息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网》上进行登记。(五)确定资产调剂方向。可由各单位提出调剂方向申请,根据职责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通过;
也可由财政部门结合各部门资产配置情况,综合考虑时间、方式和成本等因素,直接确定资产调剂方向。(六)出具资产调剂证明。财政部门根据资产调剂结果向处置方、需求方出具相应的资产调剂凭证。各委局内部调剂可由主管部门根据资产调剂结果向处置方、需求方出具相应的资产调剂凭证,报财政部门备案。

建立资产调剂平台

建立专门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网》,设立处置方(或需求方)资产处置(或需求)审批流程页面、处置方信息页面、需求方信息页面、供需沟通平台及资产调剂结果页面。(一)建立处置方(或需求方)资产处置(或需求)审批流程页面。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网》上,建立处置方(或需求方)资产处置(或需求)审批流程页面,使处置方(或需求方)、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在网上完成审批手续,提高资产调剂的工作效率。(二)建立处置方信息页面。信息的单位主要是有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包括项目有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具体负责人、需处置资产名称、型号、购买时间、使用年限、使用情况、资产主要功能、性质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建立需求方信息页面。信息的单位主要是有资产需求的单位,应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具体负责人、需求资产名称、型号、功能、性质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四)建立供需沟通平台。主要是开通供需双方沟通的渠道,使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资产能够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使需求方能在现有的资产调剂网里找到所需资产。(五)建立资产调剂结果页面。由财政部门在资产调剂结果页面公布资产调剂结果,确保资产调剂的公平、公开。

建立资产调剂监督机制

(一)建立三级监督机制。建立单位内部、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三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机制。(二)设立专门的检查部门或专职人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各单位应制定相关制度,设立专门的检查部门(或专职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检查。(三)制定检查方式。资产调剂检查应分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年末清查。(四)确定检查内容。资产调剂检查内容应包括:资产调剂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调剂资产是否按审批需求进行使用;
调剂资产是否得到有效利用。(五)提交检查报告。检查部门检查后应做出相应的检查报告。(六)核实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七)处理查出的问题。财政部门根据核实后的具体情况,依据检查报告对使用效率低的资产进行重新调剂。(八)特殊情况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单位原始配置的资产有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和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的,检查部门应单独说明具体现状及产生利用效率低的原因,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检查报告对资产进行强制调剂。

建立资产使用效率评估机制

财产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
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
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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