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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零售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时间:2023-06-28 11:45:05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年在全体储蓄检查辅导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较好地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计划。更令我们欣慰的是,在**年基本没有发现经济案件和发生特大业务事故。现将**年度的工作简单回顾如下:一、各位储蓄检查辅导员严格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零售行业调查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年在全体储蓄检查辅导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较好地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计划。更令我们欣慰的是,在**年基本没有发现经济案件和发生特大业务事故。现将**年度的工作简单回顾如下:

一、各位储蓄检查辅导员严格履行自己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零售业务检查,纠正了一些执行规章制度的偏差,发现了一些违章隐患,部分支行还制定并执行了业务核算质量检查考核标准,保证了各支行零售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组织了两次全市性的零售业务大检查,重点围绕储蓄科的管理,事后监督的质量,责任卡、凭证管理、特殊业务等易发案部位,对全市个支行的个营业点进行了专题检查,检查面占全部网点的。通过检查、通报、整改,不断规范全市的零售业务的管理和核算。

三、在各位检查辅导员写出研讨文章的基础上,组织召开三次“易发案部位研讨会”,对零售业务的易发案部位分个专题进行研讨,通过研讨交流了一些业务中的难点,对规范管理、提高检查辅导员的制度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结合急需解决的问题,还组织检查辅导员对集零业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讨,为我处制定集零业务管理办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四、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集零业务、挂失和按姓名查帐号业务布置了两次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一些重点部位的问题,对进一步规范零售业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根据省行零售业务处的要求,以“加强服务和执行制度”为专题进行了调研,不少检查辅导员深入一线,与储蓄科长、所主任、柜员一起写出了有一定质量的文章,提出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为我行零售业务处写出调研报告提供了依据。

六、各支行普遍重视业务培训,检查辅导员积极参与各类培训班。据不完全统计,**年全年,各支行共举办培训班期,参训员工累计达人课时,按全市名储蓄员工计平均每人培训课时。培训的内容除一些新业务的培训外,大多数是对一些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对差错事故的分析,对规范一线柜员和事后监督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对全体储蓄检查辅导员分两期进行电脑基础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率为,初步掌握了用电脑处理检查辅导台帐的技能。目前,已有个支行的检查辅导员在电脑中分所建立检查台帐,个支行的检查辅导员用软盘上报检查辅导月报。

八、储蓄检查辅导员积极撰写调查报告和专题报告,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支行的名检查辅导员共撰写调查报告篇,研讨文章篇,各种专题报告篇。同时各位储蓄检查辅导员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各级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建议,仅通过月报反映的建议达多条。雨花的**×和玄武的**积极参与零售业务处组织的调研论文征集活动,其中**×撰写的论文获三等奖。

九、零售业务处按季编发《辅导员通讯》,以指导全市储蓄检查辅导工作。本年度共编发期。储蓄检查辅导员关心《通讯》质量,除积极投稿外,还给《通讯》提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给《通讯》的发展于新的活力。

十、根据近几年我行储蓄系统发生的案件、重大差错和总行通报的典型案件,举办了一次有各支行分管行长和全体储蓄科长参加的“案例分析讲座”。

以上的工作是在全体检查辅导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的,而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零售业务处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也离不开各支行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但是我们也看到,全市的检查辅导工作尚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各支行检查辅导情况很不平衡,还有极少数支行的检查辅导工作不够经常,有少数支行的检查辅导工作还不够深入,力度欠缺;
布置检查辅导员写调查报告的任务还有一些没有完成,高质量的调查报告还不多;
由于**年一些支行网点的调整,还需要对一些支行配备或增配储蓄检查辅导员。**年的有些工作在新的一年里还要继续完善和深入。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随着一年一年中国连锁协会关于连锁百强企业的经营效益分析报告的推出,报告显示的最为引人瞩目的不仅仅是连锁零售企业获得了空前的跳跃式的发展,同时,中国连锁零售企业的单店的效益的不断下滑问题日益成为零售企业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单位米效的营业额,营业利润,人员投入成本难以为继的问题,这些指标直接地反映出中国连锁零售企业面对的主要目标已经不是如何规模化,如何多开更多的门店,而是怎样才能使门店获得更多的销售额和营业利润?怎样才能满足目标顾客群体日益上升的购物需求?怎样才能将连锁企业的规模经营转换为规模效益?怎样才能维持零售门店的可持续发展?怎样才能抵挡住来自各种经营业态企业的竞争和挑战?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也许大部分的中国连锁零售企业没有关注过企业缺货的问题,或者关注缺货,但是不知道缺货到底给门店带来了多大的损失。关于缺货情况的统计在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每年都会调查。中国连锁零售企业的缺货情况直到2003年才由罗兰贝格管理咨询公司和中国连锁协会正式开始进行统计分析。

虽然,终端缺货只是门店经营情况一个表象问题,但是其所引发的连锁零售企业内部运作问题。而缺货问题所引发的影响也无异于是一场商业流通行业的剧烈地震。缺货问题不仅仅是门店的理货人员的问题,它还和采购买手,门店店长,配送中心,财务,甚至人事部都有关联,可以说“牵缺货而动整个企业”。

或许你常常会在一个连锁店中遇到这样的情形:早上想购买一盒鲜牛奶,可是便利店的冷柜架上已经空空荡荡,而你因此放弃了购买,同时也因为牛奶的缺货影响了你购买面包,口香糖以及当天的日报购物计划。

在2003年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与罗兰贝格的调查报告中,畅销品缺货被认为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缺货调查反映:中国的终端缺货率在10%左右,这一个水平远远高于国际平均的7%左右的水平。如果每个零售企业都能重视缺货对企业运营的影响,提高到这一水平,则每家门店可以年均增加640万元的收入,按此推算,全国的零售业(包括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餐饮零售总额等)的销售额可增加830亿元。可以说这一个数字是非常惊人的。

通过对缺货问题的调查和研究,将会集中反映零售商的供应链营运中所存在的多方面问题。中国零售商品缺货研究的目标是衡量出中国国内零售商的缺货状态,评估由于门店终端的缺货问题而给企业带来的销售损失和利润损失。同时通过对消费者的大量消费调查,分析消费者在商品缺货时候的反应,以及消费满意程度与商品缺货状况之间的关系。最后根据上述的各项调查了解国内零售企业的商品缺货原因,并将商品缺货率,消费者反应等情况与国外的同类研究结果进行对比,进而设计出有利于提高国内零售企业运营水平的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改变国内的商品缺货情况,提高门店的盈利水平。

参与调查的罗兰贝格执行顾问表示:尽管调查中上海超市的缺货状况好于国内其他城市,但是这些超市的库存水平也比其他城市要高。“上海超市相应库存一般为30至40天,比外地超市可能多出10天左右,虽然缺货状况能改善,但并不说明供应链的效率更高。”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了贯彻落实《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2年月至2012年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六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可由市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研究后,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方式

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全面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一)自查自纠。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年1月至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企业于2012年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二)组织检查。市协调小组要于4月底前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市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市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于2012年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检查表开展检查报至市协调小组。

(三)督促整改。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求每周三向市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市商务局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市税务局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市发改委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内部信息通常提供纵向的销售分析数据,而外部信息提供横向的流行指标,所谓知己知彼才能应对如此快速的潮流世界。但是信息的来源那么多,如何确定和确立真正适合自己所以在公司或者采购部门的信息组合,才是最重要的。

外部信息来源

时尚流行预测机构无疑是为广大时尚业界人士所熟知的信息来源之一。当一个公司或企业的人员无法承担飞来飞去参加各大时装的费用,也没有太多的时间去观看所有现场的流行,通过专业的资讯分析机构获取精准的信息非常适合。过去到今天有不少的专业流行趋势机构,他们有专业人员参加各类活动,并总结和归纳所有的特色。而过去10年,英国的WGSN公司的出现以及与它同类型的网络资讯服务商,更是打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为服饰相关的企业提供了无限量的信息。

零售报告

是由专业的研究和调查机构针对商品零售所作的年度分析,许多零售商都依靠零售行业报告获得零售产业的重要信息,由于大多数报告都集中在时尚类商品方面,因此其服务对象也直接针对的是经营时尚类商品的商场。以美国的零售报告机构(Retail Reporting Bureau)为例,该类机构通常按月向客户收取费用,费用额度大小以零售商的规模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为依据,而机构每月提供给客户30-35条商品信息,包括销售状况良好的商品名称以及这些商品的销售地点,该组织之所以能够做到这点,就是因为每天都派人在许多商场中进行考察,并定期到许多批发市场进行调研,与此同时,他们还每天研究报纸上刊登的广告,并能够从数百个买手那里得到相关信息。

时尚预测人员

分支机构遍布全球的Promstyl、Carlin、色彩流行委员会(Committee on Color&Trends)、流行面对面(Faces Fashion Report)等等公司都是提供此类服务的公司中的一部分,他们在采购季节来之前,通过预测时尚的流行趋势向买手提供帮助,从而有助于买手制定长期采购规划。

商业出版物

买手完整实现其商品职责的最安全与花费最少的方式之一,就是阅读商业报刊,这些定期出版物雇用众多编辑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他们考察不同市场并分别作出相应评估。时尚类报刊上的信息,包括款式、色彩、人们的购物喜好,对于那些必须每天关注市场信息的买手而言,这些杂志所刊登的信息非常宝贵。除此,还有其他一些重点关注零售业更为综合方面信息的商业报刊,它们提供有关商品的技术进步、促销计划、经济状况等可能影响消费者购物程度的信息。

时尚类报刊中包括《女装日报》(Women’s Wear Daily),《每日新闻纪录》(Daily News Record),《童装业务》(Children’s Business),《鞋履信息》(Footwear news)。更为综合的商业报刊如《连锁时代》(Chain Store Age Executive),《商场杂志》(Store Magazine)等。

除了直接获取信息报告和阅读专业刊物,加入商业协会,能够获得如产业趋势、影响零售商趋势、商品销售方向等多方面意见。

买手的公司内部信息来源

为对任一采购制定恰当的计划,买手必须仔细评价来自公司内部的大量信息,在这其中,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以往的销售记录是最重要的,但是其他同事如商品管理层的指导、商场管理人员与销售人员的建议以及消费者调查等,同样是买手做出采购决定前必须认真对待的。

对以往销售的分析

电脑的出现让保留永久信息成为可能,买手可以看到随时更新的销售记录,买手需要的报告包括不同尺码与颜色商品的销售状况分析、商品种类与价格报告、热销商品报告、半年计划、采购情况、基本的存货更新、分店销售概要。尽管报告看似提供了无穷的商品信息,但是只有买手的分析才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

商品种类中的主要商品和基本商品的种类不会发生变化,买手可以经常使用自动再订货采购。但是时尚类商品会持续流行一段时间,这类商品需引起买手的高度关注,以男装为例,20世纪90年代美国市场上对于正式场合长期穿着的休闲装的出现为该类商品带来了巨大变化。无论购买数量超过或低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都可能严重影响公司的利润。

价位形象,如“高价”、“低价”、或“价格适中”会在消费者中广为传播,所以采购的商品必须能满足商场执行既定价位政策的要求。

季节性商品买手都明白,有关款式信息方面的销售记录不会直接告诉他们批发市场正在经营什么商品,只有对这些销售记录进行仔细分析才能帮助他们做出正确选择。

在颜色方面考察销售记录,并进行适当分析,可以推测消费者是追逐流行色还是不具备买新颜色的的喜好,若是前者买手可以菜去购进被认为是未来流行色的策略,相反坚持购进基本色商品可以减少风险。

对尺码的关注,可以帮助某些款式采购时间加少采购量,可能会是更好的选择,帮助买手提高成功采购率,而减少必须降价销售的商品种类。

通过对退货记录的分析,可以了解顾客真正的喜好和采购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的商品采购提供修正。经常关注退货信息,才可以真正修正以前的错误决定。

销售人员与商场管理者的帮助

在有固定店铺的零售组织中,销售人员与商场管理者是在经营一线,与顾客发生直接联系的人员,所以买手都很乐意与他们进行经验交流。那些办公地点设在旗舰店的买手可以与他们直接沟通,而那些不在商场办公的买手则会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与他们取得联系。在大型零售组织中,买手会受到两个层次的销售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即销售主管与销售部经理,在得到这些高层职位之前,这些人员都从事过买手工作,并可凭借由此获得的丰富经验向买手提供帮助。以下这些信息是电脑记录无法提供的:

1)商场没有经营顾客需要的品种

2)顾客需要购买的商品缺货

3)商品不合适(不仅仅是尺寸问题)

4)没有需要的尺码,需要购较大或 较小的尺码

零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担任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的药学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包括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或具有药师(中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下称市局)将逐步建立健全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根据药学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确定信用等级。

药学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药学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业(变更)记录、培训注册记录、信用信息记录等内容,由市局在政务网站定期公布。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任职过程中有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所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市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局(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建档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建立药学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及时将药学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入信用档案,并按市局要求上报。

第六条药学技术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以保证人体用药安全为准则,不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素质与业务能力,维护药学技术人员行业声誉。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聘用药学技术人员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可以担任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

(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无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身体健康,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四)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分;

(五)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六)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聘用药学技术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予以聘用,并将该药学技术人员的有关信息输入到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同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发给《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药品零售企业应将《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接受公众监督。

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的药品从业人员,依照执业药师注册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的,方可聘为药学技术人员。

第十条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处方审核工作;

(三)开展药学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四)培训其他从业人员;

(五)上报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信息;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药学技术人员在营业时间内应在职在岗,并佩戴贴有照片、标明姓名、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

第十二条药学技术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误导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造成药物滥用;

(二)夸大药品的疗效,以赢利为目的促销药品;

(三)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或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四)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拟解聘或不再续聘现任药学技术人员,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药学技术人员,并抄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药品零售企业解聘或不再续聘现任药学技术人员前应另行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未按规定聘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零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药学技术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离职。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药学技术人员自行离职的,应另行聘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药学技术人员离职后5日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将该药师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交回《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并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属质量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药学技术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药学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受聘于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或单位的,视为兼职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聘任虚岗、挂职药学技术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处理。

第十七条药学技术人员因事因病需请假的,应向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准假后方可离开。药学技术人员请假5天(含)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请假5天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提前2日用书面形式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药学技术人员请假未报备案的,按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发生经销假药或经销劣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药学技术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药学技术人员非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如果药学技术人员未及时报告,则应承担相关责任后果。

第二十一条药学技术人员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其信用等级按个人过错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等级状况确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表示守信;
B级表示基本守信;
C级表示轻微失信;
D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二十二条药学技术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发生不良行为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级别。药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降为基本守信级别:

(一)在营业时间上岗时,未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并贴有本人照片的胸卡;

(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健康检查的;

(四)请假未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的;

(五)出现药品质量事故或不良反应未按规定上报的;

(六)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之一的;

(七)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基本守信存在因果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药学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降为轻微失信级别:

(一)不按规定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请假或在合同有效期内自行离职,且未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的;

(三)出现严重药品质量事故或不良反应未按规定上报的;

(四)经检查发现药学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在岗二次以上的;

(五)对涉嫌违法的药品,未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而擅自做退货处理的;

(六)违规销售处方药和含兴奋剂药品,造成一定后果的;

(七)违规销售药品零售企业禁止经营药品的;

(八)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二项以上或同一问题出现二次以上的;

(九)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降为轻微失信级别存在因果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药学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信用等级降为严重失信级别: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药学技术人员岗位考试合格证书或其它任职资格的;

(二)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欺骗行为的;

(三)在健康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骗取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

(四)在其他单位有兼职行为;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假药、劣药而仍然销售的;

(六)对药品零售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存在直接过错的;

(七)拒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情节恶劣的;

(八)经检查发现药学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在岗三次以上的;

(九)与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降为严重失信存在因果关系的。

药学技术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合格证书或其它任职资格的,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岗位考试合格证书或其它任职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本系统组织的同类考试,涉及骗取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或第七十九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被降为轻微失信和严重失信级别的药学技术人员,其本人和所在药品零售企业均将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对所在药品零售企业增加检查频次,并以公示的方式定期向社会提示消费风险。

第二十六条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连续二年未发生不良行为或有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获违法案件等表现的,可以酌情提升信用等级,且信用等级的提升不受所在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药学技术人员变更执业单位的,原信用等级不变,其信用信息并入新聘用药品零售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后,信用等级随新聘用单位信用等级的变化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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