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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2 16:2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一)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五篇】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1篇

关于公共安全,学界一般将其分为公共和安全两个概念分别进行解释,笔者将其概括为哪些对象的哪些权利可以组合成为公共安全从而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

( 一) 公共理论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在特定、不特定、多数人和少数人四个观点上,而将前两个词和后两个词分别进行组合可以得出四个不同概念。传统的理论观点一般认为不特定多数人是公共安全含义内的。而特定少数人是明显可以排除出公共安全的范围的,这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独自列为一章的意义所在,因此,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是否能成为公共一词所划出的圈中的一员。在这种排列组合之下,学界形成了四种基本的观点:第一种作为传统理论通说认为公共安全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二种是指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而特定与不特定是一个对合性概念,这一观点应当是指当一行为威胁到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时,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 第三种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在这一范围划分中,特定的少数人是唯一被排除在公共概念之外的; 第四种观点认为范围限于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安全,这一观点将不特定作为必要要件,将特定的少数人和特定的多数人都排除在公共的范围之外。分析以上几种观点,其中第三种观点所包含的范围最为广泛,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其他三种观点从各方面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这一观点承认特定性的体系地位,否认了不特定性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本特征。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则是类似观点的支持者。在特定少数人必然被排除在公共范围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必然被包含在公共范围内的情况下,笔者将针对特定多数人和不特定少数人列出学说以及笔者的观点。

1. 特定的多数

针对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这个争论,通常学者会举出下面这个例子:张某与王某有仇,计划杀害王某一家七口,某晚进入王某家中放置炸弹,最后炸弹将王某一家炸死。张某针对的是特定的王某一家七口,符合特定多数人这一概念,而他采取的行为是使用炸弹炸死他们一家,这个时候对张某是定故意杀人罪还是爆炸罪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王某一家住在荒郊野外,张某明确清楚地知道使用炸弹不会威胁到其他人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等,那么定为故意杀人罪则符合《刑法》的规定; 若王某一家住在闹市区,那么即使在最后只炸死了王某一家,也符合爆炸罪的特征。而这里困惑我们的是,行为人行为的定性为何会因为被害人的家庭住址而有所改变,借此笔者所要提出的观点是,通说中的不特定性不仅是表面上所侵害对象的范围是否特定,它还蕴含在行为人的行为当中。如 上述的例子,行为人针对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它采取的爆炸的手段,蕴含着侵害范围的不特定,如果是在闹市区,行为人对于其采取的爆炸手段所侵害的范围是不可控的,手段本身蕴含着不特定性。而与此相反的是,张某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在公共场所见人拿刀就砍,最后伤亡多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的例子,同样的案例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笔者认为这里行为人应当被判故意杀人罪。尽管行为人在公共场所针对多数人进行了砍杀行为,但是他的砍杀行为是可控的,他的手段决定了他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会危及公共安全的。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它有两种表现形式,既包括对象不特定,也包括结果不特定。他还认为,特定与不特定是可以同时存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并不绝对排除特定性因素的存在。

在仔细研读之后,我发现我所认为的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与陈兴良教授的上述观点并不是冲突的。笔者认为特定性与不特定性是对合性概念是基于界定公共的概念上,而陈兴良教授所认为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是指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因素的定性,两种因素相互依赖,同时并存,也可以相互转化。所以,利用陈兴良教授和黄振中教授的观点还可以解决的一个争论是,在电影院的一个放映厅放置炸弹以炸死自己的仇人,这种特定多数人的界定。这种行为以爆炸罪这一明显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就意味着特定多数人应当被纳入到公共的概念当中? 笔者认为不尽然,尽管此放映厅的人数是确定的,但是爆炸这一手段所带来的后果却无法确定,侵害的范围大小是不特定的,数量多少也是不特定的,笔者认为,可以用特定中的不特定来界定这一概念,即在表面上看,放映厅是一个特定的范围,人数也是特定的,但这仅仅是上限可以确定的不特定多数,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特定多数人也是在公共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之中。由此,笔者认为考察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表象上分析其针对的对象,还应考察行为本身的性质,即行为本身也蕴含着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应当结合这两者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察和界定,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 不特定的少数

与特定的多数一样在学界引起广泛争议的则是不特定的少数是否能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中的元素之一。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行为人的行为不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伤害,如在公共场所的石凳上放置不明显利器,谁坐上去谁就是侵害对象,范围不可能继续扩大,在此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对象为一个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不合适。因此,笔者认为,不特定的少数不应当纳入到公共所涵盖的范围当中,否则违背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内涵。

( 二) 安全

在上文提到的四种观点中,可以发现统一的是不特定的多数的生命、健康安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客体,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观点提到其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否能包含于安全的范围之中。首先,公共财产一般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对于公共财产的侵害则不免侵犯到多数人的利益,而这里的公共财产是否要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则引起了争议。笔者认为公共财产不应限定为不特定的少数的公共财产,因为公共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它本身应当成为公共安全的内在性质。而针对重大私有财产,有学者认为也不应当限定为不特定的多数的重大私有财产。他们认为决定其是否能成为公共安全内容的因素不在于财产所有人人数的多少,而在于价值是否重大,如果是重大财产,则不应以财产所有人人数少而将其排除在公共安全内容之外。而笔者认为无论是否重大,如果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无论是否重大,都应当以侵害私有财产类罪中的个罪进行适用。另一个不同点是,有学者认为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也应当属于安全的应有之义。这些学者通过总结刑法分则当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所列罪名,认为如果不将其列入范围当中,那么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的有些罪名则名不正。笔者认为,对重大公私财产的解释不能过于狭隘。例如,行为人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中的一个关键部件,尽管这个部件本身的价值不大,但问题不能孤立地被看待。破坏关键部位必然造成公用电信设施的崩溃,因此有理由认为该行为所侵犯的财产也属于重大公私财产的范围,而不能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而且,笔者认为重大公私财产的含义可以囊括公共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没有必要纳入到公共安全当中进行保护。

二、不特定性的认定

学界通说认为不特定性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最核心、最本质的特征,笔者在上文中也阐述了认为不特定的多数才是公共的核心内涵,因此,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评价,首先需要对不特定性的存在进行认定。对不特定性的界定,我国刑法学界较为权威的观点认为不特定是一种客观的判断,不依行为人主观有无确定的侵犯对象为转移与陈兴良教授的观点相似,他们同样认为公共安全包含不确定对象和不确定结果两方面的内容,陈兴良教授将其表述为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结果的不特定性。在行为人的行为发生造成危害结果或足以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我们一般可以看出受到侵害的对象,尤其是在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发生的时候,然而,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受到侵害的对象是否特定,而是在行为人行为发生当时其所侵害的对象涵盖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这不是一种现实性,而仅仅是一种预测可能性。下面笔者将通过对象的不特定性和结果的不特定性两个方面对不特定性进行分析。

( 一) 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解读对象的不特性的时候,我们通常会以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为角度对此作出解读,并没有清晰地区分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笔者认为区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对解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有帮助的。学界的一个较有力的观点是行为对象是指界定构成要件行为所要求的,行为直接指向的具体人或物,而犯罪对象是指能够表明犯罪客体存在形式的客观事物,是犯罪客体的现象形态,是犯罪客体要件中的构成要素,在犯罪构成中处于共同要素的地位。两者在我们研究某一犯罪构成的时候经常会发生重合的状况,而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行为对象和犯罪对象同一看待。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将各罪名按照行为对象可以划分为几类: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恐怖性质的犯罪;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的犯罪; 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这五类犯罪中,我们可以找到特定的行为对象,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对象是否特定的一个误区所在,所有行为都会指定一个潜在的特定的对象,而这里的对象是指行为对象,不是犯罪对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预测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必定会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某个特定的客体,而犯罪客体的载体及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这种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成为了犯罪结果的不特定性的直接原因。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在实践中又呈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这是由行为人的主观所决定的。一种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特定的侵害对象,而在行为过程中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这种特定成为不可能从而呈现出不特定性,也就是上文中笔者所提到的行为人的行为中所蕴含的不特定性,将特定侵害对象的这个特定因素涵盖了,而使行为人的行为以及结果显示出不特定性; 另一种是行为人的主观上不存在特定的对象,行为和结果则同样显示出不特定性。

( 二) 结果的不特定性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特定性进行探究时,最直接、最主要的表现莫过于结果的不特定性,其与对象不特定性并不是互相分离的,对象的不特定性可以通过结果的不特定性表现出来。总之,不特定性是指一种预测可能性而非现实性,判别标准在于行为中是否包含不特定可能性的充分根据,而这种充分排斥抽象的、虚无缥缈的可能性。同样,对危害结果的预测也不能局限于已然发生的结果,否则则会产生危害结果是确定的、特定的错误结论。无论是《刑法》当中规定的已经造成了危害还是足以造成,都蕴含了行为本身具有的不特定性的共同特征,足以造成危害更能直接地凸显行为发展中有难以确定的不特定的结果的发生,而已经造成危害也包含有从结果中溯推行为之不特定可能性的内涵。

三、公共安全一元论

学界定义公共安全有通说,同时也有更多的不同的争论,然而学者们对公共安全的定义都是一元的,即学者们定义的背后都默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这一章中所有的罪名所侵害的公共安全都分享着同一个内涵。认为对公共安全应当作多元规范内涵的学者认为一元论在解释公共内涵时本身就产生了一个困境,学界争论的特定与不特定、多数人与少数人是忽略了此困境的。持此观点的学者否认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很多罪名侵犯的是不特定人的权利,其论据是某些犯罪发生于特定的场所之中,这些特定场所只允许特定人员出入,针对此种空间场所或人员的犯罪侵犯的只是特定人员的安全,比如《刑法》第134 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5 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持此观点的学者的第二个论点是并非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侵犯了多数人的安全,支持此观点的论据是《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侵犯了一人的生命则构成交通肇事罪,明显说明该罪的成立并不以侵犯了多数人的安全为必要。笔者对以上两个观点均持不赞同意见。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财政安全;
财政职能;
经济全球化;
财政机会主义

财政的不安全自古有之,在古代和近代,财政危机通常是社会动荡、暴力革命、政府更迭的导火索。但自由市场经济建立后的近200年间,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没有发生过财政危机(其中甚至包括两次世界大战)。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政的不安全迹象开始出现并呈蔓延之势。

先看早期工业化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绝大多数福利国家的政府出现被称为“福利病”的财政危机。里根政府大幅减税以刺激经济从而引发天文数字的财政赤字,美国国内关注财政安全的呼声鹊起;
90年代后进入长期萧条的日本力求通过政府投资带动整个经济复苏,因此大量发行国债,也使财政安全堪忧。再看新兴工业化国家:拉美、东亚、东南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80年代以来相继出现外债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三种危机交织到一起,互为作用,财政是这些危机的最终承担者,一些国家的政府不得不求助于国际经济组织的援助,接受结构性重组,丧失部分财政。还有转轨国家:转轨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失去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收入基础,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转型的代价,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同时还要利用财政政策稳定经济,财政困难尤甚。

可以这样说,世界上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无一例外地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财政安全隐患。这一现象已受到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典型的表现是,致力于协调世界经济平稳发展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组织曾专门组织有关专家与各国财政部门合作研究一国的财政可否持续。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财政安全问题正在世界范围内呈显性化之势。

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激发了理论界对其根源的反思。

在市场经济制度与财政安全的关系上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根据经典经济理论,市场经济内生财政平衡。公共财政学告诉我们,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只需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执行经济职能。有限的作用领域决定了政府的支出规模是有限度的,而以支定收的税收理论依据也排除了支大于收的可能。虽不能排除经济萧条时期出现财政赤字的可能,但从整个经济周期考察,财政预算基本能达到周期性的平衡;
也就是说市场经济国家不应存在财政安全问题。或者退一步说即使出现财政安全问题,也至多是某些国家的特例。而事实上是新老市场经济国家都面临着财政的安全问题,这是为什么?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内生财政不安全因素,因为经济风险是市场经济固有的,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都面临风险,财政风险不可避免。这种观点虽有道理,但又不符史实。我们说过,市场经济建立之初的200年间都没有出现过这种普遍存在于各类国家的财政风险,而恰恰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制度日益成熟之时,在政治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之日,财政安全问题反倒在世界范围内凸显,这又该作何解释?

更多学者试图寻找制度以外的原因:有人认为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经济史实是,在两次世界大战前的第一轮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发生财政安全问题。可见,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必要条件。有人认为政府从资金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私人部门担保者的角色转换带来了财政风险,但不直接提供资金服务恰好不给政府带来直接的支付负担,何以祸及财政安全呢?有人认为是财政机会主义倾向造成政府过多的隐性的、或有的负债给财政安全造成了威胁,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有机会主义行为呢?

可见,上述观点都能从某个角度说明财政安全问题凸显的原因,但都没有抓住财政安全问题何以产生的全貌,没有找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为此,笔者主张对上述观点用逻辑的、历史的方法进行梳理,以对该问题有个全面的认识。

(一)市场经济中财政职能的扩展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根本原因。

1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人们把财政的职能定位在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这种定位是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经济思想在政府财政领域的反映,即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的形式参与资源配置,并主要以税收的形式调节分配不公。这种财政职能观决定了政府收支是有限度的,并可基本保持平衡,代议制和行之有效的法律(主要是预算法案)为政府收支平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史实亦是如此,20世纪30年代前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能保持预算的年度平衡。现在看,那个时期充分就业状态是预算平衡的宏观经济背景。

2稳定经济。资源配置和调节分配的职能观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30年代的大危机催生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论证了总需求对产出的决定作用(现在看应该加上非充分就业这个前提),这就意味着财政支出作为总需求的一部分对产出的决定作用,从而为财政的第三个职能--稳定经济打下了理论基础。此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虽先后经历了战后的迅速增长、70年代滞胀及80年代的复苏,经济理论界也曾出现新古典综合派、新自由主义学派、新凯恩斯主义学派各领一时的局面,政府的支出和收入作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组成部分始终是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杠杆。

有了理论的导航,世界各个地区的政府规模和职责范围都不同程度地扩大了。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财政的稳定职能在抵消经济波动的同时为自身埋下了安全隐患,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财政安全问题的显性化的原因之一。首先,政府为拉动经济增加公共投资必须大量发行国债,这就给政府带来偿付风险。同时,政府要偿还国债利息,这样就间接承担了市场利率风险。国债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一项安全隐患。其次,国债筹集来的资金多用为公共投资,投资项目建成后还要发生维护费用需要续投资,也要由政府承担。而且,公共投资项目的收益和成本状况也要随市场价格波动,面临市场风险。因此,公共投资的维护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二项安全隐患。最后,大危机后为平稳消费及社会安定,政府主导建立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基金面临市场利率风险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偿付风险等。这是政府稳定职能带来的第三项安全隐患。3促进发展。财政是否应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职能,至今在理论界还颇受争议,但事实上以东亚、东南亚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的政府一直在实践着这项职能,所以我们在此先抛开理论争论确认这项职能。新兴市场国家政府促进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多种多样,在此无需赘述,但这些措施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政府力图依赖市场而不是代替市场促进发展,这是市场经济观念的典型表现。经济有效率地发展还是要靠民间和企业的作用,政府不应“作为增长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为催化剂、合作者和促进者”。这种观念体现在具体做法上,就是政府尽量避免采取预算内补贴或直接为公共产品融资等措施,而是以政府担保形式为银行和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种市场主导型做法本身无可非议,但它却为财政自身的安全埋下了隐患。政府担保等并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内,但它们在特定情况下(如金融危机)确实又会构成政府支出,而一旦这些特定情况发生。政府就可能陷入财政危机,P0lackova把这种支出叫做“显性或有负债”(见表1)。典型的显性或有负债包括:银行倒闭或地方政府支付危机转移给财政的负债以及政府担保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遇到困难由财政承担等。显性或有负债的特点有三:其一,不出现在传统的预算之内;
其二,与传统预算内出现的支出不同,这类支出不一定发生,其发生与否视特定事件是否发生,所以称之为“或有的”;
其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政府要承担的义务。或有负债并不是新鲜事,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也有或有负债,如美国地方政府为企业的担保,但由于这些国家较早建立了或有负债的披露机制且对其风险管理严格①,加之金融系统较完善,需要政府担保的事例并不多,且这些国家的金融系统较为稳定,“或有”并没有变成“现实”,因此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但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让人们认识到了或有负债的重要性。或有负债是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另一个经济联系通道,政府为银行提供担保引起道德风险,从而加剧了银行系统不良债务,而一旦银行系统不良债务累计到一定程度引发金融危机,政府就要拿出大量资金救助,或有负债就变成了真实负债,对或有负债没有任何准备的政府就此面临财政危机。

4推动转轨。推动转轨职能更是在经典财政学教科书中找不到的字眼,但确实是在世界经济生活中发生并对整个世界经济状况产生巨大影响的事实。如果早期工业化国家政府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主要来自公共投资和社会保障,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的财政安全隐患还加上了来自政府担保引发的显性或有负债,那么转轨国家的财政安全则面临包括以上两者在内的更多的隐患。由于转轨方式分为渐进和激进两种,而不同转轨方式面临的财政安全隐患又不相同,这里因主题所限不能分别详述,在此仅以渐进式转轨的中国为例做简单个案分析。

向市场经济转轨,政府首先要把资源配置的主角地位让位给市场,从而失去了原有的收入基础。同时,政府还要把原来由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承接过来,以执行调节分配和社会稳定职能,这给财政带来的压力是巨大的。以中国为例,就有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失业救济金缺口和医疗保险缺口,加之过早进入老龄社会和国有企业改革等又给这些支出项目上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构成了中国财政安全的一大隐患。中国财政还要承担稳定经济职能,1998年开始的积极财政政策就是一例,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政府带来了巨额国债以及未来的利息支付和后续公共工程投资维护义务。推动转轨--或者说改革开放,给中国财政带来的安全隐患更多,如各种政策性银行的债权、各级政府部门的融资、各级政府部门为引资进行的担保、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等等(见表2)。

(二)经济全球化是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上文中我们通过史实论证了经济全球化既不是财政不安全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但经济全球化对财政安全的影响确实不容忽视。

经济全球化加大了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而金融危机会在短期内给政府带来巨额财政负担,甚至引发财政危机。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量私人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经济依赖,也加剧了一国国内金融系统和企业对外国资本的依赖,新兴工业化国家和转轨国家尤甚。“各种风险--高汇率高利率带来的政策风险、国内资产价值泡沫、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过度借款--可能引发投资者短期内迅速抛出各种证券、国债和货币”,这就是金融危机。金融危机骤然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危机后经济萧条造成税基锐减,政府要为金融系统重组埋单,政府还要支付其他形式的担保(如公共设施、道路桥梁)等等。如果说金融危机给财政支出带来的压力是短期内骤然出现的,那么经济全球化给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则是危及财政安全的中长期因素。一个冲击来自税收竞争。资本高度流动下,各国为吸引投资纷纷降低公司税率和所得税率,减税成为世界潮流。另一个冲击来自跨国税费逃避。跨国公司利用越来越开放的经济管制,在国际间进行税收筹划,使得自己的税收负担最小化,使各国财政收入不可避免受到影响。

至此我们就能弄清楚经济全球化与财政安全的关系:并不是经济全球化导致了财政不安全,而是财政职能扩展造成财政本身的运行机制存在威胁自身安全的隐患。这些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势下极易变成现实,所以说经济全球化可被喻为财政安全问题显性化的“催化剂”。

(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财政机会主义是我们不得不提到的第三个原因,虽然这是很多国家政府不愿面对的指责。什么是财政机会主义?结合Easterly和P0lackova的论述,可以这样定义:当有诸如议会、国际经济组织等外部机构监控政府的预算内收支时,政府就会利用预算外收支短期内并不会给财政平衡造成影响的机会,产生从事预算外收支活动的偏好,而这种暂时隐匿的影响迟早会在中长期体现出来。上述我们提到过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政府担保等行为即是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典型的表现。这些国家政府在最开始进行担保时应该是以利用市场机制为初衷的,但随着政府认识到这类行为不像直接发债那样影响预算平衡,便不自觉地产生了不计实际效率而继续这种行为的偏好,导致政府担保等行为过多。财政机会主义行为是危险的,因为一旦诸如金融危机等事件发生,它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就会变成真实的政府负担。从而危及财政安全。可见,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并不是危及财政安全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还是政府职能的扩展。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推动,财政机会主义就失去了原动力,也就不会发生。但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带来的过多的或有负债确实增大了财政风险,所以给它的角色定位应该是“推波助澜”。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财产犯罪是所有现代化国家犯罪的主要形式,表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密不可分,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在现代化进程中,造成财产犯罪增多的原因在于:犯罪机会增多,贫富悬殊加剧,价值观念混乱,腐败现象蔓延,犯罪惯性使然。必须针对这些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财产犯罪的增长。

一、现代化与财产犯罪及其内在关系

(一)现代化与财产犯罪的内涵

对现代化,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从自己学科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富于本学科特色的现代化概念。①社会学家认为,现代化是对传统社会变革的过程,也就是从欠发达获得较发达社会共有特征的过程,也可以理解为各个社会领域相互影响而导致社会结构的变迁,如民主化、国家福利保障、工业化、第三产业人(产业结构升级) 、城市化、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等。与此相对应,现代社会就是那些政治上实现竞争制民主、经济上实现市场经济、社会上实现大众消费和福利消费的国家。经济学家认为,现代化是经济由不发达到发达的发展过程,社会消费由低级向高级上升的过程。他们认为经济现代化是整个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其主体是工业化和信息化,经济现代化的过程其实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从传统经济状态向现代经济状态的转变过程。历史学家认为,现代化是随着人类掌握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历史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客观环境的过程。当然这种体制适应过程牵涉到政治、经济等所有社会内容,不同之处在于强调现代化是一种历史范畴。人类文化学家认为,现代化是促使社会、文化和个人各自获得科学知识,并把它运用于生产和生活的过程。

财产犯罪是指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财产犯罪是一类犯罪,它由多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所组成。其中包括:抢劫犯罪、盗窃犯罪、诈骗犯罪、侵占犯罪、抢夺犯罪及毁坏财物犯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等。

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是不同的。刑法理论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和法定犯罪。一般而言,自然犯罪是指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犯罪;法定犯罪是由于法律的专门规定才构成的犯罪。大部分的财产犯罪,都属于自然犯罪。而经济犯罪则是典型的法定犯罪。

在传统社会中,财产所有权和财产关系的稳固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而社会利益更多的体现在静态的财产上;伦理道德也就围绕着侵犯它安全的财产犯罪而展开评价。而经济犯罪概念的提出,是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的重心,开始由财产的静态所有关系向动态的流转关系转移,因而维护财产流转关系中的自由、公正和安全倍受社会关注。经济的转型,不可避免地带来它与传统道德间的脱节,法律评价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空缺。现代化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市场的运行当中,经济领域的一举一动都开始与其利益直接挂钩。因此,在公众心里,市场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同样受到了认同和尊重。现在看来,作为法定的经济犯罪,同样不能忽略它所具有的尽管薄弱但确已存在的道德基础。由于经济犯罪本身的一些特点,使得民众对它的感官认识还不够,因而相对于财产犯罪,它更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评价。

(二)现代化与财产犯罪的内在关联

财产犯罪虽然是一种古老的犯罪类型,但在现代社会却得到长足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发案数量愈来愈大,在整个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愈来愈高。在我国是这样,在早已实现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同样如此。正如路易丝谢利所言:“侵犯财产的犯罪,无论就其总数或个别种类而言,都远远超过侵犯人身的犯罪。在发达国家中,财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2%。”②这说明财产犯罪与现代化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现代化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力发展,造成社会财富大量增多,而“那些不断接触属于别人所有的大量物质财富的城市居民更经常地感到自己受到相对地被剥夺。

社会发展进程导致更加城市化和随之而来的更大的金钱诱惑。”③有些人经不住这种诱惑,就大肆实施财产犯罪,特别是盗窃犯罪和诈骗犯罪等。现代化发展进程造成巨大的社会变迁,加剧了人口的流动,促使大量农民涌向城市,在中国形成所谓的“民工潮”。“这些新的城市居民和原来的城市居民相比处于被剥夺的状态,而且为前所未见的丰富的物质财富所包围,他们向往着现代化进程的果实。因此,盗窃部分地是由于他们难以满足的愿望,部分地则出于实际的需求,使得财产犯罪达到了新的高峰”。④

现代化的发展还造成社会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由此对一些传统观念形成巨大的冲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仅使社会地位处于急剧的变动之中,而且使社会地位的标志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同路易丝谢利所说:“财产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因为日益受世俗的而不是宗教的准则所支配的有形财富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性。在社会地位不断变动的现代社会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是财产而不是出身。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财物已不仅是为了满足实际的需要而且是得到社会地位的手段。”⑤所以,财产犯罪不多发才是怪事。此外,现代化的发展还使科学技术得到普及和发展,使信用卡、网络等进入普通百姓家中。这些新技术的发展,促使财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使诸如信用卡诈骗、网络盗窃等犯罪发展起来。没有现代化的发展,此类财产犯罪是不可能发生的。总之,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得到长足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是现代化发展付出代价的一个重要表现。

二、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增多的具体原因

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财产犯罪大量增多有多方面的具体原因:

(一)犯罪机会的增多

犯罪机会论认为,和其他社会行为一样,造成犯罪行为的动因是人的理性。不过,在罪犯的理性中,他们关于成本—收益的看法常常是短视的,并只限于他们直接所处的环境。犯罪机会论还认为,影响犯罪的其他因素(如社会紧张)常常掩盖甚至压倒了有诱惑力的犯罪机会对财产犯罪率的正效应。从理论上说,经济越繁荣,对财产犯罪有吸引力的目标就越多。如果经济繁荣没能缓解社会紧张和控制社会混乱,就可能造成更多的财产犯罪。⑥

目前,我国财产犯罪之所以大量增多,原因正在于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极大地提高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建设欣欣向荣,经济活动频繁,社会财富丰富,人财物流动加快,这就必然为财产犯罪提供了更多的目标和机会。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社会整体防范机制却相对薄弱。具体表现在:拥有金钱和财物的个人和单位自我防范能力极为薄弱。特别是那些来钱容易的个体户和小型私营企业,自我保护意识更为薄弱。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在一些领域也存在着失控现象。不少特种行业的业主唯利是图,公然违反政府规定,收赃销赃;部分群众贪小便宜,购买赃物自用,甚至从中介绍销赃,这在客观上为盗窃犯罪分子销售赃物提供了方便,实际上亦是为财产犯罪提供了犯罪机会。

网络财产犯罪之所以多发,与网络安全欠佳是密切联系的。一是电子商务安全意识严重不足为实施网络侵财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二是电子商务客户端安全薄弱,使网络侵财犯罪易于实施。三是网上大量无人维护的主机成为网络侵财的犯罪工具⑦。

总之,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似世界,都存在着大量犯罪机会,使犯罪人容易得手。犯罪机会普遍存在,必然导致犯罪成本低廉;犯罪成本低廉必然刺激起更多人的犯罪欲望。我国的财产犯罪就是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日趋严重的。

(二)贫富悬殊的加剧

现代化的发展,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已很大程度地消除了“共同贫困”的局面,但“共同富裕”仍在理想宏图之中。现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一种“马太效应”。从大量情况看,我国贫富差距有三个特点,一是贫困和相对不富裕的阶层越来越大,形成中产阶级结构性缺损;二是地区之间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三是贫富之间差距越来越悬殊。这三个特点都会对犯罪产生重要的影响,以第一个特点产生的影响最大。理论研究认为,中产阶级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非常重要,一个社会的中产阶级超过30% ,这个社会就会取得相对稳定;超过40% ,就达到稳定期。我国现在的中产阶级约为12% ,贫困或相对不富裕的阶层达到60%以上,占绝大多数。这种状况使我国社会形成一个近似金字塔的形态,而并非一个菱形结构的社会形态(中产阶级社会) 。具体地说,就是接受文化、法律教育相对较少,工作不稳定、收入少的人口数量庞大; 而受过良好的文化、法律教育,有比较稳定的家庭和丰厚的收入,安心在社会上工作的中产阶级数量不足。社会分层结构性缺损极易造成社会紧张,引起大量社会矛盾,造成犯罪非常态地增加。⑧ 在一个贫富差距比较大的社会,穷人常常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比较满足的收入,从事合法活动的收益较低,因而导致了穷人犯罪的机会成本很低,同时由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富人的财富对穷人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吸引力,如果穷人将时间更多地配置在非法活动上,其收益可能会更高,因此,贫富差距过大会鼓励穷人通过犯罪活动获得物质利益。许多实证研究都证实,贫富差距过大会对财产犯罪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对抢劫、盗窃等犯罪影响更大。

(三)价值观念的混乱

现代化的发展造成社会迅速转型,而社会转型期间一个重要的失范现象就是社会价值观念混乱。由现代化和社会转型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汇同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中某些消极因素,犹如决堤之水,猛烈地冲击着我国过去长期形成的“左”的伦理价值准则的堤坝,使“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为了集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等革命信仰,在相当一部分人心中已失去了往昔的神圣光环。传统的价值准则已被动摇,适合于现代化和社会转型所需要的新的价值准则尚未完全确立,这种一定程度上存在的价值准则“真空”现象,极易让我国传统文化中“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和现代西方文化中的“自我中心主义”等腐朽的价值准则乘虚而入,从而导致了当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的人生价值观泛滥。这种社会现实,是我国当前侵犯财产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腐败现象的蔓延

形形色色腐败现象的蔓延,对社会转型期犯罪的增多有着直接的影响。有些腐败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如贪污、受贿、敲诈勒索、走私贩私等。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利用权力侵吞公有和私有财产,很容易使一些社会公众产生“相对被剥夺感”,由对腐败现象的痛恨转而同情偷盗等违法犯罪之徒,甚至自己也产生违法犯罪的动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腐败现象损害了国家、执法人员的形象和国家政治、法律的尊严,削弱了社会公众的守法观念,导致一些人以身试法,违法犯罪。腐败现象严重也是导致财产犯罪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犯罪惯性的存在

犯罪为什么会存在惯性? 已有的看法认为,可能过去犯罪活动的经历会影响未来犯罪的决定,犯罪人通过一次犯罪掌握了犯罪技巧,从而会继续实施该种犯罪,而且被定罪过的人会更少有合法就业的机会和更低的预期工资,犯罪的机会成本就小。这两种机制都应该在中国起作用。当然,到底具体是哪一种机制起到了更多的作用则需要更多的实证研究来加以确证。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整个社会系统的改变是缓慢的,因而由整个社会系统决定的财产犯罪率的变化也不可能是非常剧烈的,它必然保持一种惯性。中国社会的财富积累是慢慢增加的;中国的收入分配不平等也是缓慢改变的;各种社会控制方式、文化观念的改变也是缓慢的,所以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财产犯罪率也必然是缓慢改变的,这就使财产犯罪会呈现出一种惯性特征。⑨

三、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控制财产犯罪增长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经济,解决贫富悬殊问题

贫富悬殊问题同现代化进程中如何解决公平和效率问题是联结在一起的。一味追求公平,会严重挫伤群体的积极性,影响“效率优先”;仅仅“兼顾”公平,恐怕会只“兼”难“顾”,难以遏制贫富差距悬殊问题。我们既反对以牺牲效率来换取公平,也反对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这就要建立效率与公平之间良性互动的动态平衡,为此,就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基础上,要努力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因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有效经济杠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代化发展中的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分悬殊。因此,必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功能,特别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要积极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使农村扶贫制度化和规范化。还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基本医疗及教育援助。目前应尽快健全和完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出发,实施多渠道、多层次、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保障。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生存需求,减少犯罪群体产生。

国际经验证明,对因市场经济竞争而造成的收入分配差距,要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对低收入者进行有效的转移支付来进行调节。从我国的情况看,再分配的调节手段和功能严重不足。一是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或“避税”现象极为普遍。二是对低收入者缺乏有效保护,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者倾斜。三是许多形式的再分配存在“逆向调节”特征,即一些税赋政策的实际结果不是在缩小差距,而是在扩大差距,这个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住房、医疗等福利分配体制。因此,正确的政策选择应做到:一是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性质的政策。对非法收入,应依法予以剥夺;对合法收入应依法予以保护。二是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在调节的度上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劳动收__入的调节力度应该小于资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的调节力度。三是政府的调节不宜预设固定的控制线,而应视贫富差距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坚持“打防并举”,扼制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种类很多,要按照“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加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坚持以打开路,重拳出击,强化破案攻坚,及时破获财产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打击震慑效应。对发生的现行犯罪,要坚持快速反应,抓住破案的有利时机,采取围、追、堵、控、查等多种措施,力争快侦快破案件,提高抓获现行犯罪分子的能力。要围绕犯罪性质、袭击目标、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活动区域等方面的规律特点,加强案件串并,发现跨地区的系列案件和带有地域性的犯罪帮伙,要组织涉案地公安机关联手攻坚,力争做到破一案、带一串,抓一个、带一伙。同时,积极开展网上追逃财产犯罪,进一步加大对在逃嫌疑人的追捕力度,全力缉捕归案,切实消除社会治安隐患。

要通过侦查破案和打击犯罪,及时发现防范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坚持以打促防、打防结合,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织密治安防控网络,全面挤压财产犯罪空间,尽量减少财产犯罪的机会,有效遏制和减少财产犯罪。一是加强社会面巡逻防控。要以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现场抓获率为目标,深入推进社会面巡防机制改革。在巡逻工作中要全面实行四班三运转,最大限度地把警力压向街面路面,切实加强巡逻检查、设卡盘查和伏击守候工作,着力形成对社会治安全时空、多方位的控制。二是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要壮大社区民警、保安联防及治保队伍等力量,织密社区防控网络,不断提高社区防控能力。三是严密场所行业阵地控制。要围绕犯罪分子“吃、住、行、销、乐”等环节,加大对中小旅馆、桑拿浴室、网吧和二手机动车市场、手机市场、金银首饰加工点、典当行、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重点场所和行业的管理控制,主动发现和打击财产犯罪。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财产犯罪之所以不断增多,与精神文明建设滑坡也是密切相联系的,因此,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必须始终注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和道德素质。要通过抓思想道德建设为精神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坚持抓好共同理想教育,弘扬振兴中华民族的精神,坚决批判淡化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错误倾向,引导人们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要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和抵制见利忘义和惟利是图的错误行为,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社会规范。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教育公民自觉提高对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社会适应性。要懂得和了解,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社会现实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每个人来说,都有一个心理适应过程。面对财产犯罪增多,治安状况不佳的社会环境,个人有无预防被害的意识,以何种心理反应与行为方式予以应付,是能否减少与预防财产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增强社会适应性,首要的是要对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认识,千万不要以主观的、理想主义的思想方法看待现代社会。要知道,犯罪增多是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重要的是自己头脑中必须树立起随时随地预防犯罪侵害的观念,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要注意“正心”,培养自己具有科学求实的态度,不侥幸,不贪婪,不轻信,不盲从,自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具有识别坏人与“小人”的能力,这样才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生活中发生的圈套与陷阱,更好地预防财产犯罪。

(四)适应新形势,构建电子商务安全防控体系

1. 加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的立法及制度建构。第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保证用户的个人隐私及其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控制的自主权,保证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明确电子商务安全保障制度体系。要求参与网上交易的双方须持有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的电子身份认证证书,明确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定期公布信用评估结果。2002年以来,广东省起草了《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用于规范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信息安全工作,并创设电子签章、安全审验、安全服务、事故报告等制度,明确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这些有益探索值得借鉴。

2. 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及其标准,明确电子商务服务机构的安全责任。第一,建立电子商务行业内统一的身份认证机构,提供权威性CA认证。第二,联合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共同研究技术标准,制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防范和打击网络侵财犯罪。第三,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加强安全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告知消费者在网上交易时可能存在的风险,经常性地与用户沟通,发现交易内容异动,及时向当事人核实。第四,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应强化内部管理,避免核心数据外泄;推广使用应用层中间件技术,解决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数据机密性、数据完整性、防抵赖、身份识别、访问控制等关键安全问题;服务器要完整记录用户的每一笔交易,主要包括时间、IP地址以及操作内容,以便在需要的时候提供数据,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参考文献

①马崇明:《中国现代化进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②[美]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何秉松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84页。

③同上注,第88页。

④同上注,第160页。

⑤同上注,第16页。

⑥[美]L汉农:《犯罪机会论和贫穷与财产犯罪的关系》,载《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⑦张晓薇:《广东省网络侵财犯罪的实证分析》,载《刑事法学》2007年第10期。

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新古典经济学 公共财政论

中国财政学的发展趋势是社会共同需要论的基础之上发展公共财政论(杨志勇,1998)。近年来,新制度经济学(注:本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主要限于交易费用经济学,故在下文中有许多地方将交易费用经济学等同于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正统经济理论(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了挑战。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必然也会遭遇挑战。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公共财政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以期更为全面地认识公共财政论。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科斯和威廉姆森的贡献

新制度经济学从分析企业为什么存在入手,探讨了为正统理论所忽视的一些问题。

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科斯(1937)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通过形成一个组织(企业),并允许某个权威(企业家)来支配资源,新能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即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在考察了企业出现的原因之后,科斯(1937)进一步探讨了企业规模扩大的几种情形。科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但在其论述中所指的那些成本,实际上就是“交易费用”。而在科期之前的经济理论忽略了交易费用因素,认为经济是在无交易费用的“无摩擦”的世界中运行的。科斯(1937)的理论得到真正的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

威廉姆森(Williamson,Oliver)为新制度经济学格局的转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威廉姆森将纵向一体化从未在价值理论中享有牢固地位归因于传统的对竞争性市场的运行成本为零的假设。他着重分析了资产专用性投资、不完全签约等问题。他重新定义了交易费用概念,将不确定性、交换频率及投资的交易专用性程度作为描述交易的基本点。同时,他认为,经济活动的有效组织必然要求根据交易特性有区别地使用规制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指出了交易费用如何和为何能以各自特有的方式于组织制度相匹配。他还重新给出经济学的行为假定。他认为,行为假定包括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

威廉姆森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主要在企业内部结构上。无论是对纵向一体化、经济组织,还是契约关系问题的讨论,都是如此。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克莱因、张五常等的贡献

克莱因(Klein Benjamin)认为,市场决定的契约关系的各种类型,较纵向一体化和市场交换简单选择的区分重要。一种根基于不完全契约存在(缘于不确定性和考核成本)的交易费用的特殊形式(套牢hold up存在的交易费用)也许是许多随意中止和排他性协商的契约安排的一个重要原因。

张五常认为,强调交易费用并非要否认从劳动分工的专业化或生产的有效协作中可能获得的收益。他指出了企业规模的模棱两可,“事实是依照某个人的观点,一个"企业‘可能小到只是两个投入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或者如果一系列的契约允许扩散,它又可以大到包容整个经济。”(陈郁,1996)因此,说“企业”取代“市场”是不十分确切的,而应说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

张五常的这种看法实际上蕴含着一种契约可以比另一种契约更为节约交易费用的观点。这也为我们在研究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时开拓了新的视角,即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政府和市场这两种制度的安排问题。当我们想到国家观时,更容易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典型的国家观有两种,一种将国家视为有机体,国家是整个社会的心脏;
另一种将国家看作机械体,国家是人民的信托机构,政府官员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托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后一种观点表明个人是舞台的中心。(注:罗森(1992),第4-7页。)这一种观点实际上是社会契约论的表现。这也就表明这样的国家观与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问题显得更为自然。

契约安排理论对传统理论提出了挑战。张五常认为,在价格理论领域中,经济学家传统上关心的是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忽略了契约安排及其对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的影响,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这种方法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现实世界。

三、新制度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不完全签约理论的兴起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是交易,而交易是在契约的规定之下进行的。威廉姆森(1971)就对契约的不完全性作了分析。格罗斯曼和哈特在《所有权的成本和收益: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的理论》(1986)(注:该文的中译文见陈郁编(1996),第270-314页。)一文中对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了更为深入的分析。订立契约的成本构成交易费用的一部分。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对完全契约理论的发展。

完全契约是指交易各方所订立的契约能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都能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不完全契约不能穷尽所有事件。之所以契约是不完全的,是因为:“人们不可能事前预料到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或者即使预料到了,也不可能写出来;
或者,即使写出来了,也由于法院无法证实和监督成本太高而无法执行。”(注:张维迎为费方域(1998)所作的序。)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给企业作了定义,认为“企业由其所拥有的资产(如机器、存货)所组成。”他们提出了一种有成本的契约理论,该理论强调契约性权利可能有两种类型,即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当在契约中列明所有对资产的特定权利代价高昂时,让一方当事人购入所有剩余权利为优。所有权就是购入的这些剩余权利。当一方当事人购入剩余权利时,另一方就丧失了这些权利,而且这必然会引起扭曲。”对作为供给者的被收购方的管理者而言,可能会对他们的行为造成扭曲,从而导致共同所有变得有害无益。“因此,当事人各方总是试图在契约中写明有关内容以在他们之间有效地配置剩余控制权”。(陈郁,1996)

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指出:当当事人一方把他希望得到的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资产的某种权利详细界定的成本太高时,购入在契约中具体明确规定之外的全部权利可能是最佳的选择;
所有权就是购入这些剩余控制权;
纵向一体化是为了获得剩余控制权而购入某一供给者(或购买者)的资产。

他们所建立的模型强调了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所致的扭曲(这种扭曲妨碍了一方当事人通过事后获得的收益来补偿其事前投资),因此,一个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时,一体化是最优的;
当双方的投资决策都“相当”重要时,非一体化是可取的,契约的不完全性还会导致其他方面的扭曲。

他们还指出,如果由于存在交易费用或不对称信息而有碍事后重新进行谈判的话,那末剩余控制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会影响事后剩余的规模及其分配。

哈特和穆尔在《产权与企业的性质》(1990)一文中,沿着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道路继续行进,为研究交易何时应该在企业内部进行、何时应该通过市场进行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他们按照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的思路,依据企业财产受其所有者控制的情况对企业本质进行了识别。他们认为,一体化与非一体化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一体化时,可以有选择地解雇企业的工人(包括被收购方);
而在非一体化时,只能“解雇”整个企业(即与整个企业中止往来)。他们利用这一思路来研究所有权的变化如何影响雇员以及业主——经理的激励。

用不完全契约理论来研究企业,是对早期有关企业的交易费用理论的重大发展。(注:钱颖一为费方域(1998)所作的序。)

四、新制度经济学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挑战

交易费用经济学是对现代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摈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无磨擦”的假设,而专门讨论市场中“磨擦”——交易费用——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单伟建,1989)

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认为存在完全理性,这可以视为新制度经济学对传统理论的挑战。资产专用性概念的提出对正统理论的挑战表现在,对新古典交易而言,当事人的确定无关紧要,与此相反,对维持长期的有大量投资的交易——专用性资产的交易而言,当事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在新制度经济学那里,程序问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一般的经济学家对此几乎没有什么兴趣。这也可以视为新制度经济学对正统理论的挑战。威廉姆森认为,程度效应远较正统经济学所承认的为细微和广泛,应在特定的契约关系研究组织的程度特征。

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对正统经济理论的挑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宽了正统理论的研究范围。正统理论将企业视为黑箱,而交易费用经济学打开了这一黑箱,讨论了生产的制度结构问题。第二,新制度经济学比起正统理论的假设更为符合现实(注:这并不是说符合现实的假设就比不符合现实的假设更好,一个理论的预测能力才是判断理论优劣标准。交易费用经济学在更为现实的假设之上,对正统经济学原先涉及的问题作了更深入的研究,因此前者比后者更为可取。),使经济学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讨论更为深入。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受到交易费用的影响,这是因为,交易费用导致制度结构的选择的不同,而不同的制度结构必将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正统理论忽视了交易费用,不可能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就资源配置而言,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理论较旧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理论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忽略了交易的成本。事实上,交易的成本是因为交易要耗费资源引起的,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而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并没有交易费用的位置。“在那里,交易发生在空间的一个点上,并且是在瞬间完成的;
参加交易的人都是具有完善理性、全知全能的人;
他们之间的交易一拍即合,并且从不翻悔……新古典经济学的世界是一个零交易费用的世界。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确实给经济学的发展带来了不少便利,它使新古典经济学在形式化和数量化方面取得辉煌的进展,但同时也为之付出了代价——缺少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盛洪,1996a)“交易费用使新古典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结合了起来,它使人们可以用前者的成熟方法去实现后者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从一个较为虚幻的世界走向了现实的世界,从市场的狭窄领域向社会的一切领域进军。”(盛洪,1996a)

第三,新缺席经济学中对不完全契约的讨论,以及剩余控制权问题的提出,使得制度安排的研究能够更加深入。

五、遭遇挑战的经济理论对公共财政论的影响

遭遇挑战的正统经济理论必将对财政学产生影响,这是由财政学作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所决定的。作为经济学的分支,财政理论分析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一致的,同时它还要大量地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这样,经济理论遭遇挑战,就意味着公共财政论也在所难免。

1.企业与市场的一体化理论对政府与市场的一体化理论构建的影响

财政学研究的是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一般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部门的活动范围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公共部门(政府)的活动,也是一种交易活动。但这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活动。政府活动体现了政府和作为纳税人的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个人向政府缴纳税款,政府为个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产易必然也是存在交易费用的,这些交易费用主要包括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的费用和公共部门(政府)的运行费用等。

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虽然自研究企业和市场的替代关系起,并将替代原因主要归于交易费用。交易是在一个又一个契约的背景之中完成的。这与公共财政论中研究政府与市场的替代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前已述及,有一种国家观将国家(政府)视为人们之间签订的契约。因此,政府与市场关系,实际上涉及的也是一种契约与另一种契约相互替代的问题。我们说,政府活动应局限于市场失效领域,市场失效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交易费用在这些领域太高了,同时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一种交易费用更低的契约,因此表现出市场失效。另外,张五常认为企业取代市场是以一种市场取代另一种市场的看法也是有启发意义的。现代社会中,由于民主化程度的增加,政府活动大致可以视为平等的个人之间在一个特殊的领域中所进行的市场交易活动。事实上,布坎南等早已将市场交易理论引入财政学。但由于布坎南对交易费用的看法所限制,以交易费用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并没有真正得到应用。从交易费用是否增加的角度,研究政府活动,将是有利于政府活动的实证分析。

2.新制度经济学的行为假定也必然成为公共财政论的行为假定

虽然经济学上一直有行为假定是否应该符合现实的争论,但就理论的发展史来看,理论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理论解释现实的能力的不断提高。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更为符合现实的行为假定比起原先的行为假定是进了一步的,这当然需要一个前提,即在更为符合现实的假定的基础之上建立的理论,应该比原先的假定基础之上的理论更为深入,或者说拥有不亚于它的解释问题的能力。就这一点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做到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都是与现实一致的,能够通过现实的统计检验。有限理性是对完全理性的发展,完全理性意味着人们能够理解一切,很明显这不符合现实。人们无法获得完全的信息,即使能获得完全的信息,也缺乏处理全部信息的能力。(注:现代社会较传统社会,有着更为丰富的信息,但信息污染、信息综合症等问题也是只有在前者才可能出现,也清楚地表明了完全理性假设的不现实性。)机会主义行为假设,暗示了人们只要有机会,就想为自己谋取尽可能多的利益。虽然从传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中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但毕竟不如这一点直接。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假定,将有助于解释人们在公共决策中的行为。

3.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资产专用性理论对公共财政论也是有启示的

公共部门的活动必然要涉及政府支出问题,如现代社会中的政府采购问题。就政府采购问题而言,与企业是选择在市场购买,还是自己生产问题有着相似之处。政府是从市场上来购买商品和劳务,还是自己生产这些商品和劳务,在这里,政府和企业就没有什么不同。这实际上表明了我们可以用新制度经济学来解释公共产品的公共生产和私人生产问题。当由公共部门来组织生产的交易费用低于由私人部门来生产时,就可以公共生产取代私人生产。有一些政府需要的商品,由于在生产上存在着资产的专用性问题,运用这一理论可以更好地解释现实问题。

4.新制度经济还还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理论有着启示

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涉及的并不是所有权的变动,而是控制权的转移。格罗斯曼—哈特—穆尔模型对剩余控制权的强调,对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应如何配置资源,以节约交易费用,有着直接的启示作用。剩余控制权理论是对剩余索取权理论的发展,由于后者强调所有权因素的作用,对公共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启示不如前者那么明显。这一点于公共企业(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直接的借鉴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有关组织理论,特别是威廉姆森等对企业内部结构的研究对于公共部门管理理论有着直接的启示。

5.新制度经济学对公共财政论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

现代国家基本上都是代议制国家。个人(选民)犹如市场中企业的股东,政府犹如市场中的企业,政府雇员(管理者、或官僚)就好比市场中的企业经营者。这样,就很容易将交易费用经济学应用到这里。只不过,在公共部门活动中,投票代替了货币支付。对于其他方面,则政治活动与市场活动相似。对于公共部门的活动采取了市场的研究方法,这是布坎南等开创的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内容。将公共部门的活动,也视为市场活动,是极其有利于本来是在研究市场活动中产生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公共财政论中的应用的。

6.新制度经济学对公共财政论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深度的影响

微观财政学主要涉及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问题,这是与正统的微经济理论(价格理论)一致的,但它缺少契约安排对这两个问题的影响的分析,这必然在财政学中得到体现。布欣南说过,经济学研究的是契约问题,而不是选择问题。这种说法存在偏颇,但它指出了正统经济学在研究契约问题上的不足。制定实际上是一种契约,缺少契约安排的研究,指的就是缺少财政制度安排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的研究。正统的公共财政论研究了税收等财政制度对个人的影响,但就个人对财政制度的影响而言,则研究得很少。

正统经济学对资源配置问题作了研究,但就研究的视角而言,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国家(政府)在市场扩张中的作用就是正统理论的缺陷之一。“国家一旦出现,就对交换的资源配置的空间扩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盛洪,1996b)

国家的出现与交易费用的增减存在着联系。市场交换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安全保证,这种保证,如果没有国家的存在,私人只能自己保护自己,每个人为自己财产的安全,需要支付成本。这就增加了交换活动的交易费用。虽然国家的保护也不是免费,也是存在着交易费用的,个人还得为此支付费用,但若由国家来履行这一职责,由于国家保护的是全社会,因此,它可以发挥规模效应,从而节约单位交易费用。国家保护使得交易费用降低,这对社会资源配置空间的扩展是有好处的。分工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分工程度越深,专业化水平也就越高。而分工受制于市场。(注:亚当·斯密早在《国富论》中就讨论了这一原理,斯蒂格勒在其论文《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中将这一原理称之为“斯密定理”。)。市场范围的狭窄是不利于分工的发展的。国家保护促进了市场范围的扩大,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效率大大提高,这种收益是远远超过国家保护所费的成本的。一方面,国家保护较私人保护有效率,这就节约了交易费用,增加了收益;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保护促进了市场范围的扩大,“市场半径”(注:关于“市场半径”,据汪丁丁教授所言是由周其仁教授提出的。)的延伸还会增加收益。当,这里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国家替代个人并不见得都会减少交易费用,这就要看是什么问题,有时国家替代个人(市场)的结果甚至是交易费用的不断增加,从而对社会资源配置造成不利的影响。也就是说,国家的作用有时是消极的。这是因为“抽象的国家和具体的政府或君王是两回事”。(盛洪,1996b)国家可以建立其适应市场需要的秩序,也可以破坏这一秩序。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国家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探讨国家替代市场是否减少了交易费用问题,至于资源配置中应该让市场还是国家发挥作用,就取决于二者对交易费用因素的影响了。

六、结束语

现在,我国提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公共财政,由此,必然要借鉴公共财政论。但是,公共财政论本身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当中,我们不能以僵化的观点进行借鉴。这也是本文探讨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与公共财政论的发展问题最主要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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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中译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3]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

[4]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

[5]罗森。财政学(中译本)[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盛洪。经济学精神[M].成都:四川文艺出版社。

大学生财产安全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湘西民族地区;
财产保险;
市场绩效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6-02

一、前言

市场绩效是指在一定的市场结构下,一定的厂商行为使某一产业在价格、产量、成本、利润、产品质量、品种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所达到的状态。也即,厂商的经营是否增加了社会福利,是否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也就是说,厂商是否提高了生产效率、实现了资源配置效率;
是否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是否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数量。保险市场业绩也就是指在一定的保险市场结构下有一定的保险市场行为产生的价格、成本、产量、利润、产品质量和品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最终经济成果,它是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反映了保险市场运行的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果。

二、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评价

保险市场绩效评价主要是从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和产业的规模结构效率来说。对于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言,主要针对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市场机制完善,各种资源可以自由流动,资源会自动流动生产效率最高的部门,从而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一般用承保利润和保费利润来衡量。而对于产业规模结构效率。是由Charnes、Coopor和Rhodes于1978年提出的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选择规模效率和纯技术效率这两个指标来反映公司规模经济效率的实际情况。

(一)DEA模型简介

数据包络分析(the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DEA)是1978年由美国著名的运筹学家A.Charnes和W.W.Cooper等学者,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他们的第一个模型被命名为C2R模型,从生产函数角度看,这一模型是用来研究具有多个输入、特别是具有多个输出的“生产部门”同时为“规模有效”与“技术有效”的十分理想且卓有成效的方法。1984年R.D.Banker,A.Charnes和W.W.Cooper给出了一个被称为BC2的模型。

(二)数据来源及指标构建

通过选取湘西民族地区4家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样本公司的保险收入总和占湘西民族地区总保费收入的大部分,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整个保险市场的效率水平状况。样本期间为2008—2012年,各指标数值根据《湘西统计年鉴》以及湘西自治州保险业协会相关资料计算整理得出。

在DEA分析中,指标体系的选择至关重要,在参考了其他作者确定的投入产出项以后,把承保利润、利润总额、保费收入作为产出项。把总投资和赔款和给付支出作为投入项。承保利润和利润总额反映保险公司总的盈利能力,也体现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
保费收入反映保险公司总产出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总投资和赔款与给付支出反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和保险公司管理技术水平。

财产保险公司的输入、输出指标和决策单元(DMU)

输入指标:承保利润、利润总额、保费收入

输出指标:总投资和赔款、给付支出

(三)结果分析

由下页表1可知,从纯技术效率看,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公司的纯技术效率在2008—2012年之间变化不大,表面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公司整体技术相对比较成熟,公司间差异不大。从目前来看,有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三家保险公司具备完全纯技术效率,而中国平安却不具备纯技术效率,说明湘西民族地区平安财险的经营方式依旧是粗放型,虽然在拓展湘西民族地区保险市场份额上做了很大的努力,但不注重以技术创新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亟待提高。而从规模效率来看,湘西民族地区有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规模报酬不变,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趋势,太平洋保险呈现规模保险递减趋势。这说明平安财险在发展公司规模方面应当尽可能的努力,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而对于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应该适当控制发展速度,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技术能力和改善效率,为公司的壮大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结论及政策含义

运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表明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处于一般水平,且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不尽相同。从纯技术效率而言,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和中华联合三家保险公司具备完全纯技术效率,而中国平安却不具备纯技术效率。从规模效率而言,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两家规模报酬不变,而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呈现规模报酬递增趋势,太平洋保险呈现规模保险递减趋势。

通过对湘西民族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绩效的评价进行研究,深化了贫困地区保险市场的研究,也可使政府认识到保险业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与影响。同时,对于明确保险在湘西州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而推动湘西州扶贫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也有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数据的可得性等原因,未能对湘西民族地区所有财产保险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研究,如能增加研究对象,相信能得到更具普遍意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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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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