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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制造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02 16:55:04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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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不过,以全球汽车市场调查权威自居的J.D.Power做梦也想不到,在中国仅仅“开张”两年后,就遇到强劲的挑战。11月15日,第二届“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简称“满意度调查”)现场测评启动。经过前一年的历练,这个竞争对手得到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一场对汽车市场调查主导权的争夺正悄然进行。

成长中的中国版“J.D.Power”

11月18日,北京车展的媒体日,记者在上海大众斯柯达展台邂逅了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组委会秘书长王。“今年是第二届了,调查规模会大很多,影响面也很大,很多企业主动要求参加测评。”问起“满意度调查”――中国版“J.D.Power”,王信心十足。

在王信心的背后,“满意度调查”迅速壮大的现实无法忽略。

2006年“3・15”前,历时5个月调查后,“满意度调查”组委会了“2005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采用有效样本40多万份,制作出研究报告38个,囊括了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上海通用等企业,调查量和调查成果也超越了所有中外汽车调查机构。王透露,按照2006年的调查规模,相关数据还要扩大很多,做到更详尽、更准确,力求做到汽车市场风向标。

“满意度调查”被称为“中国版J.D.Power”,是国内首家自主品牌的中国汽车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由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联信天下国际市场调查机构共同主办。由于背靠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满意度调查”的工作开展顺利,调查中能加入独特的环节和指标。

“环保指标和厂商管理现场测评是我们独有的,所占分数权重也很大。”王透露。

按照他的规划,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底,“满意度调查”将组织专家团展开大范围的现场测评,测评对象囊括全国所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总数达到32家。第二届调查的全部工作将于2007年2月底结束,并于2007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各项调研结果。

在中国,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顾客满意度已逐渐成为汽车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的竞争核心,因此,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汽车厂商的生产和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选择。

“国内的汽车市场调查很多,但规模做得大的、结果做得客观准确的并不多。”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夏群生表示,满意度是企业和消费者都关心的问题,“满意度调查”的崛起,能够带给消费者今后汽车消费的参考标准。

J.D.Power中国遇尴尬

“满意度调查”迅速成长和其全国性影响的扩散,恰恰从侧面折射出J.D.Power面临的多重尴尬。

J.D.Power是一家全球市场信息服务公司,在美国已有35年的汽车行业调查经验,其的汽车产品质量和用户满意度评估报告在美国和全球工商界获得较高认同,其报告甚至被作为消费者购车和企业制定策略的依据。去年,J.D.Power被美国麦格劳-希尔收至麾下,该公司旗下还有大名鼎鼎的标准普尔和商业周刊。

2000年J.D.Power进入中国,2005年3月,J.D.Power第一次公布中国市场汽车调查报告――“2004年中国汽车行业调研报告”。虽然这份报告惹起一些争议,但在全球权威名声的护航下,这份报告仍然大行其道,大有垄断之势。

然而,2006年8月第二次中国汽车市场调查报告时,一贯以 “第三方”自居的J.D.Power却遭遇铺天盖地的质疑,为数众多的质疑一致指向其标榜的“独立性”。

“在这个报告中表现不佳的企业,纷纷从样本量、调查手段、调查准确度等各个方面质疑这份报告和调查机构。”银河证券汽车行业分析员赵胜力表示。

一位网友在其博客上表示,7位汽车企业老总访问其美国总部后,7个企业排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不得不令人怀疑其独立性。

在一系列质疑声发出后,J.D.Power中国高层频繁澄清。但令其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并不轻易相信枯燥的统计数字。

虽然J.D.Power中国总经理约翰・韩夫利依然强调独立性,但他同时承认,中国的市场一方面在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仍是发展中市场,这时信息是最重要的资产,但中国企业面对信息时总是不踏实,不信任。”

事实上,J.D.Power遭遇的不仅有中国国情下的尴尬,更有调查体系上的质疑。

记者了解到,J.D.Power的整个调查可分为SSI(销售满意度,考察购买过程)、CSI(售后服务满意度)、IQS(新车质量报告)等五项。其中,一些质疑矛头直指SSI样本量问题。根据J.D.Power报告,SSI调研是在7910位新车主的反馈基础上做出的,涵盖了中国22个主要城市的31个汽车品牌,平均下来,每个品牌在一个城市的样本量只有11.6个。

也有质疑指出,J.D.Power的调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IQS调查的是新车质量,它不能反映一款车使用一年或者更多时间以后的质量和残值。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德国车近几年在J.D.Power的IQS榜上成绩都不好,但是欧洲保险业协会的统计却表明,德国车仍最为保值。

主导权争夺日趋激烈

在遭遇质疑的同时,声势浩大的第二届“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登场,又让J.D.Power挨了当头一棒。

“其实在2005年去上海测评时,J.D.Power已经盯上我们了,从我们测评的企业到请的消费者,他们都盯得很紧。今年的动作更多了。”“满意度调查”组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些动作实际上并不符合35年来J.D.Power的一贯风格。

2006年9月之前,J.D.Power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今后二者在市场调查上展开合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确认,该委员会确实与J.D.Power展开用户满意度和维修满意度方面的合作。

这原本是正常合作,但实际上背后的奥妙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本是首届“满意度调查”的三大主办方之一,而J.D.Power的行动,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无法再参与“满意度调查”,这使得“满意度调查”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主办方。原本计划于2006年9月启动的第二届“满意度调查”,也因此延期至11月才展开。

不仅如此,在网络协办媒体上,J.D.Power与“满意度调查”也是短兵相接。2006年7月中旬,J.D.Power与新浪网高调宣布战略合作。根据协议,新浪网成为J.D.Power在华汽车在线调研业务的唯一门户网站合作伙伴。新浪网自然也将为J.D.Power进行网上消费者调查。而在此之前,“满意度调查”与新浪网曾有协议,新浪网协助“满意度调查”进行消费者网上问卷调查。更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任何市场,J.D.Power都没有进行任何网上调查。

为了补齐信息分析预测短板,进一步掌握汽车调查市场的话语权,2006年9月,J.D.Power宣布收购亚汽资源公司。当时,其创始人Dave Power就曾公开表示,J.D.Power还要继续拓展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收购亚汽资源公司,正是在快速增长的中国汽车市场上扩张规模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中外调查机构在主导权上的争夺,J.D.Power亚太公司市场业务高级董事黎鲁波表态谨慎。他表示,J.D.Power欢迎竞争,欢迎科学的调查。为了进一步抢占制高点,他透露,“J.D.Power正酝酿一项汽车经销商管理调查”。

竞争的背后是什么

中外两大汽车市场调查机构激烈对抗的背后,是百亿元汽车调查市场的归属。

专家预测,按照我国汽车保有量测算,明年国内汽车售后服务的市场容量达到2000亿元。按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算法,调查及相关市场一般能占售后服务5%的份额,也就是100亿元的市场规模。

北京新华信市场研究公司客户总监王冠珠表示,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其购买的决策过程需要非常慎重,但同时又很难做到纯粹的理性,因此“满意度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汽丰田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王法长表示,目前厂商、经销商的产品竞争力都差不多,但是营销竞争力和服务竞争力却有很大差异,所以竞争应该转向这些方面。

在专家看来,权威调查结论完全可以左右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而对厂商的生产和售后服务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厂商对调查的重视程度正不断提高,据悉2006年“满意度调查”卖出调查报告近百份,收入不菲。

有消息称,J.D.Power在中国仅2005年一年就获利17亿元,其中包括厂商委托的经销商调查以及出售报告的收入。据了解,他们的一份报告售价在120万元以上。有人推算,仅仅销售报告一项,J.D.Power一年就能从中国卷走3亿元。

一位沈阳汽车经销商向记者透露,目前国内很多厂家对经销商的考核都委托J.D.Power来做,厂家根据报告决定年底给经销商的利润返点。

在百亿元蛋糕面前,中外调查机构发挥各异。但在王看来,“我们和J.D.Power最大的区别,就是我们比它更了解本土化消费者和本土化市场。”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本土的权威市场调查机构拥有丰富灵活的调查手段、众多的调查样本和低廉的价格,也许更符合中国市场的实际状况。

对方链接:

编者按:面对来自本土竞争对手的挑战和质疑,J.D. Power亚太公司的态度如何呢?以下这份生成于2006年12月8日、记者于12月12日收到的来自J.D. Power亚太公司的邮件,似乎可以说明什么。作为媒体,我们想说的是:不论调查的主导权掌控在谁的手中,消费者关心的永远是调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尊敬的【 】:

您好! J.D. Power and Associates每年都会对全世界数百万计的顾客进行调研,搜集他们在很多不同行业的经验和期望,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相关见解,以满足当今更加见多识广的消费者的需求。公司独立开展的调研为企业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信息,帮助他们基于用户的心声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全球市场内,J.D. Power and Associates 的信息极大地改变了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对客户满意度和产品质量的关注,为行业改进和消费者教育做出了贡献。

在快速成长的中国市场,汽车制造商的数量也前所未有地增长,每年都在为消费者提供新的车型。跟上日益激烈的竞争步伐,理解全新消费者的细微差别,对于任何国际和国内品牌都是一个挑战。自J.D. Power亚太公司于2000年开始在中国开展基于消费者的汽车调研以来,我们一直坚持着一个清晰的目标:协助中国汽车制造商在国内和国际上取得成功。

J.D. Power亚太公司在此正式向您通报,我们预备于12月15日和22日分别推出2006年度中国新车质量调研(即IQS,今年为第七年进行)和2006年度中国汽车性能、运行和设计调研(即APEAL,今年为第四年进行)。

2006年度中国新车质量调研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衡量新车购买者在买车后2-6个月内遇到的问题的评价标准。虽然这项调研从2000年开始就在中国进行,但公开调研的简要结果则是第三年。综合得分通过每百辆车所出现的问题(PP100)衡量,得分越低说明质量越好。该项调研对九个IQS类别的135个问题进行量化:驾驶、操控及刹车,配置和操控,座椅,制热、制冷和通风系统(HVAC),音响系统,车子外观,车子内饰,变速系统和发动机。

2006年度中国汽车性能、运行和设计调研以汽车消费者为对象,根据他们的报告来评测新车在销售后2-6个月内,其性能和设计的哪些方面最令车主满意和欣赏。这项调研评估车子的组成系统:发动机和变速系统,方向盘和仪表板,驾驶和操控,制热制冷和通风系统,舒适方便,音响系统,座椅,以及造型/外观。

IQS 和 APEAL调研结果的新闻每个汽车细分市场的前三名车型。

在上述两项调研中,我们都有严格的取样要求。IQS和APEAL的取样要求是:车主必须拥有汽车2-6个月;
所购汽车为新车;
汽车乃是通过授权经销商购买,为私人所用;
车主为购车决策人。

在美国,J.D. Power and Associates 可以从第三方拥有者的名单中获得车主信息,但在中国情况则不太一样,我们无法获得车主名单。因此,为了保持调查的中立性和取样反馈的随机性和可信度,所有调查都通过在大街上拦截,然后在车主便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访问进行。出于以下三种原因,这种街头拦截的成功率极低:(i)尽管中国乘用车的总体销售量极高,但是中国的人均新车拥有量却极低;
(ii)取样要求太多;
(iii)中国车主的参与率太低。然而,经过艰苦的努力,IQS和APEAL调研2005年的总体取样规模仍然超过了6500份。

J.D. Power亚太公司于2000年开始在中国开展联合汽车调研。我们清晰地了解调研结果的重要性及其对汽车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因此,我们对待这一任务的态度非常严肃。在过去6年中,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挑战自己,改善调研的各个方面,并对我们的报告进行了持续的改进和突破。通过这些努力,J.D. Power亚太公司的联合调研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极大的提高。

数量方面,我们的调研反馈量持续增加,覆盖了更多的城市,而且纳入了更多的制造商和车型。这些数量上的提高远远地超过了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速度,这使得我们的报告更有代表性,也更能反映市场和行业的整体状况。

质量方面,我们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确保最终的调研――从问卷设计、数据分析到最终报告――符合我们的严苛要求,以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超越客户的需要。很多中国汽车制造商告诉我们,J.D. Power亚太公司的报告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重要工具。

J.D. Power亚太公司在中国的所有联合调研都是每年一次,目的是反映当年度汽车消费者的心声和满意度。我们的调研旨在揭示这些方面的变化。来自消费者的及时反馈对于任何制造商的生存和成功都必不可少,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的市场。我们的综合调研的首要任务就是反映当前的真实状况。

J.D. Power亚太公司在中国的报告与美国报告一样,拥有同样严格的科学价值,因为我们采用了相同的体系、质量控制和管理团队。J.D. Power在中国的使命是帮助中国市场上的制造商改善竞争力,在出口市场获得成功。我们把这视为至关重要的责任,并一直致力于采取最高的质量标准,以确保我们的客户、整个中国汽车行业和全体汽车消费者从我们的服务和报告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我们计划于春节前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举行媒体研讨会,并期待着与您展开深入的互动交流。在研讨会上,我们将与您分享有关J.D. Power调研方法、流程和质量控制的细节,倾听您所提出的问题,阐释您所关心的内容。我们将尽快向您发出研讨会邀请函和有关详情。期待着与您会晤。

此致,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含急性中毒)的下列事故:

(一)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

(五)重大恶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49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对事故分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划分。

第四条  事故按下列规定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一)责任事故:指因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因素或国内技术条件所限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或难以预测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同时填报事故快报表;
重大死亡以上事故还应报告监察部门;
急性中毒事故还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
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报告省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特大事故还应报告国务院。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事故后应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做好标志、拍照(摄像)、详细记录或绘制现场事故图,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必须按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事故企业负责人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不含县属,下同)企业的,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市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重大恶性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所称有关部门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等。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包括:查清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等,在调查结束后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意见不一致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
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
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一条  发生事故企业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刁难和阻挠。

第十二条  凡属责任事故,应按事故原因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决定性责任的,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事故,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二)发现事故征兆,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的;

(三)擅自拆除、毁坏、停用安全卫生装置和设施的;

(四)违反劳动纪律,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岗位或动用不属自己使用或管理的设备、工具的;

(五)不按规定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设计、施工的。

第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事故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一)安全工作无人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

(二)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的;

(四)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不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

(六)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应措施的;

(七)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转嫁有尘毒等有害物质危害的生产或加工的;

(八)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和经常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转或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

(九)对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隐患,未采取必要措施,玩忽职守的;

(十)不按国家规定给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有关领导或责任者从严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以致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五)非法开采资源,无证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特种设备或转让转卖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许可证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六)发生重大死亡事故、重大恶性事故或特大事故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政府追究事故企业主管部门、有关责任部门或企业所在地政府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一)发生一次重大恶性以上事故的;

(二)在所管辖的范围或企业中,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

(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擅自批准生产或颁发生产或安全证照,造成死亡事故的;

(四)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报告后,不及时作出处理,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十七条  对事故企业和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劳动保护条例》予以处罚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事故审批结案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结案,并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进行复查。

(二)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县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但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行业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三)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在县以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发生在县属以上企业的,由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恶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意见一致的,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意见不一致的,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结案。

(五)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六)由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死亡事故,其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研究决定或提出建议,并抄告批复结案部门;
由地(市)级监察部门参加调查的重大责任事故,对责任者的处理须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

(七)急性中毒事故,经地(市)级以上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后,方可审批结案。

第十九条  事故审批结案前,应征求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

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报上一级和省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工会备案;
省、地(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下一级及事故企业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故结案批件,均应抄送抄报办理惩处事故责任者手续的企业和部门。

第二十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0日内向负责批复结案的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批复结案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做出结案批复;
事故的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180日。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故调查结案的管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发生事故企业依照规定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对事故迟迟不予结案或对事故处理不公的,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事故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的审批结论有不同意见,应在收到批复的15日内报审批部门的同级政府处理。同级政府对原审批结论有重大变动时,应征求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关地区、部门和事故企业,在接到事故结案批件后,应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处理结果应向群众公布。对有意拖延或拒不执行的,追究企业主管部门或责任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审批结案后,由事故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并发给《职工因工死亡证》或《职工工伤认可证》。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航空事故;
调查报告;
损害赔偿;
证据力

进行飞行事故调查有两个目的,一是查明事故原因,预防事故;
二是改进飞机的安全性。这两个目的已经广泛被世界航空界所接受。

国际公约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 开宗明义地指出,事故调查的唯一目的是预防同类事故或事故征候的再次发生,不是为了分摊过失和责任。国际民航组织颁发的《飞机事故调查手册》对飞行事故调查给出了明确要求: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还明确提出,主要是去查清是什么原因造成事故,而不是去查清是谁造成事故。因为找出事故原因就能预防事故,而找出事故责任者并不一定能预防事故。飞行事故调查实践证明,如果一味强调责任就有可能找不出或不承认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影响事故原因的分析,进而无法采取预防措施,也就难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飞行事故调查按其自身特点不应该是性的,其目的是预防而不是处罚。

事故调查的第二个目的是根据查清的事故原因改进飞机的安全性。这对事故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民航组织《飞行事故调查手册》中对这一点提出两层意思:一是要通过事故调查,检查飞机的耐坠毁性和机上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是要对事故调查中暴露出来的各个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采取措施。总的要求是通过飞行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不断提高飞行安全性。飞行事故调查和失效分析的根本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不断提高飞行安全水平。

我国民航事故调查的机制从国家层面来说,民航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调查,民航局参与调查。国务院调查组下设技术组和管理组,技术组的任务是查明原因,管理组的任务是追究责任。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由民航局组织调查,地区管理局参与调查。涉及军民双方的航空器事故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或者两者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一般运输航空事故、航空地面事故、事故征候,由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或由地区管理局授权监管局进行调查。在行业层面,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航空器事故的调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参与事故、事故征候调查或根据事件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其中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是我国民航事故调查的组织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的其他业务部门一般都会参与调查,并牵头负责各专业小组的工作。

在某种程度上,民航事故调查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这些利益主体包括:
承担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负责行政审批、规章制定和运行监管的民航局相关司局,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商以及保险公司等。目前,无论是国务院还是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其技术调查都是由民航局主导。故此,在航空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一定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法院审判案件的佐证材料之一,同时也是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及法院调解的重要依据之一。

航空事故损害赔偿是受害方基于航空运输合同的违约行为或航空侵权行为而向航空器运营人索赔的一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航空事故损害赔偿的私法性质,在赔偿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是绝对平等的,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平等协商,协商的结果排除由欺诈胁迫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只要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赔偿数额,无论低或者高于赔偿责任限额,均具有法律效力。

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对于司法机关处理航空事故的损害纠纷而言,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更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事故调查报告时只能将其作为一种参考,并且需要区分事故责任主体和事故行为主体。

首先,如前所述,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找出事故原因,因此调查活动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是一项极其困难、耗时且充满压力的工作。并且随着航空技术的提高,航空事故的调查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有些重大的空难事故原因的调查十分复杂,持续的时间很长,迟迟无法最终确定事故的原因。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中对于案件的审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不可能因为事故调查工作的长期持续性而任由案件无限拖延,这对于受害方无疑造成了二次伤害。

此外,空难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般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即严格责任制度。此外也适用先行给付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依据严格责任制度,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即使确认了空难发生并非是由航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也无法免除承运人对于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受害方依然有权利要求其赔偿。

最后,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随着时间推移和技术提升还可能会发生变化,航空事故调查往往主要依据飞机残骸和飞行中遗留的各种信息,尤其是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中纪律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技术鉴定。

综上,航空事故调查报告只是调查组在查明事故真相的基础上,对事故的性质、防范整改措施的一系列问题提出的一种意见或者建议而已,至于其是否正确适当,以及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司法责任,应当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不能依据调查报告的结论直接实施法律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 武维新,张楠.飞行事故调查与分析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

[2] 周雄武,汪建华,张玉东.飞行事故调查的作用和目的 [J].航空维修与工程,2011(2):44-46.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经济统计;
调查;
分析;
报告

1 经济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的意义

从现在来看,对经济的统计调查分析报告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认清现状,及时改正,通过对过去的数据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已经存在的问题,并可以就其中的联系进一步剖析和研究,发现问题真正的原因,对于没有收益或者收益日渐下滑的项目应该马上停止,把不适合企业发展的部分剔除掉,保证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二是抓住机会,创造利润,大多数我们得到的都是数量上的,表面的东西,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分析,将数量转化为质量。我们要通过对当前经济的分析来找到在当今社会大多数行业市场饱和的情况的商机,抓住稍纵即逝的机会,创造更大的利润。

2 经济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策略现存的问题

2.1 经济调查中存在的困难

在调查中,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地区,所有企业的经济都进行一遍盘查,那样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会使得到的调查数据太过冗杂,不便于分析,那么如何正确的进行抽样调查,保证选择的样本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大多数的经济状况,而不具有特殊性就成为了经济调查的难点。而且调查得到的数据繁多,如何从大量的数据中找到有用的数据,成为了重点和难点,由于统计调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统计数据的繁多,给统计调查工作带去了很大难度,在数据的统计调查上,如何保证调查得到的数据的正确性也是一个难点,经济的统计调查是一切数据分析的开始,如果统计调查得到的数据出现错误,将会影响接下来的工作。

2.2 经济统计分析中存在的困难

如果说统计是基础,那么对经济的分析就是得出我们需要的结果唯一手段,经济分析、就是运用当前所有的数据,把数量上的东西,把一些数字化的东西变成结论,变成指导下一步运作和计划的准则。如何根据现有的大量的数据,得出正确的,对企业,国家经济发展有力的分析结果,就要看分析人员的素质了,分析人员要有超前的洞察力和分析能力,才会真正地得出有用的结论。

2.3 经济统计报告中存在的困难

经济的变化是十分迅速的,上一秒还在盈利,也许下一秒就已经亏损,在得出经济分析的结论之后,有效,快速,及时的送达分析报告也是十分重要的环节,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怠慢等原因很有可能耽误信息的送达,导致不能对当前经济已经发生的错误做出及时的改正,造成亏损。

3 经济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策略

3.1 经济统计调查策略

在经济统计调查中,要建立统一的机制,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各个部门及时沟通在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解决,根据国家的统计报表制度,建立自己的半年或季度统计报表制度。从制度建设入手,健全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培训制度,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调查工作的方法和手段,使调查工作更好更快地开展。还可以建立考核制度,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及时考核,以监督和激励调查人员的工作。

3.2 经济统计分析策略

对于经济统计的分析的重要性已经不用再强调了,那么如何保证分析结果的正确性呢?首先要使用正确的分析方法,由于统计分析的复杂性,所以在分析中要用到管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现有的统计分析方法有静态经济分析,动态经济分析等多种方法,采用正确的,适合的分析方法是得出分析结果的首要保证。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分析体制,对于不同的经济体按照不同的分析体制进行分析,力求更快,更好的对数据进行分析。再次,要提高分析人员的素质,正因为分析工作的复杂和困难,对分析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分析人员要了解当前局势,要了解各个学科方面的内容,要能够正确运用分析方法,能够变量分析,将经济学,数学,统计学很好的运用到一起去,才能统揽全局,得出最正确,最客观的分析结果。

3.3 经济统计报告策略

经济统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最好解决的,但是我们也要引起重视,在得出了分析结果之后,要把它体现在报告书上。首先要规范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报告书的格式,根据分析结果填写,要保证报告书将分析结果清晰明了的呈现出来,做到全面不丢失分析结果信息。其次,要提高报告人员的意识,要让他们做到及时的将报告送达到上一级领导手中,保证分析结果的不延误,以免影响下一步的进行。

4 结束语

金融危机正在缓解,全球经济再一次全面复苏,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掌握经济状况的第一手资料,并且对其进行正确,有效,客观的分析,无疑是把握经济前沿的一种手段,只有正确的了解已经发生的经济上的相关情况,才能对接下来的经济发展做出准确的判断,进而调整经济发展策略,来适应国际形势下的经济大繁荣。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里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志文.论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改革[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05).

[2]李金昌.关于统计调查方法改革的几点看法[J].浙江统计,1995(02).

[3]许碧娟.抽样调查方法在我国的应用[J].现代商业,2007(04).

[4]钟祖企.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报告(上)[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03(03).

制造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报告数量持续增长

就总体趋势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自20 世纪90年代初以来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进入21世纪后,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在2001、2003两个年度增长特别迅速。1992年,全球范围内的报告只有26份,2001年的报告达到1781份,而2006年的报告共计2387份。从1992年开始到2001年,历经10年才实现年度报告数量突破千份,而第二个千份突破只用了5年时间,可见报告数量增长呈现加速趋势。

报告类型日趋集中

30余年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类型是不断演变的。20世纪90年代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出现的早期,基本上以环境报告为主;
后来,逐渐有企业在年度财报中增加专门的环境或社会报告;
随着2001、2002年商业丑闻的不断曝光,企业更进一步意识到必须对更广泛的利益相关方负责,有必要系统地针对企业的环境、社会、经济绩效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以此来提高透明度、赢得公众的信任。因此,报告类型的演变,从1999年前以单项环境报告为主,到1999~2003年期间表现出多元化的类型,2003年之后则是明显地以综合性的企业社会责任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为主流。

报告地域分布日益广泛,增长速度存在差异

在国别发展趋势方面,根据毕马威的调查,过去10年中,大部分被调查国家报告企业的比例均有较大幅度增长,但各国发展趋势仍存在差别。其中,日本从2002 年开始出现快速增长趋势,分别以72%、80%的比例排名第一;
英国则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一直也处于较领先的地位;
而德国、挪威和美国却有所起伏,排名出现下滑;
总体上,日本、英国、美国、德国、瑞典、荷兰、挪威、芬兰、加拿大和法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方面都是领先者。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亚洲的发展是缓慢而集中的,但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有关调查显示,1990~2003年间的报告中,来自东亚和东南亚企业的占56%,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占43%,南亚占1%,且一半以上是环境报告,这种趋势的形成与各国政策是分不开的。就最新趋势而言,日本已经成为全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领先国家,韩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迅速,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和泰国正在起步。

在美洲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就发展迅速,但主要来自北美地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拉丁美洲和南美洲还处于发展初期。2001~2003年间的报告中,美国占63%,加拿大31%,南美洲占6%。2005年,南美洲地区共20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80%来自巴西、智利、阿根廷和墨西哥的大型企业,并且主要集中于烟草、采矿、建筑与林业几大行业。

欧洲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先驱,目前全球的报告超过一半以上来自该地区。最新趋势表明,政治转轨以及融入全球经济的趋势,带来提升企业透明度的外在压力,新的转机正悄然在东欧和中欧出现。在俄罗斯,一些有前瞻性的公司开始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许多公司正在介入社会与环境领域的特定项目,公众和政府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兴趣也正在提高。

非洲在社会责任报告方面的发展要领先于中东,实际上,中东地区报告的企业非常少。而在非洲地区,南非在社会责任报告方面尤其引人瞩目,许多采矿、食品和饮料、零售业和保险行业的公司都过环境或企业公民报告。在报告质量方面,南非也没有落后。南非之所以有此表现,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因素,但重要的驱动因素是公司治理国王守则(King 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的颁布。

行业分布越来越广,金融行业异军突起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展进程显示,最早报告的企业是来自那些受到媒体和公众特别关注的、特别是对环境和消费者有着广泛影响的传统行业。调查发现,过去十几年来,几乎各个行业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和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最近三年的趋势表明,银行和保险企业所的报告数量出现大幅度增长,这一趋势改变了传统上金融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落后于其他行业的状况。在毕马威的G250样本中,金融企业报告的比例分别是:1999年为17%、2002年为25 %、2005年为57%;
2001~2003年间,金融企业报告数量增长率居各行业之首。此外,其他如零售业、旅游业等服务行业所的报告数量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这些趋势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已不再是在环境方面 “有问题”行业的特定议题。

报告关注的议题不断拓展

社会责任报告的传统议题主要包括环境、雇员关系和慈善捐赠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报告关注对以下几个议题内容的披露:

国际标准和守则:大部分报告都谈到支持或遵守联合国有关机构所设立的各类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国际劳工标准、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以及全球契约;
其次是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
还有其他机构制定的管理体系或标准,如SA8000或AA1000。毕马威最新调查显示:在现有报告中所提及的各类标准和守则中,全球契约占35%、ILO占19%、联合国人权宣言占16%、经合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占11%、赤道原则占7%、其他联合国宣言占5%、SA8000和AA1000都只各占4%、ICC商业占4%、全球苏利文原则占3%、责任关怀(Responsible Care)占4%,其余小于1%。

经济议题:就目前来看,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会提供经济绩效的基本信息,如销售额和利润;
但只有少数报告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行动所造成的更加广泛的经济绩效,即非股东利益相关方的经济收益或影响,或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公司财务绩效。最新进展表明,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能够带来价值创造的观点日益得到认可之后,越来越多的报告开始关注这一议题。

供应链议题:低成本经营的战略促进跨国公司产品与服务的外包,全球化的进程深化了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使供应链管理日益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几年,国际及地区机构、各国政府、NGO、媒体和公众逐渐向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企业不仅自身要承担社会责任,也有责任敦促其供应链上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而使供应链议题逐渐成为社会责任报告的新领域。当前,80%的报告中提到供应链议题,披露供应商在人权、童工和强制劳动、工作场所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
近70%的报告提到某种形式的供应商声明,例如,公司要求供应商遵守统一的行为守则;
16%的报告宣称他们对供应商进行引导以便供应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但就目前报告内容分析,对供应链议题的披露仍缺乏深度、缺乏针对性,很少报告能提供关于对供应商审核与管理的信息,这或许可以说明实际上企业对此仍缺乏有力措施来实施,依然面临诸多困难。

气候变化:随着1992年地球问题首脑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签署,尤其是2005年1月《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的出台,说明了气候变暖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表现出政府与公众正努力寻求更加有效的国际合作与行动,因此也促使企业更加关注这一全球性议题。根据毕马威2005年度的调查,大约85%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提到气候变化,67%的报告披露有关企业经营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信息,但针对如何改善气候变化,报告中较少有相应对策的披露。

价值创造日益成为社会责任报告关注点

依据报告的目的,可持续发展咨询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演进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报告主要是为了回应法规的要求,第二阶段是为了履行企业作为社会公民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三个阶段则将报告看作是为企业和社会创造价值和财富的一种新理念和新方式。譬如,可持续发展咨询公司、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标准普尔公司共同合作的调查报告,2004年以“风险与机会”、2006年以“明日的价值”为标题,说明报告的目的,已经从风险规避转变为获得市场机会,再到价值创造,即社会责任的履行和报告能够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并带来更多的市场机会,如飞利浦公司2005年的报告便以“创造价值”为标题。

报告审验比例有所提高

加拿大Stratos公司2005年的调查显示:CorporateRegister. com上所收集的于1990~2003年期间的报告中,提供第三方审验、纸制版本的报告共有1485份,其中1995年不足50份, 1999年约170份,2003年约270份;
而此期间,出现审验报告增加较快的两个时期分别是1996~1999年及2001~2003年期间。在毕马威的调查中,全球250强企业的报告中,有第三方审验声明的比例2002年为29%,2005年为30%;
在N100样本中,2002年为27%,2005年为33%。

上述调查表明,有第三方审验的报告比例从20世纪 90年代中期的10%~20%,提高到目前30%~40%之间,与报告数量的增长速度相比,尽管报告审验比例逐年有所提高,但增长速度还是比较缓慢的,经过审验的报告比例总体水平仍比较低。

报告的读者群和影响面不断扩大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影响面逐步扩大,对报告感兴趣的人数逐渐增加,股东和投资者是报告最主要的读者群,其次是雇员、消费者和客户;
此外,对报告感兴趣的群体还可能包括媒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管理部门、商业界、供应商、学术界等。

报告形式变化

首先,以独立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尽管仍有些企业只是在年度报告中以专门一部分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但这种非独立报告形式的数量日趋减少。

其次,报告的篇幅尽管长短不一、详略不同,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报告的时候,通常会一份概要的纸制版本,同时,详尽而完整的电子版本。因为,一份包罗万象的、详尽的报告可能有利于满足各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却可能使报告缺乏可读性;
而一份过于简单的报告则可能无法提供利益相关方所需要的信息,从而无法实现报告所要达到的目的。总体变化趋势是:完整报告的平均篇幅仍在增加,优秀报告的篇幅一般较长。据统计,所收集报告的篇幅平均为45页,而在SustainAbility等机构联合评选出的全球50份优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2004年的平均篇幅为72页,而2006年则超过90页。

再次,在报告的载体方面,电子版本的报告已占据主流。Stratos公司根据对上1990~2003年间所的4528份纸制版本以及4295份 PDF或HTML版本的报告进行分析发现:电子版本的报告于1995年开始出现,此后,数量持续增长;
但在2001 年之前,纸制版本的报告仍超过电子版本,此后,纸制版本报告的数量基本持平或小幅增长,但电子版本的数量大幅度增长。当前,较典型的做法是,以电子版本详细报告,但同时提供一个概括性的纸制版本,且纸制版本的篇幅大约只有20世纪90年代的一半,但那时的纸制版本没有电子文本为补充;
此外,通常可以在企业网站、专门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的网站上获取这些报告的电子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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