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范文大全 > 调查报告 > 2023年度单车行业调查报告【五篇】(完整)

2023年度单车行业调查报告【五篇】(完整)

时间:2023-06-27 19:15:05 调查报告 来源:网友投稿

紧急删除:13882551937、13808266089服务时间:8:00~21:00承诺一小时内删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单车行业调查报告【五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1号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三)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四)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五)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七)具体救援请求。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的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应当立即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第二十一条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借用单位使用完毕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制作现场视听资料,并做出书面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二十五条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
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铁路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第三十三条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三十四条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

第三十六条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组织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不过,以全球汽车市场调查权威自居的J.D.Power做梦也想不到,在中国仅仅“开张”两年后,就遇到强劲的挑战。11月15日,第二届“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简称“满意度调查”)现场测评启动。经过前一年的历练,这个竞争对手得到迅猛发展。在此背景下,一场对汽车市场调查主导权的争夺正悄然进行。

成长中的中国版“J.D.Power”

11月18日,北京车展的媒体日,记者在上海大众斯柯达展台邂逅了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组委会秘书长王。“今年是第二届了,调查规模会大很多,影响面也很大,很多企业主动要求参加测评。”问起“满意度调查”――中国版“J.D.Power”,王信心十足。

在王信心的背后,“满意度调查”迅速壮大的现实无法忽略。

2006年“3・15”前,历时5个月调查后,“满意度调查”组委会了“2005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该报告采用有效样本40多万份,制作出研究报告38个,囊括了一汽大众、上海大众、上海通用等企业,调查量和调查成果也超越了所有中外汽车调查机构。王透露,按照2006年的调查规模,相关数据还要扩大很多,做到更详尽、更准确,力求做到汽车市场风向标。

“满意度调查”被称为“中国版J.D.Power”,是国内首家自主品牌的中国汽车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由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联信天下国际市场调查机构共同主办。由于背靠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满意度调查”的工作开展顺利,调查中能加入独特的环节和指标。

“环保指标和厂商管理现场测评是我们独有的,所占分数权重也很大。”王透露。

按照他的规划,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底,“满意度调查”将组织专家团展开大范围的现场测评,测评对象囊括全国所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总数达到32家。第二届调查的全部工作将于2007年2月底结束,并于2007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各项调研结果。

在中国,随着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顾客满意度已逐渐成为汽车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的竞争核心,因此,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汽车厂商的生产和消费者对汽车品牌的选择。

“国内的汽车市场调查很多,但规模做得大的、结果做得客观准确的并不多。”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夏群生表示,满意度是企业和消费者都关心的问题,“满意度调查”的崛起,能够带给消费者今后汽车消费的参考标准。

J.D.Power中国遇尴尬

“满意度调查”迅速成长和其全国性影响的扩散,恰恰从侧面折射出J.D.Power面临的多重尴尬。

J.D.Power是一家全球市场信息服务公司,在美国已有35年的汽车行业调查经验,其的汽车产品质量和用户满意度评估报告在美国和全球工商界获得较高认同,其报告甚至被作为消费者购车和企业制定策略的依据。去年,J.D.Power被美国麦格劳-希尔收至麾下,该公司旗下还有大名鼎鼎的标准普尔和商业周刊。

2000年J.D.Power进入中国,2005年3月,J.D.Power第一次公布中国市场汽车调查报告――“2004年中国汽车行业调研报告”。虽然这份报告惹起一些争议,但在全球权威名声的护航下,这份报告仍然大行其道,大有垄断之势。

然而,2006年8月第二次中国汽车市场调查报告时,一贯以 “第三方”自居的J.D.Power却遭遇铺天盖地的质疑,为数众多的质疑一致指向其标榜的“独立性”。

“在这个报告中表现不佳的企业,纷纷从样本量、调查手段、调查准确度等各个方面质疑这份报告和调查机构。”银河证券汽车行业分析员赵胜力表示。

一位网友在其博客上表示,7位汽车企业老总访问其美国总部后,7个企业排名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不得不令人怀疑其独立性。

在一系列质疑声发出后,J.D.Power中国高层频繁澄清。但令其尴尬的事实是,中国企业和消费者并不轻易相信枯燥的统计数字。

虽然J.D.Power中国总经理约翰・韩夫利依然强调独立性,但他同时承认,中国的市场一方面在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仍是发展中市场,这时信息是最重要的资产,但中国企业面对信息时总是不踏实,不信任。”

事实上,J.D.Power遭遇的不仅有中国国情下的尴尬,更有调查体系上的质疑。

记者了解到,J.D.Power的整个调查可分为SSI(销售满意度,考察购买过程)、CSI(售后服务满意度)、IQS(新车质量报告)等五项。其中,一些质疑矛头直指SSI样本量问题。根据J.D.Power报告,SSI调研是在7910位新车主的反馈基础上做出的,涵盖了中国22个主要城市的31个汽车品牌,平均下来,每个品牌在一个城市的样本量只有11.6个。

也有质疑指出,J.D.Power的调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IQS调查的是新车质量,它不能反映一款车使用一年或者更多时间以后的质量和残值。所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德国车近几年在J.D.Power的IQS榜上成绩都不好,但是欧洲保险业协会的统计却表明,德国车仍最为保值。

主导权争夺日趋激烈

在遭遇质疑的同时,声势浩大的第二届“中国汽车品牌顾客满意度调查”登场,又让J.D.Power挨了当头一棒。

“其实在2005年去上海测评时,J.D.Power已经盯上我们了,从我们测评的企业到请的消费者,他们都盯得很紧。今年的动作更多了。”“满意度调查”组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这些动作实际上并不符合35年来J.D.Power的一贯风格。

2006年9月之前,J.D.Power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签署合作协议,今后二者在市场调查上展开合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秘书长张伯顺确认,该委员会确实与J.D.Power展开用户满意度和维修满意度方面的合作。

这原本是正常合作,但实际上背后的奥妙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本是首届“满意度调查”的三大主办方之一,而J.D.Power的行动,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无法再参与“满意度调查”,这使得“满意度调查”失去了一个重要的主办方。原本计划于2006年9月启动的第二届“满意度调查”,也因此延期至11月才展开。

不仅如此,在网络协办媒体上,J.D.Power与“满意度调查”也是短兵相接。2006年7月中旬,J.D.Power与新浪网高调宣布战略合作。根据协议,新浪网成为J.D.Power在华汽车在线调研业务的唯一门户网站合作伙伴。新浪网自然也将为J.D.Power进行网上消费者调查。而在此之前,“满意度调查”与新浪网曾有协议,新浪网协助“满意度调查”进行消费者网上问卷调查。更有意思的是,在中国以外的全球其他任何市场,J.D.Power都没有进行任何网上调查。

为了补齐信息分析预测短板,进一步掌握汽车调查市场的话语权,2006年9月,J.D.Power宣布收购亚汽资源公司。当时,其创始人Dave Power就曾公开表示,J.D.Power还要继续拓展在中国市场的业务,收购亚汽资源公司,正是在快速增长的中国汽车市场上扩张规模的一个重要举措。

对于中外调查机构在主导权上的争夺,J.D.Power亚太公司市场业务高级董事黎鲁波表态谨慎。他表示,J.D.Power欢迎竞争,欢迎科学的调查。为了进一步抢占制高点,他透露,“J.D.Power正酝酿一项汽车经销商管理调查”。

竞争的背后是什么

中外两大汽车市场调查机构激烈对抗的背后,是百亿元汽车调查市场的归属。

专家预测,按照我国汽车保有量测算,明年国内汽车售后服务的市场容量达到2000亿元。按照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算法,调查及相关市场一般能占售后服务5%的份额,也就是100亿元的市场规模。

北京新华信市场研究公司客户总监王冠珠表示,汽车作为耐用消费品,其购买的决策过程需要非常慎重,但同时又很难做到纯粹的理性,因此“满意度调查”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汽丰田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王法长表示,目前厂商、经销商的产品竞争力都差不多,但是营销竞争力和服务竞争力却有很大差异,所以竞争应该转向这些方面。

在专家看来,权威调查结论完全可以左右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进而对厂商的生产和售后服务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厂商对调查的重视程度正不断提高,据悉2006年“满意度调查”卖出调查报告近百份,收入不菲。

有消息称,J.D.Power在中国仅2005年一年就获利17亿元,其中包括厂商委托的经销商调查以及出售报告的收入。据了解,他们的一份报告售价在120万元以上。有人推算,仅仅销售报告一项,J.D.Power一年就能从中国卷走3亿元。

一位沈阳汽车经销商向记者透露,目前国内很多厂家对经销商的考核都委托J.D.Power来做,厂家根据报告决定年底给经销商的利润返点。

在百亿元蛋糕面前,中外调查机构发挥各异。但在王看来,“我们和J.D.Power最大的区别,就是我们比它更了解本土化消费者和本土化市场。”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本土的权威市场调查机构拥有丰富灵活的调查手段、众多的调查样本和低廉的价格,也许更符合中国市场的实际状况。

对方链接:

编者按:面对来自本土竞争对手的挑战和质疑,J.D. Power亚太公司的态度如何呢?以下这份生成于2006年12月8日、记者于12月12日收到的来自J.D. Power亚太公司的邮件,似乎可以说明什么。作为媒体,我们想说的是:不论调查的主导权掌控在谁的手中,消费者关心的永远是调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尊敬的【 】:

您好! J.D. Power and Associates每年都会对全世界数百万计的顾客进行调研,搜集他们在很多不同行业的经验和期望,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相关见解,以满足当今更加见多识广的消费者的需求。公司独立开展的调研为企业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信息,帮助他们基于用户的心声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在全球市场内,J.D. Power and Associates 的信息极大地改变了制造商和服务供应商对客户满意度和产品质量的关注,为行业改进和消费者教育做出了贡献。

在快速成长的中国市场,汽车制造商的数量也前所未有地增长,每年都在为消费者提供新的车型。跟上日益激烈的竞争步伐,理解全新消费者的细微差别,对于任何国际和国内品牌都是一个挑战。自J.D. Power亚太公司于2000年开始在中国开展基于消费者的汽车调研以来,我们一直坚持着一个清晰的目标:协助中国汽车制造商在国内和国际上取得成功。

J.D. Power亚太公司在此正式向您通报,我们预备于12月15日和22日分别推出2006年度中国新车质量调研(即IQS,今年为第七年进行)和2006年度中国汽车性能、运行和设计调研(即APEAL,今年为第四年进行)。

2006年度中国新车质量调研为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衡量新车购买者在买车后2-6个月内遇到的问题的评价标准。虽然这项调研从2000年开始就在中国进行,但公开调研的简要结果则是第三年。综合得分通过每百辆车所出现的问题(PP100)衡量,得分越低说明质量越好。该项调研对九个IQS类别的135个问题进行量化:驾驶、操控及刹车,配置和操控,座椅,制热、制冷和通风系统(HVAC),音响系统,车子外观,车子内饰,变速系统和发动机。

2006年度中国汽车性能、运行和设计调研以汽车消费者为对象,根据他们的报告来评测新车在销售后2-6个月内,其性能和设计的哪些方面最令车主满意和欣赏。这项调研评估车子的组成系统:发动机和变速系统,方向盘和仪表板,驾驶和操控,制热制冷和通风系统,舒适方便,音响系统,座椅,以及造型/外观。

IQS 和 APEAL调研结果的新闻每个汽车细分市场的前三名车型。

在上述两项调研中,我们都有严格的取样要求。IQS和APEAL的取样要求是:车主必须拥有汽车2-6个月;
所购汽车为新车;
汽车乃是通过授权经销商购买,为私人所用;
车主为购车决策人。

在美国,J.D. Power and Associates 可以从第三方拥有者的名单中获得车主信息,但在中国情况则不太一样,我们无法获得车主名单。因此,为了保持调查的中立性和取样反馈的随机性和可信度,所有调查都通过在大街上拦截,然后在车主便利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面对面的访问进行。出于以下三种原因,这种街头拦截的成功率极低:(i)尽管中国乘用车的总体销售量极高,但是中国的人均新车拥有量却极低;
(ii)取样要求太多;
(iii)中国车主的参与率太低。然而,经过艰苦的努力,IQS和APEAL调研2005年的总体取样规模仍然超过了6500份。

J.D. Power亚太公司于2000年开始在中国开展联合汽车调研。我们清晰地了解调研结果的重要性及其对汽车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因此,我们对待这一任务的态度非常严肃。在过去6年中,我们通过各种方式挑战自己,改善调研的各个方面,并对我们的报告进行了持续的改进和突破。通过这些努力,J.D. Power亚太公司的联合调研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了极大的提高。

数量方面,我们的调研反馈量持续增加,覆盖了更多的城市,而且纳入了更多的制造商和车型。这些数量上的提高远远地超过了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速度,这使得我们的报告更有代表性,也更能反映市场和行业的整体状况。

质量方面,我们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确保最终的调研――从问卷设计、数据分析到最终报告――符合我们的严苛要求,以保证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超越客户的需要。很多中国汽车制造商告诉我们,J.D. Power亚太公司的报告是中国汽车行业的重要工具。

J.D. Power亚太公司在中国的所有联合调研都是每年一次,目的是反映当年度汽车消费者的心声和满意度。我们的调研旨在揭示这些方面的变化。来自消费者的及时反馈对于任何制造商的生存和成功都必不可少,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充满活力和快速发展的市场。我们的综合调研的首要任务就是反映当前的真实状况。

J.D. Power亚太公司在中国的报告与美国报告一样,拥有同样严格的科学价值,因为我们采用了相同的体系、质量控制和管理团队。J.D. Power在中国的使命是帮助中国市场上的制造商改善竞争力,在出口市场获得成功。我们把这视为至关重要的责任,并一直致力于采取最高的质量标准,以确保我们的客户、整个中国汽车行业和全体汽车消费者从我们的服务和报告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我们计划于春节前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举行媒体研讨会,并期待着与您展开深入的互动交流。在研讨会上,我们将与您分享有关J.D. Power调研方法、流程和质量控制的细节,倾听您所提出的问题,阐释您所关心的内容。我们将尽快向您发出研讨会邀请函和有关详情。期待着与您会晤。

此致,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版已于2011年1月19日国家总局批准实施,新细则与2006版的细则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帮助企业较好地了解2011版细则内容,顺利取得生产许可证,笔者对新旧细则进行分析,总结不同点,并对不同点进行如下分析如下:

1、总则

第一,增加了制定新细则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

第二,删除了原细则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明确本细则只适用于电动自行车和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第三,删除了原细则对销售领域的管理条款,明确了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生产助力车产品的企业。

第四,增加了相应申明:本细则将根据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细则中如有关要求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第一,明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增加了3家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其中广东省增加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指定的检验机构。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新细则把原申请基本条件“按GB17761-1999和GB17284-1998标准要求进行的有效(一年内)型式实验报告复印件”从申请条件变成审查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即企业只要在审查前完成相关型式实验,而无需在向省局申请受理前完成。但鉴于型式实验周期比较长,出现问题比较多,建议企业提前做相关准备,以免影响审查工作。

4、许可程序

第一,新细则中申请和受理材料中不用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企业实地核查条款中明确由省局制定核查计划,并要求企业所在地技术监督局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

第三,新细则要求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新细则要求《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由原来的一式三份变成一式四份,增加了一份。

第五,新细则明确要求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5、审查要求

第一,新细则中企业执行标准做了相应的调整,并申明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执行相应的新标准。

第二,新细则中要求车架上下碗组装机、前叉下档组装机必须能实现自动装配,而原细则可以使用半自动或手动。新细则中不要求具备工位器具、工位车/货架两种生产设备,但同时要求增加周转车设备。

第三,新细则中减少了内宽专用游标卡尺、漆膜冲击器、B0.5-20-6H/6g三种检验设备和器具,并相应的要求增加一台数字式直流稳压电源。

6、监督检查

新细则中增加了监督检查大条款,对企业获证后的监督进行了规定。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单元生产范围。

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9)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7、实地核查

第一,新细则中实地核查增加了2个条款,分别为条款6.4型式检验和条款6.5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其中6.4条款要求企业在审厂的时候必须按单元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6.5条款要求企业应依据GB17761-1999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7.1条和GB17284-1998《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第8.1条要求进行周期检验,即年产万辆以上企业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年产万辆以下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按获证单元产品进行核查历年检测报告。

第二,新细则中2.1条款(生产设施)要求企业对生产设施应悬挂厂铭牌。

第三,新细则中3.3条款(检验人员)要求企业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具有资格证书,通过国家认监委或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有能力开展助力车产品检验的机构可以颁发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广东省内企业可以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进行相关培训,获取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新细则中5.1条款(采购控制)要求企业:1、提供电机、控制器、电池、充电器、汽油机、车架、前叉、车把、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一年内的检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2、合格供方档案中要有保存铅酸电池、汽油机生产许可证及电机(36V以上)、充电器输入端电源线、输入端插头3C资质证明;
3、建立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

第五,新细则中5.3条款(质量控制)要求整车调试为必设质量控制点。

第六,新细则中7.3条款(行业特殊要求)要求产品说明书中要告知消费者“不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以免污染环境。本产品的废蓄电池由本企业或经销商、政府指定网点负责回收”。

参考文献

[1]2006年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放开之前制度先行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前,本市依法建立了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和网上公示平台。

由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对本市5家规模较大,有代表性的机动车检测场进行实地调研。经过四个月对企业经营现状,价格放开可行性及影响因素调查分析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以及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会同委收费处和市价监局、协调市质监局和市质量检验认证协会安检分会经过反复交流研讨及专家论证,制定了《北京市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监测报告制度》(以下简称监测报告制度)。

监测报告制度从七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包括制定依据、定点单位、监测内容、监测项目、报送频率及方式、信息公开、修订和解释,以此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监测报告制度正式出台后,市价格监测中心及时开展对全市36家监测定点检测场负责人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数据催报、审核等工作。与此同时,在“北京价格”网站开辟机动车检验收费公示栏,将审核后的各个定点检测场实际收费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确保监测报告制度要求的实际价格与公开价格一致,为价格调控提供参考,为价格监管提供行政执法依据,对价格违法行为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有深入的调研作基础,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以及切实可行的制度作约束,市发展改革委在价格“放”的同时,及时跟进监测、监管,使企业在拥有自主定价权后,明晰了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必须遵守的法律底线。

强化监管,不做“甩手掌柜”

在机动车检验项目收费放开之后,本市价格系统内部加强联动,综合运用监测分析、政策提醒、监督检查,形成了事中事后监管合力,维护市场稳定。

价格放开初期,市价格监测中心加大了市场巡视工作。受原有收费标准偏低,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36家检测企业先后进行了价格调整,以小(微)型车为例,验车费由放开前每辆261元调整到每辆290―325元,平均调整幅度为13.79%,每辆车验车费平均上涨36元左右。其中,地处延庆区的北京市京北机动车检测场由于周边检测场及检测车辆均偏少,单位检测成本偏高,在这次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上涨意愿较强,收费调整幅度最高,验车费每辆上涨64元,涨幅为24.52%。

针对市场巡视发现的价格变动情况,市价格监测中心、市价监局迅速启动联合市场价格巡视与价格检查,进行政策法规和行为规范提醒,甄别和理清合理的价格调整和非理性价格调整。在维护企业经营者合理定价权的基础上,也实际检验了多部门应对价格改革中突发事件的能力。目前,本市各检测单位依照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主动约束企业经营行为,按时准确上报收费信息。全市36家机动车检测单位收费价格持续平稳,市场交易平稳有序。

通过内部工作联动,形成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合力,本市价格系统能主动发现问题、摸索规律,有效应对市场突况。企业也感受到在价格“放”的同时,政府不做“甩手掌柜”,有维护市场稳定的能力与信心。

用“晒价格”创新服务

在探索“放管服”在价格管理职能定位转型经验基础上,市价格监测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打造灵敏、高效、权威的价格信息平台,利用监测信息服务企业和消费者。

首先,充分利用价格监测信息服务消费者。通过“晒价格”将36家检测企业的收费比价信息直观展现在“北京价格”网站,并标注各检测场地理位置信息、地图导航,供消费者“价比三家”,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其次,开发“计算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民服务。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参照公安部驾照的车辆分类标准,建立适合各种车型的检验收费模型,消费者只需输入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按照操作提示选择车型和车重,便可计算出验车费用,并以列表形式直观给出该车辆在全市各检测场的检测花费的价格对比,改变原来将各种车型混杂的传统价格展现模式。支持了除电动车外各类车型检测收费的多样化查询需求,同时实现在线网上约检等延伸服务。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非法经营

表现特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典型案例:“申邦”假保险公司案

2008年8月初,北京保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销售假航意险替代产品,北京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案件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

经公安部门查证,杨成、曹宏成于2008年5月至10月间,在互联网上虚构“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网站,散布虚假信息,私自印制假保险――“申邦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保险卡,以“张华佗”名义多次将假保险共计8万余份卖与被害人林宝岛(台湾人),获得赃款10.96万元,后林宝岛将部分保单转售,获利6.47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北京局提供的证明材料、物证照片等予以采信。法院认为杨成、曹宏成二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属于共犯,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分别判决杨成、曹宏成2人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对涉案的赃款赃物6.46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法院宣判后2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刑事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公安部门在侦办此案过程中,认定台湾人林宝岛对杨成、曹宏成制售假保单并不知情,只是转手了部分假保单,法院也认定其是此案的被害人之一,故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反还了被杨成、曹宏成所骗财物共计4.49万元。

二、合同诈骗

表现特征:保险合同诈骗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典型案例:中国人寿员工伪造保单 一年诈骗超百万

2012年7月,中国人寿山东东营分公司2009年发生的一起诈骗案在东营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资深业务员魏霞利用国寿东营分公司违规将团险转为个人险经营中的漏洞,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以假保单、假公章分别骗取了22位投保人共计149.16万元。最终,魏霞被认定犯有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国寿东营分公司被认定“在魏霞犯罪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判承担投保人“被骗本金20%的责任”。

东营刑侦支队的讯问笔录显示,魏霞的犯罪手段及所刻印章均为国寿东营分公司的前员工王洪俊“指使”,魏霞骗取的这149万余元,也有很大一部分(据王供述“大约是一百万多一点”)通过王洪俊投向了一家名为“御仙堂”的非法集资企业(2008年12月被查封)。

据王洪俊供称,她曾在2007年3月至2008年2月间,也以同样的伪造保单的形式,骗取了投保人90多万元保费(投给了“御仙堂”),而国寿东营分公司在发现王洪俊私刻印章、伪造保单后,并未报案,只是由“监督科”收缴其私刻的印章、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了事。据了解,由于在“御仙堂”被查封后,王洪俊主动向“客户”退赔了全部的90多万元,其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受害人之一于先生介绍,他自1998年就开始购买中国人寿的保险产品,一直都是魏霞在为其提供服务,“收缴保费、发放分红、办理各种手续”都是其一手操办,因此与魏霞之间建立了非常高的信任度。2008年,魏霞又向于先生的妻子推荐了中国人寿新推出的一款产品:“年利率可以高达8%,这比把钱存在银行里划算,而且还能附送保障。”随后,于先生的妻子分别在2008年10月16日、2009年2月10日、2009年3月2日、2009年4月20日、2009年6月20日与魏霞签订了5份“保险”,金额高达34万元。

魏霞向于先生的妻子销售的这5份“保险”,是一款名为“国寿永泰年金A保险”的产品,据中国人寿总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备案,这应该是一款团体险业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国寿东营分公司却指导业务员将这款团险产品推销给个人客户。

三、非法集资

表现特征:犯罪分子利用保险公司人身份,打着保险公司旗号,采用以下手法集资诈骗。一是谎称保险公司开展高息存款业务,按存期长短每1万元月返还300至900元;
二是鼓动购买“分红保险”获得高额返利并享受分红。视买保年度长短,每一万元每月可以获得600至800元返利;
三是首次帮助客户购买正规保险取得其信任后,于次年将投保金据为己有。而在客户交纳保金时,他们往往开具白条或涂改他人保单收据,所投资金无任何保障。

典型案例:新华人寿巨额非法集资案

一个仅有高中文化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副总,前后只用了不到7年时间,竟然非法集资高达3.5亿元。

2010年08月,媒体曝光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在6年多时间内,诈骗、挪用和侵占保险资金约3.5亿元,涉及客户数千人,这起被业界称为“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的案件,将新华人寿推到了风口浪尖。

现年35岁的王付荣,2002年进入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据了解,王付荣高中文化程度,先后在泰州中心支公司先后团险业务部经理、副总经理。

相关报道显示,从2003年开始,王付荣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私刻投保单位印章、个单“拼凑”团体保单等方式承保,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凭证收取保费,但并不入账,从而截留保费,直接打入其个人账户或其所控制企业账户。此外,王还冒充投保人身份申请退保金,挪作他用。

经公安部门侦查,王付荣挪用的资金合计达1.85亿元,其中约6700万元先后用于投资设立9家公司企业、4800万元用于支付前期资金利息、2900万元用于或个人挥霍、1000万元用于购置房产汽车、1000万元借贷他人、21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人员工资。

在2003年至2006年间,对于到期需要兑付的保单,王从个人控制账户中按时按息兑付,对大部分续保客户,他则继续自行打印保险凭证,将续期保费再次打入其个人控制账户。

在2006年底的保监会现场检查中,查实新华人寿泰州中心支公司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涉及金额5401.90万元。保监会给予泰州中支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1年,新华泰州中支被查出团体年金业务违规经营,王付荣也因此被免去泰州中支副总经理一职。

在此之后,王不但没有停止其疯狂的非法集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陆续在泰州市的大酒店、高档写字楼租赁办公场所,借新华人寿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设计固定收益产品,自行打印“保险凭证”收取保费,甚至在其营建的6个“营销网点”公然招聘业务员,以销售保险产品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调查显示,在2007年-2009年期间,王付荣作案涉及金额共计达3亿元左右。

长达6年多的截留和挪用保费造成了巨大的资金窟窿。据保监会通报,案发时该案件资金缺口约达1.89亿元。

四、车险诈骗六大手法

车险领域的诈骗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重相当大,对行业影响最大,保险业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保险公司正联手对这类案件进行集中打击。这些手段几乎涵盖了车险理赔的每个过程。

手法一:伪造事故现场。

这种手段是实施车险诈骗最常见的手法,同时按行话又分为“大”、“小”两种。

伪造“小”事故多发于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大部分修配厂或多或少都存在此种诈骗行为,可谓“遍地开花”,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

手法二: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

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手法三:提供虚假索赔材料。

按照虚假材料的种类可以分为伪造、变造修车发票,伪造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按照虚假材料的来源又可以分为被保险人(车主)伪造、修配厂人员伪造以及被保险人(车主)与修配厂人员串通伪造等。

手法四:一单保多车。

车主将多辆车套用一个车牌,将一车投保后达到一单保多车的目的。即“真车”正常投保车险,在套牌车出险后,依据真车的保险合同索赔。

手法五:无保险车辆冒充同车型有保险车辆。

有的车辆未投保车险,在出现事故后,找到同一颜色、同一型号有保险的车辆将车牌互换,提供有保险车辆的车架号申请理赔。这种手段诈骗得逞的前提必然是与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内外勾结。

手法六:更换驾驶员。

这类案件主要是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体检不合格、车证不符等原因发生事故后,找人替换驾驶员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其中以酒后驾驶换驾居多,发案时间多为晚间或深夜,往往事故损失金额较大。

>>案例1 奥迪被“折腾”两次 骗保不成反落网

不小心将自己的奥迪TT小车开到田里,车辆受损严重,需要20多万修理费用,但车主陈业(化名)接下来的举动不是掏钱修车,而是换个地点请人将车推下了陡坡。

原来,陈业在将车开到田里时,车辆并没有购置车辆保险。事后陈业与一修理厂老板商量后,先购买保险,然后伪造事故现场骗保。

去年4月,陈业在上海花数十万过户了一台红色奥迪TT小车。去年8月,该车车辆保险到期,陈业当时比较忙就没去续交保险。

陈业说,去年8月底,自己开着这部小车与朋友从宁乡灰汤返回长沙,“我有些疲劳,在一个转弯路段反应不及冲到路下面去了,当时车子四轮朝天地翻在了田里。”所幸的是,陈业与朋友并没有受伤。

陈业请朋友将奥迪车拖到树木岭罗某开的修理店,一打听,修理费要20万。

这时罗某为陈业提供了一个“妙计”:“去买个保险,再制造个假的事故现场,找保险公司负责出钱算了。人保电话车险是不看车的。”同时,罗某要求陈业事成后给他提供好处费。陈业说,自己答应了罗某,当天就去中国人保交钱买了保险。

11月10日晚12点多,陈业接到罗某电话后得知“车祸现场已经做好”,他赶到浏阳镇头镇一路边,发现路边下方数米深的田里,自己的车正四轮朝上“躺”着,地面有车辆翻滚痕迹。随后,罗某告诉陈业,“交警已经来了,还打了保险公司电话。”

陈业说,“11月19日,保险公司疑案组的打电话给我,要我到公司去做个笔录了解情况。”原来,在11月10日晚陈业离开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从现场一些细节发现了破绽,如现场没有刹车痕迹,安全气囊爆开时间与事发当日不符,而最扎实的证据是,工作人员通过现场监控,看到一部拖车拖来了一辆红色奥迪TT。

不久,罗某打电话给陈业,说案子到了疑案组去了,要陈业赶紧撤案。“我拨打了95518撤案,而他们说我的索赔额度较大,不能电话撤案,要我在2个工作日内到保险公司疑案处理组当面签订撤案文书。”但陈业并没去。11月23日下午,陈业到奥迪4S店询问维修事宜时,被公安民警带走。当月,罗某落网。

律师说法:骗保数额较大的可判处有期徒刑

律师李健说,骗保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其中骗保数额较大,可处有期徒刑。1.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重复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保险公司埋单损失

2012年10月,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某某等8人诉被告吴某某、陈某、保险公司交通肇事一案,判令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至此这起重复投保“交强险”案件顺利得到解决。

事情还要从2011年9月1日说起。当天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车主为被告人陈某)沿S234线在建湖县建阳镇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至60KM路段处,车辆右前部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陆某某相撞。被害人陆某某被撞受伤,送往医院后死亡。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等8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因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183000元,其中由两被告人负担的73000元已经付清,其余11万元由被害人近亲属向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于是被害人近亲属就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来这是很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不巧的是,出车祸的这辆车投了两份“交强险”。2010年8月20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9月4日起至2011年9月3日止;
2011年8月6日,苏1317**×号三轮变型拖拉机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8月7日起至2012年8月6日止。两保险公司相互之间扯皮,书面答辩也都有让对方承担责任的想法。

律师说法: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

建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等8人因其近亲属陆某某由于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而死亡,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肇事车辆已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该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鼎和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均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进行赔偿,即两保险公司各半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人吴某某、陈某在本案审理前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陈某不应再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3:
出险后利用三者车进行诈骗

2012年03月23日,太平洋产险湖北分公司随州中支公司最近成功拒赔的一起骗保案,当事人所索赔的,不是标的车,而是神秘的“第三者”。

当天17时33分,该公司理赔值班人员接到报案调度,由该公司承保的一辆标的车在随县万和镇青苔村矿山上拉石材途中,因车上的石材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货车摔下悬崖,其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报损14万余元,标的车无损。当事人已向交警部门报案。

该公司随即联想到了三天前和一位出险客户交谈时获得的信息:一台新货车在矿山上拉石头不慎摔下悬崖,车已报废,且车没买保险。这辆车会不会是几天前出事没买保险的那辆车呢?该公司当即安排两名查勘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仔细查勘调查,做好询问笔录。

在取得第一手查勘资料后,该公司及时进行了专题分析,案件疑点一层层显现:1.标的车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间隔不过5天,起保到出险时间短;
2.报案时间选择在下班后,而且事故现场距城区较远;
3.报案称三者车重载停在悬崖边检修被标的车撞上,不合常理,重载车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是靠山边停放检修;
4.三者车受损部位出现锈迹,说明出事时间应早于报案出险时间;
5.经分别询问两个当事人,两人对事故经过的描述惊人的相似,有明显的串供迹象。

经调查核实,事故真相渐渐浮出水面。原来,三者车发生事故后,因未购买商业车损险,且损失巨大,便萌生保险诈骗想法。车主于是找到自己的表兄弟(标的车司机)商量,让标的车在该公司购买20万商业三者保险,然后谎称是标的车将三者车撞下山,造成车辆报废,并向交警部门报案,利用合法的索赔手续,依此来向该公司骗赔。

律师说法:目前,司法机关只对已经构成事实诈骗的行为进行惩罚,对于诈骗未遂以及被保险公司或公估机构及时阻止的诈骗行为没有相关的惩罚。

寿险

一、瞒天过海

表现特征:这是人寿保险欺诈的最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多发生于健康险中。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性不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投保的前身体状况,在已经患病的情况下购买保险,而在合同生效后即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

典型案例:千万富翁带病投保终被识破

被保险人肖某,男,37岁,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个人资产上千万元。2009年1月15日主动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观察期90天)。2009年7月其报案称:因鼻腔出血三天于2009年4月20日到深圳市某医院行病理检查,由肖主任医师开具“病理报告诊断书”确诊患“鼻咽癌”。肖某今申请重大疾病理赔金50万元。

推荐访问:调查报告 单车 行业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五篇】 单车行业调查报告(精选5篇) 单车行业数据分析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