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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制度论文【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7-04 21:15: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信贷制度论文【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五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规避对策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
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
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
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
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
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
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
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
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
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
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
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4]陈鹏.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村金融 小额信贷 微型金融

农村信贷尤其是穷人信贷,既是发展经济学领域一项重要的命题,也是金融领域一个棘手的问题。过去几十年的农村信贷实践表明,无论是政府主导下的“补贴信贷”还是商业化运作的金融组织,都无法有效地将信贷资源渗透到农民尤其是穷人手中。近三十年来,微型金融的兴起和发展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和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在回顾过去几十年农村金融政策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了小额信贷成功的必然性及其对穷人和农村地区发展的重大意义。然而,从实现制度上的可持续性的角度来看,微型金融的发展同样面临着“风险、成本和社会目标”等农村金融基本问题的挑战。

一、传统农业信贷的失败

资本匮乏、持久负债和长期遭受高利贷剥削始终是农村和穷人的写照,因此信贷一直被视为促进穷人财富积累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二战以后,许多国家开始向农村地区启动大规模的“补贴信贷”(subsidized credit),以期帮助穷人发展生产、增加财富和避免高利贷的盘剥,进而使穷人摆脱“贫困的怪圈”(vicious circle of poverty)。

传统农业信贷补贴的逻辑是简单明了的。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信贷分散交易的高成本和高风险,很少有人愿意提供农业信贷,因此提供补贴是为了补偿农村信贷机构的损失;
另一方面,农业和穷人难以承受较高的利率,提供补贴是为了降低信贷利率。然而,这种主观逻辑却直接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名义利率不反映真实的利率水平,真实利率长期为负。真实的负利率创造了过度的需求,使得农村信贷资源在“寻租”的激励下往往通过“政治市场”进行配给,而政府“锚定”的目标群体――小农和穷人,则因无力“行贿”多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

正如大量的统计资料和数据所显示,针对农村的“补贴信贷”不仅收效甚微,而且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低下,多数信贷机构因偿还率极低而难以为继。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自由主义重新抬头并占据了经济学的主导地位,许多新自由经济学家开始对政府主导下的农村信贷进行反思。他们认为,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信贷,农民的福利状态甚至会更好。这是因为:首先,补贴信贷“挤出”了农民长久以来所依赖的非正规金融;
其次,补贴信贷不仅难以“锚定”目标群体而且还破坏了市场利率的自动“配给机制”(rationing mechanism)――将信贷资源配给那些拥有较好项目并愿意支付意愿利率的群体,然而过度需求和“政治配给”却打破了这种市场均衡;
最后,补贴信贷软化了信贷纪律,信贷组织一方面懈于进行贷款控制和监督,另一方面无意进行储蓄动员,只依赖于国家的信贷资金和补贴。

正因为如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应摒弃传统信贷下的金融抑制,只要对农村信贷机构进行市场化改造,农村金融市场自会形成有效的金融中介功能。然而一个有力的悖论是,如果农村信贷市场并非失灵,何来政府的干预?事实上,垄断和分割性是所有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常态,即便是信息约束和抵押约束便使得信贷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正如理论所预期的那样,20世纪7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进行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并未使农业和穷人的信贷问题得到丝毫的改观,而农村金融刚摆脱了政府的束缚又陷进了市场的“泥沼”。

二、小额信贷的兴起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无论是早期政府主导下的农业信贷,还是随后的市场化改革,都很难将信贷资源有效地渗透到农业和穷人中去。传统农业信贷的失败归咎于“政府失败”(government failure),而市场化改革又面临着“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鉴于此,费南多(Fernando)曾有准确的洞察:“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关系的文化因素,而政府失败则是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干预”。因此,农业和穷人信贷问题始终是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冷战结束以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府、商业银行以及形形的内嵌于农业经济的当地组织仍然在农村信贷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其中,起源于非政府组织(NGO)的“小额信贷”(microcredit)机构异军突起,并迅速在农业信贷和反贫困问题上居于主导地位。所谓“小额信贷”,便是向农民提供短期的小额贷款,尤其是农村地区那些无资产抵押的穷人。在孟加拉国,当.尤诺斯( Muhammad Yunus)通过“小额信贷”成功地将信贷资源渗透到农村穷人手中之后,“小额信贷”试验便在世界各地犹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亚洲、拉美和非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小额信贷”已经成了农村和穷人信贷的主导模式。

事实上,“小额信贷”并非一件新鲜事。从历史上来看,便存在着许多内嵌于当地的信贷组织和模式,如形式各异的循环储蓄基金会(ROSCAs)以及各种信贷合作组织(credit cooperatives)等,它们多通过“同伴压力”(peer-pressure)、“社会名声”(social reputation)等非正规监督和处罚,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正如费南多(Fernando 2006)所言,“交易性的(如私人放贷者)、互的(如储蓄循环基金会)和个人性的(如朋友和邻里)信贷提供者,总是能在需要的时候将穷人所需要的贷款金额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理论界认为,“小额信贷”正是合理地借鉴这种“内核”,并成功地利用了“小组信贷”(group lending)等内嵌于当地市场、文化环境中的“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才得以有效地解决了农村信贷中的“市场失灵”等问题。在此,与传统经济思想观点不同的是,“文化因素”和社会环境不再是约束农村信贷市场的重要因素(市场失灵),相反,“文化因子”则成了保证信贷市场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手段。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农村金融和穷人信贷的反复试验表明,农村落后、穷人贫困的根源并不在穷人自身,也不在于他们所处的环境和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冲击,而是由于发展经济学家和政策实践者们不能正确地理解穷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故而难以制定出能够普及小农和穷人的、适当的政策。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制度至关重要”。因此,如果“小额信贷”能够将“亲穷人”(pro-poor)的模式制度化,那么反贫困和农村的发展将会闪烁新的希望。

三、新自由主义、小额信贷与农村的发展

众所周知,世界上大约80%的人口生活在中低收入的国家,有近35亿人口的信贷需求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这种“荒唐的缺口”(absurd gap)源于大部分人口都生活在被正规金融所忽视的非正规部门,或偏远的农村地区。在老一展经济学家看来,非正规部门的显性存在与正规部门吸收乏力休戚相关,故而应继续扩张正规部门以转移农村劳动力。这种“二元结构”的政策主张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便得到了彻底的清算,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非正规部门并不会因正规部门的扩张而缩减,所以非正规部门的存在不是暂时的、而是持久的,因为非正规部门本身就是被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边缘化的产物。然而,非正规部门或农业部门在“原材料、资金、劳动力和市场”上对正规部门的贡献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并为正规部门的改革和发展提供长期的 “隐性补贴”;
更为关键的是,对非正规部门的漠视将会影响政局的稳定。因此,在新一展理论中,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的关系得到了重新的认识,农村地区和穷人的发展也获得了应有的重视。作为约束非正规部门的重大课题――“信贷问题”,自然也重新被提上议程。与以往不同的是,主流经济学家认为,作为非正规部门主体的小农和穷人应有效地与信贷资本结合在一起形成生产函数,并成为“新经济”中积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伴随着对发展思想修正的同时,一场关于如何在“新市场失灵”(the new market failure)状态下有效配置资源的技术争论也在主流经济学界激烈地进行着,而斯蒂格利茨和魏斯(Stiglitz & Weiss 1981)等人则证明农村信贷市场便是典型的案例。这导致了“新信息经济学”的诞生,使得理论家们开始以失灵的眼光重新审视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微观运行基础,以及在社会、文化环境制约下小农和穷人信贷行为的“非契约”性。在这关键的历史时刻,“小额信贷”因尤诺斯和“乡村银行”的巨大成功跃入了主流经济学家的视野,并为理论界打磨和印证各种经济理论提供了详实的资料,也为政策实践者制定有效的发展政策提供了范本。

因此,“小额信贷”的成功决不是偶然的,它使农村金融从“政府失败”的宿命和“市场失灵”的陷阱中走出,以“亲穷人”的崭新姿态呈现在发展经济学家和政策实践者面前,并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发展论”(market driven approach)不谋而合。

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们开始意识到,冷战后时期小额信贷体制的独特性源于非政府组织对“资本主义和发展”这一重大命题的再思考。例如,在回应弗里德曼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时,“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的创始人尤诺斯便倡导通过“人性化的资本主义”(humanizing capitalism)来促进农村和穷人的发展。他认为,在资本主义扩张的过程中,通过资本的注入也为小农和穷人释放“企业家潜能”( entrepreneur potential)提供了新的契机,穷人不仅能够参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能从中受益。在此,在传统发展战略中被边缘化的小农和穷人的地位得到了重新的界定,他们不再是简单的信贷受赠者,而应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微型企业主”(micro-entrepreneur)。

四、微型金融的发展、演进及问题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的诞生和发展成了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深化和发展的一道靓丽风景线。通过竞争机制(竞争性地使用金融资源而非“赠与”)和筛选机制(筛选使用金融资源的群体)等制度的设计,微型金融成为一种有效渗透的手段和制度,并在加强和利用信息的基础上(例如,peer group,joint-liability,regular meeting等),通过借贷者的相互监督和连带责任比较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在无抵押和担保的情况下由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信贷偿还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逆向选择风险。

然而,微型金融同样面临着成本(即以多高的利率贷出,成本和费用如何)、风险和持续性等农村金融基本问题的挑战。为了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储蓄动员)、实现制度上的可持续性,脱胎于NGO以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微型金融组织在自由思想的指引下开始朝商业化演进,在一些国家(例如中国、蒙古、巴基斯坦等),微型金融还通过与信用社的整合而实现了正规化(mainstreaming)。为了自身的持续,追逐经济效益的小额信贷组织明显出现了为农村高收入阶层(upmarket)服务的使命漂移现象(mission drift),在拉美等地区,微型金融组织甚至上演了“利润优于商业银行”的“闹剧”。而且,为了覆盖包括实施成本在内的融资成本,商业化经营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多高达30―40%,例如:拉美地区的多为30―40%;
孟加拉的“乡村银行”在20―25%的利率上,加上必要的补贴才能维持;
在我国的小额信贷试验中,忽略某些实施成本的不可得性,左小蕾得出了河北滦平县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14%基础上能维持的喜讯,而在云南的一项小额信贷中,利率则需要维持在20%以上。很难想象,弱质农业以及农村的低收入阶层和贫困农户如何在如此之高的融资成本上维持和发展。

因此,补贴(其一是,要不要实行补贴性信贷;
其二是,是否给予农村金融机构补贴)成为农村金融深化和发展中的争论焦点,主流经济学家们也因此而出现了微妙的分化。以新自由主义的追随者,俄亥俄学派(Ohio School)为代表的制度主义者(institutionist)认为,在农村金融中,政府应避免金融机构的补贴依赖,通过市场准入让资源在竞争中有效率的配置,而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有利的制度环境以及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降低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福利主义者(welfarist)也承认补贴性信贷下的“政府失败”,但是由于市场失灵,在弱质农业部门和农村大部分群体难以获得正规金融服务又无法承受高息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情况下,政府应在农村金融中起积极的作用(包括建立政府所有的金融组织),以扩展正规金融的服务边界。以“农村金融新范式”(the new paradigm )著称的“适度干预主义者”企图寻找第三条出路。在“三叉理论”(the three-pronged theory)中他们认为,政府一方面应创造一个有利的宏观经济和制度环境(自然包括农村金融的深化和自由化),让市场在竞争中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还应注重包括农村金融监管和法律制度在内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成本、能力建设、教育培训、穷人高风险信贷、科研开发等费用,政府要提供非重复性的智能补贴(smart subsidy)。这样,农村金融机构在降低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将会达到追求自身经济效益和服务具有社会福利效应的低收入阶层的双底线均衡(double bottom line)局面。遗憾的是,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的发展并未出现适度干预学派所期待的良好局面,首先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制度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其次是政府杯水车薪的补贴并不能显著地降低农村金融交易的成本,最后,这种经过精妙设计的“智能干预方式”在“非智能”的政府面前终归失效,从而,斯密那只手最终变成马吉那只脚。

五、总结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随着经济思想的发展和变迁,农村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也几经变迁,从早期的“政府主导”(government led)到后期的“市场驱动”(market driven),理论家和政策实践者们试图在“政府失败”和“市场失灵”的尴尬境地中寻找一条最优路径。“小额信贷”便在这一夹缝中跃入经济学家和政策实践者的视野,并因其特有的第三方优势以及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发展观”相同,而得到了理论界和许多重要组织(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银行等)的一直推崇,并迅速被世界各地的政策实践者们复制和尝试。“小额信贷”既“亲穷人”又“亲市场”的运作模式重构了政府、小农和资本的关系,使得穷人和农村地区的发展这一重大命题闪现新的希望。然而,世界各地的实践表明,为了自身的可持续性,“小额信贷”同样面临着“成本、风险和社会目标”这一农村金融基本问题的挑战。不难设想,当小额信贷失败时,政府仍然是最后的买单人,因此,在以“市场驱动”的主流发展观中,政府一样不能全身而退。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从“小额信贷”运动的兴起到实现制度上的可持续发展,“微型金融”在模糊“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同时,也给主流经济学提出了新的挑战。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The economics of microfinance,Beatriz Armendáriz de Aghion and Jonathan Morduch,The MIT Press,2005;

Microfinance-Perils and Prospects, Jude L.Fernando, Taylor & Francis Group,2006.

The Microfinance Revolution:Sustainable Finance for the Poor,Marguerite S. Robinson,The World Bank, Washington, D.C.2002.

Collusion and Group Lending with Adverse Selection,Jean-Jacques Laffont,2000.

Commercialization and mission drift:the transformation of microfinance in Latin America, CGAP, Occasional Paper NO. 5, JANUARY 2001.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一)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与文献,探讨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总结出推动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健康、持久地发展的对策,为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持久发展献出一点意见与建议,并对深入全面推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起到借鉴作用,为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最终达到农户和信用社之间双赢的目标。

理论意义:中国金融业的持续发展中,农村信用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显得尤为不可或缺。国外一些国家比较早开始小额信贷的课题,而在我国,对于农户小额信贷的探究不够深入,国内相关学者发表的理论基本上都是陈述实际状况,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实地调研还远远不够,应该为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而不断努力深造。本文对农户小额信贷业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且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当前尚未出现关于小额信贷一致的定义,然而它的一些特点已经被很多专家认可。例如,Morduch认为小额信贷是提供给广大贫困农民的小额贷款,是利率相对较高的服务,不需要抵押和担保。J.D.Von Pischke给出这样的观点,如果贫困农户资产匮乏,小额信贷也是使农户得到贷款提高收入的一种方式,他认为这是小额信贷与传统贷款的主要区别。

二、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概述

根据专家们对小额信贷的全面了解和对于期刊、文献的阅读,小额信贷的内涵概括为:小额信贷是指金融机构为人均收入较低的群体发放的一种小额度的、不用物品抵押和担保人担保的信贷。通过小额信贷,贫困群体可以摆脱困穷苦,亦可以推动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小额信贷有异于常规信贷业务和传统扶贫项目的主要特点就是为收入较低的农户等特定客户群体发放符合需要的、及时的信贷产品,这是扶贫的方式之一,同时是创新型的务。

三、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为农户提供的贷款额度10万元以下的贷款,大部分贷款额度为3万元或者更少,但要求较高质的抵押担保,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户、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想要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以及运输业的规模而又没有充足资金的农户,他们的贷款需求通常高达10万元以上,农村信用社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农户的贷款需求,导致一部分急需资金的农户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帮助。

四、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问题过多

在各级联社成立之前,农村信用社粗放经营、治理方式不规范,没有形成完备的行业管理体系,并且很多风险案例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首先,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不完善,不能真正落实相关政策,贷款审批流于形式,审计监督马马虎虎,漏洞百出,不少贷款都成了坏账。其次,表现在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不明确。信用社自主经营是困难的,各层级的管理都由长官掌控,使信用社贷款偏离了制度约束的轨道,由经营管理者滥用职权和粗放经营引起的人情贷款、冒名贷款等不良贷款,导致农村信用社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严重侵害了信用社的效益和业绩,而且还埋伏了过多的隐患。这样下去,亏损会越来越多,规范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低。

(二)直接原因:小额信贷收益与风险不对称

(1)农村信用环境差。究其农村信用社发生风险的成因,是因为,用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对债务人的行为不能起到强有力的约束作用,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不能对一些拖欠的、赖账的行为及时有效地解决,让贷款人理所当然地认为赖账的行为是正确的,这部分人不仅不还贷款,同时使周围人产生一种攀比心理。

(2)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成本高、收益低。小额信贷的成本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经营成本、操作成本、资金成本、直接损失等,其中交易成本比例最大,小额信贷的成本一直居高不下,这也直接制约着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营销业务的创新和改革。利息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收益源头,而往往在现实状况下,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规模偏小,尤其是小额信贷利率常常低于标准利率、不能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及时收回,这些因素都构成了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收益低的原因。

五、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的对策与建议

(一)改进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产品

使贷款额度与贷款需求相符。农村信用社在审核贷款额度和期限前应认真考察,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和农民所获资金流向。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小额信贷的额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户开发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在信用贷款额度基础上根据农户需求适度调整贷款的额度,如果当地种植业、畜牧业发展好收入高,那么就应该适当地调整有关农户的贷款额度,用于农副产品上经营、运输业发展以及畜牧业的贷款可相应提高一些,而对于这些经营大户建设厂房的贷款也应该适当提升。

(二)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管理体系

农村信用社应尽快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这样贷后监督就可以更有效地进行,通过跟踪款项的流动来进行对贷款人的监督,若有违规违例事情发生,立即取消贷款资格。完善小额信贷运作流程,可以减少坏账、降低资金流失,从而促进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愈来愈成熟。

六、结论

尽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开拓时间不长也存在一些问题与矛盾,但是,它带来的是显而易见的社会贡献和经济效益,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不管是对农村信用社本身还是广大农民群体抑或是整个农村经济都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还有着不能忽视的不能有效满足农户的需求、小额信贷的风险问题以及农村信用社管理系统不规范等问题。

通过阅读著名学者的相关学术理论进行了总结。首先,要完善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产品,包括调整贷款的额度与贷款期限、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这样才能充分满足客户的有效需求。其次,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系,对小额信贷业务的流程严格控制,加快建立信用评级机制。然后,要减少政府干预、加大政策扶力度,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循环、小额信贷的风险问题都会有很好的改善。最后,要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主要从法律环境和社会保障两方面进行改进,使金融生态能够抵抗外来破坏和冲击。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
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

一、小额信贷概述

(一)小额信贷的定义

对于小额信贷,国际上有两个词相对应,一个为Microfinance,是微型金融服务的概念,主要是指针对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
另一个为Microcredit(小额信贷),是指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信贷服务。关于小额信贷的概念,国内还没有统一。百度百科中把小额信用贷款(Microfinance)定义为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

(二)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阶段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在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第一,1994-1999年,是试点初期阶段,主要是通过项目来开展小额信贷活动。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国际捐助和软贷款,基本上没有政府资金的介入;
重点探索的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Bank)式小额信贷的可行性;
以半官方或民间机构进行运作,并注重项目运作的规范化。第二,1999-2005年,为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和各类项目的制度化建设阶段。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倡导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城市领域,劳动部门与商业银行结合,推动城市下岗再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这一阶段,带有很强的政府色彩。第三,2005年以后,步入小额信贷正规化、制度化发展阶段。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制度框架,小额信贷进入商业性可持续发展阶段。

(三)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影响

小额信贷的介入打击了民间高利贷行为、促进了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金融市场竞争,并进一步完善了金融体系。小额信贷是扶贫的有效工具,支持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户收入的增长、增强了农民的信用意识。小额信贷的影响还表现在女性家庭决策参与度的提高、家庭地位的变化和素质的提高等方面。

小额信贷的发展,不仅使金融服务深入到贫困人群中,而且为银行家提供了新的经营创新模式,其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中国的小额信贷尚处于初期阶段”。我国小额信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着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概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
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信息不对称理论是由三位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乔治・阿克尔洛夫和迈克尔・斯宾塞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市场中卖方比买方更了解有关商品的各种信息;
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可以通过向信息贫乏的一方传递可靠信息而在市场中获益;
买卖双方中拥有信息较少的一方会努力从另一方获取信息;
市场信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要想减少信息不对称对经济产生的危害,政府应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这一理论为很多市场现象如股市沉浮、就业与失业、信贷配给、商品促销、商品的市场占有等提供了解释,并成为现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被广泛应用到从传统的农产品市场到现代金融市场等各个领域。在金融市场中,一方往往并不能掌握对方的足够信息,从而不能做出准确的决定,这种情况即为信息不对称。

三、小额信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或波动性。贷款收益的不确定性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和信贷资产损失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信贷风险是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信贷风险密切关系着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过度的信贷风险将使小额信贷机构亏损甚至倒闭。

小额信贷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比较显著和特殊,风险必定大于其他金融机构。这些特点包括:小额信贷面向贫困人群,这些低收入客户既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作为小额信贷机构服务的担保(抵押)品,也不能提供可信的资信报告(财务报表)和借贷记录;
贫困人群缺乏信用记录,信息搜集困难,信息成本高;
贫困人群所需贷款业务量很大,信贷成本非常高;
贫困人群受教育程度低,难以有效使用贷款;
小额信贷市场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等。在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中,小额信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最主要的。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小额信贷的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往往没有过去的信用记录以供小额信贷机构参考。信用档案资料缺失的情况下,借款人从小额信贷机构借入贷款,只有借款人知道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处于信息优势地位;
而信贷机构由于不能及时准确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放贷前,借款人有可能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使得小额信贷机构不能有效甄别安全的借款者和有风险的借款者,最终使风险最大的借款人得到贷款,安全的借款人却被挤出信贷市场。特别是在农村,贷前调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村组干部的推荐、介绍,对信用状况的判断经常与个人主观思维以及人际关系有关,随意性很大,缺乏系统科学的信息搜集体系。在这样的环境下,农户信用等级与实际情况可能差距较大。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可能造成低信用的农户借款需求更急切,但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却获得贷款,从而存在严重逆向选择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占有信息优势的借款人“损人利己”的行为。借款人如果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瞒相关信息,小额信贷机构为了保证收回所发放的贷款,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获得借款人的真实还款意愿以及监督贷款的使用,从而使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过大。特别是在农村,农户分散、交通不便,小额信贷的信息成本更加高。还有的借款人受小额信贷低息的影响,容易产生依赖思想,出现小额贷款使用不当、挪作他用、还贷率低等情况,给小额信贷机构造成损失。

四、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控制小额信贷风险的对策

小额信贷的推广与发展在消除贫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信息不对称也给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因而基于信息不对称视角,尽可能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对于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都非常重要。

(一)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

一是在全社会加大信用教育,提高大家的信用意识,造就诚信环境。以后随着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健全并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的共享,将有效降低借款人发生败德行为的可能性。二是小额信贷机构在积极放贷的同时要实行差别管理制度。要逐步建立合理、严格、多层次的、能上能下的、诚信奖励与失信惩罚相结合的等级信用制度。当然,这套等级信用制度要结合实际,相对统一,并且便于操作。比如海南农村信用社创立了“诚信奖励金”制度,贷款的协议利率由实际利率和诚信奖励金率两部分构成,根据农户的还款记录确定不同的诚信奖励金率。如果农户每月按时还息、到期还本,诚信奖励金率就高,实际利率就低,贷款的额度也越高。这种机制不仅减轻了借款农户的利息负担,而且有利于培育借款人的信用意识,为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创新信贷方法,规避或降低风险

1.实施联保机制。克服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最常见方式是借款者提供抵押品,但是,小额信贷面向贫困人群、不需要抵押,因而可以实施联保机制。采用联保贷款,即由不含直系亲属关系的3-5户人家组成互助互保贷款小组,小组成员互相担保,实行连带责任。一方面,小组成员彼此熟悉,了解各自的具体情况。为了防止自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代替他人偿还贷款,通常都会选择信用较好、还款能力强的小组成员。这样可以使高风险借款者逐渐退出信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借款人有着来自于组内成员的压力。如果不能按时归还贷款,虽然会使小组其他成员代替自己还款,但是也会导致自己的信用情况不佳,其他人员不愿意再和自己交往,在本地区孤立自己。尤其是在农村,个人信誉特别重要,信誉基本能决定一个村民在整个村社结构中的地位。为了避免出现这些情况,借款人会积极归还贷款,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由于借款人的败德行为致使小额信贷机构发生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运用“农业保险+订单农业”+“小额信贷”一体化风险管理工具。“农业保险+订单农业”+“小额信贷”,即农户在从事生产经营之前与农业保险经营公司和农产品龙头企业签订相应的保单和订单,之后农户直接将订单合同抵押给信贷机构以获得小额信贷资金,购买诸如种子、化肥、农药等各种生产要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农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化解贷款农户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自然风险,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设计和推广,政府在财政上予以合适比例的补贴,鼓励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确保贷款农户农业生产稳定。而订单农业可以通过订单将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散和转移给订单企业,帮助贷款农户获得稳定的收益,确保其还款能力。订单农业还具有抵押担保的功能。如果到期借款农户违约,不能按时偿付,信贷机构可以直接将抵押品(订单合同)拍卖转让以获得补偿。此时信贷机构虽然还是难以充分了解借款农户的信息,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已大大降低。这样小额信贷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得到有效克服,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农业风险传导或诱发信用风险。

总之,面对挑战,如何抓住机遇、科学发展是研究小额信贷的最终目标。通过控制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小额信贷可以完善对穷人的扶贫价值,同时实现小额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杜晓山.中国小额信贷十年[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孙若梅.小额信贷与农民收入――理论与来自扶贫合作社的经验数据[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3.何广文,杜晓山,白澄宇,李占武.中国小额信贷行业评估报告[EB/OL].http://省略/summary.asp,2009-02.

4.徐忠,袁国良.中国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实践和评价[J].上海金融,2007(3).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合作金融;
信贷;
农贷悖论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1.004

一、引 言

作为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村信用社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以及民间和学界的关注。可以说,农信社在中国存在了多久就改革了多久,然而中国农信社不仅始终达不到改革的预期效果,而且还内生出农贷悖论的现象。农贷悖论命题可作如下概括:本该服务于“弱势群体”的农信社,却没有为弱势者服好务。在发达国家,农信社是一个能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金融供给的制度安排,为何在中国却出现“好而无用”的结局呢?

对于中国历史上的农贷悖论现象,近年来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张杰对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农贷制度进行了长时段的考察,认为国家农贷有这么一个悖论:要么强制均摊,要么就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现今的农信社作为国家持牌金融机构,也跳不出农贷悖论的怪圈,农信社陷入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一直试图让其提供商业性农贷[1]。谢平以西方经典合作理论为标准考量中国农村信用社,发现建国以来中国就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条件,农信社不是真正的合作组织,离农就商乃题中应有之义[2]。易棉阳认为近代中国农业金融在转型过程中内生出两种悖论性现象:一是近代农业金融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农民得利甚少;
二是近代农业金融遏制了旧式高利贷但制造了新式高利贷[3]。易棉阳在较为全面地考察抗战时期四联总处农贷政策后,认为四联总处之农贷政策也滋生了农贷悖论现象:即农贷促进了大后方农业生产发展,但广大真正需要农贷资金的贫困农民却得利甚微[4]。这些文献有的不乏理论创见,给我们思考农信社为何产生农贷悖论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启示,有的研究了历史上的农贷悖论,为解释现时农贷悖论现象提供了参考。研究中国经济问题,特别是经济制度问题,必须以该制度在中国的变迁为分析起点,才能弄清楚该制度在中国何以失效?本文以中国农村信用社长期的运作绩效为实证材料,试图从剖析农信社与国家关系的视角,来揭开农信社为何在中国会内生出农贷悖论的谜团。

二、农村信用社与国家关系解构

描述建国以来农信社的演变史迹,是解构农信社与国家关系的逻辑起点。农信社的演变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①。

第一阶段(1949年―1957年)。在这一阶段,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农信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完成以后,分得土地的农民无钱购置生产工具和改良土壤,生产资金的短缺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难以付诸实践。在此背景下,政府决定通过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来**资金短缺难题。1951年―1953年,农村信用社稳步发展。从1953年起,农信社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短期内得到飞跃发展。截至1956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达到16万个,97.5%的乡建立了信用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信用合作化[5]。

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这一阶段农信社成为官办金融机构。1958年―1961年期间,农村信用社被改组为和生产大队的信用部,成为基层政府的一个内部机构。1962年开始调整国民经济,信用社恢复成立并脱离和生产大队,成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此种状况维持到1968年。1969年―1976年,在极“左”思潮的干扰下,农信社被下放给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管理,农信社业务经营陷入混乱状态。结束后,金融行业拨乱反正,农信社再次收归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并成为其基层结构。

第三阶段(1980年―今)。这一阶段是政府主导下的农信社改革时期。1980年―1995年的改革,目的在于恢复农信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因农信社归中国农业银行管理,所以这个阶段的改革由中国农业银行领导实施。1996年行社脱钩,1996年―2002年的农信社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目标是要恢复农信社合作制,但效果不尽人意。2003年启动的新一轮农信社改革,不再坚持合作制改革取向,此轮改革从产权入手,因地制宜,可以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也可继续完善合作制。

从建国以来农信社的演变史迹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农信社每走一步,几乎都是由政府在推动或主导。那么,国家为何对农信社具有如此强烈的控制欲呢?处在农业化阶段或工业化初期阶段的中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经济剩余是国家生存乃至发展之本。问题是,如何确保农业产生更多的剩余呢?政治精英们认识到,资金稀缺是中国农村残破的基本经济因素。只有保证发展农业所需的最低资金供给,农业才能产生剩余。资本逐利的本性和交易费用的高昂,驱使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贷望而却步,城市金融机构不愿下乡,植根于农村的信用社,国家若不加以控制,农村势必出现国家农贷真空,这对维持农业发展是非常危险的。反过来,国家若控制了农村信用社,农业便能比较方便地获得国家的资金支持,农业剩余具备了一个产生的前提。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即便是最困难的时期,农村中也并非完全赤贫,农民节衣缩食后余下的少量资金,如何才能为国家所掌控呢?理性的农民自然愿意把自己的保命钱交给有国家信用作担保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自然是最理想的选择,国家也最愿意看到这种结局。长期以来,大量的农村资金就是农村信用社集中起来去支援工业与城市建设,这种状况即使到现在也没有彻底改变。

农村信用社是否有向国家靠拢的追求呢?应该说,谋求独立发展是当年合作经济创始者的设想,为此,罗虚戴尔先锋社曾制订了对政治严守中立,严拒政府援助的办社原则。但后来信用社的实践却证明这条原则是一个不存在性命题。由民间发明和推动的诱致性制度,政府的态度决定着其生死存亡,这在政府有着强烈控制欲望的中国则显得尤为重要。20世纪20年代后期,中国信用社的蓬勃发展曾使政府感到莫大的恐慌,若不是一部分政治精英看到了信用社的可用之处,信用社可能在20世纪20年代就被扼杀在襁褓之中。当下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标会、摇会、合会等民间合作金融组织,因得不到政府的允许而只能以地下金融组织状态“灰色推进”。在社会主义国家,私营经济、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四种不同经济成分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地位,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体经济,合作经济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面前低人一等,但比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则高过一头。于是,合作向集体过渡,集体又向全民靠拢,便成为一种必然的现象和规律[6]。比如,在1980年以前,信用社是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信用社职工享受与银行员工相同的待遇,1980年开始的农信社改革,旨在改变过去的官办性质,把农信社办成群众的合作金融组织,为使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农业银行宣布“两个不变”作为改革的前提条件,其中的一个“不变”就是“信用社职工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与银行职工一致”不变。但这种“一致”仅局限于老员工,新增员工则不转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不拿固定工资,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合理报酬。此种待遇差别引起新增员工的不满,他们宁愿报酬少一点也要谋求编内员工身份。若从经济上考察,可以发现,农信社的产权制度安排也决定其在发展阶段离不开政府的扶植。农信社的初始产权结构由社员入社股金和经营中所积累的公积金组成,作为弱势者的农信社社员,所纳股金少则几元多亦不过数十元。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农信社,互助是其经营宗旨,盈利能力差,所积公积金额少量寡。显然,依靠自身的积累,农信社没有很强的自生能力。而政府的资金扶助往往能推动信用社超常规发展,国民政府时期信用社的运营资金几乎全部来自国家银行,当前我国信用社的产权积累中也有相当部分源自国家财政资金。其实,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组织亦是如此,如美国联邦土地银行1916年初建时资本总额900万美元,其中政府出资889.2万美元,直到1920年联邦土地银行才还清政府的出资。再如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在1923年建立时,政府就出资20亿日元,直到1961年农林中央金库才还清政府的全部资金[7]。

三、农贷悖论:表现形式与形成机理

农村信用社因解决小农信贷难题而产生和发展,中国农信社之所以长期以来绩效不尽人意,根本性的因素恐怕就在其农贷运作偏离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宗旨。进一步探讨,便可以从长期的农信社演变史迹中抽象出一个农贷悖论命题,这个命题可概括为:本该服务于“弱势群体”的农信社,却没有为弱势者服好务。

“离农”是当代中国农信社农贷悖论的具体表现形式。农信社的“离农”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农信社收缩农村据点,大举“进城攀亲”;
二是农贷业务萎缩。1980年―2004年的20多年间,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每年平均仅占其贷款总额的30%左右,70%的贷款流向非农产业;
三是不为真正需要贷款的广大社员服务。农信社的非社员贷款长期占其农户贷款总额的50%以上,农户向农信社贷款难。随机抽取1996年―1998年三年农户借款来源数据,1996年农户从农信社的借款额占农户借款总额的比重为17.96%,1997年、1998年分别为18.12%、13.12%,而75%左右的借款来自民间私人借贷[8]。

“农贷悖论”的形成机理可以从中国农村信用社管理制度的循环组织结构中探寻。

图1所示,社员、社员大会、经理层三者之间实行循环管理是农信社在管理制度上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在中国农信社的管理组织结构中,社员和社员大会却长期缺位,社员和社员大会不对农信社实施监督管理。造成这个结局的原因还得从建社之初说起,由于农村信用社是20世纪50年代靠政府意志按行政村普遍建立起来的,所以,人人是社员,但产权经济理论早已表明,人人是社员实际上就是人人都不是社员,农信社中社员产权主体成为虚置。社员主体虚置,社员大会自然名存实亡。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一直致力于真正让社员和社员大会对农信社行使管理权的改革,但始终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效,原因很简单,社员犯不着为几元或几十元股金而花费成本对农信社实施管理,放弃管理比行使管理更加划算[2]。长期以来,作为农信社直接管理者的经理层(即农村信用社的理事长、主任),实际上是屈从于地方政府的选择和任命,甚至是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调兵遣将”“挪棋子”排兵布阵的结果,并将农村信用社理事长、主任纳入行政科层结构安排与管理,因而强化了县级农村信用社理事长、主任的“行政化”、“官员化”。因此,农村信用社理事长、主任的较多决策,一方面难以真正基于市场与合同决策;
另一方面又难以真正从有利于服务“三农”角度来决策[9]。

按国内学者的总结,由合作制原则演化而来的合作金融制度,其区别于商业性金融制度和政策性金融制度的质点在于产权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三个方面。具体讲,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是合作金融制度的本质特征。据此看来,中国农村信用社从来就不是一个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0]。建国后组建农村信用社的指导思想实际上不是蕾发巽或舒尔茨主义,而是列宁在《论合作制》所倡导的合作原则②,合作组织的样板就是苏联的集体农庄,尽管后来中国农村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与苏联集体农庄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主政者心目中预设了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就是受国家控制的苏联式集体农庄[11]。20世纪50年代一夜之间在全国普遍设立的农信社,仍是政府强制推行合作运动的产物。靠****建立起来的合作社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国家意志替代了民众的自愿,换言之,它是没有自愿的合作,是强制的捏合。胚胎时就没有培育成自愿合作基因的信用社,在成长过程中再嵌入合作含义,只会产生表内不兼容的结局。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次由国家主导的企图恢复农信社合作性质的改革,最后都无功而返,就是有力的印证。

深究发现,农村信用社一旦被国家控制,这种局面就会内生出两个破坏合作金融制的因子――践踏民主管理制度和为社员服务的分配制度。原因很简单,权吏要掌控信用社,必先剥夺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至于信用社为不为社员服务,很大程度取决于权吏的态度,一个不幸的结局是,大多数情况下信用社非但不为社员服务而且还假手信用社侵犯社员的利益。倘若农信社为政府所控制,农信社实际上就被赋予了双重目标: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在第一个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兼顾社员利益的满足。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农村信用社是为了实现第一个目标而运作的,而国家要达到这个效果,必须社员对信用社的管理权,不但如此,社员在信用社的产权收益都难以获得,遑论从信用社得到优惠服务了。

四、农贷悖论的**

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或者实际上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学界对此给出了三种不同的答案。古典经济学循着斯密“看不见的手”原理,把国家看成一只“无为之手”,认为国家除了提供国防、治安、维持和执行合同等最基本的公共物品外,国家不应该再去干预经济活动。福利经济学则按照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把国家看作是一只“扶持之手”,在福利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并非如古典主义者所描绘的那样是万能的,市场也会失灵,如垄断和信息不对称,并且,市场失灵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国家的干预则正好可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增加社会福利。显然,在福利经济学的国家理论中,国家总是善意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是其目标。近年来奥尔森③等通过对历史上国家行为的解读,发现国家的行为并非总是出于善意,即为了增加社会福利,国家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并会使用所固有的强制力来谋求自身利益,国家的此种行为使其成为了“掠夺之手”。奥尔森形象地把国家比喻为具有掠夺偏好的“坐寇”。施莱弗(Shleifer)[12]循着奥尔森理论进行进一步的深究,发现国家并不总是谋求长远利益,往往为了实现其当前和短期利益,而不惜进行过度掠夺。三种不同的答案,对国家进行了立体的多维解读,使人们对国家的认识更加符合现实。历史和客观地看,国家大多数时候是同时扮演着三只手的角色,在市场自己能良好运行而不需国家过多干预的领域,国家甘当无为之手;
在面对危及统治的利益集团时,国家会重拳出击,起到扶持之手的作用;
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的目标或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国家就可能是一只掠夺之手[13]。

在中国农村信用社里,国家长期以来就是扮演“掠夺之手”的角色。国家首先通过掠夺社员在农信社的股权继而掠夺社员对农信社的管理权。遭受掠夺之后的农信社不为弱势者服务成为顺理成章之事。既然如此,**农贷悖论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国家在农村信用社的行为边界,具体讲,就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是选择抓还是选择放。基于此,本文提出两策:第一策,国家退出信用社。从美国、日本、台湾的农贷实践中,我们得到启发,在农村信用社的创立与发展阶段,国家给予资金的支持是必要的,但当农村信用社具备了自生能力之后,国家应该退出其全部股权,不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微观经营活动,让来源于民间也只有在民间生存才能壮大的农村信用社真正“回到民间”,把农信社真正改制成具有民有、民办、民享、自主、自治、自助特征的合作金融组织。第二策,国家控制信用社。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是国家通过外力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国家不仅搭建好了农村信用社的构架,而且控制了绝大部分产权,留给民间的实际上只有些许产权空隙。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被迫打着合作金融的幌子执行商业信贷的实质,国家一直在让农村信用社为其提供商业性农贷, 名不符实使得农村信用社蒙受诸如“离农”、“商业化”等种种责难,若把农村信用社干脆转制为国家控股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也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注释:

① 建国以来农信社的演变历程,详情参阅易棉阳、陈俭:《建国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路径与制度反思》,《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2期。

② 1951年9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农业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和同年11月发表的《组织起来》是指导中国合作运动的纲领性文献,而这两篇文献的思想来源即为列宁的《论合作制》。在实践中,农信社不是按雷发巽主义或舒尔茨主义把农信社办成一个独立的合作金融组织,而是把它与银行捆绑在一起。把农信社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比喻为“信用社有了头,银行有了脚”的头脚关系,邓子恢把农信社看成是银行的“前线部队”,银行是农信社的“后台老板”。详情请参见卢汉川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四十年》,1991年由学苑出版社出版,具体见第491页和第47页。

③ 奥尔森的国家理论集中在他的三本著作中:Olson,Mancur,1965,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Olson,Mancur,1982,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 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 Olson,Mancur,2000,Power and Properity: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New York:Basic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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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施莱弗,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理[M].赵红军,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13] 王一江.国家与经济[M]∥吴敬琏.比较:第18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State and the Agricultural Credit Paradox

YI Mian-yang, ZENG Juan

(School of Business,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8,Huna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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