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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规章制度【五篇】

时间:2023-07-03 09:35:2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完善规章制度【五篇】,供大家参考。

完善规章制度【五篇】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一 、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不断向前推进, 大学内部改革的压力也越来越大,改革推进的好与坏, 关系着大学的未来,关系着高等教育的未来。顺应改革需要,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落实大学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每一所大学期盼尽早达成的责任与使命。而实现这些离不开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需要

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所大学的格局、高度和潜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大学的发展方向, 要实现这一目标, 大学首先要厘清内部各项权力的范围和边界。具体讲就是要处理好大学中党委的领导权,校长的行政权,教授的治学权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参与权。而这些权力关系的明确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规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学治理结构,不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需要具体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二)落实大学章程的需要

推进大学章程建设是我国开展高等教育改革,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举措。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大学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和统领。然而,仅有大学章程还不够,还需要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将大学章程所建立的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到学校的每一项工作中去。这样大学章程在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

(三)实现依法治校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是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的保障。对于大学而言,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大形势下,大学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依法而为、依法推进。而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正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补充。因而,坚持完善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规章制度建设,通过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推动大学的改革发展,是大学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缺乏学校层面上的统筹规划

当前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统筹规划, 该制定什么,不该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没有统一的安排。导致大学内部的规章缺乏体系性,显得零散杂乱,也容易出现规章之间管理范围的交叉、重叠;也容易出现无人管理、无规矩可循的制度盲区,管理盲区等问题。

( 二) 规章制定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

多数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是由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草拟。虽然草拟人员在其所从事的工作领域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但是,草拟规章制度同样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规范,制定的规章很可能起不到预期的管理效果,甚至还可能出现制定的规章在程序上或内容上存在违法情形,最终导致规章无效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等情况。

(三)规章制度制定过程论证不充分

当前很多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部门领导主观影响比较大,受领导换届、轮岗影响大,不同领导对同一项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台不同的的规章制度。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广泛的论证,往往只在部门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对外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多数情况下得不到有针对性、负责任的修改意见。这使规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规章制度自身的稳定性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各项规范功能的实施效果。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结构不完整

当前学校职能部门为了开展某项工作往往通过制定某项规章制度予以开展,但是多数规章制度中缺乏相关罚则的规定,即如果相关人员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会受到什么处罚, 这些内容规章制度本身没有涉及。这使得很多规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强制力,对规范相关教职员工的行为上起不到实质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学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根据当前大学在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通过将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与制定部门相分离,在各职能部门设立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建设规程等方式来完善。

(一)将规章制度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划归综合性部门

大学内部的规章制度需要有一个综合性的部门来负责统筹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内部职责划分上,避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在权力边界上出现重叠、交叉。如果一项事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共同管理,那么这类规章制度就由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项有多个文件管理,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 二是有利于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 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废、改、立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便于学校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去管理,去统筹规划; 三是规章制度有一个统一的机构,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校内部所有规章制度,既便于规章制度的宣传推广,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执行。

(二)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大学内部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涉及的管理内容、专业知识非常多,要想通过设立一个部门来专门负责校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将各部门业务知识熟练,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领域工作的教职工确定为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专员。由他们负责本部门的制度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定期组织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专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相关人员规章制度建设的专业能力。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证用人单位各项劳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它对于依法组织管理劳动、加强劳动纪律,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维系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意义、法定程序和不合法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总结,以期对此问题在实践中有所启发。

【关键词】

法律;
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

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规矩,在劳动用工管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约束员工劳动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让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把握主动权,降低风险。不完善、不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会成为劳动纠纷的诱因,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性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使企业生产劳动过程和实施劳动过程管理依法有据,对于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非常重要。

员工享有一系列基本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员工劳动权利的实现和劳动义务的履行与企业是分不开的,企业有义务保障员工实现劳动权利,有权督促员工履行劳动义务,并为员工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企业应该支付给员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保障员工的劳动报酬权;
必须依照法定的劳动时间安排本单位的生产或工作,保证员工有充分的时间休息和休假;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培训制度,有计划、有目标的是全体员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依法提供安全生产、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为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认真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等。以上均为劳动规章制度承接的内容,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企业亟需研究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问题。

1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只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尚未制定有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法律规范,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也只是要求企业进行备案。总体来说劳动规章制度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一般以员工手册的形式出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公布的,在组织本单位生产劳动或经营过程中适用的,用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职工的招用、流动、辞退,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工作的流程,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等。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用工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动过程的指挥和管理权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有效的控制生产劳动过程,规范员工在实现生产劳动过程和完成工作任务时的行为,确立并调整企业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准则,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性是通过其内容的针对性、指向性体现出来,是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供规范化的服务和制度支持。2)企业规章制度在员工之间的平等性。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后,内容对于企业全体员工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不管是高层管理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必须受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就应平等的接受处罚。3)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内在稳定性。企业规章制度一旦形成,便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不能朝令夕改。不过这种稳定性也是不绝对的,在总体上保持不变的同时,也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变化,及时进行修正。4)企业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对于已经生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全体员工必须无条件的遵照执行,这种强制性是劳动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保证,是由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2 企业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是规章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体现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意志,能够有效实现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控制,具有明显的特性,因此,劳动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1)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具有补充法律内容和保证法律实施可操作的作用。法律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包揽每一个企业和每项管理,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就是把法律的内容在本单位更加细化。因此他是法律法规在企业的延伸,不但有效的补充了法律法规的内容,而且可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和操作。2)劳动规章制度确立了员工的行为规范,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作用。企业劳动规章规定了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每一个环节上的行为准则,理顺了企业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建立了办事的步骤、方法和程序。因此直接对企业劳动关系做出调整,能够让员工在整个生产活动中有章可循,始终保持稳定良好的工作秩序。3)劳动规章是企业处理员工关系的重要依据,具有对员工教育引导和奖励惩罚的作用。劳动规章与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构成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是规范员工行为、处理员工关系的重要依据,它自身的目的性能够对员工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对于优秀员工可以依据劳动规章进行奖励,对于有错误行为的员工,则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

3 企业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劳动规章的制定是企业行使用人自的主要形式,因此,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般不作全面、完整的规定,只是规定某些必经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以上内容中包含的程序性规定,是衡量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与否的唯一标准。

3.1 劳动规章制度中应进行协商的内容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2 工会或职工对劳动规章制度的监督权

工会是职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做出修改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切实利益,不仅其制定过程要有劳动者的参与,而且其实施过程也应该有员工或者员工的代表——工会的参与和监督。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
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监督及纠错机制,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企业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企业对此意见应该听取,并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进行协商后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3.3 规章制度的公示

劳动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劳动者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员工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员工遵守规章的前提条件,劳动规章既然以全体员工为约束对象,就应该让员工知晓其内容,所以,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知晓,公示的方法一般包括将规章制度列入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确认、从上到下的口头传达、用人单位通过文件,印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手册发给员工、在规定场所向所有员工公布、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每一位内部员工、在单位网页上张贴等。

4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不合法带来的后果

企业规章制度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不合法清形下会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具有法律效力。合法是企业规章制度发生效力的基本条件,如果内容和程序不合法,就不能对员工产生任何约束力,从而削弱管理的效果,造成生产秩序的混乱。2)企业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不进行处理的方式,也是企业对自己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员工流失。《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会造成员工的流失,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参考文献】

[1]方文生,等。完善邮政企业规章制度的措施探讨[J].邮政研究,2009,(2)

[2]林东.浅谈构建企业规章制度的几个问题[J].广东科技,2009,(8)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质量管理;
精细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4208(2013)11-0030-02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社区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已初见成效,但是其医疗质量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规章制度较为滞后、医疗质量评价缺少必要的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等。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始终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重点工作开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提高了整体医疗质量,报道如下。

1 健全组织

医疗质量的管理首先需要一个完善的组织体系,我中心目前采取的管理体系是“1+3+7”条块结合管理模式,即1:中心主要领导全面负责;
3:3个职能科室具体负责;
7:7个质量管理委员会主抓。中心主任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以主任为首的中心领导全面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包括医疗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完善。2008年卫生部颁布了《患者安全管理十大目标》,在主任牵头下,制定了《大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患者安全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结合临床工作实际,细化了卫生部的安全管理目标,最终制定并形成了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患者安全管理目标;
2011年起,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从以往的常规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以中心的效率为核心,以患者的需求和满意为目标,建立了科学的组织架构、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的业务流程,使中心的医疗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医务科负责医疗质量管理,护理部负责护理质量管理,党政办负责医疗服务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医疗质量督促、检查、监控、考评、反馈、追踪、调查、分析、解决质量问题,对照规定落实奖惩。中心重点科室和重点条线成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中心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临床骨干担任委员的组织机构,目前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院内感染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如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由医务科牵头,会议探讨当月医疗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商讨解决方案,同时每月编辑《医政工作简报》,向上级领导汇报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向职工反馈医疗质量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等。

2 制定制度

整个医疗过程是由各个医疗环节组成,每一个质量环节都直接影响或者决定了医疗服务质量,因此医疗质量管理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用以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我中心在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结合中心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核心制度》、《护理规章制度》、《门诊规章制度》、《诊疗环节规章制度》、《抢救流程制度》及临时制定规章制度等。随着日常诊疗工作不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对规章制度定期进行修改与完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规章制度的集中修改,根据上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有一些特殊情况,及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完善,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2011年6月,上海市卫生局下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我中心在原有的基础上,结合以上通知要求,修改并完善了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情况的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动态监管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检查、通报、诫勉谈话、处罚制度》、《抗菌药物使用指标控制制度》,通过制度的及时修改与完善,切实提高了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水平。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服务于临床,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我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规章制度的宣传、培训、考核工作,包括利用中层干部工作会议宣传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利用医务职工大会开展规章制度的培训工作、加大规章制度的考核工作,确保规章制度在每位职工的心中,形成人人遵守规章制度,人人规范诊疗行为,让制度成为一种文化、一种自觉行为。

3 完善监控

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只有落实到日常临床工作中,才能体现出其价值,中心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促进各项医疗规章制度的落实,保证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质量工作制度、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规范,我中心还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包括病区、门诊、医技辅助科室医疗质量综合考核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制定专项考核标准,如抗菌药物合理运用考核标准、临床合理用血考核标准、病案质量考核标准等。我中心目前制定了三级质控网络体系,即科室自查、职能科室督查、中心领导抽查;
同时各级质控组织根据考核标准进行了全程、动态监控与考评,主要突出重点、抓住难点,做到环节质量与终末质量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使检查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4 实施评价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想要具备法律效力,要满足三个条件:

1、内容合法;

2、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

3要向劳动者公示。

其中“民主程序”的流程:公布草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员工提出后可以适当调整、整理→定稿→公布。

律师建议:公司员工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开会的时候向员工公布《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形成会议记录,在征求时间截止之后,根据征求的意见调整、整理,最后形成最后正式手册,向员工公布,并且由员工签字确认。(期间需要留存员工签名等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条款的内容分析,用人单位有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力和义务;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完善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
规章制度;
重要性;
合法性

作者简介:胡水根(1975-),男,江西新建人,江西省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江西 新建 3301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80-02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劳动维权意识已越来越深入到每一个劳动者思想当中,作为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依法经营,同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法的、适合企业运作需要的规章制度,这既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又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下面笔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中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合法性谈谈几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处理劳动纠纷问题时往往凭领导的意志或口头命令,在企业内部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即使有规章制度其可操作性也很差。1995年1月1日正式颁布的《劳动法》直接规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告诉企业必须正确地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将被这个充满竞争的经济社会所淘汰。

1.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

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自身的经营秩序及市场竞争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在现有法律法规宏观条件下,有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组织行为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合法地解决实际问题。建章立制是一项尤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把决策层与管理层的职、权、责进行详细划分并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企业不但可以实现规范管理,还为企业的正常运营、生产、长远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形成企业文化的需要

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明示性、合法性,并由此产生对行为的指导性。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高度统一,能够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个人行为,可以巩固、规范劳动纪律,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企业规章制度,目标一致,行为统一,才能在员工身上体现出企业精神,进而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

3.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决劳动争议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现实已经证明缺乏了规章制度,用劳动合同处理争议企业就会力不从心。所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4.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企业建章立制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是企业的内部法律,又是企业实现用工自的手段和重要保障,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作为劳动纠纷的裁判依据,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充分认识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六种情形,单位要解除合同,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难看出,只有第2条最适合企业管理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因素”或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就业未进行离岗前医学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
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规定的医疗观察期的;
女职工怀孕、产假及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的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想解决企业用工、管理等等问题,最可靠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二个条件即规章制度上想办法。

2.增强主动性,合法、合理制定规章制度

所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谓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即通常所说的酌定条件。

在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中常见违法规定有:不缴社会保险直接给予员工社保费;
周六上班不另支付加班工资;
停工不发工资;
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法定倍数计算;
在单位工作不足两年的,不得休年假等等。

比较公平合理的规定有: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的期间不计入试用期内;
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
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近亲属的丧假,死者与员工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丧假为一日,距离在50公里以外的,为两日等。

当然,企业要想让自己的制度合法,需要聘请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非常精通的专业人士进行规划、设计或者把关。

3.注意制定规章制度合法生效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大体有以下几项内容:拟出草案;
让职工讨论修改草案,做好相关文案的记录、存档工作;
向劳动者公示;
有备无患向劳动部门备案;
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由员工本人签名领取。

4.规章制度执行中注重证据

规章制度再完善,如果执行当中没有注意保存好证据,也等于空白。所以要对曾经发生的事实做好台帐记录,留存相关依据,比如考勤记录、培训考试记录、工作差错记录、违章违纪记录等等。

5.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要适格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主体。

6.规章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员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关系。

三、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条款)举例

劳动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般分为一般违纪(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较重违纪(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等)、严重违纪(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违纪条款

非客观原因造成上下班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三次的;
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工作轻微差错的;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谈天、嬉戏、躺卧休息、喝含有酒精的饮料的;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要求的重要活动如培训、见客户等;
员工不按规定要求穿着制服的;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
出入办公室、车间、仓库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离开时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检查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公司的生产计划排班工作的;
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滋生是非,影响秩序的;
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之刊物、收看与工作无关邮件的;
在公司禁烟区(办公室,车间,仓库,餐厅,宿舍,厕所,汽车等)内吸烟的;
不遵守公司内部的公共卫生守则,随地吐痰,丢垃圾,丢烟头,泼水的;
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或必需的身体健康检查安排;
拒绝签收公司的各项文件或拒绝接受公司通过正常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他类似一般违纪情节。

2.较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满三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五天的;
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
未经许可擅自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公司参观或有其他企图的;
私自进入公司管制区域的;
篡改员工申请表、工作记录或其他公司任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告、现金支付申请表或其他任何请款单等)情节较严重的;
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假学历、提供不实个人资料骗取公司入职的;
首次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
顶撞上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听从主管的指挥监督,情节较严重的;
其他类似较重违纪情节。

3.严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含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满五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十天的;
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且经教育后不改的;
在工作场所内对同事进行威胁、恐吓等的;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或实施侮辱行为的;
在公司范围内(包括公司宿舍)打架斗殴或的;
在公司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的;
向供货商、分销商、客户、申请人或其他承包商索要、收取钱财或贵重礼品的;
为获取好处向上司送礼或钱财的(一经核实,员工和上司都将受到同样的纪律处分);
挪用公款或贪污的;
或有渎职、失职之行为,情节严重的;
被判处劳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或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息等),足以破坏劳动关系,蓄意煽动罢工的;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公司内进行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的;
吸食的;
在工作时间内酗酒的;
性骚扰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故意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或为个人目的或私利使用该生产或业务机密的;
因保管不当遗失公司机密或专有资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的;
员工经待岗培训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破坏、故意损害或盗窃公司财物/资料或任何员工的财物的;
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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