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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9篇)

时间:2022-11-19 11: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9篇)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19:5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9篇),供大家参考。

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9篇)

篇一: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19:5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1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延发〔2006〕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第十五条

  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

  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

  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账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公用资产。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一节

  组织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2006〕10号),对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

  班子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专门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6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

  人大、政协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延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用好监督利剑

  抓实“关键少数”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加强对各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着力解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各级“一把手”是管党治党的第一责任人,是行使权力的“关键少数”,只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在新征程中取得新胜利。

  紧盯同级监督,解决监督力度“软”的问题。同级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导致同级监督成为监督的难点,往往也成为很多干部犯错误的因素。对此,《意见》对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作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从顶层进行设计,从健全制度出发,让同级监督有规可依。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意见》落到实处,在党内监督中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结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发现错误性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约谈批评,形成相互监督的鲜明导向和浓厚氛围,形成敢管敢说、敢管敢抓的良好氛围。

  强化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解决监督“远”的问题。“一把手”是各级党委(党组)的“关键少数”,担负起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党治党的重要职责,手中权力越大,越需要上级党组织在日常中加以监督。《意见》明确规定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要求加强党组织自上

  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对各级“一把手”而言,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最直接、最权威、最有效、最管用的监督,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是上级“一把手”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基层、落地生根的关键环节。

  推进监督常态化,着力解决监督“少”的问题。常态化监督是落实责任、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党员干部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经常性地“扯耳朵”“拉袖子”“红红脸”是帮助干部自我成长、自我提升的一种重要方式。《意见》指出,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各级党委(党组)只有把监督作为常态化工作来抓,把监督工作抓在日常、抓在经常,才能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习惯,才能提升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才能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精准落实,才能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用监督保障“领路人”的战斗力

  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这是中国共产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

  “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干部队伍前进的的灯塔,唯有灯塔永亮,才能照亮前行之路,带领广大党员、干部夺取一个又一个的伟大胜利。如今《意见》的出台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提供了维修加固的“工程师”,确保“领路人”自上而下接受有效监督,不受腐蚀侵害,全身心带领干部干事创业,真正用规章制度为干部队伍注入了一支“强心针”,在百年之未有大变局中保障了干部队伍的战斗力。

  监督让“领路人”始终听党指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好比领头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就是确保头雁不会飞离航道,防止出现“一霸手”、班子“各自为政”等问题,始终做到对党忠诚,听党指挥,真正发挥好领导智慧。此次《意见》采取了多项关键措施确保“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政治性,既要求“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又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建立健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等手段加强领导班子的监督。《意见》的多管齐下,全面帮助“领路人”提高个人政治站位,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步调始终与党一致向前进。

  监督让“领路人”树立良好作风。监督是保障“领路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举措,更是形成良好作风的核心要素。十八大以来,巡视巡察工作用事实证明,有效监督能够激浊清扬,不仅肃清干部队伍内部的积弊沉疴,还能在干部队伍中形成了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意见》为“领路人”队伍树立干事创业的新风提供了助力,比

  如明确指出要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这些举措抓住了“关键少数”,实现层层帮带,层层监督,用各类监督及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及时予以诫勉,使得“领路人”为整个干部队伍树立良好榜样,进而形成积极向上、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

  监督让“领路人”带好干部队伍。大家常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能力事关干部队伍战斗力,唯有敢于担当作为,心系人民群众,拥有谋发展、抓落实的真才实干,才能凝聚合力,带领干部队伍披荆斩棘,书写更多发展奇迹。《意见》对“领路人”开展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一些存在“滥竽充数”,爱当“老好人”,个人能力不足等问题的领导干部,从而及时用约谈提醒、调整人选等方式提升“领路人”队伍的战斗力。如此“鞭笞”可以提高领导干部的“危机意识”,真正从思想上重视自身能力建设,当好发展的“统帅”,用行动带领其他党员、干部攻坚克难,真正在百年之未有大变局中贡献“干部力量”。

  总之,《意见》既是用监督严管“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更是对其的负责与厚爱,让领导队伍中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暴露”,实现由小化无,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始终听党指挥,始终是人民群众的“领路人”。因此,要认真落实《意见》实施细则,落实好主体责任,用监督保障好“领路人”的战斗力。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织牢“一把手”监督“三张网”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开发布,为抓好“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监督提供了有力的遵循。

  “一把手”身负重权、责任重大,是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的“领头雁”。然而当前,少数“一把手”在履职用权时,却存在花钱“一支笔”、用人“一句话”、决策“一言堂”、项目“一手抓”等权力脱轨越界情况,影响了事业健康发展。要织密筑牢“一把手”监督网络,督促引导“一把手”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正确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

  织紧思想网,淬炼政治品格。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抓好“一把手”监督,根本要在思想上未雨绸缪、正本溯源、凝心聚力。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为“一把手”提供更多的脱产进修机会,通过集中研讨交流、红色文化熏陶、基层实践体验等,引导他们掸去思想尘埃、净化政治灵魂,真正解决好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要加强党规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推动“一把手”牢固树立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不断在学习与自省中叩问初心、滋养初心、永葆初心,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和老实人。各地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要敢于“素颜朝天”地“照镜子”,自觉开展思想政治“体检”,在主动找、自觉改中树牢正确用权的理念,锻造“金刚不坏之身”。

  织密监督网,擦亮监督利剑。加强“一把手”监督不能单打独斗,要多方配合、“握指成拳”,压实“手指”责任,凝聚“指尖”合力。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探头”作用,在祛除“内疾之害”的同时,“治已病更治未病”,突出对关键人员、重要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做到事前要“堵”、事中要“卡”、事后要“查”,确保“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轮岗换岗、离任审计等制度落实到位。要抓好单位内部监督,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一锐利武器,在“红脸出汗”中“排毒治病”。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集线索收集、问题处置、案件查办、结果反馈等多位一体应对处置机制,让“一把手”在阳光下行使权力,织密监督的“天罗地网”。

  织细责任网,扎牢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抓好“一把手”监督,关键要落实好监督制度,拧紧责任链条,形成监督责任闭环。要建立“一把手”监督负面清单制度,为“一把手”履职用权划定“红线”、标定“底线”,严格用权监督,严肃执纪问责,不断推动权力规范运行。要压实各级党委监督主体责任,完善“一把手”抓“一把手”监督机制,通过定期与下级“一把手”谈心谈话、提醒警示等,逐级延伸监督链条。要压实各级纪委专责监督责任,细化监督事项,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努力把监督嵌入用权筹划、决策、执行等全环节,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抓住“关键少数”才能管好“绝大多数”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开发布,对党章党规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突出了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鲜明信号,为广大领导干部注入了一剂“强心针”,吹响了奋斗的“冲锋号”。

  “单位好不好,关键看领导;班子行不行,就看前两名”,“一把手”作为事业发展的“领头雁”,是广大党员干部模仿的对象、学习的标杆。领导班子“正不正”,直接影响到单位风气和工作开展,抓住“关键少数”才能管好“绝大多数”,才能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激荡起同频共振的磅礴合力,锻造出觉悟高、作风硬、能力强的干部队伍。

  紧扣“关键任务”,扎紧制度笼子,激励“一把手”争做“攻坚手”。俗话说“牵牛要牵牛鼻子”,把队伍带好、把事业推进、让政策落地,都是“一把手”肩头的责任,在工作部署和任务实践中,“一把手”是组织者更是参与者,只有身先士卒去试、去做、去拼,才能带动一片、影响一片。要紧扣“关键任务”和“重大挑战”,以有效的监督把“关键少数”管好用好,遇到“烫手山芋”和“拦路虎”,要激励“一把手”敢接敢干,充分发挥出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用思想引航和制度要求提醒领导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激励“一把手”以主角意识、主体意识和主场意识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成为奋斗征程上的“攻坚手”。

  重视“关键节点”,形成清正环境,防止“一把手”变为“一霸手”。清水肥水,拿薪水就当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纵观一个个典型案例,腐败的源头都是思想滑坡、信念丢失的表现,在关键时刻顶不住、在诱惑面前败下阵,将“公权”变为了“私权”,把“工作领域”变成了“私人领地”。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就要重视“关键节点”,不仅守好工作时间的监督线,更要拉紧“关键节点”的防护网,管好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社交圈和生活圈,防止各类“升学宴”“谢师宴”成为腐败的窝点,防止“小长假”“庆祝日”“佳节期”成为干部的懈怠期、滑坡期,真正营造出风清气正的好环境,防止“一把手”变为“一霸手”。

  围绕“关键人物”,树立榜样标杆,鼓励“一把手”成为“领骑手”。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即与之化矣;与不善人居,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亦与之化矣。我们常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俗语,就是在讲环境对个人的影响之深、交往的群体对个人的带动之深。突出对“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就要将其联系密切、来往频繁的组织和个人列为重点监督对象,更要对权力集中、资金资源富集的部门开展重点巡察工作,让“一把手”带头落实“亲、清”要求,树好家风、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在家成为孩子的榜样,在外成为工作的标兵,真正彰显当代干部的精气神,成为廉洁自律、勤政爱民的“领骑手”。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奏响“三部曲”

  监督“一把手”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强调要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

  手”的监督。“一把手”是主心骨、定盘星,因此更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必须坚定信念、严加管理、上下联治,才能防止监督不流于形式。

  奏响“信念曲”,筑牢预防根基。“一把手”责任重、权力大,因此党纪国法对“一把手”监督从来没有松懈过。然而,近年来仍有不少的“一把手”出现了违纪违法事件,就是由于他们党性锤炼不足,在从政道路上迷失了自我。打铁还需自身硬,需要不定时对“一把手”进行思想教育、警示教育,通过讲党史、播放警示片、组织瞻仰革命圣地等线上或线下方式,时不时为其打下坚定理想信念的“营养针”,喂下反腐倡廉的“醒脑药”,促使其常念初心、牢记职责,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真正不想违法违纪。

  奏响“严管曲”,防止权力任性。《意见》指出,要健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合理分解、科学配置权力。事实证明,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不少“一把手”的违法违纪就在于权力配置与权力结构的不合理,以至于让“一把手”变成“一霸手”,使公权力变成“私势力”,使工作领域变成“私人王国”。因此,只有使权力关系明晰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将权力制约在笼子里,曝晒在太阳底下,暴露于群众眼中,才能消除权力腐败的黑色土壤,使“一把手”真正不能随心所欲。

  奏响“联弹曲”,确保工作效果。《意见》强调,党委(党组)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渠道贯通协调、形成合力。纪委监委要切实发挥专责机关作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也要对各项监督制度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做到及时掌握对“一把手”的反映,跟进对“一把手”的动态掌控,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使“一把手”时刻感到用权处处受监督,真正不敢顶风作案。

篇三: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新版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全文

  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党内外群众信心指数有望跃升,新版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全文[专题]。被公众称之为“一代新规”的党内监督条例的实质意义,是通过党内法规形式,集合党内之组织优势和积极力量,组成为具有重力和强势的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网络,以遏制和结束在一些组织和干部中腐败现象蔓延的祸害,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党和政府实施“以民为本”的治国大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以下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2016新版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全文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关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十项监督制度的设计。第一项制度,原来我们设计这一节的题目是“决策监督”。主要规定了党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和完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自觉接受监督、保证决策科学民主、对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过程的监督以及领导班子的会议议程和议题的确定等内容。后来考虑到,决策问题既包括党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也包括人大、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重要事项的决策,这里面有一个党政分工的问1题,不宜由党组织对所有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另外,考虑到各种决策的过程比较复杂,党委的决策主要是政治决定,体现政治上的判断和决心,不同于一般事务的决策,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因此,依据党章第10条关于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原则的规定,紧扣党委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特点,将原稿中第三章第一节“决策监督”改为“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13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这项制度的设计,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以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把手”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一把手”利用决定会议议程的权力将一些本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故意不提交会议讨论,或者长期不提交会议讨论,拖而不决。《党内监督条例》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党内监督条例》中应当把哪些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明确规定下来。经我们反复研究,认为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但是,全国各省、区、市的情况差异很大,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差异也很大,很难由中央规定一个统一的2标准。条例中只能就一些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规定,或者在一些专门的规定中加以强调,例如干部问题,中央明确规定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等等。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就几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的事项作出了规定,还有其他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由各级领导班子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制定的议事规则中,应包括本地区或者部门、单位哪些事项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审查下级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检查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中的责任制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组成: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3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党组织向下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及社会通报情况问题。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两点:一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要通过政府来实施,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为好,不要由党委直接向社会公开。二是党内事务的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要把握好一个度。另外,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所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有所不同,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方面也应有所区别,有些不适宜通报或者公开的就不要通报和公开。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使用了“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问题。总的考虑是先规定一些内容,但不要太满,要留有余地,有些内容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说,因此,条例只作了原则的规定。

  关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考虑到党政分工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只就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其他事项由各级政府机构按照规定上报。

  三述职述廉

  这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涉及两个重要方面,4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如何报告领导班子的工作尤其是廉政情况问题,二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报告工作情况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情况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保证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二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们的国情、党情出发,三是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出发。

  关于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述职述廉。当时设计了几种方案,规定得比较具体。后来考虑到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好处理的问题,这项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问题。主要是吸收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但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每年述职述廉一次。所有述职述廉结束后,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实现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思路。

  四民主生活会

  是否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这项制度,曾有过一些不同意见。经反复研究,还是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确立下来。主要的考虑是: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发扬5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主要载体,如果做得好,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形式;也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目前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尤其是要吸收“三讲”中的成功做法,对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环节进一步规范,切实发挥这项制度的监督作用。

  抓住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一是关于民主生活会主题的确定。二是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是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在如实上报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四是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五是上级党组织直接确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以责令重开。

  规定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指导民主生活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党内许多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五信访处理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包括对“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许多方面。有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有的来自记者的内部反映,有的来自被查处人员的揭发,也有的来自干部考察和各种工作检查,等等。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参与,是这几年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疾苦没有人6关心;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被重视,起不了作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用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为此,《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第五节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用制度来保证党的干部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用制度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项制度,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党员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启动党内监督程序。如果有关党组织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正确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监督保障程序就必须启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巡视

  巡视制度是加强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总的考虑是,条例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下一步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确定一个框架。《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即: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七谈话和诫勉

  这项制度是地方党组织的一项创造,符合党内监督的特点。我们是在总结了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前,这项制度各地开展的情况总的说还是不错的,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设计这项制度时的主要难点,一是如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比如,诫勉问题,各地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比较大的区别,需要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二是如何抓住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三是如何区分诫勉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关系。

  关于如何科学规范的问题。条例对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作了比较准确的规范。《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这条规定,是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任职谈话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的干部任职前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本着关心、爱护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

  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问题。综合各地的成功经验,《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诫勉谈话规范了三点:一是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二是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三是诫勉谈话时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过本人核实签字,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对于存在苗头性问题、经诫勉谈话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学人智库《新版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全文》。因此必须十分慎重。设置本节的目的,就是意图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好正确导向,注意社会效果。难点主要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总的考虑是,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目前只能规定得原则一些。(1)强调新闻媒体应在党的领导下;(2)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这两种,强调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3)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4)强调党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在把握好这四个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如果某个组织或者某个领导干部不重视舆论监督或者不接受舆论的正确批评,干扰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就要按照监督保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九询问和质询

  设立该制度的依据是党的十六大的报告。设计该制度时把握了三点:一是按照委员的监督职责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提高党内活动的透明度,增进委员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二是借鉴人大的做法,同时又要体现政党组织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特点;三是既要有突破,同时又要符合实际,留在余地。因此,条例规定:(1)询问和质询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试行;(2)询问和质询的范围规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属于询问和质询的范围;(3)为避免党内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委员联合署名进行询问或质询;(4)质询只有在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5)对质询活动提出纪律要求。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我们考虑,对党章的规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还要考虑政党1组织的特点以及目前党内的实际情况。这项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有些不同的看法。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写上了,因为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为了稳妥起见,这项制度首先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实行。

  【条例解读】

  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党内外群众信心指数有望跃升。被公众称之为“一代新规”的党内监督条例的实质意义,是通过党内法规形式,集合党内之组织优势和积极力量,组成为具有重力和强势的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网络,以遏制和结束在一些组织和干部中腐败现象蔓延的祸害,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证党和政府实施“以民为本”的治国大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推向前进。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一贯努力防止和治理党内消极腐败现象。改革以来,随着多元经济发展,党内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数以万计的党员干部(其中有一些高级干部),因违法犯罪而先后“落马”、“下水”,这不仅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而且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已经离开领导岗位的老一辈革命家、退休老干部、老工人,以致新入党的热情青年,所感到困惑和焦灼的重大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历经千难万险,不知遇到过多少11复杂问题,但像现在不少地方和部门中的干部滥用权力、为非作歹已然成风,屡禁不止,引起人民群众不满,这确乎是很少有的。必须本着求真务实精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制定一部加强党内监督之基础法规,以保证党和国家之长治久安。问题的积累和暴露,就包含着问题解决的因素和条件。“网必挈其纲,绳先理其乱”,建设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成为我们党的历史重任。

  传统和现实“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即由谁来监督和对谁监督;

  其次是监督运作,包括形制、手续,即用什么办法、形式使党内监督有序地进行;

  再次是有效的监督保证。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的历史中,大声疾呼加强监督,力主从制度上做出规定的代表人物之一是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准备阶段和后来八大所形成的文件之中,就包含了相关内容。1982年,党的十二大是一个重要转折点,由邓小平致开幕词的这次大会,是党的历史上自七大后的一次最重要的会议。鉴于历史教训和现实状况,大会高瞻远瞩,深思熟虑,选出包括

  、等为书记的中央纪委,决定党的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大会通过12的新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载明:“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强调党的干部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这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关于监督理念及其运用的成熟结论,对于嗣后10余年的监督工作和制度建设都有重要影响。

  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据此,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前言部分指出: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党的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历来是有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使这一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随后,就监督任务、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分别作了7项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的专门规定,事实也就成为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的雏形和前驱。两年以后,即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决定,重申“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13拟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把制定具有较高权威地位的基础性的监督法规提上正式工作日程。

  历史证明,自1990年以后的10余年中,我们党内的监督制度建设,适应党所处在的日益复杂社会条件和反腐倡廉严重斗争的迫切需要,走了一条由实践到概念,从经验到定规,兼顾远图和应急两个方面,统筹安排,逐步成熟的路子。诚然,这个路子很不轻松,花去的时间和精力也不算少,但使我们积累了经验,增强了共识,夯实了基座,做好了准备,从而铸就了十分可贵的法规成果。

  《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使监督的完全制度化,正是《党内监督条例》所承担的重大使命。我们所以把它称为“大法”,是因为它的法规层位很高,经政治局讨论、以党中央名义颁发,在党内实际监督工作和监督领域里是管总的,有关监督的具体条规和工作都必须与之相一致、相适应。说是大法,还因为它的内容构成宏大,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基层)、全体干部和所有党员,涵盖了党内各种政治和组织活动,从决策、施行到保障以及对违纪的监督。说是大法,还因为它的影响并不限于单纯党内事务范围,而是同我们国家社会生活、民主政治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密切的关系。首先从做好党内监督做14起,必将有利于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发展。

  特点和亮点四个“前所未有”

  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这是条例的显著特点。

  一部党内法规,其作用之大小或有无,归根结底,看它对于党的进步和党领导的事业是否有实际帮助及帮助之大小,这是论定党内法规意义的基本标准。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党的优良传统、惯例和已有制度规章同新的要求结合的结晶。它的显著优点和特点,是深刻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0余年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经验教训,适应了当今时代和社会发展,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对党的生活的影响,从基础法规的高度来全面建造党内监督结构体系,正确规范监督授权及监督保障职责,从而使条例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内容、规模和严密程度,保证了条例的正当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概括起来,或可认为四个“前所未有”:

  第一,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内监督条例》明文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前所未有的。国家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党也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在历史上纪委(有15一段时间称监委)主要是处理违纪案件。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央有关文件开始提出纪委负有“监督”职责。十六大党章增写了纪委的经常工作,内容包括“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而为纪委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提供了党法根据。按照监督条例规定,表明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条例规定: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履行监督职责”。“纪委对派出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

  十项监督制度即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其中,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主要是进一步地规范、提高和完善;谈话和诫勉等则是作为正式制度作出硬性16规定。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加补充)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都在党内引起热烈反响,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十项监督制度的互相连结和贯通,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在中国传统语言中素有“法网”之说,无非言其疏密,较少漏洞。事实将会证明,改变我们习惯的单纯线式监督,而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网式监督,必将使我们党在自我约束、自我修复和自我净化上获得很大益处。

  第三、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前所未有。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这是前所未有。

  总之,规定专门监督机关,确立系统的监督制度,加上1紧密同党外各种监督相结合,这一切就构成了条例强大的约束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积弊之后,雷霆震厉,这原是法规建设的不易规律。我们这样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实质和主要特点,就会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就会对《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其作为法规武器的作用充满信心。

  守法与执法,务实决定成败

  把监督条例和处分条例化为加强党的利器,这是全党同志的共同责任。

  党的领导干部还负有特殊的责任。

  在执法、护法和守法上,更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取信于民。

  任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其效力和作用,只有在不断坚持贯彻执行中逐渐显示出来。党内外在欢迎《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的同时,十分关注它的实际执行效果,这是很自然的。我们必须言出法随,言必信,行必果,努力用事实来证明条例以及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其他规定作为法规武器,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统一团结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显著效力。

  从思想、工作到作风上,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保证。不只是少数人,而是在多数人中;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普遍付诸实践、1见之行动、取得实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决定《条例》的成效和命运。要用求真务实精神抓好落实,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正如党章和党内其他基础法规一样,监督条例的功效、作用是缓释性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保持科学、清醒的态度。各级党组织正在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力求使之逐渐深入人心,形成一种规范、约束力量。但我们切不应在短时间提出过高的期望值,不宜急于求成,不会立竿见影。《党内监督条例》只能在运作过程中逐步释放、加强能量。先易后难,由浅入深,有共识的先做,做得到的先做,并将成果巩固下来、打好工作基础,积小胜为大胜。

  必须指出,像监督条例这样基础性的法规,通常都是相对概括的、定型的。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千姿百态的党内生活和具体事务,所以,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这一方面的工作也许我们将要在今后几年中不断努力。

  还要指出:“一法立,一弊生”,原来的问题解决了,又会出现新的情况、问题。党员整体素质和领导集体素质以及党内执法守法环境,对于保证条例执行关系很大。人们关注“一把手”问题,条例已经作了相应规定。经验证明,应1该管好“一把手”,但决不是靠“单打一”能做好的。必须有一套综合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办法,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此外,在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中,我们还必须重视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阻力和“抵消”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因应措施,以保证条例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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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党课讲稿素材[5篇]

  抓基层要用“四种劲〞持之以恒使长劲,实际结合使巧劲,提高标准使狠劲,标本兼治使实劲。下面58编辑为您精选《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党课讲稿经典词句[5篇]》一文,大家共同学习进步。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课讲稿经典词句

  “关键少数〞必需管在“关键〞

  “一把手〞是党的事业进展的“领头雁〞,被给予重要权力,单位风气正不正、工作严不严很大程度取决于“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身子正不正〞。“牵牛要牵牛鼻子〞,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必定要求,只有把“牛鼻子〞这个“关键少数〞管住了,才能形成示范效应,管好“绝大多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进展。

  管住“关键事〞。从各层级各领域曝光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油水多的地方,最简单滑倒〞,最简单出问题的往往是牵涉到人事和权钱的、“一把手〞“一言堂〞的和领导班子不民主的。管好关键事,就要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按规矩来,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科学配置权力,杜绝班子成员将分

  管工作和分管领域变成“私人领地〞,仔细执行巡察巡察、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重视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风险领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分析,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关键事〞加上一层“隔热板〞。

  管好“关键人〞。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急品。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蜕变成腐败分子,最根本的缘由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只有不断提高党性修养、锤炼革命意志、提升道德境界,才能防患于未然,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一把手〞必需洁身自好,树好家风,好的家风才能保证权情之间界限分明。“一把手〞必需管好工作圈、生活圈、伴侣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防止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把公权和私利之间可能存在的漏洞补上。带头落实“亲〞“清〞要求,规范家属从业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家交往必需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否则终将难逃法纪的牢笼。“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只有盯紧“关键人〞,才能锻造作风“硬核〞的干部队伍。

  管在“关键时〞。“关键时候见人品〞,但“关键少数〞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一刻都是“关键时〞,不仅要管住八小时内,还要管好八小时外。如今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冗杂,腐败花样百变,一个个典型案例中,从前**台的“座上宾〞成了今日的“阶下囚〞,都是关键时刻顶不住,没能耐住孤独、拦住诱惑。因此,不仅要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做到过节不失节,更要做到严在日常、管在常常,只有确保时时到处筑牢思想防线,习惯常态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才能在反腐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课讲稿经典词句

  “三个到位〞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明确,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强化监督检查。《意见》对“关键少数〞特殊是“一把手〞的监督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到制度、监督、素养“三个到位〞,全面提升监督质效。

  制度到位,扎紧权力牢笼。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些地方部门的“一把手〞之所以会变成“一霸手〞,一个重要缘由便是其理想信念出现滑坡,将个人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严密的制度,让制度更细化、更明晰,坚持紧抓不放、常抓不懈、真抓真管、真管真严,扎紧权力牢笼。要严格落实“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职责,用一条条红线、一道道硬杠杠绑住“任性的权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只有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党员领导干部特殊是“关键少数〞才能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线。

  监督到位,常鸣警醒之钟。强化监督是作风建设的有效利器。各地区要把纪严于法作为第一原则,把监督执纪作为第一担当,把队伍建设作为第一基础,形成“上级监督、同

  事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合力。上级部门要加强对地区内下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查看下级单位“一把手〞是否能够仔细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在落实“三重一大〞项目上能否坚持民主集中制等,坚决杜绝“一把手〞一家独大、一言堂的状况。要充分发挥单位同事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作用,对身边同事常鸣警醒之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发觉、及早制止,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同时也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让“一把手〞在上级、同事、群众的共同监督下做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营造政治生态“艳阳天〞。

  素养到位,坚固廉洁底线。羊群领路靠头羊,大雁无首难成行。“一把手〞是党的事业进展的“领头雁〞,“一把手〞是否履职尽责、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担当作为关系着一个单位的工作作风和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火车快不快,全靠车头带。“一把手〞作为单位的“火车头〞,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单位其他同志的工作动力和工作干劲。因此,各地区各部门的“一把手〞既要政治过硬,始终做到严于律己、严以修身、严以用权,涵养“检身若不及〞的政治自觉,培育廉洁的优良家风,常扫思想灰尘,做到洁身自好不“走火〞、管住家人不“玩火〞、约束身边人不“藏火〞,做个清清爽爽的洁净人、明白人;又要本事高强,不断在政治历练、实践锻炼、思想淬炼中提本事、长才能,为地区、单位的建设与进展奉献自身力量。

篇五: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19:5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

  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

  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

  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

  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

  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

  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

  得实施。

  第六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

  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

  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

  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

  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

  “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

  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

  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

  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

  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

  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

  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

  究责任。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

  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

  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

  《关

  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延发〔

  2006〕

  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

  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

  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

  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

  制。

  第十五条

  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

  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

  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

  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

  上的,形成任免决定;

  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3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

  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

  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

  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

  5年的,般应当轮岗;

  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

  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

  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

  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

  “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

  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

  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

  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

  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

  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

  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

  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

  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

  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

  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

  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

  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

  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

  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

  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

  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

  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

  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

  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

  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

  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

  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

  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

  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

  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

  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

  账6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

  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

  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

  公用资产。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一节

  组织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

  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

  2006〕

  10号),对重

  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

  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

  育谈话;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

  班子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

  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

  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

  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

  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

  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专门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

  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

  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

  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

  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县审计局应

  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

  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

  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

  “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

  人大、政协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

  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

  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

  “一

  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

  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

  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

  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

  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

  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

  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

  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

  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

  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

  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

  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

  监督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

  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

  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

  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

  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及延10

篇六: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学习领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布,对如何加强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指明了方向。

  “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被赋予重要权力,单位风气正不正、工作严不严很大程度取决于“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身子正不正”。“牵牛要牵牛鼻子”,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的必然要求,只有把“牛鼻子”这个“关键少数”管住了,才能形成示范效应,管好“绝大多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管住“关键事”。从各层级各领域曝光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油水多的地方,最容易滑倒”,最容易出问题的往往是牵涉到人事和权钱的、“一把手”“一言堂”的和领导班子不民主的。管好关键事,就要落实好领导干部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严格按规矩来,健全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科学配置权力,杜绝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和分管领域变成“私人领地”,认真执行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重视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也应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等风险领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分析,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关键事”加上一层“隔热板”。

  管好“关键人”。有德无才是次品,有才无德是危险品。从领导干部腐化堕落蜕变成腐败分子,最根本的原因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只有不断提高党性修养、锤炼革命意志、提升道德境界,才能防患于未然,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一把手”必须洁身自好,树好家风,好的家风才能保证权情之间界限分明。“一把手”必须管好工作圈、生活圈、朋

  友圈,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防止对家庭成员进行“围猎”,把公权和私利之间可能存在的漏洞补上。带头落实“亲”“清”要求,规范家属从业行为,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与企业家交往必须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否则终将难逃法纪的牢笼。“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只有盯紧“关键人”,才能锻造作风“硬核”的干部队伍。

  管在“关键时”。“关键时候见人品”,但“关键少数”党风廉政建设的每一刻都是“关键时”,不仅要管住八小时内,还要管好八小时外。如今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复杂,腐败花样百变,一个个典型案例中,昔日**台的“座上宾”成了今日的“阶下囚”,都是关键时刻顶不住,没能耐住寂寞、挡住诱惑。因此,不仅要紧盯重要时间节点,做到过节不失节,更要做到严在日常、管在经常,只有确保时时处处筑牢防线,习惯常态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初、慎微慎友,才能在反腐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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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领会贯彻《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心得体会

  日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发布。《意见》把党章党规中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突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之身。”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处于权力中心的“一把手”,其一言一行往往决定着整个单位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重要岗位上所用的每一个人,开会时重点讲的每一句话,甚至是路过某个办公室时的一个眼神,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指示和导向。“一把手”政治正确、担当有为、清正廉洁,这个“火车头”就能够带动整个单位乃至一方百姓凝心聚力,将蓝图逐步变为现实;但如果“一把手”权欲熏心、毫无原则,搞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用钱“一支笔”、项目“一手抓”,整个单位政治生态必然乌烟瘴气,甚至成为任职地区政治生态的“污染源”。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要保证“一把手”不出问题,加强思想教育和个人自律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加强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出台,就在于从制度层面进一步管好“一把手”,最大限度地使其“想腐”也“不敢腐”“不能腐”“腐不了”。

  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督最直接、最权威,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意见》强调,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党委、中央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督促省级党委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等。这就要求上级党组织需将监督“探头”深入到下一级,注重从巡视巡察、审查调查、信访举报,以及干部考察、工作考核、日常调研,尤其是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评价中,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

  同时,能否**同级监督难题、克服下级监督软肋,也直接关系到对“一把手”监督的效果。实际工作中,有同级班子成员因迫于“一把手”的“威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甚至同流合污的;有下级干部“不敢犯上”“得罪不起”,对“一把手”敢怒不敢言,甚至推波助澜、溜须拍马的;有“一霸手”容不得不同声音,对同级或下级提出的意见充耳不闻,甚至对意见不同者进行打压、“穿小鞋”……这些不良现象,看似让少数“一把手”拥有了足够的“权威”,实际上极易滋生和助推违法违纪行为。

  《意见》指出,要“加强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提高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加大统筹力度,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等,这些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要求,强化了同级在决策层面和下级在执行层面的监督,有利于推进同级监

  督与下级监督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是要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制度,将“一把手”末位表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执行到位。要制定完善发现问题后如何反映问题的机制,推动下级如实记录、报告“一把手”干预等重大事项,减少其违规插手、命令,乃至强迫下级、上下联手、塌方腐败等现象。此外,必须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通过信息公开,设置专门的微信公众号、网上留言板等方面为群众监督尽可能提供方便,更好地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多听取群众对“一把手”的看法。

  上不正,下参差。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也没有例外,越是权力集中,越需要有效监督。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贯彻落实好《意见》,让“领头雁”循着正确的方向带领整支队伍飞得更高,让“火车头”沿着既定的轨道带动一方经济发展得更好。

篇八: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党建工作

  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布,对如何加强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指明了方向。

  “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克服监督乏力、管理松散、思想不严等问题,用好“三面镜”,以“严”为主基调,明确监督重点,压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强化“一把手”监督效能。

  擦亮“广角镜”,拓宽“一把手”监督宽度,增强监督效能。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突出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监察部门要创新监督方法、增强监督效能,拓宽监督渠道,要全方位、多维度对“一把手”监督,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延伸监督“触角”,从“一把手”的工作圈和社交圈,八小时之内和八小时之外全面掌握干部的工作及生活情况。拓宽监督宽度,要多方面、多角度进行监督,如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工作作风、清正廉洁等方面,同时要把“一把手”的监督放在家里、群众中去,看家风正不正、作风实不实,群众口碑怎么样,做到监督“全覆盖”。

  端正“显微镜”,提高“一把手”监督精度,找准问题入口。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从微处入手,从平时着手,抓早抓小,充分发挥好“显微镜”作用,对于“一把手”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采用个别谈话约谈等方式,督促“一把手”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树牢为民宗旨,查摆自身问题,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要明确监督重点,紧盯“关键少数”,突出重点、立足实际,从民生实事、干部工作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既要有大局意识,从大局看问题,把“一把手”的工作放到大的环境中去考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从“一把手”负责的重要领域、涉及的重大民生工程等方面聚1焦监督精度。

  用好“望远镜”,提升“一把手”监督深度,健全监督机制。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要学会用“望远镜”,立足长远,让眼界更宽、看得更远。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监督管理体系,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加强“一把手”监督力度,从制度层面解决“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强化硬性规定,实行刚性约束,既能及时防范“一把手”出问题,又能切实提高“一把手”的责任意识,从制度上强化监督管理“一把手”。

篇九:怀化市关于加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十查十措施全文督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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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日期:------------------------------------------

  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

  《“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平市委

  2009年6月30日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以下简称。“一把手”)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含招投标)制度。

  一、“一把手’’不得直接管人事

  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_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人事工作。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调入工作人员,要由所需人员单位、人事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商量后确定拟调人选,并对拟调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班子集体听取考核汇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一把手”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一把手”不得直接管财务

  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两支笔”审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

  “一把手”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采购

  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物资采购事宜。要实行分级审批制,部门、单位购买小额物品,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分管领导批准;较大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分WORD2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管领导提出计划,经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执行。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四、“一把手”不得直接管工程

  市直部门、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时,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按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施工单位,不许个人内定施工单位。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明确重大问题、重大投资项目的范围,大额资金的规定额度,重要干部的岗位名称,并列入政务公开的范围。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征求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然后依照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考察论证,然后提交班子成员进行酝酿。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有些“三重一大”事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进行讨论。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进行充分讨论,班子每名成员都要表明态度,党政

  “一把手”要末位表态。未经班子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就“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定,更不能临时动议干部。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集体表决的办法形成决议,不得以班子成员圈阅方式进行决策。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必须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当暂缓表决。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凡经领导班子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复议或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一把手”同意后,提交班子会议进行复议,在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需要向上级领导报告重大决策事项时,由“一把手”负责报告。

  “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党的纪律,重申和完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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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是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个人的重大事项。

  (二)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

  1.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2.重大安全事故、伤亡事故;

  3.装修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其他基建项目;

  4.30万元以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

  5.班子成员涉嫌经济、刑事犯罪;

  6.购买公务用小汽车;

  7.其他应当向上级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手部个人重大事项包括:

  1.个人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事宜;

  3.本人、配偶、子女住房变化情况;

  4.本人配偶、子女、近亲属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

  5.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

  6.婚姻变化情况;

  7.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

  8.本人、配偶、子女投资入股情况(不含股票投资);

  9.本人因病住院、子女升学等事宜;

  10.本人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11.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

  12.上级党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报告方式

  主要采取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口头报告,然后送交书面报告。正常情况下一律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

  三、报告程序

  对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一把手”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领导报告,其中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公务用小汽车必须向市纪委报告。县(市)区、市直部门“一把手”个人重大事项,由本人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其他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然后由“一把手”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副县(处)级以上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由主管部门“一把手”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统一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报告重大事项登记表》。

  四、报告时间

  发生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其中修建机关、单位办公楼等基建项目、30万元以上大额国有资产处置、购买公务用小汽车要在事前报告。领导干部要随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其中本人因私出国(境)要在事前报告,个人收入情况在每年12月25日后报告。

  WORD4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围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要求,从2009年开始,实行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

  一、职责内容

  “一把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2、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履行监督职责,对领导班子成员、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自觉接受班子内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4.带头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5.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支持执法执纪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工作要求

  “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达到以下要求:

  1.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

  2.每年年初制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承诺书,在党员干部大会上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每年年底,县(市)区党政“一把手”向全委会报告践诺情况;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践诺情况;

  3.带队对所辖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4.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主持开好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

  三、责任考核

  1.市委定期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考核通过听取“一把手”汇报、同班子成员谈话、征求各方面意见、查看有关资料、进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并对“一把手”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做出评价。

  3.市纪委负责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一把手”予以提醒或函询,督促其履行责任,做好工作。

  “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实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

  一、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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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

  2.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3.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4。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热点问题情况及组织查办违纪案件和实行责任追究情况;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规、党法和廉洁自律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廉政教育情况;

  6.履行“一岗双责”,对领导班子及管辖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述廉的基本程序

  “一把手”向纪委全委会述廉,采取考、述、评、查的方式进行。

  1.考廉。市纪委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若干个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参加述廉,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进行准备,并通报市纪委委员。市纪委派出由市纪委委员组成的考廉小组,采取走访服务对象、行政相对人和所属单位群众等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考廉,广泛考察了解述廉对象的情况,并做好评议、询问准备。

  2.述廉。在考廉的基础上,市纪委召开全委会,听取述廉对象进行述廉。

  3.评廉。

  “一把手”述廉之后,由市纪委委员当场进行评议和询问。同时发放测评票,对述廉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4。查廉。对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述廉对象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并且未说清楚的,由市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专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市纪委委员通报。

  三、述廉的结果运用

  根据评议和满意度测评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确定述廉对象的考评结果。对考评结果为好的,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为一般、较差的,取消述廉对象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一般、较差票数之和超过应到会委员百分之五十或较差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一的,由市纪委建议对述廉对象进行组织调整。

  “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保证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一把手”)严格执行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五项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的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主体

  市纪委、市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要通过集中检查、重点调查、组织评议、个别谈话、抽查、暗访等措施,督促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三、责任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行为的“一把手”,进行责任追究:

  1.“一把手”违反规定,仍然直接主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WORD6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建设(含招投标)工作的;

  2.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

  3.“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表决的;

  4.临时动议干部的;

  5.重要干部任免未经班子票决的;

  6.未经复议改变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

  7.不及时报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一把手”本人及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的;

  8.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对领导班子成员、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而出现严重问题的;

  9.未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承诺、未报告践诺情况的;

  10.对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不及时组织解决和处理的;

  11.不按规定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的。

  四、责任追究方式

  根据“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纪律处分;

  6.组织处理。

  五、责任追究程序

  对于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要按查办案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由市纪委、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讨论决定。给予“一把手”党政纪处分的,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或批准。

  本办法由中共四平市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设备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配送方)

  为规范双方的购销行为,构建诚信、公正的办公设备购销秩WORD精品文档可以编辑!!放心下载!?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采购产品及其价格

  甲方通过方式后,决定向乙方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配置详情及相关售价详见附件),含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整)。

  二、产品的验收、售后服务及质保

  1.双方协定的合同价格包含所有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检验及售后服务、税金等一切费用。

  2.乙方按附件要求提供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一体机和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应为真品,并保证三包,硬件必须为原厂原装。为保证乙方所使用的产品非串货、拼货,验货时必须出具制造商对本次提供设备的序列号所对应的最终用户为买方的证明原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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