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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20篇

时间:2022-11-16 20:5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20篇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热议不断的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20篇,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20篇

篇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上热议不断的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困惑。

  (一)民众对城管工作的困惑。主要体现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中,一是当事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二是周围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部分流动摊点给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物品,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三是社会舆论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公众往往是认为摊贩是弱势群体,无条件地偏向被管对象,却忽视了城管的积极意义,把城管放在了舆论的对立面。

  (二)城管对自身工作的困惑。城管作为城市秩序的守护者,工作压力大,却一直不被公众理解。一是任务重,辛苦无人问。作为城管,要管理城市中的各种琐碎小事,有时更是需要没日没夜的工作。二是社会舆论压力大。城管的负

  面报道太多,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被放大到全体城管上,辛勤工作却只招来一片骂声。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反思。

  造成这些困惑的原因有多方面,从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个人素质、执法方式、执法取证和执法内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一)城管执法的对象。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这句话很有道理,作为城管执法,被管理者绝大部分是国企改革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城经商的农民,以及谋生能力相对较差的鳏、寡、孤、独、残等处在社会最底层,生活比较艰苦的弱势人群。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如何都会采取反抗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另外,社会上也确实存在一部分素质差的执法对象。他们往往利用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虚张声势来对抗执法,导致集体暴力抗法恶劣现象的出现。

  (二)城管个人的素质。个别城管人员特别是协管员,这部分人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法律观念淡薄,缺乏服务意识,业务能力较差,素质普遍较低,存在“寻租”心理,使得一些城管队伍的素质不高。在部门利益和经济利益的驱使

  下,这些城管人员往往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执法混乱和暴力执法。导致城管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日益丑化,严重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声誉和干扰了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带来极为消极的社会影响。

  (三)城管执法的方式。一是执法方式过于简单。靠单一的行政处罚,很难取得综合治理的效果,“一刀切”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目前城市管理的需要。二是存在不文明执法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缺少与违法者或是潜在违法者的沟通,不能进行有效疏导,容易引发相对人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三是执法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城管执法覆盖面广,需要有现代的、科技化的管理方式提供支撑,但是目前城管执法的科技含量仍比较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四)城管执法的取证。城管行政执法取证程序比较复杂,所针对的部分违法行为特别是占道流动摊点违法行为性质比较轻微、违法过程又具有短时性,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取证。而进行及时取证的先行登记保存的难度是极大的,目前法律虽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取证措施,也规定了取证对象的配合义务,但并未规定违反时的惩戒措施,没有强制措施的保障。仅可对违法工具和经营物品进行先行登记,尤其是没有若行为人故意不予配合、故意阻挠先行登记行为的惩戒和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仅靠取证对象的自觉配合无

  法保证取证工作的正常运行。

  (五)城管执法的内容。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的内容很多,城市道路、环境卫生、市场秩序、户外广告等方面的部分执法事项。很多方面都涉及到民生小事琐事,管得“多”、管得“杂”,管得“细”,很多监管工作都城管去负责。

  这些日常监管工作,给执法工作者带来了比较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

  三、规范行政执法的思考。

  (一)贯彻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依法执法原则。在执法时,应该做到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进行操作,不能因为面对的是最底层的小商小贩,就忽略了执法程序的严谨性。二是执法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处罚内容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必须合法合理,要注意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取证时要坚持回避原则。三是执法公开原则。依据公开、身份公开、处罚公开,公布要做到及时、完整,公布的内容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范文件及附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更新执法理念。这就要求做到四个转变:一是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作为城管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把什么都揽在身上,要理清权责,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提高执法效率。二是由微观政府向宏观政府转变。把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下放给街道、社区村、物业公司和各社会组织,市级重点调整为整体规划,制订完善政策监督考核市区城管执法工作等宏观指导方面为主。三是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城市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执法的理念。要坚持“先教育、再警告、后处罚”的城管执法步骤,尽量以劝导纠正违法行为为主,实施处罚为辅,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四是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转变。应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依法治理,城市管理的法治化,不仅包括被管理者,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律约束,需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

  四、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相关建议。

  (一)树立文明执法的理念。城管执法工作面对社会基层矛盾的前沿,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城管事业的科学发展,关系着政府的良好形象和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还未能够令人民群众满意,有待进一步改善。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要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出发,体现人文

  关怀,慎重使用强制措施。

  (二)创新执法方式。探索多元化执法方式,特别是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特点的柔性管理方式,使前端柔性执法与后端严厉处罚相结合,努力实现城管执法机关的文明执法。积极构建城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机制,调动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努力解决实践中取证难和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社区自治精神,鼓励社区开展解决摊贩治理难题的有益尝试。

  (三)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在准入的源头上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中,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其次,经常性地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职业道德、责任意识和创先争优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改善执法外部环境。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注重发挥舆论引导的主动性,以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城管工作,获取人民理解支持,塑造城管新形象,改善城管负面新闻多,正面新闻少的现状。加强城管职能和法律宣传教育,开展城管宣传工作进学校、进街道、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接受、配合城管执

  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优化执法体制机制。形成指挥统一、管理高效的“大城管”格局,一方面要整合内部资源,合理设置科室,理顺各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充分发挥内部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城管、工商、建设、规划、环卫等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解决相关部门与城管部门之间信息不通,沟通不畅的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的效率。

篇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执法工作的强制性与法律依据的非刚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其法律依据也具有强制性,是对执法相对人行为的规范。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刚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大多依据地方条例、办法、规定等,其效力和群众的认可度不如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已实施十几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都是1992年6月发布的。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城市管理的法律效力。

  二是工作的超前性与经验的匮乏性之间的矛盾。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试点城市均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很少,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给具体操作者提出了挑战,工作难度自然较大,试点的方法、模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效果自然差异很大。

  三是工作的艰巨性与后勤保障机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工作十分艰辛,队员每天都在街上执法,往往是超负荷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不到位。全国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由于其财力等情况不同,后勤保障的差异较大。尤其是就工作经费、队员待遇、通讯、交通工具等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造成地方财政的认可度低,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工作的系统性与所处地位的孤立性、封闭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下左右的相互沟通与互动。然而,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一个地区而言属于“独生子女”,上无主管部门,下无下属单位,左右也没有“兄弟姐妹”,几乎成了“孤家寡人”,由于没有业务方面的沟通和往来,使之与同行之间缺乏互动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现代城市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课题。城市管理本身存在管与被管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观念比较陈旧,缺乏超前意识,在队伍体制、管理、思路、工作方法上安于现状;二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识不清,研究不够,主观上局限于现有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三是对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提高市民素质难度较大。城管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市民,主要对象是广大经营业主。在这个群体中,处于弱势的人员较多,他们中下岗工人、孤、寡、老、病、残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城郊农民占了一定比例。这些人以谋生为目的在城区从事经营活动。他们认为,政府号召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都应支持,而忽视自己的无序经营、占道经营及其产生噪音等都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影响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一些先富起来的业主,自恃有经济实力、有关系,藐视城管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一些外地客商,把自己作为政府引进的“上帝”,不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更不服从管理,违规后找政府给城市管理部门施压,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

  三、城管执法水平难以在短期内较大程度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决定城市管理的效果。目前城管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新招聘录用的或从相关单位调入及专

  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对城市行政执法的要求;二是思想教育薄弱,一部分执法人员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个别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但执法人员待遇偏低,装备落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城市管理效果。

篇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当前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市政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应积极探索市政管理工作的程序化,使之能够保障高效,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坚持以管理对象为本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市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探索长效管理模式,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几年来,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逐步提高,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分析了在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的对策。

  关键词: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执法力度;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换,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已成为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在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方法,是完善市政管理工作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急待解决。目前,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正在建立过程之中,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以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关键问题为主体,对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我国市政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机制要从全方位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是目前,从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结构上看,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是十分完善,各组织体系还需要结构设计。

  第一,我国的人口众多,流动人口巨大,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淡薄,整合素质较低,这样造成了管理上的巨大难度。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大量涌入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为现代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益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诊所、任意摆摊设点、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第二,同时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还处于起步状态,各方面的措施还不完善,人民群众改变了对于经济的认识,但是自身的素质还比较低下,不能完全融入到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建设中。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也是刚刚起步,在城市管理的方法上、内容上和手段上还有待完善,而广大的农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还十分生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这样,盲目的进入城市其结果必然

  是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恶化。

  第三,市政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分配不明确,相关部门在工作管理中存在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的不良现象。在我国的市政管理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规范各级政府的管理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有处罚权,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缺乏详细的实施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无威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来协助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就目前而言,市政管理行政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出现了一市两法的尴尬情况,这样就给人民群众造成一种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使用太随意,处罚不当。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罚代管现象普遍,为加大处罚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就高不就低,甚至出现滥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二.解决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必须树立“人本主义”理念,建立服务型城管,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等监督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我国的城市建设有巨大的意义。为了实现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市政审批部门与管理部门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

  随着处罚与审批相分离后,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单位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颁发许可证之后,有必要发函告知城管部门,才能避免管理许可而执法局处罚的矛盾现象。为了加大市政管理的力度,做好市政管理工作,因此要形成市政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之间的联合工作的新局面。

  比如,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上,要做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同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使市政管理队员主动严格自律,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较为全面的掌握,熟练把握日常执法中业务技能,使人员可以快捷、高效地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地方法院也要支持市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树立城管部门的执法威信,每年对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给予定额支持执行。

  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个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政府职能机关,其从组织形式到工作内容都是崭新的,没有模式及规律可以遵循,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市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二)加强市政管理行政监督,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

  加强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要杜绝粗暴的行政态度,要尊重群众的基本权利,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要加强管理,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内强素质,强化服务意识的宗旨教育,执法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培养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的执法人员,教育其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将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将行政执法工作文明化,从而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城市管理队伍,在建设严格执法的市政管理队伍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所以,搞好市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实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给人民群众。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针对执法体制不畅,权责不清,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好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具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要理顺整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理顺执法关系。

  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执法的权利义务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使得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

  行政执法面临众多问题,对政府管理部门是一个挑战,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要做到市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应建立和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的探索和实践,在不断的摸索和尝试中创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向前迈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只要在工作中求突破,在矛盾中求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为创建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结语:

  在我国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的主题,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改善城区规划、市容、市貌。近年来,行政执法制度也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不单纯是制度和管理的问题,还在于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有效运行,这也是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冯均科.执法工作的程序化体系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2]欧阳芬.探索市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J].现代治理科学,2003.(9).

  [3]任一鑫.市政管理工作的高效治理结构[J].山东煤炭科技,2003.(8).

篇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市城管局和区双重管

  理,其人、财、物以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不断暴露,成为困扰我市城管执法向纵深开展

  的最主要原因。

  探究这一“体制性缺陷

  ”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源,以

  改革谋求新的发展,是搞好此项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现行体制弊端分析

  (一)从法理角度分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是结束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彼此分

  离、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就要求在现实中形成一个

  “横向平行、纵

  向独立

  ”的城管执法系统。由于我市的城区工行委是市委、市政府

  的派出机构,在现行体制下,各城区实行情况的差异性,事实上造

  成了相对独立的多个城管执法机构存在,在纵向上再次分割了执法

  权力,背离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本意。

  (二)

  从城区行政职能角度分析。

  城区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

  “社

  会稳定、经济发展、乡镇建设

  ”三大主题,日常公务往来十分繁重,在城管执法领域常常显得力不从心。

  主管领导顾不上抓,重视大多

  出现在开始时、需要时,关心大多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依靠城

  区重视干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是不现实的。

  (三)从城市化进程角度分析。目前,我市正处于开发建设和

  区域改造的高峰期,受历史背景、地理位置、经济条件等因素影响,不同区域之—1—

  间的城市进程不一,城管执法工作开展难度大、成本高,有些问题触及深层次社会矛盾,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不仅很难出成

  绩,稍有不慎,还可能引发各类社会事件。

  这就很容易使城区领导

  产生消极倦怠思想,失去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恒心。

  (四)从事权、人权、财权的配置角度分析:

  事权上,一是城区执法中队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时常迫于种

  种压力,从事一些与执法工作无关的事情,甚至出现执法人员、装

  备为其他部门的基层机构所用的现象。

  二是中队在执法中需要协调

  多种利益关系,案件办理受基层政府意志影响较大,很验证保证执

  法的严肃性。三是对于

  “难啃的硬骨头

  ”,中队自身力量薄弱,又缺

  乏城区的有效支持和公安保障机制,工作局面很难打开,执法人员

  常常

  “两头受气

  ”,备感失落,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权上,由于各城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求不统一,中队人员

  时常流动,甚至混网使用。

  这种队伍构成上的不稳定,使市城管局

  的专项教育培训很难开展。

  有些中队的执法人员刚刚申领到

  《行政

  执法证》即被调离工作岗位,造成中队人员多无执法资格的局面出

  现,严重影响了执法能力和队伍素质的提高,执法过程中程序不规

  范、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等问题不断暴露。

  此外,由于缺乏统一领导

  和有效监督,受人为因素影响,人情执法、违规执法、以罚创收、处罚标准不一、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突出,造成了新的执法不公。

  财权上,由于中队日常工作经费和

  20%工资由城区财政自行解

  决,而执法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其不可能像创收部门那样为城区

  带来良好的投资回报,这种经济收支上的入不敷出,很容易使城区

  失去

  搞好城管工作的主动和热情,将中队视为包袱。

  现实中就不可

  避免地出现了人员不足、办公条件简陋、执法落后等问题,使执法

  工作的开展步履艰难。

  二、体制改革出路建议

  从实际出发,推进城管执法重心下移体制改革,实行垂直管理

  体制和派出工作模式,把城区中队作为市城管局的派出机构,建立

  一个内部实行垂直管理的城管执法系统势在必行。

  以下是对垂直管

  理运行方式的几点建议:

  (一)管理问题:由市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城区中队的

  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并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其工作调度、队伍

  建设、班子管理、办案指导、案件审批、法律培训与监督考核。对

  中队年度工作,在听取城区意见的基础上,按目标责任进行政纪考

  核,兑现奖惩。

  (二)编制、经费问题:各城区中队执法人员编制

  2-10名,由

  市城管局直接派出并招聘一定数量的协管员,搞好培训,协助做好

  执法工作。

  中队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对于

  罚没收入,要严格落实罚缴分离。

  (三)和城区关系问题:

  逐步建立起

  “城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社区(城中村)为单元配合、中队专司行政执法

  ”的基层城市管理

  体系。一是明确城区的辖区市容环境管理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基

  础性作用,中队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城区搞好日常管理

  工作。二是建立城区对中队的监督机制,并作为市城管局对城区中

  队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三是建立中队和城区的工作互动制度,坚

  持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共同研究日常管理和专业执法中出现的热

  点、难点问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三、垂直管理体制的先进性

  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派出型模式和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属地型模式

  相比较,具有明显的先进性:

  (一)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独立性。垂直管理体制下,城区

  中队实行派出制,其执法行为由过去主要对属地政府负责,转变为

  对市城管局负责,这就从根本上增强了城管执法的抗干扰能力,有

  利于减少直至排除地方行政干预。

  (二)有利于增强执法工作的一致性。实行垂直管理,实现市

  城管局的统一指挥领导,有利于确保政令畅通,明确层级责任,改

  变各自为战的局面,切实增强城管执法的权威性、一致性和专业性。

  因管理标准不统一带来的种种执法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三)有利于增强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当前,城区中队面临的

  很迫切、很致命的问题,就是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实行垂直管理,可以有效改变因基层机构隶属关系的非独立性造成的人员流动、分

  工易变、工作间断及业务能力差等状况,也可以实现执法人员的在

  较大范围内的交流轮岗,确保执法公平,防止腐败违纪现象产生。

  (四)有利于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在垂直管理体

  制下,市城管局可以给予派驻中队优先选择权,把业务精、能力强

  的同志充实到—4

  基层执法第一线。

  此外,有强有力的纪律做保障,将

  大大促进队伍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提高城区中队的人员素质

  和执法水平。

  (五)有利于增强执法保障能力。实行垂直管理,经费由市财

  政列支,能够切实加强城区中队的执法保障建设,逐步解决办公用

  房、办公设施、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匮乏的问题,有效改善执法条

  件。在遭遇暴力抗法等执法难题时,可以得到上级机关和市城管局

  执法大队及时有效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执法权威,增强队伍的

  凝聚力和战斗力,使队员更好地投入到执法工作中去。

篇五: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执法工作的强制性与法律依据的非刚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其法律依据也具有强制性,是对执法相对人行为的标准。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刚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大多依据地方条例、方法、规定等,其效力和群众的认可度不如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已实施十几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比方:我们经常使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都是1992年6月发布的。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城市管理的法律效力。

  二是工作的超前性与经验的匮乏性之间的矛盾。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试点城市均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很少,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给具体操作者提出了挑战,工作难度自然较大,试点的方法、模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效果自然差异很大。

  三是工作的艰巨性与后勤保障机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工作十分艰辛,队员每天都在街上执法,往往是超负荷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不到位。全国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由于其财力等情况不同,后勤保障的差异较大。尤其是就工作经费、队员待遇、通讯、交通工具等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造成地方财政的认可度低,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工作的系统性与所处地位的孤立性、封闭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下左右的相互沟通与互动。然而,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一个地区而言属于“独生子女”,上无主管部门,下无下属单位,左右也没有“兄弟姐妹”,几乎成了“孤家寡人”,由于没有业务方面的沟通和往来,使之与同行之间缺乏互动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现代城市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课题。城市管理本身存在管与被管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观念比较陈旧,缺乏超前意识,在队伍体制、管理、思路、工作方法上安于现状;二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识不清,研究不够,主观上局限于现有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三是对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提高市民素质难度较大。城管工作面对的是广阔市民,主要对象是广阔经营业主。在这个群体中,处于弱势的人员较多,他们中下岗工人、孤、寡、老、病、残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城郊农民占了一定比例。这些人以谋生为目的在城区从事经营活动。他们认为,政府号召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都应支持,而无视自己的无序经营、占道经营及其产生噪音等都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影响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一些先富起来的业主,自恃有经济实力、有关系,藐视城管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一些外地客商,把自己作为政府引进的“上帝”,不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更不服从管理,违规后找政府给城市管理部门施压,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

  三、城管执法水平难以在短期内较大程度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决定城市管理的效果。目前城管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新招聘录用的或从相关单位调入及专业退伍军人中安置的,基本上没有参加过正规的法律、法规培训,基本上是在

  实际工作中“以老带新”,执法和管理存在逐步探索的过程。对执法程序的掌握还不准确,文明执法的意识有待提高。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乱罚款和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这些问题都影响了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四、困扰城市管理的“城市病”依然存在。一是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使城市深感“养不起,管不住”;二是市民素质低。现已形成这样一种“顽症”,即城市管理者每天要与不文明和有不良习惯的人作斗争,收拾人为造成的城市污染“烂摊子”;三是“要想富,占马路”,已成为时下违章占道经营者心态的真实写照。

  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部门众多。目前,规划、公安、工商、卫生、市政、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容等部门都不同程度的承担着城市管理的职能。一是一些地方虽然组建了由城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进行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然而,部分单位怕承担责任,害怕在城管执法中被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诉讼,导致在实施处罚时出现退缩心理;二是由于现有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备,管理依据滞后,部分城管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不仅适应不了发展的管理形势,而且还制约着城市长效管理。

  五、执法和管理环境不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一个城市的执法和管理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管队伍形象和职能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城管队员在社会上受到尊重的程度和形象的认可度。由于城管队伍诞生的历史较短,涉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认识也没有完全到位,因而某些部门对城管队伍存在偏见,城管队伍在民众心理的地位自然不会太高,形象也有待树立。

  六、城管队伍本身存在不容无视的问题。一是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下对城市行政执法的要求;二是思想教育薄弱,一部分执法人员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个别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但执法人员待遇偏低,装备落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城市管理效果。

篇六: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浅谈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城管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部门实现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行政指导是辅助的管理手段,这种方式很难使被管者心服口服。在“官本位”执法观念的指引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尽管执法部门突破“障碍”,但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并容易引发矛盾甚至冲突。城管执法暴露的问题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传统管理手段与多元化社会中日益复杂管理对象之间的冲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仅仅看成是政府的管理。公民主体在城管执法中的参与权被剥夺了,执法部门与执法对象处于直接对立的境地。

  (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一部分执法人员未受过专业培训,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有些素质较低的城管队员,在执法时不懂法规,不讲方法,不讲策略,简单地处理矛盾,宣传解释不到位,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控制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有些责任心不强的城管队员,不能正确对待管理对象的牢骚、指责和过激行为,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发生纠纷时对管理对象态度蛮横、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加,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三)城管执法程序不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代表政府,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程序违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如没收商品不开罚单、不说明情况,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甚至动用暴力将执法对象的商品推翻、捣乱等,都严重损害了城管队伍的社会形象。

  (四)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全国还没有出台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因此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城管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此外,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城管执法者任意使用,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城管暴力执法发生的几率。

  二、解决城管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城管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严峻挑战,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首先,要强化用人管理,严把进人关,以逐步提高整体队伍的素质;其次,要严格评议考核制度,不仅在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而且要建立健全社会考核制度;第三,加强思想教育,建立知法懂法崇尚文明礼貌的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诚”、“巧”、“柔”执法,对于明知故犯、重复犯法的当事人,要利用一些有利条件以巧执法,对于不懂法的弱势群体要更注重教育、宣传和引导的方式以柔执法。

  (二)加强城管执法的制度建设

  城管执法体制科学化要通过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城管执法体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有序地进行。(1)城市管理应设立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发展规划、地方立法、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政府依法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途径。(3)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现实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并严格地实施一些最基本、实施条件最成熟的行政程序制度。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力。

  (三)加强城管执法的监督

篇七: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

  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

  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

  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

  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

  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

  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篇八: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未知

  网络添加日期:

  11年

  02月

  12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崛起,城市

  “脏、乱、差

  现象不断出现,具体表现在占道经营、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方

  面.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社

  会开展的步伐,城市管理工作难以做到标准、有序、高效的运转.一、城市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城市管理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

  确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法律建设的滞后,使城市管理面临着一系列自身无法

  解决的问题,诸如执法主体、执法手段、执法范围、机构性质、人员身份、装

  备服装、平安保护等.由于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证,在执法过程

  中,行使相关的行政处分权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当执法遇到阻力时,要么管理双方采取极端的方法加以解决,从而引发矛

  盾冲突.要么执法机关退却,使法律的尊严收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二)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对执法人员的保证力度不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贯穿始终的是维保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的是最广阔

  人民利益的根本要求,因此不可防止地会触及到一些团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进而引发矛盾纠纷.一些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执法行为了不标准,不文

  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有的执法人员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善于化解矛盾,往

  往以硬碰硬,导致矛盾激化.目前城管执法人员很多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

  员,而是受委托组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面在行使处分权时,对不法分

  子起不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在执法人员受到侵害时,人身平安得不到有效

  的

  法律保证.(三)一局部管理相对人缺乏公德意识,不配合执法工作.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可防止地导致职工下岗、提前退休、并轨

  等,并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体制的改革,促使大量的农民进城务

  工.这些人往往知识技能单一,就业水平差,受思维、知识、技能、资本等局

  限,大量人员分散在城市街头,形成非法劳务市场或从事占道经营等违章行

  为了.格外是其中一局部人文化程度低,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违反城管法规行

  为了的认识仍停留在较低层次,这些人为了了维保一已私利,明知自身的行为了属于

  违法违规,却利用不正常手段逃避行政处分,甚至有个别人为了谋求自身的非法

  利益不被剥夺而采取暴力手段制造事端.广阔市民一般对受处分的违章者抱有

  同情心里,当执法受到阻挠时,围观群众在情绪上在都倾向于违章者,从而助

  长了违章者的抗法气焰,最终酿成暴力抗法事件.(四)城市管理体制不健全,各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态势还未形成.目前,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体处分权工作,理论上讲,可以将审批

  权、监督权和处分权划分开来,但在实际中,这些权力的行使往往是纠缠在一

  起的,很难严格划分清晰.原来审批权和处分权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时,出现

  管理不到位时可以通过行政处分权予以纠正,出现执法不到位时可以从管理方

  面进行监督.然而,审批权与处分权别离后,主管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出

  现了空位,造成了有利的争着管,无利的谁都不管的为了难局面.(五)城市规划不完善,城市根底设施相对薄弱.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快速开展和扩张,必然要促使城市功能迅速调整和环

  境的日益改善.然而楼房多了,绿地却少了,人多了,厕所却少了,根底设施

  建设滞后于城市开展.环境污染、城市噪音、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市容,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一

  定的难度.(六)社会保证制度相对薄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矛盾纠纷.目前,尽管社会保证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由于财力的相对薄弱,还不能

  完

  全满足贫困家庭的生活需要.要从根本上解决众多下岗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

  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弱势群体往往只能靠摆摊设点等低水平的就业方式维持

  生计.对其进行清理整治,无疑等于断了这些人的谋生渠道,必然会加深矛盾

  冲突.二、解决矛盾纠纷的建议和对策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种种矛盾因素,既有行政执法的自身问题,也有整

  个社会开展与市民承受水平相矛盾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市

  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要摆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为了难局面,实施长效管理,必须立足标本兼

  治的原那么,实施开展经济与创新相结合,执法与教育、效劳互补的综合治理措

  施,多管齐下,常抓不懈.(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的改革工作.建议各级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能责任、工作范围、人员编制及违反城市管理的处分

  举措等,从立法上确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为了执法工作提供有

  力的法律保证.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方面现行的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专业管理部门行使的执法权,由专业管理部门委托给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行使,改变

  “权责

  〞不一的现状,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和合法性.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逐步实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

  个统一

  〞即:

  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回口管理,统一行政编制,统一财政

  经费,统一执法服装,统一执法证件,统一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城管执法队

  伍的形象,有效地推动城管工作健康开展,开创城管执法工作的新局面.(二)建立有效的执法保证机制,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鉴于当前城管执法环境复杂,执行任务繁重,暴力抗法问题比拟突出的情

  况,应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设立公安派驻机构,并授予独立的办案权,以解决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问题.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了的处理

  力度,维保城管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城管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建立暴力抗

  法的预先控制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事后保证机制.不断增加执法人员的平安意识和防范技能,提升处置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

  性,保证执法人员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在精神上和物质上有更好的保证.(三)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工作,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执法工作的实践看,当前迫切需要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人员

  要纯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了一项长效机制,不

  断提升执法工作水平.要严格根据法定程序、处分种类和幅度实施处分,严禁滥用职权、超越职

  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增加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

  和技能培训,对执法人员的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促进执法人员知识、业务结构

  的更新,增加综合执法水平,以提升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水平.(四)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行政执法作为了政府行政的一局部,行使了多个部门的执法权,与相关单

  位、部门及社会各界增加协调沟通,有助于行政执法中矛盾纠纷的解决.一是

  建立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制度,增加横向相关部门的

  沟通.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城建、卫生、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例会、联席会议、执法互动等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和工作的有效配合.二是主动向上

  级部门汇报工作,争取得到上级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三是深入工作实际,增加

  与街道、社区以及被管理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

  题.(五)强化执法为了民的效劳理念,创新城管工作思路.针对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劳动就业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实

  际情况,必须创新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表达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兼

  顾现阶段局部群众的实际困难,大力倡导柔性执法,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调

  研,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活特困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照看.在对市容环境和

  交通影响不大的地方以及人口居住密集的小区内建立廉价的便民集市,引导他

  们到集市内进行经营活动,这样既把占道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又解

  决了这局部人的生计问题,降低了行政执法本钱.

  (六)积极落实

  “门前三包

  〞责任制.与工商配合,对主要街道、重点路段实行分区包干,认真催促产权单位搞

  好管辖区内的绿化、卫生、秩序方面的工作.建议以执法中队为了单位与临街经

  营门店签订

  “门前三包

  〞责任制,通过增加责任管理,搭建执法人员与经营店主

  之间的联系平台,增进经营店主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管理

  权.充分发挥广阔市民参加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变

  “一家管

  〞为了“大家

  管〞,从而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到达

  “双赢

  〞效果.(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宣传教育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搞好城管工作的根底,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工作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增加行政执法的宣传,增加广阔

  市民对行政执法工作的了解,是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媒体构筑

  宣传工作的平台,采取多种互动方式拉近行政执法与市民的距离,增加相互之

  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加宣传工作的社会效果.使广阔市民都以主人翁的意识参

  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气氛,从而有效地摆脱城管执法中的

  为了难局面,保证城市管理工作低本钱、便捷化、高效率的运转.

篇九: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已在全国如火如荼地铺开,但由于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就大的框架而言,依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城市管理在行政体制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理顺,致使城市管理工作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决心。为此,应当从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下手,对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运行机制、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大胆改革创新。

  一、从行政体制上确定城市管理的独立主体地位,把城管执法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

  城市管理伴随着城市的产生而形成,并直接影响着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城市发展由规划建设为主到建管并重,再到管理经营为主,是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日愈加快的城市化进程,迫切要求城管执法工作形成独立体系。

  (一)从国家层面把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有机分离是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的迫切要求。城市组织系统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四大板块,其中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经营分别是两个有机结合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飞跃式发展,呈现出城市规模迅猛扩大、城市数量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结构多元化、城市载体功能复杂化、城市居民需求多样化、城市运行机制法制化等多元特征,对城管执法的需求也日趋增加。尽管城管执法的重要意义也已为大家众所周知,但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尚未站在同等的政治地位上。在国家政体结构上依然还是城市建设的附属品。可以说,多年来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缺乏统一性、超脱性和前瞻性,根源是国家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一直将城市管理列为“城建管理监察”范畴,没有作为独立主体给予考虑,致使城市管理成为大城建体系的隶属品。

  (二)从行政体制上确定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对于城市建设的保障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国家至今竟然没有一个独立主体的专门管理机构,只是在建设部内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由于没人“当家做主”,致使国务院从1997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到2002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只好依赖法制和编办两个部门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成为“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稀有”部门,改革形式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管理性。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如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科学执政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认为,应当充分领会“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行进行改革创新,将城管执法工作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只有先框定好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体系,才能**城管执法立法难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好城管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性、执法手段缺乏法定赋予性、长期“借法执法”,以及执法规范、执法自律、执法保护、抗法处罚没有明确依据等系列的现实难题。

  (三)从组织机构上划分城市管理独立主体地位有三种可供选择的组建模式。据科研机构的研究成果表明,我国对城市化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至今虽然仅有20来年时间,但我国城市化水平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将达到40%,2020年将达到55%左右,城市管理在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已促使城市管理从原来市容环境的专业性管理转型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管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强烈呼唤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对于如何设置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有三种组建模式可供选择:①一步到位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国务院内部,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单位,为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二级部委局。②挂靠独立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挂靠设立在建设部内部,类似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国家商标局,定为副部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③从属管理模式。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在建设部内部,作为建设部的内设机构,定为司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文。

  (四)从实践需要上确定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管理职能和机构

  设置形式。①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工作。②机构设置:办公厅(室)、综合管理司(处)、法制宣教司(处)、地方协调司(处)。其中,综合管理司(处)主要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调研、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法制宣教司(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地方协调司(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对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从破除体制性障碍入手,优先解决好几大制约因素,构建富有活力的城管执法新机制

  构建更具活力的体制机制,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体制机制滞后问题的关键。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城管执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城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首先要从以

  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协同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处理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并依法对城管执法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下几方面大胆改革创新。

  (一)有机统一全国城管执法的机构设置。综观现状,我国城管执法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名称叫法不尽相同,穿着制服及佩戴标识五花八门,在行政组织上基本上设置为政府直属机构,城管执法工作处于全国缺乏统一性的状态。我们认为,在成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省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要将全国各市县城管执法机构的名称、制服、标识统一起来,将城管执法单位从政府直属机构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机构建制为全员行政编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

  (二)设立城管执法专业警察队伍。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联动机制,是全国各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成功经验。实践证明,在执法环境欠佳的情况下,如果城管执法工作缺少公安提前介入,容易导致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多发,事件也无法在起始阶段就得到有效控制。等待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才介入,既达不到公安为城管执法保驾护航的目的,又造成公安部门在事后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城市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也必将是今后全国各地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城管执法安全保障机制,采取类似林业、港务、铁路公安的机构建制,在城管执法局内设置城市管理专业公安编制,设立城市管理公安分局(大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指导。

  (三)加紧制定城管执法综合性法律法规。目前,推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在法律上已有坚定的法律依据和明确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授权以及国务院的具体规定,目前城管执法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和数百款罚则。由于城管执法涉及领域多、执法范围不明晰、立法难度大等原因,我国城管执法立法远远落后于执法实践,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致使城管执法目前还是一个执法范围比较“边缘”、执法手段也比较“传统”的部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如果问“到底城管执法具体管什么”这个看拟简单的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完整回答这个问题,只是原则上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总体协调。为此,不能因为难度大就放弃对城管执法的立法,城管立法可先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界定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根据城市发展趋势,科学确定城管执法可以涉足的管理领域,并对城管和其他部门有交叉的管理执法领域划定执法权限。二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执法手段。确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形式应赋予与城管执法职能相对应的法定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三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对城管执法长期以来所“借法执法”的范围进行归纳类总,制定综合性法律条文。四是界定城管执法的主体地位。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并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协调配合机制。五是界定城管执法的实施原则。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范围后,鉴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较广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地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

  (四)把城市管理作为独立章节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范畴。由于国家组织机构设置上没有将城市管理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致使城市管理工作依然还是大城建工作的隶属品,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纲要时,都没能从城市管理对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文明所起推动作用的角度,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统筹规划。根据城市管理的定位和作用,应当将城市管理从“城市建设与管理”专题中分列出来,与其他项目一样用独立章节制定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同时,要从政府工作层面切实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状况,规定政府公共财政每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城市管理事业,优先解决好城管执法工作多年来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紧缺、办公条件较差、执法装备简陋、科技力量落后等问题。

  三、从思维定式上革除陈旧的权力本位意识,树立和谐效能型工作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在当今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如果说军队的使命是保家卫国守疆土,公安的使命是保障社会安定,那么城管执法应当以维护城市和谐作为主要职责。我国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载体功能结构和城乡二元经济发展不均衡,城市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疑难杂症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也较为突出,下岗、失业、失地等低收入群体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做到“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和谐管理、政府诚信法制、注重民生问题、降低管理成本、讲求执法效能”并举,着力构建和谐民生型、效益创收型、诚信法治型、文明执法型、科学管理型的城市管理长效体制,走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观、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城市管理新路子。

  (一)树立科学的城管执法工作理念,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的传统作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城市管理问题,实质上是市民群众多样需求与城市管理标准要求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问题。综观当前国内城市管理领域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城管执法人员打人事件,许多情形都是由于执法队伍粗暴执法而造成的。传统老城管那种简单粗暴、冲冲杀杀、野蛮执法的工作方式,不能一味推说是因为老百姓不听话而不得不采取强硬态度,而是城管执法队伍的权力本位意识在做怪,以及工作理念偏差和队伍素质低下所产生的问题。如果不从根源上找出老城管队伍时常被人民群众责骂和社会形象败坏的原因,并通过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理念、创新管理机制等手段予以解决,则这支队伍必将被社会淘汰。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城管执法队伍面对的主要是两类极端的群体(备注:一类是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打工就业人员的弱势群体;另一类是有财有势有社会背景、为己利而损大众利益的强权群体),但处理的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也是城管执法队伍与公安警察队伍的根本区别和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这就意味着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宗旨,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每一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面对日愈复杂化的城市管理问题,应当善于运用科学发展观,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管理方式、杜绝野蛮执法行为的同时,根据城市发展实情,围绕城市发展大局,采取得当的方法和措施解决问题,才能较好地避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敌对情绪,做到“为民、爱民、利民、便民”,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城市和谐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二)大力构建和谐民生型新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更加贴近民意民生。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城市大开发、大建设进程中,要围绕着“民生工程”做文章,不能动辄由市长组织开会,一个会议就当场敲定对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或遇到涉及群体性就业、安置等利益问题不作深入调查,动辄派出几百号人进行整治。否则,就会出现政府职能部门违法乱作为情形,社会存留问题也会越积越多,群众对政府也会产生意见而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政府门前是非多。对于城市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疑难杂症和关系群众集体利益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应当按照依据法律和尊重历史的原则妥善处理,使政府行政行为法制化,政

  府处事方法更加诚信化,政府亲和力大大增强,体现出政府的诚信建设。如针对当前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面临的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顽疾”问题,应当做好堵疏结合的文章,对交通流量大、重点景观区域和主干道上的流动摊点严格取缔的同时,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的前提下,将一般次干道或沿街场地开阔的路段规划、设置成为临时经营堵疏结合示范街区,既有效解决群众就业需求与城市管理要求的矛盾冲突,使混乱无序的流动占道经营行为走向合法规范化,又充分增拓了群众就业门路,为政府分担解决民生就业问题。同时,城管执法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求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启动直达指挥系统和现场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噪声扰民、未成年人上网等群众热点投诉案件,使城市管理工作的群众参与率和信任值不断提升。

  (三)构建诚信法制型新机制,通过城市管理工作促进投资发展环境建设。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城市管理工作应当以调整优化为手段,推行政务公开和优质服务承诺,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规程,规范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和行政审批工作,让管理相对人站在同等的竞争平台上,杜绝过去行政审批工作上存在的“给了好处就乱批,不给好处就乱堵”的管理弊病,实现“诚信审批”。同时,把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一项中心工作,针对性违章建筑困绕投资发展环境的问题,在依法行政和提高执行文化上狠下功夫,要顶住说情风、通风报信风、吃拿卡要风,敢于碰硬,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强化对违章建筑初建阶段的巡查执法,对违章建筑掀起大规模拆除浪潮,为城市开发建设扫除障碍,节约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成本。通过执行决策到位的城市管理工作,促进投资发展环境建设,增强企业投资信心。

  (四)构建效益创收型新机制,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由粗放开支型向效率创收型转变。城市管理及执法效能的最大化,不是事后处罚,而是事前预防。传统城市管理工作由于缺乏长效型系统管理机制,只有纯粹投入而无经济收益,在执法方式上也是简单粗暴、冲冲杀杀,从单纯的突击整治到突击整治,导致政府虽然长年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但违法行为依旧反弹多,反复整治而图劳无益。同时,对于城市领域里无偿占用城市公共资源、侵占社会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造成政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收益也白白流失。要走出城市管理从整治到整治的怪圈,突破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的条框意识,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机制建设,防范和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从而减少政府对整治行动的投入而使执法自身成本下降,并通过制止违法行为发生而避免更多的社会资源浪费,使城市管理执法成本降低,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效能最大化。同时,针对传统城市管理模式一味纯粹化投入和大量城市公共资源被少数人无偿占用的问题,认真探索城市管理与城市经营的内在联系,运用产业化法则来对待城市管理系统中的潜在资源,全面规范城市公共资源尤其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审批工作,不断完善高立柱广告、路灯杆广告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规范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行为,使城市管理产生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又反哺于城市管理,推动城市管理由粗放开支型管理向和谐效率创收型管理转变。

  (五)构建文明执法型新机制,以城市管理工作推进和谐三亚建设。城管执法队伍每天在一线执法,与市民群众广泛接触,监管执法行为和队伍形象,代表着政府管理城市的能力和水平,也彰显政府与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在队伍作风方面,要用“三以”取代“三惯”(即以德感人、以法治市、以勤训队,取代了过去队伍散惯了、拿惯了、懒惯了的不良作风);在处事心态方面,做到“三心一志”(即查处违法行为要顶住威胁利诱,做到心硬如铁;对待主动纠正违法违章行为的管理相对人,做到心宽如海;一线执法不被理解而挨打骂时,做到心静如水;严格执法而遭遇打击报复和污告陷害时,做到志坚逾钢);在工作纪律方面,杜绝“三软歪风”(即加强廉洁自律,整治腐败,杜绝出现收受好处费后,在一线监管执法时心软、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手软、在处罚案件上会讨论时嘴软的违法乱纪风气)。在此基础上,树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强化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和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执法行为,把严格整治、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贯穿到执法工作的全过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城市管理工作得到群众广泛认可和支持,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发生率大大减少,政群关系达到有机和谐。

  (六)构建科学执法型新机制,规范城市管理工作的思维定式。彻底革除陈旧的行政管理思维定式,把“权力来源于官”向“权力来源于民”转变,把执法机关“权力本位”向群众“权利本位”转变,把“无情执法”向“有情服务”转变,把“事后处罚”向“事前预警”转变。建立健全定人员、定岗位、定责任、定标准的“四定”管理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属地联动管理方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整治和随机管理方式向引导服务和长效管理方式转变,由末端被动管理向主动式全过程管理转变。同时,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行宣传、告知、处罚“三段式”执法方式,做到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力求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使城市管理工作从传统简单粗暴方式向依法行政和办案流程方式彻底转变,不断提高城管执法水平。

篇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浅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城市管理是依法治市、依法治城、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和永恒课题。在新形势下,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才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才能切实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

  关键词现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观念更新;科学性

  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综合执法保障,我们所说的综合执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保障下,某一个行政机关集中性的行使城市管理领域中的某些相关的行政机关(甚至几个),采取行政处罚权方式的行政执法制度。是城市管理领域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它依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依据其最基本的原则,从而将城市管理领域中长期存诸多弊端得以解决。其中较为成功的有:执法机构纷繁复杂,执法职能相互交叉,重复处罚问题以及没有利益的都不管,有目的和利益的的争着管理,利益大的就多管点利益小的就少管和不管。

  1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在我国对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规定成为了城管进行执法的依据。但是其中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人员的权力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行职责范围,其颁布的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过程中滥用行政处罚权利,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早已屡见不鲜,这一现象在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的同时,更是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顾。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一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执法相对人做出处罚决定前,通常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很少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要求,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执法人员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对执法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处罚。这种对行政程序的践踏实际上已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当中所享有的权利,而且也正是城管人员对执法程序的漠视,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和困难。

  1.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理念落后

  部分行政执法领导者常常漠视法律的存在,自认为法律只约束平民百姓,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在行政实践中表现出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更有甚者还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还有一些执法者将法律视为一种治人的工具,在实践中通常是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就拿来实用,不利的就不予执行。更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则法制观念淡薄,个别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较差,不注重政治学习和自身修养,把执法权当作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工具,对广大人民群众态度粗暴,滥用职权,肆意罚款,甚至依仗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欺压百姓,循私舞弊,以权谋私,****。还有部分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较低不懂法,在执法工作当中常常执法犯法,用一个违法执法行为去纠正另一个违法行为。甚至造成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执法持以暴力抵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

  1.3现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机制还存在缺陷

  很多地方都存在着“是同一单位,却高挂两块牌子“的现象,也就是说城市管理监察机构与所进行监管的对象在履行城市管理、监察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还在依靠单位的领导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表面看来,这样的监督兼顾周全,而却使得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大打折扣。

  2建立完善城市综合执法的途径

  2.1完善法律体系

  从整体的法律监督体系来讲,应该先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以在大范围的征询基层民众意见为基础,同时依据国家宪法和相关基本型法律法规,根据各地实际中执法的现状。为城市综合执法模式的建立与发展制定一部《城市综合执法法》,从而使城市综合治理不如法律化程序。该法律条款中应该在界定城市综合执法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对城市进行综合执法的相应权力的同时,也应该肩负责任,就是运用正当程序进行执法,其中也包括各地市县管理执法的工作体系也合法合理。这样才能为完善法律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2.2理顺执法机构的体制

  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坚持独立性,权责一致的原则。这是城市综合执法一个理想的模式,使新组建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真正能适应新时期我国城市管理的要求。为使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有合法性,理顺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与原有的市容管理、监察机构的关系。并且还要建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新体制,在中央级别设立一个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宏观管理所有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设置与其相适应的城市综合执法体制,各司其职。

  2.3建立健全城市综合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

  首先,健全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层,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最有权威的一种监督,城市综合执法应该在法制监督下,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其次,健全职能部门的监督。在某些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中,其他的行政机关对具体情况更加了解,具备对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辅助性监督的能力。再次,健全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由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组成的。层级监督是促进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健全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表现。当城市综合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职权或执法程序。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诉权来实现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作为群众信赖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来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便成了对行政综合执法进行监控的最后一道壁垒。还有一种监督方式就是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城市综合执法综合执法具有相当大的意义,一方面表示一个行政部门开始将多个行政部门精简,实现一元化的执法主体,从多个领域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的执法特征,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当前我国城市综合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从各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理顺执法机制,加强监督体制,从而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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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下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篇十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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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

  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

  城管

  执法

  政府职能

  缺陷

  改进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当前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乱摆乱卖根难治: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不谈小区街巷,仅在主要街道、休闲广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众多无证流动摊贩利用早、晚期间管理力量薄弱、人流集中的有利时机,利用部分市民贪图便宜、方便的心理,流动设摊,造成交通堵塞、行人通行不便。另外,流动摊贩使用三轮车、板车机动性强,逃逸方便,导致执法队员赶到时,他们已经更换了场所。

  (二)五小行业难治理:诸如餐饮、加工、洗车、修理、娱乐之类的五小行业,存在规划滞后,环境卫生差,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多,经营面积小等问题,这些行业沿街摆设,超门店经营,卫生设施不全,油烟排放差,脏、乱、差现象严重,同时还存在不同的食品安全隐患。从业者大多数是下岗职工、外来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进行长效管理难度大

  (三)违章建筑难拆除:违章搭建是影响城市面貌和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城管执法的突出问题。从违法建筑的动因来看,经营户为增加收入乱搭建、居民住户为增加居住空间而乱搭建。基本上两种规律,一是效仿,认为人家能搭我为什么不能,二是违法搭建投入与拆除难度成正比,越是投入资金人力多的违法建筑越是难拆除。

  (四)部门之间难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面大量广、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商、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种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其他部门总能找出推脱的理由。在执法中往往存在“有利互相争,无利相互推”的现象,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某些单位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

  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4、执法力量薄弱。城管执法队伍既有公务员,又有事业人员,更多的是协管员。各地城市规模迅猛扩大,但执法力量并未有明显增加,正式职工与协管员比例一般都在1:3-6,因此在做到长效管理方面,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

  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四)、执法保障不足

  1、法律保障不足。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是把某些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行使。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城管范围比

  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4个部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园林、公用、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这中间,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也有省级人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还要顾及地方上人大、政府、部门的一些规定。且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或相互打架,罚则不尽一致,或者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如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未经批准占道广告的处罚按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与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规罚幅就不一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行政执法无可适从。

  2、人员保障不足。要管理,就必须有人,人员保障也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保障。城市规模有大小,层级有区别,区域有差异,经济水平有落差,管理任务有轻重,一个城市到底有多少城管执法人员才算科学合理,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目前一些部门凡有核定编制的,一般都按照人口多少,地域范围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来确定。如公安干警的配置一般按照辖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一确定,消防人员则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四,学校教职员工配置根据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数确定一个基数后,再按照城市、县镇、农村加减不同的系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如何确定,现在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以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六——八较为适宜,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但在具体确定人员编制时,还应考虑诸多因素,如城市规模大小、人口集聚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外来人口数量等。一般说,大中城市人口集聚度高,经济发达的则可取低限,小城市,人口集聚度低的则应取高限。总之,合理确定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是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的基础条件。在人员保障问题尚有一个问题亟待引起注意,就是人员性质问题,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在各地实施中,几乎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这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又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许多难

  题。

  3、经费保障不足。经费保障涉及机构运作的三要素“人、财、物”中的二项,可见其重要性,财、物的保障主要是经费的保障。从城管执法经费来看,主要有这么几大块,一是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二是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办案经费、交通差旅、设施维护保养等;三是专项经费,包括设施更新、设备添置、专项整治经费等。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明确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因此其行政支出必须由财政全额拨付,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领导重视程度的差别,一些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的经费往往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有些城管执法部门为了生存,为了维持正常运作,不惜以费代罚、创收补费、罚没分成等“乱收费、乱罚款”来弥补经费缺口,既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拉大了城管执法队伍与群众的距离,使日常执法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当前城管执法队伍在一些群众中认同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那么经费保障这块如何能在最低限度上支撑正常运作?从各地的实践看,以人员经费的2倍较为适宜,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尽管有高低,但以人员经费为基数确定日常办公费用相对较为合理(当然大的专项支出不包括在内)。

  4、人身保障不足。城管执法的场合是马路执法、一线执法,面对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这类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执法中碰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情况往往使执法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社会矛盾的突出,谋生的需要,往往使一些人根本不顾法律、法规的尊严,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者经常达到你不给我设摊,我无法生存,只有跟你拼命的激烈程度,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极大的威胁。据报载,广州城管几乎“天天被打”,各城市都存在这方面情况,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5、环境保障不足。这里说的环境保障,主要是执法环境、舆论氛围、群众的城管意识等。城管执法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城管执法又是个出新闻的题材,城管执法又是个不讨好的差使。新旧体制转轨期间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最容易体现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市容环境差,批评城管执法不到位,而一旦加强了管理,导致矛盾冲突,又责

  怪城管野蛮执法。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从众心理、同情弱者的心理使大部分群众不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笔者碰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位长者对其住宅周围乱设摊非常有意见,多次投诉反映,但当我们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整治时,在经多次教育劝导无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时,这位长者却站出来替他们说话,要我们给他们生活出路。无论是市民评城管,还是年终考核,城管执法不倒数几位已是不易。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也可窥见城管执法环境的恶劣。这里面当然有执法队伍自身建设、队伍素质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有整个社会大环境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形象。城管执法特定的管理对象注定了城管执法的矛盾性、冲突性和逆反性,因此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是执法保障的基本面。

  6、层级保障不足。体制既已确定,管理模式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层级管理即层级保障涉及到如何从组织上来保障高效的行动体系、指挥体系、运作体系。综观全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在层级设置上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级执法、二级执法。一级执法就是市建立局,区建立分局,人、财、物由市里统一掌控,分局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向区、街派出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二级执法即市建立局,区也建立局,人、财、物由市、区分别管理。两种运作机制利弊各显。

  实行一级执法、垂直管理,好处是机构精简、一线人员充实、职责明确、扯皮减少、力量集中、指挥顺畅、效能提高;有利于加强队伍集中,调控能力强,人员进出口子畅,交流、调整、培训均能做到一个标准,有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考核、评比、监督、管理一个尺度,防止相互攀比,消除负面影响。缺点是权力过分集中,可能影响区、街积极性,对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实行二级执法,优点是做到重心下移,发挥区、街的城管积极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减少市财政的经费负担。同时使区一级政府能切实承担起管理城市的职能。存在的问题是机构增加,一线人员减少,人、财、物分散、浪费,市局调控能力减弱,造成政令不畅、指挥不顺;由于利益驱动,容易产生乱收乱罚现象;市局无法对整个队伍统一进行交流、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无法查处,影响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等。

  四、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就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条解决思路:

  (一)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思想上: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接受受理城管相关投诉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

  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环境上: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明化,这样也更能够使城管在日常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职能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怎样真正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呢?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官僚,而是作为人民的公仆,矜矜业业的服务于民,如果这种思想能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体现,也就意味着城管之类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提供帮助的“服务者”。应当真正做到替群众办事、为群众说话、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城管执法“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真正形成管理合力,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

  (五)硬实力: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

  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时时注重礼仪,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我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在某些区县内试行大学生城管的队伍建设。首先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较好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法制观念较强,在执法中更多的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执法行为,暴力执法可能性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管的风气和形象,也能为城管队伍起到宣传作用。

  五、结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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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

  摘要:城管是改革的需要。从理论上而言,城管是为了优化行政权能的配置。提高城管执法效力和力度,是有其科学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很多的矛盾。文章首先分析城管执法中的矛盾,然后分析这些矛盾产生的原因,最后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字:城管执法城管矛盾执法矛盾

  引言: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城管执法成为了社会极具争议的问题。城管执法的困境其实是由于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一、城管执法中的矛盾

  (一)城管综合执法中暴力冲突频发

  当前我国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现象表现的比较严重,其中既有行政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原因,也有执法人员野蛮霸道的暴力执法原因,两种原因引起的冲突都发生了流血事件和导致当事人非正常伤亡的案例。2006这一年之内,广州城管支队共遭遇暴力抗法事件近500起,200多个执法队员受

  伤。

  (二)城市弱势群体沦为主要执法对象

  我国政府部门执法执政都要“以人为本”,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城市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阶层却成为了当前城管综合执法的主要执法对象。“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的流传整整反映了这么一个事实。

  二、城管执法中的矛盾

  总结城管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综合执法缺乏足够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执法的权限大致可以分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的主要执法权,城管往往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却一直没有所谓的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刹车设备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

  (二)城管缺乏足够的法律定位

  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还没有对城管部门定位。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形式非常混乱,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市级、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部门;在级别上看,乡、县、区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部门

  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的很重要原因就是各种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

  (三)街头商贩和城管矛盾是矛盾的主体

  1、城管执法难以取得商贩的信服

  商贩要生存和发展,在街边摆买是他们生活收入的重要乃至唯一来源,但确实危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又影响了周边的环境,因为他们沿街摆摊的确造成市容的脏乱差。城管的执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单纯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比如,政府在立法时可能颁布出权力本位较浓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执法时可能出现腐败等违法现象等。

  2、城管忽视商贩的合理诉求

  可能受过去封建社会思想影响,一方面,城管人员在执法时经常带有权力至上的色彩,视商贩为治理的对象,没有从商贩的生存和生活的角度出发,具有暴力执法的倾向,以自己的意志执法,造成商贩的不满和情绪对立;另一方面,商贩缺乏自我管理的主体意识和权利安排,只能和城管采取对抗的方式解决问题。双方之间宛若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冤家对头,充满仇恨。

  三、解决城管执法矛盾的对策

  (一)更新城管执法理念

  进入二十一世纪的全新年代,行政机关的理念也必须从以往的对人管理型转变为现代的为人民服务型,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确保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所以,在当前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城管首先要处理好维持秩序与民生之间的平衡与矛盾。在面前弱势群体时,要注意把秩序等等放在第二位,而他们的生存权必须是最重要的。即使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情况下,不能单单的依靠暴力和罚款的方式执法,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

  (二)理顺城管执法体制

  自身的先天不足、与相关部门的相互扯皮和权力配置不科学导致的低效,城管问题主要是体制不顺导致的。在2007年,淮安市开始推行“大城管委”,城管委员会涉及到市政、园林、市容、环卫等部门。首先成立了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城建的副市长任副主任的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下面相关的区和职能部门的领导任其中的成员。现在由城管委员会来统筹和协调其他部门对摊贩作最合理的处置,处理起来可达到城管与商贩的双赢;此外推行“大城管”,可以使城管委员会有了管理权,可以针对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如优先为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和进城农民免费提供由政府和企业免费提供的便民措施和划定的岗

  位,城管和商贩之间的矛盾得到大大缓和。淮安市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得到广泛的认同。“大城管”模式力图使城管部门同时具有管理权和执法权,真正地把关注点和重点从行政处罚上转移到管理和服务上,不失为一个较有成效的模式。

  (三)转变城管执法方式

  目前,在中国的城管执法中,主要手段就是暂扣违法商贩的财产。但随着行政执法理念由管制型、命令型转变为服务型、指导型行政执法的方式,也应由单向、强制向多样、互动、民主的柔性执法方式转变。目前南京市已经不再一律封杀或者禁止对街边摊点,而是在合适的位置设立了“临时摊点集合地”近千多个,只是对商贩免费或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管理费用,允许城市化区域一部分小摊小贩的存在,这对于商贩和大众都是共赢的,也方便了城管的管理和协调。

  (四)建立解决商贩就业的渠道

  不少商贩由于自身学历较低和缺乏其他的生存技能,很难寻找到其他的就业渠道,为了生存问题,人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违法事情自然出现。许多商贩属于弱势群体,是政府和大众都需要关怀和照顾的对象。政府可以通过增加一些工作技能培训和提供就业岗位的方法来提高一些商贩的技术水平和生存技能,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出路。

  (五)建立市容管理的民主化制度

  从根本上说,作为一种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经济,市场经济应该是把人民大众利益和权利诉求日益增长、民主法治作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发展目标,建立多元互动的民主化制度是真正化解商贩和城管的危机,实现良好、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合适方法。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篇十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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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党建文档交流

  .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党建文档交流

  .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党建文档交流

  .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党建文档交流

  .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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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党建文档交流

  .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党建文档交流

  .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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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但是,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就大的框架而言,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下的运行模式,城市管理在行政体制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尚未得到理顺,致使城市管理工作难以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

  为此,应当从阻碍发展的体制机制下手,对我国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管理运行机制、管理技术手段等进行大胆改革创新。

  一、从行政体制上确定城市管理的独立主体地位,把城管执法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一)从国家层面把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有机分离是城市发展客观规律的迫切要求。

  城市组织系统包括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营四大板块,其中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经营分别是两个有机结合体。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进程飞跃式发展,呈现出城市规模迅猛扩大、城市数量大量增加、城市人口结构多元化、城市载体功能复杂化、城市居民需求多样化、城市运行机制法制化等多元特征,对城管执法的需求也日趋增加。

  尽管城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已为大家众所周知,但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尚未站在同等的政治地位上,在国家政体结构上依然还是城市建设的附属品。

  可以说,多年来我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缺乏统一性、超脱性和前瞻性,根源是国家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一直将城市管理列为"城建管理监察"范畴,没有作为独立主体给予考虑,使城市管理始终隶属于"大城建"体系。

  (二)从行政体制上确定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国家至今没有一个独立主体的专门管理机构,只是在建设部内部下设一个事业单位性质的城建监察办公室。

  由于没人"当家做主",致使国务院从1997年开始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到20**年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只好依赖法制和编办两个部门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也成为"国家不设委局、省里不设行政主管局"的"稀有"部门,改革形式也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管理性。

  面对日新月异的城市,如何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创新运行机制,已成为摆在各级政府科学执政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决心。

  我们必须充分领会十七大精神,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将城管执法工作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设立国家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只有先框定好城市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体系,才能**城管执法立法难的问题,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解决好城管执法范围缺乏稳定性、职能定位缺乏明确性、执法手段缺乏法定赋予性,长期"借法执法",以及执法规范、执法自律、执法保护等一系列现实难题。

  (三)从组织机构上划分城市管理独立主体地位有三种可供选择的组建模式。

  我国城市化进程促使城市管理从原来市容环境的专业性管理转型并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管理,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践中也强烈呼吁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

  如何设置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笔者认为有三种组建模式可供选择:一是一步到位模式。

  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国务院内部,作为国务院的直属单位,为独立主体资格的国家二级部委局。

  二是挂靠独立模式。

  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挂靠设立在建设部内部,类似国家工商总局内设的国家商标局,定为副部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

  三是从属管理模式。

  把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直接设立在建设部内部,作为建设部的内设机构,定为司级单位,工作相对独立,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

  (四)从实践需要上确定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管理职能和机构设置形式。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宏观协调、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国城管执法工作情况,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工作。

  机构设置:办公厅(室)、综合管理司(处)、法制宣教司(处)、地方协调司(处)。

  其中,综合管理司(处)主要负责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调研、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性专项执法整治工作,负责制订全国城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性计划;法制宣教司(处)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国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负责全国城管执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地方协调司(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各地在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组织对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工

  在成立国家城市管理执法局和省级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要将全国各市县城管执法机构的名称、制服、标识统一起来,将城管执法单位从政府直属机构定位为政府组成部门,机构建制为全员行政编制,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国城管执法工作"一盘棋"。

  (二)设立城管执法专业警察队伍。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公安保障"联动机制,是全国各地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的成功经验。

  实践证明,在执法环境欠佳的情况下,如果城管执法工作缺少公安提前介入,容易导致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多发,事件也无法在起始阶段就得到有效控制。

  等待暴力抗法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才介入,既达不到公安为城管执法保驾护航的目的,又造成公安部门在事后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从而增加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成本。

  城市管理问题已成为当前,也必将是今后全国各地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城管执法安全保障机制,采取类似林业、港务、铁路公安的机构建制,在城管执法局内设置城市管理专业公安编制,设立城市管理公安分局(大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人、财、物由城管执法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履行公安机关职能,协同城管执法人员工作,处理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并依法对城管执法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察。

  (三)加紧制定城管执法综合性法律法规。

  由于城管执法涉及领域多、执法范围不明晰、立法难度大等原因,我国城管执法立法远远落后于执法实践,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全国性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独立法规,严重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因此,不能因为难度大就放弃对城管执法的立法。

  城管立法可先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界定城管执法的职能范围。

  根据城市发展趋势,科学确定城管执法可以涉足的管理领域,并对城管和其他部门有交叉的管理执法领域划定执法权限。

  二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执法手段。

  确定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立法形式,赋予

  城管执法职能相对应的法定执法手段和执法权限。

  三是界定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

  对城管执法长期以来所"借法执法"的范围进行归纳类总,制定综合性法律条文。

  四是界定城管执法的主体地位。

  通过立法,明确各级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组成部门,并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五是界定城管执法的实施原则。

  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管理职能范围后,鉴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较广的实际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分区域地推进,直至全部划归和全区域覆盖。

  (四)把城市管理作为独立章节,纳入各级政府规划范畴。

  由于国家组织机构设置上没有将城市管理从"大城建"体系中分列出来,城市管理工作依然还是"大城建"工作的隶属品,因此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中长期规划纲要时,都没能从城市管理对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文明所起推动作用的角度,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性统筹规划。

  根据城市管理的定位和作用,应当将城市管理从"城市建设与管理"专题中分列出来,与其他项目一样用独立章节制定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

  同时,要从政府工作层面切实改变"重建设、轻管理"的状况,规定政府公共财政每年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城市管理事业,优先解决

  好城管执法工作多年来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工作经费紧缺、办公条件较差、执法装备简陋、科技力量落后等问题。

  三、从思维定式上革除陈旧的权力本位意识,树立和谐效能型工作理念,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一)树立科学的城管执法工作理念,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的传统作风。

  综观当前国内城市管理领域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城管执法人员打人事件,许多情形都是由于执法队伍粗暴执法而造成的,是政府管理工作理念和城管执法队伍的权力本位意识在做怪,以及工作理念偏差和队伍素质低下所导致的,必须通过加强队伍建设、转变工作理念、创新管理机制等手段予以解决。

  应当深刻地认识到,城管执法队伍面对的主要是两类极端的群体(一类是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和外来打工就业人员的弱势群体;另一类是有财有势、有社会背景、有社会关系、为己利而损大众利益的强权群体),但都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也是城管执法队伍与公安警察队伍的根本区别和存在的社会价值所在。

  新形势下的城市管理执法,必须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作为宗旨,把执法为民落实到每一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之中,面对日愈复杂化的城市管理问题,我们应当善于运用科学发展观,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在彻底革除简单粗暴管理方式、杜绝野蛮执法行为的同时,根据城市发展实情,围绕城市发展大局,采取得当的方法和措施解决问题,才能较好地避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和敌对情绪,做到"为民、亲民、爱民、利民、便民",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篇十五: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郭炳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

  关键词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现状

  想要城市化进程能够不断加快,则必须要对现有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如今在进行综合执法的过程中,存在执法扰民,执法缺位以及多头执法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城市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制定综合执法体制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立足于社会市场的经济发展才能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体制。从近几年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城市综合执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就,但是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弊病,这些弊病也是直接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主要原因。

  综合执法简单来说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使多个行政机关职能以及权力的行政执法活动,这里所指的执法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其中包含了除了政府立法之外政府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在进行综合执法的过程中,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执法,城市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系改革的深入探索,从根本上来讲,其实是一种全新的行政执法形式。在对城市综合执法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能够发现,城市综合执法具有职能交叉的执法特征,它能够将行政处罚从多个不同的领域进行分离,能够将目的和基本属于同一类的职能进行集中化的管理,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使得城市综合执法具有十分鲜明的职能交叉特点。除了具有职能交叉的特点以外,城市综合执法是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资格的重组。城市综合执法最为鲜明的一个特点就是执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市容环境、环境保护以及卫生管理等等,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现有的行政法基础理论来进行执法。

  (一)执法机制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但是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现有的综合执法机制不够完善。由于我国展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理念还是执法模式都较为落后,我国只能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我国当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与综合性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在没有理论支持的基础上,就很难高效的开展后续一系列执法活动。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在进行执法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样不仅会造成社会混乱,同时还会影响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在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果政府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明确责任,承担责任,则能更加高效的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但是当前政府存在职能交错以及多头管理的问题,而且也没有将具体的政策方

篇十六: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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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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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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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以云南昆明市为例

  作者(宋体

  五号)

  单位(宋体

  五号)

  目

  录

  前言

  ..............................................................................................................................................................2一、绪论

  ......................................................................................................................................................2(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1.研究背景................................................................................................................................22.研究意义..................................................................................................................................2(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3(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3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

  ..................................................................................................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4(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4(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4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5(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5(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6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6(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6(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7(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7(四)

  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8结语

  ..............................................................................................................................................................8致谢:

  ..........................................................................................................................................................8参考文献:

  ..................................................................................................................................................8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中融进柔性执法理念

  更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本文对云南昆明市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昆明市

  前言

  在我国社会文化、经济水平持续提高,现代化发展加速,城市化也发展迅猛的同时,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这些新发展给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新的机遇和挑战,城市管理的任务也日益繁多,涉及到市政设施、街头游商、违章建筑、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等,很大水平上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工作强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它承担着保障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稳和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一、绪论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近几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矛盾冲突的日益显现,各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虽然现今城管队伍在素质方面有了提升,执法方式也有了较多的改进,但是城管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牵涉范围广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全部都会影响到百姓的自身利益。因此,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是必要的。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影响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在谋求城市发展的道路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及解决,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竞争力。

  2.研究意义

  1997年开始推行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以来,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关系成了社会的本质关系。

  城市管理执法自推行以来,饱受争议。由于执法过程过于简单粗暴,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混乱,同时执法手段不被相对人理解,因而导致各类矛盾冲突。城管不文明执法成了大众热门讨论问题,不利于社会的振兴。因此本文研究城市管理是为了改善城管暴力执法,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协调城市管理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使得城市管理执法时能合法合理,又能顾及流动商贩的生活环境,使城市管理执法更好地维护城市安定。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

  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国研究人员对此问题有着各自的见解。张烩(2009)定义:“城管暴力执法,局势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合法的执法程序,侵犯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非法暴力强行行为。”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即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碍执法者按照合法程序办事,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逃避处罚的企图。蔡克蒙在《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哪些经验》却又不同的见解,他主张建立完整的街头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摊贩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因为他认为现行的“完全禁止式”在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不能改善社会的秩序,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部分研究者认为要站在执法相对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莫于川认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执法文明的原则。执法过程中尊重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不应采取暴力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社会。近几年来柔性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也是学者研究课题之一,如张海波的《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介绍了关于柔性管理的内涵以及实施作用,以及如把柔性管理引进政府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还介绍了哪些领域可以引用柔性管理。对于流动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另

  一个方面原因: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薄弱,在这个方面王爱群在《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弊端与完美——“轻犯罪法”在日本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中总结到:“建立市民新的价值取向,用现代城市文明准则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才能减少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隔阂与误解。”

  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国外成文的相关研究要早于国内,在很多方面值得国内学者和领导者学习借鉴,融合我国特有的实际国情,从而衍生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

  社会出现的冲突现象,是因为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淡薄。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分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他认为制定关于流动商贩经营的制度,在发现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时候就需要城管部门的出现,并对其监管与教育。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的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他认为城市执法队伍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管理。

  城管作为基层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对城管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但如果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并不见得就能带来比较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和执法效果。正如利普斯基(Michael-Lipsky)所言,越是强调对基层的控制,就越有可能逼迫基层官僚更加形式化和僵化地进行依法行政,为此会牺牲某些服务对象的需求。

  (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城市管理,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指的是市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各方面的活动进行管理,包括社会中经济生活的、自然文化的和市容市政的等城市的管理和规范。狭义:市政管理,即政府对城市情况和基本的措施,城市部署以及公民事件等相关问题处理。文中的城市管理主要指的是相对之中行使行政权益的法律机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同城市经济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此为基础,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尊重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管理塑造一个优秀的市容市貌,营造一个干净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得城市居民感受到城管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一直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城市管理,不断扩大公众参与,使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有责任为城市管理做出贡献,让城管执法人员与群众的关系不断得到改善,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城管的行政执法不只涉及到一个部门,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城管执法的部门与政府每个部门都有紧密的联系。城市管理是政府每个部门都需要担起的重要工作。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各部门协商来完成执法工作。除此之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只是与公职人员有关,执法工作涉及环境整洁、绿化工程、市场规范等方面,与我们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息息相关。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城管与市民的共同努力,城管执法工作会得到不断地改进,社会环境也将更加和谐稳定。因此,要准确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特点,把握其中的重要联系。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准确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是必要的,不能忽视它,也不能放大。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城市居民有着一致的追求和根本利益,都渴望能够在清洁干净、舒适平安、有序规范的环境里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对立的属性,可不是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也不是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立化。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忽视城管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存在一定层面上的对立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方法,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处理,这时相对性就不会那么突出。但是如若相反,执法人员采取方式不当,暴力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那么这时对立性就会较为突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因为我国的城市化开始的较晚,不少行业正处在逐步规范与改善的过程中,这造成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另外,城市人口流动大,执法人员有限,也为城管执法设置了阻碍。因此,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往往通过成立检查组来突击整治。虽然,检查组一过,乱象又回潮。但这种管理方式符合我们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也确实解决处理了不少问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

  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即使在报道内容上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放大了冲突的细节,但是不能否认城管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许多暴力冲突。虽然有《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规定对城管执法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执法暴力冲突没有完全消失。如2017年4月9日午后,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视时,看见人行道上有小贩违规摆摊,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云南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通报称该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文明执法。

  这是近期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结合这些事件分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城管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者依旧在用过去的执法理念执法——重视解决问题的效率。执法人员本可以用和平沟通的方式,但是经常选择简单快速的手段,用粗暴的方式代替,强制没收物品、群殴群打、摔坏摊位货物等,然而这种手段大大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二是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城管执法工作量较大,需要招聘大量的协助执法人员,由于缺乏针对这些人员的完善的考核机制,导致协助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也较欠缺。“再加上未加入固定编制和没有较高的工资薪酬,让这些协管者没有归属感和约束力”,以致于协管人员更容易采取暴力的手段。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监督,包括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群众、媒体等外部的监督,而选择粗糙的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导致暴力执法事件屡见不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暴力执法,也存在执法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城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的、合理的予以处理解决,一再地搁置,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云南东南西环高速路段因常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通拥堵引发民怨。据悉,该路段的双向治超站是于2009年设置的。多年之后,这种占道执法的方式已经不符合实际,也有云南人大代表提议把“固定检查桩”改为“可移动式检查桩”,但执法部门却未给出积极回应。不仅如此,执法部门都没有尽到治超的责任,执法人员未按时执勤,并存在长时间系

  统故障导致治超点未发挥实际作用。云南交委治超办已经知情,却未落实修复。这些都是典型的执法不作为事件,除了执法人员的原因,执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立法保障。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等的尚未用法律法

  规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日益广泛,行政执法的任务多且重,城管执法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之间执法内容存在交叉,国家尚未有统一的相关制度、法律,各地区的城管规章也尚在探索。在这此条件下,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存有不少阻碍,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立法上对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者可能因为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本身不认真、不负责而选择不作为,逃避履行自身职责。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城市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短暂,行政处罚权又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各地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与职能权限也不相统一,也未有机构对其实行管理规划,平行的城市管理局之间疏于信息交流。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机构在行使来自各部门的职权时,往往会受制于这些渡权的部门,这就造成城管在执法时缺乏独立性,进一步导致行政执法不作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泛,涉及几百个职务,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执法人员的每个举动,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极容易受到外界金钱等利益的诱惑,产生执法腐败的问题。依照公开媒体报道计算,从2009年9月云南成立城管委后,3年之内,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总共有27人腐败犯罪。在这些腐败案件里,集中在保洁及物业公司、庇护违法建筑、环卫工程招标及环卫设备采购等领域收受贿赂,其中最多的是庇护违法建筑的案件,总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5年云南省多市县处理“苍蝇”式腐败的案件:城管局局长、副局长等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针对“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违法现象,从违建户处开始,排查重点对象,查实了该市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等犯罪实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管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领域的扩大,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宽,缺乏程序性规定。以违规经营的摊贩为例,城管可以做出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物品等多个等级的处罚,而对等级的判断则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就是主观选择,依据包括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在案例中就有“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乱象,在这种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容易受利益诱惑走向腐败,损害政府权威,破坏政府形象。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侥幸心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只要谨慎可能就不会被群众、媒体发现曝光。更有甚者,整个执法队伍大片搞集体腐败,这种情况更加剧了侥幸心理,有了集体的“安定感”,更加有恃无恐地腐败。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机制。有些地方在城市城管上为了追求政绩、追求城市管理的效率,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一旦该权力没有约束,缺乏监督,就必然会被执法者滥用,极容易形成腐败问题。若没有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不良行政执法进行曝光的话,城管行政执法环境也将日益腐败。

  (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

  近年来,城管执法工作日益繁多,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就有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的问题甚至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城管执法人员扣押了一个占道经营的商贩的车,拒绝其索要要求后,于2017年4月7日遭到该商贩带领的人员进打砸城管办公楼的恶行,多名工作人员被打受伤。七名涉事人员被当地派出所扣留,其中带头打砸的

  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除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还有行政相对人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薄弱。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自身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时,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侵害了他的切身利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极为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暴力对抗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二是行政

  相对人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存有的利益冲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让渡权。各部门往往是将管理有难度的、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部分给城管部门管理,容易规范管理的留在本部门。因此许多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城管执法者为了履行工作职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一旦这些举措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相对人的生存大计时,行政相对人会极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三是行政相对人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对城管执法者有消极情绪。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迅速崛起,如:微博、微信,加速了信息的传播。然而无论是新兴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有关城管的报道都有负面、消极的倾向。一旦发生城管执法暴力冲突,媒体就会对其大肆报道,其中不乏有媒体放大的暴力细节,城管被认为是暴力欺凌弱势群体的代表,形象被扭曲“妖魔化”,没有疑问这阻碍了城管执法。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有了抵触情绪,因此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与执法者产生暴力冲突。

  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的支撑,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有中国特色的城管法。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职责等,使得城管执法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在立法层面,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分配,划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明确执法权力的来源与内容以及执法的法律依据,规范城管执法的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科学、合理、合法,以此来解决因为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部分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明确城管执法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对城管执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会查获多种多样的涉案财物,像以行政处罚形式没收的物品是先在证据保存步骤中登记物品,然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而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财物的处罚权,执法部门对此类无人认领的财物的处理方法上也没有依据,影响城管执法的效率,因此需要法律明确此类财物的处理步骤和方法,规范此类财物的处理程序。由于各地方城管执法的工作重点不同,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法律规范。除此以外,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合法合理的进行,对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在法律层面做出规范。

  (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问题,建立权威高效、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目前城管执法主体自身定位不明确,执法范围不规范,职权限制不清晰,执法方式单一。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健全它的运行管理体制,使得城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一,面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复杂情况,迫切需要有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引导,并对其实施监督。在立法基础上,明确规定上级主管机构。第二,根据法律在体制上明确职能范围,规范职责权限,构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交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会更加有信心。第三,将执法规范细化,明确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采用的执法程序、具体措施,提升了城管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也能正确地做出执法判断。使执法方式得到更新、手段举措不再单一。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疏堵结合,以前只堵不疏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因此我们要重视科学疏导,争取群众理解。第四,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及奖励规范机制也使得城管执法更有积极性。第五,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根据法律建立监督机制。一旦权力缺少约束,执法者就有了随意使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国务院相关文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评议考核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内部的监督部门,对城管执法队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纠误、事后评价考核,以此来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尽职守则、合理科学执法、改进作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此同时,鼓励城市公民积极参加

  到城市管理中,接受群众与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举报,促使城市管理执法道路更加公正透明。此外,城管部门还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的平台,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巡查制度等。

  (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等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与城管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大有关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对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与效率有直接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首先需要改进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门槛。如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件,没有获得证件的,禁止参与到行政执法中,由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有利于增强建设城管执法队伍。2017年1月2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该条例就规定综合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对执法者的后续教育,提升城管执法者的素养,保证城管执法者知识更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最重要的是保证城管执法者的优良品性不变质,一心维护市民利益和社会和谐。除了集体学习教育,还可鼓励城管执法者在闲暇时间阅读学习有关城市管理的书本,赞同鼓励城管执法者继续进修,扩大他们的视野,提高其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其工作本质是服务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由于此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事件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遭到了重创,群众对城管的印象趋向消极。这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产生误解并不愿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为城管执法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城市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城管执法队伍自身要加强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从而改善过去形成的不良印象。只有真正做好实事,才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除了通过傲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城管还可通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等展示城管执法的好事例,投放相关公益短片,展示城管队伍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贡献,为城管队伍发声,改善群众对城管队伍的不良印象,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建设城管队伍为民务实的好形象,获得群众认可。

  1997年,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试点开始展开。20多年来,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在逐渐地发展进步,但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机制,明确执法者的职责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保障,并加强城管执法监督机制,才能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发展。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城管部门作出的贡献,树立城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形象,争取群众认可。

  结语

  本文以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困境,由小见大,探究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在于城管执法的法治问题、执法者形象和执法程序缺乏灵活性问题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了执法者和相对人出现了冲突。城管不能以完成工作效率而暴力执法,摊贩也不能因为维护自己谋生方式而暴力抗法。城管应该改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文明执法,使执法合情合理被相对人理解。而执法相对人要理解和配合城管的执法。

  城管执法对于城市的文明发展存在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城市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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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七: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局部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开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开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分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分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局部处分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当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那么就是“谁许可、谁管理〞,.

  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撤消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本钱了,进而管理的本钱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分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拟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无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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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本钱。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本钱。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方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平安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开展的需要而产生和.

  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开展、保障最广阔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分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忧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局部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确实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标准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

  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局部职能,这样便会产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阔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分。

  〔二〕执法人员缺乏平安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平安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兴旺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缺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局部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分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

  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无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无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开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根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局部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无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局部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阔市民的.

  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分,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广阔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局部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分,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忧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局部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无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局部,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

  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方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阔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阔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抗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防止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公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开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

  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阔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平安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无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荣耀。其次,要让广阔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开展,为广阔市民效劳,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阔的群众的利益效劳,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效劳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

  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标准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心,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标准、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阔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

  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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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本文以滁州市琅琊区“区直管社区改革”为样本,在对安徽全省范围内的社区改革发展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立足长远,从思想认识、组织人事、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就“区直管社区”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区直管社区改革”政策建议

  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3年9月以来滁州市琅琊区实施了“区直管社区”改革。笔者通过组织学科团队专项调研等方式,对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研讨。从调研来看,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既有积极的成果,也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1.改革情况及成果评价

  琅琊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是在学习借鉴安徽铜陵、芜湖等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其主要做法为:第一,撤销街道整合社区,实行区直管社区,减少管理层级;第二,新社区成立社区党工委,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构建党的领导、居民自治、政府服务为一体的“一委一居一中心”管理服务新架构;第三,建立十

  大社区工作机制”(党建工作机制、双层网格管理服务机制、社情民意互动恳谈会机制、法律工作者进社区机制、评议监督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社区工作准入机制、“两代表一委员”调解机制、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社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

  这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即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居委为基础、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体现了社区治理的“资源向下,民主向前,民心向上”现代理念,也符合社区治理的扁平化、网格化、信息化、民主化的要求,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

  不到位,社区具体运行机制创新不够,加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够高导致经费保障不力等原因,新社区发展也面临不少困惑。

  2.“区直管社区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行政化倾向加剧导致社区职能难以明确。“区直管社区改革”不是简单“撤并”了事。一方面,街道被撤消后,原先街道承担的各项职能必定要有部门来实现,客观上就被全部下移到了社区,导致社区职责“翻番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社区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和公共服务向社区的拓展延伸,区级以上各有关部门还在纷纷以“工作进社区”之名行“工作任务进社区”之实,不断给社区布置工作、下达任务。调查显示,目前安徽省各社区承担的各类工作事项平

  均约为44项,其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的工作达34项。除为社区居民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外,社区负担还具体表现为“六多”:机构牌子多,考核检查多,台帐资料多,调查报表多,盖章确认多,会议活动多。面对说不清楚的职责、繁重的任务、各种各样的考核评比检查,社区有苦难言。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社区毕竟不同于街道,不应该完全履行街道的职能。因此,新社区职能需要重新审定。

  问题二,社区内部“一委一居一中心”的分工协作关系需要厘清。按照改革设计,社区党工委全面领导社区工作,主要职责是社区党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行政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依法履行自治职责,协助政府完成有关社区建设任务。从理论上来看,这种组织架构科学合理,“一委一居一中心”之间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然而,新社区管理机制缺乏创新,还延续过去街道的运行办法,导致部门职能混乱、机构混编、人员混岗、效能不高。特别是居委会缺乏应有的相对独立性,其工作人员往往被以“一岗双责”等名义,安排了大量的非本职工作,因而缺少足够的时间、空间、精力和动力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问题三,社区服务机制没有真正落实,服务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一是原来设计的“十大社区服务机制”没有真正落实,社区自身管理的体制机制缺乏创新。

  二是社区服务管理内容有待丰富拓展、调整。从居委会反映的情

  况来看,各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的服务管理主要以低保、医保、再就业、卫生计生服务、社区矫正、安全生产、治安防范、矛盾化解等内容为主;而从居民反映的情况来看,居民大量需求的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等方面的服务发展不足,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是社区服务管理主体需要多元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发展滞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强,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薄弱。目前安徽省登记和备案的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共5699个,在数量上不及沿海发达地区,在分布上也很不均衡,不少社区甚至还是空白。志愿服务、互助服务总体落后,缺少健全的组织、规范的制度和常态化的运行。在册的志愿者占居民的比例仅为4.15%,与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0%的目标尚有很大距离。

  四是社区服务管理方式和手段亟待创新。社区信息化、网格化服务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多数社区都基本建立起了计划生育、低保、劳动保障等一系列信息平台,但信息共享及深度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部门信息平台之间相互割裂,形成了信息孤岛,导致效能低下、相互掣肘,合作共治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与水平亟待提高。网格化管理还需进

  一步完善,网格员的使用、管理、培训、工作规程、基本待遇等方面还缺少一整套制度保障。

  问题四,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提升。调研发现,区直管市区改革后,一些社区比较普遍地存在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些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因为从原街道办转至社区工作,存在某种被“下调”了的失落感;而社区聘用人员因为在与行政事业编人员薪酬待遇上的较大差距,又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平衡心理,加上工作任务比原来有所加重和个人发展空间的限制,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有些地区因为薪酬偏低、不平衡等问题已经造成相当多的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聘大学生的流失,影响了队伍的稳定。

  问题五,社区居民自治及参与有关社会监督活动有待加强。一是社居委投入社区居民自治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因社区行政化倾向加剧,社居委缺少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长此以往,社区居民自治问题逐渐被忽视,社居委对一些事务习惯于自己直接包办。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8.1%的社居委认为应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47.4%的社居委认为应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推进社区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社区居民及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热情不高。问卷调查显示,社区居民通过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了解社区情况、参与社区建设的仅

  占27.17%,还有9.58%的受访群众不知道自己所在社居委的位置,5.69%的受访群众不知道而且也不想知道,27.13%的受访群众未曾参加过社居委换届选举投票。此外,驻社区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意识差,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三是参与有关社会监督活动刚性不足。居民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社区单位和市政服务单位的监督评议,在一些地方没有作为政府实施考核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社居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缺少有效手段,在化解物业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方面效果不甚理想。

  3.对策和建议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一篇大文章,不能指望一步到位,需要立足长远,从思想认识、组织人事、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发力、统筹推进。笔者针对“区直管社区”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可行性政策建议。

  3.1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厘清社区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之初有个先天不足,就是行政化色彩浓厚。街道行政职能下移到社区后,新社区行政化色彩更浓,即“社区街道化”,造成社区职能“翻番”,任务繁重,其自治职能更加弱化。

  怎么化解?就是“去行政化”,具体到“区直管社区”改革的实际,首先是“去街道化”。建议从建立社区工作准

  入制度入手。可以成立由市、区两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对社区现有职能工作进行梳理,区分出社区常规工作、准入工作、职权下放工作三类,在此基础上,制定《社区工作准入及各部门职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并实行社区工作负面清单制度,不

  该下放社区的坚决不再下放。对于一些与服务居民无太大直接关系的工作,如招商引资、行政执法、社会调查等,该由政府直接完成的由政府直接完成,该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由政府购买服务;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由于目前情况下不可能直接取消,笔者建议可以更多地采用激励方式而不是任务考核方式引导社区积极

  参与。通过对现有职能进行梳理、分类、清理,使社区工作“行有所规”。

  3.2建立社区工作机制,提升居民自治能力

  在厘清社区职能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明确社区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做到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即对于原来街道党组织的职责由社区党工委对接,原来街道的行政职能由社区服务中心对接,居民委员会要集中精力于居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其中的关键是保证居民委员会要有足够的时间、空间、精力、动力开展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比较于其他地方推荐公务员参选并担任居委会负责人的做法,滁州市琅琊区社区改革的一个特

  色,就是从纯社区居民中直选产生居委会。这个走在全省前列的好做法,却由于居委会人员的聘用身份,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听从于其他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导致居委会地位下降,居民自治能力不升反降。为此建议,一是社区党工委要尽量避免长期抽调居委会工作人员去完成其他任务,保证居委会有5名以上人员在岗工作(居委会一般要有5―9名工作人员组成);二是提升居委会主任职权,可以允许其参加社区党工委或列席党工委会议;三是完善考评机制,弥补社区各种公益性项目开展过后无法延续、缺乏考评机制、没有经费保障的缺陷。

  3.3化解“下变上不变”的症结

  为什么会出现社区职能“翻番”、社区内部机构不能各司其职、居民自治水平不高等问题?症结在于“下变上不变”。就滁州市琅琊区社区改革来看,在“项层设计”时就存在一个缺陷,即缺乏街道以上的应对性变革设计:撤销街道整合社区,下面改革风风火火,可街

  道以上的机构部门却几乎没有作应对性变革。

  改革设计上的“下变上不变”缺陷直接造成了没有变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大环境”对社区“小改革”的强力挤压,造成社区改革实际与改革设计理念的背离。这是我国各地社区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怎么突破这个症结?一是需要在区级政府与新社区之

  间搭一个桥梁。建议成立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社区发展工作,下设办公室(或者称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对接新社区,进行服务和管理。二是区级相关部门要针对社区改革作相应的变革,加紧研究出市、区两级“条条”对于社区的业务指导办法和“块块”的服务管理方法,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3.4规范身份,提高待遇

  规范身份,提高待遇,调动社区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社区聘用人员占社区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工作在第一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社区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一是建议成立专门小组,以各社区规模和岗位需要为基础,定岗定编,然后统一由区直聘用,适度提高福利待遇,达到既规范管理,又可以化解人员混编(目前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公务员、全额和差额事业编、区直聘用人员、街道聘用人员等)矛盾。在此基础上,适度拓展社区工作人员上升通道。比如选聘事业编制人员可以优先考虑社区聘用人员。二是加强对社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建议原街道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社区目前只需要留用3-5名行政事业编人员,其余人员可以安排到新设立的社区工作办公室,也可以随职能流转,充实到区直职能部门。四是改造服务流程,建立社区自治与服务水平考评机制。对各种进入社区的工作进行协商,不再实行以往那种上下级任务分配模式。对辖区市容、行政执法、居

  委会自己开展的项目建设以及单项工作进行考评,鼓励创新,容忍失误。

  3.5构建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基础。琅琊区社区改革《实施方案》中就提出了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并提出“具体建设任务另行制定方案,与社区体制改革任务同步完成”。这个设计很好,但关键在于落实。建议以市级为单位,构建集公共事务、社会事务、便民利民、指挥监督等为一体的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进部门联动、上下贯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做到各审批和办事项一点受理、全城通办,让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真正打通联系服务社区居民的“最后一公里”路径。

  3.6完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

  调研过程中,社区都提出了加强经费保障问题。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需要规范对社区的财政经费投入,使该投入社区的要投入到位,杜绝截留、挪用,真正体现“资源向下”设计理念;二是要对社区经费的合理使用进行规范;三是鉴于区级财力毕竟有限,市财政可以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篇十九: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关于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目的,以解决干部作风、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挖根源、找症结,对症施治,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确保城管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管理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二、存在的问题1、政治理论学习深度不够。2、工作方法存在不足,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3、创新意识不够强。4、执法作风问题:1)、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不够强,群众观念淡薄;2)、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言行不文明,办人情案、关系案;3)、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仍然存在态度差,行为粗暴,态度生冷硬横;4)、仍杂烩专业代写QQ800002959电话400-005-0051然有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纪律涣散,不遵守作息时间,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上、聊天、玩游戏的现象存在。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平时疏于学习。存在学习上的形式主义现象,表现在学习主动性不够,很多时候忙于日常工作事务和各种应酬,没有挤出时间认真地进行自学,学习不深,经常处于被动学习状态。2、思维局限,认识落后。由于走出去学习的机会少,眼界不宽,工作思路狭窄,创新意识不够,平时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己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四、整改措施1、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有计划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党中央提出的重要理论文献,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来自杂烩,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把理论学习与研究实际问题、更新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党性觉悟、政策水平、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眼界,“走出去、引进来”,转变传统思维定势,积极在执法方式、方法创新上下功夫。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树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意识,认真借鉴外地较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协调,增强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3、切实改善城管执法工作作风。一是要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继续强化全体执法人员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文化水平和执法水平,提高个人修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是讲究执法艺术,严禁使用有伤当事人自尊和感情的语言;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时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四是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五是要需要社会各界加强对市民的守法意识教育,摒弃陋习,自觉参与到维护城市管理工作中,切实理顺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关系。4、全面推行政务、党务公开。以建设和谐有序、文明靓丽**和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宗旨,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与促进依法行政,塑造城管执法新形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5、大力培育健康向上的机关文化。要引导机关干部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身体机能;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要提倡机关干部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建设富含人文关怀的政务环境;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提升文化素养和身体心理素质,营造出朝气蓬勃、团结奋进、和谐发展的机关工作氛围。五、措施保障针对查摆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措施,我局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办法,抓好整改措施的落

  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顺序,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一实施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

篇二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XX年十七大过后,******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降低了机构臃肿程度,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的目的等;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执法权利大,利益就大,执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就高。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收支两条线”政策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

  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有的人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财源茂盛”,保证自己的饭碗,维持丰厚的福利待遇。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

  (三)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城管执法队伍的现状来看,广大城管执法队员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为城市环境的整洁、明亮、有序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实践证明,城管执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必须看到,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仅需要“量”的增加,更需要“质”的提高。“执法力量不足”实质是执法队伍素质的不足。在新的挑战面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

  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加上由于现行的城管执法队员教育训练制度和教育经费的严重制约,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训练和必要的培训,不具备从事城管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业务水平,执法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首先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所掌握,那么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的不同区别。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幅度规定的越宽越多,执法人员就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宝贵”,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

  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其次是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操作,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销,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另外,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盛行,以行政主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产生地方部门,系统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他在一般情况下只考虑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手段,接近掌权者,腐蚀公务员。

  (五)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日常的城管执法工作,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地,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和抵制。城管执法工作与群众是面对面接触,而大多数又是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难免会集中到执法过程中,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有潜意识的抵制,致使抵触、阻挠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给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时,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凌驾于群众之上。

  (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

  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1)行政执法法治理念滞后;(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够;(3)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率先垂范不够;(4)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均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一些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机关。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等现象。

  (四)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共识宣传和管理同步而行。城管要注重宣传,宣传工作搞好了,群众意识理顺了,能够自觉意识到维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违章行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人,工作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人的素质的提高,为此,我们要不断拓宽宣传

  渠道、宣传形式,扩大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向群众分发城市管理小册子,公布城市管理热线电话,使群众在宣传中了解城管,在理解中支持城管,在管理中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城管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要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宣传城市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要灵活运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为了切实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多种的角度对一些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套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例如:城市“牛皮癣”的制造者,为了招揽办假证的生意,到处乱涂乱

  写。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办假证人员的造假“窝点”端掉,对制造假证者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牛皮癣”的问题。(三)要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四)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权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

  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等多种不正之风。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五)要采取科技化手段创新城管执法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管理运行机制,解决城建管理执法难问题。国家针对城市管理机构复杂的问题,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是逐步完善城建城管法规,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通过使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下发统一的办案登记表格的标准化格式,实行执法工作公开,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流程管理、催办和定期通报等一系列规范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用完善的管理、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解决

  “执行难”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数字化技术手段等方法,重新设计城市管理工作程序,建立面向流程的组织、人员和岗位结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在工作流程上可以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过程。另一方面,统一网络平台,统一标准。经过实用信息技术开发,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以“统一网络、统一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为指导思想,综合应用中间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城建监察执法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多任务、多功能的综合性执法管理信息化系统。

  (六)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政府应对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广泛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执法部门也要视情况而进行执法工作,尤其是监督执法的有关部门,不能见问题就一味地“扣分”,要替基层执法人员解决难题、减轻压力、协调关系,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

  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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