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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意识不强19篇

时间:2022-11-13 10: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执法意识不强19篇执法意识不强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困难与策略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法意识不强19篇,供大家参考。

执法意识不强19篇

篇一:执法意识不强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困难与策略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也是当前我国行政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密切相融,要求政府必须依靠法治来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

  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执法尚需完善改进

  从实际情况来看,综合执法尚未达到立法初衷。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综合执法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专业性强,某些问题的处置比较复杂,某部门人员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进行综合执法目前适用的法规多而杂,缺少一部专门用于综合执法的法规的支撑,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清等问题。遇到不服从处罚的情况,往往只能待警力支援到达后,才能继续执法,综合执法对抗拒执法尚缺乏刚性的手段。

  (二)联合执法效果难以持久

  在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时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情况。调查显示,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门职能尚有交叉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它可以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弥补跨行业、跨部门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解决单一部门执法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减少执法的疏漏,因此,联合执法有较好的实效。同时,调查也反映,由于联合行动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综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比较困难,而且各部门的执法力量配置较紧,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

  案的处置,而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三)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既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目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执法者服务意识差导致不作为。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造成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充分暴露了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差的问题,一个人服务意识差往往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

  2、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不作为。有些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往往受到执法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执法不作为。比如涉及面广的某项执法,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靠举报、突击监察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

  3、执法程序繁琐、难度大导致不作为。有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必须完成多个执法行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从而产生不作为。

  (四)执法不公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正在由“人治”转向“法治”,“人治”的痕迹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由此,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案例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群众感到执法不公。调查反映,当前引起执法不公的主要因素有:

  1、外界干扰导致执法不公。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权力集中而制约不足,对执法的公正带来一些干扰;同时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横向联系也会给执法的公正性带来影响。

  2、执法主、客体不同导致执法不公。由于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还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地方,不同的执法主体会按照不同的执法依据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结果。另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存在由于行政相对人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如对于外来人员与本市常住人员等处罚有差异

  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行政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使用行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当前执法人员素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

  2、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目前,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现在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

  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被激化,在社会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策与建议

  (1)积极培育执法者的行政法治理念。执法者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大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公务员成为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

  (2)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空话。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前述两个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3)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责任是法律的生命,也是政府管理的核心。在当前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关头,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首当其冲。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建设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必须注意监督机制的权威性。

  (4)正确对待行政诉讼,切实改进。依法行政,应当实事求是,不当则改,合法则做。面对目前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手段,不仅要从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找出问题、改进、防止复发,还要分析胜诉案件中引发行政相对人起诉的各种原因(包括执法人员作风问题),把做的更加完善,尽量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和误解,避免矛盾的激化,维持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形象。

篇二:执法意识不强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江安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思

  新中国成立61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普通老百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街道、社区、邻里之间的问题与冲突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这就使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虽然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在街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会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由于我们街道地处城乡结合处,人口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从现在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

  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人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3、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可以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

  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臵,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

  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之,街道作为基层的一级执法部门,应该在依法执政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篇三:执法意识不强

  基层民警执法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基层民警执法履职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XXX人大**团《关于组织部分县、镇人大代表评议乡镇有关站所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我们第七代表小组对镇派出所今年的执法履职及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了调研。从10月25日到11月25日,我们先后走访了相关单位负责人,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由人大代表、社区干部、企事业负责人、居民群众和派出所公安干警参加的座谈会3个,参加座谈人员达50余人。向居民发放征求意见表300多份。整个调研活动得到了相关单位和群众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调研工作进展顺利。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

  在县局和XXX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的监督支持下,XX所紧紧围绕以创先争优、打造平安汉寿、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方针,认真落实县局“十项指定”工作,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强治安行政管理,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为促进我镇经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总的来说,XX所干警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一支能打硬仗、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

  一是XX所始终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臵于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开展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对社会不安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防。8月31日下午3

  时,XX所民警在巡逻至XXX南岳路时,因他们警惕性极高,就及时制止一起群体性械斗事件。同时,强化信访信息工作,确保全国各类特护期间,我镇人员的“零进京”、“零滋事”。

  二是在执法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6月25日XX所干警历经40多天的侦查,辗转三个省数千里,终将“5〃10”恶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中的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7月份,因为有XX所在基层的扎实工作,最终成功告破了徐立明特大涉枪、贩毒制毒案件;8月份,经过2个多月的经营,XX所与县局进度大队联手又侦破了一起涉枪、贩毒制毒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5个,缴获500克。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重大恶性案件以及其他一大批刑事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使各类犯罪活动得到应有的打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是转变职能,提高公安行政管理水平。为适应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XX所全力配合县局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在管理模式上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努力建设服务型公安机关。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

  革,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大的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今年XX所组织干警在县职业中学开展了一次安全与法制讲座,同时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利民便民措施,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二、主要问题

  在充分肯定近年来XX所执法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正视他们在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调查了解的情

  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打击犯罪的力度还不完全适应当前安全维稳的要求。

  近年来,我镇刑事发案数虽在逐年下降,但治安形势依然严峻。仅今年以来,全镇共发生刑事案件起,已破起,破案率为

  %。其中盗窃案发案数是件,破获件,盗窃案的破案率为%。涉毒人员不见减少,参赌人员逐年上升。特别是几起在自动取款机上用信用卡套取现金案,嫌疑人至今未辑捕归案。飞车抢包案时有发生,多数案件案发后及时地向派出所报了案,但破案却不理想。对此,群众有意见。这些案件涉及面广,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的安全感。

  2、传唤、告知、送达还不够规范。

  一是不按规定进行传唤或者传唤手续不全。譬如在刑事传唤时间超过12小时后,虽然传唤后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与传唤期限不能衔接。二是告知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材料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如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有关权利义务;有的案件告知内容不全面,实践中,在行政处罚中往往只告知处罚的理由、依据;有的取保候审未告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三是有的案件违反送达程序。譬如在执法办案中,民警问完材料就让当事人交款走人了之,也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存在。

  受利益驱动,利用执法权力搞“创收”,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据反映罚款搞创收,社会影响不好。有的`行政罚款收据上罚款和收缴没有分离。如赌博案件,罚款和收缴却开在同一张行政罚款收据上,不符合罚缴分离规定。同一起的赌博、案件中,对当事人处罚罚款数额却相差许多;对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未引用有关条款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作出不同的处罚。以罚代拘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如对查处、赌博等案件的人员基本上进行罚款处罚,而拘留却未执行。

  4、“便民”服务意识不强,窗口服务态度欠热情。

  。XX所户籍办公室办事效率欠佳,使得群众往往排长队,多跑冤枉路。户籍登记中差错不少,有的把姓名、性别写错了,当事人发现被登错了,要求改正时程序繁琐、接待不情愿,甚至拒绝受理。还有就是“110”出警较慢,有时报警电话打了很长时间干警才赶到,到后若发现不是流血伤人事件,极少出警人员也就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寻根问底,不防范未然,草草收兵。

  三、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经过调查、了解和归纳,其主要原因是:

  (一)管理不力,治警不严是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

  当前,公安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队伍的素质问题。要提高队伍的素质,首先要加强公安领导班子的建设。一是有的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对近几年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缺乏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对干警的教育培训偏

  重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少,但真正落实到位的不多,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并不鲜见。四是执纪不严,督察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执法透明度不高,监督机制不到位,为民执法意识不强导致少数干警产生特权思想。

  人民公安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应该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具体体现。但在调研中发现,有的干警忘记了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人民警察的职责,颠倒了人民是主人,公安干警是公仆的关系,对群众,不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不文明办案,对当事人动手动脚,处处以管人者自居,表现出“公安老大”的特权思想。

  (三)警力不足,配臵不合理,经费紧张,给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物质保证。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县公安机关基层警力普遍不足。由于基层派出所和重点社区的警力配备不足,公安工作基层基础薄弱。经费远不能适应执勤和办案的需要,导致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未能及时侦破。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装备经费难以保证,影响了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由于经费不足而搞创收,容易出现案子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等不严格执法现象,影响了公安队伍形象。

篇四:执法意识不强

  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产生的原因

  根据市局安排,在此次综合督查中,我们对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其成因进行了调查,现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执法程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检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管理员在行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XX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处罚等行为。

  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

  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查搜集到充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3、滥用自由裁量权

  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在一定幅度内自由定性与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与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与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与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

  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

  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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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

  二、产生原因

  1、税收法律政策因素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税收法律政策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目前的体系中,税收法律所占比例极小,大部分是税收政策。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经济政策变化较快,税收政策受经济变化影响呈复杂多变性。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与滞后性是产生执法风险的重要原因,另外对于那些税收法律政策没有规范的问题,税务人员往往很难把握。

  2、社会环境因素

  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培植地方经济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担心税务检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对税务日常执法进行不正当的干预、阻挠,致使税务部门执法压力增大,风险增加。再有,相关部门不能有效配合,税务部门执法,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如工商部门、银行部门、房产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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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对税务机关的执法配合性较差,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提供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加大了税务机关执法难度。

  3、税务人员素质因素

  随着法制法进程的推进,依法行政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仍有少数税务人员存在法制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同时随着现代化科技手段运用到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使税务工作变得异常专业化和复杂化。对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少数税务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从而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导致了执法责任的产生。

  4、执法监督因素

  过错责任追究不够有力。执法监督部门往往存在矫枉过正的顾虑,重教育,轻惩处,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这个关键环节不狠抓、不严管,缺乏实质性地监督管理,不能触与执法人员的灵魂,起不到真正的警示与威慑作用,致使有的问题不能在日常检查中与时予以纠正和解决,从而助长了执法人员的懒惰和侥幸心理。

  5、纳税人因素

  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有的对税务机关XX行政不明白、不知道。有的明知不对,也不敢或不想与税务机关争辩。“人微言轻”、“民不与官斗”是中国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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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积淀,即使胜券在握,也会由于种种顾虑,不敢进行复议和诉讼而私下和解,甚至忍气吞声。不仅助长了个别单位和个人的“老大”思想,更使执法有过错的单位与个人逃脱了责任追究,从而使依法治税失去了有效的群众监督,助长了XX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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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执法意识不强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国家法律的“活动”,其特征是(1)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2)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活动;(3)对违法者在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制裁维护法律程序;(4)制裁必须严格程序,履行手续。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广依法行政的决定》指示,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重要环节,是新形势下保证政府实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公民、法人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也日益重视依法办事,在城市管理中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已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在促进城市规划实施,保障市政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容貌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城市的主力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违法行政、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阻碍队伍健康发展,影响依法行政的“绊脚石”。正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对策,对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的盲目性

  执法不严、意识落后,工作随意性大,有的执法队员碍于权势和关系不敢依法办案;法律法规应该管的不去管或不认真去管;麻烦的事互相推诿,使问题久拖不决,只收费不管理,只处罚不服务或以罚代批,问题时有发生,不知道罚款的最终目的,为罚款而罚款,在实际工作中被罚款者把罚款一交了事,至于违法现象是否消除,违法行为是否停止,执法者一概不管了,违法现象,违法行为依然如故,某些违法人员为了追求罚款,甚至变本加厉,使执法机关处于被动地位,例如某交通站把一名不交养路费的专业户的车扣了,既不办理手续,又不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把车往停车场一丢就一年多,不闻不问,本来合理,到头来却变成无理,不但养路费、罚款一分钱没收到,反到赔偿一万多元,付出了昂贵的代价。对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不做具体分析,不能按照“服从、服务”于城市现代化建设,促进地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法进行妥善处理,伤害了执法对象的利益和感情,失了去执法对象的理解和信任、支持和配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执法作风粗暴,执法中不出示证件不表明身份,不宣传法律规定;不指出当事人违章依据;不给当事人申辩陈述的机会;不按规定标准处罚,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态度粗鲁,作风浮夸,不认真调查,未搞清楚事实就下结论,因而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也不准,特别是在使用罚款这一制裁手段时,自由裁量过大,想罚多少要说多少,随意性很大开口伍仟闭口叁仟,本来很严肃的执法活动变得不严肃,很规范

  的事变得不规范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有位行政执法人员一语道破,罚就罚了,也没几个敢去告我们的,再说罚款又没装腰包,怕什么,此话不仅反映了与前部分执法人员的心态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深层次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3、行政执法的不廉洁与软弱性

  1)利益驱动、滥用职权,见利忘义。少数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与生产与经营,为经营单位拉生意,从中营利,个别人还向执法对象,吃、拿、卡、要,变相接受物品,赊欠商品,有的行政许可单位,门难进,脸难看,办事效率低。

  2)说情风冲击执法影响工作质量,执法一进门到处托熟人,领导的条子,朋友的面子,事主的贴子,有的执法队员忧心忡忡的说,我们不怕得罪当事人,就怕得罪那些说情的,由于说情风的干扰,有些违法行为该重处的从轻处理,该轻的处理不了了之。

  3)该管的没有管,该硬的没有硬起来,有时管了,但又没管住,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性差,强制措施无后续保障。

  4)长效机制不健全,工作疲于应付,影响执法效果,现在城市的重大社会活动频繁,执法队伍会前集中整治,会中集中保障,从驻地到会场,活动线路区域,全天候值勤,点线又不能出现失控,既要保持静态管理,又要保持动态整治力量,往往人力紧张,久而久之,疲惫不堪,给长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各种检查频繁,搞突击,流于形式。

  4、行政执法片面性

  ①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不管情况如何,总认为自己是对的,即使错了,也要求党委政府和司法部门给予理解和支持,维护其威信,不然,以后的工作难以开展。②认为行政干部、行政执法干部不能当被告,不能出庭应诉,有的甚至说:“共产党执政那有共产党审共产党的道理”。认为当被告就失了身份,失了威信,不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知道执政党的权力需要制约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知道出庭应诉也是自己的一项权力,不知道开庭审理是查清事实,明辨是非,维护法律秩序的有效手段。③认为凡与自己工作相悖的案件,即使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也不受理,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所有这些,集中到一点就是不懂法、唯我所需、各取所用。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1、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观念转变滞后,法治意识淡薄,受我国几千年残留下来的封建思想影响,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2、是法律法规方面的制约机制没有到位。在执法队伍内部,虽然各地都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了队伍管理,但从国家立法方面来看,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制约机制,对执法违法问题没有形成威慑力。

  3、是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影响较大。“等价交换”原则渗入了上层建筑,使有些执法人员把权利商品化;有的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不强,本身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一些不法之徒对执

  法人员拉拢腐蚀,以逃避管理和处罚,给个别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市场和土壤。

  4、是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有的执法队伍进人把关不严,个别执法者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和自觉认真的执法。另外,有的执法队伍对执法队员重使用、轻教育的问题较突出,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少数执法人员将公共权力进行非公共运作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5、是管理对象的依法保护意识较差。有的管理对象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依法讨回公道,也有的怕受到执法人员的打击报复,不敢说不想说,影响了问题的纠正,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

  三、提高城管行政执法质量的有效对策

  加强“十六大精神”教育,努力提高城管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十六大精神”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的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是行政执法队伍的行动指南。坚定信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大有作为,使执法队伍素质有新的提高,工作作风有新的转变,各项工作有新的局面。要深刻领会和把握“十六大精神”的本质和精髓,谱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篇章!

  1、解决行政执法的盲目性。决策机构应加强立法,解决好行政执法中的涉法问题,完善执法要素,保证执法工作顺利进行。随着政府机构体制改革的深入,首先行政执法队伍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搞好归口管理,加快综合执法进程。其次行政执法中既要注意发挥好法

  律的引导作用,把经营者的行为引导到法律的规范上来,又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执法者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在行使权力,对阻碍执法的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要坚决制止。不畏权势和关系网,大胆管理,只要做得正,做得对,广大人民群众会支持和信任我们的。对违法违章的现象,既要制止又要教育处罚,处罚后还要做好后续工作,责令改正,杜绝以罚代批的行为。执法的目的是提高经营者的遵纪守法的意识,使整个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2、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首先要彻底改变执法工作的作风,严格按法定程序来执法,一是在执法中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违法者讲明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二是给违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定性要准确,三是自由裁量的尺度要规范,使违法当事人心服口服,真正的体现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合理性。其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平时工作中对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区别对待,要有轻重缓急之分,掌握动态和静态的时段,抓住有利时机集中控制,也可以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安装监控设备,对局部进行监控,发现问题,果断采取措施。

  3、解决行政执法的不廉洁与软弱性。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行风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查处行业违纪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

  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越权执罚、跨区域跨行业执罚的,要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坚决取消下达罚款指标的错误规定。

  4、解决行政执法的片面性。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执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执行工作中难免会受到阻力和干扰,工作会出现偏差,所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实事求是,面前现实,有错必究,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要理顺内部执法关系,依法界定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权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其次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健全奖惩机制。政府及各级部门要制定行政处罚备案、听证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执法检查工作。再次执法机关要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民主党派、社会群体和宣传舆论的监督,能公开的要及时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参考书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教程》[M]皮纯协

  姜明安

  中国城市出版社

  2001.12

  2、《法学概念》[M]张志勇

  杭州出版社

  1999.12

篇六:执法意识不强

  题

  目: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从事公安执法工作之一的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战中,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办案民警处于执法活动的第一线,且往往处于明处,而犯罪分子则处于暗处,在执法值勤活动中时刻面临着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面临着生命危险。在实战中,尤其刑事执法办案,关乎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差之丝毫,谬之千里”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应尽快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词:安全意识

  责任意识

  提升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

  1、在实战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民警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二是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民警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三是一些基层民警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安全防范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

  2、有些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3、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4、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民警执法办案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1、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2、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3、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4、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二、对民警执法办案的一些思考

  (一)强化警察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是个体内在的基本要求,安全意识是个体自我保护层面的先在要求。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结构论,安全被列为基本的需要,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原动力。不怕流血牺牲不等于应该做无谓流血牺牲,应克服将安全防范与胆怯怕死相提并论的错误观念,尽力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真正实现警察打击犯罪与自身防护的双重职能。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培养警察的安全意识,还必须改变以往陈旧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主动攻击”和“打倒对方”的指导思想,转变为以“安全防范、依法防卫、合理控制”为指导,提倡在安全防范的前提下进行反击与控制。

  (二)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教育。

  加强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础。一是要端正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意识,把提高全体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要贴近实际,服务实战,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将增强民警责任心与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相结合,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责任心是指对事情能敢于负责、主动负责的态度。责任心主要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高度负责上。只有让民警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民警才能够安心工作。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应研究民警的各种需要以及由各种需要引发的思想问题,正确调整队伍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把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落实民警年休假制度;二是落实民警定期体检制度;三是落实民警定期家访制度,不断充实民警帮困扶贫基金,对生活贫困、重病就医的民警提供一定的帮助;四是落实民警谈心制度,建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科学疏导民警心理压力,维护民警身心健康。五是落实民警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对民警在执法中遇到群众不理解、受委屈,甚至被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四)完善执法的监督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效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从基层开始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来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

  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然,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我们讲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的服务要素。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那样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全国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对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篇七:执法意识不强

  目前边防派出所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法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可依,目前,无法可依已不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当前法治的关键是执法问题。边防派出所作为国家设立在边境一线的重要的基层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能,其执法活动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点多、面宽、量大,目前又面临诸多问题,边防派出所要完成如此繁重的执法任务,必须依法行政,推行法治,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边防派出所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执法习惯;必须创新体制、改革机制,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治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法治执法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执法,使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

  一、边防派出所执法走向法治应正视的几个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边防派出所在打击违法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献的同时,对边防派出所意见最大、反响最强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

  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和体制、机制缺陷造成。从边防派出所执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出现执法违法和权大于法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障碍。

  1、执法观念陈旧

  (1)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治执法异化为人治执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较长,封建法律意识根深蒂固,受“以法为器”的传统人执法观念影响较深。尽管有法可依,但体现在执法中,往往容易变味,“以法代法“、”行政干预“等习惯心态及做法使案件人为地复杂化,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大打折扣,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相当程度地存在。严格执法异化为折扣、调和、平衡,乃至照顾关系。实践中,执法民警对法律采取实用主义态度,把法律仅仅看作公安机关用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有利则用,规避法律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有点违法没关系,以致“重实体轻程序”,执法随意性大;有的甚至“只有目的,不择手段”,搞刑讯逼供,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有的随意变更或滥用强制措施,久拖不决;有的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任意支配,导致以情绪执法、以人情执法、以利益执法。这与“执法者法无文明规定不可以,守法者无明文禁止皆可以”、“自由裁量权就当无严格控制”的法治精神相悖。正是

  有不少执法者甚至立法者均持有上述认识,从而为人治执法的持续和蔓延提供了思想基础。无论是形式上的法治还是单纯的法律工具论,都不过是人治意识的表达。毫无疑问,人治执法问题,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公民对法治的认识,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因此,克服和防止法治社会执法人治化的倾向,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2)法律执行的不稳定性是法治执法的最大障碍。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长期以来执法权威受到损害并难以法治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法不依,导致执法厉而不严,许多应当受到及时惩罚的犯罪逍遥法外,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以刑事或行政政策来代替法律。如有些政策规定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在一段时间内适用,导致执法实践中的宽严失度,且无规则地适用重刑或从轻,也损害了罪刑均衡,破坏了法治的运作秩序。明明有法可依,却不严格依法办事,不注重日常的执法活动,而喜欢用单纯行政命令式的做法,或借助于运动式的模式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体现在执法中,就是喜欢搞临时性的专项整治或运动式的层层发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以致出现“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严峻治安态势,造成恶性循环,这就是法律执行不稳定性的后果。

  2、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问题。

  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则是当前影响

  法治执法的深层次原因。

  (1)边防派出所体制存在缺陷制约了执法机制的健全。由于防边防派出所是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故反映在执法上也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执法体制,由此出现变相执法,甚至出现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破坏法治现象。此外,由于边防派出所体制改革长期拘泥于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范畴,而没有把执法机关权利制约的设置、保障与法治化作为首选目标,未考虑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特殊性、稳定性、连续性,把边防派出所与一般行政机关同等对待。因此,反映在执法实践中就是边防派出所对当地党委、政府的人事任免、财务保障等依赖性过大,相对独立性缺乏,执法系统内部公、检、法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依法进行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也较难实现。

  (2)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权配置不当,导致多重多头执法。由于边防派出所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明、权限不清,导致同一系统内不同层级都有一定的执法权,执法中难免出现多重多头执法的“打架”现象。一是从纵向执法权限看,原因是上下级的“条条”执法机构究竟是指导管理机构还是具体执法(实战)机构未分清。二是从横向执法权限的配置看,目前边防派出所机关内部各业务机构,大多有相应的执法权,就连刑事执

  法权也分解到相对应的业务部门,有些权限较难区分,交叉冲突现象难免。比较典型的是各执法部门,如边防派出所、治安大队,包括一些上级机关的治安支队,以及有些地方的交通巡警、刑侦队等均有在查处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有的甚至跨地区执法,结果往往是罚款了事,管理却很难落实,导致执法秩序混乱。主要原因是办案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碰到有利的案件争着办,无利的案件推着不办。此外,边防派出所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还存在多头执法现象。如边防派出所、文化部门对电子游戏、网吧等场所均有执法管理权,但权限划分却不明确。还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其他部门也有执法权。如何界定,发生行政争议怎么办?

  (3)非警务执法活动过多,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一是非警务的行政执法在基层执法中占据了相当比重,影响了法治执法。据粗略统计,有些边防派出所非警务执法活动占全年工作量的比例较大。这类非警务执法活动往往带有明显的强制执行性,容易与群众产生冲突,也增加了民警的工作负担,而且搞的不好,还会激化人民群众对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满。如土地征用、拆除违章建筑以及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使得边防派出所需要承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政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警关系,影响了防派出所执法机关的形象。二是非警务接处警过多。从接处警情况分析,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警务范围的报警(不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约占全部报警数的40%到50%左右,如没带钥匙,家庭琐事纠纷,夫妻及家庭矛盾等。尤其是一部分接处警是否为警务执法范围较难区分,经济纠纷、群众发现昏迷不醒的酗酒的人等,导致执法困惑。

  3、执法依据及法律责任制裁体系脱节差异。

  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主要通过治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刑事追究得以实现。从表面上看,已构成了相互衔接、较为严密的处罚体系。但从执法实践看,存在严重不平衡和脱节现象,导致执法的困难和不公。一是因为我国现行立法一般是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来界定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区分就是这样的,情节或后果轻微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反之,则构成犯罪行为。但由于行政处罚与刑罚各自的适用范围和区分标准,并不具体明确,比较笼统,弹性较大,有些内容在立法上就不够协调,以致执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区分违法与犯罪。而现有治安立案标准又偏低,且大部分行为没有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刑事立案标准,则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可能追究刑事责任为条件。由于案件的不确定性,执法中有时确实较难区分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实践中,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侦察阶段的立案与检察起诉、法院审判阶段的够罪标准就不一致。故查处的

  结果可能刑事处罚,也可能治安处罚,有的甚至什么也处罚不了,使执法达不到法治的效果。二是执法实践中也并非任何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分成两种,情节重的适用刑罚,情节轻的适用行政处罚。如治安处罚与刑罚的对象种类,从立法上就难以衔接,导致某些对象如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在治安行政处罚中也找不到制裁依据的困惑现象。因此,制裁的脱节是难免的。而在我国传统的执法实践中,由于对刑罚的严而少用,刑罚使用起来往往受到很大的制约;行政处罚虽则轻而相对用之频繁,但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制裁的力度毕竟有限,同样也产生脱节现象。这势必会出现“法律责任的真空现象”,产生“法律空挡”,使相当数量的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治,削弱了法治的功能。三是虽然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手段,对于维护治安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确实弥补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手段不足之现状。但由于劳教制度存在诸多立法上的先天缺陷,无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与法治的精神向悖。按规定它毕竟不是一种处罚,而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使用起来往往受到诸多制约,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往往处于两难困境,无所适从,不打击处理不好,打击处理了,又说你违法,复议后被撤消或诉讼后败诉也是常事,造成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不敢理直气壮地办理劳教案件,使劳教手段难以发挥应

  有的作用。

  4、执法监督机制薄弱。

  执法监督是现代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虽然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内部执法监督的职能不少,层次、手段也很多,但却达不到应有的监效果。主要原因,一是法制部门作为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内部执法监督主管部门,职责重大而规格偏低,权利不足,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从执法实践看,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往往局限于行政复议、劳动教养、强制措施、报捕起诉等案件的审核和办理,辅之以每年搞几次传统的执法检查形式的事后监督,无法将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全部纳入监督控制视野之内。二是在执法主体层面不能摆正执法与监督的关系。有的将监督看成是束缚手脚,有的对监督存在本能上的抵触情绪,刻意规避监督,使执法监督工作举步维难,造成监督规定和措施难以全面落实,执法问题难以得到有效根治。三是侦审合以后,刑事案件的办理、审核由刑侦部门全部完成,自己对自己监督,造成监督不力,从而使刑事执法的监督较之原来有较大的削弱,刑事执法质量有所下降。

  二、法治执法——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必由之路

  如何认真对待和解决当前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改革和完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体制和机制,使边防边

  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真正走向法治执法的目标。本人有以下几点看法:

  1、更新执法观念,树立正确法治观念。

  (1)执法者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真正树立“法大于权”的民主法治观,构塑与现代法治观念相适应的执法素质,克服和防止执法人治化的倾向,才能担当起合格的现代执法者角色。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规,才能成为忠实的法治执法的推行者。

  (2)要确立“对法律负责”的法律观。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素质既是政治素质又是业务素质,是实行法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实行法治也是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最好结合点。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主体,即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和执法水平。如果执法主题不忠实于法律,不能够或不愿意严格执法,即使是最好、最完善的法律,也不可能使相应事项、相应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社会秩序得到公正、合理的调整。因此,必须尽快提高执法者自身的法律素质,这是法治执法的关键。要注重法制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使每个执法警察尤其是领导者都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警种、岗位不同的警察还应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以提高法治执法的能力,使法律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运用和发挥。例如,针对部分民警执法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和搜集

  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应当经常组织民警到法院听庭审,学习如何收集有效证据的知识;或到检察院观摩,熟悉法律程序,规范立案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等。

  (3)要确立“程序正义”和“证据第一”的观念。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在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意识,要充分发挥程序的“形式主义”作用,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人治执法现象的发生。要充分保障执法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建立起有效的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从而使打击犯罪(社会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人权保障)有机地统一起来,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治做法,充分体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法治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同时,要确立“证据第一”的法治观,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主体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重职权轻人权的观念,以及重领导批示、重经验而轻法律的观念。

  2、进一步健全法制建设,确保执法统一。

  法制统一、透明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目前,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虽然基本上是有法可依的,但在一些具体的执法领域尚不完善。一方面,在刑事执法中由于刑法、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为此,公检法各部门均制定了各自的操作规则和相应的执法标准,以解决执法和司法中存在的无法可依的具体问题。这就导致了各部门之间存在执法标准和认识上的不一致现象。另一方面,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行政执法大部分是依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内部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这些执法依据之间相互冲突多,效力层次低,透明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操作。因此,要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解释,提高立法质量,构筑起严密、规范、完备的执法体系,确保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治执法的独立性。

  长治久安历来为人们所向往,要实现长治久安,就必须实行法治。法治是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规范化的需要,也是解决执法机制、体制薄弱环节的最有效手段之一。法治执法有利于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及执法机制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的治安现状相协调。一是必须改革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体制,使之与法治执法的机制相

  适应,保障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应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改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管理体制,使执法能一竿子到底,不受非法干预,不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此外,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机构要按精干高效、规范执法的要求,合理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权利,防止执法脱节,使执法形成合力,如对外执法要统一,不能多头多重执法,破坏法治。同时要明确界定警务执法活动的范围,减少盲目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二是必须建立科学化、法治化的执法质量考核机制,加强执法监督。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考核导向上一定要纠正执法时片面追求打击数或下指标的人治做法,不能光注重抓了多少人、破了多少案,而不注重执法质量和依法处理的执法效果。同时,要制定和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以执法质量为核心的奖惩、考核机制,加强对执法主体的监督。要切实落实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也要对不履行法定责任或不作为追究相应的责任,使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章可循,切实堵塞漏洞。此外,要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纪检,监督、督察、法制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在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将执法监督延伸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各个环节,使监督为法治服务,从而建立起执法与制约的良性循环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实现边防边防边防边防派出所执法的法制化。

篇八:执法意识不强

  公职人员执法理念的偏差、不足及改进策略12500字

  法律是描述性和规定性的,没有进入人的意识的"纸上的法";不是法。法律规则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有效性,需要一种为它提供支撑的法律理念方面的基础。

  在不同的法律理念指导下,公众会对法律规范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在后续阶段采取不同的行为。即便是在当今世界,立法机关也不能仅凭巨细无遗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复杂的社会实务,公职人员所持执法理念的差异往往会影响原法律条文的实然运行。可以说,公职人员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若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有过多的"越界行为";,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衰退。因此,作为执法者的公职人员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公民美德,即良好适当的法律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在不断地改变决策方式和治理模式,但政府主导下的管理行政依然是对目前中国社会管理模式最为恰当的概括。在此管理范式下,公职人员虽已脱离了封建社会中统权思维的束缚,开始将自身的行为置于法律的审视与规范之下,但却陷入了形式法治思维的桎梏。以处理职业举报为例,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履职风险,人为地增添了对举报事务的处理程序,频繁地使用了规制性的管理手段。基于这种执法理念,职业投诉愈演愈烈,不仅职业投诉人不曾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崇,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营者对法治的不信任。

  更为重要的是,科以经营者繁复地检查义务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从而损害政府的执法权威。因此,本文针对执法实务中的职业投诉问题,分析公职人员所持执法理念上的偏差与不足,并通过对治理范式理论的描述及实质法治目的的勾勒,阐释公职人员在执法理念上应有的精进与突破。

  一、执法理论的铺陈:从管理范式到治理范式的嬗变与转型

  (一)管理范式的拘囿与弊端:权力本位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长期融为一体,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没有内含"社会独立于国家并获致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这种确定而明晰的观念,且权力中心主义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治难以割舍的消极观念。受此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行政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对社会事务实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行政、维护公众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管理思维依然无处不在。

  在此种管理范式之下,社会主体是否能够享有某种权利或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不利后果,能否获致从事某种行为的准入资格,以及其他各种行政目标的达成与实现,均仰赖于政府依单方意志作出的某种支配行为。在社会发展中,公众难有意见表达和行为选择的权利和机会,除了盲目地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支配外,不能主动、积极地介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压制性的管理范式必将产生各种社会管理危机。

  ⒈压缩了主体间性,克制了交往理性。在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理性越来越被局限于目的---手段的关系,萎缩成工具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是指被资本主义的唯功利原则"异化";了的理性,它对实现最佳效益的途径的考量纯粹出于手段---目的的理性思考。工具理性是自由主义人性论的一部分,该理论的设立基础在于"人在本质上是互相隔绝的";,它过分地凸显个人权利,却不承认公共责任。在这种工具理性下,严格考虑自我利益的取向极其盛行。可以说,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在实质上是工具理性越来越发达、其运用范围无限扩张的历史,西方现化社会的许多弊病正产生于此。

  为了克服这种工具理性的弊端与危害,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为内核发展出了"交往理性";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故应主张摒弃极端的个人主义,通过主体间性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形成平等主体间的自主的、合理的交互关系。然而,作为管理范式的国家行政却强调权力流向的单程性与强制性,未曾正视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二者之间的对话可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上的国家管理行为对于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也不看重,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交往理性的实现,为社会矛盾的积累与发酵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⒈损耗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制度信誉。管理型政府以管理者即政府为"中心";,强调"便于管理";和"全能管理";的原则,常常采用行政命令、暗箱操作、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垄断、封闭、"人治";等方式进行管理。而这种单向度的方式压制了相对人的意愿表达,也导致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厌恶;纵然行政目标有益于行政相对方,也还是难以感化人们的内心或情感从而获得相对方对行政管理的回应、支持与合作。

  这种不配合甚至对立的情绪直接制约着行政目的的及时实现,从而损耗了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的损耗以及管理目标的未达成又反过来助推着管理手段的实施,这一点从对"死灰复燃";的无证无照行为的取缔便可略窥一斑。

  同时,传统公共行政强调的统一规制和监控,极大地抑制了社会主体的创造力;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管理和服务,对市场信号和消费者需求的反应也不甚灵敏。这一系列因素也从另一方面阻滞了高效行为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行政企图把纷繁复杂、瞬息多变的社会生活纳入预定的计划框架体系中,使社会呈机械式的有序状态。某些行政计划式的管理手段往往有意无意地违背市场规律,以各种行政手段实现国民经济的粗放式增长,实际上严重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同时,对公众的要求与愿望反应迟钝或不愿作出反应的政府往往会遭致更为严重的权威危机、信任危机和合法性危机。

  ⒈忽略了服务职能,扭曲了权力本质。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演进,社会竞争也日渐突出,贫困、失业、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困扰了社会公众的自我维持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政府有责任通过行政的和组织的方法来提高国家效率、减少浪费、减少公众的不满情绪、增进个人福利与保障,帮助其自由发展。然而,传统的、为缓和冲突、保持"秩序";的管理范式却忽视了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服务作用与公共责任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它已无法反映现代公共服务所需承担的广泛的管理以及政策制定的角色。管理范式下单纯的权力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用时代的要求,其僵化的严格行政不能灵活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而将这种公共服务职能上的缺位与对公众权利限制上的凸显进行对照便可发现管理模式实质上就是一种治民活动而非为民服务。它是权力本位或政府本位的集中体现,扭曲了服务与保障的权力本质。

  总而言之,管理范式压缩了社会公众的主体间性,缩小了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空间,阻滞了社会秩序的发展与构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管理范式过分地强调对社会成员的消极管理却忽视了服务职能的积极实现,从而使得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合法性危机日渐凸显。可以说,传统的管理范式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质疑。

  (二)治理范式的突破与涅槃:权利本位

  管理范式的国家行政模式已然无法应对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社会需求与公众期待,故一种新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人们熟知的"社会管理";表述也变成了"社会治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治理";与"管理";的差别却显而易见,它是治国方略总体思想的变化。这种以"治理";形式出现的制度范式更为强调政府的导航功能,重视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平和有效的公共服务,集中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治思想。

  ⒈重视主体间性,强调交往理性。传统的管理范式过度依赖于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强权性管理,缺乏民意表达与公众参与的功能,阻滞了交往理性的实现。

  随着现代社会主体性的全面复苏和主体间性的迅速成长,公众的程序性权益诉求更是与日俱增,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消极、被动地等待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而要以主体身份广泛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寻求公域之治过程正当与结果正义的统一。这就需要借助治理范式予以实现。新型的治理范式能够突破强权性管理的拘囿,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与权利表达反映到政治权力的核心范畴之中,并引起公共权力的及时回应。治理范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有效途径,公众通过参与能够帮助自己结成利益相关团体,从而制度化、规范化地参与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满足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交往理性。

  ⒈关注自我管理,强调权力责任。从权力来源的角度看,治理范式强调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故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众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全面有效协调社会关系的概念,涉及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权力配置、提高政府自身行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在此过程中,作为治理的主要引导者,权力行使者承担起了内外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必须履行为大众谋取福利的义务,尽最大的能力和智力制定相关政策,改善社会机制,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二是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在工作中的失职、失误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工作责任。

  ⒈凸显服务职能,强调为民品质。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角色的转变、政府改革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崛起已经改变了传统的政治管理格局,使得公共事务呈现出日益多元、复杂和互动的特点。

  在此过程中,由于信息掌握能力的局限、竞争能力的弱化、社会风险的日益凸显,社会主体个人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复杂事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失业下岗的经济压力、再就业能力的培育等,政府需要改变其在管制范式下的消极作为方式。从治理的本质来看,虽然有需要控制和监管的一面,但最终还是应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

  可以说,治理范式基于保障人权和服务社会的理念而产生,它强调行政权力以供给、支付等方式积极满足社会需要并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祉。

  总而言之,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它是一种优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内涵更为全面。它对以往以管制、控制、命令为特征的统治来说是一种修正甚至是"反叛";,它适应了民主国家人们限制政府权力、走向自主管理的普遍诉求。这种行政范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公职人员在执法理念方面加以有效回应。

  二、执法目标的更迭:从形式合法到实质权威的架构与生成

  受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19世纪的立宪主义将国家定位于维持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角色,私人社会、经济领域被认为只需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独立的自我调节、自我负责即可。与此相对应的传统行政法学便以形式法治的适用为其关注重点。形式法治强调行政机关能否对公众的自由财产进行干涉以及干涉的程度与方式等均只能由经立法机关同意的法律来决定,即通过抽象的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化的控制。行政机关惟有通过至少形式意义上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为自身的行为寻求合法性基础。在此前提之下,以公权力的合法行使为核心的行政过程,在观念上是先由法律做一般层面上的抽象规定,再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范而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然后受该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可以申请有权机关严格按照该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或有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法律判断,最后在必要时采取强制力贯彻实施。在行政权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形式法治将行政行为的实施理解为一个依据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而作出相应行为的逻辑推理过程;而在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形式法治亦将实证性的法律规范作为其合法性判断的唯一基准。若行政行为自成立之初便因不具备法律规范的明确性要件而违法,或者由于错误地行使裁量权而导致行为不当,根据形式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该行为自成立之初就没有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即作为执法主体而言,公职人员需要严格照搬立法机关的立法指令,将立法机关的法律贯穿于自身行政的每一个过程,完整地将法律从行政行为开始"传送";至行政行为结束,否则将面临司法审查败诉的风险。

  但是,随着宪法原理的转换与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已不能完全应对,由此促使了法治主义由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的转变。所谓实质法治,并非不重视规则,而是超脱于规则的保守性之外,更强调规则的实效;或者说关注实现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治与行政法价值,而非规则的效力或规则的强制性本身。这种转变对行政执法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在宪法构造上,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从形式上规范法与行政的关系,而更加强调对公众基本权利的尊重

  形式主义法治观将法治片面地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容易产生恶法亦法的情形,从而在实践中出现德国希特勒纳粹法那样残害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暴行。

  这种打上了工具理性烙印而离弃了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的形式法治,非但不能解决人为物所异化的问题,相反,它还会成为促成人为物所异化的一个因素。而"实质行政法制观";认为,"法治主义";并非是将"依法行政";的手段或形式进行自我目的化,而应将其目的、内容放在与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相应关系中加以认识、分析与解释。即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质意义是为了保障人民在社会上有自由、民主生活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实证法拘束,而且整个实证法内容须符合宪法上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体系要求,并促成人的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

  (二)在行政模式上,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社会自由秩序的维持,而更加强调对公众基本福祉的提供与保障

  形式主义法治为国家划定了活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国家基本上是一个扮演"夜警角色";的消极国家,是独立于市民生活之外存在的。而市民社会本身的不自足和不自洽,又必然要求国家从消极走向积极,介入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例如:伴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及其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安全问题,且这种社会问题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得到了发酵,逐渐形塑出了当代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发展。给付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生存照顾的义务并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这就为现代行政突破形式法治的藩篱而跨进实质法治提供了场景。在给付行政模式广泛运用的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已由单纯的权力服从关系渐渐转化为一种类似于债权义务关系之请求给付关系。行政法不再是行政的羁绊,行政法的作用不再是作为干预主义的国家砝码,相反,它应当增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基于团体主义之特征,不断推进和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目标。

  (三)从法治原则来看,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一元鼎力";的"合乎法律";,而更加强调"多元并行";的"合理正当";

  形式法治过分凸显合法行政原则的地位,强调合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原则中的"一元鼎力";。形式法治期待公职人员和公众对法律绝对忠诚,任何对法律的背离行为都被视为对法律秩序的威胁。形式法治认为,合理性仅仅是立法者所应当孜孜追求的,而不能要求执法者对法律的不完善负责。

  但实质法治更强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考虑公正合理。在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看来,由于福利国家的出现和积极行政的生长,原有的议会和法院仅仅通过严格的规则来对这种服务型政府及其能动性裁量权的机械法律控制已不再有效,行政法必须从控制和权利转向功能和效率,以有效发挥行政权的自身能动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行政法实践也屡屡表现出这样的迹象,在适用法律明文规定效果不佳、矛盾激化时,实践者会在法律规定之中注入新的精神,或者突破甚至背弃法律明文规定,去彻底消弭矛盾,而不让"案了犹未了";。

  总之,形式法治强调的是"依法而治";,将法治作为工具性使用;实质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行政观念的逐步确立,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

  而较之强调秩序、偏重自上而下的管理的形式法治而言,实质法治虽也重视公众守

  法,但其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实质法治主义观倡导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依照法律";,而要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善于判断法律的正义性,实现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化。

  因此,这种执法目的的更迭必然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演进。所谓干预性执法、惩戒性执法、自卫性执法、专断性执法等均是形式法治观的一种体现,只有对给付性执法、恢复性执法、履职性执法以及参与性执法等理念的秉持才能不断体现现代社会的服务理念。

  三、执法理念的适配:从权力至上到权利本位的精进与突破

  就公众利益的实现而言,职业投诉有其值得肯定之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一方面,职业投诉能够净化市场,促进经营环境的合法有序。在深圳的职业投诉实践中,职业举报极大地消减了不明码标价、销售过期食品等直接关乎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利因素也得到了较大范围的抑制。

  因此,虽然职业投诉的直接目的在于个人私利,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公益价值的维护。同时,从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效率出发,面对标签不合格等微小违法行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善意经营者无能力也无责任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面面俱到的检查,但职业投诉却使他们疲于应对,苦不堪言。若绝对地要求经营者对职业投诉中标签不合法的行为承担赔偿或处罚责任,则将会极大地消减市场经济效率,最终也会给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的投诉消耗了行政机关大部分的精力,从而导致在本应投入行政资源的重大安全事项上缺乏相应行政资源的供给,捉襟见肘的执法力量也无法合理地配置到真正的安全秩序维护之上,又会反过来影响公众消费安全的保障与实现。因此,职业投诉利弊交织,处理职业投诉既不能一棒子打死,又不能一味地纵容;不能因咽废食,也不能全然接受。处理职业投诉需要凭借多层次的治理理念,只有将对投诉事项的评判置于实质法治目标下加以审视,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职业投诉难题。

  (一)克减干预性执法理念,运用给付性执法理念

  所谓干预性执法理念,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达成维持社会秩序或消除危害状态的目的,习惯采取事前禁止或事后惩戒形式的一种理念。在性质上,干预性执法理念属于一种管理行政范式下权力服从的思维定式,它将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置于不存在对等地位与对等关系之上。而给付性执法理念则是行政机关为了确保私人在生活和事业上的可能性而对私人提供精神的或物质的便利与利益的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政府往往会借助非权力性的行政合同或行政指导等形式形成法律关系,而非通过行政处罚等权力性质的手段强力推进。且这种非权力性的手段不但在给付行政领域被广泛运用,而且在传统干预行政领域也被作为权力的补充性手段而得以运用。

  虽然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新世纪得到了认同并推行,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政府中心主义";惯性思维作祟,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仍然淡薄,"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配套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

  以处理职业投诉为例,批量投诉所反映出来的不合法状态,部分违法是基于国家标准过于陈旧(如皮蛋的标准),部分违法乃因国家标准过于泛化了食品安全标准(如字体大小、配料顺序等根本与食品安全无关),部分违法则是由于立法未关注特殊现象(如添加药膳是广东传统饮食文化的一种习惯),部分违法则处于习惯(价格标签标注的品名为"康师傅绿茶";,而非"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料";)。

  作为经营者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根本难以区分,而一味地以事后处罚、责令改正作为等干预性执法手段克减不合法状态的出现,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公职人员必须运用给付性执法理念,通过其他柔性的治理手段去达致消除违法行为的目的。例如公职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经营者进行细致的指导与培训,将违法的商品拦截于进货关口;公职人员也可以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一般,主动与高校联系,召集与培养志愿者,不定时地到经营场所协助排查违法事项,纠正违法;公职人员还可以对经营者的管理方式进行指导,帮助经营者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管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给付性执法理念的运用并不意味着放纵违法,对于违法性质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行为仍需惩处不贷。

  (二)削损惩戒性执法理念,秉持恢复性执法理念

  所谓惩戒性执法理念,是指公职人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偏好通过给予行政处罚、施加法律制裁从而纠正违法并防止再次违法的一种理念。惩戒性执法理念深受单一权威导向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影响,它使政府成为行政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而恢复性执法理念则强调通过补偿、行政指导等各方认可的治理方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最终防止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与扩大。在恢复性执法理念中,权力并非解决问题的核心要素,权利保障才是治理手段采取的终极目的。

  惩戒性执法在试图维护原有社会关系的同时,既可能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的惩罚性造成涉及当事人社会关系被破坏,也可能因为行政处罚不注重补偿受害人利益等原因引发涉及受害人社会关系的改变,也可能因为行政处罚不注重社会或者国家利益的弥补而导致原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长期存在。

  而"恢复";理念则有助于公职人员从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重新评估行政措施种类的选择与采纳,有助于公职人员找到违法行为的社会根源,从而创新社会治理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实质正义。在处理职业投诉的实践中,诸如销售过期产品等某些违法行为确实对投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时经营者对购买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属于应尽的义务。

  然而,由于即便公职人员妥善地处理了投诉人的申诉事宜,也不能免除对其举报事项的立案调查,故经营者往往不会选择与投诉者达成调解。毕竟,经营者无法接受既赔款又遭遇处罚的双重责难。此时,就必须凭借恢复性执法理念加以疏导。如果当事人违法的主观恶意不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愿意承担恢复受损法律关系的责任,公职人员可以在主导民事关系处理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放弃或者调整行政处理方式,以实现"恢复";之目的。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针对产品外包装上存在违法事项的情形,即便是处以经营者高额的行政处罚也无法杜绝再次违法的发生。毕竟,经营者并非一切流通商品的质检员,处罚再多,经营者也无能力将标签违法状态从进货入口予以消除。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必须秉持恢复性执法理念,指导经营者主动做好入口关的审查以及日常销售环节的排查。

  (三)摒弃自卫性执法理念,建构履职性执法理念

  所谓自卫性执法理念,意味着公职人员是从出于规避自身风险责任的角度考虑采取何种行政手段,而非出于维持社会安全秩序以及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的目的。这种理念的实质仍源于传统权力结构下的"官本位";社会,将公共权力定位于确保自身仕途一帆风顺,至于公众权利则被置之脑后。而履职性执法理念则着重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一切措施的制定、一切行为的实施均以增进社会福祉、实现安全秩序为终极目标。可以说,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国民福祉,应始终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无论是行政处罚等惩戒手段的威慑与制裁,还是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的劝导与指引,公共权力均应围绕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而运行。

  就职业投诉而言,自卫性执法理念表现如下:⒈选择性执法。对于职业投诉,公职人员往往面临着大量的复议诉讼,一着不慎,便可能败诉。因此,公职人员往往会认真对待程序。即便是诸如外包装广告违法不适于普通销售行为的情形,公职人员也会采取立案---责令改正---销案的程序。但这种繁琐程序的选择却未实时地体现于处理其他投诉事务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处理职业投诉时的策略选择更多地是公职人员的一种自卫手段,并非公职人员内心依法行政、服务于民观念的迸发。⒈机械式释法。在执法实践中,若将诸如外包装内容虚假等标签违法事项均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范围,往往会给经营者一种执法机关"吹毛求疵";的"直观感受";。这种处置方法甚至让一些普通消费者都不能理解。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第48条已经明确了"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也就意味着对标签虚假内容的防范并非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责任。缘何一以蔽之地以《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标签违法事项,便在于规避复议诉讼责任的目的。毕竟,在处理职业投诉时,经营者鲜有不服而寻求救济,但如果未满足投诉者的诉求,其往往会一直纠缠不休。

  自卫性执法理念与其说是形式法治的一种体现,不如说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其不仅助长了职业投诉漫天要价的狮子大开口,也加剧了基层执法机关案件多、人力少的矛盾,更加损害经营者、公职人员以及投诉者对法律实施的信任与尊崇,最终公共道德的培育、社会安全的维护、社群关系的和谐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也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必须祛除执法为己的自卫性执法理念。即便职业投诉人反复投诉、无理缠讼的行为给公职人员带来了极大压力和冲击,公职人员也不能因畏难而盲目地支持其漫天要价的请求,甚至为避免被诉而不合法地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而应将公共权力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促进服务上,切实履行国家治理范式下的基本职责。只有实现了公共服务职能,才可能获致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普遍认同,最终形成一种社会共治的和谐场景。因此,必须摒弃过于关注自身利益的自卫性执法理念,构建起履职性执法理念,将法治的精神与内涵时刻体现于执法过程中。

  (四)祛除专断性执法理念,引入参与性执法理念

  专断性执法理念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的单方命令性与强制服从性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偏好,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与手段较偏重法律规范之下的强制与独断。

  在这种执法理念之下,公众一切都依赖政府,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竞争乃至生存能力逐渐退化。

  行政权力凌驾于公众权利之上,也异化了权力的来源和本质,不符合治理范式下的权利本位观念。随着社会治理范式的转变,参与性执法方式日渐被人们所接受。所谓参与性执法理念是让公众参与和商谈对话成为民主决策的形式要件,注重以交往与对话为内核进行民主决策,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更新提供了新的可能。其中,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承诺、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性手段开始大量运用。这种伙伴式的协商关系是对传统的机械法治主义和干预行政的重要修正,使现代依法行政走向机动法治主义和福利行政,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权力手段淡化的新特点。

  既然职业投诉毁誉参半,则公职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参与程序向公众求计问策,以"原生态";的公众意见作为判断的"参照系";,从公众意见中汲取处理职业投诉的养分。妥善处理职业投诉,需要更新治理观念,通过多元化的手段、弹性化的制度、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加以解决。面对经营者或职业投诉人的不理解,也要以倾听的艺术、体恤的情怀、到位的解释、朴素的情感加以解答与回应,通过公众所能接受的语义表达实现法律目的。

  正如英国韦德爵士指出的那样:"在国家步入了法治国家的阶段之后,行政权力已经摆脱了以往只是作为执行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角色,要进一步为国家的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福利,创造出一个发展的空间与秩序。";

  但现代公职人员并非圣贤,他们每个人仍须致力于集体决策,并确保这些决策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

  若非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决策过程中的法治精神与服务意识将难以维持。因此,无论是为了实现实质法治的目标,落实"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之宪法精神,为行政决策与活动寻找新的正当性支点,还是为了真正落实国家治理范式的内在要求,激活交往理性并取得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目标的认同,凸显服务职能从而重塑政府信用与制度权威,作为公共行政的主要实践主体,公职人员都必须转变原来形式法治与管制范式下的执法理念,通过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以及参与性执法理念去捍卫法律尊严,实现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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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江必新.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0年第6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3.

篇九:执法意识不强

  关于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整改措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强化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目的,以解决干部作风、效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挖根源、找症结,对症施治,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要求,确保城管工作作风明显改进,管理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二、存在的问题1、政治理论学习深度不够。2、工作方法存在不足,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3、创新意识不够强。4、执法作风问题:1)、个别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宗旨意识不够强,群众观念淡薄;2)、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言行不文明,办人情案、关系案;3)、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仍然存在态度差,行为粗暴,态度生冷硬横;4)、仍杂烩专业代写QQ800002959电话400-005-0051然有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不高,纪律涣散,不遵守作息时间,不履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上、聊天、玩游戏的现象存在。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平时疏于学习。存在学习上的形式主义现象,表现在学习主动性不够,很多时候忙于日常工作事务和各种应酬,没有挤出时间认真地进行自学,学习不深,经常处于被动学习状态。2、思维局限,认识落后。由于走出去学习的机会少,眼界不宽,工作思路狭窄,创新意识不够,平时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己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己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激情与勇气。四、整改措施1、切实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有计划地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党中央提出的重要理论文献,熟练掌握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来自杂烩,转载请保留此标记。,把理论学习与研究实际问题、更新知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党性觉悟、政策水平、理论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辨别力。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拓宽眼界,“走出去、引进来”,转变传统思维定势,积极在执法方式、方法创新上下功夫。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树立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改革创新的意识,认真借鉴外地较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协调,增强执法力度,改善执法环境。3、切实改善城管执法工作作风。一是要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转变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继续强化全体执法人员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文化水平和执法水平,提高个人修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是讲究执法艺术,严禁使用有伤当事人自尊和感情的语言;三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对在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对符合规定条件不按时办理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四是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认真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五是要需要社会各界加强对市民的守法意识教育,摒弃陋习,自觉参与到维护城市管理工作中,切实理顺管理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关系。4、全面推行政务、党务公开。以建设和谐有序、文明靓丽**和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宗旨,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把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与促进依法行政,塑造城管执法新形象紧密结合起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5、大力培育健康向上的机关文化。要引导机关干部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身体机能;要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和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要提倡机关干部在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建设富含人文关怀的政务环境;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提升文化素养和身体心理素质,营造出朝气蓬勃、团结奋进、和谐发展的机关工作氛围。五、措施保障针对查摆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措施,我局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办法,抓好整改措施的落

  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顺序,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一实施整改,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

篇十:执法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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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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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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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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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业务能力和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业务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只是更新速度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产生,新的历史形势对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由于日常任务繁重,部分民警忽视业务学习,思想不够解放,业务能力跟不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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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二)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操作规范。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重点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方面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二是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执行刑罚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延伸,进一步规范执法。三是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首先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其次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通过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数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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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改变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抓好执法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这些民警业务指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分局的执法工作。应着重加强对他们法律理论知识、本职业务要求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灵活运用法律指导公安实践。三是抓好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广大民警的培训。这些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他们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不能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作为。重点要把握“三个结合”:训用结合。以实战指导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结合。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引导新民警迅速适应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促进老民警进一步提升技能。正反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方面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广度

  一是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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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十分必要。首先,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督察部门的不定期督察、信访部门的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法违纪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其次,要理清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争取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通过开展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及时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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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方党委、政府作为“块”的管理者,不仅要对辖区的社会治安问题负总责,而且要对辖区的公安队伍建设问题负总责。但不得随意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得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更不得给公安机关下达罚没款等经济指标,要从政治上、经费保障上大力支持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彻底改变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消除“吃杂粮”带来的执法不公的不良影响。

  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利益调整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治安问题逐步增多,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如何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推动林区社会稳定、治安秩序良好,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下,本人对这一课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对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对此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我局综治基层基础建设的发展现状及成效

  近年来,我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党委和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综治委的指导下,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推进“平安**局”建设,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中心,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综治方针,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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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发挥基层单位综治领导机构、综治办事机构与林场(所)社区协管站和社区管委会相结合的优势,努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全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维护全局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初步形成了专群结合、齐抓共管,集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等多种方法综合运用的管理格局。具体措施是:以创建“平安**局”活动为载体,从加强组织体系、管理体系、防范体系入手,把流动人口、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和居民区防撬防盗作为工作重点,突出抓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两条主线,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二是社会治安的防范控制能力得到增强。近年来,因社会矛盾增多而导致治安问题的增多,局通过强化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大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充分利用基层综治工作机构、社区协管站和群防群治队伍进行排查稳控,使治安形势有较大好转,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三是大力加强校园安保和技防建设。在全国、全省综治维稳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我局对拓宽警务工作、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高危人员的管控、提高校园的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力量、加强校园技防设施投入六项工作进行了有效的落实。对校园技防建设工作中,我局党委政法委组织有关部门并请专业人员到全局5所中小学校实地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划定了监控区域,购置了先进的技防设备,在林业局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投资近15万元,进一步完善了校园技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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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狠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全局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局的综治基层基础建设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还相应地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淡薄。一方面是个别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综治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忽视综治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表现为综治责任追究制执行的不够好,影响了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工作思路陈旧。个别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抓综治工作上,创新精神不够,仍然沿袭过去的老办法、老套路,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创新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基层群防群治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三是技防体系还不完善。由于受地域条件的原因,技防覆盖面还不完善,特别是林场(所)、矿区、旅游景点的监控设施还没有与公安局达到同步联网。根据新时期防范工作的要求,技防设施覆盖网络还需进一步增强。四是保障体系还不健全。虽然各基层单位都成立了综治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但一些基层单位因人员编制的问题,还没有配备专职的综治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应采取的对策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就必须实现工作思路上的转变,既实现由“以打为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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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转变;集中整治为主向强化日常管理转变;“以警为主”向“警民结合、以民为本”转变。要从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社会治安管理长效机制入手,克服一切不利因素,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才能不断提高全社会整体防控能力,有效维护好社会稳定。

  (一)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新时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从过去单纯解决治安问题,延伸和发展为巩固基层政权组织、排查调处社会矛盾、服务人民群众和维护社会稳定

  的有效措施。要特别重视加强工作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起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责任的责任体系,层层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避免形式主义。党委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绩,列为对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降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要严格执行责任查究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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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深入贯彻综治工作方针,实现综治工作重心的战略转移。一方面要坚持“严打”方针,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另一方面,要突出抓好防范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政法、综治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重打轻防”的观念,改变工作方式,在防范建设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防范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按照《全市安全技术防范三年规划》要求,进一步在主要街区、繁华地段、交通干线、旅游景点、矿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安装适宜的技防设施并与公安局实现同步联网。要多方筹集资金,提高技防网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技防在社会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遏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其管理和控制能力。适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组织建设情况,对战斗力不强、工作不适应、把握不好工作局面、治安形势不好的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软弱涣散的基层组织,要坚决进行整顿。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综治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综治工作人员,确保综治工作在基层的工作实效。二是要加强群防群治网络体系建设,发挥其特殊的防范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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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群治队伍在治安防范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认真抓好专兼职治安员队伍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动员群众自愿、自觉地参与到治安防范中来,通过扩大治安防控面,缩小违法犯罪的可实施空间。

  (四)加强综治基层基础建设,必须强化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确保综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杜绝出现有政策不落实的现象。一方面对基层单位、特别是林场(所)的综治工作经费,要给予适当补助,要真正关心基层综治工作干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要多方筹集资金,提高对专兼职治安员和综治信息员工资待遇,配备适当的工作设备,从根本上解决“有条件办事”的问题,进一步激发他们做好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加快中心城市水务改革步伐,抓好供水工程建设,推动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3月2日市政府“城建、城投、供水”专题3、充分利用中水雨水。目前两个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营,市政府要出台相关政策、配套相应的设施,充分的使用中水,尤其是用水量大的企业,如盐化、关铝电厂等,这样既能减少中心城市过度依赖外部水源,减少外调水量,相应减少对引水工程的投入,又能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增加污水厂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促进其正常运转,同时也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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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约用水。

  4、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要加大对所有使用自备井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重点是使用双水源的单位(同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井水源)。

  5、尽快执行阶梯型水价。要拉开水价档次,让少用水的家庭和单位享受低水价,用水多的就要支付高水价,用价格政策来推动节约用水工作。我们预计对高耗水行业采取经济杠杆大幅提高水价后,其用水量会直线下降,以此达到节能减排、节约用水的目的,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三)尽快实现分质供水

  为解决中心城市缺水问题,应开源节流,把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当做开辟城市新水源来抓,加快中水回用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分质供水。将优质水(如永济蒲州和夏县泗交水源)作为城市生活饮用水,而将低品质水作为非饮用水,用于园林绿化、清洗车辆、冲洗厕所、喷洒道路、景观用水以及工业冷却等。具体讲: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建设全城中水回用系统。

  1、规划部门立即出台中水回用相关规划,统一考虑,协调一致。

  2、市政府出台中水回用相关政策。对于中水回用系统主干管网的铺设,由建设部门在城市新建和改建街道过程中,同步建设。同时要将配置中水回用管道设施作为强制审批项目之一。要求新建居住区和集中公共建筑区必须将中水回用和与其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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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可能的话由规划部门牵头,制定城市雨水利用规划,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四)加强空港供排水管理

  1、限制开采地下水,加快其外部引水工程项目建设。

  2、雨污分流。对新建道路雨污分流一次到位,对原有雨污合流管道要限期完成分流改造。

  3、立即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近期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几个问题

  1、加快城市供水规划

  规划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编制速度,专项规划既要考虑目前建设现状,又要着眼长远。对近期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的指导思想及原则是:统一规划、统筹调配、分工建设、分质供水、节约用水。

  2、水源建设

  (1)盐湖区政府负责盐湖区城乡供水水源项目建设。该水源工程近期重点保障城区铁路以北区域的原水供给,鉴于去年夏季个别时段出现水源短缺问题,要求盐湖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力争于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与北城水厂、董家营水厂和舜源水厂所属管网联网,保障盐湖区供排水总公司所属供水范围的原水供应,确保夏季高峰期用水。同时要解决好高铁新区供水和城市管网的配套建设。

  (2)空港管委会负责空港新区的供水项目建设。该水源工程近期重点保障空港新区范围供水,按其原有思路继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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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盐湖生态建设开发区的供水工程可由市水务改革和建设领导组直接负责实施。该项目重点保障南山开发区范围的供水,资金来源拟由城投公司融资解决。

  (4)永济水源扩建工程项目由永济蒲州水源公司负责实施。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比选:

  ①扩建水源方案。原水源建设方案需投资3700万元,新增日供水4万吨。其资金由企业贷款或市场化融资办法解决。

  ②临时应急方案。先打3—4眼井,增加1.3万吨的供水规模,将蒲州水源的供水规模由不足5万吨恢复到原设计6万吨的供水规模。

  ③水源置换方案。即用尊村引黄水源置换永济蒲州水源。由于蒲州水源地给永济的2万吨水量主要是向工业供水,可考虑采用置换的办法,把永济工业用的2万吨水量全部调整给运城,作为运城的生活用水;再由市政府协调,用尊村引黄水源解决永济的工业用水。如果运作成功,蒲州水源近期无需扩建。

篇十一:执法意识不强

 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面临的困难及对策建议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和法定职责。公平交易局作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基层单位之一,是市场监管执法的前沿阵地。随着“两费”的停收和工商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工商执法办案工作被摆到了空前重要的位置,就我局公平交易局的实际情况来看,公平交易局的执法办案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案件数量与罚没入库数都有大幅度的增长,公平交易局已然成为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的一支生力军。但不能忽视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违法手段日益复杂化、隐蔽化,而目前我局公平交易局无论是机构设置、职能定位还是人员结构及素质等方面都与新的复杂的形势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职能的发挥。

  一、目前公平交易局执法办案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执法水平有待高。

  现有的部分基层工商干部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不熟悉办案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等,能办案、会办案、善办大案的人力资源匮乏。另外,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不仅要掌握法律法规知识,而且要掌握金融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营销等必备的相关知识,目前,具备这些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能够满足目前执法办案的需要,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办案效能的提升。

  (二)对执法办案认识不够,查处案件偏重于罚款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的目的和意义缺乏

  清晰地认识,还没有充分认识和贯彻“执法只是一种行政手段,根本在于落脚在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上来”。这就导致在执法过程中“重处罚、轻纠正”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思想下的工商执法办案所产生的后果是:一方面违法经营者仅仅接受了处罚,其违法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地遏止和纠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给违法经营者造成“交了罚款便万事大吉”的错误认识,从而更加放纵一些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三)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一是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较多,但系统性差,不完备,部分法律法规滞后现实,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多,强制措施力度不够,致使对某些非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例如,执法中遇到案件当事人拒不配合或有意阻挠执法时,可采取有效手段少,要求当事人协助、配合很困难。由于强制手段缺乏,执法力度不足,难以保证工商监管职能完全到位。三是存在不当的行政干预干扰正常的监管执法,给执法工作带来较大的阻力。四是社会法治意识有待增强,尤其是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对法律的尊重程度需要提高。一些经营者不知晓工商法律法规,错地误认为违法经营并不是刑事违法犯罪,对社会没什么危害,对工商行政执法抱有比较强的抵触对立情绪。

  (四)办案专用经费少,保障机制未能同步

  市场监管执法是一项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多年来,基层执法保障虽然在逐年增加,但总体增幅不大,仍然存在执法供给缺口。必要的财力、物力是执法办案的重要保障,特别是一些比较复杂的、需

  要跨地域调查取证的案件。如果没有充足的办案经费,一方面会使办案缺少必备的办案工具,如微型摄相机、必要的检测工具等现代设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效率;另一方面在办理产品质量案件时,往往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而经费不足也会束缚对产品质量案件的办理,轻则会对对此类案件的执法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重则会影响工商对涉及到产品质量的监管。

  (五)工作目标考核不够科学

  由于历史原因,对监管执法、市场巡查等职能工作的考核一直缺少一个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标准。对监管执法工作的考核则倾向于对案件数量、罚没金额的考核。案件目标考核设置的不科学,在客观上造成了区县局乃至公平交易局为达到目标而办案、为完成任务而执法的现象产生。重收费、重罚款的考核机制背离了工商部门监管执法的初衷和本意,成为制约公平交易局监管执法职能的全面实现重要因素之一。

  二、提高公平交易局执法水平的几点建议

  (一)大力加强执法办案队伍的能力建设和素质提高

  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在实现执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整体提高的基础上,大力打造执法办案专业队伍。在培训内容上,要将一般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以监管执法的基础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提升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有针对、有重点的对专业执法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例如专业法律法规,执法办案专业技巧等,以增强其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在培训方式上,要点面结合,逐步推进,集

  中学习、集中培训,实现基层培训的全覆盖。另一方面要严格学习制度,认真做好学习考核。以政治上高标准、思想上高境界、业务上高水平、工作上高成效为目标,大力提倡学习之风,创建学习型工商所。要完善学习机制,创新学习方法,全面提升工商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二)加强工商所的思想认识教育工作

  当前,外部监管环境的深刻变革、工作转型的全面推进,都对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式下我们更应当充分认识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全系统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还应当要明确工作责任制,推行“案件主办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思想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采取座谈会、法制宣传栏、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普及工商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群众和经营户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根据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依法运用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一般违法与性质比较严重的违法,依法合理使用强制措施,坚决打击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经营行为,体现工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工商

  执法的震慑力。

  第三,要有意识、主动地多宣传工商行政执法工作,经常性地多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领导汇报工商执法工作,争取让党委政府、领导和群众知晓工商执法工作,了解工商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工商部门的职责和责任,理解工商行政执法是的根本目的在于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从而让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工商行政执法工作,尽可能减少工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阻力与干扰,形成比较理想的工商执法外部环境。

  (四)统筹预算管理,制订专项办案经费管理制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针对当前工商所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可也考虑建立专项办案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率。公平交易局应该按年度在年终时统计当年执法办案工作收支情况,其中特别要据实统计支出项目及资金使用数额,分析本年度办案经费的收支核算信息,作为下一年度执法办案经费预算和发布成本预警信息的参考。另外,对工商所执法办案经费的预算要有一定的浮动空间,以便应急追加。

  (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两费”停收以后,过去以收费、罚款论英雄的简单的考核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工商执法工作,新形势下对执法办案的考核应当坚持“新思路、新标准、新方法”,应当明确对案件查处情况进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经济案件的查处质量,加大工商尤其是作为监管执法前沿阵地的公平交易局综合执法力度,以这种思想为指导,我们对执

  法办案工作的考核就不应当单纯的放在罚了多少款,完成多少任务上,而是应当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如:是否充分履行了监管执法职责;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促进了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等。只有建立一个更加全面、公正的评判体系,才能真正客观的反映监管执法工作的真实状况。

篇十二:执法意识不强

 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存在的问题

  实践执法为民思想、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警民双方既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各自获得一种鼓舞和追求的动力,也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但近年来,有些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有所动摇,警民关系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仅给党和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也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第一,执法理念不端正,执法为民意识较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部分民警“官本位、警本位”

  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思想观念上还带有浓重的封建专制色彩,未能消除长期形成的以人治为主要特征的专制思想,沉溺于治人者和治于人者的传统关系格局,以执法者、管理者自居,特权思想严重,对群众感情薄、敷衍多,漠视群众利益,甚至冷硬横拖。粗暴执法的背后源于淡薄的执法为民意识、粗浅的公信意识,源于一些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蔑视,结果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影响了公安机关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比如原重庆市政法委书记文强,丧失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以大哥大自居,贪赃枉法、胡作非为,严重的违反党纪、党性,触犯法律,损害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良好形象;再如熊元俊敲诈、挪用公款案。熊元俊,男,1955年1月出生,案发前系安义县公安局城市警察大队民警。经调查,2007年至2008年8月期间,熊元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敲诈骗取55万元;先后三次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十万元。目前熊元俊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上述违法案件的发生,是当事人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导致思想滑坡

  信念动摇的结果同时也是保障体制不健全,执法活动异化的结果。

  第二、工作方法显简单、技能有障碍,民警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当前社会社会矛盾不断凸现,治安问题复杂突出,群众自我保护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但大多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不关注公众利益,这为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有的民警不善于研究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想、方法、手段和策略,不善于说理解释和宣传教育,执法中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艺术技能和应变能力,遇到比较复杂的场面,工作急于求成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群众的抵触情绪,对警察不信任,对警察工作不支持,对公安工作不满意,造成警民关系紧张,执法权威遭到挑战,加深了警民之间的隔阂。刑讯逼供一直是老大难问题,暂不说这导致了多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这个而犯错误的民警干部就有不少。如原南昌市刑警支队长丁智华及相关民警,在处理一件刑事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造成其人身重大伤害。

  第三、沟通交流不到位,联系群众不紧密。

  在新的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整体评价不高,新型平等的警民关系有待进一步发展;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在宣传公安工作时,重媒体效应,轻日常交流,不注重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盼;有的基层民警性格内向,不擅长与人交往,与群众交流讲不到要害,谈不到心里,拉不近与群众的心理距离,存在“说不上话、话不达理、理不通情、情不接法”等“不会说”或“说不过”的问题;少数民警性格直率急躁,做群众工作时缺乏耐心与细心,尤其是面对群众不理解、批评责难时容易情绪化,缺乏自控力,给群众留下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印象;有的民警在与群众交往时不注重言行举止,不尊重群众风俗

  习惯,这些都给顺利开展群众工作留下障碍。由于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少数群众对民警形象、作风错误认知,对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公安机关诚信度产生怀疑。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在办理证照、受理案件、综合服务时,由于形象不佳、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

  第四、保障体制不健全,执法活动有异化。

  近年来,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有了实质性改善,但公安机关不同于其他行政机关,是一个消耗极大的特殊执法部门,一些地方的公安经费保障往往仅能保住民警的基本工资,正常的办公办案不得不依赖“以罚养警”等非正常供给渠道。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以罚代刑,以罚代法,出现了有油水的案子争着办,没有油水的案子推诿扯皮的局面;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动辄罚款收费,甚至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以罚代刑、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经费困难但由于地方财政还无法完全解决吃“皇粮”的问题,为此,少数基层公安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警力与精力去抓创收,利益驱动、“三乱”现象也很难杜绝,造成不该抓的抓了,不该罚的罚了,不该收的收了,处罚面宽,处罚的度重。这既伤害了民众感情,损害了民众的利益,也损害了警察的形象。目前,公安机关在警力、经费、破案率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制约。如警力,龙岩市由于历史原因警力偏少,龙岩市警力和人口的比率是万分之九点二,低于全省万分之十一点六的平均水平,为全省最低,但编制问题只能由中央解决,短时期内公安警力无法大量增加。经费方面,由于财政分灶吃饭,经济

  较不发达地区的经费保障能力困难很大。破案率方面,龙岩市2007年的破案率达34.6%,2008年达40%,在如实立案的基础上,这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破案率的增长很难。另外,随着阳光工资的执行,以前赖以提高工作积极性的经济杆杠也不适用,给公安队伍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

篇十三:执法意识不强

 公职人员执法理念的偏差、不足及改进策略12500字

  法律是描述性和规定性的,没有进入人的意识的"纸上的法";不是法。法律规则为了获得最大限度的有效性,需要一种为它提供支撑的法律理念方面的基础。

  在不同的法律理念指导下,公众会对法律规范产生不同的理解并在后续阶段采取不同的行为。即便是在当今世界,立法机关也不能仅凭巨细无遗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复杂的社会实务,公职人员所持执法理念的差异往往会影响原法律条文的实然运行。可以说,公职人员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扮演着基础性的角色。若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有过多的"越界行为";,那么这个国家就会衰退。因此,作为执法者的公职人员都应该拥有的一项公民美德,即良好适当的法律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在不断地改变决策方式和治理模式,但政府主导下的管理行政依然是对目前中国社会管理模式最为恰当的概括。在此管理范式下,公职人员虽已脱离了封建社会中统权思维的束缚,开始将自身的行为置于法律的审视与规范之下,但却陷入了形式法治思维的桎梏。以处理职业举报为例,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过多地考虑了自身的履职风险,人为地增添了对举报事务的处理程序,频繁地使用了规制性的管理手段。基于这种执法理念,职业投诉愈演愈烈,不仅职业投诉人不曾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与尊崇,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营者对法治的不信任。

  更为重要的是,科以经营者繁复地检查义务将严重影响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从而损害政府的执法权威。因此,本文针对执法实务中的职业投诉问题,分析公职人员所持执法理念上的偏差与不足,并通过对治理范式理论的描述及实质法治目的的勾勒,阐释公职人员在执法理念上应有的精进与突破。

  一、执法理论的铺陈:从管理范式到治理范式的嬗变与转型

  (一)管理范式的拘囿与弊端:权力本位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与社会长期融为一体,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没有内含"社会独立于国家并获致不受国家干预的自主权利";这种确定而明晰的观念,且权力中心主义一直是中国传统政治难以割舍的消极观念。受此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行政管理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行政权力为中心,对社会事务实行多方面、全方位的管理。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服务行政、维护公众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但管理思维依然无处不在。

  在此种管理范式之下,社会主体是否能够享有某种权利或是否应当承担某种不利后果,能否获致从事某种行为的准入资格,以及其他各种行政目标的达成与实现,均仰赖于政府依单方意志作出的某种支配行为。在社会发展中,公众难有意见表达和行为选择的权利和机会,除了盲目地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支配外,不能主动、积极地介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公众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这种压制性的管理范式必将产生各种社会管理危机。

  ⒈压缩了主体间性,克制了交往理性。在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理性越来越被局限于目的---手段的关系,萎缩成工具理性。所谓工具理性是指被资本主义的唯功利原则"异化";了的理性,它对实现最佳效益的途径的考量纯粹出于手段---目的的理性思考。工具理性是自由主义人性论的一部分,该理论的设立基础在于"人在本质上是互相隔绝的";,它过分地凸显个人权利,却不承认公共责任。在这种工具理性下,严格考虑自我利益的取向极其盛行。可以说,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历史在实质上是工具理性越来越发达、其运用范围无限扩张的历史,西方现化社会的许多弊病正产生于此。

  为了克服这种工具理性的弊端与危害,哈贝马斯以"主体间性";为内核发展出了"交往理性";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主义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故应主张摒弃极端的个人主义,通过主体间性来消除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形成平等主体间的自主的、合理的交互关系。然而,作为管理范式的国家行政却强调权力流向的单程性与强制性,未曾正视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二者之间的对话可能。建立在国家强制力基础上的国家管理行为对于该行为的接受与否也不看重,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交往理性的实现,为社会矛盾的积累与发酵提供了较大的可能。

  ⒈损耗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制度信誉。管理型政府以管理者即政府为"中心";,强调"便于管理";和"全能管理";的原则,常常采用行政命令、暗箱操作、行政性垄断和行业垄断、封闭、"人治";等方式进行管理。而这种单向度的方式压制了相对人的意愿表达,也导致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厌恶;纵然行政目标有益于行政相对方,也还是难以感化人们的内心或情感从而获得相对方对行政管理的回应、支持与合作。

  这种不配合甚至对立的情绪直接制约着行政目的的及时实现,从而损耗了行政效率。而行政效率的损耗以及管理目标的未达成又反过来助推着管理手段的实施,这一点从对"死灰复燃";的无证无照行为的取缔便可略窥一斑。

  同时,传统公共行政强调的统一规制和监控,极大地抑制了社会主体的创造力;代表国家意志的政府管理和服务,对市场信号和消费者需求的反应也不甚灵敏。这一系列因素也从另一方面阻滞了高效行为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行政企图把纷繁复杂、瞬息多变的社会生活纳入预定的计划框架体系中,使社会呈机械式的有序状态。某些行政计划式的管理手段往往有意无意地违背市场规律,以各种行政手段实现国民经济的粗放式增长,实际上严重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同时,对公众的要求与愿望反应迟钝或不愿作出反应的政府往往会遭致更为严重的权威危机、信任危机和合法性危机。

  ⒈忽略了服务职能,扭曲了权力本质。随着市场经济转型的不断演进,社会竞争也日渐突出,贫困、失业、疾病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困扰了社会公众的自我维持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政府有责任通过行政的和组织的方法来提高国家效率、减少浪费、减少公众的不满情绪、增进个人福利与保障,帮助其自由发展。然而,传统的、为缓和冲突、保持"秩序";的管理范式却忽视了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服务作用与公共责任机制的建设与发展,它已无法反映现代公共服务所需承担的广泛的管理以及政策制定的角色。管理范式下单纯的权力手段已经远远不能适用时代的要求,其僵化的严格行政不能灵活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而将这种公共服务职能上的缺位与对公众权利限制上的凸显进行对照便可发现管理模式实质上就是一种治民活动而非为民服务。它是权力本位或政府本位的集中体现,扭曲了服务与保障的权力本质。

  总而言之,管理范式压缩了社会公众的主体间性,缩小了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的空间,阻滞了社会秩序的发展与构建。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管理范式过分地强调对社会成员的消极管理却忽视了服务职能的积极实现,从而使得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合法性危机日渐凸显。可以说,传统的管理范式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面临质疑。

  (二)治理范式的突破与涅槃:权利本位

  管理范式的国家行政模式已然无法应对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呈现出的社会需求与公众期待,故一种新型的"国家治理";模式应运而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人们熟知的"社会管理";表述也变成了"社会治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治理";与"管理";的差别却显而易见,它是治国方略总体思想的变化。这种以"治理";形式出现的制度范式更为强调政府的导航功能,重视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实现,致力于为社会提供公平和有效的公共服务,集中体现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治思想。

  ⒈重视主体间性,强调交往理性。传统的管理范式过度依赖于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强权性管理,缺乏民意表达与公众参与的功能,阻滞了交往理性的实现。

  随着现代社会主体性的全面复苏和主体间性的迅速成长,公众的程序性权益诉求更是与日俱增,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消极、被动地等待国家供给公共物品,而要以主体身份广泛参与公共物品的生产与分配过程,寻求公域之治过程正当与结果正义的统一。这就需要借助治理范式予以实现。新型的治理范式能够突破强权性管理的拘囿,借助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事务的过程,将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与权利表达反映到政治权力的核心范畴之中,并引起公共权力的及时回应。治理范式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有效途径,公众通过参与能够帮助自己结成利益相关团体,从而制度化、规范化地参与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满足利益诉求,最终实现交往理性。

  ⒈关注自我管理,强调权力责任。从权力来源的角度看,治理范式强调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故国家治理不仅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还包括正确处理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公众与公众之间的关系,是全面有效协调社会关系的概念,涉及如何进行科学有效的权力配置、提高政府自身行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在此过程中,作为治理的主要引导者,权力行使者承担起了内外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必须履行为大众谋取福利的义务,尽最大的能力和智力制定相关政策,改善社会机制,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利益;二是在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身在工作中的失职、失误承担相应的法律、政治、工作责任。

  ⒈凸显服务职能,强调为民品质。在全球化进程中,国家角色的转变、政府改革的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崛起已经改变了传统的政治管理格局,使得公共事务呈现出日益多元、复杂和互动的特点。

  在此过程中,由于信息掌握能力的局限、竞争能力的弱化、社会风险的日益凸显,社会主体个人难以应对层出不穷的复杂事务。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失业下岗的经济压力、再就业能力的培育等,政府需要改变其在管制范式下的消极作为方式。从治理的本质来看,虽然有需要控制和监管的一面,但最终还是应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

  可以说,治理范式基于保障人权和服务社会的理念而产生,它强调行政权力以供给、支付等方式积极满足社会需要并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福祉。

  总而言之,治理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它是一种优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内涵更为全面。它对以往以管制、控制、命令为特征的统治来说是一种修正甚至是"反叛";,它适应了民主国家人们限制政府权力、走向自主管理的普遍诉求。这种行政范式的转变必然要求公职人员在执法理念方面加以有效回应。

  二、执法目标的更迭:从形式合法到实质权威的架构与生成

  受古典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19世纪的立宪主义将国家定位于维持公共安全与秩序的角色,私人社会、经济领域被认为只需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进行独立的自我调节、自我负责即可。与此相对应的传统行政法学便以形式法治的适用为其关注重点。形式法治强调行政机关能否对公众的自由财产进行干涉以及干涉的程度与方式等均只能由经立法机关同意的法律来决定,即通过抽象的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活动进行法律化的控制。行政机关惟有通过至少形式意义上严格地执行法律才能为自身的行为寻求合法性基础。在此前提之下,以公权力的合法行使为核心的行政过程,在观念上是先由法律做一般层面上的抽象规定,再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范而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然后受该行政行为影响的主体可以申请有权机关严格按照该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判断或有权的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进行法律判断,最后在必要时采取强制力贯彻实施。在行政权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形式法治将行政行为的实施理解为一个依据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而作出相应行为的逻辑推理过程;而在对行政权的监督过程中,形式法治亦将实证性的法律规范作为其合法性判断的唯一基准。若行政行为自成立之初便因不具备法律规范的明确性要件而违法,或者由于错误地行使裁量权而导致行为不当,根据形式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作出该行为自成立之初就没有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即作为执法主体而言,公职人员需要严格照搬立法机关的立法指令,将立法机关的法律贯穿于自身行政的每一个过程,完整地将法律从行政行为开始"传送";至行政行为结束,否则将面临司法审查败诉的风险。

  但是,随着宪法原理的转换与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形式法治主义已不能完全应对,由此促使了法治主义由形式法治主义向实质法治主义的转变。所谓实质法治,并非不重视规则,而是超脱于规则的保守性之外,更强调规则的实效;或者说关注实现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治与行政法价值,而非规则的效力或规则的强制性本身。这种转变对行政执法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在宪法构造上,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从形式上规范法与行政的关系,而更加强调对公众基本权利的尊重

  形式主义法治观将法治片面地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容易产生恶法亦法的情形,从而在实践中出现德国希特勒纳粹法那样残害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暴行。

  这种打上了工具理性烙印而离弃了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的形式法治,非但不能解决人为物所异化的问题,相反,它还会成为促成人为物所异化的一个因素。而"实质行政法制观";认为,"法治主义";并非是将"依法行政";的手段或形式进行自我目的化,而应将其目的、内容放在与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相应关系中加以认识、分析与解释。即现代法治国家的实质意义是为了保障人民在社会上有自由、民主生活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运作必须受到实证法拘束,而且整个实证法内容须符合宪法上自由、民主、法治的价值体系要求,并促成人的自我实现的最大可能性。

  (二)在行政模式上,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社会自由秩序的维持,而更加强调对公众基本福祉的提供与保障

  形式主义法治为国家划定了活动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国家基本上是一个扮演"夜警角色";的消极国家,是独立于市民生活之外存在的。而市民社会本身的不自足和不自洽,又必然要求国家从消极走向积极,介入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例如:伴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及其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产生了大量的社会安全问题,且这种社会问题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房价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得到了发酵,逐渐形塑出了当代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的发展。给付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积极履行生存照顾的义务并满足社会的公共需求,这就为现代行政突破形式法治的藩篱而跨进实质法治提供了场景。在给付行政模式广泛运用的现代法治社会,国家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已由单纯的权力服从关系渐渐转化为一种类似于债权义务关系之请求给付关系。行政法不再是行政的羁绊,行政法的作用不再是作为干预主义的国家砝码,相反,它应当增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并基于团体主义之特征,不断推进和满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目标。

  (三)从法治原则来看,实质法治已不仅仅关注"一元鼎力";的"合乎法律";,而更加强调"多元并行";的"合理正当";

  形式法治过分凸显合法行政原则的地位,强调合法行政原则在行政法原则中的"一元鼎力";。形式法治期待公职人员和公众对法律绝对忠诚,任何对法律的背离行为都被视为对法律秩序的威胁。形式法治认为,合理性仅仅是立法者所应当孜孜追求的,而不能要求执法者对法律的不完善负责。

  但实质法治更强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考虑公正合理。在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看来,由于福利国家的出现和积极行政的生长,原有的议会和法院仅仅通过严格的规则来对这种服务型政府及其能动性裁量权的机械法律控制已不再有效,行政法必须从控制和权利转向功能和效率,以有效发挥行政权的自身能动性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行政法实践也屡屡表现出这样的迹象,在适用法律明文规定效果不佳、矛盾激化时,实践者会在法律规定之中注入新的精神,或者突破甚至背弃法律明文规定,去彻底消弭矛盾,而不让"案了犹未了";。

  总之,形式法治强调的是"依法而治";,将法治作为工具性使用;实质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把法治作为一种价值。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依法行政观念的逐步确立,仅停留于形式法治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向法治的更高层次即实质法治发展。

  而较之强调秩序、偏重自上而下的管理的形式法治而言,实质法治虽也重视公众守

  法,但其重点不是"治民";而是"治官";。实质法治主义观倡导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不能简单地"依照法律";,而要在适用和执行过程中善于判断法律的正义性,实现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化。

  因此,这种执法目的的更迭必然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演进。所谓干预性执法、惩戒性执法、自卫性执法、专断性执法等均是形式法治观的一种体现,只有对给付性执法、恢复性执法、履职性执法以及参与性执法等理念的秉持才能不断体现现代社会的服务理念。

  三、执法理念的适配:从权力至上到权利本位的精进与突破

  就公众利益的实现而言,职业投诉有其值得肯定之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一方面,职业投诉能够净化市场,促进经营环境的合法有序。在深圳的职业投诉实践中,职业举报极大地消减了不明码标价、销售过期食品等直接关乎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利因素也得到了较大范围的抑制。

  因此,虽然职业投诉的直接目的在于个人私利,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公益价值的维护。同时,从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效率出发,面对标签不合格等微小违法行为,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的善意经营者无能力也无责任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面面俱到的检查,但职业投诉却使他们疲于应对,苦不堪言。若绝对地要求经营者对职业投诉中标签不合法的行为承担赔偿或处罚责任,则将会极大地消减市场经济效率,最终也会给公众的日常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大量的投诉消耗了行政机关大部分的精力,从而导致在本应投入行政资源的重大安全事项上缺乏相应行政资源的供给,捉襟见肘的执法力量也无法合理地配置到真正的安全秩序维护之上,又会反过来影响公众消费安全的保障与实现。因此,职业投诉利弊交织,处理职业投诉既不能一棒子打死,又不能一味地纵容;不能因咽废食,也不能全然接受。处理职业投诉需要凭借多层次的治理理念,只有将对投诉事项的评判置于实质法治目标下加以审视,才能妥善合理地解决职业投诉难题。

  (一)克减干预性执法理念,运用给付性执法理念

  所谓干预性执法理念,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达成维持社会秩序或消除危害状态的目的,习惯采取事前禁止或事后惩戒形式的一种理念。在性质上,干预性执法理念属于一种管理行政范式下权力服从的思维定式,它将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置于不存在对等地位与对等关系之上。而给付性执法理念则是行政机关为了确保私人在生活和事业上的可能性而对私人提供精神的或物质的便利与利益的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只要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政府往往会借助非权力性的行政合同或行政指导等形式形成法律关系,而非通过行政处罚等权力性质的手段强力推进。且这种非权力性的手段不但在给付行政领域被广泛运用,而且在传统干预行政领域也被作为权力的补充性手段而得以运用。

  虽然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新世纪得到了认同并推行,但由于长期形成的"政府中心主义";惯性思维作祟,公职人员的服务意识仍然淡薄,"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配套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

  以处理职业投诉为例,批量投诉所反映出来的不合法状态,部分违法是基于国家标准过于陈旧(如皮蛋的标准),部分违法乃因国家标准过于泛化了食品安全标准(如字体大小、配料顺序等根本与食品安全无关),部分违法则是由于立法未关注特殊现象(如添加药膳是广东传统饮食文化的一种习惯),部分违法则处于习惯(价格标签标注的品名为"康师傅绿茶";,而非"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料";)。

  作为经营者在缺乏指导的情况下根本难以区分,而一味地以事后处罚、责令改正作为等干预性执法手段克减不合法状态的出现,往往难以奏效。因此,公职人员必须运用给付性执法理念,通过其他柔性的治理手段去达致消除违法行为的目的。例如公职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经营者进行细致的指导与培训,将违法的商品拦截于进货关口;公职人员也可以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一般,主动与高校联系,召集与培养志愿者,不定时地到经营场所协助排查违法事项,纠正违法;公职人员还可以对经营者的管理方式进行指导,帮助经营者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管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给付性执法理念的运用并不意味着放纵违法,对于违法性质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行为仍需惩处不贷。

  (二)削损惩戒性执法理念,秉持恢复性执法理念

  所谓惩戒性执法理念,是指公职人员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偏好通过给予行政处罚、施加法律制裁从而纠正违法并防止再次违法的一种理念。惩戒性执法理念深受单一权威导向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影响,它使政府成为行政管理的唯一权力中心。而恢复性执法理念则强调通过补偿、行政指导等各方认可的治理方案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最终防止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与扩大。在恢复性执法理念中,权力并非解决问题的核心要素,权利保障才是治理手段采取的终极目的。

  惩戒性执法在试图维护原有社会关系的同时,既可能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的惩罚性造成涉及当事人社会关系被破坏,也可能因为行政处罚不注重补偿受害人利益等原因引发涉及受害人社会关系的改变,也可能因为行政处罚不注重社会或者国家利益的弥补而导致原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长期存在。

  而"恢复";理念则有助于公职人员从一个更为全面的视角重新评估行政措施种类的选择与采纳,有助于公职人员找到违法行为的社会根源,从而创新社会治理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实质正义。在处理职业投诉的实践中,诸如销售过期产品等某些违法行为确实对投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时经营者对购买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也属于应尽的义务。

  然而,由于即便公职人员妥善地处理了投诉人的申诉事宜,也不能免除对其举报事项的立案调查,故经营者往往不会选择与投诉者达成调解。毕竟,经营者无法接受既赔款又遭遇处罚的双重责难。此时,就必须凭借恢复性执法理念加以疏导。如果当事人违法的主观恶意不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愿意承担恢复受损法律关系的责任,公职人员可以在主导民事关系处理的前提下,有条件地放弃或者调整行政处理方式,以实现"恢复";之目的。

  另外,在执法实践中,针对产品外包装上存在违法事项的情形,即便是处以经营者高额的行政处罚也无法杜绝再次违法的发生。毕竟,经营者并非一切流通商品的质检员,处罚再多,经营者也无能力将标签违法状态从进货入口予以消除。因此,针对此种情况,必须秉持恢复性执法理念,指导经营者主动做好入口关的审查以及日常销售环节的排查。

  (三)摒弃自卫性执法理念,建构履职性执法理念

  所谓自卫性执法理念,意味着公职人员是从出于规避自身风险责任的角度考虑采取何种行政手段,而非出于维持社会安全秩序以及保障公众合法权利的目的。这种理念的实质仍源于传统权力结构下的"官本位";社会,将公共权力定位于确保自身仕途一帆风顺,至于公众权利则被置之脑后。而履职性执法理念则着重强调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一切措施的制定、一切行为的实施均以增进社会福祉、实现安全秩序为终极目标。可以说,公共性是政府的本质属性,关注社会公共利益,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提高国民福祉,应始终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无论是行政处罚等惩戒手段的威慑与制裁,还是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的劝导与指引,公共权力均应围绕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而运行。

  就职业投诉而言,自卫性执法理念表现如下:⒈选择性执法。对于职业投诉,公职人员往往面临着大量的复议诉讼,一着不慎,便可能败诉。因此,公职人员往往会认真对待程序。即便是诸如外包装广告违法不适于普通销售行为的情形,公职人员也会采取立案---责令改正---销案的程序。但这种繁琐程序的选择却未实时地体现于处理其他投诉事务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处理职业投诉时的策略选择更多地是公职人员的一种自卫手段,并非公职人员内心依法行政、服务于民观念的迸发。⒈机械式释法。在执法实践中,若将诸如外包装内容虚假等标签违法事项均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范围,往往会给经营者一种执法机关"吹毛求疵";的"直观感受";。这种处置方法甚至让一些普通消费者都不能理解。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出发,《食品安全法》第48条已经明确了"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也就意味着对标签虚假内容的防范并非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责任。缘何一以蔽之地以《食品安全法》第86条处理标签违法事项,便在于规避复议诉讼责任的目的。毕竟,在处理职业投诉时,经营者鲜有不服而寻求救济,但如果未满足投诉者的诉求,其往往会一直纠缠不休。

  自卫性执法理念与其说是形式法治的一种体现,不如说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其不仅助长了职业投诉漫天要价的狮子大开口,也加剧了基层执法机关案件多、人力少的矛盾,更加损害经营者、公职人员以及投诉者对法律实施的信任与尊崇,最终公共道德的培育、社会安全的维护、社群关系的和谐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也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必须祛除执法为己的自卫性执法理念。即便职业投诉人反复投诉、无理缠讼的行为给公职人员带来了极大压力和冲击,公职人员也不能因畏难而盲目地支持其漫天要价的请求,甚至为避免被诉而不合法地向经营者施加压力,而应将公共权力用在维护社会安全与促进服务上,切实履行国家治理范式下的基本职责。只有实现了公共服务职能,才可能获致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普遍认同,最终形成一种社会共治的和谐场景。因此,必须摒弃过于关注自身利益的自卫性执法理念,构建起履职性执法理念,将法治的精神与内涵时刻体现于执法过程中。

  (四)祛除专断性执法理念,引入参与性执法理念

  专断性执法理念是指行政机关对权力的单方命令性与强制服从性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偏好,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与手段较偏重法律规范之下的强制与独断。

  在这种执法理念之下,公众一切都依赖政府,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竞争乃至生存能力逐渐退化。

  行政权力凌驾于公众权利之上,也异化了权力的来源和本质,不符合治理范式下的权利本位观念。随着社会治理范式的转变,参与性执法方式日渐被人们所接受。所谓参与性执法理念是让公众参与和商谈对话成为民主决策的形式要件,注重以交往与对话为内核进行民主决策,为当代中国法治理念的更新提供了新的可能。其中,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承诺、行政奖励等非权力性手段开始大量运用。这种伙伴式的协商关系是对传统的机械法治主义和干预行政的重要修正,使现代依法行政走向机动法治主义和福利行政,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权力手段淡化的新特点。

  既然职业投诉毁誉参半,则公职人员完全可以通过参与程序向公众求计问策,以"原生态";的公众意见作为判断的"参照系";,从公众意见中汲取处理职业投诉的养分。妥善处理职业投诉,需要更新治理观念,通过多元化的手段、弹性化的制度、有效的沟通与交流加以解决。面对经营者或职业投诉人的不理解,也要以倾听的艺术、体恤的情怀、到位的解释、朴素的情感加以解答与回应,通过公众所能接受的语义表达实现法律目的。

  正如英国韦德爵士指出的那样:"在国家步入了法治国家的阶段之后,行政权力已经摆脱了以往只是作为执行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角色,要进一步为国家的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福利,创造出一个发展的空间与秩序。";

  但现代公职人员并非圣贤,他们每个人仍须致力于集体决策,并确保这些决策能够反映人民的利益。

  若非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决策过程中的法治精神与服务意识将难以维持。因此,无论是为了实现实质法治的目标,落实"人民主权";、"主权在民";之宪法精神,为行政决策与活动寻找新的正当性支点,还是为了真正落实国家治理范式的内在要求,激活交往理性并取得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目标的认同,凸显服务职能从而重塑政府信用与制度权威,作为公共行政的主要实践主体,公职人员都必须转变原来形式法治与管制范式下的执法理念,通过给付性执法理念、恢复性执法理念、履职性执法理念以及参与性执法理念去捍卫法律尊严,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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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执法意识不强

 题

  目: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内容摘要:作为从事公安执法工作之一的办案民警,在执法办案实战中,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确保自身安全,减少执法过错、确保执法质量。办案民警处于执法活动的第一线,且往往处于明处,而犯罪分子则处于暗处,在执法值勤活动中时刻面临着各类违法犯罪分子,面临着生命危险。在实战中,尤其刑事执法办案,关乎人的权利甚至生命,“差之丝毫,谬之千里”稍有疏忽,后果不堪设想。为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应尽快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关键词:安全意识

  责任意识

  提升

  如何有效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民警执法办案现状

  1、在实战中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民警执法办案面临的威胁往往是突发性和致命性的。主要表现有:一是民警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的认识不足,对犯罪分子的警惕程度不够,在执法中缺乏应有的防止袭击的安全意识而遭到袭击,甚至造成严重的流血牺牲事件,给警察队伍造成损失。二是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相互保护的意识往往还比较淡薄,协同作战能力和水平较低,以致于有的民警在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还来不及作出任何反应就遭遇犯罪分子的袭击而发生伤亡事件。三是一些基层民警也由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对安全防范不甚了解,总担心防护行为尺度过大,造成违法违纪,甚至面对一些违法人员的大打出手,仍心存顾忌,不敢还手。例如,警察防卫过当或防卫不适时,都容易损害执法对象权益,使警察自身陷入法律纠纷,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甚至社会的稳定。

  2、有些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处理方法简单粗暴,办案效率低。主要表现有:一是办案中刑讯逼供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变相体罚、长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或者罚站、罚跪等手段

  逼取口供。二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三是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对于一些当场就可以调解的案件,缺乏耐心,不愿意去调解,而是选择将当时人带回派出所再处理,浪费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导致办理案件的效率低下。

  3、部分民警在办案时较为随意,不按法律程序办案现象较多,不严格执法。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僭越职权进行处罚。部分民警在位一些办案单位办案时,超越自身的职权,程序上缺少必要的报批手续。既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审核批准,也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另外,一些民警在处理案件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做主,随意提高罚款数额,曲解了行使自由裁量权设立的初衷。二是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是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尤其是在对案情比较负责的案件的处理上,经常是在简单查明真相之后就草草结案,并不进一步地去调查取证,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导致该罚的不罚,使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三是滥用强制性手段。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而且,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

  4、受中国长期的人情世故的方面的影响,民警在执法

  过程中会出现偏私包庇的现象,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出现。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法违纪问题尤其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随意扣押、动用当事人财物,赃款财物管理混乱。有的办案民警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扣押当事人财物。二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有些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以关系为依据,以金钱为准绳”,接礼受贿,大搞权钱交易,甚至徇私舞弊,放纵犯罪,严重破坏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二)对当前民警执法办案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1、民警整体的素质不高,对法律业务知识不熟悉。主要表现有: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了解、不精通新形势下的执法办案要求。不看不懂去群众的眼神,听不懂群众的语言,不懂与群众沟通交流的技巧。二是一些民警缺乏职业道德水准,对工作的责任心不高。其中也有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向个人或者企业要红包、拿好处。

  2、民警的执法目的不明确,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有些民警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二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三是在处理警

  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

  3、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种种主观上的和客观上的因素,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并没有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发现不了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时就算发现了也不去想办法处理和解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4、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导致不能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有些基层民警对公民申领身份证、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时,该办理的不及时办理,故意刁难、无故拖延办理时间。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不认真进行调查取证,作风懒散疲沓,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这些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于此同时,也大大削弱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了在之后办案过程中需要群众帮助时,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刁难等各种情况。这归根到底是由民警平时工作不到位,人民群众感受不到公安工作的成效引起的。

  二、对民警执法办案的一些思考

  (一)强化警察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是个体内在的基本要求,安全意识是个体自我保护层面的先在要求。按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结构论,安全被列为基本的需要,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原动力。不怕流血牺牲不等于应该做无谓流血牺牲,应克服将安全防范与胆怯怕死相提并论的错误观念,尽力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伤亡,真正实现警察打击犯罪与自身防护的双重职能。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培养警察的安全意识,还必须改变以往陈旧的教学指导思想,改变“主动攻击”和“打倒对方”的指导思想,转变为以“安全防范、依法防卫、合理控制”为指导,提倡在安全防范的前提下进行反击与控制。

  (二)要提高民警的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教育。

  加强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是提高公安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基础。一是要端正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公安法制教育培训意识,把提高全体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作为法制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要贴近实际,服务实战,切实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

  (三)将增强民警责任心与解决民警实际问题相结合,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责任心是指对事情能敢于负责、主动负责的态度。责任心主要体现在对本职工作的高度负责上。只有让民警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民警才能够安心工作。增强民警工作责任心,应研究民警的各种需要以及由各种需要引发的思想问题,正确调整队伍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把从优待警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是落实民警年休假制度;二是落实民警定期体检制度;三是落实民警定期家访制度,不断充实民警帮困扶贫基金,对生活贫困、重病就医的民警提供一定的帮助;四是落实民警谈心制度,建立民警心理咨询中心,科学疏导民警心理压力,维护民警身心健康。五是落实民警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对民警在执法中遇到群众不理解、受委屈,甚至被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四)完善执法的监督机制。

  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就容易滋生腐败。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突出监督效果。一要突出监督重点。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从基层开始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的执法监督。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搞好动态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多管齐下,多策并举,全方位治理公安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过来发现执法问题难、惩处执法过错难、追究领导责任难的问题,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五)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人民的力量。

  严格执法的本质特征是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是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的对象首先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当然,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我们讲严格执法是热情服务的核心要求并不是完全排斥其他的服务要素。如果我们能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那样就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全国公安机关乃至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所遵循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因此,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关系,全面、准确地把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科学内涵,对于更好地指导公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水平,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因此,笔者认为怎样理性地看待民警执法办案的工作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究改革、加强和完善执法办案工作的措施,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而当今社会公安民警的执法办案现状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不容乐观。在实战中注重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无论从公安执法现状况着眼,还是从法治进程发展趋势来看,无论对规范警察执法程序,还是对提高警察办案能力而言,都有重要意义。

篇十五:执法意识不强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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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多民警,协调能力较差,语言粗俗,态度生硬、方法简单,导致警民关系紧张,群众意见很大。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一是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由于民警的公务活动最大量、最基本、最经常的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正确、合法地开展各项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表现在执法活动中不能正确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的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进行,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自己喜欢办到什么程度就办到什么程度,久拖不决。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业务能力和水平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活动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业务**、法制**和科技**,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但是,目前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还不能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不断涌现,只是更新速度加快,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不断产生,新的历史形势对公安民警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基层公安部门中,由于日常任务繁重,部分民警忽视业务学习,思想不够解放,业务能力跟不上日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缺乏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影响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时,民警如果缺乏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更加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全面加强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一把“**”,用好了就可以有效的保护人民,否则就会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损害人民的感情。因此,要教育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党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的贴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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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健全执法制度,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明确操作规范。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明确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重点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方面操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效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二是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也是落实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执行刑罚方面制订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进行全面延伸,进一步规范执法。三是狠抓制度落实。要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将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提高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首先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开展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形式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其次要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通过建立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数量、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综合考核。同时,对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存在严重过错的单位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加强法制教育,逐步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一是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改变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二是抓好执法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这些民警业务指导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分局的执法工作。应着重加强对他们法律理论知识、本职业务要求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灵活运用法律指导公安实践。三是抓好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广大民警的培训。这些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他们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不能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提高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作为。重点要把握“三个结合”:训用结合。以实战指导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作为培训重点,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结合。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引导新民警迅速适应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促进老民警进一步提升技能。正反结合。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方面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力度和**

  一是加强和改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广泛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十分必要。首先,要建立高效、完善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建立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部门的职能监督与督察部门的不定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期督察、信访部门的群众投诉、纪检监察部门的查处违法违纪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落实事前、事中、事后各项监督措施,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其次,要理清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逐步形成法制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督察部门负责执纪监督、纪检监察负责对违法违纪进行处理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和**,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争取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群众。主动接受外部监督首先要进一步推行警务公开,实行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接受群众、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了解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防止暗箱操作;其次,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通过开展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及时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现象,确保严格公正执法,让人民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地方党委、政府作为“块”的管理者,不仅要对辖区的社会治安问题负总责,而且要对辖区的公安队伍建设问题负总责。但不得随意干预公安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不得指派公安机关参加非警务活动;更不得给公安机关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下达罚没款等经济指标,要从政治上、经费保障上大力支持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彻底改变公安机关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消除“吃杂粮”带来的执法不公的不良影响。

篇十六:执法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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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基本形成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对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当前,依法行政已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口号,它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整个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顺应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效能和水平,提供良好的执法保障。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消极执法、违法不究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趋利执法问题

  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些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利益仍没有完全脱钩,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把执法权当成机关、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利益部门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异化,个别执法部门以行政执法的名义,乱收费、乱罚款、乱审批、乱摊派,搞变相创收,形成利益集团进行权力寻租。二是行政执法利益私人化。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甚至给执法人员定指标,将收费、罚款完成情况与个人奖金挂钩。三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部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好恶进行裁量,甚至以人情、物质等利益作为自由裁定的交易砝码,使行政执法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和恰当性。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不仅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还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滋生了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

  (二)执法冲突问题

  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三)执法方式相对滞后的问题

  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更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方法。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不注重日常管理,仍然习惯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甚至使一些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有损行政执法行为的严肃性。

  (四)执法监督乏力问题

  1.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这就需要建立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主体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权力缺少监督,必然造成异化和腐败。当前,行政违法案件之所以屡屡发生,最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对行政权制约和监督不力。虽然我国基本形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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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诸多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体系,但仍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实际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落后行政观念的消极影响

  依法行政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牢固树立权力本原意识,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这些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能够逐步学习运用法律思维来处理问题、进行行政决策,但受到固有的、落后的行政观念影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不到位,有些还比较片面化,仍然把行政执法作为简单管理甚至“对付”行政相对人的工具。

  (二)行政体制的阻碍因素

  目前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可以从体制的缺陷中找到其深层原因,一方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正在建立和完善中;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形成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仍在起作用。这种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权责不清,关系不顺的弊病。特别是行政管理体制既存在行政执法职权划分不清的现象,又存在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造成行政执法避难就易、相互扯皮、争权夺利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行政监督中的制约因素

  1.监督体系的制约性原因。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已较为健全,但各种监督主体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缺乏监督合力,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科学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就行政内部监督而言,对具体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除了政府法制机构的综合监督外,通常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负责,造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无效监督状态。就外部监督而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均存在一些不足,且多限于对个案的事后监督,客观上难以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常规性监督。

  2.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制约性原因。行政执法监督是众多监督主体之一,属于行政机构内部的层级监督,基于行政管理的层级性,其监督效果较其他监督方式而言应当更明显,监督范围也突破事后监督,同时侧重于事前和事中监督。但造成现阶段行政执法监督乏力的原因,既有认识上的因素,更有制度上的制约。认识上,不少部门担心责任追究会影响部门的形象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愿意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追究。制度上,多数部门既缺乏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执法绩效考核监督基础制度,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等监督结果制度,如没有将监督的结果与执法工作人员的奖惩切实挂钩,对于监督、考核的结果,有的部门、系统既不表彰也不通报批评;有的只奖优,不罚劣;有的通报批评不计入个人档案,没有监督力度。以上这些做法都使得监督制度的作用难以落实。

  三、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对策

  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制度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制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是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1.加强培训教育。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治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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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2.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在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通畅、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新意识。3.注重制度性引导。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制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1.严格遵循“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2.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程序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3.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细化行政执法岗位职责。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的量化指标体系。通过厘清、界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职权,明确分析各行政执法环节、各行政执法岗位和流程的具体职权和责任,改变过去行政机关只是领导干部责任制的责任承担方式,将职权和职责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层次和具体岗位合理配置,为行政执法权的运行建立可操作性强并便于考核的工作机制。

  4.注重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和手段。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行政执法,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加强事前、事中监督,既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也可使行政效率大大提高。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增强执法监督效果

  责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是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要将政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有效地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监督,尤其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首当其冲。针对现行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事情,要使监督机制行之有效,监督者首先必须具有权威。一是监督主体要高位、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监督责任制度。即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责任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的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2.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等挂钩,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作用,行政监督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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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管理范围“从摇篮到坟墓”,执法工作量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行政监督机构都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篇十七:执法意识不强

 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思考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是使法律、法规、规章得以正确实施的保障,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整个执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它以维护国家政令畅通、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基本宗旨。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理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全面推行依法行

  政实施纲要》的颁布实施,行政执法工作得到了很大加强。但是,依法行政是一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种种不可忽视的问题,不仅成为依法治国征程中一个不和谐的音符,而且直接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笔者经过调研,认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立法不具体、不明确、含糊、笼统,法律责任不清,执行中不好操作、无所适从,是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首要问题。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无论是行政实体法还是行政程序法都有不少空白;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些则过于粗疏,对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些,造成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时理不直、气不壮,不好操作甚至因为心中无数而无所适从。如行政处罚问题,特别是罚款问题,可以说是当前人民群众议论最多的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或是弹性太强、幅度过大,缺乏具体的标准;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只笼统地说“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至于对什么性质的行为分别给予多少量的经济制裁,没有一个具体杠杠。这种空泛的、不加区别的、没有量化的条文,既不利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导致大量处罚不当情况的发生,又给某些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渎职失职等以可乘之机,也使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本身受到严重影响。

  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加之利益驱动等原因,导致有的事没人管,有的事争着管,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另一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孤军作战是不行的,需要有关部

  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但现在的情况是,由于体制、立法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一些执法部门职能相互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导致执法中“撞车”或扯皮拉筋。如房屋室内装修问题,经贸部门所属的轻工协会依照有关法规有监督管理权,规划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的规定也有监督管理权;而当发生问题时,两个部门往往又互相推诿。又如食品和药品的监督管理,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这方面的广告又归工商部门管理;一旦出现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受了欺骗而找主管部门时,也容易发生“两不管”的情况。另外,由于部门利益驱动等原因,实际执法中不时发生这样的情况:有些领域的事没人管,出现“执法空白地带”;而在另一些领域或场所,则有许多执法部门争着去管,又出现“执法密集地带”。如有一家矿泉水企业,每年都要受到食品卫生部门、防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抽检,其中不少项目是相同的,抽检结果完全可以互相利用。但这些部门以抽检方式和标准不一样为由,互不承认对方的检测结果,一次又一次地上门抽检。每个部门抽检一次,企业就要交一笔不少的抽检费用。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表现出种种乱作为或不作为,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规范的最终实施者。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和效率。但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却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也未受过系统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知法懂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整体素质低下;个别部门甚至将社会闲散人员弄进执法队伍;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公权意识差,往往把手中的行政执法权力特殊化、私利化。这些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主要表现为:一是无视执法程序和裁量标准,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标准随意执法。二是乱收乱罚,搞“服务就是收费,管理就是罚款”,或者搭车收费、强行摊派,有的甚至为了小集体或个人利益不惜损害或牺牲群众利益。三是只讲权利,不讲责任,服务意识淡薄,“四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严重,甚至漠视群众、敷衍塞责、失职渎职。四是态度横蛮,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在群众面前颐指气指,甚至作威作福、欺压群众。笔者曾亲眼看见几个城管执法人员对一位在街头买柿子的农民大耍威风,先是用脚将农民竹筐里的柿子踹得稀乱,后又将柿筐掀翻,让没踹坏的柿子滚得满地都是,活生生一种土匪

  行径。五是执法犯法、徇私枉法、吃拿卡要、中饱私囊。

  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或监督乏力,不能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四个问题。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

  不完善,监督手段虚化、弱化,既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来看。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虚化的问题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执法部门内部由于形成了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或不正之风,收费

  罚款形成攀比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无实质内容;二是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不管不行,抹平才行”的情况,三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政治责任感,对身边或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

  从行政执法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来看。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身处行政管理活动的第一线,加之行政执法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专门监督机关包括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其监督往往滞后,不能把握监督最佳时机,监督手段也跟不上,无法及时有效地制约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使,因此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的弱化。

  从群众监督来看。一些被处罚当事人因慑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权威,不敢向专门监督机关举报;一些当事人因行政执法人员有时对其处罚偏轻、有“照顾”之意,不愿向有关部门反映;还有一些当事人因缺乏法律观念、维权意识淡薄,压根就没想到把行政执法人员的“乱作为”捅出去。因此,群众监督实际上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新闻舆论的监督看。虽然一些新闻媒体不乏负有正义感、敢为百姓鼓与呼的记者,也不时刊播一些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报道,但由于说不清、道不明的原因,许多行政执法中的“乱行为”要么披露、曝光时留面子、不点名,不疼不痒,要么该披露的不披露,该曝光的没曝光。笔者就熟知这样一件事情:某派出所一新提拔没几天的副所长,在某餐馆收治安管理费时与店主发生矛盾,不仅耍特权、逞威风,掀了店主的饭桌,还当众鸣枪,吓唬百姓,造成很坏影响。一家报社记

  者得知此情后立即前往采访,打算让这一事件曝光。但这个事件最终也没有在报纸上曝光,至今仍是内部新闻。原因很简单:派出所的上级单位——某公安分局领导出面请报社有关人员吃饭,而报社有关人员也觉得不宜得罪公安部门,还是给面子为上策,于是双方在觥筹交错中“私了”了这件事。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甚至搞“保护主义”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五个问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十六个字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这四句口号在我国已经提出好多年了。但客观地讲,到目前,这四句话只有第一句话做得较好,因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早已结束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历史,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而后三句话,还要做很大努力,还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现象。许多地方和部门在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时,总是过分强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或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任意变通执行法规制度;有的甚至出面干预,搞保护主义,致使一些违纪违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如在一些地方,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就难于执行,即使执行了也收不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对这些企业的罚款会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于是当地有关方面甚至有的政府领导往往出面干预、保护。同时,对企业的罚款也触及不到厂长、经理个人的经济利益,因而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即使对厂长、经理罚了款,企业也会通过各种形式予以补偿。这是行政罚款中经济遇到的一个难题。

  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和手段,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第六个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立法中,虽然不少法律、法规都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但是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执行法。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常常感到缺乏必要的权力和手段,不敢用、不能用或找不到必要的强制手段,因而遇到违法事件束手无策、软弱无力,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据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透露,每年我国都有数以万计的

  环保案件要处理;但另一方面,却是环保执法者一直面临着“腰杆子不硬”的尴尬:20多年来,我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环保案件只有3件!一位十届人大代表就“大企业综合症”深发感慨:“这些大企业往往垄断或支撑着一个地方的财政税收命脉,敢于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不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扛着‘省管’、‘中央直管’等招牌我行我素……”不仅如此,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殴打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触目惊心。

  上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虽然只发生在少数部门和少数执法人员的身上,但由于行政执法活动涉及国家一切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必然会在社会上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是直接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三是背离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四是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从体制上、立法上、机制上、监督上以及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防止和减少上述问题的发生。

篇十八:执法意识不强

 民警执法自查自纠报告

  人民警察是一支执法队伍,肩负着依照国家法律打击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活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人民警察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过程中,执法公正显得尤为重要。

  公正观念在人民警察的职业生涯中使用得相当广泛,如“秉公执法”、“公断是非”、“办事公道”等。公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含义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具体来说,公正执法既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执法人员做出的各种决定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执法面前更应该人人平等。无论行为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和地位,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该在执法机关面前得到正当平等的对待,因为他们都是执法活动的平等对象。这里所说的“正当平等的对待”,既包括违法必究的含义,当然也包括权利保护的含义。总之,公正执法应该是执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第二,破坏了我国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弱化与消减了公民的法制观念;第三,损毁了公安机关的威信,疏淡了警民、干群关系;第四,侵害了法律精神的根基——公正与正义。一次不公平的执法活动,其恶果甚至超过数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这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就现行的法律体制而言,完善法制固然重要,但防止执法不公却更重要。总的来讲,公安执法工作近几年来有了很大变化,执法意识有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执法形象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执法公正问题的认识不足

  有人认为,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处理结论是公正的,就是执法公正了。这种观念是需要纠正的。另一种错误观念是片面地强调打击犯罪和片面地追求执法效率,忽视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忽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

  障。另外,有的执法人员把文明执法消极理解为放松管理甚至不敢管理,存在执法不严、不公、不作为的现象。

  (二)少数警察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工作方法简单,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基础工作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

  1、该处理的不处理。表现为该报捕的案件不报捕;该劳教的不劳教;该治安处罚的不处罚;案件虽立上了,却一拖再拖,迟迟不作处理,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立案后不是积极去处理,而是等人来说情;有的案件填表拘留时,问题不少,人一送至看守所,却不管不问,拘留期限一到就放人,这类案件,是执法不公的一个主要方面。

  2、该严肃处理的却降格处理。在查处治安案件中,该报劳教的不劳教,该拘留的不拘留,治安拘留占查处案件总数的比例也一直在下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降格处理的问题。

  3、该处理的难处理。对犯罪和违法行为本可以

  依法处理,却因客观外界因素的限制而不得不改变处理方式。如有的地方个别领导不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干扰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使案件的办理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该严肃处理的罚款处理。即以罚代刑、以罚代拘、以罚代教、以罚代审,罚款成为了万能钥匙。对已经查清的案件,一不看情节,二

  不看轻重,三不看社会效果,一律罚款了事。有的干警在开取罚没款中徇私舞弊,大肆贪污,“涌”出不少“公安大款”,这种行为是人民警察利用职权犯罪的最典型表现,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

  5、执法随意性大。主要反映在少数干警查处赌博、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罚款幅度,不看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一律给予最高额罚款,搞创收,设“小金库”,利用违法人员怕出丑、怕曝光的心态,大罚特罚,开口就是三千、五千,甚至上万。在此情况下,有的被处罚人千方百计找熟人说情,一旦遇到得力的说情人,办案人员大笔一挥又改成几百元,甚至全部勾消,这种处罚的随意性,严重损害了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

  6、有的干警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简单粗暴,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人伤残,酿成冤案。

  7、少数干部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如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收取好处费。

  人民警察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玷污了公安机关声誉,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存在执法不公问题的主要原因

  存在干警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有体制不顺的影响,又有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诸多消极因素的综合影响。从主观上讲,既有干警自身素质问题,又有思想观念、思想意识问题,这些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干预的影响

  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受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某些行政领导法制意识淡薄,长官意志严重,出于团体或个人利益,错误的干预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行为的正确性,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执法不公。

  (二)体制不顺的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在人员编制、经费、设备、后勤保障等诸多方面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执法时不得不

  左请示,右汇报,干警在执法中与某些地方利益、单位利益相冲突时,有的地方利用执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由当地管理的现行体制,在许多方面采取卡、压等手段,迫使干警秉承其旨意行事。有的干警因严格执法得罪当地负责人,被撤换、调离,以致有的干警为照顾各种关系,束手束脚,不敢大胆依法办事。

  (三)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目前关于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对执法程序也不够重视。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给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留有过大的空间,对证据和程序的规定也不是很清晰,造成警察权力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不发生极个别警察徇私舞弊的问题。所以应当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少数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

  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精神和实质理解肤浅。为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近的来公安机关充实了相当一部分警力,除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大、中专学生外,也不乏之前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员,而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繁忙的公安业务工作使部分同志上岗前得

  不到相应的培训,使匆匆投入业务工作。于是“以罚代法”、“法随口出”者有之;不懂装懂,违法执法者有之;机械执法,有法不依者有之。②缺乏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在处理问题时,要么畏首畏尾、互相推诿,要么只知道一味的“和稀泥”,使矛盾得到表面上的平息,并没有有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冷、硬、横的办事态度使公安队伍逐渐疏远了同人民群众的关系。③在“权、钱、色”面前抵抗能力较差。公安机关拥有一定的权力,又处于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第一线,接触阴暗面较多,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无疑使民警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重要目标。公安队伍中的少数意志薄弱者往往经不起考验,一旦权力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就会成为权、钱、色的俘虏,以致于私放犯人、庇护犯罪、充当保护伞等案件时有发生。值得深思的是,在整个公安队伍的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数额很大的案件为数很少,而被烟、酒、吃、玩而诱入泥潭的则占有很大比重。可以这样说,权力、金钱、美色的腐蚀是当今公正执法的三大障碍,是公安干警执法的三大敌人。④干警个性主观上的

  惰性。一个人长期从事某一项单一的工作,无形当中就会形成一种惰性,应该说这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但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形成惰性,所造成的后果不敢想象。如现场晚去一步,痕迹物证就有可能灭失;证据收集不充分,案犯一翻供,就束手无策;法律文书上哪怕缺一项内容,法庭上就会成为废纸一张。公安机关处在维护两个稳定和管理治安的第一线,任务十分繁重,客观上给学法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是不爱学习才是主要因素,以致于许多法律精神没有认真消化吸收。个别干警对入党、提拔、福利待遇问题有看法就发泄在执法活动中,大搞违法乱纪或消极怠工,推卸责任,把案件能否攻克抛之脑后。

  (五)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一旦缺乏监督,必然产生腐败。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公安机关对如何建立、健全公安执法监督机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是,目前监督警察的机构仍然缺位,或者是监督机构分散,配套措施没有跟上,即使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效力也不大。

  有的执法机关为完成任务,往往利用罚款作为内部收入来源,甚至下达了“抓人指标”,用这种指标打法律的擦边球,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所以,明知是违法行为,依然活照干,人照抓。根据法律,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处。但遗憾的是,老百姓很少有人知道在被警察侵害时还可以获得这样的法律援助。

  (六)意志以外的原因

  人民警察执法不公,诸多意志以外的因素所产生的消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如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等严重削弱人民警察的执法力度,也挫伤了干警秉公执法的积极性。

  三、解决执法不公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执法公正必须从严治警。公安责任重,万事人为本。解决执法公正问题的关键在人,关键在从严治警。人民警察要牢固树立公正观念。人民警察

  的公正观和社会主义公正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公正观念的核心就是维护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人民警察树立公正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客观要求。人民警察树立了公正观念,不仅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的各种合法权益,而且将有益于加快发展我国的政治民主制度。

  (一)加强教育,端正执法思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法律公正精神的体现,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密切警民关系乃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需要,更是衡量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素质和公安民警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强调公正执法特别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愿,是民众的心声,因此,要教育广大民警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彻底摒弃“以管人者自居”的思想,按照

  江泽民同志“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指示精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叫响对法律负责的口号,把对党对人民负责与对法律负责一致起来,从而保证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障执法公正的规章制度

  包括办案程序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等。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例如,系统向公正执法迈进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执法公正保障体制还不够完善,还缺少对执法权力的制约机制,还缺少对执法行为的规范机制。

  (三)加快执法体制改革

  如何实现司法权、监督权的分离,以有效地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的问题,是一个体制问题,需要加以研究。目前主要是要理顺有关人、财、物的管理、调配等关系,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摆脱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保障执法公正。公安机

  关要严格把好进人关、用人关,依法任免、考核、培训干警,采取岗位交流、挂职锻炼等方式,保持干警合理流动,从而避免长期形成的复杂人事关系的干扰。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

  要以正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长抓不懈,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干警的政治理论培训,提高干警的思想素质和思想觉悟;要改变过去那种“重打击、轻管理,重使用、轻培训,重经验、轻科研,重自为、轻规范”的做法,组织在岗干警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与执法水平,向素质要警力;要引导干警向任长霞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学习,无私无畏,献身公安事业,以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为己任,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此外,还要提高刑侦、治安、户政、交管、签证、信访等“窗口”行业的执法水平,树立公安机关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廉政建设

  要抓紧建章立制,堵塞有可能造成执法不公的漏洞,同时要树榜样、抓典型,大力宣传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安队伍的党性党纪教育,使每个公安干警都自觉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于少数干警执法犯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认真地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六)建立、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透明度,推进“警务公开”,是防止执法不公的重要条件。要做到执法公正,必须加强执法监督。人民警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业道德的要求,是我国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也是公平正直得以实现的保证。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现有的纪检、监察、信访、法制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加强合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法制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类

  案件的审核把关制度,尤其是对各类案件动作环节上的把关。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制,凡属重大案件或拟放人案件,必须经办案人员或有权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防止领导和办案人员个人随意拍板。要加强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早着手,防止执法不公,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赏罚分明,对思想不纯的民警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对不清除的追究领导的责任,并明确追究何种责任。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行警务公开,各级公安机关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知名人士担任执法监督员,进一步疏通信访渠道,让老百姓去介入,加强信息沟通,拓宽监督渠道,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和广度,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度和干警的执法状况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衡量工作、衡量政绩的标准,进一步防止执法不公,保证执法活动正确进行。公民或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篇十九:执法意识不强

 当前基层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经综合分析基层纪委执法监察、行风评议和过去几年发生的案件及信访投诉情况,我们认为当前部分执法部门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服务观念淡薄。一些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缺乏主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基本意识。重处罚、轻教育,不是把行政管理的重点放在教育、引导和服务上,而是以创收为目的,频繁检查,把罚款作为主要手段,“以罚代管”。事前不介入,事中不指导,事后乱罚款,损害了区域经济发展软环境。2013年3月,游仙区纪委监察局先后向全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放431份书面问卷,公开征集重点监察项目和工作建议,有近103人(次)署名提议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公正廉洁执法的监督检查,对加强执法监管提出意见、建议22条,主要集中反映执法部门检查多,收费多,服务不够主动。如一家矿泉水生产企业反映,每年都要受到食品卫生部门、防疫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抽检,其中不少项目是相同可以互相利用,但因部门之间互不承认对方的检测结果,导致反复抽检。

  二是管理标准不高。一些执法部门的领导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一说工作就讲客观原因,以经费缺乏、人手紧张、车辆不足,装备薄弱为由,管理粗疏,不敢执法、执法不严,几个月不搞一次巡查,几年不办一件案子。如辖区小流域沿岸的6处畜牧养殖场违法排污,虽经群众多次呼吁,但很难

  通过严格执法得到根本治理。一些部门的领导管理松散,对执法人员疏于教育培训,致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战斗力不强。如游仙区农业局行政审批股人员党强多次无故脱岗、空岗,造成不良影响,区纪委督促区农业局给予该同志诫勉谈话,并调离窗口服务岗位。

  三是行政效率低下。个别部门“手续多,办事难”,服务指南、承诺事项形同虚设,办一项行政许可往往要跑上三五趟。一些职能交叉的部门,受部门利益驱使,存在“有权有利争着管、有责无利拖着推”的现象。一些部门怕担责任,对许多事情拖而不决,引发群众集体上访。如游仙、涪城地处城市规划区范围,相关手续办理权限均在市上。市规划、国土部门在该项目的报建审批中办理不及时,致使一些民生保障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和调整土地性质手续办理各耗时一年多,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手续办理耗时两年,影响了开工建设进度,引发玻璃厂职工集体上访。如: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1月21日,区惠东公司分别四次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申请(绵惠司[2009]78号、91号、96号,绵惠司[2010]9号文件),直至2010年12月27日,市规划局才出具《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绵规建审[2010]142号)文件。2010年5月13日,区惠东公司向市国土局提交了《关于办理原游仙区玻璃制品厂土地使用权属过户的请示》(绵惠司[2010]39号)文件。直到2012年6月15日,绵阳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所才出具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绵土交易

  [2012]168号)。

  四是执法形象欠佳。少数执法人员不按要求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不在状态,群众意见大。如今年以来,区纪委通过暗访,发现质监、环保等单位的4名执法人员上班时间看视频、上淘宝、打游戏,分别给予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一些执法人员态度不文明,工作方法简单。如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对协助执法的乡镇干部言语粗暴,区纪委责令其书面检讨;一些执法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如区公安分局民警王浩宇、文钊身处现场,未能正确处理制止群众纠纷,导致事态恶化,区纪委分别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勾冬、正科级侦察员郭明安和民警李毅在征兵政审中不严格履职,导致**人员释放后参军入伍,区纪委对勾冬、李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郭明安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是业务技能不强。部分执法人员不钻研业务,不学新法规,凭老经验办事,缺乏必要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部分人员学习浮于表面,对业务知识不求甚解,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和文书知识,作出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专业水平不高;不按程序办事,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依然存在,潜藏着引发诉讼甚至败诉的法律风险。基层执法文书普遍存在认定的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案件的定性不够严谨;案件采集的证据没有分析,法律的适用欠缺说理;结论的得出缺乏逻辑推导。

  六是执法行为不公。少数执法人员工作原则性不强,随

  意性较大,在执法问题上,对人不对事,对事不依法,偏亲袒友,“同案不同办”,降低了执法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极个别执法人员无视上级“三令五申”的严格规定,利用自由裁量权“吃、拿、卡、要”,甚至索贿受贿。有人打招呼、给好处,就按处罚下限,没有背景或者不给好处就按最高幅度。2012年12月,游仙地税局执法人员陈曦和郑学武因分别收受二手房买卖纳税办理人“感谢费”2万元、1.6万元,被区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七是协作意识不强。行政执法部门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单位在基层开展重大执法时,既不通知所在乡镇、部门,也不跟踪执法效果,仅以送达“停工通知”和“处罚文书”代替“处罚执行”;有些部门发现不属自己管辖的违法案件,也不主动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线索;个别案件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如一些主管部门不执法不严,处置不到位,导致小枧镇的谭小波违法修建“再水一方”19栋违规别墅。经认真剖析辖区“再水一方”“世外桃源”、“宏林山庄”等大型违法建设的成因,主要是相关乡镇和执法部门监管不力、执法软弱、推诿扯皮,没有形成通力合作、综合执法的局面,导致“发现的无权处置、有权处置的发现不及时”。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要端正执法理念。强化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四摒弃四树立”的执法理念,即,摒弃“管”字当头的执法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观念;摒弃以罚代教的处罚

  思想,树立先教育后处罚的执法观念;摒弃监管就是查案的思想,树立适度监管不扰民的观念;摒弃随意执法倾向,树立依法履责观念。注重提升执法的综合效应,提倡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简单、机械执法。

  二是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于企业初次轻微违规,建议推行“首问责令先行改正”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告诫在先,处罚在后。要建立违法企业约谈制度,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讲明法规政策,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标准和时限,并督促解决落实。建立重大执法案件回访制度,实现“良性互动、整改扶持”的“双赢”效果。

  三是要规范行政裁量权。执法部门要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能,针对裁量权的不同类型,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幅度,合理界定性质,明晰情节情形。推行警示约谈和集中会审,完善先例参考制度。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压缩和减少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裁决合理、监督有效”。

  四是要严格队伍管理。紧密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从执法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入手,认真排查执法权力运行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问题易发的“风险点”,健全内控机制,构筑制度防线。要建立否定备案制度,对所有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案件,均要追查事实根据和理由;要建立行政处罚案件介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要参与案件合议、重大案件讨论和行政许可讨论,及时发现和解

  决苗头性倾向。要结合实际制订督查考核办法,逗硬奖惩,严格实行“三个挂钩”(即督查考核情况与执法人员津补贴、评优评先和提拔使用三个方面挂钩)。

  五是要加强部门协作。基层行政执法领域大多存在执法责任界定不明,执法空隙较多等问题,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建立行政执法监察联动机制,进一步探索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载体和形式,通过交流、沟通、协调,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互借力,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共同提高执法效率。

  六是强化监督严格问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法制部门,经常性开展明查暗访,全面推行“回访问廉”,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拟提拔交流的廉洁审查制度,加强执法部门勤廉指数考评。对执法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复议诉讼较多的单位,要给予预警;对执法人员衣着不整,行为不端,语言粗俗,举止轻浮,蛮横无理等陋习,要坚决曝光;对粗暴执法、徇私枉法、执法扰民、欺压百姓的问题,坚决从严从重处理。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停职培训、调整岗位、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8月

  (作者:区纪委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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