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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5篇)

时间:2022-11-19 09:45: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5篇)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百度文库  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本文将扼要叙述中国古代的农业制度,怎样从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5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5篇)

篇一: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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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秦时期赋税制度变革与土地国有制的形成

  本文将扼要叙述中国古代的农业制度,怎样从上古三代的村社共同体经济,转变为后来的小农经济,以及与之相关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变化过程。很显然,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财政需求起了最关键的作用。我们过去在研究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时,总是把生产力的发展和变化看作是根本的、直接的原因。其实,社会经济制度变化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而国家的作用往往比生产力本身更能造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

  一、社共同体经济与公田土地私制的关系

  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即便是在夏代,这种村社土地公有制,仍保持得相当完好。

  《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夏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夏后氏五十而贡。”这就是说,在夏代,人民是以五十亩为一个单位,向他们的统治者纳“贡(税)”的;而且,此所谓“贡”,是出于五十亩之内,而不是出于五十亩之外。

  在夏代,还存在着一种“公田”。《夏小正》中,有“农及雪泽,初服于公田”的说法。那么,此所谓“公田”,与孟子所说的“五十”亩,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它们都属于村社共同体的公有地。那时,在村社共同体内部,早已实行了家庭份地制度。五十亩是村社分配给其成员的份地;性质仍属公有。而《夏小正》所说的“公田”,则是在实行家庭份地制度后,村社保留下来进行共同体公积劳动的公有土地。1大约到了商代,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孟子?滕文公》在谈及商代的土地税收制度时说:“殷人七十而助。”并解释道:“惟助为有公田。”很显然,“助”是出于七十亩之外的“公田”之上的。商代的公田与夏代的公田,性质不一样。商代的公田,是天子、诸候及其臣属们的私有土地。这些统治者,把村社共同体的部分土地据为己有,因名之“公田”;而由村社共同体成员无偿地为他们耕种,称之为“助”。

  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中,其“助”的耕作方式,采取了大面积的集体共耕制。《诗经?甫田》曰:“卓彼甫田,岁取十千。”《诗经?噫嘻》:“骏发而私(耜),终三十里。”《诗经?载芟》:“千耦其耘,阻隰徂畛。”这些颂词雅句,展示的都是成千上百的村社共同体农夫们,在一望无边的大片公田上协同劳动的景象。

  这样一种集体劳动方式,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是最实际的一种可以用来支撑公田土地私有制的生产方式。对于任何一个“公田”的所有者而言,只有采

  取这样的劳役剥削形式,他对于公田的私有,才具有经济价值。因为,只有采取这样的剥削形式,使一切工作都由村社共同体承担,土地私有者才无须负担直接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的费用,而只须差遣少数爪牙,如《诗经?国风》和《小雅》里所提到的“田??”之类,对村社农民的公田劳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反,如果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肯定是不经济的。那样的话,统治者除了需要垫付必要的生产成本之外,在不具备充足奴源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垫付维持奴隶及其家庭长期生存的费用。而这些费用,足可以抵消他们可能得到的利益。

  而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要实行农业奴隶制,统治者还必须拥有非常便于开发利用的水土资源。在仅仅依靠木石工具来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下,要想通过奴隶劳动获取经济利益,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然而,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从炎黄的部落联盟到唐尧、虞舜,乃至后来经由禹、启所建立起来的夏朝,在本质上都不过是一个不断扩展中的防御共同体;而这一防御共同体,向来是以联合为主,尽管其在形成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暴力;惟其目的在于发展联合,而不是掠夺奴隶和土地,这就决定了在通常情况下,中原地区的村社共同体组织,连同它们所占据的水土资源,一般不会因为被征服而改变;在“柔远能迩”、1“各守尔典”、2以及“宅尔宅,畋尔田”3之类的的政治原则之下,隶属于各部落的星罗棋布的村社共同体,业已占尽了最好的和较好的水土资源。

  中国历史上还有所谓大禹治水的传说。禹是治水的代表人物,附加在他身上的治水的神话,殊不可信;但是,《尚书?益稷》谓禹“?F畎浍”,《论语?泰伯》谓禹“尽力乎沟洫”,正反映出那个时代的人们用沟洫排涝,以保证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的实际情况。而这一事业的承担者,正是那无数的村社共同体。是它们组织各自的成员,为开沟排水提供了大量的公积劳动。可以肯定地说,治水是必须由村社共同体来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生产活动。由此,也完全可以推论出村社共同体存在的历史合理性。

  必须说明的是,为维持村社共同体组织的存在,其本身还有许多其他的公积劳动需要。这些需要,在《礼记?礼运篇》中,被论述为“使老有所终……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原始共产主义理想。

  总而言之,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实际上是以村社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同时,只要村社共同体继续存在,公田土地私有制就不能不受到极大的限制。这是因为,村社共同体自身的存在,需要较高的费用。无论是组织和管理农业生产,还是村社共同体制度本身的存在,都必须以大量的公积劳动为前提。这种必要性,从根本上把当时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即公田土地私有制,限定在严格的范围之内。从夏至商而周,无论是我们已经谈到的“五十而贡”、“七十而助”、“百亩而彻”,或所谓“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讲的都是什一税。4强调税率上的这种恒定性,恰恰反映出村社共同体所必需的制度费用及其劳动生产率,对剥削程度所构成的限制;而公田土地私有制,则只能被允许在这个限制之内。

  最后必须说明的是,在村社内部小家庭普遍存在,并且实行家庭份地制度的情况下,笔者之所以仍然认为当时实行的仍是村社共同体经济,而不是小农经济,就是因为在村社内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在本质上,仍是以村社为单位的。定期的土地分配、沟洫、公田劳动、贸易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各种公益事业,实际

  上都是由村社共同体权力支配的。这就足以表明,村社本身依旧是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存在的小家庭,似不足以成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单位。

  --------------------------------------------------------------------------------1参见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1《国语?齐语》

  三、土地制度的变迁路线

  《诗经?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过去,研究者总是从所有有制的角度出发,来强调周代的土地国有制(王有制)问题。其实,这“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无非是强调周天子主权,而与所有权问题并不相干。

  然而,当时周天子实际的主权,又当如何呢?据《国语?郑语》载:

  桓公为司徒,甚得周众与东土之人,问于史伯曰:“王室多故,余惧及焉,其何所可逃死?”史伯对曰:“王室将卑,戎狄必昌,不可逼也。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虢、晋、隗、霍、扬、魏、芮;东有齐、鲁、宋、滕、薛、印、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荆、蛮、戎、狄之人也。非亲则顽,不可入也。”

  即此可见,当时周朝的封国,往往与蛮、夷、戎、狄杂居,周朝甚至没有明确的诸如“领土”、“疆界”等观念,所谓“天下”、“王土”之类,都是很宽泛的,不过在是在强调周天子的至尊至贵。那时,真正有损于周天子主权的,是所谓“荒服不至”、“诸侯不享”。1而即便是在周朝畿内,天子主权也受到极大限制。周厉王专利,不仅老百姓反对,大臣们也反对。大夫芮良夫就教训周厉王,说:“夫利,百物之所生也,天地之所载也。而或专之,其害多矣。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2

  《小雅?北山》接着“莫非王土”之句,又谓:“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其实也是夸大之词。《国语?周语》上说:“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种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且无故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

  嗣。’”天子连检查人口,都要遭到大臣如此强烈的反对,可见“率土之滨”,也并非全是“王臣”。

  周朝统治的特点,是天子、诸侯和卿大夫各有其土、各治其民。《诗经?大雅?瞻?n》刺幽王:“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覆夺之。”诗的内容,是说周幽王攘夺他人的土地和人民;而这恰恰表明,周天子甚至也并非是一切土地和人民的主权者。可见,所谓的“王土”、“王臣”,纯粹是周人对天子主权的一种夸张,根本谈不上周代已实行了土地王有制或国有制。

  业已指出,中国早期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而以公田为形式的统治者土地私有制,是以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而随着公田共耕制度渐次在春秋战国时代的各诸侯国及卿大夫的领地内被公田分耕制度所取代,并且最终导致农民分耕的公田与他们的份地合为一处,各级统治者的权力遂楔入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内部,这就为“九一而助”转变为“什一使自赋”,即由“助”转变为“彻”,彻底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随之瓦解。

  但是,必须进一步强调的是,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是各级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兴起。《诗经?魏风?硕鼠》:“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这样的诗句,反映的是统治者原来仅仅进行公田剥削,如今却开始攫取农民份地上生产的“我黍”。《魏风?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镔猓俊庇搿端妒蟆方驳氖峭?一件事。这样的情况,当然早已在周朝直接控制的区域内发生。上引芮良夫批评周厉王实行“专利”,指的就是周厉王既藉公田,又在农民份地上征税。但是,建议周厉王采取这一措施的,却是周朝的荣夷公。据《国语?周语》载,“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却得到周厉王赏识,起用为天子卿士,为天子推行专利。可以想见,这种既藉公田,又在农民份地上征税的剥削方式,最初是一些领主在他们所直接控制的区域内的自行其事。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或是由于大量劳役和军役的征发,导致公田因劳动力投入不足而粮食减产;或是由于领主财政扩张本身的需要;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估计,当“共和”时期,在周天子所直接控制的区域内,是又恢复了“藉而不税”的。否则,就不会有所谓“宣王即位,不藉千亩”。然而,正如前面所言,这个“不藉千亩”,并非就是废除公田制度,而是将公田共耕转变为公田分耕。这种公田分耕,用孟子的话来说,就是“九一而助”。我们根据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可以想见,这个“助”是在农民七十亩份地之外的大片公田之上进行的。毫无疑问,周朝的“助”,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也是在九十亩份地之外的大片公田上进行的,同样也可以称之为“九十而助”。但孟子偏偏要说是“九一而助”,自有他的道理原。原因就在于,这个“九一而助”的“助”,指的是公田分耕之下的助;它先是散在大片公田上的公田分耕,最终则是公田与农民份地的合并。这一合并,使周天子、诸侯和卿大夫,得以在各自所直接控制的区域内,最终取消公田

  与农民份地的界线,从而实行履亩而税。结果是原来的公田土地私有制和村社共同体土地公有制同归于尽,代之而起的则是各级领主土地所有私。

  前已指出,管仲在齐国实行“相地而衰征”的赋税改革前提,应是齐国的各级贵族领主业已在自己的领地上实行了履亩而税。晋国也是实行履亩而税较早的国家。《国语?晋语》曰:“公食贡,大夫食邑。”“公食贡”,是说国家财政取自于“彻”(贡即彻)。而“大夫食邑”,不说有“公田”,可见也是“彻”,即在封邑内履亩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的“初税亩”,是鲁国首次以国家的名义对全国的土地进行履亩而税。其前提,也应是鲁国的各级领主,先已在自己的领地内实行了履亩而税。很难想象,在领主的领地内仍保持着村社共同体土地所有制和公田制的情况下,鲁国能以一道法令就顺利地在全国实行履亩而税。

  春秋时期,各国大致上都进行了以国家名义而施行的全国范围的履亩而税,覆盖在卿大夫业已实行了履亩而税的领地上。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的土地剥削不断加强。晋国“作爰田”、“作州兵”1,鲁国“作丘甲”、2“用田赋”,3楚国“量入修赋”4,郑国“作丘赋”,5都是这一时期国家为增加军费而强化土地剥削的明证。而其极端者,就是齐国的“民参其力,二入於公”6(其中主要的部分,是土地剥削)。土地剥削的加强,同样表明了国家权力的高度强化。于是,领主土地所有制最终为国家土地所有制所取代,而“封略之内,何非君土”,7则成为这一时期国家土地所有制形成的最准确的表达。

  --------------------------------------------------------------------------------1《国语?周语》

  2《国语?周语》

  1《左传》僖公十五年

  2《左传》成公元年

  3《左传》哀公十二年

  4《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5《左传》昭公四年

  6《左传》昭公三年

  7《左传》昭公十四

篇二: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tle>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百度文库

  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

  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各诸侯国的改革客观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

  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四种类型:君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国家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农民(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其中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概况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

  而衰征”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影响: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汉朝:编户制度(编户齐民):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意义: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北魏: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意义:推动了鲜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经济的恢复。

  隋唐租庸调制”: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1

  【重点提示】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唐中后期两税法:(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布)

  背景:唐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无法维持。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按照资产和田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

  过十一月”)

  作用: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要交纳免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作用: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保证农民劳动时间。

  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化繁为简,挽救统治危机。

  内容: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幺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一一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一一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影响: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

  21、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以税种来分类):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

  据的赋税制度有: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税

  依据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相地而衰征、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2、对中国古代

  赋税制度的认识①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主要标志。(2)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以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3)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4)征

  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5)农民由必须服一

  定时期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②如何看待封建统治者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来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吸取前朝覆亡教训,采取一些比较舒缓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旦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篇三: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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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这里应注意:

  (1)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

  (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组等。

  (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

  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

  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4、特点

  5、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

  ·性质:

  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

  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内容:

  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

  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

  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

  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

  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

  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均田制:

  ·实行情况:

  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

  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4)清前期的“更名田”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认识:

  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实质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

  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因此,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

  (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

  A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大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资产阶级革命派

  :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主”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最后达到“国民共享”的目的。C新民主主义革命中

  :

  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国土地大纲>>,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个例外。由于终日民族矛盾尖锐,当时采取“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2)建国后农村经济落后的四次调整

  A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核心内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B第二次: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

  核心内容: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去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

  贡:是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主;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即送达,其本意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1)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影响:这一赋税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一,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其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三,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户调又何以纳绢或布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曹魏时将调以固定的赋税形式确定了下来,并按户征收,遂形成“户调”。

  (3)北魏,租调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调指户税(财产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4)隋唐租庸调制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

  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

  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诚如太宗所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有关唐朝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的史料: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

  调,三旬则租调俱免。”(见《唐六典》卷三)郑樵在评价唐朝这种赋役办法时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十一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见郑樵《通志·货一》)思考:唐朝的租庸调制与前代租调制有无本质区别?其主要不同在哪里?有何积极意义?从郑樵的评价材料中找出该制度对农民有益的证据。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颁布,始成定制,后经唐太宗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承袭。开元之后,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随之破坏,被两税法取代。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5)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780年,宰相杨炎建议

  (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

  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5)征课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

  (6)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C、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E、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F、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

  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对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两税法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

  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隶、广东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行“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还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亩中,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故称“一条鞭法”。(2)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差役把正德以来的力差、银差统一规定为以银代

  役。力差由官府雇人充当。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3)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

  意义:

  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原因:

  A、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

  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B、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C、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内容:A、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收额,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之多少为课税标准,会逼跑贫户,隐匿人口,岁收并不能确定;而丁银定额,就相对减轻了贫民的负担。这既减少了贫户逃亡,保证国家岁收,又给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B、在明以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

  11

  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以上四项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作为收税主要标准;纳税不再收取实物而收取货币。

  思考: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同:(1)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2)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3)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4)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异:(1)失败——成功;(2)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4)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2、特征分类(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

  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3、税种分类

  纳税主体:臣属(西周)、土地(春秋)、土地、人丁(秦汉)、户税(北魏)、人丁(唐前期)土地和财产(唐后期)、土地(北宋王安石变法)、土地(明)、土地(清朝前期)

  纳税形式:实物地租、力役地租、货币地租

  纳税内容:土地税、人头税、徭役、兵役(西汉)、租粟;调帛或麻---户税、兵役、徭役(北魏)、租谷、调绢或布、纳绢或布代役---庸(唐前期)、土地税和财产税(唐后期)、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征收役钱(北宋王安石变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明朝)、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赋税(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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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古代赋税制度调整的原因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

  二是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

  三是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

  四是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特点

  纳税主体具有多样性

  纳税形式具有多样性

  纳税内容具有多样性,以田赋、丁税为主。

  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征收标准: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田亩)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3、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名目和手续的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4、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劳役地租为主到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5、征收时间: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6、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纳税种类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反映了赋税的名目、手续简单化。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8、纳税形式由实物地租、力役地租发展到以货币地租为单一形式,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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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1)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

  (2)农民的反抗斗争;

  (3)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不同的赋税制度产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

  第二种情况,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

  第三种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第四种情况,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4、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6)赋税制度演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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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tle>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百度文库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点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二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则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租之情愿,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部份收成物;赋则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基础当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紧密之关係,因土地国有

  有改成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转变: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成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成定额课税;未几,显现以均田法为基础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则改成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项目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偏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朝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成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期则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部份收成物,战国时期则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成,征其十分之一。吾人可由此转变,明了原为集团之耕耘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转变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成量,三十税一;赋则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址郡县从事劳役。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则,但亦有免去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去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本来人身支配之税制大体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成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东晋以降,徭役日渐苛酷,南朝乃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实施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成夫妇,並整顿

  徭役,实施"土断",流民设籍,实施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避免逃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则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则租调全免。唯事实上不服正役者,能够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另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能够赀课代偿,以充地址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能够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减弱了租庸调制之功效,加上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此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旧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适应时期,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当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则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实施,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事实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先以丁为单位改成以户为单位罢了。另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先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显现,至宋朝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慢慢以纳钱取代。

  宋朝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和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多数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要紧来源。另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转业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

  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作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连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射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准代役纳钱。职役之制,一则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则容认地主阶级对农人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路,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殊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大体上之转变。而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将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先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先免役之坊廓户则出助役钱,以此财源实施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涉,而职役则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大体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田租依两税法,役则有里甲正役与杂役。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基础,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则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址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但是杂役之运用全依地址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实施,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按期赋课一次。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成纳银。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期之税制--一条鞭法。杂役全数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先计各州县之赋役,再决定每丁应出纳之银数,富户以其土地所有额折算丁数,附加两税以行征收。此法虽以纳银免役,农人可免於役,然在银钱並不十分流通之华北诸省,仍有征收实役者(力差)。

  清朝之租税要紧亦为;田地课地银、人丁课丁银,以亩及丁为单位定其税率、分其种类,而合之以户课赋役。康熙、雍正年间,人口慢慢增加,乃以原先之定额为基础,将丁银並入地银中,合而为一,实施"地丁银",原先之一条鞭法,原为田赋与役两立,至是乃将古来之人丁税废除,成为单一之土地税。

  另外,明清两代尚有商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关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矿税等杂税,明末为筹集防卫满洲,又行征收辽饷、剿饷等繁重之附加税;清末於太平天国乱后,本已为银差所消灭之徭役,亦公开以"力差""兵差"之名义予以恢复。

  一、中国古代要紧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进展进程】形成于商朝,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利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增进生产力进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利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进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代西域屯田体会,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行。

  【方式】统治者招募流亡农人,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治理。屯田农人享有土地利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成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固了社会秩序,增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进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址,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进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公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大体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把握的土地实行分派。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仆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生意。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利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利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人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生意和无穷占有,在必然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进展,天宝年间,土地生意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趋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先明代藩王的土地,归此刻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必然程度知足农人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进展起到踊跃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人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腹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人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普遍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成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显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以后,国家操纵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形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人取得必然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进展。

  二、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要紧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依照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治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

  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一年向政府交纳必然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人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一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必然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一年向官府缴纳必然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能够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再也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人的生产时刻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同意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信总的税额,分派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那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日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取得统一,在一按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人的人身操纵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人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肯服役的人户,按贫富品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人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刻。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从头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依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代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繁重,农人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先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之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人负担,同时说明农人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方法,适应了商品经济进展的需要,增进了货币地租的进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加。

  ⑧摊丁入亩: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长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方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如此,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封建国家对农人的人身操纵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慢慢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加和社会经济进展有重要意义。

  【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进展呈现出的要紧趋势:①由向国王的进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转变;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变。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人的人身操纵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附:

  (1)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评判

  ①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进展增进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增强。如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中专门大一部份人来自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一些商业繁荣的城市,成为封建政权的中心。

  ②封建社会中期,商品经济进展,有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商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慢慢增大。

  ③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进展对封建制度起了瓦解作用。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进展,显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工厂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缓和慢进展,经济上瓦解着封建经济基础,政治上动摇着封建统治秩序,思想上冲击着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由于商品经济的进展和封建制度的日趋腐朽,致使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的产生。黄宗羲作为民主思想的代表,猛烈抨击君主专制,指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

  (2)评判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①缘故: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历史统治都都把进展农业看成大事来抓,尽力催促和组织农业生产。

  ②形成进展:产生于战国时期,最先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表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大体内容付诸实施。以后历史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篇五: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tle>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化-百度文库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

  社会形态

  时间

  西周

  春秋前期齐国

  春秋后期鲁国

  两汉

  名称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贡赋制度

  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

  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奴隶社会

  相地而衰征

  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

  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

  “初税亩”

  编户制度

  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

  封建社会

  租庸调制

  隋唐

  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推行

  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

  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度,实行租庸调制。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两税法

  唐朝

  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

  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实行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但是,它也标志着从此以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越来越严重;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原先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的土地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同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官僚地主的特权,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北宋

  明朝一条鞭法

  中后期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合一(税收种类的变化);

  目的:1581年,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二是赋役征银,纳银代役(纳税手段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的变化);三是部分丁税摊入田亩中推行一条鞭法

  (收税标准的变化)

  措施: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意义: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作用:我国的人头税被废除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

  意义: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隐蔽人口的现象也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控制进一步松弛,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皇帝上台以后推行“摊丁入亩”的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

  地丁银

  摊丁入亩

  清朝前期

  注:在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具体来看: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⑤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

  分类

  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

  具体内容

  编户制度(西汉)

  租庸调制(隋朝、唐朝前期)

  “相地而衰征”(齐国)

  “初税亩”(鲁国)

  两税法(唐朝中后期780年)

  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税制

  方田均税法(北宋中期)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地丁银(清朝前期

  募役法(北宋中期)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征收货币的税制

  摊丁入亩(清朝前期)

  3、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1)特点有:①

  由向国王纳贡向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②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种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过渡”开始,以地丁银为标志“过渡”完成;③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④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⑥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2)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注意: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①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②农民的反抗斗争;③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中国古代不同赋税制度产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第二种情况,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第三种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第四种情况,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6、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二、在中国古代史上,赋税制度是与土地制度相适应,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在学习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具体变化见下表:

  时间

  西周

  隋唐

  隋唐以后

  土地制度

  井田制

  均田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

  赋税制度

  贡赋制度

  租庸调制

  以土地为主的赋税制度

  三、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

  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是中国开发最早的地区,人口集中,经济文化发达,成为最早的经济重心。后来经济重心逐渐迁移,迁移的方向是经济重心的东移南迁,其中主要是经济重心的南移。

  1、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过程

  时期

  秦汉时期

  南方发展状况

  江南地区的社会生产比黄河流域落后

  六朝时期,特别是东晋南朝时期,江南农业的开发从江东扩展到整个长江流域,进而波及到岭南和闽江流域

  江南地区的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

  南方日益成为全国经济的先进地区,人口数量也超过北方

  南方最发达的江浙地区长期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

  影响

  我国的经济重心在北方,政治和经济重心相一致

  江南经济开发使南北方经济发展趋向平衡,为我国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打下了基础

  安史之乱以后,我国的经济重心开始南移

  经济重心继续南移

  全国的经济重心已经由北方转移到南方

  南方的经济重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

  明清时期

  南方的经济重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

  2、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

  南北朝时期

  隋唐时期

  五代时期

  南宋时期

  我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有:①北方战乱多,南方相对和平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②北方农民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并补充了江南的劳动力;③江南统治者为发展实力,比较重视发展经济;④南北方劳动人民共同辛勤劳动,开发了江南;⑤南方生产条件和自然环境比较优越。

  从地理角度看:①气候影响,宋以前粮食主要以旱地作物小麦、粟为主,这些适宜生长在北方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北宋占城稻的引进,到南宋时成为主要农作物,明朝时产量提高、面积扩大,而水稻不适宜种植在温带大陆性气候区,适宜种植在江南地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区,这里光热条件好,雨热同期,水资源丰富,水利工程开发好。②江南多以平原丘陵为主,土层深厚,易于开垦和种植,茶树、柑橘、甘蔗等经济作物易于种植。③北方水土流失严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环境恶化,影响了农业生产。这主要是人为的烧荒滥垦造成的,结果使水土流失严重,土地面积减少。同时使黄河因淤积而经常泛滥,不适宜于农业的发展。

  四、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特征:

  ①北方农民的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体现了当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②南移趋势往往在国家分裂或割据战乱时期最突出;③政治重心的南移对经济重心的南移有一定影响

  五、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启示:

  ①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重心的南移和南方经济的发展都是在北方战乱而南方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完成的;②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③经济的发展必须得到统治者的重视。

  注意:在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除了经济重心的南移以外,还存在一个经济重心东移的趋势,伴随着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兴盛,我国的经济重心逐渐东移。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入侵,东部沿海地区的自然经济瓦解较为彻底,有利于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近代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加上东部沿海地区交通比较发达,对外贸易发展,使得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中西部地区快,形成了现代经济重心在东部的经济格局

  六、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迁移所产生的影响

  1、对于中国古代政治重心的迁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化重心的向南迁移

  3、对中国古代人口的分布的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中国古代战争的分布变化也呈现出一种东移南迁的趋势

  5、中国古代重要的水利工程建设分布受其影响

  6、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变化也呈现出一种东移南迁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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