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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8篇

时间:2022-11-14 08:20: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8篇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8篇,供大家参考。

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8篇

篇一: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

  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

  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汉初规定,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叫算赋。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叫口赋。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每年服一个月劳役。

  曹魏时期:

  实行新的赋税制——租调制,“收田租亩四升,户生绢两匹,绵三斤”。以定额田租代替汉代的订率田租,以户税代替汉代的人头税。租调制的田租租额较低,而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

  西晋:

  初年继续实行曹魏的租调制,在占田令颁布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租调制。课田制(田租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丁男(16-60)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13-15;61-65)25亩,每亩纳粮8升。户调就是户税,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北魏:前期规定,每年每户帛2匹,丝1斤,絮2斤,粟20石,调外之费帛一匹2丈,租调征收办法实行西晋征收户调所用的九品相通。186年,北魏颁布新的租调制。

  北魏前期兵役、徭役繁重。

  隋朝:

  隋赋役制度均承袭北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以租(庸)调制为主体的赋役制度,征收的主要对象是均田农民。规定: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纳租粟3石,输调绢1匹,帛3两,单丁和奴婢,部曲,客女依半床交纳,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3年颁布新令,将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调绢由每年输1匹减为2丈,力役由一个月减为20天,开皇10年,又规定,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丁男,可以免役收庸。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绵,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除了租庸调以外还有杂徭、色役等。

  唐朝后期:1、原因:a、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无法推行,国家财政收入减少。b、为解决财政困难,实行两税法

  2、实行: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3、内容:(1)量出以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全国无统一定额。(2)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6)对不定居的商贾依照其收入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4.意义:a、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b、征税原则: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转变为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c、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5.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b、大地主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政府征收额外杂税,农民负担沉重c、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

  能从

  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6地位: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①募役法(免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

  作用: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

  ②方田均税法内容:政府重新丈量土地,划定等级,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这是为了抑制兼并。

  ③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明朝(后期):一条鞭法

  1、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挽救统治危机。

  3、主要内容:赋役合并;役入田亩;纳银代役

  第一、把田赋、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户丁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未全部摊入,而是把力役按照人丁和田亩规定一定比例,部分并入田亩摊派)。

  第二: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基本上演变为固定的丁银,取代了原先的“力役”。

  第三,除苏、松、杭、嘉、湖地区仍征收本色漕粮以供皇室官僚食用外,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第四: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的层次,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a、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b、赋役征银(部分)——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C、有利于消除征税中的不合理现象,同时简化了征税手续,减少了地方官员渔利百姓的行为。

  清(前期):摊丁入亩

  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将明朝藩王所占土地给予原种之人,免其变价,永为世业,叫作

  “更名田”。

  1、措施:

  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要注意对人口数量的影响,1646年——顺治3年,全国人口大约8000万人,康熙末年突破1亿,到1794年——乾隆59年,人口3亿。)

  b、1723年,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2.意义

  摊丁入亩赋役新政是明朝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按土地多少单一标准收税,从此取消了头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状况,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赋役制度成熟的标志。

  (三)、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特点

  ①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以两税法为标志),直至取消人头税(以摊丁入亩为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②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

  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③赋税由实物为主到货币为主转变(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⑤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我国古代生产关系的基础与核心。历代统治者都不断调整土地制度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生产力。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即井田制);封建社会

  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封建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个部分。

  曹魏屯田制

  历代封建政府组织劳动者在官地上进行开垦耕作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有军屯与民屯之分,以军屯为主。汉武帝刘彻元狩四年(119)击败匈奴后,在国土西睡进行大规模屯田,以给养边防军,这就是边防屯田。自此经魏晋南北朝、隋唐以至两宋,各代都推行过边防屯田。当统一国家分裂

  为几个封建政权时,出于军事需要,都很注意屯田。这些屯田虽多设置在中原地区,但因列国分立,仍然属于边防屯田。金、元以来,屯田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金政府于驻军所在地分拨田土,兵士屯种自给,屯田由是遍及内地和边睡。元朝幅员辽阔,各卫、行省,皆立屯田。明代继承元代的军户制度,军户子孙世代为兵,作战而外,平时屯种。明代为充实边防力量,鼓励商人运粮至边地仓库交纳,由官给与盐引;而盐商惮于长途转运粮食,乃在官府拨给的边区荒地上招募游民屯垦,以所获粮食,换取盐引,称为商屯,它在整个屯田事业中所占比重很小。屯田有时又被称为营田,原意是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实际上,历代不少营田也常使用士兵,即使是民屯,也多采用军事编制,所生产的粮食主要也是供军需。历代屯田规模不一。汉武帝在黄河河套以至河西张掖、酒泉一带屯垦戍卒60万人。唐代屯田主要在辽东至陇右的北方边界,有5万顷左右。明代达于极盛,约64万余顷。清代除保留漕运屯田外,只在蒙古、新疆和西南苗疆设有若干屯田、屯田制度进入尾声。屯田是强制人们耕种官地。曹魏、元、明的屯田兵有特殊的军籍,世袭服役,地位比较卑下;汉、唐、宋的屯田兵只是编入军队的民户,身分与屯民及普通百姓无何差异。剥削形式大体有3种:①劳役地租。多是屯官给工具、种子,集体劳作,收获除供屯户食用外,全部交官。唐、宋屯田多属此类。明、清的漕运屯田,也是一种劳役地租。②分成制实物地租。曹魏屯田,用官牛的,其收获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对半分。西晋初年和前燕的屯田,用官牛的,官八私二;用私牛的,官七私三。③定额实物租。西汉在西北的屯垦,每亩租四斗。北魏民屯,一夫缴粮六十斛。明初,辽东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清嘉庆间,伊犁屯田每兵每年交粮十三石。屯田保证了边防军的粮饷需要,对于开拓边疆和巩固边防有积极作用。又因集中较多人力、物力,可以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但屯田的成绩与历代屯田的政策密切相关。大致说来,凡是设置屯田的朝代,在建国初期,屯田成绩比较显著,随着封建统治者日趋腐朽,剥削日益加重,屯田劳动者大批死亡或逃散,幸存者怠工,屯田也就逐渐变质瓦解。

  王莽的王田制

  王田制的名称取法于《诗经》中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莽诏书称:“古者,设庐井八家,一夫一妇田百亩,什一而税,则国给民富而颂声作。此唐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这就是王莽的“王田制”,其核心是变地主阶级土地私有制为封建土地国有制,企图以此来遏止土地兼并。

  王莽掌权后,根据古书上记载的井田制度,于公元九年颁布了一道著名的诏令: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圣制,无法惑众者,投诸四裔,以御魑魅①。

  这道诏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即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诏令还规定,如果有人敢于攻击井田制度,煽动人破坏法令,则将其流放至边境地区。

  商周时期的土地国有制,早在战国以后即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经过秦和西汉二百余年的发展,到西汉末年,土地私有已成为封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因此,实行王田的诏令刚一颁布,便遭到大小土地所有者的强烈反对。一部分地主、官僚甚至举兵反抗。汉徐亭侯刘快结党数千人起兵;真定地主豪强也在刘都的率领下举兵反莽。

  朝廷内部一部分原来追随王莽的人也提出异议:井田虽圣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置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

  在朝野一片反对声中,王莽不得不在始建国四年(公元11年),即诏令发布后的第三年,宣布取消王田、私属制度: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西晋占田制

  占田制,西晋颁布的土地、赋税制度。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占田制中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荫亲属等特权的规定,其主要精神不在于对官僚士族的特权加以限制,而在于确认和保护他们已占到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

  不过,在占田制的规定中,也有一些积极因素。首先,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占田制下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占田无年龄之分,课田有年龄、性别的区别,占田数又高于课田数,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晋书·食货志》云:“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均平,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虽有夸大之处,但多少反映出占用制实行后,太康年间的繁荣情况。

  北魏到唐的均田制:

  产生:自永嘉之乱到北魏统一北方,北方经过了长期的战乱,人口凋敝,土地荒芜,富豪兼并土地的现象十分严重。加之北魏初年实行宗主督护制,封建中央政府掌握的人口数很少,影响了赋税的征收。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汉人李安世之议,颁布

  均田令,宣布按人口数来分配田地。从此均田制开始实行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租佃制: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以土地出租给农民,从而剥削、奴役农民的制度。是战国以来随封建生产方式而出现的一种封建生产关系形式。这一制度自战国至明清,延续了两千多年,并在这两千多年中不断发展变化,其有同于世界各国封建生产关系一般性,也有特殊性。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后逐渐和缓。北宋颁布《皇官庄客户逃移法》,规定只能役使客户本人,不能役其家属;不能强迫卖田、欠债者为客户;客户死后许其妻改嫁,允许客户自将女儿出嫁等。这是佃客依附性减弱的明文规定。但发展是不平衡的,明清时代还存在依附性很强的佃仆之类。

篇二: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话说土地、赋税制度的变迁]中国古代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

  摘要: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属于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唐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刚刚落下帷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再次闯入人们的视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革在其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回溯历史,在一个又一个王朝更迭的片断中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土地制度,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赋税制度,是保证封建国家正常运转并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组织财政收入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里,赋税制度长期以来是附着在土地制度之上的。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是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

  土地,作为民众与国家生存发展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安危。历朝历代的治乱兴衰、农民起义的此起彼伏、封建社会不断改朝换代而又长期延续,都与土地制度及其相应的赋税制度有着直接联系。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王朝万世一系,江山稳固,不断调整生产关系,这就出现了不同朝代或同一朝代不同时期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一方面,它们既是当时社会政治、经济面貌的直接反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制度,而且是农业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制度,它们又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了解和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探究其发展规律与历史得失,是了解和研究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脉络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对当前的经济发展亦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先秦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土地属于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井田制是我国商周到春秋早期的土地制度,它与分封制相联系。这一时期,土地完全国有,周天子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也就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天子将土地和隶属于土地上的人民分封给各诸侯,各诸侯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面的卿大夫,卿大夫再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士,这样就构成了一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金字塔式的、家国一体的政权结构和社会结构。在这个网络中,各级贵族对分封的土地世代享用,但只有享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准转让和买卖。下一级奴隶主贵族都要为上一级奴隶主贵族镇守疆土、捍卫王畿,都要向上一级贡纳财物和特产。

  在分封的同时,各级奴隶主都会将自己驻地周围最好的土地留给自己,周天子直接统治的地区就叫王畿。在这些土地上的生产.

  方式和赋税制度有两种,一种是驱逐奴隶进行集体劳动,收入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一种是将土地分成“井”字形的九块,周围八块分给庶民耕种,庶民必须首先共同耕种中间的“公田”,然后才能耕种自己的那块“私田”,“公田”的收入归奴隶主所有。战争时庶民要服军役和劳役,且自带装备和食物。这时期的赋税主要是以劳役形式表现的。

  到了春秋中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铁制农具和牛耕的逐渐普及,各级奴隶主在分封地之外大量开垦私田,面积逐渐超过了分封的公田。这些私田是不用向上一级奴隶主交纳贡税的,使得公田日渐荒废,国家岁入难以为继,各诸侯国不得不改变劳役地租式的税赋制度。

  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履亩而税”,即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井田之外的私田,从此也开始纳税。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是土地制度很大的变化。“初税亩”标志着我国土地制度开始从国有向私有的转化,反映出奴隶制经济基础渐渐坍塌,封建制经济基础渐渐滋生、长大。此后,列国纷纷仿效鲁国,井田制逐渐废除。

  秦汉时期的名田制、王田制与编户齐名

  战国初期,各国均推行变法,进行了以“开阡陌决裂封疆”为代表的一系列改革,古老的井田制被彻底废除,领主贵族的世袭土地所有特权也随之消亡,代之而起的是封建土地制度―名田制。名田制是建立在军功爵制基础上的,从秦国发展而来。战国初期,地处西塞的秦国国力弱小,在列国争雄中处于劣势,秦孝公立志图强,重用商鞅,推行变法。商鞅,魏国人,原名公孙鞅,又名卫鞅,“少好刑名之学”,专研以法治国,受李悝、吴起等人的影响很大。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的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但大王如果不用公孙鞅,就必须把他杀了,不要让他走出魏国。”魏惠王不听。公叔痤死后,商鞅听说秦孝公雄才大略,便携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通过秦孝公近臣景监三见孝公,商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重用商鞅,推行“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变法不久,秦国国力大增,后大败魏国,收复原被魏国抢占的土地,魏惠王忿恨道:“寡人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

  商鞅为增强秦国国力,重农抑商,奖励军功。在国内建立了严密的户籍制度,所有人口均需登记在册,国家按户籍人数授田给农民,凡在户籍之民皆可获得一定土地。同时又按军功大小分封不同的爵位和不同数量的土地。士兵在战斗中杀敌1名,就可获得1级爵位,并得到1顷田和9亩宅地。杀敌越多,军功越大,爵位就越高,获得的土地就越多。而且国家授出的土地即为私人占有,不再收回,并可以自由买卖。之后的汉朝基本承袭了秦朝的名田制,不同的是汉代的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即借)给农民耕种。在确立土地私有制的同时,秦朝还建立了与土地私有制相应的,以田租、口赋和徭役为主的赋税制度,开创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赋税制度体系。

  即至西汉,实行“编户齐民”,国家将国民编为户籍,依据财产的多少承担国家的田租(即土地税)、算赋和口赋(统称人头税)、徭役、兵.

  役。秦时徭役繁重,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实行轻徭薄赋,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但田租虽轻,人头税却重,人头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汉代的编户制度使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按军功授爵位,打破了封建贵族的世袭特权,产生了大批军功地主,也使民能休养生息,从而国家安稳、税赋充足稳定。正是在这一土地制度之下秦最后得以一统六国。也是在这样的制度下,汉朝的“文景之治”创造了令后世艳羡不已的繁荣与昌盛。

  但与土地私有制伴随而来的是土地兼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买卖大量进行,最终冲击了名田制。至汉武帝时,土地兼并已严重到了“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程度。由此开始了中国封建社会“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新王朝建立――与民休息――土地兼并”周而复始的更替。特别是汉文帝之后,国家已不再以军功授田宅而开始以金银实物为赏赐,名田制名存实亡。到西汉末年,王莽新朝为抑制土地兼并,推行王田制。

  王田制将土地重新收归国有、禁止私人买卖,模仿井田制将土地授予农民,并限制私人占地规模。王莽的“托古改制”与当时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相左,最后适得其反,以失败而告终。

  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在土地私有的同时,国家往往也直接掌握部分土地。国家强制士兵或农民耕种这些国有土地,并征收一定数额田租,这就是源于西汉、成于曹魏的屯田制。西汉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时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

  到了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为解决这一问题,曹操将汉代在边境屯田的经验推广于内地,在军屯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屯,将抛荒的土地纳为国有,招募流民耕种。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按军事编制固定在土地上,一般不服兵役和徭役,专门从事农耕,土地收入由国家与屯田百姓按比例分配。用官牛的官六民四,用私牛的官民对分。这样就将流民与土地结合了起来,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经济的恢复起了重要的作用。吴、蜀两国亦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屯田制,但规模没有曹魏政权的大。

  对归私人所有的土地,曹魏政权实行以调租制为主的赋税制度,规定田租每亩每年交纳粟四升,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废止了汉代征收的口赋和算赋。但农民还要分担各种徭役。

  西晋时期的占田制

  屯田制后期,军民所屯之田大都被监督屯田的官吏所侵占,国家对屯田的控制日益薄弱,国家之屯田大量流失于豪吏。另外一些世族大姓由于占有大量土地,其势力非常强大,大批的破产农民和自耕小农依附他们以求得到荫庇。足以同国家相抗衡的世族地主由此产生,他们往往有某种免役免税的特权,从而对国家财政收入构成了威胁。为了同世族地主争夺劳动力,增加财政收入,西晋统一全国后,于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了占田制。

  西晋的占田制规定男子可占田七十亩,女子可占田三十亩。占田是政府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一.

  个指标,至于农民是否占足规定的数量,政府并不过问。税赋仍以实物形式缴纳。每个占田男子需向国家缴纳五十亩的田税,每个占田女子缴纳二十亩田税。每亩纳粟八升,比曹魏高一倍。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

  占田制实质上是一种限田制,对官僚、士族所占的土地、人口规定了一个限额,对其兼并土地有一些限制作用。同时,占田制规定自耕农占田课田的数额,使其有可能依法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和缴纳固定的租税,从而调动了自耕农生产的积极性,使西晋初年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出现了一个短暂的安定局面,这就是史书上所说的“太康繁荣”。

  北魏至唐时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了均田制。所谓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种植粮食)、麻田(种植麻)、桑田(种植桑树)和宅地四种。规定男子15岁以上,国家即授其露田40亩,妇人授露田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每头受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产麻地区,每一男子另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这两种田不准买卖,年老或死亡时国家要收回。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对于初次授田的人,还要另给男子桑(榆)田20亩,该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新到居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建筑屋舍,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每年还田定于正月举行。还有一些对老小残疾、寡妇守志者的特殊优惠规定以及其他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授田之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地不足之处,国家组织农民向空荒处迁徙。北魏通过授田,将耕民紧紧地附着在土地上,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保证了社会的稳定,管理有序。

  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北魏实行了与之相应的赋税制度―租庸调制。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人头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它规定: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人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均田制的施行,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获得了一定量的土地,农业生产开始恢复,百姓生活逐渐安定,国家财政税收更有所增长;同时租调制规定了政府对均田户的剥削限额,农民的负担相对减轻,提高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是有利的。北魏经济由此走向繁荣。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各朝均沿用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只是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唐朝中后期的两税法

  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行基础是国家拥有大量的土地,国家分配土地给农民耕种,然后农民交租庸调给国家,从而维持国家的正常运作。但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矛盾,土地国有和部分土地可以买卖在制度上存在着冲突。国家拥有了大量.

  土地,相应的封建地主的土地就减少了。在封建社会,拥有土地就拥有一切,封建地主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就不断地兼并土地从而收取更多的田租。所以国家的土地就被封建地主不断地兼并,国家能够分配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实行的基础也就逐渐瓦解了。

  至唐“安史之乱”以后,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可授。同时,唐中央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两税法规定,量出制入,用多少就征多少;不再分本地人和外来户,农民和商人一律在现在的居住地缴税;课税对象为土地和资产,按财产多少征税;将租庸调和杂徭等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取消劳役,赋税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人丁税则继续征收。

  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征税对象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同时,两税法彻底打破了政府直接掌握土地,授予农民田亩的做法,田亩自由买卖,适应了土地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土地制度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宋元时期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唐中期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宋代由于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迅速。虽然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但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私人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在税制上,宋仍沿袭唐两税法,按土地数量和土质好坏确定税额。但是宋田赋全国并无统一法则。宋田赋的正额不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各种名目的附加税,诸如支移、折变、加耗等,负担很重。与两税及附加税并存的还有其他各种杂税,如沿纳、新增设的经总制钱、月桩钱等。

  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问题,北宋时期,王安石又进行改革,推行“方田均税法”。“方田”即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土地清丈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肥瘠等级登记上册,并按照土地好坏分为五等,均定税额高低。在清丈过的地区,原来向政府纳税的自耕农,多少减轻了一些负担,而拥有土地多者则要多交税,符合公平税负原则。因此,马克思称王安石为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

  元政权由于是少数民族政权,入主中原在时间上各有先后,因此,各地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租庸调法,江南则仿唐两税法。

  明朝时期的“一条鞭法”

  朱元璋建.

  立明朝后,废除了元代的各种苛捐杂税,普查了全国的土地和人口,绘制了《鱼鳞图册》,详细记录了土地的归属,确定了土地的私有权,并以此作为赋役征收的基础。明初实行两税法,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和差役。田赋分夏税、秋粮。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即是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政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朝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时期的“摊丁入亩”

  明朝末年,以“藩王”为代表的大地主大量兼并土地,导致明末农民起义,在长期的战乱中,这些藩王的土地或因战乱而荒芜,或被农民所占,或被豪强所霸,清初实现“更名田”,即将这些土地无偿给予现在占有耕种之人。在赋税上,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但实行得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人和无地之人越来越多,继续按人头征收丁银,农民难以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康熙年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地丁合一”、“摊丁入亩”。即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完成了赋役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更加削弱了。这种赋税制度一直为后世所延用,直到2005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中国才告别了两千多年农民纳粮的历史。

  土地,一个亘古不变的永恒话题

  纵观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我们看到这样的规律性现象:

  在我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这些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增加封建国家财政收入,调整社会关系,巩固统治地位而做出的制度性调整。由于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一定程度解放了生产力,从而推动了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由此增强,社会关系得到了调整。

  土地制度作为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在中国封建社会,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表现为从“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发展――土地制度及赋役制度变革――再基本适应生产力发展――再不相适应以致阻碍生产力.

  发展”周期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封建统治者正是通过不断调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巩固封建统治。可以说,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是影响中国封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春秋时代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实行,必然出现土地的流转问题,这就带来了中国封建时代周而复始的土地兼并现象。严重的土地兼并,一方面使国家财政削弱;另一方面使耕农丧失土地,生存无以为继,导致阶级矛盾积累以致尖锐冲突。历朝历代农民起义,大多与此有关。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土地的流转具有必然性。同时,附着于土地上的农耕人口不断变化,如新增人口、死亡人口,也不断改变着土地占有状况。因此,这就需要国家通过政策或制度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稳定。

  我国历史上实行的各种赋税制度,也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它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总的来看,我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有着由人头税逐渐向田税转变,由徭役向实物再向货币征收转变,由征税时间不定时征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征收,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的规律。它反映了中国封建统治者以土地制度调整为基础,并通过赋役制度的不断调整,去适应生产力发展,维护封建统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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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则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部分收获物;赋则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基础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

  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基础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则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项目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则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部分收获物,战国时代则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则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则,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原本人身支配之税制基本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为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东晋以降,徭役日渐苛酷,南朝甚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实施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为夫妇,並整顿徭役,施行"土断",流民设籍,实施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防止逃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则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则租调全免。唯实际上不服正役者,可以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此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可以赀课代偿,以充地方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可以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削弱了租庸调制之成果,加之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此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昔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

  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适应时代,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之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则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施行,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实际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来以丁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而已。此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来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出现,至宋代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逐渐以纳钱取代。

  宋代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以及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大都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主要来源。此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改行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作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轮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弓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许代役纳钱。职役之制,一则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则容认地主阶层对农民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起,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殊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基本上之变化。而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将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来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来免役之坊廓户则出助役钱,以此财源实施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扯,而职役则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基本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田租依两税法,役则有里甲正役与杂役。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基础,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则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方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然而杂役之运用全依地方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施行,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定期赋课一次。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为纳银。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代之税制--一条鞭法。杂役全部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先计各州县之赋役,再决定每丁应出纳之银数,富户以其土地所有额折算丁数,附加两税以行征收。此法虽以纳银免役,农民可免於役,然在银钱並不十分流通之华北诸省,仍有征收实役者(力差)。

  清代之租税主要亦为;田地课地银、人丁课丁银,以亩及丁为单位定其税率、分其种类,而合之以户课赋役。康熙、雍正年间,人口逐渐增加,乃以原来之定额为基础,将丁银並入地银中,合而为一,实施"地丁银",原来之一条鞭法,原为田赋与役两立,至是乃将古来之人丁税废除,成为单一之土地税。

  此外,明清两代尚有商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关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矿税等杂税,明末为筹集防卫满洲,又行征收辽饷、剿饷等繁重之附加税;清末於太平天国乱后,本已为银差所消灭之徭役,亦公然以"力差""兵差"之名义予以恢复。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

  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

  附:

  (1)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评价

  ①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加强。如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中很大一部分人来自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一些商业繁荣的城市,成为封建政权的中心。

  ②封建社会中期,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商业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步增大。

  ③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封建制度起了瓦解作用。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工场手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缓慢发展,经济上瓦解着封建经济基础,政治上动摇着封建统治秩序,思想上冲击着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导致了反封建的民主思想的产生。黄宗羲作为民主思想的代表,猛烈抨击君主专制,指出君主专制是“天下之大害”。

  (2)评价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①原因:农业是古代决定性的生产部门,由于农业生产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民之生计和国家的兴衰存亡,因此历史统治都都把发展农业当作大事来抓,努力督促和组织农业生产。

  ②形成发展:产生于战国时代,最早由李悝在魏国的改革内容中有所体现,随后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中将重农抑商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以此作为大力推行农战方针的基本内容付诸实施。以后历史统治者都将其作为治国的典范。

篇四: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的期限,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阁首辅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⑧摊丁入亩: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

  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2.屯田制:【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围推广.【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3.均田制:【形成与发展】485年,北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4.更名田:【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篇五: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性质:

  **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内容(权利与义务):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3、特点

  4、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随着生产力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

  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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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

  1、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3、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4、**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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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前期的“更名田”】

  内容: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藩王的土地,归现在耕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意义: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人后缴纳赋税,既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又可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巩固统治.【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

  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古代封建政权对土地调整

  A:

  调整的原因:

  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故而为了巩固统治而施行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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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的基本点:

  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基本概念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以土地和人口数为依据,向人们征收一定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兵役、徭役等,形成基本的制度叫赋役制度(也叫赋税制度)。

  **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一般包括: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杂税。

  【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标志着**的瓦解。

  特征:

  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赋税:

  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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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

  田租(土地税)、算赋和更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特征:

  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隋唐租庸调制】

  原因:

  A、吸取**亡教训;

  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

  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

  轻徭薄赋

  内容: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

  “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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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中后期两税法】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目的:

  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780年,宰相**建议

  (1)课税对象: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

  包括户税和地税。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3)课税标准: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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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特点:

  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

  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

  地位:

  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

  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局限性: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北宋募役法和**税法】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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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

  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

  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

  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背景:

  A、明朝中期,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具体内容:

  (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16

  (2)赋役征银

  意义:

  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纳银代役的规定,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结果:

  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原因:

  A、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C、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内容:

  A、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B、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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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以前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

  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以上四项的共同点是:

  以土地财产作为收税主要标准;纳税不再收取实物而收取货币。

  【**古代主要赋税制度一览表】

  **古代主要赋税制度一览表

  名称

  编**租庸调制背景

  人口众多,加强对百姓

  的管理,巩固封建统治

  吸取**亡教训,采取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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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徭薄赋的指导思想

  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

  制无法维持,解决财政

  困难

  封建经济的继续发展,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的

  需要,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

  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稳定财政收入,人口隐

  瞒现象严重征税标准

  资产

  人丁

  田亩

  户税

  人丁

  资产

  田亩

  货币

  征税方式

  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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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作用或影响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正式形成

  保证了生产时间,负担相对减轻,保障了财政收入

  扩大税源,统一税制,增加税收,相对减轻负担,改变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

  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有利于农业商品化

  废除了人头税,促进了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

  实物

  两税法

  一条鞭法田亩

  田亩货币

  地丁银

  【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同:

  (1)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

  (2)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

  (3)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4)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异:

  (1)失败——成功;

  (2)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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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

  (4)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特征分类

  (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

  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

  “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

  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

  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原因

  适应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如初税亩的1根本原因:

  出现)增加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地主阶级与封建国家争利的矛盾,缓和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如两税法、2主要目的:

  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王安石变法的措施)3具体原因:

  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如一条鞭法);适应土地制度的变革(如北魏租调制与均田制的适应);统治阶级顺应形势,调整统治政策(如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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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认识

  (1)赋役制度的演变实质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生产资料所有制、产品分配、人与人的关系);

  (2)中国古代历代政府都非常重视赋税制度的调整和改革;

  (3)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关系到政权兴衰,社会是否安定的政治问题(比如租庸调制);

  (4)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尊重社会实际,与时俱进,是统治者制定和实施农业政策的基本依据。比如:

  均田制、摊丁入亩、地丁银。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作用

  *增加了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

  *客观上相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步松弛*顺应了封建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趋势

  1、征税标准:

  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直到废除。

  2、赋税品种:

  由繁到简,税种减少。从田租、人头税,杂税简化为土地税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

  3、征税方式:

  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

  4、征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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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5、人身控制: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

  “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

  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黄宗羲定律

  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中阐述了自唐以后我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唐初的租庸调制本来分为土地税(租)、人头税(庸)和户税(调),晚唐杨炎的两税法以土地和财产为征税标准,虽然没有了人头税和户税,其实这两项已并入到土地税中。

  宋代,一直没有从中减去人头税和户税,却又开征了新的人头税。

  明代,“一条鞭法”把两税、丁税、差役和各项杂税合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征一次的差役现在变为每年征收,这实际上把“力差”和“银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

  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辽饷、剿饷和练饷,后把三饷归合为一并入了正税(两税)。

  从赋税制度的演变,黄宗羲揭示了这样一个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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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每进行一次改革,老百姓的负担就加重一层;历史上每进行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后人把这种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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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

  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过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后的土地改革被消灭

  (2)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它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这种小自耕农的自然经济和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而不断的发展壮大,到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完成,达到高潮,至1953年—1956年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经济成分转化成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3)封建土地国有制,大致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等具体表现形式。新莽政权的王田制从形式上看与井田制相似,但本质上仍属于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屯田制在中国的许多朝代都出现过,如西汉、东汉、曹魏、金朝、元朝、明初和清初。均田制主要在北魏和隋唐时期实行,主要特点有: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无主荒地和劳动力,这是实施均田制的前提条件;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专业.

  .并不触动贵族地主的利益;受田的农民必须完租纳调服役,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土地制度演变的规律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突出特点是: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体,国家政权控制部分土地,小农土地私有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国家政权控制的土地,除皇族、贵族、功臣直接享有外,许多封建政权往往分给农民耕种,向他们征收赋税,以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如北魏和隋唐实行过的均田制。由于大部分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占有状况的变动就较为剧烈,其基本趋势是:地主官僚和贵族通过各种手段兼并农民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控制了数量惊人的土地,出现了一大批一无所有、无以为生的农民;封建国家控制的土地数量急剧减少,统治力量严重削弱。在这种情况下,封建统治的危机不可避免地要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而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大起义的风暴扫荡下,往往迅速溃灭。鉴于这种历史教训,新建立的封建政权中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的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调整。调整的基本点在于:①

  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财政收入;②

  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但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政权不可能从根本上抑制土地兼并,甚至在听任地主、官僚、贵族兼并土地的条件下,要他们按实际占有土地状况缴纳赋税都难以做到。越到封建社会后期,国家政权对土地占有状况的调整与也就越小,封建制度的腐朽性也就日益加重

  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认识: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到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的演变,以及封建社会不同的土地制度的调整,实质上体现了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

  (三)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兼并及其后果

  在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其最大特征。当一个新朝代建立之初,统治者调整土地政策,使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起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的势力不断增强,土地兼并也就愈演愈烈。显然,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强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自身克服的经济现象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阶级同地主阶级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阶级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土地兼并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上,土地兼并直接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社会的贫富悬殊,阶级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爆发,使一些王朝走向灭亡。经济上,对农民来讲,造成农民的贫困,无力购买手工业品;对地主来讲,封建地租较重,买田置地,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四)封建统治者为什么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土地兼并,其根源在于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封建社会,由于土地占有关系不固定,加之土地买卖盛行,必然导致土地兼并现象的出现。当时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土地兼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由于国家占有小农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国力的强弱,而土地兼并与封建政府的矛盾恰恰在于同国家争夺财源。因此历代王朝为了巩固自己的长久统治都曾实行过一系列抑制兼并的政策,但结果往往失败。如王莽实行王田制(违背历史发展规律而失败)、北魏隋唐的均田制(随着国家掌握荒地数量减少和土地兼并而解体)、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因大地主和大官僚的反对而失败)。土地兼并之所以贯穿于封建社会的始终,国家的任何抵抗政策都不能使之逆转,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专业.

  .和土地自有买卖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以自有买卖土地,而人们之所以热衷于购买土地,又是封建时代只有土地才使“不忧水火,不忧盗贼”的财富之本,只有土地才是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而封建国家往往是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下,去争取延缓土地兼并的形势,因此它只能缓和这种形势,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被统治阶级农民阶级在起义过程中提出过“均田免粮”,触及地主土地所有制,近代天平天国运动更是提出《天朝田亩制度》,但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这种阶级的局限性,使他们也不能解决土地兼并问题,不能完成废除封建制度的任务。

  因此,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得到根本变革,那么土地兼并现象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

  注意:中国古代主要有四大土地制度: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北魏开创、隋唐沿用的均田制;汉代开创以后历代沿用的屯田制;清代实行的更名田。

  土地制度是赋税制度得以维持的基础,因此,在复习中应注意将两者联合起来进行复习掌握

  二、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

  社会形态

  贡赋制度

  西周

  春秋相地而衰奴隶社会

  征

  前期齐国

  春秋“初税亩”

  后期鲁国

  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

  封建社会

  租庸调制

  隋唐

  编户制度

  两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

  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

  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

  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

  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名称

  时间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汉

  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推行

  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专业.

  .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大唐朝

  为减少。

  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

  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但是,它也标志着从此以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越来越严重;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北宋

  雇人服役。原先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的土地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同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官僚地主的特权,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

  目的:1581年,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明朝内明朝一条鞭法

  中后阁首辅张居正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赋役合一(税收种类的变化);二是赋役征银,纳银代役(纳税手段的变化);三是部分丁税摊入田亩中(收税标准的两税法

  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措施: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变化)

  “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

  意义: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期

  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清摊丁入亩

  朝前期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

  作用:我国的人头税被废除

  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皇帝上台以后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意义: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

  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注意:在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具体来看: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⑤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

  .专业.

  .分类

  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

  租庸调制(隋朝、唐朝前期)

  “相地而衰征”(齐国)

  “初税亩”(鲁国)

  两税法(唐朝中后期780年)

  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税制

  方田均税法(北宋中期)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地丁银(清朝前期

  募役法(北宋中期)

  征收货币的税制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摊丁入亩(清朝前期)

  具体内容

  编户制度(西汉)

  3、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1)特点有:①由向国王纳贡向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②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种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过渡”开始,以地丁银为标志“过渡”完成;③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④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⑥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2)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注意: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1)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2)农民的反抗斗争;(3)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调整的原因及影响

  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

  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

  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

  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

  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

  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6、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专业.

  .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旦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三、在中国古代史上,赋税制度是与土地制度相适应,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在学习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具体变化见下表:

  时间

  西周

  隋唐

  隋唐以后

  土地制度

  井田制

  均田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

  赋税制度

  贡赋制度

  租庸调制

  以土地为主的赋税制度

  如何正确认识与土地制度相适应的赋税制度?

  在古代中国,赋税收入是历代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物质基础,而赋税制度的变化与土地制度的变化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这些改革实际上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促使井田制走向瓦解;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大举变法,秦国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使得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社会上的主要土地制度;汉朝实行编户制度,加强了对百姓的管理;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农民要向国家承担租调等赋税负担;唐朝实行租庸调制,规定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也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朝中期开始实行两税法,按土地和资产交纳赋税,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明朝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种做法说明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有利于农业的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清朝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从此人头税被废除,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专业.

篇七: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所有制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变化从本质上体现了对生产关系的调整。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

  社会形态

  时间

  西周

  春秋前期齐国

  春秋后期鲁国

  两汉

  名称

  主要内容

  作用或影响

  贡赋制度

  受田的诸侯臣下作为义务向周王交纳的贡赋

  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

  奴隶社会

  相地而衰征

  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征税

  承认了土地私有,促进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转化

  无论公田、还是私田都按照田亩的实际数目收税

  “初税亩”

  编户制度

  两汉时期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被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向国家的交纳赋税,即田租、更赋、人口税和承担徭役、兵役。

  隋朝:沿用了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

  封建社会

  租庸调制

  隋唐

  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比较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缴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以庸代役的制度开始部分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推行

  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政府

  唐朝前期: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度,实行租庸调制。其内容如下: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期间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

  两税法

  唐朝

  原因:唐玄宗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的财政收入大为减少。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

  目的:为了解决财政困难

  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开始以资产和土地为主,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内容: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实行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官僚、商人都要缴税,这就扩大了税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两税法,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但是,它也标志着从此以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越来越严重;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

  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原先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的土地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

  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同时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减轻了农民的负担,限制了官僚地主的特权,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北宋

  明朝一条鞭法

  中后期

  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赋役合一(税收种类的变化);

  目的:1581年,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二是赋役征银,纳银代役(纳税手段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的变化);三是部分丁税摊入田亩中推行一条鞭法

  (收税标准的变化)

  措施: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意义: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轻了农民的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作用:我国的人头税被废除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

  意义: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隐蔽人口的现象也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控制进一步松弛,逐渐减少,摊丁入亩对我国人口增长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皇帝上台以后推行“摊丁入亩”的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

  地丁银

  摊丁入亩

  清朝前期

  注:在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掠夺。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具体来看: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⑤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

  分类

  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

  具体内容

  编户制度(西汉)

  租庸调制(隋朝、唐朝前期)

  “相地而衰征”(齐国)

  “初税亩”(鲁国)

  两税法(唐朝中后期780年)

  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税制

  方田均税法(北宋中期)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地丁银(清朝前期

  募役法(北宋中期)

  一条鞭法(明朝中后期)

  征收货币的税制

  摊丁入亩(清朝前期)

  3、我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1)特点有:①

  由向国王纳贡向征收人头税和土地税;②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种所占比例越来越少,可以两税法为标志“过渡”开始,以地丁银为标志“过渡”完成;③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④

  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可以两税法为标志;⑤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⑥

  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可以一条鞭法为标志;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2)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注意:赋税征收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如果统治者破坏了这个原则,进行超经济的掠夺剥削,只能适得其反,导致阶级矛盾激化和自身灭亡。

  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①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②农民的反抗斗争;③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中国古代不同赋税制度产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第二种情况,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第三种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第四种情况,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6、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二、在中国古代史上,赋税制度是与土地制度相适应,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在学习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具体变化见下表:

  时间

  西周

  隋唐

  隋唐以后

  土地制度

  井田制

  均田制

  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主

  赋税制度

  贡赋制度

  租庸调制

  以土地为主的赋税制度

  三、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

  黄河流域是中华民族的主要发祥地,是中国开发最早的地区,人口集中,经济文化发达,成为最早的经济重心。后来经济重心逐渐迁移,迁移的方向是经济重心的东移南迁,其中主要是经济重心的南移。

  1、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过程

  时期

  秦汉时期

  南方发展状况

  江南地区的社会生产比黄河流域落后

  六朝时期,特别是东晋南朝时期,江南农业的开发从江东扩展到整个长江流域,进而波及到岭南和闽江流域

  江南地区的土地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

  南方日益成为全国经济的先进地区,人口数量也超过北方

  南方最发达的江浙地区长期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

  影响

  我国的经济重心在北方,政治和经济重心相一致

  江南经济开发使南北方经济发展趋向平衡,为我国经济重心的逐渐南移打下了基础

  安史之乱以后,我国的经济重心开始南移

  经济重心继续南移

  全国的经济重心已经由北方转移到南方

  南方的经济重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

  明清时期

  南方的经济重心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发展

  2、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

  南北朝时期

  隋唐时期

  五代时期

  南宋时期

  我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有:①北方战乱多,南方相对和平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②北方农民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并补充了江南的劳动力;③江南统治者为发展实力,比较重视发展经济;④南北方劳动人民共同辛勤劳动,开发了江南;⑤南方生产条件和自然环境比较优越。

  从地理角度看:①气候影响,宋以前粮食主要以旱地作物小麦、粟为主,这些适宜生长在北方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北宋占城稻的引进,到南宋时成为主要农作物,明朝时产量提高、面积扩大,而水稻不适宜种植在温带大陆性气候区,适宜种植在江南地亚热带季风性气候区,这里光热条件好,雨热同期,水资源丰富,水利工程开发好。②江南多以平原丘陵为主,土层深厚,易于开垦和种植,茶树、柑橘、甘蔗等经济作物易于种植。③北方水土流失严重,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环境恶化,影响了农业生产。这主要是人为的烧荒滥垦造成的,结果使水土流失严重,土地面积减少。同时使黄河因淤积而经常泛滥,不适宜于农业的发展。

  四、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特征:

  ①北方农民的大批南迁,带去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验,体现了当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②南移趋势往往在国家分裂或割据战乱时期最突出;③政治重心的南移对经济重心的南移有一定影响

  五、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的启示:

  ①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经济重心的南移和南方经济的发展都是在北方战乱而南方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完成的;②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③经济的发展必须得到统治者的重视。

  注意:在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转移除了经济重心的南移以外,还存在一个经济重心东移的趋势,伴随着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兴盛,我国的经济重心逐渐东移。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入侵,东部沿海地区的自然经济瓦解较为彻底,有利于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近代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加上东部沿海地区交通比较发达,对外贸易发展,使得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中西部地区快,形成了现代经济重心在东部的经济格局

  六、中国古代经济重心的迁移所产生的影响

  1、对于中国古代政治重心的迁移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2、促进了中国古代文化重心的向南迁移

  3、对中国古代人口的分布的变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4、中国古代战争的分布变化也呈现出一种东移南迁的趋势

  5、中国古代重要的水利工程建设分布受其影响

  6、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变化也呈现出一种东移南迁的趋势

篇八:土地制度变化与赋税制度变化之间的关系

  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则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部分收获物;赋则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基础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

  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基础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则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项目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则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部分收获物,战国时代则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则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则,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原本人身支配之税制基本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为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东晋以降,徭

  役日渐苛酷,南朝甚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实施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为夫妇,並整顿徭役,施行"土断",流民设籍,实施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防止逃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则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则租调全免。唯实际上不服正役者,可以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则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此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可以赀课代偿,以充地方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可以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

  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削弱了租庸调制之成果,加之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此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昔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适应时代,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之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则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施行,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实际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来以丁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而已。此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来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出现,至宋代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逐渐以纳钱取代。

  宋代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

  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以及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大都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主要来源。此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改行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作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轮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弓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许代役纳钱。职役之制,一则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则容认地主阶层对农民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起,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殊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基本上之变化。而王安石新法之一,即将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来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来免役之坊廓户则出助役钱,以此财源实施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扯,而职役则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基本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田租依两税法,役则有里甲正役与杂役。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基础,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则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方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然而杂役之运用全依地方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施行,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定期赋课一次。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为纳银。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代之税制--一条鞭法。杂役全部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先计各州县之赋役,再决定每丁应出纳之银数,富户以其土地所有额折算丁数,附加两税以行征收。此法虽以纳银免役,农民可免於役,然在银钱並不十分流通之华北诸省,仍有征收实役者(力差)。

  清代之租税主要亦为;田地课地银、人丁课丁银,以亩及丁为单位定其税率、分其种类,而

  合之以户课赋役。康熙、雍正年间,人口逐渐增加,乃以原来之定额为基础,将丁银並入地银中,合而为一,实施"地丁银",原来之一条鞭法,原为田赋与役两立,至是乃将古来之人丁税废除,成为单一之土地税。

  此外,明清两代尚有商税、契税(不动产登录税)、关税、盐税、茶税、酒税、渔税、矿税等杂税,明末为筹集防卫满洲,又行征收辽饷、剿饷等繁重之附加税;清末於太平天国乱后,本已为银差所消灭之徭役,亦公然以"力差""兵差"之名义予以恢复。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

  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

  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税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2.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①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

  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②编户制度:两汉对百姓的管理,实行编户制度。那些被正式编人政府户籍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和徭役、兵役,资产多的,要多纳税。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有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口税)、徭役、兵役等。汉代的田租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代役税)很重。

  ③租调制:西晋的占田法内容包括“户调制”,规定每户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绢、帛。北魏租调制规定: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2石、调帛或布1匹。丁男还要负担一定的徭役。

  ④租庸调制:唐朝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作“租”;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叫作“调”;服徭役

  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农民的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⑤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客,以当时的居住地,编人户籍;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凋和一切杂役、杂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一、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三、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推行。募役法规定,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这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

  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规定,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按照土地的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就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鉴于赋役沉重,农民铤而走险的历史教训,改革赋役制度,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这就大大增加了赋税中的货币比重。一条鞭法是我国赋役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役归于地”“量地计丁”,纳银代役的规定,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说明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⑧摊丁入亩: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帝时又推行“摊丁人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这样,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

  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摊丁人亩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重点提示】赋税制度的发展呈现出的主要趋势:①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②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③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和手续的简化;④由实物、劳役地租到货币地租的变化。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附:

  (1)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评价

  ①封建社会初期,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封建地主阶级的形成和封建统治的加强。如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中很大一部分人来自于拥有雄厚资产的大商人,一些商业繁荣的城市,成为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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