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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项目管理办法11篇

时间:2022-11-13 17: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摔跤项目管理办法11篇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99.04.17?  【字  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摔跤项目管理办法11篇,供大家参考。

摔跤项目管理办法11篇

篇一: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1999.04.17?

  【字

  号】

  ?

  【施行日期】1999.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1999年4月17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运动项目是指由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民间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其他具有体育性质的活动(体育运动项目名称附后)。

  第三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凡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凡是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下列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以下简称“三性项目”),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高尔夫球、赛艇、赛马、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漂流、滑雪、雪橇、射击、拳击、击剑、射箭、跆拳道、弓弩、水上飞伞、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蹦极、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铁人三项、轮滑、滑水、滑道、滑冰、滑板、冰壶。

  新增“三性项目”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经营项目的规模、条件等情况做详尽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地的具体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所使用的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六)聘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从事培训活动的须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八)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九)申请经营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须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十)申请“三性项目”的须提交可行性说明书;

  (十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对其经营场地、设施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期限、标准和程序另行公布),核发批准文件。经检查合格后,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及年度验审。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如下:

  赛艇、摩托艇、汽车(卡丁车)、摩托车、射击、射箭、跳伞、水上飞伞、动

  力伞、滑翔伞、滑翔、滑冰、滑雪、滑水、滑板、滑道、轮滑、漂流、热气球、弓弩、攀岩、登山、赛马、蹦极。

  第六条

  聘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核发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明上岗。

  资格证明如下:初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育院校毕业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救护员、救生员证书;裁判员证书;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等。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上资格证明具有认定权。

  资格证明需要定期验审的,要按时验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对某些无相关证书的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统一制定培训考核和发证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对资质证书实行年度验审制,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公安部门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前,对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场地、设施和器材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核发批准文件,未持批准文件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度验审。

  第八条

  年度验审主要内容:

  (一)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所审批范围;

  (二)经营项目的场地、器材、设备等事项的现状及变化情况;

  (三)从业管理人员和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变化情况。

  第九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年度验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的正、副本;

  (二)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经营场地、器材、设备及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的年度验审程序:

  (一)经营者向发证机关领取验审申请书;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第九条所列的材料及验审申请书;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四)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审意见,验审合格的,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发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证书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收回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资质证书,并按据《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参加资质证书年度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并依据《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资质证书以及被取缔经营活动,仍然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办法》予以处罚后,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及个人须在本规定发布后90日内,到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篮球、足球、垒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高尔夫球、保龄球、藤球、羽毛球、曲棍球、棒球、手球、门球、链球、地掷球、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皮划艇、赛艇、帆船(含帆板)、漂流、滑水、蹼泳、摩托艇、钓鱼、龙舟、航海模型、自行车(含山地车)、汽车(含卡丁

  车)、车辆模型、摩托车、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轮滑、滑板、滑道、射箭、拳击、击剑、柔道、射击、摔跤、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跆拳道、马术、赛马、弓弩、气功、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水上飞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蹦极、登山、攀岩、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田径、现代五项、举重、无线电、铁人三项、信鸽、舞龙、舞狮、风筝、体操(含艺术体操)、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注:1.新增体育运动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以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北京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全国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篇二: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第一步:建立良好管理机制

  良好的项目管理机制,对各种资源的合理应用是CIO**多项目管理难题的方法。

  你看过杂技表演“抛球”吗?杂技演员两只手同时抛转四五只皮球。不仅如此,在抛球的同时,他还能够分出精力来完成其他高难动作。其实,只要加以训练,普通人玩转三四只球也并非不可能。如果把这些皮球视作一个个项目,那么首席信息官(CIO)也需要掌握类似技巧来管理好多个项目的实施,否则,手头的项目就会像这些皮球一样掉落在地。

  不久前,复兴医药集团信息中心总监周永义,向本刊记者提起他在项目管理中遇到的一些困惑。

  在周永义所在的公司,随着集团业务升级和集团化管理的加强,一批集团级IT项目正在进行规划和实施。同时,按照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IT管理策略,分公司和控股公司的IT项目正纳入集团信息中心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从过去单个办公自动化(OA)项目的管理,到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决策支持等多项目的管理,再发展到全集团范围各种IT项目的统一管理,周永义开始遇到自身发展的一道坎。

  不仅仅是周永义,多项目管理在大型企业的CIO眼里始终是一道难题。“许多CIO的工作有时就像一场无休止的摔跤比赛中的裁判。”上海期货交易所首席计算机专家兼技术管理委员会**李大鹏博士谈到,CIO们常常抱怨各个项目经理之间缺乏合作、互相指责。而公司中有太多正在进行的项目,许多项目都没能按时完成。同时,CIO也要应付来自首席执行官(CEO)的压力,CEO们把公司战略计划以新项目的形式在组织中实施时,常常会忽略IT组织的资源是否足以应对这些新任务。

  没有良好的多项目管理体制,还使得项目的价值无法得到衡量。朱永明是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同时兼任IT项目的总协调人,他在反思过去几年中所执行的项目时十分伤心。“哪怕用最低的利率把这笔钱存到银行中,我们至少还能收回投资并赚些钱,”他评论道,“我们的IT经理们总是被动地上新项目、进行新投资,但公司并没有得到回报。”

  不仅仅是中国,在西方,由于缺少项目管理体制和方法,项目的成功率也非常低。据

  分析机构美国Standish集团1999年的调查结果显示,“财富500强”中的公司实施的IT项目只有26%完全成功。2004年的调查也显示,超过7成软件项目达不到预期效益。从这些数字可以想象得出提高项目成功率,确实是关键而又艰巨的任务。

  多项目管理今后将是一个常态。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同一时间内必须执行越来越多的项目,比如惠普公司(HP)每年有3,000个左右的项目、摩托罗拉公司(Motorola)也有约2,500多个项目。那么,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多项目管理流程、机制和方法呢?现有按照规划、软件开发、运营维护等职能划分的IT部门,在面对多项目管理时,如何协调不同部门间在多项目参与中的人员、资源和资金的分配呢?有没有项目组合管理的最佳实践等等都是CIO们需要越来越重视和学习的问题。

  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

  探索多项目的管理是CIO职业生涯中的一条漫漫长路,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机制是第一步。程明是一名“海归“,他在担任太平洋保险集团(下称太保集团)的信息总监后,针对集团的特点,引入了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机制。这个机构能全程监视所有正在进行的业务项目(工作内容包括从企业出现问题,到项目实施后进行检查),因为所有的业务项目都需要有序的管理,而且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性,几乎所有公司的业务项目都有技术成分。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是给出所有项目的全貌描述(从计划、实施到收尾阶段),同时每月及时更新诸多项目的进展状况。

  此外,项目管理委员会定期向IT管理部门、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汇报项目进展,报告会列出每个项目的简短描述、日程安排、项目进行阶段以及针对项目状况的意见。每个项目旁边都有一个红色、黄色或者绿色的标记表明项目处于中断、在预算阶段还是进行状态。这一报告也会在太保集团的内部局域网上贴出,这样所有员工都能了解某个项目的进展状况。

  项目管理委员会有着明确的工作流程。在一个项目获得批准之前,它必须要有部门负责人的支持。只有这样它才能进入初审。在这里,项目发起人向委员会陈述这个想法,然后委员会成员举手表决。如果项目获得批准,这项提案就会继续到下一个层级——中审阶段。

  在中审阶段,如果获得可预见收益的成本过高,无论想法多么美妙也都无济于事,因此发起人要陈述详细的成本收益分析。如果项目通过了中审,它将进入到第三个阶段,或者叫详细商业计划阶段。只有非常复杂,而又必须得到管理层同意的项目才会进入终审阶

  段。通过这个工作流程,每个人都可以看到项目如何被放到优先位置上并得到批准。太保集团也能预计项目收益,并评估它们如何使企业变得更为主动。

  良好的管理机制离不开人的因素。CIO在组织实施多个项目时,各个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支持和能力也影响重大。李大鹏认为:“好的项目经理选择对的项目。

  ”也就是说,项目经理和项目之间是个双向的关系,好的项目经理在项目开始前,也会帮助CIO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可以执行完成。“企业首先要选择正确的项目才能成功执行。只有这样,项目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李大鹏说。

  良好的管理机制还需要保证业务部门的广泛参与。为了做到真正有效,IT项目的投资决策必须既有广度也有深度。在太保集团,程明尽量不将IT所做的事称为“IT项目”,“这是因为我们发现,投资是被视为属于IT项目,还是被视为属于IT支持的业务项目,这两者确实会带来很大的不同。”

  因此,在太保集团所说的“业务项目”里,IT是一个主要而且常常是关键的组成部分。只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太保集团的IT部门才称之为“IT项目”。通过这种把关注点从技术决策,转移到关于如何利用技术的业务决策的策略,太保集团的IT项目才得到了各个业务部门意见领袖的广泛参与。

  CIO自身的挑战

  除了良好的管理机制外,CIO自身管理能力的提高也是多项目管理成功的关键。在项目管理中,CIO首先要进行合理的时间管理。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可乐)资讯技术总监臧宏鸣认为:你需要快速地确定你要做什么和你有多少时间。首先看一看你实际可以在每一个项目上花费多少时间是十分必要的。他说:“这个估计数字不必要十分精确,只要可以让你和项目主管参考讨论就可以。”

  确定时间后,接下来就是要考虑项目的优先权力。臧宏鸣表示:当你面对多个项目时,决定你要做什么和以什么顺序去做是很重要的。仅仅简单地选一个你喜欢的项目并只关注于这一个项目是没有用的。这里需要仔细分析来确保每一个项目都达到公司的战略目标。

  对优先权利概念的理解还有助于CIO应付项目进行中的工程变更。在百事可乐,以CIO为主的委员会会审理所有项目工程的变更请求,并根据变更将会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优先级排序。以往,IT部门每年都会陷入数百个变更请求之中,而且大家看不到所有请求得到及时处理的希望。现在,百事可乐会让所有调整请求的发出者重新提交超过一年的

  请求。因为有了优先权利的概念,CIO就能看到什么是最紧迫的,哪些请求有所重复,以及哪些请求将会被围绕它的其他请求所代替。

  此后,就要将工作任务排序。因为许多时候,项目都是交叉并列进行的,因此CIO要确保每一个项目的任务都被恰当并且合理地排序。“我见过许多项目经理在项目与项目之间跑来跑去,到处抓救命稻草。将每一个项目明确地细分为可以管理的工作任务并将其正确地排序,这是十分必要的。”臧宏鸣表示。

  如何将工作任务合理排序呢?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CIO云大江的经验是,CIO可以创建一个多个项目的核对表,它可以帮助CIO来有效地获取并汇报所有项目的工作情况。

  对多项目需求的良好管理同时带来了合理清晰的工作流程。

  据程明回忆,以前的项目经理普遍存在“三拍”现象,即项目来了拍胸脯;有了困难拍桌子;出了问题拍票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项目管理人员对整个项目的工作量不是很清楚,对可能存在的问题预见性不强。而引入了良好的项目需求管理机制和工作方法后,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增强工作的计划性,提高项目运作的效率,同时减轻管理人员的负担。程明对此深有感触:原来全公司300多人只承担10多个项目任务还力不从心,现在精简后的100人承担40个项目却仍然游刃有余。

  -全文完-

篇三: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工程管理规定

  导语: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安康开展,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提供的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工程管理规定,欢送阅读。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工程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工程及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族、民间体育工程。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以下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一)拳击、马术、射击、赛艇、皮划艇、帆船(板)、滑雪、潜水、摩托艇、登山(含攀岩)、漂流、摩托车、汽车(含卡丁车)、高尔夫球、跳伞、滑翔、热气球、健身气功;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体育经纪人从事的体育经纪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第四条

  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以下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一)游泳(含把戏游泳)、滑水、跳水、射弩、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柔道、跆拳道、击剑、现代五项、棒球、垒球、技巧、武术、保龄球、壁球、定向、龙舟、救生、民族赛马、抢花炮;

  (二)跨地、州、市举办体育工程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地、州、市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第五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以下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一)除省级和地、州、市级管理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二)跨县举办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地、州、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由县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

  第六条

  同时从事两项以上由不同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由所申办工程或者活动最高级别的管理部门统一审批。

  经营射击、射弩、飞镖工程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以下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分别实行许可、审批和登记制度:

  (一)举办射击、射弩、拳击、柔道、摔跤、击剑、体操(含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游泳(含把戏游泳)、跳水、救生、潜水、滑水、帆船(含帆板)、滑雪、滑冰、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含攀岩)、漂流、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武术、技巧、跆拳道、健身气功、高尔夫球、赛马、马术等工程及体育经纪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举办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三)举办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许可、审批、登记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举办体育经营工程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具备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平安保障条件的证明;

  (四)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经费预算或者筹资方案,资金证明;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四: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摔跤项目参赛人员行为规范

  一、运动员行为规范

  1.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摔跤协会审定的摔跤竞赛规程、规则、运动员守则及赛区管理条例。

  2.没有比赛的运动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比赛或等候比赛,禁止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官员工作区。

  3。运动员应在指定的场地进行热身活动.4。当运动员离开热身场地,必须在教练的陪同下,穿好比赛服进入比赛场地。

  5.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不允许脱下比赛服,必须穿着比赛服等待裁判员宣判后退场。

  6.当比赛被中断时,运动员既不允许躺在摔跤垫上,也不能蹲在摔跤垫上,必须站在中立区域(不是红蓝角),等待比赛继续开始.7。受伤运动员应在摔跤垫上,接受大会医生治疗.8.比赛结束后,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按规定流线退场。

  9.临场比赛运动员,点名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

  10。运动员必须遵守兴奋剂检测有关规定,配合接受检查,运动员不得拒绝检查。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将被视为阳性,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排名,并且根据总局相关条例将被处罚。

  11。比赛期间和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接受裁判组的判决,不得无理取闹。

  12。拒绝继续比赛或站在摔跤垫上拒绝离开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名次,并按规定对运动员及其运动队进行相关处罚。

  13.颁奖时,获奖运动员应穿着本代表单位的领奖服上台领奖.14。运动员在赛区,必须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做到文明礼貌。

  二、教练员行为规范

  1.教练员必须严格遵守赛区管理条例,端正赛风赛纪,主总教练必须参加组委会及相关技术会议,否则被取消临场指导资格。同一个教练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队伍的教练;一名教练员只能代表一个单位报名参赛和临场指导.2。进入比赛场地的教练员必须穿着运动服装,不允许穿着其他服装。

  3。比赛期间,教练员必须在指定位置指挥运动员比赛,禁止干扰场上裁判员、侧面裁判员和执行裁判长的执裁工作。

  4.教练员只能指挥临场运动员比赛,不允许指挥裁判员,与裁判员理论。当比赛出现争议时,只能坐在座位上,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禁止教练员指使运动员停止比赛,或者拒绝接受判罚。否则,将被处罚。

  5.当裁判员示意场上运动员需要治疗时,由大会医生为运动员进行治疗。

  6.比赛结束后,教练员与运动员一起按规定流线离开比赛场地。

  三、裁判员行为规范

  1。裁判员必须穿着规则规定的裁判服和软底黑色皮鞋、佩戴号码牌上场执裁。

  2。等候上场的裁判员应坐在指定的裁判席上,不允许交头接耳,相互议论,不允许在场内走动。

  3.严格禁止裁判员指挥运动员比赛。

  4.运动员上场前,裁判员必须在摔跤垫上等待运动员开始比赛。

  5.比赛开始和结束,裁判员必须与双方运动员握手。

  6。侧面裁判员不允许在摔跤垫上走动,更不允许敲打裁判台。

  7。当执行裁判长与场上裁判员和侧面裁判员在执裁或讨论比赛时,禁止其他裁判员聚集到临场比赛的执行裁判席。

  8。每单元全部工作结束后,裁判员统一离开比赛场地。

  9.裁判员在赛区不允许外出用餐、饮酒,不允许有赌博等违法行为.10。裁判员到达赛区后,上交各类通讯器材,严禁以各种方式与外界联系。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处罚

  凡在赛区有违反赛风赛纪和总局及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的领队、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将由竞委会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取消相关队伍和人员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活动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并报国家体育总局给予纪律处分。

篇五: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工作机构应设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

  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

  组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何种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

  第九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制定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制定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选调执裁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六)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八)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九)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

  (十一)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十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

  (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

  (二)确定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

  (三)主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0个月召开;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8个月召开;第三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召开。

  (四)主办组委会成立大会。

  (五)审定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

  (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火炬传递等大型活动方案。

  (七)审定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中央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总规程、单项规程、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等运动会筹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十二)组织、协调各代表团落实相关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十三条

  赛事承办。

  (一)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要负责组织生产,保证比赛使用。

  (四)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

  (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

  (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十一)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四条

  非赛事工作落实。

  (一)综合举办地气象、交通和筹备工作实际等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二)制订运动会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提出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四)承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

  (五)承办组委会成立大会。

  (六)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八)编制并发放运动会指南。

  (九)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向主办单位申请办赛经费补助。

  (十一)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二)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搜集整理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其中,运动会开、闭幕式须制作视频光盘和画册。

  (十三)运动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运动会总结报告

  (十四)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章

  运动会申办

  第十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办。

  第十六条

  申办条件。

  (一)提供经费保障。

  (二)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满足赛事组织需要。

  (三)在接待、交通、安保、宣传等方面,具备承办全国性赛事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四)重视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办单位于所申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5年前,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办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

  (二)考察。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根据申请,组织考察组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三)审议和批复。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呈报国务院批准后,批复承办单位。

  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八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竞赛项目依据其立项性质,分为增设项目、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

  第十九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原则上保持稳定,主办单位综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竞赛项目立项等因素,设置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运动会规程为准。

  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17个项目已作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常设项目。符合立项规定的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申请可成为全国民族运动

  会竞赛项目的增设项目、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常设项目可降级为非常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增设项目立项。

  (一)仅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增设项目的资格。增设项目仅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有效,数量不超过1项。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3.已举办3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4.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5.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三)立项程序。

  1.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3年前,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增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第二十二条

  非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非常设项目的资格。非常设项目仅在所申请届次运动会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已连续2届作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技类表演项目,且成绩排名在该类别的前40%(含)。

  3.已连续2届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4.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5.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6.比赛场地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7.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且使用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三)立项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申请立项届次运动会之上一届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申请届次运动会的非常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四)对已列为增设项目或非常设项目的项目,如在连续届次运动会中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申请条件仅须满足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但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

  11

  首次立项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立项程序与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相同。如在非连续届次运动会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按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常设项目的资格。常设项目在全国民族运动会长期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连续2届列为全国民族运动会非常设项目。

  2.列为非常设项目的2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参赛队伍均不少于6支。

  3.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第二次申请成为非常设项目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

  (三)立项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第二次列为非常设项目的全国民族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

  12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常设项目,列入运动会总规程。

  第二十四条

  如常设项目最高级别奖牌实际颁发数量不足本届运动会规程规定数量的50%,则该项目在下届运动会中降级为非常设项目。

  第八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不登记。登记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运动员人数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的两倍。

  第二十七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代表团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登记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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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以及运动员本人意见。主办单位先后依学籍、户籍、本人意愿认定运动员登记身份。

  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依据运动会规程,对运动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各代表团可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九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和火炬传递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开、闭幕式应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特色鲜明、隆重热烈、务实节俭。

  第三十三条

  民族大联欢鼓励活动举办地群众积极参与。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点火仪式和火炬实地传递在承办单位辖区范围内举行。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火炬手选拔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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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委发【2004】174号)、《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10】14号)、《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1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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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摔跤项目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讲政治、讲规矩,狠抓赛风赛纪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心有关赛风赛纪和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确保摔跤项目在预决赛中,文明干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文件精神,结合摔跤项目竞赛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裁判员选拔选派原则

  (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举摔柔中心《摔跤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裁判员的选拔选派工作。

  (二)根据摔跤比赛特点和规律,各参赛队教练员、领队、一线队伍主管单位中心领导和体育局分管处长,不再被选派担任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决赛的裁判工作;

  (三)所选裁判员应思想作风过硬,组织纪律性强,业务精通,身体健康;

  (四)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摔跤项目比赛的裁判员,必须经过专门的裁判员培训班学习与考核,从中择优选用成绩优异者;

  (五)以参赛单位作为裁判选调的资格单位,原总局6所直属体育院校也作为资格单位,从资格单位中选调裁判员。根据总局文件精神,除仲裁、技术代表、裁判长,编排组长不占资格单位名额外,每个资格单位包括东道主在内均衡选调裁判员;

  (六)以资格单位的推荐和培训班考核成绩作为选调裁判员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应严格审查裁判员的资格、业务能力和思想政治素质,全运会、青运会决赛中被纪律处分的裁判员,相关派出单位不得进行推荐。

  二、选调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经过裁判培训班的学习,考核成绩优异的进入裁判员候选名单;

  (二)经摔跤裁委会常委会研究推荐,报请举摔柔中心审批

  后,根据裁判员选调原则及裁判培训班的成绩拟定裁判员人选;

  (三)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并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后的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纪律和管理要求,未经总局举摔柔中心批准,裁判员不得私自到省市参加与身份不符的各类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三、岗前培训

  (一)举办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训练班;

  (二)认真组织学习总局有关廉洁自律的文件及本项目的管理规定;

  (三)赛前组织学习竞赛规程、规则与裁判法;

  (四)对学习不认真、考核成绩差的,将随时取消资格。

  四、赛区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摔跤裁判员管理规定》;

  (二)比赛期间实行集中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运动队和外界接触。所有通讯工具全部封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运动队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宴请;

  (三)与比赛场地隔离,除临场裁判员外其余全部集中在后场待命。比赛期间不得打听和了解竞赛进程和有关情况,不得互相做工作、打招呼、相互关照,一经发现视情况立即给予处罚;

  (四)依据《摔跤竞赛规则》和《摔跤裁判员管理办法》对裁判员工作进行评定并提出处罚意见报赛风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督察组及摔跤竞赛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级、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赛等相应处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1.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

  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2.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

  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3.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

  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

  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5.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

  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

  参与假赛黑哨,暗箱操作,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五、监督管理

  (一)成立赛风督察组,在项目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对竞赛以及裁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下发《摔跤决赛裁判员选拔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运动队了解竞赛方法、裁判工作及管理办法等;运动队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力度;

  (三)设立赛风赛纪举报信箱,发现任何违纪行为和线索,及时举报;

  (四)设立大屏幕回放系统、技术录像、裁判员佩带号码上场执裁、设置侧裁计分显示灯等,作为监督管理的手段和依据;

  (五)多方征求运动队和教练员的意见,对普遍反映强烈者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

篇七: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9.24?

  【字

  号】云政发[2001]132号

  ?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1〕13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项目及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拳击、马术、射击、赛艇、皮划艇、帆船(板)、滑雪、潜水、摩托艇、登山(含攀岩)、漂流、摩托车、汽车(含卡丁车)、高尔夫球、跳伞、滑翔、热气球、健身气功;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体育经纪人从事的体育经纪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第四条

  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游泳(含花样游泳)、滑水、跳水、射弩、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柔道、跆拳道、击剑、现代五项、棒球、垒球、技巧、武术、保龄球、壁球、定向、龙舟、救生、民族赛马、抢花炮;

  (二)跨地、州、市举办体育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地、州、市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第五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除省级和地、州、市级管理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二)跨县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地、州、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由县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第六条

  同时从事两项以上由不同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所申办项目或者活动最高级别的管理部门统一审批。

  经营射击、射弩、飞镖项目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分别实行许可、审批和登记制度:

  (一)举办射击、射弩、拳击、柔道、摔跤、击剑、体操(含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游泳(含花样游泳)、跳水、救生、潜水、滑水、帆船(含帆板)、滑雪、滑冰、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含攀岩)、漂流、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武术、技巧、跆拳道、健身气功、高尔夫球、赛马、马术等项目及体育经纪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举办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三)举办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许可、审批、登记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具备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安全保障条件的证明;

  (四)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经费预算或者筹资方案,资金证明;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八: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重庆市国际式摔跤冠军赛竞赛规程(征求意见稿)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4年10月10-12日举行,地点待定。

  二、参加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代表队(同一区县可报多支代表队)、各学校代表队(同一学校可报多支代表队)、社会团体、个人。

  三、竞赛项目

  (一)甲组

  1.男子古典式、自由式:42kg、46kg、50kg、54kg、58kg、63kg、69kg、76kg、85kg、100kg。

  2.女子自由式摔跤:38kg、40kg、43kg、46kg、49kg、52kg、56kg、60kg、65kg、70kg。

  3.男子古典式、自由式业余跤王:轻量级(42kg、46kg、50kg)、中量级(54kg、58kg、63kg、69kg)、重量级(76kg、85kg、100kg)。

  4.女子自由式业余跤王:轻量级(38kg、40kg、43kg)、中量级(46kg、49kg、52kg、56kg)、重量级(60kg、65kg、70kg)。

  (二)乙组

  1.男子古典式、自由式:40kg、44kg、48kg、52kg、56

  kg、61kg、67kg、74kg—84kg。

  2.女子自由式:37kg、39kg、42kg、45kg、48kg、51kg、55kg、58kg—68kg。

  (三)丙组

  1.男子古典式、自由式:39kg、43kg、47kg、51kg、55kg、60kg—70kg。

  2.女子自由式:36kg、38kg、41kg、44kg、47kg、50kg—60kg。

  四、运动员资格

  (一)具有重庆市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代表我市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国际式摔跤运动员。

  (二)未代表我市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需取得过市运会、市级青少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各级别前六名方可参赛(符合此成绩条件的运动员可根据目前情况另行选择组别、跤种和级别)。如该级别前六名运动员未报名参赛,其代表单位可报其他队员参加比赛。如仍出现报名空缺,由市体育局择优指定代表单位选派运动员参赛。2001年出生的运动员不受此条款限制。

  (三)各区县、单位可按10:1比例报非重庆市第二代身份证且未代表我市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参赛。每个区县(多个代表队一并计算)上述队员不得超过3人。上述队员不接受个人报名参赛。

  (四)取得过全运会国际式摔跤比赛、全国国际式摔跤冠军赛和锦标赛前八名或全国青年国际式摔跤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五)运动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国际式摔跤比赛,并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确保在异地出现伤害事故时保险同样生效)。

  五、参赛办法

  (一)年龄组别

  1.甲组: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出生。

  2.乙组: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出生。

  3.丙组: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出生。

  (二)报名人数

  1.各代表队最多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运动员人数30人。

  2.每组各级别每单位限报2人。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摔跤协会最新竞赛规则。

  (二)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组别一个级别的比赛。每个级别的比赛一天内结束,称量体重在比赛前1天进行。

  (三)4人以上(不含4人)的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单复活赛制,分别进行资格赛、淘汰赛,胜者继续比赛,直至剩下2人参加冠亚军决赛。负于冠、亚军者进入复活赛,按照运动员被淘汰的轮次逐级进行比赛,直至剩下2名运动员,与淘汰赛二分之一轮次的负者分别进行争夺该级别第三至五名的比赛。

  (四)参赛人数少于4人(含)的将进行小组单循环赛。如多人间胜负关系相同,依次以压双肩、优势获胜、得分顺序判定胜负关系。如仍无法判定,则抽签决定胜负关系。

  (五)取得甲组各小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可临场报名参加男子古典式、男子自由式、女子自由式业余跤王赛。根据报名人数再另行确定赛制。

  (六)各队在赛前两天将最后报名表传真到赛区,未提交的以第一次报名为准。

  (七)申诉程序:

  1.各参赛单位如对裁判的裁决有异议要求申诉的,按规则规定的申诉办法执行。

  2.各参赛单位如对其他代表队的运动员资格有异议要求申诉的,必须在该运动员首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内写出书面申诉材料,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300元申诉费,由代表队领队或教练签字后,交仲裁裁决。一律不接受口头申诉。超出此期限,留待比赛结束后调查处理。

  3.经调查申诉属实的,大会将退回申诉费;申诉不属实的,不退还申诉费。

  (八)各代表队在为运动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同时,要做好比赛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各代表队应按照应急预案积极主动

  的处理,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九)参加甲组(不含业余跤王)且同级别六人以上(含六人)上场(上垫子参赛)参赛方可申报等级运动员称号。

  (十)未持有市体育局颁发的国际式摔跤项目教练员培训结业证书的教练员不得报名参赛,也不得临场指挥。

  七、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单项(不含业余跤王)分别录取前六名(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并列、第五名并列)给予奖励,分别按7、5、3.5、1.5计分。

  (二)按各参赛单位各组别成绩最好的15名运动员在各单项(不含业余跤王)中得分之和计算团体总分,并分别排列甲组、乙组、丙组团体前三名。如总分相等,以获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则以获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三)团体前三名颁发奖杯;各单项冠军颁发奖牌,单项前六名颁发成绩证书。

  (四)业余跤王前三名颁发奖杯和纪念品。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各参赛单位将报名表(一式一份,按男女、甲组、乙组、丙组、各跤种分别填写)于9月30日前邮寄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联系电话:61665151),逾期报名或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

  (二)报到

  1.裁判员于赛前两天前20:00到赛区报到。

  2.各代表队于赛前一天14:00前到赛区报到(赛前一天16点召开技术会,17点称量体重)。报到时交验运动员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缺少上述材料取消参赛资格,责任自负。

  九、经费

  市体育局补贴竞赛经费,每名运动员缴纳参赛费50元(由赛区收取),其他费用各队自理。

  十、裁判员

  裁判长和主要裁判员由市体育局选派,不足部分由赛区选派。

  十一、赛风赛纪

  参赛运动队凡运动员资格弄虚作假,违反赛风赛纪,取消全队个人或集体参赛成绩,情节严重者在全市体育系统内通报批评。

  十二、大会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十三、成绩优异或表现突出的运动员,市体育局直属单位将择优选调参加集训,无故不参加集训的将取消其成绩并核减下次比赛其所在区县参赛人数。造成运动员流失且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区县下一年度参赛资格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2014年重庆市国际式摔跤冠军赛报名表

  单位(公章):

  领队:

  手机:

  教练:

  手机:

  培训结业证书编号:

  教练:

  手机:

  培训结业证书编号:

  性组跤参赛

  运动员

  别

  别

  种

  级别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市级比赛最好成绩(年度、赛事名称、组别、级别、是否重庆籍

  名次。重庆籍运动员填写,只填最好一次)

  注:1.报名表一律打印(按男女、甲组、乙组、丙组、各跤种分别填写)。2.各栏均需准确填写。3.个人参赛请在“单位”处注明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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