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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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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五篇】

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容易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科普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必须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采用市场机制运作方式。

第五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公众都应当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设施,加强科普队伍建设,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
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工作的落实;
协调科普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应当组织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科普活动,协助制定科普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支持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基层科普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九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科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条学校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生的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学技术发明、竞赛、论文撰写和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和生产、生活、娱乐、健康以及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需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泛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同步增加;
加大对社会科学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的支持力度;
扶持农业农村、欠发达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普经费,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规范完善科普场馆、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
乡镇、街道(社区)应当设置科普宣传画廊、橱窗、科普活动室等设施。

公共宣传栏和城镇户外广告,应当有科普内容。

有条件的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举办科普展览、讲座,提供科技咨询和培训;
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旅游景点应当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因基本建设和城市改造确需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择地重建。

科普场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改作他用的,应当征得主管部门同意,但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期满后,使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场馆的功能、用途,不得妨碍开展正常科普活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对面向青少年的科普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减免收费的优惠。政府投资设立的科普场馆在科技活动周、科普节、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科普类出版物、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场馆和高校及科研机构等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类公益活动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和工作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科普组织网络,提高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应当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加强对科普技术、理论研究的组织和指导,扶持科普作品的创作。科技计划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研究项目。

承担政府科研项目的专家、学者、科研人员,应当撰写科普文章,宣传科普知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科技(科普)活动周。科技(科普)活动周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系列科技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科普为名从事伪科学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赣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本省的长期任务。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精神,维护科学尊严,反对和抵制伪科学,遏制愚昧、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措施,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科普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科普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普网络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或者联合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章 重点人群科普

第八条 科普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者、公务员是科普工作的重点人群。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重点人群科普工作,提高重点人群的科学素质,带动全体公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未成年人科普工作,在未成年人中倡导科学精神,培养对科学的兴趣和爱好,普及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心理生理健康、安全避险等知识。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发明、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普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并利用公共科普资源,组织学生参观科技馆、博物馆、科技活动中心,以及其他科普场馆,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的兴趣和精神。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科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网络。

农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农村科技培训,帮助、扶持建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以文化、科技、卫生、农业等为主要内容的下乡服务,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科普活动,向农民宣传、示范科学的生产方式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结合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城镇劳动者科技教育培训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面向城镇劳动者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科技教育与职业培训,提高在职职工的学习能力、职业技能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需要,在职工中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职工的科学素质和自我发展与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科普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科技发展状况和培训对象的需要,开设现代科技基础知识课程或者举办科技知识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应当组织公务员参与科普活动,学习科学知识,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

公务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科学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撰写科普文章,编写科普教材和读物。

鼓励大学生、离退休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参加各种科普志愿活动。

第二十条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支持其所属团体,发挥各自优势,在科普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建设,提高科普队伍的整体素质,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并加强对理论研究的组织和指导,扶持科普作品的研究和创作。

第二十一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加大科学技术传播力度,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科普宣传工作。

综合类报纸、期刊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设科普栏目或者转播科普节目,制作并免费一定数量科普类公益广告;影视生产、发行和放映机构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书刊出版发行机构应当扶持科普书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文化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普场馆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通过展览、培训、实验、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形式开展科普活动,并不断丰富、更新科普内容。

科普场馆应当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具体规定,通过媒体或者在场馆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应当常年向公众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参观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地震、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医疗保健、优生优育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科普规划和计划,并结合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科普资源丰富的特点,面向公众集中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服务和设施优势,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镇基层组织及社区应当充分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结合居民的生产、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通过举办科普讲座、设立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或者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在所辖范围内面向公众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传。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和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社会各界应当根据活动的主题开展科普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

鼓励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对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新建、扩建科普场馆用地优先给予安排。科普场馆用地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政府应当安排运行和维护经费,以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普组织和科普队伍建设,依法维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扶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依法兴办科普事业。

第三十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有关收入、科普类出版物等,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省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四条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成果纳入政府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和奖励范围,并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宣传科普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成绩显著的;

(三)为发展科普事业捐赠财产或者投资,有突出贡献的;

(四)科普著作、科普成果等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科普为名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者贪污、挪用捐赠款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改作他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扰乱科普场馆秩序或者毁损、侵占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在科普工作中的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普及20**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科普工作,应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科普法还规定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科普场馆 人才队伍 面临问题 培养体系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9(c)-0138-02

我国科普人才的从业数量不断增加,截至到2010年底专职科普人数已达22万人。为满足科普事业发展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需求与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要求,《中国科协科普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科普人才总量至少比2010年翻一番,到2020年,全国科普人才总量达到400万人,全国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普人才达到300万人,占科普人才总数的75%。如此庞大的人才队伍必须需要一个完善的培养体系才能得以支撑科普事业。

1 人才在科普场馆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1.1 核心资源

众所周知,一项事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很多资源的支持,如资金、政策、管理、人才等等,但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核心的资源就是人才。人负责政策的制定、资金的筹措、制度的实施,一切都离不开人。

1.2 发展动力资本

人才是科普场馆发展的动力资本。从建国以来,各类科普场馆从无到有、从单一内容到多种合一,无一不是靠着理论实践创新来发展壮大。这些都需要专业的科普人才凭借自身的专业素质及专业领域工作的实践经验来拓展推动。

1.3 连续性

人才是科普事业保持连续性的重要保障。只有源源不断的充实科普人才队伍,才能使事业发展不仅得到持续发展,同时保持与时俱进的连续性。

1.4 发展人才队伍的紧迫性

从统计数据上看,我国的科普从业人员队伍日益壮大,未来还会有更多的科普场馆建起,大量的科普人才进入这个行业。如何持久、高质量的发展科普事业,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保证优秀科普队伍的稳定等问题,现实的摆在了眼前。

2 科普场馆人员及岗位结构分析

2.1 科普场馆总数及从业人数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的科技统计报告,截止到2010年年底,我国共有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科普场馆1511个,科普从业人员达到22万余人,其中每万人拥有的专职科普人才为1.67。

2.2 性别、学历、职称比例

科普工作人员中,女性科普专职人员63.7万人,占专职科普人员的36.37%。中级职称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普人员84.03%,占科普人员总数的47.98%。

2.3 人员岗位配置

科普场馆人员配置大体分为场馆领导、办公室、财务、维修与保障、展览与教育等几大块。其中展览与教育部门在很多时候又承担了外联、策划、组织培训、场馆讲解、布展巡展等相关岗位的工作责任。

3 科普人才在事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3.1 专职一线科普人员流动性大

科普场馆多属于事业单位,且基本隶属于各地科协,由于编制名额有限,在一线专职的科普工作人员不定期借调到政府及科协机关或其他下属事业单位,甚至会一直在借调部门工作。同时,一线部门无法在短时间内招聘到或在场馆内部找到足以立刻接任该员工工作的人员。

由于福利待遇及发展前景等相关领域的问题,最初招聘人员时,会流失一部分;
工作的前5年,会跳槽或调走一部分人。根据人员的流失情况,虽然每年都会有新鲜血液进入,但是要想将科普场馆事业连续的发展,则必须要有专职和精通的专业人才的支撑,但是培养人才需要5年左右的培养时间;
按照人才流失的速度,足以形成科普场馆发展的瓶颈。

3.2 招聘人员与实际录入人员信息不对称

招聘信息时,大都要求年龄、身高、文理、专业等。但实际能够满足条件且能被录取的人员有多少是能完全满足的呢。有时因为急需用人,可能会在外形或学历层次方面适当放宽;
还有些情况是在政策上钻空子。这就导致了进入科普队伍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在日后人员管理、发展等方面造成了先天的障碍。

3.3 岗位设置与实际运行有差距

前面提到科普场馆岗位配置类型:领导、办公室、财务、维修与保障、展览与教育等几类。其中展览与教育部门又承担了外联、策划、组织培训、场馆讲解、布展巡展等相关岗位的职责。展教部人员配置虽多,但因承担职责较广、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年龄跨度大、性别比例严重失衡、专业领域差异大等限制因素,使岗位的实际配置出现了不均衡及混乱状态,致使科普场馆的外宣、活动组织、实施、跟踪评估、持续性开展等无法顺利进行。

3.4 无国家相应职称系列

我国各类专业的职称已有十大系列,涉及专业270余种。从建国初至今科普事业发展也已经64个年头了,但对于科普场馆的一线专职科普人员,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任何一个相应的职称系列。就我馆及大部分科普场馆的工作人员,从业五年甚至更久的时间,已经达到申请中级职称资格并且发表相关工作论文三篇以上的人员,初级职称也未能评定。极大打击了工作人T积极性,更无法从专业角度考核人才。

3.5 相应继续教育及深造机会少

没有相应职称系列,就更加不会有相应配套的职业继续教育。与其他的专业岗位相比,科普这个大类的在职研究生教育也没有。从业人员想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学习更多更先进的专业知识,与更多的同行学习交流,但却没有专业化平台。只能通过科普论坛或会议偶尔为之,这对于庞大的一线人员来说,不是人人都有机会参与,对提升科普队伍整体素质并不适用。

3.6 科普专业人才输送少

我国大部分大学相继开设了相应的本科研究生以上的专业课程,目的就是为了培养专门的专业化人才,在不同程度上满足社会需求,与社会实际接轨。

现阶段并没有高校开设关于科普类的专业。如,科技传播、展览规划、展品研发等。这些正是广大一线科普人员所从事但又亟需学习、提高的问题。他们只能进行自学和摸索,经过很长时间的培训及实践才能进入角色。

4 科普人才培养系统建立

4.1 学校专业教育匹配

(1)与国家教育部建议开设科普类别的本科及研究生以上专业课程,加大力度培养科普专业人才。

《打造高效的科普人才培养体系》一文中已详细提及关于如何形成规范有序的长效机制,在此就不赘述了。我们应在着力完善科普人才本科培养体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科普人才本科培养路径、学科专业布局,构筑科普人才本科教育宽广的专业支撑体系,进而建立健全高校科普人才培养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设立科普类专业在职研究生系列,提供人员继续深造平台。

经过多年的工作经历,大部分科普工作者积累了相当多的工作经验,在科普领域研究能力也相应提高。他们通过自学或其它途径达到相当于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论文答辩时的知识和能力水平。如能考上研究生并顺利毕业,是对这些人能力的一种认可。而且,在在职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其科普的学术理论水平也会得到提升,为基层科普活动开展提供良好的学术基础。

4.2 建立相应的国家职称系列、加强继续教育

前面提到,迄今为止国家职称系列中仍无科普事业相应系列。一部分人员挂靠类似系列,但是在审查评定中被拒绝申请,认为非该技术专业;
另一部分人员则是通过国家统一职称考试,但又与所从事职业无所联系,仅仅通过考试获得更高一级职称,享受相应待遇。将用于本职业研究探索学习时间花在毫无相关的专业上,无异于是对资源和时间的浪费。如能建立相应系列职称,人员能够更深入研究探索本专业,不仅提升和认可专业技能,同时为单位的人员考核、合理配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4.3 科普场馆人才队伍的建立

(1)合理设置岗位,合理配置人员,发挥人员主观能动性。

展教中心通常是面对广大观众的,在一线部门,大部分科普人员存在于此。人数虽多,但也承担了外联、策划、组织培训、场馆讲解、布展巡展等其他的岗位职责。如果岗位设置单一,责任模糊,每个人不能明确任务,会造成工作量分配不均,目的混乱,直接后果就是工作任务无法高质量完成。因此,要结合实际,设立目标责任清晰的岗位,专人专岗。尽量根据个人特征安排适宜岗位,最大程度发挥员工优势。

(2)探索部门内学习机制,培养内部人才。

每周进行部门内的全员专业学习。如各类科普知识,更好地理解科学原理;
利用墨客等进行远程课程培训,让更有积极性和扎实专业基础的人员担任培训工作,进行相互间的知识补充,形成日常系统培训模式,并以赛代练,考核评估。

(3)增加外出学习交流机会,增强人员素质。

我们不能闭门造车,仅靠自己很难有新颖的东西出现,但创新首先需模仿。所以定期派人员出去学习先进理念,如科普论坛、展品交流会、场馆间人员入馆学习生活等,可以拓宽人员视野、改变角度,提升素质,更好地服务于科普场馆。

(4)完善管理制度,鼓励绩效,选拔优秀人才。

在工作内容相同情况下衡量优秀人才需要量化考核,鼓励绩效。这样不仅提高人员工作积极性,更能激活场馆发展的内在动力。

(5)建立与高校、中小学校、企业等合作关系。

场馆人员有限,需要有更多的人加入。如建立学校实习基地;
与企业搭建专业平台,既宣传了企业又利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做专项科普咨询员;
通过这些方式,吸引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加入科普队伍,以期达到人员共享。

参考文献

[1] 任嵘嵘,郑念,孙红霞.我国科普专职人才队伍建设研究[J].科普研究,2012,7(5):70-76.

[2] 中科协科普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

[3] 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2010年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科技统计报告[R].2011.

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0-2020)》,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一)国家科普能力表现为一个国家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科普创作、科技传播渠道、科学教育体系、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科普人才队伍以及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等方面。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并实施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立了新时期科普事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战略方针,推动了我国科普事业繁荣发展,公民的科学素质不断提高。随着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公众对科普需求大幅增加,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的任务更加艰巨,科普能力建设薄弱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体现在:高水平的原创性科普作品比较匮乏,科普基础设施不足、运行比较困难,科普队伍和科普组织不够健全和稳定,科学教育、大众传媒等教育和传播体系不够完善,高水平的科普人才缺乏,政府推动和引导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待加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公民科学素质提高的进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新时期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求,立足现有基础,坚持政府引导与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经过15年左右的努力,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公众科学教育和传播体系,创作出一批适合不同人群需要的优秀科普作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构建一个有效运行的科普工作组织网络,建设一批功能健全的科普基础设施和科普教育基地,营造一个激励全社会广泛参与科普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我国科普能力的不断增强,促进公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

二、“十一五”期间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繁荣科普创作,大力提高我国科普作品的原创能力。

1.推动科普作品创作工作,鼓励原创性优秀科普作品不断涌现。针对新时期公众需求和欣赏习惯的变化,结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成就和新趋势,大力倡导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知识性和娱乐性结合,专业科技人员与文艺创作人员、媒体编创人员相结合。使科普创作做到既要普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又要掌握和创新科普作品的创作技巧,做到内容与形式的有效统一。推动全社会参与科普作品创作,既要引导文学、艺术、教育、传媒等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投身科普创作,又要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对优秀科普作品将给予支持和奖励。

2.把科普展品和教具的设计制作与研究开发作为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内容。针对科普场所建设和中小学校科技教育的现状及需求,重点开展科普展品和教具的基础性、原创性研究开发。制定科普展品和教具的技术规范,鼓励和引导一批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展品和教具的设计和研究开发。

(二)加强公众科技传播体系和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更加广泛的科技传播渠道。

1.加大大众媒体的科技传播力度。综合类报纸、期刊和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体要设立科普类专题、专栏、专版或频道,增加播出时间、版面,提高质量和水平。要逐步提高编创水平,打造精品科普栏目,满足广大公众不同层次和形式的需求。建立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科普类节目收视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分离的改革,推动科普节目制作社会化,丰富节目来源。发挥网络等新兴媒体的科技传播作用,打造和扶持一批富有特色的、高水平的科普网站或栏目。拓展科普出版物的发行渠道,大力扶持科普出版物在农村、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行工作。采用市场机制与政府支持相结合的手段,推出一批科普影视作品、精品专题栏目和动漫作品。

2.推进科普场馆建设。根据提高我国公众科学素质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明确科普设施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分布、规模和建设方式等,加强对各类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和指导。通过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符合需求的科普场馆。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场馆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力量建设专业科普场馆,同时推动科研机构、大学建立定期向公众开放的制度,开展科普活动。建立科普场馆开放、流动、协作的运行机制,构建科普资源创新和共享平台,形成综合性场馆和专业性场馆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3.加强基层科普场所建设。在县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广播站、农民书屋、中小学校、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等基层公共设施建设中,增加和完善科普功能。通过开辟乡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配备科普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强化农村专业化科普设施建设,为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建立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服务。将城市社区科普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将科普工作纳入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社区科普活动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展览、培训、竞赛等多种活动,满足社区居民的科普需求。将社区科普设施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情况作为文明社区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体系,提高科学教育水平。

1.促进中小学科学课程的改革与发展。积极倡导并要求各地初级中学逐步规划开设科学课程,推进以科学探究为核心的科学教育改革,定期开展中小学科学教育质量评价,推广优秀的科学教育改革经验,促进科学课程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快师范院校教师培养课程的改革,为中小学输送高质量的科学课程教师。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利用自身优势,支持和参与中小学科学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科学课程教师培训。

2.加强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育实验室,使中小学校尤其是边远农村学校实验室数量、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能够基本满足科学课程教学的需要。科学教育的教学仪器、实验材料、工具及多媒体等多种科学教育资源的研发与配备,要体现“以科学探究为核心”的科学教育理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对科学的兴趣,提高其操作和动手能力,形成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小学图书室建设,充实科技类图书,扭转我国中小学特别是边远农村学校图书馆规模偏小和科技类图书数量严重不足的现状。主要依托现有力量,建设青少年科普活动资源咨询中心,为全社会提供青少年科普活动的信息和服务。

3.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科普活动。制定并实施《**-2010年中国青少年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指导纲要》,加强现有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科普教育功能,推动中小学校与就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场馆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充分利用校外的科学教育资源,开展教学和课外科技活动。

(四)完善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机制,促进公众理解科学。

1.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普工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要注重科普资源的开发,并将科技成果面向广大公众的传播与扩散等相关科普活动,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目标和任务之一。对于非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及其它公众关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其承担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公众成果信息和传播知识。

2.建立公众参与政府科技决策的有效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要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听取公众对科技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公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督,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社会伦理等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听证制度,扩大公众对重大科技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能力。

3.建立和完善科技信息机制。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科技专项实施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面向公众的科技信息机制,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科技知识和信息。规范商业活动中科技信息传播。大众传媒要担负起向公众准确科技信息的责任。对企业产品中含有虚假科技信息的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
对利用科技信息的欺诈行为,要依法给予查处。各级科协组织、有关社会团体、科研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面向公众的科技信息咨询,建立通畅的科技信息传播渠道。

(五)加强示范引导,进一步提高科普工作的社会动员能力。

1.深入开展各类群众性科普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搭建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平台,继续集中开展一系列全国性的重大科普活动,为广大公众参与科普活动创造条件。进一步提高科普活动组织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根据形势发展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开展对重大科普活动的效果评估,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科普活动集中宣传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特色,确保实效,形成地方和部门联动、集中性和经常性活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2.加强不同行业的科普工作。各行业部门要充分发挥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把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工作与科普工作有机结合,研究制定行业性科普工作发展规划和指导意见,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行业科普教育基地,大力发展行业的基层科普组织,形成一支高水平的行业科普队伍。调动行业部门积极性,挖掘行业科普资源,体现行业特色,开展专题性、系列性科普活动。

3.加强国防科普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航空、航天、核、兵器、船舶工业的科普资源,在保持原有特色的基础上,拓展其功能并增加现代化的高新技术展示手段,在科普宣传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在安全保密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退役、待销毁的某些军工设施和军事装备等资源,进行适当改造和开发,建设一批国防科普教育基地。编辑出版多层次的国防科普作品,建设国防特色科普网站,适度开放国防科研院所和所属高校的实验室等设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科普教育活动。鼓励国防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普工作。

4.加强企业科普工作。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产品、技术、服务和设施优势,向社会开放,面向公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密集的特点,集中展示高新技术成果和产品,让公众了解和感受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鼓励企业捐资捐助社会公益性的科普设施建设和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职工技协、企业科协、企业研发中心等组织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群众性技术创新和发明等活动。要把支持和开展科普活动,作为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

(六)专兼职结合,建设高素质的科普人才队伍。

1.提高科普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断壮大由科技工作者、科学课程教师、科普创作人员、大众传媒的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场馆的展览设计制作人员、科普活动的策划和经营管理人员、科普理论研究工作者等组成的科普人才队伍。适应市场化进程和现代传媒业发展的需要,在高校设立科技传播专业方向,跨学科培养一批科技传播、科普创作和理论研究的创新型人才。加强具有理工科和文科教育背景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科普创编和策划人才队伍建设。开展面向科普工作管理人员、科技场馆展览设计人员、科技记者和编辑、科普导游、科普讲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科技传播队伍的素质。积极倡导广大科技人员投身科普事业,让更多最新科学技术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2.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暑期社会实践和支农支边支教活动,形成一支能够在基层,特别是深入农村和西部地区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的志愿者队伍。组织老专家、老教授发挥专业和技术特长,积极参与科学教育和科技传播工作,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发展城市社区、乡村科普志愿者队伍,培养科普宣传员。

三、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国家科普能力建设是政府推进科普工作的重要着力点。要进一步发挥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部署,集成资源,引导全社会共同推动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科普法》的要求,通过制定规划和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对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科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科普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积极做好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各地方、各行业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积极推进具有地域特色和行业特色的科普能力建设。

(二)加大科普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普事业,逐步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投入体系。在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中,应推进科研成果科普化工作。

(三)完善科普奖励政策。逐步将科普图书、科普影视、科普动漫和科普展教具等科普作品纳入国家科技奖励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多种形式的科普奖。加大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力度。

(四)加强国家科普基地建设。在现有科技类场馆、专业科普机构以及向社会开放的科研机构和大学中,开展国家科普基地建设试点,在提高展示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构建科普监测工作网络,及时了解和掌握地方、部门在科普政策实施、科普能力建设中的最新进展和动态,定期开展公民科学素质监测调查和科普工作统计,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六)加强科普的理论研究。针对科普创作、科学教育、科技传播、创新文化、公民科学素质基准和监测等重大问题,开展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理论研究。重点扶持一批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支持办好高水平的专业化科普理论研究期刊。

科普馆建设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专升本  图书馆  现状  发展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和社会化的重要基地。专升本院校图书馆普遍存在人员素质差、服务水平低、馆舍面积小、馆藏文献缺乏、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图书馆发展建设中应大力改革创新、强化图书馆整体队伍建设、提升现有人员专业素质,优化服务水平。笔者就所在地区四所专升本院校图书馆进行探讨。

        加大馆舍、馆藏投入、合理规划、加强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图书文献是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知识信息支柱。经费紧张、经费短缺是专升本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制约馆舍、馆藏的主要因素、在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评估体系中,有两个标准:一是生均图书100册或年新购图书6册/生;
二是馆藏结构要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笔者对所在地区四所高校统计,多数院校图书馆藏书在升本前一般在40万册左右,而在校生规模一般在7000人左右,馆藏数量还存在很大缺口。

         对于馆舍而言,专升本院校图书馆面积均在6000-10000平方米之间,平均在1-1.5平方米/人,与本科教学合格评估生均2.03平方米的标准相差甚远。

         在专升本过程中,为达到验收标准,大都采取突击采购图书的方式来增加馆藏量,尽管使馆藏数量达到了本科院校的馆藏要求。但难免出现重量不重质,馆藏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另外升本后本科院校的馆藏大多由原来多校合并而成。专科学校图书馆再升本前的馆藏,升本后“过时”的很多。

         升本后,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读者数量的不断扩大,原有学科专业范围的不断延伸和新学科专业的设置等因素,使得科研、教学类文献的专业性、层次性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很不协调。网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率低,远远不能满足升本后高校快速发展对信息的需求。

         因此要充分利用原有的优势和特色,围绕本科教学、科研发展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采购高质量文献资源,保证藏书的有效性、针对性、完整性和多样性。特别是本校新开专业,重点学科领域的书刊。按标准进行加工、及时投入流通。还要注意电子文献信息的采集,以电子文献信息补充纸质图书数量的不足。侧重网络数据库和全文电子图书的购置和引进。与院校专业紧密配合、咨询、统筹规划电子资源建设、积极引进适用性强、本校读者利用率高的电子图书与数据库。从而形成自己特色的馆藏资源,高质量的数据库。

加强馆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

         图书馆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水平。高校图书馆从业人员录用缺乏规范性,进人渠道较多,人员学历层次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图书馆学,计算机专业以及复合型专业人员缺乏。

非专业人员多于专业人员,大部分环节和岗位的工作实际上是由非专业人员和专业程度不高的人员承担。即使有受过图书情报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但也是个别情况,所占比例很小。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加强图书馆的专业队伍建设,按照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计划地聘任多种学科的专业人员。高等学校图书馆专业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应逐步达到60%以上。实际上当前高校图书馆从业人员中(以本地区为例),大专学历占60%,本科以上学历仅占一小部分。加强馆员队伍建设迫在眉睫。

        1加强馆员培训,提升专业队伍水平。建立关内业务学习制度,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鼓励职工在职学习。有计划的开展岗位培训,可以短训班的形式,通过馆内集中学习、业务培训和技术技能方面的培训,对一线人员进行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管理的培训。一方面使馆员掌握图书馆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能充分掌握计算机知识和网络知识,跟上图书馆现代化、科学的管理步伐,另一方面还要熟悉图书管理软件的应用,能够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小故障,保证图书馆流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图书馆员还要具备先进、高超的获取信息和信息再造的能力。

        2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兄弟院校、地方图书馆馆员进行业务理论交流或请相关专家和业内的学术权威进行指导。

        3引进专业人才,改变馆员结构。有计划的引进图书情报、计算机、外语和有关本校学科所需的优秀的本科以上毕业生。

        在馆员职业素养的培养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既要发挥官员的主观能动性,又要有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使馆员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高校图书馆正朝着自动化、信息化、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掌握图书情报专业理论和技术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员最基本的信息素养要求。

        优化服务体系,开展多样化、多层次、高质量的个性化服务。

         专升本院校图书馆基础差,底子薄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仍处于传统服务、常规服务、低层服务阶段。因此在流通服务工作上,要不断完善提高传统化服务来满足读者的需求。应由传统的服务模式向个性化服务转型,从阵地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型。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服务模式:

        1如对新入学的学生,应给他们介绍本校图书馆概况。传授一些图书馆的基础知识,信息知识以及简单的光盘检索技术,网络应用技术;
针对有基础的读者较详尽的传授计算机情报知识和文献检索知识。2在提供基础服务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流通阅览参考咨询工作。设立读者意见簿,开设读者意见箱。定期召开图书馆工作委员会议和读者座谈会,听取读者意见和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3保证充足的开馆时间,适当延长开馆时间,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延长服务时间是专升本院校图书馆读者的一大愿望。

         总之,随着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深度发展。专升本院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与共享,服务再造,馆员职业规划,成为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突出问题。

参考文献 

【1】黄鸿滨 《试论专升本高校图书馆服务工作难点及对策》

【2】李静   《信息时代高校图书馆员的素质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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