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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0篇)

时间:2022-11-22 17:2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0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10篇)

篇一: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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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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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

  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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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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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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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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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年度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年度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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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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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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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柳州市本级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柳财农[201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拨付,列入“扶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贴息、扶贫培训等项目资金.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以及柳州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根据柳州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减贫工作需要以及市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按当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10%以上增列精准扶贫资金。以及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市级各涉农主管部门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将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投向贫困县。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采取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区)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我市减贫工作任务,以及县(区)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分配下达到县(区)。鼓励县(区)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

  第五条

  资金分配因素.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由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两部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占60%,绩效因素指标占40%.客观因素指标包括贫困县(区)上年扶持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贫困程度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第七条

  精准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对于市级切块安排到县(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级直接到户的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不低于该县(区)获得的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制定扶贫项目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扶贫、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整村(乡)

  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紧紧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市本级精准扶贫资专项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扶贫项目计划报备与调整。各县(区)应在市本级财政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计划,并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第十条

  扶贫资金整合。强化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具体实施项目,由县整合集中使用。县(区)级政府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区)级政府要按照“以县(区)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以异地扶贫搬迁、整村(乡)推进扶贫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搭建整合平台,细化平台实施方案,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提供有效载体,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报账。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县(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核拨资金。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根据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进度款,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

  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按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拨付,并不计利息.第十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县(区)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各县(区)编制、审核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按不超过获得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的2%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申报与审批。县(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项目当年不得重复申报。扶贫项目经县(区)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由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验收。由县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扶贫项目进行验收,市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涉农部门对各县(区)已验收的扶贫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扶贫资金管理与检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监督与审计。

  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财政、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效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优先安排资金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篇三: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_精准扶贫资金

  管理制度办法

  为提高精准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扶贫工作,应制定规范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真贫、真扶贫,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工作实效,扎实推进精准到户项目的实施,强化基层干部脱贫攻坚的责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资金、地方债券资金以及清理收回的财政存量等各类资金中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坚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精准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提高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

  第六条

  精准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村委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扶贫项目,贫困户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

  第七条

  创新扶贫机制,针对贫困户实际情况,采取靶向疗法,因户施策,一户一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村贫困户申请-村民委员会评议-村委会公示公告。项目村按照申报的项目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附各户实施内容、各户家庭情况说明,一式三份由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队长、村书记、村主任、扶贫专干签字后,两份由村申报到乡镇,乡镇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申报文件,附上有关村申报表一份,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扶贫工作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同时上报省、市扶贫办备案,然后由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目计划。

  第九条

  项目公示。精准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级要在政府网站公示;乡镇(开发区)在收到县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要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材料、公示照片分级上报并留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审批原则:以扶贫开发规划为基础,审查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符合财政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投向;符合精准扶贫到户要求,尊重贫困群众意愿。按照年度资金预算指标,以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的用途和范围。项目资金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全额预拨。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经审批和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扶贫项目,应提交调整或变更说明,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精准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预拨付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四条

  精准扶贫资金做到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管理到项目。为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后,扶贫工作站在1至2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乡镇主要领导签批的扶贫资金预拨单,并到县扶贫办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工作人员,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的预拨单,报到县财政局审核,1至2个工作日内,资金全额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领导签批后资金按照计划打卡到户,由乡镇有关负责人、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负责把项目落实到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精准扶贫项目资金一经拨付,要尽快组织实施,规定时间内未按计划实施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要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说明情况,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理。

  第十六条

  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原则上由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组织实施,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对于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乡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乡镇纪委、扶贫工作站、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逐户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办。县级实行抽验制度,抽验项目实施农户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精准到户项目实施完成后,乡镇完成项目实施总结并附实施过程中的照片,身份信息复印件,粮补折复印件,到户项目汇总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粮补折号码、实施内容、补助资金、农户签名、帮扶责任人签名、驻村工作队长签名、并由村镇盖章)、实施方案(含各户情况说明、补助标准、实施内容、投资情况、收益情况)、统一采购或有实物发票的,要项目发票,乡镇扶贫项目验收报告等,由乡镇扶贫工作站负责到县扶贫办报账;经县扶贫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销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的监管,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单位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扶贫开发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要经常深入各乡镇、各有关村,进行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专项监督检查;做到项目和资金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管,健全扶贫项目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检查、项目实施过程检查、项目实施内容检查、项目招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竣工验收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贫困户受益情况检查,项目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能力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监管检查、审计中发现精准扶贫项目不符合规定,扶贫主管部门责成有关乡镇或部门及时整改,并提出整改意见;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如数追缴有关资金,并视其情节,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四: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00省大扶贫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产业精准扶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委厅字〔2017〕83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委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和《00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0扶办发〔2018〕1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简称“资金”)是指包括国家、省和市、县各级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项目、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项目、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项目、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项目以及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等。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主要用于:

  (一)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60%以上用于发展扶贫产业,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以直接发展产业、量化入股、投入合作社、发展村集体经济等方式,覆盖所有贫困户。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区域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

  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村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增强贫困人口抵御风险能力,对贫困家庭购买农业保险缴纳的保费给予补贴等。

  (五)围绕帮助农场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支持贫困地区使用贵州脱贫攻坚投资基金或申请政策性扶贫贷款,给予扶贫贷款贴息。

  (六)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解决上不起学的问题,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七)项目管理费按分配到县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别据实列支1%、2%,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中各乡(镇、街道)分别承担以下职

  贵:(一)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为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财务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监督等。

  (二)县扶贫办、发改局、农牧科技局、林业局、水务局、民宗局等部门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是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审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扶贫对象受益情况监测及利益联结机制的审核等。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

  (四)乡(镇、街道)为扶贫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方案的编写、组织实施、公示公告、跟踪监督及检查、质量把关、自查验收、绩效自评等;同时也是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应建立专户或专账,并明确专人管理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532”比例拨付款,负责项目财务决算、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实施请款单及拨付依据。

  县级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该部门一并履行实施单位职责。实施单位对所提供报账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对其负责,按照项目实施

  进度报账。

  (五)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为乡(镇、街道)报账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项目报账资料的审核、账务核算、财务决算。

  (六)乡(镇、街道)扶贫站具体负责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质量的监管及项目报账资料的初步审核把关,负责建立项目建设进度台账和扶贫项目资金收支台账,负责项目建设资料和财务报账资料复印件收集、整理、归档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项目管理原则;

  (二)坚持“投向准确、重点突出”的原则,重点围绕当年脱贫目标(出列村和脱贫农户),重点突出产业发展、合作社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扶贫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

  (三)坚持“村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定及批复,乡、村实施,乡(镇、街道)报账”的运行原则;

  (四)坚持“扶贫不扶富、扶贫先扶志、扶勤不扶懒”的原则;

  (五)坚持重点向深度贫困村、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

  (六)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本地资源条件、产业基础,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合理把握试点、示范、推广的节奏,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不宜片面追求规模和

  覆盖面。

  (七)严格选好实施主体,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完善选择实施主体的民主决策机制,对于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可由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确定实施主体,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积极参与议事讨论并加强指导。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支出:(一)不能用于单位公务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

  (二)不能用于由政府负责的楼、堂、馆、所、职工住宅、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不得用于与其他专项行业部门负责的大中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不能用于偿还各种债务;

  (四)不能用于企业担保、企业亏损;

  (五)不能用于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二章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国库设立资金专户,收到上级资金文件后,及时转入资金专户;乡(镇、街道)收到县财政局及资金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及时将下达的资金进专户或专账。

  第七条

  县级部门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实施主体部门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经分管、主管领导审核

  后,再报县财政局审核报账;乡(镇、街道)实施的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由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及报账资料,送乡(镇、街道)扶贫站核实后,报乡(镇、街道)分管及主管领导审签,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审核报账。

  第八条

  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分年度分项目建立完整的扶贫项目资金专账,收集完整的扶贫资金项目会计档案资料。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资金支付实行当年结算结转,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收支台账;对项目建设县级验收报账后结转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将结转资金进入县级专户,并做好台账管理。

  第九条

  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终全额缴入县级国库,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度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专项资金利息及结转资金的额度,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资金投向。

  第十条

  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后有结余资金的,可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金在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县财政局收回国库,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因未及时收归国库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責任。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专户或专账;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进入专户或专账管理,严格按照“532”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贪污、受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资金分配由县级扶贫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列村、贫困人口数量、巩固脱贫人口数量及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

  对上年度年终绩效考核得“良”等级以上的乡(镇、街道)、扶贫龙头企业、村集体及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对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好的可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后,在5个工作日内,在县级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告,并截图链接网址留存档案。各乡(镇、街道)根据项目资金分配表在3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实行阳光化管理。并公示国务院扶贫办监督电话12317及辖区内主管部门举报监督电话。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项目实施主体或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级扶贫项目部门检查监督。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力或不愿意整改的,交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自查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实施单位的自查验收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组织县级验收工作组或第三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街道)扶贫站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和“贵州省扶贫系统电子政务平台”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采用日常监管、检查、审计、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资金绩效考核主要包括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3个部分。

  (-)资金拨付

  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围绕年度贫困退出目标任务,将资金分配到贫困村,量化到贫困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当年拟脱贫及脱贫对象巩固全覆盖。

  (二)资金监管

  1.公告公示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宗委

  省农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00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00财农「2017]220号)、《00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00财农「2017]255号)分县、村两级进行公告公示,扶贫政策文件管理办法等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通过公示栏、项目牌等方式将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2.制度建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财资金管理使用,将资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随时接受上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资金使用成效

  1.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

  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报账,做到年度项目资金结转结余率<8%,切实提高金使用效益,杜绝资金滞留,确保项目实施进度。

  2.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包括管理制度建设,整合资金规模等。

篇五: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务院办公厅

  1997.08.121997.08.01预算、决算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

  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

  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六: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加强项目监管,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益,提升扶贫开发水平和成效,根据《深圳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儒步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发展资金,地方财政配套扶贫资金以及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的安排要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实现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使用范围可支持贫困村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户自我发展项目。

  第三条扶贫项目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注重效益的原则。按照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充分征求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本村资源条件,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户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因人而异,制定切实可行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计划。

  第四条坚持民主公平公正。扶贫项目谋划确定,必须征得贫困户的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后公告公示。

  第五条扶贫项目实施可采取合作经营、联户经营、承包

  经营、租赁经营、村企共建、家庭农场、以户为单位自主发展等扶贫模式。

  第六条扶贫开发项目凡以承包、租赁、股份制、联户经营、专业合作社经营等不同形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合同(协议)期限定为3-5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愿意,继续签定相关合同,如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县扶贫办和乡镇政府收回投入的扶贫资金,由村

  民委员会另选扶贫项目,但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资金直接或变相发放到户。

  第七条以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严格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分红,在分红时,叶潭镇政府及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和经营单位将资金缴到镇财政所,财政所按项目扶持对象名单将资金拨付到贫困户一卡通。严禁分红资金按全村人口平均分配、截留、挪用或代缴其他费用。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必须在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于投入不大、技术要求不高的小型公益设施,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县扶贫办审查同意后,可采取村民

  自建形式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成立村民监督小组,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扶贫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扶贫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订立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责任和违约处罚等条款。

  第十条建立扶贫项目、扶贫对象公示制。当年实施扶贫项目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名单、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单位、项目类型、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投资、建设期限等情况应通过广播、电视台、公示栏等形式在县、乡镇、村进行公示并存档备查,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分户受益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以及在股份合作组织入股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参照工程类项目执行;精准到户由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要在帮扶工作队和村两委指导下实施。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

  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统一实施或入股分红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对于由农户自行实施的精准到户扶贫项目完成后,由村民委员会、帮扶工作队组织初验,镇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镇纪委、财政所、驻村工作队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工程类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申请审计局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精准扶贫资金实行全额预拨制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构建规范、高效的项目监管体系,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十六条对于工程类项目在实施前先预拨**%到中标单位,中标单位在提交审计报告之前,项目资金最高拨付至合同价的**%;提交审计报告、决算和验收资料后,拨付至审计确认价的**%,余下**%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经复验合格后,足额拨付质保金。特殊情况可由驻村工作队、村民委员会、中标单位共同商讨资金拨付方案,但不可超出以上规定范围。

  第十七条工程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支付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清单、支付证书、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决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八条采购类项目,申请拨付资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

  第十九条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村民委员会与经营主体签订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协议、贫困户入股同意确认书或协议、分红基数、股权比

  例等。

  第二十条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加强扶贫项目档案管理。所有扶贫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立项到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7月1日县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7月18日

  巫山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农村扶贫条例》、《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41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

  农〔20**〕47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管制度的通知》(渝扶组办发〔20**〕5号)精神,结合巫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的管理。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贫困地区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项目资金、扶贫搬迁资金、慰问资金、互助资金、培训资金、科技推广资金等),以工代赈资金(含易地搬迁资金),少数民

  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和农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等。

  第二章扶贫项目管理

  第三条扶贫项目。指在贫困地区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及相应扶贫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在一定时间内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指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带动力较强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

  第五条扶贫项目确定。扶贫项目应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扶贫搬迁、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发展、农民素质提升、社会公共服务等内容,遵循国家扶贫政策,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且扶贫精准性较强。扶贫产业项目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原则,重点在种源、加工、营销、基地建设和品牌打造等环节上予以扶持。

  第六条扶贫项目申报。县、乡镇(街道)应按照适合范围和逐级申报的要求,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并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扶贫项目年度规划,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局会审,会审方案报送县分管领导审查,并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同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内容当年不得重复申报。除产业项目外的其他扶贫项目,在未下达项目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前实施,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谁决定谁负责。

  第七条扶贫项目公示。所有扶贫项目要通过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巫山报或扶贫开发公众信息网站公示;乡镇(街道)在收到县上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后,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项目实施村或实施企业、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扶贫项目变更。扶贫项目经审核审批后,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审核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1]第十条扶贫项目验收。原则上***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黑名单”制。将以报送虚假材料、多头申报等形式骗取、套取扶贫资金和擅自变更扶贫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已被评为市、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的,报审批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选,不得安排扶贫项目扶持;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含乡村旅游)发展、生态扶贫搬迁、社会民生保障、人力资源开发、科教服务推广等。社会

  扶贫资金应该尊重捐款者的意愿使用。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持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发展扶贫产业。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的分配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初步方案认真审核提出,坚持资金跟项目走。跨年度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5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当年市级扶贫项目资金到位3个月内,分配落实到项目并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贫困村互助资金倡导“村使用、村回收,乡代管、乡建账”的管理模式,村社自律,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互助资金主要解决本村互助社社员生产发展、扶贫搬迁等所需资金,每户借款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借用时间为一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年,借款利率可参照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七条扶贫培训费原则上由县统一使用,围绕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地区干部能力培训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扶贫资金及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和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五)各机关、事业、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建项目;(八)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购置;(九)城市扶贫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十三条不相符的。

  第二十条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其余**%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

  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金推行封闭式运行和县级报帐制管理。所有票据经项目实施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在当地财政所报账,财政所须将票据及账目,送县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审核后专户入账。直接安排在县级单位、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个人的项目,票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委派监管人员审签后,在县财政局专户入帐。直补资金、慰问救助、青苗及土地补偿、农民培训交通补助等可以凭领款人员花名册入账,其他一律凭正式发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标准的;(三)资金未按“四专”规定管理的;(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报表等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六)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扶贫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

  11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建立扶贫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规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实行会计监督。贫困村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员有权对本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金实行专项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扶贫项目实施得好的单位,可以优先再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

  乡镇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乡镇扶贫项目管理办法312为打好扶贫攻坚战役,认真落实市纪委、市财政局20**年12月对我镇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更加规范使用扶贫资金,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我镇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规范扶贫专项资金用途

  1、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笔扶贫专项资金对应规定使用方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用于发放各种人员工资、不得用于其他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2、村级扶贫资金支出须严格按照要求用于扶贫工作,按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出招待会议费等其他用途。

  二、规范扶贫资金支出票据

  1、对扶贫资金支出须采用正式票据,坚决杜绝白条支出。

  2、对按要求发放到户的扶贫资金,严格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由所在村书记主任、驻村工作队、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据实签字确认,分管领导审核把关,财政所人员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后由镇长签字同意支出后,由镇财政所采取社会化方式统一拨付到扶贫户银行账户。

  3、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须严格使用正式票据,不得随意用白条支出,镇会计代理中心严格按财经法规对村级扶贫资金支出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村级扶贫资金正确使用。

  13三、规范扶贫资金拨付时效

  1、上级扶贫资金到镇财政所后,相关业务部门按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发放表册,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放,应作出说明,明确发放时间,并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对无法发放的扶贫资金,相关业务部门应与上级部门沟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村级扶贫资金参照以上办法及时将扶贫资金发放到户、使用到位,不得擅自留用。

  四、规范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镇纪委会同镇财政所、经管站对镇、村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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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扶贫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古蔺县扶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筹安排

  按照集中资金、集中管理、集中使用、集中分配“四个集中”的原则,把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专款专用,重点优先

  扶贫资金必须根据我乡扶贫工作的总体部署,专款专用于我乡扶贫开发,切实做到“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整村推进等项目补助支出。

  (三)结合实际,确保效果

  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必须符合我乡扶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体要求,尊重群众意愿.要采取“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综合扶贫措施,坚

  持硬件与软件相结合,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力争取得较好效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规范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遵循以下顺序安排使用:

  (一)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进行扶持,通过发展生产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使其年人均收入达到县上扶贫工作目标要求;

  (二)扶持列入改造计划的贫困户危房改造;

  (三)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

  (四)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扶贫支出.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扶贫资金申报.扶贫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由乡扶贫办申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财政所审批.项目必须符合乡政府的总体扶贫工作规划,并要在乡扶贫办备案。

  第六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所在村为实施单位,整村推进。各村委要引导和带动群众投工、投劳的积极性,共同改变贫困的落后面貌.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程序

  第七条

  扶贫资金经乡扶贫办、财政所审核后,经领导签字同意拨付后,由乡财政所统一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扶贫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用于经审批确定的项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扶贫办和财政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扶持项目要实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领导组、乡纪委、财政所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扶贫办和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我乡扶贫资金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职责,保证资金合法、有效使用,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扶贫资金管理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扶贫资金是指从我乡扶贫基金安排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专项用于落实我乡贫困村及村内贫困户脱贫项目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部门、人员。

  第四条

  扶贫资金责任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决策、谁负责、权责匹配”的原则,按照扶贫资金流转环节,实行分级、分部门、分岗位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分管扶贫资金的领导对扶贫资金管理负总责,其授权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负相应责任。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中明确的应负责的重大资金管理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为单位负责人决定、授意办理的,单位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责任认定时,如责任人对应由其负责的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篇八: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

  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

  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预算

  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

  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

  (四)项目结算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条

  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

  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三)项目实施

  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

  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

  资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

  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

  第十一条

  民生补助项目

  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的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

  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

  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第十五条

  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

  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

  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

  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

  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九: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扶贫资金”)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作用,使困难群体得到刚好有效救助,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运用及运作规范化,特制订本方法。

  其次条

  扶贫资金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困难群体实施应急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集团公司拨付;

  (二)企业员工捐助;

  (三)扶贫资金利息增值;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扶贫资金实行公司及直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直属各单位须依据此方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扶贫资金管理方法,专款专用,账目单立。

  其次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应建立扶贫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原则上应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以及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人事、维稳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扶贫资金管理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制订、修改和完善;

  (二)负责对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进行监督、审查;

  (三)负责特别事项的探讨和处理。

  第七条

  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公示、发放、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各部门了解和驾驭本部门所辖困难群体的基本状况,编制、保管、完善困难群体档案等工作。

  (二)负责对救助对象的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救助看法,对特别状况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

  (三)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建立帮扶组织,对困难群体结成帮扶对子,落实帮扶对象,制定帮扶目标,确保困难群体有人帮扶。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标准

  第八条

  救助对象为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困难群体;救助原则是对特别困难员工重点救助,临时困难员工刚好救助。

  第九条

  员工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原则上赐予救助5000元。特别状况经本级管委会探讨赐予相应救助。

  第十条

  员工家庭受到自然灾难、意外损害、突发事务等不行预见状况,导致家庭遭遇重大经济损失,需开具居住地社区及派出所证明,原则上赐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

  第十一条

  员工去世的,赐予一次性抚恤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期间,可依据本单位实际,赐予困

  难群体500-1000元/人的救助。

  第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员工遗属,原则上每月救助工亡遗属150元、自然死亡遗属100元、六十年头精简人员100元。其中,没有收入或没有劳动实力的员工孤儿,每年救助3000元。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特别困难群体的救助,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经本级扶贫资金管委会探讨赐予救助。

  第四章

  管理与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直属各单位均须按财务管理程序要求,规范做好管理、审批、列支及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审批程序:

  由基层困难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基层车间(部门)确认,提交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特别状况由办公室提出看法;经扶贫资金管委会审核批准。领取扶贫资金时,审批人、经办人、领取人均需签字,表簿要规范、清楚,一式三份,分别由基层车间(部门)、扶贫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存查。

  第十七条

  其他困难群体救助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直属各单位每年须将扶贫资金管理运用状况向公司管委会汇报;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要定期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基金运用状况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纪委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状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于违规

  行为,一经发觉,肃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公司扶贫资金管委会负责说明。

  其次十一条

  ****可参照此方法,结合企业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方法。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司扶贫资金暂行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篇十: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范县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河南省扶贫办、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扶贫办发(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县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镇村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

  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2*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2*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

  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县扶贫办、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林业局、县文广新局、县建投公司、县农投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乡、村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县、乡、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县乡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乡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

  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

  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三)县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四)纪委监委、司法、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

  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五)县发改委、公路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新局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六)各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

  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

  关单位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部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指本校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局拨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领导下,由资

  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

  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

  (2)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3)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

  (4)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在部门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校产室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兼职校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

  实,并进行日常管理。即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专门帐、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各分管财产的保管员每半年核对一次库存情况。学校各组室为三级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好组内的资产。

  学校各相关人员归口管理各类专用资产。分别是:财产保管员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和家具用具等方面资产的管理,各类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方面资产的管理;图书馆负责所有图书资料方面资产的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机构,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具体使用保管。各使用部门要加强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设备要定专人管理。操作人员要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章采购制度

  第五条:物资采购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杜绝物资采购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均不得进行物资采购。

  第六条;采购计划制定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先提出书面报告,定期集中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第七条: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资产处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除局拨外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由使用部门和教学管理部门拟出购置计划草案;由资产处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

  2、行政设备、设施,首先由使用部门提出初步计划,再由资产处综合平衡报校长审核。

  3、低值易耗品亦采取集中采购的原则。各部门所需要的低值易耗品按计划额度(或指标)及使用进度,由资产处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定期采购,批量发放,争取做到零库存。

  4、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大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报院务审

  核。

  第三章资产登记与建帐

  第八条: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在形成之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

  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凭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证签章,给予付款结算。

  第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校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第十一条: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认真建立并做好本部门所占用学校资产的流水帐和分类明细帐。

  第四章资产的使用及处置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使学校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若出现难以修复的故障,应及时呈报资产处安排专人修理,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不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资产处进行统一调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室。

  第十四条:学校资产个人不得长期占用。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必须向资产处办理清交手续;调出学校时,应如数归还所占用的学校资产,没有所在部门财产管理员和总务部门的共同验证签字,人事部门不得放行。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原则。为提高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各类资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的形式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确已丧失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无修理价值或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

  第十七条:资产处置程序

  1、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2、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3、报院务会审核;再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审核。

  4、回收残值上缴财务,核减固定资产。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由过失人赔偿。

  第五章资产清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每年要自行清查一次,核对帐(卡)物相符情况,并将自查结果归口上报各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对其归口管理的资产实行报告制度,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如实填写资产变动情况表,经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按时报送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部门对报表进行逐项核实汇总,最终编制出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呈报校务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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