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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4篇

时间:2022-11-16 11:3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4篇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精品文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4篇,供大家参考。

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4篇

篇一: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精品文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缘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曲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经济。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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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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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依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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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金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作到资金到项目、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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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项目,核实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会同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帐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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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二: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扶贫资金使用及管理的建议精选七篇

  篇一

  近日,**县在对全县行业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存在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农民合作社不设账或设假账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规范和完善。

  存在的问题

  (一)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账务核算欠规范。有些单位或个人挪用或截留扶贫资金,将项目资金拨入农民合作社账户后,借作他用,或代开发票截留部分扶贫资金,有的项目付款程序不合规,记账、对账不及时,甚至已经完工仍未拨付工程款。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不真实,公款私存问题普遍,有的将扶贫资金直接从村集体或合作社转到村支书或村会计个人账户,资金公私混用,会计核算不真实、不规范。

  (二)项目管理薄弱,影响效益发挥。部分项目缺乏可行性研究,未进行招投标、未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内容与方案规定内容不符,项目已验收但存在施工漏项;有些创业培训、支持农业发展等项目存在考勤表、帮扶协议代签现象,真实性难以保证;个别项目存在“一投了之”的情况,某环境整治项目仅在村外铺设一段污水管道,未入村联户,项目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效益。

  (三)资产收益扶贫推进不够,收益可持续性面临挑战。调查发现,各级各部门虽然对产业扶贫高度重视,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扶贫项目思路上,有的追求立杆见影,在项目未完工、未实现收益的情况下就“分红”,有的满足于完成任务,未按照分红协议规定的标准分红或未分红,甚至存在已死亡人员领取分红的问题;有些地方仅仅关注项目红利和短期回报,没有形成相应的物化资产,对资金的风险隐患重视不够,项目可持续性较差。几点建议

  (一)强化财务督查,严肃追责问责。对扶贫项目运行、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高密度、多频率、全覆盖式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强化村居集体经济监管,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合作社财务核算制度,强化村级会计核算培训,增强法治意识和规范意识,提高村级会计核算水平。同时,严肃查处扶贫领域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雁过拔毛等问题,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对党组织的信任度。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效益发挥。加强对扶贫项目的预算评审、招投标和审核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从资金拨付、项目实施、效益发挥入手,强化项目考核问责和第三方评估,实现对扶贫开发政策、资金、项目全方位、多频率、全覆盖式的督查检查。同时,以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实施为统领,结合当地实际,着力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做到与当地农业现代化的有机统一以及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联系,避免出现“半拉子”、“短命”工程,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确保项目“接地气”、“真扶贫”。

  (三)完善机制体制,提高资产收益。健全完善的扶贫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机制,扶贫、财政、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商,认真做好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等工作,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同时,健全贫困户与实施主体间的利益链接机制,将资产收益扶贫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优先分配给贫困村和贫困户,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担负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实施“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扶贫新模式。

  篇二

  精准扶贫是全党、全国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能否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的一个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对扶贫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习***提出精准扶贫后,我市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确定了2018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但是我市扶贫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部分县区农村专项资金下拨较为迟缓,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配套不到位,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得不到及时有效使用,扶贫资金在分配使用和统筹整合方面还不够精准,部分贫困村脱贫致富的创新意识仍显不足。

  建议:

  一、加快资金拨付,推动工作落实。一是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审批环节。严格资金审核分配下拨时限,应拨尽拨。二是对扶贫村已开工的项目要将验收后付款改为按进度拨款。要结合贫困村的实际改变部分产业扶贫项目先垫付后拨付的办法;对已完工项目要尽快组织验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完善落实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真正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一是各县区要尽快按照互助金等有关政策说明的指导意见制定互助金使用实施细则,各乡镇、各村级组织、各驻村扶贫工作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摸底调查,精准施策,尽快研究和制订详尽的互助金使用计划。二是结合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实际,以需求为导向,改变平均分配的问题。三是尽快出台扶贫信贷补偿金、互助金和贫困户贷款贴息相配套的金融扶贫政策的“组合拳”。

  三、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正确认识贯彻中央关于扶贫资金整合的重大意义,要积极推动扶贫资金从“要到钱”和“分配钱”到“花好钱”上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给贫困农村出主意想办法,最大限度整合结存资金。各乡镇、各贫困村要在精准扶贫的基础上,尽快落实扶贫攻坚项目和计划,尽快解决资金长期“爬在账上”难以发挥效果的问题。不能以“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专款专用”为理由,造成资金长期闲置。建议由市农委(脱贫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季报、季诊机制,加快扶贫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基层使用扶贫资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结余资金尽快组织涉农部门逐项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争取尽快发挥其效益。

  四、要进一步调动乡村干部和困难群众的脱贫攻坚积极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需要政策、资金、项目等多元支撑,但打赢脱贫攻坚战,说到底要靠人。要在“扶志、造血、夯基”上下功夫,使贫困群众不仅想致富、盼致富,而且会致富、能致富。同时,要充分调动乡村和基层扶贫队伍的积极性,让能带动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的基层好干部有盼头,要总结经验,制订考核办法,发挥好考核“指挥棒”的作用。要把建强基层组织、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脱贫攻坚统一起来,综合施力。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改进和加强干部帮扶工作,包带领导、帮扶工作队和乡镇党委、帮扶企业、驻村第一书记,要切实发挥作用,建立联系制度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落实扶贫计划,明确路线图,倒排工期,攻坚克难。

  五、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帮扶模式。针对一些“空巢老人村”和老、弱、病、残的贫困户,要将财政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引导贫困户以折股量化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等参股到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按股分红,要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资产性、劳务性各项收入。对扶贫资金的使用,不仅要使用到扶贫上、“输血”上,更要把落脚点放到脱贫上、“造血”上,把农民增收脱贫致富作为扶贫攻坚的重中之重。

  篇三

  今年来,笔者对财政扶贫资金开展了专项审计,通过审计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乡镇、调查农户等方式对扶贫规划实施、扶贫资金的效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等全面深入调查,发现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扶贫项目未严格按计划实施。扶贫项目没有按照上报的项目实施,造成扶贫资金闲置;二是部分项目实施监月管力度不够,造成实施进度缓慢,资金结存量过大,不同程度影响资金的使用绩效;三是违规纳入扶贫对象。将财政供养人员、以及达不到贫困户要求的人员纳入到扶贫对象;四是村集体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部分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利用虚假事项,套取财政扶贫资金,把扶贫资金作为与扶贫项目无关的开支;五是扶贫资金效益发挥欠佳。虽然有统一的规划,但是一些主管部门职能职责上存在交叉重叠,各部门在资金分

  配、使用管理上各自为阵,资金筹集、管理、分配、使用较为分散,缺乏统筹安排。部分建成项目也未明晰产权,特别是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没有完全纳入扶贫规划,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到位,致使一些扶贫项目没有更好地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扶贫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核算,县财政要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项目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项目运作,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应实行招投标或比选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操作。严把质量关,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工程应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实施,严格验收,加强项目竣工难收后的后续管理。

  (三)加强涉贫资金的整合。加强财政扶贫资金与其他部门专项资金的整合,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可以县设立一个“涉农项目统筹办公室”,将有限的财政扶贫资金与农业、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专款中具有相同建设内容的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统筹规划和实施全县的农业建设项目,这样既可集中资金实施优势项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又可防止项目重复建设、同一建设项目多头申报资金等问题。

  (四)规范档案的管理。要确保项目报账资料的真实性,不能为报账而报账。报账资料中有关会议、合同、筹资、验收等资料,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项目真实的实施情况,不能仅为了满足项目资料完整性的要求而编制虚假的报账资料。对有不同资金来源的整合项目,应将项目财政资金报账资料及整合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全部纳入项目档案,以便更客观、全面地反映项目实施情况。

  篇四

  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阶段。“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财政资金与项目投入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保障,发挥着主导作用。尤其是项目资金,具有政策性较强、规定的程序多、实施的时间长等特性,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项目资金来看,不少项目资金有特定的部门来管理,有规定的制度和流程来操作,如农村危房改造、安全饮用水等,住建部门、水利部门为这类项目落实的责任单位。另有些扶贫项目,如资产收益、产业引导资金等很难找到对口部门、单位来管理,实际工作中形成“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了”这样的境地。这样的项目实施起来,协调累、问题多、进展慢,最终拖延了财政支出进度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资产收益、产业引导类项目资金管理存在下列常见的问题:

  1、由于申报项目不精准、质量不高,实施过程中存在变更及“不合身”现象。有些村申报项目进入扶贫项目库时,没有认真调研、会商和谋划,不接“地气”,项目不能较好地采用和体现利益联结、合作帮扶的扶贫机制。

  2、项目及政策文件下达基层较慢,预留实施时间严重不足。扶贫项目常规要走完预算设计、招投标、合同签约、施工、完工验收、审计、结算拨款等路径,环环相接,一环滞后,全局皆缓。因此,计划下达、早安排、早落实是“重头戏”。

  3、乡镇存在领导职责分工不明晰、存在项目无人牵头抓的现象。扶贫工作乡镇党、政及内部分工存在交叉、重合,部分项目未能明确“谁来牵头负责”。倘若此时,扶贫办事多人杂无暇顾及,部门无人垂询不敢过问;到最后,必然造成项目落实延误、滞后。

  4、镇村协作、部门协作也存在脱节地带。多数扶贫项目实施的主体是村委会,是合同签订的甲方,应承担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不少村认为:项目是上级下达的、招标是政府三资的、资金是专项的,施工也好、质量也好、进度也好、结算也好与村关系不大。扶贫项目缺失多部门协作,必然举步维艰。

  5、项目资金安全与精准实施难度不小。为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镇村要做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像资产收益类、入股分红类项目首先要考虑接受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担保信用等要素齐全、优良。项目不能精准实施,必然导致扶贫资金拨付进度不快!

  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加强对省市出台的关于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例如“关于印发《**市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是指导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落实的指导性文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资产收益扶贫又列为今年我省新增的一项民生工程,必须同步落实省市制订的有关实施办法。

  2、市扶贫办要进一步完善各村扶贫项目库建设。要把脱贫攻坚愿景规划与村现有的资源条件、生态环境、产业特色、发展优势等要素高度结合、相互融入、彰显特色,力争把成效显著、示范和带动性强、与贫困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推荐和提炼出来。一般情况下,项目下达后不得变更预算和内容。

  3、强化镇级领导的牵头责任。按照“十大扶贫工程”进行分工,如产业引导项目即由“产业扶贫工作组”负责。每一项目下达后,明确牵头主抓领导,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分解、时间节点、部门职责、完成期限和最终目标,即“责任清单”。

  4、定期开展调度和督查,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滞后时间节点的项目及时进行调度,分析和解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项目的质量监管,把督查和整改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真正把好程序关、进度关、质量关。

  5、进一步压实扶贫项目村级实施的主体责任。财政扶贫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体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制度,村级要安排专人负责,承担起项目资料及档案的完善,对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履行报账业务。

  6、强化部门协作,合力扶贫攻坚。各部门要明晰自身在扶贫项目推进中的角色和定位,主动提前介入、加强沟通、积极会商、共享信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良好的作风把脱贫攻坚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篇五

  财政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和减贫脱贫的“助推剂”,对加快贫困地区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挥着重要作用。宁夏专员办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针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在制度机制、信息共享、管理职责、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能力

  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后,县级政府实际管理水平与工作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的问题,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计划要求,便于地方更好地管好用好统筹整合资金。二是加强对县级政府及部门的工作指导,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三是落实好省级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贫困县制定规划不科学、脱离实际等问题要及时纠偏,对执行进度慢、违规问题多的贫困县,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严厉督促其规范管理。

  二、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与应用,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透明

  针对统筹整合后的涉农资金量大、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宽、监管难度大,且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一方面建立健全财政核心业务数据的综合信息查询分析系统和多维查询分析数据库,加强对扶贫工作数据信息的整理、挖掘、加工和综合利用,实现综合信息查询功能,充分发挥扶贫工作数据信息资源的价值。另一方面加快扶贫监测系统与其他财政业务系统的整合。通过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省级财政与专员办之间、财政部门内部处(科)室之间、上下级财政之间、财政与同级预算单位之间的互通,构建数据集中管理和交换平台,为开展扶贫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信息支持。

  三、构建责权明确的全面管理监督体系,厘清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能和职责

  针对各部门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职责不清、监管方式单一等问题,建议:首先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强调报账制管理规定,切实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与资金的监管责任,重点加强贫困县项目规划的指导,借助信息网络开展项目执行与资金支出规范性的事中监管,积极采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

  四、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统筹协调

  随着脱贫攻坚战不断推向深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各方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针对基层单位接受检查部门多,检查频率高等问题,建议加强对扶贫资金监管的统筹与协调,建立各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以整合监管力量,不断提升监管质效,确保扶贫资金更好发挥效益。

  篇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笔者最近参加对部分县区扶贫资金的审计,从审计情况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精准扶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精准识别扶贫人员不精确。由于上级部门下达贫困人口控制数,导致基层人员将非扶贫人员列入贫困房建档立卡户系统中,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如对某县2015年度建档立卡户人员进行核查,发现2.40万户建档立卡户中,存在692户身份证重复、139名村组干部、294户城区有房等现象。

  (二)精准扶贫到户政策执行不到位。一是由于建档立卡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扶贫政策。如在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非贫困户人员领取了扶贫项目产生的收益,涉及人员达320户,金额达近10万元。二是县乡两级财政扶贫资金结余较大,未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如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县级扶贫资金结余

  2716万元,占扶贫资金总规模的26.5%.(三)部分扶贫项目经济效益不明显,带动低收入户脱贫作用不强。如对某县2014至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部分乡镇利用扶贫资金建设的标准化厂已建成两年,均处于空闲,未发挥效益,对带动低收入户脱贫基本无效果。

  二、扶贫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向非建档立卡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在对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承办扶贫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向非建档立卡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涉及户数为16户,发放小额贷款16万元。

  篇七

  扶贫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党政机关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阶段扶贫开发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扶贫工作主要是在农村展开,扶贫项目资金最终下沉到村一级,但村一级存在着远、散、不规范、接受监督少、缺乏被监管意识等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村级扶贫资金缺乏整体规划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受资金限制。县下达到乡镇的扶贫资金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但一个乡镇有少则十几个行政村,多则几十个,分到每个村的扶贫资金较少,这样会导致扶贫资金分散,村一级无法形成大的规划,只能小块建设。2、受思维限制。扶贫项目由村一级向上申报,村一级干部常年处于基层,局限在

  本村目前的状况,对扶贫项目建设没有较长远的规划。3、受地域限制。扶贫项目分化到各村,各村在自己的领域单打独斗,扶贫项目经验没有共享,村与村没有关联起来,没有形成整体格局。

  (二)村级扶贫资金缺乏效益。有些村在选择扶贫项目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其效益性。如:植树,村里有人家的地方就有树木,在村里植树,其扶贫意义不大,无法使扶贫资金发挥其作用;路灯,在实地踏勘的时候发现有些路灯安装在田间;墙面刷白,这就是面子工程,没有把资金发挥在实处;以上项目在带动贫困户致富方面作用带动效益不明显。

  (三)

  村级扶贫项目缺乏监管。扶贫项目由村级设计,村级施工,村级验收,缺乏监管。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村在建设扶贫项目的时候,存在村干部插手项目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中介在做审计报告的时候根据村级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缺乏其独立性;扶贫主管部门掌握项目面上的整体情况,但是对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了解不够深入,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项目审批,保障项目质量。资金有机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扩大实施规模,增加项目选择性,节约招投标费用。带动农村建设积极性,精准选择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的产业,充分调研论证,扶贫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发挥效益。

  (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让项目在阳关下运行。农村要提高认识,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管理。乡镇、扶贫办等部门要对每个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管,不能以人少事多作为借口,需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考评机制,严肃项目问责。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考评机制,纳入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激发内生型动力。对建设单位、扶贫项目监管部门以及在扶贫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实行同步问责。

  (二)重复发放扶贫小额贷款。如在某县2015年度扶贫资金审计中,发现个别农户在同一贷款期间既以大户贷款又以低收入户进行贷款,涉及户数为6户,发放小额贷款36万元。

  三、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工作的四点建议。

  (一)贫困人口的建档立卡工作是财政扶贫的基础工作,要统筹利用各部门数据资源,加强贫困人员的大数据工作,提高贫困人员建档立卡的质量。一是农村户籍信息、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社保信息、住户信息等进行大数据比对,提高贫困员的建档立卡的填报质量,确保对贫困人员的精确识别。二是建立扶贫项目数据库,对应相关的扶贫对象,确保贫困人员的精准脱贫。三是利用审计大数据对比,对建档立卡数据库的贫困人口实行关联动态监测,及时标识已脱贫人口,剔除不符合贫困条件人口,更新新增及返贫的贫困人口数据,对扶贫人口实行动态监管。

  (二)注重扶贫项目立项的科学性与效益性,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扶贫政策落实不折不扣,扶贫效果持续显现。一要大力发展基础建设。二要利用地区优势,发展特色产业,三要因户施策、因人施策、因势利导,对贫困户“精确滴灌”。四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的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完善小额扶贫贷款制度。一是建立不同部门的沟通渠道。二是利用大数据分析,提高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精确度。

  (四)建立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追究制度。主要是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强化考核,从严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责,从而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篇三: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始兴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韶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细则>的通知》(韶财农〔2016〕145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规〔2017〕1号)、《始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始兴县政府性投资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始府〔2017〕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我县新一轮精准扶贫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在新时期支持改善我县贫困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精准扶贫资金,对口帮扶市精准扶贫资金(不含东莞引导资金),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等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

  第四条

  各县直行业部门及各乡镇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高效、便捷的扶贫项目推进新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进度。

  第五条

  为强化项目审核,成立精准扶贫扶贫项目审批小组,负责对使用扶贫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由县扶贫办牵头,联合县纪委、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教育局、县住建局,组成精准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小组,确保扶贫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扶贫资金项目立项

  第七条

  扶贫专项资金下达到位后,各村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及资金文件规定的使用范围,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理的项目计划。项目制定经过科学论证后须村民代表大会、帮扶单位同意通过,并在村委会公告栏公示7天.公示期间村民无反对意见,方可将一式四份纸质版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必须村委会、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名同意)报送项目所属乡镇,乡镇同意后(乡镇盖章、相关责任人签名)报始兴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批小组审批同意后,报送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基建类项目还需送县发改局立项后方可执行。

  扶贫专项资金(此处特指人均两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投

  入达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项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原计划确实无法执行,则必须由村委会会同帮扶单位报乡镇同意后向县精准扶贫项目审核小组作出书面说明情况,然后再按照项目制定程序重新拟定新项目,并提交项目变更计划书,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扶贫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基础建设工程项目

  (一)项目预算

  村委会(代建)根据工程项目需要,从始兴县建筑协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造价咨询企业、监理企业咨询库中,一次性抽取工程项目建设所需参与企业,并签订协议(合同)。由村委会(代建)委托抽签确定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预算企业编制项目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技术简单、工期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不从抽取企业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由村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进行编制。

  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50万元以上的,需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预算审核;50万元以下

  (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下浮8%的原则进行审定最终预算价。

  (二)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要在所属乡镇政府的三资交易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预算书、施工设计图纸等相关项目资料,公示期至少7日.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由村委会做业主,单项工程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由村委会(代建)集体讨论自行决定施工单位,或采用以下办法实施.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需由村委会(代建)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项目发包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意向施工单位应当在公告期内按照发包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公告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当报名登记的意向施工单位达到3家以上的,村委会应当从报名单位中,通过始兴县小额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库交易系统或人工随机抽取方式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2家的,则随机依次抽取第一、第二候选施工单位.意向施工单位只有1家的,村委会可直接确定其为施工单位。

  选定候选施工单位后,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始兴分中心应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资格证书编号、交易价等.

  村委会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确定第一候选施工单位,同时发出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如第一候选施工单位放弃承包或按照相关规定被取消资格,则按抽选先后顺序顺延,若最终无单位愿意承包或无资格,可由村委会自行选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村委会签订书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下浮5%,其他工程下浮8%的原则签订合同价。施工过程中,发送工程量变更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项目验收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村委会组织验收,邀请本乡镇扶贫办、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参与。参与验收单位通过实地查看对比设计图纸、实地测量、查看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方式,检验项目工程是否按质按量完成。验收完成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和村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包含项目完成工程量),公示期至少7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要聘请施工监理单位全程监理签证验收工程是否合格.(四)项目结算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要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单项建筑工程财政性资金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送县工程预决算审核中心进行财政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代建)单位或委托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或结算定案单,以审定金额作为项目工程最终造价。

  (五)项目监管

  扶贫专项资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村委会须实时监管,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合格,并拍下项目工程施工前、中、后的照片以供存档.乡镇、帮扶单位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须不定时经常到施工现场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按要求进行施工,质量优良。同时,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由抽取确定的监理公司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条

  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

  (一)资金使用范围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贫困户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和实现就业.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

  3.投资收益项目:利用扶贫开发资金对设施农业、林业、水电、养殖、加工、光伏、水电、电子商务、乡村旅游等项目的投资入股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增加贫困村集体收入和贫困户家庭人均收入。

  4。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为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二)贫困户增收帮扶项目的确定

  各村应根据地方水土、气候等条件因地制宜,按照资源可持续利用、项目能长久发挥实效的原则发展帮扶产业。在发展新的帮扶产业时,需请有关部门技术人员到实地检测评估,查看当地土质、水质、气候等因素是否适合新产业的发展。要综合考察,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核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产业发展前景,以确定新产业发展的规模,最终形成有相关专业部门认可的新产业发展的前期评估报告。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和帮扶单位讨论研究,决定是否发展新产业项目。

  (三)项目实施

  1。产业帮扶项目的实施

  帮扶产业的发展应成立相关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严格制定运行制度,以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模式整合有利资源,合理分配、分布资源。在产业发展前期先做好市场调研,确定产业项目的发展规模、投资预算,并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项目审批小组讨论确定产业发展规模、投资

  预算及投入资金来源。资金投入最好采取“帮扶资金占大部分,农户自筹小部分"的方式,以提高农户实施产业的积极性。财政性资金投入须在产业开始实施后采用报账制拨付,帮扶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由单位自身安排,农户自筹资金通过入股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投入。产业实施过程中,由村委会做好全程监督管理,并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指导实施,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需实时跟踪产业实施进度以协助监管。产业实施由专业合作社或经济组织创造的收益,按股分配给农户。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对发展形势良好,有巨大市场潜力的产业,可逐步扩大产业规模,强化产品品牌建设,并争取政策扶持,重点推进,实现“一村一品、一镇一业”.2.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产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产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5号)实施,原则上鼓励劳动力弱的贫困户通过种养大户带动的方式参与。

  3.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

  就业扶贫“以奖代补”项目具体参照《关于印发《始兴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就业扶贫“以奖代补”操作细则》的通知》(始扶〔2017〕16号)实施.第十一条

  民生补助项目

  民生项目包括:贫困户社保、医保应保尽保,贫困子女

  义务教育,贫困户住房安置等。根据县财政局涉农资金相关使用规定,为实现贫困户民生保底,由村委会列出参保名单报乡镇、帮扶单位审核无误后,交县扶贫办按照程序落实。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村委会有采购意向须先做好预算方案,方案包括采购总预算、采购货物、采购数量,预算方案经过村民代表大会、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认可后,要在乡镇的三资平台及村委会的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日。公示期间无人有异议,村委会可按预算方案自行采购。采购流程具体参考《转发〈关于调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始财采〔2016〕1号)文件,其中协议采购以及集中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申报手续,预算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公开招标.

  第四章

  扶贫资金项目的报账

  第十三条

  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扶贫办组织向财政请款,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以任何理由从专项资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各村申请拨款,根据不同类型项目报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类:(1)扶贫产业项目计划书.(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项目公示照片。(4)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5)项目有关合同或协议。(6)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7)入股分红协议,具体到贫困户个人。(8)项目验收报告。(9)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10)资金文件。

  2。工程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3)项目工程预算(进行了财政预算评审的,需提供预算评审成果文件),施工设计图纸.(4)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5)项目工程合同。(6)项目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合格表).(7)项目工程结算(进行了财政结算评审的,需提供结算评审成果文件)。(8)项目工程前、中、后照片.(9)资金文件。

  3.采购类:(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3)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4)物资到村由村委会提供收货证明,种苗、肥料等农用生产物资发放到户的提供农户签领表(需加盖指印)。(5)采购合同或协议。(6)采购物资到货照片.(7)协议采购以及采购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供通过财政局和采购办确定同意

  的政府采购申报表。(8)资金文件。

  4.民生补助项目(参保类):(1)贫困户参保签名表(需本人加盖指印),需村委会、乡镇、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贫困户参保缴款名单(有人社局盖章)。

  5.6·30广东省扶贫济困日及10·17全国扶贫日社会捐赠资金:(1)扶贫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的有效原始发票,发票付款方为始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票背面需村委会、乡镇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相对贫困村的还需帮扶单位盖章及相关责任人签字.(2)工程类、采购类、民生补助类参照以上所需报账材料.报账材料须上交到县扶贫办盖章,再由县扶贫办(镇扶贫办)向县财政局(镇财政所)申请拨付资金,材料需一式三份,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复印件须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五章

  其他资金的申报与报账

  第十四条

  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东莞市财政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帮扶单位自行联系筹集的社会捐赠资金等,申报与报账程序按各帮扶单位及有关部门制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或参照本细则执行,但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第十五条

  下达贫困村工作经费的文件如未指明须县

  扶贫办审批,则不用上报县扶贫办,但村委会须提供《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直接支付类),上报帮扶单位、镇政府审批,审批后表格上报县扶贫办备查。

  第十六条

  镇级工作经费:用于本镇开展扶贫工作,不得用于扶贫工作以外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具体支出用途要有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不用上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十七条

  未划拨到各镇财政所扶贫专账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市、县配套资金)的报账,由镇政府报县住建局办理。

  第六章

  扶贫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机制

  第十八条

  为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投入的项目能发挥最大效益,可长效运行,项目资金落实到位顺利运作一段时间后,由村委会组织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邀请乡镇、帮扶单位、县扶贫办到现场查看项目运作情况,评估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并形成项目评估报告,以及提交项目后续管理办法报县扶贫办,以便上级审计.

  第七章

  项目的归档

  第十九条

  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报账资料要及

  时归档,帮扶单位、镇政府、县扶贫办、县财政局(镇财政所)各一份,原件要上报县财政局(镇财政所)报账。

  第二十条

  产业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发票复印件、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项目合同或协议、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股分红协议、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资金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预算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项目公示照片(立项及验收)、项目工程发包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协议)、项目结算书、图纸、项目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情况公示表照片、项目实施前中后照片、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采购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采购预算方案)、《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表》、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照片、采购预算方案公示照片、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资金(生产帮扶金)补助到户签收表(加盖指印)、采购物资到货照片、政府采购申报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民生保障类项目资料装订顺序如下:《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项目计划书、《扶贫专项资金使用

  审批表》、生活物资采购合同、技能培训合同、助学就医个人申请书、物资发放到户签收表、资金补助到户签收表、贫困户参加技能培训签到表、发票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启动的项目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始扶办联〔2016〕7号)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附件参照原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执行。

篇四:精准扶贫资金管理和发放制度

  柳州市本级财政精准扶贫(脱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创新扶贫模式,建立精准扶贫长效机制,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柳州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柳财农[2015]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精准扶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资金范围。本办法所指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精准扶贫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拨付,列入“扶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资金,包括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贴息、扶贫培训等项目资金.第二条

  扶持对象。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自治区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人口,兼顾返贫户和新脱贫户,以及柳州市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的扶持对象。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管理

  第三条

  资金预算。根据柳州市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和减贫工作需要以及市本级财力情况,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扶贫开发,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按当年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10%以上增列精准扶贫资金。以及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市级各涉农主管部门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将市级财政安排的涉农项目资金原则上50%投向贫困县。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式采取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市本级财政补助县(区)专项扶贫资金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我市减贫工作任务,以及县(区)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分配下达到县(区)。鼓励县(区)实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

  第五条

  资金分配因素.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因素指标由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两部分指标构成,其中客观因素指标占60%,绩效因素指标占40%.客观因素指标包括贫困县(区)上年扶持对象规模和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贫困程度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贫困人口减少进度、扶贫资金使用绩效等。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扶贫资金管理部门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顺畅、高效运行。

  第七条

  精准使用扶贫资金。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要在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基础上,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对象,确保扶贫资金真正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对于市级切块安排到县(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区)级直接到户的扶贫产业项目资金不低于该县(区)获得的市级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制定扶贫项目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产业扶贫、异地扶贫移民搬迁工程、整村(乡)

  推进扶贫开发等为平台,紧紧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市本级精准扶贫资专项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扶贫项目计划报备与调整。各县(区)应在市本级财政切块的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计划,并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需按原程序报备。

  第十条

  扶贫资金整合。强化财政精准扶贫专项资金整合,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具体实施项目,由县整合集中使用。县(区)级政府是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整合的主体。各县(区)级政府要按照“以县(区)为整合使用主体、以项目平台为整合依托"的要求,以异地扶贫搬迁、整村(乡)推进扶贫为重点,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搭建整合平台,细化平台实施方案,为扶贫和相关涉农资金整合投入提供有效载体,统筹整合使用扶贫资金和其他相关涉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报账。各县(区)财政部门收到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县(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单位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核拨资金。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根据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报账人的申请和扶贫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进度款,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最多不超过应付

  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按10%的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拨付,并不计利息.第十二条

  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和津贴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弥补县(区)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以及其他与扶贫项目管理工作无关的开支。各县(区)编制、审核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各县(区)财政按不超过获得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额度的2%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审、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申报与审批。县(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扶贫项目库,编制扶贫项目规划。同一扶贫项目、相同建设项目当年不得重复申报。扶贫项目经县(区)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由县(区)扶贫办、财政局制定扶贫项目编制计划,提交县政府进行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在5日内将县政府审批通过扶贫项目编制报告报市扶贫办、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和管护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竣工验收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扶贫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实施结束,特殊项目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按程序取消该项目,由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商定调项,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验收。由县级扶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县(区)扶贫项目进行验收,市扶贫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涉农部门对各县(区)已验收的扶贫项目进行抽验。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后期管护。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后期管护制度,明确项目受益者的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扶贫资金管理与检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组织领导,带头执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财政、扶贫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把监管工作贯穿于立项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监督与审计。

  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对监察、财政、审计提出的问题予以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效果的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将考评结果同下年度扶贫资金分配挂钩,对于年度绩效考评优良的单位,优先安排资金投入。对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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