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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11篇

时间:2022-11-16 09:2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11篇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作者:暂无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4年第12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11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11篇

篇一: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作者:暂无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2014年第12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衔接协调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依据是宪法和国家法律,在管党治党方面的依据是党章和党内法规。《决定》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受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两者之间还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有的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纪规定与国法重复,有些党纪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等等。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不断提高党内立规和国家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坚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本遵循。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的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要将这些原则贯彻到党内立规实践中去,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为管党治党提供坚实的依据和保障。要切实做好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纪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于党纪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尽量通过法律法规来体现;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对于同实践要求不相适应的党纪,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应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做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实践检验、应转化为法律的党纪,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逐步形成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的衔接机制。

  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决定》强调:“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纪严于国法,主要表现为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比国法对公民的要求标准更高。这是由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修改完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凡是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一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凡是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必是违纪在前。当前,要抓紧修订廉政准则、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要建立协调顺畅的案件查处机制,发现党员违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查清其违纪事实,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如涉嫌违法犯罪,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党组织纪律审查的决定,必须如实反映相关情况,配合组织查清事实。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和进行非组织活动,必须从严从重处理,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

篇二: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简介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简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文件。

  一、党内法规

  根据2021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共7类。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最近几年,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很多个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近日,又刚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

  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二、党内规范性文件

  根据2021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都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制度治党,加快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争到建党100

  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篇三: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探微——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为视角

  作者:张亚茹

  赵宇辉

  来源:《理论导刊》2015年第10期

  张亚茹,赵宇辉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校刊部,西安710061)

  摘要: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程度直接关系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的成效。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不仅在体系内呈现出规范性、系统性与权威性不足问题,且在体系外与国家法律间存在如何协调与衔接问题。从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视角看,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以宪法法律精神为遵循,又要把握好其与国家法律的互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依规治党;依法执政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0-0023-04

  基金项目:2015年陕西省纪检监察系统专项调研课题成果。

  作者简介:张亚茹(1974-),女,西安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校刊部编辑,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法学理论;

  赵宇辉(1969-),女,陕西渭南人,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校刊部副编审,主要研究党建理论、编辑理论。

  何为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2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根据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调整对象及表现形式,其不包括党内不成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及党内规范性文件。而所谓党内法规体系则指构成党内法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所呈现出的结构和样式的总称。[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中,凸显出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意义。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关键是提升党内法规的建设质量,尤其是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本文拟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视角,对党内法规体系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在结构和功能上走向规范化的结果,[1]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规治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内在需要。

  1?满足依规治党的需要。依规治党,就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内,管理党的事务,从事党的活动,进行党的建设。依规治党是贯彻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关键,是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增强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的根本。其要求把党内法规作为党的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以之作为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是非的标准,作为处理党内矛盾的规则,从而保障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贯彻落实。可见,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依规治党的需要,即依规治党有赖于科学化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科学性从体系内部对党内法规提出要求,即党内法规应满足规范性、系统性和权威性。无论是对调整某一领域的具体单项党内法规规范性的补足,还是各项党内法规之间、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间系统性的加强,抑或以党章为核心各位阶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意识中权威性的树立,无疑都关乎依规治党的成效。当前,党正面临严峻的反腐形势,处于克服“四风”的关键时期、领导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迫切需要解决好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问题,要求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受到既有党内法规的约束,并以之作为党自我管理和提升执政能力的依据和凭借。

  2?落实依法执政的需要。依法执政作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执政方式对现代法治的回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执政的内涵做了两个方面的概括,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据此,依法执政的内涵,既包括依法治国内容,又涉及以规治党内容,体现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同作用于治国理政的协同性。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作为全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承担着建设国家、改造社会的重任,在其实现执政的进程中,其自身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治国理政不但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而且其活动和行为亦应受到党内法规的制约,即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行为,既要严格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办事,又要依据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办事。随着依法执政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完善国家法律的同时,依法执政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也提出要求,只有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并据之形成依法办事观念和依法执政能力,党的执政水平才能得以保证,依法执政方能落到实处。而离开科学化的党内法规体系,则难以实现依法执政、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执政效果和执政地位也将无法保障。因此,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推进依法执政的制度基础。

  3?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2]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赖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不但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还取决于相互依存的五大体系的建设。

  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党的政治功能不仅体现为其长期执政,还体现为其领导功能。而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构建其他四大体系,没有规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其他四体系的构建具有直接作用,具体身体力行的党政干部的依法办事观念和习惯的养成来源于成熟的党内法规体系。同时,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党,依法治党主要是依党内法规管理党内事务,处理党内外关系,这其中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居于核心地位。所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言至关重要。

  二、党内法规体系建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主要方面法规制度基本齐全,实现了党内事务“有法可依”,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不是“过少”,而是“零散”,缺乏统筹规划。尽管2013年出台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以下简称《纲要》)对2013-2017年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了前瞻性设计,2014年完成了两个阶段的党内法

  规清理工作,但现有党内法规制度仍存在体系内科学性不足、体系外与国家法律互动中不能有机衔接等问题。

  1?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科学性不足。当前,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以党章为核心的,以准则、条例、规则、规定等为主体的法规体系,就党内法规制定的量来讲可谓比较庞大,但论其科学性,则还存在很大不足,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体系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首先,党内法规规范性水平有待提升。规范化是党内法规建设科学化的基础。党内法规规范性来自现有已制定的具体单项党内法规,只有具体的党内法规设计规范,党内法规的整体科学化水平才能真正提升。规范化要求党内法规应合乎法律规范的要求,即在规范性上向法律看齐,做到严密、规范。但观察现有党内法规,在规范性方面明显存有不足,表现为部分党内法规是因应改革中某一方面、某个环节的问题解决而出台,前瞻性不强;部分因政治生态的变化已不再适应实践要求,存在滞后性;有些党内法规内容过于原则性、笼统性,操作性不强;一些党内法规立法主体、规约客体、行为规范、救济、时效等内容不完备,设计存在缺陷;还有部分党内法规缺乏逻辑一致性,内容前后不呼应、权责不对等等。

  其次,党内法规系统性有待增强。系统的特点是达致“1+1>2”,这也是制定党内法规应当追求的效果。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既针对同一类别中不同党内法规而言,又针对不同类别党内法规而言。系统性来自各方面党内法规的健全、来自各部分的协调、亦来自各效力层级清楚定位。党内法规系统性不足表现为:党内法规缺位现象严重,《纲要》列出了2013-2017年需要完善的党内法规,涉及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等6大类37个方面的党内法规,当然其中部分为需要修订或修改,这说明当前党内法规缺位现象依然存在;同时已存的党内法规中,实体性规范过多,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相对缺乏;再有上述六大类需完善的党内法规其关系如何理顺,还存在党内法规体系内序列性和层次性不清晰,存在交叉重复,衔接性不够问题;此外,党内法规系统性不足还表现在党内法规粗线条规定较多,具体的配套细则缺乏上。

  最后,党内法规体系的权威性尚待树立。党内法规如不能有效贯彻,或是朝令夕改,则其权威性必然受损。党内法规权威性不足表现为党内法规权威性被“矮化”,部分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的认识存有误区,遵规意识不强;约束性被“弱化”,对自身依规办事要求过低;执行性被“虚化”,落实党内法规过于依赖党员自律,党内法规硬性规定落实不到位;惩戒性被“软化”,问责刚性不足,弹性有余。[3]

  2?未与国家法律形成有机衔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规范对象、调整范围、保障措施不同,但二者并不矛盾,其在规范目标、核心准则与制度根源上具有一致性,同属国家治理体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当前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衔接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党内法规合法性缺失。合法性指党内法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有关党纪检查机关调查取证的部分规定和现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界限不明。一方面表现为部分党内法规超越其权限范围,将本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制的内容纳入自身规制范畴,如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对象包括非党员的的副处级领导干部,2013年出台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适用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均将规范对象延至党外。而涉及党外公权力机关及人员的规范,应由国家法律进行调整。另一方面表现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范内容交叉重复,如党纪处分条例中与刑法相重复的内容需要加以修改;三是部分党内法规存在适时转化问题。由于国家法律的渐进性,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部分国法未能予以及时规范的内容由党内法规承担了先行先试的任务。当前符合条件、直接规范公权力的党内法规的国家法律转化问题已制约了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如2014年重新修订的《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有关选拔干部的原则、任用条件、程序等相关内容的规定即在客观上存在国家法律转化的问题。

  三、与国家法律相衔接下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是一个综合工程,需要体系内外合力解决,这里仅从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角度,就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谈几点想法。

  1?秉持合法性原则。秉持合法性原则要解决的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党内立法法《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7条规定,“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明确合法性为党内法规制定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合法性要求党内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切实做到,“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党内法规必须坚持和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党内法规必须贯彻和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党内法规不得限制和剥夺;宪法和法律设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与责任,党内法规不得变通与豁免。”[4]从而确保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另一方面要求党内法规应树立宪法思维。将宪法文本所蕴含的宪法理念,如民主、法治、公平等基本价值贯穿于党内法规体系中,并以其为引导,对党内法规进行科学规划,强调制定上的民主性与开放性,内容上的科学性,完备党内法规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5]尤其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交集的地方,如反腐败领域,党内法规有关执法的规定应秉持合法性原则。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确保党内法规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应从三个阶段把握党内法规的合法性:一是党内法规起草论证阶段,拟制定党内法规的党组织应与相应权限国家法律制定主体沟通协商,就党内法规制定目的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作出评估,并就结果由承担制定党内法规的组织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合法性审查后,对与国家法律相冲突内容进行修改。二是党内法规审核阶段,应设立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机构,专司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目前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为“同步自审”,即由党内法规审批机关自核送审党内法规的合法性,但鉴于法律的专业性,由吸纳法律人士的党内法规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这项工作明显更佳。三是党内法规备案阶段,对已发布的党内法规,由备案审查机关对报备党内法规是否合法,在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的基础上,进行最后审查。

  2?实现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党内法规体系根据规范内容可分为纯粹处理党内事务的党内法规和作用于治国理政的党内法规,前者因作用范围在党内,只要秉持合法性原则底线即可,而后者因超出党内事务范围,涉及公权力运行,还存在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对此应从三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规范边界。“对党内法规中虽有规定但可以由国家法律来规范的,尽量通过国家法律来体现;对于立法法明确规定由国家法律规范的事项,党内法规不应作出规定;对于那些经过检验,应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应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家法律。”[6]即党内法规只能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不能超越权限范围。若规范所涉对象为党员,属党内事务,并以纪律保障实施的则由党内法规来调整,而所涉对象普遍,属社会事务,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则应由国家法律来规制。同时,对国家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党内法规不应再规定,避免交叉重复,浪费立法资源。[5]对已有重复规定的党内法规,应通过修订解决“纪”“法”不分问题。

  二是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立法沟通机制。“党内立法机关,要加强同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要通过建立互相之间定期交流、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党内立法与国家立法工作中需要双方协作配合解决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的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7]建立立法沟通机制意义在于,一方面在涉及公权力运行的事项进入党内法规立法规划前,与国家法律立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与国家法律立

  法规划不冲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编制党内法规立法规划。另一方面对于重大涉双重调整的问题,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党政机关公共权力行使问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等,双方可以协同调查论证,从而增强党内法规制定流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系统性。

  三是做好党内法规的清理与评估。清理与评估是对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的动态把握。一般而言,遵循制定程序制定出的党内法规可以实现体系内外的协调统一,但在后续适用过程中,因为政治生态的变化、缺乏预见性、新的国家法律的出台等原因,其可能会与国家法律发生冲突,需要及时进行完善。为此,《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依职权对党内法规进行评估,以解决上述问题。截至2014年,中央办公厅等50多个部门完成了两个阶段的党内法规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其中,1178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322件被废止、369件被宣布失效,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8]此次清理工作对提高党内法规科学性而言,效果不言而喻,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这项工作还应持续进行。只有清理出党内法规中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评估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才能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

  3?完成向国家法律的转化。完成部分党内法规的国家法律转化是将应由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归属于国家法律,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科学化。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党内法规于国家法律而言,具有价值与实践两个维度的建构意义。价值层面上,蕴含于党内法规中的执政理念可内化为国家法律精神;实践层面上,担负先行先试的实施有效的党内法规应适时国家法律化,除应在宪法中对之进行原则性规定外,还应体现于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应该说,弥补国家法律不足的党内法规在初始探索阶段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党内法规在权威、效力和规约范围上呈现出有限性,此时依序将实践中实施成熟、有效的党内法规上升为权威性、规范性与操作性更强的国家法律,乃是中国法治推进的特殊有效进路。

  需要完成国家法律转化的党内法规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的党内法规,如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中有关党的领导活动和执政方式的规定,国家政权机关中党组织的活动、行为及其制度约束问题的规定;二是涉及党依法执政内容的党内法规,如党内监督、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等规定;[5]三是涉及党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交叉重合的党内法规,如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程序、政务公开等规定。这类党内法规在条件成熟后由评估小组对其转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由党内法规制定机构据报告,形成国家法律立法建议草案提交国家立法机构。[9]

  综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有助于依规治党、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从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的视角,把握好党内法规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作用,形成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转化,对于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施新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的内涵、特征与功能分析[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6).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周先旺.把党规严于国法的要求落到实处[N/OL].凤凰网,2015-06-10.http://news.ifeng.com/a/20141127/42582900?0.shtml.

  [4]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理论研讨座谈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128-129.

  [5]张亚茹.做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N].陕西党校报,2015-06-30.

  [6]黄树贤.大力加强党内法规建设[G]∥《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270.

  [7]宋健.怎样使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相协调[N].学习时报,2005-05-30.

  [8]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1178件“清掉”691件[N/OL].人民网,2015-07-20.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18/c70731?26043346.html.

  [9]三类党规有必要转化为国法[N/OL].和讯网,2015-06-10.http:com/2014?10?27/169711933.html.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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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机衔接初探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对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准确把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是实现两者有机衔接的重要前提,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需要认真做好党内法规的立改废等清理工作,并在衔接的机制程序等方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标签: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如何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成为全党上下非常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意义重大

  (一)提高管党治党水平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我们党是一个有着8779.3万党员的大党,党员人数超过很多国家的人口数量。在当前情况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中,管党治党任务极其繁重。要把党建设好,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一方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受党内法规的约束,另一方面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是党和国家的两个重要治理体系,依法依纪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是党和国家的两种重要治理能力。但是当前这两个治理体系之间还不够协调,这两种治理能力方面还亟待改进。所以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需要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组成部分应当是有机协调的一个整体,尤其是党内法规体系要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相协调。但目前两者之间的协调还不够,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需要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

篇五: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惩治腐败要实现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统一

  作者:杨林清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2018年第12期

  惩治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途径。惩治腐败是指执法执纪部门依照党的纪律性法规、行政纪律法规和国家法律对违反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触犯法律行为的有关人员进行惩办,简单的讲即依纪依法进行案件查办惩处等相关工作。惩治腐败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坚持在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规范执纪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完善惩治腐败的纪律、法律规范,夯实反腐败斗争的法纪基础。根据中国国家治理的实际,中国惩治腐败的依据有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相关法律。惩治腐败实施过程中,要依照党政纪律、反腐败法律对违纪违法人员进行惩处。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为惩治腐败行为提供了党政纪律和法律依据,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党政纪律和反腐败法律之间具有协调互动性,在实操中要做好党政纪律和反腐败法律的协调与衔接。

  一、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本内涵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中,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特点,不断调整党内与社会各种关系的规范。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结合实践的独创,为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治国理政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党的纪律性法规是党内法规的一种,是党内法规中关于纪律要求的具体化。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2002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用“条例”对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用“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行政纪律性法规是行政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惩治公职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依据。行政纪律是指行政组织为了维护相关利益而制定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在我国,行政纪律是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组织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的统称。依据行政纪律性法规惩治相关违纪行为,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履职尽责、廉政勤政,有利于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化。

  国家法律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家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内在和谐一致的有机整体,是以宪法为核心和基本规范构建起来的一个法律体系,可以划分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以及相关法令、条例等法律性文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与惩治腐败相关的法律条款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的相关章节条款提及到所规范领域的腐败行为,并对相应的刑事责任后果进行明示。其中刑法最为严厉,对腐败行为进行了专门的规范,内容概括性强且有执行标准。刑法将腐败犯罪行为归纳为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门

  类,还规定了罪行成立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具有内在统一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治理中国的实践表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并存是中国社会法治的一个鲜明特色,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构成了支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两大规范体系基础;行政法规是国家法律的配套法规体系,弥补了国家治理中的空白。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1](P440)。法律是国之重器,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党内法规往往引领国家法律的制定,国家法律在重大方面会体现出党内法规的价值要求。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我们既要关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密切联系,也应清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显著差异,只有这两大规范体系衔接和协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进一步发展。

  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中,通过党内法规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调整党的执政活动、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确定党员行为规范,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规范和导向作用;通过国家法律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党执政能力的提高,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得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认同。中国共产党代表着中国社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社会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社会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改革发展过程中将上述内在诉求转化为党的方针和政策,用法规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在实践基础上将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上升到国家层面,在时机成熟时党内法规就转化为国家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社会,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从本质上来说是内在统一的。

  三、党政纪律和反腐败法律具有协调互动性

  中国共产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和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党,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意志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过程中要依纪依法惩治腐败,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在惩治腐败过程中要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1](P440)。实践表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具有互动关系,这在党章和宪法中有具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党内法规相关规定内容,违反党内法规规定要依照党的纪律给予党纪处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及国家法律,对于违反行政纪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已经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照行政纪律进行行政处分。简言之,违反党内法规、行政法规中相关规定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属于“软法”范畴,纵观我国惩治腐败的历程,党政机关工作高度融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一些党内法规或行政法规统筹是由党内部门和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党纪政纪处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并行开展。

  四、惩治腐败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党政纪律与反腐败法律协调与衔接

  纪律和国家法律都是社会生活中带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但是它们各自强制性的程度、手段、范围是不同的,认可的主体也是不同的。纪律和法律都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但是调整的对象不同;都是制定者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反映的性质不同;都有一定约束力,但约束范围不同;都有某种强制性,但是强制的手段不同;都有惩戒作用,但是惩戒的措施不同[2](P122-124)。党纪针对中共党员,政纪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国家法律针对全社会成员。在具体实践中,政纪通常是对法律的进一步解释,便于国家的可操作和有效落实(如《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招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会有重叠,即针对同一个腐败问题,同时存在党纪政纪、法律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规定没有覆盖的地方,党纪政纪可以作为有效补充(如公款违规消费、利用职权收受达不到刑罚处置标准的礼品礼金、赌博嫖娼等法律规定灰色地带,可以免于被检察机关起诉,却明显违反党纪政纪)。由此可见,做好党纪政纪与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对于有效惩治腐败意义重大。

  实践中要处理好纪法衔接和协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问题作出重大决定,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非常重要和紧迫,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存在一些衔接不够、协调不够的地方。有的党内规范在制定过程中缺乏论证,部分党内规定与国法重复,有些党内规定还有待进一步转化为国法等”,由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党员和公民的双重角色,在涉及惩治腐败等问题时就会面临对于同一个对象的同一行为,受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可能存在规范冲突和选择的问题。然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并列的两大规范体系,两者使用法学一般原理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不具有效力上的等级关系,要解决两者面临同一调整对象而产生的规范适用冲突问题,必须通过一定的衔接和协调机制来解决实际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冲突问题。在惩治腐败的实施过程中处理好纪挺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贯通、纪法衔接等问题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法规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上册[Z].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红旗杂志社政治编辑室.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知识手册[Z].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

  (作者系武汉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团中央委员、武汉大学团委书记)

  (责任编辑

  田莺歌)

篇六: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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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22年中央制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简介

  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提到新的高度,党的制度不断加规章制度的总称。"所以,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特定的,只包括党的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明确要将制度建设贯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穿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之中。为加快党委。一些涉及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制定或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党修订了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由于其重要性、权威性更高,需要党的中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央组织来制定,被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党内法规制度。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包括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哪些?为什么党内法规制度有的叫党章,而有的叫准则、条例、意见呢?规。

  它们有什么区别呢?效力高低又如何呢?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党内法规,二是党内规范性共7类。

  文件。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

  一、党内法规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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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现行的是十九大党章,分总纲和条文两部分,共11章55条。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现行的最重要的两个准则就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最近几年,中央制定或修订了很多个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近日,又刚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

  至于法律效力,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效力依次递减。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所有其他党内法规都不得与党章相违背,可见党章的重要性及在党内法规中的至高地位。而"准则"与"条例"效力低于党章,是党内法规的主干,这就是为什么中央制定的党内法规以"条例"居多。

  二、党内规范性文件

  根据2022年5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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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如《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都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制度治党,加快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篇七: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陈欣欣

  【期刊名称】《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6)001

  【摘

  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逐步推进,“依法治党”、“从严治党”成为法治中国背景下,建设“打铁还需自身硬”的政党新要求。实现依法治党,既要遵循党内法规,又要严格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但是,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明、难以衔接、党员权利保障实施困难以及“动态错位”等问题。法治思想尚未形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缺乏互动沟通、党内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党内法规的清理备案工作尚未取得实效等是两者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从理念、立法主体、内容、体系四个方面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的路径。

  【总页数】8页(P40-46,50)

  【作

  者】陈欣欣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应然与实然的冲突与协调[J],熊瑛

  2.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类型研究\r——基于部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

篇八: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等

  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2017年第5期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

  付子堂在《法制日报》撰文认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主要呈现出四种关系。一是价值的同向性关系。两者共同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在根本价值指向上一致。二是对象的分野性关系。党内法规着眼于党内成员,规范对象是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国家法律着眼于全体公民,规范对象是公民行为。三是文化的倡导性关系。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党内法规在制度标准上要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四是制度的托底性关系。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所以,党内法规是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作为制度意义上托底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中提出了“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基本要求。以宪法为遵循,就是要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以党章为根本,就是要按照党章确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任务,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

  ■法治为供给侧改革保驾护航

  罗豪才在《人民日报》撰文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驾护航作用。一个重要方面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转变职能要做好减法,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交给市场进行更有效率的调节。政府简政放权后,需要加强社会自我规制和自我管理,培育社会自治机制。应着力推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自治组织发展,构成社会治理的多元良性运行机制。同时,也要做好加法,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等领域基础性改革,着力创造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实现市场良性运行。此外,还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多为社会兜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配套制度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需要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在规制模式上,做好从管理到治理的调整,既加强硬法治理,也注重软法治理;在规制领域方面,适当调整重心,有所为有所不为,该退出的领域要退出,该强化的领域要强化。应综合运用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把法治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发挥好。

  ■民事诉讼监督应注重理念更新

  王水明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基于全方位、全程性监督的要求,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树立以下三个理念:全面审查理念。所谓全面审查,是指从监督视角考量,审查案件的每一个节点,真正实现全方位监督目的。要遵循监督比例原则,做到“三适应”:监督程序的启动必须与监督是否有必要相适应,监督措施的适用必须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序、诉讼阶段相适应,监督效果的评估必须与监督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适应。延伸监督理念。一是遵循多元化监督格局要求,以全方位监督的思路审查好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节点。二是按照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注重案件每一个环节都能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延伸监督触角,拓宽工作视野,从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职责出发,以监督内容为载体,以履行方式为抓手,寻找可以开展延伸监督的内容。主动监督理念。立法确立了依职权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凸显了检察机关主动监督的职能。当前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民行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以能动监督取代被动监督;上级院要加大指导、培

  训力度,上下级院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让监督形成整体合力,让效果说话,让效果提升权威。

  ■权力制约中的监督与制衡

  夏正林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现代民主社会中,制约权力是一个常见的话题,也确实是个难题。从根本上来说,法治是一个好办法,通过授权,可以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中,然而,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得正确运用权力制约的方式,才能起到好的制约效果。监督和制衡两种权力制约方式各具有优缺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辩证施用。比如,在监督的模式下,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制约的难度很大,但有利于提高办事的效率。这对于效率要求高的,尤其是在社会遇到紧急状况,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就比较适用。而在制衡模式下,由于需要多个权力主体达成一致才能成功,这就大大地影响了权力运行的效率,但由于对权力制约来说这是比较彻底的,因此,它比较适用于对效率要求不高,而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要求比较高的领域。在具体的运用中,还应该针对不同模式的缺点加以改进。比如,监督模式下,由于监督本质上是来自外部的,因此,对监督者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监督者不仅要熟悉监督权,更要熟悉被监督任务,有时还要非常专业,实施监督时还要把握好尺度,不干涉本职工作,又要能够起到督促的功能,弄得不好就可能走上了替代权力行使主体的路。另外,从体制上来讲,监督者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一旦监督者责任心不强,或者监督与被监督者混为一体时,监督就失灵了。

  应该说,谁来监督监督者始终是监督模式面临的问题。

  ■行使公民权利也须有“边界意识”

  苑广阔在《民主与法制时报》撰文说,一名拍客,巧遇一对男女在大街上发生矛盾,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出于义愤,拍客举起手机,将男方殴打女方的过程拍摄下来,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殊不知,发生矛盾的男女为一对夫妻,该段视频的流出和传播,给夫妻俩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夫妻俩遂以拍客的行为侵犯他们的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拍客告上法庭,要求拍客承担侵权责任。最终这名拍客输掉了官司,不但要对当事夫妻做出公开道歉,还要进行必要的精神赔偿。法院之所以做出现在这种判决的根本原因,不是根据拍客的行为是不是有主观上的恶意,而在于这种行为对当事夫妻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我们常说官员个人或政府部门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要有“边界意识”,不能肆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同样的道理,公民在行使个人私权利的时候,同样也要有“边界意识”,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私权利就对别人的私权利造成侵害。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为法律在赋予权利主体行使自由权时,都规定了行使权利的必要限度,那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兴起,很多人兴奋于我们进入了一个人人都掌握麦克风,可以发出自己声音的时代,但发出的声音,做出的行为,显然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们表达的权利,也要有属于自己的“边界意识”。

  ■加强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

  刘钢柱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撰文认为,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存在6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在项目选择方面,视野不够开阔、项目来源渠道较窄、储备不足;二是在起草环节,起草人员缺乏必要的立法技能,草拟的文本参差不齐、质量不高;三是在审查环节,前期介入不够,审查程序和职责不够明确;四是在协调环节,上位法之间可能有交叉致使部门扯皮、难以形成合力;五是在决策环节,矛盾向下传导、研究问题前置、决策成为过场;六是在公布环节,不够及时,程序重复,影响效率。因此,有必要从5个环节加强地方政府立法程序建设。首先,要把好立法选题环节,根据与大局工作的紧密程度、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文本草案的成熟程度、申请部门的重视程度、争议协调的难易程度和立法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培育梯度等9个方面来考虑选择政府立法项目。其次,要重视立法草拟环节,反映国内外可供借鉴的经验、地方行业的实践创新成果、与相关法律法规实现无缝衔接、主要的制度设计安排和草拟主体要

  灵活多样。第三,要完善立法审查环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各个步骤的工作做扎实、做细致、做到位。第四,要细化立法审议环节,把握和协调处理好决策者的超前思维与法制相对滞后、协调的矛盾焦点与法的引领规范、法制严密性与实施有效性和研究重大问题与做出重大决策等四个方面的关系。第五,要简化立法公布环节。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别沦为“九龙治水”

  木须虫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电子商务法中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从重视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角度来看,的确是一种进步。但在立法实务中,又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如何细化规则设计、处罚办法以及明确执法主体等问题。如果设计过细,可能变成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非电子商务法。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缺少明确的上位法,许多有待研究的问题,难以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中解决,探索的意义远大于实质性的保护。这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与行业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本的问题在于如何统筹立法专业与行业的一致性,以及保护实务中尺度与力度的协调性。特别是在个人信息保护尚未专门立法的前提下,缺少充分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依据,很有可能导致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划行而治”,落入“九龙治水”的窠臼。毕竟,公民信息泄露涉及的行业广泛,电子商务只是其中之一。与行业相关的法律在立法或者修法时写入公民信息保护的规定,固然可行,但行业立法不能也不可能去解决针对所有个人信息保护的共性问题、通行准则,行业立法需要做的只是针对行业的特殊性,在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普遍规则、制度设计下,打上具有个性的“小补丁”。

  编辑/李程(Lcpupu@126.com)

篇九: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专家: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规体系要衔接起来

  实习生

  杜江茜

  本报记者

  徐霄桐

  《

  中国青年报

  》(2014年11月10日03版)

  10月25日,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时间表”——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一目标在去年11月首次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中被明确。

  “作为执政党,首先要带头遵守法律,权力行为更需要在法律法规和宪法精神下进行。”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看来,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和国家法律体系相一致,只有把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中,公共权力才能受到约束,执政行为才能持久。

  “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规体系需要衔接起来”

  “四中全会之后,党要管党就上升到一个法律层面,而不是纪律层面了。”竹立家表示,现在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概念,随随便便就“拍脑袋”决策,一些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条款,更是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让党员们无所适从。

  “我们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些领导干部乱作为、胡作为造成的,所以,没有按照法律来自我约束,危害是相当大的。”竹立家说。

  除了和法律直接不一致的情况外,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也成为党内法律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衔接上值得考量的地方。

  “党内法规约束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其拥有公共权力或影响力,如触犯法律,社会危害更大。”国家政治学院法学部教授任进表示,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我党必须以更高标准和更严纪律来要求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

  但另一方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个体系之间需要衔接得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法制体系的统一。其中,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至关重要,如果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体系有不衔接的地方,就会影响到党的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

  “现在将党内法律体系纳入法治建设体系中,不但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也推动了其和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王锡锌说。

  “党内法规,既要重视定期清理也要注重日常清理”

  “目前为止,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1部党章、两部准则、22部条例,还有近百件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任进告诉记者,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日益突出。

  “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甚至冲突。这不仅影响了党内法规的实施效果,也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任进说道。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体会议就提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将被修订。

  事实上,十八大之后,中共中央对党内法规系统化工作就已初见成效。

  2013年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有767件,其中,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42件将作出修改。

  据了解,这次清理工作于2012年开展的,并将持续到今年年底,如此集中的清理行动,在党史上也是第一次。

  “可见,我们党对党内法规体系的完善是认真的。”王锡锌表示,“这说明党中央开始仔细考虑党内法律法规的质量,以及一些党内法规怎么和国家法律协调的问题,这种清理应该成为常态。”

  “党内法规制度单靠一次集中清理并不够。”任进表示,这次的清理只是解决了此前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今后,还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清理工作长效机制,既要重视定期清理,如每5年开展一次集中清理,也要重视日常清理。在制定或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与之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实现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在王锡锌看来,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之后,还需要有一个及时清查审查机制,“党内法规的立、改、废是很正常的,立了之后也需要与时俱进的调整、后续评估和修改,我们应该把集中清理常态化。”

  “党内民主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保障”

  2013年5月27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这两部被视作“党内立法法”的文件,进一步表明了中共中央对党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决心和重视。

  “这两部法规的发布,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有了章法和规范依据。”任进表示,“它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只有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权制定党内法规。同时,也为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规范党内法规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提升依法执政理念和法治精神。”

  在对党内立法进行规范的同时,党内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也备受关注。

  中共中央去年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刚要》提到,中央办公厅要加强对本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保持与项目起草单位的密切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制定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解决起草工作中涉及的重要问题,督促完成起草任务。各牵头起草单位每年年底要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由中央办公厅汇总后向中央报告。中央办公厅每年以适当方式通报本规划纲要落实进展情况。

  “要坚持党内民主,真正落实党章规定的党内民主,这很重要,要保证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能够充分反映党内的主流意见,党章规定了党内完备的民主机制,这种民主机制保障了党内法规法纪有基础、有质量。”王锡锌说。

  在党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中,竹立家认为,首先要研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清楚权力运行中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和领域,实事求是,摸准命脉。其次要要充分吸纳各方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过程中,更要充分考虑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配套,防止一些二者之间的不和谐和冲突。

篇十: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作者:伊士国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出版物刊名:学习与实践

  页码:5-12页

  年卷期:2017年

  第7期

  主题词:党内法规;完善;法治体系

  摘要: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首先必须要明确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形成的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其次,必须要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统筹推进,坚持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兼顾和适当安排的有机统一,坚持稳定性与适时变动性的有机统一。再次,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制定完备的配套党内法规,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工作配套机制等。

篇十一:党内法规体系国家法律体系

 作者:张亚茹[1];赵宇辉[1]作者机构:[1]中共陕西省委党校校刊部,西安710061出版物刊名:理论导刊

  页码:23-25页

  年卷期:2015年

  第10期

  主题词: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依规治党;依法执政

  摘要: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完善程度直接关系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乃至依法治国的成效。目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不仅在体系内呈现出规范性、系统性与权威性不足问题,且在体系外与国家法律间存在如何协调与衔接问题。从与国家法律相衔接视角看,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既要以宪法法律精神为遵循,又要把握好其与国家法律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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