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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文社科论文【五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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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科论文【五篇】

人文社科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整个科学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了解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概念及分类,探讨目前我国高校认可的社科成果评价体系,阐述高职院人文社会成果评价的八项原则。

我国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已成为学术发展的瓶颈,不科学、不合理的评价已催生了大量的学术不端现象甚至学术腐败,严重阻碍了学术的繁荣和发展。高职院校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中坚力量, 迫切要求加强建立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和机制, 鼓励科研创新, 营造崇尚学术、促进学术进步的良好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探讨高职学院人文社科成果的评价原则,有利于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高职科研竞争力。

一、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概念及分类

人文社会科学以社会结构、社会组织、社会运作和社会变革等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 其研究成果本身就是以对诸多社会现象、社会规律、社会实践的价值和意义作出判断和评价的形式而存在的, 相比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 表现出其内在的广泛性、复杂性、历史性和社会性。人文社会科学是一个由众多学科组成的庞大学科群,包括:哲学、历史学、文艺学、宗教学、语言学、心理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军事学、新闻传播学、体育科学、情报与文献学、地理学等25大类。按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可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按研究的内容分为: 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

二、高校认可的社科成果评价体系

三、高职院人文社会成果评价原则

1.科学性原则。首先要有科研理论做指导,使评价指标体系在基本概念和逻辑结构上严谨、合理,抓住科研工作的实质,并具有充分的针对性。同时,还必须客观地反映高职院校科研实践,抓住科研工作中最重要的、最本质的和最有代表性的方面。合理、有效的成果评价不仅包括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而且包括评价者对评价指标的科学、规范的掌握和运用, 即评价体系与评价形式的双重科学性。

2.创新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是以探索性和创造性为基本特征的,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的过程,是不断修正错误的理论和认识、正确把握客观世界的运动规律、指导人们实践的过程。高职社科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创新性,应当是评价科研成果的唯一标准、最高标准。不具创新也就失去了学术意义。

3.可比性原则。评价体系要能适应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评价对象间的比较,既适应于同一对象基期与报告期的纵向比较,又适应于不同评价对象之间的横向比较。同时,高职学院的科研水平与能力是不可能与办学历史较长的本科高校相比拟的,因此,在横向比较时应按同类型、同层次的学校来进行比较和评价。

4.实用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简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简约性指尽量选取较少的指标反映较全面的情况;
可行性指评价指标所需的数据要易于采集,无论是定性评价指标还是定量评价指标,其信息来源渠道必须可靠,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能够保证,并且容易取得;
可操作性指所选取的指标要尽量与评价对象现有数据衔接,必要的新指标应定义明确,便于数据采集。高职学院的在办学过程中形成社科成果,必须对高职教育的理论与实践有指导意义,产丰富与充实其它科学的的理论,才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5.实效性原则。一方面重视成果自身“含金量”及对学科理论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 有些社科研究成果包涵巨大的潜在效益, 是社会现象历史轨迹的再现, 需要时间和实践的双重检验, 社科成果评价者也必须重视这种潜在性。高职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不长,理论研究不足,因此研究和探索高职教育与院校管理的成果,对促进区域经济建设、更好地实现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功能具有现实意义。

6.综合性原则。成果评价不仅是对成果价值的一种认可, 更重要的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发挥潜移默化的主导和辐射作用。由于社科研究的社会性和时代性以及成果价值的多样性, 使得社科研究成果的评价表现出高于自然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复杂性。建立在成果价值多样性和复杂性基础之上的评价准则, 具体评价时必须考虑因地、因时、因人等各种主客观因素, 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整体性。

7.发展性原则。社会在不断发展,这就要求社科研究成果评价者必须与时俱进, 以科学的发展观去评价具体的研究成果。另外, 评价的标准也要随之不断地发展变化, 以适应社科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随着高职教育的发展,对高职教育的研究也在不断地深入,因此,高职社科成果也要不断推陈出新。

8.同行性原则。从对研究成果的认识和了解程度来看, 除作者之外, 对成果内容、意义理解力、认识力最强的就是高职学院的同行们。另外从学科发展和学术方向培育方面来讲, 社科成果评价也必须高度重视和遵循同行评价原则。

人文社科论文范文第2篇

2.强化证券市场规制,修复资本市场投资功能王健,WangJian

3.农村保险市场创新发展探析丁霞,颜鹏飞

4.区域内产业集中度、企业规模、汇率与出口波动关系研究——以山东省德州市为例左力,左群

5.基于低碳经济的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研究王泽填

6.我国石化行业环境绩效评价现状调查分析林兢,陈筱

7.基于订单农业下的贸易信贷运行机制研究纪梦晨,秦涛,魏福全,袁立璜

8.中国FTA实践的原产地规则评析李婧

9.马克思"资本共同体"思想的文本解读秦龙,QinLong

10.关于转型社会政治价值体系建构的几点思考刘洋,张铭,LiuYang,ZhangMing

11.论人的道德自由权覃青必

12.荀子性恶论之谜及其**杨少涵

13.古希腊哲学中实践范畴的人本价值探析李玲

14.严复的海军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皮后锋,PiHoufeng

15.主义镣铐下的思想舞蹈:略论萨孟武的政治思想邓丽兰,DengLilan

16.颠簸:政权真空下的民众生活——以18世纪福建沿海民众与海盗关系为中心王华锋

17.贞节坊、节孝坊和贞寿坊与古代妇女的社会地位——以明清福建同安为例陈建标

18.酒、海洋、战争与和平——郑愁予金门诗作的三个要素朱双一,ZhuShuangyi

19.物化都市的感觉主义书写——朱天文短篇小说的身体叙事与颓废意识朱立立,ZhuLili

20.《荒人手记》与朱天文的警世寓言郑国庆

21.1970年代美英的中国"十七年文学"选本论纪海龙,方长安

22.创伤性记忆与张爱玲的抽象隐喻林莺

23.ECFA与两岸产业合作研究刘震涛,王花蕾

24.闽台低碳农业发展研究与合作对策周琼,翁伯琦

25.欧洲债务危机对福建省外向型经济的影响郑有国,林珊,ZhengYouguo,LinShan

26.基于产业融合视角的福建产业结构调整研究蔡艺,张春霞

27.厦泉同城化建设的现实基础及其发展路径——区域中心城市整合发展的视角王开科,庄培章,黄如良

28.构建"三源融合"的高职校园文化景丽芳,JingLifang

29.区域性高等教育规划意义及路径黄子杰,程广文

30.感官正义与司法正义:对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再解读栗峥

31.员工-组织关系视角的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宗文,李晏墅,陈涛

32.电子人的法律分析及在我国的制度设计陈海晖

33.论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张禄兴

1.论中国现代经济理论的核心范畴武,陈首哲

2.我国战略新兴产业自主创新问题与对策研究刘志阳,施祖留

3.对外贸易顺差本质的思考熊珍琴,郭铁民

4.民间投资能否成为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力黄衍电,黄文达

5.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基于交易经济学观点黄敬前

6.跨国公司产品内分工与中国的产业升级研究黄继炜,吴德进

7.新农村财务监督问题研究叶爽

8.罗杰斯的预言是否会成为现实?——对欧洲债务危机的再思考刘亮

9.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四个拐点与两大趋势欧阳友权

10.福建与世博:智慧、活力及影响林拓

11.新媒体版权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徐彦冰,周玉

12.近代中国的三次文化递嬗:基于文化构成角度的解读薛晓芳

13.儒家思想普适性的三大理据李承贵

14.儒家情之真与情之善内在紧张和冲突的伦理学思考叶青春

15.回归理性:生态危机下的理性自觉与现实建构廖志丹,陈墀成

16.卢梭的公意等同于公共物品之谬误——曲解卢梭的私意林壮青

17.重大的文化建设艰巨的科学攀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李贽全集注》出版张建业

18.清朝中后期社会吸食鸦片群体成因探(1780~1911年)陆吉康,段艳,姚会元

19.从《惠安政书》看知县对乡村社会的管理王亚民

20.北朝隋唐于氏家族研究张卫东

21.日据时期台湾儒学的本土化与民俗化陈名实

22.新世界里的沉香屑——试论解放后张爱玲在上海的文学创作徐亚娟

23.媚雅:小资的文化符号生产陈舒劼

24.主体虚空与文本多义——论罗兰·巴特的作者观张静

25.继承与超越——评刘小新《阐释的焦虑——当代台湾理论思潮解读(1987-2007)》张帆

26.《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建担保行业的影响潘长风

27.福建对外直接投资对省内产业升级的影响研究衣长军,连旭

28.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模式探究李友华

29.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抗压能力亟待增强谢建社

30.社会工作视域下的农民工"同乡聚居"问题罗天莹,徐芳芳

31.美国的司法缄口令高一飞

32.发展与反发展——论发展测度的伦理基础杨柳新

33.现代性的分化与弥合——论古典社会学理论范式的危机及当代反思丁惠平

34.构建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体系的思考杨瑞英

35.刍议公民社会党报的责任担当单霞,单志强

1.后危机时代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趋势及对策白永秀,赵勇,BaiYongxiu,ZhaoYong

2.税收因素与产业集聚形成——基于我国各省区制造业数据的实证分析赵蓓,占歧林,ZhaoBei,ZhanQilin

3.我国商业银行税收负担与税制改革研究谢恒,韩克勇

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需求和供给的创造李松龄,戴子礼,LiSongling,DaiZili

5.超验实在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的"发现"——经验实在主义与超验实在主义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比较朱富强,ZhuFuqiang

6.构建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考——以浙江省新农保试点为例高君

7.茶叶企业信用风险评价董振雄,刘伟平

8.探索技术管理的并行工程——基于技术创新、专利和技术标准三者关系的研究胡慧芳

9.神圣空间与信仰张俊,ZhangJun

10.蒂斯兹论胡塞尔《算术哲学》中的逻辑思想朱建平

11.近代以来《论语》注本之中庸观及其学缘辨略陈洪杏,ChenHongxing

12.儒学与人类精神家园的构建——"儒学与精神文明建设暨纪念朱熹诞辰880周年"学术讨论会综述王治伟,张敏

13.中国文化现代转型中的闽籍学者朱水涌,严昕,ZhuShuiyong,YanXin

14.在融汇中走向疏离——闽文学史建构中的域性特质论晁成林

15.冰心、林徽因创作心境比较论——对福建女作家的一种研究钱少武

16.谁的"现代"?怎样的"诗"?——论现代新诗的基本立场与平台邓艮,DengGen

17.学生民族主义之效度与限度——以1935年"学生国货年"为中心周石峰,ZhouShifeng

18.秩序的骚动与城市公共空间被侵占后的社会回应——1930年代成都驱逐扬州分析李常宝

19.清代福建风暴潮灾害与防治李冰

20.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广东研究·序李良玉

21.现代化进程中闽南宗族的变迁——以晋江市庄氏宗族为例林星

22.泉州梨园戏服饰文化的地域性特征彭尊善,张丽军

23.关于福州发展对台离岸金融业务的若干设想郑鸣,陈石

24.海峡两岸自由贸易区建设与税收协调——基于闽对台先行先试的思考张贻奏,周俊琪

25.福建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实证研究郑珍远,贺书伟,陈淑荣,杨青,夏小青

26.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与对策研究俞姗

27.利益均衡:推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刘玉生

28.篆刻艺术小组:戒毒社会工作的本土创新彭善民,PengShanmin

29.世界城市建设与公共管理刘亚娜,LiuYana

30.素质教育视域下当代大学生核心价值观培育探微杨红英

31.数量分析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综述傅咛

32.对新中国经济增长质量的系统评价洪银兴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及其防范蒋永穆,杨少垒,杜兴端,JiangYongmu,YangShaolei,DuXingduan

2.产业竞争力对货币国际化的决定性作用研究邱崇明,刘郁葱,QiuChongming,LiuYucong

3.伴生品交换利用与企业群落低碳经济建设谢家平,刘娟

4.工业区基于循环经济的产业链合作模式——以化工区为例孔令丞

5.基于产业集群导向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崔俊敏

6.我国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叶李伟

7.预算焦点、价值积累与预算改革——美国预算改革历史的考察与启示武玉坤

8.我国预算体制建设路径探究陈秋红

9.文化产业金融政策研究贾旭东,JiaXudong

10.文化政策研究的兴起方彦富,FangYanfu

1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城市文化空间拓展马树华

12.经济全球化中的文化产权问题研究高宏存

13.儒学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的三重向度——对梁漱溟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的一种新解读黄寿松,HuangShousong

14.从自然主义道德论到道德形而上学——论牟宗三的易学思想蒋玉智

15.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评析伍俊斌,WuJunbin

16.概念的"非":现代性"亢奋"的四大症候余乃忠,陈志良

17.海运、海商、海军、海权——魏源世界意识中的"海国"理念盛邦和,ShengBanghe

18.在复古与学西之间——论冯桂芬的行政改革思想**茗,LiZhiming

19.林则徐的翻译班子及所译西书西刊尹文涓

20.林则徐:精神遗产及其现实意义顾俊彦

21.新民主主义文化思想的再解读——评《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自觉》杨悦

22.在城市疆域中拓展的乡土小说——对丁帆先生乡土小说研究之研究姜玉琴

23.小说叙述语言变异:从激情叙述到冷叙述肖莉

24.福建省城乡居民消费现状及政策导向刍议蔡秀玲,邓春宁,CaiXiuling,DengChunning

25.海峡两岸农业一体化的战略思考檀云坤

26.股权结构变化与公司业绩、信息披露质量关系研究——基于厦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实证研究王凤洲,黄莹,孔丰

27.论政府在**"熟人经济"中的应有作为彭丽花

28.以近代宪法发展史为视角看宪法的妥协性李莉

29.科学发展观的公共性视域解读陈富国

30.生态德育理论基础的追溯及探讨季海菊

31.和谐社会关系及构建路径分析——从降低社会压力的视角熊萧,许曙光

32.文学政治关系考论——评方长安著《冷战·民族·文学——新中国"十七年"中外文学关系研究》邹小娟

1.汇率战:中美大国博弈的新阶段——兼驳克鲁格曼关于人民币汇率的言论杨帆,YangFan

2.关于扶持、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若干问题邓子基,DengZiji

3.扩大内需的经济学比较研究顾钰民,GuYumin

4.面对世界金融-经济危机我国银行业的对策与展望李炳炎,袁灏,方伟

5.略论货币供给与价格水平和汇率的关系杨文进

6.现代西方经济思想史著作中的马克思及其经济学郭广迪

7.农地承包经营权连片流转的困难和对策探讨黄丽萍,HuangLiping

8.我国"三农"改革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前瞻曾芬钰

9.基于品牌权益视角的农产品品牌竞争力的生成机理分析蔡靖杰

10.我国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王彤

11.支遁对郭象"逍遥义"的批评与承继邓联合,DengLianhe

12.略论罗尔斯康德式建构主义之失董滨宇

13.权力与自由——福柯微观权力理论探究刘光斌,童建军

14.论科学发展观对生产力决定论的新诠释杨宗建

15.日本档案中的张之洞与革命党——以吴禄贞事件为中心孔祥吉,KongXiangji

16.清末官员背离政府的成因探析——以孙宝瑄为例苏全有

17.抗战时期台湾知识分子社会角色分析陈韵

18."大历史"观视阈中的鲁迅:贡献和局限——兼论鲁迅与中国文化的现代转型黄健,HuangJian

19.鲁迅杂文与《故事新编》关系考辨陈方竞,杨新天

20.论鲁迅小说中的医学话语朱崇科

21.互文观念视阈下的文学经典文本解读董希文

22."十二五"福建产业升级趋势、任务及政策选择陈明森,陈新,肖庆文,邹文杰,ChenMingsen,ChenXin,XiaoQingwen,ZouWenjie

23.福建外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估李鸿阶,LiHongjie

24.台湾农业信息化的经验及其启示严志业

25.借鉴日本经验推进福建省产业合理布局谭亚川,林跃锋

26.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刘勇,LiuYong

27.论和谐文化视阈下民间信仰的社会控制问题张祝平

28.国外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与启示刘厚金

人文社科论文范文第3篇

当代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已经向人们展示,世界经济的竞争,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因而,许多国家都把加速科技进步定为国策,以鼓励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而提高自己的经济竞争能力。我国自实行改革开发以来,依靠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现今我国经济建设已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紧缺、环境恶化、基础薄弱等不利因素的制约。因此,要想克服这些不利因素,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仍然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舍此而无其他。

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自愿组织、参加的从事科技活动的群众性组织。目前,它在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智力开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正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成为我国科技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如《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法》)明确规定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其财产受到侵害或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不仅影响了科技社团经济的壮大和自我发展机制的形成,而且也妨碍了其促进科技发展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对上述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加快科技社团立法,维护科技社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科技进步与经济繁荣。

一、科技社团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 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上,科技活动仅仅表现为个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来自生产、生活方面以至宗教活动的简单需要。即使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科学劳动仍然处在“一张纸加一支笔”的简单劳动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及社会对科学需求的增长,科学劳动的复杂程度和规模才有了明显的变化。这时,在科学家面前展现了许多超出他们个人智力和财力的研究课题,为了便于智力上的相互协作,求得社会对科学的资助,科学家们普遍感到有必要组织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科学组织便应运而生。最早出现的科学组织便是科学学会和其他近代意义上的学术团体。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由于资产阶级鼓吹结社自由,科技社团得以迅速发展。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展开,科学促进会、化学会等自然科学的专科学会蓬勃发展,为之提供稳定经济来源的基金会也纷纷产生。现在,欧美国家中一些历史悠久、影响较大的学会实际上担负着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

由于客观存在的科学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一起常常能成为一种社会力量,并对国家局势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便于管理,各国立法者不得不对这些社会团体作出法律规定。这首先表现为宪法中的“预防制”和“追惩制”(现在大多数国家采取“追惩制”)。之后,以宪法为依据,各国在民法中对社团作了具体规定。在德国,普鲁士的“普通法”已对社团法人作了规定。德国统一后的《德国民法典》进一步对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设立、清算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仿效《德国民法典》,在本国民法典中对社团法人作了明确规定,如《日本国民法典》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学术团体就有专门规定。英美法系国家虽对法人不作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分,但仍赋予科技社团这类社会团体以法人地位,只是将其划归集体法人而已。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领导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对法人的定义、类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依此法典,为达到科学技术目的的社会团体“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就是法人”。《苏俄民法典》的这种规定为社会主义国家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基础。“二战”后,特别是本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社团在现代科学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其法人地位及其合法权益,已成为国际潮流。从科技社团的产生、发展及其法律规定看,现代科技社团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依法自愿成立。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全体协商一致,自愿成立而不是依行政命令成立的。它是民间性组织而不是官方组织, 但它又必须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科技社团所从事的是科技活动而不是其他活动。这在其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明确规定。不过,科技社团亦可从事某些营利活动,如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依法收取一定的报酬,但是一般不得专门以营利为目的,更不得从事大规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否则,就逾越了其业务范围。(3)科技社团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科技社团的财产是通过国家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和自己创收以及其他自筹等方式形成的,并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科技社团的法律地位 科技社团在我国的发展历经曲折、饱经沧桑。它在我国初露端倪是在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以后,并且主要由留学西方国家的留学生和学者建立。1914年,由几名留美学生建立的中国科学社(1918年迁回国内),是我国第一个科技社团,其宗旨为“联络同志,研究学术,以其图中国科学之发达”。之后,中华自然科学社、中国科学工作者协会等相继问世。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学会有25个。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公布的“民法典”沿袭《德国民法典》,将科技社团规定在社团法人中,使其具有法人地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新中国成立后,宪法虽也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但由于“左”的思想泛滥,党群不分,政群不分,科技社团被纳入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并把自有资产交给国家,而后其“人、财、物”由国家统一配给、管理(学会章程虽然规定会员要交纳会费,但实际上并未实行)。这样,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自觉参加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变成了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简单附属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以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科技社团因此雨后春笋般地恢复、发展起来。然而,由于社团实行挂靠体制,许多社团甚至由挂靠单位直接发起、组建,其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来源等方面仍然套用行政办法,党政领导兼任学会领导职务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社团官气极浓,行政化趋势严重,难以形成主体意识。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定程序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1)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科技社团的管理体制未变,加之无专门法律规定其财产形式、产权归属等问题,因而社团仍被死死地绑在行政化的战车上,并且一遇整顿就被当作行政机关加以“砍杀”,以至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举步维艰,生存困难。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种体制的根本在于由市场配置而不是由行政命令调拨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技术资源)。因此,科技活动与经济活动一样都被纳入市场体系之中或与市场联系起来。科技社团作为从事科技活动的重要主体,无疑也要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从历史的前瞻性看,笔者认为,要使科技社团摆脱目前的尴尬境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必须明确赋予其法人地位。赋予科技社团法人地位不仅有利于调动其科技积极性、主动性,而且还有利于塑造多元化的合格的市场主体,另外,对其他方面的工作也大有益处,如科研管理工作、国际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从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看,笔者认为,科技社团已具备法人条件。(1)任何法人都要有 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是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否则,就不可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也不可能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目前,我国学会的经费来 源,主要有五个方面: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单位赞助,社会捐赠,会员交纳会费以及通过咨询等服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由于多渠道地开辟活动经费来源,所以各学会一般都能做到以收抵支,有的甚至还有节余。据北京市132个市级学会统计,1992年总收入约1094万元,每个学会平均8万元。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学会有10个,最多的医学会有227万元。各学会中虽然收入状况很不平衡,有的收入较少,但是仍可“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地开展学术活动。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科协改革基本设想》,在将来的一段时期内,“重要科普活动、学术活动的场所、设施和经费,国际科技组织会费和学术交流经费、地方科普教育培训补助费等,应继续保持由国家拨款,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有所增长,由科协管理,采取项目委托方式分拨有关学术、科普团体”。因此,就经费而言,科技社团显然能够满足“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这一重要条件。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而社会组织能否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必要财产和经费。由于科技社团拥有必要的财产经费,因而也就符合“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3)科技社团作为法人拥有自己的名称,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科协及其各学会都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负责人,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仅就1987年底的统计看,参加中国科协的全国性科技社团就有146个,持有全国性学会会员证的科技人员达到171.88万人,每个全国性科技社团的会员人均数为1万多。经过6年的发展,中国科协及各学会的会员远不止于此。全国科协的领导机构主要有全国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及学会工作委员会等,并且各司其职。地方科协和全国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也有相应机构。总之,科技社团内部能够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科技社团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科技工作,一般自己都有或由其所挂靠的单位提供最基本的科研设备及基础设施如研究场所、水电供应等。因此,总体上说,科技社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科技社团是公民从事科技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其目的和宗旨是为了提高民族素质和推进我国科技进步,因而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另外,依照1989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科技社团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科技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分别到各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当提交社团章程、成员数额等材料。可见,科技社团的成立不仅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而且具有目的和宗旨上的合法性,因而符合“依法成立”之条件。综上所述,科技社团已基本上具备法人所要求的条件。

三、我国科技社团法人的性质、能力及其民事权利与义务 由于科技社团是由众多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团体,因而从内部结构上看,其性质应为社团法人而非财团法人,因为后者是以供一定目的之用的财产为中心而设立的法人,如寺庙、基金会等。另外,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科技社团成立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我国民族素质,促进科技进步。其具体表现为: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
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和科普书、报、刊;
开展继续教育和科技培训工作;
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定等。可见,其目的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虽然它也创办一些经济实体,但其出发点是为科技活动提供更为稳定的经费来源而不是将其所得利益分配给各会员(科协将部分所得资助其学会的情况不在此内),并且创办的实体主要是从事科技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因此,从目的上看,我国科技社团法人应为公益法人而非营利法人,因为营利法人是以谋取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科技社团虽与政治、宗教、文化教育、慈善等团体同属公益法人之列,但因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的群众性组织,因而两者之间也有明显的差异。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科技社团取得法人资格后,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科技社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科技社团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其他法人一样,这种资格也有起止时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是其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以下分别述之:(1)科技社团法人权利能力的起止。依照《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科技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从其成立时产生,到终止时消灭。由于科技社团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成立的,所以它只有从民政部门办理完核准登记手续之后起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又由于科技社团法人的能力在其存续期间与其不可分离,因而其权利能力只能因其历史使命完成或经会员大会解散而终止。科技社团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资格原则上不复存在而消灭。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40条、第47条之规定,科技社团法人终止后,在依法进行清算阶段,其权利能力仍然存在。不过,在此阶段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从清算完毕之日起,科技社团法人的权利能力最终消灭。科技社团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第一,科技社团法人自然性质方面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不能享有和承担某些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但是科技社团依法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属于法人团体自身拥有的某些人身权利。第二,科技社团法人受法律的限制。科技社团法人是一种以其所有财产进行科技活动的社会组织,一切基础就在于其独立的法人财产。政府赞助、社会捐赠和会员交纳会费的目的也是希望科技社团有一定的财产基础,以便开展科技活动,服务于社会。如果科技社团法人随意为其他主体提供财产担保,随便出借财产等,势必会损害本身的公益事业,甚至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为维护其财产的稳定性,确保公益事业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科技社团法人不能随意对外(指科技社团系统之外)承担保证责任、出租财产等。另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转让、出口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技术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否则,不得与国外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对此规定,科技社团法人同样要恪守,不得违反。第三,科技社团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科技社团法人是按照其社会职能成立的,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由于科技社团法人的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促进科技进步而不是营利,因而不能从事大规模的工业和商业活动。不过,为了满足科技活动的日常需要,科技社团可以创办科技型企业,获取一定收入,但不能从事与公益事业无关的纯商业性业务。科技社团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科技社团法人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能力。依照《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科技社团法人的行为能力随着科技社团法人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其终止而终止。可以说,科技社团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也以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为限 。科技社团法人行为能力的实现者为科协的**和学会的会长,它还可通过其人实现。从《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看,科技社团法人具有责任能力。科技社团法人的责任能力指科技社团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一定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由于科技社团法人的责任能力的具备是以其行为能力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其责任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并以其权利能力范围为限。

科技社团作为一种民事主体,无疑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其民事权利主要有:就财产权而言,科技社团可以在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许可的 范围内筹集资金,接受国内外捐款、赠款、资助和其他馈赠,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并且可以依照协议,从国家有关部门取得固定资产(主要是国家兴建的供其使用的科技场馆);
可以就其科学技术成就依法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其它知识产权;
可以就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活动同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订立合同加强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横向联系,取得合法收入;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如承包经营权等。就人身权而言,科技社团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科技社团的这些民事权利不受侵犯;
否则,可以运用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手段加以维护。科技社团的民事义务是:遵循遵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及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活动原则;
必须在社团章程的范围内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普及科学知识,发现和培养科学人才,而不能从事与科技无关的贸易活动;
积极承担并全面完成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用合同形式委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咨询服务等任务。科技社团如若违反上述义务,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直至被撤销法人资格。

四、我国科技社团的财产权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对科技社团一直实行活动经费和基建投资的供给制,并把它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致科技社团产权观念普遍淡薄,产权管理混乱,财产流失严重,壮大社团经济的积极性受挫。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调动科技社团内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壮大社团经济,为科技社团事业的发展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就必须理顺其产权关系。

前面已经谈到,我国科技社团的财产主要由下列部分构成:国家资助、社会捐赠、会员会费和社团创收。要理顺科技社团的产权关系,就必须界定上述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给科技社团的资助包括国家拨款、调配用房和基建投资。国家拨款主要用作社团的活动经费,如有节余,则用于社团发展。由于国家拨款是从政府财政中列支,并且其使用也被纳入国家行政、事业费的管理体制,因而目前节余经费被视为国家所有(通过科技活动已花掉的拨款不存在产权问题)。国家给科技社团的用房一般是无偿调拨的(包括挂靠单位向学会提供的用房),科技社团对此财产只享有长期的或永久的使用权或支配权,而无实际上的处分权。从这层意义上讲,调配给社团使用的房屋(挂靠单位自己向科技社团提供而非通过国家调拨的用房除外)所有权属国家而非科技社团。国家对科技社团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是建设供其使用的科技馆、实验室等。由于对这些固定资产科技社团只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无处分权,所以其所有权仍属国家。因此,有人认为对国家给科技社团的资产应实行“两权分离”。笔者认为,此观点值得商榷。(1)依照我国《宪法》第20条之规定,发展自然科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是国家的一项义务。为此,1993年10月1日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参与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鼓励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而这种鼓励的方式之一就是资助科技社团一定的财产,使其拥有活动的物质基础;
否则,“鼓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给予科技社团一定的财产资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由于国家资助具有明显的补贴性质,因而只要其用途完全符合促进科技发展之宗旨,国家资助一旦实现,财产所有权应该转移给了科技社团。在国外这部分政府拨款本身就是以资助、捐赠面目出现的,一旦给予某社团,就成为该社团财产的一部分,其与自有资金的区别只是在于“用于特定的目的”。(3)我国目前国有企业“两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存在明显弊端,企业因无财产所有权而处处受制于政府,难以自主经营,亏损严重。对这种产权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今后改革的趋势是,通过产权的社会化改革,使社会产权既不集中于少数人手里,也不集中于国家手里,而是分散于企业、团体和广大民众手里,使社会财产权真正社会化、人民化。因而对科技社团财产仍实行“两权分离”的做法显然有悖这一趋势。因而,笔 者认为,国家资助科技社团的财产的所有权就应为科技社团自己享有。

社会捐赠是指捐赠人为表示对科技事业的关心,而将自己的资财赠与科技社团。社会捐赠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捐赠(此类捐赠是以单位资助名义出现)、基金会捐赠和个人捐赠,其中国家机关捐赠的财源主要是国家机关(包括对学会、基层科协活动经费进行资助的挂靠单位和所在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的服务费和财政包干后的节余,而非财政拨款。根据捐赠主体要求不同,捐赠可分为一般捐赠和专门捐赠。前者只是一般性地要求其捐赠的财产用于科技活动,而不附加其它条件;
后者除一般要求外,还对财产用途附有专门要求,如有的要求捐款必须用作各种基金或奖金,有的要求捐款必须用于建造会址等。虽然捐赠主体不同,形式与要求各异,但是由于捐赠是让渡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所以只要捐赠行为一经实现,所捐财产所有权即由捐赠人移转给了科技社团。对此,应无疑义。

虽然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或学会自愿组织、参加的从事科技活动的社会组织,但为了保证科技社团有必要的活动经费,科技工作者或学会在取得会员资格时,就有交纳一定会费的义务。会员交纳会费的义务一般都明确规定在社团章程中,并且对于以前应交会费的义务不因其退出社团或被开除而免除。由于交纳会费是会员的应尽义务,因而会员无权就其交纳的会费请求返还,其继承者也不得继承已交纳的会费,因为会费一旦交纳,其所有权即转归社团。又由于科技社团属于公益法人,其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因而对会员个人而言,不存在分配问题。可见,科技社团应为会员会费的当然所有者。

国家资助、社会捐赠和会员会费在科技社团的财产构成中虽占有重要位置,但由于目前国家还不富裕,政府财政拨款有限,而社会“恩主”又少,会员会费不多,因而三者在社团总收入中的比例较少。因此,为维持生存与发展,一些科协及其学会纷纷把创收作为自己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目前,科技社团自己创收的途径主要是:利用自身的科技人才和技术优势,在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时,实行有偿服务;
利用自己拥有的资金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如印刷厂、报社等,由其从盈利中上交一部分给社团,作为活动经费。在创收中,通过有偿服务所取得的财产无疑应归科技社团所有,因为它是科技社团转让自己的技术成果(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非专利技术)所得的使用费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科技社团创办经济实体的目的是使自己已拥有的资金实现增值,为其提供更为稳定的财源。由于经济实体是科 技社团用自有资金创办的,因而其财产所有权应属于科技社团,由它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经营管理者如果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没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经济实体就无法成为独立的企业,也无法对社团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为此,目前科技社团仿照国有企业的做法,对所属经济实体实行“两权分离”,科技社团对企业资产拥有价值形态所有权,行使对企业法人代表的任免、监督权,企业上交的盈利则是科技社团作为最终所有者而获得的利润分红(剩余利润作为工人工资和积累资金);
企业法人拥有的是物质形态所有权,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全部经营管理权,并对社团投入的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基此,科技社团对企业资产和企业上交的利润享有所有权,企业不得借口脱离科技社团。顺便说明的是,鉴于国有企业实行“两权分离”存在的明显弊端,笔者认为,科技社团应在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对所属大中型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依照法定程序转变成有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对中小型科技型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自己作为股东之一,对其持股、参股(科技社团将凭借股权收取的红利用作科技活动经费)。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科技社团步政府后尘,再度充当“婆婆”角色,干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而使社团现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为科技活动提供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科技社团应对国家资助、社会捐赠的财产和会员会费及自身创收所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由于科技社团具有法人资格,所以其财产性质应为法人财产。对此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侵犯;
否则,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过,为确保科技社团财产不受侵犯与流失,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专门法律-《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法》,对其财产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保护。

注释:
科技社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科技社团指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它不仅包括中国科协、地方科协及其学会,而且也包括中国科学院等科研机构。狭义上的科技社团仅指中国科协、地方科协及其学会等群众性的组织。本文中的科技社团是指后者。

参见沈晓丹、王志新:《如何建立科技社团的“资金水库”》,载1993年湖北省《科技社团立法研讨会论文集》。

в·п·格里巴诺夫、C·M·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翻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159页。

参见范宝俊主编:《结社立法与社团管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376页。

参见邢天寿:《建立科技社团经费来源的正常机制及社团财产所有制问题》,载1993年湖北省《科技社团立法研讨会论文集》。

参见赵震江主编:《科技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页。

人文社科论文范文第4篇

2020年社科人才工作理论文章课题论文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支撑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人才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就要下好人才“先手棋”。

创新人才政策体系,提升人才服务效能

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培育造就一支门类齐全、素质优良的产业人才队伍,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建立起与现代产业体系相适应的人才支撑体系,面向我省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统筹推进人才政策体制改革,不断优化人才结构,壮大人才规模,提升人才素质。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人才的选拔培养,大力开展省高端人才、省管专家、“百人计划”、省政府特贴专家选拔工作,确保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培育高素质工匠人才队伍,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大力开展“技工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示范院校与制造业先进国家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育国际性工匠人才;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多设立一些部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起覆盖城乡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网络和绝招绝技代际传承机制;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造就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工匠人才队伍。

改革人才评价机制,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持续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机制改革。针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发展实际,建立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完善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等专业类别职称评审标准,为新兴产业专业技术人才开辟职业晋升通道。让企业和市场真正成为人才评价的主体,对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要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让企业自主评价选拔人才,使人才真正具备市场适用性。修订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研人才、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受学历、资历、地域、身份、单位性质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让职称评价标准向品德、能力和业绩三方面靠拢,强化“职称是干出来的、不是评出来的”评价导向。打通政策堵点,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评审,实现专业技术人才与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双贯通”。

人文社科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发展反思发展策略

我国国家教育部门于1997年将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设置成独立的教育学科,进一步巩固其学科地位,并且在社会主义事业的改革与建设之中,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逐渐朝着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但是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在发展与构建过程中仍存在部分问题值得相关研究人员加以反思,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应立足于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未来发展,不断为其融入新的时代内涵。

一、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发展反思

(一)学科界限模糊

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存在学科界限模糊的问题,在各学科的分级及分支处理过程中难以为相关人员提供系统化、专门化的学科界限。随着我国相关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展,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研究领域也随之壮大,该学科以人为主要研究对象,其中所涉及和涵盖的范围较为宽泛,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叉现象。以体育教育训练学和民族传统体育学为例,两者的教育活动极易与体育人文社会学相混淆,一定程度上导致二级学科的发展空间受限。

(二)学科理论建设不足

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存在学科理论建设不足的问题。在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设置的初始阶段,该学科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为基础,其研究方法、理论内涵及相关内容均以两者为范围进行逐一扩展,而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本身却尚未形成专门化的学科理论体系,难以为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下属的三级学科均以体育为母学科基础,虽然有体育教育的明显字样,但是理论研究的融合程度却不尽人意,因此,如何在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基础上对下属分级学科进行科学研究,成为当前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学科分支发展不均衡

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存在学科分支发展不均衡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分支多达几十门,以体育哲学、学校体育教育学、社会体育学等学科为主,而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二级学科以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分支尤为明显,体系庞杂冗长,内容繁琐,难以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更为全面、明晰的学科体系脉络。同时,由于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体系繁琐的特点,学科分支发展也存在不均衡的现象,部分学科难以满足社会实践的现实需要,在体育学科的框架之下理论内容缺乏创新,进一步制约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发展策略

(一)明确学科界限

要将明确学科界限作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发展策略,以此来实现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长远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重要的学科框架。相关研究人员要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学科分支进行系统化的研究,针对不同学科所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相应的标准划分,避免因研究内容宽泛而造成学科界限的不确定。同时,相关研究人员要明确一级学科以二、三级学科之间的关系,结合当前时展的现实情况,重新拟定标准,并对学科名称进行科学拟定,为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科学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指标内容。

(二)加强学科理论建设

要加强学科理论建设,以此来作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发展策略,为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未来化发展做出重要的理论基础。相关研究人员要科学规划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理论建设,成立专门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分会组织,为其进行有效的组织管理,科学配置各项学科理论资源,优化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理论结构,强化分会的组织管理职能,鼓励各学科研究人员对学科理论建设进行系统交流。同时,研究人员要对理论建设进行纵向和横向两方面的有效探索,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成果,取其精华,不断丰富和发展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理论内涵。

(三)均衡发展学科分支

要保证学科分支的均衡化发展,以此来作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发展策略。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内容繁琐、体系冗长,对此相关研究人员要针对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二级学科进行科学设置,以便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根纬全面、明晰的学科体系脉络。研究学者要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为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长远发展着想,进一步提升学科建设的应用价值,使其在素质教育的浪潮之下永葆活力。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素质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契机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教学学科,对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应从学科界限、理论建设、均衡发展三方面入手,强化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科学性和应用性。

参考文献:

[1]李娜.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发展反思及策略探讨[J].电子制作.2014,18:168.

[2]卢伟.试分析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发展趋势[J].当代体育科技.2015,10: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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