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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社会控制论文【五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07 14:3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我们知道,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各种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自从人类产生到现在的一、二百万年的时间内,人类在任何一个时期所产生的物质资料都不足以充分满足人类全体成员的需求。因为人类的需求是一个变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社会控制论文【五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社会控制论文【五篇】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1篇

我们知道,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各种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自从人类产生到现在的一、二百万年的时间内,人类在任何一个时期所产生的物质资料都不足以充分满足人类全体成员的需求。因为人类的需求是一个变量,它具有不同的层次而且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增长的。到现在为止,其增长的速度仍比社会生产的发展要快些。因此,对以往的每个时代来说,即使把每年所生产的全部物质资料都让人们消费光,也无法充分满足人们的需求。而如果这样做的话,则人类将永远不可能有扩大的再生产,甚至简单的再生产也很难维持。那么人类社会便会永远停止在最原始、最落后的水平上,即接近于动物的水平上,不但物质生活不会进步,而且也不会有人类的文化、科学、艺术、教育等事业。而且人类社会若不能向前发展,也就有可能在长期停滞中灭亡。那么人类社会怎样才能不断地向前发展呢?对于人类来说,能够保证它不断向前发展的唯一的物质前提就是剩余产品的积累。只有社会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剩余产品,社会的再生产才能不断扩大,也才有可能使一部分人相对地从生产中分离出来,从事文化、艺术、科学、教育等事业,使人类的精神生活也不断向前发展。

人类是如何积累剩余产品的呢?在人类从地球上产生之后的漫长岁月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是极低的。人们通过狩猎和采摘野生的植物果实,只能维持一种半饥半饱的生活,而没有如何剩余而言。在这种情况下便没有剩余产品积累的问题,因而就不能提供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物质前提,使人类社会长期处于蒙昧和野蛮的时期。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的发展,特别是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人类便逐渐产生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但是有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并不能直接引出剩余产品的积累,事实上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更经历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是因为,当社会开始具有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的同时,人类的需求也同步地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剩余产品能力所提供的余地,很快就会被填平,而很难显示出(甚至不可能显示出)剩余产品和必要产品的区别。因而一开始,剩余产品的积累就意味着压缩必要的消费水平。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自愿地、自觉地做到这一点是不可能的。因为它超越了人们认识的可能性。谁都不可能认识到自己忍受消费被减少的痛苦去为社会积累剩余产品,从而推动社会进步的必要性。即使有一位先知向人们讲清其中的道理,并取得了人们的同意,事情也无法操作。因为剩余产品的积累除了具有扩大再生产和交换的意义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养活一部分脱离生产劳动的人,使他们能享有比劳动者优厚的生活去从事为人类社会进步所需要的其他领域的活动。那么对于哪些人有资格充当这种角色,人们是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既然希望人们自觉、自愿地去为积累剩余产品而压缩自己的必要消费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剩余产品的积累一开始就是违反人们意愿的,因而是必须靠强制来实现的。这样,社会就需要有一种控制机制,使得既能实现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又能使社会生产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然而原始的氏族社会是没有也不可能有这种控制机制的。因此,这种控制机制生长的过程也必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解体和灭亡的过程。这样一种控制机制至少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首先,要使生产者在事实上接受(被迫地接受)对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只有将生产者置于一种特殊的分配体系中才有可能。在这种特殊的分配体系中,产品的分配权力处于劳动者的意志支配之外。即是说,在这一体系中,劳动者本人不能决定产品分配的状况,而是由处于劳动者之外的某种力量来决定分配的状况。

其次,这种分配体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劳动组织的组成部分,即以某种特定的劳动组织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这种力量能将劳动过程控制起来才有可能控制分配的状况。

第三,一定的劳动组织又是以生产的经营者和生产的劳动者之间的某种确定的关系为基础。这种确定的关系决定了生产的经营者对劳动组织和分配的控制权。因此控制机制在这里就表现为通过一种外部力量把劳动者置于这种关系当中来。

第四,为了使生产的经营者和生产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得到根本的保证,又取决于经营者对生产资料的垄断和占有。控制机制就是要使得这种占有被社会所认可,并形成社会的基本秩序。

这几个方面只是显示了控制机制形成的逻辑过程,而这个逻辑过程在现实中的实现,是与私有制的形成密切相关的。私有制是使强制性地扣除剩余产品的行为成为可能并使其持续下去从而形成一定制度的内在动力。构成私有制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是私有观念,二是产权制度,三是交换。

私有观念的基础是人类希望最大限度地满足其需求的本能。这种本能在社会开始出现剩余产品之后,便迅速转化为私有观念,也就是贪欲。贪欲是人类特有的东西,它以恶的形式构成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内在动力。正是贪欲,推动着人们去追求更多的剩余产品,从而千方百计地去寻求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剩余产品进行强制性的扣除。关于贪欲在历史上的作用,恩格斯有几段精辟的论述,值得我们很好地思考。他说:“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
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2)“以这些制度为基础的文明时代,完成了古代氏族完全做不到的事情。但是它是用激起人们最卑劣的动机和,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天起直到今日的动力;
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的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3)“于是,氏族制度的机关就逐渐脱离了自己在人们、氏族、胞族和部落中的根子,而整个氏族就转化为自己的对立物:它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物的部落组织,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们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们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的机关了。但是,如果不是对财富的贪欲把氏族成员分为富人和穷人,如果不是""""同一氏族内部的财产差别把利益一致变为氏族成员之间的对抗"""",如果不是奴隶制的盛行已经开始使人认为用劳动获取生存资料是只有奴隶才配做的、比掠夺更为可耻的活动,那么这种情况是绝不会发生的。”(4)

贪欲作为动力如何理解呢?在原始氏族社会道德之下,贪欲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社会有了剩余产品也就同时产生了贪欲呢?贪欲似乎是一个人性的问题,或者仅仅是属于意识范围内的问题,但实际上,它深深地植根于人类社会生产发展的状况之中。所谓贪欲,实际上是人类的需求在社会生产相对不发达的情况下的一种畸形表现。人类的需求与任何动物的需求都不相同。如前所述,动物的需求在质与量上基本上都是不变的,而人类的需求却是随社会生产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当社会生产水平极其低下,几乎没有多少剩余产品的时候,人们的需求便仅仅局限于对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水平。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人类的需求都基本上保持在这样的低水平上而没有什么变化。这时还显示不出人类的需求与动物的需求的根本区别。但人类终究是万物之灵,当社会生产的发展开始有可能提供较多的剩余产品的时候,便对人类的需求产生极大的刺激,人们开始不满足于对基本生活资料的追求,而要进一步追求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了。但是社会提供的剩余产品又无法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于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追求,于是便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把整个社会的剩余产品集中起来,满足社会上极少数人的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求。而这样做的前提是要把生产劳动者的需求限制在最低的、和动物相似的水平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使用极其残酷的强制手段来压榨劳动者并掠夺和占有他们的剩余产品。这样便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了剥削制度。这种被剥夺的对象作初只能来自社会的外部,即战争的俘虏,这些人过去往往是要被杀掉的,更早的时候甚至要被吃掉。而这时他们能够保全性命而从事劳动,虽然只能得到维持生命的最低限度的物质资料,相对地说也还算幸运的。(5)于是奴隶劳动的制度作为一种既成的事而被确定下来了。然而当人们惊奇地发现把每个奴隶生产的一点点剩余产品汇集到一起却变成了人们从未见过的巨大的社会财富时,奴隶制便作为社会的基本制度而巩固起来。同时由于巨大的社会财富为人们的消费提供了新的源泉,便使人类的需求在占有社会财富的少数人中间急剧地膨胀起来。这种人类普遍存在的、具有不同层次且随生产的发展不断变化着的需求,便在社会上的少数人身上畸形地发展起来。这种畸形发展的状态就是人们所说的贪欲。所以,贪欲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道德堕落的问题,也不是任意产生的一种偶然现象,它体现着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必然。它的基础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对物质资料的特殊需求。它的条件是社会生产既有所发展又相对地不发达。有所发展造成了大量的剩余产品,而相对不发达又意味着这些剩余产品还不足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的需求。

私有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产权制度。很明显,社会上的少数人要想长久地而且越来越多地占有剩余产品,就必须建立一种产权制度,使他们对社会财富的占有合法化并且有不可侵犯性。而这种财产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是少数人对于生产手段和生产资料的垄断,从而造成劳动者与生产手段的完全脱离。由此便造成劳动对生产资料的依赖和从属。这就为剥削者占有社会财富提供了法理的基础,并造成剥削者养活劳动者的假象。

私有制的再一个重要因素是交换。商品交换在私有制的产生过程起着重大的作用。剩余产品对人们不断发展的需求的满足,只有通过经常性的商品交换才能实现。由于在经常性的商品交换中产生了一般等价物和商人,使得商品交换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分配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巩固下来。从而在根本上保证了剩余产品对人们需求膨胀的满足,也就是提供了贪欲的经常实现的条件。

这样,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已经产生了生产剩余产品的能力,同时在私有制的推动下,人们又自发地形成了强制性地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和手段。于是人类社会的第一种剥削制度—奴隶制便产生了。在奴隶制下广大劳动者所遭受的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曾经构成人类历史中最悲惨的一页,它曾经唤起各个时代的有正义感的人们的极大的愤慨和无限的同情。但是也应看到,正是这种残酷的压榨所造成的剩余产品的积累,不但汇成庞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使社会生产和社会文化都产生了空前高度的发展,使人类社会从野蛮状态迅速地跳跃到文明时代。因此,如果我们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去观察,我们就会发现:奴隶制是在人类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的条件下,人类社会中自发地形成的积累剩余产品的特定形式。这是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反映和表现。这种自我控制机制的特殊表现不但具有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而且也具有历史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它是保证人类社会能够存在和发展所绝对必要的。没有奴隶制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加速运动,也就不会有今天的现代化。(6)奴隶制剥削和压迫的残酷性,是和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也正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社会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7)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点揭示了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秘密,是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一把钥匙。

自从奴隶社会以后,人类又经历了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些社会各有自己特殊的剥削方式和阶级关系。对于这些,我们都可以把它们看作适应着该时代社会生产发展状况的积累剩余产品的特殊方式。这些也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发地发展的结果,同样地体现着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由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发展具有连续性,因此,使得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三种强制性地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之间也有着内在的联系。每一种控制方式都是在前一种控制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前一种控制方式解体的直接结果。正因为各种控制方式依次的有机联系,使得人类社会发展才不会陷入失控的状态,这就更进一步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机制。

总起来说,这种人类社会自我控制的机制,就是以人类的自然本能(与外界进行物质交换的能力、生存竞争的能力)为基础,转化为人类的社会本能(即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再通过这种社会本能来推动人类进行生产活动,使生产活动成为人类的最基本的和具有永恒性的活动。而在生产力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互动中,人类个体的追求需要的最大化满足的欲望,便必然地、不可避免地把积累剩余产品的问题强烈地提到日程上来。从而也就会根据各个时代的条件,自发地形成与该时代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而剩余产品积累的的实现就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

那么,通过剩余产品的积累如何推动社会发展呢?这里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作为生产经营者的剥削者,其追求需要最大满足的欲望和对剩余产品的占有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如何?二是对剩余产品的强制性扣除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的关系如何?

经营者的利益追求从主观上说是与社会进步没有直接联系的。但是由于人类需求的特点在剥削者身上充分地体现了出来(即需求的广泛性和不断向高层次发展),再加上生产发展对知识和技术等的需求也曲折地通过剥削者的个人需求表现出来,形成了广泛而复杂的个人需求和事业需求的综合。这种广泛而复杂的需求的满足便刺激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形成了各个领域的众多的社会部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这样剥削者追求个人利益行为便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客观上联系了起来。不管剥削者如何穷奢极欲,为了使其最大限度的需求能够持续地保持下去,他们也必须把被他们强制地扣除的剩余产品中的一部分用来扩大生产和发展各种事业,而剥削者之间的利益竞争就会更加促进这一点。(8)

另一方面,剩余产品的源泉来自劳动者,剩余产品的扣除是以总产品生产为前提的,支撑着人类社会大厦基础的是劳动者。因此,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问题则是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然而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劳动者都是在被强制地扣除剩余产品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毫无疑问,扣除剩余产品与生产者的利益是对立的,自然也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如果这种扣除的损失要比对其生存的另外的威胁相对说来较小的时候,则扣除剩余产品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统一起来,从而使社会生产得以持续运行。但是这里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仅仅面临着要么受剥削,要么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这样两种选择时;
二是对剩余产品扣除的量不能超过每个时代劳动者可以忍受的限度。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生活在不同时代的劳动者被置于这种二者必居其一的选择中的呢?这首先是由于在不同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所造成的劳动者个人的处境,例如:战争中被俘和无法偿还巨额债务;
或者一定的人身依附;
或者具有人身自由却丧失一切生产手段等等。其次,劳动者个人的处境又不是偶然地发生的,而是前一种社会自我控制方式解体的必然结果。而归根结底一切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与人类需求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状况。以上就是人类社会自我控制机制形成的过程。这一过程决定着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便产生了人类的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价值观。

这里所说的经济活动是指在自发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剩余产品积累机制的驱使之下,人们所进行的可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自觉地预见其后果的那些生产、交换、分配等等活动。例如生产经营、技术和工具的改进、产品的设计;
在交换过程中对商业、信贷、金融的经营和买卖;
以及通过税收等形式所进行的各种再分配等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人们自觉地进行的。但是由于所有的具体的自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人类的自控系统的驱使下进行的,因此,它们必定都是围绕着自控系统而运行并且是作为自控系统实现的条件而存在的,因而也就成为自控系统的必要组成部分了,不管人们是否认识这一点都是如此。因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直接地以积累剩余产品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离开了这个中心和基础,人类的一切经济活动就会变得不可理解。

人们的一切政治活动基本上说来都是作为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的保障系统而存在和发展的。因为强制性地扣除剩余产品需要力量的保证,特别是暴力的保证,而这种暴力只能来自国家。因此,以国家活动为核心的一切政治行为都是间接地围绕着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运行的。但政治活动除了作为剩余产品积累方式的保障系统的基本方面之外,有时还有破坏这一自控系统的作用,这就涉及到价值观的问题了。

剩余产品的积累这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本来是不存在价值问题的,因为它不理会人们的喜、怒、哀、乐、赞成或反对。但是作为具体的过程,它又是在人们的利益对抗中实现的。正是这种利益的对抗就使积累剩余产品这个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过程产生了对立的价值观。作为强制者和剩余产品的占有者,认为这件事是合理、合法、神圣的。而对于被强制、被扣除者来说,则持反对的态度,虽然他们不一定有系统的价值观。于是,在这个关系到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便产生了从意识到行为的对抗和斗争。这就是社会的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充满了人类的历史,并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生活并在每个人身上刻下深深的烙印。但是阶级斗争并不能左右人类积累剩余产品总过程,这个过程仍然像处于人类之外的物质世界那样,按照自己的规律运行。只是在一种积累方式按照其自身的规律向另一种积累的方式转变的时候,阶级斗争才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

由于利益和价值观对立的双方都是以自身的感受为根据的,因此双方都有各自的充分理由来为自己的价值观辩护,各有各自的真理。在这里似乎是无法找到客观标准的。但是有两个情况似乎又可以帮助人们找到客观标准,一是多数问题,二是人类发展趋势问题。由于在历史上,强制者总是少数,而被强制者则是大多数人口。这样人们会很自然地把大多数人的立场作为客观真理的标准。这一点虽然在过去的古代社会中表现并不明显,但在现代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却表现得极其明显。另一方面,从人类发展的总的进程来看,是从蒙昧、野蛮向文明发展的,且又是从低度文明向高度文明发展的。历史上依次出现的强制性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也体现了从低度文明向高度文明的发展。也就是说,人类是在从受自然和社会的约束和压制的状态不断地向着彻底解放的方向发展着。人类终将彻底摆脱动物式的生存竞争状态,而进入真正的人类社会。(9)从这方面来说,摆脱剥削和压迫是与人类解放的总趋势一致的。因此,真理应在被强制者这边。这样也就产生了人类历史上一脉相承的正义理论,一直发展到今天。

然而根据正义的理论,所有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都是非正义的,都是应该受到诅咒和反对的。这就造成了人类的价值观与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矛盾,造成人们的感情与科学的矛盾,造成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的不可移易性的矛盾。这些矛盾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和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这些矛盾往往是通过事实与真理(价值)、描述与规范、实然与应然之间的矛盾表现出来的。在社会科学研究的领域中,人们对于价值的认识远远超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的认识。因为价值观并不以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为转移,而是以人们对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感受为转移的。由于价值观的超前性,使得人们在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时,往往用价值、感情来代替对事实的理解。而当多数人的价值观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进程相冲突时,人们便根据价值观设想出一个与现实的不合理性相反的应然境界,这样就产生了人类的理想。于是人们便认为社会科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用理想去改造现实。而各个时代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是最大的不正义,因而也就成为社会改造的主要内容了。当然,人们的理想虽然是以价值为基础,但也并非与科学规律完全没有联系。围绕着人类解放的理想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进程是一致的。但是又必须认识到,人类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并不能根据人类的理想任意加以改变,它的变迁自有其内在的、固有的规律。人类的能动性至多也只能为这一变迁创造某些条件。但是人们往往并不觉悟,总希望自己有能力去干预这一变迁进程。因为人们都希望今生今世看到理想的实现,而不希望把理想的实现推到遥远的未来。而当理想在和现实的碰撞中遭到挫折时,人们或者放弃理想而追求实利,或者将自己封闭在理想中而与现实隔离。其实社会科学的任务主要的是认识现实,认识存在于现实的深处并支配和控制着现实的客观进程及其运行规律。也就是要揭示人类的自我控制系统秘密。在这个基础上再谈理想问题,才能将理想置于科学之上。

同样的矛盾还特别突出地表现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主观条件是价值观的超前和政治上的高度成熟,但所面临的客观条件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落后的生产力、仍然具有相当生命力的资本主义的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落后的水平、艰巨的任务、恶劣的外部条件、对民族和国家命运的高度责任感、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坚信、主观力量上的优越条件,等等,这一切因素复杂地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一种急于求成的情绪,影响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认为完全可以凭借强大的主观力量来任意改变积累剩余产品的方式。其结果是造成深刻的教训。实践的教训告诉我们,在人类发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独立于我们的意志之外的自我控制的社会系统,它规定着我们主观能动性的限度和努力的基本方向。能否正确处理人为系统和非人为系统的关系,仍然是今后社会主义实践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要能够正确地对待这两个系统的关系也是很不容易的,因为这两个系统往往是交错在一起的,因而其界限很难划清。在人为的系统中,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增长是逐渐积累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会把尚未达到的误认为无能为力的,从而将人为系统中的这部分内容视为非人为系统中的事物。另一方面,非人为系统中规律的实现,在具体过程中又是由各个人的行为构成的,而每个人的行为都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每一个具体过程由人们的意志行为构成,因此总的过程也一定是意志的产物。从而就可能否认非人为系统的存在。

然而人们如何区分这两个系统呢?问题难就难在事实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将二者区别开来。人们要想区别它,只能靠对实践的总结和对历史的比较与分析。研究这两个系统的关系,特别是揭示人类的自我控制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应该是社会科学的永恒性的任务。

摘要: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个领域、两个系统;
一个是人类的意志可以自觉地起作用的系统,可称为人为系统,另一个是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系统,可称为非人为系统,即社会自我控制系统。人类社会的自我控制系统的最重要的表现是人类积累剩余产品的机制。正确地处理这两个系统的关系,不但极大地影响着社会科学的发展,而且也极大地影响着社会主义的实践。研究这两个系统的关系,特别是揭示人类自我控制系统及其运行机制,是社会科学永恒性的任务。

关键词:人为系统非人为系统社会自我控制机制社会剩余产品的积累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94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7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61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1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32页

8.以生产者的最低需求为前提而扣除的剩余产品,减去强制者的

最高需求,再减去其他人的一般需求,所剩下的部分就是社会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模式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天下攘壤,皆为利往.古老的中国格言说出了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利益。犯罪作为一个伴随现代社会而存在的现象,其根本起因也在于利益。无可否认,作为犯罪有组织化的最高形态——跨国有组织犯罪,即使它一经出现就很快发展成为扰乱国家法制秩序、危害公民基本人权的世界公害;
即使它的滋生和蔓延十分迅速,领域由传统非法活动渗透到几乎所有行业,形成了遍布世界的网络,其拥有的巨大经济和政治势力另人触目惊心;
即使在最近十年中,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人员和货物流动速度的不断加快,跨国有组织犯罪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成为当前联合国在防范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优先考虑的重大问题;
即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自身合理性和社会背景,并不是偶然、任意出现的,其发展又同时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但是,它的基本动因仍然是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如果要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控制,明了其基本目的以及其控制经济领域的手段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我们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领域,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合理的措施,真正从根本上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并且在现实意义上,实现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控制。为了能建立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控制经济的模式,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界定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做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各国在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时无一不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问题。而这个问题在世界上是有许多不同看法的。因此,若要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就必须先从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谈起。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我国学术界对有组织犯罪定义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争论很大,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组织结构稳定、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这个定义要求,犯罪是由故意犯罪者操纵和控制的犯罪组织实施的;
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稳定,而且具有较强自我保护能力;
该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各种类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随后同一作者又认为,有组织犯罪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有组织犯罪,应当包括两类:一是指地区性或跨国性的走私、贩毒、伪造货币、诈骗、敲诈勒索、暴力恐怖以及一些国家存在的业、业等有组织犯罪活动;
二是指每个国家内的各种集团性犯罪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各种团伙所进行的犯罪活动。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则指那些组织严密、等级森严、内部分工明确、有严格行为规范、为了获得巨额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有预谋、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性犯罪。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是,指由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或组织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而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所进行的集团性犯罪活动.这个定义界定的有组织犯罪,要求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若干复杂的条件: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形态是组织结构严密、等级森严;
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逃避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的犯罪组织和犯罪组织联合体;
犯罪目的是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
犯罪手段是使用暴力、恐吓、腐蚀及其他非法手段;
犯罪人从事犯罪的活动方式是集团性的犯罪活动.不符合任何其中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有组织犯罪。这个定义太过于绝对化了。如果用它来衡量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活动,那么,绝大多数都不能列入有组织犯罪之中。

有的人则认为,有组织犯罪又称为集团犯罪、团体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是指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团体,通过其成员的团体活动所实施的犯罪。其中既包括法人组织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非法的社会团体、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这种观点主要从犯罪的主体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接近于这个术语的语义。还有的人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以谋利为主要目的,为了长期共同犯罪而结成组织的,或虽无明确协议成立犯罪组织,但经常共同实施犯罪的,就是有组织犯罪进而解释说,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是谋取经济利益;
犯罪成员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
从事犯罪的人以长期犯罪为目标;
但是,构成有组织犯罪不要求该组织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这个定义把犯罪人数确定为三人或三人以上,将有组织犯罪的面予以扩大,又把该组织界定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这个定义从根本上把那些出于政治目的而进行恐怖活动的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以及那些的组织所进行的犯罪,都排除在有组织犯罪之外了。

西方许多专家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用来界定某些主要从事暴力、谋利性的犯罪活动的集团所反映出的犯罪现象的一个术语。①作为集团犯罪的一种形式,有组织犯罪应与纯粹由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集团所为的其他犯罪言行区别开来,②还应把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由有组织犯罪集团雇佣而诉诸相同方法和手段的组织区别开来。不能把有组织犯罪与法人公司偶尔从事的犯罪活动相混淆,后者所为的犯罪只能算作是法人犯罪或者是机构犯罪。③有的国家认为,有组织犯罪是由划分为两极以上的犯罪组织或由若干不同的犯罪组织,采用阴谋手段,以分工合作的方式所从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取经济利益或对公众生活方式施加影响.有的国家则认为,所谓有组织犯罪是指由稳定的具有逃避社会控制之防护体系的、操纵犯罪团伙,利用暴力、恐吓、腐蚀和大量盗窃等非法手段从事故意犯罪的相对大的集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些定义都在不同层面上揭示了有组织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存在许多争论。为了求得一致的见解,以便更好地认识有组织犯罪问题,有必要从多个视角去理解它的实质意义。从术语上讲,有组织犯罪首先是个犯罪学术语。这个术语来源于英语

organizedcrime。从语义的角度上讲,organized是已经完成了的组织状态,organizedcrime自然是指具有组织形态的犯罪。汉语有组织犯罪,是由两个术语组成的:有组织、犯罪.有组织是修饰词,它是用来界定这类犯罪的。很明显,有组织犯罪主要是从组织形态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此类犯罪的。是否具有组织形态,是判断这类犯罪的标准。各国刑法典中所规定的每一类犯罪,只要犯罪人是具有组织形态的,都可以列入有组织犯罪中。可见,组织形态是理解有组织犯罪的关键。而恰恰国际上对有组织犯罪的分歧也正在于此。犯罪时,具有多大规模的组织形态,才算是有组织犯罪;
一个犯罪组织的内部结构如何,才能称作是有组织犯罪;
犯罪时,犯罪人内部如何分工,如何联系,才能认为是有组织犯罪;
犯罪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组织,并如何在犯罪组织的驱使下进行犯罪,才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诸如此类都是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问题。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可以有多种理解。第一层,应把有组织犯罪看作是犯罪组织的犯罪,即凡是由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都可以认为是有组织犯罪。从这个理解层面上看,各种犯罪集团,类似意大利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哥伦比亚卡利贩毒集团从事的暴力犯罪、贩毒、走私、洗钱等毫无例外地归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看问题,界定犯罪组织就成为确定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就生物学而言,组织是生命的有机体,是有结构的存在。就社会意义而言,所谓组织,是指为了一定目的,按照相应规则,而结成的具有体系的机构。犯罪组织即是为了犯罪的目的,根据犯罪需要而结成的具有内部管理体系的系统。从组织形态上看,单个人是不能称为组织的,犯罪组织最起码应由两人以上构成。犯罪人结成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这就把那些为了其他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排除在外了,这种组织即使偶尔实施了犯罪,也不能把它称作是犯罪组织。从内部管理机制看,犯罪组织有其特殊的组织系统,并按照内部规则进行活动。第二层,有组织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凡是犯罪人按照犯罪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其犯罪活动的,都属于有组织犯罪。从这个角度上讲,有组织犯罪即是犯罪人根据犯罪需要,共同进行组织、策划、实施犯罪。两人共同犯罪,只要具有组织形态,并且按照组织规则进行犯罪活动,都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视为是有组织犯罪。第三层,有组织犯罪不是个人犯罪,而是多个人在某个组织的名义下进行的犯罪。这种犯罪因此具有组织行为的全部特征。它不象个人那样,以单个人的行为反抗整个国家或社会的面目出现,而是以组织形态来表明其的性质。所以,有组织犯罪是特殊社会组织反抗整个社会的一种形式。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形式之一,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犯罪。如何界定跨国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的立足点是要把它放在跨国犯罪的范畴内来加以考察,不能只单纯用国内犯罪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讲是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任何时间概念。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无非就是指犯罪组织在两国或两国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犯罪。其认定依据是国家的疆界范围。凡是有组织犯罪者超越一国领域实施犯罪,即可以归入跨国有组织犯罪之内;
凡在一国领域内由该国的犯罪团体实施,就不能认为是跨国犯罪,更不能认为是跨国有组织犯罪了。由于犯罪的阶段各不相同,在犯罪预备、计划、着手、实施各阶段,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也不一致。跨国有组织犯罪过程一般都很复杂,这当然给认定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了困难局面。从抽象的意义来讲,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下列各项:首先,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所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是有组织进行的,任何形式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都需要许多犯罪成员加入才能完成,所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规模很大。为了完成特定的犯罪任务,实现其犯罪意图,犯罪集团不得不进行庞大的组织工作,从计划、预谋、准备到实施犯罪、逃避打击,都要进行周密的安排。整个运转过程如同跨国公司的商务运作那样,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各项犯罪活动。在跨国贩毒和跨国洗钱过程中,其运作最能体现出这种特征。

其次,跨国有组织犯罪是跨国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跨国犯罪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跨国有组织犯罪肯定都具有。所谓跨国犯罪,是指非法进出两国或两国以上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尽管跨国犯罪是在国际范围内活动,其危害性涉及各个有关国家,如犯罪地国、犯罪结果地国、受害人国籍国、行为人所属国等,但它仍然是国内法上犯罪,而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犯罪。跨国犯罪主要破坏的是国内法。认定跨国犯罪是以当事国特别是受害国法律来作为衡量标准的,而不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第三,跨国有组织犯罪以谋求更大的利益,榨取巨额利润为其首要目标。第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敛集了巨额资本,具有在国际范围内调动资金投入犯罪的能力。这是一般的国内有组织犯罪团体无法比拟的。第五,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严密、内部约束严格。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犯罪特征之一。由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往往比较庞大,各个集团的组织结构相应都是很复杂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有组织性是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点。实际上,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处于动态发展中的概念。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形态,它的产生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同时,大规模的跨国犯罪组织也可能发生分裂或者消亡。认识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动态特征,就为我们同一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控制模式

顾名思义,有组织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应有之意,而有组织的根本特征就是控制性即在一定领域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控制力量。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控制力量,跨国有组织犯罪造成的危害才特别巨大,某些大规模跨国有组织犯罪甚至能够富可敌国,成为第二政府.物质是社会的基础,物质利益是人们组成社会的根本动因,因而,跨国有组织犯罪也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根本特征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集合起来组成跨国犯罪组织的动力正来源于其经济目的,经济特征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本质属性。谈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和发展的,另一方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目的决定其一切其他特征和行为。

前者是从历史发展角度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阶段)的高度发展而形成的。在以分散和自给自足为基本特征的自然经济和以短缺和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跨国有组织犯罪缺乏生存的土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无利可图。只有在经济一体化、社会分工细化、国际交流频繁的社会中,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显得更有存在必要。现代经济活动要求的激越化、信息化、国际化在各种犯罪形式中,也只有跨国有组织犯罪才有可能达到。同样,也只有以跨国有组织犯罪这种形式才有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目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最高形态的犯罪特征。后者是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和其他特征相互关系角度谈的。经济背景只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外在条件,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出现是犯罪内生因素决定的,谋求犯罪利益最大化是犯罪的终极目标。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是因为资本追求超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也正是这一股力量使得犯罪实现了由一般犯罪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转变。垄断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追求的目标,也是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手段。正是为了牟取垄断经济利益,个别的罪犯组成了犯罪组织并进而发展成为跨国;
正是为了提高犯罪的效率,犯罪组织内部建立了严密的层级结构和分工;
正是为了拓宽犯罪市场,跨国有组织犯罪不断向全球扩张,活动领域遍布各个行业;
正是为了长久的维持其犯罪利益,贿赂官员和武装威胁甚至操纵选举,才成为其常用的手段。

可见,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分别对其从外在形式和内在目的两个方面作出了概括。除此之外的其他特征是附属于基本特征的。而在两个基本特征之间,经济特征是第一位的,是跨国犯罪组织之所以成为跨国犯罪组织的基础和动力。

既然经济特征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那么经济学家又是如何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呢?通常,经济学家将以两种模式描述跨国有组织犯罪:在获得利益的前提下,组成一个公司或者一个政府.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正是一个通过向其他无组织、小规模的犯罪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通常,它以充当高于正常价格卖出的垄断性供应者或者低于市场价买入非法商品的垄断性收购者的方式统治着某一种或某几种固定的犯罪行为。作为垄断性卖方,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可以以垄断价格出卖货物,例如将出售给零售者。而零售者以同样方式将其出卖给吸毒者。但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不仅获得了垄断利润,同时也将大部分被捕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的罪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它可以作为唯一的买受方时,可以人为低价买入,例如被盗物品。同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获得了以低价购买非法商品的利润而将触犯盗窃罪的风险转移给了无组织犯罪人。

垄断供应者和垄断购买者的经济模式帮助解释了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采取此种行为模式的原因。例如,如果一个类似黑手党形式的犯罪集团经营着一个几乎没有竞争者的市场。而,此时,人身暴力,或者暴力的威胁,是犯罪集团用来保卫市场分额的基本武器。例如,如果当一个强大的组织试图侵入同一市场时,对于因此而出现的市场的不稳定,暴力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而在同样的情况下,一个合法的公司可能通过投资于调查研究或者广告来保护它的市场分额。

另一个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形式类似于政府。在这种模式下,一个犯罪辛迪加在大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并且在一定的地域或者经营范围内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生意都享有额外的特权。一个跨国有组织犯罪组织充当政府的角色制定了对某些行为的规定,如果必要,仍然以胁迫手段为最终的解决方式。类似一个政府,这种犯罪组织拥有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利。跨国有组织犯罪政府通过对合法或者非法的经营征收额外的强迫赋税或者贿赂来取得从事特定的营业的许可。

同时,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一种重新分配的机构,把从一些民众那里取得利益再分配给其他人。同合法的公司或政府一样,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利润获得同时意味着利润的分配——象公司分配给股东,或者象国家以福利的形式分配给社会的各个阶层。其分配的依据是在组织内部不同的作用和地位。在通常的犯罪集团中,集团的成员被分为如下三类:执行者、决策者和保护者。下层的执行者有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是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控制下的单独犯罪人,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他们可以说是被害人,这是因为他们是犯罪集团中最基层的执行者:在作为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买卖中,如果他作为买方并承担着面向普通社会成员的卖方,那么,他是犯罪集团中最为暴露并因而承担着最大的被捕的风险,同时,相对于犯罪集团所获得的利益,他获得的利益无疑是最小的;
如果他作为卖方,那么,他的应得利益或者会被犯罪集团的垄断性低价而剥夺怠尽,或者会因为不得不依照犯罪集团发挥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政府管理功能时所制定的税——保护费而被部分瓜分,但无论如何,做为犯罪集团的最基本构成人员,他们是整个犯罪金字塔的基础,也是整个黑社会组织的重要经济来源;
其二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内部的决策者。他们在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相当于公司或者政府的决策人员。他们负责规划出黑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工与发展方向,同时,也具有代表作用,即作为真正的黑社会首领——即合法化的某些政府官员的代言人指挥着整个黑社会组织的行动。保护者是黑社会内部最为合法的一部分人——他们或者具有某种合法的社会身份,或者具有相当的政治影响力,并通过他的这种身份或者政治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以合法的或者非法的方式保护着黑社会组织,并通过其合法的行为为黑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开辟了一条相对平坦的道路。

对于一个成熟的跨国犯罪组,它就是这样以两种方式、三类组成人员达成了控制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地区经济的目的。控制经济——分配利润——取得政治权力——控制社会——便利犯罪——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个怪圈的不断循环构成了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经济历程。

三、我国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控制措施

与成熟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不同,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仍然处于逐步发展的进程中,在其组成人员与经济控制方式具有独特之处。

1,在经济控制模式上,中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暴力性明显。同资本的原始积累相类似,暴力是跨国有组织犯罪获得最初的经济基础的不二法门。处于发展中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自然也无法免俗。从中国现有的跨国有组织犯罪来看,暴力手段仍然是其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基本手段。而暴力手段意味着犯罪集团中基层执行者的增多与单独犯罪的增多。而基层执行者又多来源于两劳人员,因此,加强对两劳人员的控制,不失为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蔓延的有效方式,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管理、打击、防范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背景下,控制国内黑社会犯罪的发展,也是控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有效方式。

2,组织化程度不高,结构层次简单。西方跨国犯罪组织多由一个绝对权威的决策者操纵、控制,有多层次的固定成员,有严格的残酷的内部纪律、规章制度,有专业犯罪技术和科学分工,有极富成效的保护体系,但是,在中国,由于地域、文化等原因,跨国犯罪组织的家族性、地域性较强,就跨国有组织犯罪总体水平看组织话程度不高,结构较为松散,除首领地位显著外,内部等级不森严等。在西方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跨国犯罪组织程度的提高,多是随着跨国犯罪组织之间的并吞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因而,防范这些分散的犯罪组织联合起来,也就成为减少黑社会性质势力经济控制力提高的有效方式。

3,作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利益分配的受益者之一,某些政府官员也是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他们造成的危害甚至更大于执行者与决策者。例如,在1991年和1994年初之间,经过刑事调查和全民投票,意大利政府的整个领导阶层由于贪污与著名的跨国犯罪体团——黑手党有染的罪名全部被罢免。4名前总理被指控有罪。其中一名被指控有与黑手党同谋,参与谋杀的罪行。另一名由于贪污已被判处8年徒刑。一名前内务部长被逮捕并因与卡莫拉秘密团体勾结的罪行而受审判。十余名前部长均因贪污而被罢免。24分要求授权审理因犯有严重罪行(其中17分是关于与黑手党勾结的罪行)的前立法会议的议员的报告被呈递到议会。400余名不同级别政界人士被指控贪污。70个市议会由于黑手党在其所辖区域的破坏活动而被解散。150余名地方行政人员因同样缘故而被撤职。显然,我国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还未发展到如此猖獗的地步。但是,跨国犯罪组织同政界勾结的迹象却已有迹象。

总之,在明了跨国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经济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我国现有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并结合这些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是制止跨国有组织犯罪产生和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Z]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

《有组织犯罪的经济模式》王家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15卷第2期,2001年3月

《RussianOrganizedCrime》,RobertHeilman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论文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从国家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本文以这一科学发展观为基点,界定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的涵义,分析了目前社会成本增大的现实原因,并提出其相应的控制和管理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控制和管理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深化对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一种全新的科学发展观。强调更快、更好的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规定;
实现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孙向军,2005)。传统观念认为发展就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科学发展观改变了这一认识。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看,单纯的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发展,社会的发展是多方位的。这就要求我们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各个领域和环节的健康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这一思路也适用于社会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社会成本控制与管理的涵义和实质 成本是经济学中一个普遍的经济范畴,美国会计协会与标准委员会对成本做了如下定义:“成本是为了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 经济学最核心的问题是资源有效配置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样一个基本经济事实:资源是稀缺的。这就构成了机会成本概念的基础。不管是国家、厂商还是个人,拥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任何资源都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用途。一般在使用资源的时候,总试图在不同的用途中去选择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用途。另一方面,当我们选定了某种资源的用途,就放弃了资源用于各种用途的“机会”,放弃这些机会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在这些用途中可能得到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被放弃的收益也就成为一种“成本”。严格地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将资源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放弃的其他各种用途所能带来的最高收益,通常并不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在选择资源用途时所产生的观念上的成本。机会成本的概念对经济分析非常重要,它是用经济学的眼光对资源进行估计的成本。虽然精确计算机会成本常常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但它的大小的估计对于资源的使用方向来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以上考虑的是每一种单项资源的机会成本,而一个国家的经营需要使用许多种资源,那么,从经济分析的观点出发,国家经营的总成本就应该将所使用的所有资源的机会成本都考虑在内,这就是国家经营的总的机会成本。我们把如此计算出来的总成本称为国家经营的经济成本,也就是说,经济成本等于国家所有投入要素的机会成本之和。故成本控制与管理必须在效率的基础上谋求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公平。政府必须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全面衡量各经济组织产品或服务寿命周期内的成本与效益,以社会成本最小化,而不是以制造成本或顾客成本最小化作为成本决策的依据,此即社会成本控制。它通过运用影子价格法和机会成本法,综合考虑经济组织行为对有关各方环境的影响来实施宏观的成本控制,此时成本控制管理战略演进为一个由全体经济组织构成的整体国家与环境融为一体的开放性系统。

社会成本增大的原因 社会成本是一国的政府、经济组织及个人发生的一切成本的总和。目前我国社会成本增大也就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导致:
政府社会成本过大。其一是政府机构和官员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偏好。原因有二:政府机构规模越大,则可以获得的预算越大(傅光明,2002);
政府支出的大小与官员权力大小成正向关系。其二是政府的管理效率低下。其三是政府决策失误导致的社会损失。其四是政府官员“失节”,即****造成的损失。其五是政府效率失常引起的损失。

人力资源成本增长过快。其增长趋势主要来源于人力资源的激烈竞争;
工资的比较差异和劳动力价值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庞德;
社会控制理论;
局限;
启示

罗斯科・庞德(1780-1964)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也是美国法学界最有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曾当过律师、法官和大学教授,一生著述颇丰。他的著作集中体现了其社会法学理论,其中《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影响最为深远,至今依然是法学入门者的必读著作。在该书中,庞德详细论述了其社会法学理论的核心,即社会控制理论。

一、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庞德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在利益论基础上的社会控制理论。在该理论中,庞德从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之间关系的角度入手,详细阐释了“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任务是什么”以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什么”等问题。

1.文明和社会控制

庞德首先从推进文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社会控制的必要性。他认为,文明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法学也不例外。而文明本身则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对物质自然界的控制和对人内在本性的控制是相互依赖的。人类在征服自然界的同时也要控制自己的内在本性,才能继承这个世界并保有和增加所继承的东西。那么如何控制人类自身的本性?庞德认为社会控制可以保持这种对人类本性的支配力,这样的社会控制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的假定行为。庞德认为施加这种压力即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近代世界以前,道德和宗教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在近代世界,法律则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今天,社会控制是国家的一项职能,并通过法律来实现这种职能。

2.什么是法律

在论述什么是法律时,庞德首先批判了“消极放弃”的哲学,并提出是什么使法律这一问题难以回答的重要根源是三个不同的东西都以法律来命名,而且人们还试图以其中一个去解释其他。庞德提出用法律来命名的三个东西分别是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以及司法和行政过程,这三种意义统一起来就是社会控制。我们可以设想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在此,庞德给他的社会控制概念做了一个定义。庞德认为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律,即权威性资料,还包括各种法令、技术和理想。法令是由各种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权威性的技术也是非常重要的,发展和适用法令的技术、法律工作者的业务技术足以用来区别当今的两大法系。而公认的权威性理想则是一种法律传统,是解释和适用法令的背景。

3.法律的任务

在知道了法律是什么之后,庞德继续探求法律的任务是什么。一般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正义。那么正义又是指什么?庞德对此给出了一个经典的论述:正义是一种制度,是一种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资和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和做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给以满足。而这种要求、愿望或需要在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看来就是利益。庞德的利益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耶林的影响。由此,庞德提出了自己对利益的定义,即对于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庞德的利益理论也构成了其社会控制论的基础,他认为,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是客观的,也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因此,法律秩序的目的就是承认某些利益;
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和实现那些利益;
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由此,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庞德利益理论的极为重要的部分。

4.价值问题

庞德认为,法律作为保护利益的一种方式,必须对利益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比较,以求在最小的成本消耗下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实际上,存在着以下三种价值尺度。第一种是从经验中去寻找某种能在丝毫无损于整个利益方案的条件下使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得到调整,并同时给予这种经验以合理发展的方法。第二种是以个人生活的尺度来看待各种利益。第三种则是公认的、传统的权威性观念。在上述三种可供立法者、法院和法学家采用的评价利益的方法中,我们能看出,第三种方法虽然曾是法学家的主要依靠,第二种方法在本世纪也很为人们所主张,但这两者现在已经很少有用处,而且在实际运用时遇到了困难。这是由于我们已从一种社会秩序过渡到了另一种社会秩序,还没有充分发展到能制定出一个为所有人都接受的理想,或提出我们可以确信其为有效的各种法律假设的程度。但是法律秩序不能停顿下来,在公认的理想或假设形成之前,庞德认为我们要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

二、对庞德社会控制理论的反思

再伟大的理论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都会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甚至不顾社会的发展变化的使用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在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提出大半个世纪后,我们也应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对这一理进行反思。

1.实用主义的批判

从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的思想渊源来看,实用主义是其学说的哲学思想渊源。他的理论脱胎于詹姆斯的“实用主义伦理原则”:“以最少的牺牲,取得最大限度的社会利益”。詹姆斯的这一“原则”又来自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庞德非常注重法律的效用。他不止一次地强调法律的目的在于调和社会上各种冲突的利益,即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这些利益。

基于实用主义的立场,庞德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效果,他认为实用主义非常重视行为的效果性,不在于它们所欲达到的理想,而在于它们能达到其目的和满足人类最大需要。因此,衡量法律的标准就在于它是否有用,能否产生社会效果。我们仅举一例就能这一论断。纳粹时期的种族灭绝法律,从社会效果的角度来看,它无疑是有用的,并且满足了纳粹统治的需要。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认为它是好的法律。因为,某些不正义的法律规范由于强力的支撑很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社会控制乃至社会压制的作用,那么这样的法律就成了强力和威胁。因此,实用主义的思想会在潜移默化中将整个社会变得自私自利,甚至极端化。

2.法律的社会控制不适用于所有的历史阶段

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提出的,自这一理论提出后也未经历过社会形态的历史转变。那么不得不让人产生困惑:在社会历史形态转变时期,法律能否发挥社会控制的作用呢?在社会历史形态转变时期,如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时期,旧有的法律已被打破,新的法律还未建立时,社会控制就无法通过法律来实现。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未能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学家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对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影响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在对社会控制的类型的分析上,庞德并没有完全借鉴罗斯的观点,毕竟罗斯在《社会控制》一书中对阶级控制还是花了一定的篇幅进行研究,在这个问题上,庞德完全放弃了罗斯曾做的尝试。因此也就导致了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无法对阶级控制作出解释,从而影响了其理论的普适性。

3.没有明确的价值评价标准

虽然庞德在其利益理论中对利益进行了精细的划分,但是如何评价这些利益,如何在众多利益中进行取舍以及在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对于这些问题庞德未能作出明确的说明。而且庞德认为一种利益不一定永远只属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中的某一个,从不同的角度,一种利益可能会划归不同的范畴。这些问题导致了庞德精心构建的利益理论并没有一个真正清晰的框架。

正是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受到了当时一些中外法学家的批判。但正是这些理论存在的局限性和不足,才有今天理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三、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虽然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但对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也曾产生过重大影响。吴经熊、何世桢、张知本、陈霆锐、王传璧等法学家都曾受到庞德学说的影响。虽然自其理论提出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但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1.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重点强调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即走法治的道路,是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人治和法治曾经在历史上被激烈地探讨过。庞德认为人具有扩张和私欲的本能,因而需要运用法律对人自私的一面加以控制。即便在当代,法治依然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方式。我们应当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庞德在论述社会控制的手段时提出道德和宗教应当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手段。基于我国古代“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的社会控制模式应当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的需要。在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同时,我们也要加强道德教育,重视道德舆论的引导作用。法律侧重外在控制,道德侧重内在控制,两者相结合做到内外统一,社会秩序将会得到更好的维护。

2.用法律控制权力

在“什么是法律”这一章中,庞德反复强调法律不是强力、威胁或权力。法律是对权力的一种限制,它将权力系统化地组织起来用以维护和促进文明。这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目的之一。在当今中国,仍有部分官员将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力用以谋私和腐败,将法律用于为自己的权力服务。而庞德的这一论述提醒我们要用法律来约束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论断正是庞德用法律控制权力的具体体现。在当下的中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客观因素外,人本性中扩张的私欲起到了主要作用。而要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这些丑恶现象,法律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在通过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控制权力,从而使权力在法律的控制下得以规范地运行。

3.通过立法和司法解决利益冲突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化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法律秩序的目的就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抑制和消除利益最大化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冲突和对抗,使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法律制度,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那么通过法律控制利益冲突,首先要建立一个利益整合制度。实现立法对利益的控制,核心是要建立一个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利益整合制度,用这一制度来实现利益的分配、保障和协调。

在复杂的社会中,即使通过立法对利益进行了选择与分配,也仍会产生利益冲突。对此庞德认为要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效果。这种经验的方法主要就是指通过法官的经验来解决这些利益冲突,也即通过司法的手段解决利益冲突。实现司法对利益冲突的解决,首先要树立四个观念:平等保护观念、正当程序观念、司法独立观念和权利救济观念。其次要处理好合法利益、非法利益与法外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即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对于合法利益之间发生冲突也应当遵守优先原则、共同抑制原则和社会正义原则。通过对利益的分配、保障、协调和救济这四个环节来实现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也是法律的社会控制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8.

[2]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18.

[3]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9-33.

[4]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4-54.

[5]庞德.沈宗灵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55-71.

[6]范扬.庞德实用主义法学批判[J].复旦学报,1958(1):84-94.

[7]庞德.邓正来译.法律史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6-17.

[8]陶永峰.庞德社会控制论研究[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6.

[9]陆平辉.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53-61.

社会控制论文范文第5篇

 

近年来,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谢瑞东博士的新著《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5月出版)独辟蹊径,采用新方法,使用新资料,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研究汉初如何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有效控制,令人耳目一新。

 

一、采用新方法

 

社会控制,是指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维护。1901年,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罗斯把自己的一系列研究社会控制的文章以《社会控制》为名结集出版。该书是系统研究社会控制的第一部专著,详细论述了社会控制的依据和体系,提出了舆论、法律、信仰、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几十种控制的工具。此后,学者不断修正和充实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如1942年,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发表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4年,出版了《法律的任务》。后来,这两部书被合订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庞德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社会控制,“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手段,随着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道德和宗教作为早期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逐渐和法律相分离”。与此同时,法律作为“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使用的权威性律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逐渐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和“最终有效工具”。

 

1930年,罗斯的学生、中国社会学家吴泽霖把社会控制理论引入国内,引起了较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当代国内学者关于社会控制理论的论述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行为、思想及其价值观念进行指导和约束,以及对各类社会关系调节和制约,从而达到一定的社会秩序。从形式上看,社会控制有诸多手段。譬如,统治者可以通过道德、宗教、法律乃至社会舆论等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统治秩序。只不过,法律是其中对社会成员最具约束力,从而也是最为形式理性化的一种”。

 

张家山汉简中的《二年律令》作为西汉初年的法律主体,是汉初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皇权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过去,学者主要采用文献学、史学、法学等传统方法来研究它;现在,作者从社会控制的角度,以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为中心,结合相关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探讨西汉初年的社会控制体系,可谓是方法的创新。作者认为《二年律令》从社会各个层面确立了汉初的法律控制体系,包括政治、经济、基层社会、社会秩序、官吏职责及其管理、家庭内部关系、军功爵制、行书制度等各个方面,着重论述了汉初基层组织与基层社会控制、汉初军功爵制与身份控制、汉初法律与家族内部关系的控制、汉初信息情报控制与人口物资流失控制四个部分,揭示了《二年律令》的社会控制功能。

 

二、使用新材料

 

王国维说:“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陈寅恪说:“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究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两者强调的都是新材料对学术研究的重要性。

 

近年来,新材料频出,如果研究先秦史,包括秦汉史者,不重视新材料,已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张家山汉简是有关秦汉时代最重要的出土文献之一。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位于湖北省江陵县,1983年12月,由当时荆州地区博物馆进行发掘。在众多的陪葬品中,包括一千二百三十六枚竹简(不含残片),内容为历谱、《二年律令》《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盖庐》《引书》和遣册等。从竹书历谱及墓葬形制、随葬品的风格特点来看,墓主人死于西汉吕后二年或其后不久,竹简下限年代亦当与此同时。该批竹书对于研究西汉早期社会状况和科学技术具有重要价值,尤其是《二年律令》,“不仅使我们能够系统地认识汉初法律,而且得以同秦律比较,研究由秦到汉法律的演变过程”。

 

2001年5月,文物出版社出版了由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整理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成果的出版,迅即导致学术史上少见的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以及日本和韩国学术界共同研究汉初历史文化的热潮。”作者以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为中心,探讨西汉初年的社会控制,使用新资料,采用新理论,站在学术前沿,可谓“预流”。尤其可贵的是,作者不仅善于使用新材料,还善于汲取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出版后,整理小组于2006年又公布了《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

 

2007年,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出版,该书运用红外线成像系统重新释读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奏谳书》,“在简牍文字的释读上具有绝对的学术优势,而且在研究水准方面,也站到了真正的学术前沿”是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文本释读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在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史料的引用上,以《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的原文为主要根据,同时参考《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使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极大地增加了研究结果的可靠性。

 

在研究中,作者还注重使用二重证据法,把新出土资料和传世文献有效结合起来。自20世纪以来,地下资料大量出土,其价值自不用说,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传世资料的重要性。相对于出土资料而言,传世资料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的完整性,它是经过历史的传承和淘汰而留下的基本的、根本的东西。只有以传世资料为背景,才能深刻地认识出土资料。

 

当然,传世资料也需要出土资料作为证明和补充。在研究中,作者就很注意“一方面立足中国传统的史书文献,通过爬梳整理,总结出关于汉初社会控制的史料;另一方面,注重出土文献的开发,‘采用二重证据法’互相比证,使史料更加真实可信。”如在研究汉初军功爵制和身份控制时,作者一方面以《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为基础,一方面充分结合《诗经》《周礼》《礼记》《商君书》《韩非子》《史记》《汉书》《通典》,相互比勘,反复考证,来说明军功爵制是汉初政府的激励机制,更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这一结论不仅新颖,而且可信。

 

三、得出新结论

 

《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与汉初社会控制》这部著作采用新方法,使用新材料,当然会产生新结论。张家山汉简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作者运用“社会控制”理论,以汉简的史实记录为依据,通过对汉简法律文献的研究,从独特的角度出发,真实地还原了汉代初期统治阶级强化、控制社会的种种手段。在研究张家山汉简法律文献的基础上,作者又总结出汉初法律控制体系的三个特点:汉承秦制而发展之、以法为本全面控制、严刑显威儒法结合。这些特点的概括是准确的,也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使我们对汉初的社会控制体系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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