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社会道德问题【五篇】(全文完整)

社会道德问题【五篇】(全文完整)

时间:2023-07-04 19:5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马克思说,“会计是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这个概念赋予了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管理智能。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除了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负有责任外,同时也担负着社会责任。会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道德问题【五篇】(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社会道德问题【五篇】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
职业道德;
社会责任

一、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的概念和职责

马克思说,“会计是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这个概念赋予了会计既有核算职能,又有管理智能。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除了对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管理负有责任外,同时也担负着社会责任。会计职业道德的优劣必然直接影响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企业人道论坛协会会长约翰・马雷斯在其所著的《企业新概念》一文中说:“今天世界出现了一种崭新的企业新概念,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创造利益和财富的工具,它必须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负责。”因此,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提高社会责任十分重要。

2.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现状

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过程当中,绝大多数会计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兢兢业业,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无视法规,弄虚作假;
追求私利,监守自盗,执业态度不端正,缺乏敬业精神,使会计造假案件越来越多,造假的数额越来越大,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现象十分严重,如“银广厦案”“蓝田股份案”等,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失范具体表现在不坚持原则,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伪造、篡改、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编造虚假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对外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经济指标,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决策,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

3.会计职业道德失范原因

会计人员自身法制观念淡薄是最直接的原因。法律法规、单位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也是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会计人员的待遇偏低,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考评体制体系不健全,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打击会计违法犯罪措施不力等,也使一些会计人员心存侥幸,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违法。

4.会计职业道德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具体表现为会计人员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遵纪守法,不贪不占;
客观公正,坚持准则;
勤学苦练,技能独特;
诚实守信,服务社会;
强化服务,参与管理;
切实对单位、对社会公众、对国家负责。它是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处理会计关系时形成的职业规律、职业观念和职业原则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5.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

(1)建立健全配套的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一是在校阶段的教育,将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和文化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在从事会计工作之前就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二是加强会计人员从业的继续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使会计从业人员时刻牢记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格。

(2)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会计人员的岗位情况,建立检查、考核、评价、奖罚制度,并与其岗位资格、提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等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效率。

(3)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净化会计人员的工作环境。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业务处理及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之间分工科学,职责明确,形成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4)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和会计职业道德评级方法,它包括内部评价和社会评价。要把正确引导和舆论宣传相结合,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搞好。

(5)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加大惩治力度,强化会计人员道德自律。适度增加对会计造假、信息失信的经济惩罚力度,使造假的预期成本大于造假收益。

二、会计社会责任

1.会计社会责任的概念

作为一名会计人员,除了受托从经营者角度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确认、计量、报告以外,还负有向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社会集团提供会计信息的责任。会计人员向社会集团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担负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要求会计人员遵循职业道德,带着实事求是的诚信态度,忠于职守不偏不倚地按照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时期,要建立良好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必须以单位会计社会责任的建立与实践作为其保障。

2.会计诚信责任

会计诚信责任是会计社会责任的保障,因为会计诚信是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把现实的经济状况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服务。所以,对会计来说,诚信是财富,有助于业务的开拓与市场的占有;
诚信是财源,不仅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而且可以使合作者增多,从而在合作中取得利润;
诚信还是品牌,是巨大的无形资产,一旦丧失就意味着企业失去了走向市场的通行证。

3.依法纳税的责任

依法纳税是单位会计基本职责。依法纳税对国家和人民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的血脉,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繁荣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安居乐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为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纳税人依法纳税拉动了地区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进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产生更好的利益引导作用,最终实现推动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国税收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正是通过纳税人缴纳的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加强国防和公共安全,促进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提供支持。

三、加强会计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加强会计社会责任的途径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基本等同。会计社会责任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建设,没有个人道德素养的提升,其他一切工作也会没有任何效用。这是一个巨大的深远的课题。因此,我们进行会计社会责任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研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那些履行单位义务、合理纳税、担负社会责任的企业要加大奖励力度,反之严惩。

将会计社会责任与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我国国情相结合,从我国几千年来积淀的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有益养分,并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推动会计社会责任与职业道德建设同步发展,使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最终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这对减少会计人员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军.从“不做假帐”谈会计监督[J].财会研究,2007,(10).

[2]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3]罗宏,朱开熹.不做假账”与会计学素质教育[J].会计之友,2009,(01).

[4]胡志勇.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缺失的传统哲学诠释[J].财会月刊,2006,(01).

[5]崔秋霞.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途径[J].经济师,2006,(12).

[6]王合喜,董红星.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08,(02).

[7]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01):136.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在现代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日渐衰落的历史境遇中,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域研究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着重探讨:生产力范畴与道德范畴间存在必然逻辑联系,但并非简单、机械式决定与被决定关系;
传统威权宣谕式道德伦理教化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制度伦理建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基石:社会道德建设应提升至文化哲学批判高度,实现对小农意识和市场经济物化与功利意识的理性批判,促进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和谐共生。

道德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历史进程中人的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性不断增强而精神伦理家园日渐衰落的历史境遇中,深化当代社会道德建设问题域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问题一:经济建设遮蔽道德建设,何以走出边缘化困境?

“经济决定论”是经济建设对道德建设遮蔽的典型表现。“经济决定论”以经济因素取代道德伦理,或认为道德伦理是经济发展的简单产物,试图凭借“物”的方式与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各种生命问题。马克思认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一般而言,对于后者的认知与确证形成社会道德伦理规范。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人们逐渐把道德伦理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从而使人类的整体实践活动日益打上伦理价值烙印。毫无疑问,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从事的第一个实践活动,为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但是,生产力实践是社会道德产生发展的前提基础,与道德从根本上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必须深人研究两者间如何联系以及存在什么样的中介,防止把两者间关系简单化、机械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伙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深刻揭示了经济发展与人类哲学、道德、宗教艺术等上层建筑间一般逻辑关系。恩格斯指出:“经济在这里并不重新创造出任何东西.但是它决定着现有思想材料的改变和进一步发展的方式,而且多半也是间接决定的…”,正是由于这种间接性的关系,使得“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把小提琴”。

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才是人们道德伦理产生的直接依据。道德并非如康德所说是先验的、形而上的绝对律令和至善的东西;也并非由人的生命、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道德的产生发展具有客观规律性和社会历史性。马克思认为,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科学揭示了人类社会道德生成的一般规律。再者,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口而新的需要又通过实践活动不断促进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产生,进一步引发新的道德伦理诉求。在新道德伦理建构中,人们需要批判继承传统道德文化,同时从新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新道德原则并加以确立。显然,道德建设并非可以由经济建设直接取代或单凭经济物质方式和手段就能圆满完成实现。科学认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助于人们对道德建设的地位、意义、途径、方法的观念认识不断走向自觉。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立足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价值认同体系,是一个包含思想理论、理论信念、道德准则、精神实质和社会风尚的价值认同整体,反映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要求,它必然成为我国社会道德构建的思想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标志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道路的深刻总结和理论自觉。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仅体现了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状态不断走向理性自觉.而且体现了人类改造社会和改造自身的活动方式不断走向理性自觉。即:科学正确地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发展关系。科学发展观既是对客观世界本质与发展趋向的深刻反映和深度把握,同时也体现了深厚的人文精神和道德底蕴,体现着对人类社会乃至对整个客观世界所肩负的道德责任感和意识情怀。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只有把道德建设自觉落实到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施方案体系当中,把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自觉提到各级政府的工作日程上来,将发展经济与道德、文化建设二者有机统一起来,发挥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作用,防止简单地或变相地以一方取代另一方的畸形或极端发展趋向。

问题二:道德伦理苍白无力,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来构筑了一整套宏大严密的儒家伦理教化系统,追求以血缘家庭和家族为基础的伦理社会秩序,契合了小农封建社会和大一统政治需要。该教化系统以君权和神权作为支撑,存在着一整套严密的以科举人仕为潜在目的、以化民成俗为显性目的的教化网络。它既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系统,也包括士大夫的谕俗乡约、村落的家规族法、民间的祭祀礼仪、佛庙神道、戏剧小说等一系列非学校系统。传统儒家伦理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化模式本质上有着非平等性、非开放性、非反思性的特征,人们对教化内容只能遵照服从,不能置疑、挑战其权威性和合法性。

工业文明进步使人们从传统农业文明社会自然形态中解放出来,并赋予人们以主体性,客观上要求对道德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手段等方面进行必要创新。文艺复兴之后,“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田思维着的知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道德教育从天国降到尘世、从彼岸世界回到此岸世界、从皇权走向世俗,道德教化的平等性、开放性、反思性品质不断生成和强化。在现代化浪潮冲击下,纯粹式自上而下威权宣谕式教化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君权与神权的超越性道德权威支撑消解后,理性化的现代性由于其工具性与形式性而不能提供这种道德权威的替代物。相反,功利主义、工具理性、感觉原则等现代因素导致道德虚无主义或道德相对主义,造成或加剧现代精神信仰失落与道德准则软弱无力。那么,何以重塑道德权威?

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建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道德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并优于个体道德评价和选择—“当制度(按照这个观念的规定)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而哈贝马斯则从交往理性出发,认为道德普遍性是经验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所达成的道德共识,达成道德共识的途径就是以理解为目的的交谈和对话。从根本上来说.两者殊途同归地揭示了现代道德建构的历史要求与时代特征。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视域至少可以提供基本的道德规范、最低限度的规则体系或不同价值取向的道德主体之间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可以在现代社会中解决外在的制度性规范建构问题。

法律和公共伦理制度伦理建设是当代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石。从当前来看,社会转型客观上造成现代社会越来越广泛的公共领域,如:现实社会交往与网络交往,形成了在公共领域活动着的主体与公众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多样化。公共理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结果,主要功能就是形成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与秩序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秩序与公共伦理秩序的基础与根据,是利益分化与价值观念多元化现代社会实现整合的必要方式,它本身不具有形上普遍性,但具有经验普遍性和尊重包容差异性的现代性特征。综合普遍理性主义的公共理性视域和德性论的心性秩序建构理论,以主体对待权利义务关系的态度与取舍方式,可以将德性层次结构区分为三种不同境界:正直(自觉自愿地履行公平划分权利义务的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美德(不计较权利地履行义务)、崇高(超越权利义务关系的奉献牺牲)。当前可普遍化的德性人格是正直而非美德和崇高,正像可普遍化的道德规范只能是法律与公共伦理规范一样:“现代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所需要的正是基于公共理性的法律制度与公共伦理”。而美德、崇高则是人们自由期待的道德选择。该道德建构模式一方面科学反映了人们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不再像传统共同体时代那样追求美德和个体的德性,而更关注社会制度本身的伦理性质和个体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明确了现代道德建设的发展向度,使得道德建构具有开放性历史特征。如果缺乏这种明晰的道德实践标准,必然导致道德标准迷茫与混乱格局。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将美德和崇高视作傻冒、将正直道德过于拔高。上述道德建构模式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伦理道德制度化、规范化,借助制度规则形式推动强制履行。当然,对于人的存在而言,规范本身并是自我完满的目的,也不存在可以引领人们达到道德理想的完满规范。但是道德与制度、规范是相互渗透、相互传化的两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不断丰富,以及整个国民文化素质不断改善,将会达到制度道德化或规范道德化反向式流动,即外在的、强制性的东西内化为人们自觉遵守的东西,人们逐步向美德和崇高境界迈进。

我国各级政府必须承担起重塑道德权威的重要角色。政府积极引导示范,不仅能够宣扬以人为本的文化理念,而且能够赋予法律和公共伦理以权威性。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卢梭曾经指出,对道德风尚进行的历史研究使他扩大了眼界,使他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从我国当前国情来看,法律和公共伦理的实施需要政府积极推动,我国道德建设还离不开政府的积极整合和引导示范。因为我国缺乏西方深厚的法律文化底蕴和成熟的市民社会土壤,单凭目前利益分化、甚至相互冲突的社会团体组织显然缺乏构建现代道德的自觉动力和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对道德建设放任自流则只能导致严重的无政府状态。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外流情况下,一些基层政府空壳化、科层化,治理和服务能力暇乏,部分村庄共同体不断走向涣散解体;一些基层政府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对农村道德建设产生极大负面作用。必须通过积极改革、加强廉政建设,促使各级政府承担起道德权威重塑的重要角色。新加坡就是以廉政服务建设来推动社会道德建设的典型。20世纪50年代末,人民行动党执政后的严明、清廉、务实不仅治愈了“东南亚之癌”的腐败毒瘤,而且赋予儒家伦理道德极大权威性,使新加坡成为东南亚最廉洁、最和谐的国家之一。

问题三:传统美德与现代道德何以实现和谐共生?

人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的创造物。从文化哲学的视角看,文化是满足人的各种需要的价值规范体系,并且提供了特定时代公认的、普遍起制约作用的个体行为规范。有的学者指出,面对日益突显的现代性问题,“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从政治革命向文化批判的转向,正是现代性问题背景下哲学主题的转换。’顺要继承、弘扬传统优秀道德文化,以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精神为底蕴,融合马克思主义实践精神和科学民主精神,创立属于我们自己时代的民族性、人类性伦理道德,在精神文化上真正葆有“精神的自我”。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问题

互联网技术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信息传递快捷、获取方便、信息内容丰富、交往全球性、隐蔽性和思想互动性的特点被广泛运用,改变着社会各阶层群体的活动空间和生存、生活方式,及建立在生活和生存方式基础上的伦理道德观念。而这种改变的影响重大而深远,特别是对还未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伦理道德观念将影响他们对国家、对生活、对人生的看法和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网络伦理道德问题进行关注和深入研究讨论。

一、对网络伦理道德的认识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调节人们行为规范的手段和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社会价值形态,它是一定社会生活的反映,是随着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的,网络道德亦不例外。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网民利用网络进行活动和交往时所应遵循的原则与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伦理道德关系。与现实社会道德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新的道德形态,它与现实道德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现实社会道德规范是网络道德的基础。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延伸与拓展。是针对网上行为的特殊性而相应作出的对现实社会道德的细化和充实。网络道德除具有一般道德所具有的特性外,同时具有多元性、开放性、自主性等鲜明的特点[ 1 ] 。

二、当前大学生中存在的网络伦理道德问题表现

1 .价值观扭曲

网络是开放、自由的空间,由于目前尚未建立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使得一些西方的有害的思想充斥其中。我们的一些青年学生由于缺少理论根基与人生阅历,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在此情况下长期接触网络,就易于被这些学说所迷惑而出现思想上的混乱和动荡。当前大学中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等资产阶级思想的抬头就是其体现,而长此以往学校的正面思想政治教育必然受到巨大挑战。

2 .沉迷于网络色情难以自拔

网络社会是一个万花筒般的世界,这其中不仅有无穷的有用知识,同样有着各种垃圾一样的信息和看上去很美的害人的诱惑。这些诱惑中,色情最为突出。国外有许多纯色情网站免费开放,尽管网络技术可以过滤掉一部分,但相当多的还是可以长驱直入的。同时,一些正规网站甚至是知名的大网站也有意无意地借助色情的东西吸引眼球,以增加访问量。这样一来就造成了色情充斥网络:打开一个网站,赤裸的与遮掩的色情就会扑面而来:文字的、音乐的、图片的、动画的、电影的和聊天互动的等等,想躲都躲不开!时间长了,沉迷色情就成为自然。而这种色情沉迷会使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上将变得非常压抑、自卑、脆弱,甚至与他人打交道都会变得困难。而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大学生自控能力有限,极容易因为网络色情内容和信息的诱惑而致网络色情成瘾。这种成瘾的一大严重后果是为了得到性,可能直接对异性性侵犯,这样不仅违背了伦理道德而且为国法所不容。

3 .迷失自我

互联网提供的东西很多,娱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而娱乐中网络游戏(简称网游),又是最为重要和最受欢迎的娱乐,在今天的大学生中没有进行过网上娱乐的极少,而没有进行过网游的更是少之又少。网络游戏以其联网性和虚拟性等特点,通过为游戏者提供虚拟世界来充分表达和展示自己,使游戏者最大限度地得到在现实世界中无法得到的满足、自尊和自信,因此,一些大学生乐此不疲。而沉迷网游的伦理道德危害在于网络游戏频繁的角色转换,会使大学生的人格统一性受到影响和破坏,容易出现双重人格及多重人格:生活中的有缺陷的“我”,“网游”中寻找完美的另一个“我”。现实生活中不完美的我是“常态”,要改变获得长久完美的“我”只有沉醉于虚幻的“网游”了,而这样的后果是迷失自我,甚至发生心理疾患。当前大学生中因“网游”而有“网瘾”心理疾患的不在少数,有了这样的心理疾患,学生的学习天职也就难以履行了。

4 .道德情感淡漠

网络的互动性特点使网络世界中存在着网络人际关系,而这种网络人际关系具有的虚拟性、平等性及匿名性,彻底地改变了大学生的交往方式与思维方式,也为大学生重新建构新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可能。但是,当一些大学生不能正确的开展网络交往时,就可能会过于迷恋网络上的人际交往。特别是当大学生现实世界中遭遇人际挫折或者失败以后,更可能会逃避现实人际交往,沉迷于网络人际关系(网络聊天的盛行就是体现),淡化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区别,而长此以往会使大学生对现实交往淡漠及现实人际交往技能退化,这样一来,性格内向的学生会更加封闭,自卑的学生会越来越丧失信心,而诚信的大学生也可能会因为网络匿名性而学会欺骗。

5 .丧失是非观念

网络世界是一个言论约束少的地域,网络中不乏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言论,这些言论,体现了时代精神、推动了网络文化发展。然而网络的虚拟性、网络地址的隐蔽性和网民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也使许多人包括少数大学生利用网络的这些特点,将现实生活中的不满释放于各种论坛、博客、聊天室等网络场所。这其中不乏造谣生事,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恶意中伤、侮辱和诽谤的言论。而网络的公开性和内容传播的快捷性,使网络言论信息一旦,就可能形成相当广泛的波及面,甚至可能永远流动、永远无法恢复原状,从而产生极其广泛的影响,给受侵害人造成巨大创伤。

三、采取积极措施,防范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栋梁,对他们应该倍加呵护和积极引导,使他们德、智都没有缺失,特别是不能让他们迷失于网络科技。因此,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技术、法律和伦理道德教育等方面防范网络伦理道德的失范行为发生:

1.转变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使其跟上时展

网络的普及与使用,深刻地改变着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育人环境,直接影响着传统德育教育的主导地位。先前的思想政治教育虽然也强调启发疏导,但主要还是面对面的“我传授,你接受”的单向直达模式,强调以教育者为中心,把受教育者——学生放在从属地位,这主要是因为以前学生所处环境单纯,接触的事物少,教师的讲授往往成为影响学生最为重要的元素。而现在有了互联网,学生可以通过网络更直接地接触社会,接受来自网络的“立体”型信息。为此,思想政治教育有必要进行变革:从内容到形式都要跟上时展,从而达到学生乐于接受教育、信服教育内容,自觉排斥网际的“异端邪说”的效果,从而使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取得实效。

2.加强对大学生情感关怀,让他们的心结疏解于现实社会

如前所述,大学生忘我的迷恋网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从现实生活得不到需要的温暖关爱,转而寻求网络。如果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必要关爱和在其遇到挫折时进行必要的心理抚慰,那他们必然会减低对网络社会的依赖。而由过度依赖网络产生的伦理道德问题也

就可以得以一定程度的解决。高校可以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这方面工作,如可以在校内依托校医院开设常设的定点的心理诊所,还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心理网站,开展网上心理服务,制作心理宣传网页进行心理常识教育;开设网上心理关爱咨询热线,进行对话辅导,帮助大学生疏解心理、情感问题。

3 .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使用时的伦理道德素养

我国有几千年伦理道德底蕴,只是网络发展速度过快,人们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难以适应,才容易出现道德缺失。因此加强伦理道德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使用时的伦理道德素养,引导大学生上网行为,就非常可行了。为此,首先,从中小学到大学都应开设有关网络伦理道德课程,通过持久、深入教育,使伦理道德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其次对大学生还应开设相关讲座,如大学生刚入学时候就开设技术价值观的讲座,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

4 .加强法律、规范建设,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

人光靠自律往往是难以真正约束住自己的,特别是在“独处”的情况下,上网行为往往多就是一种“独处”状况,因此,靠自律约束上网行为不做违反伦理道德违反法律的事情是不够的,在自律之外还需要靠他律来约束。基于此,政府或民间团体应出台相应网络使用规则,以规范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对违背伦理道德规范的给予社会舆论监督与惩罚。这样会有利于规范大学生网络行为。

5.不断提高网络技术,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

提高网络道德意识是通过提高学生的自律性来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而加强法规建设是通过提高学生的他律性来加强网络伦理道德建设。这两方面都必不可少,而通过提高网络技术手段,阻止不良信息的获取、传播扩散同样也是非常重要的,是同前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的。为此,国家或网络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一套网络安全体系,严格审查、控制网上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例如通过防火墙和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非法进入者;利用一些过滤系统、软件过滤掉有害的、不健康的网站、信息等;同时还可以通过技术跟踪手段,使有关机构可以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调查和控制,确定网络主体应承担的责任,以警示网上行为等。

尽管出现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大学生是极少数,但由于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复杂而难解,并且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必须要重视,齐心协力谋求对策进行解决,否则问题越来越多,对大学生的成长十分不利。

参考文献: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第4篇

一、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分析

二、 现代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1. 从父债子还案中看民事行为中的道德法律化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三、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摘要: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目前有很多人提出“以德入法”作为“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换个通俗点说法就是道德法律。笔者从三个公开案例中发现了从民事行为和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军人刘波的父债子还案中,看出不合法的债务不应该由其子女负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舆论支持刘波的行为,但是法律角度上他不应去承担不应该承担的义务;
从夫妻看黄碟被警方拘捕案中,对执法依据是道德还是法律产生了疑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与道德存在了冲突,但是道德观念不应该代替法律规定,成为执法的理由;
从全部财产遗赠情人,而被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判为无效的案件中,对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由此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了置疑。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参考文献: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法理学》 孙国华主编

《民法学》 王利民主编

《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 梁慧星著

《道德不应成为法律的藩篱》 寿新宝 张贤海著

《法律的道德化:

仅仅靠他的努力,就是节省再节省,也达不到还清“父债”的目标。刘波的亲人不忍这一家人吃糠咽菜,刘波的战友和部队领导不忍刘波忍饥受饿,都慷慨解囊,无私捐助,但还是凑不够这笔“债”款。刘波毅然走向血站,决定卖血还债,只是由于不符合要求,才没有用自己的鲜血来为父亲还债。刘波终于偿还了父债,父亲也随之减刑。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规则,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他人没有为其承担债务的义务。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债务人的亲属,没有经过合法的债务转移手续,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任何人将他人承担的债务强制或者半强制地让不是债务人的人来承担,都是违法的,其中也包括债务人的亲属。

即使是那些所谓的“退赃”,也只能是犯罪人自己承担退赃的义务,其他人无论是其亲属还是亲属的朋友、同事和战友,都没有义务为他人的犯罪行为退赃。强制或者以其他任何理由“引诱”他人为犯罪人退赃,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都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刘波正是这样。他父亲的贪污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在其父犯罪的时候,刘波还没有工资收入,只是在部队服役的一个战士。这些都排除了刘波为其父退赃的可能性——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理由为其父退还赃款,负担“父债子还”的义务。

还要说明的是,追赃是为了挽回国家的损失,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为了使国家挽回损失而使人民遭受不应有的痛苦。如果不惜以人民以“血”的代价,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来挽回国家的损失,那肯定是违背国家法律宗旨的。

2. 从夫妻看黄碟案看行政执法中的道德法律化

据《华商报》载,2002年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发现张某家中仅夫妇二人,电视已经关闭,民警要求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都展开了讨论。从法律技术上讲,对于一个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论应当是一种法律解释的争论,包括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内容的分析解释,比如对于可能涉及此种行为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严禁物品的规定》以及公安部的“除六害”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以及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和解释,从而维护民警的行为或以之对抗。

但事实上笔者看到的持“违法”观点的执法者和讨论者更多进行的不是一种法律解释而是一种道德评判,比如说有律师认为“光碟本身就是国家明确规定的非法物品,不应流入社会特别是家庭中,所以,以任何形式贩卖、传播和观看物品都是违法行为,即使是夫妻两人在自己家中观看也不例外,公安部门有权查处和没收该光碟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作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治安处罚”,违法结论已下却没有任何具体条文与条文和事实之间的逻辑推理,很明显带着“应然”成份,撇开张某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一问题不谈,而是将法律进行道德化的解释和适用。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是对肯定人性化的,即尊重个人的权利,法律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和对侵犯权利行为的制裁,这当中包括了保护个人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最重要的原则。当然,法律禁止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张某夫妇,看黄碟既没有聚集他人一同观看,也没有传播散发黄碟(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就此而言,张某行为并不触犯法律,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并且已经结婚,有足够的判断能力。观看所谓的黄碟,没有造成法律或者其他道德观念禁止的行为后果的话(如活动),认定违法犯罪是很牵强的。这是道德被法律化而侵犯公民权利的明显例子

3. 从遗赠情人案看司法审判中的道德法律化

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由于本案涉及问题的独特性,一度在当地引起了轰动,《南方周末》和央视的《今日说法》等媒体也对其进行了报道。结果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而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虽然参与争论的各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但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二奶”张美英是否有权取得她男友黄永彬遗赠给她的财产。综而观之,对本案形成了以下几种有代表性的法律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外同居人所作之赠与或遗赠”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其和原告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受遗赠人,从1996年以来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第1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3第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属违法行为,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把其遗产赠与原告张学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因此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黄永彬立遗嘱处分其合法财产以及第三者张学英积极主张自己受遗赠的权利,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公德的体现,因此,都应该等到我们全社会的尊重,当然也应该得到作为社会正义体现的法院的尊重,所以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折衷意见认为,遗赠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与其有合法婚姻关系长达三十年之原配妻子之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人民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如法院判原告胜诉势必产生负面导向作用,但若完全否认遗赠人遗嘱的效力,将其财产全部由被告法定继承,亦有不妥,最好的办法是法官应平衡双方利益,追求具有“社会妥当性”的判决结果。

以上观点从道德与法律相联系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自有其道理。不管三种意见各自基于什么理由得出什么结论,它们都不同程度出现一个很重要的不当,即把道德与法律的问题混为一谈,把道德的喜好作为判断法律是非的一个标准。这是其不足之处,也是使得本案的法律问题不能

得到顺利解决,引起较大争议的一个原因。笔者认为解决本案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分析清楚遗赠人本身的行为性质,厘清道德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廓明法律与道德在本案中的各自作用与地位,不能简单地用道德的喜好来取代对法律是非的判断。

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于法有据的法律行为。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即是说国家对私人的合法财产无论在其生前或死后都是一并依法进行保护的,保护其充分地享有与行使对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作出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接着,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本案中的黄永彬的遗赠是依照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而定的,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且他所立遗赠的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所以笔者认为:黄永彬的用遗赠方式将其合法财产遗赠给原告并不违法,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他暗地里包“二奶”,把遗产赠给其“二奶”却是另一回事,即为事实行为。法律应当对人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的行为进行判断,而不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判断,否则,会本末倒置。以“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是在以道德的名义进行审判,法官在这里不是成为护法使者,而是成了道德卫士,法院也成了道德裁判所。所以,遗赠人黄永彬死后的意志应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受遗赠人张美英的财产权利也应该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而不是以社会公德作藉口,对死者的意志和生者的正当权利要求漠然视之,置之不理。因此,法律应当确认遗赠人的遗嘱、支持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三、 道德法律化不应当成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的重点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在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必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公民道德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拓展,逐步形成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这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对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以上3个案件中,我们看出:道德标准已经过多的干涉了法律领域,道德标准甚至已经替代了法律逻辑,这与其说是法治的人性化,不如说是法治的一种潜在危害。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民众对于辛普森案件的态度真是值得国人咀嚼和反思:辛普森被法官宣判无罪之后,美国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审判是公正的。”因为从道德的角度,辛普森杀妻行为是真实的、辛普森是有罪的;
但是法律的公正并不是单纯的实体意义上的公正,因为法律的公正还包括形式(程序)上的公正。有句法律谚语:“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证据是真实的,但是取得证据的形式是违反法律规定,“树是毒的,结的果也就是毒”。

法律与道德最根本的区别也就在此,法律与社会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它们应当实行最紧密的结合,共同携手合作。但它们还必须寻找到给自身的定位的标尺,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因为法律同道德还有许多异质的地方,如两者产生的条件不同和所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因此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道德与法治建设(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今天,首先遵循法律而不是听命于道德,把握法律的要求而不是道德的内涵,。“以德入法”也许会换得一时的赞叹,却会动摇法治的根基,最终使法治消于无形,尤其是在我们准备依法治国的时候,就更不要随随便便在适法的时候谈道德,用道德的东西来左右法律的判断。在对法律有足够的尊重之前,千万别把道德扯进来。因为法律就是最基本的道德,好只有首先维护好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好道德。如果连已经有条文的法律都不遵守,却去奢谈什么道德,这样的道德又有什么意义呢?又要置法律于何方呢?

社会道德问题范文第5篇

一、 当前高职生道德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1、缺少系统的道德知识 ,道德认知水平相对低下

高职生是社会变化较为敏感的群体。面对日趋激烈的就业竞争 ,他们在成才奋斗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知识和能力的提高,轻视了良好品德的养成,重才而轻德 。似乎市场经济的机制 中知识和能力才是硬指标 ,理想和道德都是空话。因此,一部分高职生忽视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的学习,忽视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学习和对世界上其他民族优良道德思想和文化传统的学 习,结果导致其道德基础理论知识贫乏 ,道德观念容易变化,道德判断不够准确和客观。在他们看来 ,社会上人与人之间 的关系 “就是相互利用”,更有学生认为 “人与人就是相互竞争不择 手段 ”。显然 ,没有正确的道德认知当然无法进一步完成道德社会化。

2、缺少 坚定的道德信念支撑 ,在道德情感上比较淡漠

近年来党员干部存在的腐败现象、封建文化的沉渣泛起、西方腐朽文化观念的渗透,使学校正面教育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反差,面对社会上存在的些不良风气,如、请客送礼、拉关系走后门等 ,尤其是关系到高职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如看到考试作弊的同学得到了奖学金 ,看到毕业时找门路、送礼的才能找到好工作时,给高职生造成了思想困惑,直接影响着高职生的道德观念的确立和道德行为的选择,使一些高职生斗志涣散、消极悲观,导致其思想和信念的失落 。没有坚定的道德信念作支撑以及道德情感上的淡漠致使高职生无法正确完成道德社会化 。

3、道德自我约束力较小,在道德意志上显得软弱

高职生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如果缺乏克服困难和障碍的能力和毅力,他们自我控制能力和忍受挫折的能力就较弱 ,在善与恶的抉择中优柔寡断 ,在物欲和外力的干扰下难以构筑起坚固的道德城墙,以致丧失应有的义务感、责任感和羞耻感,甚至连最起码的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道德准则也难以遵循。道德意志上的弱化使得高职生无法坚定地完成道德社会化 。

4、道德认知未能外化为道德行为,在道德实践上知行脱节

就目前而言,高职生在现实中的道德行为能力相对较弱,即他们的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不一致。例如:谈到考试舞弊,几乎人人痛恨,可一到考试,却总有人干那令人痛恨的事 ;
谈到社会责任感,大家都情绪激 昂,可一到毕业,就没有几个人愿意到边疆去、到基层去。另外,据调查,在个人和国家利益问题上 ,高职生在价值观念上认同国家利益的道德评价标准 ,但在实际行为的选择上又认同个人利益或个人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道德评价标准,“知”与 “行之间存在较大的距离。高职生对 “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你认为应该……,而实 际上你会……”这一 问题的回答中,有很多人认为应该 “以集体、国家利益为先”,而实际上会以 “集体、国家利益为先”的只有一小部分,更多的人则选择了 “视情况而定”,也有少部分人选择了 “以个人利益为先”。这表明了高职生的道德思想与道德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脱节现象 ,也表现出高职生道德价值评价标准的困惑和矛盾。道德实践上的知行脱节必然使高职生道德社会化中断。

二 、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德育合力教育机制

1、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德育阵地合力机制

高职院校德育的阵地有三个:一是学校 ,二是家庭,三是社会。在以往的工作 中,虽然家庭和社会也发挥 了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是人们对它们的重视程度、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都明显不足 ,合力作用尚未真正形成。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高职院校德育合力机制,应该做到:首先,协调好学校与社区教育机构的关系。社区教育机构应制定规章制度,统一要求,落实任务,定期交流经验,要求各方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对培养教育高职生尽职尽责。社区教育机构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高职生道德社会化要顺利地进行,就必须协调好学校与该机构的关系,利用社区教育机构的独特优势,弥补学校教育的不足。其次,协调好学校和家庭的关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学校联系学生家庭的有效途径。

2、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德育施教主体合力机制

我们历来倡导的高职院校德育机制都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然而,在实际工作 中,由于主客观种种原因,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的并不理想。高职院校德育主管部门之外的机关、单位和其他教学、管理人员投入高职生德育的时间、精力十分有限,甚至有的是有名无实无所作为。因此,应大力整合各种教育力量,使其形成合力。一要明确“党委统一领导”的领导机制。二要党政齐抓共管;
三要特别强调专兼职队伍相结合全校紧密配合,形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四要特别强调高职生自我教育的作用 。

推荐访问:道德 社会 五篇 社会道德问题【五篇】 社会道德问题(精选5篇) 社会道德问题有哪些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