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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告监管论文【五篇】(2023年)

时间:2023-07-03 11:1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近年来,形象代言逐渐成为广告传播活动的主角,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采用形象代言作为推销手段。这些广告,在造就了一部分知名品牌之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形象代言活动中的不法事件,以及对此的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广告监管论文【五篇】(2023年),供大家参考。

广告监管论文【五篇】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形象代言 广告代言人 广告监管 广告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形象代言逐渐成为广告传播活动的主角,越来越多的广告主采用形象代言作为推销手段。这些广告,在造就了一部分知名品牌之外,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论。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形象代言活动中的不法事件,以及对此的法律监管上。

1 形象代言行为

形象代言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公知人物的形象为载体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宣传形式。因为目前的形象代言人主要是明星、名人,因此形象代言也被称为明星代言或名人广告。

形象代言的实质与核心在于用形象将商品或服务内容予以表现,加以传播,达到推销商品和服务的目的。企业就是利用明星效应提升产品的知名度与接受度,赋予产品更多的附加价值,并通过明星的推介,使消费者群起产生模仿的冲动与行动,促进产品的销售。

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及原因

2.1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表现

形象代言活动法律监管的缺失,不仅表现在代言内容的虚假上,也表现在代言活动发展的无序上。虚假的内容向受众传播了错误的信息,对其意向产生误导。无序的广告活动则降低了代言活动的传播效率,影响代言活动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对形象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代言行为的虚假性。虚假性有三种类型:一是夸大产品功能,误导消费者;
二是编造产品功能,欺骗消费者;
三是代言人在广告中使用虚假证言。(2)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代言行为的无计划性主要反映在代言活动泛滥和广告代言人选择不慎这两方面。代言广告高速的发展之后,理性思考越来越弱,厂家运用名人做广告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得已而为之。

2.2 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原因

2.2.1 现行广告类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在我国广告法制体系中,《广告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广告监督管理行政关系,因此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受到部门行政法体例的约束,其内容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外,现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广告法》在贯彻执行时遇到一些障碍,制定标准时对违法广告处罚方式表述得不明确,对量刑尺度把握得不明确,对广告处罚对象认定得不明确,都使得我国部分现有法律法规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2.2 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不力

我国广告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它们是广告执行的第一线力量,对广告经营单位,及虚假违法广告监督与执行发挥着根本作用。但是这支监督队伍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数量少,职能难以到位,还有部分个体的素质,跟不上工作的需要,在执法正常、合法的广告活动中出现失误和过错,影响广告活动的正常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迫切需要公安、文化、城建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力量的协助,共同治理和整顿广告市场。

2.2.3 代言人自身因素

代言人是形象代言中重要一环,他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代言活动的结果,因此,代言人自身的经济环境、社会责任意识感、法律觉悟,是影响其代言活动的主要因素。巨额的广告收入,成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最大诱惑与经济基础。而令人遗憾的是,许多名人逐渐淡薄甚至丧失了社会责任感,使他们对消费者和全社会的利益弃而不顾。同时代言人普遍缺乏对广告类法律法规的理解,真正清楚地了解代言实质与法律约束继而进行选择的名人寥寥无几。

3 解决代言行为法律监管缺失的方法

3.1 完善国家广告类法律法规

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已初具雏形,但从现实状况和未来发展需要来看,现行法律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之适应社会行业发展的需要。我们可以立足于国情,通过分析和筛选,借鉴国外广告法律管理经验,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进一步完善我国广告法律体制。通过法律手段,清除中外广告因文化差异、意识形态差别而引起的各种争端。

3.2 加强政府管理和广告行业自律

政府对广告的管理通过立法和行政执法来实现的,具有强制力的对广告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对全社会广告秩序的调整,政府管理是推动广告代言活动健康发展的外力因素。①要加强政府对广告代言的管理,就要强化政府职能。

广告行业自律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通过自行制定章程、公约和会员守则等方法,对自身所从事的广告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

3.3 明确广告代言人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近年来,名人代言广告违法现象愈演愈烈,消费者和舆论界的反响也愈加激烈,对明确广告代言人权利与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鉴于此,北京消费者协会《致社会名人、明星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名人明星珍惜荣誉和形象,拒绝承做虚假和有可能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的广告。

广告监管部门的反应更加直接。上海工商部门发出一则《广告审查提示》称:“禁止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利用形象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这一禁令显然有利于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与某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社会利益的违法事件有积极的防范意义。

3.4 加强社会监督体系的作用

广告的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某些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舆论机关和各种群众自治组织或者公民自行对广告活动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它包括消费者监督、广大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这三个层次由上而下,逐层推进,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社会监督体系对广告代言活动的监督表现在消费者监督和舆论监督两个方面。

对形象代言的法律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需要国家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按照广告行业的发展步伐与需求,逐步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主导型广告监管模式加以完善,进而形成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监管体系,最终促进形象代言和广告行业的全面发展。

注释

①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参考文献

[1] 陈绚.广告道德与法律规范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 王军.广告管理与法规[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3] 吕蓉.广告法规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各所、股、室、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和《关于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区广告市场秩序,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开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整治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关于“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部署,保持深入整顿和规范广告市场秩序的高压态势,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重点整治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力争通过强有力的整治,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行为明显规范。通过日常的巡查监管和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提高日常广告监控和执法办案协调配合能力,促进监管执法进一步到位,逐步建立高效统一、快速反应、全方位动态的广告监管执法体系,实现长效监管,从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
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
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局和各工商所都要成立了广告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和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工作机构具体抓。按照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分局市场股要加强对整个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为了提高广大经营对开展“打虚假,树诚信”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诚信经营的要求上来。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宣传。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威慑作用,震慑广告违法分子,扩大社会警示和教育面。定期向社会公布日常广告监测情况。对查处的典型违法广告,予以公开曝光。营造依法诚信经营广告的氛围。

(三)完善机制,加强管理

1、建立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建立与地方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 电信管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的联席会议和联动机制。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动机制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分局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分局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要及时会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分局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3、完善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各工商所要完善广告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A、B、C、D四个类别。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
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
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4、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者,要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广告;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认定违法事实后,转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引导自律,依法经营。广告行业自律是实现广告行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要倡导广告行业文明诚信自律,引导广告行业积极参与“珠海市广告行业文明诚信单位”活动,建立广告企业广告审查等各项制度,引导广告行业加强自律,自觉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广告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必须坚持边整边改的原则,从源头治理,规范审批行为,强化广告内容监管等各个环节,积极探索广告市场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立足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广告监管执法的效能。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广告;
广告道德;
错位;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 3198.2016.22.030

广告道德是调整广告受众以外的一切与广告活动发生关联的人们之间及其与社会、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错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离开原来的或应有的位子”。虽然我国广告市场和广告业务水平不断发展和提高,但是广告市场中仍然出现广告道德错位现象,给社会、消费者及企业带来了诸多的不利影响,如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影响青少年的消费观念,出现拜金主义和物质至上的观念;
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引起广告市场不正当的竞争,扰乱了广告行业的正常秩序等。针对广告中广告道德错位现象,要从国家行政监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消费者、媒体等方面来减少和避免广告道德错位。

1 健全广告法规体系,加强国家行政监管

在广告发展过程中,我国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诸多广告法律法规,但是广告法律法规还是存在不完善现象。所以首先要不断完善广告法规体系,建立广告伦理体系。其次是建立和强化广告监管机制,强调广告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效力,如在广告中出现侵权行为或现象,损害赔偿的范围中引入和加强惩罚性赔偿等。第三是不断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及制度的细化,各地要统一广告审查机关,明确其职能,按审查程度加大广告审查和执法力度;
出现违纪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是增强广告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和广告意识,提高执法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2 加强企业营销管理,转变营销观念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
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有限;
注重企业经济效益和短期利益,忽视社会效益;
企业的营销观念落后等现象,这些现象会使得广告道德错位发生,问题广告出现。所以,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一是加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主动学习;
二是加强广告道德评价体系的构建和实践,积极建立诚信机制,加强广告受众对企业及产品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三是加强和协调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者的关系,实现经济利益的同时,提高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消费者和社会服务;
四是管理者提升管理和组织能力,为企业捕捉更多的市场机会;
五是企业及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营销观念,深刻理解社会营销的核心思想,有效地指导企业营销活动的开展;
六是积极努力营造良好的企业营销环境,避免或降低环境威胁对企业的影响,挖掘更多的市场机会,使企业实现其营销目标,实现企业的真正价值。

3 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升广告经营者素质

广告经营者是广告活动的实施者,广告活动的成功与否与广告经营者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如果广告经营者有广告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
专业素质水平不高;
广告业务水平不专业;
违背广告道德和违反职业道德等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广告道德的错位,而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广告行业自律是广告行业的自我管理,也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必要补充。行业自律对于树立广告行业正气、增强广告业的社会责任感、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均起到重要作用。所以要重视广告经营者在广告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
二是加强广告经营者的广告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广告意识和服务意识,做到自觉遵守广告道德规范;
三是加强广告经营者的广告素养,积极组织人员培训和学习,从而提高其广告专业水平。通过广告经营者的努力,规范广告市场,营造良好的广告环境,有利于广告信息的。

4 加强消费者社会监督,增强广告识别能力

作为广告活动的客体,是广告信息的接受方。但如果有消费者主体意识有待于提高;
对问题广告的识别能力有限;
维权意识虽在提高,但整体比较薄弱;
对广告的监督效果不理想,对企业的威慑力明显不够,使得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一些非理性维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消费者的监督和执法者的执法等等现象的存在,那么势必会影响广告市场的发展。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就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广告公众举报制度,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和借助新闻舆论的力量,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加大法制和维权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提高消费者的广告素养,增强其广告识别能力,发动广大消费者的力量对广告进行监督。

5 加强广告媒体的广告审查,完善媒介自身建设

广告媒体是广告活动中的中介载体。而如果广告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强调商业利益,广告意识淡薄,媒介管理体制不健全等等都会对广告信息的传播起到阻碍作用,甚至出现广告道德的错位。要想使广告媒体在广告中发挥其传播功能,就要加强完善广告法规中广告媒体的权利和义务;
积极净化广告媒体的经营环境;
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管理和新闻舆论的引导;
加强广告媒介的自身建设,提升媒体及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媒介的自律;
完善广告媒体对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强化媒体的广告审查功能;
积极发挥公益广告的教化功能,为广告传播营造健康、和谐的广告媒体环境。

参考文献

[1]张金花,高爱华.广告道德的功能[J].经济论坛,2000,(07):8.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药品广告;
法律规制;
监管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是用来治疗、预防和诊断人的疾病的产品,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广告是消费者获取药品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性,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予以规制。我国也不例外,对药品广告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其中规定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广告,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媒体上广告;
药品广告必须事先获得审批,获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等等。尽管法律对药品广告给予了特别的重视,但是违法的药品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1 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

1.1 从违反药品广告监管方面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反禁令广告。据统计,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1119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为10345次,占违法广告总数的92.4%;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有790次,占总数的7.1%;
禁止广告的63次,占总数的0.5%[1]。

1.2 从违法广告的内容及形式看

违法广告主要有如下表现:自我吹嘘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无毒副作用;
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广告;
凭空杜撰获得所谓国内外大奖,谎称攻克国家或者国际医学难题;
法律禁止的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依然不断;
一些医疗机构打着专家坐诊、专科门诊、特色医疗等招牌,夸大宣传,推销所谓“特效”药品;
滥用广播咨询节目,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误导病患者。

2 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完善

虽然关于药品广告的法律规范种类繁多,但是药品广告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不完善。如《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大。对明显虚假的广告判定起来比较容易,而对那些打擦边球和边缘性广告判定却有一定的难度。例如有的广告大部分内容是真实的,只是在某一个方面表述是虚假的,能否把整个广告认定为虚假广告,即达到何种程度才算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在这方面做出规定,致使查处案件时难以定性,若定为部分虚假则难以计算广告费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手续擅自此类广告作为一般违法广告案件了结此案,影响了查处力度。

2.2 监管主体不统一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因此医药广告的审批和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监督机制,合力难以形成,也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经济利益的驱使

目前医药广告主,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商,还是药品的使用单位——医疗机构,都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激烈的竞争,那些小型医药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在资金、人员和技术设备上自然处于劣势,一方面他们研发能力低,轻研发重营销,因此缺少高质量的产品和技术;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虚假医药广告。

虚假医药广告在媒体的泛滥,并非中国特有现象。经济利益的驱使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对于药品知识掌握甚少,不能够凭借掌握的日常知识去判断所有的药品,因此,在广告主,广告者和受众之间,其资源和权力结构显然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这种不对称性势必影响大众传媒保持其理论层面上应有的社会公共性。广告者——大众传媒需要经济上对其进行输氧输血,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果没有广告的支持,电视网和广播网的节目不会成为免费的产品,而报纸也会相应贵上几倍。但如果媒体过度依赖广告收入,势必会影响到传媒的独立性,甚至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断“可根治癌症”、“一个月内增高5公分”等广告的荒谬与虚假,只不过是为经济利益的驱使,它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而为其大开绿灯,乃至于推波助澜[2]。

2.4 对违法药品广告不同主体的处罚不合理,处罚力度不够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擅自药品广告主要是违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对违法广告人主要以行政责任处罚是适当的,但是,不能对各违法主体处以相同的处罚。行政处罚尽管不适用补偿原则,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违法广告主体不能因违法广告获得利益。擅自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擅自广告中的获利是不同的,因此过错程度也不同。广告费是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违法收入,是他们进行违法广告行为的原动力,以此为标准对他们进行处罚是可以的。但对于广告主,擅自的药品广告内容大多是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因广告给广告主带来的收入一般远远超过广告费用,而与广告费用也没有直接的关系[3]。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药监部门对其也仅能处以“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震慑作用。

3 发达国家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经验借鉴

3.1 美国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广告投入几乎占世界广告总投入的2/5。为了有效管理庞大的广告业,美国首先完善全国性和地方各州的广告立法。

3.1.1 按药品的种类来划分行政管理机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

非处方药的广告由FTC进行审批和监管,处方药的广告由FDA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FDA从专业角度对处方药进行有效的监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药品广告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所带来的弊端。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证等的简要说明。

3.1.2 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

虚假广告是美国广告监管的重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关信息而对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同时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其所宣传的产品、服务的实质性特点,这类广告均属欺骗性广告”。因此,无论是直接表述,还是暗示信息,广告者都要负责。

另外,美国人的诉讼意识很强,如果有观众发现违规广告,就会告知联邦通讯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则会出面调查此事。该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严重的任何电视台吊销执照。联邦贸易委员会也设立了专门的电话热线和网站,接受消费者有关虚假药品和医疗广告等的投诉。一旦联邦贸易委员会判定某一广告为欺骗性广告,可以要求广告者马上停播,并责令其更正的广告。如果广告者继续播出违法广告,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有权冻结广告者的全部资产,以备将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如果罪名成立,广告者将面临经济赔偿,甚至牢狱之灾[4]。因此,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大,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2 德国

德国媒体发达,医疗水平先进,其社会医疗保险体制非常完善,因此,药品广告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样就从营销渠道遏止了药品的虚假广告;
德国通过立法对医药广告加以严格规定,又从根源上摧毁了虚假药品广告的温床。德国1994年修订颁布的《医疗广告法》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进行了严格规定,其中药品方面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非处方药的广告投放稍微宽松一点,但是对其广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还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如此严格的规定对于制药商来说广告不能直接获取利益回报,还不如投资于新药研发。这样一来,虚假药品广告也就不会出现了。

3.3 法国

法国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在药品广告管理方面对专业广告和大众广告都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甚至从字体到字迹都有明显的要求和标准。如在对专业广告的要求中,该局特别提到对组成某种药物名称的所有单词必须采取统一标准处理,无论是字迹、字体,还是颜色都应该完全一样,以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为防止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该局规定,尚未获得上市批准的药品不得先期进行广告宣传;
为避免夸大药效,不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特别安全”、“绝对可靠”、“效果最令人满意”、“绝对广泛使用”等吹嘘药品安全和疗效的过激字样;
为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不能在广告中出现“第一”、“最好”等绝对字样。此外,任何药品在投放市场1年后,不能再继续标榜为“新药”。由此可以看出,对专业广告的形式进行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议

借鉴国外药品广告法律规制的相关经验,结合目前我国药品广告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4.1 坚持药品广告强制审查制度

药品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药品可以预防疾病,健康身体,但另一方面,如果药品使用不当,也会危害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他们没有能力评价药品的质量与疗效,也无法识别药品的真伪。而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传播药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和消费者对药品的无知性,目前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仍不成熟,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仍有待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对药品广告实施强制审查制度,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核,防止虚假广告进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

4.2 广告监督主体多元化和有机化

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从药品的安全性角度出发,将处方药广告和非处方药广告划归不同监管主体进行监管,使同一类药品广告的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广告的监管所需要的药品专业知识的程度是不一样的,从我国的情况出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聚了大量药品监管的专业人才,对于需要药品专业知识程度高的处方药品广告监管来说,将处方药的监管职能交由药品监管管理部门是合适的。而将非处方药的审查交由工商部门,使其审查、日常监管、处罚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可以提高广告监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对于违法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

4.3 从内容和形式上规范药品广告

应将药品广告与普通的商品广告区别对待,单独立法对药品广告进行特别规制,从内容和形式上对药品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例如借鉴法国的经验,对药品广告的用语进行限制,如药品广告中是否有绝对言词,是否有误导受众的可能等,避免为突出广告效应而弱化药物的其他特点;
对专家、名人、医生、医院做广告及对儿童做广告做出具体规定。

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应借鉴德国的经验,所有药品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绍等相关要素,并单独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您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

4.4 引入信用体系,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虚假广告的是诚信缺失的表现,因此,治理虚假广告,引入信用体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据。建立药品企业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根据信用等级进行监管,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创造鼓励诚信,打击失信的氛围。同时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如何防范虚假广告,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信用监管与评价中来,共同打击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严厉的惩罚措施,明确各广告主体的责任

乱世必苛以严法。在欧美,许多国家将虚假的广告列为违法犯罪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即使是一次罚款,也能让众多作假者破产,也能使他们身败名裂,也能使虚假广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广告行业。在目前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许多有效的做法,针对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制作企业和单位,建立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和实施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它们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所获得的非法收益。

发生药品广告违法行为要追究相关行为者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广告者(媒体)的责任,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的行政责任也适用于广告者。除行政处罚以外,还应明确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广告主承担患者由于服用该药品而造成的损失,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严惩广告主,从而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尊严。在惩罚主体上,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外,还应该将广告表演者列入广告行为主体范围。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2005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Z].国食药监市[2005]627号.

[2]公文卿. 虚假医药广告及法律规制[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04,28:486.

[3]王静波.药品广告审查合理性与法律保证的探讨[J].中国药师,2005,9(6):564.

[4]陈晓东,汪宏智. 从欧美经验看中国虚假药品广告的治理[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5(1):82.

广告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维护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1.确保广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各项重点工作、重要会议活动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对政治敏感性问题以及庸俗、低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广告,加大监管监测和查处力度,确保广告意识形态领域安全。

2.加强教育引导,增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强化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社会意识推动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遵循弘扬社会道德、引领社会良好风尚,自觉抵制不良、虚假等违法广告行为,使“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成为广告活动的基本遵循。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切实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3.全面落实广告属地监管责任制。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意识,对本辖区的违法广告活动严格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

4.加大广告市场整治力度。积极开展移动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广告,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及专利广告、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活动。持续保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监管的高压态势,加大违法违规广告的查处力度,集中曝光典型违法广告案件,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5.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水平和互联网违法广告整治力度。进一步总结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经验,积极研究探索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思路、办法和措施,不断提升互联网广告监管能力,实现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新突破;
开展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与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规范移动端互联网广告,加大重点平台、重点媒介监测监管力度,坚决遏制移动APP、自媒体账号等虚假违法广告多发、易发态势。

6.强化广告协同监管。深化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联合检查、工作会商等工作机制;
加大部门间联合行政约谈、联合督查工作力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7.强化广告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实施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及时将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列入失信名单,推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广告信用监管格局。

8.全面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积极探索构建有效的广告监测体系,完善广告监测制度,提升监测效能;
严格落实属地广告监测职责,建立广告监测系统,各所(分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每月20日形成广告监测统计月报表,半年报表6月20日前、年报11月20日前形成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汇总表及分析报告并上报县局市场股。

9.加大案件线索管理力度。加强广告案件线索管理,完善线索归集、审核、分流、跟踪等各个环节,使线索管理更加科学、快速、高效;
加强对广告线索办理工作的指导督办力度,及时办结县局交办的涉嫌违法广告案件线索。

10.加强对广告行业工作的指导。指导广告行业按照国家政策推进各项工作,注重发挥广告行业的桥梁作用,引导广告经营户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和组织广告经营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制作公益广告,传递社会正能量。

三、科学指导、优化服务,推动广告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11.积极推进公益广告发展。积极履行促进公益广告发展职责,指导广告企业和媒体积极参与文化传播和社会公益活动,制作优良的公益广告,弘扬红色精神、倡导生态文明、宣扬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媒体,以本地特产、特色旅游等为内容的“扶贫”公益公告宣传和展播活动,助力扶贫攻坚。

12.切实加强广告产业数据统计工作。积极开展对广告产业统计工作的研究,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统计工作制度,不断提升统计质量和水平。认真做好广告业县、所(分局)二级数据的搜集、汇总、上报工作,为广告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13.全面开展广告业市场主体摸底排查工作。各所(分局)对广告行业主体进行梳理完善,摸清本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底数。特别是对新兴互联网媒体进行摸底排查,如:微信公众号、app、网站、自媒体账号等,摸底排查统计工作于6月10日前完成并及时上报县局市场股。

四、夯实广告监管基础,提升广告监管效能,推动全年工作取得实效

14.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强化理论学习与广告监管中心工作的结合,真正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广告监管工作的强大动力,不断开创广告监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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