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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小区物业合同【五篇】

时间:2023-07-02 19:2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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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合同【五篇】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1篇

小区物业委托合同范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济宁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位于“阳光·城市花园”的物业委托于乙方实行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

座落位置:济宁市吴泰闸路北

小区四至:东:科苑路;南:吴泰闸路;西:舜泰园小区;北:信达汽车交易市场

小区占地面积:31.57万平方米

规划总建筑面积:61.88万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位于“阳光·城市花园”小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__层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箱、烟道、共用照明、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建设、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其它杂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报警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供暖管理;

2、受理申告;

3、收费代存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日期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自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办理商品房移交手续之日起。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遵守公约;

3、监督乙方拟定的物业服务制度;

4、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服从乙方的物业管理;

6、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服务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8、每12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良好;

2、设备运行:正常;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时;

4、公共环境:安静、舒适;

5、绿化:完整;

6、交通秩序:有序;

7、保安:24小时全天候值班、巡逻;

8、急修:30分钟(半小时)到现场;

小修:当日完成;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95%;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住宅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建筑面积_____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_____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改办公由乙方按建筑面积_____元/月平方米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物价因素报业主委员会调整;

3、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收费标准的70%向业主收取;

4、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逾期三十日起按每天1.00元交纳滞纳金;

5、车位管理费,由乙方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地下车库停车位_____元/月收取;

(2)其它公共停车位费用收取另行通知。

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主赋于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90日后,有对该业主停水、停电的权力,但不得停止公用梯灯、路灯用电。

第二十三条 公共空间使用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其它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代缴电费、煤气费等另行规定;

2、暖气使用费按照济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依据《济宁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九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济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小区物业委托合同范文二

甲方(委托人):------电力有限公司

代表人:

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工业物业

服务地点:-------南路

服务范围:维持----厂区围墙外5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24小时昼夜服务。

服务要求:每日24小时提供服务,全体分3个值班小组,每值班小组4人每个大门2人全天值班,全员到岗。

服务标准: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物业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和事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并按照乙方的管理模式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依据双方确认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物业管理任务,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责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物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物业服务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提供值班室、办公桌椅、工作餐(以实际提供为准)。

2、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设施、周界报警和电子监控系统(设施未到位的,不免除乙方合理的物业管理义务),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防范隐患报告及时书面答复和改进。制定并执行内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教育本公司员工配合乙方物业服务人员履行物业和保卫职责。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根据《物业管理方案》执行的需要制定针对乙方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4、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5、 甲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动的需要,享有本合同的单方变更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制定详细、全面的物业人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本物业管理工作,乙方指派12名物业服务人员(要求全部男性,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负责甲方的物业服务工作。指定现场负责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负责处理现场事宜。甲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要求乙方增加物业服务人员时,乙方应及时增加相应的物业服务人员。

2、乙方人员应严格履行《物业管理方案》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并遵守甲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向甲方提供每周、每月工作总结和下周、下月工作安排。

3、 根据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变动的需要,乙方接受本合同中第二条甲方享有的单方变更权。

4、乙方应委派专业人员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工作,但不得将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负责编制甲方认可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

5、对发生在甲方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处理并报告甲方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案发现场,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各类治安刑事案件,依法妥善处理责任范围内的其他突发事件,遇有第三方人员与甲方冲突,乙方应及时到现场处理,必要限度内保证甲方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甲方视具体情况享有单方解约权。

6、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甲方责任区内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甲方并协助予以处理。

7、乙方选派的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保安培训、物业管理培训、无违法犯罪前科,并向甲方提供物业服务人员的人事档案。

8、乙方应当保证选派的人员遵守以下规定:

(1) 执勤期间禁止酗酒、吸烟、吃零食;不准嬉笑、打闹;不准会客、看书报;不准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2) 不准擅自带外人进甲方单位留宿,节约用电,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甲方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3) 爱护执勤用品及设施,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9、乙方负责为物业服务人员配备制服及保卫工作需要的装备;承担物业服务人员的工资、保险等所有经济费用;按照法律规范要求办理物业服务人员的人事保障等方面的证件并承担费用。物业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人员伤亡等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对于甲方提出的更换物业服务人员的要求,乙方要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给予回复,4日内完成人员更换要求。

10、 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在岗培训、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服务的优质高效。及时回复和施行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协议制定适合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

1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开展本物业服务的行业资质。由于乙方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物业服务终止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2、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移交出全部办公用品、管理用房及甲方的所有资料并承诺在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质量

1、实行封闭式管理,物业服务人员昼夜值班巡视,门岗24小时昼夜执勤。执勤上岗着统一制服,标志明显,工作规范,作风严谨,谈吐文明,处事得体。

2、档案管理台帐完善率98%,按照甲方要求做好来访人员的登记、信件及时收发(或通知)若违反,接甲方书面通知,每次罚款50元。车辆停靠安排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就物业管理费计算约定为两部分:

1、甲方为乙方物业服务人员支付水电费用、提供办公场所及工作餐(以实际提供为准)。

2、甲方为乙方物业服务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元服务费用。(此费用包含职工工资、五险一金、税费等的所有费用)。

3、 甲方应在次月十五日前,乙方提供等额正规发票后,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的服务费。

第六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至------日止,共计-----个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确认后,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及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甲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动的需要行使单方变更权,可变更本合同。

2、 依据本合同,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物业服务人员进行物业管理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如甲方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删除)。

4、乙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壹万元的违约金;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乙方每日每值班小组若不能达到全员到岗的要求,经甲方检查后,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每人次100元扣除乙方服务费用。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在甲方追究乙方物业服务和保卫工作的失职责任时,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费用后,甲方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将赔偿费用扣除。

2、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申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终止,乙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合同。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15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3、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乙方负责管理的设备设施造成重大伤亡的,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但属于设备设施质量原因的除外。

6、本合同签订同时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方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议解决。

7、甲方指定 担任具体事务负责人,乙方指定 担任具体事务负责人。

8、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小区物业委托合同范文三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湖北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武汉金泽立仁物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武汉 市黄陂 区 横店大街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6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20387平方米;其中住宅 5166.2平方米;商业 5166.2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88.17 平方米。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88.17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l•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

③在 费用中支付; ④ 。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2篇

生活或者工作当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合同的签订,尤其是物业车位的租赁,涉及的事项比较多,那么车位租赁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2021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5篇,欢迎阅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一)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租赁事项:

一、甲方车位:地下停车场内车位

二、乙方车辆型号

车辆型号为: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

颜色:_______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将地下______层______号______车位租予乙方使用。

2、双方同意租金为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有权根据政府部门指导价或规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

3、甲方提供金色家园智能卡壹张,供乙方停车与住宅智能系统出入使用,编号:收取押金_______元/张(合同终止时凭证退回),工本费_______元/张。

4、付费方式: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前缴交下月租金,逾期则视作自动放弃继续租用该车位,管理处有权自动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车辆进入。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法循章对小区交通、车辆进行管理,并制定车场《车辆管理条例》。

2、甲方有权禁止任何高度超过_____米的车辆,漏油、漏水车辆进入停车场。

3、甲方有权无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将乙方违章车辆锁扣/拖走处理,所引致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4、甲方应安排车场管理人员_____小时值班及智能化监控管理。

5、甲方应负责停车场内消防设施、清洁卫生处于良好状态。

五、乙方权利与义务

1、签订《租赁协议书》时,必须示金色家园智能卡及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

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全部保险,同时将车辆锁好,贵重物品、车辆出入证切勿放置于车内。

否则造成车辆遗失(包括车内物品)及意外损坏,甲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办理月租停车出入证后,该车辆享有者当月内不限次数出入停车场的权利。

4、乙方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车位界线内,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租用指定车位被其他车辆占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撤离,甲方应尽量配合提供。

6、乙方必须遵照出入证的专车专用制度,禁止转借、交换、超期使用。

7、乙方不得利用车位作其它用途(如:装卸或堆积物件、维修车辆等)。

8、乙方应自觉爱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与卫生。

9、乙方应自觉按时缴纳停车位租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订。

甲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二)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地下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租人取得座落于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花园名称:_________,承租人租赁该花园的地下停车位(以下简称该车位),租赁期限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二条基本情况

该车位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第_____幢地下_____层,该车位编号为_____(该车位平面图见附件一)。

第三条租金

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该车位租金总额为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人民币整(大写)。

第四条付款方式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一次性的方式付款。

第五条逾期付款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已交租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租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承租人按日计算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六条交付条件

(一)出租人应当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向承租人交付该车位。

(二)该车位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

1、该车位所在楼栋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回执;

2、该车位位置已划线;

第七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租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车位交付承租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___日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交付车位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承租人有权退车位。

承租人退车位的,出租人应当自退车位通知送达日起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承租人全部已付款_____%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出租人按日计算向承租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八条交接手续

验收交接时,双方应当签署车位交接单。

第九条使用承诺

承租人使用该车位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该车位所在楼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承租人在使用该车位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车位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条物业管理

出租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_________。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停车管理服务备案手续。管理期间,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地下停车管理服务费,提供地下停车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 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租人一份,承租人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三)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租金

本车位租金_________元整/月,大写: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

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关于转租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

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

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四)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就乙方需租赁小区停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停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市政小区停车位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二、使用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个月,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乙方一次性交清全年使用费用。

三、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

四、租约期满,车主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十五天到_____物业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

五、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

六、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凡进出小区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并凭_____小区车辆通行证出入,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若乙方车辆通行证遗失请及时到物业公司报失,否则后果自负。

七、乙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__物业公司,否则后果自负。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异议。

甲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小区物业车位租赁合同范本(五)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以下称本停车位)由乙方有偿使用,乙方保证交纳相关费用并按要求使用本停车位。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停车位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本停车位位置及面积

本停车位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湾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______位号码以开发商排序为准)

该车位长_____米,宽_____米,左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右侧为停车位/墙体/其他:适于停放车辆类型为小轿车。甲方应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二条、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本停车位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本停车位租赁费后,甲方同意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本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第三条、本停车位的租赁费及物业管理费

1、车位租赁费

(1)金额

乙方租赁本停车位每年应向甲方支付租赁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RMB元)该租赁费包含/不包含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停车管理费。

(2)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付本年度的本停车位租赁费,下一年度的租赁费为每年度周期开始的首月5日前交付。

2、物业管理

(1)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本停车位管理费由甲方/乙方承担,费用标准为每年_________元。承担本停车位管理费的一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否则,发生任何纠纷及后果应由费用承担方负责。

(2)乙方同意,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车库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负有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物业管理责任,遵照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执行。如因发生争议而需要甲方予以协调,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予以处理,确保本停车位处于适租状态。

第四条、本停车位的使用

1、乙方不得更改本停车位用途。

乙方使用本停车位应当遵守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停车场的相关规定,该等规定乙方有义务自行了解。

2、乙方已考察本停车位,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车位空间限额的长、宽、高,以及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停车位面积,并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以符合停车位的要求。

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

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停车位转租、转借任何第三人使用。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当按物业管理单位规定的进出时间使用车位,乙方车辆在进入停车场后应当立即停放于本停车位,不得造成道路或通道堵塞。

6、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

车内物品丢失责任,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甲方应证实乙方为车位合法租赁方。

7、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有义务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进行清洁、维修;

乙方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第五条、双方责任

1、乙方在停车场内所受损失,乙方应当自行向造成损害的他方索赔。

2、乙方停车位的使用及其车辆进出停车场、停车位或其停放,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乙方原因造成他方损害,乙方应当赔偿。

第六条、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甲方无义务对本停车位及地上停放车辆投保。

第七条、续用

本合同使用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欲继续使用,应当在届满前十日向甲方提出,双方另行签订车位租赁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本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本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本停车位月租赁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返还未使用期间的车位租赁费,同时,甲方应按应返还的车位租赁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交纳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十五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位。

(2)因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并应当承担本车位租赁费总额____%的违约赔偿金。

(3)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约定及操作规程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停放车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如逾期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该车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3、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聘任制 合同 合同解除权

一、聘任制的法律解读

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在破除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的历史背景下,按照“按需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立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管理制度。高校与教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
高校教师也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有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在聘任制条件下,聘任合同是高校与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纽带,规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的属性决定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

国家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聘用合同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新的用工形式,以聘用合同形式确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聘任合同是高校与与教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确定了高校与教师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是用人单位与被任用人员、聘任与被聘任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劳动契约关系。聘任合同是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核心内容,聘任合同的法律属性是教师权利救济的关键点。由于高校与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关系已由原来的人事关系转变为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虽然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和工作管理上的隶属关系,但作为用人单位的高校并没有高于作为受聘人员的高校教师的特殊法律地位,高校和高校教师均享有聘任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可见,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而非行政合同。但由于聘用合同是学校进行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高校还拥有其他广泛的自主管理权,如学校对教师资格的认定行为、对教师职称的授予行为以及对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职务任免等行为。这种管理行为属于特别权力关系作用的领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聘用合同的管理与这些内部行政行为共同作用,推进高校发展,因此聘用合同必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具有特殊性,是特殊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概述

根据一般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的结果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一经解除,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因合同的解除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属于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解除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条件具备时,由拥有解除权的人(或双方协议)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结果。由于此时双方之间已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行使解除权不是一种违约行为,这时的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当事人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后的一种利益平衡。违约行为则是对合同的违反,是对债务的不履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不正常的展开;
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仍然存在,非违约方仍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否定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者承担强制责任即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本质上是合同债务的一种代替,是债务的强制履行,某种程度上讲是对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可见,合同解除和违约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解除所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

我国的民事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三类合同解除制度,分别是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此即协议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协议解除是最普遍适用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93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为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其特点是要求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情况下由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指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当条件成熟时,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其单方意思即可解除合同,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由于现在教师与高校之间的合同基本上属于格式合同,学校在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时,基本是以强势地位出现的,学校与教师所订立的聘用合同,约定的都是学校单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教师很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因此约定和协议解除在聘任合同中基本不会出现。

所以,就教师的合同解除权而言,如果要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的话,就需要一种法定的解除权。教师的合同解除权需要法律来作出具体规定。

三、高校教师聘任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构想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牧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往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第七条  住宅小区依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  初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初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十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并以建设标准和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召集开发建设单位,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市政、绿化、环卫单位共同协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初期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初期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至管委会成立前,督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
对住宅小区的设施和环境实行规范化管理;
为居民提供入住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的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初期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和住宅小区内所有业主、住用人应当遵守。

第十五条  初期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以外的各项规定。

第三章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及时召集第一次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由本住宅小区的业主、住用人及属地居民委员会等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代表出席。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管委会的组成人员;

(二)通过、修改业主、住用人公约;

(三)批准管委会工作章程;

(四)听取和审查管委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关于业主、住用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和撤销管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管委会委员由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管委会委员中的业主、住用人代表名额应不少于五分之四。

管委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管委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管委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管委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管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管委会向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管委会应当维护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增值收益、物业维修资金和利用住宅小区物业设施产生的收益的使用;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房屋及设施维修计划;

(五)听取业主、住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与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工作;

(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业主、住用人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等活动的行为规范,自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管委会应当自业主、住用人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住用人公约报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住用人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业主、住用人公约,对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住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该住宅小区管委会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单位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竣工图;

(五)有关设备、设施的使用的维修技术资料;

(六)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

(七)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八)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

(四)制止违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物业管理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实施物业管理,保证住宅和公共设施完好、安全,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

(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住用人的监督,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

(三)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四)协助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事项:

(一)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

(二)道路、排水管道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绿化养护;

(四)保安及公共秩序的维护;

(五)房屋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的保洁;

(六)车辆进出及停放的管理;

(七)为居民开展相关服务;

(八)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有条件时,可接受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机构的委托,扩充物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应当与管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名称、住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管理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公司接受有关专业机构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布。已按照本条例向业主、住用人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未受管委会或者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提供服务收费的,业主、住用人可以不支付。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做好社区工作。对管委会已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服务的项目,居民委员会不再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向管委会办理下列事项,并报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对预收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实结算,多收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帐册;

(三)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场地和其他财物,第五章  物业使用及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住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和色调;

(二)占用、损坏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和附属设施;

(三)违章搭建和违章装修;

(四)侵占或损坏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

(五)乱丢垃圾杂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乱设摊位、乱设集贸市场;

(七)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大型车进入住宅小区及非业主、住用人机动车停放过夜;

(八)聚众喧闹或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擅自张贴或悬挂标语、广告和启事,在房屋和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业主或住用人装修房屋,应当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住用人。

物业管理公司发现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通知行为人立即停止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管委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

(二)房屋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定期养护维修。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内部由业主自行管理或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其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由各专业管理机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各专业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放管理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管理的收益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住用人和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协议,并支付设置费用。收取的设置费用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设施和经费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千方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管委会代管,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有偿使用,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用房建设费用,海曙、江东、江北区从小配套费中列支;
镇海、北仑区作为成本外独立费,列入房屋价格。

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按基本造价购置,购置款从物业管理专项资金中支付,产权属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物业管理公司向管委会租用,租金用于物业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中,应当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庭院式管理设施。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前,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拨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

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计算方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前,按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纳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在支付物业管理经营用房购置款和提取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统筹资金后,其余额以管委会名义存入市或镇海区、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增值。增值收益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设立物业维修资金,用于房屋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物业维修资金设立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所需的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和物业维修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业主、住用人应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高标准住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协商确定,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或者业主、住用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必须按规定建帐立制;
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住用人监督。

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和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审计、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擅自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资质审查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造成业主、住用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业主、住用人或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通知责任人限期改正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
对违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业主、住用人未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管理各项经费的,除责令退回款项外,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管委会、业主、住用人可以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二十日内,答复投诉人。

投诉人对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核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市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

市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中业主、住用人公约、管委会工作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初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各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市区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小区物业合同范文第5篇

自治区建设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2005年自治区物业管理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5]12号)文件精神,2005年8月17日-8月23日塔城地区建设局和发展计划委员会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物业管理市场,特别是对塔城市、乌苏市物业管理市场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将自检情况报告如下。

一、塔城地区物业小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塔城地区现有物业管理企业9家,均为三级企业,其中两家为新开办的暂定企业。近年来,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执行自治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重点,严格检查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侵害业主合法利益的问题,规范了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规范了物业管理企业无偿代收代缴水、电、暖费用等行为,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原则,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促进了物业管理健康持续发展。

(一)我区物业管理行业基础薄弱,企业规模偏小、经营水平较低、企业自身素质不高。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使物业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今年地区建设局及时召开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物业管理企业座谈会,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把管理相对较好的乌苏市华鑫小区、沙湾县祥和小区、塔城市杜别克小区、额敏县2号小区作为开展物业小区管理示范小区。

(二)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小区内的社会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我区住宅小区管理机制,加强物业管理,创建和谐社区,地区行署转发了由地区建设局和地区民政局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健全住宅小区管理机制创建和谐社区试行办法》,要求各县(市)认真贯彻执行。使社区居委会、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各负其职,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创建文明和谐小区。

(三)针对大部分住宅区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不到位的情况, 各县(市)积极投入资金完善示范小区设施,地区也投入了20万元,对四个重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建设进行了补助,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了硬件基础。

(四)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物业小区管理工作,我们对全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就加强物业管理进行了深入研讨。结合实际,地区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意见》(塔地建房[2005]1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我区小区物业管理,使全区物业管理工作逐步形成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企业服务的工作模式,为创建和谐住宅小区奠定了基础。

(五)我区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认真执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了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收费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小区服务功能,丰富业主的业余生活。并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以点带面,互相学习,分析小区物业管里中出现的问题,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管理人员还经常不定期走访业主,与业主沟通思想,增加了理解和支持。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市场加大了监管力度,没有出现乱收费、多收费等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问题,在代收水、电、暖工作方面,都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执行。大部分企业都建立了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部分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并和被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二、我区物业小区建设中存的主要问题

由于塔城地区物业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全区只有塔城市、乌苏市、沙湾县、额敏县申办了物业企业管理资质并开办了经营性物业管理业务,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物业企业大多是从开发企业中派生出来的,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

(二)由于过去在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后建设管理不够,致使大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不到位,给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三)由于我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居民收入较低,造成物业管理收费相对较低,物业企业无法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提供服务和管理。

(四)国家在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新、老政策有所差异,有的房屋在开发建设后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有的在房屋开发建设后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给小区房屋统一维修带来了困难。

(五)物业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合同服务双方责任不明确,服务内容不具体,委托主体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六)企业虽然建立了信用档案,但是大都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将经营管理及信誉情况报管理部门,致使管理部门没有实现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

(七)大部分住宅小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也因无法支付委员的工作报酬,使业主委员会处于半瘫痪状态,无法发挥业主委员会应有作用。

(八)物业服务项目收费中存在的问题:(1)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
(2)明码标价内容不规范、不全面,个别物业公司没有进行明码标价;

(3)对抄表到户的业主,继续收取水耗、电损。

三、今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方向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广大业主增强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

(二)积极督促各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引导已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按规程运作,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修订《业主公约》,促进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

(三)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管理,引导物业企业的规范管理、服务行为。

(四)依照有关规定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小区设施、设备的建设,提供规定数量的物业用房,检查监督好住宅小区维修基金的建立及使用,并按规定归集好维修基金。

(五)进一部完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制度,督促好企业定期将经营、管理、服务情况的资料上报新疆建设网。

(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项目,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文件要求进行明码标价,切实做到明明白白收费。

(七)建立健全物业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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