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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历史职称论文【五篇】

时间:2023-06-27 16:2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abstract:asagreatmasteroftextualcriticism,qiandaxinmadeseveralinvestigation-combinedhistoricalstudie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历史职称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历史职称论文【五篇】

历史职称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钱大昕;
超越考据;
制度阐释;
历史评论

abstract: as a great master of textual criticism, qian daxin made several investigation-combined historical studies with stress on edition collation and text exegesis. his studies involved a systematic examination of the evolution of executive since the wei and the jin dynasty, a careful rearrangement of 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and military systems under feudal system and detailed analyses of historical personalities and phenomena. all this will show the less concerned side of qian"s historical thought and approach to history and reveal the cur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academic research in the reign of emperors of qianlong and jiaqing.

key words: qian daxin; beyond textual criticism; interpretation of the system; historical comment

钱大昕(1728—1804)字晓徵,一字辛楣,号竹汀,江苏嘉定(今上海市嘉定人)。其治史范围广于同时诸家,于正史、杂史而外,兼及舆地、金石、典制、天文、历算及音韵,精心撰有《廿二史考异》、《十驾斋养新录》等,后世将其著述辑为《潜研堂丛书》刊行。作为一名考据大家,钱大昕不仅重视文献版本的校勘、文字的训诂解释,他还重视对史书本身记载内容的考辨,更有建立在具体考证基础之上的历史分析,进而总结出一系列有价值的历史认识。以往学者往往因为钱氏的考证成就而忽视其后者的学术意义,乃至影响对乾嘉史家治学特点的把握。[1]33笔者试图通过相关内容的梳理,综合钱氏历史著作中有关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的探究,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制度变迁的考察,对历史人物和历史现象的评论等,发掘他历史思想和治史方法不为人重视的一面,同时与另一位考证名家王鸣盛作适当的比较,进而为全面和客观地评价乾嘉学者的学术成就提供必要的参考。

一、 论魏晋以降行政中枢的

演变及实质钱大昕考证魏晋至唐宋时期行政中枢的条目繁多,将其归纳贯串,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专制王朝中枢的演变及其实质。首先他注意到魏晋南北朝之际,尚书令、仆射位居端揆,一般被视作宰相。但是,他们如果没有参与中枢机密(即参与决策或草拟诏书等),就不是名副其实的宰相,因为即便是真正的“三公”或“仪同三司”者,也未必预闻国政。由此,他得出“宰相无常职,惟预机密者,便得称之”的精辟结论。在此基础上,他总结封建体制下“官职之随人重轻”[2]卷36《南史考异二》的特点,也就是说行政官员职权的大小是与具体的人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说明皇权最终起决定作用;
另一方面也显示出行政制度缺乏稳定性。可贵的是,钱大昕能拓宽视角进一步探讨唐宋以后宰相制度向多极化演变的趋势。

唐初,以侍中、中书令为宰相,此二官者皆三品也,然它官亦有三品阶,故入相而官未至侍中、中书令者,必云同中书门下三品,其资望稍轻者,则云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大历以后,升侍中、中书令为二品,自后如相者但云平章事,无同三品之名矣。当时除三公者固不乏人,未尝以三品为限,但三公不必知政事,而居宰相者不皆二品以上官。中叶以降,并有除侍中、中书令而不入政府者矣。[3]卷34《再答袁简斋书》

此项考证反映出唐代中枢机构出现的几个变化:一则,中枢组成人员不断增加,也就是宰相越来越多,意味着中枢权力有所分散,相互钳制有了可能;
二则,品级要求相对比较灵活;
三则,所谓“三公”地位虽高却不一定参与政事;
四则,唐中期以后,连名副其实的宰相也有不参与国政的。此外,他还勾勒出中枢内部的微妙差异,唐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睿宗之后,但以中书、门下为政府,尚书左右仆射,品秩虽崇,不加平章事“即不得与政事,亦其势使然”;
而且中书、门下在禁中,中书、门下长官议政之所即政事堂,尚书省却在宫城外,开元十一年(723),政事印改为中书门下印,由此证明尚书不如中书、门下两省之“清切”,意味着中枢机构中,掌握决策与驳议权力的机关重于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钱氏又探讨宋代中枢格局的衍变。起初,司徒、三公之官亦非虚衔,侍中以真宰相身份“入政府视事”,但太宗端拱元年(988)之后,“虽侍中而不加平章事,只为使相,非真相”。[2]卷67《宋史考异一》说明行政中枢的构成很快走向常态化,朝臣必须加上“平章事”之类的头衔,才有参与行政中枢并行使宰相权力的可能。钱大昕对封建中枢权责的考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出他历史考证的具体特点,即通过细微的辨析,及提纲挈领的概括,诠释了最高行政长官即宰相的构成伴随时代的发展渐渐走向常态化与制度化的趋势,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中也有异曲同工的考辨,二人的阐发及论述对唐代政治史的研究颇有启发意义。

不仅有对宰相制度的深入分析,钱大昕还对唐宋以后与皇权关系密切的学士制度多所考察,大致梳理出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的另一条途径。他首先对作为宰相加官的“大学士”追根溯源,“自元和(806—820)以后,宰相兼弘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率以为常。……宋初,昭文馆、集贤殿大学士皆宰相领之,盖沿唐五代之旧。其后置观文殿、资政殿大学士,虽不任事,亦以前宰执充,余官不得与焉。明代始专以殿阁大学士为宰辅之官,然秩止五品,国朝始升为正一品。”[4]卷10《大学士》钱大昕注意到唐中叶以后,一个由皇帝直接操纵、掌握草拟诏书等机要大权。无固定职位,也无高级品阶,却对相权起到分割作用的翰林学士开始在中枢崛起,所谓“内相”的地位及职权渐渐凸显。起初,翰林为掌制之地,“学士无定员,……无品秩,但以它官充选,又为天子私人,故不隶三省。……学士亦差遣,非正官也”。[2]卷44《唐书考异四》唐季翰苑变为要地,宋初枢密直学士亦被视作要职,“元丰改官制以后,学士之名渐重”[3]卷28《跋中兴学士院题名》。接着,钱大昕对“内外制”的发展及相互牵制给予剖析,“唐中叶以后,翰林学士掌内制,中书舍人掌外制,谓之两制,然亦恒以它官知制诰行舍人事。……知制诰与学士,对掌两制,自唐五代皆然”[2]卷71《宋史考异五》,“中书舍人在唐宋为词臣之荣选”。[3]卷28《跋两房题名录》实际上,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钱大昕指出:“论委任之清切,则内制优于外制。……故有‘内相’之称,而即为入相之阶。其掌外制者亦多用它官兼摄,谓之知制诰,其真除舍人者盖寥寥矣。舍人为五品清要官,故常为翰林序迁之阶。由学士迁舍人仍掌内制,非兼掌内外制,亦非左迁外制也。”[4]卷15《楚金禅师碑》可以看出,内制相对更为重要,但有时又需要经由中书舍人作为升迁之阶,尽管职权并没有太多的变化。元丰(1078—1085)以前,两制皆称“知制诰学士”,若单称“知制诰”者仅掌外制,“学士”若不掌制则衔内不云“知制诰”。凡此,都显现出论者独具慧眼的卓识。以上,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74“新纪不见王叔文”诸条中也多所辨析,视角略有不同,内容可相互补充。这些对探究唐中叶以后中枢机构的组成、演变及其功能的多样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颇有意义的是,钱大昕对明以降中书舍人职权的变迁所进行的考察。他指出,明太祖裁撤中书省,设中书科,其职员主书写诰敕,秩仅七品;
后有文华殿中书舍人主书写匾联,武英殿中书舍人主绘画,内阁亦有中书舍人,如同古代之省掾。嘉靖、隆庆以后,阁权日重,出现中书作奸犯科的现象。直至清代,舍人“跻九列、登方面者,彬彬然盛矣!”[3]卷28《跋两房题名录》由此展现明清以来专制集权高度强化下的产物——中书舍人的发迹历程。此外,他发掘元代行政中枢任用汉人的实质,其结论不无意义。“元中书省有右丞相、左丞相,有平章政事,有右丞、左丞,有参知政事,皆称宰辅。而秉政者丞相也,皆蒙古、色目世家为之,平章间有用事者,右丞以下虽曰与闻国政,其委任已轻矣。世祖之世,平章兼用汉人,成宗以后,汉人授平章不过李孟、张硅、三人,右丞以下,始参以汉人。然南人初无入中书者,顺帝时始有危素一人,亦仅得参政耳。”[3]卷34《三答袁简斋书》强调汉人有官至宰执者,而南人却不得入台省,一定程度上揭示出元代民族政策的具体特点。总之,钱大昕对唐宋以至元明清中枢制度的论述常能切中要害,显示出眼光的敏锐及见识的不凡。因此,不能将其仅仅视为一个专作纯粹技术性考证工作的代表人物。

与上述对行政中枢的考辨有一定联系的,还有钱大昕对唐宋官制在具体职务与实际品秩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探究,他述道:

节度、采访、观察、防御、团练、经略、招讨诸使,皆无品秩,故常带省台寺监长官衔,以寄官资之崇卑,其僚属或出朝命,或自辟举,亦皆差遣无品秩,如使有迁代,则幕僚亦随而罢,非若刺史县令之有定员有定品也。此外如元帅、都统、盐铁、转运、延资库诸使,无不皆然。即内而翰林学士,弘文集贤史馆诸职,亦系差遣无品秩,故常假以它官,有官则有品,官有迁转,而供职如故也。不特此也,宰相之职,所云平章事者,亦无品秩。自一二品至三四五品官,皆得与闻国政,故有同居政地,而品秩悬殊者,罢则复其本班。盖平章事,亦职而非官也。[2]卷58《旧唐书考异二》

钱氏之总结关键在于,从地方到中央,从宰相到僚属,都出现了具有相同的职权却在品阶上有一定差异的现象,反映出唐宋时职官制度的具体特点,表明封建皇权在操纵行政体系并调动各级官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方面有较大的灵活性。此外,他注意区分检校、兼、守、判的不同,强调唐初所谓检校者,虽非正授,却办本职事,如检校侍中、检校中书令、检校纳言等,都列于《宰相表》,与真授者无异。针对唐中叶以下诸将多以军功获得检校官之衔,钱氏指出这就是所谓的三公、三师、仆射、尚书、常侍,“车载斗量,有名无实”的缘故。至于行、守、试,则以官职之高下有所区别;
判与知之分,是“品同为知,隔品为判”;
判、知而外,又有权发遣者,以其资轻而骤进,故于结衔处稍示区别;
而同一落,落职则为罢免,落致仕则为复用。至于宋代百官之除授,也有官、职、差遣之别,“差遣罢而官职尚存,职落而官如故”。钱大昕还强调,宋之官制前后不同,元丰以前,所谓尚书、侍郎、给事、谏议、诸卿监、郎中、员外郎之类,皆有名而不任其职,称为“寄禄官",仅作为叙迁之阶而已;
元丰以后,尚书、侍郎等皆为“职事官”,而以旧所置散官为“寄禄官";
元丰以前所云“散官”,不过如勋封、功臣、食邑之类,徒为文具,无足轻重,其后改为寄禄官,“以校官资之崇卑,则亦不轻矣”。[3]卷28《又》上述考辨可谓细致入微,对?清唐宋官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极有价值。当然智者千虑,大家也难免有失误之处。略举一例:吴缜《新唐书纠谬》卷12讥《新唐书》载,“唐俭为内史侍郎,又或作中书侍郎”,钱氏为《新唐书》辩护称,窦建德传:以孔德绍为内史侍郎;
孔述睿传:高祖德绍,事窦建德为中书侍郎。岑仲勉指出:“钱氏引《新书》,德绍或作内史侍郎,或作中书侍郎,固将为两者通称之证,但试思之:唐官改制,是否建德亦改制?若不然,则钱氏引之,非特不能为宋氏辩护,且于《新书》两传之官称歧出,增多一段纠谬资料耳。”[5]卷1《孔德绍中书侍郎》岑氏之论较为中肯。

二、 封建体制下政治、军事

制度变迁的考察钱大昕对封建体制下政治和军事制度的考察有所侧重,尤其关注那些内容复杂,史籍记载含糊不清,但又关系到封建王朝根本的一些制度层面,包括分封制、九品中正制等。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即认为汉代的分封就是将所封郡县之民户全部授予受封对象[6]附录2《答钱詹事论汉侯国封户书》,但钱氏通过文献比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列侯封户虽有定数,要以封界之广狭,定租入之多寡,不专以户数为定也”,“一县之户,不止此数,除侯所食外,其余归之有司也。高祖功臣尽食一县者,惟平一人”。[2]卷8《汉书考异三》这就是说汉代封户因为地域广狭的不同,因此被授予同样之爵位可能在剥削对象的占有上会有差别,剩余之户数则由地方政府支配;
同时,随着地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逃亡户回归乡里,“是则复业户口在列侯封内者例得兼食之”,因而封户会有相应的增加,并非一成不变,“列侯但以封户定其疆界而食之,此外尚有余地,仍属有司,理可信矣。……仆于读史,择善而从,非敢固执己见。”[3]卷34《与梁?北论史记书三》在此,他不仅勾勒出汉代封户的实际情况,而且明确地表达了治学的基本理念。钱氏又对魏晋至唐宋的封邑制度作进一步的梳理,指出南朝宋五等之封“但假虚号,未有户邑,盖出于一时权宜之制”;
[2]卷24《宋书考异二》北魏公侯五等亦为虚名,并没有真正的食邑;
隋唐以降,“五等封邑皆虚名,非真有食户也。唐人结衔,有食邑、食实封之别,盖因于此。宋则并所食实封者谓,亦有名而无实矣。”[2]卷39《北史考异二》此论要言不烦,抓住了中古以来封邑制度的实质,意义匪浅。

至于钱氏对两汉至魏晋禁军管辖权的探讨,则透过制度表象,把握住军权演变的实质,显示出他历史考证中不同寻常的视角。钱大昕从两汉以来“校尉”职责的变化入手,归纳原来出将带兵的大将军到边塞广置各校尉,又从禁军设五校尉发展成七校尉,最后到东汉灵帝创设的西园八校尉,指出原先“不常置”的校尉名目渐多,进而丧失“典兵之官”的职责以及“任寄最重”[2]卷17《三国志考异一》的地位。与此相对,他注意到魏晋之际“领护军”地位的提升,指出骠骑至龙骧将军皆虚号,若非持节出镇,不得领兵,领、护、左右卫、骁游、前后左右将军才是真正的“主兵之官”,正所谓“领护之权重,而执金吾遂废不置,卫尉亦为闲曹矣”。[2]卷20《晋书考异三》由此说明两汉至魏晋禁军衙署变化的实质,即由外朝的管辖范围转变成由皇帝直接支配下的军事指挥系统的下属。

钱大昕进而围绕中央与地方之间客观存在的分权与集权的矛盾斗争展开分析,总结魏晋之际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通过军政合一的手段得以加强的趋势。钱大昕注意到,魏晋南北朝时,军府兼领郡县的现象较为普遍,“晋自南渡以后,军府僚佐,皆带本州守相,取其干禄,……亦有以幕僚而领县令者”。[2]卷23《宋书考异一》梁陈之间“往往有以刺史资领郡守县令者,……又有以刺史资监别州者”[2]卷27《陈书考异》,乃至军府之僚佐无不带守令,这是一种情况;
另有“诸王冲幼出镇开府,多以长史行州府事,或府主以事它出,亦以府僚行事”;
[2]卷26《梁书考异》北魏还有朝官兼任地方官的现象,如中书侍郎、尚书左丞兼地方县令,这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趋于强化。此外,他重点考察了都督制的特点,如刺史不督军者,谓之单车刺史;
晋太康(280—290)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
惠帝末,乃并任,非要州,则单为刺史;
南渡以后,都督例领本州刺史,其兼督它州则“视权任之轻重,而损益焉,亦有都督而非刺史者”。[2]卷22《晋书考异五》他还注意到晋以降,都督必带将军号,军号有高下之分,刺史都督军事者只有加军号才得开府置官属等。

对唐宋“节度使”名实演变的阐释则是上述认识的深化。钱大昕注意到唐乾元(758—759)以降,节度使皆兼管内观察处置使,或不置节度,则观察使也带团练、防御之职。观察治民事,节度、防御、团练皆治军事,“惟权任有轻重耳,非易节度为观察耳”,“史家省文,于节度即不称观察,于团、防则但称观察,以节镇为重”。[3]卷28《跋新唐书纠谬》到了宋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强化,节度使的权势必然遭到抑制,“唐时方镇各擅其地,未奉朝命者,往往自称留后,权势与使无异。宋初除藩镇专擅之弊,留后与使,品秩攸殊”。[2]卷67《宋史考异一》宋王朝对地方的控制,还表现在文武官员往往兼有双重职能,一方面诸州守臣“例兼兵职。……诸州军及缘边,又有管勾一州,或一路二路兵甲巡检者”;
另一方面节度使例兼观察处置等使及本州刺史。针对宋金之际军州之别,钱氏澄清了《宋史》、《元史·地理志》等史书中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记载,指出宋代节度军号有不同等级,“称军者有二等,一为节度军号,以宠大州;
一为小郡之称,大约由县升军,由军升州。……军名虽同,而品秩大小迥殊”;
又考宋制“州有四等,曰节度州,曰防御州,曰团练州,曰刺史州。志称军事者,即刺史(刺史州之幕职,例称军事推官、军事判官,故志称军事)”。[2]卷69《宋史考异三》而《元史·地理志》中往往将金代沿袭北宋所设置的州,直接改称某某军,极为错误。如保州,北宋为军事州,入金后,升为最高一级的节度州,其州名并未改变,之所以它又被称为军,是因为其军额为顺天之故,并没有将州改为军;
《元史》又载“雄州,宋为易阳郡,金为永定军”,其实宋、金都称其为雄州,只不过宋为防御州,金升为节镇以永定为军额而已;
最后他强调《宋志》所载“由州升军,皆谓由防团刺史,升为节度,初非废州称军”。[2]卷88《元史考异三》钱氏之论对宋史研究颇有价值。

在此,有必要对钱大昕经由制度考察进而联系现实所阐发的政治理念及经世思想作一番分析。作为一位严肃笃实的学者,钱氏不仅在学术上取得了诸多成就,而且在经世思想指导下,对当时社会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他重视制度的效能,赞扬司马光撰《荐士录》、《举贤能》荐贤报国,讽喻“近世大臣有终身不荐一人,而转得公正之誉者,岂古今时势不同欤?身家之念重,而忠爱之意薄也”。[4]卷18《荐贤》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当时官员荐举制度提出的批评。此外,他对地方制度的一些陋习加以抨击,表现出鲜明的鉴戒意识,钱氏指出:“父母官之称,自宋初已有之矣。虽然天下无不爱子之父母,而却有不爱百姓之官,甚至假其势以恣其残暴。苟有人心者,能毋顾名而惭且悔乎?”[4]卷16《父母官》“令以亲民为职,今之患在不亲民而亲吏胥。民非相斗讼及法当拘摄,无由自通于官,而官之耳目壹寄于胥吏,吏胥皆民之黠且亡赖者为之,吏胥日用事,而民之情益无以自通,欲民誉之无失则又难矣。”[3]卷23《宋李素伯之任恩平序》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论者隐含于笔端之下的批判意识。在经世方面,钱大昕重视有体有用之学,“其志乎功名者,既登科目,益当讲求经济,务为有体有用之学”。他曾通过历史上治河经验的总结,为现实的治理黄河提供建议[4]卷18《河防》,颇有意味的是王鸣盛也曾就黄河治理提出过类似的策论,显示出乾嘉学者在经世思想上的共通性。

三、 历史评论及思想认识

钱大昕与王鸣盛二人尽管都是乾嘉历史考证学的代表人物,但在治史方面还是略有区别,前者在某种意义上是以考据为重中之重,后者却在考证之中颇好议论,显示出同中有异的地方。试举二例,《史记·太史公自序》言“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岁”。钱氏考“孔子卒于鲁哀公十六年(前479),至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凡三百七十五岁,云五百岁,误矣。上文云自获麟以来,四百有余岁,其实尚不盈四百岁也。”[2]卷5《史记考异五》针对同样的记载,王鸣盛则论及“因孟子历论道统之传云,……唐、虞至周皆以五百岁为期,故迁发此论,其言虽夸,而其尊慕孔子,则可以解先黄老后六经之疑矣!”[7]卷25《五百岁》将重心放在剖析司马迁尊儒的思想倾向上。又如《晋书·何曾传》载:“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钱氏考“高柔卒于景元四年(263),司马昭未为晋王,至咸熙元年(264)封王,其时三公则太尉王祥、司空荀?也,《传》误”;
[2]卷21《晋书考异四》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48“祥?同谒晋王”条云:“《何曾传》‘文帝为晋王,曾与高柔、郑冲俱为三公,将入见,曾独自拜尽敬,二人犹揖而已’,然则曾之拜,在文帝时已然,故此《传》(笔者按,指《王祥传》)删去之。祥庸贪小人,……”王鸣盛不去考察此条史料是否可靠,却就王祥的个人品德大发议论。就此二条而言,二人考证似乎异趣有别,但又不能简单地得出这个结论,实际上在考证之余,钱大昕也能对一些历史现象及历史人物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如他论东周王朝有所谓的天子之号,实际上却与各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区别,原因在于“天子有道而天下诸侯朝之,谓之有天下;
否则,位号仅存,所有者唯王国而已”。[3]卷7《答问四》论者以当时的客观历史为依据,参照《孟子》所言三代之失天下,“王者之迹熄而诗亡”,以及《左传》以周、郑为二国,不言王而言周,都可以证明平王东迁以后,周王室失去了对天下的控制,所谓王号早已是名存实亡,与后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下的王朝有着本质的不同。针对战国之际的合纵连横,钱大昕以为,苏秦合纵约15年中,秦国惟独出兵攻魏,间一击韩,不伐他国,直至五国伐秦不胜后,张仪才破其盟约,“则合纵不为无功矣”。[2]卷5《史记考异五》肯定合纵之盟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起的积极作用。钱氏还批评孟尝君于齐,有公族之亲,有相国之尊,却不以治国爱民为先,乃广招游侠食客,以图个人私利[3]卷2《冯?论》,揭露战国时期各国贵族势力与上升的王权之间存在着矛盾,有助于说明秦汉以后地方豪强势力发展的历史渊源。

钱大昕历史论述涉及方方面面,对其认识需要作具体的分析。他曾从宏观层面对封建君王采取术数或仁义两种策略进行比较,提出:“吾闻以仁义治天下,未闻以术数治天下。以术数者,好杀而不信其臣者也”,强调:“任刑之君常至于乱国,任法之臣常至于杀身。”[3]卷2《晁错论》此项认识一定程度上得到客观历史的印证。与此相联系,他以南朝梁武帝为例,就封建君王之“纳谏”或“拒谏”与王朝兴亡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加以论述。

人民之富庶非不可恃也,而拒谏而自矜者,国虽安必亡。……梁之亡,亡于拒谏而自满也。……临御日久,旧臣?落,以为天下皆莫己若也,而恶人之谠言;
谠言不至于前,则所用者皆容悦谄谀之徒,无有为梁任事者,而梁之亡形成矣。……以四海之大,百司之众,无一人能为朝廷直言而国不亡者,未之有也。何也?正人者,朝廷之元气也,无直言则正人之气不伸,而夸?体柔之徒进而用事,虚美熏心,实祸闭塞,识者知有土崩之渐,而晏然犹以为金瓯无缺也。……虽然,以武帝之聪明才略,岂不知为其身与其国计,特以自信太过,视谏诤之言皆浮而不切于务,徒足以损己之名,故拒之甚力也。庸讵知祸之一至于斯哉!是故有天下而能保之者,必自纳谏始。[3]卷2《梁武帝论》

在此有必要提及王夫之在《读通鉴论》中所阐述的见解:“秦始皇之宜短祚也不一,而莫甚于不知人。非其不察也,惟其好谀也。托国于赵高之手,虽中主不足以存,况胡亥哉!汉高之知周勃也,宋太祖之任赵普也,未能已乱而足以不亡。建文立而无托孤之旧臣,则兵连祸结而尤为人伦之大变。徐达、刘基有一存焉,奚至此哉?虽然,国祚之所以不倾者,无谀臣也。”[8]卷1《秦始皇》这是从秦、汉说到宋、明,论述有无谀臣、君主是否“好谀”对于国之存亡的关系。王夫之还指出:“好谀者,大恶在躬而犹以为善,大辱加身而犹以为荣,大祸临前而犹以为福;
君子以之丧德,小人以之速亡,可不戒哉!”并对是否有谀臣与国之存亡的关系作深刻的总结:“天下之足以丧德亡身者,耽酒嗜色不与焉,而好谀为最。”[8]卷12《晋愍帝》两相比较,可以看出钱大昕与王夫之对此问题的探讨,尽管具体所指略有不同,但其中反映出的历史认识却有相通之处,即从统治阶级“好谀”与“拒谏”两个相互关联的角度,论述其事关国家的兴衰存亡,表明钱大昕不仅在考辨中有议论,而且其论述还具有相当的深度。此外,钱氏对封建法律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缺失加以针砭,彰显其法制思想的进步面,“准乎情,酌乎理,而断之以法。审之于用法之先,而持之于定法之后。杀之,法当杀也,非有司所得而杀也;
宥之,法当宥也,非天子所得而宥也。……法当杀而故出之,是之谓纵;
法当宥而故入之,是之谓滥。……上下之间,以术相欺,刑罚之不中,必自此始矣。”[3]卷2《皋陶论》表面上看它是就上古皋陶而论,但实际上关注的却是后世封建统治阶级如何处理司法公正性的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于秦汉以来的历史进程及相关人物,钱氏也多所论及。他论晁错“入粟拜爵”之策是卖爵而非卖官,虽然有人买得爵位,却不能免除赋役,与编户无异;
况爵位虽高,并无治民之责,“盖假以虚名,未尝列于仕籍,错虽言利,犹不妨吏道矣”。直至孝武用兵,乃有入羊为郎之例,其后置武功爵,“首者得试补吏先除,虽云买爵,亦得入仕,盖祖晁错之意而失之者也”。[2]卷3《史记考异三》在此,钱大昕用变化、发展的眼光对“入粟拜爵”的性质演变作了分析,指出它原先仅仅只是作为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辅助措施,后来却转变成为入仕的途径之一,进而对吏治产生不良的影响。文景时虽为治世,但社会经济总体处于恢复阶段,晁错的本意是重农而抑商,其入粟拜爵策于农于商都有利,如胡适所论:“这都是国家的根本大计。他们的功罪和是非,也许都还有讨论的余地,但他们的积极有为的精神,不肯苟且偷安,不肯跟着一般人说‘天下已安已治’,总想应付问题,总想寻求办法,这种精神是值得史家注意的。”[9]220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与钱氏对晁错的评价相呼应。钱大昕还就田?反对塞河之役加以分析,称其为“老成谋国之言”;
[2]卷3《史记考异三》又颂扬“孔明卒于建兴十二年(234),前此不改元,孔明事君之忠也;
继此不改元,后主知人之哲也。君明臣忠,不亦卓乎!”[3]卷12《答问九》论王弼与何晏,“自古以经训颛门者列于儒林,若辅嗣之《易》,平叔之《论语》,当时重之,更数千载不废,方之汉儒即或有间,魏晋说经之家,未能或之先也”。[3]卷2《何晏论》凡此,都与传统观点相左,表达了自己独到的历史见解。

至于钱大昕对东晋军事外交所作的积极评价,如“东晋君臣虽偏安江左,犹能卓然自立,不与刘石通使,旧京虽失,旋亦收复,视南宋之称臣称侄,恬不为耻者,相去霄壤矣,讵可以清谈轻之哉!”[2]卷18《晋书考异一》与王鸣盛的相关论述交相辉映。就南宋之和议从“理”和“势”的角度进行分析则是钱氏探讨历史规律的重要篇章,他称:“从前之主和,以时势论之,未为失算也。……论势当和,论理亦当和。……宋之失计误国未有如清之者也。……盖由道学诸儒耻言和议,理、度两朝尊崇其学,庙堂所习闻者迂阔之谈,而不知理势之不可同日语也。”[4]卷8《宋季耻议和》又论:“天之厌宋久矣,宋之亡,宋自亡耳,岂三人之咎哉!”[2]卷82《宋史考异十六》这些论断侧重考察历史发展的大势以及人们如何去应对形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看问题,有其认识论上的意义。此外,钱大昕联系宋金对峙的历史条件,对张浚用兵多次失利加以谴责,并对相关史书违背历史记载的真实性提出了批评,称张氏“志广而才?,多大言而少成事,迹其生平用兵,有败无胜,此圣人所讥‘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而史家曲为称赞,至以诸葛武侯相况,何其拟之不于伦邪!”[3]卷2《张浚论》王鸣盛《蛾术编》卷60“张浚”条中的辨析与钱氏之论不谋而合。但对史浩、史弥远父子的评价,二人却有所不同。王鸣盛认为《宋史·史浩传》中多虚美之词[10]卷60《史浩史弥远史嵩之本贯不同》,钱氏则相对比较客观,将史浩与史弥远加以区别,称其“老成忠厚,不居宠利,在南渡诸相中本自表表,世徒訾其沮张浚用兵一事,不知符离之役,张以轻进而无功,则史之持重为可取。朱文公作《张魏公行状》颇诋浩,浩不怒而转荐之,其器量更非寻常所及,未可以子之权奸并其父而抑之也”。[3]卷29《跋宝庆四明志》此论不无道理。然而,在人物评价上钱氏也有偏颇之处,最为典型的就是他对宋代王安石的苛责之论[3]卷2《王安石论》,呈现出浓厚的封建意识及保守的政治立场。当然,时代决定了个人思想观念发展的方向及其特点,钱大昕在历史认识中所存在的这种种局限,是历史的必然,这就需要一分为二地去分析和看待。

总之,钱大昕尽管在历史考证领域里被认为是成就卓著[11]270,但在历史评论上却较王鸣盛有一定的差距,后者在历史认识方面较少受到正统思想的束缚,往往敢为人先,提出与众不同的新鲜见解,与赵翼在思想上有更多的共通点。就历史学功能发挥的角度而论,中国传统史学中所具有的丰富的鉴戒意识始终保持着深厚的影响力,虽然因清代前期特殊的政治环境与学术氛围被牢牢地控制,但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发展,历史加之于学者的那种角色意识与社会责任感开始涌动,因而从钱大昕到王鸣盛再到赵翼,越来越突破以往束缚于考据狭窄框框的局限,在更高的认识层面上充分发挥其所能,即从认识民族历史的由来及汲取历史智慧的高度,去探讨一代历史之大势,去考察历代王朝之兴衰,去分析历史人物之得失,由此推动学术风气渐渐地由考证向经世演进,以承担时代赋予他们的历史使命。

[ 参 考 文 献 ]

[1] 杜维运.钱大昕研究[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6.

[2]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

[3] 钱大昕.潜研堂文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4] 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

[5] 岑仲勉.唐史余?[m].北京:中华书局,2004.

[6] 梁玉绳.史记志疑[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8] 王夫之.读通鉴论[m].北京:中华书局,1975.

[9] 胡适.胡适之说儒[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历史职称论文范文第2篇

——申报高中历史一级教师述职报告

台山市华侨中学 某某

本人某某,男,36岁,中共党员,2007年7月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并取得本科学历、历史学学士学位,2007年8月至2019年8月在台山市培正中学任教,2019年9月至今在台山市华侨中学任教。工作13年以来,一直从事高中历史教学,先后担任过:班主任工作8年,高三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2个高中历史教学循环,培正中学高中历史备课组组长9年。于2009年4月取得高中历史二级教师资格,任现职至今已满11年。现已符合申报高中历史一级教师资格,谨向上级领导申请。任现职11年来,我一直热爱着我的职业、热爱着我的学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取得的成绩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

作为一名优秀的中国共产党员,我深知教师这个职业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从教13年以来,我一直以一个优秀人民教师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风范和教师素养,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极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因此得到如下表彰:2017、2018年获台山市培正中学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称号;
2008年、2012年、2017年2019年获台山市培正中学“优秀班主任”称号,2020年获台山市华侨中学“优秀班主任”称号;
2016、2017年获台山市培正中学“优秀教师”称号;
2014年被评为台山市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2016年荣获台山市“两学一做”知识竞赛三等奖,台山市2016年荣获“廉洁读书月征文大赛”三等奖;
2019年撰写的教案入选台山市《中国梦 我的梦》百篇精品教案。

二、教育工作方面

教育是面向人的事业,是以爱为基础的事业。班主任工作就是用爱心,用生活的经验,用智慧的语言把那邪念引化为善念,我热爱这样的工作。对成绩好的学生,我注重人格的培养,对成绩有欠缺的学生,注重信心的培养,对于班级,提倡互助互学。在8年的班主任工作中,我尽心尽力教书育人,关爱每一位学生,所带的班级班风学、风良好, 成绩优秀。班级也多次被学校评为“文明班集体”,获得了2012年学校广播操比赛一等奖、2013年校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2013年校广播操比赛特等奖、2013年校运会团体总分第四名等奖项。2016—2017学年高二4班先后6次被学校评为“文明班”, 获得校文艺汇演一等奖,4次校黑板报评比一等奖。2014届的高三4班,我班学生上线入围率达到96%,这也是学校有史以来最好的记录,获台山市教育局颁发的“马秀珍高考精英辅导教师奖”。2019年至2020学年高一10班先后4次被台山市华侨中学评为“学习先进标兵班”,4次被评为“文明标兵班”, 并获“学期学习先进班集体”、“宿舍管理优秀班集体”、“班级文化建设一等奖”等称号。

培养优秀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对优中等生,我时刻关注其成长动态,建立“优生培养档案”,促使其阶段性成长和进步。如2014届陈国珍同学入学成绩优异,但是有段时间突然开始厌学,我主动和他谈心,可是她的抵触心理很强,我最后用书信的方式与她沟通,得知是因为人际交往出现问题从而影响了她的学习,我不断和她谈心沟通,并且鼓励她周围的同学多和她交流,最终成绩恢复到了年级前三名,并积极帮助同学,还被评为台山市“三好学生”。我用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学生,用民主科学的方法培养他们。培养了谭志新、陈国珍、钟瑾、黄灿林、何明德等一大批学生荣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其中,2012年谭志新同学被评为江门市“三好学生”,2013年陈国珍同学被评为台山市“三好学生”,2013年钟瑾同学被评为台山市“优秀学生干部”。还培育了李静怡、陈国珍、谭志新、陈晓燕、李慧莲等40位同学考上本科。

不放弃后进生是教育公平性的体现。我以“严”与“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家庭和集体的力量,关怀、爱护、启发、引导品行较差的后进生。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我通过各方面努力、关怀,用爱心融化了他们的冷漠,温暖他们的心田,后进生转化率95%。对待进生,我发挥班中良好班风、学风的“帮带”作用,并长期对其谈心教育,促使其不断发掘自身闪光点。如2014届的钟瑾同学,由于单亲家庭的原因使得他的性格比较孤僻,刚入学时钟瑾同学常违反学校纪律并对老师们的批评教育满不在乎。我开始有计划、全方位地对他进行了针对性教育:1.在学生家长面前表扬他;
2.定期找他谈心;
3.让他发挥特长,扬长避短;
4.帮他树立目标。后来他开始主动地帮助老师去管理、服务班级,成绩也有了很明显的进步,还获得了台山市“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在我的努力之下,我转化了钟瑾、李申等50位后进生,顺利考入普通专科学校,教育教学转化率达98%,深得学校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和好评。而我自己也获得了回报:2014年荣获台山市“德育工作先进个人”,2011、2017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2008、2012、2017、2019、2020年被学校评为“优秀班主任”,2013年被学校评为“英才成长计划”先进个人,2013、2016、2017、2020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

三、教学、教研工作方面

(一)教学方面

任教13年以来,一直担任高中历史教学工作,其中高三毕业班教学工作4年,2个高中历史大循环。凭着那份对教育的虔诚,对学生的热爱,我紧跟时代步伐,探索实施素质教育新方法,辛勤耕耘。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具有现代教育教学理念,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创新和应用先进教学手段和方法,在新课程理念下积极开展“高效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形成有自己风格的教学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9年举行台山市高中历史教学示范课公开课效果良好;
2016年荣获江门市普通高中青年教师基本功比赛历史科一等奖;
2017年荣获台山市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优质课比赛二等奖;
2018年参加台山市城区教研联盟公开课效果良好;
2019年荣获台山市高中历史课堂教学优质课比赛一等奖;
2020年参加江门市“空中课堂”课程资源研发反应良好。

第二、在教学中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素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所任教的班级的成绩在江门市学业水平调研测试和高考中成绩显著,深受师生的好评。取得的成绩:如: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在台山市期末学业水平测试中,获学校教学成绩优秀奖;
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在江门市普通高中教学质量检测中高中历史备课组荣获成绩进步奖;
2014届和2018届高考荣获”马秀珍高考精英辅导教师奖”;
2015届和2018届高考荣获江门市高中阶段教育质量先进学校三等奖;
2018年高三文科综合备课组在江门市毕业班教学质量评价中被评为先进备课组。2019年9月来台山华侨中学工作后,所任教班级的历史科成绩也非常突出,在学校期中、期末考试中3次获得“教学实绩一等奖”,被评为“年度教学优秀教师”。

(二)教研方面:

从教以来,我平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2009年以来担任培正中学高中历史组备课组长,和同科组的老师一起研究教材教法,交流教学体会。所以取得一定成绩:2011年教学设计《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获台山市教学设计大赛一等奖;
2012年《古代西方政治文明》获台山市课件设计大赛二等奖;
2014年《说说家乡的洋楼》获台山市优秀教学资源设计一等奖;
2015年论文《浅谈历史教学中的“因果关系”》荣获台山市教育学会第30届年会论文二等奖;
2018年论文《浅谈地图史料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应用》荣获台山市教育学会第33届年会论文一等奖;
2018年论文《浅谈地图史料在高中历史教学中应用》荣获江门市优秀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

同时在校本研修方面,积极编写校本教材,2015年6月到2016年1月主持编写校本教材《侨乡印记》,并且在学校进行授课。

四、培养青年教师方面

2009年以来担任培正中学高中历史组备课组长,作为备课组长我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承担培养张蕾、闫蕊蕊两位青年老师的工作。为了能让青年教师尽快成为学校教育教学的主力,我诚心实意地传授多年积累的经验,积极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不仅在教学上给予他们一系列的指导,还在班主任的专业成长上给予他们一系列的帮助。

在教学中,我组织这两位青年教师研究教材教法,给她们上示范课。张蕾老师刚参加工作时,课堂教学过程中师生互动很少,学生学习兴趣不高,我要求她每周来听我的课不少于2节,后来她的课堂逐渐深得学生喜爱。闫蕊蕊老师刚参加工作时,对教材的重点和难点把握不透,导致课堂教学任务总是不能完成,我就带着张蕾老师一起给她指导课堂教学内容的处理,帮她优化教学内容,后来她的教学效果慢慢变好。经悉心指导,张蕾、闫蕊蕊两位青年老师迅速成长,成为培正中学的青年骨干教师。比如张蕾老师在:台山市2010年高中历史录像课评比中荣获二等奖;
2012年培正中学教师示范课比赛一等奖;
2013年荣获台山市高中历史教学优质课比赛一等奖。闫蕊蕊老师在: 2012年荣获台山市教育学会27届年会案列评比三等奖;
2015年台山市高中历史优质录像课比赛荣获一等奖;
2015年参加江门市高中历史优质录像课比赛获三等奖。

在青年班主任的专业成长上,这两位老师刚参加工作时,对于薄弱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深感不适应,我发挥自己老班主任的优势,将经验毫无保留的传授给她们,教她们如何处理学生问题。张蕾老师向我反映上班会课时存在的问题后,我经常带她来我的班级里观摩我的班会课,和她交流心得;
蕊蕊老师有时被学生问题影响心理情绪时,我及时做她的思想工作和心理辅导,向她介绍许多名家名班主任的书籍,和她一起探讨班级管理模式,虽然有时也遇到不少管理学生方面的挫折,但我们大家一起成长的感觉是快乐而幸福的。在我的悉心指导下张蕾、闫蕊蕊两位老师在班主任工作中成绩喜人,逐渐成为我校的青年骨干班主任,她们所教班级多次荣获学校的文明班和先进集体称号,本人也多次荣获学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等称号。如培养张蕾老师获台山市培正中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先进班主任”称号、台山市培正中学2018年“优秀教师”称号等。培养闫蕊蕊老师获台山市培正中学2012、2018年“优秀教师”称号、台山市培正中学2013年“优秀班主任”称号、台山市培正中学2014—2015年度年“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现在,她们的治班理念基本成熟,其理念新颖,极具地气,获得了师生的一致好评。

回顾过去,我深感一位人民教师的光荣;
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总之,无论是教学工作还是德育管理,我都以全部的热情和力量投入到自己的事业中,做到一丝不苟,有声有色,同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成绩荣誉面前我没有丝毫自满,而是更加激发了献身教育教学的斗志。我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不断挑战自我,坚持以“学生为本”,做一个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欢迎的好老师,全身心地奉献于教育工作中。工作需要持久的耐心与创造力,以后的路还很漫长,我将继续为学生服务着,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服务着。

本人述职如上,现已具备申报高中历史一级教师职称的资格,今年申报高中历史一级教师职称,恳请领导审核批准。

历史职称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风闻言事;

台谏;
天禧诏书;
故事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6-0153-10

作者简介:杨雄威,上海大学历史系讲师、史学博士 (上海 200444)

“风闻言事”是北宋台谏的一项重要特权,在北宋国家权力结构中占重要地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北宋政局。然而关于这一特权的形成情况至今仍似未有定论。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御史风闻言事,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1,北宋只不过有个简单的继承2,到北宋中期这一权力扩大到谏官3,并明确指出确立这项特权的是真宗天禧诏书4。上述观点揭示了风闻言事权的历史传承及其在北宋的制度性强化,但将风闻言事特权视为天禧诏书所确立,很大程度上遮蔽了这一特权的确立过程及其与北宋政治的内在关联。本文将论证,这项特权是北宋台谏在其言说中反复借助“故事”这一托辞得以确立的,并进而在台谏与宰执间的争执中固化。

清末梁启超等人从日本引入的“常识”一词,曾深刻地参与改变了知识界和政界观察和定义世界的方式5。与清末民初的知识与制度转型一样,唐宋变革也是学界一个重要话题。宋朝士人如何建构其政治常识,自然也是这一转变中的重要题目1。邓小南《祖宗之法》对北宋政治文化中的建构性的精彩论述便与此题目关联2。本文亦采取建构论视角,考察风闻言事特权在北宋政治中的确立过程和这一过程中存在的事实与言说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北宋权力结构中的各方围绕风闻言事特权展开的政治活动。希望通过这一个案,观察唐宋变革大背景下北宋政治常识的建构。

对北宋台谏的“风闻言事”特权,王安石在神宗时期曾有一段清晰的表述:“许以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
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3意即只有台谏才能享受“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的权力。但“风闻言事”特权的由来,自古便是一桩无头公案。南宋洪迈云:

御史许风闻论事,相承有此言,而不究所从来,以予考之,盖自晋、宋以下如此。齐沈约为御史中丞,奏弹王源曰:“风闻东海王源。”苏冕《会要》云:“故事,御史台无受词讼之例,有词状在门,御史采状有可弹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风闻访知。其后疾恶公方者少,递相推倚,通状人颇壅滞。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状,遂题告事人名,乖自古风闻之义。”然则向之所行,今日之短卷是也。4

在洪迈看来,风闻言事晋已有之,于唐告中断5,在宋代则得到接续。问题是,北宋又是如何重拾这一言事制度呢?它仅仅是自然的传承吗?遍检北宋文献,时人对台谏风闻言事权的形成和确立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表述。就以似乎最应该掌握这一事实的台谏群体来说,他们对自身这一特权,一般都使用“许”、“本许”、“自许”、“自来许”、“旧矣”一类的字眼,想当然视之,或仅仅用“故事”、“国朝旧制”和“典故”等词稍加装饰,至于究系何种“故事”、“国朝旧制”和“典故”,从不加以说明。总之是“不究所从来”。那么,是台谏在书写中不习惯征引成案和典章制度吗?似乎不然。以真宗整顿台谏的天禧诏书为例,文中并没有允许风闻言事的直接表述,但后来常被台谏拿来论证祖宗之朝的广开言路。元v二年,御史中丞傅尧俞等为御史张舜民被罢言职一事的奏章就以天禧诏书为据,称:

臣等窃以言事之官许令风闻,祖宗之诏,曲全过当。许风闻则岂皆责实,全过当则必欲尽言……今舜民既无朋附中伤之迹,又非犯颜逆鳞之过,不当以一言风闻之失,遂罢御史,以快权臣之意,违祖宗全过当之诏。6

由上文“曲全过当”可知,傅尧俞所说的祖宗之诏是真宗天禧元年(1017)颁布的天禧诏书。当今学界也有学者误认为风闻言事特权来自天禧诏书,事实是否如此呢?不妨将该诏书摘引如下:

夫谏诤之臣,本期述嘉谋而矫枉;
风宪之任,亦当遵直指而绳愆。既列清班,宜倾亮节。倘缄默而自肆,谅考绩而曷观……自今两省置谏官六员,御史台除中丞、知杂、推直官外,置侍御史以下六员,并不兼领职务。每月添支钱五十千,三年内不得差出。其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逾制、诛求无节、冤滥未伸,并仰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每月须一员奏事,或更有切务,即许不依次入对。虽言有失当,必示曲全;
若事难显行,即令留内……7

细读引文可知,此诏书为整顿台谏、奖励言路诏,全篇与风闻言事无涉。但有学者认为,天禧诏书中有“虽言有过当,必示曲全;

若事难显行,即令留中”一语,虽没使用“风闻”一词,却有许令“风闻”之意,这应是宋代台谏官风闻言事特权的来源1。但问题是,诚如洪迈所引唐代苏冕的《会要》,风闻的原意是御史台可以略去告事人的姓名以免累及,也即王安石所谓的“不问其言所从来”2。从下文亦可知台谏常以风闻为辞,拒绝吐露告事人姓名。诏书中的“言有失当,必示曲全”显然义不及此。回头检视傅尧俞“言事之官许令风闻,祖宗之诏,曲全过当”一语,“许风闻”与“祖宗之诏”不是并列关系便是f进关系,总之两者互不统属。

既然天禧诏书并未言及风闻言事,为何没有台谏拿直接言明“许风闻”的诏书为自己寻求合法性呢?有意思的是,从留存下来的宋代材料看,倒是有诏书对风闻言事表达出忧虑和警惕,却没有一份诏书是直接来确认风闻言事合法性的。我们只好从“风闻”一词的在政治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入手,考察它是如何实现“特权化”的。

刁忠民先生通过考察“风闻”二字使用的“语言环境”得出结论,宋代以前的御史使用这个词“仅仅是个人行为,最多是相沿成例而已”3。也就是说,“风闻”一词并没有什么特指意味,它的使用也只是基于一种惯习。这种“成例”在史书中也并不多见,并且常为其它类似的词所替代4。

在现有的电子文献全文检索条件下可以清楚地看到,“风闻”二字的大量涌现始于仁宗庆历三年(1043)。时任谏职的欧阳修和余靖等人在疏奏中经常使用这个词,内容主要涉及西北边事。从此以后,“风闻”两字在北宋便不绝于书,并逐渐作为公认的特权而存在。

那么,它是一开始就被北宋台谏当作特权来对待的吗?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天禧诏书确立了它的合法性。但天禧诏书自天禧元年(1017)颁布到庆历三年,中间长达26年之久,却极少见到这两个字的出现。期间的景v三年(1036),范仲淹以天章阁待制身份“讥刺大臣”,御史韩缜希承宰相吕夷简风旨,进言劝仁宗诏戒百官越职言事。这是意在表达“言事”特属于台谏官之权,并不涉及台谏言事权中的“风闻”问题。诏书颁布后引发余靖、欧阳修和苏舜钦等人的反弹。余靖辩称,之前范仲淹亦曾进言,“所言事在陛下母子、夫妇之间,犹以其合典礼故加优奖;
今坐刺讥大臣,重加谴责”。这显然是为范仲淹“越职言事”做辩护。欧阳修迁怒谏官高若讷,责怪其身为谏官却不履行职责,称:“前日又闻御史台榜朝堂,戒百官不得越职言事,是可言者惟谏臣尔。”在此欧阳修实际是以谏官高若讷的缄口不言为反证,表达对诏书中的“越职言事”之说的抗议。苏舜钦上乞纳谏书称:“臣睹丁亥诏书,戒越职言事……孔道辅、范仲淹刚直不挠,致位台谏,后虽改它官,不忘献纳。”书中借范仲淹曾任台谏之职来为其言事做辩护,实H上也间接承认了台谏言职的专属性5。

欧阳修是史料可知的将风闻言事导向台谏特权的关键人物。他在庆历年间多次使用风闻一词。有两个例子很值得注意。一个是庆历四年欧阳修在弹劾御史王砺时,称“凡台官言事许风闻者,谓耳目不及之事即许风闻”6。在此欧阳修认为御史可以风闻言事,但前提是所言之事为“耳目不及之事”,而王砺没有满足这个条件。另一个是欧阳修去言职调外任,“上面谕修曰:‘勿为久居计,有事第言之。’修对以谏官乃得风闻,今在外使事有指,越职罪也”7。在此,欧阳修从职守的角度将“风闻”表达为谏官的一项权力。

在此后的政治活动中,风闻言事特权得到更清晰的表达。嘉v三年(1058),盐铁副使郭申锡和御史张伯玉参劾河北都转运使李参,“申锡、伯玉皆不实。伯玉以风闻免劾”1。两人的参劾均失实,张伯玉却因御史的身份而免于责罚,御史许风闻的特权彰显无遗。元v二年,贾易去谏职,在谢表中指摘苏辙。苏辙上奏说:“易虽顷为谏官,今出守郡,于条不当复以风闻,欲盖弥彰。伏望早赐指挥降黜,以惩朋党之风。”苏辙认为根据“条”,一旦不做谏官便不再有风闻的权力。这反过来也意味着苏辙承认谏官有风闻之权。朝廷据此下诏称:“贾易已罢言职,不合更于谢上表内指名论事。”2诏书中“指名论事”这一措辞,更多的是针对言事权而言,而并非苏辙所说的“风闻”,这也无非是因为苏辙用“风闻”一词来强调贾易言事内容的不实,而朝廷则淡化了这一层意思。总之,以上数例表明,风闻言事作为一项台谏专有的权力,在庆历之后已经明确付诸政治实践,并得到最高决策者的认同。

那么,风闻言事作为一种特权,是通过一种怎样的形式得到确立的呢?也就是说它的合法性来源何在呢?

庆历八年(1048),御史“何郯以论事不得实,中书问状”,另一御史杨察为其开脱说:“御史,故事许风闻,纵所言不当,自系朝廷采择。”3详审“故事”一词本意当指实践而非条文,换句话说,此时言事官认知中的台谏风闻言事合法性的来源仍旧是先例或曰习惯法,而不是朝廷的诏书律令等成文法。那么,北宋文献中是否存在载有风闻言事的成文法呢?答案是肯定的,最早的一例是皇v元年(1049)的《诫饬倾危诏》。兹录之如下:

朕闻自古为治,靡不以苛察为戒。而近岁风俗,争事倾危。狱讯滋多,上下睽急,伤累和气。朕甚悼焉。自今台谏官,非朝廷得失、民间利病,更不许风闻弹奏,违者坐之。4

人们很容易把此诏看作是朝廷对风闻言事权的限制即所谓的“诏禁台谏风闻弹奏”5。即便宋人也不乏此种认知,以至诏令初下,便招致反对,史载“殿中侍御史张言不当禁谏官、御史风闻言事,不报”6。谏官钱彦远亦有奏议如下:

昨降敕命,谏官、御史不许风闻言人过失,虽言而令中书、枢密院不得施行。诚敦厚风俗,诫约苛细,似与先帝敕(笔者按:即天禧诏书)意相远。先帝敕许论奏官曹涉私、冤滥未伸,是二者皆有司臣下之过也,今皆不许风闻言之,是涉私、冤滥之疏无由上露。……伏望圣慈体先帝元置谏官、御史本意,依天禧敕文内事节,并许准故事风闻奏论弹举。7

细读皇v元年的《诫饬倾危诏》可知,它是禁止言人过失,而不是禁止台谏风闻言事。相应地,钱彦远所谓“依天禧敕文内事节”,当是指“许论奏官曹涉私、冤滥未伸”而不是指许风闻言事。更值得注意的是,“并许准故事许风闻奏论弹举”在此处与天禧诏书并举,说明此中“故事”显然不是指天禧诏书。因此,钱彦远这份奏议不仅不是天禧诏书给予了台谏风闻言事特权的“铁证”8,反倒证明给予台谏风闻言事权的不是天禧诏书,而是一个看上去虚无缥缈的“故事”。

无独有偶,嘉v年间殿中侍御史吕诲也曾以“故事”来追溯台谏的风闻言事的合法性,称“故事,台谏官许风闻言事者,盖欲广其采纳,以辅朝廷之阙失”1。钱彦远和吕诲等使用的“故事”一词提示我们,风闻言事作为台谏的特权,实际是基于北宋士大夫对前朝史事的援引和改造而形成的。宋仁宗曾言及“祖宗故事”对皇权的掣肘,足见其政治杀伤力2。但这些援引基本都以“许”、“本许”、“自许”、“自来许”、“旧矣”等字眼笼统言之,言“故事”而不言“祖宗”,表明了北宋政治制度建立和传承的合法性来源的多样性。

总之,尽管“风闻”概念久已有之,但它在北宋政治中的呈现显然是受了士大夫特别是台谏的言说和认知的决定性影响。邓小南在研究宋朝的“祖宗之法”时即发现其“做法”与“说法”的复杂关联,称二者“有一体两面者,有相互补充呼应者,也有彼此矛盾参差者;
对于它们的记载与诠释,有层累叠加,也有涂抹粉饰”3。也就是说,北宋时期风闻言事的特权化是一种“发明”、“制造”、“想象”亦即建构的产物4。后人对其“不究所从来”乃至不知其所从来,恰恰证明了这种建构的成功。饶有趣味的是,皇v诏书确实对风闻言事的范围作了限制,但同时也以诏书的形式追认了它的合法性。这一追认之被时人和史家忽略,反过来也证明了风闻言事作为一个经常发生的“故事”,在诏书颁布之前就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台谏言事特权。从过程中看,这一事实的形成,台谏自身发挥的作用是自不待言的。

由上可知,“风闻”二字对北宋台谏而言,是从庆历年间开始具有“特权”意指的。史称:“自庆历后,台谏官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无当否悉论之,必胜而后已。专务抉人阴私莫辨之事,以中伤士大夫。执政畏其言,进擢尤速。”5人们往往只能看到,台谏之求“必胜”是以“风闻言事”的特权为基础的,但通过进一步探究可知,它更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风闻言事”特权本身。它始自庆历也正帮我们点出了“风闻”一词意义转化的时间。“风闻”词义的实质性转化发生于庆历年间,是北宋权力结构中各种势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苏辙说:

仁宗皇帝仁厚渊嘿,不自可否,是非之论,一付台谏。孔道辅、范仲淹、欧阳修、余靖之流以言事相高。此风既行,士耻以钳口失职。当时执政大臣,岂皆尽贤,然畏忌人言,不敢妄作。一有不善,言者即至,随辄屏去。6

这段话并非就风闻言事而论,也并不能完整地体现皇帝、台谏、执政大臣之间的关联,但却印证了这一关系网络在台谏政治文化形成过程中共同存在、相互关联的事实。苏轼在为台谏寻求合道性时曾谓:“台谏所言,常随天下公议,公议所与,台谏亦与之,公议所击,台谏亦击之。”7足见台谏势力崛起也与士大夫阶层的张扬有直接关系,这是北宋士大夫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8。

前面的案例,表明了在庆历以来的政治实践中,台谏对风闻言事权力的建构和专享。如王安石所言,这项特权中还有“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的特指。它们又是如何形成和履践的呢?诚如社会学研究所表明的,一个群体的认同往往是在与不同的群体对抗和比较中建构起来的9。与此相似,北宋台谏风闻言事特权的内容,也是在台谏与其它政治势力对抗过程中得以表达的。与此相关联的一个政治术语是“分析”。

学者虞云国指出,“所谓分析,表面上似乎是君主对台谏论列的人或事感到不详确或不妥当的情况下,令台谏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实际上却成为君主对台谏言事传达不满、反感情绪的具有特殊含义的宋代公文术语”1。其实,“分析”作为一种公文术语,在唐即已频见,主要指朝廷要求地方尤其边境官员对相关事态作出解释,以便获得决策依据。宋初这一术语得到沿用,仍是一种朝廷正常采集信息的公文形式。那么,它何以被用来限制台谏的风闻言事呢?

《能改斋漫录》云:“风闻二字,出汉书。尉佗曰:‘风闻老夫父母坟已削坏。’贾逵《国语》注曰:‘风,采也。’采听商旅之言。”2可想而知,风闻无法保障信息本身的准确性。言事者自己也常常坦承“臣得风闻,未审虚实”3,并辩称“言者得于风闻,容有不审”4。正因如此,皇帝及执政大臣有理由对台谏的进言保持警惕。“台谏自来许风闻言事,所以未敢便行依据。”5“分析”就是在这种不信任气氛下的产物。

那么,分析用于限制风闻言事,始于何时呢?神宗四年(1071)刘挚指出,“分析之事,前代无之,祖宗无之,近年以来,乃为此法以摧言者之气”6。且不论这是否为刘挚的真实看法,它与事实的出入是显而易见的。早在“祖宗”仁宗朝的皇v年间,时任谏官的包拯就曾有上书曰:“臣伏见近者台官以朝政阙失,上章论列,或令分析,或取戒励,中外传闻,于体不便。”7那么,存世材料中有无令御史分析的事例呢?皇v二年,侍御史彭思永“O论内降之弊”,“上震怒,诏诘思永安从得此”8?这里的“诏诘思永安从得此”便是责令分析。更早一些的例子是庆历八年。“何郯以论事不得实,中书问状。察又言:‘御史,故事许风闻言事,纵所言不当,自系朝廷采择,今以疑似之间遽被诘问,臣恐台谏官畏懦缄默,非所以广言路也。’”9所谓的“中书问状”,也是指分析。

台谏对分析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抵制。就前文仁宗诏令彭思永分析事,谏官吴奎称:“御史许风闻,事有非实,朝廷能容容之,不能容,罪之可也。若必穷主名,则后无敢以事告御史者,是朝廷自蔽耳目也。”10英宗治平四年(1067),思永又因诬及欧阳修帷薄之事,被旨分析,思永“宁从重谪,不忍塞天子之言路”11。神宗熙宁三年(1070),李常乞不分析青苗虚认二分之息,奏道:“所有分析旨挥,不敢奉诏。况臣居家待罪,为日已久,屡违诏旨不供职。伏望圣慈早赐贬窜,以戒狂讪之臣。”12侍御史知杂事陈襄上疏论李常分析事,也称:“李常职在谏官,既闻中外之议,不敢不言,事虽不实,诚亦得之舆论。况国朝旧制,自许风闻言事,若令分析,是欲使其必去,将以杜言者之口,恐非所以待谏臣之体,而广言路之道也。”13御史翟思弹奏某事,神宗下诏令分析奏报,翟思自辩道:“御史风闻言事。若诘其所从来,则自今人人相戒,无敢复言,臣恐言路壅塞,无以称耳目之任。”14张汝贤论王安礼事,被责令分析时辩称:“窃惟御史耳目之官,本许风闻言事,惟禁中语不可泄漏,至于大臣之言,虽涉诋毁,既非亲闻,自不合坐,则传言之人又何罪焉?”15刘挚甚至认为分析是对自己台谏身份的侮辱,奏称:“风宪之官,岂与有司较是非胜负,交口相直,如市人之交竞者,则无乃辱陛下耳目之任哉?”1

与台谏相对抗的皇帝、宰执一方又如何看法呢?他们也不得不在承认风闻言事的前提下对“分析”加以操作,说是为了“行遣”,即处置台谏所弹奏的当事官员。在行遣过程中,势必需要台谏提供证据。如欧阳修云:“臣谓若朝廷闻言事不行,则是拒绝言者。今以所言事体不可直行,须当根究虚实,乃是用台官之言即须行遣尔,岂足为拒谏也?”2前文李常事引起神宗不快,神宗与宰辅讨论处置方法:

上谓执政曰:“李常终不肯分析,朕再三谕以此止是欲行遣违法官吏,常坚云体不合分析。”曾公亮曰:“台谏官自前许风闻言事,难令分析也。”上曰:“欲令说是何人言,或以所言不实罪谏官,即壅塞言路。今令说违法官吏是何人,因何却不肯?”王安石曰:“许风闻言事者,不问其言所从来,又不责言之必实。若他人言不实,即得诬告及上书诈不实之罪,谏官、御史则虽失实亦不加罪,此是许风闻言事。今所令分析,止欲行遣官吏,何妨风闻?”3

同为执政,在曾公亮认为台谏既然有风闻权,便不能令其分析,在王安石则认为只是必要的行遣程序,与风闻特权无碍。在同时期另一个案例中,杨绘和刘挚上章言曾布变法不当:

安石曰:“欲札与绘、挚,令绘、挚分析。”冯京、王以为不当使分析,京又言绘、挚近日别无文字。上曰:“令分析方是朝廷行遣。”京、曰:“恐复纷纷不安。”上曰:“待分析到更相度。”……遂以布所言札与绘、挚,令分析以闻。4

这两个案例显示,在宰执当中,是否令台谏分析是有不同意见的。曾公亮、冯京和王分别从习惯法的角度不赞成台谏分析,神宗和王安石则从行政运作的角度认为分析只是为了据以处置相关官员。这一事实表明风闻言事特权远不是一个清晰的制度化建制,执政者可以利用不同的话语进行解释和化解。

无论如何,“分析”一事在北宋政治文化中有特殊含义。且看下面一例。富弼临终上疏言神宗左右有小人:“曰:‘盍令分析孰为小人?’上曰:‘弼三朝老臣,岂可令分析?’”5在神宗眼里,富弼的元老身份显然要优于台谏的特权。事实表明,台谏被勒令分析者,一般逃不脱罢黜言路的下场。对此,哲宗时期门下侍郎韩维说得直截了当:“臣近见台谏官于都堂,听其所言,大抵以台谏官许风闻言事,不当以一言之失,便行退罢。臣谕以台谏官虽风闻言事,岂不得朝廷考察其言,以知其能否而进退之?”6意思是说朝廷许风闻是一回事,罢免台谏官又是另一回事。

上述双方围绕分析与不分析的对抗以台谏一方的妥协收尾。哲宗时期人们已经渐渐接受了这一方式,虽然他们还有所保留:“从来台谏言事,自非怀奸罔上,本无分析之理。”7这相比李常无条件的“体不合分析”已经是一大让步了。这个让步也意味着风闻言事特权在北宋后期的削弱。

王夫之在检讨宋代政治得失时指出,跟唐代的君权、相权和谏权的“环相为治”相比,宋仁宗时确立的这一三角政治架构已丧失掉应有的权力制衡作用,反倒使得“天子旷而繁言兴”,北宋中后期的乱局“自此始也”1。这当然是后世学者利用了后见之明的天然优势作出的结论。那么宋人对此是如何看待呢?不妨参看苏轼在熙宁时期的一段论述:

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故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圣人深意,流俗M知。台谏固未必皆贤,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须养其锐气而借之重权者,岂徒然哉?将以折奸臣之萌,而救内重之弊也。2

实际上这种局面是仁宗时期才形成的。用仁宗自己的话说:“屡有人言朕少断,非不欲处分,盖缘国家动有祖宗故事,苟或出令,未合宪度,便成过失。以此须经大臣议论而行,台谏官见有未便,但言来,不惮追改也。”3仁宗因顾忌“祖宗故事”而“少断”,故注重“大臣议论”。如此仍担心有不足,便由台谏做最后的补救。这无疑是仁宗对三权的理想设计,但这样一个措辞温和的政治架构,在实践中凸显了台谏的张扬。宋人称“台谏之职在国初则轻,在仁宗之时则重”4,风闻言事的特权化与这一变化是直接关联的。其后台谏权势虽时消时涨,但庆历年间所形成的身份认同和政治文化已经扎根在台谏群体之中。台谏恃风闻言事之权,虽所言不实,也拒不分析,不但以与有司交口相直为耻辱,就连“万乘之尊”也不可以“与三数言事小臣角必胜之力”5。

从史料中看,台谏很容易并经常受到打击,在政治气氛紧张时期竟至被黜者“相望于道路”6。但实际的惩罚是很轻的,如韩维所言:“御史以失言之故,罢其职事,尚带馆职,厘务京师,其为责岂不甚薄。”7苏轼更是注意到台谏“纵有薄责,旋即超升”。台谏因祸得福的例子在北宋比比皆是。因此他们“好名”、“好进”8。欧阳修分析濮议谏的过激行为时指出:

朝廷于濮议岂有过举,逐台官岂是上本意,而(吕)诲等决去,岂专为濮议耶?士大夫但见诲等所诬之言,而不知濮事本末,不究诲等用心者,但谓以言被黜,便是忠臣,而争为之誉。果如诲等所料,诲等既果以此得虚名,而荐诲等者又欲因以取名。9

举例言之,熙宁年间王安石对言路打击不遗余力,刘挚刚担任监察御史里行,即对其妻说:“趣装,勿为安居计。”10这话表面看上去很悲壮,实际上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此后元丰时期,刘挚重登台垣,进而高居相位。

随着台谏势力的崛起及其风闻言事特权的确立,台谏言事范围和权限扩张,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和限制,也便成为一个问题。诚如元v时左司谏吕陶指出的,“大凡台谏供职之始,当有章疏,所言之事,必以远者、大者为先,近者、小者为后,此其体也”11。但现实谏经常是做不到的。

仁宗也注意到台谏政治文化中的负面因素,不止一次希望对其言事权进行引导和规范。皇v《诫饬倾危诏》中因担忧台谏群体的“苛察”和“争事倾危”,要求“非朝廷得失、民间利病,更不许风闻弹奏”。嘉v五年又颁布《诫约不得言人赦前及小过细故诏》云:“言事之官,虽许风闻,宜务大体。如事关朝政,无惮极论,以辅不逮。自余小过细故,勿须察举。”1尽管有此规定,仍无法做到尽如人意。在彭思永论欧阳修帷薄一案中,皇帝向中书批道:“凡朝廷小有阙失,故许博议闻奏。岂有致人大恶,便以风闻为托?宜令思永等不得妄引浮说,具传达人姓名并所闻因依,明据以闻。”2

台谏的另一个问题是言事权与行政权的冲突。尹洙外任时遭监察御史李京弹劾,他在复奏时一面承认御史风闻言事的特权,一面又认为李京越职:

臣尝闻言事者主于言而已,言之不从,继之可也,伏阁请对可也,不然解避其职,皆为得体。若夫行赏废置,乃朝廷大柄,非言事者得专之也。今御史既得风闻言事,又欲朝廷不辨明而行罚,是臣下进退皆悬于御史,其权不亦过重载?3

实际上,台谏群体内部也不乏此种反思。嘉v六年御史中丞王畴上疏称:

比年中外士大夫,偶见陛下任用台谏官,其所开陈,多蒙信纳。殊不知言事之人所论列者,亦自有体,朝廷所以听纳而施用者,亦自固有次第,便谓凡百事状,不计行与未行,台谏皆得以专之,乃有白事于朝,而更以状干台司者。4

台谏言事权难以规范,无疑是引发冲突的潜在因素。仁宗要求台谏“务大体”,而台谏则“好言人家私事”5,这一抵牾长期不能化解。台谏以“遇事必言,不暇恤己”为荣6,以“知无不言,始为称职”7。反过来又被视为“多涉矫激,肆为诋”8,“见事辄言,不复更思职分”9。

那么,在这样一种歧见面前,台谏风闻言事的特权是如何在政治实践中得以表达的呢?监察御史张舜民论边事时因涉及大臣文彦博而被罢言职,台谏官纷纷为其辩护。御史中丞傅尧俞称朝廷“广开聪明,故许风闻言事”10。侍御史王岩叟称:“谨按舜民疏中,引文彦博照管刘奉世之语,非出自N,乃是收采众论,闻之朝廷,此盖言事官常体,复有何罪?”11意即张舜民风闻言事,符合台谏应有的行为规范。但风闻言事的一个痼疾是消息来源的不可靠性。因此台谏在利用风闻言事权与宰执对抗时,实际有先天不足。御史中丞邢恕在论证其职无法与执政大臣相抗衡时,列举了五个方面,其中第五条说“风闻言事,近于道听T说,执政大臣亲秉政事之权,事无巨细,皆摭其实,与之角论,详略得失,固不相当”12。据此就可以理解下面哲宗安慰尚书右丞胡宗愈的话了:“朕开奖言路,通来下情,虽许风闻,犹当核实,岂以无根之语,轻摇辅政之臣?”13

以上是在皇权、相权和台谏权“共治”的政治结构中对台谏及其风闻言事权所作的审视。在这个结构中,一方面台谏可以借助虚无的“故事”来“发明”和行使风闻言事特权,另一方面皇帝和宰执可以通过将其纳入行政运作的话语体系中加以化解。

当然,这种静态的结构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会有复杂的变体。且看下面一个例子,王安石与吕惠卿交恶,台谏官邓绾弹劾吕惠卿,王安石在神宗面前为邓绾辩护:

上曰:“惠卿言绾已是罪人,难更用其言。”安石曰:“绾为言事官,纵不实,无罪。”上曰:“绾言借钱事亦已有不实。”安石曰:“绾以根究为未实,即未见其为罪。况言事官许风闻,言者自有主名,安可遽以罪绾?”上曰:“惠卿必缘罢却温卿故云尔。”上又曰:“惠卿言观宰臣气焰,必欲致臣于死。”1

对比之前王安石对待台谏的态度,可知同为宰执,同样面对台谏的风闻言事,其处理方式可以截然不同。不同宰执之间,分歧也很常见。之前王安石问责台谏时,曾公亮等人也表达过不同意见。在现实政治中,台谏和宰执均非铁板一块,官员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地域、交游、职业和政见等多种因素2。而皇帝在处理台谏与宰执关系时也是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在这样一种动态的权力关系之中,风闻言事权的“做法”与“说法”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复杂多变了。

历史职称论文范文第4篇

1.学科教学知识的概述

1.1学科教学知识的概念学科教学知识的定义是:教师在开展具体教学内容的教学时,针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规律及兴趣爱好等,把学科知识进行优化、重组及展现来完成教学的知识[2]。其属于学科知识、教学法知识及表征知识的有机融合,其中学科知识是基础,教学表征知识是核心,而教学法知识将两者科学的结合起来,这是属于教师所独有的一种知识类型。

1.2高中历史教师的学科教学知识当前,基于学科教学知识的高中历史教师应具备这些知识:(1)教育理论相关知识,主要有教育学的基本原理、一般性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职业道德、教育相关的法律政策等知识。(2)历史课程知识,一是课程知识,也就是对课程的认知,比如课程研究法、相关理论等;
二是编入课程的具体教学内容,这是课程探讨的主要内容。(3)历史学科知识,包括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历史学理论及方法知识,以及其他与历史相关的知识,比如古汉语、历史地理等知识。(4)教学法知识,也就是应用教育理论及知识方法,充分掌握历史教学规律,有效开展教学的知识。(5)教学情境知识,任何学科的教学均不能脱离情境开展,通常包括三种情境,即真实情境、想象情境及暗含情境。(6)学生评价知识,根据标准的差异,历史教育的评价方式有多种,包括个体内在差异评价、自我评价、相对评价等。

2.基于学科教学知识的高中历史教师成长存在的问题

2.1专业发展规划意识不强专业发展意向是教师素质的核心,是实现教师专业成长的核心[3]。但是,从学科教学知识层面看,高中历史教师在成长中出现这样的问题:一是成长和发展动机不明确,一些高中历史教师的观点,成长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主要是职称的评定,如距离职称评定时间较远或者已经获得所需职称后,就往往不再有强烈的提高自身学科教学知识和强化专业技能的动力。二是专业发展规划意识不强,很多高中历史教师认为,教师这一职业是固定化、专业化的,对专业规划不够重视,尤其新入职教师,专业发展目标不明确,对学科教学知识的学习缺乏科学、明确的安排,在教学工作中无法合理有效地安排时间。三是专业发展规划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历史教师把个人专业发展仅规划为每天备好课、上好课,而不关注其他。

2.2在职培训针对性不强教师专业化成长需要进行长期的的教育和培训。职前教育仅仅是教师专业成长的起步阶段,最为关键的是在职培训和教育。当前,高中历史教师在职培训的针对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训内容难以满足教师成长需要,大部分高中历史教师能够认清自身在教学中的不足,希望通过培训和再教育来提升自己的学科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二是培训方式无法调动受训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原因在于未能充分尊重受训教师的主体地位,使得他们处于被动接受状态;
另外,培训安排不合理,缺乏连贯性,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培训的效果,进而不利于高中历史教师的学科教学知识提升,影响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2.3产生一定的职业倦怠高中历史教师在成长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职业倦怠,而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和学科教学知识的提升。具体表现在:一些高中历史教师,特别是新入职教师在走上岗位时具有很高的热情和信念,但是一旦遇到挫折则会其怀疑自身的能力,会让他们不安、苦恼,使得激情逐步消退;
也有一些教师因任职时间较长,受工作压力、生活不如意等因素影响,使得他们从内心和体力上产生倦怠心理,不愿意去学习新的知识,也不愿意去掌握新的的教学方法,而影响导致自身的成长;
此外高中历史目前在高考制度中作用定位的模糊也容易使教师因感觉地位不重要而产生倦怠。

3.促进高中历史教师学科知识发展的对策

3.1重视自我专业成长首先,应坚定教育信念,一是要认识到历史课程在高中教育中的作用,充分掌握高中历史的教学知识。高中历史是素质教育和人文教育的重要课程,是培养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人文素养的主要途径。二是充分发挥出教学个性,发展历史特色教学,并要积极去探索成功的方法,体验成功,坚定专业成长的信念。其次,重视自身的专业发展规划。

3.2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教师教育包括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首先高等院校历史教育专业应及时有效的更新历史专业的教学内容,强化学生的基本历史素养和教学能力培养。应将教学心理学、教育方法学等有机结合,增加历史课程理论、历史教育学及历史教学技能等课程。同时,应根据历史教师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培训方法,以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3.3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基于学科教学知识的背景下,为鼓励高中历史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强化教学专业技能,应不断完善教师评价机制。应创建“以人为本”的科学评价体系,激励高中历史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发展;
应建立专业成长评价模式,专业成长评价模式有助于激励高中历史教师的良好成长和发展。其优势主要是:一是基于历史教师专业成长为目的的客观评价;
二是重视历史教师的主体性,实现民主参与和反馈;
三是注重历史教师的个体化差异,实现多元化评价。

4.结语

历史职称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汉武帝;

始创;

女乐;

卒妻妇;

营妓

【中图分类号】K207【文献标志码】A

近代,我国涉及古代的性学历史著作,大致都沿用营妓始自汉代的记载,究其出处,均系引自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营妓始于汉,历六朝唐宋不衰。《万物原始说》:‘一曰,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见《汉武外史》。’(明人《正字通引》)。”\[1\]然而这一说法全然缺乏可信的正史确凿原始资料为依据,也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史籍资料作旁证。

1不足为凭的《汉武外史》

解析上述《中国娼妓史》的这段文字,其含义应为:明末张自烈在《正字通》中,引述了《万物原始》一书关于“汉武始置营妓”的记载;
而《万物原始》的这一内容,则是从《汉武外史》转引的。由此可知,“汉武始置营妓”之说最早应见于《汉武外史》。

从《正字通》转述《万物原始说》引用的《汉武外史》“一曰,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得出中国自汉代起就有营妓的结论。这一结论之所以应该受到质疑,首先是因为“一曰”二字仅仅意味着“有一种说法”,一种未经严格考证的传闻或推测。这就表明《汉武外史》作者本人对此说是不予确信的,原因应该是缺乏确凿史实,甚或系道听途说,否则作者就没有必要使用“一曰”这样的莫须有词汇。试问,“汉武始置营妓”既然只是一种未经缜密考证的说法,怎么就可以从“一曰”开始,几经历代文人传抄转引,到近代竟然成为言之凿凿的公认“史实”?

20世纪的历史学者黄现[在《唐代社会概略》一书中,将公妓分为宫妓、官妓、营妓三类:“(甲) 供天子娱乐之宫妓。我国宫妓之设,原以供天子娱乐,类似朝鲜的官妓(应改正为“朝鲜的官妓类似中国的宫妓”,因为不论文字,抑或官妓制度,都是古代朝鲜学自中国。黄现[此说犹如“老子的长相像儿子”。――本文笔者注),起源不可考。晋书武帝本纪云:“大康二年,选孙皓妓妾五千人入宫。”此“妓妾五千人”即为宫妓之滥觞。(乙)供官吏娱乐之官妓。官妓特为地方官而设,以供应酬娱乐不时之需,起源盖在汉武帝时。《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丙)供军士娱乐之营妓。营妓之设,说者谓盖以慰籍军士者,始于春秋时代越国。越绝书卷八云:独妇山者,勾践将伐吴,徒寡妇致独山上,以为死士,示得专一也,去县四十里,后说之者,盖勾践所以游军士也。此为营妓之滥觞。至汉武帝时,正式成立,《汉武帝外传》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其说未知真假,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2\]

《唐代社会概略》有“《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的引述,然而不只是卷十三,而是通篇《辍耕录》均不见这段话,仅卷七有《官奴》条目:“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周礼・天官・酒人》:奚三百人。注:‘今之侍史官婢’。”作者陶宗仪为元末人,元代沿袭教坊制度,但称“官妓”而不用“营妓”一词,《辍耕录》卷十二就有条目记述一名叫连枝秀的官妓\[3\]。

黄现[所谓《辍耕录》卷十三有“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一说的完整含义,应释为:“古代将妓称为官婢,也称官奴,汉武帝在历史上最早设置营妓,这是有官奴的开始。”这种逆时间溯引相隔宋和五代后的元末《辍耕录》内容,用于阐明《唐代社会概略》中的营妓,原本就属不妥,且即使《辍耕录》确实存在这段文字,也不足于用来证明“汉武始设营妓”。因为不但在提及“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时没有指明原始出处,而且将营妓与官奴(婢)相提并论,混淆了两者的不同身份和功能,造成营妓和官婢被赋予同一概念的混乱。史实是春秋时期存在于宫廷的奚女,也即后世的官奴或官婢,早在汉代之前已经有之,而与官奴(婢)有着不同身份和功能的营妓,一直到唐代才出现。从历史发展的时间顺序上说,显然也不合逻辑。更何况营妓既然等同于官奴(婢),已经表明汉武帝之前和之后都存在营妓,讨论始创也就失去意义。

其实,《辍耕录》不但没有提及“汉武帝始设营妓”,而且卷七条目的原文“今以妓为官奴,即官婢也”与黄现[的“《辍耕录》卷十三云:古称妓为官婢,亦曰官奴”的含义也并不相通。《辍耕录》的“今以妓为官奴”与“注:‘今之侍史官婢’”前后相呼应,是指元代当时的侍史官婢(在驿馆侍候官员的年轻姣好女官奴――本文笔者注)用的是官妓,并不是说官婢等同于官妓,而是说元代提高了侍史官婢的文化品位。因为官妓和官奴两者身份虽都低下,但官妓以艺为本,以艺娱官,官婢则无此功能,只从事侍候人的杂役。再说,与唐时截然不同,宋、元都严禁官员与官妓有性关系。还有,元代的妓、婢、倡三者是有区别的,元律禁止强迫奴婢为倡,“勒奴婢为倡者,笞四十七,妇人放良。”(《元史・刑法志二・户婚》)。这条法律让被迫为倡的奴婢因祸得福,成为良人,可说比较人道。中国古代的奴婢制度始见于先秦的奚女,一直沿袭到封建社会结束,而官妓的出现则要晚得多,且两者的功能差别很大,所以营妓与官奴(婢)不能混为一谈。

黄现[与王书奴一样,都把营妓视作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军妓”,认为“营妓之设,说者谓盖以慰籍军士者,始于春秋时代越国。”但是这种说法同样属于缺乏史实依托的后世揣测\[4\]。至于“至汉武帝时,正式成立,《汉武帝外传》云:汉武帝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之说,更是黄现[既不对《汉武外史》此说作考证,又未经与《汉武帝外传》核实,就武断误判《汉武帝外传》与《汉武外史》为同一著作。其实《汉武帝外传》是一则道教神仙故事,没有与营妓相关的只字片语。

《唐代社会概略》出版于1936年,晚于《中国娼妓史》出版的1933年,所以黄现[的“汉武帝始设营妓,为官奴之始”和“起源盖在汉武帝时”的说法极可能来自《中国娼妓史》,并添加了自己的随意发挥,而其源头则仍系《汉武外史》的“一说”。但是黄现[还是对“汉武帝始设营妓”之说表示了怀疑,在实际上否定了自己所作的公妓分类。此即“其说未知真假,然而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故为官僚往来,必有营妓奉迎。”既然“唐之营妓,实即官妓之别称”,又何来官妓的三种分类,并且作为历史学家的黄现[,始终没有考证营妓名称的来由,更没有意识到历史上根本就不存在“以待军士之无妻息者”的营妓。

由于唐代以前遗留的史籍上还不曾出现过“营妓”的名称,因此《汉武外史》不可能是早于唐代的著作,而是出自唐代,或者更晚的后人之手,这就决定了《汉武外史》的“汉武始创营妓”之说缺乏历史可信性。

史家治史应以可靠的原始资料作依据为原则,《汉武外史》并非正史,《万物原始》又系间接引用此书,且两书早就失传,近代古籍目录上已经缺如,而现存的《汉武帝外传》系道教典藏,与本题无涉。

王书奴《中国娼妓史》的“汉武始置营妓”一说仅为间接又间接的引证,并无任何汉代正史的原始资料可做确切依据,也得不到任何有价值的史籍资料作旁证,因而明代《正字通》的“汉武始置营妓”之说,实在与“管仲始创妓院”一样,纯属以谬传谬的产物\[5\]。

从源头上说,造成“汉武始置营妓”谬谬相传的关键在于《汉武外史》的作者。由于营妓的称谓始于唐代,因而作者是唐代或更晚的后世文人,写作此书的时间已远隔汉唐数百年。所撰写的并非正史,而外史内容多侧重于道听途说的传闻轶事,甚至是捕风捉影的猎奇,没有可能以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来对待历史。在“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短短十五字中,可以清楚看出该书作者完全没有考虑唐代营妓与汉代女乐之间的关系和沿革,也没有对营妓的来由和职能作深入了解,而是武断地认为营妓具有在军营中满足无妻室士兵性需求的职能,甚至没有考虑远离家庭的已婚士兵也会有性需求。之所以会造成这一误判,最大可能是《汉武外史》作者主观地将《汉书》“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中的卒妻妇,视为古代军中最早用于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军妓。由于中国古代没有军妓一词,便将营妓等同于军妓,因而有了“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臆断,但这是完全违背史实的结论。后世则因受先入为主的误导,不探其究,不求甚解,以至掉入人云亦云的历史陷阱。

2营妓一词的起源和含义

营妓源自女乐。“‘女乐’,简言之,是指女性娱乐人员,它是古代贵族阶层娱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6\]

女乐的称谓,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的记载。同书《管子・七主七臣》还有“昔者桀纣是也……材女乐三千人,钟石丝竹之音不绝。”的记载,说明早在夏商时代就存在女乐。其后,春秋战国、秦汉的史籍,有关女乐的记述逐渐增多。

汉代是女乐发展的一个鼎盛时期,“由贵人、材女、宫人、女伎组成的掖庭女乐则是汉代宫廷礼仪燕飨及娱乐活动的重要力量。大量史料证明,汉代的掖庭女乐曾经极为繁盛,并影响了诸王、列侯、公卿、士大夫、豪民、富吏等中下贵族阶层蓄伎之风的形成,成为促进两汉乐府音乐、乐府文学发展的重要力量。”\[7\]两汉掖庭女乐发展的盛况,反映出当时对雅乐和俗乐的重视。汉代女乐是有音乐歌舞技艺的女性,最初服务于宫廷,主要以音乐歌舞娱乐皇帝,以后扩展到王侯将相府邸,再到地方军政府衙,自然也会进入军营为上层军官服务,成为军中女乐。然而汉代没有任何史籍记载“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女乐。汉代掖庭女乐“大致有四个来源。一、选拔良家子弟。……二、取自臣下蓄养的歌舞伎人。……三、由郡国奉献。……四、有很多官宦子弟。……”\[7\]

时至北魏,女乐有了一种重要而又特殊的来源。据《魏书・刑罚志》记载“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
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通过这一途径,北魏“将罪犯、战俘等罪民及其妻女后代籍入从乐的专业户口,构成乐户,由官方乐部统一管制其名籍‘乐籍’,迫使之世袭音乐、当色为婚(乐籍等级低贱,属非良人,只能与门当户对的同籍人通婚――本文作者注),以此作为惩罚。……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乐籍制度下女乐的特征。”\[8\]这种罚配制度一直延续到后世的许多朝代,并进而发展为将犯罪官员的妻妾、女眷,乃至前朝皇族的女眷罚配为乐籍充当女乐。

女乐并非仅仅为帝王权贵娱乐享受而设,其基本职能大致有三:一是祭祀,敬天地,祭鬼神;
二是礼仪,贺庆典,恭迎送;
三是声色,奉王侯,娱权贵。前二种职能用的音乐称为礼乐或雅乐,第三种职能则是“声色娱人”,所用音乐称为俗乐,也称郑声或新声。“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是女乐最基本的职能。这种特殊性质是决定女乐命运的关键因素,也是造成后世误解古代营妓就是军妓或的主要原因。

两晋、南北朝时代同样盛行宫廷女乐。隋代承袭北魏的乐户制度,隋炀帝时设立教坊作为征集,培训和管理音乐、歌舞等演艺人才的机构,有乐籍的女乐是教坊成员的主体。到唐代时,除了罪犯家属外,从民间征集的艺人及自幼选入教坊、乐营培训的人员也都具有乐籍。

重视雅乐,尤其是重视俗乐的唐代,是中国古代音乐、舞蹈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也是女乐发展最兴盛的时期。有关唐代音乐机构和演艺人员的史料十分丰富,记述详尽。其时,朝廷设立教坊、唐玄宗时又增设梨园,教坊和梨园的女性乐人称为宫妓,专为皇帝和宫廷服务。地方设立乐营,乐营的女性乐人称为营妓,为地方军政衙门服务。宫妓和营妓的职能与前朝的女乐一样,“以艺为本、声色娱人”,承担雅乐和俗乐的演奏。宫妓和营妓均属官妓,都有乐籍,由国家供养。宫廷教坊、梨园的宫妓和地方乐营的营妓以及乐籍,应该是历代女乐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从唐代开始不再沿用女乐的称谓,女乐就这样演变成为营妓。

由此可见,营妓一词始自唐代。具有乐籍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是营妓的两个基本特征。因为营妓有乐籍,隶属乐营,所以官府、军镇的官妓通称营妓,并不是在军镇或军营中的官妓才称营妓。唐代剑南西川节度使府,是掌管当地政权军权的官府衙门,并非军营,隶属该府乐营的著名女诗人薛涛,就是有乐籍的营妓。宋继承了唐的乐营制度,因涉嫌与官员有性关系获罪的南宋营妓严蕊,隶属浙江天台府乐营,并不供职军营。可见营妓因乐营得名,而非因军营得名。

唐宋营妓和历代前朝女乐一样,都是具有音乐、歌舞技能,以艺为本的女艺人,当时营妓的“妓”实质上仍然是“伎”,虽然身份低下,但是决非后世以色娱人的。

作为公职女性演艺人员,营妓是中国封建文化的一个特定历史社会概念,不同时代会有不同含义。以艺为本的营妓,在唐代,其职能是声色娱官;
到了宋代,营妓的职能主要限于以艺娱官。除了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度和职业世袭的乐籍制度,以及观众群体外,营妓在某种意义上相似于当代国家和地方的各类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机构,以及军队文工团的女演员,而绝不等同于或军妓。

自宋代开始,历代均有法律严禁官员与营妓有性关系,南宋严蕊一案更是营妓不是的明证。不过尽管受法律禁止,官员依旧免不了犯禁与营妓私通,史籍记载由此获罪的官员不在少数。就像一千多年后的今天,依然存在官员和女演员之间的不正当性关系一样。古今不同之处,在于当代没有法律禁止,所以官员也不会因此获罪,但是禁止官员嫖妓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营妓也不同于现代的公职影星、歌星,因为营妓吃皇粮,不收取官员报酬,现代公职影星、歌星走穴演出是有优厚报酬的。至于当今世界的达官贵人与知名女演员有染的并不罕见,她们都能从中获取丰厚的名利报酬,甚至成为晋升和进入上层社会的手段。她们与富豪的涉往,更要索取巨额钱财,然而政府并未因此把她们的职业或身份定为暗娼和,公安部门决不会抓捕她们送去劳动教养,社会也不会这样看待她们。

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女乐一样,营妓是古代中国社会特有的历史存在,她们是创造、发展中国音乐戏曲艺术文明的主体,也是代代传承的载体,在中国的音乐戏曲艺术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贡献,这是西方所没有的。中国营妓与古代希腊、罗马的军妓性质截然不同,因而中国的营妓绝不等同于古代欧洲的军妓。

唐宋营妓与历史上所有女乐一样,是“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女性演艺人员。首先是“以艺为本”,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文化职业功能,决定了女乐在中国古代音乐、歌舞和戏曲艺术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
其次是“声色娱人”,作为等级制度下身份卑微的乐籍贱民,注定了她们遭受奴役、压迫、欺凌的不幸命运。她们在为生存而受尽屈辱、蹂躏的苦苦挣扎中,创造和传承了绚丽灿烂的古代音乐歌舞戏曲艺术,为中华文明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应该永远受到后人的尊重和敬仰。

从女乐到营妓的演变中可以清楚看到,不论汉代军中女乐,或唐代军中营妓,其设置目的都不是为了“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

3卒妻妇不是营妓,亦非军妓

王书奴为印证汉代存在“汉武始置营妓”而引用的唯一有价值史料,是《汉书・李陵传》的“陵曰:‘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始军出时,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陵搜得,皆剑斩之。”作者在引用这一史料时,怒斥李陵犹如土匪。而正是这一史料旁证了汉代军中不存在被称为“营妓”的军妓。

汉代军营虽已有为上层军官设置的女乐,但从“卒妻妇”的名称上看,其身份不会是女乐。因为“军中岂有女子乎?”一语显然表明当时李陵的军队里不允许存在任何女子,其中自然也包括女乐。至于没有乐籍,没有“以艺为本”职能的卒妻妇,是不能称为营妓的。

那么“卒妻妇”会不会是汉代“军妓”的特有称谓?然而从李陵“皆剑斩之”的处置方式来看,“卒妻妇”不可能是汉武帝始设的“营妓”,如果是,李陵就不会说“军中岂有女子乎!”并且他也无权斩杀钦定军妓。

汉代戍边士兵长期屯驻边陲,有妻室的兵卒可携妻在驻地安家,但是总还会有许多兵卒没有妻室。为了让更多兵卒能安心定居边疆,汉代有罚没死罪犯妻子徙边为卒妻的抑配制度,这是“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记载的历史背景。卒妻妇是要一对一地嫁给没有妻室的戍边兵卒的,按其身份不会是军妓。如果说卒妻妇便是军妓,那就等于说有了军妓,兵卒便有了妻子。军妓是为兵卒所共有的,照此推论,岂不是还能就此得出汉代军旅兵卒实行公妻制的结论。

由此可见,“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之说,实际上是《汉武外史》作者既不了解女乐和营妓的性质,又曲解了汉代把死罪盗犯之妻“抑配”给戍边兵卒为妻室的制度,主观臆断地认为卒妻妇就是军妓。由于中国古代没有军妓,因而也没有军妓一词,于是便混淆为营妓。

如果“卒妻妇”是汉代对军妓的称谓,她们就应该是遵照汉武帝旨意配发给军队的,那么不论是营妓或军妓,自然都不必躲躲闪闪地藏匿起来。营妓是为上层军官服务的,如军中有营妓,李陵自当认识她们,也早应知道她们身在何处,根本用不着去搜寻;
如果是为兵卒服务的军妓,李陵虽然不会认识,但也应该知道她们的行踪,不必搜寻,只要下令部下处置就可以。再者,虽说“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李陵即使因反对军中有军妓而逆龙鳞,也不至于采取处死的极端手段来抗旨。

实际上今人应该考虑到,如此十万火急的重大战事,战况险恶,生死攸关,不论军官或士兵,都不可能还在想寻欢作乐,统率军队的将领更不会允许这样做。因此“卒妻妇”不可能是合法随军的“营妓”或军妓,而是随军发配去边疆充当戍边兵卒妻室的“卒妻妇”。况且“军中岂有女子乎!”表明她们的随军行动李陵事先并不知情,因而是未经准许的违反军法行为,否则李陵不至于大发雷霆到这种程度。再者,汉代军中虽可有卒妻随军服役,戍边兵卒也可有妻室,但一旦发生战争,军队离驻地开赴前线,如果没有军情需要,不经将帅批准,已安家的兵卒也没有可能携带妻子行军作战。此时所有兵卒都处于无妻室状态,军队是否可能携带数量足于满足兵卒性需求的“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随军军妓?显然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如果带的数量不足,不仅无助于士气,反而会引发矛盾造成严重混乱,这也是卒妻妇就是军妓所不可解释的。

当代学者对汉代“卒妻”身份进行的考证发现,汉代史籍及汉简均有“卒妻”随军服役,乃至参加战斗的记载,然而却未曾见到有可能是随军的任何迹象。《汉代军队中的“卒妻”身份》一文的作者认为,“‘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是一种非法‘随军’的现象。于是李陵对于这些女子,‘搜得,皆剑斩之’。”\[9\]可见李陵剑斩卒妻妇的原因应该是不合军法。

4结论

《汉武外史》之所以有“古未有妓,至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之说,表明该书出自生活在已经出现“营妓”一词的唐代或更晚的后世作者之手。作为“汉武始置营妓”的始作俑者,并不了解唐代营妓与汉代女乐“以艺为本,声色娱人”的基本性质,也不了解汉代女乐怎样演变为唐代的营妓,而是想当然地认为在军营中满足士兵性需求的女性就是营妓。更重要的是作者不了解“卒妻妇”是按照汉代抑配制度罚没的群盗妻子,要随军遣送至边疆嫁给戍边兵卒为妻,并不具备营妓的两个关键特征,即乐籍的身份和以艺娱官的职能,因而不是用“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营妓”。卒妻妇与营妓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两种不同身份,而且既非营妓,又非后世意义上的军妓。这一切清楚表明,《汉武外传》作者是在对汉代卒妻妇和唐代乐籍营妓的不同性质全然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以后世当时的社会观念去看待和理解古代社会现象,并以此进行揣测、臆断,以致歪曲、虚构了历史。

至此,应该有理由认为《汉武外史》作者,误将汉武帝时把强盗之妻抑配边疆,嫁给戍边兵卒为妻室的“卒妻妇”制度,与隋唐时罪犯之妻妾、女眷罚没至教坊,入乐籍为官妓的制度混淆起来,以致产生严重曲解,其中也包含着对营妓身份和职能的全然误解。因为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一个朝代是“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后人则轻信了古人不符合史实的联想、臆断和推论,延续了自古以来的人云亦云,一代代以谬传谬,一直传到今天,依旧把汉代强盗之妻发配边陲充作戍边兵卒妻室的“卒妻妇”,曲解为供无妻室兵卒满足性需求的“营妓”。总之,《汉武外史》所谓的“营妓”决非中国古代供上层军官享乐的营妓,然而“汉武始置营妓,以待军士之无妻室者”的谬种流传,使营妓被视为等同于古代希腊和罗马的军妓,或者现代概念上的军妓,以至造成以洋度中、以今度古的更大曲解。这就扩大了《汉武外史》作者将抑配戍边的“卒妻妇”与供上层军官享乐的营妓相混淆的历史误解,最终错误地推断出中国早在汉代就有军妓的结论,虚构了全然子虚乌有的中国军妓历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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