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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4篇)

时间:2022-11-23 09:5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4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简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四个本质特征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具有“权源”的制度性、“主体”的组织性、“客体”的政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4篇),供大家参考。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4篇)

篇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简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四个本质特征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具有“权源”的制度性、“主体”的组织性、“客体”的政治性和“效果”的权威性四个本质特征。

  标签: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本质特征

  所谓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它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政党、团体、人士为防止权力行使者越限违规后偏离正常轨道而以人民政协组织为依托、按照政协章程、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干预措施,具有制度性、组织性、政治性、权威性四大本质特征。

  一、制度性特征

  监督作为政治制度,其本质是一种权力,即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权上的影响、支配力量。从监督的“权源”看,配置监督权是为了使国家正常有序运行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国家制度。

  政协民主监督的“权源”:一是国家宪法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Ⅲ这些规定自然包含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规定。因此政协民主监督是国家宪法层面制度安排。二是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从政协章程这些“规定”可知,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重要组织规程和办事制度之一。三是中央文件规定:“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对于我们党来说,更加需要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从中央文件“规定”看,是重申并强调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一项重要国家制度。当然作为一项重要国家制度,还应该使相关“规定”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细密化、可操作化,避免随意性、伸缩性,才能使政协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得更好,让人民更满意。

  二、组织性特征

  辩证系统观认为,一个系统(组织)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但系统的功能不等于要素功能的简单相加,若一个系统的要素间比例恰当、秩序合理、结合形式

篇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95.01.141995.01.14机关工作

  团体规定

  现行有效

  正文: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1995年1月1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势。它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要求,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国家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

  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加强在共产党领导下各党派的团结合作;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会议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三、四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第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政协全国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第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政治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党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第十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一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中央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议或**会议通过,得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三条

  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政协全国委员会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结束——

篇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人民代表大会

  政协

  性质不同

  政协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属国家政权制度的范畴

  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范畴

  “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它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形式和法定制度

  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政协与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权力

  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政协是在决策之前或执行中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通过向共产党和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一般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民主协商推荐,均不进行选举

  法律地位不同

  职能和作用不同

  活动依据和法律效力不同

  产生方式不同

  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工作,对事对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

  工作形式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确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释、监督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有关议案、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质询或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内容涉及立法(省级人大、较大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

  工作形式和内容不同

  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共产党的文件加以规定,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过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进行民主监督;内容由其章程或中共中央文件规定

  政治基础相同

  国体环境相同

  法律基础相同

  指导思想相同

  根本任务相同

  其他相同

  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

  均存在于相同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之中

  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和载入

  都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都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

  在本质上、在任期上、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在活动准则上也均相同

篇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异同

  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区别

  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区别

  一、政治协商

  政治协商,是中国特色的一种政治活动和制度安排。作为政治活动,它是中国共产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作为政治制度安排,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和程序所组成。

  政治协商包括两个层面的协商。

  一是执政党同各参政党的政治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系国家全局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参政党协商的重要问题等。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除会议协商外,参政党中央可向执政党中央提出书面建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二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中国特色的政治协商和西方特色的“协商民主”是不同的。人民政协中的政治协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各界别拥有参与讨论决策方案的权利,可以有效地影响决策,但并不具有决定政策的权力。

  二、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这一概念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把“参政议政”分为“参政”和“议政”两方面的含义,对应的是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制度中参政的基本点:“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在这里,一个“参加”是参加政治组织;三个“参与”则是参与政治活动过程。“一参加三参与”都是“参

  政”,而其中的“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的过程,也是参政党“议政”的过程。

  二是把“参政议政”理解为“议政”,这主要是政协界别职能的制度规定。比如在政协章程中“参政议政”的概念被定义为“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很明显,这只是“议政”,而并不包含“参政”(如“参加国家政权”)的含义。按照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为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互相监督”所下的定义:“就是各党派互相提意见,作批评”,人们也可以把“议政”意义上的“参政议政”看作是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概括,1995年1月14日全国政协第八届九次会议通过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5条就是这样表述的:“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3、4条(即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以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之所以仍然采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个术语,是因为就参政党的职能而言,虽然同为“提意见、作批评”,但以三个术语来凸显不同的政治内容、表现了不同含义,还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尽管“参政”的职能使参政党成员可以参加国家政权来履行职责,但其在“一府两院”以及其它有关场合发挥作用,并不是以参政党的名义在履行职责,比如说作为人大代表的参政党成员,按照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是作为一个行政区域选出的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并不代表这党那派。因此,参政党除了作为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制度中履行职责之外,主要是作为政协界别在政治协商制度中履行职责,因而参政党人士也都习惯于把参政党的职能表述为“议政”意义上的“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的区别,通俗地说,可以这么理解:

  1、政治协商主要针对的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参政议政针对的是社情民意,如民生问题,抑制房价保障住房等。

  2、政治协商是共产党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对路线、方针、政策进行的协商,而参政议政则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针对一些重大问题或社情民意提出提案、意见、建议。

  3、意义不同。政治协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参政议政有利于党密切联系群众,理解社情民意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主要职能之一(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民主监督作为“自下而上”的非权力性监督,主要是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纪律的强制性,其意义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们所理解,在实际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领导人和工作部门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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