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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4篇)

时间:2022-11-22 20:4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4篇)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4篇),供大家参考。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4篇)

篇一: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05.10.24?

  【字

  号】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

  【施行日期】2005.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

  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切实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中的****,防止故意或在清收过程中泄漏消息,或内外串通而加大账销案存资产的清收难度。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第十条

  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其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后可以停止催收。

  第十一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属于有控制权的投资,必须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单位)备案;属于无控制权的投资,必须参与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实物性资产进行清理,认真做好修复及变现处置工作,具备使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加以利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应当采取及时变卖或按其他市场方式进行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定期核对制度,及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

  第三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五条

  债权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

  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的会议纪要;

  (十)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

  股权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

  实物性资产以下情形可以销案:

  (一)需要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取得已拆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三)涉及诉讼的,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还能力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取得法院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涉及仲裁的,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证明;

  (五)抵押资产损失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情形。

  第四章

  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账销案存资产销案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九条

  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销案报告,说明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销案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

  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省国资委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故意泄漏相关消息、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附件: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

  编制单位:

  20**年度

  单位:万元

  ┌─────────────┬──┬─────┬────┬──────┬──────────────────────┬──────┐

  │

  项

  目

  │行次│清产核资

  │账销案存│账销案存资产│

  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减少(销案)数

  │账销案存资产│

  │

  │

  │认定损失数│资产总额│

  年初余额

  ├──────┬────────────┬──┤

  年末余额

  │

  │

  │

  │

  │

  │

  │确实无法收回│全额或部分收回后销案资产│合计│

  │

  │

  │

  │

  │

  │

  │全额销案资产├──────┬─────┤

  │

  │

  │

  │

  │

  │

  │

  │

  │销案资产金额│

  收回金额│

  │

  │

  ├─────────────┼──┼─────┼────┼──────┼──────┼──────┼─────┼──┼──────┤

  │

  栏

  次

  │

  0│

  1│

  │

  │

  │

  │

  6│

  7│

  │

  ├─────────────┼──┼─────┼────┼──────┼──────┼──────┼─────┼──┼──────┤

  │

  合计

  │

  1│

  │

  │

  │

  │

  │

  │

  │

  │

  ├─────────────┼──┼─────┼────┼──────┼──────┼──────┼─────┼──┼──────┤

  │一、账销案存流动资产

  │

  2│

  │

  │

  │

  │

  │

  │

  │

  │

  ├─────────────┼──┼─────┼────┼──────┼──────┼──────┼─────┼──┼──────┤

  │

  其中:货币资金

  │

  3│

  │

  │

  │

  │

  │

  │

  │

  │

  ├─────────────┼──┼─────┼────┼──────┼──────┼──────┼─────┼──┼──────┤

  │

  短期投资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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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应收账款

  │

  5│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6│

  │

  │

  │

  │

  │

  │

  │

  │

  ├─────────────┼──┼─────┼────┼──────┼──────┼──────┼─────┼──┼──────┤

  │

  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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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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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二、账销案存长期投资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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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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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

  9│

  │

  │

  │

  │

  │

  │

  │

  │

  ├─────────────┼──┼─────┼────┼──────┼──────┼──────┼─────┼──┼──────┤

  │

  长期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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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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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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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账销案存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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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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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中: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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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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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在建工程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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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四、账销案存无形及其他资产│

  14│

  │

  │

  │

  │

  │

  │

  │

  │

  ├─────────────┼──┼─────┼────┼──────┼──────┼──────┼─────┼──┼──────┤

  │

  其中:无形资产

  │

  15│

  │

  │

  │

  │

  │

  │

  │

  │

  ├─────────────┼──┼─────┼────┼──────┼──────┼──────┼─────┼──┼──────┤

  │

  递延资产

  │

  16│

  │

  │

  │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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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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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栏间关系:8栏=(3-7)栏;7栏=(4+5)栏;1栏≥2栏≥3栏≥8栏;5栏≥6栏

  行间关系:1行=(2+8+11+14)行;2行≥(3+4+5+6+7)行;8行≥(9+10)行;11行≥(12+13)行;14行≥(15+16+17)行

篇二: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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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字体大小:[大][中][小]

  2011年07月14日

  点击数:43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撰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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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

  (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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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护维境外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所属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所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方向。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出资实施集体决策、统一规划,并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核准。

  境外出资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全面调查和详细分析出资项目在经济、财务、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开展尽职调查深入审核出资项目的经营管理风险、资金安全风险、涉外法律风险等,提高出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境外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在境外出资形成的股权或物业产权应当登记为实际出资单位。根据境外股权或物业产权所在地法律规定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经省属企业核准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实际出资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自然人办理包含资产保全措施的委托代持法律手续,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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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任何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取单独联系方式管理。未经批准,已在境外企业任职的中方负责人不得再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在离岸法区依法成立离岸公司的,应当客观评估其实际用途和风险,慎重决策,规范离岸公司管理制度和资金运作流程。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注销。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属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照驻在国(地区)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占用的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对重大事项应当明确决策机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原则,境外国有资产占有、变动、注销等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产权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再投资应当充分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法定程序报经省属企业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省属企业要求和企业章程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合同、资产、资金等管理制度。

  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省属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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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不得存有账外业务和资产。境外企业应当运用会计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的全部资产应当纳入省属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境外企业应当聘请省国资委认可的、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由驻在国(地区)合法中介机构或省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授权分级实施。依法应当备案核准的事项,省属企业应当报有关部门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集团预算管理体系,加强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并对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集团监管体系中,加强境外银行账户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驻在国或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将帐户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大额资金调度境内外联签制度,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股东代表应当按照股东意愿,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报告会议情况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事项的,省属企业应当报省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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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境外企业设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二)收购、再投资、股权转让;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等融资活动,首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四)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五)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意外或突发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省属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省属企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境外汇款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倒闭;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驻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事件;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安全等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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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财务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外派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并依法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集团外企业或个人进行银行融资,向集团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超越授权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融资或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等;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损害企业利益;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备案核准程序;

  (二)未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三)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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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三: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信息来源:安徽省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1-12-31被阅览数:520次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委自2006年开始在省属企业推行经营预算,引导企业不断深化预算管理理念和认识。几年来,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企业的经营预算与企业实际脱节,经营预算在企业管理控制中应有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背离了预算管理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创新理念,调整思路,积极寻求符合企业实际的、能够保障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

  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几年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经验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国资委开展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起在省属企业全面实施。

  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根据发展战略,通过量化的方式对未来经营活动及相关的财务活动进行规划、控制的管理过程,是一种综合性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项重要工具。这一方法自上个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公司产生之后,很快就成为大型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通过实施全面预算,可以实现“化战略为行动”,确保企业战略规划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高效整合、优化配置企业资源,推动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出资人加强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1、总结近几年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参考相关资料,制定《办法》初稿。以我委制定的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总结个别已试行全面预算管理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参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5号—全面预算》及外省市国资委已出台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拟定了《办法》的初稿。

  2、广泛征求省属企业和业务处室局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充分听取省属企业意见。选取16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发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企业的书面反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10户重点企业座谈会,再次对《办法》进行讨论和修改;二是广泛征求业务处室和和监事会的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3、赴外省、市国资委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先后赴浙江、深圳和山东省国资委开展全面预算管理专题学习调研活动,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委和省属企业实际,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7条,包括:总则、工作组织、编制、报告、执行与调整、考核与奖惩及附则七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办法》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明确要求企业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预算管理办公室(工作机构)和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基本架构,并对相应的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董事长(或总经理)任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分管财会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主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保障。

  2、明确全面预算编制内容。《办法》第三章“全面预算编制”对全面预算的编制内容予以明确界定,要求企业编制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和财务预算等四个方面内容的全面预算,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方位、全过程和全部环节,充分体现预算编制内容的“全面性”。

  3、规范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

  的程序编制全面预算,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企业全面预算报告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企业。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4、严格全面预算执行和调整。《办法》第五章“全面预算执行与调整”明确:“经省国资委核准的全面预算报告是省属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要求企业从预算指标的分解、细化、落实和完善控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和报告制度。同时,严格全面预算调整条件:除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改革重组、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原有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外,一律不得进行调整。企业调整预算须上报省国资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维护全面预算的刚性和约束力。

  5、加强全面预算考核。《办法》第六章“全面预算考核与奖惩”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监督检查机制和执行结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预算执行单位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的薪酬分配挂钩;同时明确省国资委建立预算考核制度,将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年薪挂钩,确保预算目标的有效实现。

  《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4-0责任单位:

  武侯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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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信息办起草了《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因此,有必要依法推进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确保信息工程项目的质量,使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化项目质量,成都市于2003年7月公布了《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9月公布了《成都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于2006年6月印发了《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及采购流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予以引导和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水平,推进我区信息化建设,有必要把信息化建设中一些带有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以区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

  依据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及采购流程》等文件规定,参考锦江区等区、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区财政

  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区信息办起草了《暂行办法》。按照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区信息办围绕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及检查与监督等几大部分,对该文件多次进行了修改,理顺了结构,规范了行文。

  三、《暂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及管理模式,规定了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管理程序,制定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方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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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9-2122:28阅读(3)评论(0)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拟定原则

  (一)侧重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侧重《办法》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应提交申请资料的要式条件、应符合的申请审批程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避免因理解差异等引起行政许可程序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

  支付机构各类型支付业务的操作要求等将通过相应的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不作为《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侧重对《办法》有关支付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这样有利于相关主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认真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竞争。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0条,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

  (一)强调支付机构的性质。

  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明确《办法》关于预付卡的判定标准。

  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三)细化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四)细化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

  主要包括:书面申请、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五)细化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

  (六)细化关于终止支付业务的管理。

  明确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提交的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材料的内容。

  (七)细化对于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要求。

  主要明确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内容以及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的公开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限要求;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备案要求;从事网络支付应遵守的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要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的保密及保管责任等。

  (八)细化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等;明确通常情形及特定情形下客户备付金的不同管理要求;明确备付金的考核时点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的报送要求;强调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责任等。

篇四:安徽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境外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09【实施日期】2006.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

  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2/3第二章

  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

  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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