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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8篇

时间:2022-11-17 17:0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8篇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8篇,供大家参考。

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8篇

篇一: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

  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只涉及工资待遇的调整,不涉及机构性质和身份编制的改变。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其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同时享受年终考核奖。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纳入本地区社会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保民生、保稳定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好抓细抓实。

  2.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要与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整合社区队伍同步进行。社区工作者人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京组发[2001]18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等文件要求,经各街道核定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2010年10月27日

篇二: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在此解答很多考生关心的沈阳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问题

  关于沈阳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沈阳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是由民政部门招录,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当地民政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目前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有了很大提高,税后工资在2700以上。而且为了吸纳高层次高素质的社区工作人才,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社区工作者还将采取转岗的激励制度。对于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表现优秀的社区工作者有可能转岗位事业编制。

  基于社区工作者招聘门槛远低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待遇又在政府扶持下逐年提高,工作又较稳定体面,参与考试报名的人数每年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考生不具备一定实力和经验很容易在社区工作者的招聘考试中被淘汰出局。

  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具体解析如下:

  (一)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基础报酬、津补贴、年限报酬三部分构成。

  1.基础报酬:按学历确定,取得国家承认大专(高职)学历的(高中毕业复转军人)每月1000元,本科学历的每月1300元,研究生学历的每月1800元。

  2.津补贴:由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职称补贴三部分构成。

  工作补贴:每人每月700元。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

  职称补贴: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者,每月分别给予300元、200元、100元职称补贴。

  3.年限报酬:聘任期间,在社区工作每满一年,从下一年度起每月增加年限报酬15元。

  (二)社会保险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按各市制定政策执行。

  (三)其他待遇

  冬季取暖和夏季防暑补贴,参照当地标准执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聘任期间参与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当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增发岗位补贴,主任每月900元,副主任每月600元,委员每月400元。

  这是16年对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的平均统计,2017年以来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又有所提高。

  截止小编撰文之时,沈阳社区工作者的平均工资扣除完五险一金也有3000+,据说十九大后,社区工作者的工资待遇还要继续提高哦,还据可靠消息社区工作者中还将会有一部分优秀人才被收编!

篇三: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社领办发[2010]4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当提高待遇水平

  根据不低于我区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含教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待遇水平的原则,适当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水平。

  1.提高基本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增幅为700元。社区工作者待遇结构以及职务年限补贴、奖金,享受社会保险、独生子女费、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标准保持不变,继续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设立年终考核奖。按照平均每人每年2400元的标准核定年终考核奖总额。年终考核奖发放时,由各街道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考核情况适度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及标准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

  1.鼓励高学历、高素质人才加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应届毕业生参加社区工作试用期满,或具有一年以上实践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正职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享受社区副职待遇。在岗人员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鼓励社区工作者提高专业化水平。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30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获得证书当月(以批准日期为准)起,职业水平补贴增加至每人每月200元。

  三、实施范围

  按照《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此次规范待遇的实施范围为:通过选任或全区统一公开招录,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只涉及工资待遇的调整,不涉及机构性质和身份编制的改变。

  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中全职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其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同时享受年终考核奖。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将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待遇纳入本地区社会建设整体工作部署,并作为保民生、保稳定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好抓细抓实。

  2.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要与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整合社区队伍同步进行。社区工作者人数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京组发[2001]18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等文件要求,经各街道核定报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

  2010年10月27日

篇四: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202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全市社区工作者

  职业化薪酬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推动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按照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城市基层党建、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街道(镇)社区专门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两委”成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二、岗位等级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类。各岗位按照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工作人员为1—12级,副职为4—15级,正职为7—18级。一般情况下,工作年限每满3年,且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从次年1月起晋升1级;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相应延后升级。年度考核连续2年评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晋升1级,提前晋升一般不得连续超过2次。

  三、薪酬水平

  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上年度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套改标准,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联动调整,一般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薪酬结构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80%左右,绩效工资约占工资总额的20%左右(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对应工资表见附件)。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包括岗位工资、等级工资、职称工资三部分,并随岗位变动、在社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情况相应调整。为鼓励长期在基层工作,基本工资的级差随工作年限的增加而逐渐扩大。其中,岗位工资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202元/月,2019年)为基数,按岗位类别赋予相应系数(0.59、0.62、0.65,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系数)相乘计算得出(个位数四舍五入);等级工资按岗位类别分别以640元、280元、40元(工作人员三年及以下均按40元计算)为基数,每年递增40元;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按每月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发放职称工资。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300元标准每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300元/月,合格150元/月的标准于当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

  五、薪酬管理

  (一)根据本人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和相关职业水平等确定薪酬等级。受教育程度以大学专科及以下为基础,取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生、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3年、5年、7年;只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分别视同在社区工作2年、3年、4年。上述规定只作为社区工作者调整薪酬的依据。工作岗位、受教育程度或者相关职业水平发生变化的,从次年1月份起调整薪酬。

  (二)根据有关规定已离任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自办理离任手续次月起,按照不低于本人离任前所对应岗位等级基本工资的20%发放补贴。

  (三)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期间薪酬按拟定等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等级确定薪酬。

  (四)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人员的岗位工资按正职岗位工资上浮200元执行。

  六、相关事项

  (一)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应为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社区工作者按规定享有体检、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三)社区工作者薪酬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并足额列入预算。薪资水平起点较高、社区工作者数量较少的地区,地方财政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投入水平。

  (四)各地区社区工作者定级后薪酬待遇低于现有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套改后高于原工资时,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务于10月底前完成等级认定、工资套转等工作。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五: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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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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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10.08.27?

  【字

  号】并民[20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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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0.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民〔2010〕78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管理局:

  为了规范我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特制定《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社区专职社工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人员是指经公开招(续)聘录用的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新招聘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由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社区主管部门批准可解除与社工人员的聘用合同,作辞退处理: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因社区规模调整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增配社工人员的,需由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从市社区专职社工人才储备库补充或组织实施补聘工作。补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六: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坚持以巩固执政基础、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增进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完善社区工作者“进、管、考、出”工作机制,拓宽社区人才来源,优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健全科学薪酬体系,为构建“社联建、多元共治”的城市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坚强保障。

  (二)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保障激励制度等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体系,打造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高素质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到2025年底,形成一支以中青年为主体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者力争达到

  90%以上,社区工作者中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占比达60%以上。

  二、坚持选优配强

  本意见所称城市社区工作者是指经依法依规选任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本县城关镇社区组织、居委会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含网格服务和管理),由财政承担全部经费保障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依岗位分为正职、副职、一般工作人员三类。

  (一)强化领导。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领导,引导社区工作者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范,进行梯队建设、分类培养。强化组织领导把关作用,规范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全面推行社区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注重在社区工作者中培养、发展员,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中员人数比例。大力提升社区工作者队伍能力和素质,促进城市基层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二)明确人员配置。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社区规模、服务功能等因素,科学核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封闭小区新成立社区原则

  上按实际管辖户数每300户左右配置1名社区工作者。开放型小区、老城区小区、商业中心较为聚集或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人数,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核定备案。

  (三)规范职业准入。社区组织、居委会成员依法依规选任产生,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在选举前严把人选标准,拟任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同意后,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办理相关聘用手续。一般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由组织、民政、人社部门联合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招聘对象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招聘完成后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统筹调配、社区使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合格者,实行聘期管理。

  (四)推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现有社区工作者中40周岁及以下的,须在3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上的,须在5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方可继续聘用。

  三、规范管理考核

  (一)明确工作职责。抓建、抓治理、抓服务,引导、发动、组织基层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推进社区各项工作,主要任

  务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和贯彻落实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

  、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委、或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文化、卫生、民政、环保、体育、档案等各项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向组织、或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

  (二)强化日常管理。社区工作者由城关镇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县、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两级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提出梯队建设、分类培养和能力提升举措。建立县、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两级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体系,社区组织(居委会)书记(主任)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一般工作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结果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议的依据之一。探索推行“全科社工”制度,普遍建立社区综合服务接待岗,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实行“一站式受理、全科式服务”,减少坐班人员,增强走访力量。坚持完善密切联系服务群众制度,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走访联系居民群众不少于30户。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法实施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情况,是员的,同时建立《员档案》。各部门、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

  (三)严格考核奖惩。健全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机制,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采取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考核工作实绩,又考核群众满意度,其中对副职以下(含副职)的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中,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征求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的意见,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考核权重不得少于考核总分值的3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0%。考核结果应进行公示,并作为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社区工作者,可不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即:依法被罢免或解除所担任的社区“两委”职务者;年度考核中,居民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失职,对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其中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参加社区“两委”选举的,结合当届选举任职资格条件及其它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定应该退出的情形。

  四、落实待遇保障

  (一)优化薪酬结构

  建立社区“两委”干部“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年度奖励”的薪酬体系。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各岗位按照工作年限设置相应等级和工资标准,实行“三岗十八级”,由县民政局核定。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升一级基本工资。新聘用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拟聘用等级的80%发放。

  2.绩效工资。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含网格工作津贴)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年发放,绩效工资与基本工资比例为4:1,并适当拉开不同考核等次绩效工资发放差距。考核工作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组织、民政、政法部门审定。

  确保城市社区正职(社区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低于新录用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公务员转正定级后的科员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一般工作人员的薪酬不低于社区正职的80%“阶梯式”确定。同时,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与担任职务、工作年限、工作实际相衔接,并形成动态调整和正常增长机制。

  3.年度奖励。城关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社区工作者年度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的基本工资收入。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300元、200元、100元职业津贴。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取暖费、高温津贴。

  (二)提供社会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拓宽发展通道。注重将优秀的一般工作人员培养成社区“两委”成员,加大从社区正职中招录公务员和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事业编制人员的力度。注重把政治素质过硬、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社区正职选拔到乡镇(处)领导岗位。积极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代表、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支持保障。各级委、要高度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政法、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全面落实城市社区工作经费和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

  城市社区工作经费按照每个社区办公专项经费5万元/年、社区服务群众经费8万元/年、社区发展资金1万元/年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薪酬经费按正职8级、副职5级、一般工作人员2级的岗位等级核定。

  按有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津贴、年度奖励和发放取暖费、高温津贴。

  上述经费,在省市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基础上,所需经费缺口由县乡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注重减负增效。各部门要严格落实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准入制度,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对确需社区协助的工作事项,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可通过服务方式委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改创新积极性。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选树宣传社区工作者典型,展示社区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

  城关镇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原则上按城市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标准发放,其他乡镇(处)社区工作者工资补贴原则上按不低于80%的标准发放。

篇七: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对应工资总额表

  附件2:

  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及对应工资总额表

  单位:元/月

  岗位

  等级

  工作人员

  副职

  正职

  工资总额18级34年及以上778017级31-33年755016级28-30年

  733015级34年及以上25-27年712014级31-33年

  22-24年692013级28-30年19-21年673012级34年及以上25-27年16-18年655011级31-33年22-24年13-15年638010级28-30年19-21年10-12年62209级25-27年16-18年7-9年60708级22-24年13-15年4-6年

  59307级19-21年10-12年3年及以下58006级16-18年

  7-9年56805级13-15年4-6年55704级10-12年3年及以下54703级7-9年53802级4-6年53001级3年及以下5230注:1.表中工资总额将适时联动调整。

  2.表中年限指在社区连续工作年限。

篇八:太原社区工作者工资体系

  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社区工作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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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社区工作人者(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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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专职工作者

  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居委会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由通过社会公开招考取得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组成。其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聘用手续,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居民中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当选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后,即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不需办理聘用手续。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具有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至49岁之间;

  (三)离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长期居住在本社区。

  社区工作者

  25日,北京社会建设大会召开,公布了《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等5个重要文件,首次对社区工作者的职责、待遇等进行规定。

  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月720元,副职每月640元,一般工作者每月590元。职务年限补贴也分每月960元、845元和740元不等。奖金按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另外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也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将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2元。

  由此计算,社会工作者的平均年薪可达到3.4万元左右。在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兼职不兼薪,就高不就低。”

  社区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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