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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巡察工作方针8篇

时间:2022-11-17 14: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巡视巡察工作方针8篇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巡视巡察工作方针8篇,供大家参考。

巡视巡察工作方针8篇

篇一: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市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设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

  设立5个市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市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市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市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市委巡察办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市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市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

  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市委巡察办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市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市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潍坊市委、我市市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篇二: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2014年度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

  2014-2016年巡视巡察工作实施意见》及《中共承德市纪委关于印发〈

  2014年县区巡察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就2014年巡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

  案。

  一、巡察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

  治党方针

  ,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

  ,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的

  工作原则

  ,按照巡察监督常态化、全覆盖、三年巡一轮、不留死角的要求

  ,把发现问

  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

  ,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为我县

  “转型升级、绿色崛起、统筹城乡、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巡察范围和对象

  巡察范围和对象是

  :全县乡镇、县直部门及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县双重管理

  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

  ,向基层站所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

  员延伸,其中重点巡察单位为全县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一

  ,其他为一般了解单位。

  (具

  体名单附后)

  三、巡察重点工作任务

  -1-按照省、市部署要求

  ,结合县域实际

  ,巡察工作主要围绕一个中心

  ,重点巡察

  2013年以来五方面内容

  ,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

  (简称“155”)。1”,围绕一个中心

  ,即: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

  “5”,重点巡察五方面内容

  ,即:(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方面

  :(1)原则问题和

  大是大非面前是否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坚持党性原则

  ;(2)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

  止、对上级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

  ,搞变通,或者消极应付

  ;(3)有无传播谣言、丑化

  党和国家形象等情况。

  (二

  )干部作风建设和落实八项规定方面

  :(1)工作上是否搞表面文章、弄虚作

  假

  ;(2)有无违规接待、铺张浪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行为

  ;(3)有无超标准配备公

  务用车和办公用房、公车私用、吃空饷现象

  ;(4)是否有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借

  机敛财现象;(5)有无作风不实,服务意识不强

  ,脱离群众,吃拿卡要,门难进、脸难

  看、事难办

  ,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等正风肃纪方面情况。

  (三

  )选拔任用干部方面

  :(1)推荐干部过程中拉票情况

  ;(2)行风评比拉票情

  况

  ;(3)干部考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

  ;(4)干部日常管理规范情况。

  (5)村两委

  班子换届选举拉票贿选情况等。

  (四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

  :(1)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三重一大”、“四不一末”、权

  力运行监控、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是否到位

  ;(2)在项目开

  发招投标过程中

  ,重点单位、重点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阳光规范操作

  ;(3)专

  项资金发放对象是否合理

  ,发放是否及时到位

  ;(4)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是否到位

  ;(5)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落实到位、有无问题反弹。

  (五

  )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部署方面

  :(1)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

  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决策执行以及重大项目部署推进情

  况

  ;(2)民生改善、惠民政策等落实情况。

  “5”,着力发现五类突出问题

  ,即:(1)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

  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搞“上有政策、下有对

  策”等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

  ;(2)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违反中央

  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3)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违规推荐和使用

  干部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5)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执行政策缩水、落实走

  样、办事不公、与民争利等问题。

  四、巡察时间、方法和步骤

  巡察工作从

  6月份开始

  ,年底前结束。重点巡察单位不少于

  10天,一般了解单位不少于

  5天,每个巡察单位回访时间不少于

  2天。主要分

  三个步骤进行

  ,由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

  )巡察的准备阶段

  (7月

  5日——

  7月

  10日

  )1.建立组织。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

  ,县委副书记

  ,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县委

  常委、组织部长为副组长

  ,纪委、县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

  院、公安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领

  导小组,负责对巡察工作的总协调和总调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设在县纪委

  )负责

  对巡察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联络、沟通及反馈工作

  ,巡察工作以五个纪工委监察

  分局为单位成立五个巡察组分别组织实施。

  2.搞好培训。巡察前

  ,集中利用一段时间

  ,强化对参加巡察工作人员专业培训

  ,保证巡察组人员能够迅速进入角色

  ,为高质高效完成巡察任务奠定基础。

  3.宣传动员。及时印发和传达县委巡察方案及相关文件精神

  ,加大宣传力度

  ,使被巡察单位以及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提高认识

  ,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积极主动地

  投入到全县的巡察工作中来。

  (二)

  巡察的实施阶段

  (7月

  11日——

  12月

  20日)

  1.提前发布告知。巡察组要提前

  10天通知被巡察单位做好准备

  ,在被巡察单

  位的显著位置张贴《巡察公告》

  ,公布被巡察单位名称、巡察内容、时间、巡察组

  成员和投诉举报电话。在进驻单位前

  ,巡察组要认真向相关部门和领导了解被巡察

  乡镇、部门

  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提高巡

  察的针对性。

  2.召开会议、组织测评。组织被巡察单位全体干部及所辖企业负责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参加的动员会。讲明巡察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

  ,听取

  被巡察单位党政一把手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

  ,其他班子成员交书面材料。

  3.座谈、走访。动员会后要与部分参会人员分别进行座谈

  ,对党政主要领导贯

  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及

  班子成员、干部队伍廉政勤政、工作作风等进行了解

  ,对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走访

  或约谈。

  4.受理信访举报。巡察组要公开举报电话

  ,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把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作为获取情况和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设立专用意见箱

  ,由巡

  察人员定期开启。

  5.查阅相关资料。查阅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本单位重点工作的原始会议记录

  ,以

  及安排落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资料

  ;研究“三

  重一大”事项的原始记录

  ;民生政策执行、为民办实事、处理信访问题等情况的相

  关记录;对违反纪律和政策规定人员进行追究处理的原始资料

  ;其他需要查阅的资

  料。

  6.列席有关会议。巡察期间

  ,巡察组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或

  关于解决农村信访稳定等方面的相关会议。

  7.开展实地考察。对重点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和群众关注

  的热点问题等进行实地考察

  ,全面了解进展情况及存在的困难、问题。巡察组

  要深入基层站所、企业、村组、农户进行调研

  ,了解党政主要领导廉政勤政、为民

  办实事和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三)

  巡察的总结阶段

  (12月

  21日-12月

  31日)

  1.分析评价。各巡察组采取定量、定性统计分析方法具体分析获取的巡察信

  息,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

  2.汇报反馈。巡察工作开始后

  ,各巡察组每个月底要将巡察情况及违纪违法线

  索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

  ,各巡察组撰写巡察

  工作报告上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

  ,由

  办公室形成巡察工作综合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

  ,巡察组负责向被巡察单位

  反馈县委意见并督导落实。

  五、巡察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

  ,高度重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

  导,抓好工作调度

  ,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及时研究和解决巡察工作中的

  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驻县双重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

  ,按照巡察的要

  求全力配合,做好保障,自觉接受监督

  ,及时整改问题

  ,认真向县委和巡察组做出书面

  报告。

  (二)

  分工负责

  ,认真履职。巡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

  -6-极支持配合

  ,发挥好职能部门作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文件精神的上传下

  达和联系沟通反馈

  ,确保工作畅通。巡察组要切实履行监督巡察职责

  ,坚持原则

  ,遵

  守纪律,严守秘密。巡察组长要切实负起巡察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严格要求

  ,带

  好队伍。巡察组成员要听从指挥

  ,统一行动

  ,服从管理,坚守岗位,真查实查,对巡察

  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

  ,准确上报

  ,严禁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三)

  运用成果

  ,增强效能。要积极推动巡察成果的有效转化

  ,对巡察中发现的

  问题,要认真梳理、区别对待

  :对一般性的问题及反映股级以下干部的苗头性、倾向

  性问题,巡察组梳理汇总按程序报县委巡察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

  ,交由被巡察单位处

  理、限时纠正解决

  ;对典型、复杂、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及反映科级干部的问

  题,由县纪委、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处理

  ,及时上报和反馈结

  果。巡察组要认真抓好督促整改和回访工作

  ,确保巡察质量和效果。县委将巡察结

  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作为总体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

  严肃纪律

  ,树立威信。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日常工作

  ,不插手处理具

  体业务工作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办理

  ,不盲目表态。巡察过程中要严格落

  实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的礼品、现金、宴请以

  及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严禁跑风漏气、与违纪违法者沆瀣一气等问题发生。对违

  反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人或事

  ,坚决从严从重查处

  ,-7-决不姑息

  ,切实维护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和巡察工作的权威。

  为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监督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

  话:6862287。

  附件:1、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14年县委巡察组及巡察单位分解表

  -8-

篇三: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7年7月1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政治巡视,进一步发挥巡视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党中央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三款,原第一款修改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增加第三款:“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原第二款为第四款,修改为:“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四、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六、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予以印发。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

  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四:巡视巡察工作方针

  新能源有限公司

  党委巡察工作管理办法

  (二)研究并提出公司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中央一届任期内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七)对公司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巡察组的进驻和反馈;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力资源管理、审计工作、法律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与被巡察单位业务联系密切的客户、单位等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提请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三)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备,详尽反馈。

  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经营投资、工程招投标、计划合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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