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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6篇

时间:2022-11-16 21:2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6篇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LT  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6篇,供大家参考。

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6篇

篇一: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LT

  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

  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

  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三条

  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

  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九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

  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二: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调研报告

  XXX法院关于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调研报告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也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诉讼法》中第6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但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改变了传统社会的发展方式,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和思维。一些传统的权益和方式,人民群众希望能够借组互联网来进行和维护。人民法院也应当适应互联网下的社会变革,将传统的司法工作与高速的互联网结合起来。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就是互联网时代下公开审判发展的必然之举。是庭审公开在互联网上的自然延伸。

  XXX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工作是应高级法院的要求,顺应时代的潮流,于2020年逐步开展的。这项工作一开始没有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也没有专门机构名称,现在的组织机构设立在宣教科,负责操作的人员也由宣教科工作人员兼任。工

  作职责仅限于网络直播案件的登记、网上开庭公告、开庭视频的直播、录制和上传。现阶段,今年由于直播任务比往年大幅度增加,直播压力增大,宣教科也对这项工作加大的督促力度,实行了定期统计和通报制度,但各业务庭由于还不太适应大量案件的网络直播工作等原因,工作推进比较缓慢。

  XXX法院2020年正式组装了

  第一台网络视频直播系统,在2020年以前,由于直播任务并不算多,一台系统已经适应当时的直播需求。2020年直播任务出台以后,我院为适应省高院的新要求,又组装了两台网络庭审直播系统,目前还有一台正在组装中。对于2020年以前,由于省高院和市中院下达的直播任务不是太多,直播对有些复杂案件的庭审掌控力要求更高,有的审判人员出现不适应和抵触的心理,但各业务部门还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但2020年任务加重以后,要求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都要网络视频直播,这给办案人员造成了空前的压力,直播工作推行困难重

  《人民法院改革纲要》

  第二部分

  第五条提到,最高法院已于去年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而庭审直播只是审判流程公开中的一部分,易于放到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统一管理更加节约。而宣教系统兼管视频直播,与审判流程中其他工作已经处于不衔接的情况,不适应当前审判流程公开的统筹管理,势必影响直播工作和其他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有效衔接。

  XXX法院于2020年建立了网络视频直播的通报机制,但还仅限于直播数量多少的简单通报,对直播质量等细节的评查和通报还没有开展。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直播工作都是由宣

  教科的人员兼管,系统多了,人员没有增配,人员长期缺少。而另一方面,审判管理部门开展的评查活动不能和庭审直播有效的统筹安排,造成审判管理部门和宣教部门的案件庭审评查“两张皮”,在基层法院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又形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对于直播的考核机制也仅限于数量的考核,而庭审质量的评查,XXX法院一直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XXX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的舆情收集工作和直播质量评查工作也由宣教科负责,由直播的同志负责两项工作。但随着直播任务的增加,直播技术操作人员没有增加,网络视频直播舆情收集和上传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影响。

  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司法公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庭审直播拓展了法律知识宣传普及的途径,适应了网络时代的发展,逐渐的成为人民群众学习法律,了解法院工作情况的新窗口。

  第二,庭审直播去除了庭审的神秘性,使司法更加透明。庭审对普通的群众来说,印象还停留在电视、电影的画面里,人民群众通过随时观看庭审,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有了大概的了解,对正当程序下的作出的裁判的合理合法性会有更理性的认识。提高了人民群众程序价值的认同感。

  第三,庭审直播将庭审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司法程序中的暗箱操作,促进法官公平合法的办理案件。

  第四,庭审直播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之于众,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接受社会道德的评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证据的提出,促进案件的调解,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第五,庭审直播可以对庭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客观的回放,对于在庭审中质证、辩论、陈诉的意见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庭审的回放妥善解决,提高了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XXX法院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历年都能够完成上级法院教给的任务,但是2020年,XXX法院没有对网络发展和上级的要求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尤其高级法院提出全省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案件数量要突破10万件的新要求,XXX法院办案人员甚至有些院领导对直播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还不适应,直播意识还有待提高。另外在硬件和人员的配备(直播设备和系统的建设,和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还没有达到上级法院的要求。这些因素都影响着2020年庭审网络直播任务的完成。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有必要让法院的领导和各业务部门认识到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重要的一部分,是司法改革中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举措,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完成任务的层面上。他已经超越了个案庭审公开的简单意义。其次,直播设备数量安装要和法院年收结案数量相适应,并作出明确的要求。

  第三,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庭审直播起初设在宣教系统,就是将其作为宣传工作的重要一部分来看待和运行的。而庭审直播工作通过这几年的发展,社会对直播的关注、期待和要求已经与直播的初衷大相径庭,庭审直播应当作为公开审判的应有之内涵不能进停留在宣传工作的层面。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以适应新时期司法公开的新要求。

  第四,加大培训力度。对技术操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XXX法院现在庭审直播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还处在自己学习摸索的阶段,庭审直播系统的操作还很生疏,因此应当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熟练程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总之,XXX法院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总体工作离上级法院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还需要在全院干警的直播意识、硬件的配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培训方面加大力度,促进直播各因素的协调,保障庭审直播的顺利健康发展。

篇三: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9月6日

  法释〔2018〕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

  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范围内,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

  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

  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通过诉讼平台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需涉案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相关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并有序接入诉讼平台,由互联网法院在线核实、实时固定、安全管理。诉讼平台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

  使用专用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诉讼平台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第七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内,在线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起诉条件的,登记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发出补正通知,并于收到补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时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

  (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释明后,原告无异议的,起诉材料作退回处理;原告坚持继续起诉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条

  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传真、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过诉讼平台进行案件关联和身份验证。

  被告、第三人应当通过诉讼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诉讼材料,实施诉讼行为。

  第九条

  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十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技术手段将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诉讼材料,以及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电子化处理后提交的,经互联网法院审核通过后,视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联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

  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第十三条

  互联网法院可以视情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在线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当事人已经在线完成证据交换的,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三)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第十四条

  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

  第十六条

  互联网法院进行电子送达,应当向当事人确认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受送达人未提供有效电子送达地址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将能够确认为受送达

  人本人的近三个月内处于日常活跃状态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等常用电子地址作为优先送达地址。

  第十七条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

  互联网法院向受送达人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是否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视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媒介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

  第十八条

  对需要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互联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十九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在线方式对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签名”的要求。

  第二十条

  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的案件,可以在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法院应当利用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案件纸质档案已经全部转化为电子档案的,可以以电子档案代替纸质档案进行上诉移送和案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第二审法院在线审理规则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四: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银凤

  2016020502

  法律史

  法学院2016—2017学

  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

  业

  法律史

  考试科目

  法理学

  授课教师

  于群

  网络庭审直播的利弊分析

  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的需求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法院庭审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使得庭审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可视化。庭审直播的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改变庭审虚化的现状,从而促进司法判例制度的建立。但是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如庭审公开的范围界限,对于当事人隐私如何保护,对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等。本文将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如何规范运用网络直播庭审,降低负面影响,使其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关键词:互联网+庭审直播

  司法公开

  一、网络庭审直播的定义和作用

  网络庭审直播就是将审理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和参与形式通过网络媒介平台同步制作和发布信息,对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播放,是一种便于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庭审现状的双向互动直播模式。

  不同于新闻媒介碎片化的报导,庭审直播呈现的完整视频图像具

  陈银凤

  2016020502

  法律史

  有公开性、生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能实现案件审判的可视化,同时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能使公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进程,让程序正义更加透明化.

  二、英美法系对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性的国家,在互联网发展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却表现出了一种“保守、浅尝即止”的态度。

  在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英国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体模式”。1981年颁布的《藐视法庭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即“缄口令”要求媒体对某些案件的报道予以推迟。2010年以前,出于维护司法秩序的目的,微博在英国法院被禁止使用。直到201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正式指导意见》中才放宽对微博庭审直播主题的限制,规定记者和法律评论员无需申请即可使用推特进行实时文字报道,而普通民众则需要提出申请才能使用。

  在1978年,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上,便对法庭电子报道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与限制。《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明确指出“禁止庭审拍照和直播”。

  西方国家是现代法律思想与法治精神的发源地,西方国家一直对“新闻自由”及其重视,可是对庭审消息的传播渠道严格把控,对庭审网络直播采取保守谨慎的态度,想必是考虑到了网络庭审直播带来的弊端。

  三、我国法律网络庭审直播的态度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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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审判需公开化。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第一次对于庭审直播的具体范围与形式做详细的规范,也是目前唯一的规范,是办不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应当遵循的相关原则,并对于庭审直播的地位进行了肯定,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录播的案件范围、报批程序、播放限制等。对于庭审直播领域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2002年,“中国法院网”的创办使得其成为了直播模式的先驱者。2013年,备受关注的“薄熙来案”通过微博进行了直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实名认证的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了152条微博、近十六万字的图文。2016年,“快播案”通过视频进行了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创办于2013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用户现已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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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亿的访问量来自海外,2016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APP手机客户端正式上线,表明我国的司法公开程度不断加深,很好的契合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四、网络庭审直播的价值意义

  1.落实审判公开,实现舆论监督

  公民有知情权,我国对审判公开的宽限性与包容性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庭审的网络直播借助快速发展的网络科技和传播通讯将庭审公开变得更为迅速快捷。庭审的陈设、人员、程序、结果都无一例外的展现在众人面前,让人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从而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庭审直播区别于传统的录播、转播,在于它无法对庭审现场出现的任何状况进行修改和掩饰,能最大程度且真实的记录庭审现场,体现审判公开情况的与时俱进。

  2.维护程序正义,提高庭审水平

  法律的正义,始自程序。事实上,程序公正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快播案”庭审直播已经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无数网民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和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看似简单的微博直播,却远胜过无数次说教式普法教育。司法公开是杜绝暗箱操作的最好手段,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可以激发广大网民对司法公开的参与热情,让广大网民真正成为司法公开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形成提升检察官素质的倒逼机制,提高庭审水平。

  3.普及法律教育,促进法治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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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于文字和书面以及口语化的的普法教育,一次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胜过了1万次的普法教育。法庭再大,容纳的人数也是有限的,而在网上直播,能够亲眼目睹审判过程的人数就是无限的。网上直播,使得人们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在电脑、手机等网络客户端上实时观看庭审现场,节约了赶往法庭的时间和费用,去掉了地域上的限制,客观上使得能够看到庭审现场情况的公众数量大大增加。在网上直播,更加便于公众在网上评论。网友们在评论地过程中既可以上网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找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也可以互相激发、互相学习。公众有机会对判决结果给出更为客观的评价,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4.弥补媒体报道盲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有一部分媒体为了新闻获得高的关注度,往往会在报道时成为“标题党”、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庭审直播是推动法治进步的有效途径,如果老百姓只在新闻中听到司法改革的口号,但是很少有机会看到司法的实际运行状况,更难以各抒己见、广泛参与,那么对于司法改革的了解就少了,就更有可能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进步漠不关心。

  五、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1.一审案件直播多,二审案件直播少

  我国的第一审案件普遍遵循的是以一律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审判方式。而案件的二审方式,原来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在事实清楚,诉讼双方同意等条件下可以经行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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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二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

  2.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

  3.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网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身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而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方更多的个人隐私,一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人也是一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

  4.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方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用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走向,而无法理性的运用法律去进行解读。网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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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六、我国网络庭审直播潜在的危险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网络庭审直播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权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不能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舆论如果绑架司法,审判独立将会备受压力。

  3.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革目标

  过度追求网络庭审直播的社会效果会使法庭审判滑向形式主义司法的深渊,使得网络直播庭审沦为作秀和剧场,偏离司法改革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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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规范化建议

  1.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直播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来掌握一项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从新闻角度而言,要想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要充分考虑:一、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二、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三、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五、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均衡,避免案件雷同,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

  2.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对法庭审判过程只作实况同步播报,并且反映庭审进程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原汁原味、不带倾向性。

  3.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

  庭审涉及到的三个主体:原被告、家属、证人。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首先要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为基础;其次,要树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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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力。组建专业庭审直播工作人员,对于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而提升直播效果。

  八、结语

  网络庭审直播应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新常态,“互联网+”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广大网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网络庭审直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只有将庭审网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人员、技术程序等方面逐一完善,趋利避害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宣扬法治,公正审判的目的。无论如何,网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应用,法律公正应当被强烈的信仰,二者的结合更应当为整个司法文明而服务。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个尽量满足各方权益、避免各种消极影响的庭审网络直播规范,实现司法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燃:《美国庭审直播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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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20502

  法律史

  2.高一飞:《美国庭审直播录播的历史发展和实验改革》,《法律适用》,2012年

  3.高一飞:《从录音庭审直播到微博庭审直播》,《新闻与律》2013年

  5.赵秉志: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理问题研究(上),《法学杂志》2014年

  6.李毅:《庭审直播节目的生存现状及对策》,《电视研究》,2007年

  7.方斌:《论刑事庭审网络直播的规范化》,《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

  8.叶培培:《新形势下微博庭审直播的问题和完善》,《公民与法》,2014年

  9.刘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政法论坛》,2008年

  10.谭世贵:《论司法独立和媒体监督》,《中国法学》,1999年

  11.申唯佳;《我国庭审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12.姚广宜:《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

  13.王海光:《庭审网络直播缘何“遇冷”--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视角

  》,《山东审判》,2015年

  14.刘小鹏

  :《庭审网络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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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史

  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

  15.李宗彦:《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检察风云》,2013年

  16.王瑞奇\王四新:《“快播”案直播传播效果分析》,《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

  17.佘大伟年

  ,11

  ,2016

  :《“微博直播”庭审的法理》《经营管理者》

篇五: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困境与纾解

  浙江

  临海317000

  摘要:为了促使司法机关与互联网的发展相契合,回应人们对信息时代司法的现实需求,互联网法院应运而生,开辟了司法实践的新形势,拓宽了多元解纷新格局,以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构建网络空间治理新格局。随着涉网案件呈现出各种新形态、新模式,互联网法院在原有的立法框架内遇到了一些瓶颈和障碍,管辖规则中的11类案件显然已无法包含所有涉网纠纷,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很大的管辖权争议。因此,分析互联网法院现有管辖规则的不足,厘清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的关系,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规则,努力把互联网法院建设提升到新的水平,这对维护国家网络利益、构建网络司法防线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困境;纾解

  引言

  在人类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融合,互联网背景下的平台和新兴产业层出不穷,互联网、新型、错综复杂的争论也层出不穷。网络空间的争议解决已经成为法律工作者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需要司法机关做出有效的应对。但是互联网的区域间、集中、在线系统的固有特点,给现行的诉讼规则和司法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互联网法院的价值分析

  1.1构建网络治理新格局

  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信息网络已经全面影响到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涉网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这意味着法治建设正面临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活动区域

  和活动方式,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方式需要相应做出调整。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与国家的安全格局与经济格局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领域改革的一次重要尝试,也是司法机关为了应对信息化时代中出现的各种变革、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积极应对时代挑战、勇于担负司法责任的结果[2],这与当下互联网时代的诉讼特点相适应,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与司法公平。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新时代司法机制探索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系统面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错综复杂的网络空间治理环境的一大考验。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问题层出不穷,如各类网络侵权行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以及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等。互联网法院的存在能够有效确保网络安全,整顿网络领域出现的不法行为,建立起良好的网络秩序,为全体用户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实现互联网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

  1.2实现司法审判能力现代化

  社会形态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司法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起到了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实现司法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传统的线下诉讼过程中,办理案件受到时间、地点、人员几个要素的限制,不仅时间花费长,而且整个诉讼程序较为烦琐,案件审理的进展也比较缓慢,整体来说案件办理的效率不高。而互联网法院采用在线操作的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由线上法庭申请诉讼,并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审理,实现了诉讼全流程的网络化与电子化,简化了诉讼程序,使得诉讼过程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更加顺畅,大大提高了审判速度和结案效率。其次,传统诉讼全过程的很多流程需要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处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而互联网法院有信息网络数据作为技术支撑,诉讼程序中的很多工作都能够在线完成,不但能够依赖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快速精准的及时反馈,而且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推送一些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等,便于法官针对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这一系列的智能化操作降低了对于人力和物力的需求,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2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困境分析

  2.1互联网法院定位不明

  虽然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在互联网法院设置方案中没有明确表达,但从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设置方案中对专业法院的定位有明确的认识,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仍然不确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网络法院不应成为专门法院的一部分。一个是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15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2.2管辖规则不明确

  我国互联网法院的等级设置仍然是基层法院分别管辖各自辖区内的一审涉网纠纷。但是,根据《规定》可知,互联网法院对11类涉网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实践中此种管辖已经跨越了地区的限制,这必然会造成与地域管辖之间的冲突。例如,传统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由于存在涉网因素,此时当事人会产生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向互联网法院提出申请的选择困惑,这也正是管辖制度方面互联网法院与传统法院所存在的冲突。从理论上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何种庭审程序,但是如果严格执行互联网法院对11类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显然是剥夺了当事人的庭审选择权,同样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规则相矛盾。

  3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的纾解路径

  3.1互联网案件管辖连结点的限缩适用

  处理互联网案件时,目前需要从解决争端的角度来限制控制联系。对于实际发生的地理控制问题,您可以使用“接收”连接点,或者指定设置控制点的任何点,或者返回传统的法律原则。连接节点的设置是一个时间稳定性、“方便性”和法院之间处理工作负载平等待遇的问题。可以根据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案例。例如,在网上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指出,"收购地作为合同的基础,是以有助于确定和执行合同的原则为基础的,同时考虑到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平衡保护。判例法适用的地址必须准确无误,无论法律是否确实存在。"关于原告,他未能提供订立销售合同的地址,也未能证明收货地址是原告的实际住所或住所,因为当地法院的交货方式不足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法院根据解决管辖权异议的基本管辖权原则解释有关规定。

  3.2完善案件管辖规则

  相对于普通法院的审判机制而言,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并不是简单地在网络空间中“复制”同一套诉讼流程,而是一种改革和创新,因此,完善现行管辖规则使其与发展现状相适应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分析互联网法院的职能与定位,发现法院作为涉网案件管辖规则的探索者,不仅能够适用这种自上而下制定的具有创新性的管辖规则,而且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进行司法审判的同时也在不断积累司法经验,之后再运用这些经验来为规则的完善提供帮助。首先,应当明确对于互联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即在涉网案件交至互联网法院之后,其他的法院就不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通过确立这一专门管辖规则,法院对当事人立案申请的审查步骤将会大大简化。法院在立案后重点需要确认该受理的案件属于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并且法院的管辖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时也就可以确定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这样能够适用统一的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同法院对于同一案件有着不同处理方式的现象出现。同时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升互联网法院的专业审判职能,推动构建新时代下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结束语

  作为司法部门积极适应互联网发展大局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为司法改革开辟了新的方向,旨在全面深化改革,改革意味着我们必须容忍和鼓励的尝试和突破。同时,与法治的领导和规范改革将是自身能力建设改革的结果和要求。

  参考文献

  [1]房云凤.我国互联网法院运行状况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9

  [2]温馨.中国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3]张旭.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问题与对策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4]赵志睿.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19

  [5]郭笑男.我国互联网法院管辖制度探析[D].华中科技大学,2019

篇六:互联网法院庭审中的问题及对策

  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在线庭审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线庭审秩序,维护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在线庭审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庭审包括庭前会议、开庭、调解和宣判等在线诉讼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条

  庭审原则上采取在线视频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诉讼参与人不得在下列场所参加庭审:

  (一)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的场所;

  (二)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

  -1-

  第六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庭审前三日内登陆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按照指引进行庭前测试,确保参加庭审时网络稳定、畅通,视频画面清晰,音频传输流畅。测试后,当事人应按照诉讼平台的指引,填写测试表格。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确保庭审环境与测试通过后的庭前测试环境一致,应当在庭审前十五分钟登陆广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进入庭审,检测网络、音频及视频等设备。

  第八条

  庭审活动开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时,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应当起立。

  第九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第十条

  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应当仪表整洁,着装规范:

  (一)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其中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的,应当穿着律师出庭服装并佩戴徽章,律师出庭服装外不得穿着或佩带其他衣物或饰品;

  (二)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没有职业着装规定或所在单位系案件当事人的,着正装;

  (三)非履行职务的出庭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当文明着装。

  -2-

  第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应当保持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举止得体,坐姿端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使用微信、微博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许可,不得打断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

  第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做到吐字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不文明语言。

  第十四条

  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全程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庭审视频画面。

  第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3-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允许他人在自己选择的场所旁听庭审的,应当经过法庭许可,并至少在庭审前一日向本院提交旁听人员的身份资料,经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方可旁听庭审。

  第十七条

  庭审结束后,需要通过在线确认方式对笔录予以确认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及时确认。

  第十八条

  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因技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退出庭审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宣布休庭,可给予其合理时间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继续进行庭审。

  第十九条

  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十条

  对违反在线庭审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在线庭审;对拒不退出在线庭审的,可强行关闭其语音、视频功能;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第二十一条

  审判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庭审规则,确保在线庭审正常进行,相关规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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