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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14篇

时间:2022-11-15 11: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14篇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14篇,供大家参考。

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14篇

篇一: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浙江省在__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就如我们此次采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而言,不少地方政府的建设性破

  坏正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破坏,政府在保护中有一种重名录申报、轻实际保护的倾向,许多保护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青年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接受度不高,许多地方的宣传工作停留于运动式、政绩式、任务式的宣传,但是收效却甚微等等。并且,现在许多省份也有相关保护条例出台,但是千篇一律在强调责任与义务的时候却鲜有立法者关注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公众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却很少在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公众的受益方面(如获得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切实宣传与教育等)进行有效地建树,公众如果只有保护之义务,而无保护之受益权利,何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在我国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之下,对于公众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对于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的探讨显得非常有必要。

  有鉴于此,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希望对于保护现状进行客观的了解。调查显示,宁波、温州两市市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本地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比较熟悉,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保护和宣传状况之差异有着不同的际遇,梁祝传说和温州鼓词最受市民关注。可喜的是,虽然绝大多数市民并不了解非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非遗走上法治轨道表达了相当高程度的期待。

篇二: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基于SWOT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研究

  王云庆;毛天宇

  【摘

  要】基于SWOT分析法,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工作的内部条件、外部环境进行分析,结合“依靠内部优势,克服内部劣势,利用外部机遇,回避外部威胁”的战略制定原则,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工作发展的策略组合,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借鉴.

  【期刊名称】《临沂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3(035)002

  【总页数】3页(P105-10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档保护;SWOT分析

  【作

  者】王云庆;毛天宇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1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以下简称为

  “非遗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为“非遗”)活动及非遗保护活动中,作为非遗活动、非遗保护活动的原始记录,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至关重要。非遗档案,“就是指与非遗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地说,即所有与非遗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

  非遗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遗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遗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1]“非遗保护最重要两类途径——活态保护及固态保护中,受制于环境变化、文化传承等条件,活态保护往往难以实现,而固态保护是最具普遍适用价值、最具效率的长期保护方式。将非遗转化为非遗档案正是非遗固态保护最重要的方式之一。”[2]为此,非遗立档保护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SWOT分析是指综合考虑组织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评价,从而选择最佳经营战略的方法。S(Strengths)是指组织的内部优势,W(Weaknesses)指组织内部劣势,O(Opportunities)指组织外部环境的机遇,T(threats)指组织外部环境的威胁。[3]本文基于SWOT分析方法,对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的优势、劣势,面临的机遇与威胁进行了简单分析并进一步提出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的发展策略,旨在为推进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一、非遗立档保护工作优势分析(Strengths)

  (一)档案载体的物质性使得非遗物质化,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非遗具有非物质性,并且都有较长时间的历史积淀,就像传统的手工技能、社会风俗、礼仪等,大都需要深厚的时间积累并且没有明显的物质载体,大多依赖于人们的口耳相传、言传身教,极易流失,对其保护与传承大为不利。而对非遗进行档案化保护,可以让非遗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下来,有效得使其物质化,对于其长久传承是大有裨益的。与此同时,对非遗进行档案化保护,为非遗提供了物质载体,使其“外物质化再现”。例如,若将某些传统手工艺以档案形式留存下来,学者在学习时便可有档可查,有据可依,也可适当减轻非遗保护工作对某些传承人的过度依赖。

  (二)档案载体的多样性使得非遗表现形式多样化,更好地传承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档案的载体形式日益多样化,从一般的纸张到比较

  高级的新型载体,档案的载体形势不断丰富完善。因此,对非遗进行档案化保护,可以有效借助档案日益丰富的载体,实现从文字到声音、图像、视频全方位多媒体化的呈现效果,使得非遗的表现形式多样化。用多样化的形式来展现非遗,便于将其内涵形象而生动地表现出来,更容易捕捉受众的眼球,进而有效地促进其保护传承。

  (三)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使得非遗更具真实性,使人们更放心地传承沿袭

  档案是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直接记录着这些活动的历史过程,真实地反映着历史,因此,档案是历史的原始记录,具有一定的真实性。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过一定的历史时期之后而形成的,它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记录着各个民族特色文化、日常生活生产活动习惯,也具有原始记录性。”[4]但由于其大都存留于精神世界,依赖于人们的口耳相传,代代沿袭,有时会被人们认为不可信。因此对非遗进行档案化保护,借助档案的物质载体将其客观呈现,强化了它的真实性。

  二、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劣势分析(Weaknesses)

  (一)非遗立档保护工作不完善,非遗档案保管效果差强人意

  由于现实或历史的原因,我国非遗档案广泛地分散在政府、文化事业单位和个人手中。不同的保管主体有着各自的保管优势。[5]但各机构间缺乏协调管理,使得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出现微观求全而宏观无序的局面,难以完整有序地展现非遗全貌。除非遗档案保管分散外,非遗立档保护及其档案管理法规不健全、载体形式不统一、立档保护各环节也存有一些纰漏等因素也使得整个非遗档案保管效果差强人意。

  (二)档案载体耗费一定成本且生命有限,长久保存效益不乐观

  档案载体都有各自不同的生命期限,即便需要长久保存的档案资料也会随着载体的日渐损坏而承担着流失损毁的风险,而非遗资料大都是需要长久保存的珍贵信息,这便与档案载体有限的生命力产生一定的矛盾。此外,非遗立档保护工作中,除档

  案载体本身具有一定成本外,对其定期的维护、专业保管人员的费用及占用大量库房空间等因素都将耗费相当成本,长久保存效益并不是那么乐观。

  (三)非遗立档保护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的发展、时代的进步,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的现代化转变迫在眉睫,而这一转变的关键在于工作人员专业水准的与时俱进,整体素质的大幅提高。目前的非遗立档保护工作正面临传统老旧式工作人员渐次退休,新兴专业复合型人才日渐上位的交替阶段,对专业立档保护人才需求相当迫切,因此,专业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成为制约我国非遗立档保护工作进一步发展完善的一大障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非遗立档保护工作机遇分析(Opportunities)

  (一)国家政策带来的新机遇

  自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为非遗建档以来,非遗立档保护工作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大力支持,进展较为迅速。国家对非遗保护的重视为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目前文化部门较多采用节目和影片等宣传方式体现非遗的重要性,而这些宣传影片或其中的某些资料都将成为重要的非遗档案。如2010年10月16日至21日在济南举办的首届中国非遗博览会上展示的非遗技艺,有的借助于实物载体,有的借助于声像手段,有的更是直接以档案的形式予以展出,这些都将有力地促进非遗的立档保护工作。此外,很多地方政府、组织等为促进当地非遗传承,不仅大力投资支持非遗发展,而且积极举办一些非遗档案资料的展览、知识问答、比赛等活动,这对非遗宣传及立档保护工作也是大有好处的。

  (二)科技发展带来的新机遇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带来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档案载体日益多元化,从单一的文字、实物载体到图像、声音、视频一体化的立体式载体,从静态物质载体扩展到动态虚拟载体,非遗的呈现形式日益多样化,宣传效果将更加令人满意;另一方面,档案保护技术进一步发展,档案存储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的发展使档案的电子化存储成为可能,在“云存储”背景下,档案信息存储空间将进一步拓展。与此同时,随着档案载体质量提高、档案保护技术改进,档案寿命将更加长久,保存时间将大大延长。

  四、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威胁分析(Threats)

  (一)社会公众档案意识薄弱,非遗立档保护的人文土壤贫瘠

  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档案的价值与作用认识尚浅,他们大都在需要查档考据时才想到档案部门,才会主动去查阅利用档案,档案意识并不强,这也是许多档案馆前门可罗雀的一个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公众对非遗立档的了解和认知仍十分有限,在许多地方对非遗立档保护的认识尚不到位,经费十分紧缺,仅限于档案部门等孤军奋战,还没有整合凝聚起社会力量,更没有形成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和自觉行为。

  (二)非遗传承人档案资料匮乏,受市场经济冲击严重

  非遗立档保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威胁是目前处于非遗立档保护关键和核心地位、掌握承载非遗技艺的多为中老年人,随时可能“人亡艺息,艺随人走”。这些中老年传承人大都档案意识薄弱,往往将珍贵的非遗技艺贮存于自己脑中,自身档案资料匮乏。与此同时,受市场经济冲击及“金钱至上”观念的影响,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的潜在价值难以被社会公众所发现。从大多数非遗从业人员现状来看,仅能勉强糊口,尚不足以养家,更谈不上发财致富了。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目前鲜见年轻一代积极继承沿袭非遗技艺了。再加上师徒传承、口传心授的独特方式决定了非遗从艺授业期限较长,难以大规模迅速复制存有,这些都将对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形成严重威胁。

  五、结语

  目前的非遗立档保护工作外有国家、社会的大力支持,科学技术的协助促进;内有

  档案化保护自身的巨大优势,这些都将为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契机。与此同时,还应注意克服档案化保护自身的劣势因素,有效规避市场经济冲击、公众档案意识薄弱等威胁因素,真正做到“利用优势,克服劣势,抓住机遇,规避威胁”,有效促进非遗立档保护工作科学发展,进而推动非遗技艺永续传承,发扬光大。各级档案部门应切实做好对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及时建档,使案卷真实完整,整理系统有序,科学优化利用。基于非遗传承人大都处于中老年阶段且大多数档案资料匮乏的现状,要做到及时为非遗项目建档,并及时建立非遗传承人档案,建立依“项”建档,依“人”建档,以及“一项一档”,“一人一档”的立档管档保护机制。在对非遗档案进行整理时,要做到系统有序,与各部门的分级保管制度相适应,并保证非遗档案的真实完整。与此同时,档案部门还应当科学合理地利用收集整理的非遗档案,为社会各界提供资讯利用服务,做好编研、宣传等工作,以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

  【相关文献】

  [1]王云庆,赵林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原则[J].档案学通讯,2008,(01):71-74.[2]周耀林,程齐凯.论基于群体智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制的创新[J].信息资源管理学报(武汉),2011,(02):59-66.[3]李娜.SWOT分析应用于竞争情报活动的实例研究——SWOT分析与“赛特”之成功[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04):288-290.[4]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理论探析[J].山西档案,2011,(02):46-48.[5]陈祖芬.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主体研究——以妈祖信俗档案管理为例[J].档案学通讯,2011,(01):16-19.

篇三: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是研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尽管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制定一些保护政策,开展了一系列的保护活动,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5000年的古老文明,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000年,我国开始为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昆曲名列第一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是我们文化认同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于中华民族宝贵文化创造力的珍重和关切,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正是和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综合实力的提升相联系,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种更有力度的支撑。中国现在是进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现在我国昆曲、古琴艺术等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还有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三项被列入联合国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

  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提高全民素质这句话已经出现很多年了,但现在看来似乎作用不大。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我们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

  3.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4.各地方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应该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盲目地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用一个妥善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

  5.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要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同时在立法上,既要结合本国经验,又要能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可以通过在国外进行文化节的形式,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全世界,让世界来关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与实践

  在教科文组织支持下举办的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今年已经是第六届。一届又一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和成果,促进了世界各国的经验交流,推动了理念的

  深化、政策和措施的完善。我们将本届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主题确定为“传承发展的生动实践”,意在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今年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专门安排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展,对《公约》的诞生和发展,对中国政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和重大举措,作了全面回顾。这期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活动,将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带进了成都市的社区,让居民们在家门口接触其他地区、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深厚魅力。中国传统工艺振兴和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成果展,以及传统工艺技艺比赛,则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尊重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传承者的创造性表达权利,关注遗产的传承能给他们带来经济的收益和生活的改善。我们非常欢迎大家踊跃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节的各项活动。我们也非常欢迎各国的朋友参加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我们愿意和大家一起,把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办成促进对话、交流、合作,分享理念、经验、成果的交流互鉴平台。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展开的。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面临遭受冲击、加速消失的现实威胁,也面临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历史机遇。为此,中国政府把正确应对环境变化、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政策制订的优先方向。

  我们认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是保护传承实践,保护传承能力,保护传承环境。中国政府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一是实践活动是否持续并富有活力;二是基本实践方式,如手工技艺之于某些传统工艺项目,是否得到保持;三是基本文化内涵是否得到尊重;四是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是否得到弘扬;五是相关社区、群体和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及再创造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六是传承人群是否得到保持乃至扩大。

  我们强调,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既是传承者,也是实践者,更是创造者,他们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重要的力量,他们的主体地位贯穿遗产认定、保护和传承的

  始终。这些社区、群体和个人在行使保护、传承和发展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享有创造性表达的权利,学习的权利,获得收益的权利。尊重持有者和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支持他们为民族传承,为生活创新,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

  我们注意到,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一部分以手工艺为主要生计来源的传统工艺项目传承人群,面临产品需求萎缩、收入不足以解决生计的困境,致使年轻人不愿学习和传承手工艺,传承后继乏人。为此,我们把努力实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活、丰富生活的统一,提升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不断增强传承活力与后劲,作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

  我们还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孕育和发展,与社会文化环境息息相关。中国政府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谨慎处理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努力保持文化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平衡,悉心维护和改善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条件。要尊重当地文化,尊重民族传统,切实防止和纠正不尊重文化遗产、轻视社区文化传统、损害传承人群权利的行为。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回归社区,回归生活,使其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体现和传承。见人见物见生活,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理念。

  我们认为,能力建设直接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时代变迁中的可持续发展。传承人群的传承与当代实践能力,包括对本地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深度,对相关遗产知识和技艺的掌握程度,进行再创造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也包括在一些项目传承实践中获得相应经济收益的能力。帮助传承人群获得和增强这些能力,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着力点。

  这些年来,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序展开,并不断形成新的局面。

  一是加强政策立法和机构建设。2009年,中国国务院设立了专门的职能机构,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11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奠定了基础。中国各省(市、区)也分别制定地方性条例,设立职能机构。

  二是开展大规模的调查统计和记录,建立清单制度。1979年开始,中国开展了对民族民间文艺现象的调查,迄今已收集资料约50亿字,出版了《十大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318卷,约4.7亿字。2005年至2009年期间,中国开展了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汇编普查资料14万册,普查资源总量近87万项。在调查基础上,经相关社区申报,专家评审,中国国务院认定了1372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各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了13087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并分别认定了1986名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和1492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三是制定分类保护政策,保持和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对传承环境或条件发生重大改变、传承面临严重困难的项目,专门组织开展了抢救性记录,记录其核心内容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独到技艺,以利其他传承人学习借鉴和研究,或在适当环境下实现复兴。从今年起,中国政府将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流变过程、核心技艺和传承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2017年3月,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计划从建立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培养人才、加强理论和技艺研究、拓展市场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振兴传统工艺的目标和路径。目前,我们正在研究制订支持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政策措施。我们将用几年时间,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门类都制订出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系统政策体系。

  四是持续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支持传承实践。去年,中国政府将给予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补助经费由每人每年1万元提高至2万元,不少地方也相应增加了补助。2009年以来,已支持各地建设了3000多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1万1千多处传习中心,命名了100多个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了153个保护利用设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中,又规划了219个保护利用设施的建设任务。依托这些展示馆、中心、基地和设施开展的展示、传习实践活动,有效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升了公众的关注热情和参与感。这些传承实践跟各地丰富多彩的民间习俗活动一起,日益成为社区文化的浓郁风情。中国政府专门安排资金支持数百种传统戏剧的创作和演出,相当一批传统表演艺术项目及传承团体获得新的生机。中国政府支持各地广泛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加深了青少年学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群。

  五是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中国文化部和教育部一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大学的学术和教学资源支持。通过对以持有者和从业者为主体的传承人群的短期培训,帮助他们加深对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强化对相关遗产知识、技艺和流变脉络的认识与把握,了解时代变迁带来的审美变化和社会需求变化,丰富艺术、材料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一些新的工具和方法。在培训中,我们还专门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列为必修课程,帮助传承人群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尊重和弘扬。从2015年计划启动以来,已有1万多人参加了研修培训。2017年参与大学已达78所。到2020年,参加人数将超过10万。这项工作受到传承人和大学的普遍欢迎,日渐显现提高传承能力、扩大传承人群的多重效应,也为大学参与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与传承搭建了平台。

  六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生态环境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以来,中国文化部在17个省、区、市批准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些地方都具有遗产丰富的特点,设立专门的保护区,目的是将遗产和其得以孕育、滋养的文化生态环境一起保护。我们特别重视社区文化生活的作用和地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振兴与传统村落的社区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支持这些村落开展丰富多样的传习活动,使传承实践有更好的空间,传统村落的文化特性有更好的保持和弘扬。

  以上是我和大家分享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理念和实践做法。

  各位同仁,各位朋友,保护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推动民族文化的繁荣和兴盛,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我们愿加强与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传统友谊和务实合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持。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

  春节

  春节,中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是传统上的农历新年。春节俗称“年节”,传统名称为新年、大年、新岁,但口头上又称度岁、庆新岁、过年。中国人过春节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在民间,传统意义上的春节是指从腊月的腊祭或腊月二十三或二十四的祭灶,一直到正月十九。在现代,人们把春节定于历正月初一,但一般至少要到正月十五(上元节)新年才算结束。

  在春节期间,中国的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都要举行各种庆祝活动。这些活动均以拜祭神灵、祭奠祖先、除旧布新、迎禧接福、祈求丰年为主要内容,形式丰富多彩,带有浓郁的各民族特色。受到中华文化的影响,属于汉字文化圈的一些国家和民族也有庆祝春节的习俗。人们在春节这期间都尽可能地回到家里和亲人团聚、亲朋好友之间走访拜年,表达对亲朋间的情怀以及对新一年生活的美好祝福。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隆重的传统佳节,同时也是中国人情感得以释放、心理诉求得以满足的重要载体,是中华民族一年一度的狂欢节和永远的精神支柱。春节与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

  “春节”民俗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清明节

  清明节,又叫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清明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是祭祖和扫墓的日子。中华民族传统的清明节大约始于周代,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多年的历史。经历史的发展演变,清明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各地都发展出了不同习俗,而扫墓祭祖、踏青郊游是基本主题。清明节的名称与此时天气物侯的特点有关,据西汉时期的《淮南

  子·天文训》载:“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乙,则清明风至”;“清明风”即清爽明净之风。《岁时百问》则说“万物生长此时,皆清洁而明净。故谓之清明。”

  清明节是中国重要的“时年八节”之一,一般是在公历4月5号前后,节期很长,有10日前8日后及10日前10日后两种说法,这近20天内均属清明节。清明节原是指春分后十五天,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明定4月5日为国定假日清明节,也叫做民族扫墓节。

  《历书》:“春分后十五日,斗指丁,为清明,时万物皆洁齐而清明,盖时当气清景明,万物皆显,因此得名。”清明一到,气温升高,正是春耕的大好时节,故有“清明前后,种瓜点豆”之说。

  清明节与端午节、春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四大传统节日。2006年5月20日,中国文化部申报的清明节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类别:民俗;编号:Ⅹ-2)。

  端午节

  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是中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端午习俗主要有赛龙舟与食粽子等。据《荆楚岁时记》记载,因仲夏登高,顺阳在上,五月是仲夏,它的第一个午日正是登高顺阳好天气之日,故五月初五亦称为“端阳节”;此外端午节还称“龙日节、午日节、五月节、龙舟节、浴兰节、天中节等

  。端午节扒龙船在中国南方沿海一带十分盛行,它最早是古越族人图腾祭祀的一种活动,后逐渐传播开并形成习俗。

  端午节起源于中国,是古代百越地区崇拜龙图腾的部族举行图腾祭祀的节日,百越之地在春秋之前已有以龙舟竞渡形式敬龙神的习俗。战国时期的楚国诗人屈原也是在该日抱石跳汨罗江自尽,统治者为树立忠君爱国标签将端午作为纪念屈原的节日;个别地方也有纪念伍子胥、曹娥及介子推等说法。总的来说,端午起源于南方百越,把农历五月五日视为“恶月恶日”起于北方,注入夏季时令“祛病防疫"风尚,附会纪念屈原跳江自尽等历史人物纪念内容,最后形成端午节文化相沿迄今。

  端午节与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民间的四大传统节日,是流行于中国以及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2006年5月,国务院将其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2008年起,端午节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审议并批准将中国的端午节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端午节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七夕节

  农历七月初七是七夕节,又名乞巧节、七巧节或七姐诞。

  七夕始于汉朝,是流行于中国及汉字文化圈诸国的传统文化节日。相传农历七月七日夜或七月六日夜妇女在庭院向织女星乞求智巧,故称为“乞巧”。其起源于对自然的崇拜及妇女穿针乞巧,后被赋予了牛郎织女的传说使其成为象征爱情的节日。七夕节妇女穿针乞巧、祈祷福禄寿、礼拜七姐、陈列花果、女红(gōng)等诸多习俗影响至日本、朝鲜半岛、越南等汉字文化圈国家。

  2006年5月20日,七夕节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篇四: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解放区“非遗”保护工作现状分析

  摘

  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多与劳动人民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民间气息浓厚。登记在册的13大类255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具有地方特色。同时,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艺术内涵,具有较高的艺术鉴赏品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同时,为了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今年已经做了大量工作。

  关键词:解放区

  “非遗”保护工作

  一、解放区“非遗”发展现状

  辖区“猿仙通背拳”“老董家闹汤驴肉制作技艺”“全驴宴”“蒋氏豆沫”“董氏六合枪”“火神庙传说”等项目具有宝贵的研究价值。老董家驴肉一代传一代,就像一条长链,环环相连,从未间断,到董颖已是第九代了。董氏驴肉历经300年的传承延续,已经逐步形成了当地特色的一种“餐饮文化符号”。董家驴肉制作工艺非常考究,在传统的制作工艺上结合现代烹饪技术,独创了以驴肉菜肴为主,四大怀药为辅的地方餐饮,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食用及药用价值。“蒋氏豆沫”起源于清末年间,至今100多年的历史,传承四代。“蒋氏豆沫”营养价值丰富、搭配合理,具有调解膳食结构养生保健之功效,常食可疏通肠道,滋润肝胃,清理血液垃圾,提高腦力能力。一位从事营养学研究的专家评价:“蒋氏豆沫”的营养价值可与黑米粥、八宝粥、乌鸡粥相媲美,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及食用价值。“鸿飞剪纸”传承三代,是在传统人像剪纸的基础上加以创新,速度快,通过长期实践的摸索能在薄的铜皮和铝皮上将原有的平面剪纸改进成半浮雕,使平时的剪纸更富立体感和观赏性,再加以巧妙的构思,娴熟的技法,其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及艺术价值。

  (一)项目总体数量

  辖区项目2554余项,立项137项,并进行实地拍照、录像、收集文字资料。

  (二)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十类标准的分类项目数量

  民间文学20项、民间美术18项、民间音乐1项、民间舞蹈2项、传统戏曲1项、曲艺1项、传统体育与竞技25项、传统手工技艺31项、民间习俗6项、民间信仰6项、民间知识1项、传统医药24项、其他1项。拍摄录像资料420分钟、图片资料1133张、录音360分钟,并绘制了解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布图,建立解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比较完整地掌握了解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信息。

  (三)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数量

  省级项目2项:闹汤驴肉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猿仙通背拳(体育游艺与竞技)。市级项目2项:全驴宴、蒋氏豆沫(传统手工技艺)。区级项目13项:其中民间文学1项,民间美术2项,传统手工技艺1项,传统体育与竞技7项,传统医药2项。

  (四)解放区项目数量

  新华街道27项;上白作街道18项;焦北街道10项;民生街道22项;王褚街道24项;焦南街道7项;焦西街道10项;七百间街道7项;民主街道12项。

  二、通背拳(通臂拳)项目现状分析

  (一)项目名称

  通背拳(通臂拳)

  (二)项目简介

  通背拳(通臂拳)发源于河南省焦作市、世界地质公园、国家AAAAA级云台山风景旅游区净影寺,流传至今有着八百多年的历史。

  通背拳(通臂拳)是我国比较古老的传统优秀拳种之一,拳理丰富精辟,涉及军事、商人、行旅、达官贵人、庶民百姓、为人处世、无一不周。套路演练风格舒展大方、刚柔并济,演练时似行云流水周流不息,前四路刚,后四路柔,讲究鸡腿猴形,上下起伏,将身长大如猛虎,将身缩小如狸猫。拳谱云:先打洪后打灵,然后再打轻灵成,能软揉者自然刚者灵也!其技击讲究,近靠挨跌,放长击远、左闪右进,以智力伏拙力为根本,是该拳的主要技击理论。

  (三)地域分布

  通背拳(通臂拳)习练者分布在晋东南、豫西北一带。目前主要分布在焦作市区、春林村、田涧村、李封村、牛庄村、西封封村、新庄村、武陟县东小虹村。

  (四)历史渊源

  通背拳(通臂拳)诞生期为北宋徽宗七年。净影寺僧人仿照猿猴跳跃、攀岩、嬉闹动作创拳强身护寺始称猿拳,后僧人和山中猿仙(历代拳师传说、《拳谱》记载)比试得到猿仙点化,从此正名为猿仙通背拳。

  猿仙通背拳成熟期为明朝初期。猿仙通背拳经过几百年的传承,明正德年间张文奎、郭万清二人将猿仙通背拳传给了怀庆府人,姓董名成字子生,号功德先生,董成继承师传拳法,悉心钻研、创决著谱,著有《拳经理论十问答》,内容丰富,涉及武术技击、人际交往、达官庶民、商人行旅、天文地理等鲜为人知的思想内涵,流传至今。

  猿仙通背拳鼎盛时期,清同治年间郭再汾系许万怀(外甥)

  嫡传弟子,武功出神入化,炉火纯青,中武举,赴京都应试晋爵,以卓越猿仙通背拳武功震惊四座,皇帝钦赐御匾一块,上书“雄风柳絮”四字,盛誉猿仙通背拳刚柔相济之意,封武德骑尉官位,镇守豫晋要道十三隘口,还特别嘉奖万寿山线柏一株,意欲该拳万古长青,源远流长。

  猿仙通背拳普及期为20世纪80年代至今。猿仙通背拳第十代传人李培均为春林村人,1980年在他的带领下成立了春林村通背拳武术馆,1997年成立了焦作市黄河武术馆。2006年猿仙通背拳十一代传人李新平组织成立了焦作市猿仙通背拳研究会,同年建立开通了猿仙通背拳武术网站。研究会成立以来多次组织会员参加比赛和演出,2008年9月应台湾武术界的邀请,研究会组织四名骨干会员到台湾进行为期半个月的武术交流,促进了两岸人民的友谊。经过这两年的发展,猿仙通背拳逐渐开始叫响焦作,走出国门。

  (五)基本特征

  猿仙通背拳基本内容有:猿仙通背拳理论、拳术套路、推法、器械对练、功法训练。

  猿仙通背拳套路有:拳法八套一百零八式、推法一套三十二式、刀、枪、棍、剑、丞相拐、春秋大刀、绳标、九节鞭及器械对练三十余套。

  猿仙通背拳功法有:桩功、操手法、舒筋法、行功法、练手洗药方等。

  (六)濒危原因

  猿仙通背拳始创于宋朝,主要传承过程在民间,由于各个朝代政治的不稳定,人们为生存而奔波,加上人们对拳术的发展和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从宋朝到明朝初期只有口传没有拳谱记载,清朝中期至1949年初只有口传没有文志记载。猿仙通背拳目前的传承困难重重,一部分技艺已失传,很多方面也面临着失传,其状况令人担忧。

  猿仙通背拳的拳经、拳谱、器械等资料已经挖掘整理了一部分,现在身怀绝技的老拳师已寥寥无几,部分功法也面临着失传,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大,亟须拯救。

  (七)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体育健身走进千家万户,猿仙通背拳是一项集强身、健身、防身、竞技于一身的别具一格的体育运动,对人们提高思想素质、道德修养,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保护现状

  首先,着重培养了李旭伟等四人为猿仙通背拳传承人苗子,编写出猿仙通背拳完整的新拳谱。2015年邀请全国各门派通背拳到该拳发源地召开首届全国通背拳发展论坛大会。

  其次,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为了保护和传承好猿仙通背拳,在人力、物力、财力缺乏的情况下,春节研究会投资2000元购置了道具狮子、刀枪等器械等。

  最后,建立了猿仙通背拳研究会。研究会以春林村、中站区、东方红广场、净影寺、人民公园五个辅导站为传习场所进行义务教拳。猿仙通背拳传习所,位于解放区上白作街道春林村文化中心院内,房屋面积80平方米,教练员3名,工作人员6人,学员40名,会员100多名。

  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党的政策的指引下,让我们携起手来,上下协同,共同努力,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参考文献

  [1]刘群霞,杨斯达.论南县地花鼓的艺术特征及其局限[J].艺术科技,2017(6):63.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五: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谈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应具备的素质

  作者:刁雅军

  来源:《卷宗》2016年第11期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受到了比较大的冲击,所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是刻不容缓,非遗保护工作者责任重大,应加快提高个人业务能力和素质。

  关键词:非遗保护工作者具备的素质;能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累积的文化创造和遗存,它不仅仅只代表着过去的信息,更是本民族精神文化内涵丰腴,历史悠久的表现,是国家文化传承的纽带。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存在量大面广、群众认知度低等普遍问题,更为主要的是我们缺乏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现在基层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大多是从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部门调配过来的,他们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有自己的专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刚刚接触,专业性不是很强,在认识、理解、实施国家非遗保护策略和措施上难免有一定偏差,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又离不开相应的专业人员参与和必要的理论指导,所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队伍,是我们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现实的需要。只有我们非遗保护工作者的素质提高了,才能保障非遗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尽快把我国众多的优秀非遗项目挖掘、保护起来。可见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身上肩负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应着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

  1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应以非遗保护法律法规为准绳,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为出发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申遗工作的重要理论基础,认真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杜绝“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发生。

  (3)认真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概念,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性特征、生态性特征和“活态”性特征发掘、采集、整理优秀非遗项目。

篇六: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文化遗产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是我市建设滨海旅游工业城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软实力。根据市政协常委会工作安排,市政协教科文卫体与文史学习委组织部分委员对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到太姥山、点头、白琳、硖门、沙埕、管阳等乡镇,实地查看13个文物单位,走访2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就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情况与相关部门、民间组织以及政协委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展开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本级文物保护单位48处,其中省级11处。省级历史文化名村3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2个。馆藏文物232件(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完成17个乡镇的文物普查和沿海史

  前遗址调查,登录不可移动文物389处,新发现269处,复查120处,同时采集、征集实物697件。发现了具有重要文化和学术价值的棋盘山遗址和后门山遗址,面积达5.1万平方米。制订了马栏山遗址群保护规划方案,经省文物局论证并获通过。

  我市现有沙埕铁枝、白茶制作技艺、硖门瑞云畲族四月八牛歇节三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福鼎饼花、佳阳双华畲族二月二会亲节、提线木偶戏、前岐马灯四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桐山打拾锦、贯岭排头提线木偶戏、桐山民间剪纸、(前岐、点头)妈祖庙会、管阳西昆祭孔仪式、店下寺前鱼灯、太姥娘娘传说、福鼎民间山歌等共25项,涵盖传统戏剧、民间音乐、传统手工技艺、民间美术、民俗等5大类的福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4名,其中1人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几年来,全市文化工作者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文物保护法》、《XX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努力营造全社会保护传承文化遗产的氛围;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普查和各级别、各类别的文化遗产申报,使得文化遗产保护初见成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不一的民间民俗文化活动,丰富群众业余生活,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较大差距。

  二、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存在问题

  1、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度不强。全社会对文化遗产的认知度不高,在公众甚至部分领导干部中对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不了解,对文化遗产的显性价值和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没有形成应有的保护传承观念。目前我市尚未出台有针对性的长效的工作机制以激励保护文化遗产,没有具体举措使文化遗产得到较好的传承。特别是对于文化遗产濒危程度高的品类,从传承人和资料的搜集、整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都不到位,大部分是处于自觉状态,如灵峰寺的部分唐、宋代石雕长期遭受雨水侵蚀,有的已经出现了风化;翠郊古民居多处遭受白蚁侵食。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随意地破坏文化遗产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

  2、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队伍力量薄弱。我市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不足,缺乏专业人士。专业管理机构尚未形成,并且缺乏自上而下的规划管理。基层文化协管员没有得到有效培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一些民间传统的手工艺制作费工费力,致使参与者不多,传承人匮乏,尤其是年轻一代更是鲜有问津者,如畲族服饰刺绣手工技艺现只有1位60多岁的老人能掌握,目前面临技艺失传的危险。各民间艺术的传承人断层、年龄老化现象严重,从事民间艺术研究的人才奇缺,培养新生代传承人难度大,民间艺术文化的传承人在人才资源上已经出现断层。

  3.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投入不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日常需要,特别是对特色文化、传统手工技艺、古民居等缺乏专项保护资金,而是主要依赖当地向上要一点、群众集资一点,以解燃眉之急。例如,管阳西昆大厝在“桑美”台风中,遭受重创,损毁严重,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无法得到修缮;沙埕镇每年都要花费30多万用于铁枝的制作、表演这项民俗活动,但由于没有展示厅和适当的存放处,每年活动后就不得不拆解,铁枝一经拆解就变成一堆破烂铁,费时费力又费工,造成很大的浪费。

  4.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城镇化建设之间存在突出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方兴未艾,一些古建筑、古村落在这个过程中经常受到建设性破坏,如始建于唐大历年间的潋城村,现在已是面目全非。大型工程建设也常常涉及地下文物。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时有发生,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遗产濒临消亡。大部分处于野外的文物,极易受各类自然、人为因素破坏,文物损毁较严重,保护前景不容乐观。

  5.文化遗产重申报,轻保护传承,与经济结合度不高。

  几年来,我市文化遗产各种各类别的申报工作轰轰烈烈地开展,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分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遗产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但这项工作出现重视申报,把申报某级别的文化遗产当成工作业绩,而对申报成功后该做什么、怎么做,考虑较少。现有的文化遗产潜在价值没有被看到,而被某些地方利用得很娴熟的文化产业在我市还处于探索阶段,文化遗产与经济结合度不大,文化遗产的内在魅力和潜在价值没有真正得到利用。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意识

  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认识。要坚持文化遗产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要主动、积极地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XX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文博单位的宣传优势,持续普及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增强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宣传爱国主义教育、增强民族凝聚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氛围。

  2、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市政府要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管理业务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做到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有所增长。同时,要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在政策、措施上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对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捐赠,努力形成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机制。要突出保护重点,对濒危的国家级和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采取措施,立即进行抢救,恢复原状;对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倾斜,促其发扬光大,不断创新,服务社会。要加强对传承人的资助,给予民间艺人生活补助以及必要的传承经费,使民族民间文化得以薪火相传。

  3、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我市文化遗产较多,加强管理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一批热心保护文化遗产事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士。要增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吸收那些真正热心于文化遗产工作和文化素质较高的人才。各级政府应依法承担起管理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工作职能,尽快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协调机构,并建设一支专职管理队伍。要采取进修、短训等方式,对现有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满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急需。要加强全市文化协管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提高业务素质。积极鼓励民间人士加入到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传承工作中,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4、加强经济建设中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在保护传承好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应妥善处理保护传承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人民生活需求的矛盾,依法将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通过规划编制,科学定位,明确保护传承利用的发展方向。城乡建设中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一定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纠正在城市建设、房地产开发、新农村建设中将重点保护的地段、传统街区成片拆除,随意改变古城、古镇、古村街巷传统格局等违法行为。

  5、充分做好文化遗产的利用

  首先,要处理好申报、保护、传承的关系,申报是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良好契机,重申报、轻保护传承,对文化遗产有害无利,文化遗产迟早会灭亡失传。其次,保护传承的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对象,实施不同方案。对于有价值的原始状态、不可再生、不能复制的文化遗产,要确保其历史文化价值和生存环境的优化,尽量做到“原汁原味”、“原生态”,对于可以复制并能市场经营的文化遗产可实施“创新开发”的保护思路。再次,我市文化遗产资源较为丰富,较具地方特色,宣传、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充分发掘文化遗产资源,整合文化遗产资源,努力实现从文化资源向文化产品的转化,精心打造文化产品和各种载体,形成具有影响力和品牌号召力的文化产品,提高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产业化程度,为我市旅游业服务,发挥文化遗产在我市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打造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软实力,真正将保护传承文化遗产与经济建设相结合,造福福鼎人民。

篇七: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作者:潘澍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年第27期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工作比较得力,取得了显著实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调研与思考,从组织领导、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发展平台、人才队伍、普查图谱、从小抓起、退出机制、数字科技、群众文化、国民教育、联合传承、社会力量、专业培训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多元的,国家“非遗”保护机制为主,多元的社会化“非遗”传承为辅。既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也要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要让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爱物惜物、慎终追远,让每一位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自觉自信地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通过调研与思考,总结经验,用宏取精,从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上述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落实“非遗”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设施设备,并强化行政领导,建立领导机制和激励机制,签订各级保护项目的目标责任书,积极推动“非遗”的保存、传承、发展等工作,防止在“非遗”保护中急功近利、浪费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

  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国家已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法律依据。建议各地市结合市县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等法律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的工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具体办法出台后,要充分发挥其在抢救、保护和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非遗”保护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们需要认真借鉴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开展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大力加强立法工作,不断补充和解释法律法规,从而更加有力地支撑和丰富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文化遗产法律框架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我们不仅要加快立法还要加强执法力度。此工作早开展比迟开展好。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还应当适当的运用刑法手段,比如破坏文物的犯罪,贪污渎职的犯罪,侵犯人身的犯罪,非法捕猎、杀害、盗卖野生动物的罪,从而形成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阶梯式保护。还要加强以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商业秘密保护模式。为依法保护非遗、构建法治社会打下法律体系本身和谐统一的基础。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机制

  经费保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前提。经费投入不足,无法添置办公用品、开展“非遗”普查、建立培训基地以及发放“非遗”传承人经济补助。建议遵循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投入、民间公益投入相互补的保护机制。一方面,政府要保证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行市、县、乡镇“非遗”保护三级投入制度,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投入力度。同时,注意吸纳民间资本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从而使“非遗”经费保障向科学化、可持续化迈进,推动“非遗”保护经费可持续发展。

  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融合平台

  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文化、生产、生活、民间工艺、表演艺术、礼仪习俗等多个领域,是区域传统文化的瑰宝,同时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融入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中,努力打造非物质文化产业链,对于“非遗”保护和推动区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加快“非遗”旅游产品开发,积极推进“非遗”传承场馆建设,加强“非遗”与民间旅游文化景区联合,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同时,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推动“非遗”项目的保护和发展,在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现代高科技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技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新渠道,推动“非遗”项目产业化、持久化发展。

  夯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非遗”传承,关键是人,人是决定性因素。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沿袭的个人或群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6月14日正式施行,之后备省、市、县、区也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区域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对于失去市场支撑的“非遗”项目,必须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建议加大人力、财力投入,着力提高传承人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努力打造高素质的专兼职工作队伍和传承人队伍;尤其是对基层传承人,各基层应按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补贴标准,为“非遗”保护造就管理传承梯队人才。

  坚持文化普查,完善“非遗”资源系统图谱

  自2005年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分地区、分类别地制订和实施了文化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体等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了一系列档案和数据库。这项工作要继续持之以恒地推进、完善、更新,逐步建立完整权威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体系。当前亟待进行的工作是对这些文化资源的整理归纳、分类选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谱系化、信息化、数字化、图形化处理,编制《文化普查资源目录汇编》、《文化普查资源分布图》、《特色文化资源分布图》等类目。以一种更为深刻、宏观、更具有整体性与普遍性意义的学术思想体系与“非遗”图谱科学,使文化图谱成果形成一个较为完整与规范化的编制体系。

  引导、鼓励、带领青少年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

  引导、鼓励、带领青少年探寻非物质文化,通过参观、体验、自己动手操作,感受非遗文化之美。可由文化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和教育部门互相配合、共同组织,让中小学生参观了非物质文化的时空、物事、展演,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美。各地可结合本地非遗文化的实际,具体安排目的地、标的物、日程表。这样活动的举办,能加强学生们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了解,提升对非遗文化保护的意识。还有可能让孩子们发现他们自己对哪些非遗文化的兴趣和天分,从青少年当中发现和培养非遗文化传承人。还可以考虑选择一些“非遗”项目列入中小学基础教育体系,作为选修课或兴趣课。

  引入退出机制,促进“非遗”保护与时俱进

  “狗肉”节、玩“斗鸡”、耍“猴戏”、牙雕、鹰猎、戏曲“点翠头面”,等等,对特定人群或许是生活或演艺辅助品,甚至作为区域文化、民族文化的代表。不过,在全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的现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真思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理念,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性、文化性、价值性进行考量,并从法规层面衡量、解决“文化”与“动保”、“环保”的伦理困境、矛盾。应该退出、必须退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目引入退出机制,应该撤销的撤销,应该调整的调整,不能“非遗是个筐,啥都往里装”。引入退出机制能够真正保护传承那些历史文化的菁华,对具有传统文化精华价值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与传承、持有与实践弘扬。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馆,数字科技魅力

  现存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大多借助于文字、摄影、录音、录像等传统技术手段保持存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资料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侵蚀、损毁、破坏问题。运用数字摄影、摄像、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应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通过数字技术获取和处理的资料利用数字格式转化并存储于磁盘阵列等系统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同时实现了海量存储。建议想办法筹措资金在各地建设以数字技术存储、多媒体技术展示、虚拟现实技术体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馆,既实现稳固海量长久存储,又实现多媒体多功能展演,实现档案馆与博物馆、保存与展示、持有与利用的双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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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群众文化中大力推广适宜的“非遗”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人类创造,不仅是人类文化的精华,更是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选择适宜时机定期不定期举办“非遗”专题的会展,可与庙会、节庆、交易会、博览会、文化遗产日、传承月等活动结合举办,现场请“非遗”传承人展演手工绝技,观众还可以亲自参与制作。还可以选择适合的“非遗”项目比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到社区文化、乡村街巷、厂区企业,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和健身文化。在群众文化中大力推广适宜的“非遗”文化,既可以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健身生活,还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和传承。

  进一步探索“非遗”项目进入高校教学之路

  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含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都可以选择出适宜的项目,进入高校教学,实现事物与传人的双管传承、优质传承。要想取得好的成效,关键在于教学模式的优化。教学设计要注意系统与精专的结合,既铺陈足够的历史背景、理论背景,也要传授精专的专业技巧、看家本领,比如地域特质、民族特质、文化特质等等。两个方面可以说同等重要,都不可以偏颇,否则容易造成优质传承目标的跛足。通过高校教学,可以从不同专业角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研究。比如从民俗学、文化人类学、艺术学和艺术人类学视角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高校教学传承“非遗”有利于培养高素质传承人,有利于理论升华、知行合一。

  创建高校+媒体+少年宫联合传承保护基地

  尝试对一些适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创建高校+媒体+少年宫三位一体的联合传承保护基地。比如传统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含游艺与杂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美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都可以选择出适宜的项目,创建联合传承保护基地。比如曲艺、音乐、舞蹈、体育等既适宜在一些高校教学传承,也适宜在媒体(传统媒体+新兴媒体)播出展示一些精品节目,还适宜在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少年宫丰富青少年的兴趣班、技能班。有条件的还可以参加一些商业演出。

  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非遗”

  积极倡导、贯彻实施民众有权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情者和受益人理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取得广大民众的理解、支持、参与。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使用者和守护者,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未来和希望。鼓励多种力量成立“非遗”基金会、研究院、艺术馆,通过补偿机制、立项引导、民间交流、成立资料库、举办“非遗”沙龙等等多种方式,广泛、生动、扎实地保护、传承“非遗”项目,资助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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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门定期不定期举办“非遗”培训班

  通过举办“非遗”培训班,让初任人员、基层人员得到有效充电,为胜任普查、采集、筛选、保存、服务“非遗”项目做好准备,从职业道德、专业素养、技能本领方面都得到切实提升。

篇八: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府行为分析——以山西省为例

  苏蒲霞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应当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在所有的保护措施中,行政保护是最重要的一种手段,政府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山西省政府在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很多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发动民间合力;加强宣传,防止“保护性破坏”、“生产性破坏”等措施的实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长效发展.

  【期刊名称】《吕梁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3)005

  【总页数】4页(P25-27,3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行为;地方性法规

  【作

  者】苏蒲霞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山西长治04601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P920.5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于全人类而言,其存在的意义均不可估量。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大量历史悠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些甚至被毁灭。在我国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使得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法制

  化保护的新台阶,挽救了许多濒危的文化遗产。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诸多保护手段中,学界多数从法律保护角度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鲜有从政府职能角度进行探讨。本文以山西省为例,探讨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如何充分发挥其职能,从而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挽救并传承我国的文化资源。

  一、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分析

  关于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国家一级政府的职能进行了具体界定,大致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并建立清单;进行总体规划;开展理论研究;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动员各保护主体广泛参与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总则部分的第3条、第6条至第10条规定了国家、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大致包括开展调查、行政审批、建立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非遗的传承和传播等[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的多种职能来实现,如:日常的行政管理、行政帮助、行政奖励、行政强制、法律责任等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其主要职能应当是通过有效的保护政策,依靠自身健全的保护机构,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等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

  二、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山西省的文化资源源远流长,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品类繁多。近年来,山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我国文化部、山西省委和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其保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一)普查申报成果突出

  普查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山西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

  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全面普查,普查采集的资料信息记录详实,普查工作卓有成效。据统计,自2009年以来,山西省投入大量资金,普查遍及全省所有县、有重大发现300余个,一大批由专家、文化工作者、大学生以及志愿者组成的队伍深入到田野进行工作[3]。

  在进行全面普查摸底的同时,山西也非常注重国家级非遗项目的申报。目前,山西省有2个项目(广灵剪纸和中阳剪纸)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剪纸子项目;有2个项目(“关公信俗”和晋剧青少年实践者培养计划)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2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和优秀实践名册项目;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5项,涉及保护单位145个。

  此外,截至目前,山西省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53项,涉及保护单位603个;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124项,县级项目2600项。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72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614人,市级传承人1548人,县级传承人3314人。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0余处,传习所200余个。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企业、经营户、作坊约3000余户,从业人员约499万人。

  (二)人才队伍的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山西省从2008年开始,省文化厅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外出学习考察、学术论坛等方式,提高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例如,2008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经验交流会成功举办;2009年,山西省保护中心召开普查工作经验交流会;2010年,省中心领导参加“山西民歌保护传承座谈会”;2011年,山西省派员参加文化部举办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应用培训班,同时,中部六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论坛在太原召开;2012年,山西举办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项目生产性保护培训。这些活动有效提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

  (三)保护机构初步设置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早在2006年12月,经山西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处级建制。该中心下设三个部室:综合办公室、申报与项目管理科、技术科,专门负责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目前,长治、晋城、临汾等市也已经成立了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山西省还在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和科研机构,为山西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提供后备力量。

  除以上保护机构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也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职能。目前,全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0余处,传习所200余个,如:东湖老陈醋生产展示区、晋商文化的各类博物馆等。

  另外,山西法律法规建设成果显著。2012年9月28日,承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为加强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山西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列举式的概括,对县级以上政府的非遗保护职能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还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产生、认定、退出机制作了详细规定,使得山西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三、山西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分析

  尽管山西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法规规章建设、资金保障、普查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都提供了保护政策,并初步构建了系统的保护组织机构,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法规制度建设仍不够完善

  纵观《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笔者认为,条例规定仍不够细化,原则

  性规定居多,很多规定实施起来难度较大。如:对经费的规定、代表性传承人退出制度的规定,尽管条例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还需要相应的实施性文件,以保证《条例》的实施。

  另外,该条例实施的外围条件依然没有改善,影响着条例的实施效果。如:对国家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都没有完成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二)社会转型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面临巨大冲击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土壤及其生态环境都遭到破坏,面临着生存危机。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传承困难,后继无人,现有传承人年龄偏大,年轻人因收入低、掌握技艺时间长等原因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热情不高,存在收徒难、传承难的困难。随着一些传承人的离世,人亡艺绝的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在偏远农村普查不到的地方,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发生[4]。

  (三)民间参与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发挥非政府组织、传承人等民间力量的参与。但是目前,山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是政府主导性的政策制定,联合学术界进行理论探讨,没有充分的鼓励民间团体的参与,没有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因此,对于民间来说,很多人甚至不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何物!参与力度不够,这种状况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四)基层保护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传承人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山西省虽已建立起省市县三级保护机构,但很多地方缺少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保护力量明显不够。有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只限于表面的宣传、展示活动,往往简单召开会议、举办论坛、组织展示等手段,保护力度和成效明显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且面临保护危机

  的现实。

  在生产性保护中,有的代表性传承人忙于迎合市场和营销产品,疏于开展传承活动甚至冷淡传承工作。有的代表性传承人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忙于进行同种风格作品重复制作与生产,不注重自身技艺的提高,传承人的培训交流与传承人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配套性实施细则或政策性规定,畅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渠道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生效,在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上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条例》的落实仍需各级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来配套实施。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的保存涉及落实《文物保护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搞开发,涉及地方税收和相关政策的督导和扶持。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协调性政策。再如:资金的提供,地方政府不仅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免出现有的传承人已故,却还领受资金,有的传承人领受资金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出现。这些都需要具体落实,否则,虽然有法可依,但难以执行。

  (二)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各行业、企业,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积极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政府可以在税收及政策方面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企业捐助或加入非遗的保护当中。

  (三)应进一步健全传承机制,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力度

  在保护的同时,山西省政府还应继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加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切磋技术和交流传承经验,开展技艺交流,提高他们的传承责任意识和保护传承能力。将代表性传承人保护逐

  步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机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他们学习掌握传统知识或技艺、培养更多的后继人才。

  (四)加强宣传,防止保护性破坏的情形发生

  山西省在生产性保护方面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今后,要继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探索和研究,并且处理好在非遗的保护中的各种矛盾关系,如:传承与商业开发的关系,生产性保护和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之间的关系等。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在税收、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创造有利条件。

  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知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有的传承与发展规律,避免“保护性破坏”的情形发生。一些地方“生产性保护”的概念就是商业开发,使得在开发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其原生环境、物化形式等多个方面。使得过度关注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中的精神内涵,使其逐渐被商业化、庸俗化,而违背了保护的初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严重破坏。因此,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同时,政府应当减少过多不当的外部性行政干预,并建立起有效的市场化的监督体系,制定出相关的规章制度来约束过度的商业化开发行为,从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良性发展[5]。

  五、结语

  总之,在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时期,政府机关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主体,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保护成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山西省只有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坚持依法保护、制定相对完善的政策体系,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效保护。

  参考文献:

  [1]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刘红婴.世界遗产概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3]文

  华.辉煌的五年——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综述[N].山西日报,2009-06-22.

  [4]李

  彦.关于保护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考[J].文物世界,2006(6).

  [5]张明亮.对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查与思考[J].品牌2009(Z4).

  (下半月),

篇九: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文化旅游资源,它是XX无形的文化遗产,是XX大地上世代相传的历史文化传统,代表XX的文化文明,是XX人民共同守护的精神家园。

  一、非遗基本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XX区位于渠江东岸,华蓥山脉中段西麓,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类较多,异彩纷呈。民间文学方面主要有歌谣、童谣等;

  传统技艺方面主要有小井制陶技艺、賨城装裱、桂兴羊肉制作工艺、传统篆刻艺术、长五川工木雕等;

  传统音乐及戏曲方面主要有桂兴山歌、桂兴唢呐艺术、道乐、打玩友等;

  民俗方面主要有代市花轿迎亲、代市舞龙、袍哥茶阵、桂兴石匠开山号子等。截至目前,XX区共有非遗项目X个,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

  、传统舞蹈

  、传统戏剧、传统美术、曲艺、传统体育游艺及杂技、传统医药、民俗,其中省级非遗项目X个、市级非遗项目X个、区级非遗项目X个,传习所X个。

  二、传承保护工作成效

  近几年来,我区大力开展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大力实施非遗传承人申报、项目审批、保护、抢救、人才培训等工作,不断探索实现我区非遗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

  (一)以非遗挖掘为抓手,强化非遗项目申报。一是全面普查。深入农村、深入田间、深入一线走访调查,做到“不漏村镇、不漏线索、不漏种类、不漏艺人”。截至目前,累计走访X个乡镇(街道)X多个村X余人次,搜集非遗线索X条、普查资源XX项,拍摄图片X余幅。二是积极申报。坚持以特色促申报,以申报促保护,加大项目传承保护。截至目前,全区共拥有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X个,其中XX年“宕渠双竹连响舞”“长五川工木雕”成功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XX年“桂兴唢呐艺术”成功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打破了XX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零”的局面。XX年创建XX区为XX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连响之乡”,XX区桂兴镇为XX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唢呐之乡”。

  (二)以活动演展为载体,营造非遗文化氛围。一是广泛开展非遗文艺巡演。通过乡镇文艺调研、群众广场舞大赛、“音舞剧”双年会、送文化下乡、戏1

  曲进乡村、戏曲进校园、“欢乐农家大赛”“欢乐市民大赛”等文艺演出,穿插非遗类文艺节目,如桂兴唢呐、宕渠双竹连响、川剧变脸等。二是广泛开展非遗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重大节庆等,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共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明白纸2000余份、《XX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宣传明白纸3000余份。三是广泛开展非遗巡展活动。在北城中央大街办公楼、龙塘街道先锋广场、XX中学、乡村等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巡展50余场次。

  (三)以非遗项目为依托,打造非遗文艺精品。为全面提高XX非遗艺术观赏性,推动非遗文化创新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XX区逐步探索非遗文化的品牌打造。一是目前已出台了《XX市XX区“宕渠双竹连响”本地化品牌化工作方案》,成立了“宕渠双竹连响”本地化利用和品牌化创响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本地化利用和品牌化创响基础工作。二是以市级非遗项目“宕渠双竹连响舞”为题材创编的文艺节目多次在省市比赛中夺得大奖。舞蹈《宕渠双竹连响》于20**年代表XX参加中法建交50周年文化交流文艺演出活动;

  曲艺类连响节目《山水青清》在XX年XX市群众广场舞文艺展演和XX省群众广场舞文艺展演中获得第一名,同时代表XX省参加全国广场舞大赛北京集中展演,并登上XX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舞台。三是邀请著名编导何川打造了以市级非遗项目“长五川工木雕”为素材的舞蹈《刻·春秋》。XX年舞蹈《刻·春秋》受邀到巴中市参加“巴人文化艺术节”,同年在XX市第二届“音舞剧”双年会中喜获金奖。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非遗保护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区非遗中心在区文化馆只加挂了牌子,没有增加编制,无专业技术人员和非遗保护工作队伍。非遗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其工作内容涉及民俗学、社会学、宗教学、人类学等多学科。非遗普查的主体是普查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到非遗普查的效果和质量。我区目前专业普查人员少,大多数身兼数职,提高自己业务知识的时间和精力不够。

  (二)非遗传承受到严峻考验。我区非遗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由于岁月的流逝和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经常性、长期

  性的展示平台,使其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传统民间文化项目参与人员也越来越少,传承者和受众群体明显减少,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传统文化在老年人中还有一定影响,年轻人大多数对其不了解、不热爱、不熟悉,民间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

  (三)非遗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非遗项目来自最基层,存在于人民大众之中,但相当一部分人非遗保护意识淡漠,没有认识到非遗在当前条件下加速消亡的现实,没有意识到消失和正在消失的非遗是最珍贵的文化遗产和人类文化的历史记忆,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有些人甚至认为非遗保护是文化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事,与自己无关,非遗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足。

  (四)非遗工作专项经费匮乏。开展普查、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承工作无上级专项经费。非遗区级展示中心因依托区级文图服务中心资金差口X万,目前尚未建成。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挖掘整理,夯实非遗保护基础。一是完善非遗资料。要根据我区非物质文化资源现状的价值和特色,确定重点项目,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全方位的普查,力争每年抓好几个重点项目,充实各级保护项目,继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汇编。二是建立非遗传习基地。建立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在内的非遗传承、保护基地并完善后续管理,从根本上调动传承人的工作积极性,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二)加强宣传展示,提升非遗保护意识。按照区县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强化推进区级非遗展示中心等四馆(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为非遗常态化展示提供良好平台。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大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展览、演出等宣传展示活动。依靠舆论引导,依靠有效的宣传与教育,使非遗保护不断深入人心,营造全民参与非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

  (三)加强项目建设,打造非遗文化品牌。以传承人保护为中心,打造一批重点非遗项目。积极组织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参加市内外大型的节日庆典和交流调演活动。逐步推进“宕渠双竹连响舞”本地化利用和品牌化创响工作。通过组建连响队伍,开展连响培训,建立传习基地,打造精品节目,对外交流展示等方式,不断提升“宕渠双竹连响舞”的群众普及率和品牌影响力。逐步在各乡镇、行业系统组建连响队伍,全面开展连响文化辅导,在全区开展连响集

  中展示活动。

  (四)理顺工作机制,形成非遗保护传承合力。一是坚持全员参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机关、学校、企业、村(社区)等城乡基层,各类文化单位机构、各级文化阵地平台,都要担负起守护、传播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二是加强人才保障。积极争取协调,引进专业人才,提高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

  建议设立非遗保护专职队伍。三是加大经费投入。由区财政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编报非遗文化产业项目、非遗保护项目等,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五)加强合理利用,推动非遗+模式深度开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和转化利用中,坚持以开展促保护的工作思路,创新保护工作思路,充分利用不同舞台展示、项目宣传、非遗产品开发等不同的创意形式进行深度开发。积极探索、寻找非遗+“文化、旅游、扶贫、互联网、科技数字”模式,促进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开发非遗手工艺品、非遗文创产品、非遗表演、非遗服饰、非遗医药、非遗景观、非遗餐饮、数字化非遗,打造非遗文化品牌。重点加强非遗与旅游的深度融合,在旅游区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从而达到以文促旅,以旅彰文的良好效果。

篇十: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我国职业院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述评

  李敏;夏思诗

  【摘

  要】职业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载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职业院校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当前,职业院校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展现出非遗文化传播、培养专业传承人才、开发非遗课程教学资源、建立保护基地等多种功能,开展了利用现代学徒制来丰富和完善非遗传承和发展的实践探索,丰富完善了非遗传承的院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职业院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面临着理论指导缺失、学生继承非遗项目热情不高、专业建设滞后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型教师短缺等困境.

  【期刊名称】《职业教育研究》

  【年(卷),期】2019(000)001

  【总页数】5页(P5-9)

  【关键词】职业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作

  者】李敏;夏思诗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

  杭州310014;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

  杭州31001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718

  自古以来,学校即是传播和创造民族文化的重要场所,“人类文化正是借助于教育活动内化到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经过人的认识系统、情感系统、意志系统和价值

  系统的综合评价选择和再创造而为人所理解、接受和认同,进而保存在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1]。职业院校通过选择、加工、传递、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为年轻一代所理解和掌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传承的基本形式之一。

  一、职业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越来越受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蕴含着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精神价值,体现着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是维系民族文化身份的基本依据,也是维系民族和国家统一的基础。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越来越重视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教育的力量越来越受重视,非物质遗产传承活动逐渐进入各级各类教育机构。

  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公布了首批100个全国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标志着民族文化传承正式进入全国职业教育的示范专业建设行列。《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职业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载体,推动民族文化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推动职业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培养相结合,借民族文化之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民族特色产业、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要“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示范专业点建设”,《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出要“支持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加强传统工艺专业建设,培养具有较好文化艺术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积极推进现代学徒制,建设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职业教育教学和开展研究”。

  随着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完善,各省相继在职业院校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教育部设立了职业院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职业院校根据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本校特点,积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项目引进学校,探索了各种类型的传承方式,非遗传承活动越来越活跃。

  二、职业院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功能的多样化

  (一)以文化育人为导向,深度传播非遗文化

  职业院校服务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通过非遗传播可以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可以激发年轻一代文化自信和身份认同感,从而形成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

  首先,部分学校采取开设非遗选修课的形式引进非遗,这种形式对于学校的资源设备不会有太多的要求,开设起来较方便也很受欢迎。非遗选修课程能够使学生了解有关非遗项目的历史,深入了解当下非遗的状况,体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和传承的价值,有利于培养学生探究历史的兴趣和形成一定的非遗传承实践能力。通过课程的学习学生们心中保护非遗、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的责任感得到提升,越来越多年轻人开始加入到非遗传承队伍中。例如,杭州职业技术学院西泠学堂开设了中国篆刻、中国书法、艺术品鉴赏三门课程作为学院艺术类选修课;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则根据地域特色,开设了西溪小花篮编织技艺、五常十八般武艺以及杭州雕版印刷技艺三门极具特色的公共基础课程。

  其次,创办非遗学习传播社团。作为由学生自发成立的组织,社团相对于课堂教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社团活动围绕非遗积极开展各项专题活动,形式丰富多样,如学术交流、讲座论坛、社会实践、知识展览、志愿者活动等。这些活动既可以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请进学校,为学生们现场展示和讲解所掌握的绝活绝技,又可以将学生带出课堂,走进传承人所生活和工作的环境中,实地了解该项非遗发展的现状。青年人通过特色社团感受到了传统文化的魅力,提升了学习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兴趣。

  (二)设置非遗相关专业,培养非遗传承的专业人员

  “文化的延续光通过物质化的形式是不行的,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理解和懂得使用这些物质载体的人,那么这些物质就成为死物,既无认识的价值,也无使用的价值。历史遗留下来的文化就失去了光泽,也失去了生命。[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面临的最大困局就是后继乏人。职业院校由于其自身的办学目的和使命,与其他传承方式相比,在非遗传承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保存、传递、更新、创造民族文化的功能。职业院校通过设置与非遗项目相关的专业,经过学校的系统教学和训练,学生毕业后便可以直接从事相应行业工作,成为非遗传承的专业人员,从而能有效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专业人群,如浙江省青田县职业技术学校的石雕专业、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的青瓷专业、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的硖石灯彩专业、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黄酒酿造专业等。只要我们拥有了造物思想和技艺的人,形成一条有机发展的脉络,就能够把珍贵的文化遗产一代代传递下去。

  此外,有的职业院校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较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理论和技艺的优势,也积极参与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为提升传承人群的理论素养和技艺创新能力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自主开发,构建非遗传承的课程教学资源

  学校教育活动主要是通过对各种知识技能文化进行整理和加工,通过有目的有组织的教学来培养人才。职业院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选择也体现出学校对非遗文化的系统化、条理化、规范化的过程。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具有口传心授的特点,没有规范的文字和数字资源供学习使用,许多职业学校利用教师理论水平较高、掌握课程开发技术的优势,结合当地的特色,自主开发和实施相应的课程。例如,贵州某职业学校整合地域资源、凸显办学特色,开发了苗族吊脚楼建筑校本课程;浙江省宁海县第一职业中学编写了《走进泥金彩漆》《泥金彩漆技艺实训》等教材,用于挽救濒临失传的泥金彩漆工艺。

  除了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教材,还有一些学校结合现代技术创建了教学资源库。例如,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与拥有百年历史的西泠印社合作共建的“非遗教学资源库”项目,双方达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教学资源库汇集了学校、企业和非遗传承人的优质资源,借助于先进的网络技术,最终成为一个多

  功能开放式的专业交流与服务平台,包括教学和管理、技术培训和社会服务、教育改革成果推广和应用、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功能。教学资源库也可以凭借其技术优势,为不同学校、不同地区提供优质的资源共享服务,为全国范围的职业院校的专业建设、学生自主学习、企业培训等提供有力的指导与无障碍的支持。

  (四)发挥院校优势,建立非遗保护平台

  2005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近年来非遗数据库这种新型的、数字化的非遗保护平台逐渐兴起。职业院校依靠其自身优势,在现有的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为整理研究由非遗传承人口述的材料提供专门的场所,并且为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提供学术理论扶持。例如,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便在其图书馆开设了专门的区域作为非遗研究室、口述史访谈室,并通过实地调查从非遗传承人群中收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对资料进行整合、梳理。数据库凭借其管理信息资源、操作灵活、传播迅速、易于存储等优势,已成为非遗保护的必然趋势。

  此外,还有的职业院校正在探索建立校内非遗博物馆,让学生不出学校便可以近距离接受非遗的熏陶。学生不再像课堂教学时仅仅依靠视觉和听觉来接收信息,而是运用综合感官来全方位地感受非遗文化的魅力。校内博物馆不仅具有一般博物馆的功能,还可以作为保护传承非遗的重要平台,向社会收集优秀非遗作品作为展示和研究的对象。

  (五)汇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创新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不同,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无数次的改革创新才有了今天的面貌,创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活态、适应时代变化的重要方式。创新意味着“非遗”传承主体除了能延续历史知识技能外,还能在现代社会中通过不断创新这一渠道保持“非遗”的活态,在现代生活中挥发出更灼热的光芒,照亮其可持续发展的前进之路[3]。

  职业院校是青少年的聚集地,他们正是创新的主力军。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学生可以将当下流行的元素融入传统作品中,丰富其设计内容和元素,实现产品上的创新。例如,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在创新研发方面,专门成立了艺术创新研究会,系统地组织创新研发,将非遗元素融入新产品研发,“新湘绣”“新湘瓷”等新产品层出不穷,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与推广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4]。其次,如今成长于信息社会的青少年对于新媒体和自媒体有着敏锐的感知,他们最能找到传统文化和时尚之间的联系,还能利用互联网手段来营销自己喜爱的手工创作,进行OTO定制、在线创业等,由此便促成了非物质遗产与教育以及互联网的融合。这个过程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还能够帮助学生增强团队意识和综合素质。

  三、探索出以现代学徒制为核心的非遗传承模式

  传统的非遗传承途径有家族传承、师徒传承、作坊传承等,传统模式具有师徒一对一、针对性强、传承人对技能的掌握深入等优势,但是传统的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在地域和门户上的封闭性弊端明显,教学上效率过低,知识不够系统。因而,传统的非遗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对于人才培养的要求。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已经在我国职业院校普遍推广,它基于深度校企合作,结合了传统学徒制和学校教育的优势,实现了大师传承和院校教学的融合。现代学徒制既具有传统师徒制注重技能操作、讲究经验技法传授的特点,又有现代学校系统化的教学、规范化的管理、规模化的培养人才优势,是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非遗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培养的人才不再是只具备单一非遗技艺,而是具有专业综合能力和创新意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一)多学段递进式非遗人才培养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易学难精的特点,光靠一所学校两三年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随着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有的地方探索出了多学段衔接的培养方式。例如,浙江省绍兴黄酒酿造技艺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浙江省传统优势产业之一。近年来,绍兴中专、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树人大学都有专业或学院培养黄酒产业人才,实现了中职、高职到大学本科的多学段培养。初始阶段在低年级嵌入非遗文化普及性课程,着重激发学生的非遗认知和兴趣。接着按大的专业方向嵌入非遗特色课程,由非遗大师和学校专业教师共同授课,使那些已经对非遗产生浓厚兴趣的学生获得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在学生毕业进入顶岗实习阶段,非遗大师选拔那些愿意以后致力于该行当的可造之才,进行拜师学艺,进入一对一“师傅带徒弟”的非遗技艺传授、传承阶段[5]。

  (二)双师共导系统化教学

  传统的师徒制中,师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而学校中的教师熟练掌握理论知识,但是缺乏操作能力。职业院校的教学内容从专业理论到操作技艺、从文化基础到人文素养,既有传统讲授式课堂教学、又有集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多种实训课程,多元化的教学内容培养了学生开阔的视野,多样化的教学形式突破了传统师徒制中“偏技艺、轻理论”的弊病,全方位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养,有效地促进了非遗传承人才的专业化和创新性。

  (三)校企合作创建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

  许多职业院校把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引进校园,建立了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例如,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设有雕版印刷大师技能工作室;浙江广厦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东阳木雕大师技能工作室;龙泉市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青瓷烧制大师工作室;泰顺县职业教育中心成立了石雕大师技能工作室。当前,非遗技能大师工作室已成为校企合作、大师间合作互动的培养传承人才的新形式,是保护和传承非遗文化的有效手段。

  (四)创设实训基地,建构职业情境

  职业院校正在积极建设非遗传承的校内或者校外的实训基地。例如,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就与当地的硖石灯彩企业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得以在企业内部建立了校外实训基地,与其校内实训基地互为补充。校外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了走出校园的机会,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可以体验到真实的职业情境,有效提高职业能力,最终掌握制作要求。且校外实训也给学生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在此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与省级传承人签订师徒结对协议,毕业后直接进入该企业就业[6]。

  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模式构建了一种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大师传承与院校教学相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做到了非遗传承与现代学校教育的有效融合,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创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探索出了一条新途径。

  四、职业院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

  非遗保护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非遗传承和保护相关的理论学科体系尚不完善,使得职业院校的相关工作缺少系统理论的指导,在职业院校开展的非遗传承工作在摸索中创新,有待实践检验。无论是院校传承的政策制定者,还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的教师,都急需学习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科学保护方式,总结和借鉴不同项目传承中的经验教训,才能科学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年轻一代不能持续坚守学习和传承非遗

  工业化的发展导致我国传统文化的变迁,工业文明持续改变着中国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和土壤不断地受到冲击,青年人的成长过程中鲜有接触当地的传统非遗项目的机会,造成他们极度欠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因而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习和工作热情,更是少有想要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感。职业院校加强了非遗项目的宣传工作,激发了学生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有的学生积极地参与相关社团或者选修课程,但是能够长期保持对非遗项目的学习和研究兴趣,持续学习技

  艺,把非遗传承作为一项事业的寥寥可数。

  (三)职业院校非遗专业建设滞后

  由于职业院校非遗传承的建设项目尚在发展阶段,大部分学校的专业目录中还没有非遗项目的身影,多是以选修课、社团活动等形式存在,相关专业建设处于实践探索之中。大多数职业院校教学中缺乏系统的非遗项目课程和专门的非遗特色教材以及相应地能与市场结合的实践教学平台,造成项目传承创新的局限性。调研统计发现,大师技艺和学校专业对接不紧密、专业性太强不适合融入课程、报酬低大师积极性不高这三项被提的较多,占比10%~18%[7]。甚至还有的学校通过非遗项目申报的资金被挪用于其他专业建设。

  (四)非遗传承专家型教师匮乏

  非遗传承的师资建设始终存在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学校教师多是中青年,他们虽然在学识上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但是自身对于非遗项目的理解、掌握还在初始阶段,不可能承担起非遗传承人的培养任务,最多只能关注理论知识的教授。另一方面,大多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事已高,已经习惯了传统的师傅带徒弟式的传承,或有些传承人事业已经较为成功,学校的薪酬水平对其没有吸引力,并且也没有充分的时间投入学校教学,即便是学校采用各种方式吸收了非遗传承人,他们的课堂教学技能缺失也是个很大的问题。总之,职业院校非遗传承教学亟需解决专家型教师缺乏的问题。

  如何探索非遗传承的新路径成为当下社会发展民族文化、振兴传统工艺、乡村振兴的共同价值追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纳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关系中国民族传统文化薪火相传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当前职业院校必须承担和完成的历史责任和重大使命。虽然非遗传承工作在职业院校还处于探索阶段,但是利用现代学徒制来丰富和完善非遗传承的院校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麻艳香,蔡中宏.教育:文化发展的内在机制——教育与文化的关系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0(1):40-48.[2]叶澜.教育概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173.[3]李晟.基于旅游视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激励机制研究——以传统手工艺技能为例[D].杭州:浙江工商大学,2008.[4]李升.市场化背景下依托大师工作室发展民间工艺的探索——以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为例[J].艺海,2017(5):150-152.[5]臧其林.大师工作室引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培养实践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7(17):58-61.[6]寿斌杰.传承就是最好的保护——中职学校“省级非遗传承教学基地”创建实践与探索[J].职业,2016(18):40-41.[7]朱萍.职业学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的调研报告[J].江苏教育研究,2017(12):62-64.

篇十一: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与趋势探讨

  作者:曹荔洁

  来源:《文化产业》2016年第04期

  摘

  要:随着人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逐渐深入,使大众的关注焦点不再仅仅局限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认识开始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是研究一个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资料,所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是尤为重要的。本文就当代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及发展趋势做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口头传承、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以及与传统手工艺相关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程度,也能发挥力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调动和传承传统文化资源,有利于中华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对于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构建良好的国家文化形象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观念滞后。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相对滞后,由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国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问题得不到系统的解决,保护标准和规范以及收集、调查、整理、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不够完善。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首先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再次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最后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二)过度开发。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存在着重视开发而轻视保护的弊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淡薄,仅仅看重申报的数量、开发的价值,轻视保护和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物质化”功利倾向严重:一方面,要奋力挤进国家级“遗产名录”;另一方面,对一些文化遗产过度开发。某些地区特定时期的生活习俗,如“裸体拉

  纤”、“走婚”、“裸浴”等在一些地方被滥用。其中很多表演是为了迎合游客口味的“大胆创新”,完全改变了原生态内涵。很多地区将文化遗产变成了一种赚钱的工具,迫不及待地挂出去展览,或张贴醒目的商标变成商品,试图卖个好价钱。掠夺性开发、破坏性建设、企业式经营等现象,已成为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难点。

  (三)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教育领域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足够重视,导致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脱节。在我国大学的教学课程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很少,学生不能在受教育过程中了解到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国家不能培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要的社会人才。新时期,年轻人的生活充斥着网络、娱乐、西方节日等环境中,越来越远离民族的传统文化,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民间非物质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四)遗产传承问题不容忽视。受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冲击的和影响,愿意学习传统技能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致使民间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面临后继无人的困境。许多项目的传承人大多生活在农村,由于受到项目本身级别限制等诸多原因,仍然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依靠儿女们来赡养度日。因此,补助一批民间艺人是当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通过出台政策、补助经费、创造条件等方法来放慢我们与传统文明渐行渐远的步伐,将原汁原味的民间特色鲜活地展示在民众的面前,可以说,这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趋势

  在全球化、信息化、商业化社会环境下,一些传统文化所赖以生存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功能和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或不再存在,作为传统社会表达方式的传统文化由于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逐渐走向消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日趋严重的危机。传统的、多样的民间文化受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外来文化的强烈冲击。这种冲击的结果绝不仅仅意味着个别文化片段的毁灭,而是意味着多样性文化的生存空间的改变。在我国,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文化生态区保护已成为“非遗”保护最为重要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静止和固态的,它需要在发展中生存,在传承基础上不断创新,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龄老化,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传统习俗发生改变,许多文化记忆渐趋淡化,一些传统技艺和艺术种類面临消亡的危险。保护和传承这些人类弥足珍贵的遗产是21世纪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日趋严重的危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出台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立,其意义在于成功地保护了一大批世界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人类文明史保留下众多弥足珍贵的财富,促进了世界各国文化交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战

  略正在向多元化、科学化和综合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具有文化、科学、历史、美学、经济和社会价值。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重要的进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管理部门和当地居民共同参与,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管理体系。

  三、結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但同样要以战略性发展眼光认识文化产业和传统文化,充分认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国民对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觉保护意识,积极倡导各族人民热爱、珍惜、保护自己的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1]孙克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进展[J].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54-60.[2]李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调查报告[J].学理论,2012,30:120-121.[3]杨海波.王欣.浅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状[J].企业技术开发,2010,19:97-98.

篇十二: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现状调查和保护对策研究——以阜阳地区为例

  吕玲娣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38)010

  【总页数】4页(P16-19)

  【关键词】皖北地区;戏曲;非遗传承人;现状;保护对策

  【作

  者】吕玲娣

  【作者单位】阜阳师范大学文学院

  安徽阜阳23604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89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在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延续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环境与经济结构的变化,同时也由于自身文化属性的特征,当前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的发展现状与形式并不乐观。因此,出于文化保护的角度,对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采取针对性的保护机制实属必要。这样不仅可以实现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传承,也可以为子孙后代留下丰厚的精神文化遗产。

  一、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现状调查——以阜阳地区为例

  作为非物质文化的一部分,皖北地方戏曲有着古老的历史,以其独特的艺术风格和文化内涵而引人注目,具有浓烈的地方特征和浓郁的乡土气息,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民族民间艺术宝库,是皖北地区优秀的文化遗产,也是淮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皖北地区传统戏剧如阜南嗨子戏、宿州泗州戏、亳州二夹弦、淮北梆子戏和花鼓戏等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颍上推剧和阜阳曲剧等被省政府列入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阜阳市非遗保护中心积极响应政府政策,稳步推进非遗保护工作。

  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在皖北地区戏曲的发展和传承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田野调查以及查阅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阜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阜阳市人民政府网,我们将当前阜阳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具体情况归纳如下:经政府认定的颍上推剧非遗传承人共8人,包括省级1人,市级7人,其中第二批省级非遗传承人是颍上县1934年1月生的曹树芝(男);第一批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两位,分别是周莉和王云;第三批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三位,分别是田玉梅、崔永平、刘佃云;第四批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两位,分别是张莉和高国胜。经政府认定的阜南嗨子戏非遗传承人共11人,包括省级4人,市级7人,其中第二批省级非遗传承人有三位,分别是阜南县1944年生的孙利霞(女),阜南县1946年生的李玉英(男),临泉县1943年4月生的谢学芳(女),第五批省级非遗传承人是阜南县的代万青(男);第三批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五位,分别是谢士新、牛霞、王朝金、李振英和骆桂平;第四批市级非遗传承人有两位,即水乐珍和朱守信。经政府认定的淮北梆子戏非遗传承人共3人,其中国家级1人,省级2人,分别是第三批省级非遗传承人蒋祥林,第五批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王永兰,第五批省级非遗传承人马步峰(女,1968年4月生)。

  通过对颍上推剧、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等阜阳地区非遗传承人的深入细致调查和采访,我们发现皖北地区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遗戏曲繁荣发展的政

  策,如阜阳市非遗保护中心于2017年投入了10万元进行“阜阳市曲艺类省级项目采录”,对非遗戏曲传承人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但在非遗戏曲传承人保护方面,目前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

  非遗传承人后继乏人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阜阳地区非遗戏曲的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其中曹树芝老人已经85岁,孙丽霞、李玉英、谢学芳等老人也已经步入古稀之年,中年传承人出现了明显的断层。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非遗戏曲传承人的身体健康条件并不令人乐观;另一方面,非遗戏曲的传承主要依靠师徒或家族传承的方式,传承的受众面相对较小。此外,由于戏曲学习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人才产出的周期长,年轻人大多不堪忍受戏曲学习所需的日复一日的枯燥,所以很难有长久稳定的兴趣和勤学苦练的毅力。以上这些都可能造成阜阳地区非遗戏曲传承链条的断裂和非遗传承人的断层。

  (二)

  非遗传承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意识薄弱

  所谓“文化自觉”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1]13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意识到非遗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但这种文化自觉显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而且颍上推剧、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等属于传统戏曲,在当今这个多元文化激烈碰撞的时代,互联网、电影电视等传播媒介输出的文化价值,使得许多年轻人更加倾向于追逐新潮的文化产品,缺乏对传统文化的兴趣,这也使得非遗戏曲的传统文化价值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另外,阜阳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曹树芝、谢学芳、马步峰等传承人都是自小学艺,他们思想较为保守,大多不愿意迎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创作出顺应观众审美情趣的新剧目,缺乏文化的自觉和文化的自信。这都直接关涉到阜阳地区非遗戏曲的可持续发展。

  (三)

  非遗传承人的传承保护较为机械化

  在具体的地区与文化管理过程中,对于非遗传承人的传承保护还较为机械化。我们做了一项关于“保护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责任对象”的调查,共调查了阜阳师范大学文学院130名学生,其中75.3%的人认为保护非遗戏曲传承人的责任在于政府,10.5%的人认为传承保护责任在于公益组织,7.8%的人认为传承保护责任在于学校,6.4%的人认为传承保护责任在于个人。总之,目前一些非遗传承人仍然处于自然传承的状态,相应的政策保护还未完全展开。同时,在对非遗传承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有的地区没有明确地指出非遗传承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且在法律法规层面,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具体内容如补助金的发放等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另外,为了提升非遗传承人的文化素质和传承品质,阜阳市开办了一些艺术学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班和传习机构等,使得非遗文化的传承变得更加学院化、标准化,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让地方戏曲文化失去了自身的乡土特色。

  二、文化生态视角下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的保护对策

  文化生态指的是“文化赖以生存的自然、人文、社会相互协调的状态”[2]。文化生态的地域特点要求将本地文化艺术所依存的自然环境、产生背景、依存条件等都纳入文化的生态系统中进行保护和开发。皖北地区传统戏剧如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颍上推剧等基本是依附于民间歌舞而生,唱腔独特原始,体现出浓郁的皖北地方文化特色,是中国传统戏曲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的瑰宝。这些传统戏剧多是劳动人民自娱自乐的产物,在彰显皖北地方特色音乐、语言声调、民俗民风、文化生活等方面,具有其他艺术形式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文化生态的视角出发,重新探究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的保护机制,以推动皖北地区传统戏剧的健康发展。

  (一)

  创新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培养方式

  颍上推剧、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等传统戏曲仅仅依靠传统的师徒传承或家族传承的培养方式,对于培养非遗戏曲传承人的专门人才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总之,皖

  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培养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工程,我们必须要创新其培养方式。通过多方面的调研和考察,我们认为培养合格的非遗传承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开办推剧、嗨子戏、梆子戏等艺术学校

  皖北地区是皖北地方戏曲的发源地,皖北地区非遗戏曲的传承,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培养戏曲艺术学校里的学生们。在地域属性上,颍上推剧、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等传统戏曲在皖北地区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当地的群众从小耳濡目染,对这些传统戏曲有着特殊的情感体验。因此在当地建立专业剧团或开办戏曲艺术学校有着良好的群众基础。例如2013年初成立的阜南县嗨子戏艺术学校,是阜南县文广新体局、教育局、民政局、一职高进行联合办学的一所民生工程学校,主要进行嗨子戏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培训。又如为了营造本土曲艺人才成长的优良环境,建立曲艺人才发展的长效机制,阜阳市颍东区文化馆结合实际,于2019年5月28日在颍东区文化馆举办全区曲艺创作、曲艺表演培训班。这样不仅可以提升曲艺爱好者的理论和艺术水平,而且对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有助于培养合格的非遗戏曲传承人。

  2.开办专业的嗨子戏非遗传承班

  为了更好传承皖北非遗戏曲,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我们在艺术学校主要培养10到16岁的留守儿童为传承人的同时,还可以开办专业的非遗传承班。非遗戏曲传承人可以定期对非遗传承班的学生进行基本功的传授,如学识谱、学民歌以及学习演奏二胡、唢呐等乐器。通过非遗戏曲传承人的亲身传授,能够使得非遗戏曲保持戏剧的原生态。其传艺的典型模式是口传心授,这样培养出来的人才水平才更高。例如2013年初,在阜南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该县开办了嗨子戏非遗传承班,主要招收10到15岁的孩子,将新鲜的血液和活力注入到这一传统民间艺术中。同时,聘请嗨子戏省级传承人孙丽霞、谢学芳、李玉英和市级传承人李振英、牛侠、骆桂平、孙守卫等人现场授课,以老带新,言传身教。这一举措使嗨子戏点燃了传承、弘扬希望之光,本地文化精品得到了良好的传承。

  3.鼓励谢学芳等老一辈非遗传承人招收中青年徒弟

  为了增加中青年非遗戏曲传承人的比例,我们还应该鼓励70岁以上的非遗戏曲传承人招收中青年徒弟,以调整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年龄梯度。中青年承载着传承非遗戏曲文化的主要责任,也是传承非遗戏曲文化的中坚力量,因此我们有必要不断增加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中青年传承人的比例,以更好地传承皖北地区的非遗戏曲文化。皖北地区非遗戏曲的传承关键在于培养代表性传承人,选拔有潜质的中青年,为非遗戏曲的传承和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

  (二)

  培育皖北地区公众和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性

  文化自觉是文化的自醒、自省和自我创建。从深层次来看,非遗传承人的保护责任主要在公众、社会以及非遗传承人自己。因此,我们有必要让更多的人了解保护非遗戏曲传承人的重要性,让公众、社会都参与到保护工作中,让皖北地区非遗传承人自己拥有更强的主人翁意识,从而培育公众、社会以及皖北地区非遗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性。

  1.开展丰富多彩的非遗戏曲展演活动

  我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开展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专场展演活动。同时,我们可以拍摄非遗戏曲传承人的相关文字图片资料,并利用媒体对皖北地区戏曲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推介。例如2019年6月8日是中国第三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阜阳市以“新时代新生活新传承”为主题,邀请国家级非遗项目颍上花鼓灯、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省级非遗项目临泉杂技、坟台唢呐、颍上推剧等在阜阳558文创园进行展演。在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现场,共展示非遗宣传展板40余幅,发放《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宣传单及非遗项目宣传手册等,邀请一些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现场展示技艺,并与观众交

  流互动。通过此次展演,不仅广泛地宣传了保护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重要性,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公众、社会保护非遗戏曲传承人的文化自觉性。

  2.举行梆子戏等非遗戏曲系列讲座

  对于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地方传统戏曲是陌生的。但正如明代陈继儒所说:“夫曲者,谓其曲尽人情也。”无论是高雅的昆曲,还是通俗的地方戏,都是人民对生活的情感表达。因此要想让公众、社会对颍上推剧、阜南嗨子戏、淮北梆子戏有更多的了解和认同感,让公众有传承非遗戏曲的自觉性,定期的戏曲讲座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例如由中共阜阳市委宣传部、阜阳市教育局、阜阳市文广新体局等单位组织的“戏曲进校园”活动,于2018年12月14日走进太和县桑营镇中心学校,为该校七年级全体学生举行了一场戏曲知识讲座。活动中,阜阳市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中国戏曲家协会会员马步峰首先结合淮北梆子戏讲述了地方戏的历史、特色及相关技法;然后声情并茂地为师生献上了一段梆子戏,她那婀娜的身姿、圆润的唱腔,赢得了师生的阵阵喝彩;尤其是和学生的互动环节,她手把手教授学生指法、舞水袖、舞棍花等技法,让学生零距离感受到中华戏曲的魅力。这种方式不仅融合了非遗戏曲的相关知识和技艺,也激发了社会公众参与非遗戏曲保护的文化自觉性。

  3.发挥阜南嗨子戏等非遗传承基地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建立,既有助于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有助于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非遗传承基地的作用,加强与非遗传承基地的合作。例如2014年建立了阜南嗨子戏教学基地,为推动非遗普及与传承拓展了新的途径。正如市非遗保护中心负责人王晓燕介绍,借助非遗传承基地的带动示范效应,可以进一步推进阜阳市非遗生态保护和活态传承。通过非遗传承基地的建立,可以树立皖北戏曲文化品牌,弘扬皖北戏曲特色文化,也为非遗传

  承人的保护开辟了新出路。

  (三)

  建立较为完备的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保护机制

  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在皖北传统戏曲的传承与传播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较为完备的非遗戏曲传承人保护机制,落实好扶持非遗戏曲传承人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政策实属必要。

  1.制定专门的保护规章制度和政策

  保护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需要在法律层面制定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尤其是在‘非遗’传承人补助金的内容上,必须由法律制度的内容对‘非遗’补助金的发放作出规定。”[3]非遗戏曲代表性传承人为皖北地区传统戏曲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社会上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可以以《非遗法》作为法律理论基础,使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权益有法律上的切实保障,对他们发放补助金,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从而使推剧、嗨子戏、梆子戏等非遗传承人更好地实现他们的时代使命。

  2.设置专项保护嗨子戏等传承人经费

  对于年轻一代的皖北戏曲专业人才,可以设置专项保护经费,让他们的生活无忧,激励他们传承非遗戏曲文化的信心。例如阜南县筹建嗨子戏非遗传承培训班,县财政投入办学经费,学员学杂费全免,同时享受每人每年2000元的职教补贴,达到15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生职教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这让有志于从事嗨子戏职业的人从物质到精神方面都得到了激励。

  3.建立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资源数据库

  截至目前,阜阳地区的非遗戏曲传承人共22人,包括国家级1人,省级7人,市级14人。建立非遗戏曲传承人资源数据库,可以让公众快速了解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基本情况,直观展示非遗戏曲传承人的表演内容,系统展现非遗戏曲传承人的艺术作品和文献资料。数据库的所有资源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有机整体,通过非遗戏曲

  传承人资源数据库的建立,使得非遗戏曲传承人的发展空间得到了提升。

  综上所述,非遗传承人是非遗戏曲文化传播和保护的代表,是保留非遗戏曲文化原始面貌和精神财富的代表。保护皖北地区非遗戏曲传承人是我们社会、政府、公众的共同责任。皖北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戏曲传承人的保护之路任重道远,我们必将砥砺前行。

  【相关文献】

  [1]王韵.沧州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研究[D].石家庄:河北师范大学,2011.[2]郭韵.文化生态学视域下东营市吕剧非遗传承现状及保护研究[J].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9(1):81.[3]陈宁.论非遗传承人的保护方式[J].大众文艺,2019(3):2.

篇十三: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高职非遗文创人才内涵界定及非遗人才培养现状的介绍与分析

  摘

  要:文章分别从高职、非遗、文创三方面综合定义高职非遗文创人才,并进行了进一步的内涵解读。以邻国日本、韩国为例,简单阐述了该两国非遗保护及人才培养的现状,介绍了我国高校开设非遗课程的情况。

  关键词:高职;非遗;人才;培养

  一、高职非遗文创人才界定与内涵解读

  界定高职非遗文创人才分别从高职、非遗、文创三方面综合定义。

  1.

  何为高职人才

  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一直在与时俱进,从开始提出的“技术型人才”“应用型人才”到后来的“实用型人才”,再到现在提出的“高技能人才”。

  高职人才即是进行高技能动作操作的人。

  1.

  何为非遗人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它来源于实践,强调的是以人为核心的技艺、经验、精神,其特点是活态流变。

  非遗人才是精通和熟练掌握某项或多项非遗项目的人。

  1.

  何为文创人才

  文化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生活方式的整体,它只有依靠人的实践、展演、欣赏、拓展才能发挥价值。文创人才的共性特征表现在:好奇心强,创新意识强,创意能力高,敢于探索,擅长创造活动。文创的关键在于创造性思维和创意性人格。

  文创人才是能充分研究消费者特征和心理,具有体验优先思维,能开发出具有独特文化创意产品的人。

  1.

  高职非遗文创人才的定义与内涵

  非遗的传承是有难度的,而且难度还很大,因此有必要形成学院式的教育。非遗教育在形成批量职业教育的同时,还要确保延续原有的味道和不同的特色。

  综上,能保护传承某项非遗项目技艺、结合当下消费场景策划研发非遗文化创意产品,并对产品具备一定传播能力的人才就是我们希望培养的高职非遗文创人才。这样的人才应该具备三大板块或者三大阶梯的职业技能。一是掌握某个或某几个非遗项目的基本技艺;二是从文化创意的角度,在传承和保护非遗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将传统融入现在,文化融入生活,策划开发具有当代审美特征和产品功能的非遗文创产品;三是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语境下了解并初步具备针对非遗文创的传播话术和营销能力。

  二、日本、韩国、中国非遗保护现状

  非遗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全世界各国都有属于自己独特记忆的非遗,因而世界各地对在非遗的传承保护上都有各自的模式与方法。由于报告篇幅所限,我们以日本、韩国和我国为例:

  (一)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早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国家。1949年发生的法隆寺金堂火灾,使得日本人民深刻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将文化遗产中的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一并作为保护对象进行保护。

  日本之所以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巨大成功,除了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外,更有日本民众的广泛参与。在日本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日本人对本国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色民族文化具有与生俱来的“物哀”情感。这种“念旧”的情感体验对日本人非遗保护心理的形成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号召下,日本民众会自觉加入保护本国非遗文化的行列,并将其视为每个日本国民应尽的义务。[1]

  (二)韩国

  韩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出台了对非遗教育、保有者认证、传承方法等方面的法案,1962年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国家应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

  韩国从1974年开始建设传授教育馆,主要方式是师徒式的一对一或一对多,经过近60年的发展,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已进入高度成熟期。

  (三)中国

  相比于邻国日本和韩国,中国的非遗保护起步较晚。2003年文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式全面拉开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工作的序幕;200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三、我国高校对非遗传承人才的培养现状

  (一)我国非遗人才培养模式

  非遗研究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颁布后才真正兴起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2]

  我国对非遗人才的培养主要有“师徒传承型”“职业型”“理论实践型”“业余爱好型”等四种模式。

  (二)高校开展非遗课程的现状

  2013年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推动职业院校把‘授业’与‘育人’有效结合,把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任务”。

  以下是几所高校成立非遗学院或设置非遗课程的简单介绍:

  1.四川文化产业学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院,成立于2013年4月,是全国第一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并致力于培养非遗传承、研发专门人才的二级学院。

  2.2015年,我国建立第一家举办非遗传承人学历教育的高职院校——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5年制传承人学历教育班正式开班,当年招收58人,来自江苏各地,年龄跨度从20岁到50岁,皆为江苏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

  3.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一所民办高职院校,从2006年起就吸纳非遗传承人在校工作,在艺术设计专业类学生课程中注入非遗元素,并开设非遗选修课堂。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艺术职业学院、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院、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等职业院校也陆续将“非遗”项目纳入教学领域。

  4.2019年,北京联合大学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院挂牌成立,非遗学院依托北京联合大学在非遗传承与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与优势,整合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保护单位、行业企业等社会各方资源,采用政产学研合作共建的新模式,设立非遗传承、非遗研究、非遗传播三个中心,非遗传习所、社区工作站、中小学非遗课堂三个基地和一个“智慧”非遗传承平台,将在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非遗领域开展传承工作。通过设立非遗传习所、非遗社区工作站、非遗进中小学课堂等举措,落实学校服务北京、服务市民的社会职责。

  [4][3]

  四、结论

  依托校园资源优势,通过教学途径,建立非遗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工匠精神和创新能力非遗传承人群,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方法。

  参考文献

  [1]赵婷.日本非遗保护经验对海南的启示[D].海南:三亚学院,2017.

  [2]唐精华.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政策探析[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17.

  [3]雷文彪.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养策略[J].克拉玛依学刊,2013

  [4]王媛,文冬妮.耗散结构理论下“非遗”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融合机制——以四川省职业教育为例[J].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0,34(03):55-59.

  [5]传统文化进课堂——“非遗”系列课程建设研究与实践

篇十四:非遗保护工作人员素质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王琪

  【期刊名称】《《武夷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9(038)008

  【总页数】6页(P92-97)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

  【作

  者】王琪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

  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广东

  广州5114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6

  千百年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是珍贵的文化信息资源,也是历史的真实见证,符合先进文化的特征。因此,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的经济、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其中,传统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一类,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较大的差异:它是各族人民总结生活和生存经验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发展过程,对研究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经济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近年来社会在享受着经济腾飞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却也逐渐产生了传统技艺的面临失传的问题。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起步晚、效力弱,诸多传承人面临传承活动受阻甚至传承断绝的严峻现状,空有一身技艺却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无处传承、无人传承,最终使这门技艺消失在历史长河之中。在这种情境下,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法律保护制度势在必行,社会对于“留住手艺”的热切呼唤也让对其的法律保护工作更有急迫性和价值性。

  一、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一)非遗保护制度的严峻性

  传统技艺诞生于民众的日常生活,是展现民众文化生活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据着较大比例,已成为中华文化的标志。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传统技艺已经渐渐远离公众的日常生活并逐渐被遗忘,保护好传统技艺是时代的呼唤。现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的传统技艺共有241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极大展现出了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保护的紧迫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0年首次公布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项目有3项,其中传统技艺就有2项。传统技艺因其极易断代的特点而使发展和传承倍加艰难,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在追求经济效益和高时效的浪潮中,传统技艺的发展形势更为严峻。

  (二)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的觉醒,各地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野中,传承人以其文化主体的身份保持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和自身文化特质的基本属性,在非遗的传承和延续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他既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又是文化的传播者和延续者。由于传统技艺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物,而是以传承人为载体,通过传承人的传承行为表现出来的动态文化形态,这一特性决定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续的关键,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传承人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遗传承人通过开门授徒等方式,将自身精湛的技艺传授给下一代,以此方式来保护此项技艺的流传,避免该项技艺因传承人的老去而消逝。此外,传承人在其学习和传承非遗技艺的过程中,所记录和整理的资料和累积的经验,也是后代传承和发展非遗的宝贵财富。他们凭借自身的智慧和才干,掌握、传递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传统或民间技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1]。

  现在非遗行业的不景气,甚至部分非遗项目濒危,法律保护水平低。要想改善这种现象,必须从非遗传承活动的主体——传承人下手,广泛、长久、全面的关注传承人的权益。既不能只看眼前、不顾将来,也不能只保护知名传承人的权益、而忽视广大普通非遗传承人的利益,更不能只关注经济发达地区传承人的权益,而忽视中西部地区传承人的保护。只有使传承人再无后顾之忧,才能放心踏实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二、非遗传承人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一)传承人认定制度存在不足

  当前传承人的认定制度虽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在具体的制度适用上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濒危技艺的传承缺乏应急措施

  许多传统技艺存在着其技术有一定难度、掌握者年事已高、经济效益不高等现实性问题。[2]随着老艺人相继去世,又没有物色到道德责任和艺术灵性兼备的新传承人,技艺传承断代,传统技艺也面临消亡的危险。但就目前传承人的认定程序而言,太过于繁琐冗长,漫长的申请过程容易让准备参与传承的青壮年一代丧失信心,缺失基本的生活来源,造成传承人流失,从而导致一些优良的传统技艺在无人传承、传承断代的困境中逐渐消失。这不只是非遗传承的遗憾,更是人类文明在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遗憾。

  2.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不规范

  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规定,各地自主选择的评审专家和组织是否专业、规范显然就成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传承人的认定上,文化主管部门应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但对于专家评审委员会如何组成的问题却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一问题上的缺位,使得在挑选专家评审时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规范性。

  3.认定方式单一

  目前,在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上采用的是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上报的程序,这样的程序过分强调项目保护单位的意见,容易导致主观意愿过强,权力被滥用,无法确保让真正优秀的人才成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里混入靠旁门左道上位、原本不够资格的申请人,无形中也重创了其他传承人申报乃至履行传承义务的积极性。此外,由于认定制度的过度官方介入,官方传承人与民间艺术工作者往往会形成相互竞争的态势,改变了非遗传承人之间的人际关系生态。

  目前,大部分代表性传承人都只是公民个人,对于那些群体性较强的非遗项目就难以仅挑选一个代表性传承人。事实上,诸多传统戏曲类的非遗项目都有不同的角色划分,不同角色的演技掌握在不同的艺术家手上,这类项目非一个人所能传承,需要群体中各个传承人相互之间默契的配合,需要整个团队的通力合作。况且,针对这类非遗的宣传弘扬而言,单位或团体传承往往比个人传承更具有影响性和可持续性。

  (二)传承人的权益有效保护程度低

  由于许多非遗传承项目大多数存在代代相承的特点,对于传承人的有效保护是传统技艺传承得以良好推进的重要因素。但现今的非遗保护制度体系下,对于传承人的权益保护程度较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支持尚不足

  (1)经济扶植补助力度低。政府及相关文化部门对于民间技艺的行政管理措施在现今市场经济时代下,极大地显现出了自身的不足。目前政府对于传承人的补助使用条件限制很多、数目很少,这对于传承人,特别是非体制内、专职从事非遗项目的传承人的生活与工作来说杯水车薪,无法为其基本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民间技艺大多存在精工细活的特性,与机器生产相较,效率更为低下,经济效益较差。若无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有效保护和支持,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极易使传承对象缺失,造成传承断代。

  (2)相关文化部门传达政策失误。政府在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时,对宣传途径的重视不足,相关文化部门没有做好上传下达的“中转站”工作,再加之传承人对相关法规和政策本身也不甚了解,这令原本就不充足的经济支持常常因为传承人的申请延后而无法获得。

  2.传承人法律素养不足

  法治时代背景下的技艺传承,常常会牵扯到许多的法律问题。但现今的法制普及程度在城乡基层显得非常低,部分传承人都是在其乡镇发展自身技艺,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许多传承艺人法制观念的淡薄,传承人在得不到国家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无法准确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一次次的“哑巴亏”中灰心丧气,误认为国家政府并没有给予自己重视和保障,而动摇了传承非遗经典的决心。

  3.知识产权被侵权严重

  这一问题主要是出现在传统技艺类非遗上。技艺非遗原创性要求极高,因此其优秀的传承人最大的特点和品质就是创新性强,能够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推陈出新,结合时代特点,顺应历史潮流,使其永远保持生命力。[3]然而,虽然精湛的技术无法被盗用,精美的设计却常常遭到他人剽窃,技艺传承人屡屡发现市场上存在大量未经过授权便以其原创设计为模板制作并盈利的作品,但因为传统技艺类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导致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犯却投诉无门,甚至传承人自身也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并应当受到制裁,更不知道自己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4.公示后的事后救济尚未明确

  在非遗保护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出现了乱象:面对多人申报,候选人之间争执不下,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有些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搁置草草了事,导致耽误申报。而另一方面,对认定不服的异议程序,是针对已公示的结果(即对被评上的人)不服可以提出异议,还是对自己没有被评上也可以提出异议?是否两种异议都成立?这一问题文化主管部门尚未给出明确的答案。相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复议后作出决定,如果候选人对此决定仍旧不服如何处理?性质上是否属于对行政决定的不服,可否依此提起行政诉讼?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能否对此提起相关的公益诉讼?这些事后的救济途径目前仍未明晰。

  (三)传承人退出机制不明确

  当前的传承人保护制度在准入标准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却未在传承人的退出模式上予以相应的规定,导致传承人到出现了某些主客观原因无法传承非遗项目时没有一个完整的退出机制,也导致了非遗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1.代表性传承人未履行义务的处理办法规定不明

  当代表性传承人不积极培养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传艺时,是被退出应当考虑的最主要因素。在实践中,代表性传承人被选任后,国家对其暂无定期的绩效考核来判断是否履行或者是否履行到位法定的义务,相关规范性文件只是简单规定了当“‘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能力’时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取消资格重新认定”①这一句话。

  针对这个退出的情形也没有具体明确的标准,究竟是代表性传承人只要稍有违反上述法定情形,文化主管部门就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还是专门进行具体

  的形式和实质考核评估?由谁来负责评估?是文化主管部门还是委托相关专家组织等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负责?其次,对于被退出的传承人是否要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传承人对于自己的被退出不服是否也应设立一个异议程序以维权?最后,对于复议结果不服,是否可以走诉讼渠道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是否可以对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提起相关公益诉讼?关于上述疑惑,文化主管部门对此尚未给出确切的答案,缺乏一个完整的退出程序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事后的动态管理。

  2.丧失传承能力的传承人无法得到恰当的安置

  根据文化部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将会被剥夺传承人资格。但事实上,这些代表性传承人曾经做过很大的贡献,如果单因现今丧失传承能力这一客观原因而全部剥夺了其权利,既是对老一辈传承人的不尊重,也有损其他传承人的积极性,关于这一标准应作区分处理。

  三、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公开型认定模式

  1.广纳专家库专家建议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上,由于其涉及社会多层面多角度的问题,应当发挥各非遗相关领域的专家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建其本级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库,在认定本级传承人以及在向上级政府推荐传承人时应当广泛参考专家意见。[4]对于现期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无法短时间内对制度进行完整调整的情况下,灵活调整标准的具体适用是解决传承人认定和保护的重要方式。

  在组成专家的标准上,应以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为宜。在传承人的认定和评级上,任用这些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能够胜任评选工作的专家,以其在长期工作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传承人的评定上提供灵活有效的贴近现实状况的建议,有效地保障应受认定的传承人受到应有的制度保障和支持。

  建立有效机制奖惩机制,督促被聘用的专家严格履行咨询、评审等义务,对认定程序进行严格把关。要求他们在严谨公正的评定传承人现有成果基础上,进行对传承人工作的实地考察和调研,对传承现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认定,保证认定工作的专业化,更要综合考量传承人项目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传承人的创造性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的保护非遗。

  2.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传承人推荐

  在各级传承人的评定上,均应当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根棍辅助的方式。除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普查申报外,还可以采取由传承人自主申报的办法,必要时还可由对非遗项目知悉的群众自发或联名推荐。具体而言,一是依据政府相关文化部门公布的申报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公民在评选申报期限内,传承人可以随时申报;二是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根据实施细则和办法在基层进行普查和申报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本级传承人的荣誉评定,在申报和推荐上级传承人时,重点推荐对传承工作认真负责的传承人以及濒危非遗项目的传承人;[5]三是由对该项非遗知悉、并在所在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公信力的群众单独或联名推荐人选。对于传承人的考察申报和评选工作,应当在认定前留有公示期和异议期,保障社会各界的知情权和对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热情。

  基于现实原因,有些代表性传承人既未被行政部门推荐,也不愿自动申请,但为了保护更大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建立群众推荐制,构建开放性的认定模式。由政府主导的传承人申请和认定,经常由于普查力度和范围的不足,导致了一些优秀的传承人受到埋没,一些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为没有有效的保护而流

  失。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单由任何一个主体对其保护做努力,其成效亦显单薄。激发全民参与热情,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参与传承人的考察和申报的保护工作,依法对其传承的非遗项目进行调查,也可协助政府相关文化部门的保护普查,提升保护普查工作的效率。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予以一定的表彰和奖励,以期达到鼓励非遗传承人推荐全民参与的效果。

  3.保证认定过程和标准公开透明

  在传承人认定的标准和规则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时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有价值的意见作为评定规则制定中的重要考量。这也符合当代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的理念,有利于充分听取民意,使制定出来的传承人评级规则可以为社会公众所接纳,也有利于增强传承人评选制度的社会公信力和传承人的社会认可度,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向公众征集意见也有利于集中民智,以防止在制定认定制度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思维僵化,覆盖面不全的问题。

  在逐级评定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公示评选的人数、人员、理由等,在保障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的同时监督认定过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也应当确定公众对于认定程序的监督和异议渠道,进行切实有效的落实,防止在此过程之中,让公众对于评选过程的监督成为一纸空文。有关的文化部门应当做好对评选过程的鼓励和宣传,真正做到公开和开放性的认定模式。

  (二)创设濒危非遗传承人抢救机制

  不同非遗项目之间的代表性传承人生存状态、传承情况各不相同,对于那种传承人年事已高,且后继无人、濒临失传的项目,即非生产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则需要创设切实可行的非遗传承人抢救机制。首先,可以建立由乡文化站起的各级文化部门对濒危技艺以及其传承人状况的普查和记录工作。通过文字、录音、录像

  等有形的方式全面记录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并有计划性地征集并保存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并应做好抢救性记录工作,以使许多濒危型的非遗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能够在消失之前被科学地记录、存续下来,而不会因申报过程的漫长而失去最佳抢救时机。其次,通过临时指定的方式,将这些濒危却还没有通过非遗认定的技艺通过指定为“临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为已经认定为非遗却面临着无人传承的困境的项目指定“临时代表性传承人”。在这些应急措施之后,再进行正常的认定程序,并将这些“临时性”的传承人和传承项目在临时认定之后的表现作为一定的考核标准,增强临时性项目传承人的传承和发展积极性。

  (三)保障对传承人的有效扶持

  1.加大经济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地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增长状况针对传承人给予分级扶持。除了政府的固定经费之外,还应建立传承人奖励机制,分为传承项目资助、传承活动自主和生活补贴三种形式,激发传承人积极性。传承项目资助主要指传承人开展濒危项目抢救、出版技艺专著等;传承活动奖励主要指传承在培育继承人方面成绩突出、参与各项展示、展演活动突出等;生活补贴指对传承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这样传承人可以扎根于自身技艺的钻研,以达到非遗的传承与自身价值的实现同步进行的效果。

  2.建立和健全传承人定期进修制度

  基于传承人在传统技艺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其自身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素养也将体现在他们的作品之中,成为他们传承的技艺的内在品质,所以提升传承人的自身素养势在必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民间艺人进行再教育,提升民间艺人自身的文化素养。鼓励教育机构与文化行政部门合作开展传承人培养计划,并对传

  习者提供适当补助。非遗传承人受邀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展的活动,相关承办单位应予以适当的奖励经费。相关部门也应当为传承人搭建相应的交流平台,鼓励多种技艺、同种类似传统技艺的传承人进行交流和切磋,以期达到不止是传统技艺技术层面的交流,更是每个传统技艺背后文化底蕴的交流。通过建立和健全这样的定期进修制度,提升传承人的文化素养,使每一个传统技艺在传承的过程中都能在保留原有文化底蕴的基础上,更添每一代传承人的智慧光芒。

  3.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障制度

  传承人在技艺作品的知识产权被侵权严重时无法良好地维护自身权利,让他们在传承中不免灰心。政府应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法律援助,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托管平台,让传承人根据自身需要与托管平台签订作品的授权托管协议,将其作品的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委托给统一的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管理,以更好地保护和利用作品的知识产权。[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管辖区域内的传承人普及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破坏或剽窃传承人作品的,应当责令其将作品恢复原状或给予传承人相应的补偿。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文化部门应当对此予以监督和保障实施。保障传承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保障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完整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相当大的助益。

  (四)完善传承人的退出机制

  我国现在对传承人的事后动态管理,尚未完全的充分和严谨。

  首先,我们应该制定合理的退出标准,建立完整的退出程序、救济程序。设计标准时,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不同的标准,并具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评估等)或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监督传承人是否尽传承义务,文化主管部门是否尽到动态管理职责。

  其次,在制定标准时应区分不同情形。对于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有

  关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先对传承人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令其认识到传承人的身份不止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整改期,若传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整改不履行相关的义务,则应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重新认定传承人,增强社会的认同感。

  对于传承人因生活经济困难或者年事已高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传承义务时,文化主部门对于生活困难的应该给予资助传承人,但是虽然规定可资助,并没有具体规定资助的金额范围,这完全是由文化主管部门自由裁量的。应该区分传承人的难处程度分类制定金额范围。而对于年事已高、疾病等无法传承的,则需另行选任新的代表性传承人,但是原来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可以依然保留,或者是参考《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做法,授予其荣誉传承人称号,同时给予一笔补贴。不问情由径直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会严重地挫伤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极大地伤害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自信心与荣誉感,并且会使得新生的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处于不安定的状态,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其传承活动的开展。

  四、结语

  传统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亦是闪烁在我国传统文化领域的一颗璀璨的明珠。当前文化强国和文化自信的信念扎根在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以及社会对于非遗保护的觉醒让传统技艺处在了一个良好发展和传承的态势之中。然而由于非遗法律保护本身的起步就较晚,对于每一类非遗的特性保护不甚完善,传承人在传统技艺这一特殊的非遗传承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地步,因此传承人制度的完善也将对传统技艺乃至非遗的传承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易形成全社会参与文化保护的良好氛围和整体核心力量。

  注释:

  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相关文献】

  [1]任学靖,朱勇.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3(3):86-92.[2]田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探究[J].政法论坛,2013,31(4):81-90.[3]徐辉鸿,郭富青.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J].法学,2007(9):94-101.[4]牟延林,吴安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与政府责任[J].现代法学,2008(1):179-186.[5]汤凌燕,柳建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51-55.[6]安雪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J].河北法学,2007(12):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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