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7篇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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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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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6.12.22?
【字
号】桂政办发[2006]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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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6.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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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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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帮助我区每年高考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简称贫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工作单元,以考生所在中学为具
体实施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统筹,政府各部门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教育及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真抓实干,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
第三条
各级财政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入学补助资金),对贫困新生入学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建立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和推进本辖区内的资助工作。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主导作用,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资助贫困新生,形成资助合力,确保贫困新生得到有效资助。
第五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入学补助资金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相关部门及社会捐助以帮助学生到校后顺利完成学业为重点的专项资助体系。从2007年起,自治区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设立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专项资金。按照“确保辖区内没有一个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赴校入学”的要求,学生所在中学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最终责任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地区大学新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入学补助资金。各级民政、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各界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筹措资助贫困新生的经费,既可与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对贫困新生入学补助,也可结合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开展专项资助活动或拓宽资助的范围和项目,但需将资助情况及时报送本级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便统筹考虑辖区内整体资助工作的安排,避免重
复。
第六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的贫困程度,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七条
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补助贫困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上学所需路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地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补助标准如下: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400元/生;长江以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500元/生;长江以北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600元/生。
第八条
贫困新生的界定由各市、县(市、区)考生所在的中学负责。各校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当地民政、扶贫等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统一明确贫困学生的界定标准、界定材料的种类及格式,并对在校生的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起参加高考贫困毕业生资料档案库,为高考结束后,及时对贫困新生提供入学补助资金资助及其进入大学后继续获得后续资助做好材料准备。
第九条
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区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结合上年度各市、县(市、区)高考新生录取人数的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的贫困程度和录取院校的地域分布等因素,将自治区入学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市、县(市、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也必须把市本级入学补助资金下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
(二)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用好自治区下达的补助经费及本级财政安排的经费。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已建立的高考毕业生档案资料库中,按辖区及中学隶属关系,组织中学
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遴选符合条件的受助学生,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报当地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后,按照有关补助标准将入学补助资金立即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让受助学生能在赴录取院校前拿到入学补助资金,确保贫困新生顺利入学就读。发放工作必须在普通高等院校开学前完成。
(三)各地要加强对入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当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入学补助资金和出现徇私舞弊行为。各地要定期进行审计,如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四)有资助学生的各中学要将受助学生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包括受助学生姓名、录取的高等院校名称、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补助标准和金额、签领经费的凭证等),并建立跟踪管理受资助学生的制度。如发现有领取入学补助资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学校要负责追回所补助的资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地入学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助工作统筹力度,积极鼓励、支持和协助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自治区农信社及相关社会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开展捐资助学工作,特别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入学报到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资助贫困新生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获资助的贫困新生出具资助证明,注明其获资助的情况(包括获其他渠道及社会捐助的情况),便于录取院校了解掌握学生的受助情况及为贫困新生到校后申请其他资助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个参加高考的学生都了解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特别是在每年高考招生期间,各地、各校一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渠
道,向社会和毕业生广泛宣传对贫困新生的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贫困新生资助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三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本年度的资助工作,包括入学补助资金的使用、受资助者的情况汇总,资助工作的展开等形成专题报表上报地级市人民政府,由地级市人民政府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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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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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2.03?
【字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20〕137号
?
【施行日期】2020.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宗教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
陈
武
2020年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宗教事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坚持宗教不干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宗教工作,完善宗教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宗教事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包括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天主教广西教区、***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协会等宗教社会组织。
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条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民主管理、教务管理、教职人员管理、对外活动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自治区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九条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宗教院校和宗教培训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其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宗教团体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其向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在批准的时间、规模、对象及范围内进行。
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开展学习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不得与境外宗教组织或者宗教教职人员合作举办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教育培训。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聘请境外有关人士讲学、讲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自治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
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登记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县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中,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与本宗教教义教规相符的宗教活动;
(二)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三)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和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
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告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需要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自治区宗教团体向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移民搬迁、旧城改造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和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在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和在临时活动地点进行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五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第二十九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第三十条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有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是指信教公民依法按照宗教教义教规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信教公民也可以在经批准的临时活动地点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在海洋、滩涂、江河、湖泊、水库、森林等开展放生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
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报自治区或者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和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传播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
外国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照规定告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告知有关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已上线试运行,正在全区普及,会存在不同程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内容与功能。对于升级过程可能出现的访问速度慢等问题,我们正在加快升级设备解决。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
为加快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对一体化平台的认知度,提升一体化平台的影响力,受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委托,现向全社会征集一体化平台徽标(LOGO)、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设计图案与APP名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徽标(LOGO)、移动端(APP、微信小程序)设计图案与APP名称。
1.充分体现数字广西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网上政务服务体系的内涵,包含3到5个字组成的宣传语或艺术字;
3.作品要求构思新颖,主题鲜明,积极健康。构图简洁大方,易于识别和记忆,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艺术感染力。
4.可以适应多种场合和载体的制作与使用,包括自治区、各地市等政务办公场所,以及门户网站、微信、微博、APP客户端等网络载体,在任何宣传中和谐、大方地应用,能以不同的比例和尺寸清晰显示,便于宣传与推广;具有形象延展性,便于印刷和其他设计制作,适合在名片、茶杯、旗帜、各种标牌等载体和环境中使用。
6.设计的LOGO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且LOGO尚未被注册。
针对APP和微信小程序两种不同的应用形式,分别设计作品。以一体化平台徽标为基础,包含3到5个汉字组成的宣传语或艺术字,具有辨识度高、构思新颖、造型简洁、标志性强等特点。
1.应征作品使用电脑软件绘制,附上矢量图及标准字、标准色及
标准比例;手绘作品请用相机或手机拍下清晰图像后再采用JPG格式上传。
2.投稿作品以电子稿形式提交,图案分辨率控制在300DPI以上。作者保留高精度的设计原图(如AI、CDR、PSD、PNG等格式),先以图片的形式投稿,进入获奖名单后再发送原文件。
3.图案设计需为原创作品,提供作者本人或团队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附上详细设计理念。
3.内容包括名称全称、设计思路(包括名称的蕴含理念、象征意义、创意内涵等),提供作者本人或团队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1.获奖作品版权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所有,无任何版权纠纷,创作者不得再在任何地方使用。
2.参选作品应为原创,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未以任何形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过,不属于公开作品。
3.参选作品不得含有任何涉嫌民族歧视、宗教歧视、危害国家间睦邻友好关系以及其他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4.参选作品或任何用于创作参选作品的素材不得侵犯第三方的任何著作权、商标权、专有权利或其他权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赛资格,如已发放稿酬将原额追回,所有法律责任由参赛者本人承担。
5.主办方对所有入选作品拥有修改权。入选作品设计者有义务根据主办方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设计稿,并按要求提供完善详细的设计方案。
7.作品如多人合作,需征得所有合作者同意,并标明所有合作者姓名。同一用户名可上传多组不同参赛作品。
本次征集活动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征集的作品进行评选,奖励设置一体化平台徽标采用奖1名,奖金20XX年元,奖2名,奖金800元;APP、小程序图案采用奖各1名,奖金20XX年元,优秀奖各2名,奖金800元;APP名称采用奖1名,奖金600元。
1.请将作品发至邮箱:,邮件标题注明投稿者姓名-广西数字政务
一体化平台徽标及移动端图案征集作品。
2.作品高度近似、雷同的,以邮箱收到的第一个作品为准。获奖名称如有一致,以投稿时间先者为准。
3.作品应注明应征者真实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同时附注作品详细的设计与创作理念,填写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徽标和移动端名称与图案征集信息表(见附件)。
4.本次征集活动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24日止(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全区实施药品集团采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政府网站检查情况的通报(桂数函〔20XX年〕262号)
20XX年度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城区)、进步县(城区)初步名单公示
关于对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和全国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模范个人拟推荐对象名单的公示
篇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第十四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征稿通知
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是一项以中国和东盟青年文化艺术交流为重点的国际大赛,已经成为每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一项重要文化品牌活动项目。自2006年以来,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东盟各国青年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旅发委、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广西青年联合会、南宁市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了十三届大赛,向世界展现了中国故事中绚烂的广西篇章,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中国文化,广西文化,在中国和东盟各国文化艺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各项工作,促进广西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融合发展,配合2020年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举办,搭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艺术文化交流平台,将继续举办第十四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现将大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艺术秀东盟
发掘新丝路
二、活动形式
以工艺品为主题进行创作
三、活动阶段及时间
(一)2020年5月—7月:报名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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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0年8月1—2日:评委进行第十四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初评评选。
(三)2020年8月6日—9月5日:复评作品寄送时间。
(四)2020年9月6日—7日:复评时间。
(五)2020年9月19日—22日:在南宁举行第十四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获奖作品展览。
(六)2020年10月—11月:针对自治区内瑶族,苗族村落进行艺术采风;部分意向获奖工艺作品宣传开发投入。
(七)2020年12月:设计印制第十四届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作品集。
四、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青年联合会
南宁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南宁亚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东盟艺术网(www.10m1.com)
协办单位: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
共青团南宁市委员会
广西青年摄影家协会
广西青年美术家协会
广西青年书法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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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赛范围
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中国与东盟各国青年艺术工作者及爱好者。
六、参赛办法
(一)报名表格。参赛者及监护人应共同填写签署《参赛报名表》和《参赛作品著作权部分转让承诺函》。表格请从中国—东盟艺术网(www.10m1.com)下载或从征稿通知单中剪下(复印件有效),地址请填写日常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请填写手机号码及家庭电话。报名表格与参赛作品资料一并寄交大赛组委会。
(二)参赛方须保证作品的真实有效。如参赛方提供的作品不符合比赛征集活动的内容和规定,主办方将取消该参赛方的参赛资格。
(三)参赛方须保证拥有对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不得提供抄袭、模仿的作品,否则由参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参赛者可将参赛作品及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国的大赛联络员提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也可直接将材料递交到大赛组委会办公室。
(五)凡不按照本次大赛规定和要求提交作品和相关材料的,视为参赛者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活动的权利。
(六)作者请在每张效果图背面用楷书或英文清楚注明作者、标题、创作时间、联系电话号码、通讯地址、邮编和电子信箱。
(七)初评作品以照片形式收件,作品照片规格为7寸清晰照片,请于2020年8月5日前直接寄达至大赛组委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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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地址:南宁市金湖路西一巷39—6号广西共青大厦3楼
中国—东盟青年艺术品创作大赛组委会办公室,邮编:********,联系电话0086—771—********,传真:0086—771—********,电子邮箱:aseanartcontest@163.com。
(八)本次大赛不收取报名费。初评入围作品,组委会将及时通知作者送原件进行复评,送件时间、地点、期限另行电话或书面通知。作者应按期寄送原件,否则做弃权处理。入围复评的作品,送件须妥善包装,如因包装或运输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作品毁损、丢失等,由参赛者自行承担,组委会不予以负责。
凡不按照大赛规定和要求提交报名表、作品及相关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活动。
七、参赛作品说明以及要求
工艺品主要为服装、染织绣及编织工艺,金属与珠宝首饰工艺,陶瓷与玻璃工艺,漆器工艺,题材要求:传统民族文化元素与现代设计理念的结合,作品内容健康向上,体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突出作品的原创性、创新性、艺术性和引领性,具有学术价值,注重作品的当代价值,工艺品初赛参赛作品必须是实物作品照片,不接受效果图。
作品要求:
(一)初评作品以7寸照片方式评选,每位作者选送作品不得超过2件(请在每张照片背面用楷书或英文清楚注明作者,标题,尺寸,创作时间,材料,联系手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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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地址,邮编和电子信箱),照片不退。
(二)参赛作品须为参赛者原创作品,且未参加过其他类似的美术赛事。参赛者应保证是参赛作品的作者或得到合法授权,未特别声明的,参赛者均视为作者。作品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由参赛者承担责任。大赛组委会因此遭受损失的,参赛者应赔偿大赛组委会的全部损失。
(三)作品信息要求:投稿作品要标明作品名称、作者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随作品附一段不少于200字的文字介绍。
(四)作品如涉及肖像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
八、征稿渠道和宣传方式
本次大赛将通过东盟各国驻南宁领事馆,各国文化参赞进行广泛征稿,并通过各级共青团组织和团属媒体以及艺术刊物、艺术院校、工作室等机构和艺术家、艺术家个人进行邀约征稿。
本次大赛将通过线上和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双重并重的方式进行报道宣传。主要有通过广西青年圈、广西青联、南宁圈、亚联艺术等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平台和中国—东盟艺术网进行大赛消息的新媒体平台宣传,通过在国内重要的艺术刊物进行宣传。
九、评审办法
本次大赛邀请中国和东盟艺术家及大赛主办单位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国际大赛的评分惯例方式进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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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奖项设立
(一)本届大奖赛设置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入选奖,其中金奖占参赛总数的3%,银奖占6%,铜奖占9%,优秀奖占20%,入选奖占40%,奖项调整控制数为5%。
(二)金奖、银奖、铜奖、最佳创意奖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奖金,金奖3000元、银奖1000元、铜奖500元;优秀奖和入选奖颁发证书。
(三)原则上兼顾各个类别,单件作品不重复获奖,单个作者不重复获奖。
(四)评选及展示结束后,大赛组委会负责撤展并将作品安全,有序地退还参赛者。
以上稿酬均为税前金额,主办方代扣代缴税金。所有获奖作品均结集出版,所有获奖者均获赠作品集和荣誉证书,并可在中国—东盟艺术网免费开设个人展馆,获奖者可获得加入广西青年美术家协会资格。经大赛组委会决定采用的获奖作品,大赛组委会将与作者协商签署相关协议,进行产品开发设计宣传销售。
如参赛作品未能达到奖项要求,则奖项空缺。
十一、法律责任问题
(一)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尊重及保护参赛作品的知识产权,大赛获奖作品的知识产权除特别注明外全部归组委会所有,但作者拥有署名权。
(二)参赛者必须保证参赛作品系原创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若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行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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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参赛者自行承担。
(三)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只用于大赛组委会评选、颁奖,组委会将遵照用户保密条款对其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同时参赛者必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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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越陆界勘界宣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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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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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8.05.29?
【字
号】桂政办发[200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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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8.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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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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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越陆界勘界宣传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70号)
防城港、百色、崇左市人民政府,防城区,东兴市,靖西、那坡、大新、宁明、龙州县,凭祥市人民政府:
2002年11月,中越陆地边界广西段实地勘界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越联合勘界委员会中方代表团的正确领导下,在广西军区、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和边境地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全体勘界人员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08年4月30日,累计确定碑位1086个,勘定边界线558公里,竖立界碑977块,勘定界河岛屿、沙洲近百个,共完成勘界总任务的88%。目前,广西段尚未勘定的基本碑位106个、边界线98公里。这些未勘定的地段大部分属重点、难点和敏感地段。2008年1月,外交部下发《关于调整中越陆界勘界组织机构和工作方式的通知》,明确勘界剩余问题由中越陆界联勘委解决,由双方联合勘界组到实地落实结果。
今年3月以来,我区个别地方出现了边民干扰勘界工作的情况,对外造成了不
良影响,严重影响了中越勘界工作的正常进行。
2005年11月,******访越时,发表的《中越联合声明》指出:“确保如期实现最迟于2008年完成陆地边界全线勘界立碑工作并签署新的边界管理制度文件”。此后,两国领导人互访时都重申了这一共识。为贯彻落实两国领导人的共识,确保如期完成广西段勘界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边民知法守法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以下简称《条约》)系中越两国间的协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是我国一部涉外法律文件。中越双方的联合勘界任务是实地落实《条约》规定的边界线并通过竖立界碑明确标示。各边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人人自觉遵守《条约》,支持勘界工作。
二、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各级讲政治、顾大局
2008年全面完成中越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是中越两国的共识,并已通过《中越联合声明》和《中越联合公报》向世界宣布,边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履行承诺的高度出发,做好指导、协调工作,保障辖区内中越勘界工作正常开展。
三、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宣传教育的口径按2001年12月24日外交部、总参谋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掌握。要组织有关部门、乡(镇)、村干部学习《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力求正确、深刻理解精神;要联系实际,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边民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讲清勘界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要点面结合,做到面上宣传与重点教育主次有别,着重抓好对有耕地、林地划出的村屯群众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条约》是中越双方多年谈判的双赢结果,双方互有土地划进划出,为弥补我方边民因划出耕地、林地造成的损失,自治区人民政府已上报国务院
请求给予适当补偿;要深入开展爱碑护碑教育,让边民真正认识到界碑是严肃的国界标志,受法律保护,发现移动或损坏界碑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各级在工作中务必要耐心、细致,使边境地区干部群众都理解、支持勘界工作,自觉服从大局,为我区完成国家赋予的勘界立碑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四、双管齐下,切实抓好宣传与防范工作
各边境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外事、边防部队、公安边防武警、边海防委办等部门、单位的作用,形成合力,及时掌握边民思想动态,严防干扰勘界工作事件发生,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今年是奥运年和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要警惕国内外敌对分子借勘界进行干扰、破坏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切实维护边境地区稳定,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
附件:1.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略)
2.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2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
一、《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起草、签署和批准
中越陆地边界全长约1347公里。我国与越南目前的陆地边界是依据中国清政府与当时作为越南宗主国的法国政府于1887年和1895年签订条约划定的。由于界约规定粗略,有的与实地界碑、地图又相互矛盾,从而形成边界争议地区。
70年代,中越两国曾就陆地边界问题举行过副外长级谈判,但未能达成协议。1991年11月两国关系正常化后恢复了边界谈判,并于1993年10月达成了
《关于解决两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其中,对于陆地边界,双方同意以中法界约为基础核定边界,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两国边界问题,重新签订陆地边界条约。1995年12月,在谈判相持阶段,两国最高领导人确定了“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16字方针,为边界谈判指明了方向。1999年12月,双方通过谈判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划定所有争议地区,并完成了条约文本和附图的制作。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越南政府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阮孟琴分别代表本国在河内签署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和6月,双方各自完成条约批准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于7月6日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签订,有利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中越边界的稳定,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两国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边民的友好往来;有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国在新世纪构筑“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关系框架充实了新的内涵。
二、中越陆界勘界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在实地确定边界协定所规定的边界线的具体走向,根据《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规定,中越双方决定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勘界工作;实地勘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竖立界碑,确定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起草详细叙述边界线走向的议定书,绘制边界议定书详细附图和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问题。
中越陆界的勘界工作,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军区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边界问题是个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感情。中越陆界的勘定,将彻底解决中越陆界所有争议地区的归属问题,为中越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奠定基础。
(二)中越陆界的勘定将为加强边境管理并为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符合中央关于稳定周边、加强睦邻友好的外交方针。
(三)中越陆界的勘定,是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边界问题的又一范例,对世界特别是亚洲的和平与安定均具有积极影响。
三、中越陆界勘界期间和勘界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勘界工作事关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沿边部队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勘界组织、参加勘界的所有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一既光荣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二)中越陆界勘界任务重,时间长,工作条件艰苦,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在勘界工作期间,沿边地、州政府、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勘界组的工作,在勘界技术方案准备、勘界人员安排与调动、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提供帮助,协助勘界组解决勘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利勘界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中越陆界尚有雷障未全部清除。勘界过程中,需要在有雷原争议地区和永久性封围雷区内开辟勘界通道,以确保勘界人员的安全。我方勘界通道的排雷由云南、广西省、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负责。
(四)勘界工作完成后,将在边界上(陆界)和界河两岸设立不同种类的界线标志,如基本界桩、辅助界桩等。这些界线标志是为了明确标示中越国界线的走向,便于边境管理、边防执勤和巡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沿边各有关部门及边民应对这些界线标志严加保护,严禁移动或损坏。
(五)勘界文件生效后,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勘定的国界线对边界线我方一侧的所有领土行使主权和管辖。
篇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的通知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4.232019.04.23桂政办函〔2019〕14号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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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的通知
桂政办函〔201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由于机构改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建立“云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2号)中部分云工程名称、云长、云长单位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推进云建设、管理和应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市两级云长名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名称
(一)总云名称:壮美广西云。
(二)子云名称:原则上一个行业设一朵云。自治区各部门、各设区市云名称前须冠以“壮美广西”字样,结构为“壮美广西·**云”。
二、云长
(一)总云长: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秦如培。
(二)子云长:各子云长由自治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市长担任。
(三)云名称及功能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设置。云长如需调整,涉及总云长的,由自治区云长制办公室(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行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子云长的,由子云长单位行文报自治
区云长制办公室审批,并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附件:自治区、市级云长名录
2019年4月23日
附件
自治区、市级云长名录
一、自治区级云长名录
序号
云工程名称
云长
云长单位
1壮美广西·政务云
席
扬
自治区云长制办公室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壮美广西·统战云
林怀勇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
3壮美广西·法院云
黄海龙
自治区高级法院
4壮美广西·检察云
崔智友
自治区检察院
5壮美广西·发改云
刘宏武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6壮美广西·教育云
唐咸仅
自治区教育厅
7壮美广西·科技云
曹坤华
自治区科技厅
8壮美广西·工业云
莫
桦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9壮美广西·民族宗教云
何朝建
自治区民宗委
10壮美广西·警务云
唐
斌
自治区公安厅
11壮美广西·民政云
朱学庆
自治区民政厅
12壮美广西·司法云
雷
震
自治区司法厅
13
壮美广西·财政云
关
礼
自治区财政厅
14壮美广西·人社云
李宁波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壮美广西·自然资源云
陈建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16壮美广西·生态云
檀庆瑞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7壮美广西·住建云
周家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8壮美广西·交通运输云
陈鸿起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9壮美广西·水利云
杨
焱
自治区水利厅
20壮美广西·农业农村云
刘
俊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1壮美广西·商务云
蒋连生
自治区商务厅
22壮美广西·文旅云
甘
霖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3壮美广西·卫健云
廖品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4壮美广西·退役军人云
周长青
自治区退役军人厅
25壮美广西·应急云
李万春
自治区应急厅
26壮美广西·审计云
眭国华
自治区审计厅
27壮美广西·国资云
管跃庆
自治区国资委
28
壮美广西·市场监管云
巫家世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9壮美广西·广电云
张
虹
自治区广电局
30壮美广西·体育云
李
泽
自治区体育局
31壮美广西·统计云
吴建新
自治区统计局
32壮美广西·林业云
黄显阳
自治区林业局
33壮美广西·金融云
范世祥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4壮美广西·防卫云
蔡中平
自治区人防边海防办
35壮美广西·扶贫云
蒋家柏
自治区扶贫办
36壮美广西·糖业云
黄胜杰
自治区糖业发展办
37壮美广西·药品监管云
文东旭
自治区药监局
38壮美广西·税务云
吴
云
广西税务局
39壮美广西·媒体云
崔佐钧
广西日报社
40壮美广西·气象云
钟国平
自治区气象局
41壮美广西·工会云
陈
刚
自治区总工会
42壮美广西·青年云
李
楚
共青团广西区委
43
壮美广西·妇联云
刘咏梅
自治区妇联
44壮美广西·信访云
卢万兵
自治区信访局
二、市级云长名录
序号
云工程名称
云长
云长单位
1壮美广西·南宁云
周红波
南宁市人民政府
2壮美广西·柳州云
吴
炜
柳州市人民政府
3壮美广西·桂林云
秦春成
桂林市人民政府
4壮美广西·梧州云
李杰云
梧州市人民政府
5壮美广西·北海云
蔡锦军
北海市人民政府
6壮美广西·防城港云
班忠柏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7壮美广西·钦州云
谭丕创
钦州市人民政府
8壮美广西·贵港云
农
融
贵港市人民政府
9壮美广西·玉林云
韦
韬
玉林市人民政府
10壮美广西·百色云
周异决
百色市人民政府
11壮美广西·贺州云
林
冠
贺州市人民政府
12壮美广西·河池云
唐云舒
河池市人民政府
13壮美广西·来宾云
雷应敏
来宾市人民政府
14壮美广西·崇左云
何良军
崇左市人民政府
——结束——
篇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共青团陈宗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简称全国青联,成立于1949年5月4日。全国青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我国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全国青联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现代科学技术、文化和法律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加强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国外青年侨胞的联系和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的联系和友谊;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推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和维护世界和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全国青联实行团体会员制,现有团体会员55个。其中全国性团体会员19个,即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华***女青年会全国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中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协会、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创业促进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青年报刊协会、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地方性团体会员36个,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联和中央直属机关青联、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全国民航青联、全国金融青联和中央企业青联。全国青联目前有委员1405名,他们是由各会员团体推荐、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各族各界青年的代表出任的。全国青联共有17个界别,分别是:科学技术界别、教育界别、农业界别、社会科学界别、经济界别、金融界别、政法界别、文化艺术界别、新闻出版界别、体育界别、医药卫生界别、社会中介界别、宗教界别、海外学人华侨界别、公共管理界别、青少年工作界别、台胞和港澳特邀人士界别。
全国青联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1人,副**16人。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现有委员226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青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全国青联的机关刊物是《中华儿女》,另办有内部工作刊物《全国青联通讯》。全国青联的官方网站为全国青联网()。
全国青联成立至今已历经十一届,其沿革由代表大会制改为委员会制。现任**由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王晓担任。
(2010年11月)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副**名单
主
席:
王
晓
副**:
贺军科
卢雍政
王
曦
邓中翰
陈雨露
于旭波
潘
刚
郎
朗
杨
扬
学
诚
程
红
纪
斌
陈仲尼
郑志刚
马志毅
齐兴达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国科学院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党委书记、常务副所长
数字多媒体芯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伊利集团董事长、总裁
职业钢琴家
国际奥委会委员、中国滑冰协会副**
中国佛教协会驻会副会长、福建省佛教协会会长
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党组成员、副会长
金鹰控股有限公司**、富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澳门青年联合会会长、澳门泊车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清华大学学生会**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2010年9月)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单
丁
晖
丁立国
丁宏祥
万学军
万闻华(女)
于
全
于法昌
马
乐(女)
马化腾
马宁宇
马建立(回族)
王晓亮
王
勇
王
琳
王
蓓(女)
王
瑶(女)
王中磊(满族)
王加启
海南广播电视总台党委书记、台长
德龙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共青团中央国际联络部部长
共青团江苏省委书记、省青联**
总参61研究所总工程师
国家工商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腾讯公司董事局**、首席执行官
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共青团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共青团天津市委副书记
南京圣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山西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摄影家协会**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副所长
王百升
王伟斌
王彤宙
王宏伟
王春峰
王爱勤(女,壮族)
王富龙
毛新宇
方
方
甘为民
艾
华
北京变压器厂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神玉艺术馆馆长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天津大学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广西大学农学院植物科学系教授
哈尔滨天龙成专科医院院长
军事科学院战争理论和战略研究部副部长
摩根大通证券(亚太)有限公司亚洲区副**
重庆银行行长
四川大学国家生物医学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艾尼瓦尔·阿不都热合曼(维吾尔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
族)
叶振都
申兆军
香港荣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常务董事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裁
田
伟
田
野
白岩松(蒙古族)
冯
琳(女)
成
卓(女)
吕
萌
安
华
朱芝松
朱张金
朱建平
朱雪芹(女)
朱鼎健
任
芳(女)
后
力
多吉罗布(藏族)
庄小夸
庄铮凯
刘
震
刘正东
刘庆峰
刘迎霞(女)
刘国梁
刘佳晨
刘路远
许世坛
许传玺
许华杰
许京军
合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省青联副**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主持人
中央电视台军事节目专题部副主任、新闻部军事报道主播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爱心火炬基金主任
辽宁芭蕾舞团领衔主演
共青团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上海航天局局长
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华丰村党委书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福利司司长
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工会**
观澜湖高尔夫球会集团常务副**
西京学院执行院长
安徽新江淮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深圳市承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省运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青联**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哈尔滨翔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家乒乓球队男队主教练
共青团中央统战部部长
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政总裁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副**、常务副总裁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博士生导师
福登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南开大学副校长
许高峰
孙书贤
孙雪涛
严
琦(女)
严健军
严望佳(女)
苏祉祺
李
中
李
军(女)
李
军
李
磊
李
磊
李豪岩
李心草
李兆宗
李孝轩
李明树
李佳鸣(女)
李胜素(女)
李高峰
李海鸥(女)
李雪松
李慧镝
李豫琦
杨
文
杨
勇
吴佳松
吴
东
吴
姝(女)
吴小莉(女)
吴杰庄
吴春军
吴树桐
余邦利
邹
凌
邹
零(女)
邹
磊
辛国斌
汪宏坤
沈一丹(女)
宋
飞(女)
宋鱼水(女)
宋祖英(女,苗族)中央企业团工委书记、青联**
国家海洋局中国海监总队党委书记、常务副总队长
甘肃省陇南市市长
重庆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总干事、香港研究会**、香港新动力会长
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长沙南湖医院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党组书记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中国交响乐团常任指挥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总工程师
云南爱因森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所长
澳门殷理基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京剧院演员
共青团河南省委驻北京工作委员会志愿服务部部长、北京市朝阳区无限社区保洁员
山东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裁助理
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副**
重庆洋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中央直属机关团工委副书记、中央直属机关青联**
中央外宣办秘书局局长
北京北斗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凤凰卫视资讯台副台长
钛极科技集团**、高锋集团董事局**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总经理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铁道部总经济师、财务司司长、资金清算中心主任
天津泰达蓝盾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武警部队政治部组织部副部长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
北京华威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海军装备陈列馆研究员、高级美术师
中国音乐学院副院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海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
汪华东
张泽峰
张
涛
张
山(女)
张
政
张
辉
张
斌
张
湧
张
新
张桂华
张本才
张学兵
张冠梓
张值恒
张崇新
张超超
苗伟伦
陆
平
陈光浩
陈
丹
陈
军
陈丽娟(女)
陈
军
陈
亮
陈
耿
陈
磊
陈
薇(女)
陈宏宇
陈思思(女)
陈耀祥
邵
中
林
涛
林玉凤(女)
林圣雄
林富强
林腾蛟
欧阳黔森
易
斌
罗日新
罗东川
季正聚
周
涛(女)
周
键
周
波
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共青团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四川省陆上运动学校副校长
黔西南州委副书记
北京创毅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北京盛世金鹰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新疆美林正大投资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
共青团湖北省委书记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装备局局长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理事长
中共长沙市委副书记
贵州省道教协会会长、贵阳市仙人洞道观住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共青团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昆明市东川区委书记
共青团中央学校部部长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全国民航团委书记
总政组织部青年局副局长
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司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新华社中国图片社党委书记、总经理
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副所长
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第二炮兵政治部文工团歌唱演员
甘肃陇原中天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美国耶鲁大学计算机系教授
国家民委人事司司长
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科学学院传播系助理教授、新闻与公共传播课程主任
圣雄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光辉国际集团董事局**
阳光国际学院董事长
贵州文学院副院长
北京创盈科技产业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
中央编译局纪委副书记、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副所长
中央电视台大型节目制作中心副主任
共青团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共青团重庆市委书记、市青联**
周伟建
周桐宇(女)
周海江
周道许
郑龙桂
郑静晨
赵
民
钟晓敏
胡小燕(女)
胡汉舟
胡伟武
胡海峰
胡雪峰(蒙古族)查庆九
段伟红(女)
俞学文
施荣忻
洪
洋(回族)
洪为民
觉
醒
祝庆俊
姚祖辉
栾国栋
袁亚彬(傣族)
倪
木(女)
徐
帆(女)
徐
涛
徐玉麟
徐胜杰
高卫兵
郭
鹏
郭广昌
郭红卫
郭金才
唐
兵
唐
勇
常志刚
宿利南
黄
涛
黄伟文
黄璐琦
梦
鸽(女)
曹金彪
曹慧泉
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威达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贵州省政府副秘书长、省金融办党组书记、主任
广东坤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警部队总医院院长
北京正略钧策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青联**
三水新明珠建陶工业园外墙砖销售员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助理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党委书记、院长
北京市佛教协会副会长、北京雍和宫住持
司法部办公厅主任、信息中心主任、预防犯罪研究所所长
凯风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北京更香茶叶(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恒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宁夏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宁夏吴忠市政协副**
昊新有限公司联合创办人、执行副总裁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上海市佛教协会会长、上海玉佛禅寺方丈
吉林省凯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港万顺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共青团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常务副**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
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所长
星工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河南蒲源防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监会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部主任
共青团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秘书长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上海航空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共青团内蒙古自治区委书记、自治区青联**
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青联副**
世纪金源(北京)集团董事长、总裁
广州君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中药研究所所长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司长
湖南华菱集团党组副书记、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盛希泰
章
轲
盖文启
韩
红(女,藏族)
程四曲(藏族)
曾
钫
曾
萍(女)
温
刚
解小东
阙炎和
廖
岷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族)
谭
晶(女)
颜
奕
潘兴旺
霍启刚
冀萌新
冀文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审计署境外审计司司长
共青团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青联**
空军政治部文工团副团长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书记、自治区青联**
帝恒集团董事长
共青团江西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省青联副**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安徽激情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术总监
三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银监局局长
中国佛教协会副秘书长、青海省佛教协会会长、青海省塔尔寺管委会副主任
总政歌舞团歌唱演员
澳门恒和企业集团总裁
浙江***三自爱国会秘书长、浙江省***协会副会长、浙江神学院副院长
霍英东集团副总裁
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书记、中央国家机关青联**
中共海南省海口市委副书记、市长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共青团中央:
王晓、贺军科、卢雍政、刘佳晨、倪健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李小豹、齐兴达(蒙古)、陈向东、侯士敏、贾宏杰、颜宁(女)
中华***青年会全国协会:
郭云、潘兴旺、严樨(女)
中华***女青年会全国协会:
归晓欣(女)、王欢(女)、赵静文(女)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高德康、贾军(女)、李浩、刘东晖(满)、刘庆峰
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
李骏、王剑、王相荣、俞学文、周伟建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陈航、宫建辉、马乐(女)、钱俊冬
首都青年编辑记者协会:
冯雪梅(女)、彭扬、史斌、叶蓁蓁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刘军(满)、马天乐(女)、宋志永、徐本禹、余放(女)
中国青年创业促进会:
段伟红(女)、税丽(女)、许志华、薛嵩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
都阳、谷宇(白)、廉思、刘俊彦
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
林维、张艳(女)
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
陈智霞(女)、程炳皓、石海、王微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李耀光、印卫东、于志刚
中国青年报刊协会:
堵力(女)、胡果(女)、李亚杰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
安国俊(女)、傅伟、李友健、沈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倪振年、桑兰(女)
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林扬(女)、徐明、姚军峰
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白云峰(满)、陈欣慰、马自强、吴树桐
北京:
于庆丰、胡九龙、陈柳(女)、陈露(女、锡伯)、陈乃雄、陈宇键、成卓(女)、程红(女)、邓亚萍(女)、邓中翰、冯坤(女)、傅雪蓓(女)、龚六堂、哈辉(女、回)、韩崧(满)、胡雪峰(蒙古)、黄涛、黄孝斌、姜晓丹、姜亦珊(女)、柯肇雷(小柯、满)、李婧(女)、李军(女)、李宁(回)、李云威、李智勇、林耀、刘林、刘向奎、刘洋、陆川、陆正耀、马翀、马江涛、宁浩、欧阳光、钱永强、任素永、荣宏君、尚雯婕(女)、邵千恩(女)、宋鱼水(女)、孙志(女)、汤灿(女)、佟丽华(满)、佟昕桐(女)、童之磊、万新恒、汪碧刚、汪宏坤、汪延、王百升、王蓓(女)、王平久、王睿(女)、王伟斌、王永红、王中磊(满)、温颖、吴春燕(女)、吴群刚、吴姝(女)、吴永强、解小青(女)、徐帆(女)、许传玺、颜建国、杨刚、杨培丽(女、白)、杨毅、杨中良、于迅、张斌、张斌、张国政、张向宁、张小炜、赵民、周瑜(女)、周云帆、卓苒(女)、祖海(女)
天津:
刘志强、黄艳(女、回)、白文源(回)、陈学斌、陈阳海、程悦(女)、崔金珍(女、回)、高怀友、关文强、洪昕(女、回)、黄齐峰、江浩然、景君(女)、郎荣标、李斌、李宗瑶(女)、林宇、妙贤(女、满)、孙惠民、陶正勇、王春峰、王卫东、王奕、王遵来、吴春军、徐峰、徐奎、许京军、闫凯(蒙古)、张岚(女)、张勉之、周成威、邹凌
河北:
梅世彤、高波、蔡亚林、曹郁、陈璐、丁立国、董泊君(女)、郭安、郭华伟(女)、郭玉红(女)、李晓辉、李英民、刘铮、裴红霞(女)、彭艳、石永庆、王海军、王宏乐、武英华、于秀军(女、回)、苑立平(女)、赵鸿(女、满)、赵勇强
山西:
高键、宋延宾、白惠峰、陈德伟、丁龙、杜飞飞、范苑、李东洪、李华荣、李兆会、卢朋、梅青林(满)、彭辉、彭占龙、双卫兵、宋丽莉(女)、王俊飚、王琳、姚锦龙、姚娟娟(女)、张羽、赵笑长
内蒙古:
刘春、格更图雅(女、蒙古)、阿拉木斯(蒙古)、阿南达(蒙古)、敖亚峰(达斡尔)、宝力格(蒙古)、宝山(蒙古)、毕力格巴图(蒙古)、陈沙娜(女、蒙古)、丁玉龙(蒙古)、哈斯敖登(女、蒙古)、何雪光(鄂伦春)、贾美林(女)、金桩(蒙古)、潘刚、其其格玛(女、鄂温克)、山丹(女、蒙古)、斯琴塔娜(女、蒙古)、孙海洲(蒙古)、王春梅(女)、王晓蕾、文丽(女、蒙古)、武建邺、郗风江、张东海、张小平(蒙古)
辽宁:
田野、张昶、郭士强、韩晴宇(女)、韩伟、胡琼海、黄明亮、姜雷、郎朗(满)、李榕、刘国权、刘峻、卢庚戌、吕萌、洛桑·义希成来坚措(蒙古)、宋智慧(女)、孙维跃、王大南、王德宽、王枫、王煦、王振国、吴芳宁(女)、薛涛、张振新(蒙古)、周轶赢(女、满)
吉林:
陈耀辉、曹洋(女)、边香顺(女、回)、段妍(女)、郭春生、郭光硕、贺永强、李婉侬(女)、刘玢、刘贺(女)、刘丽娟(女)、孟伟东、王百顺(回)、王建华(女)、王建立、王磊、王铮、吴峰、杨紫明、张兴桥(蒙古)、朱广山、祝庆俊
黑龙江:
张恩亮(满)、刘冰、陈少春、高会军、黄东杰、黄建萍(女)、焦刘洋(女)、康维海、李士龙、栗潜心(女、壮)、刘冰歌(女)、刘东滨、刘迎霞(女)、吕典秋、马师伦、南广成、牛建、乔志鹏(赫哲)、释中庸、田朝晖(女)、王富龙、薛莉(女)、于越、曾庆怡(女)、朱海川
上海:
陈凯、穆青、陈耿、陈乐(女)、陈赟、端木晔波(女)、封东来、归琳(女)、郭广昌、胡晓鹏、黄豆豆、吉宏忠、金松、觉醒、李蓉(女)、林峰、刘翔、刘正东、罗小慈(女)、马锦明(女)、彭崧、邵楠、孙妍(女)、唐兵、陶琴(女、达斡尔)、万颖(女)、王琛、王均豪、夏国海、徐文东、许世坛、严健军、姚明、郁进(女)、袁辉、张静静(女)、张立林(土家)、张宁、张毅、张翼飞、章曦、赵斌、赵维莅(女)、周桐宇(女)、朱雪芹(女)、朱钰峰、朱芝松、诸葛宇杰
江苏:
练月琴(女)、姜东、常书英(女)、陈雪峰、褚云霞(女)、丁俊晖、丁韶华、高雷、谷雨、韩永联、贺明、黄和、黄天鸿、黄旭、赖仞、马斌、宋静、王勇、吴伟锋、邢正军、徐玉麟、颜培玲(女)、杨占勇、尹海燕(女、回)、张福新、张军、张雷、章润、赵剑锋、赵清、周海江、庄重
浙江:
蔡永波、斯力、戴滨淳、贺刚、胡海峰、胡杨俊、黄伟建、金海燕(女、回)、林东、林圣雄、楼江跃、鲁伟鼎、阮铁军、盛静生、田宁、王靖岱、吴晶(女)、吴胜武、席文、徐文财、詹伟建、张茂、郑培钦(女)、周洪丽(女)、周旋(女)、朱张金
安徽:
张永、李丹云(女)、毕传兴、陈智勇、范雪平(女、壮)、何云(女)、后力、江永红、解小东、李洪涛、李锐元、柳青扬(女)、潘保春(回)、沈谊(女)、释圆藏(回)、王孝武、伍俊峰、严琛、杨青云、余竹云、张国锋、张云燕(女)、周晖
福建:
徐姗娜(女)、林赪(女)、陈清奇、陈伟强、陈轩旻、陈雪峰、丁水波(回)、丁志忠(回)、胡荣翔、黄楚恒、黄文佳、蒋志鹏、林庚、林积灿、林潞、林腾蛟、林云、林章毅、刘路远、屈文洲、阙炎和、石智勇、苏燕蓉(女)、王国萍(女)、王晓、吴家贺、吴小颖、谢思惠、许建成、则悟、张军、郑天从、钟林荔(女、畲)、钟山(女、畲)、周虹(女)
江西:
郭美荐、李超群、崔传鹏、邓辉、丁能水、冯帆(女)、冯林、江祥林、蒋霖猷(畲)、李绍华、刘玲华(女)、刘美莉(女)、蒲守智、汪洋、杨春丽(女)、杨蓉蓉(女)、杨文军、易斌、张思永、张勇玲(女)、章凌波、赵春堂、钟葱
山东:
孙爱军、修婷(女)、丁轶、房巧玲(女)、高歌(女)、侯彦卫、黄秀玲(女)、李海鸥(女)、刘东兴、刘锋、刘益君、陆基灯、马铁民、马亚娟(女、回)、皮进军、田伟、王峰、王军(蒙古)、王俐(女)、王谦、杨丽(女)、袁红英(女)、岳宝德、张超超、张宏伟(女)、张建、张挪威(女)、张庆盈(女)、张之峰、赵金海
河南:
何雄、王艺(女)、陈长宝、陈艳芳(女)、段立群(女、回)、范军、郭浩、胡洪泉、黄纪念、景辉、李高峰、李辉、李巧艳(乔叶、女)、刘德斌(回)、刘广芝(女)、刘文新、罗会军、马刚、潘涛、裴春亮、王刚、王巍、徐胜杰、杨楠(女)、杨雪梅(女)、周琳(女)、周小全
湖北:
丁小强、王创、蔡开云、陈军、程菲(女)、付菁华(女)、傅振邦、高越男(女)、龚泽民、胡汉舟、胡朔商、李安辉(女、回)、刘锦秀(女)、马净植(女)、马颖(女)、秦吉斌、宋璐(女)、谭必恩(土家)、万晓慧(女)、王树良、王学海、徐飞、徐云峰、杨丽霞(女)、正慈、周锋
湖南:
张值恒、李华军、曹慧泉、陈宇、杜亚玲(女)、符珺莹(女)、傅荣、高燃、龚智超(女)、雷光华、李军、林楚旭、龙丹妮(女)、罗双全(女)、彭万喜、祁文举(蒙古)、汤建军、田永(田耳、土家)、王永、吴理之、夏小军、杨小云、岳冰(女)、曾胜、周晖
广东:
陈东、张硕、陈丹、方志华、付丽君(女)、郭健辉、胡键、黄斌、黄昌伟、黄伟文、劳丽诗(女)、李淑勤(女)、李中、林蓝(女)、林强有、林宜生、林周生、刘思萌、刘宗杰、马化腾、倪木(女)、邵健伟、沈晖、苏启林、王锐祥、向东方(女、土家)、肖茌文、闫京洁(女)、杨魏玲花(女、蒙古)、张春丽(女)、张锋(回)、张浩晖、张育彪、章艳(女)、郑龙桂、郑泽晖、朱荣业、庄创裕、庄小夸、庄铮凯
广西:
罗日新、周建洪、白松涛(满)、陈正治、冯旭斌、郭鸿、黄兆明(京)、李朝珍(女)、李力劼、李婷(女、侗)、李重屹、林荣钢、毛华慧(女、毛南)、潘艳(女、仫佬)、商习文、陶人川(女)、陶雄军、王爱勤(女、壮)、王野、韦凤云(女、壮)、徐华蕊、曾钫、曾明华、周碧娟(女、京)、周义杰
海南:
盖文启、陈儒茂、陈超雄、陈楚生、丁飞、丁晖、郭东宇、韩金光、李杰、廖晖、龙丁敏(女、黎)、吕春光、任毅、宋友春、谭丽琳(女、回)、魏建和、杨淳至(苗)、叶海涛、张岭、张佐洪、郑大裕、郑文春、郑兴杰、庄建新、庄明亮
重庆:
王志杰、涂凯、邓信德、冯剑峰、甘为民、古力、韩鹏、韩咏秋、何清全、洪敏、李曦(满)、李云迪、罗凌飞、毛明山、么宁(女)、任斌、宋锦璘、陶卫红(女)、吴彦洁(女)、吴怡(女)、许光洪、严琦(女)、杨柏、杨俊、杨勇、叶静涛(女)、张振宇、张治中(土家)、周利(女)
四川:
周键、刘泽斌、艾华、陈正拜、郭洪英(女)、何吉伦、胡笳(女、彝)、胡剑浩(满)、胡小燕(女)、姬建新、解慧琪(女)、李德生、李广元、李晓夏(女)、林媛(女)、刘畅(女)、罗春梅(女、彝)、马渲子(女)、毛运兰(女、羌)、司马郡平、苏远东、向媛(女)、杨丹(白)、杨涛(秋鸣、女)、张刚、张靓颖(女)、张山(女)、张迎春(女)、赵海清(羌)、郑迈、朱永(女)、卓锋、宗性
贵州:
胡吉宏、蒋云丽(女)、曹以杰、陈祥盛(布依)、戴杰(女、侗)、孔炯、匡俊英(苗)、雷阿幼朵(女、苗)、龙翠玲(女、侗)、莫光斌(水)、欧阳黔森、释心照、宋建波、苏跃、汪文学(苗)、吴军、谢念、徐晖、杨建嬉(女)、张崇新、张德芹、邹江平(仡佬)、邹市明
云南:
陆平、陈选良、蔡荣男(女、傣)、曹新菊(女、普米)、陈劲松、陈云芝(女、拉祜)、方芸(女)、耿嘉(女)、何纾(女、白)、胡小成、黄绍成、蒋芳(女、布朗)、克斯·洛桑确吉降参(藏)、李海珍(女、傈僳)、李茜(女)、李嵘(纳西)、李孝轩、李永杰(怒)、刘昆福、卢自祥(哈尼)、马正山(独龙)、谭树芬(女、基诺)、万立、心明、熊顺清(女、阿昌)、闫泰丞、杨勒堵(景颇)、杨伍(女)、杨艳(女、德昂)、岳黎松(佤)、扎西顿珠(藏)、张琨
西藏:
程四曲(藏)、强巴欧珠(藏)、白丹措姆(女、门巴)、边点旺久(藏)、多吉罗布(藏)、和靖(纳西)、拉片(女、藏)、洛松次仁(藏)、尼玛扎西(藏)、钦热洛珠(藏)、琼布(藏)、索朗尼玛(藏)、土艳丽(女)、王斌、王代远、小普布卓玛(女、藏)、晓红(女、珞巴)、扎西次仁(藏)
陕西:
李豫琦、毛宗学、陈斌、陈康劳、陈卫国、崔程、董碧、郭文珺(女)、何备战、胡诚林、冷劲松、李学龙、马超、任芳(女)、任全彬、宋庆国、孙维(女)、孙毅、吴晓康、严汉平、赵林、甄文龙、甘肃、张旭晨、张成虎、安晓茹(女、裕固)、陈舜祥、陈耀祥、火金三、刘建勋、陆凯、马军(回)、马巧珍(女、回)、马梓珺(女、保安)、毛明强、祁秀莉(女、东乡)、萨木察仓(藏)、陶军锋、王琼(女)、吴圣州、夏添(女)、许木林、叶全生、赵中、周锋
甘肃:
闫凯(蒙古)、火金三、张成虎、张旭晨、陈舜祥、陈耀祥、安晓茹(女、裕固)、马军(回)、陆凯、马梓珺(女、保安)、马巧珍(女、回)、祁秀莉(女、东乡)、毛明强、叶全生、刘建勋、王烈宏(蒙古)、樊杨(女)、张元明、沈光钧、刘冠华、延藏、张作衡、宋宏谋、刘珺、岳震
青海:
马建立(回)、王学军(土)、蔡延云、陈萍(女)、鄂崇荣(土)、韩兴龙(撒拉)、黄昌富、骆桂花(女、回)、娘本(土)、祁得林(蒙古)、祁洪芳(女)、赛赤·确吉洛智嘉措(藏)、谈云波(女、蒙古)、童丽(女)、王海咏(王越、女)、王洪伦、王烈宏(蒙古)、王文剑、王志强、张璐(女)、朱军
宁夏:
张慧(女)、刘慧丽(女、回)、陈东升、陈晓秋(女)、党彦宝、丁茂生(回)、樊杨(女)、洪洋(回)、侯艳(女)、焦红忠、刘小鹏(满)、马琨、马永利(女、回)、任爱民、田永忠、吴雅婷(女)、杨吉平、杨志文(回)、朱力、朱奕霏
新疆:
艾尼瓦尔·阿不都热合曼(维吾尔)、阿德江·达吾提(维吾尔)、阿不都外力·阿不力米提(维吾尔)、阿布都克力木·艾则孜(维吾尔)、阿迪力·吾休尔(维吾尔)、阿曼古丽·司迪克(女、维吾尔)、艾合买提·阿不力孜(维吾尔)、艾买提江·阿衣甫别克(柯尔克孜)、艾孜买提·霍加(乌孜别克)、蔡子童、陈卯蒸、胡晓武、李兰江、李丕军、李艳(女)、刘军、罗林(刀郎)、马力克·艾则孜(塔塔尔)、木胡牙提(哈萨克)、乃斯日丁·麻依提(维吾尔)、热孜完古丽·巴拉提(女、塔吉克)、沈光钧、唐天林、吾拉迪米尔·娜依拉(女、俄罗斯)、徐浩钧、雪英(女、锡伯)、张博、张湧、张元明、张昭(女)、张政
台湾:
白天亮(女、高山)、陈小艳(女、高山)、纪斌、李婷(女、回)、刘江东、柳晓东(高山)、卢凤玲(女)、涂征(女)、王昕、王阳(女)、许可慰、姚子龙、周睿
民航:
顾晓红、熊杰(满)、李楠(女、满)、刘倩女(女)、刘增禹、罗晓、唐勇、文斌、张瑗(女)
中央直属机关:
王晓锋、吴佳松、白岩松(蒙古)、陈磊、戴岩松、董卿(女)、段静涛(女)、封丽霞(女)、高超、桂俊煜(回)、海霞(女、回)、季正聚、金鑫、康辉、李广存、李莉娟(女)、李欣然(满)、李兆宗、刘玉江、彭健明、汤涛、王瑶(女)、魏静茹(女)、吴东、吴莉(女)、肖勇、徐丰、杨彩霞(女)、杨雪冬、袁亚彬(傣)、赵国鸿、赵亚辉、周涛(女)
中央国家机关:
吴海英(女)、李丹(女、满)、曹金彪、查庆九、常昊、陈东升、陈海光、陈亮、陈胜、陈雨露、邓奎、鄂德峰、范文仲、付文飙、郭彩云(女)、郭大进、郭金才、郭晶晶(女)、郭丽琴(女)、郭蓉(女)、郭哲、黑德昆(回)、胡伟武、胡钰、华一沨(女)、黄璐琦、黄润中、黄耀文、冀萌新、冀文林、姜秀谦、蒋昕(女)、景小勇、康晓风、李冰(女)、李波、李程、李磊、李胜素(女)、李伟、李卫红(女、壮)、李晓东、李心草、李雪松、李玉刚、**强、梁革梅(女)、林丹、林涛、林文学、刘波、刘冠华、刘国梁、刘寒星、刘媛媛(女、苗)、卢山、罗东川、罗雪娟(女)、莫小凤(女、回)、宋锐、孙书贤、孙雪涛、邰丽华(女)、唐彩妹(女、壮)、田昕、王慧娟(涓子、女)、王加启、王建新(苗)、王剑男(回)、王濛(女)、王孺童、王诗沂(女)、王文莉(女)、王曦、王秀杰(女)、王智慧(女)、魏大威(蒙古)、魏利军、魏琦、温明章、吴文庆、谢承祥、辛国斌、胥伟华、徐涛、许立群、续梅(女)、薛松岩、学诚、延藏、杨涛、杨涛、杨晓山、杨扬(女)、姚魁武、殷惠军、于法昌、张本才、张富民、张冠梓、张建华(女)、张晶晶(女)、张学兵、张作衡、章轲、赵保国、赵宏、赵勇、郑德文、周少舟、朱建平、朱剑桥、金融、廖岷、辛学东、次晓丽(女)、方方、高卫兵、郎宽(女)、李泊言、李蒙(女)、李亚(女)、李云泽、梁惠江、刘春航、刘珺、刘乐飞、马曙光、毛晓峰、盛希泰、宋宏谋、宋扬、田丰、王军辉、王新宇、杨帆(女)、张新、赵蓉(女)、周道许
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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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武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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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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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党派、工商联:
陈惠苏、陈建华、傅涛(女)、郭红卫、李琼(女)、刘广利、刘霞(女)、陆延青、钱菊英(女)、尧西·班·仁吉旺姆(女、藏)、宋飞(女)、汪洋、王蓉(女、回)、王志祥、吴碧霞(女)、冼海珍(女)、谢军(女)、赵元立、赵中宇
海外学人、华侨:
达声蔚(回)、金晓冬、李明树、刘屹、鲁全、马晓光、麦耀华、邵中、沈憧棐、盛司潼、孙刚、王健、严望佳(女)、姚宏宇、张辉、张彦、赵春森、郑好
(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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