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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13篇

时间:2022-11-14 08: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13篇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13篇,供大家参考。

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13篇

篇一: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2)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3)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5)严禁跑风漏气;

  (6)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9)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0)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篇二: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XXX市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

  XXX市委组织部

  关于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干部人事纪律,切实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干部人事工作环境,根据中组部有关精神和《XXX市委关于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下列干部人事工作中严禁拉票行为:

  (一)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讨论表决;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考察谈话、讨论表决;

  (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换届选举以及其他依法选举;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测评、民意调查;

  (五)各类评先评优工作中的推荐投票;

  (六)各类职称晋评工作中的推荐、评审投票;

  (七)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一报告两评议”、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等工作中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

  (八)其他相关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推荐、测评、调查。

  第三条

  在推荐、考察、选举、测评、评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拉票行为:

  (一)本人或通过他人宴请参加范围内人员,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二)本人或通过他人向参加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或安排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三)本人或通过他人向参加范围内人员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当面拜访、送材料,暗示或请求给予关照的;

  (四)本人委托、授意他人出面说情,暗示或请求参加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五)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暗示或请求参加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

  (六)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

  (七)有其他相关拉票行为的。

  第四条

  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人员,一律予以严肃处理:

  (一)在后备干部调整补充工作中,对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同时,要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在民主推荐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

  选名单;在民主推荐中发现并查实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在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人选的,取消人选资格;已经任职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在有关选举前或选举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当选的,本人选举无效,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同时,给予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受到组织处理后两年内不得提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和选举法律法规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四)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工作中发现并查实的,宣布测评结果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在各类评先评优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已获得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取消称号或奖励,并进行通报批评和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在各类职称晋评的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职称晋评资格;已获得职称的,取消评定的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七)在选人用人公信度测评、“一报告两评议”、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等各种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工作中发现并查实的,宣布评议、测评、调查结果无效,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九)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拉票行为的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及其他举报渠道,方便群众举报。

  第六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对干部人事工作中拉票问题的专办制度,从快从严办理。对反映的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拉票问题,要专人负责,限时办结,一般不得超过10天。对反映情节比较严重的拉票问题,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是本级本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要充分认识严肃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拉票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干部人事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治理拉票等不正之风。各级各部门党委

  (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拉票等不正之风防范、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X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一、拉票贿选问题整治

  1、为什么要治理拉票行为?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拉票行为,是当前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突出表现之一。拉票行为破坏民主规则,造成民意失真,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制约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效推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治。

  2、什么是拉票行为?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

  3、如何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拉票行为?

  答:对查核属实有拉票行为的,均应予以严肃处理。在民主推荐工作开始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民主推荐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过程中发现并查实的,是考察对象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已列为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取消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资格;任用后发现并查实的,免去新任职务。同时,要予以通报批评,记录在案,作为今后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先免去现职或者责令辞职,再根据情况作出调整、降职等进一步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如何处理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行为?

  答: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5、如何处理接受拉票人请吃等行为的人员?

  答:对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收受拉票人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6、如何受理拉票行为的举报?

  答:凡情节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案件,要限进办结,一般不超过10天。其中,在干部考察期间收到的举报件,要在考察工作结束前办结。对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有关单位要直接组织查核,不得层层下转,并按规定时间报告查核结果。

  7、如何实行拉票行为举报受理查核工作责任制?

  答: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干部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拉票问题内容比较具体、线索比较清楚的举报件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交办的举报查核件,每一件都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有结论性意见并由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签名。不进行查核或敷衍塞责不认真进行查核的,要对具体负责人和责任人作出批评和处理。

  二、跑官要官问题整治

  8、什么是跑官要官行为?

  答: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请托他人疏通关系、打通关节,为自己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说情、打招呼等非组织手段,为他人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等行为,均属跑官要官行为。

  9、如何处理跑官要官行为?答: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记录在案。

  10、如何处理为别人跑官要官的行为?

  答: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帮助别人跑官要官的,要把其想帮助的人一律先放下、再调查,让帮忙成为帮倒忙。

  11、怎样防止跑官要官行为?

  答: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广大干部正确对待个人名利,淡化官本位意识。加强选人用人纪律宣传,提高纪律、制度的知晓率,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使用有德有为、埋头干事的干部,让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

  二是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要经常与所管理的干部谈心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针对性地予以帮助。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

  三是完善干部选任制度。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提名、酝酿等环节工作,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从源头上预防跑官要官等用人上不正之风。

  四、加大查核处理力度。建立和畅通举报渠道、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跑官要官的行为,从快从严查核处理。

  三、买官卖官问题整治

  12、什么是买官行为?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简称“买官卖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以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行贿行为,即是买官行为。

  13、什么是卖官行为?

  答: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而索取、非法收受或者变相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即是卖官行为。

  14、如何处理有买官卖官行为的干部?

  答:一是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二是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一律无效。三是对查实的行贿买官问题,要根据情节轻重及时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四是对发现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问题,尚未作出组织处理的,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书或审判机关的判决书,抓紧作出组织处理。五是对查处的买官卖官问题案件,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中通报。六是因行贿买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

  等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其任职安排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15、如何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档案”?

  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档案”,是开展买官卖官整治工作的重要基础,能为整治工作提供重要依据。收集买官卖官信息,重点关注三个渠道:一是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获取信息,即及时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审判机关的判决书中,发现和收集领导干部买官卖官信息。二是从群众举报中获取信息,即及时从“12380”举报平台,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信访部门提供的有关来信来访情况以及互联网上发现买官卖官问题信息。三是从有关专项监督工作中获取信息、即从巡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换届风气督导、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离任检查、任前公示调查、案件督办等过程中,发现买官卖官的蛛丝马迹。上述3个渠道、15个信息来源,是目前建立“特别监督档案”的主要信息来源。对纪检监察、检察、审判机关“三书”中涉及的买官卖官信息,要以此为依据,建立买官卖官人员“特别监督名单”;对其他渠道涉及的买官卖官信息,需要经过进一步查核认定的,要建立买官卖官问题“线索库”。

  16、如何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工作机制?

  答:整治买官卖官问题,既是攻坚战,更是持久战。各级组织部门既要集中力量啃硬骨头,又要长远打算,研究建立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要求,通过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等渠道,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的经常性联系,做到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从而有效发挥信息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中的作用。二是要建立案件协查机制。整治买官卖官问题,关键在查处。要善于借助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力量,共同协商查核措施,共同查办重大案件,共同商定处理办法,齐心协力推动整治买官卖官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要建立舆情引导机制。要高度关注反映选人用人特别是买官卖官问题的舆情,对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上反映的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问题,要迅速了解核实,迅速公布真相,以正确引导社会舆情,防止混淆之视听和造成不良影响。四是要建立考核督促机制。把集中整治买官卖官作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

  力,甚至对买官卖官行为瞒着不报、拖着不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通过严格考核,形成整治买官卖官问题的持续动力,进而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带病提拔问题整治

  17、什么是带病提拔?

  答:领导干部在提拔任职前就存在着影响其提拔任用的违纪违法行为,因各种原因组织未能及时发现或引起重视,仍将其提拔任用到领导岗位,称之为“带病提拔”。

  18、如何防止带病提拔?

  答:(1)对拟提拔的干部,在考察过程中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

  (2)对拟提拔的干部,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均要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对新提拔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和试用期制度,并进行任职谈话,尤其要对廉洁自律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进行跟踪了解,对有重要举报或者发现行为不检点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或者函询。

  (5)对在重要岗位工作、发现有重要违纪线索、不宜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从该岗位上调整下来,视情况作出适当安排,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6)对“带病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如何开展带病提拔问题专项调查?

  答: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带病提拔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调查;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下一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党政正职

  以及本级党政机关和群团党委(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党政正职的选拔任用过程,由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任用机构调查。

  20、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需要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后方可进行: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人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而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等情形。其中,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2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下列情形,在作出决定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破格提拔干部的;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其中,省辖市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或一次提拔县处级干部超过20人,省直单位一次提拔处级超过规定职数的20%(行政编制在50人以下的超过的25%)的;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等情形。

  22、如何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

  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是指,准确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关情况,如实反映选人用人各类责任主体的行为。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记实制度是强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防止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重要措施。记实内容主要包括如实保存相关原始资料,重点工作环节的相关情况记录等。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保管的个人工作笔记等原始记载,经组织审核认定,可作为记实依据。

  23、如何把好拟提拔干部人选廉洁自律关?

  答:一是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执纪执法单位联系与沟通,运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等项监督成果,多方位把好领导干部人选廉洁自律关。二是通过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认真受理“12380”举报,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有关情况的反映,对反映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三是运用干部监督信息库,对拟提拔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分析,结合考察了解有关情况。四是通过了解考察对象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采取个别谈话、考察公示、民意调查、实地调查和举报查核等方式,深入了解和全面掌握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

  五、严肃换届纪律要求

  24、中纪委、中组部《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提出了哪些严明换届纪律要求?

  答: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

  25、“5个严禁”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26、严禁拉票贿选有哪些具体要求,对拉票贿选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拉票贿选包括3个“不准”,即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27、严禁买官卖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买官卖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买官卖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28、严禁跑官要官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跑官要官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跑官要官包括2个“不准”,即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29、严禁违规用人有哪些具体要求,对违规用人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违规用人包括6个“不准”,即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0、严禁干扰换届有哪些具体要求,对干扰换届行为如何处理?

  答:严禁干扰换届包括4个“不准”,即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开展严肃换届纪律教育总的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通过加强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

  32、如何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答:开展民主推荐时,要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对换届纪律规定的知晓情况,及时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考察时,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开展二次会议推荐时,要对推荐人选是否存在拉票行为进行测评。换届选举时,要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33、如何在换届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

  答:凡涉及市县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凡是干部先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4、如何畅通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举报渠道?

  答: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建立换届期间”12380“举报专人值守制度,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的举报限时办理。运用“12371”手机信息系统,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

  35、如何查处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

  答:各级换届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及时会同当地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实行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通报力度,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儆效尤。

  六、违规用人问题查处

  36、为什么要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

  答: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是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抓手,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有效武器,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权的重要保障,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的强大动力。

  37、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在开展检查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是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四是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38、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检查?

  答:重点检查由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组成检查组共同组织实施。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情况介绍、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知识测试、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并注意运用巡视和“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检查结束后,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要求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跟踪督查。

  39、如何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答:地方党委常委会在每年底或次年初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专题报告本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地方党委“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底或次年初的党委全委(扩大)会上进行,由上一级组织部门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共同组织实施,上一级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40、如何运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果?

  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超过15%的干部,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认真分析,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要求党委(党组)或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情况进行说时,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派员调果处理。

  41、如何开展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答: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部况实行专项检查。检查采取民主评议、个别访谈、召开座谈

  会、受理举报等到方式进行。对因拟提拔使用的,结合干部考察进行检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颜组负责实施。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党委)书记离任检查,参照执行。

  42、如何运用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

  答:将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与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拟提拔使用的,考察材料应反映离任检查情况和评议结果。对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之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之和不足三分之二的,经考核认定,应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取消其资格。对新任用的干部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市县党委书记应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检查)组应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用人问题的,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恶劣影响的,应进行查核。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作进一步处理。

  七、相违规用人问题查处

  43、组织部门受理违规用人问题反映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答:组织部门主要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三位一体的“12380”举报受理平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等渠道发现选人用人问题。具体主要有: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及网上举报受理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一报告两评议”、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离任检查、民意调查及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项调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巡视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干部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转交的相关问题或干部监督信息员提供的相关信息等。

  44、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规用人问题举报如何办理?

  11

  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受理选人用人问题的举报。需要查核的事项,由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查核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直接进行查核;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使用问题,一般转请下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查核;对性质比较严重的或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举报件,可直接查核或以立项督查的方式督促下一级党委或组织部门直接查核。

  45、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直接调何时?

  答:直接调查的程序:

  (1)干部监督机构牵头,有关干部工作机构配合,组成调查组。需要纪检机关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由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联系协调。

  (2)干部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和有关干部工作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认定相关责任人及其责任。

  (3)干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间处理建议,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6、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转办调查?

  答:转办有关单位调查的程序为:

  (1)组织部门发函有关单位,就查核发重点内容、查核时限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干部监督机构具体办理。

  (2)承办单位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查核或作出说明,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结果。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3)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单位上报的查核情况及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核意见,重要情况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7、哪些违规用人问题应当实行立项督查?、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项督查: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的;对在考察颜观色、公示期间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线索具体、情况严重的,没有组织调查核发实,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到会人数没有达到规定的人数,或没有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或意见分歧较大、重大问题不清楚而强行表决通过,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非换届和机构调整原因一次提拔任用干部数量超出有关文件规定,且没有履行报告制度的;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违反规

  12

  定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出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劣影响的等。

  48、组织部门如何对违规用人问题进行立项督查?

  答:立项督查的程序为:

  (1)组织部门向有关单位发出《立项督查转办单》,要求及时组织力量直接查核,一般应在30日内上报查核发结果。干部监督机构具体办理。

  (2)干部监督机构注意了解承办单位的查核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必要时采取电话催办、实地了解、约请承办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督办。逾期不能查报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查核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

  (3)对经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有关单位对相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时,应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

  (4)干部监督机构对有关部门上报的查核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报部领导审定或提交部务会议研究。

  49、查核结果如何处理?

  答:查核结果分属实和不属实分别进行处理:

  (1)对经查不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及时予以办结;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查报的,及时予以报告,建议予以报结。属于要求下级组织部门查报的,审理同意后,及时反馈同意报结的意见。

  (2)对经查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属于本级组织部门直接查核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属于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报结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属于要求下级单位查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3)对查实的选人用人问题,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并采取重点检查、列席研究干部工作有关会议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

  50、如何实行查核工作责任制?

  答:对上级组织部门转办的举报件,本级组织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调查组成员;本级组织部门未直接调查、转到下级组织部门进行调查的,直接责任人为本级组织部门负责审理并同意

  13

  下级调查结果的人员。查核责作人需要将姓名、职务写在查核报告成文日期左下方,对查核报告负责。

  八、选人用人责任追究

  51、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2、哪些情形要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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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3、哪些情形要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答:(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4、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55、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15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56、哪些情形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57、如何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进行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8、对因责任追究受到处理的干部,在使用上有什么规定?

  答: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部人事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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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预备党员思想汇报:坚决治理干部推荐中的拉票行为

  尊敬的党组织:

  我于20XX年5月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在这一年的预备期里,我时刻关注与党有关的任何动态。期间召开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其中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对此,我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看法,也算作是我思想汇报的一环,因为思想上受到很大启示:

  近年来,每当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之际,总有一些人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拉票活动。坚

  决治理拉票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党的十七大要求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干部调整,是事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严肃考验。在干部调整工作中,要一边坚持严格按照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把人选准用好,一边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坚决防范和治理拉票行为。这样就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为实现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目标打下基础。

  在干部调整中,必须明确,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

  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

  或者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以及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参与、帮助他人拉票,同样属于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党员干部不得接受有拉票意图的宴请,不得收受拉票人的礼品或参与拉票人安排的消费活动,违者亦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对拉票等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考察前发现并查实的,不得作为被推荐人选;考察中发现并查实的,取消考察资格;考察结束后发现并查实的,不再纳入酝酿范围,不予提交党委讨论,已经提拔的要撤下来。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对那些党性观念不纯、私心杂念严重、搞团团伙伙、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干部,决不能提拔重用。

  以上是我就选举出现拉票行为的一些感想,拉票是不正当的选举竞争,是不符合党员标准的,是作弊行为。今后我会严格要求自己,以一名真正的共产党员要求严于律己,绝不作弊。希望党组织认真考核,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员。

  此致

  敬礼

  汇报人:李玲

  20XX年5月

  请注明出处!

篇五: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方案模板格式】

  根据?**集团寿阳化工干部管理规定?和有关干部考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那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组部关于表达科学开展观要求的干部考察方法,结合本系统竞争职位的不同特点,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突出表达干部的能力素质,为市局党组识准用好干部提供准确依据。

  考察工作坚持以下原那么:

  1、党管干部原那么;

  2、德才兼备原那么;

  3、群众公认原那么;

  4、公开公正原那么;

  5、好中选优原那么。

  二、考察对象

  按照演讲测评实施方法,即:1选1、2选1、3选2、4人以上选3的方法,人教科初步确定考察人选,经市局党组研究决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内容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和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是考察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

  二是考察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开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表现;

  三是考察干部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看能否经受住名、权、利的考验;

  四是考察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大局意识如何,是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五是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六是考查干部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看夫妻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孝敬老人,社会交往是否纯粹,有无傍大款等低级庸俗的现象。

  (二)组织领导能力。主要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协调、开拓创新、应变决断、组织实施的能力,尤其是处理突发事件及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实践经验、开展潜力等。

  (三)工作作风。一是考察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及改革创新意识;

  二是考察干部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三是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主要看作风是否民主,能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不同意见;

  四是考察干部的团结协作精神,看其相容性如何,能否与同志合作共事,包括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工作实绩。主要考察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表达科学开展观要求的工作绩效情况,全面了解其工作思路、工作措施和发挥的具体作用等。

  (五)廉洁自律。主要考察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和省、市局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生活圈和社交圈的情况。

  (六)群众公认度。主要了解群众对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思路、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及社会形象的认可程度,对其提拔是否同意等。

  四、考察方法及程序

  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人教科组织实施。

  (一)公布考察工作方案

  制定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经市局党组研究确定后,向全系统公布。

  (二)组织考察

  1、组建考察组。由人教科、监察科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组组长由人教科科长廖治同志担任。

  2、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市局人教科通过网上公布干部考察预告和考察时间,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3、实施考察

  (1)工作总结。考察对象认真总结近三年以来的学习、工作等情况,形成书面工作总结(2000字左右)。

  (2)个别谈话。个别谈话由考察组组织进行,参加谈话的人员范围,根据干部考察工作要求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情况,由考察组确定。谈话时要问清谈话人对考察对象是否同意提拔的态度。考察对象在现职岗位任职不满半年的,要到其前一个工作过的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向有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3)撰写考察材料。考察组在综合分析和集体研究的根底上写出考察材料,考察组成员集体签名。

  假设考察对象经查实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方案生育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以下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

  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响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为了全面推进学院教育教学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加强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实现科级干部的合理配置和岗位交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临发〔20XX〕12号、临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全力推进学院干部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标准化,逐步形成“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梯队结构合理,队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阔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能够适应高职教育教学开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根本原那么

  1、党管干部原那么;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

  三、岗位设置及职数

  根据?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机构编制的通知?(临编发[20XX]31号)、?关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内部科室的批复?(临编办发[20XX]127号)以及市委组织部?关于同意调整配备干部的批复?(临组复字[20XX]17号),全院共设置科级岗位95个,其中:正科级岗位31个,副科级岗位64个。

  1、学院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副职和直属二级机构正职18个,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内设机构正职25个,为副科级领导职务。

  2、教学业务机构副职13个,为正科级;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共39个,为副科级。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四、任职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政治理论水平,具有坚决的政治信念,坚决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实绩突出。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的地开展工作。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部门管理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以身作那么,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作风民主,顾全大局。

  5、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6、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连续为称职以上等次。

  7、没有违反方案生育政策;没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10、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资格

  1、年龄要求:正科级干部一般在5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52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副科级干部一般在40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其中,由一般干部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在35周岁以下(19XX年1月1日后出生);担任教学业务机构领导职务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XX年1月1日后出生)。

  2、资历要求: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优秀学科带头人(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和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的年龄要求按有关规定适当放宽。

  4、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市委

  组织部审批。

  六、组织领导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成立“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秦国杰

  副组长:王福成

  成

  员:郭运德

  武丙云

  周锦明

  高运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周锦明(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运昌(兼)、马温才

  市委组织部将派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

  七、工作程序

  1、公开岗位,全院发动。

  召开全院干部大会,公布设立的岗位,宣布实施方案,进行全院发动,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干部积极报名。

  2、个人报名,资格审查。

  全院在编(含下属两所医院)符合条件的干部均可自愿报名,由本人如实填写?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报名表?。

  资格初审合格,经院党委集体研究后,名单在全院予以公示。

  3、民主推荐,确定对象。

  分批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名册。参加大会推荐的范围为:正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学院副科级以上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副科级干部推荐大会由全院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

  民主推荐按职位等额设置,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民主推荐的结果将作为组织推荐参考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民主推荐的根底上,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注重实绩。

  按正、副科级岗位职数设置,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考察不合格者,岗位空缺,不再替补。考察组由学院组织人事、党办、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考察方案另定),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5、集体研究,提名报批。

  按照有关规定,院党委集体研究提出科级干部拟任岗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履行职数审批手续,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八、组织纪律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纪律和监督的各项规定。提拔对象要自觉遵守干部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请客拉票,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选任资格。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封官许愿,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对违反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九、其他

  1、合校前原任正科级职务的人员,没有选拔任用到科级领导职位的,原那么上保存原工资待遇,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2、新任干部必须按照党委规定的时间到任,否那么视为自动放弃。

  3、本实施方案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领导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仅适用于本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4、未尽事宜,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做出决定。

篇六: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和“十严禁”纪律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办事,有规必依、执规必严。

  (1)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2)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

  (3)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

  (5)严禁跑风漏气;

  (6)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7)严禁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8)严禁采取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9)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0)严禁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篇七: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考察工作纪律1.要严格按照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方案进展操作,不得随意改变或遗漏工作程序。

  2.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承受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严禁出入洗浴、歌厅等娱乐场所。

  3.要严守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察情况和有关问题。妥善保管与考察工作有关的物品和材料,不得丧失考察材料、光盘〔或U盘〕、文件、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

  4.要忠于职守,服从指导,认真完成自己分担的工作任务,不经批准不能擅自离队离岗。

  5.要公正正派,不受干扰、不徇私情,不准凭个人好恶理解或反映情况,不准成心夸张、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6.要严格执行考察回避规定,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7.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做到谁考察谁负责,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8.要注意与考察单位搞好工作协调。

篇八: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同志们:

  从明天开始,你们就要奔赴各基层单位开始考察工作了,你们身上肩负着为全局人民选好干部、配强班子的重任,为顺利做好这次考察工作,、我就如何做好考察、推荐工作的质量提四点要求:

  一是要深刻认识干部考察、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配备好各级领导干部,关系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关系到全局各项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兴衰成败。认真做好干部的推荐工作,对于选准用好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望同志们一定要从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推荐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公认,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出来,特别是把那些政绩突出、不事张扬、埋头苦干、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造福的好干部推荐出来,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优化结构,为我局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是严格考察程序,严把考察内容关.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干部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考察推荐的每一个程序都不能简化、弱化,保证程序的合法化。

  对干部从思想政治素质,组织决策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5个方面进行考察。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结合考察谈话,发现、筛选一批政治上靠得住、领导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优秀干部,在全局树立重品德、重工作、重实绩的良好用人导向。考察组的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是严格执行考察纪律.考察人员要带头遵守中央“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纪律规定,严守组织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推荐干部,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不准在干部考察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不“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严禁在非工作场合参与谈论换届工作的有关信息;不准参与和帮助他人“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或者为他人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不在推荐和考察中通过暗示、授意的方式干扰参与人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准向有关人员透露推荐、考察工作和谈话情况,特别是个别谈话推荐和反映问题同志的谈话情况,自觉做到真实记录,如实汇报,忠实保密;不准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其他消费活动;不准收受推荐或考察对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要自觉抵制违反换届纪律行为,主动向党组织反映自己掌握和发现的违反换届纪律行为.考察组成员要团结协作、坚持原则、严格保密、清正廉洁,自觉遵守换届纪律和考察工作纪律,以实际行动给县委交一份满意答卷。

  五是认真做好实绩评价,严格撰写考察材料。各项指标的核查认定要客观准确、符合实际,所有撰写的考察材料要体现真实性、准确性、鲜明性、完整性,实事求是,不夸张,不拔高,全面、客观、准确、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德才情况.对干部德才表现评价及主要优点和不足,坚持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对考察对象作出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情况,形成考察报告,及时向局党委进行汇报,为我局选优配强领导干部提供可靠依据.同志们,搞好这次考察推荐工作责任重大、影响深远.大家肩负的任务很重,希望同志们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不辱使命,恪尽职守,积极工作,圆满地完成好这次考察任务。

篇九: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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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制度)

  ***省***系统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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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管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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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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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三、选拔任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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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组织推荐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推荐,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推荐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推荐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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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由考察组主持,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推荐程序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5)推荐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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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推荐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推荐结果。

  (6)民主推荐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推荐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交流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推荐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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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全文共计6254字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推荐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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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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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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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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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

  (一)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交流的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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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交流。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交流;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交流。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实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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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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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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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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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x省**x系统

  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为仔细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持我省**x行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国家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x行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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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本规定由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省局(公司)党组治理的干部及市级局(分公司)党组治理的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仔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践“****”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能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局、省局(公司)的政策、规定,同省局(公司)党组保持一致。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扎实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成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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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4.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以权谋私,不以烟谋私,在群众中威信高。

  5.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资格条件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由副处提任正处的,应当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的,应当在正科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县级局(营销部)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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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学历规定:选拔处级干部应当具有大专(全日制)以上学历或者在职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选拔县级局(营销部)领导干部学历限定在大专以上。

  5.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正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提任县级局(营销部)副职领导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6.提任处级干部五年内应当经过地(市)级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者人事(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二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非凡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7.身体健康。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上级人事(组织)部门同意。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非凡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非凡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提拔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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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拔任用程序

  (一)组织介绍

  各单位拟提拔领导干部时,应当通过民主介绍,并经党组(党委)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上报上级党组(党委)。上报的材料包括:

  1.拟任干部的请示(3份),在请示中要说明民主介绍的情况及党组(党委)讨论的意见。

  2.干部任免呈报表(3份)。

  3.介绍考察材料1份。

  (二)组织考察

  根据各单位的介绍材料及班子状况,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由人事(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具体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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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并同呈报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2.民主介绍

  (1)民主介绍由考察组主持,民主介绍包括会议介绍和个别介绍,介绍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考察领导班子时,按一定比例民主介绍后备干部;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介绍。

  (3)参加人员范围

  考察市级局(分公司)领导班子及个别提拔任职时,百人以下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全体干部职工(不低于90%)及所属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百人以上的市级局(分公司)由本级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考察县级局(公司)领导班子时,由县级局(营销部)本级全体职工(不低于90%)参加。

  (4)介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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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开介绍会,公布介绍职务、任职条件、介绍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介绍票。

  (5)介绍票统计

  对介绍票按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职务层次分别进行统计,县级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介绍票记入分公司中层干部中。其中,三个层次各占三分之一,汇总后作为民主介绍结果。

  (6)民主介绍结果应当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民主介绍票数不得低于60%,低于60%的不再进行考察。

  (7)易地沟通提拔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后备干部中产生,由人事(组织)部门根据领导班子考察情况和民主测评、民主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考察领导班子和个别提拔干部时,向参加介绍大会人员发放“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充分听取群众对干部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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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意见。

  4.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化地了解情况。同时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人事(组织)部门和机关党委的意见。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并进行反馈。个别提拔任职时向单位主要领导反馈考察情况;考察领导班子时,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反馈考察情况。

  6.考察组形成考察材料。根据考察

  情况,考察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全面、正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1)考察对象的自然情况及工作简历。

  (2)民主介绍、民主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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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

  (4)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5)考察人署名。

  7.对领导班子全面考察时,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1)考察工作简要情况。

  (2)领导班子的政治表现、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工作实绩、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3)领导班子成员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民主测评、民主介绍情况。

  (5)考察组对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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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考察人署名。

  (三)讨论决定

  1.人事(组织)部门对考察组提出的拟任人选的初步意见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提出任用建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党组(党委)讨论。

  2.在党组(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之前,由人事(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党组成员意见。

  3.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党组(党委)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领导班子考察情况、拟任人选的介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党组(党委)成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组(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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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其中,党组(党委)成员少于4人的,党组(党委)成员应全部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5.对有关需要征求地方组织部门意见的干部任免,应派人以书面形式及时沟通、征求意见并得到答复,然后党组(党委)再例会研究。如遇非凡情况未能及时答复的,自征求意见之日起,30天内仍未答复视为同意。

  (四)任职

  1.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干部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任人选的姓名、拟任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现任职务和主要工作简历。公示期为十天。

  2.拟提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时,由上级审计部门负责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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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示及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经公示及审计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党组(党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并通知本人;反映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抓紧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党组(党委)研究是否任用。

  4.对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治理权限,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与本人谈话。

  5.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领导班子的考察材料归入考察档案。

  (五)审批备案

  县级局(公司)正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县级局(公司)副职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备案。

  各市级局(分公司)所属的**x科(处)、财务科(处)、业务科(处)、人事劳资科(处)、纪检监察科(处)科(处)长的任免需报省局(公司)人事劳资处审核,由人事劳资处分别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处的意见,同意后方可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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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局(分公司)内设机构正职(行业副处级)的任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行业内进行。

  (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的规定。

  (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在党组(党委)领导下进行,并由人事(组织)部门组织实施,其程序是: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确定入围人选并进行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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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党组(党委)讨论决定。

  五、沟通、回避

  (一)执行领导干部沟通制度,干部沟通通过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等形式进行。

  1.沟通的对象:因工作需要沟通的;需要通过沟通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职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沟通的。

  2.市级局(分公司)领导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XX年的,必须沟通;县级局(营销部)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必须沟通。省局(公司)直属单位领导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8年的,应当沟通;省局(公司)内设机构正职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应当沟通。

  3.沟通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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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内工作。

  (三)执行领导干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降职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执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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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以局长(经理)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

  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组(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沟通领导干部的决定。

  5.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6.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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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不准在干部考察过程中进行拉票、串联等不正当活动。

  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帮派或者打击报复。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同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三)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沟通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党组(党委)及人事(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x行业的广大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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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八、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局(公司)党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市级局(分公司)及省局(公司)直属公司(站)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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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领导干部选拔调整工作方案

  为做好**领导干部选拔调整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x党委相关工作部署,现制定选拔调整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本次干部调整民主推荐及考察工作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各级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坚持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出来,作为民主推荐及考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历史地考察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

  二、组织领导

  干部调整工作在**x党委的具体指导下,由**x、**x单位组成联合选拔考察组。选拔考察组组长由**x担任,副组长由**担任,成员由**x、**x组成。选拔考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办公室主任由**x兼任,成员由**x、**x单位人员组成。

  三、选拔调整数量及标准要求

  (一)选拔调整数量

  结合当前岗位空缺情况,初步预计需选拔调整的领导干部岗位数量为**人。

  (二)选拔调整标准

  1、任职年限;

  2、任职条件;

  3、选拔范围;

  四、选拔考察时间

  ****年**月**日开始,**月**日结束。具体选拔考察时间,由选拔考察组组长决定,但应从细从严从快完成相关工作。

  五、选拔程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干部选拔工作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推荐等方法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个别谈话推荐。选拔考察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集中组织个别谈话,向谈话对象介绍推荐职数、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的干部名册,提出推荐要求,再逐一进行个别谈话。个别谈话推荐中应当注意充分发扬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荐人选。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根据个别谈话推荐情况,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等,经与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党委沟通协商,并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

  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后,再进行会议差额推荐并组织填写推荐表。会议一般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综合分析。考察组对个别谈话和民主推荐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根据推荐结果和综合分析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由选拔考察组组长向上级组织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六、考察程序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察工作主要采取实地走访、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历史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对其综合素质是否适合提拔作出评估。

  (一)确定考察人选。在前期推荐选拔的基础上,由考察对象人选所在单位(部门)党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由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发布考察预告。将考察人选、考察时间、群众反映问题方式等内容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预告。

  (三)组织民主推荐。根据考察对象情况,招考民主推荐会,组织填写民主测评推荐表、干部德的反向调查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推荐中治理拉票行为情况测评表。会议一般

  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部门)组织,到会人数至少要达到应到会人数的80%。

  (四)个别谈话。与谈话对象逐一进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考察对象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深入掌握对其是否胜任拟任职务和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意见建议。适时与考察对象本人进行谈话,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向相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向干部主管部门核实本人相关情况,听取能否使用的意见;

  向其本级和上级纪委了解拟考察对象有无违法违纪方面的举报,以及查处情况,听取能否使用的意见。

  (六)组织家访。由考察组会同纪检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主要看家庭住址、住宅面积,是否与本人向组织提交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廉政申报内容一致;

  看装修、摆放,是否与个人收入相符(过高或过低);

  看家庭关系是否和谐。主要询问本人及家人个人爱好和业余时间安排,了解八小时之外情况;

  询问本人父母(或岳父母)年龄、身体状况,了解是否孝敬老人。家访结束后,经集体分析研究,形成家访工作记录。

  (七)组织专项调查。对在考察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干部群众反映大、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八)形成结论。相关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民主测评、谈话结果、征求意见、家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对考察对象做出评价,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七、议定及任命

  (一)征求意见。对已考察合格的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征求意见,具体要求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二)议定人选。对已考察合格的拟任人选,任命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具体要求参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组织任命。对已考察合格的拟任人选,任命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的要求,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相关工作。各单位要配合考察组组织好

  每个考察环节的工作。要教育考察对象正确对待选拔调整考察工作,自觉遵守考察纪律规定,自觉做到不拉票、不打听考察情况等。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选拔考察组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务求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切实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对考察情况和考察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四)严格执行工作纪律。考察人员要自觉做到“六不准”:一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凭个人的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是遵循制度,恪守规程,不准违反考察工作程序,擅作主张,随意表态;

  三是举贤荐能,尊重人才,自觉抵制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四是廉洁自律,作风端正,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五是客观辩证,敢讲真话,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六是纪律严明,保守秘密,不准泄漏干部考察及与之有

  关的工作情况。

篇十二: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健全干部选拔制度

  一干部选拔工作中失真失实问题分析

  (一)投票民主推荐中失真失实问题分析

  当前,在一些地方民主推荐干部时普遍存有的拉票问题,严重干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群众公认、注重实绩”重要原则的落实,造成真实民意“隐形”、推荐失真失实及用人失察失误。

  现对某单位一次有200人参加的民主推荐会推荐1名厅级干部(规定只能推荐1人)的大致情况,实行分析和说明(见表1、表2)。

  通过上述表格分析能够看出,一次性民主推荐存有一定弊端:一是具备被推荐资格者人数众多,因为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各自私心作怪,很难站在公正公道的立场上投票,推荐结果必然失真失实;二是因为拉票现象的存有,具备被推荐资格的90人都有可能采取违规动作以获取“选票”,致使得票不集中,不能真正推荐出优秀者;三是即使得票第一名,得票率也不会高(不足20%),群众公认原则无从体现;四是难以消除得票最高者的“拉票”嫌疑。总来说之,仅以一次性投票的结果为依据,确定“相对多数”得票者为考核对象,有失草率、偏颇,难以避免用人失察失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拉票”这种不正之风,甚至比任人惟亲、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隐蔽性。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拉票者得票最高(即使属“相对多数”),得票最高者往往被确定为考核对象。这些人中,有的就是品行不端、投机钻营的腐败分子。但因为他们经过合法的民主推荐程序,戴有群众公认的“桂冠”,就能够堂而皇之地进入上一级领导班子,一旦其腐败行为被揭露、追查用人失察失误时,在民主推荐程序上却查不出问题,所以,责任追究无从谈起。

  拉票者的大致类型:

  1.投机钻营型。个别拉票者善于投机钻营,削尖脑袋当官,心术不正,品行不端,惟恐得不到提拔,不择手段地拉票。这些人绝非仅在会议之前活动,往往预谋较早,只要有“缺位”机会,他们就动手。有的施以小恩小惠,有的请老领导老朋友出面做工作,有的甚至重金收买、美色迷惑。

  2.惟恐吃亏型。多数拉票者属此类型。他们并非心术、品行存有问题,往往政绩突出,条件具备,不求沾光,但怕不拉票吃亏,一般自己不出面拉票,而是授意他人出面。也有“正义者”打抱不平的,主动为其拉票。若追究本人责任,确属冤枉。

  3.怕丢面子型。这些人往往是一方“诸候”或“幕僚”,掌管着地方或重要部门的大权。他们或政绩一般,或政绩突出、但资历较浅,亦自认为提拔无望,但不愿在民主推荐中榜上无名、脸上无光。为得到一些保留面子的票,有的授意他人或直接出面向“信得过”的人求助。这些人一般信心不足,为了多得票,往往在民主推荐时脸红心跳地投自己一票。无论拉票者使用何种伎俩,这些人也舍不得将票投给别人,而拉票者也往往不去找这些人。

  (二)个别谈话推荐中的失真失实

  个别谈话推荐是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传统做法,这种形式较投票推荐来说,谈话人由匿名推荐到公开发表意见,突出的特点是考察者与谈话人面对面实行思想交流,便于考察者了解真实情况,谈话人也往往本着对组织负责的态度向考察人客观公正地反映意见。但是,在当前情况下,不容忽视谈话人的几种失常心理和复杂心态,亦会导致反映情况的失真失实。

  1.“功利取向”心理。因为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一些党员干部和群众在评价干部、反映情况时,对党的事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意识逐渐淡漠,功利取向日益增强,往往以能为自己和小团体带来的利益和实惠多为标准,对“德才”表现不佳、但对自己和单位有利的人选极力推荐。功利取向还表现在相反的情况,表现好的同志

  为本单位谋利益多、对自已有好处,怕推荐走了单位受损、对自己不利,所以不予积极推荐。功利取向特别表现在同一班子的领导成员方面。他们往往最了解同事的优缺点,考察人员也较为重视他们的意见,但有些同志却片面理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副班长”为“班长”大唱赞歌的现象普遍存有。群众反映说,这种做法目的是“水涨船高”,“班长”荣升,“副班长”接任。还有一些领导成员,明明了解“班长”存有较大缺点或严重问题,但怕落个“窝里斗”、闹不团结,也不向组织反映真实问题。

  2.“保全自己”心理。谈话人主要怕反映被考察者的问题会遭受打击报复,而不去反映真实情况。有些被考查者在组织部门个别谈话中普遍评价很高,表现“一边倒”,但提拔不久,就“倒一边”——因为经济或其他问题被依法查办。这种现象,已不鲜见。原因之一,在于谈话人明知被考察者有问题,但怕反映后“跑风漏气”、受打击报复,不敢向组织反映。

  3.“送走瘟神”心理。谈话人明知被考察者存有严重缺点或重大问题,但怕反映后不起作用,采取“送走瘟神”的不负责态度,极力向组织推荐。如某县县委书记在工作作风上独断专行,导致决策失误,生活作风上追求骄奢淫逸,发展到大肆收受贿赂,被依法查处。就在事发前不久的干部考察时,他却被县四大班子推荐为提拔对象。一个县级领导“深刻”地说:他的问题,我们曾反映过多次,但不起作用,他照样被列为后备干部,只有“顺水推舟”,哪怕他到国务院任职,只要不在本县祸害,我们就心满意足了。

  4.“嫉贤妒能”心理。谈话人怕比自己才能高或下级超过自己,而不向组织反映被考察者的真实优势和政绩,而是对其贬低或夸大其缺点。一些领导干部“武大郎开店”,特别是对有才华的年轻干部以台阶少、资历浅、经验不足为借口予以压制,甚至对不听自己话的下级,往往采取泄私愤、添坏言的做法,遏制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三)考察方法、手段、程序、时间等方面存有问题导致的失真失实

  1.考察方法和手段单

  一、滞后。现在干部考察普遍实行的是任前考察,即领导班子到届和缺额时需要换届和补充成员时实行任前考察,一般采取历时一个星期至一个月不等的“驻地考察”,即考察组选个驻地宾馆、招待所或机关“驻扎”,投票民主推荐后采取“请进来”的方式实行个别谈话,很少“走出去”到实际中向群众了解情况。这种方式存有着下列弊端:一是不适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干部工作圈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等8小时以外活动的全面考察,很难把握住考察对象全部真实的活动和表现,难免失真失实;二是采取“驻地式”、“程序化”的个别谈话,使被谈话者情绪紧张,加上一些干部考察人员谈话时方法不当,提问时居高临下,语言表达简单生硬,使谈话人有被“盘查”的感觉,不愿讲实情、说真话。

  2.考核程序方面过于神秘或失于不严密。过于神秘,表现在考察前严格保密,“突然袭击”,结果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到人员未到,到场的人员也因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和慎重考虑,没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没向组织反映实际情况;失于不严密,表现在对《条例》规定的考察程序执行不够严格,即使按照程序实行也是按部就班搞形式,走过场,作表面文章。如民主推荐因为准备不充分,思想发动、引导不力,与会人员推荐时存有盲目性;民意测验中测评方法、内容存有问题,导致测评结果不够准确。

  3.确定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不合理。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该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人,但实际考察中,确定的谈话范围缺乏全面代表性,因而反映民意不全面。存有着不分对象、不分系统,不管熟悉与否,所有具有被推荐资格的干部统一由同样的“群众”给予推荐或测评的现象。往往规定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群众”在某个级别范围,如推荐司局级干部必须是处级以上“群众”参加。这些人是“职务人”而不都是“知情人”,这些有资格的“职务人”不一定了解被推荐者的情况,而

  “知情人”却没有资格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被推荐干部的全貌和表现不能真实反映出来。

  4.任前考察时间不足,不能与平时考察有机结合。现在干部考察工作存有着三种思维定势和方法,即不换届不考察、不提拔不考察、不调整不考察,往往到了换届、提拔、调整时实行任前考察,“一次考核定终身”。事实表明,在短短的任前考察时间内,不可能了解一个干部的全部情况,这种做法难免出现考察失真、用人失误。

  二解决干部选拔工作中失实问题的对策

  解决干部考察失真失实问题,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并制定配套法规,逐步形成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起公开、立体、动态、求实的干部考察机制。所谓公开,必须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严格民主集中制原则,不允许个人说了算,更不能“暗箱操作”,切实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权和监督权。所谓立体,必须从建立先进、合理的干部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到严格健全的制度保证、到科学规范的操作手段等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使之能够避免和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从根本上遏制跑关系、走后门、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风。所谓动态,就是使程序中的操作手段利于对干部整体动态的把握,而不是看一时一事,“一次考核定终身”。所谓求实,就是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使整个程序立足现实,可操作性强。

  (一)规范“民主推荐”程序,遏制拉票之风

  必须走改革之路,实行制度创新,才能遏制拉票之风。所以,建议制定民主推荐程序的实施细则,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建议对“群众公认”原则做出量化要求:民主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作为考察对象;民主测验时,优秀票、称职票两项达不到2/3的,原则上不列为考察对象。这是“群众公认”原则“值”的最低限。若没有值的规定,《条例》中的“既要看得票情况,又不惟票”的要求难以操作,甚至给一些凭个人好恶选人的独断专行者提供依据:即

  想选某人,若得票少,就说不能惟票;若得票多,就说要看得票情况,尊重民意。

  2.建议对民主推荐的轮次实行规定:在民主推荐票相对分散,被推荐者得票不足50%时,能够实行两轮和多轮筛选,直到真实民意出现。如本文前表所述,对第一轮民主推荐得票的前5人再实行推荐(要求只能从这5人中选出1人,另选他人或多选者为废票),因为被推荐资格者由90人减至5人,被推荐对象范围明确,绝大多数推荐者容易公正地投票。还应该将在第一轮得票少、但一直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不排除因为没拉票而得票少的因素),以及过去两年民主推荐中一直得票多的同志一并作为第二轮民主推荐的候选人。推荐轮次视具体情况确定,最后筛选出2人作为候选人,直至推荐出最后1人。这种结果将会更接近于真实民意。

  3.建议适度公布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结果。要在实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直到完全公开结果。必须指出,干部人事工作的神秘主义和绝对保密规定带来的最大问题,是使群众监督难以实现。特别是长期的不公开,群众看不到自己行为作用的意义,甚至有时会产生“运动群众”的反感和厌烦。如有的地方搞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收回的“空白票”占有一定比例,甚至出现一些“胡填乱写”的“恶作剧”。采取公开结果的办法,可提升群众对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的信任度,增强群众监督,克服和纠正干部选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建议对干部考察提出“公开性”和公开平等竞争的要求。因为现在考核干部前已无密可保,拉票者会闻风而动;干部职位的空缺也无密可保,只要缺位一出现,“有心者”拉票即开始。加上干部工作中的“跑风漏气”问题,使一些人提前得到消息,总比绝大多数人先行一步而拉票成功。在拉票盛行的情况下,那些注重实干、政绩突出、平时口碑一直很好并被列为后备干部的同志,往往会因不屑拉票而名落孙山。所以要改变干部考核前保密的做法,必须建立干部考核公告制度,即在考核前10天左右发出考核干部公告,将干部的缺位情况,拟提拔的具体岗位、名额、资格要求等,告知全体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

  员,并要求符合条件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荐,写出个人德、能、勤、绩方面的述职报告。组织审查认定后,将此材料提前2-3天印发到参加民主推荐会所有人员手中,使大家真正了解所有被推荐者的基本情况。这样做,既能够引导推荐者从工作岗位要求和被推荐者的具体情况投票,减少大家投票时的盲目性;又能够鼓励符合条件者踊跃报名,变私下拉票为公开平等竞争,使《条例》规定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得到落实。

  5.建议对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范围实行界定。就被推荐干部来说,参与群众的含义应是,包括对其了解、熟悉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知情人。如前分析,现在参加民主推荐和谈话的群众,多是“职务人”,而缺少知情人,这些“职务人”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赋有“双重角色”,不能公正投票。应做出规定,尽量减少“职务人”、“双重角色”参与的比例,而大大增加知情人的参与比例;应根据不同的被考察对象,规定不同的参与群众和知情人参加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并应将投票和个别谈话中不同层次的推荐票单独计算,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出较为合理的结果。

  6.认真搞好试点,探索民主推荐制度的改革经验。要选好试点,可先在小范围试行。在试行中要准确引导、增强监督,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当前一些地方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中放松领导,放弃引导,原因在于:一是怕增强领导干扰了上级考察组的工作;二是怕准确引导有“先定调子”、“先划圈子”之嫌,因而领导、引导不力,面对拉票现象束手无策。特别是一些领导人奉行“好人主义”,采取谁也不得罪的办法,以票数排位次确定考核对象,久而久之形成误导,助长了拉票现象的蔓延。对此,要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干部政策,将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民主推荐干部过程的始终,使所有干部都能准确对待组织、准确对待别人、准确对待自己,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要建立监督制度,民主推荐干部公告制度,向参加民主推荐者公布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推荐结果产生后向社会公示,以利于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相对应的惩诫制度,对那些徇私舞弊、请客送礼甚至行贿

  拉票的干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中不向组织反映真实情况者,也应做出相对应惩戒规定。

  (二)严把考察关口,防止失真失实

  1.强化对考察环节重要意义的理解,使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关口前移。实践表明,任前一次性考察,因为时间仓促,方式和方法的局限,不可能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因而存有以下弊端:

  (1)考察对象的内在素质(如思想政治素质、个人修养、道德水准)难以考察准确。因受任前考察的具体步骤方法、考察时间等限制,被考察人的内在素质难以了解清楚。

  (2)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人仅仅谈论考察对象的所作所为,一般被考察对象的政绩是根据谈话人所说的事例“整理”和“个人述职报告”中“摘录”下来的,短时间的考察无法落实政绩的真假和水份的有否。

  (3)考察对象的工作潜力难以考察准确。谈话中群众评判的主要是被考察对象现岗位上的工作水平和水平,但其是否有潜力担任更高的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岗位上工作,很难一时得出结论。一些在原单位干得很出色的干部被提拔到上一级岗位或另换岗位后,长时期适合不了,工作难以打开新局面,甚至决策失误难以收场,组织部门最后只好再对其岗位实行调整。

  (4)考察对象的具体特点难以考察准确。考察中谈话人对考察对象的敬业精神、决策水平、组织协调水平、自身形象等情况,描绘的较多,但一往深处、细处追究,如“决策水平高”到底高到什么水准,“组织协调水平强”又怎样体现,具有什么特点、风格和优势?一般谈不具体,考察组难以把握,造成很多考察材料千篇一律、千人一面,远看“谁都不是”,近看“不知是谁”,最难把握的是考察对象的缺点和不足。谈话人对考察对象的缺点多半是提希望、话讲的不“实”,不敢讲“死”,怕说过了“杠”,影响了干部的提拔使用,还怕说了

  真实的缺点,万一走漏了“风声”,所以语言含糊搪塞,只谈现象不谈本质,隔靴搔痒,造成考察对象的缺点大致以“工作不够大胆”,“有时有急躁情绪”,千人一样的词语描绘,很不准确。

  所以,只有严把干部考察关口,改革任前考察办法,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建立先进合理的干部考察体系,使考察内容可操作性强。现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书面和谈话考察内容都过于笼统,无量化指标。了解的情况伸缩性很大,考察材料也依赖于考察人员的“笔下功夫”,“笔下留情”与否在某种水准上决定着被考察者的升迁与否,很不合理、公道。必须使考核内容细化、量化、可操作性强,才能避免人为因素。如针对干部“德能勤绩”民主测评表项目设置失之于笼统,思想政治素质评价过于抽象,参评者对诸多项目难置可否,以及得票率难以真实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等问题,民主测评表应设计得更加科学合理,有些项目,能够细化,使之更有针对性,同时又简便易行。可借鉴几年来“公选”领导干部的成功做法,将考察的内容科学地量化,实行“判分制”。对评分和判分机制要严格规范。即根据每个要素的得分情况汇总评分;判分中应引进现代人才测评技术、心理测评技术以及统计分析方法,将干部的个性心理素质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判分时可参照竞争上岗的做法:一是建立“干部当考生、群众作评判”的制度,让被考察对象实行现场答辩,群众予以判分;二是建立专家评判组(可建立“专家库”,临时随机抽人、避免固定人员的“人情”现象)实行判分。这样既便于干部考察工作的监督,又能促动干部将精力用于勤奋学习、勤政为民方面,而不是挖空心思在任前考核时“下功夫”。

  (三)实行平时考察与任前考察相结合,使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在考核机制上,要建立经常性考察、阶段性考察、年度考察与任前相结合制度。经常性考察,即随时了解领导班子整体和领导干部个人的动态变化,通过大量信息的积累,更加准确地了解班子、理解干部,避免“一次考核定终身”可能造成的失误。在经常性的考察中,可建

  立两支队伍:一是干部考察群众监督员队伍,由了解熟悉干部的上下左右、方方面面的人参加;二是干部考察专家监督员队伍,由专家和熟悉干部工作的老同志参加。组织部门要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重点对后备干部实行调查,掌握其动态情况。组织部门还要注重与考察对象本人的接触和考察。这是发现考察对象优势、特点、潜力及缺点,给干部画像的最直接办法。但是因为过去考察中的神秘主义,往往不与干部本人直接接触,只有当被确定为提拔对象时才找本人谈,这就很难较快直接掌握第一手资料。阶段性考察可采取季度或半年抽查的办法实行。年度考察要进一步强化,明确年度考察与任前考察同等重要的原则。还应对领导干部实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一律不得提拔和办理离任手续。还要改进实绩考察方法,抓紧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力求实绩考察客观准确,防止政绩不实和虚报浮夸。特别要增大对“一把手”和掌握“人、才、物”权力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重视一班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如在对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班子成员之间应署名测评和面对面评论,以减少班子成员投票时各种复杂心态(如怕别人得优秀票超过自己)造成的测评失真现象,要求他们如实反映情况和意见,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在考察方法上,要求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无论是经常性、阶段性考察还是任前和年度考察,都要扩大干部考察范围,广泛听取意见。考察可采取“走出去”的方法,甚至可采用微服私访的办法,到实际中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就可避免任前考核中谈话时的失真失实问题。在纵向上,既要注意听取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工作在全行业、全系统所处的位置,还要注意征求其下属单位的意见,了解其德、能、勤、绩、廉多方面情况。在横向上,既要到与考察对象业务工作往来较多的单位了解情况,还要听取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离退休老同志的意见。同时要增强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把干部的业余爱好、社会交往和个人家

  庭生活重大事项、家庭财产、个人婚姻情况的重大变化、子女上学就业等情况纳入考察范围,尽量避免“未发现不廉洁现象”、“未发现以权谋私问题”等过于笼统的结论性评价。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杜绝不正之风

  1.提升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综合的、高素质的干部考核队伍。干部考察不但要有组织部门的人员,还要吸收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业务部门的同志组成综合的考察组,便于对干部全方位的考察。从事干部考察的同志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识人观点,坚持“任人惟贤、公道公正”的原则,用好的道德、好的作风选道德好、作风好的人;还要有较高的干部考核业务水平,不但要熟悉干部工作的一般知识、基本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方法步骤,还要了解干部所在行业的工作内容、工作特点,以便实施对干部的准确考察。要提升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如谈话考核是经常性的方式,必须具有真诚、平等、负责的态度和高超的谈话技巧,才能使谈话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实事求是、谈出真情,减少和避免考核中的失真失实现象。新晨范文网

  2.严格执行考察工作程序,防止考察工作失误。要按照《条例》要求来把握考察工作的全部过程和各个环节。《条例》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交流回

  避、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各个环节,从程序上做出了严密的规定,对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要严格执行程序,严格把关,实行全过程监督。要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凡是群众反映的内容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查处违反干部人事制度法规的行为。

  3.建立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提升干部考察水平和质量。干部考察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主体应负的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对考察过程负责,即考察组的组成、考察的范围、方法、步骤是否符合《条例》的各项要求;二是对考察结果负责,即对班子和个人考察后

  所做的结论是否与了解到的情况一致,是否公正、客观地评价考察对象;三是对所提供的意见负责,即向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情况的相关人员,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有故意歪曲、隐瞒的行为。建立并完善推荐、考察、决定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发现用人失误,必须回溯干部选拔任用的全过程,如属于考察阶段的责任,则应找出该阶段各个环节的责任人,根据责任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健全干部选拔制度

篇十三:干部考察不打听不拉票

 组工干部纪律手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2012年4月

  目

  录

  1、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1

  2、严肃换届“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4

  3、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6

  4、中央组织部机关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7

  5、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坚持公道正派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86、中共平邑县委组织部严肃工作纪律十条规定

  ……………9

  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中纪闻

  党的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政治立场的行为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长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多次强调党的政治纪律问题,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切实保证政令畅通,并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六个决不允许”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按照中央的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对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传播和散布反动言论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也必须看到,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纪律观念淡漠,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仍时有发生:极少数党员、干部在一些涉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重大政治问题上说三道四、我行我素;有的对中央的决策和要求阳奉阴违、另搞一套;还有的不负责任地道听途说,甚至捕风捉影,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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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这些都是党的政治纪律所不容许的。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十二五”规划刚刚开局,我们党要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作保障。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增强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为顺利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党章明确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指出,遵守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不断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定政治立场,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教育纳入各级党员、干部教育的整体规划,作为党课教育、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意识。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话等方式不定期地督促党员、干部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查摆剖析,有针对性地纠正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问题。

  要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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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的约束,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党的政治纪律是高压线,任何党员,不论其在党内的威望和职务有多高,只要是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都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惩处,决不姑息迁就。

  要切实履行维护政治纪律的职责。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的领导,从总体上了解把握本地区本部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列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巡视的重要内容,将维护政治纪律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各级纪检机关要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纪律保障机制,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作好表率,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主动维护政治纪律,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同一切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摘自2011年5月25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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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肃换届“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纪律要求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4-

  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中组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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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要求

  一、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严禁在干部工作中“跑风漏气”,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禁“封官许愿”,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五、严禁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六、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七、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八、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特殊照顾或私利。

  九、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组工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组织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摘自组通字〔200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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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组织部机关

  严守换届纪律“五条禁令”

  1、禁止跑风漏气,严禁向规定范围以外人员透漏、在非工作场合参与谈论换届工作的有关信息;

  2、禁止替人说情,严禁为特定关系人说情、打招呼、联系和引见有关人员;

  3、禁止打探消息,严禁非工作范围人员询问、打探与换届工作有关的信息,不得传播小道消息;

  4、禁止收受礼品,严禁违反规定收受贵重礼品、现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等;

  5、禁止接受吃请,严禁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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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坚持公道正派严守换届纪律六条禁令

  1、严禁为他人谋取职务说情打招呼或联系、引见有关人员。

  2、严禁跑风漏气,泄露、打探或在不适宜的场合谈论换届人事调整有关信息。

  3、严禁参加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组工干部形象的宴请等活动,收受礼品、礼金。

  4、严禁在换届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5、严禁封官许愿、邀功讨好,拿组织原则送人情、作交易。

  6、严禁私自干预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处理。

  对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摘自鲁组办发〔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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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平邑县委组织部

  严肃工作纪律十条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部要求,加强作风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现就严肃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接待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报告的工作事项,各科室要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向科室负责人、分管副部长报告,由分管副部长向部长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延误处理。禁止越权行事,禁止擅自表态答复。

  2、严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部内干部应当及时报告本人婚姻变化、计划生育、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投资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该报告的事项。无论参加何种考试(包括上级机关录用考试、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等学历考试),均应事先向部里报告,经批准方可参加。

  3、严格请销假制度。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部领导成员因故外出或请假,要经部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以上的,要经分管副部长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或出发县外的,要经部长批准,并及时告知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副部长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或出发县外的,需经部长批准。请假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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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

  4、确保通讯联络畅通。部内干部要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确保在任何时候电话通、能找到。更换电话号码要及时通知部办公室。

  5、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部机关各项开支均实行开支前审批制度,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常务副部长、部长或部长办公会研究审批,严禁事后请示,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予结算。个人不准借用公款,严格控制因公借款。严格接待标准。严格控制加班就餐。

  6、严肃办公纪律。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上班时间严禁使用电脑游戏娱乐,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一般要提前到场,并积极配合会务工作人员安排,遵守会场纪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是臵于静音状态,不从事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情。

  7、提倡节约节俭。认真践行建设节约型机关要求,反对铺张浪费。自觉节约用水、用电,注意检查和关闭各种水、电、空调及办公设备开关。使用办公电话尽量缩短时间,不闲聊、不打私人长途电话。按需领用办公用品。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和发放范围,对外公开发布的通知文件尽可能通过办公网络平台发布,倡导无纸化办公。注意维护公共场所整洁,定期打扫整理办公室。爱惜公共设备。

  8、审慎参加应酬招待。不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和有损形象的接待活动,不接受应由个人负担的免费旅游休假安排。工作日午间严禁饮酒(县外来宾除外),严禁值班时饮酒,严禁在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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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任何场合酗酒。

  9、严守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记录的不记。不信谣传谣,不随意发表议论。不借助工作关系处理个人事务。

  10、树立良好形象。要注重仪表着装,讲求公共礼仪。言行举止要符合公务员的身份和组工干部的职业特点,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待客要谦虚主动、热情细致、首问负责、提高效率。培养健康生活情趣,积极参加有益身心健康活动。妥善处理家庭、邻里关系,营造和谐氛围。同事之间协作配合,维护集体荣誉。

  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行为,是加强部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部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作出表率;科室负责同志要带头执行,切实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管理;机关全体同志要增强纪律意识,严格遵守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科室、机关干部执行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树优、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对违反以上规定1次的,给予警告;违反2次的,部内通报批评;违反3次及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

  (摘自平组通字〔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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