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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2篇

时间:2022-11-13 18: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2篇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2篇,供大家参考。

案件审理工作条例12篇

篇一: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严肃慎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纪依法与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结合实际,因案制宜的原则。

  二、公开审理的要求

  (一)案件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被调查人(受处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党纪政纪案件,在纪检监察组织内部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公开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

  求,实行专人负责与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

  (三)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纪检监察组织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检举人、控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案件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

  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内部质证式公开审理和座谈式公开审理等具体形式。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公开审理的新形式,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党纪案件一般采用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政纪案件一般采用座谈式公开审理。

  (一)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人员参加,同时因案制宜,吸收相关支部党员旁听,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二)座谈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单位人员参加,适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以教育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三)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

  1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2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在案件定性、量纪等方面有分岐的案件;

  3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

  4适用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

  5其它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下列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

  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4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公开审理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后,认为适宜公开审理的,由主审员向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审理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

  2根据公开审理的形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一般由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和其他人员等组成。

  3案件审理部门应将案件的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公开审理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七日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认为参加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自收到公开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案件审理部门申请回避。

  4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以自行申辩或委托他人申辩。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委托本部门或本单位1至2名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担任申辩人,协助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委托申辩人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未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不得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纪检监察组织也可以为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指定申辩人。

  (二)实施阶段

  1主审员宣布会场纪律,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名称、公开审理参与人员及列席人员,告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的权利和义务;

  2由案件调查人介绍案件的调查过程,阐述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性质、处分依据;

  3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调查组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4案件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证据,交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辨认。

  5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及其委托申辩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

  6案件调查人对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及其他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说明;

  7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作最后陈述;

  8主审员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审核现场审理笔录并签名。

  (三)呈报审批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反映。如果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还不够充分,需作进一步调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交给案件检查部门做好补证工作;

  2公开审理的党纪案件,仍须由党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3将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履行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下达处分决定。

篇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

  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重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案件审理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份、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一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

  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三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二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三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

  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一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二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执行程序

  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案件受理。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经分管领导在“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经调查、审理人员签字,一并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审理小组即受理。

  (二)案件审理。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二人共同承办,由一人主审。承办人根据犯错误人的错误事实,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每一错误事实是否有确凿的证据。承办人在对违纪案件审理时要通读案卷材料;要全面审查案情和所有材料,逐一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综合分析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有无内在联系。

  1、审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是否伪造,有无栽脏陷害和节录材料断章取义,研究分析并联系其它证据所取真实

  性。

  2、对证人证言的鉴别。审查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来源有无问题,是否属实,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3、对被调查人陈述的鉴别。审查被调查人的交待或申辩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交待与申辩并与其它证据相对照,看其是否合理,是否属实。

  4、证据使用。证据经鉴别,其真实性得到确认后,即成为有效证据。证据确凿才能定案。主要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在没有物、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定案,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才能定案;没有直接证据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审核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事实都有客观联系,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是以排除其它可能性方能定案;仅有受审查人交待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受审查人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仍可定案。

  (三)谈话。重要复杂案件,承办人要找犯错误人谈话,事实需要核实的要进一步核实,对主要事实不清的要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可由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直接补证,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四)拟出审理报告。承办人根据上述情况草拟出审理报告,报告应写明犯错误人基本情况、错误事实、错误性质,依据政策法规、条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集体审议。召开案件审理小组会议,进行集体审议。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根据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均应同时上报。

  (六)集体审定。审结的案件,按照批准权限报请党委(纪委)、政府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作出处分决定,承办人代拟处分决定。属报批案件,代拟报批请示,将卷宗

  一并上报。

  (七)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将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进行思想教育,作好笔录。受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必须签有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需要核实的进一步核实,不需要核实的要加以说明,对拒不见面或签字的,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加以说明。

  (八)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见面后及时向犯错误人以及所在单位打印下达处分决定。党纪处分决定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政纪处分要在犯错误人所在单位干部大会上宣布,决定必须送达受处分人签收,并签署送达时间。同时做好上报备案和向有关单位上报或抄送,装入本人档案。

  (九)立卷归档。案件结案后,承办人将全卷按顺序装订成册,卷内页数多的可分主、副卷,每卷不得超过200页,装订前拆除金属物,破损地方裱糊好,统一编号,加上封面,装订整齐。书写好封面,存放归档。

  一、移送案件的审理

  移送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对所查处案件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处理的案件,其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审理移送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1、司法机关移送文书;2、司法机关处理决定;3、主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也应具备相应材料。

  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后的案件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二、申诉案件的审理

  申诉案件是指对受本级党委、政府、纪委或对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处分决定、复审决定不服的申诉而进行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案件。其审理程序与一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同。

篇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审理工作,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

  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对于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端正党风;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条

  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

  第四条

  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

  第五条

  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但在处理的时候,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

  第六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查处,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

  第七条

  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第八条

  审查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人员,需要回避的,经批准后实行回避。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九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

  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

  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第十条

  职责范围:

  (一)审理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级纪委或同级党委批准的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下级纪委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

  (六)审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

  (七)受理本级党委、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党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

  (八)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党纪的情况,拟定有关案件

  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的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九)为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选择典型案例。

  第三章

  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事实清楚

  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审理案件,必须将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审核清楚。如发现事实不清,要责成或协同原报案单位重新查证清楚,要使所认定的错误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证据确凿

  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对证据必须认真地进行鉴别,去伪存真。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

  第十三条

  定性准确

  认定问题的性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性质难以确定的,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

  第十四条

  处理恰当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作出恰当处理。既不要处理过头,又不要姑息迁就。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株连无辜。

  第十五条

  手续完备

  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手续办理,按照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原报案单位必须补办。

  报请审批的案件,须报以下材料:

  (1)处分决定;

  (2)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3)本人检查材料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

  (4)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复查的案件须报:复查或复议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本人意见和党组织对本人不同意见的说明;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第四章

  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他在会上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党员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当本

  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地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的意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的,由党组织作出

  书面说明,并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案件,连同本人意见一并上报。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检举材料和证人证言,不能给犯错误的人看。

  第十八条

  党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经批准即执行。如果本人不服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

  压,承办单位不得推诿。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

  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审理案件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凡需经本级党委、纪委决定或批准以及需报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决定或批准前,必须经过审理部门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接到需由本部门审理的案件后,应即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案件。由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汇报案情要言必有据,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讨论中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允许为犯错误者申辩。然后根据会议决定写出审理报告。讨论中如有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批准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专人与受处分人谈话,认真听取受处分人的意见。同时根据情况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必要的帮助教育。做好谈话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案件,在常委审定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案件,将案件审理报告和下级纪委或党委报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本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批准权限,由本纪委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批复手续;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

  委的批复后,及时办理给有关党组织的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已经批复或同意备案的案件,及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

  第二十九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由承办人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章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应具有的党性原则和工作作风:

  (一)要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刚正不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主观臆断;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三)注意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

  员泄露所办案件的情况。

  (五)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党规党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法规。各级党组织和各级纪委审查处理案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篇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XXX市纪委监察局案件线索办理及案件检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XXX市纪委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管理及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提高查办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案件线索的管理

  第二条

  案件线索来源。

  (一)信访室收到的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处室接收的信件;

  (三)领导批示或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单位转来的举报信件;

  (五)案件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办案单位在办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1-

  (六)在廉洁自律、纠风、执法监察、责任制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七)本委局科室及乡(镇)场、街道纪(工)委,市直各部门(单位)纪检委(纪检组)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八)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获得的案件线索;

  (九)从媒体、网络、社情民意等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十)其他渠道获得的案件线索。

  第三条

  登记处理。

  (一)信访室负责信访线索的分类和分析,对收到的信访线索逐件登记录入纪检监察信访管理系统。

  (二)信访室根据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和归口管理原则,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受理范围的,提出分流和转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呈书记批准。

  (三)对属于纪检监察系统信访受理范围内的案件线索,根据线索分析,提出办理意见,并对照案件线索新五类处置方式,提出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等处理意见。

  1.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

  2.属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信访举报,转交下级相关纪检机关办理,其中重要的可向其发函交办,并责成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2-

  3.对转交下级纪检机关的信访举报办理,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

  同时,信访室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采取信息等载体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按相关规定对信访举报的部分问题直接核实;信访监督与信访举报反映的党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问题,采取一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警示教育或提出相关要求。

  初步核实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政纪条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所规定的直接调查了解方式: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3-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采取与被反映人之外的相关人员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了解情况和查询房产、档案、电信、反洗钱信息等方式。

  谈话函询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具体办理方式包括:发函由被反映人做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室领导与被谈话人谈话、请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

  暂存类。主要指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且之后没有新

  -4-

  问题举报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集体研究排查,予以留存,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四)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呈书记批准。根据领导批示,转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五)经信访室向下级机关转办的要结果件,由信访室

  负责督办,调查完毕后,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案件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告书记,上报有关单位、领导并存档。

  第三章

  初步核实

  第四条

  承办室收到案管室转来案件线索,由承办室分析研究,承办室负责人作为线索初核责任人,确定初核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分析研判制定初核方案,填写《初核呈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告书记,初核人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五条

  采取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方式的,由承办室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初核材料由承办室负责把关。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5-

  第六条

  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查结后,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承办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应性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由承办室负责人审核初核报告并签名,连同《初核情况登记表》,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经初核,反映问题失实建议了结的,主要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线索。比如,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经过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被反映人已离休或去世的,等等。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予以了结,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需报告书记阅。

  第八条

  经初核,认为需要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的,还需报书记批准。承办室将相关材料移交干部室,实施警示训诫措施。干部室应做好谈话笔录、监督整改和回访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交回承办室。

  -6-

  第九条

  经初核,发现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按规定可不予处分,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书记或纪委常委会审定。由承办科室负责与组织、人事相关部门进行对接,确保组织处理落

  实到位。

  第十条

  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初核结束后,承办室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情况登记表》、证据和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信访室存档,并报案管室,由案管室录入案件管理系统,按月上报地区纪委。

  第十二条

  涉及执法纠纷、绩效、干部管理方面的案件线索,初核后,无需立案的,相关材料由承办室留存,同时将结果报信访室和案管室。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室对交办的案件线索,认为不具备可查性的,或者不宜立即进行调查的,分管领导召集有关科室召开案件线索了结审核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排查,退回信访室登记备案并留存。

  第十四条

  结果反馈。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要结果或批示核查等案件线索,在完成初核调查工作后,经分管领导和有关批示领导审定,由承办室书面向有关单位和领导回复。

  第四章

  立案审批

  -7-

  第十五条

  经初核,认为需立案调查的,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审定,政纪类案件需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提交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党纪类案件需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常委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常委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

  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按照安全文明办案要求层层签订《安全文明办案承诺书》,并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十九条

  对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及时制作

  《立案决定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有关部门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承办室将《立案决定书》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二十条

  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案件,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室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提

  -8-

  出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批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会同承办室负责督办。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作配合时,根据《纪检监察机关与公、检、法、司、财政、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要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分工履职,严格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借用办案人员程序,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日常联系部门。

  (一)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公证执纪执法和办案安全,办案手段必须依规依法,安全文明。

  (二)借用办案人员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纪委书记批准。办案人员借用工作由干部室进行协调,必须严格把关,案管室对借用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借用人员在办案中不得以原单位身份开展工作。

  (三)需要提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等相关机关提供协助或者采取相关措施的,应当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纪委书记批准,需严格审批,按照程序提请同级相关机关协助办理,不得越级办理。

  -9-

  (四)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进行核查,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承办室应填写《查询存款通知书》或《提请保全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监察局局长签发。

  (五)发现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与被调查人相关的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同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出具正式文书,依法协同办案。

  (六)案件涉及的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由承办室和案管室及时转送检察、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七)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室须先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决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在正式移送前商请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商请初查的,由案管室负责应当向检察、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函件,承办室负责初查对接工作。

  (八)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向被行政拘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拘留的人员或者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员调查取证的,由承办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纪委书记批准后,提请法院、检察院、公

  -10-

  安局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承办室和案管室负责对接工作。

  (九)在办理案件中,承办室可以就案件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向审判、检察、公安机关咨询。

  (十)在案件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阶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检察、公安机关对被调查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依法采取信息查询等查控措施,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十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涉案人员逃匿的,承办室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纪委书记批准后,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查缉工作。

  (十二)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需要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须出具正式文书,按有关手续办理。

  (十三)对同一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中任一机关已经依纪依法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在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前,其他机关一般不得另行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确需启动的,应当事先与最先启动调查(侦查)程序的机关沟通。

  第二十二条

  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由案管室协同承办室及时向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对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案管室会同承办室做好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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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对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司法机关向委局移送的已做出司法处理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立案不起诉)由承办室负责审查案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涉及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还需书记审核,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理中,需依法依纪追缴、暂扣、封

  存被调查人的款、物时,调查组应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所扣款物由承办室登记造册,交办公室管理。结案后,承办室根据案情,对所扣款物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需上缴国库或返还当事人的,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由承办室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及书记审阅。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要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报告。对重大、典型的案件,需要向发案单位发送书面整改建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室应填写《移交审理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按《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移送审理室。同时,检查室将《案件移送登记表》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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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室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审核,通过审阅案卷材

  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理中,发现证据不足的,调查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调查组应补充调查,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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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补充调查事项告知表》,连同案卷移交承办室。

  第三十二条

  审理室经审理并征求承办室的意见后,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审议案件,作好集体审议记录,根据会议决定撰写《审理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报告书记,提请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如承办室对审理室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审理室应将不同意见一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市纪委常委会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涉嫌犯罪的案件,审理室应在司法机关一

  审判决做出之前,将审理报告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章

  处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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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审理室依照《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下达处分决定。需要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审理室负责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审理室负责将案件的处分决定及时送达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有关单位及本人,并对处分决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审理室将处分决定抄送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时,审理室应填写

  《送达回执》,并归入审理案卷。

  第三十九条

  审理室应督查被处分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报来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党员干部回访记录卡》、《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表》归入审理案卷。

  第四十条

  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需要由下级组织对被处分人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审理室会同承办室按有关

  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需要以委局名义通报、报道的案件,由承

  办室会同宣教室,按委局机关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被处分人的处分程序结束后,审理室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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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被调查人的申诉

  第四十三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四十四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四十五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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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四十八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九章

  案件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转送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及时跟踪了解,特别是上级纪委监察局要结果的案件线索,督促案件检查室或者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五十条

  案件检查部门对所承办的案件线索的情况每月汇总一次,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每季度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五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案件线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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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领导组织承办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案件线索排查会议,协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第五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或者协助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部门核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

  第五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案件线索,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逃追赃重要案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重要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一)查办重大案件需要提请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措施或者需要有关行政部门、机构协助的;

  (二)跨地区、跨部门查办案件需要有关纪检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协助的;

  (三)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

  (四)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市纪委监察局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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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制,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的沟通联系,共同研究解决组织协调中的重要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落实办案力量调配、办案装备配备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与司法、审计、行政执法机关以及金融、电信等部门、机构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第五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办案过程中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

  (二)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

  (三)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

  (四)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

  (五)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查办案件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方法、程序。

  第六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环节所形成的办案文书以及重要办案措施的审批文书进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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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督促改正。

  第六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督促办理:(一)委局领导批示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

  (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委办理的案件;

  (四)市纪委监察局和下级纪委超期案件;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督办材料规范管理,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定督办工作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办案件科室和下级纪委加强跟踪督办,掌握情况,督促承办科室和下级纪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对督办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写出督办情况报告。

  第六十六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事项督办结果集体审核把关制度。

  第六十七条

  案件统计工作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统一负责,分级汇总,逐级报送。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委局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报送案件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漏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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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市纪委监察局查办案件统计资料库,对信访举报、初核、立案、审理、处分、申诉、司法处理以及与办案有关的重要专项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撰写研究报告报送委局领导。

  第六十九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统计资料月报、年报、审核责任制度和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第七十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案件统计资料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向本单位及外单位相关部门提供与其工作有关的统计资料,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十一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汇总办案部门形成的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剖析报告,加强对案件特点、发案原因和发案趋势等问题的分析研究,通过综合分析、专题分析和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形成研究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十二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案件通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查办案件总体情况及重大、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第七十三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监督管理中发现本级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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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处理。

  第十章

  移送

  第七十五条

  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要及时通报、移送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并通知检察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检察机关完成有关移送工作。

  第七十六条

  通报、移送相关案件和案件线索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以书面形式办理。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适当形式及时通报、移送。在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时,承办室应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审批。承办室应将《移送案件登记表》抄送案件管理室。

  第七十七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前,一般应当在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检察机关前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承办室应就已认定的违纪事实写出初核报告或调查报告,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可以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和审判机关不予受理、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涉嫌违反党政纪的,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应当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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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需进行通报、移送的案件,由承办室或审理室负责向市检察院、市公安局通报、移送。若不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需向作出制定管辖决定的上级机关报送,该上级机关负责向本地区同级相关机关通报、移送。

  第七十九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案件移送函,查明的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和初步结论意见,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及证据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涉嫌犯罪问题线索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十条

  向检察机关移送的被调查人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情况说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客官、详细表述。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案发经过、被调查人到案情况、被调查人有无主动交代本人涉嫌犯罪事实、所涉事实在被调查人交代前相关部门是否已经掌握、被调查人有无主动检举揭发同案或者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以及查证处理情况、被调查人退缴赃款赃物情况等。情况说明应当由移送单位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第八十一条

  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接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案件材料退回移送单位。

  第八十二条

  移送后,案管室负责跟踪管理,检察机关

  -23-

  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就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的核查情况,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关对不予认定的问题及线索,应当简要说明理由。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市纪委监察局,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

  第八十三条

  对于移送的案件,检察、审判机关如果对案件定性、处理等有重大不同意见,必须要及时进行沟通。

  第八十四条

  对暂予扣留、封存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妥善保管。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暂扣的涉嫌违法所得的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涉案款物及清单一并移送审判机关。

  (一)经审判机关生效判决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依据判决予以处理;

  (二)检察机关未指控相关犯罪或者审判机关未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涉案款物,如涉嫌违纪所得,应当退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暂扣的其他涉案款物,应当在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依纪依法处置。审判机关判处财产刑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十六条

  收到审判、检查、公安机关通报、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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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和案件线索后,案管室进行登记,决定对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并作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及时向本地区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八十七条

  收到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本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本单位没有管辖权但本系统其他单位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转送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本系统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退回移送单位。

  第八十八条

  接收到移送的案件或案件线索中,应当包含随案移送查证核实后的案件当事人政治面貌、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等身份信息的证据材料。

  第八十九条

  查办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反腐败协调小组报告。在协作配合中,出现重大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协调。

  第九十条

  本规程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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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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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1991.06.13?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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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1991.07.01?

  【效力等级】办法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1991年6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明确办案程序,妥善办理征求意见的案件,根据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征求意见案件包括:

  1、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省部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2、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3、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其中特别重要、复杂和社

  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省部级党委、纪委征求意见后,省部级党委、纪委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4、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有关纪检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5、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6、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

  第三条

  征求意见案件,须报下列材料:

  1、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纪委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中央纪委纪检室和控告申诉室所送的案件,要附有案件检查组和有关室对案件审查、处理的意见。

  3、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

  4、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案件材料不齐全的,有关部门应补报材料。案件材料补齐后,中央纪委审理室再审理。

  第四条

  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认真审理,经室务会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有的案件还要征求中央纪委有关纪检室或控告申诉室的意见。

  第五条

  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按下列原则提出处理意见:

  1、需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主要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如省部级党委、纪委已提出具体处分意见,在报批前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可对处分提出意见。

  2、需由省部级党委、纪委和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提出意见。

  3、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

  4、由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审核的案件,可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提出意见。

  中央纪委审理室对征求意见案件所提的处理意见,仅供征求意见单位党组织参考。

  第六条

  答复征求意见案件的批准权限和程序:

  1、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的需由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纪委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讨论或分管审理室的常委同意后,由中央纪委审理室答复。采用什么名义,由常委确定。其中,需以中央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签批。

  2、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应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由中央纪委审理室审议、答复。必要时报分管审理室的常委同意后答复。

  3、省部级党委、纪委送来应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纪委审理室审议后直接答复省部级党委、纪委。

  4、中央纪委有关纪检室或控告申诉室征求意见的案件,审理室审议后直接答复有关室。

  5、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报经交办常委同意后,以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名义或交办常委指定的名义答复。其中,需以中央纪委名义答复的,应由分管审理工作的副书记签批。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1年7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

篇六: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2

  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3

  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

  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

  (1)标题。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2)导语。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式和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初审)对象的简况。

  简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及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应说明是在何时何地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事实。

  这一部分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的要求,实事求是对所核实(审查)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对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略地叙述。

  (5)处理建议。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性质的依据;对不需要立案调查,但需要作出批评、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需要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制作情况报告的时间。

  3、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结果的处理。

  党纪案件:

  (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和党5

  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

  (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政纪案件:

  (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了结;

  (2)认为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3)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

  (4)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6

  予以立案。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阶段的文书:

  (1)举报材料及重要信访处理单(检举控告);

  (2)党纪案件应有《初步核实呈批表》;政纪案件要有《初步审查审批表》。

  (3)初步核实或初步审查报告。

  (4)谈话笔录及相关证据。

  (三)立案

  1、立案审批时限

  纪检机关:立案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之日止。

  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决定。

  立案审批需注意的问题: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2、立案程序及相关文书

  党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常委会会议纪要——报同级党委的请示及批复——立案决定书。

  政纪案件:立案呈批报告——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或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及批复——监察通知书——送达回证。

  《立案呈批报告》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1)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者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行文编号。

  标题:《关于**×(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关于**×(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

  (2)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简要情况,经初步核实(初步审查)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依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材料。

  注意:在叙述主要违纪事实时,应选择主要问题加以说明,交代出结论与结果即可,不必过多介绍经过。8

  更不要写成详细的案件调查材料。

  (3)落款。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明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应写明年、月、日。

  (四)调查

  1、调查时限

  党纪案件: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可再适当延长。案件调查时限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送分管领导审议签批之日止。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政纪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应在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调查期间,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调查时限。

  2、调查程序及相关文书

  调查取证——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定9

  性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1)调查取证工作全部完结后,综合分析案情,审核材料、鉴别证据、认定违纪事实。

  (2)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标题:“

  某某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见面方法: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

  被调查人签署意见: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签名。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违纪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附说明。被调查人拒不签署意见或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违纪事实材料上注明,必要时由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调查组写出说明:这不是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无异议的,不需要再作出说明。说明是在被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定性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前提下,由调查组根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来加以说明。说明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要给予批评教育。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后,调查10

  组对原违纪事实材料内容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将修改后的违纪事实材料重新与被调查人见面。

  (3)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调查组在前期调查取证和违纪违法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的基础上,应根据调查和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4)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问题的调查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问题的审查报告》

  导语及正文:立案依据、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处理建议、涉案款物情况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对调查否定的问题要交代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有11

  较大分歧,经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a、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哪个机关、单位或个人的检举、控告、交代或发现、移送而受理的,根据哪一级组织或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立案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b、调查组的人员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和主要方式、调查的概要经过和调查结果等。

  c、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主要工作经历以及以前因何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等。

  d、主要违纪事实及性质。这部分的写法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纵式结构,即按照事件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或时间的先后顺序去写;二是横式结构,即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特点,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和归纳,把主体分成几个部分,然后逐个加以说明。但不管采取何种写法,都要注意以下两点:(a)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事实、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代清楚。(b)对违纪问题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认定性质而又非常重要的问题,要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12

  e、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正确划分相关涉案人员在违纪违法问题中应负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领导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

  违纪违法问题,还应分别写明有关领导成员各自应负的责任。

  f、被调查人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g、涉案款物及处理建议。报告中要写明涉案款物的情况,包括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全部涉案款物清单。涉案款物未经审理,一律不得处理。

  h、处理意见。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移送审理

  1、移送审理的条件和审查。

  (1)移送审理的条件:①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②必须是在调查终结之后的案件。③必须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

  (2)移送审理的审查。一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管领导对纪检监察室提出的审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查决定。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3

  (1)移送审理的材料: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全部证据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2)移送审理的手续: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乡案县审登记表》),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批准的立案日期;材料目录;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应当根据党纪、政纪案件不同,制作不同的移送表。

  (六)案件调查中需注意的问题

  1、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区分调查对象,正确使用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的两种不同笔录头。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察机关的谈话笔录可以直接使用,不用再转换。如果笼统使用纪检监察机关笔录头,在移交司法机关后涉及证据转换的问题。

  2、调查取证的复印件材料要有出处,单位提供的由单位盖公章,个人提供的由个人签字。

  3、对一案多人的,谈话笔录应独立;对一人多种违14

  纪行为的,应一事一问一个谈话笔录。

  4、案件检查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引用的都是程序法律法规,而调查报告引用的是实体性的法律法规。在落款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及调查报告都是调查组调查人员署名,而立案呈批报告的落款是承办部门。

  二、案件审理

  自办案件由案件办理部门案件调查阶段全部完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审理,下面主要讲乡镇案件移送审理后的程序:

  案件审理室形成审理意见——审理见面(权利义务告知书、审理见面材料、审理谈话笔录)——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或单位的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提交党委会或政府讨论(党委会或政府会议纪要)——制作处分决定——发放处分决定(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整理装订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归档。

  (一)审理报告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理室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审理报告。审理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表述准确,条理分明,文字精炼。

  审理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标题要突出明确,导语应简明扼要,正文叙述15

  要详尽有序、突出重点、层次清楚,结尾部分应观点明确、准确简洁。审理报告落款为审理室或乡镇纪委,并写明审理报告制作日期。

  标题:关于何组织何人何案件的审理报告,例如:《关于**单位**×人违反**纪律案件的审理报告》或《关于**×违纪一案的审理报告》

  导语:写明案件的立案时间、立案机关、立案人员,何时审查结束,何时移送审理,审理的程序等。

  正文包括:

  1、基本情况:违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2、违纪事实

  经审查,*****存在以下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对抗组织审查

  主要事实。

  2.参加迷信活动

  主要事实。

  ……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

  主要事实。

  2.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16

  主要事实。

  ……

  (三)违反组织纪律

  1.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主要事实。

  2.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主要事实。(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

  ……

  (四)违反廉洁纪律

  1.收受礼金、礼品**万元

  主要事实。

  2.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主要事实。

  ……

  (五)违反群众纪律

  主要事实。

  (六)违反工作纪律

  主要事实。

  (七)违反生活纪律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主要事实。

  17

  ……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财物**万元

  主要事实(注明“其中,十八大后索取、收受**万元”)。

  2.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

  主要事实。

  3.嫖娼

  主要事实。

  ……

  3、涉案款物处理建议。

  4、各部门处分建议:包括党支部建议意见、调查组建议意见

  、县纪委审理室意见。

  5、审理意见:采用纪言纪语

  6、落款、时间。

  (二)处分文书格式:

  处分决定是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要求写作要严谨、规范。

  1、标题

  受处分人员姓名、处分种类、文号

  2、正文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被免职、拘留、逮捕、18

  判处刑罚、受过处分的要写明。

  (2)违纪事实

  指经过批准权限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要求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切忌渲染夸张。

  (3)处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

  应用概括、规范的语言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批准权限机关、批准日期、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决定给予处分的种类。

  (4)申诉权告知

  写明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时限和申诉受理机关。

  党纪案件:本决定自2016年8月19日起生效。若不服本决定,可向本机关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政纪案件:本监察决定自2016年9月6日起生效。若对本监察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监察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复审。

  (5)结尾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公章。处分决定应套版头、发文字号,文件末尾应写明主、抄送机关。处分决定书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抄送有管理权的组织、人事部门。

  (二)处分决定的写法

  1、详写

  主要用于只违纪不违法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经与19

  司法机关沟通,对违纪事实、数额、性质认定较一致的案件。在写法上对违纪事实部分进行详细叙述,写明每个违纪问题的具体情节。

  2、略写

  主要用于司法判决前处理、违纪问题尚未全部查清,或司法机关对违纪事实认定尚不明朗的案件。一般在写违纪事实时只概括叙述违纪性质、金额。

  3、应注意的问题

  (1)同时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要分别制作处分决定;

  (2)对一案多人的,应当每一个人制作一份处分决定;

  (3)对违纪事实中涉及到的人员,除同案人外,应当将其名隐去,用张某某、李某某代替;

  (4)对于涉及到党内和国家机密的,只能概括叙述,防止泄密;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撤销的具体职务。对于同时担任几个职务的,应写明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需降低职级工资待遇的,应写明降低职务工资的具体级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不必再写撤职。给留党察看处分,应在处分决定中写明是留党察看一年还是两年;

  20

  (7)上级的批复不能替代处分决定书,上级作了批复后,处分机关应书写并下达处分决定书;

  (8)引用条规要用全称。

  三、案件卷宗的装订

  案件卷宗的装订,主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案件检查卷、审理卷的排列顺序。

  2、卷宗封面及目录的填写。

  3、卷内备考表的填写。

  4、注意事项:

  (1)一律以A4纸的大小格式装卷,如纸张小于A4纸,请粘贴在空白A4纸上,如略大于A4纸,请裁去边缘部分,如是A3纸,装卷后按A4纸大小折叠。

  (2)在案件移送审理时,《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或《乡案县审登记表》请附上调查卷目录,装入案件审理卷,不要装在调查卷中。

  四、几点新的要求

  (一)关于《党纪处分条例》溯及力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2016年1月1日之前发21

  生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立案审查,均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仍适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如果只引用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x款”;如果只引用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表述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x款”;如果同时引用,表述为“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x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第x款”。

  (二)关于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分类和表述问题

  用人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破坏政治生态,严重带坏社会风气,是监督执纪重点。对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中的受贿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表述。其中,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22

  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的行为,可放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部分,并仍引用《党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或者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

  (三)关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排序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中,可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单独作为一类违纪问题,放在“主要违纪事实”中表述,排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违反组织纪律”之前。

  为体现执纪审查的政治性,其他案件的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执纪审理文书,亦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程序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23

  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纪发〔1994〕4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2012年监察部令第28号)。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发[2004]19号)。

  6.《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7.《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8.《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9.《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中纪信通[2010]1号)。

  10.《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

  1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

  12.《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

  13.《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纪发[1987]12号)。

  14.《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1999年1月15日,监察部第8号令)。

  24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纪发[1991]5号)。

  16.《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监发〔1997〕3号)。

  17.《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

  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

  推荐书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常见程序性问题解答》(中国方正出版社)

  25

篇七: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案件质量检查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

  严格执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被处分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审理文书严谨、规范,具有较强的说理性和说服力;处分执行及时到位;案卷归档规范完整。二、合格等次

  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处分执行到位。

  (一)事实清楚:是指认定的违纪行为必须具体、准确。能够反映违纪行为发生、形成的全过程,包括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主客观原因及有关人员责任等。

  (二)证据确凿:是指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可能影响具体违纪构成和量纪情节的事实均得到查证属实,证据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的排除。

  (三)定性准确:是指适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与所认定的违纪行为性质相一致,确定的违纪行为名称正确规范。

  (四)处理恰当:是指对被处分人的处理,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对具有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的,按规定条款予以适用;对数个违纪行为按规定予以合并处理。

  (五)手续完备:是指按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如使用“两规”的审批、解除手续及通知所在单位和家属的文书、暂扣款物处理的文书等必须完备;案件文书的材料完整、规范,卷宗材料的装订、归档符合规定。

  (六)程序合法:是指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如调查中办案措施的使用应符合规定;对“七类案件”的查处应符合有关办理程序及文书格式的规定;被处分人的权利已在规定环节予以告之;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等。

  (七)执行到位:是指处分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苏纪发[2002]17号《关于加强纪律处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履行了纪检监察职责。

  三、基本合格等次

  基本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不存在影响定性处分的实质性问题,但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纪行为表述不够清楚或有一定出入的;

  (二)法定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等情节未予查明或因法规适用不当,造成处理偏轻偏重的;

  (三)缺少或者颠倒某一规定程序,如错误事实没有见面或没有对被调查人提出的意见作说明的,审理阶段事实没有见面谈话的,权利没有告知的,涉案款物没有交代清楚或违纪款物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四)处分执行工作尚未按照规定执行到位的;(五)未经审批超期办案的;

  (六)在案卷装订或归档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四、不合格等次

  严重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基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要违纪行为认定证据不足的;

  (二)定性不准或适用条规不当造成量纪畸轻畸重的;

  (三)影响定性量纪的重要事实,而未予定性处理的,或应数错并处而没有合并处理的;

  (四)超越权限处理案件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要求,严重侵犯党员权利的;(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处分执行未按规定落实的;(七)在案件处理中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后果等严重影响案件质量的。

  附: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卷宗材料目录表

  检

  查

  卷序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项

  目

  案卷封面

  案卷目录

  初核或立案依据

  初核呈批表

  初查报告

  立案报告或呈批表

  立案决定书

  立案通知书或立案谈话

  被调查人简历

  “两规”、“两指”呈批表

  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录和通知及备案表

  被调查人谈话笔录

  证人证言

  书证物证

  暂扣物品清单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及重新见面材料

  检讨材料

  说明材料

  批准调查延时报告

  调查报告

  检

  查

  内

  容

  (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

  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

  (1)有举报信(电)件

  (2)有关部门移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

  (1)有线索来源(2)反映问题叙述清楚(3)有承办人意见(4)有领导批示

  (1)被反映人自然情况清楚(2)主要问题叙述清楚(3)有初核结果和处理建议

  表格内容填写完全准确

  (1)有文件编号(2)主送单位正确(3)有立案依据(4)有落款单位及日期

  (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

  (1)被调查人自然情况、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清楚(2)有摘抄人签名(3)提供单位盖章

  (1)申请实行“两规”、“两指”的呈批表填写规范(2)有领导审批的签字(3)通知被“两规”、“两指”人员单位及家属的文书

  (1)解除“两规”、“两指”谈话笔录

  (2)被通知的单位和家属的签字

  (3)备案表填写规范

  (1)有谈话时间、地点(2)有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3)有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4)笔录修改处有被谈话人的签字或盖章或手印(5)字迹清楚

  (1)按一人一份记录(2)符合谈话笔录的要求

  (1)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2)有提取人的签字(3)有提供单位的盖章(4)有取证时间

  (1)写清物品名称、数量、单位(2)调查人、物品持有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3)有暂扣时间

  (1)标题正确(2)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责任叙述清楚(3)用词、标点正确规范(4)落款正确(5)被见面人签字或盖章

  用铅笔、圆珠笔写的检查材料要复印

  (1)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上的申辩意见要有针对性的说明(2)要有调查组人员的落款

  在申请延时的报告上有领导的签批同意

  (1)标题正确(2)有案件线索来源(3)有立案情况(4)被调查人

  21

  22

  23

  备注

  检查室案件讨论研究记录

  案卷备考表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自然情况(5)违纪事实叙述清楚无遗漏

  (6)有处理建议、引用条规正确(7)落款符合规定

  (1)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2)参加人主要观点和对定性处理的倾向意见

  (1)在备考表中反映须说明的情况(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

  (1)有案件名称、被调查人、单位、职务等(2)有承办部门意见(3)案卷主要材料目录填写明确(4)有分管领导的签署意见

  (5)有移送人、接受人的签名

  附: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卷宗材料目录表(审

  理

  卷)

  检

  查

  内

  容

  序号

  项

  目

  案卷封面

  卷内目录

  调查报告

  补充的主要证据

  权利告知、助辩告知

  公开审理及助辩材料

  违纪事实见面的谈话记录

  (1)立档单位名称准确(2)案卷标题书写正确

  顺序号、文号、责任人、材料题名、日期、页号填写正确

  同检查卷调查报告

  (1)补充的证据材料按调查卷第12、13、14三项标准

  有被调查人签名和时间

  (1)公开审理的记录

  (2)助辩词或答辩词

  (3)主持人的小结

  (1)写明谈话人、谈话时间、谈话地点(2)写明被谈话人姓名单位、职务(3)核对违纪事实(4)有被谈话人签名和见面时间。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辩意见要有针对性说明

  (1)标题符合要求(2)有案件来源(3)有被调查人基本情况(4)对违纪事实及证据叙述清楚(5)改变调查报告的认定要说明理由(6)调查组意见(7)审理部门意见(8)条规引用正确(9)落款符合规定

  (1)按照规范制作的处分决定(2)落款正确并加盖公章或有支部书记签名

  (1)有时间、地点、出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2)宣读违纪事实(3)违纪党员的检讨(4)到会党员的发言和党纪处分表决结果(5)有支部书记签名(6)未召开支部大会要说明原因

  (1)标题符合要求(2)违纪事实叙述清楚(3)有支部大会表决情况(4)有支部印章或支部书记签名

  (1)有时间、地点、征求人、被征求人、记录人

  (1)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2)讨论意见记录准确

  (3)参加人主要观点或争议的问题

  (1)标题符合要求(2)有被调查人自然情况(3)违纪事实叙述清楚(4)引用条规正确(5)文字准确规范(6)告知申诉权利和生效时间(7)主送、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

  审理报告

  党支部处分决定

  党支部大会讨论记录或未开支部会的说明

  党组织请示

  征求意见材料

  案件讨论记录

  11

  12

  13

  14

  党纪处分决定

  15

  行政处分决定

  (1)标题符合要求(2)有被调查人自然情况(3)违纪事实叙述清楚(4)引用条规正确(5)文字准确规范(6)主送、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7)告知申诉权利(8)生效时间和申请复查、复核时限

  (1)标题正确(2)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主题词正确

  (3)文字准确规范(4)改变意见的,要详写。(5)落款并盖章

  有处分文件名称、送达时间、地点、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签名

  (1)将执行情况正确填写表内(2)涉及重处分人员职务、工资待遇的要按规定办理并附有关材料

  (3)涉及暂扣款的应有转罚没单或发还当事人等处理单据

  (1)在备考表中反映须说明的情况(2)立卷人、审核人签名

  2006年的案件质量检查不作为检查内容

  16

  17

  18

  19

  备注

  批复

  送达回证

  处分执行情况

  案卷备考表

  公开审理及助辩材料

篇八: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案件审理工作应知应会100题

  1、审理工作的概念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审理工作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承担的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三项工作,以及为完成好上述三项主要工作而开展的业务指导、执行纪律、组织协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调查研究、教育帮助等工作的总称。

  2、审理工作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审理工作具有专门性、法定性、多样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3、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什么是提前介入审理

  答:提前介入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和案件审理人员报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初步审核的程序。提前介入审理是案件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工作方法,并不是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

  5、提前介入审理一般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2)案件检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6、提请提前介入审理的程序有哪些

  答: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案件检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在办案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一致后,可先行提前介入审理,但需补办相关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案件检查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督促调查组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卷材料整理有序。

  7、提前介入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及早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案件检查部门提出建议,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查办工作的建设性作用,也为以后的正式审理打下基础。特别是对案件中的主要违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鉴别取舍和办案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案件审理人员可以会同案件检查人员共同把好关,体现了案件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审阅案卷材料;

  二是形成审核意见;三是完成意见交换。

  8、提前介入审理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有选择性地提前介入。

  (2)处理好提前介入审理与正式审理的关系。

  (3)处理好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关系。

  (4)质量优先,兼顾效率。

  (5)慎重表态。

  (6)加强与案件检查部门的沟通协调。

  (7)把握案件处理工作的大局和走向,增强工作预见性。

  9、受理移送审理案件的概念是什么

  答:受理移送审理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移送程序和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正式审理的工作程序。

  10、受理移送审理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案件范围。

  (2)违纪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3)被调查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4)案件材料齐全并组装成卷。

  (5)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11、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2)本级纪委案件检查部门直接调查,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3)需呈报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

  (4)下级纪委呈报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6)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8)党员受到刑事处罚后,需由本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

  12、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本级监察机关的案件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

  (2)本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呈报本级监察机关审批的案件。

  (3)上级监察机关批办的或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交办的案件。

  (4)行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处罚后,需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直接追究政纪责任的案件。

  13、受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案件检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的批示、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及案件检查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案件检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6)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7)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14、对移送审理案件进行形式审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1)对符合移送条件的,要与案件检查部门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2)对于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案件,一般应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要求案件检查部门补齐相关手续和材料后再予受理。对尚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以及没有形成调查报告的案件,不得受理。

  (3)对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案件,在时间要求紧急等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部门可先行审核已有案卷材料,并要求案件检查部门抓紧补办相关手续和材料。

  15、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受理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提取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工作中,为全面掌握涉案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情况,案件审理部门需调取被处理人的主体身份材料。对经二审裁定的案件,一般还需调取一审判决书。

  16、什么是报批案件

  答:报批案件是指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17、受理报批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决定(稿)。

  (3)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案件调查部门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18、什么是征求意见案件

  答:征求意见案件是指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

  19、受理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1)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20、什么是备案案件

  答:备案案件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由批准机关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按规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理情况以备查考的案件。

  21、受理违犯党纪的备案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呈报备案的报告;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批准机关的批复。实践中,如受处分党

  员已就同一问题受到刑事处罚,主要呈报生效的司法判决书,不必提供全部证据材料。如受处分党员就同一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在办理备案手续中仍要求报送主要证据材料。

  22、受理违犯政纪的备案案件应具备哪些材料

  答:主要是备案报告。备案报告需附处分决定、受处分人的检讨及对处分结论的依据。报告一式两份,并注明“备案”字样。

  23、案件审核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案件审理工作的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为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24、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审核认定案件是否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25、事实清楚包含哪些内容

  答:事实清楚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前提,主要包含两层内容:事实清晰完整,能够反映案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所认定的每一条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

  26、证据确凿包含哪些内容

  答:证据确凿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基础,主要包含四层内容:证据必须真实,经得起检验;证据必须与需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证据必须充分,能够将违纪行为证明清楚,并且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如果有矛盾,必须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27、定性准确包含哪些内容

  答: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关键,主要包含三层内容:定性准确应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据以定性的依据合法有效;受审查人的行为符合所要认定违纪行为的构成

  要件。

  28、处理恰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处理恰当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目的,主要包含两层内容:对违纪人的处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应负的责任相适应;对性质相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相近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

  29、程序合法包含哪些内容

  答:程序合法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保证,主要包含三层内容:办理违纪案件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必须完整履行;程序运行应符合法定次序;各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方法、步骤、时限等必须执行到位。

  30、手续完备包含哪些内容

  答:手续完备是正确处理违纪案件的要求,主要包含两层内容:办理违纪案件所需履行的手续是法定的;履行手续过程中必须形成齐全、规范的案件材料。

  31、如何审核认定违纪事实

  答:(1)要看违纪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违纪性、应受纪律追究三个基本条件。

  (2)要看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是否清晰完整。

  (3)要看违纪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划分清楚。

  (4)每一条违纪事实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

  (5)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决定前,案件审理部门应派人与受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6)如发现事实不清,应主动听取调查部门的意见,确需补充证据时,应请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必要时可单独或协同调查部门进行查证。

  32、如何审核认定证据

  答:(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和方法合法、形式合法。

  (2)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3)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4)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

  33、采信证据有哪些基本规则

  答:(1)疑证不能定案。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3)证据之间不应存在矛盾。

  (4)证据充分,结论唯一。

  34、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没有直接证据而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着客观联系;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定案。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

  35、鉴别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受侵害人陈述主要从哪些主要方面入手

  答: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主要方面入手。

  36、鉴别和使用被调查人陈述的原则是什么

  答: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调查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交代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37、鉴别和使用被调查人陈述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1)被调查人陈述的真实性。

  (2)被调查人陈述的合法性。

  (3)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量纪情节的证据。

  (4)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被调查人陈

  述,应当严格保密。

  (5)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违纪违法手段取得的被调查人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8、如何鉴别视听资料

  答:(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当事人受到威胁、引诱等违纪违法情形。

  (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形情况。

  (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39、使用视听资料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1)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2)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第二,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

  40、如何鉴别鉴定结论

  答: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

  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是否明确;鉴定结论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鉴定结论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是否有异议。

  41、哪些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鉴定结论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请鉴定人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2、如何鉴别勘验、检查笔录

  答:是否依法进行;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调查人陈述、受侵害人供述、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43、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1)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

  定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44、如何审核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

  答:(1)审核认定性质要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基础。

  (2)被调查人的行为一般应符合所认定违纪行为的违纪构成要件,即符合所认定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3)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要有依据。包括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和国家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等。

  (4)注意正确运用纪律处分规则。

  45、如何恰当提出处理意见

  答:(1)所提处理意见要有依据。

  (2)所提处理意见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

  (3)准确适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46、如何审核办案程序

  答:(1)必经程序是否全部履行。

  (2)程序运行是否符合法定次序。

  (3)程序要求是否履行到位。

  47、如何审核办案手续

  答:(1)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2)案件材料是否规范。

  (3)手续不完备的,原移送单位必须补办。

  48、什么是违纪构成

  答:违纪构成是指党纪政纪条规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违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其主要内容是一行为要成立违纪,必须具备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49、案件审核承办人审阅案卷材料的步骤有哪些

  答:(1)认真审阅调查报告,对全案有一个初步的整体认识。

  (2)重点审阅违纪事实见面材料、受审查人的检查及申辩等能反映受审查人意见的案卷材料。

  (3)鉴别使用证据。

  (4)对全案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5)综合判断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补充调查,进而提出承办人的意见。

  50、案件审核承办人阅卷时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1)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可按程序提请移送单位补办有关手续。

  (2)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向调查人员了解情况,或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请移送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补充调查。

  (3)对一些重大问题把握不准的,应提请集体审议。

  51、案件审核承办人应如何制作阅卷笔录

  答: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通常记载事实情况、责任情况、证据情况、不予认定情况、定性情况、不同意见、疑点难点、阅卷意见等主要内容。

  52、制作阅卷笔录的要求有哪些

  答:客观、全面、细致、整洁、精炼。

  53、补充调查的形式有哪些

  答:一是向移送案件的单位提出需要查明的问题或要求,请其进行补充调查;二是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派人进行补充调查;三是案件审理部门会同移送案件的单位共同进行补充调查。

  54、补充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答:(1)指定调查人。参加补充调查的人员必须二人以上,以便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如案件审理部门派人参加,一般要有承

  办人参加。

  (2)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如熟悉案情、明确调查的目的和所要弄清的问题,制定补充调查方案等。

  (3)开展调查。具体的调查步骤和方法与调查案件中的调查步骤和方法相同,可以参照执行。

  (4)后续工作。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所获取的材料和原案卷材料一并进行分析、对照、综合判断,如认为条件具备,可提交集体审议。补充调查中收集的材料要一并归入案卷。原查证材料,即使认为是虚假证据也不应撤出,而应一并归档备查。

  55、什么是审理谈话

  答:审理谈话是指案件审理人员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受审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并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

  56、审理谈话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1)就案件事实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2)就案件定性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3)就案件处理听取受审查人意见。

  (4)就办案程序、调查主体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受审查人了解情况。

  (5)对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

  57、审理谈话的步骤有哪些

  答:(1)报领导批准,其中重要的案件应制定谈话方案。

  (2)与案件调查部门沟通。

  (3)实施谈话。

  (4)分析提出意见。

  58、什么叫做中止审理

  答:中止审理,是指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一些特殊情况,足以影响审理工作继续进行时,将已受理的案件暂停审理的行为。中止审理应由承办人提出,并报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

  59、中止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1)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需案件移送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2)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或有关人员责任不明,需案件移送单位补充调查的;

  (3)发现受审查人有新问题或受审查人提出新的辩解,需案件移送单位补报证据或说明的;

  (4)原案在程序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或案件公正处理的。

  60、中止审理的步骤有哪些

  答:(1)经分管案件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

  (2)向案件移送单位通报。

  (3)案件移送单位落实。

  (4)待案件移送单位将书面意见全部落实后,案件审理人员即按规定恢复审理。

  61、什么是自办涉刑案件

  答:自办涉刑案件是指经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受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62、纪检机关对自办涉刑案件应如何把握党纪处理时间

  答:(1)违纪事实已经查明或部分违纪事实已经查明,经审理后认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提请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按程序报批后,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2)因案情疑难、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经案件审理部门审理并提请纪检

  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可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一般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63、案件审理报告的概念是什么

  答:案件审理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就移送审理或呈报审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手续等提出审理意见时制作并适用的文书。案件审理报告一般由标题、正文、附件、署名和成文日期五部分组成。

  64、案件审议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答:(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室务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室务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做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违纪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65、案件审议的结果如何处理

  答:(1)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等,需要做补充调查工作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可交承办人继续做工作,待完善后再召开会议审议。

  (2)经集体审议,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则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由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或写出审理报告,经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定。如果集体审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不同意见及其理由同时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进行讨论。

  (3)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案件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案件审理部门或案件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66、案件审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答: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67、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68、审理报批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1)指定承办人。

  (2)审阅案卷。

  (3)协调呈报的单位补充材料或补充调查。

  (4)提出审理意见和报批。

  69、审理征求意见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答:(1)指定承办人。

  (2)审核材料。

  (3)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4)答复征求意见单位。

  70、审理备案案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1)审查备案材料是否齐全。

  (2)围绕“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认真审核案件材料。

  (3)填写备案案件审批表。

  71、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划分处分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批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原则,主要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职务、所应受到的处分等因素,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72、党纪处分中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有何区别

  答:一是免予处分的前提是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纪违法,不予处分针对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违纪违法;二是免予处分后还可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等其他处理,不予处分后一般不再作其他处理;三是免予党纪处分仍要履行必要的程序,应当按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的程序作出书面结论,而不予处分的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要求。

  73、对党员入党前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1)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重大问题,一般应对该党员予以党内除名;对于个别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可留在党内,以向党组织隐瞒严重错误论,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2)党员向党组织隐瞒的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要对该党员进行批评教育。

  (3)对于“**”前的历史问题以及“**”中的问题,党中央和中组部已有文件规定的,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74、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无法通知本人时应如何办理

  答:处理党员违纪案件,处分决定应通知本人。如受处分党员叛逃、出走,在国外或者在国内私自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75、因违纪被停职检查的党员干部受处分后是否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手续

  答:对于违纪被采取停职检查的党员干部,在正式决定处分后,如果所给予的处分是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则不需要办理撤销停职检查的手续;如果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免予处分的,则应以适当方式通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机关,由其办理相关手续,恢复其工作。

  76、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违纪党员职务有何影响

  答: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77、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违纪党员职务有何影响

  答: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78、留党察看处分对违纪党员职务和党员权利有何影响

  答:留党察看期间,党员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党章规定的其他党员权利仍然保留。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后不能担任原任的党内的任何领导职务,其原有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因此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无须另外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

  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给予违纪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应同时按规定降低其职级待遇。

  79、如何宣布和执行党纪处分决定

  答:(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2)宣布党纪处分决定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并作好记录。由上级纪检机关直接宣布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要求受处分人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派人参加。受上级纪检机关委托进行通报和宣布处分决定的,受委托单位应在通报、宣布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将通报、宣布处分决定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处分决定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要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80、处理申诉信件的基本方式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申诉复查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收到的申诉信件要认真审阅,弄清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受处理情况、申

  诉的理由、请求的事项、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结论如何等。在此基础上,采取报告、受理、转办、督办等方式处理申诉信件。

  81、办理申诉信件的程序是什么

  答:(1)接收登记。

  (2)具体办理。

  (3)立卷归档。

  82、党纪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党纪申诉案件,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上级纪委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委复议、复查。涉及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与下级党委相应的纪委或有关党组织办理。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83、原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撤销后申诉应由哪一级党组织承办

  答: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委承办。

  84、呈报审批、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应报送哪些材料

  答:(1)呈报申诉案件的请示。

  (2)复议、复查报告及其主要证据材料。

  (3)复议、复查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原处分决定和原定案的主要证据材料。

  (6)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如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审判,还需提供相关司法判决文书等。

  85、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报送哪些材

  料

  答:(1)原处理决定、复议报告及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2)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86、复议、复查党纪申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核哪些内容

  答:(1)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适用法规、规定和定性是否准确。

  (3)处理是否恰当。

  (4)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5)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87、复议、复查党纪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1)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制作阅卷笔录和证据摘录等材料。

  (2)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拟订工作方案,报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

  (3)请原办案机关、部门或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等。

  (4)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申诉人所在党组织、作出原党纪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的党组织对案件情况的意见和情况介绍,对涉刑案件也可以与有关司法机关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5)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88、申诉人是否可以主动撤回申诉

  答:工作中,在纪检机关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对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纪检机关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不再下达复议、复查决定。申诉人撤回申诉后,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纪检机关可以不再受理。

  89、党纪申诉案件的一般批准程序是什么

  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90、政纪申诉案件的提起主体有哪些

  答: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91、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政纪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2)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3)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4)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92、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政纪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2)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决定的。

  (3)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4)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9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政纪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不服本局行政处分决定的。

  (2)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

  (3)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决定的。

  94、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主体条件,即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2)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5、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工作中,申诉人还可以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司法判决文书等。

  96、办理政纪申诉如何履行审核程序

  答: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诉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2)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

  (3)申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4)申诉书未提交应有材料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

  97、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答: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和法定程序。

  (2)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

  (3)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

  (4)起草和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5)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对规定的审查申请。

  (6)组织和具体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7)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8)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归档工作。

  (9)承担监察机关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98、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职责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99、监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监察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的。

  (3)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情形的。

  100、监察机关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答:(1)不服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不服监察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或不再受理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篇九: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91.07.131991.07.13

  制度建设保障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

  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

  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

  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精)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

  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

  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

  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

  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

  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

  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

  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

  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

  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

  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

  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下列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

  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院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分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8、凡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处。

  9、案件处结后,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人同时受党纪、政纪两种处分的可立一个卷)。

  10、按照处分权限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或批复送受处分人一份。

  ㈢、复查(复审)、复议(复核)

  1、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查、复审。

  2、申诉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从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立案办理。

  3、审理申诉案件应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

  4、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如果原证据与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时所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真伪。

  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基础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决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

  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感谢原作者

篇十一: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制度

  一、案件审理工作规范标准

  ㈠、事实清楚

  1、构成错误事实的基本要求(时间、地点、人员、情节、前因、后果、责任)齐全,成为一个完整的事实体系。

  2、所认定的事实无疑,主要情节具体详细,叙事用语确切明晰,判断结论准确,符合逻辑。

  3、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清主次,直接或间接,对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作出恰如其分的表述。

  4、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复查复审报告等主要材料陈述的事实要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称谓正确,对问题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和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要陈述清楚.5、材料的措词用语和格式要符合办案专用公文的要求,语言逻辑规范,叙事言必有据,不夸张和形容。

  ㈡证据确凿

  1、违纪案件的证据必须由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党组织、行政部门委派的人员进行索取或收集。

  2、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充分有利、准确无误,能够确认事实真相,足以证明事实真伪,排除其他的可能性.3、证人证言一人一正,一事一正。要把所证实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书写清楚。

  4、被检查人的亲友作为知情人出具的证明,要有他人印证或其他佐证。

  5、证言材料要有证人的签字、盖章(手印),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复制材料要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及出处,加盖原保存单位的公章。拍摄的事物照片及其影印件要注明原物存放单位和地点。

  6、证言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7、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作党纪、政纪处理时,必须有摘抄、复制的主要证据及有关的结论材料。

  8、证据应认真审查鉴别,剔除错证、伪证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9、鉴别后的有效证据,不得涂改或弃毁,移送时不得任意取舍。

  10、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据才能定案。

  11、被审查人对认定的错误事实有不同意见的,证据要能够充分证实他的申诉是否有理。

  ㈢定性准确

  1、是一种问题的只能作出一种定性结论;是多种问题的要分别定性;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采取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2、定性要恰如其分,不得拔高或敷衍淡化.3、定性用语要确切严密,不能出现歧意。

  4、引用政策法规内容要恰当具体,写明条款出处,不可断章取义,牵强附会。

  5、要把确定违纪性质与分析危害、追究当事人责任分开叙述,不得混为一谈。

  ㈣处理恰当

  1、确定处理结论的轻重,要有政策依据和衡量尺度,处理决定与所犯错误的性质及危害程度要相对应.2、处理的对象应是本案所查清的错误事实,对于以前所处

  理的错误可在履历中写明,不能新老错误捆在一起,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3、受理的主体应是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或是违纪党组织本身,不能株连无辜。

  4、处理违纪案件时,对违纪情节、动机、手段、责任、后果、违纪人员的一贯表现及认错态度要全面衡量。违纪者的态度好坏要有具体事实,不能将其合理申辩者看作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理。

  5、处理要轻重适度,经得起实践检验,防止畸轻畸重。

  6、对于应追究违纪者法纪责任的案件,应在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决定的同时,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㈤手续完备

  1、受理违法违纪案件,要完备立案手续。

  2、对违纪党员的处理除特殊情况外,要经支部大会讨论,并通知本人参加。

  3、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要反映出支部党员数,参加会议人数和表决情况。

  4、党组织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要同受处分者本人见面。

  5、本人对错误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报案的党组织要做出有理有据的书面说明,不能回避实质问题。

  6、对于上报审批的案件,有关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以党组织正式公文逐级呈报。

  7、所有案件都要进行审理,写出审理报告,提交纪委、党委或行政讨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送达本人和有关部门。

  8、要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不能越权审批。

  9、报批材料要齐全,要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文书材料要求。

  10、按规定应备案的案件,要及时呈送上级纪委备案,备案材料按规定报送。

  11、需要通报的案件,要另行整理材料,不得用批复或处分决定代替通报.12、结束后应及时向上一级纪委审理部门报送案件材料.13、结束后应在两个月内,按要求搞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二、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㈠受理

  受理案件材料要求:1、呈报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审批的请示;⑵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⑶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错误

  事实书面材料;⑷被调查人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⑸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说明.

  2、纪检监察室立案调查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⑴立案依据;⑵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⑶错误事实书面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意见及调查部门对其意见的说明;⑷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⑸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3、申诉案件的提出应具备下列材料:⑴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⑵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的复制件;⑶具体申诉请求和理由。

  4、呈报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⑴呈报备案的报告;⑵调查报告;⑶处分决定和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⑷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或纪检监察室

  对其意见的说明。

  ㈡审理

  1、案件移交审理后,指定专人承办,一般案件由两人审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由两人以上审理,其中一人主办。

  2、承办人在审理中,要审查核实:⑴被调查人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⑶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判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提出的处分是否恰当;⑷调查活动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⑸被调查人如对错误事实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和调查部门的说明能否将其所提的问题说明清楚。

  3、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主动同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交换意见,确需补充证据的,由被调查人的所在部门予以补证;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直接调查补证;必要时,可以同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可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5、审理承办人草拟审理报告,经集体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⑴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⑵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和主要证据;⑶被调查人的申辩及对该申辩的说明;⑷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政策法规依据;⑸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意见;⑹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意见.

  6、审理报告经负责人审核后,连同移送或呈报部门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院纪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后,分不同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8、凡给予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抄送组织人事处。

  9、案件处结后,承办人按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一人同时受党纪、政纪两种处分的可立一个卷).10、按照处分权限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或批复送受处分人一份。

  ㈢、复查(复审)、复议(复核)1、对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案件,一般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进行复

  查、复审。

  2、申诉案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从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立案办理。

  3、审理申诉案件应指定原承办本案以外的人员办理.4、审理申诉案件,必须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不受申诉内容的限制。必要时可直接调查核实或与原办案部门共同调查核实。如果原证据与复查(复审)、复议(复核)时所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真伪。

  5、承办人对申诉案件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在提出意见经讨论的基础上,写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⑴、原案处理的经过,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论;⑵、申诉的请求和理由;⑶、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的情况和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⑷、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意见;⑸、经院纪委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按批准权限办理。

  6、申诉案件经复查(复审)、复议(复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⑴、维持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⑵、变更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⑶、撤消原处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

  7、院纪委作出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定,应制作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议书.决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⑴、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⑵、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名称;⑶、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⑷、申诉的主要请求和理由;⑸、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后所认定的事实性质、理由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⑹、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结论;⑺、落款、日期。

  8、复查(复审)或复议(复核)决

  定书,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处分决定或复查(复审)决定的部门,并由申诉人签署意见。

  9、对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如果决定撤消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是上级机关批准的,要报请原批准给予处分的机关审批。

  ㈣、备案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呈报和受理备案案件。

  [,感谢原作者

篇十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问答

  1、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纳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2、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

  3、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指党依据职能分工,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不定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包括: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①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④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⑤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⑥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5、检举与控告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

  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共亲属等.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6、什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7、纪检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否送交被调查人?

  纪检机关在正式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若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推致适当时机现宣布)。但不应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而是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8、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哪里审查批准?

  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年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9、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10、需给予撤职处分但已被免职或无职务可撤的干部怎么办?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没有担任职务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给予其降级处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被免职的,撤销其职级待遇,降低工资级别。

  11、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12、什么是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13、行政监察有哪些特征?

  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由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对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行监督.”

  行政监察有如下特征:

  (1)行政监察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职能,其监察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

  (2)行政监察是由属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察机关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最高监察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监察厅(局);市、市辖区、县设有监察局。

  (3)行政监察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监察的内容包括: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中的廉政状况;②上述人员的勤政状况;③上述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14、行政监察的对象是什么?

  行政监察的对象为: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

  (3)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一些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是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他们实际上是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从事一定的行政事务,或者对一部分国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他们既要对所在的单位负责,也要对国家、对任命他的行政机关负责,所以他们也属于行政监察的对象.15、行政监察的基本原则

  (1)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首先,独立意味着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监察,监察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机关可以拒绝没有法律根据的任何干涉。其次,监察机关是行政系统中的专门执行监察职能的机关,专门性决定了它的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是其监视、督察、纠举、诫勉活动的对象,无权对其活动加以干涉。各种社会团体和个人虽然对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使监察工作更好地独立行使监察权,这与干涉监察机关的工作是两回事.再次,监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它当然要接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具有相对的性质,但领导也不至于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具体工作。这种领导主要表现为:①方针、政策的领导;②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监察业务进行指导.但不能对监察工作包办代替、不能搞非法干扰。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行政监察法》第4条规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

  律上人人平等.”这是保证行政监察办案质量所必须贯彻的原则,也是对监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和业务水平提出的要求.办案要正确,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据的取得靠的是办案人员深入细微的调查、研究,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不主观臆断、不贪赃枉法的品德修养和高度的业务能力。

  (3)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也是《行政监察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是反对特权,在法律和政纪面前,不管是行政机关首长也好,还是一般公务员也好,都有平等遵纪守法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只有要违法违纪监察机关必须平等地加以追究。

  (4)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监察法》第5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这就是说监督检查也好、惩处违法违纪人员也好都不是行政监察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检查、监督、惩处的目的是教育、挽救违纪违法者,教育大家。以减少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改进工作.

  (5)专门工作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监察是由专门机关进行的专门工作,但是要做好这项工作也必须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所以《行政监察法》第6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这是因为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有权对国家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有权对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也有权对行政监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而政府的管理工作是在群众中进行的,专门的监察人员只有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的帮助,才能搞清事实真像,才能正确地做好监察工作。

  16、《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处分形式

  《行政监察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1)警告。这是一种最轻的行政处分,适用于违反纪律经教育后不改正的公务员,或者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警告处分是一种应记入本人档案的批评.

  (2)记过。这是一种将监察对象(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的过错记入其本人档案的行政处分形式.

  (3)记大过.是一种将监察对象的严重过错在其档案材料中加以登记的行政处分.

  (4)降级.指对违反纪委的公务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低行政及工资级别的处分。

  (5)撤职。这是对犯有严重错误或者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解除其现任职务的处分形式。

  (6)开除。这是一种最重的行政处分形式。指对犯有严重错误,违法失职,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员的一种解除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资格的处分决定。

  《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也可建议某些机关作出处分决定。

  17、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诉的条件是:(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18、什么是行政处分权?

  行政处分权是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指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监察检查的结果,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权力。《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19、什么是廉政监察?

  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是当前及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能之一。

  20、什么是效能监察?

  效能监察又称勤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事件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和效力,特别是在当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更是尤为重要.而各种失职、渎职、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一止的现象,必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的紊乱,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效能监察正是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现象的监察活动。其主要任务和监督、检查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处各种失职、渎职案件,从而保证政府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一致,保障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

  务员的尽职、尽责和工作的高效率。

  21、什么是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①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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