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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12篇

时间:2022-11-13 18: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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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12篇

篇一: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解读

  2011-7-6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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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条文】第一条规定:“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立法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一)在宏观层面,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宗旨,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

  (二)在微观层面,《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统一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规定》的制定依据是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

  【条文】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09]1号)、《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2009-201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39号)、《中共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0]1号)等。

  (一)从审计对象范围来看,《规定》较以往有较大突破。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什么包括党的领导干部?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完善党政领导主要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

  (三)对新调任或已经在审计机关担任主要领导的人员,或者在审计机关其他岗位的人员,在对其以往单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该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回避。

  【条文】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一)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二)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

  (三)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审计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条文】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保密义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一)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保守领导干部个人隐私。

  【条文】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持经济责任审计独立性所必须机构、人员和经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一条。

  (一)经济责任审计快速发展,任务不断加重。

  (二)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必须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三)审计机关应当有效整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协调

  【条文】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组织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

  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等。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三)对于部分已经成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并存的市县,可以保持现有状况不变,不需要变更成联席会议。

  【条文】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释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审计实践经验。

  (一)细化了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二)补充规定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条文】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关键词:有计划地进行、委托建议、计划草案,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等。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有计划地进行。

  (二)审计计划制定的程序。

  1.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审计委托建议。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部门提出的是委托建议,不是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2.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

  3.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的领导,而不能报请党委领导审批。

  4.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虽然《规定》中没有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事实上,国资委对自己管辖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同样应履行该套程序。

  第三章

  审计内容

  【条文】第十四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

  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内容确定原则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二条、两办《暂行规定》、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等。

  关键词:科学发展,守法、守纪、守规、尽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和效益。

  (一)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重点是要审计干部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必须严格依法界定。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必须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来确定。

  【条文】第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关键词:财政收支、国有资产、政府债务、重要投资项目、直接分管部门监管。

  (一)审计内容说明的很具体。

  (二)审计范围涵盖行政区划内的整个地区。

  【条文】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关键词: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要投资项目,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下属单位监管。

  (一)具体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围涵盖整个部门和单位。

  【条文】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

  关键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出资人监管职责。

  (一)具体审计内容。

  (二)审计范围涵盖整个企业。

  【条文】第十八条规定:“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释义】本条也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规定。

  制定依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审经责发[2004]65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等。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经济法律法规,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大经济决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廉洁从政(从业)。

  (一)明确了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关注的事项。

  (二)经济责任审计为什么不能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具有法律法规基础。

  2.具有审计实践基础。

  【条文】第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对象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时如何确定审计内容的规定。

  关键词: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实际履行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条文】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审计的计划依据和组织形式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没有审计计划,不得实施审计。如果追加审计计划,必须要履行计划制定程序,如果不履行程序,审计部门可以不接受。

  (二)审计项目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条文】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两办《暂行规定》。

  关键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经本级政府批准。

  (一)正常情况下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二)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的送达。

  1.办理紧急事项的。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三)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

  【条文】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审计公示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实践经验。

  关键词: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审计公示。

  (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审计进点会。明确了召开进点会的目的、时间和参加人员。

  (三)审计公示。《规定》对公示时间和方式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等媒体、会议等形式进行公示均可,但需把握一定要让需要公示范围内的人员方便的知道和了解。

  【条文】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听取意见、了解情况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实践经验。

  关键词: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一)审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必经程序。

  【条文】第二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提供资料义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两办《暂行规定》。

  关键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其他有关单位、与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审计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已经做了详细规定,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不同,还需要被审计对象提供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撰写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会在实施细则当中另行规定。

  【条文】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承诺制度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关键词: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书面承诺。

  (一)实行双承诺制度,即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都要进行承诺。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起承诺或分开承诺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按照《规定》要求只要做出承诺就可以。

  【条文】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提请协助权的规定。

  制度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关键词: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

  (一)《审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即公安、监察、财政、税收、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

  (二)除《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外,还包括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助。

  【条文】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条。

  关键词: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书面意见。

  (一)本条是为了提高审计质量而设定的。

  (二)征求意见范围分为必须征求意见的对象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意见的对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属于必须征求意见的对象;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属于根据工作需要征求意见的对象。

  (三)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审计组的报告。

  【条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两办《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

  关键词: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条文】第二十九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释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是关于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送达对象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两办《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等

  (一)审计报告主送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结果报告、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的送达对象分为两类:

  1.必须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

  2.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包括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系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3.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分为必须送达的对象和根据工作需要送达的对象,坚持的是“各归各途”的原则,强调的是要处理好党委和政府的关系。这与审计计划的制定是一致的。向行政首长送达审计结果报告由审计机关负责,向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送达由组织部门负责。

  4.审计结果报告的主送人为行政首长本人。以函的形式送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条文】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权和移送处理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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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关键词:审计决定、其他问题、依法移送。

  (一)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下达审计决定,针对的是领导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象是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而不是领导干部本人。

  (二)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三)当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等其他审计事项合并一起进行时,出两个审计报告,资金数额较大、性质较严重等问题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相同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在其他报告反映。

  【条文】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救济途径的规定。

  制定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键词: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复查决定、复核、复核决定。

  (一)与两个《暂行规定》等以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相比,本条属于新增加内容,是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要求,建议加入本条。

  (二)本条目的在于保护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对被审计单位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没有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所以本条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供救济途径。

  (三)如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最终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但申诉和复查在审计机关范围内已经结束了,被审计领导干部可以走其他途径。

  (四)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申诉,经复核机关复核后,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问题,需要调整或重新制发,而此时审计结果报告已经发出,则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再重新制发一份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细节会在《规定》实施细则中阐明。

  (五)关于本条救济途径,需要在以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加入,向被审计对象进行告知。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条文】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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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本条是关于审计评价依据和原则的规定。

  制定依据:《审计法》第三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一)审计评价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需要说明的是,审计机关依据行业标准进行评价时,必须要对行业标准进行认定,对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审计机关可以作为评价标准;有的行业标准是指导性的或信息化的标准,审计机关在使用该标准进行评价时应慎重。

  (二)审计评价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三)审计评价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无论是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还是出现的问题。

  (四)审计评价不能脱离经济责任范畴。

  【条文】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导干部承担责任划分种类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关键词: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这与两办《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两办《暂行规定》中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两种,主管责任分为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根据审计实践,《规定》将最终将责任确定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条文】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直接责任划分标准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本条对直接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表述,需要说明的是第四款中“以其他方式研究”中,“其他方式”指的是以向上级单位报告、请示等形式报告的东西,经领导班子签批来研究决定的,而不是以会议形式决定的。

  【条文】第三十六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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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主管责任划分标准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条文】第三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导责任划分标准的规定。

  制定依据:两办《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审计实践经验。

  【条文】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释义】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规定。

  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审计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

  关键词:各级党委和政府、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审计结果、反馈运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领导干部档案。

  (一)第三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而设立的,为了呼应社会对审计结果的关注,提出了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但没有做硬性规定,只是为今后审计结果公告预设了一个伏笔。

  (二)第三十九条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审计结果而设立,尤其是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中组部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明确要求,要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强化了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六章

  附则

  【条文】第四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未尽事宜的规定。

  14

  (一)《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执照执行。

  (二)《规定》未明确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文】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

  制定依据:国资委“三定方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等。

  关键词:有关机构、干部管理权限。

  【条文】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将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争取今年印发。

  【条文】第四十三条规定:“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解释权的规定。

  【条文】第四十四条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文件生效日期的规定。

  15

篇二: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测试题及答案题库|》的组织实施,)负责解释,B)

  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篇一

  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党章》

  C、党内监督条例

  D、《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国家法律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

  B、纪检监察机关

  C、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3、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以上工龄和()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A、五年,两年B、五年,三年

  C、三年,两年D、八年,五年

  4、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

  )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以上。

  .

  A、一年,二年B、二年,五年

  C、两年,三年D、三年,四年

  5、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内完成培训。

  A、两年B、三年C、半年D、一年

  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A、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B、超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

  C、不受干部任用条件限制

  D、不需要党委会研究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经过民主推荐。

  A、必须B、应该C、应当D、不必

  8、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同意。

  A、同级党委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本级组织(人事)部门D、本级党委政府

  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三分之二B、一半以上

  C、四分之三D、五分之四

  1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个工作日。

  A、三B、五C、七D、十

  .

  11、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A、党委(党组)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D、干部考察组

  12、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A、人大常委会B、本级党委

  C、本级政府D、组织人事部门

  13、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介绍党委推荐意见。

  A、人大常委会

  B、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

  C、人民代表大会

  D、组织人事部门

  14、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

  )的,必须交流。

  A、五年B、七年C、十年D、八年

  15、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

  )内有效。

  A、二年B、半年C、一年D、一年半

  二、多项选择题(20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由(

  )负责解释。

  A、中共中央组织部B、中央纪委监察部

  C、全国人大D、中共中央办公厅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

  )的原则。

  .

  A、党管干部

  B、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C、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D、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

  )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

  C、无记名投票D、署名投票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

  )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

  A、党校B、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C、行政院校D、干部学院

  5、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A、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五年被评为优秀等次

  B、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C、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D、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6、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B、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C、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

  D、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

  7、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A、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B、纪委监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C、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D、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考答案:ABCD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

  )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

  C、机关党组织D、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意见

  9、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

  )的意见。

  A、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

  B、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C、军分区党委委员

  D、无党派代表人士

  10、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

  )参加

  A、民主党派

  B、妇女联合会

  C、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

  D、无党派代表人士

  .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A、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B、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C、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D、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是:()

  A、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

  B、纪委监委的主要领导成员

  C、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D、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13、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

  )。

  A、调离B、免职C、交流D、轮岗

  14、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干部可以在(

  )进行交流。

  A、地区之间

  B、部门之间

  C、地方与部门之间

  D、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

  15、干部交流由(

  )及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

  A、党委(党组)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D、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16、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D、同学和战友

  17、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党政领导干部是夫妻关系的可不回避

  B、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C、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D、在同一机关担任文书的可不回避

  18、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B、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C、辞职或者调出的

  D、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

  1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

  A、因公辞职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

  20、党政领导干部在(

  )情况下,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

  C、因问责被免职D、自愿辞职

  .

  三、判断题(20题)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但因工作特别需要,可以越两级提拔。()

  3、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

  4、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5、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6、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7、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8、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口头或书面写出推荐材料。

  9、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1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11、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12、征求意见一般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不宜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14、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5、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聘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委任制。()

  16、党政领导职务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其任职时间自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

  .

  17、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18、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19、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20、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5题)

  1-5DDACD6-10ACBAB11-15ABBCC二、多项选择题(20题)

  1.A2.ABCD3.ABC4.ABCD5.BCD6.ABC7.ABCD8.ABC9.ABD10.ACD11.ABCD12.ABCD13.C13.ABCD15.AB16.ABC17.BCD18.ABC19.ABCD20.ABC三、判断题(20题)

  1-5√×√√√6-10×√×√√

  11-15√**√×16-20×√√√√

  篇二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0分)

  1.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

  2.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7.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9.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10.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12.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13.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14.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

  15.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16.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7.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18.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1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20.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每题2.5分,共50分)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C)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A.党管干部的原则B.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参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有(CD)

  A.国有大中型企业B.社团组织

  C.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D.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3.(AD)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A.党委(党组)B.纪检机关(监察部门)

  C.干部调查审理D.组织(人事)部门

  .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流程是(B)。

  A.酝酿、动议、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B.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C.酝酿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D.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5.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B)及以上文化程度。

  A.大学专科B.大学本科C.高中(中专)D.全日制大学本科

  6.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B)要求。

  A.在党内原已担任一定职务B.党龄

  C.未受过任何处分D.受到县级以上党委表彰

  7.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ABD)等明确意见。

  A.同意B.不同意C.不表态D.缓议

  8.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ABCD)

  A.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D.其他有关人员。

  9.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ABCD)。

  A.因公辞职B.自愿辞职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

  1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ABCD)。

  .

  A.夫妻关系B.近姻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直系血亲关系

  1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ABD)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C.财政部门D.机关党组织

  12.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ABCD)

  A.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B.主要缺点和不足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D.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13.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ABCD)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A.党委(党组)B.人大常委会C.政府D.政协

  1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C)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

  15.党委(党组)讨论表决干部任免事项,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B)同意形成决定。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

  15.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B)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A.三分之一B.二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

  .

  16.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A)。

  A.聘任制B.录用制C.委任制D.选任制

  1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公示期不少于(D)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A.3个B.7个C.6个D.5个

  18.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其中有(ACD)。

  A.党管干部的原则

  B.公开选拔的原则

  C.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D.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19.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B)。

  A.同级交流B.降职使用C.责令辞职D.转任非领导职务

  20.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B)领导职位。

  A.专业型B.副职C.正职D.结构型

  三、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每题1分,共10分)

  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3.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党政领导职务,任职时间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5.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

  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三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7.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10.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四、简答题

  1.此次修订,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切实发挥把关作用”;增加了“凡提四必”。请问:凡提四必的内容是什么?

  答: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2.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中,哪些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答: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3.提拔担任哪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4.突出政治标准,应该深入考察哪些方面的情况?

  答: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

篇三: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0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民主集中制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目的是要建设怎样的领导班子?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3、《干部任用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哪些范围的领导成员?

  答: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答:应当具备7项资格:(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2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什么提出考察对象?

  答:民主推荐。

  6、民主推荐有哪几种形式?推荐结果在多长时间内有效?

  答: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1年内有效。对此应当根据民主推荐的不同情况来把握。(1)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2)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1

  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变了,原推荐结果一般不再有效。

  7、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有何不同?

  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8、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1)党委成员;(2)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3)纪委领导成员;(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5)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6)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9、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10、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有何部门主持?

  答: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11、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12、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13、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答: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4、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得票数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二是得票数少者,一般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三是得票数相近者,需参考平时掌握的其他情况及领导班子的结构需要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15、确定考察对象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但是较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一经查实,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和不事张扬的干部主持公道。

  16、考察对象确定后,由哪个部门进行考察?双重管理的干部怎样进行考察?

  答: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17、考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9、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

  答:(1)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

  20、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哪些?

  答:(1)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4)其他有关人员。

  2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除在有关人员中进行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外,还应当听取哪些组织的意见?

  答: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2、对撰写考察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23、考察材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2)主要缺点和不足;(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24、对考察人员和考察组有何要求?

  答:考察组由2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25、对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应如何反馈?

  答: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26、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答:(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27、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在什么时候充分酝酿?

  答: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28、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应在什么范围内进行酝酿?

  答: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

  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29、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如何酝酿?

  答: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30、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在酝酿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答: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3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对到会人数有何要求?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

  3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对与会成员发表意见有何要求?

  答: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采取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答: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3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怎么办?

  答: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5、党委(党组)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进行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答: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经过哪些程序?

  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7、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的资料有哪些?

  答: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38、哪些拟任人选应当公示?

  答: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39、任前公示期限一般为多长时间?

  答:7至15天。

  40、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

  答: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

  41、试用期适用于哪些领导职务?

  答: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1年:(1)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2)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42、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答: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43、领导干部试用期满,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有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44、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如何处理?

  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5、对聘任制领导职务的聘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

  46、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干部,能否提拔任用?能否允许其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答:(1)一般不能提任上级领导职务;符合提任非领导职务资格条件的,可以提任非领导职务。(2)符合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资格条件的,可允许其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47、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答:根据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的目的和要求,从有利于干部尽快适应领导工作和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考虑,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

  48、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1)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2)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3)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4)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49、《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有何规定?

  答: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50、《干部任用条例》对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有何规定?

  答: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51、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

  答: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52、公开选拔工作在放宽报名资格条件方面有何具体要求?

  答:公开选拔工作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须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53、公开选拔如何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比例一般是多少?

  答: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

  54、竞争上岗对编制和领导职数有何要求?

  答: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55、什么是党政领导干部交流?

  答: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56、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57、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哪些?

  答: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58、哪些领导人员在同一职位任满10年必须交流?

  答: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59、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在哪些范围内进行交流?

  答: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60、在什么情形下,领导干部一般不交流或不同时交流?

  答: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

  61、对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人数有何限定?

  答: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1/3。

  62、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有哪些?

  答: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3、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如何回避?

  答: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64、领导干部不得和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哪些职务?

  答: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65、党政领导干部出现哪些情形应当免去现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66、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哪些?

  答: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67、党政领导干部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辞去公职?

  答: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2)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3)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4)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且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5)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6)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68、什么是因公辞职?

  答: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9、什么是自愿辞职?

  答: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0、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领导干部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71、什么是引咎辞职?

  答: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72、什么是责令辞职?

  答: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7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干部?

  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1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7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75、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6、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77、全委会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按什么程序进行?

  答: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2)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3)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4)无记名投票表决;(5)宣布表决结果。

  78、全委会表决对到会委员数、表决投票、表决方式等有何规定?

  答: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决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79、《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所称调任是指什么?

  答: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80、《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对调任县处级以下人选资格条件有何规定?

  答:调任县(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81、具有哪些情形的人员,不得调任?

  答:(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公务员调任需按哪些程序进行?

  答:(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2)提出调任人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调任公示;(7)报批或者备案;(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83、《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调任人员有无试用期?

  答: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84、人民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四权”?

  答: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85、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6、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为考察对象的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87、对跑官要官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88、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应如何处理?

  答: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9、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如何处理?

  答: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90、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几年内不得提拔?

  答:2年内不得提拔。

  91、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什么工作作为组织工作让人民满意的重中之重来抓?

  答: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

  92、组织人事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干部的任用,应如何办理?

  答:对本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的任用,不符合规定的不审批。

  93、不折不扣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的“28字”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94、市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县(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主要监督哪些方面?

  答:(1)县(区)委及其组织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2)县(区)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形成干部任免决定;(3)是否有其他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和规定的问题;(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95、县(区)委常委会研究任用干部,应在什么时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请示派员参加?

  答:应在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涉及人数。

  96、县(区)委常委会的哪些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报告市委组织部?

  答:(1)县(区)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调整,按规定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但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2)县(区)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干部仍需任用的;(3)破格或越级提拔的;(4)超过任职年龄需要继续留任的;

  (5)县(市)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提拔任用的;(6)非换届和机构调整等原因,一次研究干部超过30人或提任干部超过20人的;(7)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8)任现职时间不到一年或者任职试用期未满而调整的。

  97、县(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后,应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内容有哪些?

  答:(1)县(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干部议题的有关情况;(2)干部调配方案(以表格形式上报);(3)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4)参会人员需要回避情况;(5)

  部务会议和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议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6)

  须经选举产生的干部落选或者由人大依法任命的干部在人大常委会上未通过的情况;(7)其它需要备案的情况。

  98、县(区)不如实报告备案任免干部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1)干部任免事项应报未报的和应备案未备案的,对所在县(区)委组织部长进行诫勉谈话;(2)违反市委组织部答复意见任免干部的,对所在县(区)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99、市直单位(部门)任免中层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的,报哪些材料?

  答:市直单位(部门)负责组织人事的干部填写拟任免干部的任免审批表。将干部任免审批表(1式2份)、考察材料(不含平职调整)、党委(党组)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等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属竞争上岗的,报送材料还应包含笔试、面试得分、名次等内容。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不是推荐得票最高的,要说明理由。

  100、对干部任职年限条件有何具体规定?

  答:一般情况下,科员提任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需3年以上工作经历;副科长或副主任科员提任科长需2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主任科员需3年以上任职经历;科长或主任科员提任副局长需3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副调研员需4年以上任职经历;副局长或副调研员提任局长需2年以上任职经历,提任调研员需4年以上任职经历。

篇四: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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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报告

  一、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一)经济建设

  上半年,全盟地区生产总值完成49.1亿元,同比增长20.1%,预计全年完成10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51元,同比增长14%,预计全年达到11800元;农牧民人均现金收入6152元,同比增长9.3%,人均纯收入预计全年达到5020元。1—8月份,全盟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4.5亿元,同比增长34.8%,其中地方税收占到83.8%。全盟财政安排农林水支出8307万元,社会公共支出2.4亿元。

  落实了各项支农惠农政策。1—8月份,全盟兑现种粮直补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和良种补贴共480万元,金融机构发放农牧业贷款2.5亿元,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4029万元。

  工业经济快速增长。1—8月份,全盟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1.6亿元,同比增长3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230,同比提高68个点;年初确定的24个重点工业项目中有20个开工建设,开工率83.3%。

  旅游、口岸、运输、地质勘查等第三产业较快发展,庆华物流中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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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工程建成投入运营,**东达国际物流中心开工建设。1—8月份,全盟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8亿元,同比增长19.5%;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2963万美元,同比增长3%。

  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1—8月份,全盟完成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61.8亿元,同比增长12.2%,预计全年完成100亿元。引进到位国内(区外)资金16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65万美元。

  (二)可持续发展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严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清理查处了非法开垦耕地行为。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实行了矿业权有偿出让。1—8月份,全盟实现矿业权收益8458万元。依法关闭了9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矿井,对保留的59对矿井进行了优化整合;取缔了15户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铁合金、焦炭、小化工等企业。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稳定了低生育水平。全盟人口出生率4.12‰,低于自治区人口出生率控制指标7.38个千分点。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步伐。今年全盟安排科技发展项目27项,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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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亿元。盟本级预算安排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330万元,同比增长68%。推广了舍饲养殖、玉米制种、高效节能日光温室等30项农牧业实用技术。庆华集团被认定为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泰兴泰丰、百建水泥等10户企业新建了企业技术中心。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了对矿山及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专项整治,完成了煤矿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工程,有效防止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社会建设

  落实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全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现了免费教育。提高了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和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盟蒙古族中学被命名为“自治区民族教育科研实验示范学校”。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扩大。公共卫生建设和农牧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扎实推进,重点疾病防治和预防保健工作进一步加强。1—8月份,全盟参加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5.42万人,参合率为90.7%。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显著,公民道德建设活动深入开展,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不断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和服务措施,城乡劳动力就业成果得到巩固和提高。截止8月末,全盟共培训农牧区富余劳动力2965人,全文共计6864字

  转移就业2798人,城镇新增就业4084人,零就业家庭实现了至少有1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4.2%。城乡社会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开展了以“侦破命案”和“打击两抢一盗”为重点的严打专项行动,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力维护了社会稳定,特别是大庆期间,全盟没有发生任何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集体越级赴呼进京上访事件,没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政务公开范围进一步扩大,全盟各级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办事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四)党的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意见》等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坚持教育、监督和制度并重,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盟农牧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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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我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的实际结合起来,理性思考和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积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发展的薄弱环节,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现实问题,全盟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不断深化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并以此为指导调整政策、谋划工作。加快实施搬迁转移计划,加快人口、产业向城镇集中步伐,努力创造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条件。从实际出发,制定并实施了推进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全盟城乡、工农协调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在推进城乡一体化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注重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二)努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市场竞争力持久、对地区发展贡献长远的项目,应用先进技术,依靠科学管理,集中力量建设**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煤化工、盐化工和特色冶金产业,发展一区多园。目前,开发区煤化工业园、盐化工业园已经形成产业循环并初具规模,特色冶金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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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正在立项报批。同时,利用丰富的风能资源,发展电力工业,风电装机容量已达17万千瓦。围绕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加强重点工业项目建设。20个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年产40万吨pvc工程一期、20万吨焦炉煤气制甲醇工程、300万吨重介洗煤工程已建成投产,其余项目半数以上年内建成投产。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强与中盐集团的战略性合作,组建了中盐雅布赖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了条件。

  二是扎实做好农牧区工作。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1号文件精神,加大重点苏木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建设的各项工程进展顺利,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进一步调整农牧业结构,加快发展农区畜牧业,传统农牧业逐步退出,绿洲肉羊、绿色蔬菜、沙产业等特色农牧业产业化步伐加快。1—8月份,全盟农畜产品加工业实现增加值2497.6万元,上缴税金332.2万元,同比分别增长53%和54%。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取得新进展。

  三是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深入落实自治区“60条政策规定”,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第三产业发展环境,商贸流通、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服务业快速发展。通过开展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活动,举办巴丹吉林沙漠旅游节等节庆活动,参加中国民族商品交易会、全文共计6864字

  2019年中国北方十省(市、区)旅游交易会等,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截止8月末,全盟实现旅游业收入1.65亿元,同比增长27.6%。

  四是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下达,明确目标和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开展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40万吨、钢铁生产能力11万吨。以治理利用“三废”为重点,制定了清洁生产强制执行方案,引导企业建设环保设施、实行清洁生产。**经济开发区废气、废水、废弃物基本实现循环利用,入驻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把新上项目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预计全年削减化学需氧量4931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015吨。

  五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高整装资源矿业权市场准入门槛,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市场化配置,清理了无证采矿、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加大优势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基本完成了煤炭矿山的关闭整合工作,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并编制了《**盟非煤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上报自治区。**沙漠国家地质公园按时揭牌,巴丹吉林园区主碑、博物馆建成并向游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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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大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以保护为主的方针,继续实施退牧还草、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黑河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全盟局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政策,根据自然条件的承载能力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进入盟内。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投入,实施了水源勘查、城乡供水、铁路、公路和电力建设等一批重大工程,临策铁路、建国营至黑鹰山110kv输变电等工程开工建设,临策和银巴高速公路正在立项,解决生产生活用水的大型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正在抓紧进行。年内全盟有60条通乡(村)公路开工建设,总投资近2.5亿元。加大城镇建设力度,全盟共实施重点城建项目51项,总投资29.27亿元。重点加强了“城中村”改造和城镇道路、供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展了以“五化”为重点的综合整治工作,巴彦浩特等重点城镇的面貌大为改观,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四)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总结提出以“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坚韧不拔、艰苦奋斗”为内涵的**精神,并作为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理论研讨、座谈交流等教育活动,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曾庆红副**等中央和自治区领导对**精神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央电视台等国内30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集中报道。同时,围绕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组织开展了广场消夏文艺演出、群众性体育竞赛、焰火歌舞晚会、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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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慕大会、中央艺术团慰问演出等文体娱乐活动,举办了**经济社会成就展、自然风光摄影展、奇石展和首次非物质文化展览,组团参加了自治区成立60周年成就展、第三届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大型参展活动。制定了《文化产品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优秀文化作品奖励办法》,制作了以“苍天般的**”为主题的电视专题片、画册等外宣作品,出版了《**和硕特长调民歌》、《额济纳土尔扈特长调民歌》等文化作品。实施了“北疆文明大通道”、“电视进万家”、“万村书库”等文化建设工程。加强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广宗寺佛乐》等16个项目被列为全区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五)加强社会事业和民主法制建设。继续调整教育布局,推进基础教育课程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改善城乡办学条件,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民族教育协调发展,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加强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医疗济困机制,社区卫生服务面不断扩大,公共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按照不低于年度财政一般预算支出0.25%的标准建立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基金。积极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旗县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得到较好发挥。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制定了一批促进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深入推进政务、厂务和村务公开,推行了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扎实推进“平安**”建设活动,开展了“严打整治百日行动”、道路交通秩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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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隐患排查等专项整治行动,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全盟社会政治稳定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巩固。

  (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坚持把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改善民生上,在落实自治区“七件实事”和“十项民生工程”的同时,又结合实际确定实施了10项为民办实事事项。制定了城乡低保一体化实施方案,全盟农牧区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城镇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71元、180元和188元,城乡低保提标增加资金全部列入财政预算。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05元、115元和125元,并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住院费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农牧民的受益面。全面推行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盟纳入养老保险的农牧民有1.63万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农牧民4325人;城镇居民参加医保2.4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50%。贫困大中专学生补贴标准由1000—2019元提高到2019—4000元,就读期间享受全额低保,确保每一名贫困大中专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农牧区供水改水、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等工程进展顺利,全盟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面积分别达到16.3万平方米和5900平方米。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已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将组织实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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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全力做好庆祝自治区成立60周年工作。盟委、行署高度重视大庆活动筹办工作,按照自治区大庆活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认真研究制定了大庆活动总体方案和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了大庆活动领导小组和8个专门工作机构,建立并落实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大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狠抓工作进度和质量,在加强对外宣传、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组织、中央代表团接待和安全保卫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工作,确保了各项筹备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各族干部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参与到大庆活动中来,表现出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明素质,为大庆活动增添了光彩。经过全盟上下和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盟大庆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达到了改善民生、展示成就、凝聚人心、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得到了中央代表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赢得了盟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八)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制定了《落实基层党建责任制实施办法》,成立了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盟委领导党建工作联系点;开展了“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弘扬**精神、创建‘五个好’支部”活动,加大基层党组织建设力度,扩大了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开展了扩大党内民主试点工作,圆满完成了党的十七大代表推荐选举工作。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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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培训方式方法,积极争取中央统战部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支持,在上海和苏州举办了旗处级主要领导干部培训班。同时,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我盟进行专题讲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积极探索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的运行机制,坚持常委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完善党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促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不断创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办法》、《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制度》等制度,在完善“一推双考”、“公推公选”等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区率先实行了“双推双考”的选人用人方式,加大干部交流、挂职锻炼力度,加强和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贯彻落实******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主题教育活动,制定了《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开通了廉政宣传教育网,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形式。认真落实“五个不许”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下发了《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公务活动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公务活动和从政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了资源配置、土地拍卖、工程招投标等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认真治理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了清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用草场耕地、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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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判断题应选【B】的题

  正确答案为红色替换下画线部分

  1.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委),坚持择优(个别)吸收的原则。

  2.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同(上)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广大群众(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4.一般情况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由党组直接决定,不需要(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不变(相应变化).6.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一律(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半(2/3)以上的多数决定。

  8.《〈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仅指个人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投资入股等)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未经允许)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超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11.《〈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同样)适用《廉政准则》。

  12.《〈廉政准则〉实施办法》规定,《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一年(的行为)。

  13.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二(三)年后,可以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的民营企业的聘任.14.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严某挪用住房公积金5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一年后获利50万元,严某将挪用资金归还,获利部分用来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严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15.某县副县长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自费到加拿大读大学,高某的妻子辞去工作到加拿大照顾儿子,因属个人隐私,高某可以不(必须)向党组织汇报。

  16.某建筑开发企业老板李某为感谢某市副市长对其生意的帮助,出资安排副市长全家到海南三亚度假一周,该副市长没有违反《廉政准则》。

  1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不汇报。

  18.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党员领导干部(不)可以通过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19.《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可以以借用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但不能划归自己的名下。。

  20.《廉政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后不准从事与原任职务有任何关联的行业。

  21.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外传,但(不)可以向当事人透露。

  22.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将某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如果没有居住,就不(也)违反《廉政准则》规定。

  23.《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家人等相关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可以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5.《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必须)回避.26.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行政(党委)班子会、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2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2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

  休的不再(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29.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但不)可以适当领取兼职报酬。

  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必须)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31.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或参公)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32.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但不意味着)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

  3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也)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3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

  35.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规定。

  36.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司法措施。

  37.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某因挪用公款受撤职处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38.依国务院部、委规章授权的组织(县级以上政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9.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40.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必须)采纳。

  41.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视情况由有关领导决定是否(必须)回避.4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

  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43.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不影响)执行.44.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二(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45.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外,均自然免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还可以担任其原来的领导职务。

  46.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除名)开除党籍处分。

  47.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8.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49.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做相应的处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

  50.党员嫖娼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51.如果一个党员的行为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规定,那么即使侵害了人民的利益,也(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处理.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53.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合并处理)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5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撤销)改组。

  55.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否)撤销其一切职务.5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撤职)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

  60.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晋升),但不影响级别晋升.61.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不)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62.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

  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应当)给予处分。

  63.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4.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

  65.行政处分期满后,(应解除)处分自动解除。

  6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6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68.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时,本人不能(有权)参加,可以进行书面申辩。

  69.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视情况(应)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70.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不予(应充分)考虑。

  71.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72.罢免或撤换要求可以口头或(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73.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74.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党组织(提出意见,但不影响执行)申请暂缓执行。

  75.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表示赞成或不赞成(弃权三种)两种方式。

  7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可查阅)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77.《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关于应予报告的事项。

  7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7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本规定.8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8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请示.82.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不)参与查办案件。

  83.巡视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84.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85.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其上一级(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确定。

  86.在(不论在任何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允许用其他形式的组织取代党委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

  87.坚持集体领导,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并不是)降低个人的作用。

  88.《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群众(政治)路线是党制定和执行政治路线的基础。

  89.《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不得规定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但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可以不用选举。

  90.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涉嫌犯罪的,问责决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处理.9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也)认定为违纪。

  92.《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也)认定为违纪行为。

  93.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无需(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94.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5.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同时使用。

  9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7.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同时确定)职级待遇保持不变.98.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9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贪污)论处.10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10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

  项目费用可(全部)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

  10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一般)不予追加.10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除特殊工作用车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10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10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省纪委监察厅(“两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10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10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省委、省政府)审批.10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禁将非税收入直接(坐支接待费用)抵顶支出。

  10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11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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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不得)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111.按照《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应当选乘飞机.112.《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地)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11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11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一律(一般)不予批准。

  115.《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11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11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未经审批),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11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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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11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不)可以报废处置。

  12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12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一律(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2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必须)停建或没收。

  12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视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没收、拍卖。

  124.要厉行勤俭节约,(除中央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125.《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26.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政府(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127.查办腐败案件以同级党委(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128.遵守组织(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129.领导干部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赠送节礼.130.对考察人选有问题反映正在核查的,(不得提拔重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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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131.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可以不(必须)署名。

  132.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同意。

  133.征信系统(征信体系或诚信建设)是由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构成的。

  134.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发挥着主力军(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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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

  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

  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问答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基本程序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3)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4)选拔任用干部的管理;

  (5)选拔任用工作的纪律和监督。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有: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推荐、自荐与资格审查;

  (3)民主测评;

  (4)演讲答辩;

  (5)确定考察对象与组织考察;

  (6)党委讨论决定;

  (7)公示与任免。

  2.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1)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哪些资格?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工龄和基层工作经历方面,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在职位经历方面,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在任职年限方面,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在文化程度方面,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在接受培训方面,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在健康状况方面,身体应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要求与基本条件的关系是什么?

  《干部任用条例》对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干部做出的七条资格要求与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个方面的基本条件是有机的统一。资格与条件在要求党政领导干部要达到标准方面,各有侧重。基本条件侧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资格条件侧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资历要求。二者从不同角度,对选拔

  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提出了要求。对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我们要正确理解,全面把握,严格把关。

  5.参加公开选拔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公开选拔的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6.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7.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无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应当同时采用。对两种推荐结果要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

  8.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要求有哪些?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9.什么是组织推荐?

  组织推荐,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备领导班子的需要,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提名考察对象的一种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的方法。一般情况下,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

  10.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4)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领导班子换届进行。

  11.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的具体形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第二种是在个别提拔任职时,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第三种是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作为考察对象。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12.干部考察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干部考察工作的六项具体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6)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13.什么是酝酿?酝酿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酝酿是指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之前,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的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工作。酝酿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酝酿,进一步沟通情况、听取意见、统一认识,对选准人用准人、保证选拔任用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搞好酝酿工作,必须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坦诚、求实。参与酝酿的

  同志要实事求是,说真话,讲实情,出以公心。要从工作出发,从实际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拟任人选的情况,也要考虑其他人选的情况;既要考虑干部个体的需要,也要考虑班子建设的整体需要。二要注意适度。酝酿的范围要适度,时间和方式要适当。三是要善于集中。要善于进行正确的集中,在对各种各样的意见加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形成正确的认识。四是要保密。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14.中央一再强调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条例》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一要求?

  《干部任用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体现了扩大民主、落实“四权”的要求。一是扩大了干部推荐中的民主。《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除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组织推荐外,凡是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程序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二是扩大了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干部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三是扩大了干部讨论决定中的民主。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由集体作出决定。四是扩大了干部监督中的民主。对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尊重民意。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核实处理。

  15.选拔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干部任用条例》第四条规定,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础环节和必经程序。因此,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认真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可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16.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后,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有什么具体要求?答: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和群众公认度。因此,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范围确定参加的人员应尽可能全部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至少要达到规定范围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17.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包括哪些内容?干部考察文书档案一般包括:(1)考察工作请示、考察工作方案;(2)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表汇总表;(3)重要谈话记录;(4)考察报告、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5)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6)征求纪委意见情况;(7)其他能够反映干部考察情况的有关材料。

  干部考察文书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建立和管理。

  18.对需报上级备案、同时又需要进行公示的拟任职干部,何时进行公示?一般情况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即可进行公示。其中,属于任前备案的,可不公示具体拟任职务。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方可办理任职手续。

  19.第五十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作出了规定,什么是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自己为第一代,到父母为第二代,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到子女为第二代,到孙、外孙为第三代,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20.第五十四条规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以及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这里的“亲属”是指哪些关系?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21.如何理解引咎辞职?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几天?七至十五天

  22.个人可以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吗?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可以,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党委、行政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23.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如何做到严格把关?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不审批。

  29.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什么范围中选拔?后备干部

  3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全面考察哪些方面?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24.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从什么时间起计算?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算.3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多少成员到会方才生效?三分之二

  34.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多少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三分之一

  35.民主推荐包括哪两种方式?民主推荐的结果有效期多长?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有效期一年。

  36.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任职有什么要求?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25.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多少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十五个工作日。

  26..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如何处置?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篇七: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精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精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精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精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精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精

  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精

  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精

  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精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精

  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党委常委会精

  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九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精

  务可以实行聘任制。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精

  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九条

  精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精

  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

  (五)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精

  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精

  第五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精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精

  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精

篇八: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测试试卷(含答案)

  姓名:

  单位:

  成绩:

  一、填空题

  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应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

  2.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做到严格按原则办事、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

  3.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制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深入考察道德品行,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9.《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1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1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1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13.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1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1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

  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1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1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19.《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0.《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二、单选题

  1.《干部任用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D)。

  A.基本依据B.主要依据C.重要依据D.基本遵循

  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C)内有效。

  A.3个月B.6个月C.一年D.两年

  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

  干部,可以(C)。

  A.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B.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C.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D.突破任职资格规定和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A)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A.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

  B.党委常委班子成员

  C.党委书记

  D.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5.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C)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6.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C)

  A.组织部门B.办公室C.纪检监察机构D.巡察办

  7.考察组由(B)以上成员组成。

  A.一人B.二人C.三人D.四人

  8.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C)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A.一周B.半月C.一个月D.二个月

  9.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C)同意。

  A.上级党委B.同级党委

  C.上级组织人事部门D.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1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B)以上成员到会。

  A.三分之一B.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D.五分之四

  11.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公示期不少于(A)。

  A.五个工作日B.七个工作日C.七天D.十天

  12.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B)内不安排领导职务。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1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B)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五年

  14.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B)内不得提拔。

  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三、多选题

  1.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要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和(ABC)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A.能力关B.作风关C.廉洁关D.形象关

  2.(BC)要认真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全面履行选人用人主体责任。

  A.各级党员干部B.各级党委C.各级党组D.各级党组织

  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ABC)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A.副书记B.组织部长C.纪委书记D.各党委常委

  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深入考察(ABC)和政治担当、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A.政治忠诚B.政治定力C.政治能力D.政治信仰

  5.考察材料包括(ABCD)

  A.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B.主要缺点和不足;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D.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

  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6.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BCD)的意见。

  A.群众B.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

  C.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D.无党派代表人士

  7.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ABC)或者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A.同意B.不同意C.缓议D.弃权

  8.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ABCD)工作。

  A.组织(人事)B.纪检监察C.审计D.财务

  9.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的职务有县(市)党委和政府及(ABC)

  A.纪委监委B.组织部门

  C.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D.政协**

  四、判断题

  1.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干部。(×)实绩

  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青年年龄段干部。(×)各

  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提拔。(×)不可以

  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对特别优秀的可以越两级提拔。(×)不得越两级

  6.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应当

  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8.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9.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10.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可以差额提出。(×)应当差额

  11.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应当进行会议推荐。(×)可以不再

  12.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可以

  13.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可以由

  14.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可以

  16.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没有人大常委会和政协

  17.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超过半数

  1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9.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20.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21.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

  22.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23.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24.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本人出生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成长地

  2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免去现职。(√)

  26.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五、简答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哪些?(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的条

  件有哪些?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4.《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是什么?

  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5.《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是什么?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

  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6.《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是什么?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7.《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哪些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8.《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交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

  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9.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的制度有哪些?

  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六、论述题

  1.《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是什么?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2.《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的

  程序有哪些?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3.《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参加的人员有哪些?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

  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4.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的程序是什么?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

  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5.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篇九: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福建省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法规知识测试题库-2021-多选题-拼音排

  ((

  )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A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B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

  C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D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A党的中央委员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C中央有关部委党组(党委)

  D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

  (),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A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B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C选拔任用村干部

  D选拔任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免职D辞退

  ()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A引咎辞职B责令辞职C免职D停职检查

  AB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协调推进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A经济建设B政治建设C文化建设D生态文明建设E社会建设

  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推进()。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B全面深化改革

  C全面依法治国D全面从严治党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的发展理念。

  A创新B协调C开放

  D共享E绿色F生态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A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B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C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D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A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B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C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D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被调查的行政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

  A交流B出境C辞去公职D办理退休手续

  颁布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目的是()。

  A严肃行政机关纪律B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

  C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D保证政纪案件查处的质量和效率

  1C差旅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A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要求B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C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D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等处理。

  A通报批评B停职检查C责令辞职D免职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A资料B资金C资产D资源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建立健全()制度。

  A党务公开B村务公开C财务公开D事务公开

  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A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B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C与被调查的案件无利害关系的

  D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D《党章》规定,各项工作都要把(),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A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B有利于党的执政水平的提高

  C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D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党章》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A党纪处分B行政处分C组织调整

  D组织处理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

  A信念坚定B为民服务

  C勤政务实D敢于担当E清正廉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队伍的“四化”要求是()。

  A革命化B专业化C年轻化D知识化E政治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处理的方式有()等。

  A警告B记过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E降职F调离岗位G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A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B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C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

  D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A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

  B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

  C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D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2《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

  )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A环评等次B资源消耗C环境保护D生态效益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A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B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C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D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适用范围包括:()A政协机关B审判机关C共青团D国有企业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A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C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D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

  )的原则。

  A依法依规B客观公正C科学认定D权责一致

  E终身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包括(

  )。

  A党纪政纪处分B组织处理C责令公开道歉D诫勉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中,组织处理包括(

  )。

  A调离岗位B引咎辞职C责令辞职D免职E降职F开除公

  职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A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B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C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D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A.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B.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C.主动向组织说明,并消除影响D.主动向组织说明,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哪些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A罚没收入B行政事业性收费C政府性拨款D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

  党政机关国内差旅活动应严禁哪些内容()A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B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C严禁以讲课交流为名到风景名胜区

  D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3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A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B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C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D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以下信息:()A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B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C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D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的职责。

  A组织群众B宣传群众

  C服务群众D凝聚群众

  党组的任务,主要是();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A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B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C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D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E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哪几种处分:()

  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B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C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D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党组织应当鼓励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于党员的()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A批评B揭发C检举D控告

  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扣压。

  A复议B复查C复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检查工作等相结合。

  A工作目标考核B年度考核

  C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D经济责任审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A评星晋级B业绩评定C奖励惩处D选拔任用

  4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E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党员干部要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要聚焦现实问题,不断深化对()的认识。

  A共产党执政规律B人类社会发展规律C社会主义运动规律D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发言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

  A表决权B选举权

  C决策权D被选举权

  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有权参加()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A党小组会B支部大会C党员大会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

  A赞成B不赞成C弃权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提出控告。

  A本人所在党组织B上级党组织C直至中央

  党的纪律处分有:()开除党籍。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B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C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D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A监督B执纪C问责D审查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基本要求。

  A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B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D坚持民主集中制

  E坚持从严管党治党

篇十: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2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A.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B.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C.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D.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E.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答案:ABCDE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的处分可能是()。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答案:BCD

  23..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A.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D.其他有关人员

  答案:ABCD24.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A.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D.其他有关人员

  答案:ABCD2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工作成绩

  B.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C.主要缺点和不足

  D.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答案:BCD26.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A.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B.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C.辞职或者调出的

  D.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E.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答案:ABCDE27.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

  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A.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B.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C.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D.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答案:BCD28.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或()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

  答案:BC

  29.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B.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C.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D.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答案:ABCD

  30.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B.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C.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D.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E.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答案:ABCDE

  31.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A.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B.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C.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D.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答案:ABCD32.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B.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C.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D.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E.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答案:ABCDE33.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为中心

  A.四项基本原则B.改革开放C.经济建设

  答案:C34.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等内容。

  A.单位

  B.姓名

  C.职务

  D.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

  答案:ABCD35.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以()为基本要求。

  A.尊崇党章

  B.遵守党规

  C.用******系列重要讲话武装全党

  D.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

  答案:AB36.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坚持()。

  A.正面教育为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B.学用结合,知行合一

  C.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D.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E.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

  答案;ABCDE

  37.“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指出,着眼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对党员的新要求,坚持以知促行,做()的合格党员。

  A.讲政治、有信念

  B.讲规矩、有纪律

  C.讲道德、有品行

  D.讲奉献、有作为

  E.讲原则、有立场

  答案:ABCD

  38.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B.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

  C.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D.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E.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答案:BC

  39.党的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

  A.战略决策

  B.科学决策

  C.民主决策

  D.依法决策

  答案:BCD

  40.

  党的()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

  A.上级组织B.党中央C.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

  答案:C

篇十一: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

  1、安全管理“三个必须”原则出处?

  出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安全管理“三个必须”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扩展资料1、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企业单位。

  而且要求这些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那么,企业就是要作为第一把手的法人代表负责,在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

  2、管生产的同时要管安全。从事生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必须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生产工作和安全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要同时进行,决不能重生产轻安全。

  3、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是在生产管理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

  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生产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制定、审查和执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2、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对还

  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各级党政一把手应该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

  实行地方党政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zd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

  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本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本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

  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5、《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度》

  有哪些规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以下简称“责任制”)。

  3.2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安全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责任制的制订与发布

  5.1.1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安全生产职责;

  5.1.5.2到位标准;

  5.1.5.3权限与义务。

  5.1.6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发布。

  5.2责任制的沟通

  5.2.1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责任制的培训

  5.3.1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安全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责任制的考核

  5.6.1安全办公室结合岗位履职评估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参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5.6.2各级岗位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六、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表》

  6.2《安全绩效考核表》

  6.3《培训记录》

  6.4《文件评审表》

  6、如何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

  一、充分认识“一岗双责”的重要性

  顾名思义,一岗双责就是一个岗位、两种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就是既要承担业务工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又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队伍廉洁高效,通过多层次,多角度和卓有成效的协调联动,实现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步发展,实现做事、管人、促廉相结合。

  二、加强学习,提高“一岗双责”的能力

  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素养和党性修养,提高敏锐的政治洞察力、鉴别力以及在各种诱惑和风险的免疫力、抵抗力,为一岗双责的贯彻执行提供强大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要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大队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6)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扩展资料

  “一岗双责”指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又要以同等的注意力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案件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始终保持应有的力度。

  比如,某个业务处室的领导,他的岗位主要职责是搞好业务工作,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处室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

  定义1

  “双责”是指国有企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做好行政管理工作、履行行政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

  定义2:

  一岗双责就是指同一种岗位担负两种职责.对于系统维护员(a岗)我们拟采用岗位工资全额发放制度,根据工作内容完成的情况,全额或者减额发放。

  定义3:

  一岗双责是指每一个岗位同时担负党风廉政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双重责任.实施一岗双责是双向纳入的具体化.通过一岗双责实施责任分解建立责任网络使责任由软变硬、由粗变细、由虚变实。

  7、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别指谁?

  负责人指企业一把手,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安全管理部门的一把手,安全科科长。

  与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党政一把手相关的资料

篇十二:地方党政领导资料库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附答案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附答案

  一、填空题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

  政治标准

  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2.树立注重

  基层和实践的

  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3.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

  4.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5.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6.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

  党政机关

  选拔任用,也可以从

  党政机关以外

  选拔任用,注意从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

  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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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中选拔。

  7.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

  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

  8.组织(人事)部门

  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9.个人向

  党组织

  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

  推荐材料

  并署名。

  10.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

  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

  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11.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

  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

  、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

  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12.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

  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

  、推动改革创新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13.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

  把握政治方向

  、驾驭全局

  、抓班子带队伍

  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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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15.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重点是

  县

  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

  、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17.本条例由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负责解释。

  二、单选题

  1.本条例自(C)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A.2019年3月17日B.2019年6月1日

  C.2019年3月3日D.2019年4月7日

  2.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

  (B)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3.(C)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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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4.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流程是(B)。

  A.分析研判和动议、酝酿、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B.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C.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D.酝酿、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5.民主推荐结果在(B)内有效。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6.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A.党委(党组)B.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7.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B)进行严格考察。

  A.党委(党组)B.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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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

  D.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8.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B)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A.同级组织(人事)部门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D.组织(人事)部门

  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C),严把政治观、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B.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C.德、能、勤、绩、廉D.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

  10.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A)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A.廉洁自律B.勤政务实

  C.政治忠诚D.工作作风

  11.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B)同意。

  A.同级组织(人事)部门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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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党委(党组)D.组织(人事)部门

  12.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C)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A.民主推荐前B.民主推荐后

  C.考察前D.考察后

  1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C)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A.三分之一B.半数

  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

  1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B)同意形成决定。

  A.三分之一B.半数

  C.三分之二D.四分之三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公示期不少于(B)工作日。

  A.三个B.五个

  C.七个D.十个

  16.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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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满(A)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

  )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A.十年;两个任期B.十五年;两个任期

  C.十年;三个任期B.十五年;三个任期

  17.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B)内不安排领导职务,(

  )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A.半年;一年B.一年;两年

  C.一年半;两年半D.两年;三年

  三、多选题

  1.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ABD)条件之一。

  A.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B.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

  C.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D.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2.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ABD)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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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B.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C.年轻有为的后备干部

  D.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AC),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A.谈话调研推荐B.组织推荐

  C.会议推荐D.群众推荐

  4.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ABCD)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

  A.本部门领导成员B.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

  C.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D.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ABD)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A.日常了解B.综合分析研判

  C.民主测评D.岗位匹配度

  6.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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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ABCDE)等方面的情况。

  A.政治忠诚B.政治定力

  C.政治担当D.政治能力E.政治自律

  7.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ABCD)等方面的情况。

  A.社会公德B.职业道德C.家庭美德D.个人品德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ABCD)等方面的情况。

  A.专业知识B.专业能力C.专业作风D.专业精神

  9.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ABD)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A.组织(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机关

  C.财务部门D.机关党组织

  1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包括(ABCD)。

  A.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B.主要缺点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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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D.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11.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ABC)等方式进行表决。

  A.口头表决B.举手表决

  C.无记名投票D.记名投票

  12.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ACD)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A.干部任免审批表B.民主测评材料

  C.干部考察材料D.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13.党政领导职务实行(AB),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A.选任制B.委任制C.聘任制D.考任制

  14.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ABC)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A.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B.工商联主要领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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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无党派代表人士D.人大、政协领导

  15.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ABCD)。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D.近姻亲关系。

  16.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ABCD)工作。

  A.组织(人事)B.纪检监察

  C.审计D.财务

  17.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ABCDE)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A.纪委监委B.组织部门

  C.法院D.检察院E.公安

  1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ABCD)。

  A.因公辞职B.自愿辞职

  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

  19.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有(ABCD)。

  A.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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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C.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D.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20.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

  (ABCD)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A.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

  B.有关领导成员

  C.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

  D.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

  21.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要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BC)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A.教条主义B.官僚主义

  C.享乐主义D.自由主义

  22.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为(ABCD);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A.因工作需要交流的B.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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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D.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23.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ABCDE)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A.纪检监察B.巡视巡察

  C.机构编制D.审计E.信访

  12.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ABD)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A.办事机构B.派出机构

  C.组织机构D.特设机构

  四、简答题

  1.《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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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依规办事。

  3.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资格?

  答:(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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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5.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哪些人员参加:

  答:(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6.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答:(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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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题库附答案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7.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如何确定考察对象?

  答: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8.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答:(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9.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答;(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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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10.《条例》对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组建考察组的具体要求?

  答: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11.讨论决定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答:(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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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1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13.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什么时间计算?

  答:(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14.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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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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