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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9篇

时间:2022-11-13 15: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9篇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9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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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

  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

  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

  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现场签证;

  8.物价变化;

  9.暂估价;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

  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

  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工程变更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

  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

  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应予调高。

  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现场签证

  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现场签证要求。

  9.8.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8.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8.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

  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9.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1不可抗力

  9.11.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

  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篇二: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修编情况简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修编情况简介

  一、修编目的

  1、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

  2、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

  3、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

  4、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

  二、修编的必要性

  1、相关法律等的变化,需要修改计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的规定;财政部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规费方面的变化,需要修改计价规范。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起草,《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修订,为“08规范”的修改提供了基础。

  2、“08规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需要修改计价规范

  “08规范”实施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得到了充分肯定,从《建筑》、《建筑经济》、《建筑时报》、《工程造价》、《造价师》等报纸杂志刊登的文章来看,“08规范”对工程计价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些法律工作者从法律角度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了点评;一些理论工作者对规范条-2-

  文进行了理论探索;一些实际工作者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的适用问题,对竣工结算应尽可能使用前期计价资料问题,以及计价规范应更具操作性等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

  3、一些作为探索的条文说明,经过实践需要进入计价规范

  “08规范”出台时,一些不成熟的条文采用了条文说明或宣贯教材引路的方式。经过实践,有的已经形成共识,如计价风险分担、物价波动的价格指数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处理等,需要进入计价规范正文,增大执行效力。

  4、附录部分的不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

  一是有的专业分类不明确,需要重新定义划分,增补“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等专业;二是一些项目划分不适用,设置不合理;三是有的项目特征描述不能体现项目自身价值,存在缺乏表述或难于描述的现象;四是有的项目计量单位不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五是有的计算规则界线划分不清,导致计量扯皮;六是未考虑市场成品化生产的现状;七是与传统的计价定额衔接不够,不便于计量与计价。

  5、附录部分需要增加新项目,删除淘汰项目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满足计量、计价的需要,应增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同时,应删除技术规范已经淘汰的项目。

  6、有的计量规定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和明确

  “08规范”附录个别规定需重新定义和划分,例如:土石类别的划分一直沿用“普氏分类”,桩基工程又采用分级,而国家相关标准又未使用;施工排水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排水两者不明确;钢筋工程有关“搭接”的计算规定含糊等。

  7、“08规范”对于计价、计量的表现形式有待改变

  “08规范”正文部分主要是有关计价方面的规定,附录部分主要是有关计量的规定。对于计价而言,无论什么专业都应该是一致的;-3-

  而计量,随着专业的不同存在不一样的规定,将其作为附录处理,不方便操作和管理,也不利于不同专业计量规范的修订和增补。为此,计价、计量规范体系表现形式的改变,是很有必要的。

  三、修编原则

  (一)计价规范

  1、依法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管辖。因此,“13规范”与“08规范”一样,对规范条文做到依法设置。例如,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就遵循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以有效的遏制哄抬标价的行为;有关招标控制价投诉的设置,就遵循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关合理工期的设置,就遵循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促使施工作业有序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工程结算的设置,就遵循了《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权责对等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不论发包人或承包人,有权利就必然有责任。“13规范”仍然坚持这一原则,杜绝只有权利没有责任的条款。如“08规范”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招标人以强势地位设置工程量偏差由投标人承担的做法。

  3、公平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交易价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做到公平进行。“08规范”关于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及其在条文说明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就得到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认同,因此,“13规范”将其正式条文化。

  -4-

  4、可操作性原则

  “13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就止,十分重视条文有无可操作性。例如招标控制价的投诉问题,“08规范”仅规定可以投诉,但没有操作方面的规定,“13规范”在总结黑龙江、山东、四川等地做法的基础上,对投诉时限、投诉内容、受理条件、复查结论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5、从约原则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因此,遵从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之责。“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规定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计量规范

  1、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

  “13规范”虽然将“08规范”附录独立,新修编为9个计量规范,但项目编码仍按“03规范”、“08规范”设置的方式保持不变。前两位定义为每本计量规范的代码,使每个项目清单的编码都是唯一的,没有重复。

  2、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

  “13计量规范”在项目设置上以符合工程实际、满足计价需要为前提,力求增加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除技术规范已经淘汰的项目。

  3、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

  “13计量规范”在项目特征上,对凡是体现项目自身价值的都作出规定,不以工作内容已有,而不在项目特征中作出要求。

  1)对工程计价无实质影响的内容不作规定,如现浇混凝土梁底板标高等。

  -5-

  2)对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自行确定的不作规定,如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等。

  3)对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供应及构件配料决定的不作规定,如混凝土拌合料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等。

  4)对应由施工措施解决并充分体现竞争要求的,注明了特征描述时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弃土运距等。

  4、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

  计量单位应以方便计量为前提,注意与现行工程定额的规定衔接。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均可满足某一工程项目计量要求的,均予以标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

  5、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

  “13计量规范”不使用“估算”之类的词语;对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分别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易引起争议的,用文字说明,如钢筋的搭接如何计量等。

  四、修编依据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计量规范是以“08规范”为基础,以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基础定额、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价定额为参考,以工程计价相关的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详见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修编说明),收集近年来新的施工技术、工艺和新材料的项目资料,经过整理,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后编制而成。

  五、“13规范”的特点

  “13规范”全面总结了“03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对“08规范”进行全面修订,与之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6-

  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

  “03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又相继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此次修订,共发布了10本工程计价、计量规范,特别是9个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的出台,使整个工程计价标准体系明晰了,为下一步工程计价标准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

  “13计价、计量规范”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13计量规范”并规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而非“08规范”规定的“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表明了不分何种计价方式,必须执行计价计量规范,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有了统一的标准。

  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

  “13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在条文设置上,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

  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

  “13规范”在保留“08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又在一些重要环节新增了部分强制性条文,在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

  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

  “13规范”明确定义为适用于“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因此,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的意思自治,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

  -7-

  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

  “13规范”在“08规范”计价风险条文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细分了发承包阶段工程计价风险,并提出了风险的分类负担规定,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应对计价风险提供了依据。

  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定

  自“08规范”总结了各地经验,统一了招标控制价称谓,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又以最高投标限价得到了肯定。“13规范”从编制、复核、投诉与处理对招标控制价作了详细规定。

  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

  “13规范”针对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给出了明确定义,指明了其在计量和合同价款中的不同之处,提出了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总价合同的价款支付分解及支付的解决办法。

  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

  “13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并明确将索赔也纳入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每一方面均有具体的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

  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

  “13规范”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体现了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

  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

  “13规范”将合同价款争议专列一章,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及时并有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

  -8-

  由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这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就成了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决或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工程造价鉴定除应按照工程计价规定外,还应符合仲裁或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13规范”对此作了规定。

  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

  “13规范”根据措施项目计价的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

  14、增强了规范的操作性

  “13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为止,增加了操作方面的规定。“13计量规范”在项目划分上体现简明适用;项目特征既体现本项目的价值,又方便操作人员的描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既方便了计量的选择,又考虑了与现行计价定额的衔接。

  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

  此次修订增补了建筑市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删去了淘汰的项目。对土石分类重新进行了定义,实现了与现行国家标准的衔接。

  六、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计价规范

  “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见下表),并进一步明确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的两种方法。具体变化大致如下:

  “13规范”与“08规范”章、节、条文增减表

  “13规范”

  章

  1.总则

  2.术语

  “08规范”

  条节

  章

  文

  71总则

  522术语

  -9-条减(-)

  节

  文

  8-1

  23+29条文增(+)

  3.一般规定

  4194.工程量清619单编制

  5.招标控制321价

  6.投标报价

  2137.合同价款2约定

  58.工程计量

  3159.合同价款1558调整

  10.合同价324款期中支付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2.合同解释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4.工程造价鉴定

  15.工程计635

  4.1一般规定

  3工程量清单编制

  4.2招标控制价

  4.3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中4.5.3、4.5.4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8竣工结算

  19+10-2+12+5+1+13621111

  9842216+4216+18114+21

  31

  +4+16+18+134

  4.9工程计519价争议处1理

  3194.9.2213

  -10-

  价资料与档案

  5.2计价表16.工程计

  6格使用规15+1价表格

  定

  合

  计

  54329

  17137+192物价变化合同附录A

  价款调整方法

  计价表附录B~附计价表5.1计价表格14节+8录L格22格组成

  1、条文-88

  1、总则

  1)将原规定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

  2)原1.0.7条对附录A~附录F的规定上升为国家计量规范。

  2、术语

  1)对“工程量清单”修改完善了定义,并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2)新增“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误期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29个术语。

  3)修改了“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定义。

  3、一般规定

  本章在“08规范”4.1节的基础上编写,并将“08规范”1.0.3条、1.0.4条移入,将“08规范”条文说明1.0.4条第2款的内容列为3.1.3条。

  -11-

  1)增加发包人供应材料和承包人提供材料,分别列为3.2节和3.3节。

  2)将计价风险列为一节,将“08规范”4.1.9条上升为强条,其条文说明修改后列为正文4条。

  4、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在“08规范”第3章基础上编写,由于新增计量规范,有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的条文移入计量规范。

  1)规费项目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取消了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新增了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将社会保障费更名为社会保险费。

  2)税金新增地方教育附加。

  5、招标控制价

  本章在“08规范”4.2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3节,5.1.1条(原4.1.1条第1款)上升为强条。

  1)将投诉的日期从“应在开标前5天”修改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2)新增了投诉的内容、投诉的条件、投诉的受理以及复查的期限、复查结论的判断标准等条文,使投诉及其处理具有可操作性。

  6、投标报价

  本章在“08规范”4.3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修改为“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并上升为强条。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更具操作性。

  7、合同价款约定

  本章在“08规范”4.4节的基础上编写,分为2节。进一步明确了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12-

  8、工程量计量

  本章在“08规范”4.5节4.5.3条和4.5.4条及其条文说明的基础上编写。

  1)新增“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规定,并确定为强条。

  2)针对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的不同要求,分列两节作了规定。

  9、合同价款调整

  本章是在“08规范”4.6节、4.7节及其条文说明的基础上编写的,共分15节。对由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不可抗力、赶工、误期、索赔、现场签证等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均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本章是在“08规范”4.5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3节。

  1)新增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

  2)新增了总价项目的支付分解规定,并在条文说明中列举了三种分解方法供选择。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本章是在“08规范”4.8节的基础上编写的,分为6节,进一步明确了竣工结算及其支付、质量保证金以及最终结清等规定。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本章新增了协商一致、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违约四种不同条件下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问题。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本章分别不同情况,对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作了规定,以尽可能-13-

  解决争议,保证合同工程实施的顺利进行。

  14、根据专家建议,新增工程造价鉴定一章,分3节对工程造价鉴定作了原则规定。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有效的计价资料规定了要求,第二节规定了归档及其管理。

  16、工程计价表格

  本章是在“08规范”5.2节的基础上编写的。

  17、附录

  附录A规定了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对“08规范”的物价波动的两种调整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附录B~附录K是在“08规范”5.1节14个表的基础上编写的,将部分分项工程与单价措施项目计价表两表合一,新增了9个表:分别为“综合单价调整表”,“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工程预付款、竣工结算款、最终结清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以及“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分不同调整方法列两个表)。使工程计价进一步表格化。

  (二)计量规范

  新编的“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定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估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

  共计3915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185个项目,减少350个项目。具体变化见下表。

  “13计量规范”与“08规范”正文条款及附录项目增减表

  序计量规范

  正文-14-附录项目

  号

  条款

  “08“13计增加减少规量规(+)(-)范”

  范”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29程

  仿古建筑28工程

  通用安装26工程

  市政工程

  27园林绿化28工程

  矿山工程

  25构筑物工28程

  城市轨道38交通工程

  爆破工程

  32合计

  2613930561566202-345660123456789101511443518713589056414415098620320-191320-107642590531-7-100-1168670208039152185-350每本计量规范正文部分从“08规范”中分离出来,只对计量活动进行了规定,有关计价的内容,仍放人“13规范”。

  1、结构调整

  此次修编坚持“健全规范体系、坚持共性统一、体现专业特征、方便使用管理”的要求,将“08规范”附录分离出来,单独设置9本计量规范。对计量规范及各附录的章节、项目设置做了相应调整,具体-15-

  变化(详见“13计量规范”结构设置表)如下:

  将原“08规范”正文“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归并入各计量规范附录“措施项目”中。

  各计量规范调整情况如下: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将“08规范”附录A建筑工程、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归并,更名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①将“08规范”附录A中“A.2桩与地基基础工程”拆分为“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

  ②将“08规范”A.3砌筑工程的章节顺序做了调整,分D.1砖砌体、D.2砌块砌体、D.3石砌体、D.4垫层4个小节,将砖基础、砖散水、地坪、砖地沟、明沟及砖检查井纳入砖砌体中,将砖石基础垫层纳入垫层小节,将砖烟囱、水塔、砖烟道取消,移入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

  ③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将“08规范”A.4.15混凝土构筑物移入到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

  ④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中,单列F.1钢网架小节,将钢屋架、钢托架、钢桁架、钢桥架归并为F.2小节,将“08规范”A.6.7金属网更名为F.7金属制品,将金属网及其他金属制品统一并入金属制品小节。

  ⑤附录G木结构工程中,将“08规范”厂库房大门、特种门移入附录H门窗工程中,增列G.3屋面木基层小节。

  ⑥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中,将“08规范”A.7.1瓦型材屋面更名为J.1瓦型材及其他屋面,将A.7.2屋面防水更名为J.2屋面防水及其他,将A.7.3墙、地面防水、防潮,拆分为J.3墙面防水防潮和J.4楼(地)面防水防潮两个小节。

  ⑦将“08规范”B.1楼地面工程更名为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16-

  B.1.7扶手、栏杆、栏板装饰移入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章节中。

  ⑧将“08规范”附录B.2墙、柱面工程更名为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⑨增补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

  2)《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为对今后编制专业安装工程计量规范预留空间,此次修编将其名称更改为通用安装工程。

  ①将“08规范”附录C.4炉窑砌筑工程取消,分别归属冶金及有色金属工程、化工工程、建材工程炉窑中;取消“08规范”C.13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归属于石油、石化工程专业中,待以后编制相关专业工程计量规范时纳入,输水管道纳入市政工程。

  ②将“08规范”附录C.1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更名为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同时将C.11.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归并此附录。

  ③新增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附录N措施项目。

  4)《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①将“08规范”D.6地铁工程归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

  ②新设置附录F水处理工程、附录G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附录H路灯工程、附录L措施项目。

  5)《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①将“08规范”附录E.2园路、园桥、假山工程更名为“附录B园路、园桥工程”,同时将“E.2.2堆塑假山”移入到附录C园林景观工程中。

  ②新增附录D措施项目。

  6)《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新增附录C-17-

  措施项目。

  7)《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将“08规范”附录A建筑工程中A.3.3砖砌构筑物及A.4.15混凝土构筑物相关项目移入该规范。

  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将“08规范”附录D.6地铁工程移入该规范,并进行了增补扩充。

  9)《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此规范为新增,房屋建筑、市政的土石方工程中均不再列爆破项目。

  2、项目设置

  项目设置坚持“简明适用、内容全面、划分合理、粗细适宜”的原则,进行了“统、增、删、拆、并”,具体体现如下:

  1)为了保持规范的统一性,各专业工程项目设置应体现专业特点,在专业与专业之间,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有重复的项目尽量保持一致或取消。使整个规范体系中项目设置统一。例如: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安装工程配管、配线等。

  2)为了使整个规范项目更趋完善,增补了新项目。例如:

  ①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打拨桩、挖孔桩砖护壁、钢架桥、空调百页护栏、钢丝网加固、后浇带金属网、防火窗、单独木门框、成品木质装饰门带套、飘(凸)窗、断桥窗、阳光板屋面、玻璃钢屋面、屋面排(透)气管、自流地坪楼地面、采光天棚等。

  ②安装工程:自动步行道电梯、自动加压供水设备、气压除灰设备安装、脱硫设备安装等。

  ③市政工程:交通管理设施的防撞筒(墩)、警示桩、减速垫、监控摄像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处理项目、钢筋声测管等。

  ④园林绿化工程:种植土回填、栽植绿篱、垂直墙体绿化种值、花卉立体布置、栽种木箱、蹬道、栈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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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构筑物工程:冷却塔、工业隧道、沟道、造粒塔、栈道等。

  ⑥仿古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绝大多数项目为新增。

  3)取消淘汰的项目。例如:空心砖柱,给排水及市政管网中的缸瓦管、陶土管等。

  4)为了方便计量、计价,拆分部分项目。“08规范”有的项目综合性太大,导致一个小的变更,原清单项目又要重新组织成综合单价。例如:

  ①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的找平层单独分离出来,在新规范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均设置有楼地面、墙面找平层项目;地面垫层也从项目中分离出来。

  ②安装工程中的电缆安装拆分成了电缆、中间终端头;防雷及接地装置拆分成了接地极、接地母线、引下线、均压环、避雷网、避雷针项目。

  ③绿化工程绿地喷灌设施拆分成喷灌管线安装及喷灌配件安装。

  5)对“08规范”分得太细的个别项目,适当进行了归并,例如门窗工程。

  6)对“08规范”已不适应市场成品化生产需要的项目,以成品编制列项。例如:门窗工程、金属构件等。

  3、项目特征

  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针对某个项目向投标人发出的信息,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因此,修编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补充完善有关规定,删除无意义或对项目的价值无影响的规定,具体体现如下:

  1)体现项目自身价值或工作内容栏中已有而又不在项目特征中-19-

  作出规定的必须补充完善,例如:金属结构工程项目增补“螺栓种类和防火要求”,钢木屋架增补“钢材品种规格、型号”。

  2)对整个项目价值影响不大且难于描述,或与有关法律规定有矛盾的项目特征均取消。例如:颜色、品牌、砌体墙体高度、混凝土构件的长度、高度等。

  3)项目特征应与计量单位相匹配,在项目特征中必须表述其完整形体的特征,例如:以平方米计量,应增补项目的厚度、断面尺寸;以延长米计量,应有截面尺寸;以块、个、根计量的应增补项目的“规格尺寸”。

  4)对于综合归并的项目,项目特征必须表述其类别、型号、规格,以便编制清单时区别列项。例如:门窗工程项目,增补了门的代号及洞口尺寸,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现浇混凝土构件增补了“混凝土种类”。

  5)以成品编制的项目,项目特征取消有关“制作”的项目特征描述。例如:木门以成品编制项目,因此取消框断面尺寸、材质、骨架材料种类,以及面层材料的品种、规格、品牌、颜色、防护材料的种类等。

  6)尽量避免笼统的规定项目特征,将几个项目的项目特征归并在一起,使操作者难于辨认其区别,此次修订,体现本质区别的项目特征,不能归并在一起的均拆分,例如:拆分木纱门、木质防火门、夹板装饰门共有的项目特征,拆分木门窗套、金属门窗套、石材门窗套共有的项目特征等。

  7)分专业的附录中均列举了体现专业特征的措施项目的项目特征描述。例如:模板、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

  4、计量单位

  1)同类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尽量保持一致,以方便使用。例如市-20-

  政工程中管网工程的管道铺设,“03规范”、“08规范”均按材质规定以“m”计量,但有的检查井、管件、阀门不扣除所占长度,有的又扣除,给专业人员的使用带来不便,此次不分材质,统一规定为不扣除构筑物所占长度。

  2)在特殊情况下,部分项目采用两个以上的计量单位,提高使用规范的灵活性,在规范中明确“在同一招标工程,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例如:

  ①房屋建筑工程门窗采用以“樘”或“㎡”两个计量单位。

  ②安装工程管道支吊架采用“㎏”或“套”两个计量单位。

  ③仿古建筑工程,望柱(栏杆柱)采用以“根”或“㎡”两个计量单位,其他专业工程亦有此类似情况。

  5、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坚持统一、方便计量,规定严密,尽可能唯一的原则,具体体现如下:

  1)各专业相同项目的计算规则必须统一,例如:土石方工程、通用安装和城市轨道的相同安装项目等。

  2)对原部分项目规定不严密或“计入”与“扣出”界限不明确的,均作出了修改和增补。例如:

  ①土方工程平整场地项目原为“首层面积”,改为“首层建筑面积”。

  ②桩基工程现浇混凝土桩,对设计和规范对超灌高度有要求的,明确了工程量应包括超灌高度。

  ③现浇混凝土钢筋的搭接,此次修订明确为“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④楼(地)面防水、防潮,计算规则增补了“楼(地面)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墙面防水。”同时明确了“墙面、楼(地)面、屋面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不-21-

  另行计算”。

  3)凡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计量单位的计算规则,例如:零星砌砖项目,以“m3”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截面积乘以长度计算;以“㎡”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m”计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中心线长度计算;以“个”计量,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4)对个别项目的计算规则不适应市场实际情况计价的进行了调整。例如:挖土方工程,“03规范”、“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由此导致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价格的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使清单综合单价与实物工程量单价不至于存在大的差异,在保留“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中,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为切合实际情况。

  5)尽可能保持与现行计价定额相衔接,例如: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等按“建筑面积”计算。

  6、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的修订,尽可能保持施工工序的完整。具体体现如下:

  1)由于原附录“工程内容”的称呼与每一个清单项目所反映完成每个项目的工序内容不适应,因此,将“工程内容”改为“工作内容”。

  2)为了分清界限,避免扯皮,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均列有“工作内容及包含的范围”。

  -22-

  3)根据施工规范要求,增补了工作内容,例如:楼地面、整体及块料面层增补了“刷素水泥浆”。

  4)为了保持专业的独立性以及便于结算,一些工作内容从项目中分离出来,例如:

  ①房建工程中,金属结构、木结构、门窗工程、墙面、天棚装饰等取消刷油漆,单独执行附录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②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与绝热”从各项目中分离出来,单独执行附录N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但“补漆”保留。

  5)以成品编列的项目,取消“制作、运输”的工作内容,例如:成品门窗、金属构件等。

  7、其他变动

  1)关于措施项目。“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采用清单方式编制出项目和编码。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

  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一方面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勘报告的结论相符合,便于招标人据此描述土壤类别,解决土壤、岩石的分类鉴别问题,取消原“08规范”中“普氏”土壤分类,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

  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此次修订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

  4)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03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23-

  目分离的考虑,将模板工程作为措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为了使用上的灵活性,同时考虑模板与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结合结合紧密,以及各专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题。

  5)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大了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的情况。在新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

  6)关于钢筋施工搭接。“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7)关于门窗、金属构件。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上绝大部分门窗和金属构件均采用成品方式,因此,新规范明确规定“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如采用现场预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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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关于垂直运输机械。为了改变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导致面积越多,费用越高的不合理情况,解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项目计量问题,例如:构筑物、桥、塔、牌坊、纪念性建筑等。更进一步结合目前建筑市场部分垂直运输机械采用租赁,以“天”计算费用的实际情况,便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核算成本,此次修编处理如下:

  ①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天”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

  ②为了避免编制人难以描述和施工阶段容易发生的争议现象,项目特征中不列“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种类和台数”,但应在清单计价定额中考虑,便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

  9)关于注及说明。为便于使用者查找,理解规范的规定或执行中的难点,分清界线,与单独表格内容相关的问题,在新计量规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问题在每章后面单设一节:相关问题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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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变化分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版规范)

  [2][1]。2013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2013版规范

  专业划分

  可执行性

  责任界定

  条纹细化

  一、引言

  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2013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总的来说,新规范在专业划分、责任界定、条文说明、可执行等方面有了新的进步,下面就新规范中的这些重大变化和旧规范加以对比说明。

  二、新规范的专业划分更加精细,适用范围扩大

篇四: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总

  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

  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

  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

  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置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

  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l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暂

  估

  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误期赔偿

  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现场签证

  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

  付

  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

  度

  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篇五: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总

  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顶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

  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

  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

  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置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

  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不符

  9.4.l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

  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工程量偏差

  96l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物价变化

  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暂

  估

  价

  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误期赔偿

  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

  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现场签证

  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暂列金额

  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

  付

  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

  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

  度

  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篇六: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现场签证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编号:

  施工单位

  日期

  致

  (发包人全称)

  根据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头指令或你方

  (或监理人)

  年

  月

  日的书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这项工作应支付价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请予核准。

  附:1、签证事由及原因

  2、附图及计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期

  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此项签证申请经复核:

  □不同意此项签证,具体意见见附件

  □同意此项签证,签证金额的计算,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监理工程师

  日期

  审核意见:

  □不同意此项签证

  □同意此项签证,价款与本期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期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监理人)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填写,发包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复核意见:

  □此项签证按承包人中标的计日工单价计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此项签证因无计日工单价,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造价工程师

  日期

篇七: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变化

  进入新世纪以来,已有十二年时间。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的建设行业飞速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也一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新规范征求意见稿”),计划将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是工程造价即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不仅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更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职能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更好地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那么,“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我们能得出哪些信息呢?

  一、专业划分会更加精细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将原2008清单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九个专业。

  其中,将建筑与装饰专业进行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

  由此可见,清单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会更加明确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原2008清单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由于原08规范中对一些定义区分较为模糊,“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等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原08规范中对解决风险的方式的强制性不够,“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由于原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了强制性条文执行。

  诸多由适用性改为强制性的条文和新增的责任划分说明,都透露出随着计价的改革,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可能的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这就要求我们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认真仔细的做好工作,尤其是可能引起争议的地方,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

  “新规范征求意见稿”里,对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但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征求意见稿”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

  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规范征求意见稿”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总的来说,“新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性要求会越来越高,同时对争议的处理也会越来越明确,可执行性更强。相信清单规范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应用将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规范修订组专家会在培训现场讲解

  1、招标中工程量清单编制常见错误及规避对策

  2、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常见错误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五个清单编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清单是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关键环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的常见错误

  3、工程量清单编制错漏项的危害、责任承担

  (1)错漏危害:

  对于发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的错漏问题会直接导致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与价款调整的发生,甚至会给投标人以不平衡报价带来更大“方便”。

  对于承包人来说,工程量清单错漏正是投标阶段承包人利用这些错误打下埋伏,施工及结算阶段高价结算及盈利的绝好机会。

  (2)责任承担:

  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数量)和完整性(不缺项、漏项)负责。

  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责任仍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4、新《清单规范》对工程索赔程序的规定

  规避措施与方法

  避免漏项和重项的方法(讲解)

  避免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的方法

  避免特征描述不完善的方法

  工程量清单编写错误与不完善的补救措施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注意事项:

  其他项目清单编制注意事项

  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的编制

  招标人可以如何规避投标人投诉

  针对投标人:

  清单招标中投标人投标报价策略及注意事项

  投标报价编制的关键点

  投标人在低报价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最大的利润?

  招投标中的投标策略-不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部分项目的报价,以其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的

  投标报价的方法。

  承包商如何创造变更条件,变中求利?

  1)前期投标策略的铺垫

  投标前分析变更的可能性,对可能变更的项目报低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取消该项项目或减少其工程量,承包商并未因该项目的低价受到实际的损失,通过这一方式可以提高其它项目的单价,对分析可能增加的工程量的项目还应加大不平衡报价的力度。

  2)为合理的变更创造条件

  对利润空间较大的项目,应想办法寻求增加工程量,对亏损的项目应创造条件减少相应的工程量甚至取消该项工作。每一个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制定不仅要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施工的经济性,还应结合其他分项工程,积极地为合理变更、索赔创造条件

  ◆结论

  1.清单的工程量只是用来招标用的,不是竣工结算的量。

  2.竣工结算应该按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量结算,如清单的量计算有

  误,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发生变更,且工程量的增减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幅度,出现较大偏差,此时投标人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据实调整结算,即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量作为结算量。

  3.作为招标人不能凭借自己有利的市场地位,将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责任转嫁投标人。

  4.作为投标人,应依据《清单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保护好自己的权利,做好竣工结算。

  ◆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的区别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建设项目工程量由招标人提供,投标人依据企业自己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所有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建设工程发承包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定额计价,企业不分大小,一律按照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量,按规定的费率讨价,其所报的工程造价实际上是社会平均价。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业主与承包商风险共担,业主提供量,投标人提供价,风险分摊。

  3、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中项目实体和措施分离,这样加大了承包企业的竞争力度,鼓励企业进来那个采用合理技术措施,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市场竞争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按定额方式计价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技术,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自身的“个性”竞争的空间有限。

  4、清单计价方式,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消耗量计算,在目前多数企业没有企业定额的情况下,现行全国统一定额仍然可作为消耗量定额的重要参考。

  ◆

  《清单规范》的一般规定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2、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5、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6、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篇八: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丁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

  .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

  综合单价

  ..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l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

  .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

  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

  .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

  .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

  .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你。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词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l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措施项目

  ..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暂列金额;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

  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2

  住房公积金;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

  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招标控制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

  .浮。

  5.1.5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

  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

  .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

  .价办法;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合同价款约守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

  .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工程计置

  ..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

  .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5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

  .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

  .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台》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牛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I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l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

  .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l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6l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is%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

  .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l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

  物价变化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9.8.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I条、第9.8.2..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9

  暂

  估

  价

  9.9.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9.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

  .包人中标。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

  不可抗力

  9.10.l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9.10.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

  9.11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1.l

  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

  .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1.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9.11.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歹人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2

  误期赔偿

  9.12.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2.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

  ..

  .例幅度予以扣减。

  9.13

  索赔

  9.13.1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3.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3.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延长工期;

  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5

  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3.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3.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3.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3.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9.14

  现场签证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14.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

  9.14.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

  .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14.6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

  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预

  付

  款

  10.1.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

  .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10.3

  进

  度

  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10.3.5

  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

  .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竣工结算与专付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

  .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

  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本规范;

  工程合同;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投标文件;

  其他依据。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

  .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l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

  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

  .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

  .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

  .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

  .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

  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

篇九:选择GB50500-2013规范中任一知识点展开详细论述你的理解及体会

  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变化分析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高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的不断问世,新领域的不断扩展,原来的08版规范已经不能满足行业需求。为了满足和规范市场,国家住房和城乡建筑部门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针对08版规范和03版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制了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2013版规范)

  [2][1]。2013版规范对03版、08版中的专业划分,责任界定,可执行性等问题给予了较明确的解答。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工程项目中的实际问题,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科学化的要求。

  关键字:2013版规范

  专业划分

  可执行性

  责任界定

  条纹细化

  一、引言

  2013版规范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

  2013版规范的出台将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如: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2013版规范在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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