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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研讨会上讲话(范文推荐)

时间:2024-04-17 12:4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在全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研讨会上讲话(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在全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研讨会上讲话(范文推荐)

在全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研讨会上的讲话

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决定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把电子烟纳入监管以来,我区各级烟草专卖局认真履行职责,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电子烟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了总结前一阶段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的经验做法,研讨相关疑难问题,推进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不断增强行刑合力,努力推动依法依规查处各类涉电子烟案件,维护辖区电子烟市场正常秩序,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当前全区电子烟监管面临形势严峻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外监管政策趋严,出口回流压力增大。近一两年,国外电子烟监管政策趋于严厉,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俄罗斯等国产电子烟主要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均提高了电子烟市场准入门槛或禁止销售非烟草口味的电子烟,国外电子烟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据海关通报,自2022年10月1日国内电子烟监管进入常态化阶段后,出口回流的压力明显增大。

(二)我区区域位置特殊,非法生产转移趋势明显。一是毗邻广东。深圳、东莞是我国电子烟主产区,产量占全球的90%,电子烟纳入监管后,原有的部分电子烟企业没有申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转入暗地生产经营。二是面向东盟。我区毗邻越南,面向东南亚,是电子烟出口东盟国家的重要出境地。

(三)新情况新问题层出,监管不断面临新挑战。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或牟取暴利在非法电子烟的外观或者成分上花样翻新,相继推出“奶茶杯”“可乐罐”“萌虎杯”“调味棒”“马克笔”等貌似小食品、卡通玩具或文具等吸引青少年的电子烟产品;
推出含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随着这些成分的列管,为逃避监管并获取高额利润可能还会添加别的成分。

二、加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的必要性

国家推进电子烟产业发展法治化规范化,其目的是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鉴于目前的严峻形势,加强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很有必要。

(一)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共同使命。电子烟首先是烟草制品,吸食电子烟有害健康;
添加了毒品成分或特殊成分的“上头电子烟”还是毒品,其对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害更甚。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严厉打击辖区非法生产销售非国标电子烟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的健康安全,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共同职责和使命。为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从而对不法分子形成足够威慑,通过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才能实现“管得住”的监管目标,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电子烟监管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全新课题。尽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电子烟有自身鲜明的特点。从经营特点看,电子烟产业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产业,利润空间比传统卷烟更大,监管难度很大。从产品特点看,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系统”,与电子产品、具有雾化功能的其他产品存在交叉包含的关系电子烟产品的这些特点使认定涉案产品是否属于电子烟成为执法中的难点。从监管特点看,电子烟生产技术门槛很低,对生产场地、设备要求不高,导致电子烟,特别是不含烟碱的电子烟非法生产更加容易。如何有效实施电子烟监管是我们面临的全新课题,需要行刑部门强化合作,共同攻克。

(二)保障案件顺利查办是当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迫切需要。截至9月底,全区累计查办涉电子烟刑事案件108起,其中重大涉刑案件11起,刑拘214人,逮捕90人。电子烟监管尚属于新生事物,电子烟监管的配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有效解决案件查办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保障涉电子烟案件查办的顺利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

三、电子烟监管行刑衔接需要关注和研究的几个问题

为持续完善优化行刑衔接机制,需重点关注和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一)事实认定问题。涉电子烟案件事实认定重点和难点问题,首先是涉案的物品是不是电子烟的认定问题,其次,是真品电子烟的认定问题。

(二)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是立案标准问题。其次,涉电子烟犯罪行为触及的罪名较多,对犯罪竞合、牵连等相关情形的罪数认定,以及如何厘清此罪和彼罪的界线等等,也需要予以关注。所以在法律适用方面今后还需要根据电子烟的特性,结合实际案情去深入研究,做到“织密法网,不轻纵犯罪”。

(三)完善行刑衔接机制问题。首先是优化电子烟违法线索信息互通、共同研判的行刑衔接机制。其次是建立行刑衔接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新格局,不断增强打击合力。第三是建立健全协同办案机制。通过对示范案例总结提炼电子烟案件办理规则,统一办理标准、提高侦办质量、指导类案办理,保障涉电子烟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案件查办业务联合培训问题。涉电子烟犯罪涉及多个罪名,每一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关键证据及标准、适用的法律等等各不相同,再加上电子烟产品的多样性,如何认定、证明涉案产品属于电子烟或者属于其他管制物品较为复杂。在今后的工作中,只有强化行刑业务联合培训,系统解读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深入交流典型案例新战法好经验、及时传达新情况新措施,才能让办案人员对行政执法规定和刑事司法标准融会贯通,不断增强业务技能,有力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好电子烟市场秩序。

不断提升电子烟监管法律政策全面落地实施水平,有力维护人民健康安全,是我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的共同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此次行刑衔接研讨会为新的起点,精诚协作、再接再厉,为持续推动电子烟治理法治化规范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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