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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五篇】(全文)

时间:2023-07-11 08: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按《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的原则与方法是:把“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进行分类。而后在卷内文件首页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最后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五篇】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 档号编制问题

按《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材料立卷归档的原则与方法是:把“一对当事人婚姻登记材料组成一卷”,固定案卷后,进行分类。而后在卷内文件首页加盖归档章,并填写有关内容。最后按卷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填写封面、盒脊、备考表。

这种整理方法与《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对已按《规则》整理文书档案的专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按照常理轻车熟路地操作即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办法》与《规则》虽然都设置了归档章,但两者所设置的项目仍有较大区别,这种区别直接影响了具体操作。《办法》所设置的归档章项目有全宗号、年度、室编卷号、馆编卷号和页数等5项,比《规则》少了“保管期限”和“机构(问题)”两个项目。因《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不设“保管期限”项目是可行的。但不设“机构(问题)或目录号”项,在档号编制上就会出现重复问题。《办法》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婚姻登记性质分为结婚登记类、撤消婚姻类、离婚登记类和补发婚姻登记类四类。”《办法》还规定了室编卷号的编制方法:每年每个类别分别从“1”开始标注。这样,如果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同一年度四类婚姻登记性质的材料均有产生的话,那么这个婚姻登记机关该年度至少有四个案卷的档号是相同的。这种做法偏离了档案学一再强调“档号不得重复”的原则,虽然我们可以在整理时把婚姻登记档案按不同类别分别装入档案盒,并在盒脊上注明婚姻登记性质,但终因档号相同问题,在提供利用、案卷进出频繁的情况下,难保不会出现档案存放错位问题。同时因为档号重复,也可能给制作档案证明带来一定的影响。长期以来,档案馆(室)在制作档案证明时,一般都会标注档号(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页号)来指代材料的出处。在档号没有重复的情况下,这种指代是单一的。一旦档号重复,这种指代则是群体的,容易引起疑义,影响了档案证明的严肃性。《办法》附件6设置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封面式样,其中设置“目录号”项目,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章最好还是加上“目录号或类别号”项, 这样既可以保持案卷编号和档案目录封面设置项目前后呼应,又解决了档号重复的问题。

二、 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制作问题

《办法》规定“按类别分别编制婚姻登记档案目录”,且统一了目录式样。据悉,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使用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在计算机上办理婚姻登记事项。为避免重复劳动,编制婚姻档案目录可以不必人工抄写或再次输入计算机,而可以在计算机上把“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转换成电子表格,再依据档案目录式样,制作婚姻登记档案目录。

笔者在数据转换过程中曾遇到小麻烦。刚开始,笔者打开“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目录数据进行复制,然后在新建的电子表格中直接粘贴,速度很慢,退出后,如果要打开刚保存的那个电子表格,速度会慢得让人不耐烦,甚至屡屡出现死机。一位电脑行家告诉我,其原因是粘贴时没有进行选择,把源数据中格式、公式等全部粘贴到目标数据中,文件很大,不易打开,直至死机。如果仅需粘贴源数据中的数值的话,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对源数据复制后,新建一个电子表格,然后打开编辑――选择性粘贴――数值――确定。目标数据立马搞定,速度快多了,也没有出现死机问题。此法不妨一试。

目标数据形成后,可以对其进行筛选,最后形成结婚登记、撤消婚姻、离婚登记和补发婚姻登记四种档案目录数据。最后依据档案目录式样的栏目对四种数据的栏目进行增减,输入相应的卷号和页数,只要婚姻登记案卷是按婚姻证件号顺序排列的,卷号输入只要拖动鼠标即成。打印后就成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该目录适用手工检索。

2003年以前婚姻登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由乡镇整理婚姻登记档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在手工检索的情况下,人们可以根据地域特征查找档案。2004年以后婚姻登记改由县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我县2004年有8100对当事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按办理时间顺序排列,地域特征不再存在,如果仍然采用手工检索,真是万里挑一,难度不小。婚姻登记档案必须依托计算机档案目录来进行检索,才能高效地实施档案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向本机关档案室或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婚姻登记档案时,应同时移交计算机档案目录数据。建立婚姻登记档案计算机目录,比较可行的办法有是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目录数据为原型,然后根据档案检索的基本要素,补充必要的全宗号、年度、目录号、卷号、时间、保管期限和解密划控等著录项目,形成婚姻登记档案专题目录数据库。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可以满足一般的检索需要。但若用《档案著录规则》的标准来衡量,它还有一定欠缺。1、著录项目名称不一致。应按照《档案著录规则》的规定,对照著录内容,修订不规范的项目,补充必要的项目,即把婚姻证件号改为文号,把姓名改为正题名,删除身份证号码项目,使项目设置与《档案著录规则》规定保持一致。2、它把一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分为二条著录条目,即把男女分为上下两条。而婚姻登记档案中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录在同一登记表中,一对当事人应为一个著录对象,不宜分开。3、婚姻登记档案和它的计算机目录最终还是要向地方综合档案馆移交,其计算机目录格式应尽量与当地综合档案馆目录数据库格式衔接,使其可以导入地方“综合档案馆管理系统”。前面提到的方法虽然可以解决档案目录制作问题,但它的做法是笨拙的,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全可以依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程序做一些改进,使之在电子文件形成的同时具备档案管理的功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档管理一体化,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差错。

三、 档案利用问题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社会上对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
二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
三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途径扩大;
四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也存在一些问题,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一要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
二要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
三要强化婚姻登记档案管理机关责任意识;
四要完善婚姻登记档案利用制度。

关键词:婚姻档案;
现状;
问题;
建议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是指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以所收藏的婚姻登记档案为依据,以所藏婚姻档案信息资源为基础,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提供档案信息,为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和公、检、法等机关服务的一项业务活动。依法利用婚姻登记档案对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现状

(一)社会上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凭证,是婚姻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所形成的原始记录,是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婚姻事务的依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人们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也越来越频繁。从平度市民政局的统计资料看,2001年―2014年平度市共补领结婚证16781对,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6842份。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近五年更是创历史新高,仅2014年婚姻档案查档量就达13517人次,出具证明10412份,查阅《离婚协议书》及复印婚姻档案3105人次。(详见表1)

(二)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档案利用率极大提高。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单位介绍信在10月1日之后被个人郑重声明所代替,省去了原来单位介绍信盖章等烦琐程序,但是却为婚姻登记造假提供了可能,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在全省婚姻信息联网的情况下需认真审查。2003年以来,在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多次发现声明为未婚,审查登记时却发现已结婚情况,避免了骗婚甚至可能是重婚悲剧的发生。

(三)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主体受限。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了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属于个人隐私。但作为社会的一员,公民必然与社会上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发生联系,必然涉及查证其婚姻状况的情形。因此,婚姻登记档案既不能仅限于个人适用,也不能完全对社会开放,属于限制开放利用的档案。这是婚姻登记档案利用的总原则,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重要前提。因此,婚姻档案的利用主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诉讼阶段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有关婚姻登记档案。

二、婚姻登记档案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婚姻登记档案没有全部录入电子档案且分头管理。我市婚姻档案建档时间是1987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应定期向同级档案部门移交”的规定,我市2004年之前的婚姻档案已全部移交档案局。1987-2003年的婚姻档案档案局实行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婚姻登记机关对1997年集中登记之后的档案已全部录入电脑,而1987-1997年集中登记之前的婚姻档案因与档案局录入系统不同,还没有实行有效地衔接,自己下大力气录入又因旧档案有若干无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没写全而无法录入,这就为当事人造假提供了可能,容易造成当事人骗婚或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婚姻登记档案电子信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当前,婚姻登记仅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还未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婚姻信息的不畅通,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一个很鲜明的例子,有一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在本地法院离了婚,之后女方远嫁外省结婚登记,在外地生活的几年感觉婚姻、生活很不如意,就在当地民政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一直想把户口迁回来,可两位老人都已去世,无投靠迁入理由,于是就找到一直未再婚的前夫,二人具体怎么商量的我们不知,就来到婚姻登记处以结婚证丢失为由申请补领结婚证,本应是复婚登记,却因全国婚姻信息不联网,职能交叉部门信息不畅通补领了结婚证,造成执法错误。

(三)集中登记前所形成的婚姻档案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材料收集不齐全,保管混乱,有的个体收集不够齐全,有的甚至年度出现空白。二是错误率高。主要是登记姓名、出生日期填写混乱或该填项不填,造成当事人证件内容与身份证件不符。三是原始档案形成时使用纯蓝墨水填写,在乡镇保管时期防光、防水、防潮措施不当,加之档案形成时间较长,已20多年,有不少档案现在看起来字迹模糊,查阅起来困难。

(四)婚姻档案的提供利用与保密性存在矛盾。婚姻档案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婚姻信息是要保密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结婚登记取消了单位和村(居)委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少当事人为防止被对方欺骗,结婚前申请查阅对方的婚姻状况,此类情况,查阅人与被查阅人之间尚未确立婚姻关系,没有人身法律关系,应当不予受理。

三、提高婚姻登记档案利用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婚姻电子档案。加强婚姻登记档案的补录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又迫在眉睫的事情,要下大力气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的补录工作,从而为婚姻登记档案利用者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通过婚姻登记系统审查功能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杜绝重婚现象的发生。

(二)实现全国婚姻档案信息共享。在已实现全省联网,实时在线登记的情况下,争取实现全省与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网,交换婚姻信息,并逐步推动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提高婚姻登记管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档案应用的现代化手段,发挥婚姻档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注重从加强政策和业务学习入手,提高婚姻登记从业者整体素质

婚姻登记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从业人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服务水平。为此,我们注重加强政策学习研讨,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文件汇编》、《婚姻法律知识问答》等政策法规,并学以致用,提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注重加强从业人员宗旨服务意识教育,引导登记人员树立全心全心意为人民服务、奋发向上、争创一流的思想认识;
注重加强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增强登记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严格执法、规范操作,使婚姻登记工作即合格又规范,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目前,婚姻登记服务“窗口”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通过学习和参加各级举办的婚姻登记培训班,100%取得了上岗资格证书。

二、从提高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水平入手,充分树立“对外窗口”服务形象

婚姻登记工作是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桥梁,展示民政形象的文明窗口。为了树立优质服务的“窗口”形象,我们充分考虑了婚姻登记的特点,科学布置婚姻登记“窗口”内部环境和婚姻登记服务场所环境,做到整体宽敞、明亮、庄重、整洁。其中,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排队等候分区设置,布局合理;
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实行开放式面对面办公,方便当事人作出声明及婚姻登记员询问相关情况;
排队等候区配备有桌椅、便笺、饮用水,体现出人性化关怀。工作人员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确保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三、从优化服务严格把关入手,提高婚姻登记的合格率和现场办结率

婚姻大事无儿戏,工作中,我们既突出便民利民原则,又突出严肃严谨原则,开展好婚姻登记各项服务工作。首先,我们把婚姻咨询当作联系当事人的纽带,通过政策上墙、印发明白纸、面对面解答当事人的询问等措施,让婚姻登记双方能详细了解婚姻登记的整个程序,从材料审核到填表、签字、颁证,一气呵成,全过程只需十分钟左右,当事人基本上做到了随到随办。其次,坚持照章办事原则。对群众不理解的事情尽量耐心解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理要求,坚决予以遏制,同时要求登记员廉洁自律,恪尽职守,杜绝了“权力登记”、“人情登记”。近年来,婚姻登记合格率达到了100%,违法违规登记和群众投诉举报实现了“双零”。

四、从加强档案管理入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为确保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婚姻登记当事人填写的各种表册以及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都要做详实的审核和保管,做到归档材料齐备准确,装订规范,分类合理。档案保管过程中,做到专人管理,使归档材料实现了标准化,档案管理实现了信息化。2013年,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我们把历年乡镇移交的婚姻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按《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按照上级关于争创星级婚姻登记机关的统一要求,集中人力,将1990年以来的纸制档案逐一输入电脑,制成电子文件进行保管,积极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从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到档案管理,全部实现了微机化操作。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了婚姻档案使用制度,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供了方便,并为司法机关办案提供了准确的信息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兰坪县婚姻管理规范化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州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讲话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要求,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了“三个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建立了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严明,作风优良的婚姻登记员队伍,展示了登记机关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婚姻管理规范化检查的通知》(云民电〔2018〕53号)文件要求,现将兰坪县婚姻管理规范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情况作如下报告:

兰坪县婚姻登记机关基本情况

我县设置县级婚姻登记窗口1个,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1名,八乡镇分别设置婚姻登记点七个,婚姻登记员七名。县级婚姻登记窗口办理兰坪县城区和金顶镇居民婚姻登记。 

一、主要工作

(一)强化婚姻管理法规政策学习

一是抓学习,促进了登记员素质的提高。“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高素质的登记员队伍是做好一切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全县民政工作会议上要求婚姻登记员加强学习,建立学习制度。结合学政治、学业务、学政策、学法规。在理论学习上,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系列讲话以及全面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系列工作要求,对登记员进行政治素治教育,以理论武装头脑,以榜样规范言行。在业务学习上,要求婚姻登记员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文件作为日常工作重要学习内容,并结合实际,进行研究和探讨,要求登记员多读书、多看报,特别要留心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借鉴有关婚烟方面的案例,融会贯通,用以指导工作;
每年派婚姻登记员2名参加了云南省婚姻登记员培训班,强化了婚姻登记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登记员全面发展的意识。使每个登记员都能全面掌握岗位的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做到多职多能,全面发展。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使登记员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综合能力不断提高。我县婚姻登记窗口严格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进行登记。

二是抓宣传,提高了婚姻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是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为使《婚姻法》深入人心,我县婚姻登记窗口针对每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开展婚姻登记颁证服务、充分发挥“窗口”的辐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解答当事人的咨询等;
对不到法定婚龄登记的,先结婚后登记的,私改户口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大力宣传婚检的重要性,引导当事人主动进行婚检。

三、抓服务,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水平和提升窗口服务能力。做到婚姻登记限时办结、不能办理的一次性告知,在大厅显目处张贴婚姻登记、离婚办理等各种办理事项的材料清单,免除了办事群众来回、多次奔波之苦。

二、存在问题

(一)人员编制紧缺,工作人员不足。县级窗口婚姻登记员目前紧紧一人一岗,因脱贫攻坚工作开展、驻村入户等工作要求,如果遇到下乡、出差,窗口就无法为群众提供婚姻登记等事项办理;
各乡镇婚姻登记员更是身兼数职;

(二)少数民族众多、存在语言障碍;

(三)投入不足。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备不完善;

(四)各乡镇的婚姻登记员流动性大。

兰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8年7月3日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婚姻收养工作规范化检查的通知》要求,蓬溪县婚姻登记中心结合自身实际,就“依法行政”和“信息化建设”两方面工作积极开展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行政方面。

我婚姻登记处一直以来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民政部的各项通知。我中心每年组织职工参加省民政厅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的方能上岗。平时每周五组织职工集中学习业务知识,讨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问,鼓励职工自学,定期开展婚姻登记业务知识竞赛和岗位技能竞赛。要求每位婚姻登记员必须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用语文明,微笑服务。中心由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为婚姻当事人举行免费的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增强夫妻婚姻家庭责任感,倡导婚事简办。对离婚夫妻积极开展情感疏导,努力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登记过程中坚持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严把婚龄关、证件关、到场关,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工人农民一个样,领导职工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坚决杜绝“权力登记”、“人情登记’等违规违法现象发生。坚持政务公开原则,在中心的大厅里将各项办事依据、办理流程、工作守则、办公时间、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电话、投诉电话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全部公开上墙,并在资料架上摆放各种宣传资料供群众免费阅读。设置了意见箱,将权力置于阳光下,有效地提高了办事的透明度,不存在政策不透明,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等问题。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遂府办函【2015】45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取消了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实行了婚姻登记免费制度,不存在乱收费现象。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经营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需穿越经营服务区,故不存在搭车收费的问题。根据(蓬府办函【2016】65号)文件精神,我婚姻登记中心从2016年10月1日起免费为婚姻当事人复印相关证件。8年来,通过严格的管理和规范的操作,使婚姻登记合格率达100%,归档合格率达100%,做到了依法办事,公平公正,无一例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二、信息化建设方面。

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

一是严格实行在线登记。自2009年11月24日我婚姻登记处集中办理全县的婚姻登记以来,严格按照登记程序对每一条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均实行实时在线登记,做到每条登记网上可查。坚决杜绝“线外发证”,每天就在线登记数据与当天档案逐一核对,务必保证档案与登记信息完全一致。充分保障每一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心成立至今,我处共办理各项婚姻登记近140000条,登记合格率达100%。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监护人领回,并对监护人进行教育。监护人胁迫或纵容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的,对监护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件,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婚姻登记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民与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出国留学、公务出境、劳务出境人员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履行婚姻登记。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局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基层婚姻管理网络,健全防止违法婚姻的制约机制,积极开展对违法婚姻的综合治理。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下列原则设置:区、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立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边远乡(镇)人民政府也可设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处理违法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开展婚姻法律咨询服务;

(五)倡导文明婚俗,进行晚婚、计划生育教育;

(六)对婚姻介绍行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七)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统计和档案工作。

第七条  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按辖区人口比例配设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
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当地情况配备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或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经过市或区、县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办理婚姻登记。

第九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婚姻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三)讲究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四)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无关费用;

(五)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十条  本市公民自愿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填写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持村民委员会证明跨乡、镇登记时应加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印章;

(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五)再婚的还应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须持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因故不能返回部队开具证明的,也可持当地的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本市,要求到居住在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供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证明。

当事人双方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居住并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持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的,可以在暂住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时,应收回双方离婚证件。

第十五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接受以婚姻法律、婚姻家庭关系、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为主要内容的婚前教育。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再婚登记日期,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后,将离婚证件退予当事人。

结婚证应由当事人双方亲自领取,不得由一方或委托他人代领。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

第十七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查明原因,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与其单位或家庭联系,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应当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本市公民不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

(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三)男女双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四)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的;

(五)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六)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七)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

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抚养、双方当事人中某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与债务及住房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他人的权益。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要求协议离婚,须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持有关证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籍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申请书;

(五)离婚协议书;

(六)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接受以婚姻法律、伦理道德、家庭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经过教育仍然坚持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做好离婚协议事项的调查调解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离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自准予离婚登记之日起,当事人逾期两个月不领取离婚证(有特殊情况的,经申请可延长一个月),即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不在离婚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

(二)一方要求离婚的;

(三)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某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及财产、债务、住房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四)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第二十六条  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一)结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结婚登记申请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4)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二)离婚登记档案应保存下列证明材料:

(1)离婚申请书;

(2)离婚协议书;

(3)单位介绍信;

(4)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调查、调解笔录;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6)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意见。

婚姻登记档案按年度、类别,以登记时间为序整理立卷,定期向区、县档案馆移交,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持有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查档证明,不允许个人查阅他人婚姻档案。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婚姻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可以向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申请出证人一方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国内一方或亲友申办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申办婚姻关系证明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双方户籍证明;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委托他人申办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还要提供本人签名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人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确系婚姻登记档案灭失或损毁无法查证的,除提供第三十条规定的证明外,能够提供两个以上亲属经过公证的证明,也可以为其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档案记载,可以为配偶死亡并有正当出证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婚姻介绍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当先向所在区、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婚姻介绍业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婚姻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

(二)有完善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和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婚姻介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国内婚姻择偶当事人。禁止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和驻外华侨)婚姻介绍、禁止从事买卖婚姻活动。

婚姻介绍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婚姻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解除同居关系,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监护人领回,并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监护人胁迫或纵容未成年人与他人同居的,对监护人按《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不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结婚登记,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件,并对当事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婚姻介绍活动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婚姻介绍活动,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婚姻介绍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含港、澳、台地区和驻外华侨)婚姻介绍,买卖婚姻活动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  对为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建议责任人的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资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处罚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婚姻登记的证书、报表由市民政局统一负责印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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