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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8 18:3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法学本科论文【五篇】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第1篇

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以素质教育为基础是一种较少具有争议的共识性观点。从法律人才培养本身来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广博的人文经济、社会历史乃至哲学基础和自然科学技术基础。素质教育的法学教育观解决法律人才知识结构和通识性基础的塑造问题,从这点上说法律的博雅性与通识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后有相当比例甚至是多数并不直接进入专门的法律职业领域,而从事和法律相关甚至是不直接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领域,通识性知识与思维训练也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无论就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律职业性人才的需要还是就与法律相关的非法律职业性人才培养来说,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属性都是必须的。这里的素质教育性质涉及的是法学本科教育中培养法律人的坚实的人文社科、历史哲学乃至自然科学技术等知识与理念,从而树立起博雅性、通识性法律人才的观点,避免单纯的法律匠人式的法学教育[4]。至于其中的法律专业素质不应当是此处强调的法学教育素质教育之内容,法律专业素质培养需要通过其法律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属性来体现。其次,法学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属性是由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属性所决定的。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本科教育,本科教育的特点在于其专业教育属性,这种专业必然具有学科的特点,它既不同于单纯的技能培养的职业教育(VocationalEducation)也不同于培养学术研究性的法学科研人才。法学本科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专业能力,这种综合的专业思维与专业能力必然建立在对系统化的法学综合专业知识体系的掌握基础上,自我国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在专业教育上的成绩是显著的,法学专业经过上世纪的几次调整整合形成了较为规范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体系。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在强调当前法学教育存在主要问题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脱节与混乱时,在突出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属性特点时,没有注意了法学本科教育不同于其他法律教育的特点即本科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专业技能的基础,没有法学专业教育谈不上法律职业技能,这也是法律职业教育特点不同于其他职业教育的重要特点。本科法学教育的专业教育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学科教育的系统性和知识性特点。最后,法学本科教育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属性最终必然要导向法学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点是由法学教育内在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第一,所谓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指的是法学职业教育是法学专业教育基础上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LawProfessionalEducation,而不是LawVocationalEducation。在这里没有法律专业教育便没有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在于其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从这点上讲法律教育不应该有技能型的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医学教育有相似共同之处,这是由法官与医生职业的专门性所决定的。由于我国对法官职业定位上的偏差(定位于公务员)导致对法官专业性乃至整个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认识模糊。只有良好的专业理论教育基础上才能培养法律人真正具有的职业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因为“法学教育的目标不在于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和法条的背诵,也不在于对天文地理的简单通晓。而在于培养法律人才独特的法律思维和处理法律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5]。第二,法学职业教育重点强调的是法学专业教育的导向是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从高等教育的一般原理来说,专业教育的导向并非都是职业能力培养,换句话说,专业教育并不必然与职业相对应,事实上许多专业并非都有其对应的职业,这也是本科专业教育与单纯技能教育的区别所在,职业技术教育的所谓“专业“一定是也应该是对应具体的职业,其培养重点在于职业的劳动技能。而本科专业首先是建立在特定学科基础上的,并不必然与特定职业对应,当然最终会是职业能力培养与提升的基础。但法律职业共同体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专业性使法学专业教育具有其他非与专业性职业对应的专业教育不同的特点,即法学专业教育必须以法律专业性职业教育为导向。当然,法学职业教育导向并不意味着法律人才仅仅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更不能理解为仅仅面向公检法或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单一的所谓法律职业,但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的法律人当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当然是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的核心价值取向之所在。事实上,世界各国法学教育模式无论区别多大,均强调法律专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性职业教育。总之,法学教育既是通识教育,也是专业教育,更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是前提,专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导向(目标),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制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国家标准时将法学教育性质表述为素质教育、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种表述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定位是恰当的准确的。这种性质与定位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既是理论学习,也是实践培养,通过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

如果说整个法学教育的性质与目标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的话,那么本科的法学教育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如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专业硕士)之间定位的区别又在哪里。这是思考本科法学教育特性的关键,恰恰在这一问题上法学教育界思考甚少,更是甚少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方案及其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特性的确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与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应该是区别于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包括科学学位的法学硕士、博士与专业学位的法律硕士)特殊性之所在。多元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是本科法学专业职业教育目标之所在。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多元化是相对于对法学本科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的一元化而言的,在当前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中,许多人把法学本科教育职业教育目标理解成法学本科职业教育应当定位于培养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进而认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6]。以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基本要求来决定法学本科教育全部的指导思想下,出现了许多法学院本科教学中有意无意地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来衡量法学本科教育成绩的现象。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脱节的确不利于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但把本科法学教育本科人才培养与所谓的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视为一一对应的关系,显然也会损害法学本科教育的高等专业教育的基本属性。如果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性质简单地定位于对所谓狭义的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的培养,将会使法学本科教育的道路越来越窄。法律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选择决定了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核心,但不是全部。简单地一元化地把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等同于狭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养将会把法学本科教育引入另一个歧途。构建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整个法学教育的目的和意义之所在。实际上,“法律职业(legalprofessional)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职业的总称”[7]。事实上不同国家对法律职业和范围界定也各异。广义地说,“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会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及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8]。任何一个职业共同体都是有其内核、结构层、表层以及相关联的交叉的领域。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主体当然不可能只面对某个层次某些方面,尽管这些方面是其内核。内核的引导不能取代整个法学教育本身。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多层次化是由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和现代法学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首先,从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上看,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如果我们对这种多元化(应该说是多元化不应视为多层次)进行结构分析,这种需求至少有三个方面。

一是核心需求,即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狭义的全部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人员必须接受本科法学教育,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的核心地位也都会动摇,国家社会在构建狭义职业共同体时的必要条件须是接受法学本科教育。从这点上说,司法考试必须以法学本科教育为起点,否则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的命题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核心需求地位都难以成立。

二是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普遍需求。在当代中国法学教育尤其是作为主体的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特殊使命,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不仅仅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才,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不仅仅靠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今社会企业法务、政府法务、社会管理法务、行政执法无一能够离开具有法律专门知识和受过良好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更加广泛,这种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人的存在才真正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所必需的,在一定意义上说,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更取决于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求,因此,普遍需求比核心需求对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更具超越性的意义。这种普遍需求客观上也要求本科法律人才培养与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狭义的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而是在核心法律职业能力上的综合性的法律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这也是现代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应然内容。

三是国家社会对特殊法律人才的特殊需求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的。这种以某种特殊专门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人才需求也是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重要内容。如社会对某些国际化的专门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等。这种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需要法学本科教育除了注意一般的职业法律人才具有的一般性知识能力素质之外,不需具有某些非法律专业的知识能力与素质,在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中复合性人才培养有许多含义,其中也包含着多专业基础上的法律专业或者说法学专业加其他某些专业,在这里双专业、多专业法学复合人才培养也是法学复合性人才培养的题中应有之义。目前许多专业性高校开展的结合自身学校特色定位来培养合乎自身学校特点的复合法律人才对此类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外语院校法律专业强调外语加法律专业,工科院校办知识产权法学等等,均是满足了特殊需求的法律人才培养。其次,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现实来说,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也必须是多层次的。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主体,专科职业院校法学专业目前生存的空间很小,法律专业硕士教育兴起其规模有扩大之趋势,特别是近年出现的法硕(法学)、法硕(非法学)使法硕这种专业学位的教学也十分复杂,但总体数量与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还是十分有限,法学专业学位硕士数量增加使科学学位法学硕士数量也日趋减少。此种情况下,与法律专业硕士不同的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必须重新认真思考,目前全国已有624家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专业所在的大学无论从类型、层次、地域上均千差万别,在遵循法学本科普通高等教育规律基础上,其特色与水平的定位必有差异,不同特色水平的高校所办法学本科专业其特色定位、水平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也必有差异,因此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LawProfessionalEducation)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必须而且只能坚持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这是从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现实选择。一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将会使全国六百多所法律院系失去特色,也无法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学法学本科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的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将会越来越窄,最终脱离法治中国建设的需要。最后,从现代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规律上看,学科交叉与融合也越来越成为现代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特点,这也决定了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是多元化的。法学本科教育的特色构建是所有本科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重大问题,高水平也许本身就是特色,但不可能要求六百多所院校都是高水平的,特色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许多单科性或单科性为主的多科性高校办法学本科教育,其特色正是在于结合自身院校的特色学科来定位和构建,这就决定了这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点必须与其他优势重点专业学科相交叉相融合。目前许多不同类别高校法学院系组织起来形成不同类别高校法学教育分会在探讨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全国财经院校教育研究会法学教育分会每年讨论同类院校中法学人才培养中的问题,构建财经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特色,这样既推动了法学本科教育水平与特色的提升,也推进了此类院校主干学科特色的打造与水平的提升。总之,法学本科专业与其所在学校其他特色优势专业学科的融合与交叉也将是本科法学职业教育多元化的重要推动力。

三、多元化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的实现

从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规律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性出发是探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与目标定位的必然思路。循此思路要求我们必须坚持:

一是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教育目标不能改变,多元化必须是法学职业教育的多元化,否则本科法学教育失去了导向性目标,没有职业教育(LEP)的专业教育,就像没有专业教育的素质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一样。二是狭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检察官、律师)是核心需求,当然是法学教育核心目标,但不是全部。目前首先要做到的是实现法学本科教育是通往狭义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和唯一目标。三是建立在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基础上的一定是法学本科职业教育目标的多元化和可选择性。不同类型、层次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可选择不同的职业化教育目标,各学校内部法学本科专业之内其培养目标也是可选择的,多元化的选择使本科法学教育职业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也才能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元化、多样化的需求,进而推动法治中国之建设与法学教育之繁荣。对于多元化的本科法学职业教育目标之实现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本科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多样化问题是每个不同类层次、类型高校都须认真研究的问题,不同层次、类型高校要结合自身的层次、类型和服务面向定位与特点,从国家社会对本科法律人才需求出发来构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以广东财经大学为例。我们在实施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时,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根据我校经管类院校的性质和办学定位,以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区为载体,开展司法实务和企业法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工作。(1)卓越司法实务人才培养。司法实务主要以培养满足广东乃至全国法治建设需要的司法实务精英人才为目标,强化法学理论教学改革,由知识单一传授转向知识应用和思维能力训练并重。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功底,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寻找、运用法律的能力、认知案件事实的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庭审判的控制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等法律实践技能。(2)卓越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结合广东财经大学经管类专业的性质和法商结合的办学特色,根据法学院毕业生的走向和广东律师的业务特点,着力培养企业法务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在对学生进行系统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基础上,突出训练学生的非诉讼企业法律实务技能,如法律谈判能力,合同的审查能力,法律风险的预测能力等,为广东乃至全国的企业培养复合型法律实务人才。

二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问题。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必须需要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在强调法学本科教育一般规律基础上要体现其各自的特点,这就需要对课程体系进行系统思考。首先,目前确立的14门核心课程是否是从法学的职业教育性质定位来设置的,是否过分地突出了法学专业教育的特点,目前许多法学专业对传统核心课程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突出课程中的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就是试图克服此类课程中职业教育理念缺乏的现象,不仅如此,法学本科专业是否必须不顾其他专业定位整齐划一地进行14门核心课程的教学,相比其他专业如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类本科专业法学类专业核心课程过多、学分过大也是不争的事实,也为许多特色院校广为诟病,核心课程的几次修改成为各个法学二级学科利益博弈的结果,甚少考虑本科法律人才培养变革现实需要,这的确是教育部法学类专业教指委应当反思的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在许多核心课程的设置并没有按照这种培养思路和教育规律进行设置,而是成为标榜某一分学科或部门法是否重要的标志。这种状况造成的结果是很少考虑这些核心课程对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有哪些实际作用”[9]。法学专业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比例过大,再加上必须的通识选修学分的安排,使专业选修学分过少,客观上使法学职业教育目标多元化难以实现。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第2篇

3.日本法社会学推动了民法解释学的发展 日本走入近代法制以后,民法学的方法和理论一直是其它法律领域法学的领头羊。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法特别是民法解释学也面临了各种新法学思潮的挑战。法社会学乃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促进了各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深刻反省,把许多法学家的眼光吸引到了法的历史性存在性格。

民法学者来栖三郎于1950年发表了论文《法的解释适用与法的遵守》、1953年又发表了《法的解释与法律家》,认为法的解释决不是对法规的客观认识,而是具有法律家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解释。来栖指出,为了确立“正确的解释方法”,必须开展法社会学的研究,并认为他自己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早在末弘严太郎的论文《法律解释中的理论和政策》中就已被提示。几乎同期,1954年川岛武宜发表了题为《作为科学的法律学》的论文,提出了与以往的实践性法律解释学不同的、追求“客观性价值体系”的法律解释学。来栖和川岛的不同观点引起了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论,唤起了民法学者对法学技术性和历史性的认识。根据川岛的学说,“法”是由“法的价值判断”和“语言的技术”两个要素构成的,因此法的解释也与这两个要素相关。民法领域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属于相互对立的私人利益的冲突,审判的结果是给与一方的私人利益以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这里的价值判断是比较衡量对立的诸方利益,决定是否给予法律保护的过程。法律解释者决定了利益衡量后,接着就必须选择最能实现该利益衡量的“语言的技术”。川岛认为,在战后政治民主化和法学家热切憧憬法律科学性的前提下,法律解释中的“利益衡量”和“语言的技术”,可能而且也应该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川岛的这一学说为当时的民法解释学者所普遍接受,使日本民法解释学的主流沿着“在自觉地选择一定的‘利益衡量’基础上的机能主义方法”的方向发展。[21] 川岛武宜虽然是作为民法大师我妻荣的助手走入法学界的,但他领导的法社会学在战后取得了法学之王的地位,并对作为我妻荣民法解释学之发展的加藤一郎、星野英一等提倡的民法“利益衡量论”产生了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

四、结语 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目前就其表现形态而言主要是一门法学学科,但是,最终将成为横跨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学科。[2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代科学不是在一个民族或一个体制下形成的,而是由科学中心移动来吸收新的要素而形成的。在科学方面,孤立就意味着停滞,在社会主义范围内也同样如此。[23]正如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法律”、“法庭”、“法学”、“法理学”、“法哲学”、“人权”、“无产阶级”、“主义”等词汇都由日本人组合并传入我国那样,作为科学的日本法社会学在对社会问题及其方法论的研究上走过了一条把马克思主义和经验主义与日本社会相结合的漫长道路,它的许多经验和教训无疑有助于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和学科建设。

(日)《川岛武宜著作集》第2卷,东京,岩波书店,1982年,第158页。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25页。

Ronald C. Keith, Law and Justice in China"s New Marketplace, London, Palgrave Press, 2001, p234. (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2》,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87页。

(日)潮见俊隆编:《社会学讲座9—法社会学》,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第242页。

(日)戒能通孝编:《日本的审判》,东京,日本评论社,1968年,第418页。

(日)川岛武宜:《我的法律学进程(2)》,载《法学セミナ—》2号,1956年,第51页。

(日)日本法社会学会编:《日本的法社 会学》(创立30周年纪念),1979年,第267页。

(日)石村善助:《法社会学序说》,东京,岩波书店,1983年,第90页。

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第290页。

(日)川岛武宜:《〈作为科学的法律学〉及其发展》,东京,岩波书店,1987年,第2页。

[12] 何勤华:《战后日本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特征》,载《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62页。

[13](日)渡边洋三:《战后法社会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2页。

[14](日)伊藤护也:《法社会学方法论的检讨》,东京,法律文化社,1988年,第140页。

[15](日)川岛武宜编:《法社会学讲座3》,东京,岩波书店,1972年,第142页。

[16](日)六本佳平:《战后川岛武宜法社会学的遗产》,载《法律时报》1993年1号,第37页。

[17](日)及川伸:《法社会学的理论性展开》,东京,法律文化社,1992年,第236页。

[18] 陈根发:《日本现代法哲学思潮源流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76页。

[19] Paul Philips, Marx and Engels on Law and Laws, Totowa New Jersey, Barnes & Noble Books Press, 1980, p201. [20](日)渡边洋三:《法为何物》,东京,岩波书店,1998年,第17页。

[21](日)甲斐道太郎:《法律解释学的课题—民法解释学的现状素描》,载《法律时报》第37卷第5号,1965年,第29页。

[22]赵振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95页。

[23](日)杉本勋编:《日本科学史》,郑彭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63页。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第3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择2013级临床医学专业的1班和2班,分别视为传统组和PBL组。传统组中,男学生有25人,女学生有25人,年龄集中在18-2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1.5±1.5)岁,高考成绩集中在(540.5±10.8)之间,平均高考成绩为532±12.5);
PBL组中,男学生有26人,女学生有24人,年龄集中在18.5~23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0.5±1.3)岁,高考成绩集中在(542.5±10.1)之间,平均高考成绩为533±11.6)。两组学生在年龄、性别和高考成绩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传统组

传统组学生在生物化学教学中接受传统的教学方式。参与教学的相关事务和人员是教材、教师、学生和教室。授课教师都是教学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教室为普通多媒体教室,教材是由潘文干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第六版生物化学教材。总教学课时为54课时。

1.2.2PBL组

PBL组学生在生物化学教学中接受PBL教学法。教学教师与教材和传统组的一样,都是资深的生物化学教师和潘文干主编的教材,但是教学场所选择在计算机房,所有计算机都已经连网。采用PBL教学法首先要针对一个病例资料对PBL的问题进行精心设计。例如,病例资料为:女性,53岁,糖尿病患者,病程为5年,伴有暴饮暴食、尿频尿急和体重减轻的症状,此外,该病人的空腹血糖为8.3mmol/L,餐后2h血糖值为14.6mmol/L。针对该病例资料设计的问题为:糖尿病是一种什么样的疾病?导致糖尿病的因素有哪些?糖尿病患者通常伴有什么症状?血糖检测和调节的方法是什么?血糖的正常值范围是多少?通过这些问题的提出,可以引导学生不断对糖尿病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加深对该病的学习。此外,采用分组学习的方式。教师首先将学生分成10组,每组5人,分组的时候要注意将不同的学生搭配在一起。首先留出10分钟左右的时间给每组学生进行讨论,10分钟之后,教师提问,每组学生可以抢答,如有补充或质疑,其他组的学生可以举手作答。之后,将每个总结的小任务分配给每个组,让每组派出一名学生代表到讲台上进行再次重申,汇报结果。最后一个步骤是检测教学效果,综合采用笔试和问卷调查两种形式。考试试卷要做好密封工作,采用流水式批改方式。问卷调查采用不记名的形式,考察学生学习能力的进展。

1.3统计学分析

使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当P<0.05时,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将PBL组和传统组中两组学生的笔试成绩比较,可以发现两组学生理论客观题得分差别不是很大,PBL组学生在这个题型中的得分稍微要低于传统组,该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而PBL组学生在案例分析题中的得分要远远高于传统组,此外,PBL组与传统组在积极主动性、分析解决问题、兴趣、团队合作以及资源搜索和利用方面的人数比依次为积极主动性提高人数为44对26,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人数为36对20、兴趣提高人数为35对19,团队合作能力提高人数为37对11,资源搜索和利用能力提高人数为47对17,从以上数据可以明显看出采用PBL教学法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团队合作、资源搜索和利用的能力,提高学生对生物化学教学的兴趣,激发学习中的积极主动性,该差异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

3探讨

PBL教学方法综合运用了提问教学、情境教学、分组教学和探讨式教学的形式,在具体教学过程中,坚持以学生为主体,同时充分发挥生物化学教师的主导和引导作用。PBL教学方法一改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拼命地讲,学生端坐着听讲和一个劲的记笔记的状态。相反,学生在教师的指引下不断自主学习,充分发挥逻辑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自主摸索、展开激烈的探讨。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不仅能够更灵活、更透彻地掌握基础知识和技能,同时还能够不断地锻炼口头表达能力、团结合作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分析和探究的能力,学生们共同展开一个医学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在快乐中学习,在合作中成长,共同进步。采用PBL教学法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团队合作、资源搜索和利用的能力,提高学生对生物化学教学的兴趣,激发学习中的积极主动性,而传统的教学方式是无法取得如此显著的效果的。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第4篇

现在我们学校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体现在:

1、严格确定一个指导教师所能够指导的毕业生的数量,是1比20,也就是说一个老师最多只能够指导20各学生的毕业论文。

2、加强了在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评阅、答辩以及成绩评定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来说,法学本科论文写作的程序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指导教师。选择指导教师和选择题目一样重要,有时仅仅从名气和一些外在的东西作为选择的标准不见得是明智之举,应当以是否严格作为标准,因为这样的教授,因为他们更有效率,而且更看重你的研究。

(2)确定题目,进行开题。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向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报告你选择的题目的意义以及研究现状,你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方法和思路,你做了哪些准备,比如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文章,搜集到的文献资料,以及你对自己论文写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指导教师或者开题委员会回你就所拟写的题目提出各种意见,支持的意见,反对的意见,改进的意见等等。

按照现在不少老师的要求,在正式写作之前,是先要搜集资料和撰写提纲的,因为对于指导老师来说,判定一个学生的论文到底能够写道什么水平,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你搜集到了什么样的文献资料,没有好的米是一定做不出味道好的米饭的,另一个就是要看你的论文的提纲如何安排布局,这个论文提纲包含了你的论文的结构和主题,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你的写作思路,所以至关重要。

(3)初稿写作阶段。在完成了以上准备工作之后就可以进入初稿写作阶段了;在初稿写作之中,可以就遇到的问题同指导教师交换意见,也可以向同学或者其他的先进们寻求帮助。

法学本科论文范文第5篇

(一)专业培养方向设定模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教学,但是对于法学专业设置及毕业生今后的发展方向并没有更多的思考和设置,并没有针对自身特点确定培养的发展方向、确定今后毕业生的就业可能,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体现出培养的侧重点,造成了很多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既没有科研能力、不能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同时也不具备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点在如我校一样的普通本科院校中普遍存在。没有对自身培养方式、就业方向的思考和定位,使得专业培养的方向设定不够明确,没有形成结合学校及学生特点的层次分化。

(二)教学理念方法缺乏创新教学中仍然延续以往的讲授型教学,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主导,缺乏与学生的互动以及对学生主动分析能力的引导和培养,学生自身缺乏对专业理论研究的能力;
教学内容也多为知识理论讲解,注重学科自身理论体系的完整和知识的系统性,授课中也缺少对实践能力的培养内容;
运用教学手段比较传统,方式方法单一,改革进度迟缓,缺乏创新精神,很难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和对专业内容的兴趣。

(三)实践教学过少,法律从业技能不足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律实践联系不紧密,课堂教学立足于书本教学,学习的知识也不过是应用于书本案例,“从书本中来,到书本中去”,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不够重视,没有真正的接触到法律实践的环节;
同时在课程设计上实践课课时较少,而且实践课教学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没有切实的动手动脑,缺失了对从业技能的锻炼。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技能训练不足,很难从根本上真正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二、设计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立足点

(一)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改变传统教学中灌输式教学,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开展自主性分析,加强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使学生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理念习惯,改变以往重理论轻实践,重成绩轻能力,重固有轻创新的旧有理念,在各方面积极做出转变。

(二)完善课程培养方案,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使课程设计比例更加科学合理,加大实践课、讨论课等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基础课程比例,并力求实现实践教学的切实有效性,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管理,建立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及监管体系,提高学生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学生适用所学知识提供适合的实践平台和机会。

(三)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建设的切实需要立足于学校自身的办学宗旨和人才培养方向,结合区域经济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特点,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完善相关课程设置,加强学生从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能够较好的掌握从业中要求的说、写、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出色、具备专业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法学专业应用性人才。

三、法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方法

(一)完善教学内容设计,丰富教学手段,强化创新思维对教学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使不够明确的教学相关过程具体化,杜绝教师的随意性,同时加大实践课程的教学比例,切实完善实践课程内容,使学生真正得到锻炼和实践的机会,加强学生实际的书写、语言、分析等能力的培养和运用,并以考核的方式对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各种活动加以管理,细化相关考核细则和规定。在授课来源上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初高中知名教师、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来校,以授课、演讲、报告及座谈等不同的形式,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维,同时加强教师及学生同外界的联系,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加大任课教师对实践活动的参与,或者任用兼职法律实践事物的教师任课,保证教学质量。

(二)制定完善合理的教学质量评判体系,加强科学有效的教学管理针对学科特点,制定法学专业各门课程相对应的课程改革计划及进度监察体系,对计划中各个环节加以实时监控和管理,制定个环节完成设定指标参数,细化各个进程中每个步骤的要求和作用,及时发现计划中的疏漏和错误并作出实时改动。严格实施合理的考评制度,实现有计划的完善过程,逐步形成量化体系。同时加强监控教学、服务教学等工作,在教学管理环节运用科学有效的手段,细化相关规定和实际操作规程,杜绝人为意志的判断和决定,从教学工作的各方面入手进行全方位监控,同时运用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实现对教学工作的支持和对正常教学工作的保障,实现管理的切实有效性。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服务理念及实际行为的运作。

(三)做好毕业生情况总结工作,加强实际跟踪和信息反馈对学生在校的考试成绩及参与各种活动情况及时记录,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及时汇总,对学生毕业后3年内的就业、工作情况实施跟踪调查,形成从新生到毕业生的一条龙持续存在的档案管理,对毕业生考研、通过司法考试、考公务员、社会就业等各数字进行总结,分析本专业毕业生就业面临问题及如何快速解决并及早适应工作需要,掌握社会需求,并对培养方案进行有必要的实时修改,使之更为合理和科学,增强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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