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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审计法制工作意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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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制工作意见【五篇】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审计项目 审理 复核

审计项目审理是指审计机关法规部门依据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修改,并提交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行为。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法制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议,法制部门对审计项目的复核应向审理转变。随着审计署《审计署2008-2012年审计工作规划》的制定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改进审计复核工作,探索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同年九月,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审办法发?2008)229号,以下简称《审理办法》),开始在审计署各司局试行审计项目审理办法。本文拟结合法规工作实际,参照《审理办法》,通过分析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探讨审理工作的实际操作,提出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以期对审计机关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审计项目复核到审计项目审理的主要转变

(一)形式审查向实质审查的转变。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审计质量把关应该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进行。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主要围绕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以下事项开展: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而对于指引审计工作的审计实施方案、形成审计结果所依据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取证材料并不要求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在实际工作中,脱离了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复核就只能停留在核对数据、核对法规适用等最基础的层次上,无法判定审计项目是否达到了预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果,没有充分发挥审计质量控制的作用。针对这一矛盾,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提出了实质审查的要求,在保留了复核审查内容的基础上,更把审计实施方案的合规性、针对性和执行情况、审计证据的四性以及同类问题处理的一致性纳入了法规部门的审查范围,既审查审计结果类文书,也审查审计过程类材料,既审查审计结论的表述、定性和法律适用,又审查支撑审计结论的取证是否充分有效,大大拓宽加深了法规部门的审查广度和深度,提高了审计质量把关的层次。

(二)事后审查向提前介入的转变。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审计机关法制部门介入审计项目开展复核的时点是在审计项目现场审计结束以后。虽然在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必须查阅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但反馈意见由于文件篇幅、文字表述等原因,往往难以全面清晰的从被审计单位角度反映问题产生的背景和原因。法谚云“讼听双方”,复核人员能够就审查材料和审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但和被审计单位缺乏直接的交流,不利于复核人员对审查材料作出全面客观的判断。为此,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审计项目,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法规部门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笔者所在审计机关曾于去年试行过复核人员参加审计项目交换意见会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复核人员在现场听取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双方的意见,一方面实现了审计质量控制关口前移,在现场就反映问题的定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有效性、适应法规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出意见,既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又方便业务处室在审计现场及时修改完善;
另一方面提前熟悉项目情况,更加客观全面的了解审计项目的背景和反映的问题,为复核项目打下良好基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把提前介入审计项目作为制度确定下来,有利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单一项目审查向同类项目对照审查的转变。在以往的审计项目中,由于对审计处理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比较可行的参照体系,更多依赖于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而不同的审计人员因其对适用法律的认识不一,对问题轻重的判断不同,导致“同事不同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审计人员要对同类项目审计报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进行审查。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审计项目,更要关注本机关乃至其他审计机关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机关对同类问题统一定性、统一法规适用、统一处理处罚尺度,监督规范审计工作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规避审计风险。

二、如何开展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既属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范畴,也属于审计权力约束范畴,是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和结果,对审计全过程的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前调查情况制定的、指引整个审计项目开展实施的“作战计划”,它制定审计目标、评估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范围、确定审计重点,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也是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重点审查对象。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程序性问题。审理时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审计署第6号令,以下简称审计署六号令)对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程序性要求,审查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时是否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是否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遇有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情形时是否按规定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或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一环节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实质性问题。在有审计工作方案的情况下,应首先审查审计实施方案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是否与工作方案保持一致,并结合审前调查情况作出了细化安排。其次,应审查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是否可行、审计重点是否恰当、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可行、审计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审计分工是否明确,从而判定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三、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这一环节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方案与实施“两张皮”的情况。审理时应对照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日记判定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完成。在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并写入审计报告中;
其他事项的审计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日记中有完整的记录。

2.审计证据的审理。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对审计证据的审理重点是支撑审计结论的证据是否具备“四性”:

第一、审计证据的客观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和主观推断,这是取证材料作为审计证据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属性。

第二、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证据用来证明或否定某个审计事项时,必须与该事项之间必然存在的联系,并与审计目标相关联,不具备相关性的材料对审计事实的认定毫无用处。审查证据时应判断取证材料与待证事实是否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剔除冗余证据。

第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数量能够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审查时应判断取证是否达到了审计人员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

第四、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必须依合法的程序取得,以合法的形式固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审计事项的依据。没有以合法形式固定的证据,如被审计单位未签字盖章、审计人员也未注明原因的,也不能作为审计证据。

3.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对此类文书的审理大部分延续了审计复核的内容,即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

(二)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突破了复核工作以查阅卷宗为主的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加了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方法,更大程度保证了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1.参加交换意见会。审理人员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应参加与被审计单位召开的交换意见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反映的意见情况。审理过程中,必要时审理人员可以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或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2.审阅材料。业务部门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后,审理人员应对以下材料进行查阅审理: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代拟的审计结果类文书;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3.询问相关审计人员。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就相关问题及时与审计人员及业务部门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情况。

4.召开审理会议,出具审理意见书。审理人员应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业务部门的主要分歧、补充完善或修改问题的方法措施等提出审理意见。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审理会议,在审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出具审理意见书。

5.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法规部门出具审理意见书后,业务部门应对审理意见书的采纳情况作出书面反馈。涉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同类项目同类问题定性处理的一致性和其他重要事项等问题,应由法规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直接进行修改,对重要修改情况形成书面说明并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

(三)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审计项目复核工作中,法制部门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法规部门和审理人员不仅要对出具的审理意见负责,还要对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中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对经由法规部门修改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恰当性负责。

三、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审理会议制度的完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增加了召开审理会议这一程序,确保了审理意见是法规部门集体讨论决策的结果,而不是个别或几个审理人员的个人判断,增加了审理意见的公信度。审理会议作为审理工作的核心部分,应进一步明确其形式、内容和职责。审理会议由法规部门领导主持召开,法规部门其他领导、审理人员和审计组有关人员参加,实行民主集中制,会议的讨论过程应当书面记录。此外,审理会议不仅应就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展开讨论研究,更应该承担监督审理行为,总结审理经验,制定审理内部操作规范等职责,为加快建立审计项目审理制度的奠定基础。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一)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将“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修改为“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
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避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三)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使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限制,未能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四)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

(五)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六)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样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八)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关于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制定依据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是指审计报告包括的要素及其内涵;
类型是指审计报告的种类;
格式是指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式样。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依存,构成了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审计报告的定义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它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注册会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二是实施了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

需要指出的是,本定义只是为了照顾已形成的习惯,并不完全符合审计理论。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准确的理解。根据审计理论,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公认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规定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1)该文件或记录是审计后编制的,为满足证券法规对发行证券公司的要求;
(2)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由此可见,更准确的定义应为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文件。而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三)形成意见前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完成以下程序,以最终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1)复核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审计工作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并根据发现错报的领域判断原审计计划是否存在缺陷。如果认为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对会计报表认定形成结论,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或者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或者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确定会计报表整体的反映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复核的重点是对试算平衡表中重要账户进行测试,核实总账余额的准确性。(3)复核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只要重要,就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并相应地调整试算平衡表。对于不重要的错报,要进行汇总,并评价总额是否重要。当累计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直到满意为止。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复核工作底稿。任何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由其上一级负责人进行复核。例如阅历较浅的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由高级审计人员进行复核;
高级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通常由经理进行复核;
负责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复核所有的工作底稿,重点是经理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报告的责任

注册师应当根据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所谓会计报表整体,就是审计涉及的全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而不是特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交易。无论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还是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都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五)审计报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一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就表明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表明了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工作和结论,因此,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使用人在缺乏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产生误解。

(六)审计报告依法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因此,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关于审计报告的基本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所谓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如果要素不完整,审计报告就会出现缺陷,其效力就会受到怀疑。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八项,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则视报告类型不同而调整,其中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在意见段之前有一个或多个说明段,用以说明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

(二)标题

从国外情况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标题应当带有“独立”字样,并在标题中使用“独立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别于由其他审计师(如内部审计师和政府审计师)出具的报告(因为这些审计师不必遵守与独立审计师相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时使会计报表使用人清楚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各个方面是没有偏见的。我们在修订时曾设想在标题内增加“独立”字样,但考虑“审计报告”已广为公众所接受,不增加也不会产生误解,因此,最后采纳了专家的意见,未作变动。

(三)收件人

审计报告通常致送给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以防止发生分歧或审计报告被委托人滥用。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七条的规定,审计师的报告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具体情况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恰当致送。从国际审计准则要求看,当地法规(local regulation)是注册会计师致送审计报告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我们查阅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发现有关致送审计报告的规定;
即使存在这方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防止发生歧义。因此,没有增加“当地法规”这一要求。

(四)引言段

引言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段落。开头应说明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项审计工作,并描述两方面内容:(1)已审计会计报表。应特别注意的是,审计报告中提及的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应与后附的经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一致。(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还明确了管理当局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五)范围段

在我们参加最近几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会议上,相关准则修订任务组的专家对该措辞的意图是“向读者传递审计师并不检查每笔交易和支持凭证”(to convey to readers that the auditor does not examinee very transac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此外,我国地区《审计准则公报——财务报表查核报告》第十四条规定:“查核报告应说明查核工作系包括以抽查方式获取财务报表所列金额及所揭露事项之查核证据”。因此,从中文的理解角度,“抽查”的涵义更为恰当。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既要评价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这样,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着眼于会计报表整体,而非独立的每个账户或金额。

第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后,有必要将所获取的各种证据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作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总是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不断将获取的证据综合起来,而最后的综合不过是审计程序结束时的一个而已。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一定是完成了审计工作。

(六)意见段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段落,表明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意见,而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意见段说明两方面的:一是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即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公允反映,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1)会计政策的选用和重大会计估计的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2)会计报表使用人判断或决策的事项均已得到恰当地表达和披露;
(3)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已经得到合理的分类和汇总;
(4)按照重要性原则,会计报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实质。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因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在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因为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迅地址的信笺上,无需再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应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
(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
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
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
(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
(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
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
(2)存在可能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
(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
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
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
(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
(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
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一、改变作风履行职能推动审计工作上新台阶

㈠领导带班作业科学安排项目

我局有13名审计人员。为解决人员少、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局从领导班子抓起,制定了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从局长到班子成员,明确分工,项目到人,深入一线带班作业。今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一开始,我局5名领导干部便带领自己分管的科室干部一起进点,从审前调查到审计查账、审计延伸、审计处理等各个环节,和审计干部一起并肩工作。今年6月份,县政府交办了一项城建审计项目。在基建审计组长缺位的情况下,我局副局长李金重担当主审,带领审计组投入工作。他在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审计员,带领审计组成员及时完成了任务。今年上半年,他一人担任主审,就完成了3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基建审计项目。

审计时间不足是我局审计工作面临的又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我局今年全面实行送达审计制度。这样一来,小的审计项目可提前3天完成,大的审计项目可节约一半时间。我局还抓住“空档”,抢时间。过去,每年全县企业奖励升级审计都安排在2月份,需半个月时间,不但占用了相当大的力量,而且经常和预算执行审计在时间安排上产生矛盾。今年,我局抓住年底审计工作总结结束后,干部队伍休整的空档,统一安排,从1月29日至2月6日,利用9天时间,完成了全县63家企业交纳税金、固定资产投入、引进外资等主要项目的审计。通过审计,6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被取消奖励资格,9家企业降低了受奖档次。此项审计项目的时间前移,填补了时间安排上的“空档”,为下一步预算执行审计在时间上提供了可靠保证。

㈡创新审计处理,优化发展环境

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审计处理既要体现严格执法,维护现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坚持“四宽四严”的原则,即:促进经济发展从宽,损失浪费从严;
改革失误从宽,明知故犯从严;
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从宽,用于个人和小团体消费从严;
初次违规从宽,屡查屡犯从严。对一般违规问题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调账处理,对情节轻微的有问题资金当场进行纠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的财务行为,结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对财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和业务指导。近两年以来,现场培训和业务指导人员42人次。

㈢转变作风贴近被审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在转变作风做好服务方面:一是实行送达审计,少给被审计单位添麻烦,一年以来,我们改变了一往就地审计的做法,对36户被审计单位实行了送达审计,这样做第一减少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人员的应酬,审计期间不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工作开展;
第二不牵涉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精力;
第三避免了请吃请喝不廉洁问题的发生。被审计单位比较满意。二是实行一审双果,一次审计,出具两个报告,完成两个项目,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进点审计次数,少添麻烦;
三是审计处理坚持“四宽四严”原则,为被审计单位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工作环境。四是组织实施“131”服务活动。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我们组织实施了“131”服务活动。即:审计一个项目,做好三项服务:办成一件实事,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建一份经济档案,为县委、县政府提供一条审计信息。服务工作实行一项目一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通过服务活动开展,为企业办实事8件,提改进意见建议725条,建经济档案14份,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审计信息19件。五是征求意见取得支持让单位满意。在审计监督工作中,我们采取两种方式征求意见:一是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请到审计机关交流情况,交换看法,进行思想勾通。今年共请单位领导到审计机关交换意见30人次。二是领导上门回访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由局领导带队到单位回访36余人次。

㈣政府交办项目审计节省建设资金346万元

配合县城改扩建工作,受县政府委托,我们先后对12项城建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通过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决算全程审计监督,保证了工程质量,避免了损失浪费,扼制了高估冒算行为,审计投资总金额2907万元,审计核减346万元,通过审计进一步强化了城建工程管理,保证了工程质量,为财政节省了建设资金。

二、强加压增动力下大力抓好争创精品工程工作开展

㈠强加压,增动力,创精品

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争创精品项目活动中,注重抓好三支队伍,即:抓好主管局长、股长、审计组长。要求主管局长跟班作业,一线指导审计工作开展;
股长签定审计项目责任卡,严把审计程序关;
审计组长签定审计作业岗位责任书,对审计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责任到人。为了加大争创精品项目力度,每个项目审计我们做到了“七个统一”,一是统一组织审前调查,为项目审计寻找突破点;
二是统一进行审前培训,掌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
三是统一进行审计工作方案的审定、把关;
四是统一由主管局长带队审计,抓廉政措施落实;
五是统一研究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提高审计质量;
六是统一进行审计回访,征求意见;
七是统一对项目审计入档资料通过三级复核进行把关。“七统一”强化了对审计项目的领导,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创精品项目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㈡按6号令要求进点前抓好六个方面重点

1、选派审计组长由主管局长把关。

项目审计组长的选派,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和审计人员业务技术状况,由项目主管局长汇同业务股长协商,指派审计组长,提出质量要求。

2、签定项目目标责任书。

每个审计项目实施时,分别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审计组长签定项目审计目标责任书,做到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到人,全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3、审计工作方案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把关。

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由业务股长安排审计组长具体制定,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人员分工合理。审计工作方案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审核把关,由主管局长签发实施。

4、开好审计见面会。

项目审计见面会由主管局长负责,带领审计组人员同被审计单位领导以及有关科室人员召开见面会。一是公示项目立项依据,审计内容、范围、时限,进行政务公示。二是公示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5、做好审前调查。

把项目审前调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状况,掌握基本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寻找财务管理漏洞,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6、进点前组织好工作交流。

项目审计进点前,组织业务骨干工作交流,借鉴体会及做法,用他人经验做法武装自己,提高工作效益。

实施中突出三项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实行主管局长、审计组长负责制。

1、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组织审计人员正确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证据收集做到事实清楚,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每一个证据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2、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审计日记要求:项目名称完整、准确,人员分工明确,时间排列有序,记录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违规事项与工作底稿有对应关系。

审计工作底稿要求:做到一事一稿,记录要素齐全完整,审计工作底稿附有审计证据,有索引及页次,有复核意见。

3、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基本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格式规范,审计依据明确,基本情况完整清晰,对会计责任表述完整准确,评价意见准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有征求意见。

审计终了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审计复核工作到位。审计组、业务股、审计复核内容完整、明确,复核意见恰当。

二是项目审计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到位。局规定由审计组长负责项目资料归纳整理、排列和建档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建档、归档责任制。

三是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决定落实到位。第一组织审计组二次进点,宣传审计法,督促落实审计决定。第二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实行请上来征求意见和审计机关领导上门征求意见两种方式,促进审计决定落实。第三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让社会加压促审计决定落实。

围绕落实责任,我们采取了五条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跟班作业工作制度》,规定主管局长为项目责任人;
二是建立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三是实行一项目一回访制,上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了解审计组人员执法情况;
四是实行执法廉政反馈制,接收被审计单位监督;
五是对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评选精品审计项目。

三、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地抓好机关廉政建设工作

㈠划分分管范围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把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贯彻好、落实好,我们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给班子成员划分分管范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了目标、责任、要求到人。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⑴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对班子成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班子成员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

⑵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及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

2、领导班子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

分管职责:

⑴经常分析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对分管的股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批评,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⑵结合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推行依法行政。自觉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党员民主生活会。

⑶对分管下属的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从源头上抓牢,加大教育力度

廉政学习教育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如何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牢,我们改变过去学习教育“大面轰”、“一阵风”的做法。把审计一线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作为廉政学习教育的切入点,从源头上抓起,从根本上抓起,有的放矢地开展了三项教育。即:自身教育。每周五上午集中进行学习,对每个干部约法三章,严格执行审计署的“八不准”纪律,加强每个审计人员廉政审计的自觉性。警示教育。利用《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等报刊杂志的典型案例,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使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前沿阵地教育。局党组把被审计单位当作廉政建设的前沿阵地,在每个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分管局长在搞好审前调查的同时,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会计进行廉政教育,这样实行双向教育,互相监督,保证了审计前沿阵地廉政的牢固性。

㈢从程序上抓严、加大责任力度

围绕做好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工作,真正落实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廉洁审计的要求,局党组把审计程序的每个重要环节当作廉政建设的重点来抓,并实行局长、付局长、股长、审计组长四级责任制。一是责任追究制。在年初审计工作计划下达后,由局长和分管某项审计的付局长、审计组长、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一把手、会计,分别签定双向廉政责任状。这样责任明确,双向到位,人人有责,以加强教育和约束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二是局长带班审计作业责任制。为了监督约束和规范每个审计人员的廉政审计行为,我们针对全县审计面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少的特点,局党组实行了局长带班审计作业责任制,制定了《局领导带班作业工作制度》。在审计程序的重要环节上,如审前调查、审前廉政教育、审计进点、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审计处理等环节,分管审计项目的付局长亲自带队跟班审计作业,严格把关,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领导形象,带动和影响全体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严格做到清正廉洁。三是审计组实行廉政反馈卡和回访制度,接收被审计单位监督。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局长带队对被审计单位逐一登门回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廉政反馈卡制度,对出现不廉洁问题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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