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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食品安全法论文【五篇】

时间:2023-07-03 14:3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一种统治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将该统治置于理性的价值领域进行判断,只要符合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合法的;反之,即使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赞同、支持和忠诚,也是不合法的。这种理性的标准,在古代是某种永恒的美德、正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食品安全法论文【五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法论文【五篇】

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第1篇

一种统治是否合法,首先必须将该统治置于理性的价值领域进行判断,只要符合这种理性的标准,就是合法的;
反之,即使得到了人民大众的赞同、支持和忠诚,也是不合法的。这种理性的标准,在古代是某种永恒的美德、正义等终极真理,近代则是卢梭提出的“公意”。经验性分析的合法性理论的代表人物马克斯•韦伯认为:一种统治的“合法性”,也只能被看作是在相当程度上为此保持和得到实际对待的机会。他认为:合法性就是促使人们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它不过是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亦即人们对享有权威者地位的确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而已。哈贝马斯在两者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建性的合法性理论。他既批评规范主义的抽象性,同样也不认同经验主义忽视价值标准的功利性。他认为:“合法性意味着,对于某种要求作为正确的和公正的存在物而被认可的政治秩序来说,有着一些好的根据。一个合法的秩序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论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在事实上被承认。”这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解析了合法性的内涵。在我国理论界学者普遍认为一个比较合适的合法性概念应该是规范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结合,既要强调公众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态度,也要看中涉及这种心理的价值因素。即合法性应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共秩序的建立和维持依赖于公民对它的认同和支持;
二是公共权力的取得方式和使用范围必须正当;
三是公共权力要符合一定价值取向,服务于公共利益。维护食品安全是现代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更是政府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应尽之责。正是由于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才显得更为重要。同时鉴于我国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问题使得政府公信力下降,如果不予以正视将会危及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本身的严峻性,更是维护政权合法性和政府合法性的必要手段。综上,可以看出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这一公共权力具有合法性。原因在于:第一,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需要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第二,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源于我国法律的明确授权。第三,食品安全是民众所关心的民生问题中重要的一块,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领域,因此,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行使食品安全监管的公共权力,也可以说这是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其最终目的在于服务公民。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危机的概念是由哈贝马斯提出,他认为晚期资本主义陷入了因政治制度失去信任而带来的合法性危机。我国有学者认为:由于合法性意味着民众对政治系统统治的支持与认同,所以,所谓合法性危机就是一种直接的认同危机。其实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回避政治合法性问题的存在,也都无法逃避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困扰。由于合法性资源是一个由历史到现实的动态演进过程,具有流动性,过于倚重执政权的历史合法性会使得我国政府的合法性在新的社会中遭到挑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种种因素使得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产生了危机。实践中,我们将抽象性的合法性理论融入现实的公共权力里就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具备合法律性,即形式合法;
同时公共权力也应具备超出法律层面的合法性,即实质合法。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从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进行了,其中关于规范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并不在少数,但是立法成效却并不尽如人意。我国在196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1979年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200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仍然出现了众多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备受质疑。尤其是近几年来的食品安全监督缺失,引发社会的不满,甚至已经引发了某种程度上的政权合法性危机。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为形式合法性危机和实质合法性危机。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形式合法性危机

我国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的形式合法性危机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

1.立法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主要由食品生产和流通、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构成。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因为分段立法造成条款相对分散,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多是原则性和宽泛性立法,缺乏对问题进行清晰的定义和限制,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空隙和交叉。同时在部门分散监管上,造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而“无人负责”的局面。加之管理机构之间权属不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和政府与行业协会沟通的断层等多方面都导致了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

2.执法层面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虽然很多,但是在落实上却出现了问题。首先表现为:由于地方利益的保护以及基层执法人员对自身职责的履行产生偏差,使得基层政府在兼管食品安全问题时采取不作为。其次,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经常以“严打”“专项整治”等非常规性方式展开工作,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促进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和连续性。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足引发的政府实质合法性危机

1.政府在监管食品安全时忽视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立法时对违反相关法律的生产者、经营者采取了纵容态度。使得相关人员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其因违法所获得的利益,才会使得此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政府更看重经济的发展因此更倾向于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大大弱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共权力行使存在异化。

在我国普遍存在委任立法现象,其实质是一种立法权从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转移的过程。过去几十多年来我国实行的是一种渐进式的市场经济改革,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这一过程中依然掌握了大量权力,这导致立法寻租现象的涌现。职能部门被俘虏或者干脆主动通过立法来强化自己的利益。同时,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公权力缺乏监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食品安全的事件。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合法性建设

政府和民众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关系:一部分人组成政府,以税收的形式收取了民众的钱,就应给民众提供其所需要的物品与服务。民众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的质量来衡量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因此,为社会提供其所需求的公共物品与服务是政府权威的来源,也是政府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性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现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在加强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建设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形式合法性建设

在立法层面中加强政府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建设,就必须做到两方面:一是对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系统的梳理。由于食品种类繁多,食品安全涉及的知识、技术的专业性较强,而立法时各个领域多部法律难免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因此系统梳理厘清各个部门的权限以及发现监管漏洞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完善立法程序,确保立法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也只有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才能提高立法的民主性,才能平衡各方利益,真正改善食品安全问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是通过立法明确并严格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减少各部门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与沟通,通过联合执法、监管协作打击食品安全安全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吸收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等其他社会力量来监督食品安全执法。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与政府实质合法性建设

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并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1996年英国爆发的疯牛病、1997年香港禽流感、1998年东南亚猪脑炎、1999年比利时等国二恶英、2001年欧洲爆发口蹄疫、以及2009年发生在我国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还有引起众多争议的转基因产品可能对人体产生潜在危害等。食品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清楚地意识到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存在诸多弊端和问题,也应引起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依据全国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点分析,2009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食品方面投诉60740件,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1621件,比2009年增长24.1%。主要问题表现在:
1、农产品、禽类产品的安全状况令人堪忧。(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在一些地方在种植中滥用激素类农药以保收成,在养殖中乱用激素和其他药物以增加产量却使农畜产品却受到污染;
(3)重金属污染,即在农禽产品中含有超标超量的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重金属物质。

2、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添加有毒物质的情况屡屡发生。(1)加工食品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如: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
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2)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了可供食品加工用的添加剂品种及其用量和在产品中的残留限量,超量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曾有在面粉中超限量添加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在腌菜中超标量多倍使用苯甲酸;
在饮料中成倍超标使用的化学合成甜味剂等等。(3)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适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身体有害)。例如:为使馒头、包子增白使用二氧化硫;
为使大米、饼干增亮用矿物油;
用甲醛浸泡海产品使之增韧、增亮,延长保存期;
为改善米粉、腐竹口感使用“吊白块”(一种化工原料,学名甲醛次硫酸氢钠)等等。

3、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食品的原料和加工程度决定了它具备一定的微生物生长条件,食品加工制造过程和包装储运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发生微生物的大量繁殖。如一些奶制品生产加工及包装条件简陋,屡屡造成食品变质;
又如我国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有很大部分是由微生物引起。在我国,易造成食物中毒的病原微生物主要有:致病性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每年都有发生,尤其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容易发生。

4、生物技术产品的出现、转基 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同样带来了安全性问题。如今,转基因食品早已摆上了人们的餐桌,比如人们大量食用的番茄、甜椒,大豆粉、大豆油等大豆制品。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类有害,但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目前人们所担忧的是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转基因产品是否对人体无毒、无副作用,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是否“实质等同”无显著差异。从国内外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来看,转基因食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潜在危险:可能损害人类的免疫系统(标记基因);
可能产生过敏综合症;
可能对人类有毒性;
对环境和生态系统有害;
对人类和人体存在未知的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规范和保障食品安全体系。总观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单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

1995年正式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应是我国现阶段最全面地对食品卫生、安全作出规定的法律。但是现在的《食品卫生法》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食品卫生法》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允许的残留量,总含291个 指标;
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这样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又如该法中没有规定为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者提供原料及其他材料者予以处罚的内容,应当说这是在规范食品市场法律中的重大缺陷。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颁布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对策

食品安全是社会秩序和稳定,以及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曝光率急剧上升,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销售的“问题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仅危害了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学界对此已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和论述,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尚没有形成体系。因此,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引起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重视,从而为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一种方向,为食品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开展的研究。

1、学界关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学科和领域的学者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和界定,但由于学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如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与相对安全二种不同的概念。[1]张涛认为绝对安全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2]与此相称,相对安全指“一种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确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强部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4]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视角和理论基础决定着学者们得到不同的见解,从另一方面来说,正是这些不同的见解共同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研究的进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样,“分析优于定义”,从不同学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着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保证;
二是食品不存在潜在的风险性;
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其依据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范围”。

2、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研究

2009年我国相继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确保公众消费安全等有着继往开来的重大意义。学者们从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偏差,并通过考察研究分析了当下制约食品安全法律实施的阻力,当然对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学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行政执行的重要依据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有关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自然成为学界研究和讨论的首要问题,许多学者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角度出发,依次来讨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因由。

许多学者认为2009年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台较晚,存在指导作用低的弊病,没有充分显示新形势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与欧盟相比,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对较晚。这或许是因为我国人口众多,一直在致力于解决食品供应问题,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视”。[5]在此,张小勇举了个贴近实际生活的例子,对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性进行有力的论证,他指出“我国规范生猪屠宰的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但对牛、羊等食用动物屠宰还没有明确的规范,与现在的社会实际情况脱节”。[6]再者,李凯年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也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肉类食品卫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点屠宰场水平低下,私屠滥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屡禁不止”。[7]

2.2行政执法覆盖面较低

行政执法是学界关注和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内容,学者们从行政执行的各个环节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提出当下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法力度不够,行政管理的覆盖面较低,从而无法有效的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规制。

食品从最初原材料的生产到最终在市场上流通,要经过众多环节,而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不安全的因素。农业作为我国的源头产业,有学者指出,我国“每年有20多万吨,一千多种农药施用于农作物,有些甚至是违禁药物;
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万吨,平均施用量超过400kg/h㎡,大大超过美国和欧盟施用225kg/h㎡的标准”。[8]显然国家的作用在这一阶段缺位,而农民不能也无力解决和考虑到这些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提出的那样,“粮食原料进入流通后,首先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由过去国家粮站统一集中收购转变为走向市场自由收购,在收购中对质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齐,使劣质粮食进入流通市场提供了可乘之机”,[9]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的问题。

2.3食品安全司法处罚力度不够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违反食品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差甚远,贾敬敦认为“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会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法律对于出现问题的商家惩处也相当严厉”、“这样严厉的处罚使经营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维护食品的安全”。[10]如“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属有罪,处以25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5年以上的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而“法国将假冒伪劣食品与和军火走私并列为威胁消费者生活安全的有害产品”。[11]为此,葛少锋认为“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呈恶化趋势,现有法律法规中的惩罚力度不强可以说是一条重要原因”。[12]

3、学界对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的对策研究

有关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的学者们,如向平萍、王艳林、王世洲、楠轩、程东等通过对不同地区食品安全法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调研,针对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

3.1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与时俱进”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观点在于: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和维权的重要依据,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规范。为此,学者们提出,应坚持立法先行,逐渐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会的控制。例如程东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每个国家都需要面对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进出口行业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已经不单单是各个国家自己的问题了,应及时“调整和完善标准的内容和指标,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相接轨,满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贸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13]同时,向平萍指出“要引导公众的道德意识,例如加强对农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其在种植养殖方面合理使用农药兽药,从源头上控制、防止源头污染"。[14]

3.2建立从“从农田到餐桌”的“一条龙”监管

学者们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单纯控制和监督一个环节和过程就能实现的,必须从食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控制。例如有学者指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高级目标,将安全和质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产至消费整个过程中,可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及消费者在确保食品的安全及质量上均要发挥重要的作用”。[15]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王艳林称中国的食品安全应以《食品安全法》为龙头,以国务院实施条例为轴心,会同各个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食品标准、地方食品标准和行业标准为细化规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16]达到从源头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有些学者针对当下我国食品市场中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效应,从而直接或间接的助长了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滋长,促成了违法经营者的投机心理和机会主义,为此,学者们针对性的提出了应根据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加大违法行为的成本,以对违法行为产生有效的威慑。例如王世洲认为,发达国家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过处罚使其倾家荡产,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或者直接禁止其终身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17]李长健进一步分析“由于企业违法经营的源头在于赢利,一旦其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那么企业就自然会选择遵纪守法,不再生产经营不安全产品”,[18]因此,对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者要加大惩罚力度,增加对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恶意侵害消费者行为的惩罚赔偿金额。实践证明,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只有加大违法责任的处罚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击食品犯罪”。[19]

参考文献:

[1]蒲民等著:《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特点分析》,《中国标准化》,2006年,第19一20页.

[2]张涛著:《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22页.

[3]石扬令等著:《我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我国农业出版社,2004,5(30).

[4]颜景辰等著:《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对策建议,政策研究》,2004,7(25).

[5]周峰著:《欧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第10期.

[6]张小勇等著:《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切——对天津市消费者的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04,(9):35.

[7]李凯年著:《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突出解决任重道远》,载《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04.

[8]《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过20万人》,http://.cn.

[9]罗丽等著:《市场经济条件下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现状及管理对策》,载《中国公共卫生》2001.

[10]贾敬敦著:《中国食品女全态势分析》,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12.

[11]钱贵明著:《论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

[12]葛少锋著:《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载《社科纵横》2002年.

[13]程东著:《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控制体系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场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艳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论》,中国计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17]王世洲著:《从比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长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长健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困境及对策》,法治论丛.2006(3).

[19]孙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载《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6.

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俗语说的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天”。食品安全事件在全球范围内频繁发生,引起了各国政府高度的重视。我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国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食品工业也取得了大发展,然而与此同时,食品工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其中最大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所以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法律研究

一、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社会稳定。

21世纪以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几乎每年都有发生,“例如:非典、奶粉事件、苏丹红等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人们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一次又一次恐慌。”①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造成了群众的心理压力加大,也会激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和国家机关、生产企业之间矛盾的尖锐,从而会严重影的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此可见,食品安全问题无疑会影响到到社会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问题会影响人民的生命健康。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近几年呈上升的趋势。因食品安全问题中毒和死亡的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每年因食物中毒报告例数约为 2~4 万人,而据专家估计这个数字还不足实际发生数的 1/10。”②曾经在欧洲蔓延的疯牛病也致使上百人死亡,使欧洲的消费者产生了食品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危害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三)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对外贸易。

世界经济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TBT)协定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防止欺骗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情况下,允许各成员方实施与国际标准、原则或建议不尽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③近年来,从我国出口的食品多次被进口国退货,其原因大多是因为食品安全问题。扣留和退货不仅会导致我国的对外贸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使我国在食品出口方面丧失了良好的信誉。

(四)食品安全给企业乃至行业带来严重影响。

安全的食品不仅会造福百姓,也会使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树立良好的信誉,得到可持续发展。所以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会给经营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企业的亏损倒闭或破产。“欧洲牛肉消费市场曾因疯牛病带来严重创伤,许多企业因此而一蹶不振或者破产,因为焚烧动物下脚料也支付了近 25.8 亿美元,一度导致牛肉市场在欧洲的一蹶不振。”④我国的情况也相类似,仅销毁“瘦肉精”猪肉和劣质奶粉就造成了几千万元的损失。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一) 基础设施的薄弱。

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相对滞后,食品检测的设备相对不足,导致检测力量远远跟不上检测的需求。另外,食品市场本来就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消费市场,涉及的种类品种非常繁多,仅仅依靠个别的部门实行例行抽查,很难全面控制并确保当前市场的所有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格。虽然社会举报、投诉是信息来源的一种途径,但是当前关乎食品类的举报和投诉比较少见,况且所举报、投诉和反映的问题大多数已经酿成了后果、造成了危害,只能秋后算账,难以做到事前控制和把关。

(二) 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 ,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守法成本太高,违法成本低,也就是说处罚力度太轻。“导致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那么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不法商贩和部分从业者在高利润的引诱下,唯利是图、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甚至会添加有毒有害物质。”⑤为谋取暴利而置人民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引发了 一次又一次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悲剧。

(三) 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

在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生活节奏不断加快、食品行业越来越发达的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总体化水平却偏低,部分的标准之间甚至存在交叉并互相矛盾”⑥同时标准的前期研究在学术界也是比较薄弱的,实施的状况也不是很乐观,甚至连最基本的强制性的标准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另外,虽然我国相继出台并颁发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仍不够健全,存在许多不足和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执法依据不充足、执法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承担不力,甚至出现法律监管的空白点。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尤其在广大的农村,由于群众识别假冒假劣食品的能力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消费者一方面存在麻痹思想 ,对有些危害性估计不足。另一方面又受生活条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 ,持着听之任之的态度。另外 ,由于经济、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原因,不少人购买食品时大多只看价钱 ,一味要求价廉而忽视物美 ,一些价低质次的食品却很畅销 ,甚至成为部分儿童手中的美味。

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念,维权意识薄弱。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 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

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的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如此严重的后果,法律有太大的必要给予其严厉的惩罚,而且处罚力度应当大于对危害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着实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很有必要从而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得不偿失。”⑦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和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旦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问责,让那些没有认真履行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和处理体系。

在现代社会食品安全危机已经成为了公众有目共睹的危机形态。“它不仅涉及公共卫生领域的危机问题,还关乎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稳定等领域的危机问题。”⑧食品危机是可能或者已经给公众的生命、身体甚至心理健康造成重大损失并产生影响,并严重危及社会正常秩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社会不和谐因素。“食品安全事件按损害程度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一般、较重、重大和特大四类,所以依据危机事件的界定特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危机事件。”⑨

(三)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卫生安全观点也相对落后。因此我国在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过程中,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群众的教育宣传的作用不容小视。

对群众加强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在全社会营造食品安全氛围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来达到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水平的目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和任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教育需要采用多种途径。例如: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定时、及时的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也可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或者“食品安全宣传月”⑩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生产和加工食品的企业。可以走进社区,深入百姓,向居民群众分发食品安全的小册子,介绍一些食品安全的常识。

(四)发挥舆论与群众的监督作用。

舆论和群众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所以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作用。现代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各个领域都发挥着重大作用。群众是最直接的消费者,安全食品造福人民,问题食品会给人民带来伤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群众的监督是最真实的监督力量。因此只有让舆论和群众发挥积极的作用,运用各自不同的方式和手段,从不同的角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的减少。

要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的舆论环境,鼓励相关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手段积极的对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宣传,同时也要对那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食品企业进行曝光,。在对问题食品和企业曝光和监督的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进行了监督,真正的发挥了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应该加大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督查督办和惩处力度,建立和落实回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总之,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利益,也关乎食品行业的信誉和经济利益,更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立法尤为重要,食品安全应该全民行动,为我们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起责任。(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叶永茂.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2,(4):4~ 5

[2] 张永建,刘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5,(2):14~20

[3] 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6)

[4] Antle,J. M. Choice and Efficiency in Food Safety Policy,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5

[5]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2,(10):45~48

[6] 杨辉.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口岸卫生控制,2006,11(6):7~11

[7] 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7

[8] 夏英,宋伯生.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农业经济管理,2001,(11):59~62

[9] 陆勤丰.保障中国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构建.粮食科技与经济,2002,(3):40~41

[10] 侯刚.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的现状.经济论坛,2004,(9):109~110

注解

① 叶永茂.关于建立中国食品安全质量控制体系的构想.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2,(4):4~ 5

② 张永建,刘宁,杨建华.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研究.中国工业经济,2005,(2):14~20

③ 周德翼,杨海娟.食物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与政府监管机制.中国农村经济,2002,(6)

④ Antle,J. M. Choice and Efficiency in Food Safety Policy,Washington DC:The AEI Press,1995

⑤ 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农业经济问题,2002,(10):45~48

⑥ 杨辉.国外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对中国的启示.口岸卫生控制,2006,11(6):7~11

⑦ 王悦.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模式与制度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武汉: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7

⑧ 夏英,宋伯生.食品安全保障:从质量标准体系到供应链综合管理.农业经济管理,2001,(11):59~62

食品安全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美国法律院校开设食品法课程的浪潮

近年来,在美国,开设独立的食品法课程的法律院校越来越多。根据美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院( the Food and DrugLaw Institute) 的调查,在美国,约有60 所法学院开设关于食品药品法的专门课程。其中,不乏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乔治城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等名校。

传统食品药品法课程聚焦于美国食品药品局( Food and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 ,也就是说围绕FDA 这一独立管制机构来展开课程。大体上可以说,这样的课程内容就是行政法分论的一部分。但是最近几年,食品法课程涉猎的范围要远比传统课程广泛得多。例如,阿肯色大学( Universityof Arkansas) 设有食品、农业与可持续性( Food,Farming Sustainability) 法律硕士以及一个农业与食品法硕士项目,而其学生还编辑一本专业学术期刊《食品法律与政策》( The Journal of Food Law Policy)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有一个专门的讨论课,内容涉及食品安全、食品标识与营销、转基因作物的监管与专利、牲畜待遇、农业劳动力、水法、有机农业标准、饥饿与肥胖、食品国际贸易以及促进农业本土化与可持续。与之相似,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讨论课涵括肥胖、营养、食品荒漠( food deserts) 、食品安全、标识和营销、贸易、生物技术、关于有机和可持续性的私人标准、都市农业、饥饿,获得食物权、动物福利、当地粮食计划和农贸市场等内容。乔治城大学也有类似的课程。而哈佛大学从2010 年开始设有食品法律与政策诊所( a Food Law and Policy Clinic,简称FLPC) 。即便在芝加哥大学,也有这样的课程,尽管其并不为人众所周知。

这些课程的新颖之处在于将食品安全的传统议题与农业( 尤其是环境影响) 、食品供给、节食和肥胖等议题串联起来。也就是说,他们涵盖了从种子到餐桌的食品体系。也就是说,现今的食品法课程已经展现跨部门法( 如行政法、农业法、环境法、科技法与国际贸易法等) 、跨学科( 法学之外,还有经济学、政治学、自然科学的加入) 、系统论的特点。

二、食品法课程热潮的原因

如前所述,食品法课程在美国开设得越来越广泛,而课程内容越来越深化与系统化。那么,是什么原因引发这样一股风潮呢? 民以食为天,兹事体大,食品安全自然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美国在迈入中产社会之后,就已经开始从忧患饿肚子演进到担忧吃得安全与否的阶段。尽管美国有专门的管制机构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也有诸多法律来监管食品安全,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FDCA) 、《联邦肉检验法》( FMIA) 、《禽肉制品检验法》( PPIA) 、《蛋制品检验法》( EPIA) 、《食品质量保护法》( 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 PHSA) 等。然而,美国食品安全依然久不久就出现大问题,如疯牛病、大肠杆菌、食品中汞超标、砷污染等大面积爆发。因此,食品安全就不仅只是一个监管体系的问题了,而是整个食品行业的运转与社会环境都出现问题。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新闻系教授迈克尔波伦就对美国食品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形成专著《杂食者的困境》( Omnivores Dilemma) 。迈克尔波伦通过考察玉米的生产、加工、利用与消费而指出少数工业巨头控制着美国农业和食品行业。这个控制过程不仅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体健康( 如肥胖症和各种心血管疾病) ,也是对产业链条底端的农业劳动力的剥削,还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危害( 农药与化肥的滥用) 。迈克尔波伦呼吁美国人要形成一种健康的饮食文化,吃天然食物、不多吃、多吃素。《杂食者的困境》一书的出版,将美国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引向对食品产业和食品文化的深刻反思。近年来日益普及的有机食品风潮,正在引导着美国公众向更健康的饮食结构转化,推动美国的食品安全迈上更高台阶。而在美国总统奥巴马上台之后,迈克尔波伦就向奥巴马发出公开信,认为食品问题应该在新政府的政策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它与医疗保险、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等议题密切联系。他建议新任总统重新规划美国农业和食品体系,重塑美国食品文化。或许是受迈克尔波伦或其引发的思潮的推动,奥巴马政府在2011 年对美国食品安全法做出了重大修改,颁布《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 。修正后的法律可说是从预防性控制、应对措施、进口食品的监管及合作伙伴关系等方面对美国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进行了70 多年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和变革,标志着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过去单纯依靠检验为主过渡到以预防为主。

美国法律院校可以说是实用主义的大本营,由于食品安全在全社会的关注度以及关注内容的变化,法律院校当然会迎头赶上,为社会提供供给。

三、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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