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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7篇)

时间:2022-11-21 16: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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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7篇)

篇一: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浅析

  摘要:作为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受到了中国传统社会和西方社会的影响;其内容是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权为核心;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又存在一定的缺陷。

  关键词:孙中山;地方自治;直接民权

  近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是西欧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参政权利而提出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其宗旨是当地人办理当地事务。在中国,地方自治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欧风美雨从日本传人中国的。为了寻求救国的真理,从清末开始,一些学者就对地方自治进行了阐述。康有为认为“中国之病在于官代民治”,而“救治之道,听地方自治而已”。而梁启超则提出“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最切当今中国之急务”。1898年2月,黄遵宪莅临南学会演说,倡言“民治”,要求士绅“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分官权于民”,“官民上下,同心同德,以联合之力,收群谋之益,坐于其乡,无不相习不久任之患。得封建世家之利,而去郡县专政之弊,由一府一县,推之一省,由一省推之天下,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同样,作为中国革命先行者的孙中山,为了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给人民以真正的自治权力,也提出了自己的地方自治理论。

  一、中西结合的地方自治理论

  作为传统的读书人,孙中山年幼便接受中国传统的儒家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教育。以及“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政治观念,受“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为邦本”的思想言论影响,认为两千多年前的孔子、孟子便主张民权,而那些暴虐无道的“独夫”。人民应该去反对他。也就是说,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熏陶,无法摆脱中国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但是孙中山也早在1897年就提出:“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致,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反映了孙中山在投身革命之初就怀有对民主政治的向往与追求,同时也反映了其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宪政思想的影响。

  作为伟大的爱国者和革命家,毫无疑义,孙中山的思想也吸收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某些素材。在对地方自治制度进行论证时,他经常例举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典章制度加以阐述。他认为“自古以来,中国就有乡村自治的存在”,他说:“试观僻地荒村,举无有浴政(清)虏恶德,而消灭此观念者,彼等皆自治之民也。敬尊长所以判曲直,置乡兵所以御盗贼,其他一切共同利害,皆人民自议之而自理之,是非现今所谓共和之民者耶?”而且他认为中国古代的地方事务也主要靠地方自治完成,认为“我们中国人不是不能自治的,也不是没有自治的。观察过去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的风俗,就可以明白了。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他们所做的都是什么?第一桩是向人民要钱,第二桩是防备人民造反。除此两桩以外,别的事,样样都管不了。他们不管,人民还是能够自己生活,这就是他们能够自治的缘故”。当然他也承认“要把我们中国旧社会的自治拿来和西洋文明国比较。那的确是比不上。我们中国人的自治,是敷衍的,是没有研究的”,但他坚定地认为“吾国旧

  有地方自治,……本旧础石而加以新法,自能发挥数千年之美性”。

  和近代中国其他许多仁人志士一样,孙中山积极向西方寻求救国真理。他潜心研究了西方社会的政治学说,考察欧美各国的政治体制。批判继承了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卢梭提出民权的始意,更是政治上千古的大功劳”。“进而提出“民权不是天生出来的,是时势和潮流造出来的”。他高度赞扬法国大革命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和林肯的民有、民享、民治思想。他曾直言不讳地说:“中国人的民权思想都是由欧美传进来的。所以我们近来实行革命,改良政治,都是仿效欧美”。说明他自己是深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许多革命思想和行动都是仿效欧美的。实际上孙中山地方自治思想正是这种“深受影响”和“仿效”的产物。但是在充分考察西方主权在民的思想后,孙中山也注意到了西方民主的局限性。认为西方的民主是代议制的民主,这种代议制是间接的民主。他指出“在代议制度下,有权者仍为少数人”,而普通人民手里,却没有可以掌握的政权,这种代议制民主的结果是“大多数人民并无幸福可享,彼享幸福的乃资本家”,而资本家的专制,为害更大。也就是说孙中山当时也受到西风东渐潮流的影响。接受了西方的理论。

  正如孙中山自己所言:?馀之谋中国革命,其所持主义,有因袭吾国固有之思想者,有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者,有吾所独见而获者”。综合以上传统的中国儒家思想和西方的民主思想。孙中山提出了自己的以实现直接民权和中华民国为终极目的的地方自治思想。

  二、以直接民权为核心的地方自治理论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整个思想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实现直接民权。

  首先,应该以县为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他认为分县自治是实现民治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当知中华民国之建设,必当以人民为基础,而欲以民为基础,必当先行分县自治”。此后。他还多次提到“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当以县为自治单位”。之所以如此,在孙中山看来,“县为吾国行政之最初级,故史称知县为亲民之官。譬之建屋然。县为基础也,省其栋宇也,国其覆瓦,始有所附丽而无倾覆之虞”。从感情上讲,“国人对于本县的历史习惯有亲昵之感觉”;从厉害关系上讲“事之最切于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效率上讲,“将一县全部农村组成一个地方自治的基本单位,”唷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因此,在他看来,“分县自治”已成为实现主权在民的重要保证,是进行中华民国建设的基础。”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也。础不坚,则国不固”。

  其次,实行直接民权,权能区分。民权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第二步,是民族主义实现之后,进行国家建设的基础。针对当时种种的分权理论,他认为“权之分配,不当以中央或地方为对象,而当以权之性质为对象。权之宜属于中央者。属之中央可也;权之宜属于地方者,属之地方可也,……同一事实,犹当于某种程度以上属之中央,某种程度以下属之地方”。地方自治,就是一个国家权力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国家权力如何分配于中央和地方的问题。而直接民权能否真正的得到实现,关键看权力在谁的掌握之中,“权在于官不在民就是官治,权在于民不在官就是民治”,“主权在民”和直接民权不在权力的如何分配,而在于权力之所在。如果舍去地方自治中的直接民权谈民治就是空谈,就是官治绅治或者是

  武人治、军阀治。权力不在民,而在官的话,如果官僚“而贤而能,人民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躬被其祸,而莫能自拔,前者为

  婴儿之仰乳。后者则为鱼肉之于刀俎而已”,直接民权的实现则完全不同官治或其它各种政治统治,如果政治主权在人民,则“或直接以行使之,或间接以行使之。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人们为自动者”。直接民权包括人民于本县的政治中,有普遍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他曾形象地把四大民权比作四个放水制或接电钮,“我们有了放水制,便可以直接管理自来水。有了接电钮,便可以直接管理电灯,有了四个民权,便可以直接管理国家的政治”。人民只有拥有了四大民权之后,才能实现国家治理,奠定国家的基础。此外还要实行全民政治,举行国民大会。国民大会由每县国民选举一名代表组织而成,这些人民代表,都要经过地方选举和考试。

  但是如何实行四个直接民权,孙中山对此并未做过明确说明,但在1916年在沪茶话会的演讲中,他对于美国克利浮莱城的地方自治制度做了介绍。认为“今当取乎上”。如果“我国以旧有自治之基础。合诸今日人人尊重民权之心理,行之十年,不难达此目的”。他的理论后来为朱执信所继续发展。认为创制权是:“凡人民欲立之法。只须人民自行起草,觅得选民百分之几签名提出,政府即须以付选民投票。选民既经投票多数赞成,则不待他种机关裁可。自然成为法律。”复决权是:“一切法律既经议定之后在若干个月之内。选民可以全数百分之几署名,要求将全案再交国民重新投票,决定可否。如选民多数投票指为不可行,则此律当然废弃”。选举与罢官权则是:“立法人员全部及行政官一部,在共国皆由国民选举之”,如被选以后,“不保其始终如一也”,则“经多数选民投票指为当罢,则不容更有留恋”。

  至于实现直接民权中,国家政治中的政府和人民的关系。1924年。孙中山对于其中的“权”与”能”、“政权”与“治权”,指出:“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人民不应该将这些能人视为尊贵荣耀的总统、官员,而应该视同车夫、巡捕、厨子、医生、木匠、裁缝之类的公仆。人民掌握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政府行使的“治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才是权能分治;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彼此平衡。

  再就是地方自治的实施工作,依照孙中山《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的规定,“若自治之鼓吹已成熟,自治之思想已普遍”,就可以实行以下六项工作,分别为清户口,不论土著或寄居,悉以现居是地为标准,一律造册,列入自治团体,悉尽义务,同享权利;其次为立机关,凡成年之男女,都有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在此,孙中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权利,这是造就国民的重要一步。再就是定地价,即“由地主自定之,”这是解决地方自治经费的重要途径,通过“报价抽税”开放土地,增加地价,并随时照价收买土地,开辟财源;第四,修遭路,“道路者,文明之目也,财富之脉也……吾国人欲由地方自治,以图文明进步,实业发达,非大修大路不为功”。第五是垦荒地,包括无人纳税之地和有人纳税之地,区别情况,由公家开垦;最后是设学校,因为学校是“文明进化之源泉也,必学校立而后地方自治乃能进步,故于衣食住行四种人生需要之外,首当注重于学校也”。为国家培养大量的自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

  关于地方自治的经济基础。地方自治思想在中国开始传播之际,学者们对它的认识几乎都只局限于分权政体与民权这一相对浅显的层面上。在政体方面,时人认为地方自治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官治之不足”;在民权方面,认为可以“养人民之政治思想,练人民之政治能力”;“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地方自治者,民权之第一基础也”。很少有人考虑到地方自治制度的政治设计背后更为深刻的经济背景。孙中山则注意到了地方自治还必须要有相应的经济基础。他主张“地方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亦并为一经济组织”;他甚至已经认识到“地方自治团体所应办者,则?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事”。也就是说政治与经济要两手抓,尽管他没有就合作经济对中国地方自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作进一步的论述,但是他的这种思想已经远远超越当时人的看法。

  总之。从孙中山的地方自治理论看,其自治单位是以县为标准。具体内容就是四大直接民权的实现,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真正的民国,是人民真正的自治,人民成立自己的议会和选举自己的领导者,有充分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意愿的权利,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力不受国家的干涉,最终要“唤起民众,发动民力,加强地方组织,促进地方自治事业,以奠定革命建国的基础”。

  三、有缺憾的地方自治理论

  孙中山提倡地方自治目的是为了实现直接民权,给人民真正的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的权利,是人民自己的自治。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其向度是自下而上的,即从基层民众做起,让人民选举县长、县议会成员等,县长和县议会是人民的代表,其制定和通过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人民创制的。同时人民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罢免自己认为不合格的人员。重新制定新的法律等等,民选是其精华所在。在人民的四权得到实现后,全县的事务由当地人民办理完竣后,才能实行省自治,从训政走向宪政,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但是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也存在一定的空想性和矛盾性。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是借鉴西方尤其是美国和瑞士的地方自治,结合中国实际发展起来的。而这些国家的地方自治和本国的历史实际结合在一起,是在社会发展变迁中逐渐萌生的一种自组织状态。中国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实行地方自治,更多的需要政府的扶植和领导,这是与中国几千年来大一统的历史传统相适应的,同时中国国民素质整体不高。当时孙中山处于军阀混战割据地时代,各种势力各自为政,为了实现国家的统一,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更多是从反对分裂格局这种角度出发来论述和设计,其中也包含反对省自治和联省自治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孙中山的地方自治设计既有实现直接民权的良好愿望。也包含了反对分裂格局、实现国家的统一的现实目标。尽管孙中山注意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但“取法乎上”价值追求叉使他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当时中国的现实情况。

  同时,由于孙中山所处历史环境,使他的理论上也存在一些的矛盾之处,如地方自治程序中,由人民自己直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建立自下而上的基层组织,由人民来控制自己本地区的事务。但他又认为国人素质过于低下。他的知难行易学说把人们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三种人。先知先觉者能够发明新道理,开创新事业;后知后觉者不能创新但是善于模仿学习;不

  知不觉者却只能行,不能知,也就是最广大的民众。对于老百姓而言,一些治国的大事是不能懂的。只有由先知先觉的人负责教化不知不觉的人。并且这些先知先觉的人做叔孙同、伊尹和周公,辅助人民,组成政府去办理国家大事,老百姓只要运用四权。通过国民大会去控制政府就可以做到民众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治。这和人民自治根本上是矛盾和冲突的。权和能是政治的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二者不过是实现政治统治的手段而已,没有人民自己的政府,空谈民众有权,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权的。在这种设计中,地方自治只能在有职有权的政府领导下进行,从而在实践中极易演变成为“官治”下的“自治”,后来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中国当时的情况下。实行直接民权的地方自治具有一定的空想性。孙中山更多的是从制度上立论和建构其地方自治理论,而对于如何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如何操作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也不可能做出很好的回答。孙中山所设计的革命程序论中。在“训政”阶段由国民党代表人民治理国家,同时建设县自治,培育人民的自治能力,为宪政时期从中央到地方实现民主政治作准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方案是依赖党治,要通过自上而下“训政”来实现。这种在国民党领导下进行县自治的设计和追求民有、民享的直接民权理想。在实践中是难以调解的一对矛盾。同时,由于孙中山缺乏县以下的乡村社会控制管理的经验,对于县以下的自治区划及制度设置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回答。因此,孙中山的地方自治思想并不是完整的实行纲领。

  但是作为革命的先行者,他对于民权的重视,为实现人民的地方自治,谋取民生的幸福所提倡的种种方法和理论,仍然不失为当时一种先进的理论,而且和同时代的历史人物相比,他的理论闪耀着不灭的光芒,同时也为后来乃至今天的村民自治都提供了历史的借鉴。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

篇二: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XX年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

  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首先,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第四,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

  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

  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截至

  20XX年

  年底,我国共建立了

  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

  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自治县(旗)。根据

  20XX年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

  55个少数民族中,有

  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自治的论断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XX年5月,***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

  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

  20XX年

  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

  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

  68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20XX年

  年底,我国有

  22个少数民族使用

  28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

  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20XX年

  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

  *****所,在校学生

  2943万人,比

  1952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

  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或的发展的物质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规划,优先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资源开发是,要对该自治地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XX年

  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XX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

  国家、社会、民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文化的繁荣。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荟萃的地方,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历史文化典籍,保护民。自治机关负责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0XX年

  年,我国完成了《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

  》和《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料丛刊

  》等5种少数民族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合计403册,达9000多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

  (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解放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斗争十分严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同时又保障本地区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帮助本地区其他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县、自治乡。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结束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资料:

  1.陈云生著《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XX年1月。

  2.金炳镐著《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XX年1月。

  3.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XX年。

  4.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XX年2月

篇三: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地方自治的概念、流派与体系

  【原文出处】求索

  【原刊地名】长沙

  【原刊期号】200507【原刊页号】45~47【分

  类

  号】D411【分

  类

  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1【作

  者】陈绍方

  【作者简介】陈绍方,暨南大学法学院东南亚研究所副教授。(广东

  广州

  510632)

  【内容提要】地方自治是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基于分权原理而设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它强调一定区域内住民的自主精神和民主权利,是现代社会治理一国之地方的一种科学方式,也是一种世界潮流。地方自治理论具有丰富的内涵,正确把握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是地方自治实践的前提。对中国内地正在推行的农村村民自治与城镇居民自治来说,补上地方自治理论一课,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

  题】理论探讨

  【关

  键

  词】地方自治/自治权/自治事务/自治监督

  地方自治,对今天中国内地人来说,是一个十分陌生的名词。然而在五十多年前的半个世纪中,地方自治却是中国政治学界、社会学界甚至法学界都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汇。在当时的中国,地方自治曾是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尤其是在官府和知识界。无论是清末还是民国,地方自治都被视为宪政的基础、基石,其命意之高,几与宪政齐名。在欧美,地方自治的起源更早,但作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则是启蒙运动、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制度与实践经数百年的冶炼、发展而渐趋成熟,并经由近代日本的吸纳、改造而输入、影响当时的中国社会。

  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地方自治在中国内地沉寂、湮灭了近40年后,又浮现于中国内地的政治话语、社会基层的制度设计之中,这便是农村村民自治与城镇居民自治。(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有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设计与安排。)

  由于历史的原因,今天的中国人即使在设计、施行这种低层级的地方自治时(注:依各国地方自治制度、理论,一般将类于乡镇、村的自治称为低级自治,类于县的自治称为中级自治,类于省的自治称为高级自治。),常常陷入诸多的迷惑之中。因此,补上地方自治理论一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地方自治的概念

  地方自治是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的一种治理地方社会的理念、制度、方式。一国庞杂之地方事务,主要由中央权力机关及其直辖的下属官僚机构来决定、办理,还是主要由各地方人民自组组织、自行决定、办理,是区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标尺。以“自治”(homerule)作为地方独立的观念是个古老的学说。(注:罗志渊:《地方自治的理论体系》,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59年4月初版,第44、179页。)

  而地方自治作为一种思潮则发生于18世纪末叶,形成一种运动,则滥觞于19世纪中叶(注:董修甲:《中国地方自治问题》上册,商务印书馆民国26年3月初版,第9、24、145-168页。),作为法律的观念实起源于19世纪之末。(注:罗志渊:《地方自治的理论体系》,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59年4月初版,第44、179页。)

  因此,地方自治是个历史的概念。在人类社会国家形成的前期,国家的内涵与外延都是模糊不定的,地方之事务多由当地住民依其习惯、法则自为而已。直到中世纪后期,随着统一的民族国家形成,国家功能的强化,各国中央集权日趋加强,地方社会独自而为的情势日渐减弱。也正是因为中世纪的专制、黑暗,在天赋人权、社会契约、权力分立、制衡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产业革命等因素的影响下,为反抗中央集权,英、法、德、美、瑞士等国家先后萌发了具有崭新时代意义的地方自治观念,并经上百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较明确、有系统的地方自治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并被应用于调适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践中。因此,今天人们谈论地方自治,多是以近现代的地方自治作为

  立论依据的。由于地方事务本身就十分庞杂,要对之进行清晰的条理、高度的概括实非易事。加之各国的历史传统、民族习性、语言表达千差万别,因此要对地方自治作出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是难乎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事。职是之故,自近代地方自治观念萌生以迄今日,世界各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概念。

  地方自治,在英文中为localself-governmentorlocalautonomy,在法文中为autonomielocale,在德文中为selbstverwaltung,在意文中为amministrazione,其含义在各国不尽相同。有地方政府(localgovernment)、地方行政(localadministration)、地方自治(localself-government)、地方自治团体(localself-governingbody)等称谓。(注:《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三册《政治学》,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60年版,第110页。)

  在中文中,地方自治一词是在清末由日本转译而来,而日本又是源自德国。(注:《劝告亟行地方自治理由书》,《云南》第六号,第12-14页。)

  中文中,自清末以迄今日有关地方自治一词的概念,在公、私有关文献、著述中,可轻易地搜罗出数十种。推之世界各国,就更难计其数了。以研究英国政治法律制度著称于世的德国19世纪学者格莱斯特(又译作“格莱斯脱”、“葛奈斯脱”等)曾下有如下定义:“地方自治就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以地方税收负担经费,而以名誉职之职员办理的地方行政事务”。(注:董修甲:《中国地方自治问题》上册,商务印书馆民国26年3月初版,第9、24、145-168页。)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学者谓“地方自治者,地方团体依于自己机关,以自己之财源,依于法令,处理其地方公共之事务者也”。(注:骆鸿年译述:《地方自治之定义》,《广东地方自治研究录》第9期。)

  清未有论者谓:“地方自治者,以一府县或一町村之名誉官吏,从国法受政府之监督,以其地方税办理其自己地方之政治之制度也。”(注:《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分类》,《东方杂志》第4年第12期。)

  民国二十年,林众可在《地方自治概论》一书中列举了地方自治的七种定义后,自下一定义:“地方自治,是地方团体所行的自治行政”(注:林众可:《地方自治概念》,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20年9月初版,第4页。)。上世纪70年代,台湾学者沈怀玉称“地方自治就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施政,在一定区域以内,由人民自行制定法规,选举自治人员,组织自治团体,能因地制宜发展该地区的自治事业。”(注:沈怀玉:《清末地方自治思想的输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台湾)第8期。)

  《中国大百科全书》1992年初版的《政治学》分卷对地方自治定义为:“在一定的领土单位之内,全体居民组成法人团体(地方自治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国家监督之下,按照自己的意志组织地方自治机关,利用本地区的财力,处理本区域内公共事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仅上面列举的这数种定义,就可见人们对地方自治认识之不同,可谓见仁见智。这些认识上的差别,当然是受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尽管人们的理解、旨趣以及语言表达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对地方自治的本质、基本要素的理解则随时代、社会的演进而渐趋一致。

  地方自治,最通俗、简练的表述是:本地方的人,用本地方的钱,办本地方的事。其实质就是一定区域内的住民对该区域内的公共事务拥有自主权,其精髓就是民主的精神。地方自治的要素主要有:第一,地方自治团体应具有法人的资格,也即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地方自治团体与地方官署的根本区别。第二,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地域性特点,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地域的限制。这是它与职业、学术、慈善等团体的区别所在。第三,自治经费由本地方负担,以地方税办理本地方之公共事务。第四,遵循国家法律,受政府之监督,不能离国家而独立存在。第五,地方自治团体为地方自治的主体,自行处理其事务。(注:参见黄哲真:《地方自治纲要》,上海,中华书局民国24年版,第9-10页;《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分类》,《东方杂志》第4年第12期;罗志渊:《地方自治的理论体系》,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59年4月初版,第69-72页。)

  在地方自治运动的前期(约20世纪以前),受英国地方自治观念和实践的影响,各国论者多将自治职员须为名誉职(义务职)列为地方自治的一要素。后随着时代的演进、地方自治事业的发展,这一颇具理想色彩的主张、制度日渐脱离实际,渐渐退化,不再为人们所采用。

  二

  地方自治的流派

  自近代以来,在地方自治运动前期,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精神以及具体的历史环境之不同,在地方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两大派别:英美学派和大陆学派。在20世纪前后,随着时代、社会的变迁,自治事业的发展,两大流派开始融通、互补,各取对方之所长,弃自身之所短,逐渐融合成一新的流派——折衷学派。

  1.英美学派。此派发源于英国,以英国为正宗。英美学派植根于英国人酷爱自由的国民性和民权主义思想,本人民自治的观念,强调人民的自我实践。认为凡国家事务不由专任的官吏处理,而由人民自己办理,或至少有人民参与办理,就可称为自治。可见其自治含义极为广泛。其自治,不限于行政领域,凡国会议员所参与之立法、陪审员所参与之司法裁判,都被视为自治活动。其根本精神在于人民将处理公共事务视为自己的权利,极力排斥官治因素,并逐渐形成以名誉职的自治人员处理地方事务的地方自治观念。因此,英美学派的自治观又称为“人民自治”、“广义的自治”、“政治上的自治”。而以人民为重心和名誉职是该学派的两个显著特征。

  2.大陆学派。此派发源于法国,以法国、瑞士为代表,为欧陆多数国家所宗。大陆学派植根于自由与分权的思想,本团体自治的观念,认为在国家领土内,另有地域团体,该团体具备独立于国家的法律人格(公法人),可依自己的意思与目的,在一定范围内,自行处理地方公共事务。该学派所言自治,只重团体不重个人,强调以团体为单位,致力培植团体自治精神。主张自治团体离国家而独立自主地处理地方公共事务。其言自治,仅限于地方行政领域之狭义范围,而不及于国家、地方立法及司法领域。这些都与英美学派迥异。因此,大陆学派又称为“团体自治”、“狭义的自治”。19世纪以来,各国基于此团体自治的观念,大都在法制上制定对地方自治团体赋予法律上之人格而承认其自治权的法律,因此,该派又称“法律上的自治”。

  3.折衷学派(又称综合学派)。英美学派和大陆学派均形成于近代地方自治运动的前期。其所主张揆诸实际,各有偏差。英美学派太重人民(住民)个人自治,忽略团体自治,其自治无强有力的组织依托。其自治职员名誉职太过于理想化。随着自治事务日趋繁重,再行无俸给之名誉职,势有不能。大陆学派则太重团体自治,以团体的自由为个人自由的基础,忽视个人自治精神的养成。特别是过于强调团体独立于国家自为、自主,几有分离国家之势。正因为两派各有缺陷,约在20世纪前后两派开始融合,取人之长,去已之短,逐渐形成一新的流派——折衷学派。折衷学派的产生,是因为英国名誉职制度流入欧陆各国,欧陆各国重视团体的精神亦渐为英国采用。(注:徐德嶙:《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民国22年,第9页。)

  折衷学派认为人民自治(住民自治)以团体自治为前提,必先有独立于国家的地域团体存在,其可以自行处理地方事务,然后人民自治才可能实现。反之,如仅有团体自治而无人民自治,住民对地域团体的形成未能充分参与,则地方的政治与行政皆脱离住民的意志,地方自治也就无实现之可能。(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要之,“人民自治的思想为自治的指导原理,乃自治之理想;团体自治思想,为产生自治制度之形态。”(注:沈清泉:《地方自治观念与系统》,(上海)地方自治月刊编辑委员会编《地方自治》第一卷第一期,民国36年1月。)

  因此,折衷学派将地方自治定义为:地方团体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在国家的监督下,自行处理团体的公共事务。(注:徐德嶙:《地方自治之理论与实施》,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民国22年,第9页。)

  三

  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体系

  地方自治为一地方之政治制度,关乎地方兴革革、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涵与外延至为广泛。自近代地方自治运动发轫以来,随着地方自治实践在各国的逐步深入,地方自治理论亦逐渐成熟,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成为了一门内容丰富的学说。兹扼要述之。

  1.地方自治团体之构成要素。地方自治团体为一法人组织,其构成要素有四:区域、人民、组织和自治权。

  区域。地方自治团体之活动必在一国之一定区域内进行,这是地方自治的最基本要求和显著特点。地方自治团体为公法人中之地团法人,其地域性特点是它与公法人中之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的区别所在。地方自治之区域,各国一般都沿用历史上已形成的行政区划,但也有为行地方自治的便利重新划定区域的。该区域具有独立性,每一地方自治团体行使其自治权,只能及于本区域,而不能施之于他区域。

  人民。地方自治团体之活动,是由人来进行的。地方自治团体之人民即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住民,该住民在地方自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各住民之主、客观条件(如年龄、身体状况等)不同,其权利义务亦有差别。

  组织。地方自治团体之组织是实施地方自治的机体。该组织主要有二类: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议决机关是商议、决策自治事务的机关。执行机关是执行议决机关决策的机构。议决、执行机关的人员多由该地区人民选举产生,但在自治事业的初期常由上级官厅指派和委任。

  自治权。自治权是实现地方自治目的之手段,是自治团体的核心要素。在自治权的来源上,英美学派与大陆学派观点迥异。英美学派受古典自然法思想影响,认为自治权是天赋的,是人民所固有的,且先于国家而存在。国家出现后,这种固有的自治权依然存在,国家不但不能干涉,还要加以保护。因此英美学派的这一理论又称为“固有权利说”和“保护主义。”大陆学派本国家至上主义,认为地方自治的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由主权国家所赋予的,国家可随时收回这种权利。因此大陆学派的这一理论又称作“国权授予说”和“钦定主义”。大陆学派所主张之自治权具有委托性质,中央政府对于自治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在自治权的内涵、种类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组织权、立法权(法规制定权)、命令发布权、公务执行权、公共事务管理经营权、征税及募债权、调解权、惩戒及行政处分权。(注:参见张云伏:《地方自治大纲》,华侨图书印刷公司民国23年版,第40-46页;黄哲真:《地方自治纲要》,上海中华书局民国24年版,第44-48页;张云伏:《地方自治大纲》,第51-62页。)

  后期的学者更将庞杂的自治权概括为三类,即立法权、执行权、财政权。其中执行权又分作三类:组织权、人事权、计划权。(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自治权的大小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以及自治组织的不同层级上是不同的。

  2.地方自治事务。地方自治事务即地方自治行政,有别于国家行政(官治行政),大致可分为固有事务与委任事务两大类。固有事务即地方自治团体为实现自身目的而施行的事务。大致包括七类:地方保安、地方财政、地方教育、地方卫生、地方救济、地方实业、地方工程。(注:董修甲:《中国地方自治问题》上册,商务印书馆民国26年3月初版,第9、24、145-168页。)

  有学者认为还包括:地方组织行政(户籍、人事登记、选举)、地方公用公共事业、地方土地行政等。(注:参见张云伏:《地方自治大纲》,华侨图书印刷公司民国23年版,第40-46页;黄哲真:《地方自治纲要》,上海中华书局民国24年版,第44-48页;张云伏:《地方自治大纲》,第51-62页。)

  这些都是为了地方自身的利益、本来就应该施行的事务,故称固有事务。固有事务是地方自治事务的主体。委任事务是受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委托办理之事项,如代征税收、办理上级机关的选举、调查统计等。中央政府或上级机关的一些事务限于自身力量或客观条件限制,需由地方(或下级)自治团体代为办理,这既是客观情势的需要,也是地方自治团体不可推卸的职责。从这也可看出地方自治团体并非离国家而独立存在,它与中央政府、上级机关一同构成国家之整体。地方自治事务随着自治能力的提高、自治事业的发展,有由简趋繁的趋势和特性。

  3.自治监督。地方自治是一种垂直型的分权设计,意咪着地方行政从国家行政(中央行政)领域中分离出来,自成格局,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但无论自治团体的自治权有多大,它都是由法律所承认或国家所赋予的;无论自治团体有多强的独立性,它都是构成一个主权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完全离国家而独立存在,否则便不是地方自治团体,而成了国中之国了。故而,在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有一种机制联系着,这就是国家对地方自治团体的监督。同时,一国之地方自治往往是分层级实施的,因此,自治监督还包括上级自治团体对下级自治团体的监督。由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环境的不同,各国在地方自治的监督方式、内容上并不相同,大致分为三类: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立法监督。所谓立法监督即关于地方自治组织的体制或对于地方自治团体事权的取得,由中央或上级立法机关制定一种地方政府组织法或通过一种授权法案以行之。(注:罗志渊:《地方自治的理论体系》,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59年4月初版,第44、179页。)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监督就是国会监督,系指国会对地方议会制定的规章,或对地方政府依法律之授权所订定之行政命令拥有批准权或同意权。(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简而言之,立法监督就是上级立法机关对有关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批准,从法律的制定上来对地方自治进行监督。立法监督为英美学派的国家所采用。

  行政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中央或上级自治团体透过行政程序的运用,对(下级)地方自治团体自治事务之推行所做的监督。(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行政监督的实行多系就某一事权的施行而发。(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换言之,行政监督就是中央或上级地方自治团体对(下级)地方自治团体在实施地方自治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监督。行政监督又分两种,对地方自治团体之固有事务的监督称为合法监督,对地方自治团体之委任事务的监督称为适当监督。对固有事务之监督,就是审查地方自治团体有无履行法定之义务,是否遵守法律的界线。对委任事务的监督就是审查地方自治团体完成所交办的事务是否适当。(注:许志雄、许宗力等:《地方自治之研究》,台北,业强出版社1992年版,第5、130、153-154、156、181、156-157页。)

  行政监督为大陆学派国家所采用。

  司法监督。所谓司法监督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地方自治团体及其自治职员行使自治权、实施具体的自治行为过程中,因违反刑事法规、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等而被指控,对之进行审理、裁判的活动。司法监督是对地方自治活动进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各国都有采用。

  总之,地方自治是相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基于分权原理而设计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它强调一定区域内住民的自主精神和民主权利,是现代社会治理一国之地方的一种科学方式,其在欧美等许多国家的实践成效显著,并构成了这些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地方自治理论经上百年的发展日臻成熟,具有丰富的内涵,因此,正确把握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是地方自治实践的前提。

篇四: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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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篇一:浅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

  浅析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充分了解各民族的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特点的基础之上,实行的一种少数民族地区的区域自治。它是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又结合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具体国情而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因而,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其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共同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单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范围内,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事务。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历史、文化和民族发展的实际,创造性的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作出的制度安排。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来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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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X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

  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帝国主义侵略、欺凌,各族人民陷入被压迫、被奴役的境地。在国家四分五裂,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中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抵御外侮,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在共同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深切体会到:伟大祖国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园,只有国家主权统

  一、领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发展和进步;而各族人民只有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实现国家繁荣富强。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沿海和内陆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由于多种原因,这种差距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充足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高科技人才等,缺乏竞争实力,长时间在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各民族地区和人们之间交流沟通日益频繁,因为对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了解和尊重的程度不够,导致误会、纠纷和矛盾时有发生,伤害了我们与少数民族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因而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并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目标。

  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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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

  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1X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自治县(旗)。根据201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论述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

  总结

  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1X年5月,***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

  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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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民族问题也受到了重视。十八大

  报告

  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学习贯彻十八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今后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正如***同志所提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是我国实现繁荣稳定、民族复兴的长远之策,而不是权宜之计。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实现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1X年8月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80多部。当然,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HYPERLINK"/view/1256.htm"\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55个少数民族中,53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共使用72种语言;29个少数民族有本民族的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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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201X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83726所,在校学生2943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篇二:简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1.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2.嘻哈多哈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实践检验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制度。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能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各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能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保障整个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我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主要就是为了使忠实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优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意义-范文word版

  密切联系当地民族群众、充分掌握当地民族特点、深刻理解当地民族心理的本民族干部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党和国家的总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中国各民族的特点是千姿百态的。

  (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繁荣结合起来。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是各民族实行政治合作的良好体制,又是各民族实行经济合作和文化合作的良好体制。统一的国家可以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组织各民族相互支援,而认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可以通过调动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人的积极因素,来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物的积极因素,这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统一的感情和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民族关系的好坏,历来是我国政治局势是否稳定、边疆是否安宁的重要因素。

  总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使祖国所有民族既各得其所、又和衷共济。

  3.50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

  50年来,广西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光辉照耀下,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夺取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局面,广西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X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5955.65亿元,是1958年的42倍,年均增长7.9%;财政收入达到703.88亿元,是1958年的151倍,年均增长10.8%。

  2.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1958年三次产业结构为51.8∶27.7∶20.5,201X年调整为20.9∶40.7∶38.4,实现了产业结构总体上从农业主导型向工业主导型的重大转变。

  3.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突飞猛进。201X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2970.08亿元,是1958年的856倍;公路通车里程达到9.42万公里,是1958年的6.9倍,其中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到1879公里;港口货物吞吐量1.13亿吨,是1958年的38.4倍。

  4.改革开放开创新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西打开了对外开放的大门。201X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目前已成功举办五届。201X年全区外贸进出口总值92.8亿美元,其中出口51.1亿美元,分别比1958年增长179.9倍和98.7倍。

  5.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全区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国民教育体系,201X年完成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在校生是1958年的37.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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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乡居民生活蒸蒸日上。201X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00元,是1978年的42倍,年均增长13.8%;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24元,是1978年的27倍,年均增长12.0%。

  7.各民族团结进步和谐发展。党的民族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区形成了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良好局面

  4.50年来广西发展的基本经验{根本原因}50年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广西的发展极其珍贵和重要。

  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广西民族区域自治50年的成功实践,始终是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进行的。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广西各族人民和广西各项事业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以***同志为***的中央领导

  集体高度重视和关心广西发展,多次深入广西考察指导工作,给予全区各族人民亲切关怀和极大鼓励。

  2.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广西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夺取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胜利。实践证明,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民族地区才有光明灿烂的前途。

  3.必须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西50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表明,科学发展观是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只有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才能将我区的各项建设事业推上新台阶。

  4.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年来,广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践充分表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可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5.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民族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改革开放30年来,广西始终坚持把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大力推进经济建设,不断提高综合经济实力。

  6.必须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广西50年的成功实践表明,只有始终坚持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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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民族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能有一个安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民族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大幅度提高,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调整我国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是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到现在,既是制度付之实践的过程,又是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

  (一)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地位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主体地位的制度,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二是自治机关的组成。随着形势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决定,对自治机关的组成人员作了合理配备的修改,需要相应完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还要改善自治机关的结构,提高其自治能力。

  (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运行机制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运行机制,需要健全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使自治权的运行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考虑到立法过程比较费时.难以避免立法未能及时规范的问题,建议在法律规范欠缺时,辅以必要的协商机制,作为自治权运行机制中的特别程序。

  三)完善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

  从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出发,实行领导、帮助、指导的原则规定,还有吸引国内外资金,安排国家投资项目,从金融、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和人才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政策,并将近几年来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对口支援,形成为法律的规定。

  (四)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保障

  要根据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特点,采取新措施,继续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内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保障。例如要关注各民族公民实现机会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以及教育新来人员尊重本地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保护他们应有的公民权利。

  (五)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研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既要关注总结历史经验,更要关注研究现实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促进制度建设的创新;并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将新的理论成果转化为人们的共识,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念深入人心。而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生命力,就在于和实践的结合。

  篇三: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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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内容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字]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机关

  自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是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我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

  (一)从历史情况来说,我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长期存在两大主要特点:一是它的统一性,二是中央集权。早在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结束了长期诸侯割据的局面,统一了战乱频繁的中国,建立起了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01X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统一则国力强盛、民族团结、人民生活安定;国家分裂则国家衰败、民族分争、人民困苦。我国在解放后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保持了国家的统一,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符合我国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从现实情况来说,首先,我国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地大物博,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这种情况决定了汉族和少数民族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情况复杂,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特点显著,只有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的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三,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我国民族关系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各民族和则两利,分则两害。只有在统一国家中采用民族区域自治这种形式,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发展。第四,各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中,不但建立了工人阶级同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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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也使我国各民族人民进一步团结起来,结成了血肉不可分离的联系。这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

  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我国国情不同于俄国,俄国是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边疆许多民族地区原来大都是独立的国家,是被沙皇政府用武力征服的,有些甚至是在19世纪中叶以来才被征服的。因此,俄国的各民族要求摆脱俄国统治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出来了;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截至201X年底,我国共建立了

  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自治县(旗)。根据201X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自治的论断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1X年5月,***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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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的重要内容,是

  党团

  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

  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

  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虽然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但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民族问题引发的冲突还时有发生,有的酿成局部战争,严重影响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这方面,中国没有出现大的问题,原因有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于我国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各民族人民拥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同时,各少数民族还通过选出本民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截至201X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384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作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正常宗教活动。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201X年底,我国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在我国,无论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领域还是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得到广泛使用。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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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段。少数民族可以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发展各项事业。这就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

  民族自身的发展进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201X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级各类学校83726所,在校学生2943万人,比1952年增加了5倍。13个少数民族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或的发展的物质基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规划,优先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进行资源开发是,要对该自治地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经过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

  20多年的努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201X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GDP)完成10381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1X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

  国家、社会、民族的发展进步,离不开文化的繁荣。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荟萃的地方,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历史文化典籍,保护民。自治机关负责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201X年,我国完成了《

  中国少数民族简史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简志丛书

  》、《

  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

  》和《

  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料丛刊

  》等5种少数民族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合计403册,达9000多万字。现在,中国55个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记载的简史。

  (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解放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斗争十分严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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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同时又保障本地区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帮助本地区其他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县、自治乡。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结束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资料:

  1.陈云生著《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1X年1月。

  2.金炳镐著《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X年1月。

  3.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1X年。

篇五: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清末地方自治与城市近代化

  【

  正

  文】

  过去,人们研究清末地方自治,比较注重它的思想和办法,至于它对中国近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则较少涉及。本文试图就清末地方自治与中国近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近代化的关系做一初步探讨。

  一、地方自治的范围和内容

  关于清末地方自治,有一个连年来被人们忽略的现象,那就是它的活动范围是城镇,它的内容是城镇的有关事务。所谓地方自治实际上就是城镇自治。地方自治运动应该区别不同的地域,采取不同的方式。地方自治的“地方”是人口相对集中、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地方,而不是人口稀少、经济掉队、交通闭塞的地方。实际上前者就是城镇,后者就是乡村。

  从实际进程看,地方自治是在城镇里开展的。地方自治最有成效的是中国两个特大的新兴的城市天津和上海,其次要数武汉、北京、南京、济南、广州、长沙、奉天等大城市。至于广大的乡村,则较少开展或没有开展自治。有的省如吉林、广西、湖南将自治区域按照人口的浓密和稀少、商业的繁盛和掉队分为若干品级,首先专注于城镇地方自治,对乡村则准备到以后有条件再去实行。有的省如山东、陕西、甘肃,只是要求各县象征性地选送一、二名绅士到省会入自治研究所学习自治的方式(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4二、751页。)。

  地方自治的内容主如果关于城镇的建设和发展。《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自治的事情可分为三种,一是专属农村和农业的事情,如防护青苗、筹备水利、整理田地,这在章程中所占比重很少。二是农村和城镇都有的事情,如建中小学堂、打扫和修筑道路,这在章程中分量很大,如架设路灯、办劝工厂、整理商务、开设市场、施衣、放粥等,其中有些如图书馆、阅报社、电车、公园、救火会,在那时只是在大城市里才可能实行的事情(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8-729页。)。

  一般的社会舆论也把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地方自治的主要内容。《民呼日报》以为地方自治应该成为城市近代化的推动力量,而城市则应该为地方自治提供广漠的活动舞台。中国古代本来也有地方自治的活动和制度,可是没有将它与城市及其商业结合起来,“所以久而萎落者,其病坐于抑末之谬说,而不重商,故市政不能发皇,以为模范。”而且说,“则今欲求自治,著乎之点,即不可不先从事于市政。”(注:《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9页。)

  二、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及现代市制的萌芽

  自治的范围和内容在城镇,提倡自治运动的即是城镇的官绅。在中国封建社会里,统治者是整个封建地主阶级,但治理国家的权利只是掌握在封建地主阶级中的一部份官吏手里,更多的士绅对治理国家则不能问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晚清。自治运动兴起后,慢慢形成了城镇官绅联合治理城市社会的模式。一些人士把中央集权称作“干与主义”,把民主民权称作“放任主义”,以为当前的政治只能“调和于二者之间而审慎以出之”,唯有如此,才能够兴利除弊,“未有不推行尽利者”。他们还担忧人们不明白地方自治的真理,特别强调:“执一偏之论者,或谓地方自治当独立不羁,不容服从外力,或又谓地方事业悉当听中央之指挥,殆两失之矣。”(注:《东方杂志》第4年第1期,社说,第6页。)有的人士将官、绅、学与自治的关系表述为:“自治之权,发之于官,操之于绅,官绅无所不同,学生与官绅亦无所不同,新旧融合。”关于官绅合治模式则明白无误地表述为:“今之称地方自治者,不曰自治,曰官治也,吾则曰非惟官治,亦绅治也。绅治、官治,一而二,二而一者也。”(注:《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第409-410、413页。)清朝官方在推行自治时虽然想尽可能为自己多保留一些权利,对城镇绅士多加一些限制,可是它最终不能不认可城镇官绅合治的统治形式。1907年的上谕要求各省督抚“慎选公正明达官绅开办其事”,“凡地方应兴应革事宜,议员公同集议,候本省大吏裁夺实施。”(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67页。)直隶总督袁世凯在《试办天津县地方自治章程》上批道:“这次试办地方自治,为之前未有之事,凡在官绅,务

  必和衷共济,一秉大公,以为全省模范。”(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90页。)浙江巡抚增韫则将官与绅的关系说得更密切,“皆为事理之辩明,无心气之争执,官绅一致,惟全省利益是谋。”(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05页。)。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官和绅的概念。晚清的“官”与前代历朝的“官”都是指官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不过,自治运动是地方的自治运动,故自治运动中的“官”主要指地方官府和地方官吏。晚清的“绅”与前代历朝则有所不同,前代历朝的绅指的是地主、退职官员和士医生,晚清的绅除上述成份外,还包括商人、新式的知识分子。天津在推行自治时,特别强调商人的地位和作用,“非合有学识有经验之本地绅商公同协议,不足以昭慎重。”天津自治期成会,“其会员除自治局公举绅士六人及自治局局员外,由天津劝学所、商会各就原籍学界商界公正通达之人,分行公举。”(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989年版,第2288页。)1909年,天津举行直隶咨议局选举,孙洪伊列举了议员的资格,这可以看做“绅”的范围:“资格五项,办理学务及其他地方公事满三年有成效者,曾在本国或外国中学堂及与中学同样之学堂毕业者,有贡举生员以上之身世者,曾任实缺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者,有五千元以上之财产者,如有一项,即为合格。”(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下册,天津人民出版社第1989年版,第2305页。)

  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对增进城镇的民主政治具有踊跃意义。

  在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下,人民处于无权的地位,“虽不乏圣帝明王,出而与吾民相治理,然吾民谬于服从之习惯,不知有自治之道存,以谓治天下者,吾君相之事也,吾民何与焉。”(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城镇地方自治组织致力于改变人民这种“服从之习惯”,启发人民关心政事的觉悟。

  城镇官绅合治的模式初步改变了城镇原有的政治格局。之前,城市是封建主义的政治中心,完全处在封建官府的统治之下,城市本身没有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在自治运动时期,绅商参与了政治,分享了权利,而且为城市取得某种自主性和独立性而尽力,从而开始了现代市制的萌芽。

  最先萌生现代市制的是湖南的捍卫局和南学会、东北三省的捍卫公所。湖南的捍卫局是1896年由省会长沙的官、绅合办的,负责议决和执行有关市政事务。南学会也是1896年在长沙成立的,名为学会,实际兼有地方议会的性质。东北三省捍卫公所在1904年成立于奉天,也是仿照西方地方议会的形式,设有会议股,由董事及议员组成,他们常常对地方重大事件的兴革进行讨论。

  1906年地方自治推行以后,各省纷纷成立自治研究所、自治期成会、自治局等。城镇里选举产生议事会和董事会,并成立负责市政的机关。以上海为例。1895年沪道刘祺祥开办的上海南市马路工程局,这时由地方绅董姚文楠接收,其权利便由官转到了绅。姚又实行改革,其名称改成城乡内外总工程局,机构有议事会和董事会,别离为市政的议决机关和执行机关。1909年,该局因所辖范围被划为自治区域,便由绅董李钟珏改组为城自治公所。1900年成立的闸北工程局,此时改成上海北市马路工巡总局,到1911年又改成闸北地方自治公所。上述机构和组织虽然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市制,可是它们为现代市制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民国时期,上海在原有的工程局、善后局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公所,那即是正规的现代的市政机构了。

  三、地方自治时期城镇工商业的繁荣

  清末地方自治使绅商参与了政治,提高了绅商做生意办实业的踊跃性,从而增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甲午以前,清朝部份官员在天津、上海、汉口、南京等城市兴办近代企业,启动了中国城市近代化。甲午以后,清朝政府陷入财政危机和政治危机,没有力量主办城市工商业。地方自治运动正好肩负了发展城镇工商业的使命。

  清末城镇工商业的发展内容很丰硕,这里只就与地方自治运动联系密切的方面予以说明。

  (一)商会的普遍设立。至1908年6月,上海、北京、天津、厦门、苏州、广州、宁波、汉口、保定、福州、南京、杭州、重庆、成都、奉天等26个大城市都已经成立商务总会。同时或稍后,一些中小城市和镇也仿照成立商务分会。各城镇商务总会、商务分会是地方自治的一项重要功效。因为地方自治强调的是排除和减少官府的干与,注重绅商的自由联合和自主行动。“同业组合之事业,在整理各组之自治,国家既以此权委之,故绝再也不行干与。”各城镇的商人“合小以致大,联散而成聚,舍个人商业而营社会商业,舍家庭

  工业而营工厂工业。”(注:《东方杂志》第4年第1期,商务,第7页。)这样,商业的繁荣也就是势所必然的了。

  (二)商业展销活动的蓬勃开展。由于行业的联合不受官府的干与,各城镇商人便能普遍开展各类商业展销活动。1906年,京师劝工陈列所开办,陈列的有京师内外商人提供的产品,和各省寄赠的产品。主办者希望通过这次展览,使“劝工者各出心裁,陈列者美不具入,其中者无异身游天下,而实业进步日臻,未来与海外东西各国不相上下。”(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十九日。)

  1907年,天津考工厂设立“内国劝业展览会”,会期9天,到会参观者15万余人,各大厂家售出货物共3万余元,到会陈列商品的工商业厂家一百数十个,分12场。展品有织毯、绣花、皮鞋、皮靴、各类布匹、各类笺纸,“华实并茂,殊不粗劣”。

  南洋劝业会于1901年6月在南京揭幕。该会一方面依照行业分馆,有教育馆、武备馆、工艺馆、美术馆、农业馆、机械馆、卫生馆等。另一方面又按各省分馆,第一批有直隶馆、安徽馆、山东馆,第二批有浙江馆、江西馆、四川馆、广东馆、湖北馆,第三批有山陕馆、河南馆、东三省馆、云贵馆。

  武汉在1902年将两湖书院加以改造,设立劝业场,称“两湖劝业场”。场内分三所,一是内品劝业场,专门展出本省的制造品,二是外品劝业场,专门展出外省外国各类货物机械,三是天产内品场,专门陈列两湖各类本地货、五金、矿产、煤炭。

  成都在1907年成立实业劝工会。建筑和设置新颖新颖。那

  时四川省有140个府、州、县,其中有90个接受了邀请,选送产品参展。

  (三)工业公司的大量设立。现代商业与传统商业的一个重要区别是,现代商业与现代工业联系在一路,为现代工业服务。清朝末年,在城市商业繁荣的同时,城市工业迅速发展,工业公司大量设立。

  从上表可以看出,注册工业公司数和资本额增加的年代正是地方自治兴起的年代。1905年,一些城市开始酝酿和提倡地方自治,这一年注册公司比上年增加了3倍多,注册资本比上年增加了4倍多。1908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公布,自治运动大范围地展开,这一年注册公司比上年略有减少,但注册资本增加了2倍多。1911年,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接近尾声,加上政局的动荡,注册公司数和注册资本额明显地降了下来。

  地方自治之所以有这样大的影响,是因为它强调工商业上的自主经营、自由联合,增进了新兴的经营形式——股分公司的成立。之前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的企业,官有权而商无权,官有利而商无利,商人望而却步,不肯投资。在地方自治时期,商人则可以自己选择合股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或较少受政府的干与,商人们乐于投资工商业。另一方面,之前商人们开办私人企业多数是单独投资,资金少的人无法问津近代企业。此时,股分公司的形式将社会上闲散的资金比较充分地动员起来,人们无论资金多少,只要愿意,都可以投资工商业。

  隗瀛涛先生以为,在古代中国城市中,政治功能占主导地位,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多依附于政治功能。近现代城市,由于商品互换范围的扩大、工业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功能日趋占主导地位(注:隗瀛涛:《近代重庆城市史研究》,《近代史研究》,1991年第4期。)。清朝末年的城市(包括一些较大的镇)正是这样。地方自治增进了城镇工商业的繁荣,工商业的繁荣使城镇的功能发生了进一步的转变,经济功能日趋超过政治功能。“上海一埠,市面繁盛,航线交通,为中外商人鳞萃之区”,其经济功能无疑占主导地位。天津虽然是直隶总督衙门所在地,但它在工商上已是华北的“总会之区”。武汉虽然仍是湖广总督的治所,但在商贸上,“据长江上游,为晋、豫、川、湘各行省土货灌输之地。”(注:《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册,第169-170页。)经济功能超过政治功能,正是城市近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四、地方自治时期市政建设的发展

  清朝末年,城镇工商业发展较快,市政建设则相对滞后。市政建设掉队的原因是管理城市的权利操在清政府手中,而清政府由于政治腐政和财政危机,又不着手市政建设,“今求其弊所以然,则皆纯任官治,毫无自治之法。”(注:《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0页。)要改变市政的混乱状况,只

  有动员地方绅士和人民的力量,“公共事业者,必自地方始。”(注:《东方杂志》第4年第4期,社说,第74页。)地方自治兴起后,各城镇自治集体就把增强市政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

  (一)道路、路灯、公园。1910年10月,上海城自治公所开始接管城内公共事务。并发布布告:清洁道路、安装路灯,“均属自治范围之事”,要求夫役“将道路认真扫除,其电灯泡之浑暗者,火油灯之损坏者,已在逐渐改换。”为了增强管理,城自治公所专门成立了路政处,并设立清道路灯办事处(注:《民呼、民吁、民立报选辑》(1),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11页。)。市区交通大为改善,在这一时期共修筑马路40余条。在长沙,商务总会总理陈佩珩开办湖南电灯股分有限公司,购买电灯1万盏。福州前后有电灯公司3家,“规模大备”,“其电机厂内所装备者,皆为最新式之机械”,并安装电灯1万盏。京师“地广人众,长街大院,多用电光”,所设电机厂前后几回添置设备,发电量可供给电灯5万盏(注: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824-827页。)。有的城市建筑公园,如京师原来只有供帝王游玩的园林,能供绅商和人民娱乐的地方则很少,“每逢胜游冠盖相望,而地鲜园林之胜”。有鉴于此,商人召集股银20万两,在地安门外十刹海地,建造北京公园。并计划在公园里建造美术馆、图书馆和博物院(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拆除旧城墙。1906年,上海城厢内外工程局禀呈上海道台袁树勋,要求拆除城墙,改造马路,以利交通。袁树勋表示支持,但由于部份人的反对,未取得两江总督周馥的批准。190九、1910年,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增开了三个城门。虽然上海城墙是在191二、1913年才拆除的,但这件事是在地方自治时期倡议的。天津与上海相较,则要痛快得多,在地方自治方才萌芽时,就将“城垣拆毁”,“遂日见商务之兴隆,较之庚子以前,实觉别开生面,而地面安宁秩序,亦较胜于之前。”(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汉口于1907年拆除旧城墙,城基改修马路,名为后城马路,这是汉口第一条近代街道。

  (三)讲求卫生,开办医院。之前,由于城市市政建设掉队,市容卫生较差,这种状况不是一两个地方,而是“几于偏十八省皆然”(注:《盛京时报》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医疗设施很掉队,如奉天,那时有20万人口,只有一所医院,收留病人不过数十名。地方自治开始后,绅商们踊跃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奉天开设卫生局,聘请医生,在卫生局内还开设医院学堂,招收学生,培育医护人材。上海在1901年流行鼠疫。绅商沈敦和“乃自谋立医院”,绅商张子标愿将自己经营的宝山境内补萝园捐出,供修建医院,“自医院开办,鼠疫遂熄。”另外,同济医院“改建男女病房,规模益备”,上海医院附设女子医学堂。沈敦和还与任锡汾、施则敬等联合中国各绅董及一些外国友人,创设“万国十字会”(后称中国红十字会),救护伤病者131177人,救济贫困者225128人(注:《上海县续志》第2卷,第47页。)。

  (四)成立救火组织。天津的市民、商人借地方自治的潮流,自

  发组织起来,成立具有民间性质的救火水会,会员们自备救火用具,一旦某处失火,会员们当即前去扑救。上海成立“集合集体”,研究防火救火办法,并成立“警钟楼”。各街区成立救火组织共达42家,安装扑火用的“太平龙头”293个。汉口大夹街一带商民成立“公益救患会”,“以地方自治为宗旨,从救火、卫生、演说为入手办法”,其他街区的商民也纷纷仿效成立以救火为宗旨的自治组织,这些组织在1911年4月一路发起成立“汉口各团联合会”,作为研究消防、联络情报的总机关(注:皮明庥:《近代武汉城市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106页。)。

篇六: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期中论文

  论文题目: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院系专业:数学科学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

  所在年级:2010级

  任课教师:***

  完成日期:2011年6月5日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对我国民族和社会产生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论述其重大意义。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地方

  自治权

  自治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民族平等、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统一和尊重民族自治权的原则,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关系客观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符合我国国情

  我们党和国家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有其必然性的。新中国之所以作出这一重大历史选择是主要基于我国国情的。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

  (二)我国革命的具体道路为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长期形成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况,适宜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四)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经济文化发展差距大,需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五)我国的少数民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国际斗争的形势,决定了我国民族宜合不宜分,和则俱利,分则俱损。这是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

  总之,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情况;既有内在的因素,也有外来的影响;既有政治基础,也有历史条件;既有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也有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因此,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乎民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的选择。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和发展

  (一)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

  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列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多民族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马列主义从社会发展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出发,坚持建立集中统一的大规模的国家的原则。同时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列宁曾说:“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①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斯大林也曾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让各民族实施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纲领性原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俄国并没有实施民族区域自治,而是采用了联邦制。因此,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实践还是在中国。

  由于我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各民族包括汉族在内,都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都是被压迫民族。特别是如前所述,我国从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革命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各民族不仅没有出现过分裂,相反的团结得越来越紧密。因此,我国不需要

  ①《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0—31页。

  像俄国一样采用“过渡”形式。我们党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把“区域自治”问题明确提了出来;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仅强调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而且曾相继在革命根据地的民族聚居区建立过众多的民族自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相当于省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二)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发展

  我国不仅将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自治的论断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而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中国化的改造。正如周恩来同志在总结我国建立和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验时指出的:“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不仅使聚居区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区的民族到小聚居区的民族,几乎都成立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这段话精辟的阐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与特点。

  2005年5月,***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重要讲话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同志从基本经验、基本制度、政治优势角度充分肯定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明确提出了三个“不容”的论断。这是新世纪新阶段对马列主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新的丰富与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使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实现,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平等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固有的灵活性,它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积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能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本地区内部事务管理的民主平等和平等自治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此外,还拥有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其他各项事业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形式,这使我国的民主政治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了实现。另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与修订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有效贯彻落实的有力保障,同时,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调动了各民族的积极性,有利于各民族自身及其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开创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新阶

  段。这能够最广泛的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积极性,使少数民族人民都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国家和地方的建设中。同时民族在自身、经济、文化方面都得到了显著的成就。首先,在自身发展方面:一是促进人的发展,是通过发展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来实现的。其中,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二是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第二,在经济发展方面:首先表现为自治机关把管理经济、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与此同时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拥有发展经济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用特殊政策和灵活的措施发展生产,这给了自治地方行使权利、发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极大空间。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资源丰富,这是国家经济建设和民族地区或的发展的物质基础。第三,在民族文化方面:民族自治地方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也是民族文化荟萃的地方,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和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之一。自治机关负责组织、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三)民族区域自治有力于协调各民族间关系,达到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社会安定的目的解放前,由于历代统治阶级推行的民族压迫政策,民族之间的歧视、隔阂、斗争十分严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疏通改善民族关系,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加强民族之间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不仅要保障自治民族的自治权利,同时又保障本地区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帮助本地区其他民族建立相应的自治县、自治乡。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大部分居住在边疆。边疆的稳定对国家的安定和统一至关重要。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有利于打击国内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从而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们要不断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把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族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各族人民的聪明才智发挥出来,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布赫主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M],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2]金炳镐编《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概论》(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3]陈云生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1月。

  [4]王铁志、沙伯力主编《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出版社,2002年。

  [5]《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

篇七:概括近代中国推进地方自治的意义

  地方自治(Localself-government)是宪政民主制度的基础性结构,也是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是随着西方思潮的东来和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活动,才得以在中国出现的。晚清的地方自治,在当时形成一股风潮,范围遍及全国,在中国宪政史上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文拟从现代化的角度,对晚清地方自治运动作一评析,并分析其对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

  一、近代中国地方自治运动的兴起

  地方自治制度作为西方民主制度的标志之引进中国,既与中国历史上“郡县论”和“封建论”的争论有关,又与近代西学东渐、列强环伺的形势有关。

  近代地方自治思想最先是由西方传教士和一批最早接触西方的知识分子引进中国的。19世纪中期以来,随着西方宪政思想的传播,中国的一批知识分子和政治精英开始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百日维新前后,地方自治概念开始引入中国。黄遵宪、康有为、梁启超等人认为,只有推行地方自治,才能奠定立宪政治的基础,挽救国家的危亡。随着列强侵略的加深,国内外革命派活动的日益频繁,以及国内改革势力的呼吁,清政府决定实行一定程度的变革。于是,国内外出现了大量以宣传救亡和变革为主题的报刊。尤其是在1905年前后,受日俄战争的影响,舆论界出现了一股主张宪政和地方自治的热潮。在地方自治和宪政的声浪中,统治阶级中的部分开明人士也认识到实行宪政和地方自治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决定实行宪政,并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清政府实行宪政的姿态,在统治阶级中引发了一场议论宪政的热潮。清政府多数官僚认为,欲仿行宪政,应以实行地方自治为基础。正是这种国人共同的要求,使地方自治思想得以广泛传播,形成一股社会思潮。

  在全国上下实行地方自治的呼声中,清政府决定将地方自治作为筹备立宪的重要事项。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二月,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随即发布上谕,在全国推行地方自治。清末的地方自治分为两级,城镇乡级自治为下级自治,限五年内初具规模;府厅州县级自治为上级自治,限七年内一律成立。规定先行在城区进行自治实验,嗣后再推至乡镇。但因各地情形不一,也有变通办理者。

  为了推动地方自治运动的开展,清政府于宣统元年(1909)三月十六日颁布《自治研究所章程》,责令于各省省城及各府厅州县设立自治研究所,以“讲习自治章程,造就自治职员”。此外,还将“城镇乡应办自治各事,演为白话,刊布宣讲,以资劝导”。这就为地方自治做好了人员和思想的准备。次年,清政府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和《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使自治政策更趋完善。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的制定,使地方自治成为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有力地推动了方兴未艾的地方自治运动,从而在全国出现了一股地方自治风潮。

  二、晚清地方自治的特点

  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是在民主宪政思潮的影响下出现的。它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既体现了近代的民主特点,又反映了后发外生型国家现代化的特征。

  (一)体现出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精神。其一,议员由选民自由选举,议决问题取决于多数,不失民主的精神。如议事会每季一次,允许旁听等。其二,议事会与董事会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体现了近代的分权原则。议事会是议决机关,董事会是行政机关,后者由前

  者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其三,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议事会议员,使行政工作能得到议决机关的有力监督,加强了议事会的监督功能。此外,亲属不得同时担任议员或董事会成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结党营私等腐败事件的产生。其四,规定“现任本地方官吏者”、“现充军人者”、“现充本地方巡警者”、“现为僧道及其他宗教师者”不得选举或被选举为自治职员,使地方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免受行政、军事和宗教力量的干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地方自治的深度不够,反映出历史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选民资格的限制和选民等级的划分。选民有文化程度和财产(纳税)的限制。女子“若有纳正税或公益捐较本地选民内纳捐最多之人所纳尤多者”也可为选民。此外,《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还规定,选民分甲乙两级,以年纳正税或公益捐之额为全部选民所纳总额之半者若干人为甲级,其余为乙级,两级选民分别选举一半议员。这就使贫民和不识字者以及绝大多数妇女不能成为选民,而选民等级的划分更使得议事会基本上为富人所控制。正是这种对贫民参与的排斥,加剧了贫民对地方自治的抵触情绪和基层社会的冲突。

  (三)政治对地方自治的控制,即地方自治受到地方行政长官的监督和控制。地方自治组织受地方政府的监督,从而使地方自治活动纳入国家控制的范围。由于中国的政治发展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形式,加之当时一般人民的民主素质不高,因此对地方自治的适当控制是必要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是对立的统一关系。实际上,清政府就是试图在中央集权的范围内,收到地方自治的益处。

  (四)地方自治是民间力量与政府权力互动的结果。从地方自治的进程看,晚清地方自治首先由民间发动,而后经由政府推动,逐渐由体制外向体制内推进。一些受地方自治思潮影响较深、经济发达、和外界接触较多的地区,在部分绅商的倡导和部分开明官员的支持下,早就开始了地方自治试验。清政府地方自治政策颁布后,各地的自治活动渐趋进入高潮。尽管清政府力图控制地方自治,但由于具有民主意识的新式绅商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争取,一些地方的商人还是获得了相当的自治权力。由于清政府各级政府官员和广大绅商的努力,至1911年,全国各地成立的自治会、自治研究会、自治预备会等团体达五十多个。

  但是,在举办地方自治过程中,由于存在舞弊、刮民、铺张,民众对地方自治事务的误解、无知和冷淡,加之财政的困难,使许多地方自治事项的举办或流于形式或大打折扣,从而限制了地方自治的成效。尽管如此,在一些地商业发达的地区,地方自治事业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绩。

  三、晚清地方自治运动对政治发展的影响

  清政府实行地方自治的目的是弥补官治之不足,使官治与自治相协调,从而巩固清朝统治的根基。但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清朝地方政府的挑战。地方议会与地方官的实际关系是相当对立的,它们之间的主要竞争表现为对财政的控制上。清末的地方自治虽告终结,但在中国的现代化与政治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第一,清末的地方自治运动有利于公民意识和国家观念的产生。地方自治以当地居民参与、举办公益事务为特征,这种活动必然有助于公民意识和团体观念的萌生。随着外力的侵逼、自治的兴起和绅民的觉悟,国人的民族意识大大增强。

  第二,清末地方自治运动拓宽了政治参与的渠道和广度。民主化体现为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体系对参与势力的有效吸纳。清末地方自治的实验,为地方绅商参与政治提供了合法性途径,地方自治机构则体现了对其能力和影响的承认。士绅对地方自治的参与,对于民主

  具有推动作用。由于大批的工商业者进入自治机构,从而改变了传统政治参与者的成分,给封建政权注入了一些新鲜血液,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阶级力量。此外,不但地方自治机构的产生基于民主的选举原则,而且其运行规则也体现了近代民主的精神,因此从事地方自治活动有助于培养人们民主参与的能力和习惯。对于传统的官僚政权而言,地方自治实际上具有民主启蒙和政治动员的作用。

  第三,绅商力量的兴起与中央权力的衰微。清政府倡导和推行地方自治后,将大批的地方公共事务管理权甚至税收、司法、警务、市政管理、交涉涉外事件等权力下放民间,反映了专制权力的松动。清末新式绅商通过地方自治掌握了一些权力,社会影响大大增强,成为对政府权威的强有力的制衡力量。地方自治团体就所有的时事议题进行讨论,自由地讨论高级官员的决策,通过公共会议和游行施加压力,这种情况的蔓延也影响到谘议局和资政院的活动。这样,地方社会就加强了对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监督与制约。

  第四,在某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镇,晚清地方自治运动有助于培植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市民社会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独立的利益和自治领域;平等、自由的契约型关系;主体的自我意识、自治精神和责任观念。根据这些标准考察,可以发现,晚清一些商品经济发达的城镇地方自治单位已经具有市民社会的萌芽。由于国家放松了对某些领域的限制,扩大了社会的活动空间,使民间的政治力量的作用得以发挥,调动了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从而促进了市民社会萌芽的产生。

  由上述可见,无论从观念、行为和政治结构方面,还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方面,晚清地方自治运动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政治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晚清地方自治运动虽然失败了,但在当时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其影响一直波及民国年间,也为当今的村民自治和地方政治改革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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