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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16篇

时间:2022-11-18 13: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16篇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百度文库  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履行的职责事项  序号  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  宣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16篇,供大家参考。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16篇

篇一: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百度文库

  附件1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应履行的职责事项

  序号

  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1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谐。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4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序号

  7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

  在多民族居住地区,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组织召开并主持居民会议并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56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9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并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并在职责范围内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接受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请求,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掌握本辖区未成年人就学、就业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

  依法履行的职责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4序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维护妇女参政议政权利,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向受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提供必要救助。

  16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监督赡养人或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在职责范围内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1920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积极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附件2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

  序号

  类别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社会协助查处赌博。

  依法协助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治安

  协助开展暂住人口管理。

  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协助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住房保障

  2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

  3教育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协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4民政

  协助开展优抚救济。

  协助办理收养子女委托手续。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5社会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保障

  协助办理参保手续等工作。

  6统计

  协助开展经济、污染源普查等工作。

  序号

  类别

  7依法协助工作事项

  物价

  协助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

  安全8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宣传普及。

  《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9协助督促社区驻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

  协助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协助宣传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

  协助开展艾滋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协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协助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

  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协助开展兵役登记及政审。

  协助开展人防知识普及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0公共卫生

  11计划生育

  12国防人武

  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3其他

  动就业、社区矫正、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妇女、未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

篇二: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0号——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百度文库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0号——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9.11.27?

  【字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0号

  ?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0号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元共治、简约高效的基层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服务群众的作用,立足基层服务管理,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党建引领、区域统筹、条块协同、上下联动、共建共享的街道工作新格局,建设新时代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辖区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综合管理职能,统筹协调辖区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和单位遵纪守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坚持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在本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社区治理,以到基层一线解决问题为导向,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围绕群众诉求、重点工作、综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反映集中、难以解决的事项,共同做好辖区服务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筹协调、指挥调度。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职,为街道办事处开展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

  本市依托市民服务热线,建立统一的群众诉求受理平台,健全完善接诉即办分类处置机制。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要求,细化、落实、创新接诉即办机制,及时回应、解决群众的诉求。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为民办事常态化、制度化,满足人民群众生活的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需求;在作出涉及辖区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以及实施文化服务、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建议。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根据地域面积、人口规模、人文历史、街区功能、居民认同等因素,拟订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不符合设立标准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

  本市按照精简、效能、便民的原则,整合相关职能,构建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简约高效的基层治理体制。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市规定设立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机构,并做好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物业管理监督、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三)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

  (四)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统筹辖区资源,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五)推进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依法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六)做好国防教育和兵役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建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细化职责清单。

  未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达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辖区有关设施的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二)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对其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六)统筹管理和安排下沉人员、资金;

  (七)统筹协管员日常管理。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具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行政,推进辖区依法治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在街道设立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建设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三章

  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综合政务服务设施,设置综合办事窗口,集中办理各类直接面向居民和辖区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进在线政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的范围。

  本市政务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由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分工及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完善接诉即办的工作流程和规范,以及激励、督查、考核等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接诉即办制度规范,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居民和辖区单位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等途径反映的正当诉求,应当及时受理,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统筹协调。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于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协调有关部门或者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快速响应,安排人员协同办理;

  (二)对于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快速响应;

  (三)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事项,或者经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仍无法解决的事项,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诉求处理情况向当事人及时反馈。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了解和反映辖区基本民生保障需求,组织落实相关保障政策,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完善辖区助残服务体系,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救助等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教育和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健全辖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场所,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引导市场主体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协助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建设补齐便利店和早餐、蔬菜零售、便民维修、家政等服务网点,实现便民服务圈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第四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于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全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以及涉及辖区的公共服务项目和文化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等相关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听取街道办事处意见和建议,并书面向其反馈采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合理划分为若干管理网格,实行网格化管理,确定管理网格区域内的服务事项和监管任务,建立健全采集信息、发现需求、排查隐患、处理问题等工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日常性服务管理的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基础数据向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馈。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规

  范、公正、文明执法,接受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街道办事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标准和执法文书,以及执法人员资质认定等,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查处;属于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涉及多部门协同解决的事项,应当依托综合指挥平台组织协调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街区更新,推动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制定街区公共空间改造实施方案,扩大街区公共空间规模,提高街区公共空间文化品质。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市城市环境和居住区环境整治标准,组织开展街巷环境、居住区(居民小区)、违法建设、地下空间、停车秩序整治,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要求,转变治理理念,创新治理模式,整合辖区资源,推动各类社会主体协商共治。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街道党建工作协调委员会议事协商议定的事项,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协商解决社区事务,做好双向需求征集、提供服务、沟通反馈、考核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协调辖区单位向居民有序开放文化、体育、生活、养老助残等服务资源,参与社区服务、环境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活动;辖区单位有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议事厅等形式,组织社区单位和居民等对涉及切身利益、关系社区发展的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解决社区治理问题。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居民公约;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活动,完成各项法定任务。

  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定期调整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不得将协助政府工作任务清单以外的事项交由居民委员会办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社区填表报数。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辖区平安建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公共安全领域和重大活动城市安全风险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监督辖区单位安全生产;及时处置居民委员会反映的突出风险、突出问题,维护辖区安全稳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和依靠居民委员会,了解、预防、排查、化解社区、家庭以及邻里之间等矛盾和纠纷,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就地解决涉

  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作为直接服务居民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障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科学设定、调整社区规模,配备与社区规模和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从事相关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支持居民和辖区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培育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文体活动类、居民互动类等社区群众性组织,有序开展社区服务,扩大居民参与,培育社区文化,促进社区和谐;社区群众性组织符合社会组织登记条件的,指导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建立辖区社会组织联合会,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活动场地费用减免,以及资源支持、项目承接、人员培训等方式,鼓励、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辖区治理和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街道功能定位、区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优化资源配置,整合基层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推动治理重心下移,推动人员力量向街道办事处倾斜。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考核评价和激励制度,其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应当高于区级行政机关同级别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指标应当高于本区行政机关平均水平。街道工作人员依法享受休假、体检等福利待遇。

  本市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照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建立健全增长机制。

  本市建立街道工作人员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其担当作为。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街道办事处财力保障机制,加大财力向街道办事处倾斜力度,增强街道办事处统筹发展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街道办事处履职所需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提高街道办事处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比例,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用于新增、临时、紧急项目。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的临时性事项的,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并明确事项办理的要求、标准和流程。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的需要,依法将相关领域的基础信息向街道办事处主动开放,实现各部门业务数据在街道层面的信息共享。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网格规范化建设,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实现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时监控、综合监测,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督查考核等工作流程,为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协调联合执法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街道办事处工作考核,建立以辖区居民满意度为主、以居民委员会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评价为辅、监督检查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未经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不得对街道办事处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中拒不履行职责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工作部门落实责任情况进行调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邀请辖区单位、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和提出人事任免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单位、居民对辖区水、电、气、热、电信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公共服务企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度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根据情节,由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辖区设有村民委员会的,本条例关于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

  第四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和接诉即办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百度文库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9.06.18?

  【字

  号】云阳府办发〔2019〕65号

  ?

  【施行日期】201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精神,按照中共云阳县委、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云阳委发〔2018〕35号)要求,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定位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并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和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目的是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定位,切实减轻村(居)委会行政负担,增强自治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过去政府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势,改变政府对自治组织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干预式的传统做法,充分尊重自治组织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区治理机制。

  二、促进依法自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完善党领导下的自治机制,对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自治清单”,见附件1),依法组织群众开展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自治实践,发挥自治组织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指导方式,加强组织协调,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帮扶政策和措施,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到放权于民,还权于民,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

  三、规范协助事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事项。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协助清单”,见附件2)的工作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

  保障。

  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其责任主体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责任主体可自行完成相关工作,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购买服务主体应当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合同,开展的工作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对工作的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再以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工作评价。未购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服务的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予以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严禁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生产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见附件3)的工作事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四、健全准入报送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需新增、调整或取消的工作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与上级行业指导部门协商并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审批后实施。未经批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五、严格责任落实

  全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调整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凡由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的拟采用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明确由谁购买、向谁购买以及购买服务内容、支付方式,用合同约定实施,确保“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的顺利施行。

  “自治清单”“协助清单”“负面清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附件1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

  序自治事项

  号

  法律法规依据

  备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1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组织编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维护村容村貌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2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3林木、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引导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十六条

  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法》第八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4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十六条

  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法》第九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5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6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组织法》第四条

  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并报7告工作。执行村(居)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重庆市(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8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村(社9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10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反11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12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第四条

  1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14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工作。

  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15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16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

  民服务,接受村(居)民监督。

  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居)17务公开制度。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18民族村(居)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19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传播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20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21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条

  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22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

  法》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3民参与村(社区)的传染病预防与控第九条

  制活动。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序事项名称

  号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据

  依法协助政府工作具体内容

  主管备单位

  注

  《社会救助暂行办协助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协助做好供养、临时救助的调查核实、群众1社会救助评议、张榜公示和定期核查等工工作

  作。

  条

  活保障条例》第五市城乡居民最低生部门

  法》第四条《重庆民政

  生态协助做好2噪声环保工作

  协助做好噪声环境保护工作。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环境、公安部门

  协助申领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3发放居住等工作。

  证

  施办法》第五条

  部门

  《重庆市居住证实公安

  协助做好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

  公安

  部门

  相关工作

  协助做好《重庆市暂住人口暂住人口5的治安管理工作

  作。

  三条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治安管理规定》第部门

  公安

  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协助开展防范措施;协助开展毒品预防、社禁毒宣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6传、落实管控等工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禁毒防范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措施

  和报告。

  九条

  庆市禁毒条例》第条、第十九条《重部门

  禁毒法》第十七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开展消防法》第六条7消防宣传教育

  例》第十一条

  协助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重庆市消防条管理

  应急

  协助做好《重庆市养犬管理8养犬管理工作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第五条

  部门

  公安

  协助开展《重庆市燃放烟花燃放烟花加强宣传教育,协助开展燃放烟花9爆竹管理工作

  爆竹管理工作。

  四条

  爆竹管理条例》第部门

  公安

  规划《重庆市查处违法协助查处及时发现、劝阻、举报本区域内修建筑若干规定》第10违法建筑

  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并配合查处。

  八条

  自然

  资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中华协助维护村委会应当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11本辖区的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居委会应当协社会治安

  助维护本社区的社会治安。

  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六条

  政法综治

  部门

  协助开展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工12流动人口作,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计划生育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报告相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

  服务管理工作

  信息。

  协助开展人口计生协助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划生育条例》第十健康部门

  13宣传教育,办理生育登记,按照规育、生育六条、第十八条、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登记、统第二十条

  计工作

  《重庆市人口与计卫生协助做好协助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初步审核14病残儿医工作。

  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协助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15及心理健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等精神卫生康服务等工作

  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开展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16传染病应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急处理工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卫生《突发公共卫生应健康急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

  作

  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协助开展协助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17预防接种教育工作,协助组织村(居)民受工作

  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

  协助做好协助做好气象防灾避险知识宣传、18气象防灾减灾

  灾害隐患排查、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情统计上报等工作。

  《重庆市气象灾害气象防御条例》第三十部门

  五条

  民族协助管理19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第六条第三款

  部门

  宗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做好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安全生产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进行劝20的监督管导、制止和报告。

  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应急管理部门

  协助开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报送工作;21自然灾害提名、评议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十应急管理

  救助工作

  对象;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部门

  协助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协助开展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22突发事件后,协助进行宣传动员,报送突发应对工作

  事件信息,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

  住房协助做好《重庆市物业管理23物业管理工作

  部门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条例》第四条

  建设城乡

  《重庆市家庭教育协助推进协助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24家庭教育

  教育求助申请。

  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助做好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25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第六条、第四十八保护工作

  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条

  部门

  相关

  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协助做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暴力的预四条、第二款、第26反家庭暴防、处置等工作,履行强制报告职八条、第十三条、力工作

  责。

  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

  相关

  政府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应当协助提高农民外出务工的组织化程度,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协助做好信息,发展订单培训、定向输出。农民工权农民工务工暂住地的居委会应当协27益保护、助做好培训教育、治安管理、消防服务和管安全、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卫生理工作。

  防疫、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免费提供房屋租赁、求职和就业等信息咨询服务。

  附件3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负面事项清单

  第三十八条

  条、第二十三条、部门

  务管理办法》第六相关

  农民权益保护和服政府《重庆市进城务工

  工作序事项号

  类别

  具体工作内容

  行政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1执法生、饮用水安全等监督检查执法等

  类

  拆迁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组织拆2拆违除农村已建新房的旧房以及废弃的闲置厂房;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类

  户搬迁等

  环境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3整治诉处理等

  类

  城市场镇管理,维护场镇秩序、负责街面卫生;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4管理貌;处罚乱扔行为;负责市政道路的清洁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类

  线花木的养护等

  5招商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统计引资调查工作等

  类

  协税6护税类

  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情况等

  生产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安全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农村病害山7管理坪塘鉴定、非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管护、交通劝导站的管理和类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备注:纳入本清单的工作事项责任主体系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应由相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乡镇(街道)有关机构办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

篇四: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百度文库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开放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用”。

  (四)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展共建活动。

  (五)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活动。

  二、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对应综治办

  8、开展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和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9、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治安,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群防群治。

  10、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特殊时期利用社区组织网络,组织应急值班巡逻。

  (二)对应安全办

  11、排查和反映社区内各类安全隐患,督促单位和居民整改。

  (三)对应流管办

  12、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走访与监督。

  (四)对应司法所、信访办及相关科室

  13、开展社区矛盾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个人意愿,预防,制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

  (一)对应文教科

  1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15、参与管理社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16、协助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17、开展科普、文化、健康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8、协助组织社区公益大讲堂。

  (二)对应工青妇

  19、协助开展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一)对应民政科

  21、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培训。

  22、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3、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公开款物管理情况和去向。

  24、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25、协助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26、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二)对应残联

  27、协助开展市级“温馨家园”创建工作。

  (三)对应社区服务中心

  28、组织社区志愿活动,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教育。

  29、组织开展各类自助、互助类服务。

  30、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31、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社区提供便利服务。

  五、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对应安全办

  32、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控、防控工作,组织应急队伍。

  (二)计生办

  33、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

  34、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培训和教育。

  35、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36、协助办理计生相关证明。

  六、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城管科

  37、宣传贯彻国家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8、培养和教育居民爱护和维护社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公共设施。

  39、动员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区的社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督促保洁单位搞好环境卫生。

  40、组织开展“清洁日”活动。

  41、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42、监督社区环境情况,反映居民对城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43、评议和监督职能部门落实社区环境执法责任制情况。

  七、社区居委会综合事务

  (一)居民科

  4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45、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开展居委会民主选举,依法组织补选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46、教育引导居民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

  47、贯彻执行《青龙桥街道社区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48、健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网络,落实主任包面、委员包片、楼组长包楼制度。

  49、实行居务、财务和重大事项公开、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50、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会议,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1、经居民会议决定兴办的公益事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本社区的收益单位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帐目,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52、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参与对各级政府,办事处和服务站的监督评议。

  53、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办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需要盖章的有关手续。

  54、利用各种方法,广泛悼念社情民意和利益诉求,及时向政府和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5、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财产,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二)工青妇等相关科室

  56、支持妇联、团组织、工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红十字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

  (三)业务相关科室

  57、培育扶持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发挥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宣传部

  58、负责各项工作、活动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59、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篇五: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百度文库

  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类别

  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监督党《中国共产党章程》

  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相关依据

  一、社区党建2.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导。做好社区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建立健全社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党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议事协调、群团带动和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昆办通〔2019〕社区参与机制。领导和协调辖区各方解决治理问题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居民诉求,组织在职党员参与服务和治理。

  105号)

  3.加强社区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整顿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后进党支部,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及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组织体系,扩大有效覆盖,加强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云发居民小区党建和物业党建工作,兜底管理辖区内小〔2014〕12号)第三条、第五条

  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行社区党员分类管《XX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昆纪发〔2012〕30号)第三理,定期排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社区流大条

  动党员。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二、民主自治通知》)(中发〔2019〕25号)

  4.联系走访群众、发现治理问题、掌握居民基本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组织动员居民提供困境儿童、流浪人员、扫黄打非等线索、反映居民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05号)

  《XX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36号)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办发〔2016〕215.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协商,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6.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7.依法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条)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制。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

  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8.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三、居民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9.培育和发展社区自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三条

  开展多样化服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第四条

  10.依法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数民族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

  《中共XX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战工作组织建设的意见》(昆11.完善统战工作站,落实基层统战工作。建立群众诉求站(点),“五级联动”监督平台,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

  办发〔2010〕20号)

  《中共云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级联动工作的通知》(云纪办通〔2017〕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中国工会章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4〕22号)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五章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四、平安建设《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

  12.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练和培训,开展居民自救互救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

  发〔2016〕35号)第二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矛13.调节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谐。开展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6〕36号):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第二部分第二项

  依法开展治安防控工作。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300-2007)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推

  进网格化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4〕17号)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法治XX平安XX建设的意见》(昆发〔201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文化教育14.依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开展国防、安全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识、科学普及、文化教育、健康卫生、生态环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普及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第五项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

  15.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科普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公告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第十五条

  六、环境卫生16.依法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动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17.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保护、卫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日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11

篇六: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事项的说明-百度文库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关于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要求,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适时制定规范本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有三十八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草案明确了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的基本原则。

  (五)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草案对居民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义务,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社会各界可以重点对以下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1、如何更好地确定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2、如何更好地理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

  3、如何更好地理顺居民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的关系;

  4、对草案的其他意见、建议。

  附: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四条(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推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架构。

  第五条(政府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六条(社会协同)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七条(工作创新)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设置)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组成)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下设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条(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基层政府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三条(自我教育)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自我服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三会”制度)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通过居民小组长、楼组长等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提高来自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议题比重。

  第十六条(居务公开)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篇七: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百度文库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开放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用”。

  (四)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展共建活动。

  (五)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活动。

  二、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对应综治办

  8、开展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和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9、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治安,发动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群防群治。

  10、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特殊时期利用社区组织网络,组织应急值班巡逻。

  (二)对应安全办

  11、排查和反映社区内各类安全隐患,督促单位和居民整改。

  (三)对应流管办

  12、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走访与监督。

  (四)对应司法所、信访办及相关科室

  13、开展社区矛盾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表达个人意愿,预防,制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

  (一)对应文教科

  1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15、参与管理社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16、协助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17、开展科普、文化、健康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18、协助组织社区公益大讲堂。

  (二)对应工青妇

  19、协助开展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一)对应民政科

  21、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和培训。

  22、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3、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公开款物管理情况和去向。

  24、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25、协助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26、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二)对应残联

  27、协助开展市级“温馨家园”创建工作。

  (三)对应社区服务中心

  28、组织社区志愿活动,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和教育。

  29、组织开展各类自助、互助类服务。

  30、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31、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社区提供便利服务。

  五、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对应安全办

  32、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控、防控工作,组织应急4

  队伍。

  (二)计生办

  33、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

  34、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培训和教育。

  35、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36、协助办理计生相关证明。

  六、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城管科

  37、宣传贯彻国家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8、培养和教育居民爱护和维护社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公共设施。

  39、动员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区的社5

  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督促保洁单位搞好环境卫生。

  40、组织开展“清洁日”活动。

  41、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42、监督社区环境情况,反映居民对城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43、评议和监督职能部门落实社区环境执法责任制情况。

  七、社区居委会综合事务

  (一)居民科

  4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45、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开展居委会民主选举,依法组织补选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46、教育引导居民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

  47、贯彻执行《青龙桥街道社区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48、健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网络,落实主任包面、委员包片、楼组长包楼制度。

  49、实行居务、财务和重大事项公开、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6

  作,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50、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会议,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1、经居民会议决定兴办的公益事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和本社区的收益单位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帐目,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52、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参与对各级政府,办事处和服务站的监督评议。

  53、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办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需要盖章的有关手续。

  54、利用各种方法,广泛悼念社情民意和利益诉求,及时向政府和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5、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财产,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二)工青妇等相关科室

  56、支持妇联、团组织、工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红十字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

  (三)业务相关科室

  57、培育扶持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发挥扩大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宣传部

  58、负责各项工作、活动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59、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篇八: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XX市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清单-百度文库

  XX市社区依法协助政府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需协助部门

  依法工作职责

  相关依据

  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残工委办发〔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残发〔2017〕156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6〕70号)

  协助配合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信息数据库更新工作,协助对残疾人的评定结果进行公1

  市残联

  示,配合残疾人证的办理,协助办理残疾人“两补”、协助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助申请等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委

  协助加强民族团结工作,协助管理宗教事务。

  《云南省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条例》第七条

  《宗教事务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市国资委、市人3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协助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协助引导社区居民参保,协助宣传落实就业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生保障政策,协助城乡居民参保资格审核、办理参保登记、收集参保所需资料,做好参保人续保督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做好稽核认证和相关公示。

  社会保障局

  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35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协助宣传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开展对流浪6

  市民政局

  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36号)

  保护、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2〕42号)

  《XX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号)

  《XX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

篇九: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百度文库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

  【公布日期】2018.07.12?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8.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

  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围绕城乡社区治理的重点任务推动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及由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我省改革试点形成的社区治理创新经验做法的部署等,都要求依法厘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出台与本市相适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目录,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

  二、切实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础作用推动落实

  《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遵循“费随事转、权随责走”的原则,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事项的同时,明确其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作职责、议事办事制度和监督办法,并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要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性,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促进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三、要着眼于推进城乡社区减负工作推动落实

  《目录》中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各地要按照结合社区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

  本《目录》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2日。

  附件: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略)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7月12日

篇十: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tle>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百度文库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

  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

  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和民主监督。

  (二)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

  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

  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

  程》和《居民公约》。

  (三)

  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

  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

  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

  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

  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

  区。

  (五)

  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岀建议。

  (七)

  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

  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

  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

  开放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

  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

  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

  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

  用”。

  (四)

  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

  展共建活动。

  (五)

  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

  活动。

  二、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

  对应综治办

  8、开展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和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

  活动。

  9、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治安,发动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群防群治。

  10、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特殊时期利用社区组织网络,组织应急值班巡逻。

  (二)

  对应安全办

  11、排查和反映社区内各类安全隐患,督促单位和居民整

  改。

  (三)

  对应流管办

  12、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走访与监督。

  (四)

  对应司法所、信访办及相关科室

  13、开展社区矛盾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居民理性、合

  法表达个人意愿,预防,制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

  三、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

  ㈠对应文教科

  1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15、参与管理社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16、协助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17、开展科普、文化、健康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文明建设活动。

  18、协助组织社区公益大讲堂。

  (二)对应工青妇

  19、协助开展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神

  四、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一)

  对应民政科

  21、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

  传和培训。

  22、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23、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公开款物管理情况和去向。

  24、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25、协助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26、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二)

  对应残联

  27、协助开展市级“温馨家园”创建工作。

  (三)

  对应社区服务中心

  28、组织社区志愿活动,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对志愿进行培训和教育。

  29、组织开展各类自助、互助类服务。

  30、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31、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社区提的者供

  便利服务。

  五、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

  对应安全办

  32、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控、防控工作,组织应队伍。

  (二)

  计生办

  33、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

  34、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培训和教育。

  35、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36、协助办理计生相关证明。急

  六、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城管科

  37、宣传贯彻国家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等相关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8、培养和教育居民爱护和维护社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公共设施。

  39、动员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区的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督促保洁单位搞好环境卫生。

  40、组织开展“清洁日”活动。

  41、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42、监督社区环境情况,反映居民对城管工作意见和建议。43、评议和监督职能部门落实社区环境执法责任制情况。方社

  七、社区居委会综合事务

  (一)居民科

  4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民依

  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45、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开展居委会民

  主选举,依法组织补选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46、教育引导居民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

  47、贯彻执行《青龙桥街道社区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进

  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48、健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网络,落实主任包面、委员包

  片、楼组长包楼制度。

  49、实行居务、财务和重大事项公开、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

  工作,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50、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会议,协调处理涉

  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1、经居民会议决定兴办的公益事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

  民和本社区的收益单位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帐目,完善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52、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参与对各级政府,办

  事

  处和服务站的监督评议。

  53、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办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需要盖章

  的有关手续。

  54、利用各种方法,广泛悼念社情民意和利益诉求,及时向府和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5、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财产,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二)

  工青妇等相关科室

  56、支持妇联、团组织、工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十字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

  (三)

  业务相关科室

  57、培育扶持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发挥扩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

  宣传部

  58、负责各项工作、活动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59、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政红大

篇十一: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le>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百度文库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公布日期】2017.04.20?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性】已被修订

  ?

  【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正文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

  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

  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

  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运用信息化方式,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十二: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le>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doc-百度文库

  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

  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佥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衽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

  (二

  )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招待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教

  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

  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

  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

  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

  金,定期公开收支帐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社区居委会具体工作内容明细

  一、社区共建与协调委员会

  (一)

  对应相关科室

  1、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协调驻社区单位或周边单位内部服务和文化设施。

  (二)

  对应司法所、相关科室

  2、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参与调处物业纠纷,提供法律指导。(

  三)

  对应居民科

  3、依法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工作。

  4、协调社区各方力量,培育参与意识,深化民意听证会、民谈会、民事协调会、民主评议会等制度,发挥“四自作用”

  (四)

  对应组织部

  5、与社区各方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开建活动。

  (五)

  对应宣传部

  6、开展文明市民学校工作。

  7、开展魅力社区、文明社区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评比活动。

  二、社区治安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开放情恳展共

  (一)

  对应综治办

  8、开展法制、交通、消防、安全生产和安全常识等宣传教育

  活动。

  9、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治安,发动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群防群治。

  10、完善群防群治工作网络,特殊时期利用社区组织网络,组应急值班巡逻。

  (二)

  对应安全办

  11、排查和反映社区内各类安全隐患,督促单位和居民整改。(

  三)

  对应流管办

  12、外来人口与出租房屋走访与监督。

  (四)

  对应司法所、信访办及相关科室

  13、开展社区矛盾排查,调解民间纠纷,引导居民理性、合法达个人意愿,预防,制止群体上访事件发生。织表

  三、社区文化、教育、科普和体育委员会

  (一)

  对应文教科

  14、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15、参与管理社区各类文化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16、协助做好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17、开展科普、文化、健康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

  18、协助组织社区公益大讲堂。

  (二)

  对应工青妇

  19、协助开展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0、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文

  明建设活动。

  四、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委员会

  (一)

  对应民政科

  21、开展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和培训。

  22、开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维护老年人和弱势群体的

  合法权益。

  23、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开展救灾、救济、募捐等公益性活动,公开款物管理情况和去向。

  24、做好民族宗教、侨务和殡葬改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25、协助做好复员、退伍军人的矛盾纠纷的调处。

  26、协助做好优抚救济工作。

  (二)

  对应残联

  27、协助开展市级“温馨家园”创建工作。

  (三)

  对应社区服务中心

  28、组织社区志愿活动,培育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对志愿者

  进行培训和教育。

  29、组织开展各类自助、互助类服务。

  30、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31、协助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为社区提供

  便利服务

  五、社区医疗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

  对应安全办

  32、协助做好重大疫情和传染病的监控、防控工作,组织应急

  队伍。

  (二)

  计生办

  33、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

  34、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培训和教育。

  35、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36、协助办理计生相关证明。

  六、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一)

  城管科

  37、宣传贯彻国家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爱国卫生等相关方

  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8、培养和教育居民爱护和维护社区环境和城市管理公共设

  施。

  39、动员社区成员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本居住区的社

  会单位做好门前三包,督促保洁单位搞好环境卫生。

  40、组织开展“清洁日”活动。

  41、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42、监督社区环境情况,反映居民对城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43、评议和监督职能部门落实社区环境执法责任制情况。

  七、社区居委会综合事务

  (一)居民科

  4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引导居民依法

  履行应尽的义务。

  45、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选举办法》,开展居委会民主

  选举,依法组织补选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46、教育引导居民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待社区居民会议的有关决定。

  47、贯彻执行《青龙桥街道社区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

  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48、健全社区民主自治组织网络,落实主任包面、委员包片、楼组长包楼制度。

  49、实行居务、财务和重大事项公开、定期向居民会议报告工

  作,执行居民会议决定。

  50、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议事协商会议,协调处理涉及

  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51、经居民会议决定兴办的公益事业,可根据自愿原则向居民

  和本社区的收益单位雉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帐目,完善

  资金使用和监督机制。

  52、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参与对各级政府,办事

  处和服务站的监督评议。

  53、依法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

  关规定,为社区居民办理涉及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和需要盖章的有

  关手,进一,招

  续。

  54、利用各种方法,广泛悼念社情民意和利益诉求,及时向政

  府和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5、管理和维护社区居委会财产,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二)

  工青妇等相关科室

  56、支持妇联、团组织、工会、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红

  十字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活动。

  (三)

  业务相关科室

  57、培育扶持具有自治性质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发挥扩大

  参与、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

  宣传部

  58、负责各项工作、活动信息的采集、报送工作。

  59、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篇十三: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le>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百度文库

  XX市社区依法履行职责清单

  类别

  工作职责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监督党《中国共产党章程》

  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相关依据

  一、社区党建2.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导。做好社区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建立健全社区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党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议事协调、群团带动和中共XX市委办公室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通知(昆办通〔2019〕社区参与机制。领导和协调辖区各方解决治理问题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居民诉求,组织在职党员参与服务和治理。

  105号)

  3.加强社区党组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持续整顿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后进党支部,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及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建立健全社区党建组织体系,扩大有效覆盖,加强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云发居民小区党建和物业党建工作,兜底管理辖区内小〔2014〕12号)第三条、第五条

  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行社区党员分类管《XX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昆纪发〔2012〕30号)第三理,定期排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社区流大条

  动党员。加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六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二、民主自治通知》)(中发〔2019〕25号)

  4.联系走访群众、发现治理问题、掌握居民基本情况、收集意见建议、组织动员居民提供困境儿童、流浪人员、扫黄打非等线索、反映居民建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05号)

  《XX市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7〕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36号)

  《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十条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试行)》(昆办发〔2016〕215.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协商,研究解决社区重大事项,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云南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

  6.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7.依法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条)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制。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

  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四条

  8.办理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公益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第四条

  三、居民服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9.培育和发展社区自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为居民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三条

  开展多样化服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第四条

  10.依法开展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数民族等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九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四条

  《中共XX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统战工作组织建设的意见》(昆11.完善统战工作站,落实基层统战工作。建立群众诉求站(点),“五级联动”监督平台,完善基层工会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基层组织建设。

  办发〔2010〕20号)

  《中共云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级联动工作的通知》(云纪办通〔2017〕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

  《中国工会章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4〕22号)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第五章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四、平安建设《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六条

  12.组织居民参加防灾减灾救灾、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练和培训,开展居民自救互救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

  发〔2016〕35号)第二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矛13.调节民间纠纷,促进邻里和谐、家庭和谐。开展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6〕36号):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社区开展网格化管理服务,第二部分第二项

  依法开展治安防控工作。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4300-2007)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推

  进网格化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办发〔2014〕17号)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法治XX平安XX建设的意见》(昆发〔201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文化教育14.依法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组织开展国防、安全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识、科学普及、文化教育、健康卫生、生态环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普及活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第五项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八条

  15.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居民开展文化、体育、健身、科普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公告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第十五条

  六、环境卫生16.依法组织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动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污染防治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17.宣传、动员单位和个人做好环境保护、卫生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

  绿化美化工作,加强日常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昆发〔2018〕14号)

  11

篇十四: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le>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百度文库

  附件2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

  分类

  序号

  人

  武

  协助工作事项

  国防教育;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兵役登记及政审;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人防知识普及和技能培《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训。

  《江苏省〈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督促和帮助适龄儿童、少《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年及时入学。

  《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加强民族团结;

  宗教事务管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

  《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条

  《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

  教

  育

  民

  族

  宗

  教

  公

  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未成年人保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暂住(流动)人口服务管《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理;

  《江苏省暂住人口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江苏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

  安管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预防和劝阻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八社会救助工作;

  条

  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出具办理收养子女手续相条、第十八条

  关证明。

  《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民

  政

  分类

  序号

  协助工作事项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后续照管工作;

  协助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社区矫正》第六条、第十二条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

  司

  法

  行

  政

  人

  社

  援助;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协助办理就业和失业登《江苏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记。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基本农田保护;

  九条

  参与土地调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处理《土地调查条例》第十条

  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协助和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参与业主大会、业主管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委员会筹备成立及管理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

  工作。

  协助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

  报告。

  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条

  作。

  出具农民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

  动物疫情应急处理;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做好农业普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

  《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七条

  《农业法》第七十三条

  自

  然

  资

  源

  住

  建

  城

  管

  交

  通

  运

  输

  11

  农

  业

  农

  村

  12

  分类

  序号

  水

  利

  13

  协助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抗旱防汛工作;

  《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管理和使用水工程设施及《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

  其蓄水。

  《水法》第二十五条

  公共卫生;

  精神卫生;

  协助组织第一类疫苗的受种;

  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开展艾滋病、传染病、血吸虫病防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爱国卫生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计划生育工作;

  做好医患纠纷的处理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

  报告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群众性消防工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六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六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

  《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江苏省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消防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

  卫

  生

  健

  康

  14

  应

  急

  管

  理

  15

  退

  役

  军

  人

  16

  抚恤优待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

  就业创业工作;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拥军褒扬、权益维护和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六条

  扶援助工作。

  分类

  序号

  环

  保

  17

  协助工作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税

  务

  18

  统

  计

  19

  妇

  联

  共青团

  残

  联

  20

  邮

  政

  21

  《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五十七条

  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行为。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代征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税收;

  《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

  险工作。

  城乡社区统计;

  《统计法》第七条

  人口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条

  农业普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四条、第九条

  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

  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做好残疾人工作;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八条

  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事生产劳动。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条

  《邮政法》第二条、第十条

  《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第十邮政便民服务。

  五条、第三十六条

篇十五: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le>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百度文库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引导居民区内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居民区治理,开展社区协商;

  (五)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六)组织居民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居民区相关公共服务单位进行工作评价;

  (七)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居民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当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自治章程对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居民自治制度和行为规范、监督评议等基本自治事项作出规定。居民公约对本居民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具体事项进行规范。

  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居民遵守公序良俗、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促进社区和谐。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推动居民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形式,对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居民区公共事务,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引导居民有序参与自治事务。

  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形成机制,广泛征集自治议题和自治项目,充分反映居民或者居民小组、群众活动团队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真实公布下列事项,接受居民查询和监督:

  (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的有关情况;

  (三)社区协商成果的落实情况;

  (四)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五)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涉及全体居民利益、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居民阅览的地点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并可以采取会议、社区信息平台等居务公开形式。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工作评价机制,提高居民评价的权重,以居民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为重点,评价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居民会议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听取居民意见,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法律、法规、国家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及时化解与居民有关的矛盾、纠纷,促进居民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日常运作的工作制度。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讨论决策住宅小区公共管理事务,经业主大会委托也可以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对涉及大多数居民利益的物业管理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并形成决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经合法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

  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三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运用信息化方式,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篇十六: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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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服务居民群众,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促进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委员会组织运行、履行自治职能、协助相关工作及保障机制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指导、依法自治、社会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形成居民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居民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建立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其职能部门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等给予具体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八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居民区实际和居民需求,创新服务形式,拓展自治内容,不断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原则设置。

  居民委员会的设置、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民区有选举权的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接受居民监督。

  居民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综合治理、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和物业管理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开展楼组、弄堂等组织形式的居民自治活动。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居民会议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集居民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居民,并公布会议议题和议程。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依法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评议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居民会议有权依法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变更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作出的决议。

  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以服务居民为宗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组织居民制定并遵守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召集居民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决定,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调解民间纠纷;

  题,可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在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做好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区生活服务、公益慈善、文体活动、纠纷调解等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志愿者参与居民区服务和管理,动员居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向居民开放资源、履行社会责任,共同参与居民区建设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居民区联席会议等形式,组织居民代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民警、志愿者以及居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活动团队等的代表,就社区公共事务开展民主协商,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对协商确定需要居民委员会落实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向居民公开,接受监督。受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应当及时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协商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二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优待抚恤、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区教育、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和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社区矫正等公共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其成员、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在本居民区内发现的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社区安全等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街道或者乡镇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支持、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执法和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第二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居民区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减灾救灾等公共安全领域的安全宣传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协助行政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行政事项清单;对清单以外的协助行政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办理。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对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的行政事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和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事项范围清单,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经审核批准的政府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需要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项,纳入清单范围。

  对清单以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出具证明;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居民委员会有权拒绝出具证明。

  第二十九条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应当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进行评议,评议意见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反馈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对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无法协调处理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不断提高服务居民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市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区治理实际,通过加强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专业培训等方式,帮助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提高组织和引导居民自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接待、联系、服务居民的工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通过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方式,保障工作运转,方便群众办事。

  第三十三条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社区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由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市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范管理、勤俭节约、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居民委员会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方便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聘任为社区工作者,享受相应的待遇保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居民区服务和管理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社区工作者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居民区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在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安排和监督下,提供法律援助、文化体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居民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平台,收集、整合居民区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提高居民区服务和管理效率提供支撑。

  鼓励居民委员会运用信息化方式,拓展自治渠道和平台。

  公安、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向居民委员会提供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政务服务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居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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