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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3篇

时间:2022-11-13 20: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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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3篇

篇一: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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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一、什么是电子公文

  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二、什么是电子公文处理、电子公文处理系统

  电子公文处理是指电子公文的接收、办理、传输、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是指提供电子公文处理功能的综合信息技术系统平台,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等系统。

  三、电子公文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电子公文的接收、存储、归档的要求

  国家行政机关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及时接收、处理电子公文,保障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正常运转。受文机关对一般公文应在24小时之内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在2小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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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之内接收,对受文机关接收紧急公文,发文机关应当在2小时之内跟踪确认。

  电子公文的存储格式,应采用通用文件存储格式,能够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计算机中使用。电子公文数据,应当记录在不可篡改的记录介质上。

  将电子公文打印成纸质公文时,应自动标注打印人姓名、打印时间和打印机关机构代码。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数据定时备份和灾难恢复系统,数据定时备份每天不少于2次,并定期归档。

  电子公文打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打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已启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受理机关在办理附有电子公文打印件的材料时,应以本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系统收到的电子公文作为办事依据。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需提供附件材料的,可要求以纸质公文作为附件。

  电子公文归档处理,应当标识并附带满足电子公文档案使用的要求。

  五、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技术要求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应当具备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信息自动记录和不可篡改机制,能够完整记录电子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版本、修改痕迹、事件、时间和流程,以及用户访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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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其用户访问控制系统应当具备有效性和唯一性验证机制,并使用实物密码及动态密码技术。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在全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政务内网进行,禁止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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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

  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臵路径时设臵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臵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需要会签的文件在“文件管理部门(核对)”后插入需要会签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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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进入“公文流转”后,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重点审核公文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如有明显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主办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文进入流转后,主办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流转情况,确保公文按时发出,发出后要及时掌握办理、执行情况,并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反馈。

  第二十八条

  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单位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签发。经签发后的文稿,他人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须经签发人同意。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联合发文由主办单位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流转到文件管理部门用印时,文件管理部门要对公文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填写文件字号,同时进行最后复核。

  第三十条

  发文处理的各个环节—拟稿、核对、审核、会签、审批、签发、盖章、归档等,处理人都要根据所处环节签署相应意见。除领导审核、审批可以只签署“同意”外,其它环节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内容。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登记、初审、上传、拟办、催办、批办、承办、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的来文,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并初审,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收到下级单位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审核的重点是:根据公文事项确定主管领导,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三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和可受理的公文,纸质公文扫描成电子版进行公文流转,电子版公文直接进入公文流转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文收文流转路径为:文件管理人员上传——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文件管理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插入承办部门落实情况——办公室分发、归档——文件承办部门办理、存档。

  第三十五条

  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收到文件的内容和领导分工,提出拟办意见,送相关主管领导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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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主管领导在收到上级、各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来文时,要根据文件内容结合领导分工及各部门业务分工办理批阅。文件批阅要明确阅知范围,提出管理要求,落实承办、审核、存办部门。

  第三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根据部门分工,及时落实部门承办人员及办理方案,并对文件涉及办理的内容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附注理由并及时退回交办的文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办理收到公文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

  送主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件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专兼职文书人员要负责催办。

  第四十条

  公文管理部门要确定文件管理人员,负责收文处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收文处理流程的各个环节,处理人都要签署意见,具体要求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八章

  公文存储

  第四十二条

  公文存储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纸质版和电子公文收集、整理、分类、保存、利用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

  公文存储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四十四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储到本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的电脑硬盘上,并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公文复制到移动硬盘一份。

  第四十五条

  电子公文要按照本单位发文和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两大类分类存储。本单位发文又分为党群发文、行政发文、网络电报、下级单位来文(请示)、其它(会议纪要、发外单位的函)五类,其中党群和行政发文分别再按发文部门进行分类。上级单位或者外来单位来文按照来文单位分为运管公司、集团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运管公司、集团公司来文按文件、网络电报和其他划分为三类,并分别按部门进行存储,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文件存储方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四十六条

  电子公文在分类存储时,要设臵相应的文件夹,并在本单位发文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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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外来单位来文两个文件夹中用Excel表格建立文件目录。在表格中可使用多个工作表,分别命名进行区分。文件目录主要有序号、文件字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备注几项构成。

  第四十七条

  建立的文件目录使用超链接。在超链接时,文件目录的文件名称超链接到文件的位臵。如果是有附件或者批阅单的文件,超链接到文件所在的文件夹上。

  第四十八条

  收到纸质公文扫描完成后,文件管理部门即可对纸质文件进行整理、保存,同时要将扫描后经过流转的有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的电子版文件下载保存,年底统一归档。

  第四十九条

  电子公文一般应当在办理完毕后要及时保存,不能有遗漏。文件保存内容包括:各级领导的批示、文件以及文件的附件。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五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各单位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每份文件除保存电子版外还要打印出一份纸质文件进行保存。收到的外来文件由收文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文件整理(立卷),并按照《关于印发<中铁电化运管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电运办?2014?3号)的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五十二条

  文件管理部门要保证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文件齐全、完整,与文件登记记录相符。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流转、存储、归档均使用即时通OA办公平台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文中规定的实施日期,视作公文产生效力时间,即公文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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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纸质公文,经过办公室主任、发文部门负责人共同鉴别后可以做“作废保留”和“销毁”处理。

  第五十七条

  销毁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同时对销毁的公文进行记录(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章

  考核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公文种类对应的公文格式办理发文,并遵守公文行文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出现文种与格式对应错误、违反行文规则的发文单位要进行严肃考核。

  第六十条

  收到上级或本系统以外单位涉及工区的来文时,主管领导在批示时要根据来文内容对文件办理进行严格要求和把关。确需工区了解、执行和保存的文件发至工区,其他文件一律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各单位对涉及工区文件的批阅,要制定具体批示要求。未建立具体批示要求的、出现超范围批示的,在考核中要加重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要重点抽查各单位发往工区的文件批示,有不按要求超范围发到工区的情况,要通报批评并严厉考核。

  第六十二条

  公文流转时间严格控制在48小时内完成,超出48小时的要有具体说明。

  第六十三条

  文件管理人员在分发文件时,要严格按照领导批示的范围发送,不得擅自增减发送范围。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收发文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签署相应意见,出现未表态或意见内容与环节不符的,办公室应将文件退回拟稿部门重新进行流转。

  第六十五条

  管理体系文件编制依据和引用文件发生变化时,要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体系文件管理办法》(附件3)的规定,未做相应变化的,列入考核内容。

  第六十六条

  管理体系文件发布后,各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体系文件上传到即时通规章制度中,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本单位文件上传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六十七条

  文件管理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有效文件版本清单。涉及质量管理、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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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管理、环境管理的文件清单由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并动态管理。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检查记录表格式见文件控制管理程序)。清单格式如下图。

  第二章

  电子公文收文办理

  第十条

  电子公文的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或经转换生成的电子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收文登记、审核、拟办、催办、批办、传递、承办、归档等程序。办理流程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公司与各单位之间,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公文形式互相传递文件。

  第十二条

  凡接收到的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内容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并对电子印章进行验证与识别,确保所接收电子公文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

  对收到的外来质纸公文,除超长文件或有专门规定的文件外,应通过扫描等方式转换为电子公文在网上办公系统流转处理,纸质文件转换为电子公文,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并在确保完整、清晰、准确的同时,尽量压缩数据量,以便满足网络流转需要,提高电子公文处理速度。

  第十四条

  对收到的外来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按规定编号、登记,并通过公文流转程序发送分管领导批示,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路径设臵一般是:文件管理人员(拟稿)--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拟办)——主要或主管领导(审批)——文件管理部门(转承办)——承办部门(签署意见)——文件(办理)——文件(归档)。

  第十五条

  送交公司领导批示的电子公文,应严格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分发、办理。需有关部门直接办理的紧急公文,应在报送领导的同时分送有关承办部门。凡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电子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避免职责不清、拖延误事。

  第十六条

  领导批示到承办部门办理的上级文件、外来文件和下级单位来文,由承办部门按领导批示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指定办理部门;没有请示事项的,审批人通过即表示已阅知,并明确存文部门。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明确兼职文件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传送及催办工作,确保对接收的公文认真、及时办理。对不按要求接收或办理电子公文的承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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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督办,防止漏办或延误。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先行归档到文档服务器,统一保管、存储,以防散失。一般情况下,文件的处理完成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办理完结的电子公文,应及时执行归档命令,按照要求完整归档。

  第三章

  电子公文发文办理

  第二十条

  电子公文发文办理,是指通过网上办公流程制发本单位电子公文的过程,其办理程序应严格按照纸质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公文外,各部门主办起草的公司文件,应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公文流转在网上流转办理。公文流转路径设臵一般是: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员(盖章、填发文字号)——主办部门(分发)。

  第二十二条

  拟制电子公文,必须符合规范体例格式。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其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适用《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电运办?2014?2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起草,应坚持“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拟稿。拟稿人要按照拟制公文要求,认真起草,并在公文流转中选择合适的流转路径。

  (一)文件标题栏应取文件标题名,如文件标题过长可在表述清楚的情况下适当省略。如发生错误要删除重新输入,避免出现以发文种类代替电子公文标题的情况。

  (二)草拟好的电子文档,应当以WORD格式导入发文流程中流转。带有附件的电子公文,如附件为扫描图片的,应按顺序插入组成一个WORD文档,并按要求取名。如附件为图片格式的,图片应小于20M字节。

  (三)如因故中止发文流程中的拟发公文时,拟稿人应与文件管理部门文件管理人员电话确认。

  第二十四条

  起草好的电子公文,拟稿人应发送部门负责人审核、修改。如发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主办部门负责人需将电子文稿分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发回主办部门。经协商一致后,主办部门应按程序发送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发送到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的电子公文,核稿人员应当依据纸质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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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制要求和行文规则,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把公文质量关。对公文主旨不清、处理意见不当、行文方式欠妥的电子文稿,文件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发回主办部门重新修改。

  第二十六条

  经文件管理部门审核后的电子公文,应当及时送公司领导审核、签发。电子公文的签发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纸质公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子公文经领导签发后,应发送到文件管理部门进行全面复核,重点是:文件红头是否正确,格式是否统一、规范,主送及抄送单位是否正确、是否有遗漏,以及成文日期、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完成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文整和编号。

  第二十八条

  经过文整和编号后的电子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加盖电子印章。

  第二十九条

  用印后的电子公文应当进行文档保护,确保电子印章不被复制。

  第三十条

  电子公文生成后,由文件管理部门或主办部门依据文件列明的主送及抄送范围统一发送。电子公文的发送应当即时进行,做到即到即收即送。

  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非涉密公文,应通过即时通传送。

  需向其他单位对外报送的公文,应由文件管理部门或主办部门按照纸质文件规定办理。主办部门可通过文件管理部门或自行打印纸质文件,并按程序加盖实物印章后按规定报送。

  第三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出后,主办部门应通过OA办公系统及时了解、掌握、查询文件的收取情况,并负责催促、督办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办理。

  第四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子印章是验证和确保电子公文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公司向各单位发放的电子公文,以及各单位向公司报送的电子公文,都应加盖制文单位的电子印章。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各单位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由公司统一负责制作、发放。公司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分别由公司办公室和党群工作部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各单位电子印章和党委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在专用电脑上使用,不得自行复制。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电运办?2014?6号)及电子印章的使用权限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各单位电子印章,仅限于公司内部电子公文使用。公司向上级单位报送电子公文,文档必须加密保护。对外报送纸质公文必须使用实物印章。

  第五章

  电子公文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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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发送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发送电子公文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收到电子公文后进行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发各单位和各单位上报公司的电子公文,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传输。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传送工作。负责收发文人员在工作时段内应持续保持在线,实时接收电子公文。如因条件限制难以保持正常在线,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上、下午上下班时各登录1次,及时查看相关信息,避免延误工作。

  第三十九条

  接收单位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四十条

  接收单位对接收到的电子公文,应认真履行收文手续,并按程序认真做好电子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章

  电子公文归档

  第四十一条

  电子公文归档就是将处理完毕的电子公文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利用的过程。电子公文应当在办理完毕后实时或定期归档,定期归档自文件办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参照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要保障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便于电子公文的科学保管和长期有效利用。

  第四十三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交接。

  第四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文件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必须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四十六条

  归档电子公文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

  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四十八条

  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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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电子公文存储执行《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党政公文处理办法》(电运办?2014?2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电子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电子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电子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安全保密

  第五十一条

  涉密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在非涉密传输系统上传输。

  第五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和保存,应采取稳妥的权限控制等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常改动。

  第五十三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网络侵入,确保电子公文信息和载体的安全。

  第五十四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指定服务器上,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维护。未经电子公文处理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自行打印、删除和销毁电子公文。

  第五十五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的权限密码等相关软件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远程登陆OA办公系统,应使用自带的笔记本电脑或内部单位电脑,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登陆OA办公系统。如使用外部电脑登陆,必须及时清除使用痕迹,更换密码,确保安全。

  第五十七条

  严禁伪造或使用伪造的电子印章,违反规定者依法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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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

  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

  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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