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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4篇

时间:2022-11-13 19:4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4篇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中国借鉴宋朝的例子  宋代的社会生产有迅猛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的发展水平都显著提高。这不仅表现为农业和手工业各部门生产规模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4篇,供大家参考。

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4篇

篇一: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中国借鉴宋朝的例子

  宋代的社会生产有迅猛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的发展水平都显著提高。这不仅表现为农业和手工业各部门生产规模的全面扩大和产量的增加,表现为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商业的繁荣,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在技术上的全面进步,专业化分工的高度发展,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渗透到各个领域,商业性城镇的大量涌现,全国性商业网络的初步形成。总之,农业、手工业、商业及其内部的各个部门,既逐步分化、各自独立发展,又相互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新的、完整的体系。所以,宋代的社会生产同唐代相比,不仅在量的方面有明显的、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在质的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成为战国秦汉以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又一个高峰期。随着汉族对北方民族影响的增强,北方民族也开始被纳入这个新的社会生产体系之中。

  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漫长过程也完成于这个时期。在宋朝特别是南宋的统治下,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的浙西平原,社会生产高度发展,经济极其繁荣,不仅在中国经济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明显地居于前列。在南宋和金时,南方经济的发展和北方经济的萎缩形成鲜明的对比,南方和北方在经济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所以,就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而言,经济的重心已经移到南方。这个经济格局的变化,在中国经济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就在全国的经济重心移到南方的同时,北方的经济格局在金代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就这一局部地区而言,经济的重心由

  中原移向华北平原。从此,中原地区彻底失去了上千年来在经济上的中心地位,华北平原在经济上的地位日趋重要。这一变化不仅为以后在统一的政权下南方和北方经济差距的逐步缩小准备了条件,而且为北京成为统一国家的政治中心奠定了初步的经济基础。

  在宋、辽、西夏、金时期完成的这些转变,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或几个朝代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的范围。它们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经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果把自秦汉至清末的经济发展划分为发展与成熟两个阶段的话,那末,宋、辽、西夏、金时期就是后一个阶段的开端。其主要标志是,以农业为主、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体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保证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从对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已经接近甚至几乎达到了古代的技术条件所能允许的最高水平。宋、金以后的数百年,直到清末,中国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在宋代达到的新高。

篇二: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

  (960年——1368年)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

  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

  第一节

  宋朝法律的变化

  第二节

  元朝的法律概况

  第一节

  宋朝法律的变化

  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强干弱枝”、“轻重相制”

  ?

  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

  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

  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

  主持:窦仪

  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

  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

  (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

  ——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

  (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

  ——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

  (二)编敕

  ——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

  《宋史·刑法志》

  ——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

  (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2)神宗时,出现“以敕代律”现象。

  ——编敕是宋朝经常性立法活动。

  ——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详定编敕所”(亦“编修敕令所”)

  (三)编例

  *例——断例(判案成例)

  *编例——由专门机构将分散的断例加以整理统编,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始于北宋神宗时,到南宋更加频繁。

  如:神宗时:

  《熙宁法寺断例》、《元丰断例》

  高宗时:

  《绍兴刑名疑难断例》等

  (四)条法事类

  ——即以事为类,将众多的敕令格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

  ——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如:宁宗时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一)刑事法律

  1、创立新刑罚

  ——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但也有所变动。

  (1)折杖法

  ——宋太祖赵匡胤所创

  ——以决杖代替笞、杖、徒、流四刑

  《宋刑统》规定的折杖法的具体内容

  笞刑(50-10下)----臀杖(10---7)

  杖刑(100-60下)----臀杖(20--13)

  徒刑(3-2年)----脊杖(20--13)

  流刑(3-2千)----脊杖(20--17)+役1年

  (加役流——脊杖(20)+役三年)

  ——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评价: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免决数。”

  ——沈家本《刑法分考》

  ——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

  ——具体执行中存在流弊,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刺配刑

  刺:刺字(背、额、面)

  配:配役、配军

  *特点:

  ——对某些重犯实行一罪三刑

  (决杖、刺字、配役)

  *适用:

  ——初为死刑宽免之刑,后成为常刑之一。

  ——名义上是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对后世也产生了恶劣影响。

  (3)增加法定死刑

  *死刑分为陵迟、斩、绞三等

  准用

  “决重杖一顿处死”

  ——

  始见于唐德宗

  ——适用于十恶中的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六种应处绞、斩刑的犯罪。

  将凌迟(陵迟)确为法定刑种

  ——俗称“千刀万剐”,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再割喉管,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

  ——始于五代,北宋仁宗时,首开宋朝使用该刑之先例。

  ——宋神宗时,凌迟广泛使用,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南宋孝宗时,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将凌迟列为法定死刑之一。

  ——此后,元明清历代法典均沿用,直到沈家本变法修律。

  2、重典惩治盗贼

  “祖宗仁政,加于天下者甚广。刑法之重,改而从轻者至多。惟是强盗之法,特加重者。”

  ——《宋史·刑法志》

  (1)对贼盗犯罪的量刑比唐律明显加重。

  “擒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并集众决杀。”

  “捉获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集众决杀。”

  ——《宋刑统·贼盗律》附敕

  (2)制定相关的特别刑事法

  ①实行重法地法《窝藏重法》

  *“始命开封府诸县”为重法地(仁宗,1061年)

  *《窝藏重法》(仁宗,1062年)

  重法地扩大到开封府相邻四州。

  ——凡在该“重法地”犯法,一律加重处刑。

  ②实行重法人法的《盗贼重法》

  (神宗,1071年)

  ——将重法地扩大到十几个州

  ——增加“重法之人”概念和地方官吏的责任规定

  *如:

  “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各地官员如捉捕盗贼不利,也将受到严厉制裁.

  二、行政法律

  为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对隋唐实行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体制进行了变革。

  (一)设立“两府”、“三司”

  ——“分化事权”

  1、“两府”:

  (1)中书门下——最高行政机关

  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

  (2-3人,同使相权)

  副官:“参知政事”

  (分割相权)

  (2)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长官:枢密史

  (掌全国军事及调兵之权,但不统兵)

  2、“三司”

  ——最高财政管理机关

  (1)盐铁司

  (2)度支司

  (3)户部司

  *长官:“三司使”(又称“计相”)

  注:

  宋神宗时改革官制,恢复三省六部原有职权,使行政管理体系趋于统一。

  (二)设立中央派出机构,强化对地方监控

  ——基本沿用州(府)、县两级制

  *长官:知州(知府)、知县(县令)

  中央派文官出任;三年一换

  ——州上增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

  *长官:“四司”

  经略安抚使(帅司)——管军事

  转运使(漕司)——管财赋

  提典刑狱使(宪司)

  ——管司法

  提举常平使(仓司)

  ——管盐铁专卖等

  (三)官职分授的用人制度

  官——只表官阶俸禄,不掌实权;

  职——加官虚衔,只有差遣才获实权

  ——官职名实相分离的制度

  ——为了防止官吏擅权,但却造成了官僚队伍冗滥臃肿,加重财政负担。

  二、民事法律内容

  (1)加强对土地私有权的保护

  *宋代土地制度特点:

  ——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土地买卖盛行

  *“红契”制度:

  ——买卖双方订立契约

  ——缴纳契税

  ?a?a官府加盖红印章(红契或赤契)

  ——红契是土地所有权的凭证,也是官府处理土地案件的依据。

  (2)典卖制度化

  ——宋朝的买卖形式:

  *出卖---绝卖(丧失其物的所有权)

  *典卖---活卖(转移物的使用权)

  ——典卖物通常以田宅等不动产为主。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印契、纳税。

  第二,典权归家长。

  第三,典卖顺序:先亲属,次四邻,再他人

  第四,严禁一物两典。

  第五,典物时效:

  有约定期限,原业主可在期内赎回;

  超过期限,可由典主自行处置。

  无明确期限,30年内可回赎。

  (3)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

  1.一般财产继承

  ——诸子均分法,——明确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第一顺序:儿子(亲子、养子)、未嫁女

  *未娶妻者可多分聘财;

  *未嫁女可分男子聘财一半。

  第二顺序:孙、守寡妻妾

  *子亡,孙可代位继承。

  *无子寡妇有权继承丈夫的全部财产,但不得出卖,若改嫁则丧失继承权。

  2.户绝财产继承

  户绝——无男性子嗣之户

  (1)法定继承

  *顺序:女、近亲、官府。

  *户绝财产的处分

  除用于丧葬费外,全部由在室女继承;

  出嫁女只得三分之一,其余入官;

  无女则归近亲;

  无亲戚则入官。

  (2)遗嘱继承

  “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

  ——《户绝条贯》(仁宗,1026年)

  *南宋时期,有关规定更为明确:

  前提是既无子,也无女。

  继承人必是缌麻以上亲且只得1/3。

  遗嘱必须经族人见证、官府公证。

  诉讼时效为十年。

  3、死商财产继承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

  *具体规定:

  (1)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

  (2)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

  (3)客死的外商人的海外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产。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

  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体制

  ——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

  ——宋太宗时增设审刑院(在宫中)

  *长官:知院事。

  *职责:复核大理寺裁断的案件,并奏请皇帝裁决。

  ——宋神宗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

  ——后创设制勘院和推勘院,非常设,专门审理诏狱。

  ——两府三司有权参与司法审判。

  2、地方司法机构

  (1)路、州、县三级

  ——行政长官同时是三级审判官

  (2)“路”——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

  ——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

  ——复核州县重大案件

  ——平反冤狱

  ——纠弹州县官吏违法失职行为。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审判时限制(务限制)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

  2、翻异别推制

  ——源于唐末五代

  ——指犯人在录问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一般不得翻供超过三次

  3、鞫谳分司制

  ——在中央和地方实行

  鞫——审理

  谳——判案

  *鞫谳分司

  ——审与判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如:中央大理寺、刑部

  审讯——详断官(断司)

  检法用律——详议官(议司)

  审定决断——主管长官

  ——强调两司独立行使职权,有利于互相制约,防止舞弊行为。

  4、检查勘验制

  ——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调查取证。

  *相关著作:

  《洗冤集录》

  ——南宋宋慈(提点刑狱)编著

  ——中国和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明朝以后,被译成朝鲜、日本、法、英、德、荷兰等国文字出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篇三: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论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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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宋代建立了一套完整

  监督制度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对民赋簿籍的记录;完税凭证、税收账簿的记录以及官员对税收的

  和对官员税赋征收的考核。这些税收监督制度对我们健全账簿

  方法,完善凭证防伪措施、防范小金库及严格官吏考核制度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宋朝可谓

  中国

  历史

  上

  和

  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

  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

  科学

  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

  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

  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

  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篇四:如何评价宋朝的典卖制度?有何可借鉴之处?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7-1(总分:99.98,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5,分数:30.00)1.下列有关古代借贷契约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质剂”

  B.唐朝将有息借贷契约称为“负债”

  C.宋朝的典卖契约是一种不动产的买卖契约

  D.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A.

  B.

  C.

  D.√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A项表述错误。唐朝将有息的借贷契约称为“出举”,将无息的借贷契约称为“负债”。可见,B项表述错误。从广义上讲,宋朝的典卖契约包括不动产买卖契约和附回赎条件的典卖契约,狭义上的典卖契约就是指附回赎条件的特殊的买卖契约,实质上是设置典权的契约。可见,C项表述错误。清朝明确规定了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这是宋、元、明的法律均无规定的内容。故D项表述正确。

  2.秦朝将调查或勘验结果制成的详细笔录称为______。

  A.爰书B.封守

  C.封诊式D.法律答问

  A.√

  B.

  C.

  D.

  秦朝的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派人前往案发地点,进行现场勘察与检验,收集证据,勘验结果要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书”。调查勘验过程中需要查封的,还要查封,称为“封守”,即查封财产。封诊式是关于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的法律规定,而不是笔录。法律答问相当于法律解释。

  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外贸征税法令颁布于______。

  A.汉朝B.唐朝

  C.宋朝D.明朝

  A.

  B.√

  C.

  D.

  唐太宗时期规定,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政府抽取10%的实物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故选B项。

  4.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确立于______时期。

  A.汉宣帝B.汉章帝

  C.汉文帝D.汉武帝

  A.√

  B.

  C.

  D.

  亲属相隐不为罪原则又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唐朝称为“同居相为隐”原则。“亲属相隐不为罪”是指亲属之间首谋隐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源于儒家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该原则确立于汉宣帝时期,故选A项。

  5.首次将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置于律首的是______。

  A.《九章律》B.《曹魏律》

  C.《晋律》D.《北齐律》

  A.

  B.√

  C.

  D.

  《法经》中的法典总则称为“具法”,商鞅改法为律,将“具法”改为“具律”,秦汉时期的法典将总则都称为“具律”,且篇目不在法典之首,《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故选B项。

  6.关于唐朝刑罚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共犯不分首从B.斩等减刑为绞

  C.自首者原其罪D.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A.

  B.

  C.√

  D.

  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的处断原则,只有在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才不分首从。故A项表述错误。按照唐律规定,凡是称“减”的,就是减至较轻的等级。减刑对笞、杖、徒三刑而言是依等次递减。如徒一年减一等,是杖一百;杖一百减一等,是杖九十;等等。但是,减刑对流、死二刑而言,则不是按等次递减,而是按照刑种递减。如流三千里减一等,是徒三年;斩刑减一等,是流三千里;等等。因此,斩刑减一等的,是流三千里,而不是绞刑。故B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C项正确。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故D项错误。

  7.宋朝监督三法司活动的御用司法机关是______。

  A.宣政院B.制堪院

  C.推堪院D.审刑院

  A.

  B.

  C.

  D.√

  宋太祖为了加强对三法司的控制,特在皇宫中设立审刑院,以监督三法司的司法活动。故选D项。不过,审刑院干扰了三法司正常的司法活动,故宋神宗实施元丰变法,裁撤审刑院,恢复了三法司的职权。宣政院为元朝司法机构,制堪院和推堪院为宋朝临时性司法机构,受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8.凌迟刑正式人律是在______。

  A.唐朝B.宋朝

  C.明朝D.五代

  A.

  B.

  C.√

  D.

  凌迟刑始于五代,正式成为法定刑是在宋代,正式人律是在明代,被废除是在清末。故选C项。

  9.关于明朝刑法适用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B.重其轻罪,轻其重罪

  C.重其所重,轻其所轻D.从重兼从旧

  A.

  B.

  C.√

  D.A项属于唐朝刑法适用原则。B项没有此说法,不过秦朝有“重其轻罪”,但没有“轻其重罪”。D项错在:汉唐以来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但明代改为“从重从新”,表明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

  10.唐朝将“六赃”犯罪中的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称为______。

  A.受财枉法B.受财不枉法

  C.受所监临财物D.坐赃

  A.

  B.

  C.

  D.√

  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据《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赃罪正名,其数有六,谓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并坐赃。”可见,“六赃”罪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赃六种犯罪。其中,除了强盗、窃盗外,都是官吏所犯的赃罪。凡是犯“六赃”罪的,处刑较重。“受财枉法”,是指“受有事财而为曲法处断”的行为,即官吏收受当事人贿赂而利用职权曲法枉断,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为其开脱罪责。“受财不枉法”,是指“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行为。“受所监临财物”,是指“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主管官员私下接受所监管的吏民的财物。“强盗”,是指“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行为,即以暴力或暴力威胁而取他人财物。“窃盗”是指“潜形隐面而取”的行为,即秘密占有不属于自己的官私财物。“坐赃”,《唐律疏议》解释道:“然坐赃者,谓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日坐赃致罪。”即非监临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本不当得的财物。可见,选D项。

  11.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是______。

  A.《大清现行刑律》B.《大清新刑律》

  C.《暂行新刑律》D.《大清律例》

  A.

  B.√

  C.

  D.

  《大清新刑律》是1911年由沈家本制定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故选B项。《大清现行刑律》虽颁布于近代,但不具有近代意义,《暂行新刑律》为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大清律例》颁布于清朝乾隆年间。

  12.在中国近代史上,以美国国家制度为蓝本实行总统制而制定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民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B.《中华民国训政纲领》

  C.《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A.√

  B.

  C.

  D.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同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的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为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蓝本。故选A项。《中华民国训政纲领》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确立的是国民党****的宪政体制,而不是三权分立制衡下的总统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该部宪法性文件实质在于蒋介石个人独裁,无所谓三权分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同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在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是责任内阁制,而不是总统制。

  13.引进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典是______。

  A.《大清新刑律》B.《暂行新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D.《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

  A.

  B.

  C.

  D.√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修订的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该刑法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这里的“保安处分制度”,是20世纪初出现于欧洲的作为刑罚补充手段的制度,它以所谓“社会本位”和“相对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其主要特点是富有弹性,无所谓“罪刑法定”,可由法官任意解释,灵活运用。故选D项。

  14.清末司法改革后确立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大理院B.资政院

  C.法部D.总检察厅

  A.√

  B.

  C.

  D.

  清末为了配合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对司法机关也进行了改革,即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作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此外,设总检察厅作为全国最高检察机关。故选A项。资政院为清末预备立宪的中央咨询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

  15.在抗日民主政权后期制定的各种宪法性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______。

  A.《抗日救国十大纲领》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A.

  B.

  C.√

  D.

  抗日民主政权在抗战后期制定了许多具有宪法性质的《施政纲领》,但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因为该纲领增加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形式和保障人权的崭新内容。故选C项。

  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8,分数:32.00)16.下列属于清朝制定的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行政法规是______。

  A.《蒙古律例》B.《台湾善后事宜》

  C.《西宁青海番夷成例》D.《钦定八旗则例》

  (分数:4.00)

  A.√

  B.√

  C.√

  D.

  清朝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这些法规主要包括:《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为《西宁番子治罪条例》或《番例条款》)、《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等。可见,选A、B、C项。不选D项,因为满洲八旗贵族是清朝的实际统治者,《钦定八旗则例》自然不能视为少数民族方面的法规。

  17.下列有关元朝行政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提刑按察司是元朝在行省以下设立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

  B.大宗正府是元朝设置的掌管全国宗教事务和宗教审判的机构

  C.元朝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种,该考试选官形式为明朝沿用

  D.元朝首创了经义取士的科举考试形式

  (分数:4.00)

  A.

  B.

  C.√

  D.√

  元朝在行省以下设立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主要是在省和路之间的道设置)称为肃政廉访司,而不是提刑按察司,提刑按察司是明朝设置的地方司法监察机关。故A项表述错误。宣政院是元朝设置的掌管全国宗教

  事务和宗教审判的机构,而不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是元朝掌管蒙古王公贵族案件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地位在刑部以上。故B项表述错误。元朝的科举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种,明朝的科举考试形式也是这三种,但内容有所变通。可见,C项表述是正确的。元朝的科举结束了以诗赋取士的历史,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此制度经明代直至清末,维持了将近600年。可见,选D项。

  18.宋朝的折杖法中,折成脊杖的刑种有______。

  A.笞刑B.杖刑

  C.徒刑D.流刑

  (分数:4.00)

  A.

  B.

  C.√

  D.√

  宋朝的折杖法中,折成臀杖的刑种有笞刑和杖刑,折成脊杖的刑种有徒刑和流刑。故选C项和D项。

  19.唐朝的法律形式有______。

  A.格B.比

  C.条法事类D.律

  (分数:4.00)

  A.√

  B.

  C.

  D.√

  唐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四种。故选A项和D项。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条法事类是宋朝的法律形式。

  20.关于元、明、清司法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元、明、清一直以御史台作为我国的中央司法监察机关

  B.明朝厂卫干预司法,杀人致惨而不丽于法

  C.明朝参与九卿圆审的官员包括三法司长官和通政使等

  D.明、清两代盛行文字狱

  (分数:4.00)

  A.

  B.√

  C.√

  D.√

  隋、唐、宋、元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御史台,而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是都察院。故A项错误。明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专制主义恶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明代,厂卫干预司法严重,且杀人手段残忍,不遵循法律,即便三法司也无权过问。故B项正确。明朝参与九卿会审的官员包括j法司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都察院左都御史)、六部尚书(刑部为三法司之一)和通政使司的通政使,合称九卿。故C项正确。文字狱在明、清两代十分盛行,清朝尤甚,这是专制主义在封建社会晚期恶性发展的结果。故D项正确。

  21.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______。

  A.隋朝B.唐朝

  C.宋朝D.元朝

  (分数:4.00)

  A.√

  B.√

  C.√

  D.√

  隋、唐、宋、元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明太祖朱元璋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从而结束了以御史台作为监察机关的历史。故备选项应全选。

  22.下列选项中属于汉朝官吏渎职犯罪的有______。

  A.左官罪B.出界罪

  C.沈命罪D.见之故纵罪

  (分数:4.00)

  A.

  B.

  C.√

  D.√

  汉朝有关官吏渎职犯罪有三:沈命罪、见之故纵罪和不直罪。故选C项和D项。

  23.在近代法制史上,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______。

  A.清末政府B.南京临时政府

  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

  (分数:4.00)

  A.

  B.

  C.√

  D.√

  在近代法制史上,以判例和解释例作为法律渊源的政权有两个,一个是北洋政府,一个是南京国民政府。故选C项和D项。

  三、简答题(总题数:2,分数:18.00)24.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分数:9.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1)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抗日战争时期在审判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的基础上形成的审判方式。因该审判方式是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因此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2)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第一,方便群众,不拘形式,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不被陈规束缚,方便了群众,既做到了公平合理,又节省了民力财力,使案件得到及时解决。第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该审判方式对于重要案件都亲临案发地点,重调查研究,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从而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第三,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依法合理判决案件。该审判方式不仅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而且把政策、法律和案情告知群众,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的解决。第四,教育群众,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使当地群众受到教育。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有利于生产,保证了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到了实处。马锡五审判方式集中体现了边区审判制度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是边区革命审判制度的缩影。)25.简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和历史意义。

  (分数:9.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同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大纲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围临时约法》的基础。

  (2)该大纲的主要内容为:按照组织大纲的规定,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3)性质和历史意义。《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

  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四、分析题(总题数:2,分数:20.00)《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谓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故云“不用此律”。妻无子者,听出。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

  (分数:9.99)

  (1).何为“义绝”?请根据该段文字说明适用“义绝”的情形。(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义绝”即夫妻情义已绝,是唐朝规定的强制离婚的条件。“义绝”的情形包括:1)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以及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者夫妻上述亲属之间相互杀害的。2)妻子殴打、咒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以及丈夫缌麻以上亲。3)如果妻子的母亲与丈夫通奸或谋害丈夫的,虽遇赦免,都以义绝论处。4)对于以无子休妻的,必须是妻子年50以上。5)妻子如果有重大疾病或者犯有奸罪,虽然有“三不去”的理由,仍可休妻。)(2).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不得以“义绝”论处的主要情形。(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1)妻子没有“七出”情形而休妻的,丈夫处徒一年半。2)妻子有“三不去”的理由而休妻的,丈夫处杖一百。)(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1)唐律将“七出”、“三不去”作为强制离婚的条件,这不仅是对传统婚姻解除制度的继承,而且也体现了唐朝对稳定婚姻关系的重视。2)唐律将“义绝”认定的着眼点放在夫妻一方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属上,旨在维护男女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秩序和伦理尊卑。)《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接泄漏事情夤(音银——编者注)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分数:9.99)

  (1).该段文字反映了什么制度?(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该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以加强皇权的立法宗旨。奸党罪为明朝首创。)(2).明朝创设该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这反映了明朝“重典治吏”的立法指导思想,而“重典治吏”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特设奸党罪。)(3).该制度的创设有何益处和危害?(分数:3.3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确答案:(奸党罪对于加强吏治、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意义。明朝是我国历史上用刑残酷的一个王朝。对于犯奸党罪的,一般处刑都很重,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典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律条的规定就能禁绝。明朝中期,宦官势力进一步发展,导致宦官专权,使得“奸党”专条成为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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