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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三方协议合同【五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7-12 15:4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1、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购买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且2、乙方委托甲方向丙方进口上述货物,但出于某些技术上的原因,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该批货物签订了???号《买卖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三方协议合同【五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三方协议合同【五篇】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1篇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工厂)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丙方:(外商)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鉴于:

1、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丙方购买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合同项下的货物;且

2、乙方委托甲方向丙方进口上述货物,但出于某些技术上的原因,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该批货物签订了???号《买卖合同》(以下称“销售合同”)而非进口合同;且

3、乙方授权甲方就上述货物以甲方名义(而非乙方名义)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号《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且

4、甲乙丙三方均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及做法:

甲乙丙三方就上述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中的某些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兹签订本协议书。

甲、乙、丙三方同意:

1、如乙方未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将全部货款(分批交货、分批付款的,指每批货物的全部货款)付至甲方,甲方无义务按进口合同的规定向丙方支付任何货款,且免除任何有关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丙方无权依进口合同向甲方追索(究)任何货款(违约责任)。

2、甲方对有关货物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对货物质量有任何异议,应自行与丙方协商处理,而无权依销售合同向甲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如需退换货,乙方可委托甲方办理,手续费另计。

3、丙方保证交付所给甲方的货物在产地,规品、数量等方面与进口合同的规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海关处罚。

4、如销售合同及进口合同的规定与本协议不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甲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乙方:

授权人签字:

盖章:

丙方: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仲裁协议第三方 书面签署 提单仲裁条款 相对性

一、仲裁协议第三方的概述

(一)概念

仲裁协议第三方指原当事人之间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非签字第三方基于其行为实质上享有合同权利义务或仅因法律的规定,在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身份后参与仲裁的非签字当事人。

(二)产生背景

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就没有仲裁的产生。自愿是当事人的内心想法,只有通过外在表现想法才能得到法律认可,仲裁协议便是表达“一致同意”的法律化形式。按《纽约公约》,仲裁协议有“书面”及“签署”的要求,一份书面签署的仲裁协议才是表达仲裁意愿的完美体现。对“书面”及“签署”的要求可看出仲裁协议仅对签字当事人有约束力,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当事人不受约束。又由于仲裁协议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因此传统理论认为仲裁协议也只约束仲裁协议上签字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对书面签署的要求会降低仲裁的效率,并将愿意仲裁的人排除在外,限制仲裁的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交换等新通讯方式对仲裁协议的传统书面形式提出了挑战。且随着现代商业模式的复杂化,含有仲裁条款的主合同在签订后可能有其他当事人参与,争议也可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与非当事人间。一味地拒绝非签字第三方参加仲裁,会导致在仲裁后紧接着一场诉讼,不利于交易的进行。随着对书面签署要求的扩大理解,合同相对性效力的不断削弱,仲裁协议固守的法理发生了动摇。因此法学理论逐渐鼓励仲裁协议的效力从当事人向未签字的第三方扩张。

(三)法律突破

为适应时代的需要,传统仲裁协议的效力被赋予新的内涵——在合理与必要的情形下,仲裁协议的适用范围与作用可扩张到仲裁协议表面形式未签署的第三方当事人。现行法律体系对未签字人是有一定支持的,第三方可以直接通过法律的规定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而参与仲裁,并且在参与仲裁后其所取得的仲裁权利义务,使用的仲裁程序等,都与普通仲裁无任何区别,因此我们只需探讨他们如何取得仲裁协议当事人的地位就可以构建出未签字当事人参与仲裁的体系。豍

1.意思自治原则

传统上只有意思自治才是仲裁条款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的决定因素。任何背离该原则的理论,都需要充分说明其作为一种法理的理由。豎笔者认为,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对传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而不是否定。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被僵化地理解为双方必须通过书面签署的形式达成合意,仲裁协议第三方是在为其他方式取得的合意谋求应有的法律地位。

尽管《纽约公约》和多数国家对仲裁协议有书面和签署要求,但现在各国也趋向于宽泛地解释“书面签署”。意思自治是内容,书面签署只是表达内容的形式。没在书面签署并不表明当事人没有仲裁的意思。只要通过口头的、书面的、当事方的行为或其他证据证明当事方同意或接受了该书面的仲裁条款,就符合仲裁协议这一“书面”的形式要求,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上签不签字无关紧要。豏仲裁协议的书面签署要求并不构成对其效力扩张的障碍,相反对书面形式的扩大化解释为其效力扩张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把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意愿的一种表达方式,不必经各方书面签署,而注重仲裁意愿的判断,无疑会使更多的仲裁共意得以实现。

2.合同相对性原则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离婚协议 赠与子女条款 请求权 诉讼主体资格

一、问题的引入

夫妻在登记离婚时,对其最重要的共有财产,即房产,通常会有明确的约定。出于多种原因,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属子女的情形很常见(下文称“赠与条款”,但并不代表本文认为其性质系赠与合同),随之出现的是夫妻一方反悔要求撤销该条款、子女依据该条款请求法院实现其权利的案件,实务中存在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2)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3)受赠人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二、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约定的性质

(一)已有学说之评析

1.赠与合同说。赠与合同说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在性质上属民法的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因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所有或者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另一方或子女的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与此相似的学说还有:夫妻赠与房产给子女是附离婚条件的赠与。亦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系“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2.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许莉教授认为,约定双方特定财产归属子女,实际上是双方分别向相对方允诺,将向子女给付特定财产之二分之一份额。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归属子女,应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系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

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依据合同中是否对第三人做出允诺,可以分为“经由指令而给付(合同不包括允诺,第三人无请求权)”与“利他合同(存在允诺,第三人有请求权)”。依据此观点,子女是否因协议而获得请求权根据协议方是否对其做出允诺而定。对利益第三人合同,我国《合同法》64条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将在文章第四部分对此学说下的问题做具体分析。

3.作为离婚协议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应单独定性。上海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下论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在订立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中做出论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

最高法院民一庭并未对赠与协议做出明确定性,仅认为其“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笔者认为之所以没有明确的定性,是因为尽管表现出来的都是房屋归儿女所有的条款,但设置条款的目的是各不同的,且具有人身合同和财产合同的复合性。

(二)对此类协议的定性之我见

关于赠与合同说,笔者认为,虽然赠与子女房产的条款与赠与合同有相似性,但是,此类条款更具有特殊性:(1)离婚协议性质上是一个混合协议,其中即有对于身份关系的约定,也有对财产关系的约定,赠与条款作为附随行为的尽管是对财产的规定,但它是从属于主行为(身份行为)的,故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法的规定;(2)设定此类条款的目的与赠与合同有所不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利益衡量下达成的,虽然子女方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作为其对价,赠与人并非总是“无偿”地将财产赠与子女,协议将房屋归于子女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为了保障子女的利益、尽快达成协议而从可以婚姻关系中解脱出来等,并且通常子女方在合同签订时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3)赠与子女条款和财产分割条款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登记前一并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离婚的条件包括“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达成离婚协议才可登记离婚。从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上来看,如此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从而减少日后的争议。若赠与条款的性质是赠与合同,那么这样的离婚协议是缺乏稳定性的,其后果是出现需要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的情形大大增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4)赠与子女房产条款和离婚协议中的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同为离婚协议这个整体中的的一部分。从利益平衡角度来看,不应认定此类条款性质为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若认定赠与合同会导致以离婚为目的签订此类条款,并在离婚后反悔的行为增多。

关于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说,笔者认为,协议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即子女所有,此类条款有向第三人给付合同的性质。

综上,笔者认为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一部分,是从属于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行为,兼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的性质。

三、赠与方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一)学说争议

赠与合同说中对赠与方是否享有撤销权即此持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有观点认为此类条款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不得撤销;另有观点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还有观点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达到赠与目的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得撤销。在实务中,有法院即认为该条款是“有目的的赠与”从而认为此协议不可撤销,或“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说对此类条款的解释,包括“经由指令为给付”和“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无论持哪一种观点,此学说认为此类条款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任意撤销。

(二)笔者观点

此类条款中赠与人是否有撤销权与对此类条款的定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一方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中无撤销权,理由如下:(1)离婚协议一般存在于登记离婚中,赠与条款不同于赠与合同,它附属于离婚协议,故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若对赠与条款享有撤销权会导致在离婚后反悔的行为增多,根据诚信原则,也出于维护社会安定性,赠与方不应有撤销权;(3)为保护协议第三方,即子女的利益,赠与方不应享有撤销权。

四、子女方是否因此协议条款而取得请求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赠与条款对夫妻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子女是否有权根据此类条款请求夫妻方交付房屋,还需要进一步做出讨论。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是否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韩世远教授认为,第三人是有履行请求权的。叶金强教授也认为,基于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保护第三人信赖利益的需要、成本节约的考虑,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中,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但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子女不享有请求履行赠与条款的权利。理由是:《合同法》并未赋予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只有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对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做出了规定)有这种规定,且笔者认为不可类推到一般情形。一般只有在债务人订立合同时对第三人做出允诺,或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对应义务的情况下,才认为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此类条款订立时,子女往往是未成年人,夫妻方未对子女做出允诺,子女通常也不负有义务。

实务中,法院的态度各不相同。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在(2010)渝北法民初字第9371号原告胡某与被告***(原告系被告之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表示:“离婚时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胡某所有”,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应按协议约定将此套房屋过户至原告胡某名下。”,该法院认为子女方有权根据赠与条款请求夫妻方交付房屋。陈敏、杨慧玲法官文中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房产归属子女,一方拒绝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只能由父母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之诉,子女无独立请求权。

实务中的不一致源于对此类条款的定性:根据赠与合同说,子女是赠与合同当事人故享有诉权,但可能因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而败诉;根据第三人履行合同说,子女非合同当事人,无权请求父母方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夫妻方应作为诉讼当事人,理由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是原夫妻双方,而其共同意思表示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在案件实际审理中,签订协议是否有欺诈、胁迫情形、协议的真实性等只有通过对离婚协议签订双方才能查清。子女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因协议方对其做出允诺而取得请求权,如协议签订后房屋实际给子女方使用,或在协议签订后,经子女方的要求下,协议方对其出具书面承诺,可以作为原告。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4篇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作 项目,总投资为1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4万元,

乙方以人民币出资3万元及人力资源,丙方以人民币出资3万元及人力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

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三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

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40%、乙方30%、丙方3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40%、乙方30%、丙方30%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各自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由于乙方、丙方为全职经营(甲方为兼职出资),乙方、丙方每月领取基本工资800元(从企业固定资产中支出)。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协助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三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三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到期后,三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外两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外两方。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六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外两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三方协议合同范文第5篇

甲:
,身份证号:
,籍贯

乙:
,身份证号:
,籍贯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塑胶和金属油漆项目,总投资为20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15万元,乙方以人民币出资5万元及技术和客户资源。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三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双方共同经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

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销售净利润的甲方60%、乙方4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企业债务按照甲方60%、乙方40%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每年项目产品总销售利润的百分之十进行固定投入。销售利润分红,一年结算。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需要负责技术和市场开发及售后跟进,甲方负责管理及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 __年_ _月__ 日至_ ___年_ _月_ _日止。

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

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

第十四条 违约处理

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 一方合伙人有违反本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 合作协议期满

3、 双方同意终止协优议的

4、 一方合伙人出现法律上问题及做对企业有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等本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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