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23年保险学案例教学【五篇】

2023年保险学案例教学【五篇】

时间:2023-07-04 21:15: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课程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或给付的中心问题,比较系统地介绍和讲授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等内容。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保险学案例教学【五篇】,供大家参考。

保险学案例教学【五篇】

保险学案例教学范文第1篇

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课程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或给付的中心问题,比较系统地介绍和讲授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等内容。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学生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对这门课的理解,选用了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保险学》。本书主要有五篇,包括基础理论篇、保险实务篇、保险经营篇、保险市场篇及保险监管篇,内容丰富,层次清楚,因此被许多高等院校作为金融、管理类的专业教材。为了能够符合学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应用型、服务区域型人才的目标,对本书所编内容有所删选,选择的内容基本上与保险行业岗位培训内容相一致,以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很快地适应并胜任保险行业的工作。由于目前中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保险从业人员,而高校正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而且可以为学生开拓一条就业渠道。从这一角度说,保险学应该是一门受学生欢迎的课程。

二、引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

实例———《应该如何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险学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但由于保险的经营、纠纷的处理,都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枯燥、乏味、难掌握,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如果在授课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其中,建立“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师生关系,就可以使教学成为一种整体性的、师生交互作用的动态实践过程,能够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前准备为了更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在课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选取、编排与保险内容相关的国内外案例,并将这些案例及背景资料适时地通过有效途径分发给学生研读,使学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例情况;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复习和预习相关理论知识及班级学生的基础和能力,将他们进行均衡分组。此外,有时还把案例可能会产生的观点陈述给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考。

(二)课堂过程

1.导入案例、引出课题王某,男,45岁,2008年6月投保了15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并未写清楚其姓名。2012年7月13日,投保人林某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当场死亡。事件发生后,王某的前妻(王某投保时的妻子)和现任妻子就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由谁领取发生了争执。这事件源于在2008年6月王某投保时,其妻子为张某,两年后王某与张某离婚,又于2011年2月与杨某结为夫妇,再婚后并未更改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妻子”。通过案情,明确一下此案中谁是受益人?在确定受益人时应注意什么?

2.分析案例在该环节,首先要求学生温故而知新,案例中涉及到的个别知识点是学生提前学习过的,比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其次,由于案例是提前发放的,理论知识点提前预习,这就使每个学生产生了疑问,有了一些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在此案例中,虽然只涉及到了受益人的相关问题,但实际上可以进一步扩展,比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受益人的指定、对“妻子”一词的理解、受益人能否以“妻子”这一法律关系来确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讨论案例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得以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最激烈、最完整的一个环节,可以将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全班交流灵活应用,比如先由各个小组代表阐述自己小组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并接受其他小组或个人的讯问,小组代表及其成员做解答;各小组陈述解答完后,可以在全班内进行交流,学生们可以各抒己见,开阔视野。在听取学生的回答后,教师先不告知最终的解决方案,而是针对这一案例及涉及的问题,归纳总结学生对此案例的看法。有同学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指的应该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王某的前妻———张某。有同学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现任妻子杨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杨某支付保险金。还有同学认为,这份定期保险合同视为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而张某和杨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教师要求学生再根据归纳总结的三种看法进行新一轮的讨论,得出结论并提出事实或法律依据。

4.归纳总结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确定受益人是谁的问题。《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之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血缘或亲属关系,也可以没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因此,张某和杨某在法律资格上没有问题,都可以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因此,对于保险案中某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局限在一个知识点,而应将学过的和将要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所以除了根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即按照基本的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来对案例重新做出判定。通过分析,让学生明确“妻子”在法律上,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例中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而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张某和杨某的子女、父母分享。

5.作业布置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总结述评,这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报告,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作以总结,并通过反思加深对案例的认识。为进一步巩固学生对受益人指定、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理论知识点,向学生发放与此相关的新的案例。

三、小结

保险学案例教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11-0074-03

作者简介:刘妍,女,博士,副教授、江苏省农村小额保险研究所所长,研究方向为三农保险。

作为保险及相关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教师在讲授《保险学》课程时,既要使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又要注重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到理论性与实务性的高度结合。案例教学作为了解和研究保险制度原理和运行的有效学习途径与训练方法,在《保险学》教学中日益受到重视。结合自身教学经验,本文针对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这一重要知识点,结合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回顾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完好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作为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相关保险利益,否则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遵守该原则有助于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同时有效地将保险与区别开。

二、案例导入

下文将通过案例教学法进一步分析该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
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

案例二:刘某于2010年2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11年12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保险费。2012年3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儿已离婚,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才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

上述两则案例中均出现不同观点,但依据保险学相关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关条款,正确的处理结果只有一个,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是什么?处理依据是什么?既然双方在保险利益问题上有所争执,那么,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中,保险利益原则分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是否存在不同?

三、相关原理: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及主要区别

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性质不同,因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也不尽相同。

1.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该保险利益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利害关系一般产生于法律上或契约上的权利或责任,即凡是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而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抵押权等:①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例如,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公司法人代表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等。②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在抵押贷款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只限于他所贷出款项的额度,而且,在债务人偿清债务后,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消失,其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③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附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④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的利润损失、租金收入减少、票房收入减少等等,经营者对这些预期利益都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般情况下,要求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整个过程中。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投保人无保险利益,那么,该合同就是自始无效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已经终止或转移出去,也不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可见,我国《保险法》对财产保险投保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未作特别要求,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主要是由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决定的,因为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损失,自然无须补偿。

2.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
而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①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因投保人自身的安全健康和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②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时,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保险利益通常产生于以下几种情况: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亲密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但不能扩展至其它较远的家族关系,如叔侄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
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
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与对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以其具有的债权为限)、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等。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统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利益进行了严格限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要求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但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存在保险利益,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之所以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寿命或者身体的安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因为保险金的给付与投保人无关。当然,投保人也有可能是指定受益人或其中之一,只要不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那么保险公司依然要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但这里强调的其受益人身份而非投保人身份。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3.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可见,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来源及时效要求。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相关权利中,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存在于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相关关系中;
财产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四、案例分析

结合保险学原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条款,两则案例的关键问题及处理结果如下:

案例一: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A公司)对保险标的(楼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原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A公司已经结束了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无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案例二: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取决于合同的有效性,而向谁赔偿则取决于谁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归纳为两个问题:一是合同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投保时,投保人(刘某)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王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二是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判断谁是保险金请求权主体,主要看是否存在受益人?若存在有效受益人,则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若无,则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根据“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投保人对配偶具有保险利益”等保险学原理,本案中投保人尽管在事故发生当时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投保当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份保险利益来源于当时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合同有效,且由于未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甚至终止的事项,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刘某是唯一指定受益人,且刘某未丧失或主动放弃受益权,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刘某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五、结论

在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保险行为,保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逐渐形成了六项公认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在讲授过程中,该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是重点。针对《保险学》中这一重要知识点,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讲解更加清晰、生动,也能够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保险学案例教学范文第3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本文通过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分析和案例的总结三个方面的阐述,说明了案例教学模式在《保险学原理》中的运用。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主要运用于一些实践型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如计算机、机械、会计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保险行业的经营虽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同样具有较强的操作型,而《保险学原理》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专业课,同时具备了理论型和实践型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在《保险学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推广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1 案例选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典型案例的选择往往是教学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做到针对型、具有真实型、富有启发型。为此,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必须做到:

1.1 准确选择案例 要准确的选择案例,作为教师,首先必须较好的把握整个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每个概念、原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还应清楚的掌握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整个教材的知识结构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例的特点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可将案例分为实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时,案例的选择还应注意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紧密相连的典型案例,寓教学理论于案例之中。如,在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就应该选择在时间上具有较强模糊型的案例供学生探讨,这样既可以加强学生对“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区别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实效型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进行教学时,应注意选择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的亲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讲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亲睐,所以保险法也处于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还应充分考虑保险法的调整,以保证案例教学真正与社会发展相符。

1.3 自编案例与引用案例相结合 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社会经济,显然,保险学的教学也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引用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课程内容实际情况编写案例,以保证所选取的案例具有更强的针对型、时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好案例后,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组织学生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险经营实践中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所以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型和实战型,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将理论知识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又能指导我们的保险经营实践,如保险理赔工作的进行。

保险学案例教学范文第4篇

保险学是以保险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从经济、法律两个方面揭示其本质及其运行和管理的内在规律性,阐述保险产品特征及其经营管理实务知识的一门学科。保险学课程教学除了具有明显的理论性,还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在教学中要力求实现保险理论与保险实践、保险国际惯例与中国实际、保险创新与保险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高度结合。而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模式难以适应保险课程教学目标的要求,因此,要创新教学方法,在保险学课堂中引入案例教学,积极采用启发式教学模式,努力构建一个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扎实的理论基础及独立分析能力为目标的教学环境。

二、案例教学的理论依据

案例教学(caseteaching)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其产生于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构建主义源于认知心理学,最早由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LAGET)提出。建构主义者认为学习过程不是学习者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积极地建构知识的过程,学习不单是由外向内的转移和传递,更是学习者主动地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的过程,即学习结果不是学生接受了知识,而是学生个体知识经验得到了改组。为此,倡导教学需要重视情境、协作、会话与意义建构等因素。其中,情境是基础,协作是关键,会话是纽结,意义建构是目的。在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案例本身就是情境。在案例的情境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而冲突与矛盾的解决要经过讨论、会话。在会话过程中,同时发生着协商与反思,往往需要通过人际交流与合作,达成共识。藉此,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以及对相关专题的调查、研究,学生个体知识和经验在与实际问题相互结合、相互碰撞的过程中得到了改组,知识进行了重新的建构。

(二)信息加工理论

信息加工理论认为,个体的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和程序性知识两种。程序性知识以产生式系统表征。产生式系统中涉及了某些内部目的、内部认识过程和内部知识,要求有目标驱动、集中注意、激活记忆和思维,调动原有的有关知识结构。产生式系统由多个产生式组成,处理复杂的问题需要产生式系统完成。这些产生式系统经过练习后储存在人脑中,保存为解决问题的技能。陈述性知识最初以命题网络的形式组成,在多种练习下,再转化为以产生式的方式表征,最后形成产生式系统。案例教学能够突出形成学生的程序性知识和产生式系统。为了解决案例内隐或外显的问题,学生必然独自地搜索、查找、阅读、理解和分析资料,获取信息,提炼观点。整个过程无形中助长了自学习惯的形成和自学能力、心理承受能力、交往技能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案例教学是帮助学生将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转化为产生式系统的有效方法。

(三)迁移理论

莱文的迁移假设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会提出和检验一系列的假设,形成一套解决问题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这种通过假设形成的思考顺序和假设范围会影响以后类似问题的解决,迁移到以后的问题解决活动中去。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发放案例材料后,一般都附有相关的问题。学生则以“当事人”的身份去处理案例中所面临的问题,寻求解答。学生通过阅读案例材料,查找、搜集与案例有关的信息,提炼自己的观点,与小组其他成员进行讨论,这一过程同时也就是运用所学原理、概念、方法等理论知识,形成对案例中问题的解决办法的假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现实的实际问题有效结合起来而形成学生自己的经验与理解。

三、保险学课程中引入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大量的教学案例一般都来自于保险的实际业务,真实性、趣味性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较高,再加上教师的引导启发,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做出判断,得出结论,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从而使学生在校园内就能接触并学会解决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以弥补实践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不够的缺陷。另一方面,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后,通过教师的总结归纳,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会更加深刻与全面。

(二)有利于培育学生的创新能力

在保险学案例分析中,教师通常不给出标准答案,即便是告诉学生案例中的实际做法,也不意味着这种做法就是唯一的正确答案,事实上也不存在什么绝对正确的答案。只要每个方案能够自圆其说,论据充分,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问题,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方案。保险案例涉及的知识面广,综合性强,学生发挥创造性的空间大,不拘泥于某一思维倾向,可以拓宽学生思路,积极思维,想方设法地研究分析、解决问题。这种教师启发引导,学生议论思考的自主学习办法,正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所要求的。

(三)有利于增进学生之间的相互合作与沟通

案例教学过程中经常要分组讨论,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交流辩论。藉此,案例问题的解决能够被学生切实认知,学生自身存在的知识、技能等问题也能够在协作过程中利用思维冲突及反思、在意义建构过程中不断得到解决,所以讨论的过程也是一个人际交流与合作的过程。在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学生学会了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同时也增强了他们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综合他人智慧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案例教学是学生和教师的互动式活动,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教师不仅要有广博而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相关方面的知识,不仅要熟悉保险业务的实际操作,还要熟悉相应的政策法规,要具备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要密切关注保险市场的风云变幻,以便给学生提供最及时和最生动的实践案例。因此,通过案例教学,特别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可以使教师把案例中所反映的问题或得到的启示升华到理论高度来认识,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教师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也使教师积累了教学经验,提高了教学水平。

四、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一)根据教学内容选择或设计合适的案例

教师应明确《保险学》教学目标,结合每一章节的教学内容和相关知识要点选择或自行设计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来源可以是教师从相关资料、网络,或深入保险实务部门收集的,也可以是教师依据教学内容,参考有关资料,结合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设计的。从内容上看,保险学课程的教学案例的选择应遵循理论性、多样性、典型性、及时性等原则。理论性是指应选择那些蕴涵保险理论的案例进行研讨,通过提问、讨论、归纳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
多样性要求案例尽量涉及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通过案例学习熟悉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实务;
典型性是指案例的选择满足教学目标的要求,切实揭示保险概念、理论和原理。这样才能使学生以一种历史的、国际的和现实的分析视角,灵活掌握和运用学到的知识;
及时性是指选择的案例要与时俱进,具有时代感,能够紧密结合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和保险改革发展实际,吸收保险研究的新成果,反映保险市场的新动向,让学生不仅掌握保险专业的基本原理,而且还能紧跟保险业发展的脚步,站在时代的前沿,拓宽学生的专业知识视野。

(二)通过精炼的讲述带领学生阅读分析案例

学生阅读分析案例是保险学课堂案例教学的首要环节。教师将精心准备好的案例及相关的问题下发给学生,随着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教师可以把网络中一些与教学案例有关的网页通过超级链接的方式制作在多媒体课件中,在授课时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展示出来。学生通过对案例材料进行阅读,了解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分析案例的具体内容,为下一步的讨论做好铺垫。在学生阅读过程中教师往往要讲述案例的内容,但讲述一定要精炼。因为一方面课堂时间有限,如果为讨论其它事实而挤占了主要问题的讨论,就可能无法完成教学目标。另一方面,如果牵扯到的知识点太多会扰乱学生的视线,造成思维上的混乱和疲惫,不利于知识的传授。所以教师在组织保险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首先是在讲述案例的时候,就要凭借自己的保险学知识,将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精心“梳理”与“剪裁”,然后再描述给学生,以提高课堂效率。

(三)通过启发式设问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案例讨论的主体是学生本人,通常我们可以采用分组讨论的方法,学生首先在小组内进行个人案例分析;
然后小组讨论形成统一意见,最后全班交流、辩论,找出合适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尽管不是主体,但要发挥主导作用,即教师要有驾驭课堂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在讨论掌握上,教师要力保讨论沿预期的轨道进行,把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并引导出与论题相关的理论知识,力争使每个学生都切实做到有效参与。具体实施中,教师可以通过巧妙的启发式设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在设计提问时要做到以下方面:提问要少而精,有的放矢。在设计提问时,所提的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精心设计,为教学目的服务,不能杂乱无章。问题过多易使课堂讨论流于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和学生掌握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案例提问要有层次性,循序渐进,充分考虑学生认知差异性。学生认知的差异性决定了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案例问题的设计应由易到难、逐渐深入,利用不同的问题诱导学生对知识各个层次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达到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的目的。

(四)善于总结,准确点评案例

总结、点评阶段是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最后阶段,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在这个阶段教师必须通过学生的发言了解讨论的效果,必须要求学生将案例与理论结合起来,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教师必须解决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理清思路,肯定那些好的思路和独到的见解,对积极参与讨论的学生给与适当表扬,形成激励效应;
并指出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基本知识和观点做进一步的深化、拓展,在此基础上提出尚需深入思考的问题;
最后,教师还要要求学生写出书面案例分析报告,从理论的高度,重新回顾、审视案例的讨论经过和解决方案,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效果。

摘要:案例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教学模式,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保险学课程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征,引入案例教学有利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精选合适的案例,做好课前准备,全面把握好案例教学的课堂环节。

关键词:保险学;
案例教学;
保险案例

参考文献:

[1]高文.现代教学的模式化研究[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

[2]孙军业.案例教学[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4.

[3]刘子操,刘璐.案例教学在保险课程教学中的推进与设计[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1).

保险学案例教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学原理 案例教学 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启发式教育方法中一种非常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教学过程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主要运用于一些实践型较强的课程教学中,如计算机、机械、会计等专业的专业课程。保险行业的经营虽然有其特殊型,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同样具有较强的操作型,而《保险学原理》作为保险专业的基础专业课,同时具备了理论型和实践型两个方面的特点。因此,在《保险学原理》的教学过程中,推广应用案例教学法刻不容缓。

1 案例选取是案例教学法的基础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典型案例的选择往往是教学取得成功的一半。因此,案例的选择尤为重要。在《保险学原理》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应做到针对型、具有真实型、富有启发型。为此,在选择案例时,我们必须做到:

1.1 准确选择案例 要准确的选择案例,作为教师,首先必须较好的把握整个教材,准确理解教材中每个概念、原理的真正内涵,而且还应清楚的掌握这些原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即整个教材的知识结构体系。在此基础上,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可以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案例的特点将其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可将案例分为实操型、描述型和分析型。同时,案例的选择还应注意要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紧密相连的典型案例,寓教学理论于案例之中。如,在讲解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就应该选择在时间上具有较强模糊型的案例供学生探讨,这样既可以加强学生对“成立”与“生效”两个概念区别的理解,又可以提高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案例教学的效果。

1.2 充分注意案例的实效型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例教学的效果,我们在选择案例进行教学时,应注意选择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作为教学的素材。这样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的亲切感,更好的理解案例讲述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由于我国保险业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而且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亲睐,所以保险法也处于不断的修改与完善之中,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时,还应充分考虑保险法的调整,以保证案例教学真正与社会发展相符。

1.3 自编案例与引用案例相结合 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稳定社会经济,显然,保险学的教学也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险学案例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引用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另一方面,为了更好的满足教学的需要,也可以根据收集的资料,结合课程内容实际情况编写案例,以保证所选取的案例具有更强的针对型、时效型。

2 案例分析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

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选择好案例后,接下来应该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组织学生来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由于我们所选择的案例通常都是保险经营实践中的真实事件改编而来的,所以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具有很强的针对型和实战型,当然也要求我们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尤其是将理论知识融入案例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又能指导我们的保险经营实践,如保险理赔工作的进行。

让学生掌握分析案例方法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每个案例反映的保险事故不同,处理结果不同,但基本方法是一致的。以笔者的教学过程为例,案例的分析大致分为一下几个步骤:首先将案例的内容告知学生,并给3至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去思考;其次是组织学生讨论并要求学生主动发言或提名式发言,让学生就这个案例的看法充分发表他们的想法;最后组织学生听取笔者的一些看法,而这一步也是传授案例分析方法的过程。在讲解案例分析方法时,我们的重点应该放在如何让学生去挖掘这个案例本身需要解决的问题,然后根据这个问题去寻找我们所需要的原理或理论,当一个案例中蕴含着多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关键。例如,我们给出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2008年7月28日下午,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对店铺损失15万元应当赔偿,王某未搬出店铺的那部分货物的损失1万元也应当赔偿。而对于因群众哄抢的1700

0元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为,抢劫属于该保险单中责任免除项目,对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双方争执不果而诉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当地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全部损失。

运用前面提到的案例分析方法,首先本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而多个原因导致财产损失很显然适用近因原则。由于产生损失的原因有多个,是近因原则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这时我们就需要认真去体会和理解关于近因的含义。在保险理论中,近因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结合本案例来看,虽然导致财产损失的原因有三个,但其中火灾是导致财产损失的最有效、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其他原因也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因此火灾是本案的近因。显然,有了这个结论,我们处理结果同时也就产生了,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某的全部共计177000元损失。其申,赔偿店铺损失15万,赔偿货物损失27000元。

当然,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还应该注意一下几个问题:第一、绝不能用案例教学法来排斥和否定其他教学方法。因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每个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优点,而且在教学过程中,这些方法往往是交叉适用的,也就是说,这些教学方法实际上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导者,掌控整个教学进程,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的思考;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型,对案例进行讨论;带领学生对案例进行归纳总结。第三、充足的时间是案例教学法取得良好效果的保证。由于案例教学涉及到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熟悉、思考和讨论,最后还要对案例进行总结,所占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一定要选择好时间,以保证案例分析在一个教学单元内得以完成,避免草草收场的情况发生,使得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

3 案例总结是案例教学法的根本

案例分析的过程是学生对案例分析方法的认知过程,是让学生懂得如何用所学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不断的重复、积累,以量变的积累实现质变的飞跃。但同时,要使学生能够更快、更好的领会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案例总结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案例总结其实是对整个教学过程的总结,是对学生思考、讨论案例过程的总结。通过这个总结,可以帮助学生思考很多的问题,例如:从案例教学的内容和过程中,学到了什么?从中得到了哪些有价值的启示?是否通过案例学习掌握了处理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哪些问题?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总结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帮助学生自身得到进一步提升的过程。

通过这样的总结,不但使得案例教学效果得到较好的保证,使整个教学过程画上圆满的句号,而且也完成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结合。

参考文献:

[1]范乔希、王臣.案例教学法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运用.《统计教育》2006年第4期.

[2]周新竹.案例教学法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运用.《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2月.

推荐访问:案例 教学 保险学 保险学案例教学【五篇】 保险学案例教学(精选5篇) 保险学案例集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