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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补助申请报告【五篇】

时间:2023-07-01 10:1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困难补助申请报告【五篇】,供大家参考。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五篇】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文第1篇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市**街**社区居民**,借住父母家。我父亲由于脊椎折断、并患有糖尿病,退休的薪金还不够吃药药费的开销,糖尿病已到严重时期,不能进食,四肢浮肿,随时都有危险。母亲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加之年岁以高不能操劳。同时家庭收入仅靠老父亲的微薄退休金来维持全家生活。

现在生活举步维艰。

我本人由于长期失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一直靠政府的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我的妻子也没有工作,只能在照顾父母的空余时间打打零工贴补家用。今年春节我又添了一个女儿,但遗憾的是没有母乳吃,只能靠昂贵的奶粉供养,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都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困难补助以度过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政府会给我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决我们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2

**街道(社区):

我叫**x,男(女)**年**月出生。原系**x公司职工,**年**月退休后移交到**街道**社区。**年**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报告3

民政部门:

本人**x,女,**族,现年**岁,家住**x村。

我于XX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必须马上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XX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XX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治疗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治疗费用也是个无底洞。

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治疗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能力,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治疗怎么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政部门求助,恳请市民政部门给予帮助!

此致

敬礼!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文第2篇

你们好!我是XX系XX专业XX班的学生XX,来自XX.我现在十分需要领导、学校、国家帮助我,帮我和我的家庭度过难关,让我能有幸和其他的同学一起顺利完成学业。

我的家庭有四口人:爷爷、爸爸、妈妈,还有我。由于工厂的效益很不好,我的父母在1996年前后分别下岗。从那时开始,我们的家就陷入了窘迫之中。年老体弱的爷爷需要他*的悉心照料,所以家里的重负一下子都落到了爸爸一个人的肩膀上。下岗后,自强的爸爸多次去外地打工,希望能为我挣出大学学费,但每次都是由于上了年纪,再加上没有文化,不时间不长就被人辞退了。多次的外出打工并没有实质上改善我们家的条件,反而给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__爸爸,留下了许多的伤。现在,爸爸经常都会头痛、四肢无力,更加不能承担强体力劳动了。有一次,爸爸的头疼的非常厉害,在我和他*的强烈要求第一次去了医院。经过初步检查,医生说,可能是长期的重体力劳动和营养不良所致,若想进一步确诊,还要经过很多检查。然而,爸爸为了给家里省钱,给我留点学费,坚持不再做检查,也再不去医院了。

后来,爸爸经人介绍,在工厂了当了门卫,一个月的工资有650元。但妈妈仍然没有工作。2012年,经过多年的努力,带着全家人的梦想,我终于考上了大学。但是高昂的学费却让我们一家更强烈地感受到了生活的不易。我考虑到家里的实际情况,我原打算放弃继续求学这条道路,早日参加工作来减轻父亲的负担,贴补家用。但是父亲通过自身的经历,深切体会到了文化知识的重要性。只有教育才能改变命运,只有教育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家里的生活状况。所以为了让我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在教育质量口碑良好,学风严谨的学校中接受更好的教育,全家人经过仔细筛选,多方考证,最终在高考志愿书上坚定的写下了XXXXXXX大学这几个沉甸甸的字。但这一年XX的巨额学费是我家2年不吃不喝也攒不出来的。而我的父母情愿为了我的前途,我们家的未来背负超过4万的债务。多亏了我的父母、亲戚,朋友,我得到了和别的孩子一样的机会,来到了美丽神圣的大学,坐在这明亮宽敞的教室里,接受更好的教育。

上大学两年以来,我深知着上学的机会来之不易。我省吃简用,化压力为动力,化爱为能量,无时无刻不再努力着,各门功课均达到优良水平,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热心帮助同学,在班里名列前茅。大一的时候就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大二的时候通过了计算机二级的考试,一直是入党的积极分子。我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让我的家人宽慰,用良好的成绩来回报帮助过我的亲人和朋友,来回报国家和社会。

大三的学习生活如期而至,而父亲,也和每年一样,又在挨家挨户的为我的学费奔走。每次回到家里都是愁眉不解的闷头抽着烟。这样的情景让我的心里很难受。因为我知道,别的朋友也许不理解,为什么我的父亲非要让我去上那么贵的XXXXXX大学。我也知道,父亲一定又是为了我遭受了许多的冷嘲热讽、白眼、闭门羹。我还知道,有很多给我家借过钱的亲戚、朋友也再不愿意借钱给我们家了。这些让我的父亲十分发愁。好在,在开学的时候,学费终于凑齐了,按时缴上了。可是明年的学费又在哪里呢?

现如今,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让我这样的学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我满怀热血感谢党和国家对贫困学生的关心。真诚希望领导给我一次机会,一解我求学之路的燃眉之急。我会以200%的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自己一有能力,就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有需要的人。特别的是我一定要成为一个能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和巨大贡献的人。

申请人: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Web技术贫困生认定资助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4-0046-03

[作者简介]周静,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 211816)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各高校已逐步建立起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辅之以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资助工作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资助力度越来越大,对于开展资助工作的要求亦越来越高。采用成熟计算机语言编程,以结构化查询语言将学生信息数据库建立关联,提供数据支撑,构建一套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系统,协助完成贫困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可有效解决该项工作当前所存在的弊病和问题。

一、当前贫困生资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资助管理内容多、申报审批程序复杂。随着贫困生资助工作的不断深入,资助工作的内容除了传统的助学贷款、校内困难补助、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外,还增加了省和国家临时困难补助、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校内校外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越来越多,资助对象范围越来越广。传统资助申请的程序是由学生个人开据贫困证明、提交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批,最后由学校评审。每一项评审的周期长、环节多,申请程序复杂,工作量大,而一遍遍的书写申请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贫困生的自尊。

2.贫困生资助管理方法落后。高校贫困生比例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数目相对较大。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认定等日常管理工作项目多、内容复杂,目前许多高校还没有制定多层面多维度的贫困认定和管理措施及制度,对贫困生的认定仍停留在比较原始的纸质记录认定和书面申请资助的方式。缺乏动态管理和跟踪调查,存在认定程序不规范、效率低下、浪费人力物力、数据难以保存、档案管理数量大等问题,管理方法相对落后。

3.认定过程难以做到完全公开公正。目前大多数高校贫困生认定主要依据学生在生源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及向学校提交的申请资料,通过民意测评、班级评定、学校审核后才能确认为贫困生,享有受资助的资格。然而,在民意测评及班级评定中,往往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不排除学生的小团体和平均主义的思想。一部分“不贫困的贫困生”剥夺了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指标,使真正的贫困生得不到资助。传统的贫困生认定程序限于人为因素,难以真实反映学生的贫困程度。

二、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设计思想

针对以上问题,秉承科学化管理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初衷,笔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发设计了一套基于Web的贫困生评定及资助管理系统,对贫困生的基本信息实现动态跟踪和管理,对奖助学金的申报实现网络化操作。该系统具有技术先进、操作性强、数据格式统一、储存量大、维护简单等特点。有助于贫困生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开展,大大提高资助工作的公开公正性,同时有效提高工作的运行效率和运行质量。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开发目标是:建立一个稳定的关于高校贫困生管理的数据库;
确保数据库的安全,保持数据的一致性;
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能方便使用;
完善的查询、添加、修改、删除等维护系统,起到辅助决策的作用;
完善的报表输出,减轻用户的工作量。

三、贫困生认定及资助管理系统的特点

1.适应新体制下贫困生资助管理高效、公平、规范的要求。通过该系统对贫困生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可形成一个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困生认定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简化贫困生认定程序,缩短评定周期,增加透明度。

2.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合理划分系统模块。贫困生资助管理系统按照使用对象设计系统模块。整个系统的使用用户分为三种角色:系统管理员、辅导员和学生。不同角色的用户具有不同的使用需求、不同的操作对象、不同的权限和不同的操作功能。

3.具有较高的数据安全性。由于数据库服务器上集中存储着贫困生的贫困信息、家庭人口情况及其社会关系等信息,因此一方面要限制非授权用户访问该贫困生建档管理系统,对各类合法用户建立完善的用户权限管理体制,另一方面要保障系统本身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由于系统故障而导致的数据丢失。

4.采用最新软件开发技术。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系统数据量和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采用新的编程技术进行开发能够确保系统拥有较长的生命周期。本系统以web为基础,采用c#作为开发语言,SQLSERVER作为数据库服务器,确保了技术的先进性和开发的高效性。

四、系统功能描述

根据用户需求分析,该系统主要分为两大模块:教师评价与审核系统模块及贫困生信息管理系统模块。具体划分如下图:

该系统功能设计主要是实现贫困生的信息采集、相关文件及通知公告、贫困生认定及民主测评、学生获助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各类奖、助、贷、补等的申请和教师审核。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1.贫困生信息管理与采集。贫困生信息采集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采集模块、奖贷助勤申请模块、民主测评模块以及统计管理模块。作为学生端的模块,通过该模块采集学生信息,生成信息数据库,为教师审核提供数据支撑。每一名学生均可申请一个专属自己的账号和密码。普通学生可以通过系统了解资助相关信息,对贫困生进行民主评议,查看各项资助的公示或评审结果;
贫困学生也可以通过登录系统后,进行贫困信息的登记、贫困认定的申请、奖助贷勤的申请等操作,随时查询自己递交申请的审核或反馈结果,在修改申请表后继续提交待审,同时也可以通过通知公告栏随时查看有关贫困生管理的相关通知公告或者各类奖助的评审公示,了解学校资助工作开展的相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是学生信息采集。该功能设计目的是为数据库采集信息。学生本人登入系统后。需要填写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和贫困信息等表格,为其申请奖助学金提供数据基础。该模块为整个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数据的共享提供帮助。贫困生的信息数据每学期更新一次,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只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上传相应的贫困证明或者提交突发困难的原因,即可进行困难认定。审核通过后,进入贫困生库。对于部分不再符合困难生标准的学生,也相应地退出贫困生库。

二是“奖、贷、助、勤、补、减”的申请。该模块设计包括贫困生对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学生登录系统平台,根据通知要求,选择需要申请的资助项目,填写相应信息并说明申请理由,系统将自动生成对应项目的申报表,通过系统直接提交给管理员。免去书面申请采集信息的繁琐程序。

三是贫困生认定的民主测评。贫困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是保证国家减、免、贷、补等各项资助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并且直接影响到贫困生工作开展的效率及贫困生资助的效果。该模块分为贫困生认定的“自我评价”和“民主测评”两块,学生个人登录此模块,可以实现对自己的评价和对他人的民主测评。由于是无记名的操作,参评的学生可以为该学生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可以真实地反映学生的贫困程度和平时的消费水平,为管理员审核提供依据。

四是统计管理。该模块主要功能为申请和获得各类奖助贷补的统计和查询,贫困生每一次申请及审批的结果都会有相应的记录。学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具体相应学期的个人申请和获得的各项奖助情况。

2.教师评价与审核。该模块主要为系统管理员使用,分为学院和学校两个级别。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相关的通知公告和文件、查询和管理所有学生信息,可以查看自己所管理学院或者全校贫困生自评及民主测评的结果,可以对各类资助的申请进行审核和管理,可以实现各类奖助学金申请表格的导出和打印等功能。具体包括:

一是贫困生信息查询。系统根据学生提交的信息,按照班级,分层列表相关信息。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平台查看所有学生的相关信息,通过快速操作可以将填有贫困生信息的word文档直接导出打印。

二是通知公告的。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平台通知公告,上传相关政策文件等,从而实现对信息的动态管理。同时也便于对资助工作的相关文件进行及时存档。学生可以通过自己的账户,及时查看到相关的通知和信息。对于每一次奖助学金及资助的公示,均可通过平台,让所有的学生都能第一时间了解到相关信息,使贫困生资助工作真正做到完全公开。

三是各类“奖、贷、助、勤、补、减”的审批。根据权限级别不同,管理员分为学院审核和学校审核。对应的用户可对本用户所管理的学院或整个学校的学生申请进行批量或者个别的查询和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反馈未申请成功的原因,对申请表填写有误的学生提出修改申请表格的意见。学生能通过自己的平台看到管理员的反馈信息及申请审批的结果。同时,系统会根据类别,对每一个项目的申请自动生成相应的统计表格,使管理员对每一项申请都一目了然,便于管理,提高效率。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做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四条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第十六条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公民申请、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
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不在其所在地审判的,可以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审判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
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困难补助申请报告范文第5篇

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来看,司法救助对象似乎很明确,简言之,就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了14类当事人;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分别规定了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的5类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4类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的4类当事人。这些规定从当事人(自然人)的经济地位、家庭经济状况对司法救助对象进行了界定,这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

然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着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有原告和被告之分;
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有人、申请人之别;
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中,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称呼;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有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的叫法;
在执行程序中,则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等。既然司法救助对象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那么,是否包括以上所有类型的当事人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概括性的,应当可以这样理解。问题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撇开特别程序等免交诉讼费的情形不说,这里起码告诉我们,当事人只有在一审作为原告或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时才有权申请司法救助,被告或被上诉人是没有资格的。在督促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程序中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司法救助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更是与司法救助无缘了。照此理解,被告在一审时无权申请司法救助,如果不服一审提起上诉时又能够申请司法救助了,这不是鼓励上诉吗?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旨在确保当事人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国家司法资源,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只要他们经济确有困难,就应当给予司法救助,平等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厚此薄彼,就会让同是弱势群体的另一方当事人流泪。

二、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范围是否包括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包括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可见,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范围不仅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费,还应当包括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前后是不一致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该条共四款,前三款分别对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交纳作出规定,第四款的诉讼费则是对前三款受理费和申请费的概括。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因经济困难不能交纳申请费是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但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第二十三条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也未作规定。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规定,则将申请费排除在司法救助之外。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涵盖了对全部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沿袭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救助的规定,背离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擅自缩小了司法救助的范围,不利于对当事人的全面、平等保护。

三、当事人司法救助申请时间和法院司法救助决定的作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原告应当在法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上诉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或在法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这是对申请缓交作出的规定,易于理解和操作。对于申请减交、免交的,法院应当在什么时候作出决定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只在第五十条对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原则作了规定,至于法院在何时,由何人作出决定,很不明确。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不全面的,还必须就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时间做出规定。除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外,应当允许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决定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在、上诉或申请时交纳诉讼费属于预交,申请司法救助可直接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其他当事人则只能申请减交或免交,不存在缓交的问题。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前,官司输赢、诉讼费用的负担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立案时,无论当事人是申请哪一类型的司法救助,法院对符合条件的都只能先做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比如原告申请免交诉讼费用,如果符合条件,先准予其缓交诉讼费;
如果原告胜诉,不负担诉讼费用,就不存在免交的问题;
如果原告部分胜诉或败诉,要负担诉讼费用,这时才由审理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再作出免交诉讼费用的决定。

四、对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已于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应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施行,从司法救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方面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一整套科学可行、惠及全体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制度。据媒体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对《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笔者建议在修订时增加或修改以下内容: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或决定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在、上诉或申请时,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准予缓交的期限为案件裁判之前。当事人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经审查符合减交、免交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先行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是否减免,应当由办理该案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裁判时作出决定。对方当事人在裁判前提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时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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