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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汇报材料【五篇】【优秀范文】

时间:2023-07-07 14:00:07 党建材料 来源:网友投稿

2、正式发文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内容是会议的相关内容和事情,附件包括会议的策划书和准备工作策划书;3、正式发文需要每个团员认真传阅,《会议流程和内容》每个团员和与会者人手一份,给每个团员罗列一份各自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评审汇报材料【五篇】【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五篇】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范文第1篇

为了完满完成公局广南项目团支部年优秀荣誉座谈动员会,做好会议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策划主题

明确并落实优秀荣誉座谈动员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准备工作时间

10月下旬,11月上旬,一周的时间。

四、各项准备工作和资料

(一)会议通知文件

1、由起草撰写会议通知文件,经项目经理同志批准后,作为项目部团支部的正式发文;

2、正式发文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内容是会议的相关内容和事情,附件包括会议的策划书和准备工作策划书;

3、正式发文需要每个团员认真传阅,《会议流程和内容》每个团员和与会者人手一份,给每个团员罗列一份各自不同的准备工作清单;

4、提前一周准备好会议通知文件、会议策划书、准备工作策划书、会议流程和内容、每个团员的准备工作清单。

(二)会议各阶段的准备工作

1、会议第一阶段

(1)同志协助项目经理提前一周准备会议开始发言讲稿,争取有正式的书面讲稿。会议时,经理根据讲稿和现场发挥做现场发言。

(2)提前一周准备好会议开始主讲发言讲稿,要求有正式的书面讲稿。会议时,根据讲稿和现场发挥做主讲发言。

2、会议第二阶段

(1)和其他团支部团委提前一周收集关于去年团支部工作和获取荣誉的一些资料,共同努力撰写正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材料提前两天发给审阅,审阅汇报材料是否符合会议要求。审阅后发给同志,同志准备最后的汇报材料。会议时,同志根据汇报材料和现场发挥做主讲汇报发言。

(2)审阅的汇报材料后,做一份初步的书面的总结分析点评材料草稿。会议时,根据草稿和现场情况对去年团支部的工作和取得荣誉的经验汇进行总结、分析、点评。

3、会议第三阶段

(1)所有团员提前一周准备好对团支部争取年优秀荣誉的工作的建议、见解、感想,要求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提前两天发给审阅,审阅团员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会议的要求。审阅后发回给团员,团员准备最后的材料。会议时,根据团员的准备充分情况优先点名准备充分的团员发言。

4、会议第四阶段

(1)根据团员提交的建议、方案的书面材料,做一份初步的书面的总结、分析、点评草稿。会议时,根据草稿和现场情况对团员和与会人员提得建议、方案进行总结、分析、点评。

(2)要求与会人员在第三阶段做好会议笔记,会议时对的总结、分析、点评进行补充和发言。

(3)根据团员提交的建议、方案的书面材料,和总结分析点评草稿,和个人的思考提前准备一份团支部争取优秀荣誉工作内容草稿。会议时,根据草稿和现场情况做该阶段总结发言。

5、会议第五阶段

(1)根据4阶段的材料,对可能最后却后确定的工作内容,进行初步优先排序,准备一份书面草稿。会议时,根据草稿和会议现场情况主导工作内容的优先排序讨论。

(2)根据前面阶段收集的材料,结合自己的想法,对可能最后确定的工作内容,每项准备一个书面草稿。会议时,根据草稿和会议现场情况主导制定工作内容执行方案的讨论。

6、会议第六阶段

(1)提前一周协助同志准备好一份动员发言讲稿,争取有正式的书面材料。会议时,同志根据讲稿和现场发挥做动员主讲发言。

(2)提前一周准备好一份动员发言讲稿,要求有正式的书面材料。会议时,根据讲稿和现场情况做动员主讲发言。

(3)每个团员提前一周准备一份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对团支部争取年优秀荣誉工作的一些感想和承诺。要求有正式的书面材料,提前两天发给审阅,审阅材料是否符合会议要求。审阅发回给团员。会议时,团员根据准备的材料和现场情况做发言。

7、会议第七阶段

(1)根据收集整理的与会者准备的材料,提前两天协助同志准备一份会议总结发言草稿,争取有书面的讲稿。会议时,同志根据草稿和现场发挥做会议的最后总结主讲发言。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范文第2篇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县直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考评内容及评分

考评内容分重点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两部分,考核实行百分制,重点工作目标占70分(其中“两个普遍”占40分),共性工作目标占30分,另设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

(一)重点工作目标(70分)

《2011年全县工会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请见附表)

(二)共性工作目标(30分)

1、党委高度重视工会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委(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安排一定的工会工作经费,确保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未召开党委(组)会议研究工会工作的扣5分,未解决一定的工作经费的扣5分)(10分)

2、建立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同级政府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有会议纪要。(5分)(未召开联席会议的扣5分)

3、加强工会领导班子建设。(1)工会工作委员会**及成员按规定办法和程序任免;
(2)企业工会**按规定办法和程序配备;
(3)乡镇、县直工会工作委员会和企事业工会配备兼职经审干部;
(4)本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按同级副职级配备。(6分)(每项1.5分,未按要求落实的项目不得分)

4、加强工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凡建立工会组织的村(社区)、非公企业等单位都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情况有记录,全年活动不少于2次。(5分)(无固定活动场所的扣5分,有场所但没有开展活动或活动次数未达到2次及以上的扣3分)

5、积极参与做好工会系统“进万家企业、访万名职工、解万家困难”及以“学、访、帮、评”为主题的“四万”活动。(4分)(未积极参与活动并完成相关任务的扣4分)

(三)加分项目

下列内容经县总工会**办公会确定后可以加分,每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1、工会工作有重大创新,在全县、全市乃至全省率先开展和实施,影响面大,并被上级工会在有关会议上进行总结推广的。

2、调查研究及理论研究成果有重要价值,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以上人员作出批示、被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并产生良好效应的。

3、编报的重要信息引起市总、县委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作出批示的。

4、其他可以给予加分的内容。

(四)一票否决项目

1、“两个普遍”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

2、本地本单位发生重大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责任事故,没有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造成应对工作被动的,或者迟报、漏报被上级点名批评的。

3、本级工会及所属单位出现违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三、考评程序

(一)报送自查自评材料。

1、请各地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对照本办法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共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逐条逐项进行认真总结和自查自评,按照有关规定得出本单位各项工作目标得分和加分得分,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总工会办公室。其中,“两个普遍”专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应形成专项工作自查自评材料,分别报送县总工会办公室和保护保障部。报送材料应将正式报告及电子版、相关图片或实物资料说明同时上报。

2、自查自评材料应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重点工作目标和其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应对照上述目标要求逐项写明完成情况。第二部分为特色工作完成情况,要求写明开展每项工作的思路、做法、成效及其社会影响。第三部分为一票否决项目情况和加分项目情况,并标明最终自查得分。

(二)考评

1、日常检查。县总工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各单位创先争优工作进行督办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2、初审。由县总工会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评对象全年工作总体情况和自查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被考评对象是否具备考评资格。

3、召开汇报会。各申报单位汇报2010年创先争优工作情况,汇报时间8分钟。汇报结束后,由县总工会领导、听取汇报的其他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总工会相关部室负责人按百分制进行评分(含加分数值),上述三个评分结果分别按40%、30%、30%比例计算总评分。

四、考核等次及奖励

(一)考核等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设全县工会工作创优争先“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优秀单位”三个等次。

1、达标单位。综合审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经县总工会**办公会审核确定后为年度“达标单位”。

2、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按60%的比例确定名额,由县总工会**办公会审核确定。

3、优秀单位。在先进单位中按30%的比例确定名额,由县总工会**办公会审核确定。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范文第3篇

现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模式以1989年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为基础,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境外投资的迅速发展,部分外汇管理政策措施明显滞后,已不能适应境外投资发展和境内企业“走出去”的需要。2001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出台并调整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境外投资发展。

2002年,中国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了深入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从2002年10月1日开始陆续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六个省市推开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5月19日发),试点范围已扩大到全国。

目前企业在境外投资前期投入及境外利润自我滚动发展两方面,对外汇管理的政策需求已经基本得到满足。同时,如果境内企业希望通过增资扩大境外中资企业的投资规模,在用汇政策上也没有障碍。

同时,为了解决境外投资企业后续经营过程中融资难的问题,外管局批准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直接使用国内总行对海外中资企业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为海外中资企业提供贷款。下一步,外管局将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部门地方分支机构资金来源审查和项目核准权力,逐步允许人民币资金充裕的境内母公司通过购汇,对境外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

二、境外投融资行政审批概述

(一)国内企业走出去流程简图(略)

(二)流程说明

1、投资部分:我国目前境外投资逐渐出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目标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趋势,但对于“走出去”战略而言,在境外开办企业是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现行外汇政策已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汇回利润保证金两项行政审批,至于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国内企业应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的,可以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购汇解决。

2、增资部分:虽然现行的外汇政策对于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但是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资金困难,因此可能需要境内母公司对其进行增资。现行外汇政策对于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有明确规定。另外,如果是跨国公司,且达到法定标准,则成员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放外汇资金。

3、融资部分: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境外子公司可以通过上市、向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但目前中国的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融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融资渠道也较为狭窄,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会计

(三)具体操作规程(开办企业、前期投资、增资、融资方面)

1、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5)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6)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
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这其中,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②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⑤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
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⑥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对于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另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2、境外投资前期资金汇出的操作规程:

前期资金分为两部分:筹建境外企业所需的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和为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

(1)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直接支付给境外机构或个人,无须开立境外专用账户存放。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办理开办费项下的资金汇出手续:①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②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③项目审批部门关于该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复和批准证书④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对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②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③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将前期资金使用及划转情况报原核准汇出的外汇局备案。

(2)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对于履约保证金项下的前期资金,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开立专用账户存放,不得直接支付给境外的机构或个人。投资主体应当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帐户和资金购付汇。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开立境外专用户:①书面申请(包括开户事由、拟开户银行、币别、金额、使用期限、用途说明等内容)②投资主体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③境外专用账户开户地的账户管理有关规定④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专业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评估报告、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⑤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会计

投资主体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试点分局申请资金购付汇:①试点分局出具的境外开户核准件②境外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材料③试点分局出具的购付汇核准件。

应当注意:

①境外专用账户应当以境内投资主体的名义开立,并优先选择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开户。

②项目前期资金的汇出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③项目前期资金纳入中方外汇投资额总的额度之中进行管理。

④经核准在境外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或者划转到设立成功的境外企业账户后,或者境外企业未设立成功、专用账户内资金按要求调回境内后,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关闭该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原核准开户的外汇局备案。

3、增资部分操作规程:

(1)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合规性材料。

(2)跨过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委托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按期足额到位②委托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内成员公司间外汇委托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③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④外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⑤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且境外借款成员公司在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评级为二级以上⑥外资跨国公司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外汇应收款占外汇总资产的比例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正常、平均水平;
上一年度公司在银行结汇金额大于购汇金额,或购汇大于结汇的金额低于所在行业外商投资企业上一年度该金额的正常、平均水平;
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00万美元,净资产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20%⑦已经批准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已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回本金和收益。

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①申请书②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
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③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④放款人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⑤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⑥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⑦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放款人提交的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无误后向放款人作出该项境外放款的批复,并抄送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该批复文件为依据,分别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相应的批准开户、境内划转或境外付汇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4、融资部分操作规程:

(1)企业境外上市: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前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发股和上市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⑤初步招股说明书⑥资金调回的计划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单位境外发股和上市实行逐笔登记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获证监会关于境外发股和上市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前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前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上市后登记)(补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发行上市基本情况总结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③正式招股说明书④支付境外上市费用有关的合同、及付款凭证等⑤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境外上市费用的支付项目超出规定范围的、或境外上市费用超出募股收入15%的提供)⑥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77号文前(2002)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办理补登记时除需提供以上3-6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使用及调回的基本情况等)②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③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④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应当注意:①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在上市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上市后登记,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②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填写《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补登记)》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开立和注销:①书面申请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金调回备案:①资金调回境内凭证②《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后登记)(补登记)》③开立境外账户的批准文件(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提供)

应当注意:①境外临时股票账户开立后10个工作日内境外开户银行应将开立证明报外汇局②账户有效期满后境外开户银行应关闭账户并在关闭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及销户证明报外汇局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所得资金调回境内后5个工作日内到汇局备案④临时境外股票账户使用期满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将账户余额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使用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⑤77号文前经批准已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其所得外汇资金按规定应调回境内还未调回的,应在办理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调回境内,注销账户,并将有关情况报外汇局备案。⑥外汇局应以正式批文形式核准开立临时境外股票账户⑦外汇局应将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有关资金调回情况填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⑧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的募股收入是分批调回境内的、或临时境外股票账户的使用期限超过1个月的外汇局应建立合账并汇总。会计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招股说明书③《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上市后登记)(补登记)》④股票减持应得资金的测算说明(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提供)⑤资产(或权益)的转让合同(涉及境内股权持有单位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权益提供)⑥资金调回境内的凭证⑦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发行境外债券借款资格的审核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报告,包括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②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③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④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⑤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转股的批复文件。

(3)外汇贷款:对外直接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有进出口业务许可,并属国家鼓励行业②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③贸易型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的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30%④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与对外担保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等值外汇的50%⑤外汇借款与外汇担保余额之和不超过其上年度的创汇额。

中资机构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借款资格的审核材料包括:①关于办理外债登记的申请②该借款项目已纳入国家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③借款合同(合同如为外文,除借款合同正本外,还应提供经债务人单位盖章的主要合同条款中文翻译件)④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⑤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⑥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境内机构向外汇局申请短贷指标,应当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资料:①申请文件(包括资金需求、资信状况、资金用途等内容)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③信贷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意向书④上年度外汇收支情况⑤外汇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依据的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4.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

7.《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

14.《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全年新开发招商项目25个(投资300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3000-5000万元的项目5个,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10个,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10个(具体任务见附1)。

二、招商项目开发重点

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近期可建,项目可谈”的要求,在突出工业项目开发的同时,积极开发好环保、生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加工型项目,以及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大项目。主要有:

1、钨产业:完善钨产业深加工应用项目(高纯金属钨粉、钨电极、特种钢工具)

2、新材料产业:重点开发集成电路及半导体材料(光电子材料、高亮度发光二极管材料、新型电子元器件磁性材料、电子陶瓷材料、高性能封装材料);
新能源材料(碳纳米管、聚合物电池材料、LED液晶显示屏材料、新型高效节能环保光源用稀土发光材料);
生物材料(医用钛及其合金);
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钛合金材料、粉末冶金材料);
新型建筑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

3、新能源产业:完善LED产业配套项目,重点开发LED应用产品,主要是大功率LED照明灯(路灯、日光灯、景光灯、汽车灯),装饰灯,彩色灯带,LED电视背光源等。

4、新医药产业:重点开发中草药提取物。

5、旅游工业产业:重点开发羰基铁粉应用产品(富铁米面制品)、旅游食品(绿色、特色食品)、旅游工艺品(竹工艺品)。

6、现代农业:重点开发杉木丰产基地、草珊瑚基地。

7、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运输公司,大型商业设施,综合文化娱乐场所。

三、工作内容

1、做好招商项目开发工作

县项目办负责做好全县项目开发的指导、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招商项目开发工作,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具体抓,确保年内完成招商项目开发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我县招商项目开发重点,采取自行编制、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等方式编制好招商项目建议书及项目简介。

2、做好招商项目上报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的招商项目建议书和项目简介以书面(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上报县项目办(。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开发的招商项目在本年投资实施成功的招商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年12月20日前上报项目和报送投资实施项目证明材料。

3、做好招商项目储备工作

县项目办要完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县招商项目库,筛选并提出县重点招商项目。

4、做好项目推介工作

县委、县政府将通过举办项目推介会和参加国内外举办的招商会,并开发招商项目目录,向国内外大财团、大企业和客商广泛推介我县招商项目,县项目办要每季定期更新招商项目,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网上推介。

四、考核办法

1、项目认定

提报的项目以进入市项目库的入库数为准,其中,工业项目首先选择属于《县年提报产业链项目目录》内项目(具体见附2)。要求提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项目库准入要求,并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计为项目开发任务完成数。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政策与环保、用地等有关规定;
符合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与有关专项规划;
能够充分凸显我县资源优势,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整体推进,具有市场前景广、开发潜力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等特点;
按照产业链开发项目,着力抓好产业链的延伸、上下游产品配套项目的开发。

(2)项目属于此前没有进入市项目库的新开发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按附1要求的投资额编写,且没有落实投资主体,需要对外招商的项目。

(3)项目材料齐全。上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项目汇总表、项目简介、项目建议书各一份)和电子文本(项目汇总表、项目简介各一份)。

(4)项目建议书达到规范的深度要求。有政策支持的,在项目简介中要说明优惠政策,突出比较优势。只有项目简介、没有上报项目建议书的项目或项目建议书深度不合要求的项目,均不予认定。

(5)上报项目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在项目汇总表上签字,否则不予认定(项目汇总表见附3)。

(6)单位提供的开发项目实施效果材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项目评审汇报材料范文第5篇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的各招标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符合有关条件的招标机构,均可提出申请。按照第36号令的有关规定,在首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评审中获得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招标机构,须在取得资格1年以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分为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专家库情况和招标业绩情况四册。

(一)企业基本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册封面;

2、承诺函(对本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明确是否接受低于申请级别的资格评审结果;

3、资格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发展过程、出资人情况、业务范围、机构设置、申请级别等内容);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企业现有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招标、工程咨询、监理和造价四类资格证书);

7、企业基本情况表;

8、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提供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所受处罚的文件复印件,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暂停或取消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或未受处罚声明(附件1-5);

10、开展招标业务初始时间的证明材料(提供相关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二)企业人员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人员情况册封面;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

5、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和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非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7、企业为全部人员交纳的社会保险明细(提供社保部门出具或经社保部门确认的本企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明细表);

8、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三)专家库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专家库情况册封面;

2、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

3、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招标业绩情况册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业绩情况册封面;

2、招标业绩汇总表;

3、招标项目明细表及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委托协议明细表及委托协议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中,以下五项内容应按要求格式附上电子版文档:

1、企业基本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2、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以Word文档格式;

3、企业全部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4、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以Excel文档格式;

5、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以Excel文档格式。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件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年9月30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送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期间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所有附件均应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所规定的次序装订,不能擅自调整;
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四)招标从业(专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合同、身份证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应集中装订,并与招标从业(专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五)评标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中的顺序相对应;

(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的装订,必须与招标项目明细表中的顺序相对应;
委托协议复印件按照时间顺序装订,并依次编号,填写委托协议明细表;

(七)所有劳动用工合同和委托协议均应提供全部内容,委托协议中收费标准部分可适当遮蔽;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机构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六、各招标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机构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七、各初审机关应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明确说明理由和依据。

各初审机关应于*年12月30日之前,将各招标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审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九、申请机构未达到所申请级别的要求,但符合较低级别条件,且申请机构明确表示接受低于申请级别资格的,将授予相应级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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