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工作总结 >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五篇】(全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五篇】(全文)

时间:2023-07-13 16:45:06 工作总结 来源:网友投稿

2019年5月23日我由人大副**转任西城乡副乡长,由分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保卡制发工作到分管大农业及交通工作,现2019年已过半,现对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五篇】(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五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副乡长

2019年5月23日我由人大副**转任西城乡副乡长,由分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社保卡制发工作到分管大农业及交通工作,现2019年已过半,现对半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先期学习,扎扎实实开展省委“三深化、三提升”活动,持续用力转变工作作风,认真抄写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二、积极协助乡人大**做好人大工作

积极协助人大**开展工作,组织协调市乡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尽责,参加“代表日”活动及“河北发展、人大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1、严格落实社保扶贫政策的落实,完成低保标识257人,特困标识12人,贫困户标识279人,重度残疾人标识      109人,全部每个政府代缴100元。

2、新增待遇人员114人,待遇终止70人,追回死亡冒领69人31898元,变更业务106人次,封存22人次,人员注销7人退还保费5907.79元。

(二)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1、严格落实医保扶贫政策,完成61 户156人政府代缴    34320元。严格落实优抚对象政府代缴209人45980元,独生子女政府代缴466人102520元,重度残疾政府代缴     195人42900元,特困人口政府代缴74人16280元,低保政府代缴125人27500元。

2、2019完成6054人728332元医保征缴收费并及时录入系统,保证了全乡所有参保对象按时报销。

 

四、社保卡制发工作

2019年新办理社保卡452张次,下发社保卡485张,开辟绿色通道办理低保户社保办3人次。

五、农业农村工作

(一)清产核资工作和土地确权工作

1、我乡清产核资工作12个村已全部完成,正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核资验收工作和集体成员界定工作.

2、土地确权工作稳步推进,2019年7月下发土地确权证4522个,占任务数77.1%,合同签订5864户,占任务数的93.33%.

(二)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

美丽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持续开展,全乡累计清理生活垃圾26000方,清理村内塘沟24处,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700方,清理残垣断壁或杂物30处,清理墙壁乱涂乱画清理乱贴小广告3000多处,全部12个村新修订了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全部12个村完成村庄清洁行动。

(三)农业产业化

东湖农博公司与首创合作的鲜切菜项目稳步推进,形象进度厂房建设完成90%,马上进入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预计2019年10月试生产.我乡先后多次召开西城乡农业产业化现场观摩会到基地参观,积极支持种植大户与此项目对接和流转土地 ,促进形成“一村一品”和聚集效应,此项目的投产将极大的带动我乡蔬菜产业的大跨跃,.

(四)其他工作

1、在麦收期间,与各村所有农机手签订小麦收割作业承诺书,要求每台收割机必须安装粉碎装置,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CM,否则农户有权拒绝付收割费,村干部有权禁止机手入村作业,彻底杜绝了因留茬高度过高或秸秆过长而焚烧秸秆的现象,为全乡秸秆禁烧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奠定了坚定基础。

2、完成全乡98家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登记入统工作,完成5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

3、玉米保险征收工作稳步推进,用足用好政策保险的政策性保障兜底作用,为我乡的秋粮的丰收保驾护行。

4、积极宣传玉米优质高产技术和病虫草害的防治技术,特别是草地夜贪蛾防治技术,确保我们的粮食生产安全。

六、交通工作

1、分管交通工作后,我和养护所同志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严格按照“四好”公路要求,加强日常对乡村道路的日常管护,先后排查交通安全隐患7处,并向交通局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隐患部位全部整改到位,消除了安全隐患。

2、牵头联合乡派出所、乡执法中队、土地所取缔无证黑驾校3家。

3、对ETC安装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并列入千分制考核,实行周排名制度,发放宣传条幅24条,并在乡政府LED屏滚动播出,要求各村利用广播喇叭、微信群及朋友圈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宣传氛围,并先后与中行、邮储、工行、建行、农行等银行机构对接,入村进户安装ETC,现已安装ETC200余辆。

七、包村工作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共保体

中图分类号:F842.66 文献标识码:A

一、雪灾凸显农业保险的重要性

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目前我国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比较薄弱,“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矛盾比较突出。2008年的雪灾给农业造成的损失程度历史罕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78亿亩,其中成灾8000多万亩,绝收2000多万亩。畜禽和渔业方面受灾也比较重。尽管政府或民间可提供灾后救济,但对灾后农业经济的恢复,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在我国,最脆弱最需要保险的是农村经济,最缺乏保险保障的恰恰正是“三农”。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的特点,要增强农民防范自然灾害的能力,就该从制度上建立灾害风险管理机制,特别是应该大力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切实降低灾害给“三农”经济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农村金融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薄弱环节,尤以农业保险的严重缺失为甚。传统的农业险由于具有“三低三高”的特性,业务难以为继。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险具有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这“三低三高”的特性,令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望而却步。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而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保险公司做得越多反而亏得越多。一方面农业险的市场需求很旺,但另一方面,居高不下的赔付率则让保险公司对农业险提不起兴致。农业险业务处境尴尬,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密度都远远不够理想。传统的农业险业务难以为继,农业保险急需创新。

二、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实践

(一)试点的启动与实施

为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避免“多年致富不敌一次天灾”现象发生,浙江省早就着手准备进行农产品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的试验和探索,而2005年发生的五次台风灾害则促使这项工作进度加快。经过浙江省发改委、保监局、农业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一年多联合调研、讨论、修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共保体实施方案在2005年底正式实施。2006年3月13日,浙江省政府、试点县(市、区)政府及新成立的农险共保体三方在杭州签订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协议书,标志着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后,浙江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领域和区域,重视制度完善,不断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所需要的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及所有试点县(市、区)都建立了农险协调小组。2007年,浙江省政府在上年11个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按照“三扩大、一增加”思路,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的工作。浙江政策性保险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和完善,其主要思路和实践架构也清晰起来。

(二)试点形式

试点形式有主体经营和辅助形式两种。

1.主体形式――共保经营。即实行“政府推动+共保经营+农民参与”的方式。由两家及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2006年3月,省内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产险等10家商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参与组建的“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正式成立。人保财险、中华联合、太平洋、平安、天安、永安、华安、安邦、太平、大地分别认购了60%、10%、8%、8%、5%、3%、2%、2%、1%、1%。占最大比例的人保财险受共保体委托,具体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业务。共保体的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按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当地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共保体章程和农险条款、费率的制订和修改须按程序批准,由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确定。

2.辅助形式――互助合作。即实行“政府补助+农户互助合作”的方式。主要做法是依托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试点县(市、区)财政相应配套给予支持。互保试点品种有3个。省里确定个性化特色明显、单一品种比较集中的金华奶牛、衢州生猪、三门青蟹开展试点。杭州市萧山区自筹资金开展生猪互保合作试点。试点时间统一暂定为3年。

(三)基本原则

1.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积极应对和化解巨灾风险,实行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合理划分和界定风险责任,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2.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建立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控制超赔风险的责任。

(四)风险管理

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全省范围内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以试点县(市、区)为核算单位,建立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共保体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试点县(市、区)农险赔款在当年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赔款在当年农险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
赔款在当年农险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财政分担,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执行。试点县(市、区)年农险赔款总额超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其中,政府承担的预摊超赔责任,由省与试点县(市、区)政府按“二八”比例执行。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再按全省范围内5倍封顶的要求,实行封顶系数(全省农业保险费×5/全省总赔款,下同)转换后统一结算。

(五)理赔支付

共保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二次进行,先由共保体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
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
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险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解释工作要做细,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三、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总结

浙江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走出了一条科学高效的农业保险新路子。认真研究解决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掌握规律,创新理论,对其他省(区)农业保险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有助于推进解决我国农业保障方面的诸多难题,给农业编织一张风险防范网。浙江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践的主要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运作,营造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

加强试点工作组织领导,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建立完善试点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运作。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政策,扩大支持力度,发挥政策的扶持效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浙江积极出台了有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营造了和谐的保险生态环境。

(二)首创共保体模式

“共保体”模式是指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市场运作,政府兜底”。当全省农业保险赔款不超过所收农业保险保费的5倍时,“共保体”按核定的赔款赔付;
当保险赔款超过所收保费5倍时,则按比例赔付,实现最高5倍的赔付责任。依照试点方案,赔款总额超过保费2-3倍部分,“共保体”和政府将按1∶1的比例承担赔偿;
3倍以上则以1∶2比例分担。浙江省首批安排财政配套资金1000万元。

(三)设立“以险养险”的经营制度

设立“以险养险”的经营制度,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车辆险、综合财产险、团体人意险,以及开展的农村建房险业务,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以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以险养险”制度不仅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还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这就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赢利渠道,使其能用其它险种的利润来补贴农险的损失,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既为农业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条件,又大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四)积极依托农村基层核损理赔

浙江充分发挥乡镇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农技队伍渗透到农村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防灾防损预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公司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相对于工业类保险,农业保险核损理赔繁琐,保单不大,但运作成本很高。保险公司缺乏这方面的专门人才,也缺乏一直渗透到基层的网络。更多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既降低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的成本,又有利于发挥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技人员熟悉当地情况、贴近群众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庹国柱,王国军.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2]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J].农业经济问题,2004,(9).

[3]史建军,孟昭志.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自主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坚持低保障、广覆盖,有限风险与责任分层相结合的保险经营原则。

(二)筹资机制

除中央、省的保费补贴外,建立市、区县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筹资分担机制。以市为单位建立核算账户,强化超赔风险控制。

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保险试点品种

保险试点品种目录为水稻、玉米和生猪。各区县原则上应对3种品种都展开试点工作。同时,各区县根据地方特色还可选择目录外的其他品种作为本地财政扶持的农业保险试点项目。

(二)保险保障程度

保险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种植业保险以大灾如旱灾、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风灾、内涝、雹灾、冰冻等为主要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分为一般自然灾害和旱灾两类,按低保障原则实行不同的费率和保障程度,由参保者自愿选择。生猪保险以自然灾害和疫病造成生猪死亡为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障。

(三)试点范围

四区一县的种植业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试点品种种植面积的40%,生猪承保面原则上要达到出栏数的20%,并重点在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实施。

1.种植业:在四区一县中经济条件较好、干部和农民投保积极性较高、产业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村组实施。

2.养殖业重点范围:全市年出栏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和存栏种猪20头以上的种猪场、户原则上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四)参保对象和方式

加大引导力度,重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保。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连贯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以村、组为单位联户投保。鼓励养殖、粮食种植大户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调整鼓励粮食生产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补助方式,以调动生产者和龙头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五)保险机构

采取政府与保险经营机构联办的合作方式。保险经营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试点阶段我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公司开展农业保险试点承办工作,今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办试点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由省统一确定。

(六)保费补贴

1.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对试点品种的保费补贴,除中央补助25%、省财政补助25%外,市财政补助5%,区(县)财政承担15%。也可动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出资补贴,以使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更紧密的利益联系。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去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应于去年月日前筹集到位。

2.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支付。为承担今后巨灾可能带来的政府超赔责任(超赔责任是指保险赔付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部分而产生的赔付责任),市、区县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年预算安排。当年如有结余,不抵减下年度预算,作为保险超赔和巨灾准备金。各级财政部门按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提前向保险经营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年终据实结算。

(七)风险管理

在试点阶段,实行试点范围内农业保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市保费3倍以内封顶,并承担在此封顶线以内保险赔付责任的方案。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在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保险经营机构与政府按1:1的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区(县)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市财政确定。

(八)理赔支付

保险经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农户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损失发生后,先向农户支付核定损失的50%的预付赔款;
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年全市总赔款后,再进行个案清算。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以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
若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3倍,则个案赔款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再扣减预付赔款后的额度。在操作中,要在保单中注明“全市全年总赔款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3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3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配套措施

四区一县要把农业生产者是否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性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前提条件,对参保者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要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联接机制,带动广大农户团体参保。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协同代办理赔定损和开展防灾防损工作。有条件的可依托乡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保险经营企业和农技人员、协会代表等组成,共同做好责任界定、现场查勘和定损工作,并建立必要的利益分享和责任约束机制。

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试点地区要从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保险经营机构拓展相关业务。要积极支持保险经营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分散保险风险。要加强对试点运作及项目的监管,合理控制管理运作成本。要建立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评价预警和运行监控体系。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构建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办。四区一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做好宣传发动

四区一县政府要迅速启动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向广大农户详细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特别是参保的各项条款规定及参保后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内容。要统一制作宣传光盘供基层宣传动员工作人员使用,并在试点工作开展区域的场镇张贴纸质标语和横幅标语。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传输系统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报纸上有文、电视上有图、广播里有声,全方位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知识家喻户晓。

(三)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财政、农工办、农业、畜牧、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推广的工作方案。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分别制定种植业(稻谷、玉米)和养殖业(生猪)保险的具体操作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人保分公司牵头负责对四区一县、乡镇相关部门人员的培训工作,测算保险运行成本,在参保乡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工作站”等工作。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1.数据来源与样本基本特征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国家自然基金项目“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行为与机制研究”课题组2013年寒假期间开展的一项以进城农民工为对象的实地调查。本次调查是对全国范围内21个省市及自治区进行的实地问卷调研。调查者由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和浙江大学“三农协会”的学生组成。考虑到样本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我们从中随机抽取了来自浙江、江苏、天津、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广东、广西、陕西、福建、新疆、山西、吉林、黑龙江、辽宁、贵州、四川、重庆的21个省市的100名学生作为本次调查的成员,并在调查前对他们进行了培训。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本次调查的调查员是来自浙江大学的学生,我们只能根据学生的户籍来源地分配各个省市的样本量,所以样本难以避免会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偏差,即来自浙江的调查员及样本居多,这是本文的一个局限。但整体来看,本次调查数据覆盖面较广,所反映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和以往研究结论还是比较一致的,所以仍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此次调查采取农民工口述、调查员填写问卷的形式搜集数据,每位调查员在老家所在地级市的城镇地区通过随机抽样采访的方式抽取15位年龄在16岁以上的进城农民工(即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最终收回有效问卷1206份,有效问卷率为80.40%。从表1所列的样本特征来看:在来源分布方面,调查对象以本地农民工为主,占47.98%,外来农民工占52.02%。在性别分布上,调查对象以男性为主,占样本的67.19%。在代际分布上,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31.53岁,其中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63.12%,老一代农民工占36.88%。从婚姻状况来看,已婚农民工占样本数的64.74%,未婚者占32.77%。从行业分布来看,27.71%的农民工从业于餐饮住宿为主导的第三产业,其次是建筑业,占20.65%,交通运输业和环境卫生业的比例相对较低,分别占5.21%和0.67%。

2.农民工社会保险与家庭消费的描述分析

(1)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状况。

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或最基本的生活权利,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他们能否平等参与城市就业竞争,融入城市生活。如表2所示,目前农民工的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率仍然较低。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的参保率最高,占37.78%,其次是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占33.37%,再次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占28.19%,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的参保率较低,仅占14.25%。对比近几年关于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状况的研究发现,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状况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不过与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此次调查中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比例相对较高,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79.86%、45.36%。除了工伤保险以外,女性农民工参加各类城镇社会保险的比例要高于男性。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参加各类城镇社会保险的比例较高,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比例相对较高,而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

(2)进城农民工家庭消费分布。

随着进城农民工的性别、代际、来源地、教育程度的不同,其家庭消费分布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来看,进城农民工的家庭消费水平明显偏低。2012年进城农民工家庭平均年总消费约为23933元(根据臧文斌等人的研究,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年均消费就已达到24760元),家庭人均消费约为11376元。多数农民工家庭年总消费在20000元以内,占调查总数的57.42%。

(3)进城农民工家庭总消费与分项消费的组间差异。

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农民工家庭年总消费约为27346元,未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家庭年总消费约为22554元,两者的差异在1%的水平上显著。值得指出的是,参加农村社会保险(至少参加一种)的农民工家庭年总消费要低于未参加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民工,但是两者的差异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分项消费中,除了食品消费、通讯消费和交通消费,城镇社会保险(至少参加一种)参保家庭和非参保家庭的各项消费存在显著差异。新老两代农民工在医疗消费和娱乐消费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老一代农民工的医疗显著高于新生代农民工,而新生代农民工的娱乐消费显著高于老一代农民工。从来源地来看,本地农民工家庭和外来农民工家庭在医疗消费、娱乐消费上存在显著差异,其他消费的差异不显著。从发展取向来看,打算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家庭总消费显著高于打算返乡或有其他选择的农民工家庭。分项消费中,这种差异在食品、衣着、居住、应酬和娱乐等方面较为显著。

二、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保持社会稳定的一项制度和国家调节居民收入的一种手段,必然会对农民工的收入水平、收入路径、预防性储蓄以及对未来的预期产生多方面的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决策。此外,进城农民工在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也会影响到农民工家庭在流入地的消费。因此,结合现有研究以及本次调查的数据情况,本文以农民工家庭总开支的对数(Y)作为因变量,取对数的目的是使数据更加平滑并降低可能存在的异方差。自变量分为社会保险变量、个人特征变量、家庭特征变量以及其他控制变量。其中,社会保险变量由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组成,城镇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X1)、医疗保险(X2)、工伤保险(X3)、失业保险(X4),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医疗保险(X5)和农村养老保险(X6);个人特征变量包括性别(X7)、年龄(X8)、教育程度(X9)、进城务工时间(X10);家庭特征变量包括流入地常住人数(X11)、子女随迁(X12)、家庭总收入对数(X13);其他控制变量包括就业风险(X14)、发展取向(X15)、身份定位(X16)、代际(X17)、来源地(X18)、务工地(X19)。

三、实证分析结果

在模型估计之前,先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得出,方差膨胀因子VIF统计值均低于10,说明模型中各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考虑到利用截面数据建立模型时难以避免某些解释变量缺失或样本数据观测误差而使干扰项方差增加,从而产生异方差问题,本文采用计算异方差-稳健标准误的方式进行统计推断。

1.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1)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城镇社会保险对进城农民工家庭总消费的影响显著,除了工伤保险的系数为负以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系数显著为正。这一结果与董昕等人的研究结果较为一致。从作用机制上看,参加社会保险有利于农民工家庭抵御未来收入减少、支出增加的风险,对农民工家庭的消费应该有正向影响。对工伤保险的系数为负的一种合理解释是,相对于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危险性更大,面临的风险也更高,他们的预期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抵消且超过了保险的正向作用,对其家庭消费产生了负向影响。本次调查也表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从业于建筑业、机械制造业等高危行业的比例较高,占样本总数的50.13%,而对于没有工伤保险的农民工,这一比例仅为34.77%。农村医疗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系数为负,但在统计上并不具有显著性。

(2)个人特征变量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不显著。进城务工时间的系数为正,在10%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随着农民工进城务工时间的增加,其家庭总消费也随之增长。教育程度和进城务工时间都是农民工人力资本的重要体现形式:一般来说,农民工的教育程度越高,获得较高收入的可能性就越大,消费水平也会相对较高;进城务工时间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的工作熟练程度,也会对其收入和消费的提高产生重要的影响。模型中的教育程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可能的原因是,此次调查的农民工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者占样本总数的88.32%,由于样本教育程度的同质性较高,所以差异难以体现出来。

(3)家庭特征变量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流入地常住人口数对农民工家庭总消费的影响为正,并在10%的水平显著。正常情况下,随着进城农民工同住家人数量的增加,在城市各项生活开支也会提高。子女随迁对农民工家庭总消费的影响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子女随迁对农民工来说意味着一笔较大的生活开支,这也恰恰映衬出农民工在城市务工的过程中,由于收入低、生活成本高而被迫让子女留守农村的现实。家庭总收入对农民工家庭总消费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经济学的消费理论相符。

(4)其他控制变量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发展取向的估计系数为正,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打算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在家庭消费上要比打算返乡或有其他选择的农民工高出16.98%。身份定位的系数为正,在10%的水平上显著。根据炫耀性消费理论,消费是人们构建自身身份认同的手段,真正动机是获得一种社会身份认同,这种消费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消费”和“符号消费”。对于打算在城市定居并最终融入城市社会的农民工而言,较高的家庭开支正体现了他们追求城市生活方式并实现与城市社会群体联合的愿望。从我们的调查中了解到,有相当一部分打算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不再是一味的节俭,有的甚至是“赚多少、花多少”的“月光族”,他们羡慕并努力适应着城市的生活方式,不再愿意回到农村生活。

2.社会保险对不同收入的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本文根据进城农民工2012年全家在城镇就业和家庭经营中获得的总收入分布将所有样本分成三组,即家庭年总收入在35000元以下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约占总样本的25%),收入在35000~70000元的为中等收入家庭(约占总样本的50%),收入在70000元以上的家庭为高收入家庭(约占总样本的25%)。结果显示,社会保险对不同收入的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低收入家庭,城镇社会保险中除了养老保险的系数不显著以外,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影响均为显著,其中失业保险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医疗保险。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影响显著,失业保险的影响不显著,其中养老保险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医疗保险。而对于高收入家庭,城镇社会保险的影响都不显著。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对低收入和高收入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不显著,但对于中等收入家庭,农村养老保险的系数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可能的解释是: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至少要求两个条件,一是具有市民化意愿,二是具有市民化能力。家庭收入状况是反应农民工市民化能力的重要方面,对于低收入的农民工家庭,即便有较强的市民化意愿,也可能会由于难以承担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最终选择回到农村生活,他们属于常年进城务工经商、季节性往返于城乡之间的“候鸟型”农民工。对他们来说,城镇养老保险的作用并不明显。相对而言,中等收入的农民工家庭的市民化能力较强,他们属于基本已经融入城市的“沉淀型”或“筑巢型”农民工,对他们来说,养老保险是其选择在哪定居的重要决策依据: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的归属感会更强,在城市的消费也会更高,而有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往往将农村老家视为最终的归宿,城市只是临时打工的地方,他们通常不愿意或者尽量降低在城市的消费,而把更多的收入储蓄起来或寄回老家。由于高收入农民工家庭的经济风险抵抗能力较强,所以社会保险对其家庭消费的影响不显著。

3.社会保险对不同代际、来源地、发展取向的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

按照代际、来源地、发展取向将所有农民工进行分组,分别对相应的子样本进行回归。城镇社会保险对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比较显著,对老一代农民工的影响不显著,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更强。相对于本地农民工,外来农民工家庭消费受到城镇社会保险的影响更加显著,说明外来农民工由于离家较远,他们在城市务工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此外,不同发展取向的农民工受城镇社会保险的影响也不相同,对于打算在城市定居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比较显著,而对于打算返乡或有其他选择的农民工而言,失业保险的影响比较显著。该结果说明社会保险的确会对农民工家庭消费产生显著的影响,但影响的显著程度在不同的群体间会存在一些差异。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2013年全国21个省市的进城农民工调研数据,系统地分析了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研究发现:城镇社会保险对农民工家庭消费具有显著的影响,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影响为正,工伤保险的影响为负。城镇社会保险对不同群体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存在差异。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社会保险对新生代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更显著,而相对于本地农民工,社会保险对外来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则更为显著。不同的险种对各收入组农民工家庭消费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总体看来,社会保险对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家庭消费影响较大。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险;
城镇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8―0037-05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据统计,2005年中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约为6000万,他们正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促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着历史性的变化。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民工面临的失业、工作安全、看病等问题,越来越成为中国在迈向城市化进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近年来,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纳入政府工作日程,一些地方开始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最好的办法是把农民工吸纳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独立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内容各异的一种主要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由农民工和用工企业双方筹集资金,地方政府部门集中管理,单独立户,专款专用。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各不相同。一些地方实施一个险种(即综合保险),三项待遇,即用人单位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期间,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待遇。有的地方是单项保险。尽管建立这种保险的初衷是好的,但却存在很多问题。

1.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际上不具备转移性,不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目前各地分别设立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而且全国仅个别城市有此制度,尽管制度规定可转移,但缺乏可转移的对接制度,根本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时转移保险的需要。如果离开工作地,农民工所选择的必然是退保。2004年广东东莞有105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仅2005年就有4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的基本都是外来务工者。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并且退保率逐年攀升,广东省一些地区农民工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

2.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有限,覆盖面窄,不符合大数原则。作为社会保险必须遵守“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广覆盖”是社会保险必须遵循的普遍性原则,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才能发挥其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功能。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险仅以市为单位,人数少,统筹范围小,而且没有积累,很容易出现资金缺口,导致基金危机。因此,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很危险的,政府部门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3.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操作方法不成熟,操作成本高。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就必须成立经办机构,配备一套机构及工作人员来具体承办农民工社会保险事务。由于其是一个新机构,人员对业务的精通、熟悉需一段时间,操作中既容易出现问题,又增加了操作成本。与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把紧张的资金用到庞大的机构运营上,不如用到真正需要保障的农民工身上。

4.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低于城镇社会保险,对今后社会保障的发展不利。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和城镇基本保险在缴费数量上的差别,必然在待遇享受上有差别。如上海为农民工举办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中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只能一次性领取养老补贴,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落实。2001年北京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也规定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办理。由此可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于户籍地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按照这一保障水平,即使农民工能够在移入地享受到养老金或老年生活补贴,其生活水平也较低。城市社会保障机构出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仍然是基于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不但不能解决过去的城乡二元结构,而且还把城乡二元结构移植到城市,移植到新的工业化成果中来。另外,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险与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制度无法实现对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力自由流动,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长远发展。

二、农民工吸纳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从长远看,建立相对独立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只是阶段性的,最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体系必将与城镇社会保险实现统一。与其重新建立一套庞大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还不如在深化城镇社会保险的基础上,直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1.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城镇社会化大生产中以同样的方式工作、生活,他们面临着同样的风险,他们完全应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而且,进入现行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企业之间、群体之间的公平。如果农民工可以选择进入缴费率比城镇基本保险低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那么企业聘用农民工可降低人工成本,企业为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会尽量选择农民工。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不同的企业对用工的可选择程度是不同的,这势必造成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与此同时还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都存在着不公平。对于城镇职工来说,由于企业要为其缴纳较高的社会保险费,在寻找工作中与农民工相比处于劣势,特别是对于下岗、失业职工来说更为不利。对于农民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他们得不到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违背《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者平等的精神。所以,农民工应当为城镇社会保险所覆盖,应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2.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近代经济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都经历了人口、产业(或资本)不断从农村向城市集聚,城市数量越来越多,城市人口规模越来越大,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几十年来,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严重影响着城市化进程,使中国的城市化严重滞后,因此,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一直致力于加速城市化进程。但是,在城市化的建设中,由于我们更注重空间上、形式上的城市化,结果大量农田被毁,城市扩建,小城镇星罗棋布,建成了一座座的空城。笔者认为,空间上、形式上的城市化不是真正的城市化,人口上的城市化才是真正的城市化。

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制度,才能实现真正的城市化。如果把每年存量在1亿左右的农民工当作推动中国城市化水平提高的基本力量,必定会极大地推动城市化的发展。实现农民工的真正城市化,最关键的是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减少农民工城乡之间的频繁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水平的良性发展。

3.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有利于消除二元结构,促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几乎都经历了一个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农村,逐步完善、逐项接轨的过程,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都不同步,时差的存在是正常现象。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及社会保险基金匮乏等基本国情决定了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必然会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农民工是刚刚脱离土地,像城市居民一样的工作、生活,又没有城市社会保障的边缘性群体,且数量不断增加,如果以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为突破口,采取渐进式改革的方法,先把进入城镇务工、脱离农业的人群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这有利于解决二元社会保障问题,既可以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又可以为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渐接轨准备条件,而且还消除了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有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4.吸纳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1.3亿,占总人口的10%以上。到21世纪中叶,中国的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4左右。人口结构的老化和长寿风险导致总人口的赡养比率增加,给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支付压力。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吸纳进城务工的这一群体进入城镇社会保险系统,有利于缓解当前城镇社保基金的压力。因为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国企职工相比,就年龄结构而言,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年轻化的特征。据统计,农民工中35岁以下年龄结构的人群占到农民工人口总数的88%,51岁以上的仅占2.2%。吸纳这一年龄结构的群体加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将大大降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赡养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另外,由于人的生理因素所决定,年轻人的医疗费用小于老年人。中国现行的医疗费用支出中80%以上用于老年人,所以吸纳农民工进入城镇社会保障还有利医疗保险基金的平衡。

5.根据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分层、分类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制度,需根据农民工的具体分类按步骤进行。农民工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已城市化了的农民工,他们长期在城市里工作,有着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他们不可能再回到农村去。这部分人约占农民工总体的15%-20%。他们职业身份已完全转变,很容易把他们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第二类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他们常年在外务工,但地点不定,这部分占到农民工的60%以上。他们长期在城镇工作,只是工作地点不定。他们向往城市生活,不愿意回农村。近二十年的城市建设也证明了,城市同样离不开他们。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的重点和难点是应尽快创造条件把他们纳入城镇保险制度中。第三类是农闲时候进入城镇打工的季节工,其本质上是农民,只是农闲时出来打零工,需要的是增加一点现金收入,改善农村的生活。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和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不一样,这一类农民工可以归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

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保险制度,不是要同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保险,而是根据农民工的具体生存状况分层进入。进城务工经商的主要是农村人口中的青壮年劳动力,而且进城务工者的文化教育程度,也要比农村其他劳动者的水平高,当农民工这一农村中的“精英分子”遇到工伤、疾病等风险时,不仅会给自己造成巨大的影响也会给家庭及其他人员造成极大的影响,因为农民工收人往往是其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一个人的贫困会使一家人陷于贫困境地。他们最需要的是工伤和医疗保险。应该在农民工中首先建立工伤、医疗保险。只要没病没灾,农民工总是会接受各种工作,即使工作条件很差,他们也不会选择失业。另外,养老的问题与农民工当前紧迫的其他刚性支出相比可作稍微靠后的安排。所以,失业、养老保险可放在工伤、疾病之后,最后是生育保险。

三、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农民工群体构成复杂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的区别,具有工作不稳定,流动性较强,收入较低等特点。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必然存在制约因素。

1.现行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高,企业和农民工难以接受,严重制约了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由于承担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负担,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分别为工资总额的20%、6%、2%,个人缴费部分分别为个人工资的8%、2%、1%,总计企业缴费28%,个人缴费11%,共计39%。39%的缴费比例对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2004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024元,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工资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所在市平均工资的60%计,农民工由于收入低,一般只有600元左右,按下限16024x60%=9614.4的11%计算,农民工一年个人要缴1057.6元。1000多元对于农民工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因此多数农民工因经济承受力低,只能选择眼前利益,难以参加社会保险。另外,缴费基数高,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大,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按照16024元的年平均工资算,如果完全按照现行制度把农民工吸纳进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企业由此每年要为每个农民工支付保险费16024x28%=4486.72元,用工成本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一倍左右,其后果必然是企业对农民工吸纳的数量下降;
逃避各种缴费责任;
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
降低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

2.保险关系转移较难,不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需要。中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区的保障标准也不尽相同,基本上是省级统一,县、市级统筹,养老和医疗等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内运行,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互联互通较难。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难度较大,而农民工需要简便、畅通转移的社会保险。另外,农民工参保后待遇享受问题在现行制度中也难以解决。比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如果

不能实现转移接续,多数农民工参保很难达到该年限标准。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在该地连续参保,这实际上已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而且很多地方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不能参加医疗保险。尽管一些地方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保险,但在这种制度面前,农民工的理性选择只能是不参加。

3.制度的透明度低,只告知农民工应履行的义务,农民工不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待遇。近几十年信息业的高速发展,信息化革命给所有领域带来新的改变,但社会保险信息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信息不健全,信息渠道不畅通。参保人和企业不能快速、准确对自己的缴费情况、待遇水平通过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了解,造成信任危机,躲避缴费。

四、深化城镇基本保险制度改革,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1.深化城镇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城镇职工、农民工、城镇灵活就业者的城镇基本保险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城镇保险制度中农民工可以凭借身份证在工作的城市建立个人永久性基本社会保险账户,可随时转移其保险关系,尽管工作地点不定,变化工作时可能出现短时的失业,但仍可以继续社会保险关系,不影响其对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目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为2000多个统筹单位,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不仅影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对城镇职工的流动也形成阻碍。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保险制度是多年来城镇社会保险改革的方向,应加快改革的进程,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基本保险制度,这既有利于城镇基本保险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吸纳农民工享受该制度,享受相同的待遇。

2.调整现行城镇基本保险中不适当的规定,既可以促进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又可适应农民工。现行城镇基本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很多计划经济的烙印,农民工加入会显露一些问题,但是农民工不加入问题仍然存在,只是暂时隐性化了。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给付期过长,具有明显铁饭碗的痕迹,农民工加入会加重政府的责任。所以应修改的是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缩短给付期,增加等待期,严格审查制度,建立及时的退出机制,使该制度本身能实现资金平衡,而不是限制农民工进入。

推荐访问:工作总结 农业 五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五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精选5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