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工作计划 >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11篇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11篇

时间:2022-11-15 08:35:04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11篇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一:泰康恒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泰康恒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设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11篇,供大家参考。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11篇

篇一: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一:泰康恒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泰康恒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发起设立并担任受托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委托多家机构担任投资管理

  人的企业年金计划。

  ?受托人:泰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

  管

  人: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适合参加的企业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建立年金计划相关条件的

  企业客户。

  二、加入流程

  企业填写并提交《泰康工行恒泰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

  请》,在受托人的协助下将年金方案报备劳动与保障行政部

  门,取得年金方案

  备案的复函,与受托人签署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署账户管

  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自各项管理合同签署、报备完成之日起,即为加入恒泰企业年金计划。

  三、计划的特色

  规模效应,分散风险

  本计划聚集不同企业的年金资产进行统一投资运作,不

  但可以获得小规模资产不可能获得的投资机会,拓宽投资渠

  道,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并可实现投资的多元化,有效降低

  风险。

  成本分摊,运营经济

  依照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要承担包括审计费、交易

  费、资金费、资金划拨费等运营费用,参与泰康恒泰企业年

  金集合计划的各位委托人合理分摊上述费用,大大降低了企

  业年金计划的管理成本,使受益人获益。

  投资灵活,自由选择

  泰康恒泰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了六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

  体征的投资组合供企业自有选择,并允许企业依据市场形势

  的变化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转换,投资方式灵活,满足

  企业不同的风险偏好。

  规范流程,快速高效

  本计划已经完成了计划运营所需各类账户的开立工作,各年金基金管理人之间数据接口完善,标准化流程保证计划

  运营的高效顺畅,企业加入计划手续简便,建立年金进程大

  大缩短。

  四、计划优势

  受托服务技术领先

  受托管理以计划为主线,进行全面、连贯的流程和指令

  管理,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全程监督各方管理机构

  的运作,同时为客户提供丰富标准的数据信息和完善的数据

  报表。泰康养老凭借多年的养老年金服务经验,通过精算科

  学在年金领域的全方位应用,满足不同企业的多样化需求:

  特别是出色的方案设计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策略设计经验,可

  以为企业提供周到细致的全程管家式服务。

  账管服务专业便捷

  中国工商银行于

  20XX年获得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

  的首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资格,是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

  唯一首批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的银行,也是目前企业年金基

  金账户管理规模最大的服务机构。作为目前国内年金服务机

  构中唯一一家依靠自身科技实力自主研发年金账户管理信

  息系统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年金基金账户管理系统

  于20XX年被中国人民银行评为"国内领先的科技项目",20XX年又获得人民银行年度银行科技发展奖二等奖,是唯一获此

  殊荣的账户管理系统。依托领先同业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工商银行可充分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为客户提供专

  业、安全、便捷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服务。

  (1354字)

  泰康农行鸿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下简称

  本计划)

  是由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为多个委托人

  提供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流程标准、运营规范的企业年金计

  划。

  ?受托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账户管理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一、适合参加的企业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建立年金计划相关规定的

  企业客户。

  二、加入流程

  企业填写并提交《泰康农行鸿泰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

  请》,在受托人的协助下将年金方案报备劳动与保障行政部

  门,取得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与受托人签署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署账户管

  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自各项管理合同签署、报备完成之日起,即为加入鸿泰企业年金计划。

  三、鸿泰企业年金计划的特点

  汇集投资,规模效应

  本计划聚集了不同企业的年金资产,有效拓宽了投资范

  围,获取了更多的投资机会,这将有效提高年金资产的投资

  收益水平。

  投资灵活,自由选择

  本计划提供了三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同时,本计划提供投资组合

  转换功能,客户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转换,有效满足客户在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需求。

  成本分摊,运营经济

  多个企业共同承担计划运营管理所需的开户费、交易费

  用、审计费等相关费用,从而大幅降低年金计划的运营成本。

  (1398字)

  泰康金色瑞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泰康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并担任受托人,委托中国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担任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委托多家机构担任投资

  管理人的企业年金计划。

  ?受

  托

  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泰

  康养老)

  ?账户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银

  ?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招商银

  行)

  ?投资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泰

  康资产)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适合参加的企业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建立年金计划相关规定的

  企业客户。

  二、加入流程

  企业填写并提交《泰康招行金色瑞泰企业年金计划加入

  申请》,在受托人的协助下将年金方案报备劳动与保障行政

  部门,取得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与受托人签署受托管理合

  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署账

  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自各项管理合同签

  署、报备完成之日起,即为加入金色瑞泰企业年金计划。

  三、金色瑞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特点

  汇集投资,规模效应

  本计划聚集不同企业的年金资产,有效拓宽投资范围,能够获取更多投资机会,有效提高年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水

  平。

  投资灵活,自由选择

  本计划提供五种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企

  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同时,本计划提供投资

  组合

  转换功能,客户可根据不同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转换,有效满足客户在不同时期的风险偏好需求。

  成本分摊,运营经济

  多个企业共同承担计划运营管理所需的开户、交易、审

  计等费用,从而大幅降低企业年金计划的运营成本。

  后台先行,快速高效

  本计划已经完成了银行账户的开立,实现了泰康和招商

  银行年金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形成了标准化的年金计划运

  营流程。企业在方案备案后即可申请加入本计划,轻松充分

  享受本计划带来的高效、便捷和舒心。

  四、金色瑞泰企业年金计划的优势

  受托管理与投资管理相分离

  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是企业年金基金运营

  管理的核心制度安排之一。本计划的受托管理和投资管理职

  能分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天然保证了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

  监督的客观和公正,有利于降低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风险,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

  安全托管,先进周到

  招商银行托管通过先进的托管资金清算系统,实现业务

  全程自动化、不落地处理,确保托管资金安全及时清算到位。

  自主研发的

  网上托管银行,为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企业

  年金基金理事会、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及相关

  监管部门提供724托管服务。

  账户管理,独具特色

  本计划由具有丰富经验的账户管理人以成熟先进的账

  户管理系统为基础,依托于安全、高效的年金账户管理运营

  平台为客户提供便捷、专业、周到的个性化企业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为企业提供不同权

  限的分级查询及统计服务,同时

  通过多渠道的信息服务模式,为个人提供

  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组合,丰富全面

  本计划提供从稳健到进取的多元化投资组合,既具有各

  自明显的风险收益特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需求,又互相组

  合形成了覆盖完整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产品线,全方位

  满足不同特征客户的各种投资需求。

  服务网络,遍布全国

  泰康和招商银行分别拥有遍布全国的机构和网络,依托

  互联网、电话中心、客服电邮等形式向企业及员工提供全方

  位、立体化的企业年金管理服务。

  五、金色瑞泰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

  五种投资组合,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选择并进行资产配置。

  34小时全球年金

篇二: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签署时间: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人:

  企业年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定

  金基金

  管理

  代

  机构资

  格证

  表

  书编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录

  前

  言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登记

  第五章

  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六章

  缴费信息的处理

  第七章

  待遇支付信息的处理

  第八章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和保留处理

  第九章

  投资管理信息的处理

  第十章

  差错处理原则

  第十一章

  账户管理费

  第十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第十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前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公司发起、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公司和

  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5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

  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8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9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2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3

  企业账户:指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的账户。企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1.14

  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缴费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

  1.15

  保留账户:指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离职或者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且没有加入其他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6

  退休账户:指职工退休选择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7

  缴费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企业和职工缴费水平、缴费周期及缴费方式等的规定。

  1.18

  支付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待遇支付方式及支付周期等的规定。

  1.19

  归属规则:指企业年金方案对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的归属条件、归属计算方式等的规定。

  1.20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1

  已归属权益:指职工符合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

  1.22

  未归属权益:指企业职工离开企业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职工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职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23

  个人账户权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已归属权益。

  1.24

  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

  1.25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26

  超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大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27

  短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小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2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29

  估值日:为交易日。

  1.3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1.31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32

  法律法规: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33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34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

  公司委托,履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本合同项下对乙方的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4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及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5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1.6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7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3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账户管理职责。

  2.2.4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5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账户管理职责,并有权要求乙方对账户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3.1.2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3.1.3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业务的资料和文件。

  3.1.4

  按本合同约定解任乙方并终止合同。

  3.1.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要求

  公司按照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

  3.2.4

  审核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年金待遇支付信息等,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下达业务指令及确认数据等职责。

  3.2.5

  要求

  公司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账户管理费。

  3.2.6

  要求委托人、托管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

  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衔接等工作。

  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按照本合同向甲方及时获取履行账户管理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

  3.3.2

  要求甲方督促委托人、托管人配合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3.3.3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取账户管理费。

  3.3.4

  要求甲方督促

  公司按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若

  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收取支付账户管理费,则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进行催收。

  公司逾期30日仍未支付账户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

  3.3.5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与甲方协商,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4.2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3.4.3

  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

  3.4.4

  计算企业年金待遇。

  3.4.5

  定期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并及时将核对结果提交甲方。

  3.4.6

  保证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3.4.7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3.4.8.

  定期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

  3.5.9

  接受甲方对其开展的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业务的监督。

  3.5.10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

  3.5.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3.5.12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登记

  4.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信息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计划登记号、计划类别、缴费规则、支付规则、投资组合、估值周期、归属规则以及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信息等。

  4.2

  乙方根据甲方有关企业年金计划信息变更的指令,对企业年金计划的信息进行变更。

  第五章

  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建立

  5.1

  企业账户的建立。

  5.1.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计划以及企业相关信息建立企业账户,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等。

  5.1.2

  企业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

  5.1.3

  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5.2

  个人账户的建立。

  5.2.1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相关信息,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权益信息。

  5.2.2

  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工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

  5.2.3

  个人权益信息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和已归属权益等信息。

  第六章

  缴费信息的处理

  6.1

  乙方根据企业年金方案或甲方提供的企业年金缴费信息生成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

  6.2

  ()甲方/(

  )乙方将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提交委托人确认。

  6.3

  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经委托人确认后,甲方向托管人下达缴费收账通知。

  6.4

  委托人根据缴费账单,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6.5

  托管人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通知甲方和乙方,由甲方向委托人书面确认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并通知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若出现超缴或短缴,甲方及时通知委托人做相应处理。

  第七章

  待遇支付信息的处理

  7.1

  甲方审核同意委托人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申请后,向乙方下达企业年金待遇计算指令。

  7.2

  乙方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甲方和委托人确认。

  7.3

  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后,通知甲方,甲方向托管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由托管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7.4

  托管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第八章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和保留处理

  8.1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

  8.1.1

  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该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8.1.2

  甲方向乙方下达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

  8.1.3

  乙方接到甲方个人账户权益转移指令后,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计算应转移权益。

  8.1.4

  乙方将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计算结果提交甲方和委托人。

  8.1.5

  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进行确认后,通知甲方。甲方向托管人下达转移支付指令。

  8.1.6

  托管人完成转移支付后,将结果反馈甲方。甲方向乙方提交转移支付确认单,由乙方及时进行账户处理。

  8.2

  个人账户权益保留。

  8.2.1

  受益人离职的,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没有新工作单位的,或当受益人因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委托人,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应当转为保留账户,保留账户采取以下

  方式进行管理:

  8.2.1.1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

  8.2.1.2

  委托人向甲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甲方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九章

  投资管理信息的处理

  9.1

  乙方应当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

  9.2

  乙方根据托管人提供的定价日的企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更新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及和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章

  差错处理原则

  10.1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各项内控制度,严格管理流程,优化管理技术,防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差错的发生。

  10.2

  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差错报告制度,对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差错,应当自发现之日起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按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委托人。

  10.3

  甲乙双方应当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平、及时、尽责地处理账户管理工作差错。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责任方应当采取紧急解决方案改正差错,对方应当提供协助;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账户管理工作出现差错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助对方及责任方改正差错。

  10.4

  责任方应当对差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一方未及时协助责任方更正差错而造成损失或致使损失扩大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0.5

  双方都应当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工作的更正情况向对方进行通报,确保差错已得到改正。

  10.6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情形,差错的处理以差额补偿为原则。

  第十一章

  账户管理费

  11.1

  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月个人账户数×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乙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账户管理费。

  11.2

  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2.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2.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3

  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1.3.1

  由委托人支付给乙方;

  11.3.2

  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1.4

  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每季度结束后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本期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

  公司。

  公司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的

  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管理费按时、足额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1.5

  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可在甲乙及其他各方签订的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

  第十二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12.1

  定期报告。

  12.1.1

  账户管理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1.2

  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权益年度报告:乙方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个人权益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

  临时报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

  12.3

  职责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应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12.5

  乙方应当向

  公司和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服务。

  第十三章

  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

  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3.2

  乙方篡改账户管理信息;

  13.3

  乙方利用账户管理工作为本公司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3.4

  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将账户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13.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14.2

  公司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未能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

  公司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

  公司承担。逾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乙方在暂停提供服务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14.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争议的处理

  1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

  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双方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

  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3

  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6.3.1

  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6.3.2

  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6.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6.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6.5

  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相关变更条款。

  16.6

  本合同的终止。

  16.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6.1.1

  本合同届满且未顺延;

  16.6.1.2

  甲方与委托人的受托合同终止;

  16.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

  乙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6.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

  16.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工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4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17.1

  合同双方于账户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

  通知与送达

  18.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6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

  其他事项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2

  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承担。

  19.3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9.4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

  19.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9.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我国合同的订立方式具体包括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等等,但不管是以哪种方式来订立合同的,此时都有一些事项是需要当事人了解注意的。

  第一、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公司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会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或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增加赔偿实际损失的举证难度。

  第四、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直接约定有难度,也可以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各自经营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注意用词严谨

  例如合同中常见的约定:“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字没有盖章,在法院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由于合同只签字没有盖章,因此合同还未生效的主张。因此此处应当约定:“合同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很有可能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实践中如把定金写成订金,因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包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分包行为无效。因此一定要注意原合同的约定,应当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我方。

  第十、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合同中也可以约定由仲裁委处理双方的争议,仲裁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较高,费用也比法院为节省。约定仲裁机构应当明确。仲裁为一裁终审制,不再允许向法院提起诉讼。

篇三: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___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人:

  签署时间:

  甲方:(企业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文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录

  刖吞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第四章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第六章

  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第七章投资政策

  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第九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第十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第十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章保密条款

  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

  第十九章风险提示

  第二十章其他事项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3

  的权利

  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

  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门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在

  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企业年金:指甲方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甲方发起、甲方职工参与、经过甲方和甲方职工的集

  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

  包括甲方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

  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

  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

  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5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

  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甲方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7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的资产。

  1.8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及其职工。本合同中甲方代表委托人

  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9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甲方职工及其他

  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10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

  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1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专业机构。

  1.12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

  银行。

  1.13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

  定的专业机构。

  1.14账户管理合同:指乙方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

  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账户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及补充。

  1.15托管合同:指乙方与托管人签订的《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托管合同》及其

  附件,以及乙方和托管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6投资管理合同:指乙方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

  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

  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乙方和投资管理人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及补充。

  1.17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

  资资产5

  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

  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8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

  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9企业账户:指用于记录企业基本信息及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的账户。企

  业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

  人姓名及电话;企业年金计划权益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缴费、支付、投资收益、权

  益余额、未归属权益等信息。

  1.20个人账户:指用于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企业缴费信息、个人缴费信息、投资收益、已归属权益等信息的账户。

  1.21保留账户:指职工因变动工作、升学、参军、失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因

  离职或者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且没有加入其他受托人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时,用于

  记录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22退休账户:指职工退休选择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用于记录职工个人

  基本信息、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投资收益、权益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23已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符合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时,确定该职

  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中应当取得的权益。

  1.24未归属权益:指甲方职工离开甲方时,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条件,职工个人账户中未能归属于职工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运营收益。

  1.25个人账户权益:指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运営收益以及受

  益人享有的已归属权益。

  1.26企业年金待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支付给受益人的

  个人账6

  户权益。

  1.27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

  1.28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

  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29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

  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30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

  1.31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32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

  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33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

  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

  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

  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34开户费用:指托管人为企业年金计划及投资组合开设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

  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35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

  费用。

  1.36超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大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37短缴:指委托人实际缴费金额小于缴费收账通知的应收缴费金额。

  1.38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

  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

  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39法律法规: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40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

  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1.41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2.1甲方声明与承诺。

  2.1.1甲方声明已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取得职工的合法

  授权,代表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可代为处理与受益人相关的事项,但法律法规

  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根据行为性质只能由受益人自己处理的事项除外。

  2.1.2甲方声明已了解国家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充分认

  识到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合同约定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其企业年金方案所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

  给乙方管理运用、处分。

  2.1.3甲方声明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签署本合同并履

  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

  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并为合同有

  效执行负有责任。

  2.1.4甲方承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企业年

  金基金财产没有用于任何担保和抵押,亦无其他任何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企业

  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受托管理。

  2.1.5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2乙方声明与承诺。

  2.2.1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

  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2.2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权利,不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及协议。

  2.2.3乙方声明市场存在风险,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

  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

  2.2.4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

  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2.2.5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

  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设立的条件。

  甲方企业年金方案已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方案备案文号

  为____

  O

  3.2设立的目的。

  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受益人

  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3.3受托财产。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3.4受托的成立。

  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乙方与其他管理人分别签订的委托管理合

  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受托成立。

  第四章

  受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1受托当事人。

  受托当事人为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4.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2.1甲方的权利。

  4.2.1.1监督乙方的受托管理行为。

  4.2.1.2向乙方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

  做出说明。

  4.2.1.3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有关的财

  务资料

  以及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4.2.1.4按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

  4.2.1.5向乙方查阅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管理合同。

  4.2.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甲方的义务。

  4.2.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22.2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并于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

  账户后配合乙方在45日内将缴费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4.22.3及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中列支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4.22.4及时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和运作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

  括企业基本信息、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支付年金待遇的相关证明等,并承担本合同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管理流程中确认数据等各项职责。其中,企

  业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编码、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人姓

  名及电话等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编码、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参加工

  作日期、参加计划日期等信息。

  4.22.5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内容、受益人个人账户状态变更情况、企业年金计划的定期报吿、临时报告、审计报吿

  及清算报告等。

  4.22.6如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内容涉及受托管理职责的,应当提前与乙方

  协商。11

  甲方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及时书面吿知乙方。

  4.2.27如甲方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向乙方提出申请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

  益转至保留账户管理。

  4.2.2.8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不得干

  预乙方选择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该损失由甲方承担。

  4.22.9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凭证、合同及协议等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至少15年。

  4.2.2.1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3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3.1乙方的权利。

  4.3.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4.3.1.2依据本合同约定及时从甲方获得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

  及信息。

  4.3.1.3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4.3.1.4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管理费;要求甲方按照账户管理

  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依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约定从企业

  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

  4.3.1.5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吿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无法继续

  履行本合同时,甲方未及时办理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相关手续的,乙方有权将

  受益人的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

  保留账户管理。

  4.3.1.6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3.1.7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3.2乙方的义务。

  4.3.2.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

  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4.32.2遵守本合同约定,本着受益人长期利益最大化原则履行受托职责。

  4.3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设

  置相应部门,并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严格控制企业年金基金运作风险。

  4.32.4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企业年金基金

  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4.325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

  4.326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与乙方的固有财

  产及乙方管理的其他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

  4.3.27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的行为,如发现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及受

  益人的利益,并及时向甲方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32.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积

  极履行相关备案和报吿的义务。

  4.32.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企

  业年金计划终止时,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3

  4.3.2.10乙方职责终止的,甲方选任新的受托人后,乙方应当与新的受托人及

  时妥善进行交接工作,乙方完成与新的受托人交接工作之前,应当继续履行受托

  人职责和义务,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4.3.2.11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记录,包括各类纸质和电

  子文件,保存期限为在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完整保存相

  关资料。

  4.3.2.12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4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4.4.1受益人权利。

  4.4.1.1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个人账户权益归属规则享有归属权益。

  4.4.1.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

  本情况。

  4.4.1.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申请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4.4.1.4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权益

  转至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如新工作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权益

  可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立保留账户管理,或转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

  划下的保留账户进行管理。

  4.4.1.5如受益人身故,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

  账户权益,法定继承人的认定以有权机关出具的司法文书为准。对法定继承人未

  经认定但要求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4.1.6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4.2受益人义务。

  4.4.2.1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缴费。

  4.42.2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偿还债

  务或担保。

  4.42.3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4.42.4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留账户和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

  4.425当受益人离职且新工作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甲方要求受益人的

  个人账户权益转移至乙方发起设立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管理的,受

  益人应当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4.4.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5.1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5.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督促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

  5.1.2制定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策略,遵循高度安全、稳健收益原则,采取分

  散风险和专业化管理的方式,实现企业年金保值增值。

  5.1.3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督促托管人按照投

  资监督事项表监督投资管理人的运作。

  5.1.4依据企业年金方案和本合同的约定审核企业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待

  遇支付,及时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及时、足额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5.1.5要求账户管理人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查询服务。

  5.1.6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吿。

  15

  5.1.7受托人选择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未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地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由账户

  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受托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1.8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

  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提供相关查询内容,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

  性负责。

  5.1.9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5.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职

  责。

  5.2.1受托人如委托具备账户管理人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年

  金基金账户管理事务,应当签订账户管理合同。账户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账户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5.2.2账户管理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职责包括:

  5.2.2.1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5.2.2.2记录企业、职工缴费基本信息,记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记录企业

  年金基金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信息及财产变化状况,计算应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

  5.2.2.3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账户管理数据等信息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

  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情况报告;

  5.22.4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

  务,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权益报告;

  5.22.5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及时

  将核对结果提交受托人;

  5.2.2.Q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档案自账户管理合同终止之

  日起至少15年;

  5.2.27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16

  5.2.3受托人如兼任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其承担的账户管理职责详见

  《v____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臂理合同〉账户管理补充条款》。

  5.3托管人的管理职责。

  5.3.1受托人应当委托具备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并签订托管合同。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3.2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包括:

  5.3.2.1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5.3.2.2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开立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资

  金划拨及证券投资;

  5.3.2.3根据受托人的指令,接受委托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管理人划拨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5.32.4依据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授权,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等事宜;

  5.32.5定期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5.32.6定期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5.32.7配合投资管理人完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5.3.2.8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

  况;

  5.3.2.9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

  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5.3.2.10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17

  他相关资料自托管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5.3.2.11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托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务。

  5.4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5.4.1受托人如委托具备投资管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

  理事务,应当签订投资管理合同。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并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4.2投资管理人承担的投资管理职责包括:

  5.4.2.1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

  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5.42.2执行受托人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接受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履职情

  况的监督以及投资管理业绩的考核和评估;

  5.423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5.42.4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5.42.5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5.42.6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

  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吿;

  5.4.27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

  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5.4.2.8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投资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5.4.2.9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3受托人如兼任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人,其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详见

  《v____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臂理合同〉投资管理补充条款》。

  第六章企业年金的缴费、领取、转移与保留

  6.1企业年金的缴费。

  6.1.1委托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缴费来源、缴费比例、缴费

  方式进行缴费。

  6.1.2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供缴费信息,经受托人确认后提交账户管理人。

  6.1.3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将账户管理人依据缴费信息生成的缴费账单和缴费

  明细提交委托人确认。

  6.1.4缴费账单和缴费明细经委托人确认后,由受托人向托管人下达缴费收账通

  知。

  6.1.5委托人根据缴费账单,将企业年金缴费汇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6.1.6托管人按缴费收账通知核对实收缴费金额,核对一致后,通知受托人和账

  户管理人,由受托人向委托人书面确认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若出现超缴或短缴,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做相应处理。

  6.2企业年金待遇的领取。

  6.2.1当受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6.2.1.1受益人办理退休手续,可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6.2.1.2受益人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

  6.2.1.3受益人身故,由其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6.2.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领取的情形,其领取方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

  行。

  6.2.2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程序。

  6.2.2.1受益人向委托人提出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申请。

  6.22.2委托人审核同意受益人的领取申请后,向受托人提交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申请。

  6.2.2.3受托人审核同意委托人的领取申请后,通知账户管理人。

  6.2.2.4账户管理人计算个人账户权益,生成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发送受托人

  和委托人确认。

  6.2.2.5委托人对个人账户权益支付表进行确认后,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向托管

  人下达待遇支付指令,由托管人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6.3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

  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提

  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新的企业年金计划。

  6.4个人账户权益的保留。

  6.4.1受益人离职的,如新工作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按下

  列

  方式可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保留账户管理。

  6.4.1.1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在企业年金计划下建

  立保留账户管理;6.4.1.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将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至受托人发起的企

  业年金集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6.4.2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受益人个人账户权益转入受托人发起的企业年金集

  合计划下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

  第七章投资政策

  7.1受托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政策。

  20

  7.1.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7.1.2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

  7.1.2.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

  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

  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40%;

  7.1.2.2投资银行定期徉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债券基全、技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

  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

  7.1.2.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

  票投资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净值的30%o其中,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

  交易日内卖出。

  7.1.3企业年金基金单个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

  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或者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者该保

  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照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

  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o单个投21

  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经备案的

  单只养老金产品,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不受上

  述10%规定的限制。

  7.2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修订企业年金基

  金投资政策,但必须考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调整投资政策及投资监督

  所需必要时间。

  7.3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详见投资管理合同。

  第八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8.1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托管人处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并为每个投资组合建立子账户。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外,投资管

  理人在投资管理合同终止前不得动用或支取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8.2投资管理人从投资管理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

  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所

  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当期投资亏损。单个投资组合的投资管理风

  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8.3投资管理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

  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

  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

  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

  资管理人。受托人在投资管理合同期限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将风险准备金划归

  投资管理人。

  8.4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8.3款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

  划归投资管理人。

  8.5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

  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风险准备金投资产生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

  风险准备金管22

  理。

  第九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核算

  9.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9.1.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指企业年金缴费及运管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及其应计利息、应收证

  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资产、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及其应计

  利息、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等。

  9.1.2企业年金基金负债。

  指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

  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9.1.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

  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9.1.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收益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净收益,全部归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采用份额计量

  方式进行账户管理,依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按日或按周

  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9.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

  23

  9.2.1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2.2企业年金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9.2.3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9.2.4企业年金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9.2.5受托人委托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并由托

  管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

  9.3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估值。

  9.3.1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9.3.2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9.3.3估值对象。

  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

  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

  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

  融产品。

  9.3.4估值方法。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估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

  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并参照《证

  券投资基金会24

  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执行。

  第十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费用

  10.1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10.2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0.2.1受托管理费。

  10.2.1.1受托管理费按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

  __________%年费率计

  提。

  10.2.1.2受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T=E1x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受托管理费;E1:前一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

  不计提);

  R:本合同约定的受托管理费年费率。

  10.2.1.3受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2账户管理费。

  10.2.2.1委托人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

  月

  元,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每期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费二三月个

  人账户数X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其中“月个人账户数”以月末个人账户户数为准,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的当月开始计算并收取

  账户管理费。

  10.2.2.2委托人退休职工的退休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

  25

  月____元,应当按下列

  _______方式支付:

  10.2.2.2.1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

  10.2.2.2.2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0.2.2.3委托人离职职工的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按照每人的个人账户每

  月

  元,应当按下列

  方式支付:

  10.2.2.3.1由委托人支付给账户管理人。

  10.2.2.3.2由职工本人承担,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

  10.2.2.4委托人按季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将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发送给

  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在收到账户管理费通知单后及时将账户管理费足额付至账户

  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0.2.2.5职工本人承担的账户管理费,从其个人账户中扣除,扣除的具体方式

  可在操作备忘录等补充协议中约定。

  10.2.2.6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違期30日仍未足额支付账户管理费,账户管

  理人有权停止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及信息查询服务。逾

  期时间自账户管理费最后支付时限届满次日起算。

  10.2.3托管费。

  10.2.3.1托管费按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浄值的

  _________%年费率计提。

  10.2.3.2托管费计算方式:

  C=E2xS/当年实际天数

  26

  C: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2:前一日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

  提);

  S: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10.2.3.3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4投资管理费。

  10.2.4.1固定管理费。

  10.2.4.1.1投资管理费按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_________%年费率

  计提。

  10.2.4.1.2投资管理费计算方式:

  l=E3x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

  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0.2.4.1.3投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10.2.4.2浮动管理费

  10.2.4.2.1投资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两部分。

  10.2.4.2.2基本管理费按投资臂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_________%年费率

  27

  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l=E3xU/当年实际天数

  I: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3: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

  不计提);

  U: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0.2.4.2.3业绩报酬按年计提,按年支付。每一会计年度如单个投资组合的委

  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投资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提取

  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约定的投资基准为

  ________o业

  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H

  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n为当年末按投资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浄值,其计算方法为:B

  丫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co——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即当年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

  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Ct——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

  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Ct为正值,减少委托

  投资资产时Ct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

  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投资基准。

  28

  10.2.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

  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

  10.2.6除委托人支付的账户管理费外,第10.1款所列各项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均

  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

  10.2.7本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上限,不得低于《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下限。

  第十一章企业年金基金的审计与清算

  11.1企业年金基金审计。

  11.1.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

  行审计:

  11.1.1.1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

  11.1.1.2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11.1.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受托人聘请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

  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账户管理人、托管

  人、投资管理人应当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1.1.3受托人自第11.1.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11.2企业年金基金清算。

  11.2.1企业年金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企业年金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

  委托人提交经29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清算报告,并

  向受益人公告。

  第十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报告与披富

  12.1定期报告。

  12.1.1受托管理定期报告:受托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报吿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自企业

  年金计划首笔缴费逬入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之日起不满3个月的,受托人可不提供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年度报告。

  12.1.2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年度权益报告:受托人要求账户管理人在年度结束

  后60日内向受益人提交企业年金权益年度报吿。报吿内容及格式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12.2临时报吿。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有

  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

  人报告。

  12.3职责终止报告。

  受托人、账户臂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自管理职责终止

  后5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

  12.4信息披露方式。

  12.4.1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

  30

  12.4.2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应当同时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提供互联网或电话查询

  服务。

  第十三章禁止行为

  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3.1甲方违反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缴费;

  13.2甲方或乙方提供虚假信息;

  13.3甲方或乙方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3.4甲方或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本公司或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13.5乙方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

  务相抵销;

  13.6乙方管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3.7乙方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13.8乙方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13.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4.1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

  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

  而造成的损失。

  14.2如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约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引发的责任、损失、费用和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

  31

  14.3甲方未及时支付账户管理费,导致账户管理人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

  的服务,因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4.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受托人职责,如因甲方

  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

  14.5甲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转移、受益人企业年金个人权益转移时,因新

  受托人未尽责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乙方免除责任。

  14.6受益人未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所引发的风险或产生的损失,乙方免除责

  任。

  14.7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

  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

  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

  14.8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

  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15.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

  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15.2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应当选择以下第

  方式解决纠纷:

  15.2.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5.2.2向

  _______________(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

  为______________O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16.1本合同的生效。

  32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并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生效。

  16.2本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6.3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

  —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

  16.3.1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

  16.3.2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变更;

  16.3.3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

  16.3.4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

  16.3.5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4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________方式确定本合同是否顺延或续签。

  16.4.1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

  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

  16.4.2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合同逬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

  16.5本合同到期顺延或续签,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本合同

  到期顺延或续签,合同条款有变更的,由乙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相关变更条款。

  33

  16.6本合同的终止。

  16.6.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6.6.1.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

  16.6.1.2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6.6.1.3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6.6.1.4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6.6.2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2.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2.2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

  16.6.2.3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吿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2.4乙方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

  16.6.2.5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6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

  16.6.2.7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2.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6.3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

  16.6.3.1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6.6.3.2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16.6.3.3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

  16.6.3.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6.7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

  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

  的,以34

  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第16.6.2款与第

  16.6.3款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

  第十七章保密条款

  17.1甲方与乙方于本受托设立和管理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

  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7.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章通知及送达

  18.1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受

  托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

  18.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8.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8.2.2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

  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

  18.2.3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

  18.2.4电子邮件:数据电文逬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

  18.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九章风险提示

  19.1本合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不表明其对企业年金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没有风险。

  19.2甲乙双35

  方已共同认识到: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管理运用、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仍有可能面临

  遭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收益或受到的损失,归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第二十章其他事项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2甲方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

  方承担。

  20.3甲方为非企业法人单位的,由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

  20.4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的,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0.5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乙方负责办理。

  20.6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并不影响本合

  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0.7本合同一式

  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_______份,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

  (本页是《

  _____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公章):

  36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7

篇四: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中国建设银行推出“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

  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企业年金服务

  10月14日,中国建设银行在京隆重推出的“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吸引了70多家企业前往参加。记者在现场看到,建行年金团队的专家对“养颐乐”系列年金计划进行了深入、详尽的介绍,引起了与会企业代表浓厚的兴趣,不少企业当场与建行签订了该项业务合作协议。

  据介绍,“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养颐乐”计划)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并担任受托人及账户管理人,携手国内优秀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通过标准的合同、流程和投资组合及个性化需求解决方案,为企业提供的一站式标准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国家和企业的重视和推动,呈现逐年快速增长的态势,企业年金的概念已深入人心。目前,许多人数不多的企业和管理机构也开始纷纷设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是面对年金方案设计专业性强、管理流程相对复杂、资金规模小等现实问题,使得大量的中小客户群体“望而却步”,“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正是为广大中小企业年金客户推出的标准化服务产品。企业只要具备实施企业计划的基本条件,即可参加“养颐乐”计划。建行通过“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该计划具有参加简便、运作安全、专业管理、节约成本、灵活自主等特点。客户无论大

  小,都能通过参加“养颐乐”计划积少成多,并投资到标准化的投资组合产品中,可以获取最大的投资机会以及共同分担管理费用的规模效应。

  据介绍,目前,建设银行已经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一批国内优秀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人推出了一系列的“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以适应不同企业客户的需要,客户可以自行选择投资组合。此次推介会的举办是建行继年内推出“养颐乐”系列企业年金计划产品后,对“养颐乐”品牌的成功整合和延展。

  据悉,建设银行从2005年起就将企业年金业务作为重要的战略业务予以大力扶持,并积累了丰富的企业年金服务经验。目前,建设银行已经拥有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三项资格,成为国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最齐全的商业银行,并与国内一批优秀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养颐乐”系列企业年金计划产品的命名取“颐养天年、乐享人生”之意,诠释了建行年金业务为广大受益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服务目标和宗旨。“养颐乐”的品牌标识则体现出建行年金“以人为本、用心服务”的服务理念和内涵。建设银行希望能够通过品牌化、标准化的运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企业年金服务。

  背景材料链接: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是我国实施社会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二、什么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最大的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而普通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单个企业建立的。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很明确,就是发起计划的企业,该企业有责任对计划进行管理。而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

  集合计划最大的亮点便是中小企业参与成本降低了,能很便利地建立企业年金。与单个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独立计划不同,集合年金计划是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以及计划条款等内容均已确定,集合计划针对的客户群主要是中小企业。

  三、什么是“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人并担任受托人及账户管理人,携手国内优秀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通过标准的合同、流程和投资组合及个性化需求解决方案,为企

  业提供的一站式标准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该计划产品尤其适合企业年金基金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

  “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的优势特色:

  ?

  标准化产品设计:标准合同、标准流程、标准服务

  ?

  最佳的管理组合: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强强联合

  ?

  全面的风险管理: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措施

  ?

  多元化投资组合: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

  一站式专业服务:专业客户经理提供全方位专业服务

  2008年5月末,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联合推出针对中小企业年金客户的标准化的企业年金计划产品—“建行中银—养颐乐1号”企业年金计划。5月29日针对该计划的产品推介会同时在厦门、宁波两地举行。该计划产品由中国建设银行发起,并担任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中国银行作为托管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据悉,该计划是国内大型商业银行首次联合推出的标准企业年金计划产品。

  2008年7月初,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继成功研发并推出“养颐乐1号”计划产品后,又联合推出了“建行中银—养颐乐2号企业年金计划”。

  在该年金计划中,由中国建设银行担任受托人,中国银行担任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人。

  下一步,为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建设银行将与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一批国内优秀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合作陆续推出了系列

  “养颐乐”企业年金计划。

篇五: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论文企业年金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英文摘要】Atheecondpillarofthemultiple-pillarold-agedecurityyteminChina,theoccupationalpenionytemhareceivedtronggovernmentupportande某periencedfatgrowthoverthepattwentyyear.However,incontratwithChina抯largegrodometicproduction(GDP)numberandlaborbae,theaccumulatedamountandcoverageofoccupationalpenionremainlow,whichiattributedtothetagnateddevelopmentofmallandmedium-izedenterprieSME)occupationalpenion.AmajorpartofChina抯...

  【英文关键词】occupationalpenionmallandmedium-izedenterpriecollectiveoccupationalpenionplan

  【目录】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研究

  摘要

  3-4

  ABSTRACT

  4-5

  第1章绪论

  8-13

  1.1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8-9

  1.2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9-11

  1.2.1国外文献综述

  9-10

  1.2.2国内文献综述

  10-11

  1.3研究方法与框架

  11-12

  1.4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12-13

  第2章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理论

  13-17

  2.1企业年金计划的定义和类型

  13-15

  2.1.1企业年金计划定义

  13-14

  2.1.2企业年金计划类型

  14-15

  2.2中小企业的定义和划分标准

  15-17

  第3章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现状分析

  17-29

  3.1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历程与现状

  17-21

  3.2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现状及制约因素分析

  21-24

  3.2.1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现状

  21-22

  3.2.2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制约因素分析

  22-24

  3.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中小企业现行的解决方法

  24-29

  3.3.1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概念和类型

  24-26

  3.3.2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优势

  26-27

  3.3.3我国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发展现状

  27-29

  第4章海外发展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经验借鉴

  29-43

  4.1海外发展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经验介绍

  29-40

  4.1.1美国小企业年金计划

  29-31

  4.1.2澳大利亚超级年金计划

  31-34

  4.1.3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

  34-37

  4.1.4荷兰行业年金计划

  37-40

  4.2海外经验对我国发展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启示

  40-43

  4.2.1强制性和自愿性企业年金制度并存

  40-41

  4.2.2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41

  4.2.3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广泛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

  41

  4.2.4针对中小企业设计专门条款

  41-42

  4.2.5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有力的外部激励

  42-43

  第5章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建议

  43-50

  5.1改进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内部设计

  43-45

  5.1.1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模式

  43-44

  5.1.2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

  44

  5.1.3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供款标准

  44-45

  5.1.4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

  45

  5.1.5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风险防范

  45

  5.2制定我国中小企业年金计划的外部促进政策

  45-50

  5.2.1允许多种企业年金模式存在

  46

  5.2.2推行半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

  46-47

  5.2.3营造年金运行良好的法制环境

  47-48

  5.2.4加大中小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

  48-49

  5.2.5完善中小企业年金监管体系

  49-50

  参考文献

  50-52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52-53

  致谢

  53

篇六: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几点思考太平养老赵红春

  关于企业年金政策的几点思考

  赵红春

  太平养老青岛分公司(筹)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与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相比,企业年金具有税收优惠、政府监管、企业自愿、市场运营、完全积累、钱权分离、资产独立、专家理财、收益稳健等多种优势。自2004年以来,在国家一系列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推动下,大量企业纷纷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尤其在大批央企、国企的加入下,企业年金市场迅猛发展,映射出未来无限发展的潜力。但是纵观全国企业年金市场,自2005年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从680亿到如今的近3000亿,虽然市场规模初具,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相距甚远。在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与GDP的占比不足1%,而在西方主要市场化国家一般在10%以上,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超过70%。在我国,企业年金收入与退休收入的占比不足1%,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达到9%,英国、美国年金替代率接近40%,在退休收入中占半壁江山。深究企业年金从起初的火速发展到目前的平缓发展,主要由于政策不到位、金融危机、资本市场动荡、市场认知等原因。本文主要从政策角度分析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些原因,以及对未来政策发展完善的一点思考和建议。

  一、现行企业年金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项立法

  目前,企业年金政策多是部门规章,层次较低,致使各部门2

  之间难以有效协调配合,也使企业年金制度在地位和重要性上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同等、不匹配。同时,专业立法的欠缺或不完善,导致目前企业年金的运行机制不规范,一些企业年金管理细节及责任承担问题无法可依,各地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督管理大相径庭,不同程度地阻碍了企业年金的良性发展。

  (二)税收政策亟待优化、细化和完善

  国家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必须给予企业和个人充分的税收“扶持”,平衡处理好国家财政收入当期利益和远期利益的关系。近两年来,国家已经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些政策突破,财税[2009]27号文件的颁布,将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由4%提高到到了5%;国税函[2009]694号文的实施,明确了企业缴费部分收入与工资收入可以分开计税,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节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企业税收优惠的额度和力度仍然有限,远不及文件出台前,一些省市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些地方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8.33%的部分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在个人所得税中,虽然规定了企业缴费收入与工资收入分开独立计税原则,但税优力度也只能针对少数高收入群体显现,对于广大普通工薪阶层员工而言,税优额度极其有限。尤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没有适当的优惠,则单一5%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年金制度而言,政策吸引力将大大减弱,中小企业更愿意发放工资而不愿意建立流程繁琐、监管严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此外,在现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由于缺少细节规定,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力度不同,导致各地管理操作千差万别,实践中难以维护员工利益,3

  也降低了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主要问题如下:

  1、退税政策的实务操作。国税函[2009]694号文确定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单位代扣代缴,如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不能归属员工时,可以实行退税。虽然政策规定了退税原则,但在实践中各地税务信息化管理程度不同,造成缴税容易,退税难的局面。尤其在企业年金计划的长期运行过程中,企业缴费周期短(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实行月缴),缴费频繁,但权益完全归属期却很长(相当多的企业规定5-10年才能完全归属),所以员工一旦离职,如何能够准确计算或提取退税信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退税,给税务管理提出了一个技术性课题。退税问题不仅关系到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员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如果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得不到员工的支持,那么企业年金发展将失去动力之源。

  2、企业公共账户的税赋承担。在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中,相当多的企业都设置了公共账户记录暂时未归属权益,主要用于员工绩效奖励、缴费调剂等。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中,并没有关于企业公共账户缴费税收承担的规定,导致各地税务操作不一。一些地方尚未对此部分缴费征税,一些地方却要求企业年金参加员工均摊该部分税收。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分析,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是在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而企业公共账户作为未分配利益暂未计入个人账户,在分配至个人账户前无法明确纳税义务人及应纳税所得额,不具备个人所得税征缴的基本要素,因此税务部门对此征税缺少政策依据。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对企业公共账户的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避免各地操作不一,员工税赋不等的问题。

  3、原有企业年金的补税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补缴税款。针对该规定,对于通知下发前企业已经扣缴个税的,并未明确如果员工离职时,未归属部分是否还可以享受退税待遇;对于通知下发前企业未扣缴个税的,未明确是否包含原社保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存量资金即原有企业年金。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造成地方税务部门政策把握、执行各异,一些不了解企业年金政策的税务部门采取严格执行态度,将原有企业年金一并纳入补税范围,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众所周知,原有企业年金即原社保或行业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推广一时,为了鼓励企业参保,多数地方政府部门都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的免税政策。严格来讲,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应属个人所得,但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补缴税款,则社会影响面较大,国家需要从长计议,统一规范。而且现实中,社保转移的大部分人员已退休领取年金,如果仅对未领取人员征缴个税,则会造成社会待遇不公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同时,社保转移中绝大多数企业由于改制、撤销、解散等原因早已不存在,缺少代扣义务主体。所以,国家税务部门有必要对原有企业年金是否补税、如何补税予以明确,统一规范各地操作模式。

  (三)缴费政策不到位

  目前,企业年金在国家政策推动下,先行企业的示范带动下,以其特有的福利、激励、留才功能,越来越受到企业和领导的关注。但由于现行企业年金制度严格遵循普惠制原则并限制了缴费上限,致使经济效益好、员工年龄结构偏大的老国有企业、事业5

  单位转制企业以及迫切实施人才战略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无法提取更多的缴费资金解决中老员工的待遇补偿和骨干员工的激励问题,严重影响了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和功用效能。企业年金是利国利民的长远大计,缴费来源完全是企业和个人的自筹资金,因此,放开缴费上限限制或者提高缴费上限标准,将使企业年金市场进一步扩容,员工退休收入进一步提高。

  (四)行政审批门槛各有高低

  国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参加条件,即“企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而现行企业年金政策中并未规定每项条件下,企业应如何提交证明材料,监管部门应如何审核监督。因此,在实践中,各地执行政策千差万别。一些对企业年金持“先发展,后规范”的鼓励态度的地方,企业只需要按照规定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即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监管部门也只对企业上报材料作形式审查,条件宽松,与之相应,当地企业年金发展迅速且呈良好的持续增长态势。而对企业年金发展持保守态度的地方,则在国家原则性规定下,衍生出诸多流程和手续。如山东省各地市自2004年起就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点单位制度,至今已有七年之久。所有拟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必须先行通过地方劳动部门、财税部门的审核,取得企业年金试点单位资格。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试点申请表、经备案的集体合同、全员足额参保证明(社保需稽核或提供参保明细等)、劳动关系证明、工会制度等,让本由企业自行负担,自愿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变得异常繁琐,建立周期更加漫长(国家规定的审批时效难以切实执行)。广大中小企业深感企业年金遥不可及、高不可攀,当地企业年金发展逐6

  年下降,陷入困境。为此,国家应当统一企业年金参加条件标准,在监管部门内部规范、细化审批工作标准,加强行政效能监督,即不放宽审批,也不从严审批,在大力推动企业年金发展,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终极目标指引下,推动企业年金在全国各地的平衡、健康、持续发展。

  (五)新法的过渡执行

  2011年,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11号令)、《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8号)等企业年金政策法规正式实施,显示出国家持续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态度和决心,预示着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制订过渡期管理办法,以配合新法的顺利实施。

  1、集合计划风险准备金问题。在新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办法出台前,自2005年全国企业年金管理进入操作阶段以来,为了汇集分散的企业缴费资金,分摊运营管理成本,形成投资规模效应,除一些大型企业采用单一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外,其余中小企业的年金计划,各管理机构均已采用准集合计划的管理模式运营。根据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投资管理人需从投资管理费中提取20%的风险准备金,用于企业年金投资亏损。而在新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办法中,取消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规定。那么在此之前,已经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应该如何处理,办法尚未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近几年来,资本市场阴晴不定,尤其在2008年,企业年金遭遇了罕见的金融危机,全国企业年金投资业绩损失惨重,让广大企业和员工对于信托管理模式下不承诺、不保底政策持怀疑态度。企业年金堪称员工的养命钱,更需要一种稳健的运营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与收益。在7

  国外,为了保证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诚信审慎地履行职责,减少因管理不当等原因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许多国家规定管理机构必须购买责任保险或采取一定担保措施,以挽救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损失。在我国,风险准备金虽然不是对企业年金收益的保证,但是对于企业终止合同或实施企业年金计划转移时,其可谓是对员工投资亏损的一种经济补偿,为企业和员工重塑企业年金计划长期运营管理的信心。因此,在集合计划中,风险准备金仍然是必不可少的风险防范机制,对于新法出台前已积累的风险准备金,更应规范使用。

  2、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根据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或者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但在实践中,有些企业由于规模较大,组织机构庞杂,或者补充养老资金筹资渠道多,管理模式不同,出于分而治之,分散风险的考虑,企业内部制订了两种企业年金方案,而地方监管部门均给予了批准,造成实践中一个企业两个企业年金方案两个企业年金计划的事实(如同一委托企业,根据下属公司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企业年金方案,同时参加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另如企业原商业退休金保险和标准企业年金分属两个企业年金方案,同时参加不同的集合计划和单一计划)。对于此种现象,是否可以认为一个企业可以制订两个企业年金方案,有了不同的企业年金方案就可以参加不同的企业年金计划。如果此现象有违新法本意,那应当对现实中已经存在的上述现象进行规范。

  3、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报备。新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办法规定,集合计划作为一个管理服务产品,需要先向人社部进行备案,取得计划备案号后方可进入市场,此后管理人与企业之间8

  签订的管理合同可以不再向各地人社部门备案,管理机构只需定期向监管部门发送签订合同清单即可。但在实践中,有一些受托管理合同签订于新法实施之前,且由于监管部门原因至今未完成报备。目前,人社部已向各地人社部门下发通知,停止受理准集合计划管理合同的报备,那么在标准集合计划完成报备后,上述旧法下签订合同是否需要报备,如何进行报备,应当予以明确。

  (六)监管部门的推动协调机制

  企业年金在我国尚处于需求高涨、潜力巨大的起步阶段,企业年金监管也应随之发展,日益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基本采用机构监管模式,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主体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人社部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监管、管理机构资格的认定,财政部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银监会负责监管银行,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这种传统的监管模式,虽然监管主体多,但彼此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现实中存在着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等问题。企业以及参加计划的员工也缺少企业年金认知及权益意识,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同时,各个职能部门对于企业年金的发展和推动态度不同,行动不一,导致各地企业年金发展不平衡。因此,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年金监管体系,推动监管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共同推进企业年金健康规范发展。

  二、企业年金发展建议

  (一)健全企业年金相关法律规范

  企业年金的发展和完善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作保证,只有健全企业年金法律体系,才能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确保管理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合理划分与承担。为了提高企业年金战略发展地位,国务院应及早出台企业年金管理条例,提高立法层次,彻底解决企业年金政策在部委之间、央地之间、国企和民企之间不一致的混乱状态。同时,重点关注市场热点问题,如提高企业年金缴费额度,企业年金管理分工、责任承担,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年金投资监督、集合计划管理模式、养老金公司的法律地位等,筑建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管理、运营、监督等运行环节的政策规范体系,为企业年金计划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最有效、最直接的支持、鼓励手段。税收的优惠政策始终贯穿在企业年金的征集、运营和福利分配的整个过程当中。运用减税、免税、延迟纳税等优惠政策可激励企业和员工双方积极建立企业年金,同时也是政府间接介入企业年金领域、引导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国家应当进一步统一规范年金税收政策,引入发达国家EET延迟纳税政策,以及不同企业年金计划(标准和非标准企业年金计划)的弹性税收政策(不同企业年金计划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相同企业年金计划可以根据缴费额度适用不同税率),提高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吸引力,提高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三)关注集合计划过渡管理

  集合计划是国内外企业年金市场通行的一种管理模式,涉及企业、员工数量众多,资金上亿,社会影响广泛、深远。虽然标10

  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试行办法姗姗来迟,但是此前长达七年之久的准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不容忽视,如何实现新政策的广泛宣传告知,在保证广大企业和员工知情权和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实现准集合计划向标准集合计划的过渡,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对准集合计划的终止,企业向新集合计划的转移、合同的报备、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等管理细节问题进行明确。

  (四)规范各地政策执行标准

  本文列举了一些政策不明确,不完善,缺少操作性的例子,国家人社部门、财税部门应当本着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原则,对各地情况进行调研,协调制订企业年金政策法规,加强内部政策讨论学习,对于各地执行不一的企业年金计划准入门槛、补退税政策等予以补充完善,提高政策实务操作性,统一执行标准,保证全国企业年金的均衡发展。

  (五)建立企业年金监督管理体制

  企业年金监管体制建立应当以市场健康有序、长远发展为要义,实现国家、政府、企业、员工、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和谐共赢的发展局面。总体目标应包括:(1)借助政府部门宣传号召力和政策影响力,加强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员工间的沟通与协作,指导企业年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加强企业年金市场监督与预警,杜绝市场不规范行为,减少金融犯罪;(3)增强企业年金经营透明度,促进企业员工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模式的了解;(4)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年金的生命力关键取决于其生长发展环境,尤其是政策环境,希望相关各级政府部门能够深化思想,统一认识,从建立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老有所养、人文关怀的和谐社会大局出发,对全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给予关注,不11

  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法规,为企业年金战略发展大计给予良好的政策支持。

  12

篇七: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目录

  [隐藏]?

  ?

  ?

  ?

  ?

  1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定义

  2实现集合企业年金的方式

  3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4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5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对策

  ?

  6相关条目

  [编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定义

  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政府监控下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相应职责,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

  [编辑]实现集合企业年金的方式

  实现中小企业年金的年金集合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把各个企业的年金基金都统一集合在一个受托人账户中,然后由受托人确定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其中,针对各个企业年金计划的不同,投资管理人还可以设立不同的二级子账户。例如,有些企业的年金计划规定只能对固定收益类产品进行投资,有的年金计划偏向股票投资,这种差异化的投资需求就可以通过不同的二级子账户来实现。

  第二种方式就是由具有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券商设计并发行统一的集合年金计划。“这就跟做集合理财一样。”一位券商资产管理部人士称,集合计划一经设立,其管理费率、投资组合、计划条款等内容就已经确定。小企业在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后,参加集合计划,也就等同于选择了上述条款。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就成为了标准化的服务产品,这样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降低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交易成本,而中小企业也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

  [编辑]集合企业年金制度的优势

  1.简化了企业年金的建立程序。由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标准化的已成型服务产品,这样就省去了管理人选择、合同备案、计划设立等步骤,大大加快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速度,也解决了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为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带来极大的方便。

  2.降低企业年金运营成本。集合计划的规模性,有利于在未来规模资产大幅度提高情况下形成规模效应,并将规模效应产生的成本节约让予客户,从而降低企业成本开支。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方面,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的资产托管账户可以摊薄投资中的各项成本,也节约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如席位年费、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等。

  3.扩展投资组合的选择余地。从企业年金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美国、香港的经验来看,集合计划的投资产品包括从高风险的股票基金到保证本金安全的低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组合,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风险偏好。集合计划就可以建立多种投资组合账户,增加客户的选择余地。

  4.各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财产相互独立,互相不受影响。这种运作模式下,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是相互独立的,各企业都在托管人处设有相互独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为其建立相互独立的账务体系进行清算、核算和估值,企业所选择的账户管理人也单独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因此,各企业年金方案的变更,且任何一个企业的退出或由新的企业加入,都不会影响到集合计划的运营,且托管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缴费时间来计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受不同企业缴费时间差异的影响。

  5.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更加安全。对于集合计划,监管部门一般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在运作过程中,由于集合计划属于公开发行的产品,因此监管部门往往要求集合计划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全社会公开披露计划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这将使计划的管理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确保计划合规运作。此外,资金规模的增加可以拓宽中小规模资金的投资范围,有助于实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6.更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模式下,投资组合只是年金计划战略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的具体体现,投资管理人及其投资组合是受制于年金计划和受托人的。劳动保障部只要对受托人进行监管,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对其他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这样劳动保障部就能很容易管理其他管理机构以及成千上万的委托企业及其年金资产,从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大大减少了监管内容和环节,提高了监管的质量和效果。

  [编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实施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善和规范。一直以来,关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到底是“前端集合”还是“后端集合”的争论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闭门会议”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五条基本上确定了集合计划的“前端集合”模式。而“统一的受托管理模式”受到的最大诟病,就是把不同企业的年金资金汇集在一起进行管理,有违《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急需劳动保障部颁布有关集合计划的管理办法,对集合计划这种集合多家企业的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模式予以明确认可。

  2.风险及监管问题。集合企业年金计划与普通企业年金计划的最大区别在于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是由多个企业共同参与,在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往往涉及多家企业的利益,由此导致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主体没有单雇主企业年金计划那么明确。名义上每家企业都是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每家企业都对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负有监管责任,但是监管是要付出成本并且具有外部性的,也就是说,那些没有花费力气和金钱的企业同样也能从实施监管的企业的行为中获得好处,这样就很容易出现经济学中所说的“搭便车”现象,每家企业都希望别人监管,自己坐享其成,结果谁也不会去主动监管。

  3.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到位。虽然集合企业年金制度能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建立企业年金,大大降低他们的成本,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成为其积极建立企业年金的动力。税收优惠才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根本动力所在。目前,我国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省份的优惠税率多在4%~8%之间,还很低,全国统一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有建立起来。

  4.中小企业委托的年金基金规模小,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而言,没有很强的吸引力,难以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高投入低收益的结果导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太愿意将心思放在中小企业身上。

  5.从中小企业自身来说,具备企业年金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非常稀缺,通常不具备单独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条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编辑]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相应的对策

  1.完善关于企业年金的法律法规,给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虽然传闻中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对集合企业年金的模式选择、账户管理和管理费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的建立对一个市场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大到缴费和年金增值的具体规定,小到缴费年龄和积累年限以及获得分配的具体数目上都需要非常详尽的规定,使小企业在建立他们的退休金计划时能够有现成的规则和法律来进行对照。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相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

  2.对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雇主向雇员退休金计划的缴费可以从它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除缴费的数额,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同时,退休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不计入计划参加者的当期应税收入,它只在雇员获得退休金分配时,才需缴个人所得税等赋税。而在我国,企

  业年金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外部激励,政府应该提供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在资金来源上,应该对企业和雇员用于缴纳企业年金的收入少征或不征;对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也要给予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免缴所得税。

  3.加强监管部门对集合年金计划受托人的监管。根据经济学原理,外部不经济时应由政府部门担起责任。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应把其监管的重心和方向放在企业年金计划和受托人方面,在集合计划的合同、流程、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严格地备案管理,代替集合企业年金计划的中小企业对受托人依据法规和合同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以受托人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减少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

篇八: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基础知识介绍

  一、企业年金基础知识

  1.1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险制度。

  1.2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①

  企业为员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

  ②

  企业过去三年持续盈利;

  ③

  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

  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1.3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采用信托型模式,完全市场化运作,年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相对独立。实践证明信托型运作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安全、护计划参加人的利益。

  不正当现象的发生,保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

  遂账户管理人会计

  投资管理人保值增值

  1.4企业年金的缴费来源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

  职工个人缴费也不能超过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也就是说,企业缴费不能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上年工资收入的十二分之一,约等于

  1.5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

  8.33%。

  为了使企业年金资产保值增值,需要选择获得国家资格认可的专业机构担任投资管理

  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一)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95%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二)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

  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三)

  品、的30%

  1.6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当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出现时,可以进行领取。

  ①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

  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②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③

  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

  次性领取

  1.7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

  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后,再正常缴费;

  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理;

  ③

  企业出现破产、清算时,企业和职工不再缴费,原有缴费继续投资运作,直到基金余

  额为零,停止运作。

  1.8目标客户

  ①

  企业效益好,重视员工福利的单位;

  ②

  整体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例如出版社、演出团体;

  ③

  各行业协会、公证处;

  ④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⑤

  国家部委下属机构;

  ⑥

  金融同业机构;

  ⑦

  其他。

  1.9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2日联合下发了财税[2009]27号文,明确指出单位

  缴费在上年度工资总额

  5%A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列支。

  参军、失业

  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

  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

  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二、我行现有的养老金产品

篇九: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推动我国中小企业参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摘

  要]面对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保险面临更大的挑战,为了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我国在2011年制定了一系列与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对于多数中小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加入养老保险具有显著优势,文章试图分析中小企业如何通过企业集合年金计划实现参与社保。

  [关键词]企业集合年金计划;中小企业;养老保险

  一、企业集合年金计划

  据统计,2011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7%,而《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预测在“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有可能超过总人口的15%。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基本养老金“空账运营”的程度会加深,第一支柱的政府财政支付压力将越来越大,作为第二道保障的企业年金需要担负起更大的社会保障职责来维持和谐的社会发展。

  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分为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2011年5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该法在集合计划产品、年金理事会行业准入标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方面均实现重大突破。其后《关于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产品的设立、运行和监督。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相较于企业年金单一计划的特点在于:一是作为一种标准化产品,加入程序便捷,委托人只需进行产品选择,可以减少一般企业设立年金的程序,同时降低开设账户及管理账户的成本。既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瓶颈问题,使中小企业能够充分享受规模经济效益,提高资产运作的效率,又能够满足大型企业的实际需求。二是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与薪酬福利制度的范畴,具有企业战略管理的意义,发挥经济功能和管理功能(包括弥补职工退休后收入不足、完善员工福利、消化内部资金积累或自有资金的转移等经济功能诉求,另一方面激励核心职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职工忠诚度等管理功能诉求①)。三是集合计划制度能够最大化资源配置的效用,将年金的投资与管理全权委托给专业的受托人,较好解决当前企业年金管理问题。

  二、我国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我国中小企业建立年金的现状

  1.建立企业年金的中小企业数量少

  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但截止到2010年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为3.71万家,仅占全国1191.16万户企业的0.31%;参保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仅为同期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的6.88%。其中9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都来自于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占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总额还不到1%。

  2.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小、投资组合效率低

  现行中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已满7年,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仅为3032.35亿元。企业年金约有2000多个投资组合,投资组合过多造成了整体管理价格攀升,同时单个组合的规模较小,不利于企业年金进行

篇十: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模式优势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是由法人机构受托人发起设立,事先指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共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同时为多个企业委托人提供一揽子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在运营模式上采用标准化管理,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集中管理、集合投资,发挥企业年金资产的规模效应,是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相对合适的选择。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这在国内外的实践当中都得到了检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除了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还受到企业、职工、运营机构、监管部门的欢迎,原因主要有:

  一、流程简便

  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建立流程已经十分成熟,较之单一计划的建立更为简单便捷,节约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时间和成本。

  首先,集合计划的合同是在人社部备案后的制式合同,其他三方管理合同已经签订完成,委托人只需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即可,省去了合同谈判过程以及和其他三方管理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并且,企业签订的集合计划合同不必再向人社部门报备,能省下至少15天的报备时间以及为准备报备材料的人力成本。

  再次,集合计划大多数已经运营多年,投资组合均是配置成熟的产品,企业只需根据需求选择投资组合即可,较之单一计划,不用再

  进行账户申立,也不会有新投资组合的建仓过程(一般为3个月左右,为投资组合进行产品选择、配置、购买的过程,大部分组合建仓期收益率会低于成熟组合的同期收益甚至出现短期亏损),企业资金一进入集合计划即可享受到组合成熟资产配置所带来的收益。

  最后,在正常运营操作中,由于集合计划已经运营多年,四个管理人早年前便签订了流程备忘录,并根据政策要求和市场需求进行了多年的发展调整,对于集合计划的管理而言已经是十分顺畅便利的状态,新建年金的企业加入集合计划,已经享受了管理人磨合成功后的工作成果,对于年金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

  二、成本分摊

  企业年金除了四个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户之外,还需要承担计划开户、交易费、印花税费、律师费用、审计费等其他费用。例如审计费用视具体的审计内容、资金规模以及不同级别的会计师事务所而确定,该项费用一般为计划财产的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一。

  集合计划:成本相对较低,交易、审计费等其他费用由加入集合计划的企业共同承担。

  单一计划:成本相对较高,审计、开户等其他费用同集合计划一样收取,由单一企业承担。

  三、组合配置灵活度

  (包括市场和品种参与度)

  随着金融投资的发展,很多投资渠道存在一定的投资规模“门槛”,例如组合进行网下打新获益,根据参与网下打新规定,要求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为6,000万元(含)以上,因此规模较小的年金计划无法参与网下打新获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积累规模巨大,从而提升了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的市场谈判地位,能够灵活配置资金。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因为其规模优势,能参与所有的市场和投资品种,可以获取一些小规模基金不可能投资的机会,从而提高集合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充分分散风险。

  单一计划:资金量如果不够大,往往丧失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机会,将无法达到理想的分散效果。

  四、流动性

  集合计划:当有待遇支付需要一次性支付且数额较大时,或者单个企业年金计划进出对集合计划整体基金净值影响不大,流动性较好。

  单一计划:当有待遇支付需要一次性支付且数额较大时对年金的变现造成压力,或者年金计划转移时存在整体年金基金同时变现的压力,流动性较差。

  五、投资个性化设计

  集合计划:无法满足单一企业的个性化需求,但是可以挺过丰富产品线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单一计划:可根据客户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但在法规明确的投资限制下空间不大。

  综上所述,集合计划相较于单一计划更具优势的管理模式,费用

  更低,配置更为灵活,是对于资金规模小于2000万的中小企业年金计划更适合的选择。

篇十一: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___

  企业年金计划账户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签署时间: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录

  刖言

  第一章定义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企业年金计划信息登记

  第五章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建立

  第六章缴费信息的处理

  第七章待遇支付信息的处理

  第八章

  个人账户权益的转移和保留处理

  第九章投资管理信息的处理

  第十章差错处理原则

  第^一章账户管理费

  第十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三章禁止行为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争议的处理

  第十六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第十七章保密条款

  第十八章通知与送达

  第十九章其他事项

  尸?

  、八

  、亠

  前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

  的权利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

  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企业年

  金方案,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

  账户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

  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_____公司发起、______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_______

  公

  司和____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

  方

  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

  1.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指受托人将单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单独进

  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5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指同一受托人将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集

  中进行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1.6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

推荐访问:企业年金单一计划和集合计划区别 计划 企业年金 集合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