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耀景文档网>工作计划 >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推荐】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7-08 13:00:06 工作计划 来源:网友投稿

2012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我局认真落实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年度工作一样重视、一起安排、同等考核,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五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五篇】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012年,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要求,我局认真落实计生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它年度工作一样重视、一起安排、同等考核,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坚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坚持既定的计划生育目标不变,圆满完成了全年计划生育目标。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2年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情况

 1、领导高度重视,把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明确有专门的计生工作干部,局领导定期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每年春秋两季召开专题局务会研究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在全系统集中学习日及时传达关于计生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在全系统营造了重视、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工作中出现了一批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在每年年终考核对先进进行集中表彰。

  2、从自身做起,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

       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监督管理。全文化系统现有已婚工作人员全部落实了计划生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未出现任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是每季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到指定地点进行孕情检查和保健体检,既保护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又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的实现;
三是优化婚、孕、产、节育和保健全程服务,对新婚夫妇进行“优生、优育、优教”宣传,组织全文化系统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县举办的有关计生的宣传活动;
四是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如数兑现了独生子女费。

3、服务全县大局,努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文艺宣传”工作。

积极开展以人口计生为主题的“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创建文明幸福家庭”一系列社会宣传文化活动,把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戏曲调研、文艺汇演、送图书等多种形式作为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积极组织“文化下乡”活动。今年我局结合县计生局,在举办的“计生宣传”月,县文化馆编排节目戏曲联唱《计划生育就是好》等13个,全县10个乡镇2个办事处,每个乡镇演出10场;
县剧团为全县40个行政村,每村演出新编计生题材剧目《国策情》15场;
散发计生宣传材料30000份;
送春联、书画下乡。在农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演出文艺节目,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在城区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在县城主要街道拉宣传横幅20条。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进一步强化计划生育意识,确保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奋斗目标的实现,巩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荣誉,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2013年计生工作思路、打算

1、按照县计划生育局2012年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目标逐一落实。

2、在扎实有效开展基础文化工作的基础上,丰富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以各种文化活动为契机,以文化典型引路,倡导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带动广大居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局机关继续与各下属单位逐一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比,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

         总结我局一年来的计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不足。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全文化系统的管理,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实施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发〔20*〕13号)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全市正处于第四次人口生育高峰期,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现实风险,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经济限制措施,是对社会相应增加公共投入的经济补偿。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对公民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生育行为、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起着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各级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依法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严肃认真地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属乡镇、街道管辖的违法生育人员一般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特殊情况可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乡镇、街道对违法生育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催缴社会抚养费,定期张榜公布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对违法生育人员按程序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违法生育当事人要在征收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社会抚养费。如违法生育当事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复议;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90天)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未足额缴纳并未被准予分期缴纳、未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乡镇、街道要在期限到期后及时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凡经市级以上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征收社会抚养费,乡镇、街道不得再向违法生育对象作出征收决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严格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统一以市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社会抚养费、不得随意降低或变通征收标准。

对违法生育三胎、多胎及外出躲避超生的按《条例》规定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实际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乡镇、街道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申请分期缴纳的期限和缴纳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审核,书面批准后,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50%。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由做出征收决定的单位通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签订还款合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金额2‰的滞纳金。

四、严格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公益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社会抚养费。

(一)帐户及票据管理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缴分户台帐,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于3日内上缴至市财政社会抚养费专户。各乡镇、街道要固定专人负责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的领取、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后,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于社会抚养征收到位7日内送达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不予开具全省统一的社会抚养费专用票据。

市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定期核查各乡镇、街道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数额与开具票据数额、上缴财政专户数额是否一致。

对不按规定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专用票据和未被准予分期缴纳,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并未上缴市财政专户的社会抚养费,市政府将不予认可,一经查实,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条例》规定标准重新计征。

(二)使用比例

1、上缴市财政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6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对违法生育现象严重的乡镇(街道),市财政酌情提高社会抚养费调控比例。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20%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宣传及办案经费,20%用作人民法院执行经费,40%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配方案,由市财政拨付乡镇、街道,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和办案经费。

3、经市级以上案件或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生育案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额留归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用于支付密码举报费、办案经费等,不向乡镇(街道)拨付。

4、其它社会抚养费作为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奖励补助基金,由市政府根据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以奖励、补助或经费等形式统一调配使用。

5、20*年度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案件处结的,由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社会抚养费按本通知规定上交统筹调控部分,并完善相关手续;
尚未征收到位,案件未处结的,按本通知规定依法征收上缴。20*年度以前各乡镇、街道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乡镇、街道实事求是地上报情况,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社会抚养费未征收或未征收到位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征收,按原定政策上缴财政。

(三)拨付方式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每月底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分类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次月10日前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上报和实际征缴入库情况,按照规定比例将计划生育经费和执行经费拨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有关乡镇(街道)和市人民法院。

五、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力度

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市人民法院成立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办公室,配备执法专用车辆、摄录器材等办案设备,专门负责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不按分期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催缴社会抚养费。对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除坚决予以强制执行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警示宣传,达到惩戒一例,教育一方的效果,形成严格控制违法生育的震慑效应。

六、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
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
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
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
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
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
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
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__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结报告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计生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局坚持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部门计生责任目标,以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为依据,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基本职责,扎扎实实地把计生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全年工作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计生领导责任制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认真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劳动就业管理局、医保中心、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及劳动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计生干部,局属各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机构。同时,每年在与县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后,都召开专门会议,迅速与局属各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联系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特点,结合当年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新精神,明确每年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真正做到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工作之中,做到层层把关,层级负责,齐抓共管。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推进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我局始终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为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要求各单位、各股室在办理业务的同时,严格按照计生工作管理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计生工作职责。一是不断加强计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机构、编制、岗位的要求和高素质、职业化的发展方向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任用计生干部。近年来,先后通过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人员调入等方式为计生系统配备了11名专业人员,极大的充实了计生部门工作力量,为全县计生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二是配齐配强基层计生工作力量。为不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信息化管理和使用水平,今年我局以专业化、知识化为标准,经过考核选拔,竞争上岗,为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和各乡镇计生站配备了9名信息化操作人员,实现了每个乡镇至少一名信息化操作人员。录用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5%,有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的占28%,有一级证书的占72%,极大的充实了基层信息化建设队伍。三是认真落实计生家庭优惠政策。在促进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劳务输出、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中将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纳入服务范围之内,对有创业意愿的计生家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资金;
在社会保障事业中,依法优先照顾和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现已为14户独生子女家庭落实了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四是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加强了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有关保护女工权益的检查,每到一个用人单位,都要检查用人单位是否男女同工同酬,是否对“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等情况,有效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干部任用、评定先进模范、评定职称、年终考核中,对因违犯计划生育受到处分的干部职工,一律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进行表彰和奖励。三、狠抓日常工作,加强本系统计生管理一是加大计生政策 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在日常工作中,我局进一步加大了计划生育“一法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的宣传力度,把计划生育宣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融入到机关建设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去,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经常性、有针对性的、多样化的宣传教育。二是从严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健全管理和服务网络,切实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计划生育检查工作。建立了全系统完整的人口信息记录台帐;
积极开展查环查孕查病活动,“三查”率达100%,计划生育率100%,节育措施及时率100%;
人劳系统未婚青年都做到了晚婚晚育。三是加强租住我系统店面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全系统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租住我系统店面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并认真核查经计生部门审检的流动婚育证明。四是协助做好包扶村计划生育工作。我局驻村工作人员认真协助指导包扶村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在财力、物力、人力上大力支持包扶村,督促包扶村完成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局领导坚持每月走访包扶村计生帮扶对象,帮助计生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后顾之忧。总之,一年来我局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较好地完成了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计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今后,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将继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认真履行本部门的基本职责,抓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的计生工作,为我县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化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精简管理层级,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探索与城市化快速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夯实人口计生城市基层基础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居民自治的原则。

(三)坚持部门统筹、社区服务的原则。

三、实施方案

(一)健全管理服务网络

1、由市人口计生局统筹成立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

该站为股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领导职数2名(站长、副站长各一名),负责社区服务中心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2、社区服务中心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人口计生工作,明确1名社会事务部副部长主抓人口计生工作。

(1)社区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居委会计生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开展人口信息采集、宣传教育、计划生育协会、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

(2)各居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主任或人口信息员,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等工作。各居民小组设立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加强育龄群众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工作,确保多方配合,上下联动,信息互通。

3、健全人口服务管理网络,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提供同等化管理、均等化服务。

(1)市人口计生局要将政法委招聘的流动人口协管员统一划转给社区服务中心管理。各居委会原则上每500名流动人口要配备一名流动人口协管员。

(2)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要求,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企业计划生育协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带领群众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现基层人口计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明确职责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落实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措施。

(3)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4)开展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工作。

(5)开展社区计划生育业务培训。

(6)组织、协调和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

2、社区服务中心职责

(1)设立人口计生服务窗口和流动人口服务窗口,开展人口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工作。

(2)负责做好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录入、确保辖区人口信息的完整、准确、动态及时。

(3)负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4)协助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妇检、出生缺陷干预、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

(5)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利益导向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7)负责指导辖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8)负责指导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3、市人口计生局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工作职责

(1)落实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2)开展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明的审核、发放、管理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规划统计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社区生殖健康检查、妇检、出生缺陷干预、避孕节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等技术服务工作。

(5)负责社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工作。

(6)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7)开展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居委会人口计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2)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关爱女孩”行动、生育关怀行动、关爱留家老人活动等宣传教育主题活动;
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推进人口文化建设,营造人口文化。

(3)组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依法依规制定《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和《诚信计生居民公约》,与育龄群众签订《诚信计生协议》,并监督落实。

(4)组织召开人口计划生育月例会,推动工作正常开展。

(5)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和社区服务中心做好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工作。

5、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工作职责

(1)及时采集本组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信息变动情况,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并向居委会汇报。

(2)组织育龄群众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

(3)对本组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6、流动人口协管员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负责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居住信息采集和变更。

(2)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工作,提供同等化管理、均等化服务。

(三)健全完善服务管理机制

1、建立协作服务管理机制

(1)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全程优质服务。即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
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情访视、生殖健康、避孕药具、保健咨询等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全程等服务。

(2)以社区为载体,依法落实社区人口计生管理措施。开展社区人口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综合治理、政策推动、群众自治工作。

2、建立健全社区人口计生目标考核督导机制

市人口计生局和社区服务中心共同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社区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将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目标量化分解到市人口计生局和社区服务中心,实行月排位、月考核、月问责制度

3、健全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以诚信计生为抓手,切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修订完善《诚信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章程》、《诚信计生居民公约》,签定《诚信计生协议》,健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推动诚信计生建设纵深开展。

4、健全社区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1)社区人口计生工作经费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市人口计生部门。

(2)居委会人口计生信息员工资、诚信计生自管小组长人口计生工作报酬,纳入市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发放。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报酬资金渠道不变,划拨到社区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发放。

(3)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向社区服务中心拨付工作经费。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有关标准拨付工作经费。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市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基层人口计生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二)经费保障

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人均经费标准,将社区人口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月拨付经费到市人口计生局(不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抚养费,计生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养老、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利益导向资金)。居委会人口计生信息员工作报酬、诚信自管小组长和居民小组长人口计生工作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人口比例从青龙街道办事划拨到市人口计生局,由市人口计生局全额拨付到社区服务中心,用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

组建市人口计生局社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站,管理站人员配置采取从基层计生干部中选调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方式及时充实到位。

推荐访问:工作计划 统计 人社局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五篇】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精选5篇) 人社局统计工作自查报告

版权所有:耀景文档网 2012-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耀景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耀景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鲁ICP备12016148号-1